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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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27703
1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概述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映了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新型文明形态,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理念的重大进步。其基本理念是要求人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谐构建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表现形式有生态经济、生态意识和生态实践三个方面。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开启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篇章。
人类的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人与自然关系不断演变的历史,其发展和变化折射了人类文明的更替和变迁[1]。始于18世纪的工业文明,工业化过程极大地解放和提高了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关系变革。其主要以人征服自然为重要特征,强调用科技手段战胜自然,从自然掠取更多财富。在此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走的是先浪费后节约、先污染后治理的现代化发展道路[2]。然而,对我国而言,一方面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无法支撑我国再走西方发达国家老路,人们必须给子孙后代留下足够的生存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作为负责任大国,我国需要遵循全球一体化下的国际行为法则,不可能再走“三高一低”(即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和低产出)的发展弯路、老路。现阶段,生态文明、生态保护、低碳可持续发展等已成为全球发展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能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竞争力的重要砝码,绿色发展也已渐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
生态文明建设要取得实效,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保障。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包括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引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的规定和准则[3]。其并不是单一、分散和独立的政策工具的简单设计,而是体现在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互为促进,互为保障,互为作用,互为协调过程中形成的有机的制度体系[4]。对如何设计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立足于“源头-过程-后果”全过程,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成包含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作为中央的最高指导文件,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国内一些专家学者从具体实践的角度,提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应建立包含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环境保护和考核评价在内的制度体系[5,6]。从系统长效管理出发,本研究认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应包含顶层设计、运行保障系统和约束机制三方面内容,其概念框架见图1。具体思路为:借鉴压力-状态-响应(PSR)结构模型和管理学中长效管理机制(通常由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构成),构建生态文明长效管理制度体系概念框架。其中PSR模型为联合国经济开发署所建立,是评估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体现了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7,8]。首先,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其管理成效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因而首先构建环保内循环,即遵循“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环境保护管理理念,进而设定有关政策规定,这部分将起到“固本清源”的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内源动力。随后,构建生态文明建设外循环。生态文明建设是基础,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提供和谐的生态环境。只有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才能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立足于“顶层设计-运行保障-约束反馈”的动态长效管理原理,构建生态文明长效管理制度体系。并设想通过“内循环-齿轮”转动带动“外循环-齿轮转动”,同时外循环齿轮转动惯性又作用于内齿轮,给其提供惯性储放动能,从而保障生态文明管理制度体系长效稳定运行。
2 张家港市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分析
张家港市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非常重视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系列先行先试并具影响力的成果,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现阶段张家港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边际效应正面临着不断递减的严峻局面。外部面对日趋激烈的城市间综合能力竞争压力,内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结构性、复合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趋紧的矛盾仍然突出。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长效管理制度体系,以期有效破除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发展瓶颈,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当前张家港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还不完整且不系统,突出表现在:一是体系本身存在不足。该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在不断实践中形成的,以实际解决问题为导向。这就容易造成在理论认识方面衔接不到位,缺乏对制度顶层的系统性设计。另外,现有制度体系间缺乏层次感。某些制度往往只是孤立地应用在具体的项目或者环节中,不能够跟体系中其它部分保持有机联系,较难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系统组合优势。二是组织领导机制不健全。虽已出台《张家港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但实际操作中领导小组工作实效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和强化。表现在领导小组机构职能与效能不相符合,尤其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上,难以真正做到有效协调,较难发挥承上启下的中枢纽带功能。三是政绩考核缺乏可持续性。张家港市已出台了镇(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审计办法。但实施中将面临生态资产底帐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耦合关系不清晰,从而将直接影响选取的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代表性,进而影响考评结果的合理应用。四是监管体系存在薄弱环节。一方面张家港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规定和办法尚不健全,另一方面,环境法律法规实施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执法队伍能力与素质有待提升等。五是社会参与机制存在短板。作为监管重要一极的社会组织监督,缺乏成长空间。张家港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仍处于在政府倡导下的配合性参与。
