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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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一体化发展状况
机电一体在发展进程当中起源于发达国家日本。随着世界经济不断融合和相互之间的交流逐渐的密切。使得机电一体化逐渐的在世界各个国家的工业生产当中崭露头角。机电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主要的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指的是在二十世纪的初期阶段,电子技术的不断的发展,使得其在机械生产当中具有一定的作用,更是由于当时战时需求的推动。使得电子技术在机械生产当中受到相应的重视。但是由于当时的科技水平,电子技术在机械生产当中的应用还是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得其不能大量推广。第二个阶段是二十世纪中后期阶段,机电技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这一阶段当中出现的控制技术和计算机通讯技术为机电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推动了机电一体化的发展。同时这项技术被广泛的认可,使得其得到了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第三阶段,二十世纪后期是所谓的第三阶段,现阶段的生产技术已经被不断的应用,并开辟出机电一体化的智能化耳朵舞台,使得机电一体化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2.机电一体化精确定位装置研究
机电一体化精准定位装置的研究对于机电一体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的发展进程当中,其主要装置包括机械结构设计以及电控部分的设计。下面对着两个部分进行相应的研究。
2.1.机电一体化精确定位装置机械结构的研究
对于精确定位装置,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工程的性质不同,其装置的品种种类也相当繁多。在进行装置设置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定位装置丝杆以及定位装置联轴器的设置。
2.1.1.定位装置丝杆设计
在定位丝杆的设计过程中选取的技术规格参数为:工程行程300毫米;快速进给速度每分钟10米;进给系统上总重为15千克;定位的精准度为0.015毫米;重复的定位精度为0.007毫米。
对于滚珠丝杆副的设计的那个中包含滚珠丝杆副载荷以及滚珠丝杠副的主要参数。在滚珠丝杆副载荷的设计过程中,通过相应的公式能够得出最大最小载荷以及变动负载和。通过这几个因素的计算和研究,能够得出精准的载荷,确保定位装置丝杆的设计准确性。
2.1.2.定位装置联轴器的设计
(1)能够实现在安装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误差移位状况,避免产生相应的加载负荷。(2)能够有效的缓解时间轴在工作过程中扭转冲击。(3)改变在轴系的共振转速。(4)减少轴在扭转过程中的振动效果。在实际的联轴器的运用当中,通常使用梅花形弹性联轴器。联轴器与其他的联轴器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1)结构相对简单,径向尺寸小,重量较轻,适应于中高速场合。(2)工作稳定可靠并且具有良好的减震缓冲效果。(3)使用寿命较长,承载能力大,安全性和耐磨性能较高,能够促进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时间。(4)后期的零件维护工作较少,避免相应的麻烦产生。(5)较大轴向,补偿能力强。
2.2.电控系统的设计
电控系统同样是整个系统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应该重视相应流程。在各项控制单元的设计和选择当中,其中可编辑逻辑程序控制器的设计和选型包含主模块应该选取三菱FX3U 64MT/Ds为主模块,其具有稳定性高等特点,适合在电控系统当中应用。在扩展单元当中应该重视定位模块的选择。同时对于步进电机的设计以及选型当中具有结构简单、性价比较高的特点,更便于维修。伺服电机的选型应该重视现实机电一体化的运行状况,根据相应情况选取Kinco步科生产的SMH60S 0040 30AAK 3LKH为根本模型。只有正确的进行选择,才能够使得机电一体化当中的精准定位装置能够正确运行。
3.机电一体化控制系统研究
3.1.产品
对于控制系统的研究应该从系统当中的零部件或者设备进行入手,零件的质量控制着系统的运行安全性能,任意组件出现问题对于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都会产生相应的影响。影响机电一体化的正常运行。
3.2.规定标准
相应的标准规定能够有效的控制系统运行的条件,比如温度、压力以及载荷相应的标准等约束条件。同时在操作当中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实际操作,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3.3.规定时间
系统控制的过程中,超过一定的系统操作时间都会导致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出现危害。因此,时间上的差异也是造成控制系统问题的关键因素。应该确保时间的操作准确性[5]。
4.结论
综上所述,上述机电一体化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准确研究,能够使得机电一体化不断的发展。在实际的生产当中被广泛使用,提升生产效率。在未来的发展进程当中应该重视机电一体化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我国工业生产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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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H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09-0099-02
计量检定是指为了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而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测和加封盖等。它是一种重要的计量形式,是保证质量的重要方法。准确的计量手段和严格的计量控制,是保证各种计量质量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计量检定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计量结果也会出现一定的误差而影响各种产品的质量。计量检定工作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证,其计量的效果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在企业生产中,计量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
1计量检定的重要意义
计量检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可靠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同时,计量检定工作涉及到了各个经济领域,它的应用非常的广泛。计量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它关系到了社会稳定的各个方面,计量工作如此的重要使得它的管理必须要纳入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国家制定了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营管理理念的不断完善,当今的计量检定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计量发生的经济纠纷日益频繁,当事人强烈的要求国家在贸易结算上对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性的管理,对因为计量引起的经济案件由政府计量部门做出裁决,以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作为裁决的依据,需要国家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和裁决。面对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十分重要。
2 计量检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计量检定工作的条件
计量检定工作对于测量的精度要求非常的高,因此,检定规定对于计量检测工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通常情况,外部环境因素包括空气的湿度、温度、声音以及清洁度等等,计量工作的地点一定要具备防震、防腐、防噪音以及防尘等作用。如果没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那么计量检定出来的数据会产生很大的偏差,精度达不到标准所需,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计量检定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2.2计量工具对质量检测的影响
计量工具是质量检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工具,计量工具的性能对于质量检测有着直接的影响,严重的影响检测的精度。在实际计量工作过程中,由于计量检定工作人员对于计量检定工作的认识不够,会直接导致计量工具操作出现错误。另外,维护人员也没有根据规定进行工作,没有对计量工具做定期的检查、清理和维护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计量器具的精度。
2.3计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影响
计量检定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但是,目前质量检测方面的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都不高,这方面的人才还是很缺少的。计量检定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如果技术和专业程度都不合格,那么这对于计量检定的精确度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的影响了检查的质量,同时还严重的制约了计量检定行业的发展。
2.4缺乏健全的计量制度
虽然我国已经指定了相关的计量检定制度,但是还不够完善,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计量检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专业化的技术水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在进行计量检定工作时,就没有严格的制度进行约束,使其运行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3 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途径
3.1提高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的素质
计量器具具有很高的精密性,虽然这为计量检定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但是想要真正的提高计量检定的质量,最关键的是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只有工作人会犯错误,一个细小的失误就会严重的影响计量检定的效果。因此,想要提高计量检定的质量,就必须要提高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计量检定结果影响的因素来自很多方面,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为因素的影响,先进的检测仪器需要高素质的技术人员使用,这样才能获得高质量的检测结果。
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计量检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即使是专业能力再强也不会有良好的工作效果。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非常关键的,要针对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每一个企业都要根据实际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岗位制度,只有通过考核后才能顺利的上岗就业。另外,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要建立定期的培训制度,要对计量检定人员做专业的业务培训。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计量检定队伍,才能有效的提高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
3.2加大计量检定工作的宣传力度
计量检定工作被运用于各个领域,由此可见其重要程度,但是由于宣传的力度不够,很多人对于计量检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得计量检定工作还没有被社会普遍的认知,这不利于计量检定工作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大计量检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让使用者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只有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才能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才能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发展。计量检定工作在经济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提升计量检定的社会认知度,对于计量检定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3建立健全的计量监督机制
计量监督工作已经成为了各行业必不可少的检测工具,只要有人的地方就离不开计量检定工作。如果计量检定的结果不准确、不可靠,对于我们有着很大的影响,计量监督就是为了保证计量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如果没有计量监督,那么就失去了计量检定的意义。计量监督是计量检定管理必不可少的部分,它能够及时的发现计量检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的予以纠正,以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长春,戴秀梅.浅谈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举措[J].科技向导,2011(35):366.
