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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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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

篇1

美国:全程监管+预警+强制召回

文/李海涛 揭培绿

美国第一部食品安全管理法与一,本书有着不解之缘。1904年,美国作家辛克莱完成了纪实小说《屠场》,并在一家杂志上连载。他在作品中对肉类加工厂进行了这样的描写:“工厂把发霉的火腿切碎填入香肠;工人们在肉腚上走来走去并随地吐痰;毒死的老鼠被掺进绞肉机;洗过手的水被配制成调料……”

据说当时的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白宫边吃早点边读这本小说,读到此处,罗斯福大叫一声,把尚未嚼完的食物全吐出来,又把盘中剩下的一截香肠用力抛出窗外。之后,罗斯福专门约见了辛克莱,并责令美国农业部调查肉联厂的情况。调查的结论是:“食品加工的状况令人作呕。”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1906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食品管理法,即《纯净食品和药品法》。

食品安全立法历经百年

1933年,农业部化学局改建为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并开始对1906年法案进行全面修订。直到1937年,美国发生了107人死亡的中毒事件,才促成了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通过。这一法案是美国食品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1968年FDA改为隶属于卫生部,显示出美国食品管理重点的变迁。早期的食品多为农产品或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故主管部门为农业部。随着食品加工业的进步,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越来越被重视,因而改为隶属卫生部门。

美国国会先后出台了《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等。关于食品安全产生的责任问题,美国将其归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食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简称新法案)。该法案对1938年通过的《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可以说是过去70多年来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

新法案对行政扣留程序进行了修订,极大地扩张了行政扣留权力和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以达到进一步强化对食品监管力度的目的。

多部门分工负责安全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有10多个部门共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能,其中最重要的是隶属于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隶属于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机构及海关。

环境保护机构主要负责饮用水安全及食品中的杀虫剂残留的安全性;动植物健康检验局主要负责调查由食品传染的疾病的病源,防止食品传染疾病。海关部门负责进口食品的定期检查、留样监测等。隶属于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与隶属于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则完全以监管的食品种类进行分工。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监管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蛋类加工产品等;而食品药品管理局则负责监管其余的几乎所有品种。

由此可见,美国也实行多部门分工负责的综合性监管模式,所以形成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尤为重要。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行的是从上到下垂直管理,采取品种监管为主,即按照产品种类进行职责分工,不同种类食品由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全程管制食品安全

1997年,克林顿政府提出一项食品安全起始计划,该计划的核心是食品安全全程管制系统(简称为HACCP),字面意思是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

HACCP最初是美国航天局用来保证航天员食品安全的制度。HACCP要求制造商全面分析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制定监测的关键控制点,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并详细保留相关记录。HACCP覆盖整个流向管理,既包括食品生产及销售等中下游的安全问题,也包括食品源头的安全管制。

1997年,《水产品HACCP管制要点》生效;2003年(《肉类及家禽加工厂的HACCP计划》生效;2004年,《果汁HACCP要点》生效。2000年前后,FDA及相关部门促使《优良农业作业标准》和《优良制造作业标准》出台。

食品安全起始计划还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国家细菌DNA图谱资料库,进行细菌DNA图谱与病人或食物的对比。此举可以在疾病暴发时更快地完成检测工作,进行疾病原因判定,加速防治工作的进行。

食品安全起始计划,对养殖种植、生产加工、包装运输、仓储销售以及进出口等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节进行监管,覆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所有方面,通过全程管制系统确保食品安全。

评估预警防范风险

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FDA下设的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在2003年确立了有害事件通报系统。其科学家开发出快速方法检测被微生物及病毒污染的食物,可以快速鉴定、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的暴发。FDA之下还有一个毒小检测中心,为FDA提供证据性研究数据,尤其是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主动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供FDA决策和管理之用。

在生物技术愈加发达的今天,以致病性微生物或毒物进行生物恐怖袭击的可能性增大。美国在遭受9・11攻击之后,FDA、卫生部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和美国农业部密切合作,建立了“食品紧急反应网络”,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

对于基因工程食品,FDA在1992年首先制定了基因改造食品的指导原则,此后,FDA评估近百个基因改造食品,以保障其安全性如同传统食品。

尽管法律比较健全,日常管理也非常严格,但美国每年召回的农产品、食品都还能列出一份不短的清单。根据FDA的统计,2010年发生召回案件3799起,产品达到9361种。

新法案虽然赋予管理机关以强制召回权,但一直以来,美国的食品召回方式只是一种,即主动召回。主动召回模式鼓励企业诚信自律,勇于承认问题,在监管部门还没有下禁令时就发出产品召回令撤回自己的产品;在召回过程中与FSIS或FDA合作,主动提交问题报告要求召回缺陷食品,一般都能得到宽大处理。

欧盟:谁敢肇事就可能倾家荡产

文/姚艳霞

尽职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欧洲发生了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件。先有比利时戴奥辛污染食用油事件,后有1996年缘起英国弥漫整个欧洲的疯牛病和口蹄疫等事件。

欧洲的食品安全亮起了红灯。为此,2000年1月欧盟委员会了《食品安 全白皮书》,提出了成立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的建议。2002年2月,食品安全局正式成立。