3 张家港市生态文明建设长效制度体系设计
针对张家港市生态文明管理制度体系的不足,依据已构建的概念框架(图1),对张家港市生态文明建设长效管理制度体系进行了设计。
3.1 环境保护内循环体系
(1)“源头严控”。环境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要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化科学决策制度,力求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问题。一是完善项目审批制度。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上,强化项目环境准入制度,认真把好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执行相关环保评估审批制度,坚决限制高能耗、重污染产业的发展。二是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按照上级有关生态红线区域管护要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过程严管”。借力新《环保法》,实行最严厉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环评、环境信息公开及举报制度。如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行为奖励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群众举报环境违法案件,提供案件线索,环保部门将公开受理、承办、查处。建立健全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相一致的环境政策,如完善绿色产业发展机制,建立立体式、全方位的环境监管网络。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并积极推动交易试点工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优化环境容量和资源配置双赢。
(3)“后果严惩”。建立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做到处罚有科学依据。相比早前的指标体系,最近出台《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对指标的评价都更加注重对指标变化的量化。但张家港市对生态环境考核,因生态资产“家底”不清,存在量化科学性不足的困境。建立严格问责机制,使各级领导干部始终绷紧环境安全这根弦。
3.2 生态文明建设外循环体系
3.2.1 加强顶层设计
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需要专门的设计机构。目前中央已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统一起来,成立了中央经济制度和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专项小组,便于统筹、协调、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从领导和谋划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要求看,张家港市迫切需要强化和更新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能(建议将小组办公室设为常设机构),使其有能力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关联性出发,从全局上把握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特别地,需强化运用系统思维,加强制度系统化设计。尽快解决制度碎片化现象,促进各种规章制度之间合理衔接、协调和配合。在此过程中,加强与相关科研院所开展战略合作(不局限于与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促进会的合作),打造高层次智库,充分利用其科技和智力资源来指导张家港市生态文明建设制度设计。此外,构建基于“一张图”的规划管理体系,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目前张家港市正在开展多规融合工作,建议在此基础上,配套形成相应的规划后评价制度,对规划的执行效果及时评估。
3.2.2 完善运行保障体系
建立生态文明管理制度的核心是遵循生态系统系统性、整体性和最小化政府运行的部门性、分割性。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机制。张家港市生态文明建设要素由不同部门来管理,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迫切需要构建明确高效有力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机制。建议根据本市现状,可以将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相关职能进行重组,并入已有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二是完善生态经济制度。继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加快经济活动的绿色化进程。重点是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节约利用效率。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引入市场化机制,制定体现河道、山体、湿地等生态要素价值变化的生态补偿政策。健全生态投入机制。利用市场规律,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财政补助、以奖代补、BOT/BT等多途径,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逐渐形成多元化投资融资长效机制。三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完善生态文明教育机制,强化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全方位生态教育体系,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科普知识和价值取向,增强全民的生态意识自觉。加大培育环保非政府组织(NGO),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扶持其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非营利性监督方面的作用。四是落实生态法律法规制度。法律的有效执行是生态保护的屏障。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行政措施、办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3.2.3 建立综合评估考核制度
一是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制度。尽快建立张家港市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耦合关系,对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完善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民意调查、市民评议等方式,把群众感受及评价纳入评价体系,使考核结果更加体现民意。二是逐步推行绿色GDP核算和考评,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力促领导干部追求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绩,真正把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三是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激励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出台相关细则,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尤其注重加强领导班子实绩的分析、评价,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分量。四是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道德对社会公众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精心培育尊重生态文明光荣、破坏生态文明可耻的道德风尚,在全社会尽快形成依法维护环境权利,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
参考文献:
[1]
戴圣鹏. 文明观研究[D].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2]徐晓霞,郑红莉. 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时代背景及其重要意义[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193(11):26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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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丽娟. 生态文明必须依托制度建设[N]. 南方日报,2013-2-4.