[2]王桂英.浅谈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途径及意义[J]. 现代物业·新建设,2013,12(8):118-119.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的重点之一,在目前检察机关所办全部案件中仍占有相当的比重。正确认定涉案企业的性质,进而确定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是查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很容易导致办案管辖争议情况的发生,从而影响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股份制为主体的各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企业的性质的认定日趋复杂,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笔者通过近几年办理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谈一下转型时期企业性质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一、企业资产性质应当成为判定企业性质的重要标准
一般来说,企业组织形式按照所有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四大类。国有企业,原来称作全民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就是国家所有、全体公民所有的企业。这样一来,认定企业类型似乎不应该是什么困难的事。但由于各种复杂的产权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如何从法律意义上来认定企业类型并不容易。司法实践中,部分贪污贿赂案件在涉案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正是因为在企业性质认定上的认识分歧,导致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对企业类型认定标准方面存在不一致的认识。
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企业的性质,即是否为国有企业的标准,有一种目前很有市场观点:认定企业性质,只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其理由是:我国的企业成立采取的是核准制,工商企业在申请注册成立时需要填报各种登记材料,如出资情况、企业类型等与企业性质直接有关的申报材料,这些申报资料都需要经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机关审查核准,并经过相应的严格程序,才能批准和核发营业执照,企业才能成立。公司企业成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要对企业进行年检等管理行为。工商注册登记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此判定公司企业性质应当以工商登记的性质类型作为当然的标准,工商登记中登记为什么性质的企业,就应当认定为什么性质的企业。
笔者认为上述这种单纯以工商登记为标准来判定企业性质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判定企业性质的主要标准应当是企业资产的性质,即以企业资本金来源构成作为判定企业性质的重要标准,而不能仅凭工商登记资料。众所周知,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出资情况等注册材料虽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登记,但通常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只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如申报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完整等,对于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少企业工商登记中出资登记等申报材料,虽然形式要件没有问题,但与实际出资事实不符的情况。在这种工商登记出资情况与实际出资不符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单纯以工商注册登记作为认定企业性质的标准,显然是不准确的。况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类型也正在发生变化,由本文前述的四种类型变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单纯从工商营业执照,并不能清晰地认定涉案企业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
出资登记与事实不符这种情况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在改革开放之初,通常表现为个人投资所办企业戴“红帽子”,即实为个人全额投资个人独立经营的企业,但出于各种目的在工商登记时找一家国有单位挂靠并注册成国有企业。对于这种类型企业,虽然名义上是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并未出资,也没有参与管理,应当以实际出资情况为准,认定此类企业性质为私人性质企业,而不能仅凭工商注册登记就认定为国有企业。近几年来频繁出现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符的另一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出于本单位小集体利益,将本单位全额出资兴办的下属公司企业,在单位内部找部分职工作挂名股东,企业性质注册成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这类企业,由于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额出资,挂名的自然人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企业的全部资产仍然属于全额出资的国有企业所有,属于国有资产,根据企业性质认定的资产标准,应当认定这类企业为国有企业。因此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时,不能仅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性质来判断一个涉案企业的性质,而是要在深入查清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资本的实际来源,正确判定涉案企业的资产性质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涉案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二、司法实践中几类典型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
根据本文前述企业性质认定的资产标准,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均为国有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认定为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资产构成发生变化,非国有投资主体介入的企业,即使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性质上的这些变化,必然引起原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改变,大部分改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再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这些变化应当引起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充分注意。下面笔者试针对查办职务犯罪中经常涉及的几类典型的企业分别予以分析说明。
(一)全国性垄断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性质的认定。中国电信集团、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石油天然气集团,这些企业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全部资本金来源于国家投资,因此这些“巨无霸”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在这些企业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什么疑义。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随着中央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上述集团公司运营主体部分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石化、中石油,都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上市,他们的母公司(即上述各企业集团)代表国家控股(控股比例一般在70%以上),因此,这类企业属于国有控股企业。虽然这些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经营管理模式上与纯国有企业相比并没有大的实质性变化,但由于其资本构成已经发生变化,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这里提出注意的是,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集团(注意不是股份公司)的省、市、县级分支机构,由于总公司整体资本构成没有变化,仍然属于国有企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都存在核心业务和优质资产上市,少部分非核心下属企业资产没有上市的双轨制管理情况),而集团核心部分上市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是股份制企业的分支机构,而不是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这些全国性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总公司本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的最高层管理人员中,多由国务院、国资委或集团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任命、委派的,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少部分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东委派的,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这些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改之前都是国家干部,股改后,这些人员皆由股份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委派(重新任命或聘任),不属于受国有企业委派从事公务,不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这类人员的侵财型职务犯罪,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作为企业人员犯罪定罪处理,如构成职务侵占罪、商业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在国资委管理的全国性垄断企业中,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其庞大的省、市、县、乡分支机构是个特例,由于其经济地位的特殊性,目前仍为国有全资企业,类似的国有全资垄断企业还有国家邮政局系统、国家烟草公司系统、国家粮食储备局系统等为数不多的企业。
(二)各类金融机构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近几年,新的金融企业不断出现,原有的四大银行的经营机制也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金融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相应发生变化。(1)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四大银行中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经通过吸收国外战略投资者,初步完成股份制改造(其名称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先后在国内外公开上市。在这三家上市银行的产权构成中,由财政部出资设立的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绝对控股,属于国有控股企业,不再是纯国有资本商业银行。对于三家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等同于本文前述全国性垄断公司,即可以明确地说,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自股改完成之日起,两行总行高管人员除由国务院、财政部或中央汇金公司委派产生的,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农业银行的股改也已纳入计划,但目前股改未完成之前,其国有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尚未改变。(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包括除四大行之外的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10余家股份制银行,这些银行多属于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很快,分支机构已经遍及全国主要城市。同样,除有国有股东单位委派任职的极少数高管人员外,这些银行的绝大部分工作人员都不属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范畴。(3)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地方金融企业:这些金融企业产权性质更为复杂,但地方政府一般控股或参股,其管理决策层主要管理人员,如果是由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使股东权委派的,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他方式产生的银行高管人员及普通员工,都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4)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三家银行目前皆为全国有资本银行,其总行机各级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应当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5)主要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中保人寿)、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中保财险)性质同已改制上市的中行、建行,属于上市流通的国有控股股份制金融企业,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其他保险公司属于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再赘述。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各保险公司地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三)地方国有转制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所属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改制为民营企业,少数企业保留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份,改制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对这类改制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不能仅因改制前后工作岗位、职责没有变化,就理所当然地参照企改制前的主体身份与以简单认定。此类改制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关键是看其改制后的职务是如何产生的。如果是改制过程中或改制后,由国家机关、关有企事业单位委派的,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他方式产生的,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三、对国有转制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归属的再思考