食品安全局不是一个政策的制定机构,而是一个科技咨询机构。它具有独立性,不受欧盟委员会、欧盟其他的机构和成员国的管理机构管辖,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对各成员国国内和成员国之间及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食品的安全性提供科学意见。范围涉及动、植物健康,动、植物保护,食品生产、动物饲料、食品标签的使用等方面。并与成员国国内有相同性质的机构建立工作网络,通过这个网络对成员国进行工作指导。

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无疑完善了欧盟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为欧盟对内逐渐统一各种食品安全标准对外逐步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此外,欧盟还设有一个执行机构――食品和兽医办公室。欧盟委员会指定食品和兽医办公室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立法的情况,及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食品安全情况。

1999年改革后,食品和兽医办公室的监督权限也在不断扩展。它的监督范围扩大到食品生产的每个过程,如对饲料和非动物源食品,甚至对有的收费标准也要监督。它可以用听证会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对成员国和第三国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意见报告给相关各国、欧盟委员会和公众。每年该办公室都有计划地到相关国家进行实地考察。

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欧盟的食品安全立法肇始于上世纪60年代,上世纪90年代后立法活动渐趋频繁。随着上世纪90年代末食品安全危机的激化,2000年欧盟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始了空前的立法改造与提升活动,致力于构建更为严谨、高效与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涵盖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生产链条,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诸多方面。

2000年欧盟公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白皮书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定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

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

2002年欧盟颁布了第178/2002号指令,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和程序。

欧盟《通用食品法》提出了5个基本原则:食品安全必须考虑整个食物链,涵盖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将饲料也纳入食品安全管理范畴;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所有食品生产与经营者必须对食品安全负责;产品必须在所有食物链环节中具有可溯性;消费者有权从公共机构获取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

从2006年1月1日起,欧盟实施了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这项新的法规具有两项功能:一是对内功能。即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出现在欧盟市场上,无论是哪个成员国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二是对外功能。即欧盟以外的国家,其生产的食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都必须符合这项新的食品法标准,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

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制定了13类173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其法律法规的数量和内容仍在不断增加和完善中。

有效的追溯和标签制度

尽管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欧盟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更为有效并可以察觉的方式保护消费者,以免不安全的食物影响到他们的健康。于是,有效的追溯制度和标签制度应运而生。

以欧盟牲畜追溯法律为例。法律开篇就做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即对动物进行标注和登记,并要求当动物在成员国间进行运输时,必须具备必要的健康证,在到达目的地时要接受目的地成员国的官方兽医检查。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疯牛病的影响,另行制定了有关牛群追溯的特殊规定,意在减少该病的威胁和提高消费者的信心。

欧盟一开始规定对所有的动物都要进行以集体为单位的登记,而在疯牛病危机后,则进一步要求对每一头牛都要进行登记。后来,这个规定也被延用到对绵羊和山羊的处理中。

至此,任何一只动物都可以从其出生开始追溯,覆盖对其的屠宰以及随后在食品供应链中任何一个处理环节。而食品和饲料产品及它们的成分,可以在任何一个环节中追溯到,包括生产、加工和分配。

2002年食品基本法的出台,使得这项规定得到进一步强化。欧盟于2002年首次对食品生产提出了“可溯性”概念,以法规形式对食品、饲料等关系公众健康的产品强制实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等各阶段的溯源制度。2006年,欧盟推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管理,对各个生产环节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

在德国,食品的食物链原则和可追溯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以消费者在超市里见到的鸡蛋为例,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比如说:2-DE-0356352,第一位数字用来表示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2”表示是圈养母鸡生产;DE表示出产国是德国;第三部分的数字则代表着产蛋母鸡所在的养鸡场、鸡笼的编号。消费者可以根据红色数字传递的信息视情况选购。

如果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也可以根据编码迅速找到原因。2010年12月底,德国安全食品管理机构在一些鸡蛋中发现超标的致癌物质二恶英,引起德国上下的极大关注。通过对有毒鸡蛋的追查,有关机构顺藤摸瓜将焦点快速锁定在了石勒苏益格一荷尔施泰因州的一家饲料原料提供企业身上。这家公司将受到工业原料污染的脂肪酸提供给生产饲料的企业,才导致了其下游产业产品二恶英超标。随后,德国政府迅速隔离了4700个受波及的养猪场和家禽饲养场,强制宰杀了超过8000只鸡。

英国食品标准署对食品的追溯能力也在去年的克隆牛风波中得到展示。去年有媒体披露,一些英国农场主表示饲养了克隆牛及其后代,并将其牛奶和牛肉制品拿到市场上销售。由于公众对克隆动物食品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特别是不少人在食用安全问题上存有疑虑。食品标准署很快查明报道中的牛是一头从美国进口的克隆牛的后代,并据此确认了其后代8头牛所在的农场,以及是否有相关奶制品或肉制品进入市场。这些结果公布后,公众掌握了相关事实,一场风波逐渐消散。

欧盟有关标签的立法始于1979年,其规定的共同标注要求适用于所有的食品物质。在随后的几年里,这个标签的立法框架被多次修改。

最后一次修改,规定在注明的成分中必须标注产品具有的可能引起过敏的那些成分,如坚果、牛奶、芥末、壳类动物和鱼类。

这个框架的决定为欧盟食品标签的立法提供了一些基本原则,即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必须是合法且能被消费者理解,而不是误导消费者。例如,一种高脂肪、高含糖量和盐量的食品不得声称自身是补钙佳品或是具有其他营养价值。

