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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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一体化发展状况
机电一体在发展进程当中起源于发达国家日本。随着世界经济不断融合和相互之间的交流逐渐的密切。使得机电一体化逐渐的在世界各个国家的工业生产当中崭露头角。机电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主要的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指的是在二十世纪的初期阶段,电子技术的不断的发展,使得其在机械生产当中具有一定的作用,更是由于当时战时需求的推动。使得电子技术在机械生产当中受到相应的重视。但是由于当时的科技水平,电子技术在机械生产当中的应用还是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得其不能大量推广。第二个阶段是二十世纪中后期阶段,机电技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这一阶段当中出现的控制技术和计算机通讯技术为机电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推动了机电一体化的发展。同时这项技术被广泛的认可,使得其得到了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第三阶段,二十世纪后期是所谓的第三阶段,现阶段的生产技术已经被不断的应用,并开辟出机电一体化的智能化耳朵舞台,使得机电一体化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2.机电一体化精确定位装置研究
机电一体化精准定位装置的研究对于机电一体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的发展进程当中,其主要装置包括机械结构设计以及电控部分的设计。下面对着两个部分进行相应的研究。
2.1.机电一体化精确定位装置机械结构的研究
对于精确定位装置,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工程的性质不同,其装置的品种种类也相当繁多。在进行装置设置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定位装置丝杆以及定位装置联轴器的设置。
2.1.1.定位装置丝杆设计
在定位丝杆的设计过程中选取的技术规格参数为:工程行程300毫米;快速进给速度每分钟10米;进给系统上总重为15千克;定位的精准度为0.015毫米;重复的定位精度为0.007毫米。
对于滚珠丝杆副的设计的那个中包含滚珠丝杆副载荷以及滚珠丝杠副的主要参数。在滚珠丝杆副载荷的设计过程中,通过相应的公式能够得出最大最小载荷以及变动负载和。通过这几个因素的计算和研究,能够得出精准的载荷,确保定位装置丝杆的设计准确性。
2.1.2.定位装置联轴器的设计
(1)能够实现在安装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误差移位状况,避免产生相应的加载负荷。(2)能够有效的缓解时间轴在工作过程中扭转冲击。(3)改变在轴系的共振转速。(4)减少轴在扭转过程中的振动效果。在实际的联轴器的运用当中,通常使用梅花形弹性联轴器。联轴器与其他的联轴器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1)结构相对简单,径向尺寸小,重量较轻,适应于中高速场合。(2)工作稳定可靠并且具有良好的减震缓冲效果。(3)使用寿命较长,承载能力大,安全性和耐磨性能较高,能够促进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时间。(4)后期的零件维护工作较少,避免相应的麻烦产生。(5)较大轴向,补偿能力强。
2.2.电控系统的设计
电控系统同样是整个系统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应该重视相应流程。在各项控制单元的设计和选择当中,其中可编辑逻辑程序控制器的设计和选型包含主模块应该选取三菱FX3U 64MT/Ds为主模块,其具有稳定性高等特点,适合在电控系统当中应用。在扩展单元当中应该重视定位模块的选择。同时对于步进电机的设计以及选型当中具有结构简单、性价比较高的特点,更便于维修。伺服电机的选型应该重视现实机电一体化的运行状况,根据相应情况选取Kinco步科生产的SMH60S 0040 30AAK 3LKH为根本模型。只有正确的进行选择,才能够使得机电一体化当中的精准定位装置能够正确运行。
3.机电一体化控制系统研究
3.1.产品
对于控制系统的研究应该从系统当中的零部件或者设备进行入手,零件的质量控制着系统的运行安全性能,任意组件出现问题对于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都会产生相应的影响。影响机电一体化的正常运行。
3.2.规定标准
相应的标准规定能够有效的控制系统运行的条件,比如温度、压力以及载荷相应的标准等约束条件。同时在操作当中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实际操作,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3.3.规定时间
系统控制的过程中,超过一定的系统操作时间都会导致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出现危害。因此,时间上的差异也是造成控制系统问题的关键因素。应该确保时间的操作准确性[5]。
4.结论
综上所述,上述机电一体化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准确研究,能够使得机电一体化不断的发展。在实际的生产当中被广泛使用,提升生产效率。在未来的发展进程当中应该重视机电一体化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我国工业生产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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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H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09-0099-02
计量检定是指为了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而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测和加封盖等。它是一种重要的计量形式,是保证质量的重要方法。准确的计量手段和严格的计量控制,是保证各种计量质量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计量检定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计量结果也会出现一定的误差而影响各种产品的质量。计量检定工作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证,其计量的效果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在企业生产中,计量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
1计量检定的重要意义