国有控股企业不是国有企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当前国有控股企业管理运营的现状并不适合,与刑法的立法本意也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上绝大多数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国有垄断性股份制企业,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控制的力度并不亚于纯国有资本企业,国家绝对控股的地位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在管理运营模式上与国有企业并没有多大区别。笔者认为将这些国有控股企业的绝大多数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之外,并不完全符合中国国情,也不利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很有可能导致对此类人员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的不良后果,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之嫌,理论界、司法实践界目前对此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确有必要尽快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的合理范围,明确国有控股企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或以国有企业论,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将国有资本绝对控股(50%以上)的企业纳入国有企业范畴,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和惩治腐败犯罪需要的。这样多数国有垄断企业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就可以纳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将涉及此类人员的侵财刑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处,是与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的相适应的。
另一方面,尽管对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归属尚存争议,但目前高发司法解释(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检、法两家的基本一致认同,并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审判实践中适用。事实上,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相当一部分涉及此类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判环节被改变犯罪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果和案件质量。这一点,要特别引起重视。因为这些国有垄断性控股企业的分支机构一向是检察机关特别是此类企业集中地区查办贪贿犯罪案件的重点领域,如果不能正确区分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身份,就有可能发生超越管辖办案的违法现象或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到办案的社会效果。虽然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侦查工作并无直接的约束,但侦查工作最终还是要通过审判环节来检验的。在目前已有高法司法解释,尚无新的法律、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替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此类案件线索,可以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方式查办,而不宜一律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以免影响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
注释与参考文献
臂丛神经阻滞;神经刺激仪;利多卡因;布比卡因
臂丛肌间沟一点阻滞为临床广泛使用之技术,操作简便且并发症少。然而,臂丛肌间沟一点阻滞效果极少能阻滞臂丛所有主要分支,阻滞完善率较低,且其成功率与神经血管分隔定位法无关[1,2]。因此操作的技术性要求较高,必须定位准确才能达到较为完善的阻滞效果。保证多种手臂手术的麻醉要求[3-5]。神经刺激仪定位单次阻滞的临床效果与异感法相似,但二者的操作难度不同,尤其对初学者,对异感法的掌握难以有较快的进展,在工作中往往影响效率,并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机及经济负担[2,3,6]。为此,文中的研究旨在比较2种神经定位方法对臂丛阻滞成功率,起效时间及其副反应的影响,为临床提供参考。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选90例ASA I-II级,年龄(22~41)岁,拟在臂丛阻滞行前臂,腕和手部择期手术患者进行前瞻性研究。手术侧上肢既往有神经损害,神经病变不纳入本研究。
1.2 方法 监测心电图(ECG),无创血压(NBP),以及血氧饱和度(SpO2),阻滞前10 min静脉滴注咪唑安定1 mg,随机分为以下两组:异感组(PAR),45例,以诱发异感法定位臂丛主支。神经刺激组(PNS),45例,用针麻仪定位确定臂丛主支的部位。患者仰卧,以长为50 mm 22号短斜面的绝缘针(stimulplex Braun,Melsungen,德国)定位。PNS组将针麻仪刺激阈电流定为0.3~0.5 mA,频率2 Hz,据特定的肌肉收缩定位臂丛神经。阻滞时间指第一次刺入与将其拔出的时间,于阻滞结束后10、20、30 min,在神经支配区内以针刺法评估阻滞效,若30 min时肘以下所有感觉区域无痛,为阻滞完全,反之阻滞不完善。潜伏时间指阻滞结束与患者可开始手术的时间,总麻醉时间指实施阻滞时间与潜伏时间之和,阻滞成功率以30 min后患者完全阻滞的百分比表示,对各神经分别也做了30 min时效阻滞效果评估,并观察急性神经损伤和其他并发症发生率。
1.3 统计学分析 计量资料用(x±s)表示,用SPSS 10.0软件进行检验和χ2检验
2 结果
因神经不能全部定位而被排除者,PNS组有2例,PAR组有6例,两组间手术部位,时间及一般情况无明显差异。PNS组的阻滞操作时间,阻滞起效时间,总麻醉时间均短于PAR组,首次阻滞后神经阻滞效果,PNS组完全阻滞率较PAR组比较明显增高(P
3 讨论
臂丛单点阻滞较难使手术所及区域阻滞完善,对技术操作要求较高。PNS组桡神经阻滞成功率为76%,肌皮神经为59%。PAR组桡神经阻滞成功率为72%,肌皮为46%。本实验桡神经阻滞率为96%,肌皮神经为98%,且证实神经刺激仪较异感法成功率高,我们的研究显示PNS较PAR更具优势,另因神经刺激定位较客观,排除患者因紧张,恐惧等影响医生对异感的判断,从而使阻滞成功率提高[8]。PNS组阻滞起效时间明显短,表明局麻药离各神经分支较近。PNS组阻滞出现时间与以往同类报道相似,本组中神经定位简便,且无需患者配合,与其他研究相比,本实验操作时间较短,可能是因为有助手帮助,阻滞前10 min给予镇静镇痛,节省操作时间,从而使其总麻醉操作时间减少。PNS组完全阻滞率高与其对桡神经,肌皮神经阻滞成功率高相关。PNS组患者刺激肌皮神经引起的肌肉收缩,而PAR组则采用盲探法向注射,我们认为以神经刺激法定位阻滞该神经更为可靠,精确,虽然PAR组桡神经均被异感定位获阻滞,但PNS组的桡神经阻滞成功率高于PAR组,然而,桡神经及肌皮神经位置较深,需要精确定位方可成功阻滞。臂丛神经的起效时间与神经粗细,长短以及类型相关[9,10]。研究报道一点阻滞无神经损伤之并发症[2,3,6]。近期文献[11]Selander等用单点注射仅有1.7%发生短暂神经功能障碍,因此,拔针与再定位与神经损伤无关,异感所致神经损伤作用亦尚无定论[13],异感可能表示为穿刺针刺入神经组织,并可能增加持续神经损伤的危险,故一些学者建议神经阻滞时不应找异感,但无文献[14]示异感可增加神经损伤无明显相关。PAR组静脉刺伤率明显较高,4例血肿,行局部压迫治疗后缓解。推注局麻药前虽经反复抽吸测试,注射速度也慢,PAR仍各有4例表现出血管内注射症状,提示术中应加强生命体征的监测。本研究示在应用一点刺激技术时,使用神经刺激仪具有定位准确,操作时间短,起效时间快,神经阻滞更完善和并发症少等优点,特别是对桡神经和肌皮神经支配区域的手术也具一定优越性。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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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个人、企业、政府每天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除了来自自然界的风险外,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产生的风险正日益成为我们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威胁。而地方财政作为地方经济和政治的综合反映,社会、企业、政府的风险最终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地方财政风险上来。一般而言,地方财政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在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的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多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困难和损失的不确定性⑴。
【关键词】 siRNA;α3神经型尼古丁受体;神经母细胞瘤细胞;淀粉样蛋白前体蛋白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influence of inhibited gene expression of α3 nicotinic acetylcholine receptor (nAChR) induced by RNA interference on the metabolism of (amyloid precursor peptide (APP). Methods The siRNA coding oligonucleotide sequences targeting α3 nAChR were designed and synthesized. The annealed product was cloned into pSliencer 3.1H1 neo vector. The recombinant α3 nAChR pSilencer 3.1H1 neo vector was transfected into the SHSY5Y cells. The stable clones were screened by G418 medium, and the levels of α3 nAChR mRNA and protein were monitored by using Realtime PCR and Western blotting respectively. The levels of the (form of secreted APP ((APPs) and total APP were also determined by Western blotting. Results Compared with control, the expression levels of mRNA and protein in the SHSY5Y cells transfected with the recombinant α3 nAChR pSilencer 3.1H1 neo vector were decreased by the inhibitory efficiency with 98% and 66% respectively. The protein level of the αAPPs was reduced and no significant change of total APP was observed. Conclusions The inhibited gene expression of α3 nAChR resulted from the recombinant α3 nAChR siRNA can decrease cleavage of APP by (secretase, which suggest that α3 nAChR may play a significant neuroprotective role in the pathogenesis of Alzheimer′s disease.
【Key words】 Silence interference RNA; α3 nAChR; Neuroblastoma cell; Amyloid precursor peptide
神经型尼古丁受体(nAChR)与大脑学习记忆、智力发育和识别能力等脑功能有关,还具有明显的神经保护作用〔1~3〕。研究表明,尼古丁受体与淀粉样前体蛋白(APP) 的代谢过程有密切联系,在阿尔茨海默病(AD)的发病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小干扰RNA(siRNA)能特异性结合并切割同源性mRNA,是转录后基因沉默现象的重要机制之一〔4〕。运用siRNA真核表达载体在哺乳动物细胞内合成siRNA能高效抑制特异性的基因表达〔5,6〕。本研究构建了神经母细胞瘤(SHSY5Y)细胞α3 nAChR特异性siRNA真核表达载体,抑制SHSY5Y 细胞α3 nAChR 的表达,来研究APP 代谢过程的变化,并深入研究α3 nAChR在AD发病中的保护作用。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剂及设备
DMEM培养液购自Gibco Introvagen 公司(英国);普通化学试剂均购自 Sigma 公司;源于人脑的神经母细胞瘤细胞株 (SHSY5Y细胞)购于 German Collection of Microorganisms and Cell Cultures公司(德国);羊抗3、鼠抗β肌动蛋白(βactin )多克隆抗体及辣根过氧化物酶 (HRP) 标记的抗羊及抗鼠二抗购自Santa Cruz公司(美国);Lipofectamine 2000购于Invitrogen公司(美国);pSilencerTM 3.1H1 neo质粒和阴性对照siRNA购自Ambion 公司 (美国);E.Z.N.AENDOfree plasmid Mini Kit购于Omega公司。
1.2 siRNA的设计、合成
根据GenEbank提供的α3 nAChR(NM_000743.2)、siRNA设计原则和BLAST同源分析,利用Ambion公司提供的在线软件(ambion.com/techlib/misc/siRNA_finder.html)设计针对α3 nAChR基因编码区(460~480 bp)的寡核苷酸模板序列:正义链 5′GATCC G TGA CTA CAA GCT GAA GTG GTT CAA GAG ACC ACT TCA GCT TGT AGT CAT TTT TTG GAA A3′;反义链 5′AGC TTT TCC AAA AAA TGA CTA CAA GCT GAA GTG GTC TCT TGA ACC ACT TCA GCT TGT AGT CA C G3′;(由上海生工生物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成)。此互补序列为两条反向重复序列,两端分别带有HindⅢ和BamHⅠ的酶切位点,中间为9个连续碱基TTCAAGAG A分隔的反相重复靶序列,并以6个T做为RNA聚合酶Ⅲ的转录终止子。
1.3 表达质粒的构建、转化及鉴定
根据Ambion公司pSilencerTM neo试剂说明操作。将模板链退火连接,用T4DNA连接酶将其定向克隆至线性化质粒pSilencerTM 3.1H1 neo H1启动子之后,构建成重组体质粒。将重组体质粒转化DH5α大肠杆菌,挑选单克隆菌落培养扩增。用质粒提取试剂盒抽提细菌质粒DNA,质粒DNA酶切、电泳鉴定插入片段大小,测序鉴定插入碱基序列和方向。
1.4 细胞培养和转染
SHSY5Y细胞常规培养,培养基为 DMEM,加入15%胎牛血清,100 U/ml青霉素,100 U/ml链霉素,于37℃、5% CO2培养箱培养。生长良好的细胞于转染前1 d传代于6孔板,细胞融合率达80%~90%时采用脂质体Lipofectamine 2000进行转染,按转染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设空白对照组、阴性对照siRNA组和α3 nAChRsiRNA组,转染24 h后1×103个细胞/ml传代,0.8 mg/ml G418培养液筛选14 d,挑取阳性克隆并进行扩增培养。收集阳性克隆细胞测定α3nAChR mRNA及蛋白质水平。
1.5 Realtime PCR检测α3 nAChR mRNA 表达
采用 Trizol一步法提取细胞总RNA。将mRNA逆转录反应成cDNA。以逆转录产物为模板进行Realtime PCR。PCR条件:50℃ 2 min,95℃ 10 min,然后以95℃ 15 s、60℃ 1 min进行40个循环。分析实验结果以βactin为内对照,计算α3 nAChR的相对水平。
1.6 蛋白表达水平测定
参照Guan 等〔7〕 的方法提取细胞蛋白并定量测定分泌型APP,收集培养基,13 000 r/min离心15 min后取上清,进行检测。用蛋白质印迹方法检测α3 nAChR亚单位、分泌型APP、总 APP蛋白表达水平。