害群之马的高昂代价

尽管欧洲拥有世界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但也难免出现“害群之马”。不过这些“害群之马”会为此负出高昂的代价。德国二恶英饲料污染事件即是一个典型案例

2010年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其他州相继发现受污染饲料。2011年1月6日,德国警方即调查位于石荷州的饲料制造商“哈勒斯和延奇”公司。7日,德国农业部宣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

篇2

中图分类号:TS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0(a)-0090-03

Abstract: Food safety management quality is our food processing technology and professional quality is one of the core curriculum,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has not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 of talent training,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eaching, thus promoting the course of the reform of the education teaching methods. In this paper, from the curriculum, teaching methods, teaching evaluation and so on three aspects discusses the ideas of curriculum reform, through teaching practice unceasingly, has obtained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Key Word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anagement; Teaching method; Teaching reform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食品质量与安全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随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曝光:从“苏丹红鸭蛋”到“三聚氰胺奶粉”,从“地沟油”到“瘦肉精”,一次次刺激着人们本已脆弱的神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迫切需要大量的高技能专业人才来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工作。因此,掌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技术是食品行业发展对食品从业人员最重要的职业素质要求。但是,在日常教学中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课程有着理论性较强、可操作性不高等特点,且目前该课程大多数仍然是以教师理论讲授学生被动记忆为主,所以往往导致学生学习主动性不高,教学效果不甚理想。所以,如何进行课程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该门课程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为了顺应时展对高职教育的新要求,结合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所在院教师针对该课程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评价三方面进行了探索性改革。

1 课程设置改革

基于前期对食品企业相关岗位的调研,课程的设计理念紧扣高职高专培养目标,以职业岗位要求为导向,注重技能培养,适应岗位要求,改变传统的课程设置模式,要求理论知识能支撑后续课程,对岗位工作必须够用、实用,同时要结合应用实例,实践技能选取的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例分析及部分食品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与理解能力解析,能够与企业实践要求相结合。课程内容及学习任务设计见表1。

设置课程项目时,将一些复杂、抽象的内容与实践相结合,并采用情境式教学,把整个教学分成若干子情境,依次进行训练,最后完成任务。使学生在学中做,从做中学,这样自然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学习信心。

2 教学方法改革

目前高职院校学生普遍存在基础知识总体欠佳,学习理论知识兴趣不足等特点,针对学生这些特点,如果还仍然采用传统的课堂填鸭式或单一的教学方法,显然已经不能满足高职教育的要求。因此,该院教师经过不断研究、改进,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任务驱动法、案例分析法与现场教学法等。

2.1 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法是指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紧紧围绕一个共同的任务活动中心,在强烈的问题动机的驱动下,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并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引导学生产生一种学习实践活动。在利用SSOP原理,设计具体应用这一子情境的教学中,教师首先发放任务单,明确学习任务,而学生则听取教师的讲解,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相关资料,随后学生确定小组成员分工后分组讨论任务实施工作计划,下一步根据工作计划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教师对学生的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指导,最后学生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汇报、互评,教师点评给出综合评价成绩。任务驱动法通过让学生自主查阅相关资料,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积极探索的精神,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2.2 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学生研究分析,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如在进行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例分析这一子情境的学习中,通过抛给学生违反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一些典型案例,使学生转换角色,成为一名执法人员,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判断这些案例具体违反了哪些条款。通过这样的教学方法,培养了学生收集获取信息以及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3 现场教学法

现场教学法是根据一定的教学任务,组织学生到工厂、实训室通过观察、调查或实际操作进行教学的组织形式。例如,在进行利用GMP原理,判断情境或案例是否符合要求这一子情境课程的教学时,可以带领学生到笔者所在院相关的食品实训室进行现场参观,使学生参照GMP的要求,指出食品生产实训室需要改进之处。

现场教学能提供给学生丰富的直接经验,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理论性的知识,通过实际操作,培养学生运用知识于实践的能力,@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笔者所在院又计划新建豆制品加工和啤酒、葡萄酒加工实训室各一座,为今后学生该门课程现场教学法的实施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3 教学评价改革

在教学改革中,考核内容与方法的改革是影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考核的内容与方法不仅可以考查学生对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还对教师的自我评价以及今后如何开展教学活动起到导向作用。针对目前该课程考核形式单一,并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的真正掌握情况,笔者所在院制定了综合考核方案,着重考核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与基本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与标准见表2。

综合考核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对学生的平时表现、操作技能、综合运用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3.1 更加注重平时成绩

在试卷考核中,由于大多数知识点为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知识较少,所以极易出现学生临考前突击记忆,而忽视了平时的技能训练,这样往往造成学生在工作中高分低能的现象。针对以上现象,综合考核体系大大加大了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60%)+期末成绩(40%)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的出勤、作业、课堂回答问题、小组讨论等方面,这样将会激励学生多注意对该课程日常点滴的积累,从而为学生将来进入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3.2 考核方式多样化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主要以过程考核为主,考核涵盖完成学习任务的全过程,部分任务考核可以PPT、实践成果、实际操作、辩论会、模拟项目等形式进行,同时学生参加内审员考证可适当予以加分。通过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可以大大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以及企业竞争力。

4 结语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通过对课程内容的优化设计,通过对教学方法及教学评价的改革,加大了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改变了传统的以学科性知识为基础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可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技能中;改变了传统课堂教学中的模式,使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体,极大地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学生树立起自我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注重日常职业素质养成的意识,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该课程改革后经过了近4年的教学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企业对毕业生的评价不断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进一步增强。

总之,随着今后科技的不断进步,新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不断推出,这就需要高职院校不断调整思路,更新教育理念,这样才能满足新形势对人才的新要求,为企业、行业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锋,金杰.《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中外教育研究,2010(10):86-87.

