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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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先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再按具体项目要求在入围单位中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商。
1、入围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确定各类承包商数量分别为3—7家,但同一承包商同一资质不得在本区4个及以上镇(乡、街道)正式入围。入围数未达到3家或取消入围资格后不足3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2、符合条件的同一承包商可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
3、入围单位确定程序:
(1)招标公告和领取招标文件。
(2)受理入围投标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文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
(3)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围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
(4)确定入围单位初选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并发放入围通知书。
(6)签署入围协议书。
4、评审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5、申请入围单位承包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记录;
(2)资质要求:
房建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装修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绿化项目: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交通项目: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市政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水利项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环保项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弱电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6、入围单位评分采取综合评分法,并按综合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三、具体项目招标:
1、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入围单位中邀请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并具体的招标公告,但有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1)入围单位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
(2)入围单位符合条件或参加投标的承包商不足3家的;
2、招标人应编制具体项目的工程预算并根据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序、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工程预算下浮率区间为:0—15%。如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以行业主管部门为准。
3、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制定,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图要求及施工技术规范部分做出响应承诺,投标人无需再另行制作技术标。
4、具体项目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根据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约定,在工程预算的某一下浮区间内,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衡量值,并以负最接近衡量值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负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负最接近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无负接近时取正接近。若同等条件下报价相同时,则抽签决定。
四、实行入围单位动态管理。
1、具体项目考评由建设单位会同镇有关部门在每项工程竣工后15日内客观公正地提交参建承包商的评价结果。
2、正式入围单位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可根据需要对类别及数量进行调整。综合考评由建设单位(业主)和镇有关部门参与。镇村镇建设办、新村办、审计、劳动、公共资源交易站等部门应根据当年度中标项目对参建承包商有关工程工作履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考评。
3、具体项目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综合考评结果将在镇政府网站进行5天公示。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承包商,清出入围单位,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入围单位和参与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所有项目的投标业务。对综合考评基本合格的单位暂停半年的所有投标。上年度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中标,并在下一轮入围招标时予以资信加分,对连续二年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下一轮确定入围名单时自动入围。
4、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行为公示记录和暂停投标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所有入围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入围单位和参与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所有项目的投标业务:
(1)因拖欠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处理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2)在入围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达到3次或废标达到3次;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中图分类号:T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6-0124-01
1.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存在的风险分析
1.1 经济风险
所谓经济风险,就是指工程所在地的经济情况、实力、发展趋势等多种因素给工程本身造成消极影响。假使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所在地出现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情况,致使工程所在地的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且货币也在快速贬值,这样的情况势必会给建筑工程项目有关参与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工程的价值也会跟预期相差甚远。此外,工程建设期间也可能遭受外汇风险和经济危机。这些经济方面的风险都可能给工程建设的参与者造成利益损失。
1.2 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包括设计技术与施工技术两方面的风险。工程招标与合同的签订都必须要有科学严谨的工程设计做基础。如果随意变更工程设计,还会导致工程索赔。所以,不管哪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前都必须要确定好工程设计,防止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设计技术风险。工程施工过程中也不可避免潜在很多风险。此外,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等也都潜在风险,假使出现机械设备和原材料不合格或是供应不足等状况,都可能给工程参与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工程招标前也必须要做好施工技术设计。
1.3 合同风险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也备受重视。工程项目承保合同中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承包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工具,也是整个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支撑。所以,倘若承保合同中存在不足将会对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要避免这些风险,工程项目管理者在制定合同前就必须要考虑到项目可能遇到的每一个风险,从风险分析与管理两个角度认真推敲合同中的内容,避免存在漏洞和歧义。
1.4 政治与税务风险
就当前情况来看,工程项目招标最突出的政治风险就是住户拆迁问题,由于拆迁使得工期延误的情况有很多,而工程延期招标方就必然要承担重责,包括工期延误责任和工程延期索赔责任。因此项目管理者必须要牢固掌握专业知识,树立敏锐的政治嗅觉和头脑,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妥善管理。此外,随着税收政策体系、市场交易行为、税收征管等的不断改进、细化和完善,企业纳税问题也越来越多,一个不留神税收问题就可能成为企业的重要风险。加之,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涵盖的内容就很多、很复杂,因此面临的税务风险自然就更大。作为项目管理者,必须要时刻保持警惕,全面落实防范与控制,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2.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措施
2.1 要重视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要深入了解投标单位的机械装备、技术力量、投标单位管理水平等情况,以及在社会上的信誉度的情况,要对投标单位近几年的工作业绩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投入本工程的履约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主要设备、关键人员等资格条件。
2.2 控制风险
(1)回避风险
回避项目招标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而有效控制风险,如杜绝使用任何对人体有害的原材料。这是比较常用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回避了一种风险,可能会出现另一种风险;二是回避了风险也就失去了从中获得利益的机会;三是项目风险定义越广泛,使用回避方式的可能性就越小。?