1.7 统计学分析
数据以x±s表示,用SPSS14.0进行两因素析因设计资料的方差分析和成组设计资料的t检验。
2 结 果
2.1 siRNA表达质粒的鉴定
将α3 nAChR pSilencer 3.1H1 neo重组质粒用BamH I和HindⅢ双酶切,琼脂糖凝胶电泳结果出现64和4 285 bp条带,与实验设计的模板长度相符。将重组质粒进行DNA序列测序结果与模板序列相符,进一步表明α3 nAChR基因的siRNA表达质粒构建成功。见图1。
2.2 转染α3 nAChR pSilencer 3.1H1 neo质粒后mRNA 及蛋白表达水平
转染后SHSY5Y细胞内α3 nAChR mRNA水平(36.846±0.15)较对照组(34.334±0.31)下降98%(P<0.01),而转染阴性对照组mRNA水平(34.64±0.22)与对照组无显著差异(P>0.05)。转染后SHSY5Y细胞α3 nAChR蛋白表达水平(33.7%±8.8%)较对照组(100.0%±5.0%)下降66% (P<0.01),而转染阴性对照组蛋白质水平(99.2%±5.5%)与对照组无显著差异(P>0.05)。
2.3 转染处理细胞 APP 表达水平的变化
转染后SHSY5Y 细胞内分泌型APP表达水平(71.7%±2.1%)较对照组(100.0%±7.1%)下降明显(P<0.05)。转染后SHSY5Y细胞内总APP水平(100.0%±11.4%)与对照组(100.2%±17.3%)无显著差异 (图2)。
3 讨 论
在SHSY5Y神经细胞中,α3和α7是主要的尼古丁受体亚类,与AD的发病有关。研究发现,用RNAi技术抑制α7 mRNA表达后,可使分泌型APP水平下降、脂质过氧化产物含量增加、并增强Aβ的神经细胞毒性作用〔8〕。但是,对α3 nAChR的功能尚不清楚。因此,本研究构建了α3 nAChR siRNA真核表达载体,并转染至SHSY5Y细胞,结果表明siRNA能有效地抑制内源性α3 nAChR 基因的表达。
已经证明在AD脑组织中老年斑的主要成分Aβ是由其前体蛋白APP经分泌酶β和γ水解后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神经毒性作用。另一种α分泌酶,剪切于APP蛋白中部,将 Aβ 切成两段,产生分泌型 APP,从而减少Aβ 的产生〔9〕。本研究发现转染 α3 nAChR 基因 siRNA 片段的 SHSY5Y 细胞分泌型APP表达减少,说明抑制 α3 nAChR 基因的表达减少分泌型APP 的分泌,而总 APP 表达水平无变化,从而增加 Aβ 的产生,显示α3 nAChR可能通过增加α分泌酶活性来发挥神经保护作用。而分泌酶将 APP 蛋白在A 区的第16和17个氨基酸之间切开,产生一段可溶性的N端APP片段即分泌型 APP,从而减少Aβ的产生〔10〕。本研究说明抑制α3 nAChR基因的表达可减少APPs 的分泌,而总 APP 表达水平无变化,间接表明APPs 产生,增加Aβ的蓄积,提示α3 nAChR可能通过增加α分泌酶活性来发挥神经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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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财政;政府外债;国有资本外债;政府外债管理体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模式应向公共财政模式转化。财政模式转换后,外债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该不该转换及如何转换?在公共财政条件下,政府外债该如何管理?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目前较少有人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以上问题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其他问题做一些粗浅的分析与研究,以期对政府外债管理工作提一些初步的看法。
一、财政模式与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及管理模式的构建
(一)政府外债
政府外债管理体制是一个容易让人产生歧义的词。“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可能被理解为“政府”的“外债管理体制”,也有可能被理解为“政府外债”的“管理体制”。本文中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及管理模式”是指后一含义。
为了能够尽可能准确阐述本人的观点,本人对“政府外债”给以新的定义。我认为,政府外债应包含三层含义,即外债、政府的债务、政府的外债。政府外债应当是最终由政府对非本国居民承担的已拨付但尚未清偿的契约性负债的数量,这种负债或是须偿还本息(不论是否支付利息),或是须支付利息(不论是否偿还本金)。在这个定义中,包含如下的几个方面的意思:
1.政府外债是最终由政府承担的外债。政府外债既有政府借的外债,也包括政府担保的外债。政府外债一般是指政府公共外债。国有企业外债不属此范围。国有企业外债是国有资本外债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外债最终还是国家的负债,但是是国有资本的负债。
2.政府外债应是一国政府对非居民承担的债务。非居民是居住在本国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
3.政府外债是指已经拨付但偿未偿还的债务余额。对签订借款协议但尚未提款使用的金额和使用完毕已还本付息的金额不再算做外债的一部分。
4.政府外债必须是契约性的债务。直接投资以及间接投资不属于外债范畴。
(二)财政模式同政府外债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
财政模式同政府外债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密切相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政府以政权组织的身份,同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的身份合二为一,从而政府不仅从宏观上而且从微观上干预经济,干预的最基本手段是计划。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而不是真正的企业法人。基于这种双重身份,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财政属单元财政,“大锅饭”财政,公共财政职能与国有资产财政职能不分。
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是公共财政。在市场经济中,产品有个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之分。个人产品(个人产品是只适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地满足;而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具有联合的、共同消费性质的产品或服务)则不能通过市场有效率地满足。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之时,有失灵之地:公共产品的存在;外溢性;自然垄断;风险和不确定性;社会分配不公;宏观经济运行不稳等等,都可以使市场失灵。市场的失效决定了政府必须干预市场。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只有政府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正是因为存在着市场失效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才有了全新的内涵:公共财政。
所谓公共财政,概括起来讲,指的是仅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它是国家财政的一种具体存在形态,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是作为政权组织和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公共财政的分配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即是为了保证满足各类通过市场机制难以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的社会公共产品财力的需要。公共财政是凭借政治权力经由非市场性的渠道进行分配的,因而既具有强制性,又具有补偿性。公共财政基本上是依靠税收来取得其收入的,公债和规费尽管也可以作为收入手段使用,但是只能是临时性的和补充性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目标经济体制模式。就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产生于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代表所具有的经济职能;二是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所具有的经济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将政府的两种职能分离开来,将真正的公共职能归于政府,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及国有资产财政归于相对独立的国有资产总代表。相应地,我国的财政模式也必须进行根本的变革。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我国的财政模式也不能是纯粹西方的公共财政模式,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我国的财政模式还是以公共财政为基本目标的。双元财政模式即由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构成的新模式应是我国财政的目标模式。这一目标模式愈益清晰。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公共财政只承担弥补市场失效的任务,而发展壮大赢利性国有经济的任务,则留给国有资本财政去解决。
单元财政模式必然导致政府外债管理体制上的混乱及管理模式的不科学,而双元财政模式的建立又对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及管理模式的建立产生重要的影响:
1.政府外债应属公共财政的范畴。政府外债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是政府财政入不敷出的结果。以外债形式获得的收入在支出上却执行的是公共财政的职能。外债偿还的真正基础仍是政府税收的增加。职能的统一使政府外债统一管理成为必然。因此,公共财政是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及管理模式的理论依据之一。公共财政为外债借、用、还的统一找到了理论依据之一。
2.双元财政模式的建立将国有资产财政分立管理,最终将使政府外债统一管理奠定财物基础。公共财政的相对独立大大方便了外债的统一管理。
3.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外溢状况大小不同,导致财政收入的来源与支出的范围不同,因此政府外债又是可以分级别的,可以实现外债的分级管理。国家和社会受益的项目由中央政府负责外债借用还的安排,地方受益的项目由地方负责外债的借用还。
4.政府外债资金只能用于提供公共产品的项目。外债资金应用在科教、卫生、市政、交通、通信、农田水利、环保、江河治理等项目上。
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外债管理模式
(一)政府外债管理科学化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基础
没有科学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基础,就不会有科学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
我们已经知道,政府外债是政府作为偿债主体的债务。如果政府除了行使政权的职能外还主要提供公共产品,那么政府只能以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其借债和偿债的基础。如果政府除了行使政权的职能和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外,政府还拥有、管理、运营大量的国有资产,那么,政府外债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有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的负债,又有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经营性或资本性负债。
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的外债同作为一个经营单位(或生产单位)的外债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的外债主要是以政府的税收收入作为偿债的资金来源的,尽管外债的偿付主要依靠出口的增长带来的外汇增加,但由于外债主要是弥补财政收入的赤字,因此外债的负担最终还是本国的公民。而对于一个经营单位(或生产单位)来讲,外债转化为投资投入到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收回的投资及盈利以及企业的资本金是企业还债的物质基础,外债的负担是企业。另外,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的外债的偿还是有弹性的,因为在短期中政府可以通过增加税收或行政性收费来增加外债的偿还力度,而对企业来讲,外债的偿还就缺乏弹性,必须通过增加出口创汇才能解决。因此,同一债务人很难同时管理好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外债。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和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营。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中具有双重调整性、普遍规范性和较强伸缩性,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作用,因此其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应用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然成为左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参考苏联和西方的立法体系设立的,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商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诚实守信原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只有保证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才能进一步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社会对民商法的需要,对民法和商法进一步的完善。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换言讲,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贯彻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影响着民商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并影响着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诚实守信原则是平衡参与经济活动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并能够发挥着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还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特征。从社会道德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其必然会陷入无人交往的境地,必然会导致个人或企业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社会活动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并且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诸多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和商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应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是构建物权秩序与交易规则的基本工具,其具体的体现就是公示和公信。诚实守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另外一个应用就是相邻权,在这项权利的行使中,诚实守信原则是衡量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依据。