[2] 汤高奇,朱维军,柳艳霞.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J].农产品加工:创新版,2009(8):75-76.

[3] 戴佳弘,毕蓉.高职教改课程教学设计案例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篇3

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3)03008107

作者简介:应飞虎,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广东 深圳 518061)

一、相关立法及本文的研究

2011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事实上这种制度在我国一直存在。早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就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一些省市也曾出台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如北京市在2004年就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而这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我国较多省市制定或完善了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9月)、《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10月)、《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2011年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11月)、《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1月)、《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4月)、《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12年5月)、《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2012年6月)等。

作为食品安全法律实施过程中社会参与的重要举措,这些有奖举报制度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起到较为积极的作用。但纵观其主要内容,由于对制度本质以及中国的基本国情缺乏较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在立法过程中过度重视执法部门单方需求,导致这些制度在奖金设定、保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这影响到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本文的研究,试图指出这些问题,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或预防提出若干建议。

二、制度本质及制度设计的基础

有奖举报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交易应飞虎:《我国悬赏举报制度构建之探讨》,《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1期。。这必须被清楚地认识,否则具体的制度设计必然存在偏差。有奖举报与普通举报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有奖”,正是它的“有奖”,使这种制度成为公权机构与私权主体之间的一种信息交易制度。而交易的前提在于法律实施机构与违法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决定了公权机构对交易的期盼程度。而在食品安全领域,这种信息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也更为凸显。因为执法机构与违法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极其严重。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往往瞬间发生,且成本较低;而执法者要发现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专门的信息支持,就只能进行普查性的执法,从执法成本、执法能力等方面看,这是不可能的,尤其是食品领域的执法一般需要技术的支持,这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执法资源的耗费。因此,在这场保障食品安全的斗争中,执法机构的信息弱势决定了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弱势。既然问题导源于信息,问题的解决也得从信息的角度着手。在实践中,违法者的违法信息总会被人知晓,让知情者把信息提供给执法机构是一种有效的促进法律实施的路径,而对信息提供者的利益激励可以使更多的知情者主动与执法机构进行信息交易,因此增强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增加潜在违法者的防御成本,提高违法者之间的合作难度。

从促进法律实施的角度,食品安全领域的这种信息交易应该被充分鼓励,制度的设计也应该从如何鼓励和促进这种交易而展开。因为这种制度同时构成了双方的交易条件,如果交易条件不符合交易一方的意愿,交易自然无法形成。这要求立法者必须重视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构建交易条件,促成其交易意愿的提升,而不是仅仅关注其自身的需求和相关问题的解决。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看,如果其对信息的提供主要出于对奖金的追求,那其最为关注的问题不外乎于奖金和保密。奖金的多少以及保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信息提供者的交易意愿,从而影响被提供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因此,从信息交易的角度,基于对民众交易意愿的形成和鼓励,来构建有奖举报制度,是有奖举报立法的关键所在。

在我国,有奖举报制度没有出现在1996年以前通过的经济法、社会法中。1997年《价格法》第38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条文中采用“鼓励”一词。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奖励”和“鼓励”虽一字之差,但具有本质区别,鼓励本质上属于精神奖励,而精神奖励的适用面太窄,不利于激励广大知情者提供信息。这种从“鼓励”到“奖励”的转变体现了立法者促成信息交易的追求。近10年来,有奖举报制度全面确立,各执法机构似乎非常重视运用这一举措来促进法律实施,但制度中的问题也较为多见,在最近出台的很多制度中,奖金、保密等方面的严重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是单一的,而是系统性的,这完全缘于对制度本质的认识出现偏差,或理解不深。如《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把举报设定为一种权利自无不当,从表面看,赋予权利似乎是好事,但在有奖举报制度中,鼓励和促进信息交易是其主要目标。虽然交易的一方是公权部门,交易的最终结果也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实施,但这都不能否认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易。在有奖举报这种信息交易制度中,对交易的鼓励和促进远远比把举报设定为一种权利重要得多在这方面,《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更切乎实际,该办法第3条规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又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18条规定:“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申领”一词也充分显示了制度制定者对有奖举报制度本质的错误理解。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11年11月的《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更是要求申请奖励的举报人员应当到举报案件办理部门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申请表》。在信息交易的制度框架下,作为信息获取者的政府有支付奖金的义务,作为交易的对价,信息提供者自然可以获取奖金,这应该是政府的主动给予,何须信息提供者申请领取?对有奖举报制度的不当认识和错误定位导致了具体制度的错误。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从各地现有立法实践看,立法者对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视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促进执法信息的获取?是否方便执法者操作?作为奖金的财政资金是否安全?而举报者则更关注这种制度中的奖金多少和保密程度。立法者对有奖举报制度的关注点与举报者的关注点存在明显偏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者没有从信息交易的本质审视这一制度。对制度收益的理解也仅仅限于信息对执法的直接促进,而不考虑通过对潜在违法者的行为约束等促进法律实施的情形;对制度成本的理解更多地限于政府承受的成本,对信息提供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缺乏较为充分的体会和把握。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结尾曾总结说:“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这种总的效果的考虑也应该是我们在制度设计时的必须行为。在进行有奖举报的立法,尤其在奖金确定和保密程序设置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制度的短期收益,也要考虑制度的远期收益;不仅考虑制度对执法机构的成本,也必须考虑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成本,通过“对近期以及未来情况的作用以及短期的和远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估量,探寻法律通过后会发生什么”[美]托马斯·R戴伊:《理解公共政策》(第10版),彭勃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一)奖金制度