计量检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可靠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同时,计量检定工作涉及到了各个经济领域,它的应用非常的广泛。计量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它关系到了社会稳定的各个方面,计量工作如此的重要使得它的管理必须要纳入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国家制定了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营管理理念的不断完善,当今的计量检定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计量发生的经济纠纷日益频繁,当事人强烈的要求国家在贸易结算上对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性的管理,对因为计量引起的经济案件由政府计量部门做出裁决,以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作为裁决的依据,需要国家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和裁决。面对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十分重要。
2 计量检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计量检定工作的条件
计量检定工作对于测量的精度要求非常的高,因此,检定规定对于计量检测工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通常情况,外部环境因素包括空气的湿度、温度、声音以及清洁度等等,计量工作的地点一定要具备防震、防腐、防噪音以及防尘等作用。如果没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那么计量检定出来的数据会产生很大的偏差,精度达不到标准所需,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计量检定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2.2计量工具对质量检测的影响
计量工具是质量检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工具,计量工具的性能对于质量检测有着直接的影响,严重的影响检测的精度。在实际计量工作过程中,由于计量检定工作人员对于计量检定工作的认识不够,会直接导致计量工具操作出现错误。另外,维护人员也没有根据规定进行工作,没有对计量工具做定期的检查、清理和维护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计量器具的精度。
2.3计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影响
计量检定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但是,目前质量检测方面的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都不高,这方面的人才还是很缺少的。计量检定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如果技术和专业程度都不合格,那么这对于计量检定的精确度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的影响了检查的质量,同时还严重的制约了计量检定行业的发展。
2.4缺乏健全的计量制度
虽然我国已经指定了相关的计量检定制度,但是还不够完善,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计量检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专业化的技术水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在进行计量检定工作时,就没有严格的制度进行约束,使其运行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3 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途径
3.1提高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的素质
计量器具具有很高的精密性,虽然这为计量检定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但是想要真正的提高计量检定的质量,最关键的是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只有工作人会犯错误,一个细小的失误就会严重的影响计量检定的效果。因此,想要提高计量检定的质量,就必须要提高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计量检定结果影响的因素来自很多方面,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为因素的影响,先进的检测仪器需要高素质的技术人员使用,这样才能获得高质量的检测结果。
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计量检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即使是专业能力再强也不会有良好的工作效果。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非常关键的,要针对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每一个企业都要根据实际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岗位制度,只有通过考核后才能顺利的上岗就业。另外,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要建立定期的培训制度,要对计量检定人员做专业的业务培训。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计量检定队伍,才能有效的提高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
3.2加大计量检定工作的宣传力度
计量检定工作被运用于各个领域,由此可见其重要程度,但是由于宣传的力度不够,很多人对于计量检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得计量检定工作还没有被社会普遍的认知,这不利于计量检定工作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大计量检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让使用者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只有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才能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才能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发展。计量检定工作在经济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提升计量检定的社会认知度,对于计量检定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3建立健全的计量监督机制
计量监督工作已经成为了各行业必不可少的检测工具,只要有人的地方就离不开计量检定工作。如果计量检定的结果不准确、不可靠,对于我们有着很大的影响,计量监督就是为了保证计量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如果没有计量监督,那么就失去了计量检定的意义。计量监督是计量检定管理必不可少的部分,它能够及时的发现计量检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的予以纠正,以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长春,戴秀梅.浅谈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举措[J].科技向导,2011(35):366.