[5]周冯琦. 生态文明重在制度建设[J].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3,508(13).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1-177-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自从美丽中国概念的提出,各地都在积极加强生态文明的建设,保护环境,加强生态建设是关系到我国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土地资源是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的生态价值十分巨大,当前我国的土地资源在利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利用生态文明建设的契机,加强对土地资源的整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以土地的综合整治手段作为土地资源的重建或者恢复的关键,对于提升人们的生活环境,推进美丽中国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土地的综合整治包括很多内容,土地整治过程也必须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满足生产能力、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1生态文明与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概念
1.1生态文明建设与土地综合整治之间的关系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对生态文明的要求越来越高,给人类的生产生活营造一个清新、洁净、舒适的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土地的综合整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整治提高土地的承载能力,为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提供一定的空间。土地的综合整治是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出发点。两者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对土地的综合整治。因为土地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普遍的生态资源,必须要对其进行科学、系统的规划和整治,才能保证生态平衡,同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味地追求发展,有一些建设用地,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因此,要通过土地的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的建设,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还可以增加土地数量,以此可以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些资金缺口进行弥补。第二,通过对各个区域的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生态问题进行分析,找到出现问题的原因,可以针对具体的问题和成因进行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通过对具体的土地问题的整治,可以提人们的生活环境,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改善当前的土地格局,实现各种资源的有机整合,并且还可以保护原生生物群落以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土地综合整治的任务
土地的综合整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整治的过程中,要不断优化土地的利用格局,提高利用率,并且加强与土地生产有关的各种行业的发展,促进百姓的收入增加,同时又要兼顾生态环保的原则,进行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土地的综合整治面临任务较多,归纳起来有几个方面。第一,要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的发展相结合,通过有效的土地整治,优化土地的布局,可以有效地对土地资源进行利用,节约土地资源,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第二,要担任修复生态环境的任务。对土地的综合整治中,要对当前造成环境污染的各种土地进行生态性的重建和恢复,以恢复土地本来具有的生态功能,比如对水土流失的防治。第三,要创新具体的土地整治技术,由于土地资源与周围的很多其他资源,如土壤、水、大气等都是息息相关的,因此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过程中,要创新相应的工艺体系,在保证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利用。
2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如何加强土地综合整治
土地综合整治对生态文明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要结合生态环保的理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树立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理念。首先要树立生态环保的理念,土地资源与周围的其他资源都是息息相关的,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因此在具体的整治过程中要处理好土地与其他资源之间的关系,在治理过程中也要贯彻环保的理念。其次要树立法制的观念,在具体的政治过程中,要加强法律的约束性,依法进行土地的综合整治,不能肆意而为。第三,要利用信息化进行土地整治。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要树立信息化管理的观念,利用各种先进的信息化的手段进行各种资料的收集,建立相关的数据库,提高土地综合整治的效率。最后,在整治过程中,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当前很多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农民,因此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要让村民参与进来,保证他们的主体性。
(2)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对不同的地区进行土地整治,要根据当地的具体实情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对西部地区,由于当地的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沙漠化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在土地整治中的重点是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而在中东部地区,大多以农田为主,对土地的集中整治重点应该放在农田的整治方面,将农田与生态景观的功能相结合。这是在全国大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的一个原则。在每个具体的地区,进行土地整治时,应该要加强对城市边缘区的土地的利用,除了具有保障人们生活的功能之外,还应该加强土地的其他功能,如热岛效应、雨洪管理、休闲娱乐等;而在远离城市的区域,则要考虑到土地的水土保持、生态多样性、乡村旅游休闲等,而且不同的地区要结合当地的特色进行土地整治。比如对于利用型的城市,要加强土地的旅游休闲功能的开发,对以农业为主的地区,要加强对土地的农业价值的开发,多种植农作物。
(3)在土地整治过程中,不断创新整治技术。土地整治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因此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要结合生态文明的理念,不断创新整治技术。比如尽量少使用混凝土,确保土壤中的各种微生物的生活环境;如尽量减少使用大型机械的频率,保护土壤的熟化层、物理性质等,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要对土壤进行归集保护,返填一般使用人工或者小型的农机。
3结语
土地综合整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当前的土地综合整治面临的任务还比较严峻,为了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在加强土地综合整治的过程中要结合生态的理念,进行因地制宜地整治。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工程,需要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护下才能够有效开展,其中经济法和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联系最为密切,为了给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需要对经济法理念进行不断的优化更新调整,加快经济法的制定与落实,将经济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一、经济法理念
(一)内涵
理念是一个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用语,代指一种形象,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概念的现实化,经济法理念,则是指特定社会中人们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和认识,是对经济法发展规律的宏观把握以及对经济法发展前景的理性调控。经济法理念是制定、落实经济法的最高原则,不同于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概念,其地位高于法律表象、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观念。
(二)功能
认识来自于实践,同时指导实践,经济法理念同样来自于经济法实践,是对经济法实践规律的总结和理性认识,对法律实践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是经济法制定与落实的基本方向,是经济法自身价值追求实现的保障,在经济法工作者执行经济法规各项内容方面也有着较大的帮助,有利于营造并维持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
经济法理念在社会发展方面同样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封建思想深入人心,部分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而经济法理念是真理性和科学性的法律,能够帮助群众逐渐摈弃落后的法律观念,从而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为文明进步的现代化社会建设打好基础。