1.奖金的设定标准

有奖举报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的交易,那交易的价格由什么决定?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应该成为奖金设定的主要决定因素,执法机构对执法信息的需求程度和信息拥有者供给意愿大小也应该是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而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则应该由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风险能够被消费者认知的程度等方面决定。在制度设计时,应该尽可能把这些因素反映在奖金中。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以案件的罚没收入或查获的货值作为计算奖金的依据。如《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16条规定:“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2%-5%给予奖励”。把查获货物的价值作为奖金设定的主要标准,简单但不科学,因为查获货物的价值并不必然代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显然的是,有关严重违法行为的信息比轻微违法行为的信息更有价值;在执法机构处于信息劣势的领域或区域,有关违法行为的信息也会更有价值,举报人的贡献也更大。因此在奖金设定时,不应简单化处理,应在充分估量信息收益的基础上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设定。除了考虑货值外,还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者的损害能力、执法者的查处能力及执法成本等多个因素。但具体到操作中,要把这些因素完全反映在交易价格中,确有难度。如果没有一个主要的标准来计算奖金,奖金的确定也容易主观化而产生弊端。因此也需要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计算的依据。相对而言,罚款标准比货值标准要更科学一些。因为货值仅仅是危害性的一个维度,而罚款则是基于案件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而作出的,当然这以正确执法为前提。在确定计算奖金的比例时,可在罚款标准的基础上,再考虑相关领域执法者的查处能力、执法成本及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等多个因素。比如,在食品质量检测存在严重技术障碍和资源障碍的行业或区域,可在幅度内确定较高的计算比例,从而产生相对更高的奖金。

2奖金发放程序的启动时间

执法机构获取信息后,何时启动奖励程序?这也是重要的制度内容。全国较多地方规定案件结案后即启动奖励程序。如《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5条规定:“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也有地方作出更不利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这自然不利于促成潜在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需求者之间的交易。当然,上述深圳和浙江规定的奖金,是根据罚款计算的,其启动奖励程序自然须在罚款确定之后,只是深圳的条文中,“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这样的规定,可能使奖励的启动程序大大延后。为促进信息的提供,以完全结案作为启动奖励程序的前提需要修正。在已有制度中,《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中的举措值得借鉴。该《办法》第12条规定:“食品安全分管部门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后,省食安办按最低奖励标准,对实名举报人先行予以奖励。”这种先行奖励的制度避免了信息提供后长时间不能获得奖金的情形。虽然这一制度增加了执法机构的工作量,但有助于激励潜在举报者提供信息。既然食品安全领域的公权机构严重缺乏执法信息,需要通过交易来获取信息,那工作量增加等其它的因素自然无需重点考虑。因此,从促进信息交易的角度看,只要举报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得到确认,先行奖励程序就可以启动。

3奖金的领取期限

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食品安全举报制度都对奖金的领取期限进行了设定,多为1至3个月。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11条规定:“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除此以外,《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甚至还规定: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设定奖金的领取期限,一方面在于促使举报人尽快领取奖金,另一方面也是便利政府的工作,但这种设置期限的做法往往也可能导致举报人利益丧失。一些信息提供者之所以在较长时间内不领取奖金,是因为奖金的领取需要本人直接到政府部门,出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保密工作的担忧和自身安全的顾虑,他们极容易观望、犹豫。这种1个月内不领取视为弃权的规定显然没有考虑信息提供者因有顾虑而观望的情形,也遵循了“奖金是政府对民众的单方给予”这样的传统思路。制度的设定应该对这些情形予以充分考虑。另一方面,奖金基于信息交易而产生,信息提供者向公权机构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之后,他们之间就存在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的私法之债的诉讼时效都长达1-2年,而对有奖举报制度设定1-3个月的领奖期限,明显过短。建议取消这一规定,或把奖金的领取期限设定为1年甚至更长。至于浙江省的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就取消奖励的规定,更是值得商榷。可能基于预算实施、财政资金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设定了这一制度。但就“无法通知即取消奖励”这一制度的实施而言,半年内执法机构怎样的行为才算达到“无法通知”的标准?在初步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情形下,政府机构是否具有较为初步的找寻义务?而在实践中,出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保密工作的担忧和自身安全的顾虑,有些举报人在提供信息时会做出一些自保的举措,如设定较为复杂的身份查实路径。这都是设定这一制度时需要重点考量的。

(二)保密制度

法律实施的社会参与有多种方式,而举报制度在这些方式中最具斗争性。因此举报人人身权益的保障应该成为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我国的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多年来,各公权机构得到的举报信息,绝大多数是不为获取奖金的举报。举报人基于其他很多方面的考虑,如作为公民的义务、工作中的矛盾等,而不是以追求奖金为目的进行举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保密方面存在一些不当的制度设计。此外,民众对保密工作和打击报复情形的不当认知,也使制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1保密问题的特殊性