[2]王桂英.浅谈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途径及意义[J]. 现代物业·新建设,2013,12(8):118-119.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的重点之一,在目前检察机关所办全部案件中仍占有相当的比重。正确认定涉案企业的性质,进而确定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是查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很容易导致办案管辖争议情况的发生,从而影响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股份制为主体的各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企业的性质的认定日趋复杂,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笔者通过近几年办理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谈一下转型时期企业性质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一、企业资产性质应当成为判定企业性质的重要标准
一般来说,企业组织形式按照所有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四大类。国有企业,原来称作全民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就是国家所有、全体公民所有的企业。这样一来,认定企业类型似乎不应该是什么困难的事。但由于各种复杂的产权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如何从法律意义上来认定企业类型并不容易。司法实践中,部分贪污贿赂案件在涉案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正是因为在企业性质认定上的认识分歧,导致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对企业类型认定标准方面存在不一致的认识。
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企业的性质,即是否为国有企业的标准,有一种目前很有市场观点:认定企业性质,只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其理由是:我国的企业成立采取的是核准制,工商企业在申请注册成立时需要填报各种登记材料,如出资情况、企业类型等与企业性质直接有关的申报材料,这些申报资料都需要经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机关审查核准,并经过相应的严格程序,才能批准和核发营业执照,企业才能成立。公司企业成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要对企业进行年检等管理行为。工商注册登记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此判定公司企业性质应当以工商登记的性质类型作为当然的标准,工商登记中登记为什么性质的企业,就应当认定为什么性质的企业。
笔者认为上述这种单纯以工商登记为标准来判定企业性质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判定企业性质的主要标准应当是企业资产的性质,即以企业资本金来源构成作为判定企业性质的重要标准,而不能仅凭工商登记资料。众所周知,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出资情况等注册材料虽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登记,但通常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只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如申报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完整等,对于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少企业工商登记中出资登记等申报材料,虽然形式要件没有问题,但与实际出资事实不符的情况。在这种工商登记出资情况与实际出资不符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单纯以工商注册登记作为认定企业性质的标准,显然是不准确的。况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类型也正在发生变化,由本文前述的四种类型变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单纯从工商营业执照,并不能清晰地认定涉案企业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
出资登记与事实不符这种情况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在改革开放之初,通常表现为个人投资所办企业戴“红帽子”,即实为个人全额投资个人独立经营的企业,但出于各种目的在工商登记时找一家国有单位挂靠并注册成国有企业。对于这种类型企业,虽然名义上是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并未出资,也没有参与管理,应当以实际出资情况为准,认定此类企业性质为私人性质企业,而不能仅凭工商注册登记就认定为国有企业。近几年来频繁出现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符的另一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出于本单位小集体利益,将本单位全额出资兴办的下属公司企业,在单位内部找部分职工作挂名股东,企业性质注册成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这类企业,由于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额出资,挂名的自然人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企业的全部资产仍然属于全额出资的国有企业所有,属于国有资产,根据企业性质认定的资产标准,应当认定这类企业为国有企业。因此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时,不能仅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性质来判断一个涉案企业的性质,而是要在深入查清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资本的实际来源,正确判定涉案企业的资产性质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涉案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二、司法实践中几类典型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
根据本文前述企业性质认定的资产标准,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均为国有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认定为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资产构成发生变化,非国有投资主体介入的企业,即使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性质上的这些变化,必然引起原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改变,大部分改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再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这些变化应当引起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充分注意。下面笔者试针对查办职务犯罪中经常涉及的几类典型的企业分别予以分析说明。