(三)现状
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兴盛经济法,90年代开始提倡经济行政法,市场走入法制化管理的正轨,经济法正式成为了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在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下,很多学者都将经济法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的行政措施,并将经济管理关系视作行政管理的一个分支,这种观点对于经济法自身的实践性和独立性认识不足,给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分离带来了较大的阻碍,使得当时的市场中行政垄断现象比较普遍,而且我国行政法高于经济法,地方政府、国有经济部门可能利用自身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为不公平竞争、垄断等现象提供了舞弊空间。新世纪以后,国家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经济法自身的特殊性和与行政法之间的独立性逐渐受到重视,经济法的现代化改革成为国家市场经济改革的重头戏,为国家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在反垄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建设等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法理念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和自然和谐发展成果的总和,是人类充分认识并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遵循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宗旨,实现的人与自然的良性全面发展和可持续性繁荣。建设生态文明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成为了国家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理念和根本性奋斗目标,建设生态文明,是国家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诉求,而经济法是调控与规范国家经济运行、社会资源配置的法律依据,二者之间关系密切,在经济法理念中融入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十分必要。
(一)经济法理念的生态文明建设调整
经济法理念构建需要与时俱进,满足经济发展对规范化、现代化、生态化发展的需求,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而不断深化经济法理念内涵,完善内容。现阶段,经济法理念囊括了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并可以划分为经济安全、公平公正、经济效益、整体发展、注重效益五个大类,这五个根本理念契合国家政策目标和经济规律,而生态文明建设尊重自然规律,经济法理念需要借鉴生态文明建设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将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融合。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经济法中的效益理念进行适当修正,我国的经济发展、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利益,而过分强调经济利益会导致一些经营者过分关注经济利益和短期利益,竭泽而渔,忽视了生态利益和环境成本,因此在今后,我们应该将环境成本纳入经济经营成本体系中,拟订经济法,需要充分考虑到经济行为造成的自然环境资源损耗。
(二)经济效益发展理论调整
国家传统的经济法理念立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更加关注经济利益的分配,这种传统制度理念对于实质公平缺乏认识,难以满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历年的需求,经济法理念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时,还应该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生态之间的关系,积极构建满足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公平观,融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将社会生态文明的发展作为经济建设目标的组成部分,从而不断调整完善经济理念。国家社会经济建设和市场化改革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关注经济发展方向,有效刺激了市场主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丰硕的经济建设发展成果,大家有目共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经济活动的阻碍越来越大,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过分关注加剧了对在生态环境的破坏,无形中增加了经济活动的自然与生态成本。现阶段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缺乏对环境成本的合理反应和环境成本的制度约束,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愿意自觉将环境成本纳入经济核算体系中,影响了经济效益核算的客观性和完整性。
三、结语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现有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没有形成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理论体系科学的理论是科学实践的基础。生态文明是一种全新的理念,是在对工业文明深刻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目前,生态文明的内涵、理念、特征都处在探索之中,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究竟什么是生态文明?如何建设生态文明?从生态文明建设提出至今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低估了工业文明对人类的深刻影响和牢固的制度基础,忽视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最本质最艰巨的任务是要对工业文明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进行根本变革。把生态文明建设简单地等同于生态环境建设和人类不当行为的改变,试图以此来解决一个庞大的、复杂的、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和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必然导致在理念、行为、政策上的缺失。
(二)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必要的战略管理工具,行之有效的战略体系尚未构建,无法实现生态文明的融合共建战略体系是实现战略管理的有效手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至今还停留在战略构想阶段,发展战略体系尚未构建,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尚不清晰,缺乏必要的理念体系、行为体系、政策体系来指导,不可避免地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中央出台的若干政策、文件、规划,虽然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某些方面有所引导,但始终没能形成政策合力,没能触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本源。政策设计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力度较弱,导致行动措施推行困难,缺乏从战略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和实施,更无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目标等深刻融入和全面贯穿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中。
(三)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动力机制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沿用的是西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思路,试图用人和自然的利益关系的调整来改变自己的行为,虽然认识到了对生态的破环,但始终是为了促进人自身的发展来改善自然的承载能力,其目的仍然是为了从自然界索取,没有从思想根源上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视为平等的主体。同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推进模式,中央提出建设发展战略,各部门和各省区实施建设,但不少地区并未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至区域战略高度来对待,虽然在思想认识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但缺乏行动部署。生态文明建设还没有成为区域自身发展的需要,社会群体还没有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自身的需求加以推进,还停留在响应中央政策的政治要求上,生态文明建设自发动力不足。
探索中国特色生态文明融合共建道路的对策