总体而言,我国的公权机构对保密的工作做得较好,但举报人还是担心身份泄露。其原因在于:第一,因身份被泄露而受报复的案例在国内多次发生。这种案例并不仅仅指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还包括所有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并不仅包括有奖举报,还包括普通举报。这种案例的发生降低了潜在举报人的举报欲望。因为实践中,潜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人关注的是举报后被报复的可能性,而对报复可能性的判断往往基于他所了解的所有领域的报复案例,而不会仅限于食品安全领域;也不会仅限于有奖举报的情形。第二,相对于国内较大数量的举报行为,受报复只是极其少的一部分,实践中媒体对报复的案例较关注,常进行较多的传播,而民众也会比较关注这方面的信息,这也会使民众认为举报后受报复的可能性较大。第三,目前,民众对政府官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在这个大背景下,即使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即使在这个领域从来没有发生过信息泄露或举报人被报复的事件,潜在的举报人还是会担心举报信息被泄露。

泄密事件的负外部性、媒体的传播偏好以及民众对一些政府官员的信任程度等多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使食品安全领域中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复杂化。实践中,单个政府部门的努力是需要的,但往往不能达到良好效果。尤其是泄密事件极强的负外部性,可使其他所有领域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受到影响。这就决定了保密工作必然也是政府全盘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某个相关政府部门的事。

2举报者自身的信息提供问题

出于对安全的考虑,较多信息提供者采用匿名的方式举报。这就涉及到制度对匿名举报的态度。目前各地对其的态度不一。北京、上海等地要求实名举报,认可匿名举报。浙江、广东、深圳等一些地方的立法明确规定只接受实名举报。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9条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者,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一)举报对象限于实名举报”;《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3条规定:“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一些地方之所以不认可匿名举报,较多是基于方便自身工作的考虑,一般认为,实名举报的信息质量要比匿名举报的信息质量高。这种对信息质量的追求必然导致信息数量的减少。民众基于安全的顾虑会导致他们在与政府进行交易时持谨慎态度。这种制度设定也表明了立法者对民众举报后的安全顾虑缺乏准确把握。立法者完全没有必要在信息质量和数量上作出如此绝对的处理。在有奖举报领域,对事实清楚或容易查证的举报信息,没有必要强制性地要求实名举报。如果从促进信息提供的角度,匿名举报更应该被鼓励。只要在奖金的支付环节,能够确认举报者的身份,或能够正常支付,任何形式的举报都应该被纳入奖励的范围。

3现场协助问题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都把是否到现场协助作为决定奖金多少的重要依据。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8条把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并把“协助现场查处工作”、“协助查处工作”、“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分别成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举报的主要标准之一。《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把“到现场指证”、“协助案件调查”、“未配合案件调查”作为对三个举报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之一。

这种要求到现场指证的做法对个案的查处自然是有利的,立法的目的也是方便执法者查处个案,促进民众更积极地参与法律的实施。从其目的看,这无可非议,但这仅是静态地看待问题,静态立法常产生较多消极后果,这种后果也常被忽视。经济学家Daniel Bell曾指出:“各个时代的政府在经济政策方面和大多数外行在考虑经济事务时犯下的大多数严重的错误,莫不是因为没有很好地考虑政策的二阶或三阶效应。”[美]罗杰·J沃恩:《科学决策方法:从社会科学研究到政策分析》,沈崇麟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如果我们动态地看待现场指证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这一制度举措对有奖举报制度后续运行会产生消极影响,弱化激励信息提供功能的发挥。这是因为要求举报者到现场指证,更多的执法工作人员、围观群众,甚至违法者,都有可能看到举报者,从而增大举报人身份信息被公开的可能性。还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由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被更多的人获取,保密制度的约束机制很难再起作用,这会减弱一些人的保密意愿,由于泄密追查工作的困难,在极少知情者的情形下坚持保密的人,在知情者范围变广的情形下,其泄密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若举报人因身份公开而受到各种形式的打击,且如果这种案件在国内较多次发生,就必然会影响到潜在的举报者,很多人因此不想举报,制度的促进信息交易功能因此不能更好地实现。目前食品安全执法机构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执法信息不足,有奖举报制度的设计因此更应该从如何激励获取质好量多的信息着手而展开。在促进信息交易功能之外扩展有奖举报制度的其它功能时应该尤其谨慎,因为这些功能之间存在着强度的抵消。建议不把是否到现场协助参与打击违法活动作为奖金高低的关键依据。

4保密的具体程序

保密工作的好坏首先有赖于科学的、详尽的程序。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从最初的受理到案件的查处,再到奖金的发放,可能会涉及到信息受理、案件查处、奖金批准及财政等多个部门,整个过程有较多人员可以接触到信息。如《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10条规定:“实施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办案人员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审批表》,审批表中不仅出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还有案件办理人员审查意见、法制部门(法制员)复核意见、案审会审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等四个栏目。如前所述,过多的人可接触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对保密工作极其不利。但在工作中,出于对作为奖金来源的财政资金的安全考虑,设置一定的程序也有必要,否则,奖金可能成为执法机构中相关工作人员的私利。既然举报者的安全和财政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矛盾,这就需要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进行权衡和兼顾。但这种权衡在立法中却极少发生。如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制度规定,举报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一些地方的规定中甚至没有委托代领制度,如广东省。在全国,极少有地方的制度规定奖金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发放。这样的制度设计,全都是基于对财政资金安全的考虑,防止财政奖金被私吞,或奖金被冒领。但这样的安排却为举报者所不愿意,对他们而言,最好的奖金发放形式应该是转账。立法者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权衡,考虑举报者的需求以及多种制度的整体效果,而不是单纯从执法机构自身的角度出发展开制度设计。