还有一项对所有权的应用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根据诚实守信原则,转让给他人的财产能够使第三方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债权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可以表现为情更原则、归责原则两方面。情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时,具体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关系的基础情事中由于不规则当事人的因素,预防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失,。还能够使另外一合法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益。债权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指无过错责任、公平等原则,该原则一直作为判断事实行为的标准,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带领下,市场交易原则的树立也越来越多,交换是市场经济发展动力的基本形式,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彼此的信任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更是众多市场准则中的重中之重。诚实信用是作为市场经济交换的基础保证,其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是诚实守信,即使交换各方有任何一方不相信另一方,则这种交换行为则难以进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主要指的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和信誉评价。这种信用关系和评价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必然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它是信用的结果。由此来看,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支持市场经济前进的动力。在无形的经济发展建设中,城市信用的原则一定要落实到实处,促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而共同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同时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资本(这种资本既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也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但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确定的)。综合来说,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率的资本。虽然其是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条件,属于无形产物,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买卖,在技术层次上也不可替代,但是“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被看作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事物”,但是确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有利于提升经济行为中的交换数量和质量。在一定意义上,信用可以被纳入产生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源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产品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或道德资本,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本或资源。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比较普遍,并且很多案件或事件中都会应用到信用原则,但我国民商法理论体系中,却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内涵的统一认定。在诸多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中,包含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等很多不同的理论派别,虽然这些理论派别均从某一方面对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但由于这些说法均有其合理性,因此现如今的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定义,这直接导致我国民法和商法在涉及到诚信原则的应用时,缺乏足够的标准型和理论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法和商法中,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准确的理论界定,因而导致诚信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体制仍然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也也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体系建设的并不完善,或许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体系中对于诚信原则无法准确定义的原因之所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较低的违规成本和带来的较大的收益预期,必然会导致有些个人和企业铤而走险,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比较混乱,矛盾和信用问题不断出现。
(三)与其他原则相比,诚实守信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诚信原则应该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和主要价值追求之一,只有使民法和商法能够为保护诚信的市场行为的有效工具,才能发挥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虽然对诚信原则反复强调,并将其应用于民法和商法中,但却将诚信原则放置于各项民事法律的末位。这导致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对诚信原则毫不重视,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对诚信守信存在误解,认为诚实守信在社会公德中本来就处于末位,导致我国社会上的信任危机严重,造成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畸形,并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境外资金参与到境内投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能够更好的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分歧,但信用原则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确定的。为了更好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条款时,对信用原则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那么在交易活动中就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消费者如果在交易活动中明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能够利用好法律工具,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从而降低在交易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几率。法律工作者把握好诚实信用原则,当遇到相关案件时就能对案件更准确的分析和审理,从根本上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二)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我国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对信用原则没有统一的定义,对违背信用原则的事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立法保护,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后,根本没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处罚,而只能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降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件发生的概率,但这个过程是比较缓慢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较快的社会发展速度。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对信用原则的执行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机制,让信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对信用原则的保护,降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问题出现的几率。
(三)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是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内,都会是发展中国家,因而政府的引导和市场调控仍然是必要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矛盾和危机频发的现状,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引导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速度,并缩短政府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的时间,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只有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成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信用问题,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是民商法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之一。由于我国民商法将信用原则的位次后置,以及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影响,我国信用原则一直存在问题。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两性发展,就必须了解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内涵,并加强信用执行力度和政府干预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14).
一、为什么出现公共财政问题?
2010年3月xx总理率新一届政府出席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使公共财政更好地进行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好地改善民生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到了所谓的公共财政,其实我很就纳闷公共财政和财政到底有什么区别,因为在英文中都是public finance?以前的财政不是公共财政吗?张教授没有就这个问题首先给出答案,而是首先按时间顺序介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发展历程。中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1958年、1973年、1978年和1994年四次大幅度改革,其中1973年和1978年是打破计划的两次改革,1994年初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我国财政体制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变革在1994年进行了大幅度调整,表现为⑴税制改革⑵实行分税制。尽管和发达国家的财政体制相比,还存有许多不同之处,但基本方向还是在沿着西方财政体制的方向。财政的整个改革目标就是要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在中国,关于公共财政的提法在学术界产生过激烈争论。直到1998年12月,国家才正式提出了“初步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公共财政才真正赋予了新的含义。那时中国的市场经济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已经逐步建立,可以说:“公共财政是随着整个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出现的。”温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提到:“在未来五年,我要下决心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让人民的钱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可以看出,公共财政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最高领导层的高度重视,问题到了如何落实的问题上来。
二、什么是“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的定义是什么?张教授提出了公共财政的三个主要内容:公共财政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活动;公共财政是社会公众或人民群众的财政;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制度。公共财政是财政的一部分,和市场相适应的财政制度就是公共财政,是一种政府的分配活动,用于提供公共服务。从第二个方面指出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管家”和“主人”的关系。因为税收是掏纳税人的腰包;政府及其官员是纳税人养活的;政府必须并且只能为纳税人服务;政府不能浪费纳税人的钱。政府进行的收支是属于“管家”的活动,其权利和义务是相适应的。第三个方面,当今我国的财政体制并非是被市场经济中拉着走的,而是主动地去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等一系列进程。此外,由于财政处于国家运行机制中的重要地位,当今的改革应该放在财政上来,通过对财政的改革进一步引导政治体制的改革。张教授还特别解释了为什么公共财政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产生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资源配置是计划的,资源本身并没有任何的选择权;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是国营经济,归根结底就是国家企业,表现为国家自己收,自己支。形象来说,国家的财政收入就是从左边口袋拿到右边口袋。而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是私人独立的,私人的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质。财政收入表现为纳税人的钱,是国家向纳税人掏腰包,因此,只有市场经济的建立才能导致公共财政的产生。在这个部分,非常清晰地说明了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的不同之处:有市场经济才有公共财政,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公共财政;没有公共财政就没有市场经济,有公共财政才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三、如何构建公共财政制度?