(一)全国性垄断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性质的认定。中国电信集团、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石油天然气集团,这些企业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全部资本金来源于国家投资,因此这些“巨无霸”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在这些企业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什么疑义。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随着中央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上述集团公司运营主体部分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石化、中石油,都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上市,他们的母公司(即上述各企业集团)代表国家控股(控股比例一般在70%以上),因此,这类企业属于国有控股企业。虽然这些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经营管理模式上与纯国有企业相比并没有大的实质性变化,但由于其资本构成已经发生变化,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这里提出注意的是,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集团(注意不是股份公司)的省、市、县级分支机构,由于总公司整体资本构成没有变化,仍然属于国有企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都存在核心业务和优质资产上市,少部分非核心下属企业资产没有上市的双轨制管理情况),而集团核心部分上市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是股份制企业的分支机构,而不是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这些全国性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总公司本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的最高层管理人员中,多由国务院、国资委或集团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任命、委派的,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少部分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东委派的,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这些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改之前都是国家干部,股改后,这些人员皆由股份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委派(重新任命或聘任),不属于受国有企业委派从事公务,不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这类人员的侵财型职务犯罪,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作为企业人员犯罪定罪处理,如构成职务侵占罪、商业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在国资委管理的全国性垄断企业中,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其庞大的省、市、县、乡分支机构是个特例,由于其经济地位的特殊性,目前仍为国有全资企业,类似的国有全资垄断企业还有国家邮政局系统、国家烟草公司系统、国家粮食储备局系统等为数不多的企业。
(二)各类金融机构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近几年,新的金融企业不断出现,原有的四大银行的经营机制也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金融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相应发生变化。(1)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四大银行中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经通过吸收国外战略投资者,初步完成股份制改造(其名称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先后在国内外公开上市。在这三家上市银行的产权构成中,由财政部出资设立的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绝对控股,属于国有控股企业,不再是纯国有资本商业银行。对于三家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等同于本文前述全国性垄断公司,即可以明确地说,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自股改完成之日起,两行总行高管人员除由国务院、财政部或中央汇金公司委派产生的,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农业银行的股改也已纳入计划,但目前股改未完成之前,其国有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尚未改变。(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包括除四大行之外的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10余家股份制银行,这些银行多属于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很快,分支机构已经遍及全国主要城市。同样,除有国有股东单位委派任职的极少数高管人员外,这些银行的绝大部分工作人员都不属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范畴。(3)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地方金融企业:这些金融企业产权性质更为复杂,但地方政府一般控股或参股,其管理决策层主要管理人员,如果是由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使股东权委派的,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他方式产生的银行高管人员及普通员工,都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4)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三家银行目前皆为全国有资本银行,其总行机各级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应当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5)主要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中保人寿)、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中保财险)性质同已改制上市的中行、建行,属于上市流通的国有控股股份制金融企业,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其他保险公司属于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再赘述。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各保险公司地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三)地方国有转制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所属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改制为民营企业,少数企业保留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份,改制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对这类改制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不能仅因改制前后工作岗位、职责没有变化,就理所当然地参照企改制前的主体身份与以简单认定。此类改制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关键是看其改制后的职务是如何产生的。如果是改制过程中或改制后,由国家机关、关有企事业单位委派的,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他方式产生的,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三、对国有转制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归属的再思考