篇4

一、20*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简要回顾

20*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精心组织下,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全区食品安全形势保持安全稳定的良好态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副产品源头安全进一步加强。坚持以农业投入品、蔬菜农药残留治理为重点,不断加大种植、养殖环节整治力度。低毒低残农肥农药在使用上的宣传指导和检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初级农产品安全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全区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连续多年达到95%以上;基地建设认证步伐加快,重新认证无公害基地1395公顷,无公害蔬菜产品达到15个,全区食品源头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二是生产加工环节安全进一步加强。针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突出小企业、小作坊等重点对象和传统节日等重点时段,大力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查整治活动,各类违法违规生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目前,10类涉及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起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得到杜绝;监督抽查工作全面开展,抽检合格率达到95%;全区食品安全指数大幅提升,食品生产企业QS发证率达到100%,食品小作坊加工质量安全承诺书签定率达到100%,滥用非食品原料、防腐剂、色素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得到抑制,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三是餐饮消费环节安全进一步加强。重点抓好卫生许可证审批监管工作,城区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率和无证经营处理率均达到100%;餐饮业使用非法原料加工食品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全区食堂和餐饮单位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覆盖率达到100%;深入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城区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是食品流通环节安全进一步加强。完成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开展了重大节日、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等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共取缔无照经营食杂店及食品经营摊点39处,下架问题食品13种。全面推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全区4个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普及率达到100%,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的食品进货台帐制度覆盖率达到100%。

五是肉品生产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强。完成了区肉联厂生猪屠宰点异地重建和各乡镇(街)生猪屠宰点的达标建设工作,城区畜禽进点屠宰率、畜禽产品检疫、检验率均达到100%,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购置了3台肉品专用运输车,实现了肉品的绿色安全运输。此外,组织开展了肉品销售信誉卡发放工作,肉品销售环节安全得到加强。

六是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坚持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221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600余台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69件,涉案金额13.06万元,取缔无照经营业户50户,端掉黑窝点2个。全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13个硬性指标达到100%,食品放心工程得到上级部门肯定。

七是食品安全宣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月、食品卫生法宣传周、“3.15”宣传日、科普大集、送科普知识下乡等大型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开设食品安全专栏、开通中国移动食品安全短信平台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大力度加强了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消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全面普及了食品安全知识,强化了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积极营造了人人都来关心和保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20*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安排

20*年是中国的奥运年,又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今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以农村食品安全建设为重点,突出关键环节,加强专项整治,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全区食品卫生环境安全、和谐、稳定。按照这一思路,今年将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大力度,扎扎实实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农村食品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加强。

一要抓农村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加强对乡、村、组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的教育培训,使之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问题,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要抓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相对集中的小养殖、小作坊、小集市、小摊点、小食杂店、小餐馆等重点区域,围绕农民日常需求最多的食盐、酱油、醋、面粉、方便面、糕点、豆制品、散装白酒、儿童食品等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重点品种,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和经营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及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消费集中场所食品的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农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要抓乡镇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要强化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党委、政府岗位责任制,与经济建设等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四要抓农村食品安全知识普及。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让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战役。

继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着力强化对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的监管和整治。

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要积极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快基地认证和产品认证步伐,全面做好蔬菜质量日常监管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在生产环节安全监管方面,要全面推进小麦粉、肉制品等28类食品的市场准入,重点做好酱腌菜等14类食品生产许可的省级受理核查和糕点等7类新纳入市场准入食品的受理核查工作;要以“五小”为重点,深入开展小豆腐坊、小油坊、小酒坊、小粉坊、小煎饼坊等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清理整顿活动;要建立健全质量信息数据库,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科学动态监管。

在流通环节经营秩序方面,要大力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加强重点市场、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的整治;要深入落实“双七项”制度和“两图一书”管理办法,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有效防范和制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

在餐饮领域卫生整治方面,要加强卫生许可证审批监管,全面推进量化分级管理;要落实餐饮和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规范,有效解决餐饮单位消毒设施和质量问题,提高餐具消毒合格率。

在肉品生产安全监管方面,要加快鹿乡、土顶两个生猪屠宰点的改、扩建工作,推进区肉联厂尽快投入使用,争取年内在全市率先实现屠宰厂(点)全面达标,同时完成鹿屠宰检疫监督管理规范科研项目建设;要全力打击私屠乱宰活动,不断强化肉品运输安全,确保肉品市场安全。

(三)强化措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对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