xx说:“其实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勿庸质疑,1215年英国〈大〉的签署,在财政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诸侯也以法律形式剥夺英国王室的部分税权。随后数百年的较量中england parliament逐步控制了全部的财政决定权,仅把执行权留给国王,在政治上也在1295年逐步转化为现代议会的形式,财政方面体现在政府预算制度的形成。这是历史上首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由社会公众约束帝王的权力,通过把执行权留给国王、控制国家支出、控制英国国王的私人支出、控制公帐、控制举债等系列的措施最终形成了史上首部政府预算制度。张教授归纳出来了政府预算制度的四个基本性质:一是计划性,政府必须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议会批准了才能执行,从计划性来看,它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一个谁决定谁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体现为市场对政府的决定和控制。二是归一性,所有的政府收支,除某些特殊的例外,都必须纳入预算。坦率地说,据此标准要在我国要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不仅仅体现在财政的范畴,还体现于国家经济体制的问题。三是公开性,所有的政府收支,除某些特殊的例外,都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布,受到议会、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其中知情权的透明度是最典型的体现。四是法治性,议会通过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任何违背就是违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在经济全球化新纪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然而,我国加入WTO后,给我国经济改革留下的时间和空间都十分有限。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性更是尤为突出。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我国经济转轨的紧迫性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强烈,改革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同时,改革又要面临国内外的双向压力。既有国内压力,又有国际压力。知识经济爆炸的今天,高科技不断充斥着生活的今天,经济体制改革应该放眼全球,走在科技的尖端。
互联网时代正在飞速的向前发展,现在已有1.3亿人学会了使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主流的经营模式。电子商务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捉数据(条形码)等。电子商务是因特网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
要理解电子经济,首先必须认识到网络是一个新的媒介,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考虑到网络给人们之间的沟通以及企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很多人认为更多的贸易往来很有可能完全在互联网上实现。可以肯定的说,即使网络即使不是未来生活中最重要的东西,也至少回成为必不可少的东西。
自从新的科技革命开始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受到冲击,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遇到各种机遇。电子商务对于市场经济影响在于:首先,它将会淡化有形市场作为商品交换场所的概念和功能。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将改变人们对千百年来对市场的理解和认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形市场在商品交换中的作用和地位无疑会淡化,而更加广阔频繁,多样化和实时性的商品网络虚拟交易市场将逐渐兴起和扩大。第二,市场范围会变得更加广阔,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商品交换活动当事人数量的增加,以及交换关系在空间上的扩展。第三,市场交易方式发生根本的转变,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商品交易活动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创新和革命,在未来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将大量使用包括电子目录,电子广告,电子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商品编码,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电子库存管理,网上交易谈判,电子保险索赔和电子结算等在内的各种电子手段。
同时,对于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也存在着影响。第一,在收集信息上更为便捷。借助于互联网,既能使消费者购买决策更加迅速,果断和趋于理性,同时也可以减少因为搜索这些信息而产生的辛劳和时间。第二,消费者在购买时间和空间的选择上有更大的灵活性。第三,付款方式,由于电子支付使商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之间能够随时随地的使用电子方式支付有关贷款,完成电子交易,作到“足不出户”就能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第四,消费者将享受到即时周到的销售指导和售后服务,通过网络信息查询和网络沟通方式,消费者杂从选择产品开始到商品购后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可以享受到高标准的销售服务。与传统的销售方式比较,网络服务系统将更加及时,有效,全面地向所有消费者提供各种销售知道和售后服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它对企业经营和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首先,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将使企业面对的市场发生巨大的变化。我们的市场将面临这样一种趋势:从狭小,传统,有形的小市场逐步走向广阔,现代和无形的大市场。其次,电子商务具有低成本进入市场的特点。第三,互联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效率,同时又对企业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我国目前经济体制的改革,很大程度上要求各个方面提高科技含量。但是,目前,我过仍是传统的经营模式占主导地位,这就要求全面提高科技含量和改变人们的普遍传统意识。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逐渐融入到世界经济当中,电子信息化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的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正在进行中的经济体制转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仅是一种运行机制代替另一种运行机制,它本质上是体制创新与新体制结构因素不断积累的过程,并且这个转轨过程必然是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以及政治结构有机结合、整体转变的过程。顺应效率和发展的要求逐步推进和实现这种结构性的调整和改革,对经济转轨国家来说最具实质意义。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适应于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推进结构性改革,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寻求出路,也是当今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正在共同致力实现的目标。
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打造与新体制有效运行相适应的制度性、社会化的基础。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实现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至关重要。产品短缺是计划经济体制突出的特征和现象。但从制度的缺陷讲,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最大的短缺是产权主体的短缺,它的基本特点是产权主体的单一化。这是传统经济体制下不可能产生竞争、没有经济活力的制度原因。经过20多年的改革进程,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在某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已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还远未完成。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展开和深入,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成为一个必然的要求和趋势。结合我国经济改革的实际进程,以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多种途径实现企业家、尤其是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规范推进具有我国特色的职工持股制度,有效构建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由此推进产权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社会化的转变,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制度基础,是新时期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此外,要从法律上赋予和保障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为农民增收创造根本性的制度条件。
在新的时期,中国加入WTO的契机结合我国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我国的市场经济也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与国际接轨和自己国情相结合,找到真正具有自己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才能更好的在高科技的浪潮下乘风破浪。
参考文献
[1]电子零售时代,(英)亚历克斯·伯奇著,杨哲慧译,机械工业出版社
[2]21世纪商业革命,李骏阳等著,21世纪经济科学出版社
[3]中国传媒市场大变局,黄升民,周艳主编,中信出版社
[4]南方网,迟福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下一步,2002年6月
[5]论文中心,当代经济与科技发展,何祚庥,2003年11月
1.行政垄断的类型
曼昆(N.Gregory Mankiw)将市场垄断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 其中市场垄断和自然垄断都是经济垄断的形式,是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异化的结果。而行政垄断则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转型的产物。
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垄断可大体分为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两类 ,或者进一步细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 。从行政垄断的多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知道,行政垄断并非基于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行为,而是以行政权的滥用为核心,其他公权力综合运用、影响的产物 。那么,以此认识为出发点,我们可以把行政垄断定义为:行政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和国家行业经济管理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在其他公共权力综合运用的影响下,排除、限制或干涉市场主体的合法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行政垄断的定义及特点
行政垄断是一种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许多方面不同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的限制竞争行为。其特点决定了对行政垄断必须采取不同于其他垄断形式的规制方法。行政垄断的具体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垄断主体地位的特殊性。由于行政垄断的主体为政府和政府部门,其地位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非市场主体。从政治、经济、法律角度看,行政垄断主体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的公法人,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的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的私利经济组织)是非同质主体。第二,周边环境极其复杂。譬如:行政垄断主体是非市场主体但又不能超脱市场;行政垄断主体具有独立性又与其他行政机关联系密切;行政垄断主体与其公务员利益指向的二元性等。
(2)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和隐蔽性。由于行政垄断主体是一个公共权力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利益,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其隐蔽性表现在:主要是通过制订具有强制力的行业规章、地方性规章、命令、决定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所保护的利益中有群体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以及行政垄断主体常常以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借口限制竞争等方面。
(3)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呈现多样性。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除了谋取经济利益,还有其他一些附带的(有时是主要的)动机与目的。如行政机关控制企业的欲望;领导干部谋私;领导希望取得良好政绩,以便将来能据此得以高升等等。
(4)行政垄断具有政治危害性。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妨碍了公平、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行政垄断除了具有这些经济方面的危害性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危害性,即政治危害性。如行政垄断阻碍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滋长了社会的腐败现象和其他一些不正之风;产生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腐蚀了人民的思想等等。因此,行政垄断的危害比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
1.体制的缺陷
本质上讲,行政垄断就是行政集权在经济领域的反映。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制度、建国后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制度,使我国的政治具有浓厚的行政干预经济的传统。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较快,而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至今许多关键性的问题没能真正得到解决,例如政府职能转变举步维艰,行政权力迟迟不愿推出经济领域,政企、政事、政资不分的状况还比较严重,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没有得到有效限制,政府机构仍然庞杂,部门职权界定不清等,促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的状况得到强化,权力与经济交织,形成诸多弊端,行政垄断便是其中之典型。我国虽然也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但改革不彻底。行政垄断的主体受各种利益的驱动,想方设法要保存或扩大手中的权利。在缺少有效制约的环境下,改革始终在“精减――膨胀――再精减――再膨胀”的怪圈中循环。政府机构多了,滥用行政权力谋取部门、小集团和个人利益的现象也就多了。另外,由于政府职权的重新界定不明确,部门间的权力边界模糊,给行政权的滥用与超越留下了可乘之机。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行政权力与经济力量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体制的缺陷还包括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的财税体制。该体制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承认了相对独立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从而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因而通过各种手段增加财源。另一方面,“在现在的分税制中,中央财政集中过多,省里财政基本满意,地级财政过得去,县级财政很困难,乡级财政基本上依靠向农民收费度日;中央经常出台增加工资政策,许多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又要由地方承担费用,但是在财力的划分上没有以钱定事;中央和省级财政依靠税收,地级以下财政依靠收费维持,使得农民和企业交了税以后,还要承担很多收费,从而抑制了投资和企业的扩大,中小企业很难存活,就业问题日益突出。” 于是,政府受主动和被动的利益驱动,帮助企业抢市场,搞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