(一)加强对中国特色生态文明的科学研究,创建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体系当前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还不大深入,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理论体系尚未构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实践探索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尤其在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实现机理、实践途径等方面更是缺乏。建议国家相关部委整合研究力量,鼓励跨区域、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加强对生态文明重大理论问题的支持力度,在理论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概念、内涵、特点进行梳理,积极创建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理论体系,把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理论与科学发展观深刻融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融合共建工具和方法的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进步的过程和积极成果,是自然生态系统文明化和人类文明系统生态化的总和。[1]它贯穿于丰富的工业文明的实践活动中。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直面我国的国情,将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融入和深刻贯穿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建设的各个方面之中。但是如何融入和贯穿,需要从工具和方法上进行思考。应采取战略融合的思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在深入研究可持续发展、科教兴国等国家战略的推进机理、建设模式和实施现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生态文明融合共建的战略实践工具和方法。在战略实践工具和方法的选择上,可以将现有的国家战略进行分解,分别将其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有生态省建设指标体系以及国际形势变化的新要求进行充分对接、系统整合和集成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体系。
为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和谐中国社会,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确定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就是建设美丽中国。而建设“美丽中国”自然不能缺少“美丽乡村”。如何针对农村生态文明现状,将生态文明建设真正融入到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建设美丽乡村,这是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向前推进需要解决的重要之点。
1农村生态文明的概念
生态文明有两方面的内容:生态文明的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物质成果是人们通过生态化的方式改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促进生态系统的自我完善,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一个和谐、可持续的资源环境;精神成果是人类思维方式的转变,绿色意识、生态意识的觉醒,生态化学科的崛起,以及生态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部分,只有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功,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才会有实质性的突破。只有界定好农村生态文明的内涵,进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才会着实有效,才会有目标可寻。农村生态文明指的是农民在进行实践活动时,有意识地改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内部和农村自身发展取得的一系列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农村生态文明的物质成果主要是指改善与优化农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所取得的物质成果;农村生态文明的精神成果主要指的是农村生态思想观念的增强、农村生态文化的发展、农村精神面貌的提高等方面的内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达到农村生态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的双丰收。
2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
2.1生态意识的欠缺
人们的生态意识直接指导和制约着其对周围生态环境的行为活动,是操控人们对待生态环境行为的内在动因。农民生态意识的良好程度,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和实践活动,并直接作用于农村的生态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生态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整体水平依然较低。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趋势下,农民往往只看到了眼前经济利益的增长,忽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从而阻碍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农村长期以来粗放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教育水平有限,致使农民只看到眼前的发展,而忽视长远的发展。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农村教育的不完善,生态文明思想宣传的力度不够,而农民了解生态文明相关知识的途径又少,没有形成对农民进行全面生态文明教育的思想体系。
2.2基础设施的薄弱
在我国的农村,由于地域和经济发展的局限,资金流动相对缓慢,政府部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投入不够,相关的基础设施无法顺利实施,后勤保障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而现代农村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传统的生态环境可承受的废弃物逐渐被塑料、电子产品、农药化肥等取代。这些新的废弃物需要相应的基础设施来处理。但是,我国农村地区并没有解决好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后带来的生态问题,大多数农村地区并没有建立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相应的生态文明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能够适应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2.3环保体制的缺失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现阶段农村生态文明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农村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要使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稳步推进,法律方面的保障措施必不可少。而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符合农村生态现状的生态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基层政府为追求经济增长,同时又受政绩利益的诱惑,促使政府官员滋生了超越法律效力之外的官本位思想,导致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政府与农村居民之间权责不明确,对行政主体的问责持轻视的态度,而重视追究企业和个人的生态环境责任,这种双重标准,导致在解决农村文明建设问题上政府威信衰减,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措施得不到贯彻落实。法律规范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明确成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障碍。
3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对策
3.1加强农村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
农民生态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我国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生态道德意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依托和道德基础,要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增强农民对于自然的道德责任感,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现代化传播媒介宣传普及生态知识,向农民进行多形式、多方位、多层面宣传生态文明知识,从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来帮助农民群众树立正确、全面的生态道德意识,合理有序地促进生态文明在农村的发展。要重视农村教育资源的作用,利用学校影响力,培养高素质的新时代农民。加强农村社区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生态文明的思想传播到各个农村。学校教育和社区宣传教育相互影响,让生态文明知识普及到每个农民家庭,使农民清楚认识到自己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培养自觉的生态意识,为农村生态文明的发展提供助力。
3.2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国家需要适度增加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财政拨款中的比重,对农村财政拨款实行优先政策,确保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生态问题比较严重的农村以及较偏远易忽视的农村多给与其经济上的扶持帮助。当地的政府应该重视起来,每个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是不可割裂的存在。在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该优先解决当地生态文明建设中人民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在一些有独特资源的城市,可以大力开发当地的生态旅游产业,政府投入资金建设基础设施和风景区,拉动当地生态经济的发展,实现生态资源和经济两者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