一是认真组织日常管理。区药监分局要突出区食安委办公室职能,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各项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各项工作;食安委各成员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分兵把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对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是积极探索长效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综合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具有针对性和规范化的监管格局,努力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妥善做好应急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相关部门应急管理责任,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在全社会形成食品安全快速预警与反应体系,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要综合分析历年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发生的季节性特点,针对夏季因食用不熟豆角引发中毒、集体用餐食物霉变中毒、误食亚硝酸盐中毒等案例,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四)丰富内涵,持久有效地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要使食品安全教育工作贯穿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进一步营造人人重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工程,不断拓展和丰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扩大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

二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成果,宣传我区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正确引导食品消费。

篇5

(一)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严重。*县有小菜场__家,可未登记的就有__家,其中马路菜场就有__个。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但是,这些小菜场又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新生事物。改革开放给*经济带来了蓬勃发展,“筑巢引凤”引来了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工业园区打工生活,所以,有买有卖自发地形成了市场。践行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客观实际的要求小菜场的存在又是必然的趋势。这样小菜场就遭遇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难。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上市商品准入机制,不合格产品退市机制等是经营食品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食品安全防患于末然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而这些小菜场小、散、乱、杂,执行“一站一票四制度”给基层工商所责任区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占道经营矛盾突出。占道经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场无市,即有固定设施摊位却搬到马路上经营,市场内空荡荡无买卖。如该县*菜市场,有固定设施摊位面积约___平方米,四十余个摊位,经营肉禽、鱼、蔬菜、干鲜果、调味品类等,摊位经过投标取得。但是,长时间来有一位自称失地农民即卖肉个体户张某,每天下午到四五点钟打工者下班买菜的高峰期,用电瓶三轮车拉着肉摊在菜场外边马路上兜售,引发了一些自产自销的周围农民也在马路边摆蔬菜摊销售,致使市场内摊位销售下降,也不得不蜂拥搬到马路边销售。还有部分打工者,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失业后为了谋生,借机摆小摊卖点小菜赚点小钱,维持生活,也成了“马路天使”,影响市容、影响交通,留下了安全隐患。市场主办方及工商部门曾多次取缔整治,效果不太明显。另一种情况是无规划、无固定摊位设施,无场有市的占道经营。如武义县白溪口、邵宅小菜场,给交通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四)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市场主办者及经营业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于自身素质不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经营问题多,食品安全隐患多。主要表现在:

(一)菜市场基础设施差,如厕所、垃圾桶、排水等基础卫生设施没有。在场经营者,甚至来买菜的消费者,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脏、乱、差卫生状况与新农村建设新气象格格不入。

(二)菜场举办者管理经验普遍缺乏,管理能力弱,存在着重效益,轻管理的现象。

(三)从经营主体看存在“二多二低”现象。摊位数多,经营者多,导致管理难度大;经营者文化程度低,素质较低,有的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变质食品现象屡禁不止。摊主卫生、经营食品安全意识观念不容乐观,有的直接入口的熟食品无防尘防蝇等“四防”措施;有的销售“三无产品”。

(四)限塑令得不到贯彻执行,免费提供塑料袋包装的现象司空见惯。

二、原因分析

一是乡镇等相关部门认识不到位。村镇、工业区规划滞后,在原先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基本没有把方便群众生活的“小菜场”考虑进去,致使“小菜场”的用地基本上是集体性质,达不到市场登记的条件,这便是无证“小菜场”存在的主要原因。乡镇等相关部门对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认识也没有到位,片面认为小菜场整治是工商部门的事,整治走过场,影响了整治力度。

二是市场投资商责任意识不强。大部分投资商认为小菜场整治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事,对小菜场整治缺乏足够的重视。资金投入不足,市场改造滞后,致使农村小菜场大部分基础设施落后,物业管理不规范,经济效益不高。一大批小菜场由于消防设施达不到标准,不符合市场登记条件,成为无照经营。

三是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对上市商品准入制、不合格产品退市制等相关制度认识不够到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经营守法意识薄弱。

三、建议与对策

(一)政府合理规划,出台帮扶政策。“小菜场”虽小,但涉及到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必须由政府牵头;同时,它牵连着千家万户,与群众生活、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是当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晴雨表。因此,不能将“小菜场”作为搞经营创收的产业来对待,政府应在政策上有必要作适当倾斜和支持。乡村城建规划与土地部门将小菜场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应在“小菜场”的规划和筹建中要提前介入,进行及时的指导,为今后顺利监管奠定基础。

(二)正确引导、堵疏结合。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做好菜场业主、摊主思想工作,正确引导。要有创新办法安排摊位,将其入行归市;另一方面要加强巡查,对严重违法的要依据工商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同时建全机制,区别对待。要按照《*省小菜场整治标准规范》,对己登记的农村小菜场,___%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上市商品准入机制,不合格产品退市机制等。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对部分不具备登记条件,但有固定场所和设施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农村小菜场,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对场内的固定经营户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加强监管。

(三)加强检测力度,提高商品放心度。强化产地检测和入市检测,降低检验检测成本,加大检测范围和频次,力保不安全的食品堵在市场之外。但目前只有工商部门单一作战,由于范围太大,人员力量不足,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的需要。因此,建议成立一个全县统一的监督性的专门快速检测机构,对于重点食品进行像进飞机场安检式的排查,以快速的流动检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且作为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有关部门要列入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在当前的情况下,建议县局增加力量,建立县局检测小组,各所配合,检测出问题由各所负责查处,以促监管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律意识。

一是通过集体授课、分批培训、个别上门辅导的方式,加大对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市场负责人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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