2.法制的欠缺
在社会主义法制尚不完善的大环境下,反行政垄断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尽管近年来反垄断尤其是反行政垄断取得了成绩,但是现行反垄断立法状况和执法状况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概括如下:(1)反垄断立法形式散乱,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条例、法规、规章等形式出现,在实践上难以得到普遍地遵守。(2)反垄断立法内容存在疏漏,对一些垄断行为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健全。(3)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不完善,对行政垄断行为制裁力量尤显薄弱。(4)现行反垄断法的主要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隶属于政府,处于政府控制之下,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难以有效执法。
三、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是经济渐进转型的结果,是通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形式取得垄断权力的,其本质属性是法定垄断(Statutory Monopoly) ,因此法律应是行政垄断规制的主要手段。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制行政垄断:
1.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从法律上规范政府职能,保证行政监管行为的公正合理
1989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行为因此受到司法审查,但从规范行政程序尤其是规制行政垄断方面来看,这些法律尚有不足,主要表现在:缺乏明确的宪法规定;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诸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税费)、行政调查和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还没有纳入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立法由行政机关制定,结果往往权利义务不对等,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利,增加了相对人的义务;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透明度低;责任制度不健全,缺乏行政主体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竟不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等 。
行政程序法之所以与行政垄断规制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主要是由行政垄断的成因和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决定的;行政垄断的产生与行政程序法不健全、不完善存在高度相关性。这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制约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规范的缺失导致行政垄断;第二,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行政垄断,这是因为程序性规则不具体不完善,难以对行政权力产生有效的约束。因此,只有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才有可能事前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2.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法律,重点是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依法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
完善的竞争机制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赖以实现的前提,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和单一的产权体制,培育产权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使企业真正成为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最终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改革指向“政企不分”为表象的行政垄断。我们这里所界定的“政企不分”,是把行政权经济化,使得行政权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的行为。所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行政垄断规制的重要手段,是确立行政权非经济化,确立行政权是非盈利性权力的有效方法,它能够“割断部门、行业和地方的机构、人员膨胀与行政化垄断得以强化之间存在着的互为因果的内在联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等也是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中规制行政垄断不可缺少的环节。
3.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
关于反垄断法是否应该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存在争议的,反对的理由主要基于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存在本质区别、不符合法律理论等。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鉴于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不仅应该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而且应成为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著名经济法学者孔祥俊曾特别指出:反垄断法归根到底是制止具有限制竞争后果的垄断行为的法律,哪些行为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不取决于行为主体是谁,而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能否起到应有的遏止作用,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态度,如果立法者赋予执法机关足够的制止行政垄断行为的执法权力,规定行政垄断行为的严厉的法律以及行之有效的执法途径,完全可以发挥其显著的作用。
一、新形势对民政档案管理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开发经济建设,国家政策和经济体制的支持也侧重于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民政工作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迎合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需求,突破传统的管理观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新形势下的民政档案管理工作被赋予了更大的使命和要求。只有正确把握民政档案管理的核心方向,有效落实民政工作建设、管理和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利用科学化合理化的管理手段推动新时期的民政工作创新发展。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体制共同发展的形势下,利用新型的信息化管理技术对民政档案实施高校管理,利用创新思想改善民政档案管理队伍的面貌,有效利用科学手段和新思想观念解决民政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并在实践中寻求更适合现阶段形势发展的民政档案管理方法,在发展中不断进行创新,以保证我国民政事业持续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方针,以新思想、新面貌、新态度、新方法落实完成党和国家赋予民政档案管理工作的使命。
二、民政档案管理的核心要求
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侧重于发展完善经济体制,民政工作作为国家基础工作的一部分,结合着民政工作利民为民的特点,民政工作中涉及的档案管理工作就尤为重要。民政档案体现了综合性较强、涉及范围较广、类型较复杂等因素,并且都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而民政档案的管理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的关注。进一步做好民政管理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民政档案管理的档案关系到国家政策的落实及实施。在以科学和经济发展为前提的新形势下,民政档案管理的核心要素体现在管理基础、管理水平和管理理念上。
(一)民政档案管理的基础建设是民政档案管理核心的重要部分。民政档案可以从宏观定义上分为专业、文书、实物、电子、声像和科技档案等。民政档案管理是民政部门中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民政档案管理也呈现着多元化的特点,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要求更加多样化,档案资料类型复杂,涉及范围较广。所以,民政工作更需要与时俱进,利用新型信息化技术完善管理方法,确保民政档案的基础性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利用科学方法收集真正具有保存意义的文档资料,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对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推进信息化收集和管理,进而提升民政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民政档案管理的管理水平也在核心概念上占有重要成分。民政档案管理相对于其他档案管理较为复杂多样化,管理人员和管理资料需要进行合理分配,才能够有效地保证工作质量。民政档案管理的管理水平体现在档案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和员工职责等方面。在科学技术和经济体制发展的新形势下,培养具有时代意义的新型管理型人才,利用更具专业性的人才改善现有的管理机制,对工作权责进行合理分配,并物尽其用,达到对民政档案以及相关人员的合理性管理。
(三)新形势下民政档案管理的管理理念也在改变,传统的民政档案管理通常存在很多懒散的、不作为、不规范等现象。新形势下的社会经济体制给民政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传统管理观念的基础上,更需要有协调合作的管理理念。民政档案管理部门不再是一个单独行动的主体,而是需要和其他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和政府的任务,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摒弃错误的封建思想和管理概念,努力形成具有现代化意义的数字化管理概念。
三、新形势下民政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
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民政工作也由原来的传统模式,转变成了现代化适应经济发展的管理方式。对于加强经济建设,以及对全面奔向小康社会目标的确立,国家大力推行各种福利救助、民主政治建设、消防建设、社会事务管理政策等。对民政档案管理工作来说,其发展方向不仅决定着民生的发展,更将成为一个时代的印记。所以,在新形势下,找到推动民政档案管理发展的要素极为重要。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档案管理是新时代的产物,在多个领域应用中发挥其重大作用。所以,在民政档案管理中,信息技术、数字化处理技术以及创新管理理念也将成为民政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民政档案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多样化的政策实施给民政档案的基础性收集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新形势下的民政档案管理迫切需要改善核心要求和明确发展方向。在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信息化高科技技术已经成为各领域普遍应用的管理方法。民政档案管理更需要条理性强、专业性强、协调性强的数字化管理。所以,新形势下民政档案管理将顺应时代的发展,对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对管理方法进行完善,利用科学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技术推动民政档案管理的发展。
作者:袁振 单位:洮南市民政局
【参考文献】
一、文献回顾
(一)“第三部门”的定义
“第三部门”这一概念首先由列维特等人于1973年提出,目前学术界关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大多认同“第三部门”是除政府部门和企业以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
塞拉蒙认为,“第三部门”有6个基本特征:“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
在中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第三部门”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形式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例如康晓光就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第三部门”。
(二)“第三部门”起源的一般解释
“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分析主要包括经济背景分析和经济原因分析。经济背景分析是对“第三部门”兴起的经济大环境的研究,经济原因分析是借用经济学工具对其兴起的本质原因进行论述。
西方关于“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由美国经济学家韦斯布罗德(1974)提出的政府失灵理论,该理论通过论证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局限性,从功能上证明“第三部门”存在的必要性。不过该理论更多的是说明了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互补关系,并没有揭示是什么因素使得某些产品或服务只能由“第三部门”提供。在此基础上,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汉斯曼(1980)提出了合约失灵理论,通过分析市场的局限性(信息不对称)及“第三部门”的特征(受“不得分配盈利”约束),解释了在市场机制与第三部门之间选择后者的原因。但事实上,政府失灵理论和合约失灵理论都未能很好地解释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问题。而且从比较研究的角度看,为什么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第三部门”的结构及分布领域各不相同?于是,学者们又从社会传统文化因素考虑“第三部门”的产生。譬如James (1987)的实证研究证明:荷兰和比利时的文化多样性比较高,所以在他们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条件下,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第三部门。
我国理论界对中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社会学和经济学这两大领域。从社会学研究角度看,如何理解中国改革开放后“市民社会”的出现和新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成长,已成为90年代以来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孙立平,1992、1994;邓正来,1993、1998;王颖、折小叶,1993;谢维和,1993;王颖,1994;孙炳耀,1994;张静,1998)。并已从理论概念的引入到关注本土经验的实证研究(陈健民、丘海雄,1999;孙立平等,1999),以及从单一的国外经验模式介绍向综合的比较研究分析转向(王绍光,1999)。
从经济学角度看,目前对中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分析更多的是对其经济背景的分析,如康晓光(1999)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一文中曾指出中国社团是“集权体制松动”的产物;邓胜国(2004)、俞可平(2004)及王绍光(2004)等在对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环境的研究中也认为经济体制改革是引发第三部门产生的其中一个环境因素。