国有控股企业不是国有企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当前国有控股企业管理运营的现状并不适合,与刑法的立法本意也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上绝大多数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国有垄断性股份制企业,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控制的力度并不亚于纯国有资本企业,国家绝对控股的地位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在管理运营模式上与国有企业并没有多大区别。笔者认为将这些国有控股企业的绝大多数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之外,并不完全符合中国国情,也不利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很有可能导致对此类人员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的不良后果,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之嫌,理论界、司法实践界目前对此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确有必要尽快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的合理范围,明确国有控股企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或以国有企业论,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将国有资本绝对控股(50%以上)的企业纳入国有企业范畴,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和惩治腐败犯罪需要的。这样多数国有垄断企业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就可以纳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将涉及此类人员的侵财刑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处,是与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的相适应的。
另一方面,尽管对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归属尚存争议,但目前高发司法解释(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检、法两家的基本一致认同,并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审判实践中适用。事实上,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相当一部分涉及此类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判环节被改变犯罪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果和案件质量。这一点,要特别引起重视。因为这些国有垄断性控股企业的分支机构一向是检察机关特别是此类企业集中地区查办贪贿犯罪案件的重点领域,如果不能正确区分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身份,就有可能发生超越管辖办案的违法现象或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到办案的社会效果。虽然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侦查工作并无直接的约束,但侦查工作最终还是要通过审判环节来检验的。在目前已有高法司法解释,尚无新的法律、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替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此类案件线索,可以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方式查办,而不宜一律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以免影响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
注释与参考文献
臂丛神经阻滞;神经刺激仪;利多卡因;布比卡因
臂丛肌间沟一点阻滞为临床广泛使用之技术,操作简便且并发症少。然而,臂丛肌间沟一点阻滞效果极少能阻滞臂丛所有主要分支,阻滞完善率较低,且其成功率与神经血管分隔定位法无关[1,2]。因此操作的技术性要求较高,必须定位准确才能达到较为完善的阻滞效果。保证多种手臂手术的麻醉要求[3-5]。神经刺激仪定位单次阻滞的临床效果与异感法相似,但二者的操作难度不同,尤其对初学者,对异感法的掌握难以有较快的进展,在工作中往往影响效率,并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机及经济负担[2,3,6]。为此,文中的研究旨在比较2种神经定位方法对臂丛阻滞成功率,起效时间及其副反应的影响,为临床提供参考。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选90例ASA I-II级,年龄(22~41)岁,拟在臂丛阻滞行前臂,腕和手部择期手术患者进行前瞻性研究。手术侧上肢既往有神经损害,神经病变不纳入本研究。
1.2 方法 监测心电图(ECG),无创血压(NBP),以及血氧饱和度(SpO2),阻滞前10 min静脉滴注咪唑安定1 mg,随机分为以下两组:异感组(PAR),45例,以诱发异感法定位臂丛主支。神经刺激组(PNS),45例,用针麻仪定位确定臂丛主支的部位。患者仰卧,以长为50 mm 22号短斜面的绝缘针(stimulplex Braun,Melsungen,德国)定位。PNS组将针麻仪刺激阈电流定为0.3~0.5 mA,频率2 Hz,据特定的肌肉收缩定位臂丛神经。阻滞时间指第一次刺入与将其拔出的时间,于阻滞结束后10、20、30 min,在神经支配区内以针刺法评估阻滞效,若30 min时肘以下所有感觉区域无痛,为阻滞完全,反之阻滞不完善。潜伏时间指阻滞结束与患者可开始手术的时间,总麻醉时间指实施阻滞时间与潜伏时间之和,阻滞成功率以30 min后患者完全阻滞的百分比表示,对各神经分别也做了30 min时效阻滞效果评估,并观察急性神经损伤和其他并发症发生率。
1.3 统计学分析 计量资料用(x±s)表示,用SPSS 10.0软件进行检验和χ2检验
2 结果
因神经不能全部定位而被排除者,PNS组有2例,PAR组有6例,两组间手术部位,时间及一般情况无明显差异。PNS组的阻滞操作时间,阻滞起效时间,总麻醉时间均短于PAR组,首次阻滞后神经阻滞效果,PNS组完全阻滞率较PAR组比较明显增高(P
3 讨论
臂丛单点阻滞较难使手术所及区域阻滞完善,对技术操作要求较高。PNS组桡神经阻滞成功率为76%,肌皮神经为59%。PAR组桡神经阻滞成功率为72%,肌皮为46%。本实验桡神经阻滞率为96%,肌皮神经为98%,且证实神经刺激仪较异感法成功率高,我们的研究显示PNS较PAR更具优势,另因神经刺激定位较客观,排除患者因紧张,恐惧等影响医生对异感的判断,从而使阻滞成功率提高[8]。PNS组阻滞起效时间明显短,表明局麻药离各神经分支较近。PNS组阻滞出现时间与以往同类报道相似,本组中神经定位简便,且无需患者配合,与其他研究相比,本实验操作时间较短,可能是因为有助手帮助,阻滞前10 min给予镇静镇痛,节省操作时间,从而使其总麻醉操作时间减少。PNS组完全阻滞率高与其对桡神经,肌皮神经阻滞成功率高相关。PNS组患者刺激肌皮神经引起的肌肉收缩,而PAR组则采用盲探法向注射,我们认为以神经刺激法定位阻滞该神经更为可靠,精确,虽然PAR组桡神经均被异感定位获阻滞,但PNS组的桡神经阻滞成功率高于PAR组,然而,桡神经及肌皮神经位置较深,需要精确定位方可成功阻滞。臂丛神经的起效时间与神经粗细,长短以及类型相关[9,10]。研究报道一点阻滞无神经损伤之并发症[2,3,6]。近期文献[11]Selander等用单点注射仅有1.7%发生短暂神经功能障碍,因此,拔针与再定位与神经损伤无关,异感所致神经损伤作用亦尚无定论[13],异感可能表示为穿刺针刺入神经组织,并可能增加持续神经损伤的危险,故一些学者建议神经阻滞时不应找异感,但无文献[14]示异感可增加神经损伤无明显相关。PAR组静脉刺伤率明显较高,4例血肿,行局部压迫治疗后缓解。推注局麻药前虽经反复抽吸测试,注射速度也慢,PAR仍各有4例表现出血管内注射症状,提示术中应加强生命体征的监测。本研究示在应用一点刺激技术时,使用神经刺激仪具有定位准确,操作时间短,起效时间快,神经阻滞更完善和并发症少等优点,特别是对桡神经和肌皮神经支配区域的手术也具一定优越性。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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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个人、企业、政府每天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除了来自自然界的风险外,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产生的风险正日益成为我们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威胁。而地方财政作为地方经济和政治的综合反映,社会、企业、政府的风险最终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地方财政风险上来。一般而言,地方财政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在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的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多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困难和损失的不确定性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