对经济原因的分析目前仍处于对西方研究理论的梳理及引进阶段,在研究方式上也大多借用西方的研究方式,重点集中于应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及合约失效等经济学理论(郭国庆,1995;谢岳,2000;李勇军、路金亮,2002;谢蕾,2002;张建川,2004)。在引入西方理论的过程中,部分学者也意识到国外理论解释中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局限性,并进行了一些探讨,其中田凯(2003)在《国外非营利组织理论述评》一文中指出韦斯布罗德的“政府失灵”理论的前提和条件在中国并不适用;康晓光(1999,2004)也撰文指出不能把中国社团的迅猛发展看作是对西方语境里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的反应,因为当时的中国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存在民主政治体制。
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应用其他经济学理论分析“第三部门”的起源问题,希望能找到适用于中国国情下的“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理论。例如申毅(2003)在《非营利组织兴起的经济分析》一文中通过对非营利组织兴起的经济分析解析非营利组织兴起的一般规律;刘霞,张丹(2004)在《经济学与组织学交叉视野下的公民社会》一文中从经济学和组织学的交叉视野,探究其宏观和微观的成因。虽然这些学者尝试用其他经济学理论为分析我国“第三部门”的起源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其分析的对象仍是西方社会的“第三部门”,并没有将我国“第三部门”兴起的特殊性考虑在内。
(三)几点评论
西方有关“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解释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最具代表性与普适性,但这些经济理论在解释我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就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市场失灵”理论的假设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即“第三部门”的产生是对市场经济体制失灵的一种反应。回顾中国“第三部门”的出现时机,可以发现一个事实: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并不存在市场经济体制,其计划经济体制从某种程度上看是一种集权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理论上既不允许“第三部门”的存在,也无法提供其存在所需的空间。但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改制过程中,市场关系和所有权的重新确立,使得政府之外的公共领域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存在的空间。因此,确切的说,中国的“第三部门”是对计划经济体制失灵的反应。
另一方面,由于西方国家代议民主制政府的投票决策方式,政府决策往往只是代表了中位选民的意见,而不能满足其它选民的需求。因此,政府提供公共品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即出现“政府失灵”。但该理论也是基于一个前提:即代议民主制政府特定的运作逻辑无法满足各阶层选民的需求。这与中国“第三部门”产生的政治制度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中国的政府失灵更多地是由于集权政治体制引发的政府资源配置、社会治理以及政府治理模式的失灵,而不是投票决策方式导致的失灵。因此,与西方的“政府失灵”认为“第三部门”是对民主政治体制失灵的反应不同,中国“第三部门”是对集权政治体制失灵的反应。
总的来看,虽然我国学术界已经认识到西方理论在解释我国“第三部门”起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但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仍处于对西方理论的小范围修正阶段,并没有提出系统的,权威的,具有普适性的,并与中国国情相联系的,可以很好解释我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理论。
二、关于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分析
从经济学视角看,“第三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由制度环境所决定的,而制度安排又反作用于制度环境,因此,对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制度背景进行分析有助于理解其兴起的内在原因。本文通过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找出“第三部门”兴起和发展的经济层面的逻辑和意义,从而为“第三部门”的普适性找到经济学的理论依据。
(一)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背景
中国“第三部门”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并发展起来的,它的兴起有深层次的经济和政治原因,这些原因发端于集权体制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失败。
一方面,通过经济市场化,重构了市场关系和所有权,引起国家—社会关系的变更,其结果是集权体制的松动,产生大量自由流动的资源、自由活动的空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为“第三部门”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非秩序化竞争较为明显,民众对政府信任度下降;同时,受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的特征发挥得并不显著,这种经济环境也促使“第三部门”的产生。
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看“第三部门”的产生,可以发现其起源于传统计划经济的改革,与市场经济组织几乎同时产生,前者追求的是利润,后者则体现了公益性(或互益性)的努力,并不存在特定的对“市场失灵”反应问题。因此,本文尝试采用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及成本理论来分析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原因。
(二)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原因——制度原因
当原先的制度失灵时,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组织形式便会出现,来实现帕累托改进或希克斯改进。因此,“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在制度层面必然有其特定原因。
与国外“第三部门”大多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我国的“第三部门”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引起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第一,从制度变迁的时间看:我国“第三部门”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这一阶段,我国先是坚持计划经济主导模式,政府则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强调依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具体表现为集权政治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原有的集权体制模式遭到质疑,市场经济模式倍受推崇,政府开始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逐渐放松对经济干预。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中非秩序化竞争的加剧而降低,同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较多,使得市场经济的特征发挥得并不是十分显著,这使得经济市场化与政治民主化陷入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尴尬境地,政府关于经济与政治领域的改革也并没有得到公民的完全认可。此外,国际社会“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三方互动的社会控制和管理机制,从而为通过制度移植来达到社会的最终协调和稳定带来了希望。因此,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基础上,我国的“第三部门”开始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历程。
第二,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通过体制改革,重构了市场关系和所有权,引起国家——社会关系的变更,其结果是集权体制的松动,产生了大量自由流动的资源、自由活动的空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出现;同时,转型过程中由于原有的低效率制度的逐步废除,新制度又尚未完善,出现了严重的制度“双重失落”,即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在转型期间无法涵盖社会管理的所有领域,亦不能解决社会发展的全部问题。因此,按照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具备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的观点,两个领域之外的第三域就存在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可能和契机,即第三域属于制度变迁的空间。“第三部门”迅速崛起的空间恰好位于存在着制度变迁空间的第三域。因此,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中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应该是其准确占据诱致性制度变迁空间的必然结果。
第三,从制度变迁的主体形式看:我国“第三部门”起源于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首先起源于农村,制的废除与的实行,使得农村中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于的核心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作为生产主体的独立经营的农民需要有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来学习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并且,改制后分散经营的农民也需要新的组织形式来改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在这种背景与需求下,中国农村出现了第一批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自下而上的“第三部门”。同时,也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城市中国家—单位—个人的结构,单位影响力逐渐弱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构:一方面,游离于单位制以外的利益主体需要新的组织形式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一个中介性组织来沟通政府和多元利益主体。可见,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我国“第三部门”的主体形式表现为一种以自我管理为管理方式,以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为组织属性的组织形式。
(三)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原因——成本效应
从微观层面看,“第三部门”兴起和发展于政府和市场之外有其成本效应上的原因。
1.生产成本效应
“第三部门”的基本组织属性——志愿性使其在人力输入上主要依靠志愿劳动力,在物力和财力的输入上主要依靠志愿者、社会捐赠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政府和企业则不同,前者受财政预算的限制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后者受资金约束。在资源输出上,“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大多有特定的目标人群,采用自助方式,既有效节约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组织资源的消耗,又满足目标人群多元化的需求。因此,“第三部门”的志愿性使得它在资源输入和输出上,具有比政府和企业更低的生产成本。
2.交易成本效应
一方面,与政府体制中单一的权利控制中心和科层制的组织模式相比,“第三部门”自我管理的方式及相对扁平的组织结构减少了组织监督和控制的成本,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第三部门”民间性(包括我国“第三部门”的特殊情况——官民两重性)使得“第三部门”更接近基层民众,对基层多元化的需求能作出更快捷的回应,从而降低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从科斯的交易成本扩大理论出发,可以证明,政府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第三部门”,虽然增加了订立合约和进行监督的成本,但这些都低于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
科斯定理认为企业生产目标的确定减少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那么依此思路,企业就具有代替市场机制,节省费用的性质,而与企业相比,“第三部门”特定的组织属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又具有比一般企业更低的交易成本,具体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由于企业需要对其内部生产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存在追加交易费用上升的可能性。而志愿者作为“第三部门”主要的生产者,他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公益或互益性),既降低了组织动员的成本,又减少了生产者之间的隐性摩擦和协调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了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交易费用。
第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最明显的交易成本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度量产品品质费用。一方面,在某些领域,消费者缺少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产品的质和量;另一方面,如果产品由企业提供的话,他们很可能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所占的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谋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产生道德风险。尽管市场的很多方式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但过高的交易费用使得市场和普通企业都很难支付。而“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及其对公益性(或互益性)的追求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非营利性的特征使其无须为了增加利润而夸大其产品的内在品质,而对公益性(或互益性)的追求又使得其非常重视自身的社会形象,认为夸大产品品质而失去诚信的代价是巨大的。因此,“第三部门”可以作为减少和消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度量产品品质费用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
第三,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由于私人品消费具有竞争性与派他性,因此,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最典型的是对公共品的消费。由于公共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无法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基于“理性人”的假设,消费者对公共品的支付意愿为零。除非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低到能有效地使消费者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共同付款的协议。但这种情况在一个大规模的集团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消费者之间各自应该支付多大份额的价款进行谈判和协商是极其困难的,成本相当高,足以阻止最后协定的形成。布坎南认为可以通过消费者俱乐部来解决这一问题。消费者俱乐部也是“第三部门”(互益性),该组织通过向消费者成员收费的方式,增加消费的排他性,有效解决了公共品的生产问题,并通过准入性收费来克服“搭便车”的拥挤现象。
综上所述,对起源的经济分析有助于理解“第三部门”在中国兴起的特殊的经济环境,即集权体制的失灵,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的降低,市场经济特征的模糊。同时,通过经济原因的分析,了解到“第三部门”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兴起和发展在制度层面有其特定原因;而其特定的管理方式、组织属性及组织结构,使其具有良好的成本优势,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印证了“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逻辑和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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