(2)损失控制
所谓损失控制,就是降低损失出现的几率,或是削弱损失的严重性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这种处理方式是预防损失与减少损失的有效组合。依照损失控制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是预防损失方式,如安全计划;二是减少损失方式,如灾难计划、应急计划等。损失控制的主要内容有创建科学完善的安全计划、采取评估和监控措施、反复检查工程建设计划、结合情况制定灾难计划以及应急计划等。其中安全计划、灾难计划以及应急计划是项目招标风险控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安全计划就是预防各种损失的出现;灾难计划就是提供各种事故的处理方式及程序;应急计划就是在事故出现后,怎样用最小的代价处理好事故,尽快让工程建设步入正轨。
2.3 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是一项财务性的管理技术,由业主承担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引发的损失。跟控制风险相比,自留风险不影响项目风险性质、项目风险出现的频率以及损失的程度。这种处理方式主要分为非计划性自留风险和计划性自留风险。实际上,如果是一个大型的、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完全识别出所有项目潜在的风险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非计划自留风险适用于一般工程的风险处理。但即便如此,风险管理者还是要尽可能避免识别和分析风险时的失误,尽早制定出实施方案和决策,防止被迫承担较大的风险。计划性自留风险就是风险管理者对项目招标进行了科学、全面的分析与评价,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渐转移潜在的损失风险。如果自留风险跟控制风险结合使用,在实施自留风险的时候要最大限度确保对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已经实施了工程保险或者是风险控制计划。所以,实施自留风险最重要的就是要靠与工程风险的比较。
2.4 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转移;二是工程保险。这两种处理方式都能减轻业主承担的风险,不同的是前者是以增加合同价为代价,后者是支出保费为代价。合同转移属于控制性处理方式,而不是单一的让业主承担风险,就业主而言,签订合同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但同样的承包单位也会借助合同强化对自身的保护。在项目实施后,依照合同中的规定,风险可能是由业主承担,也可能是由承包单位承担,还可能是双方都要承担。工程保险可谓是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计划的关键转移技术与重要转移基础。工程保险在落实的时候常常与控制风险以及自留风险都紧密相连。工程保险的风险控制主要有两类,一类工程保险之前的风险控制。针对不可保风险,实施风险控制技术是必然的,针对可保风险,借助风险控制措施转变风险性质,减少风险量,进而使工程的保险条件得到有效改善,降低保险费用。另一类是工程保险之后的风险控制。在工程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保险单位结合自身业务情况,识别出项目中的可保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全面调查,最后再科学合理分析与评价风险,进而确定最终的承保条件。
3.结论与认识
工程招投标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项目活动,招投标的企业和相关的招投标人员一定要在清楚招投标过程中风险形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巧妙利用各类工程招投标风险控制政策方案,与整个企业的先进科技水平、社会信服力和科学报价展开竞争,力求把整个工程的招投标风险降到最低。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工程招投标风险和机遇是共同存在的,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整个施工企业要对工程投标风险进行详密的研讨、处理分析,以带领整个企业走向繁荣。
参考文献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不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均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规定。同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本文笔者主要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及例外情形入手,主要阐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只有同时满足项目范围和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一)项目范围
主要从项目公共属性及资金来源等方面规定项目范围的,具体项目范围包括: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规模标准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各不相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以暂估价形式(未经过实质竞争)包括在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且达到上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例外情形
满足上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相应规模标准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属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且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包括灾后重建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且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
7.国定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计重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专门设置有关特殊规定,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这部分规定也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计的重点,主要包括:
1.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行为。
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是否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办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
4.是否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媒介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
5.招标人是否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是否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否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6.招标人是否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是否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7.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是否不于5日。
8.是否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本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9.招标人是否通过化整为零缩小标段(包)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0.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是否少于20日。
11.招标人重新招标是否符合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是否按规定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是否按规定依法重新招标;招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是否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2.招标人是否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是否少于3日。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二、招标组织形式
我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按《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州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组织形式严格按照各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形式进行。
10月以前全州所有公路工程项目招标都是按各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组织形式均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部分投资在200万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进行。
10月以后,我州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县发改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自行招标由招标人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14号)等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指定媒介(省建设网)和州政府网站招标公告。招标人自愿,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编制按《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发改政策〔〕666号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第56号)严格执行。
评标委员会按《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办发13号)的规定成立。
招标人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监督。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省发改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三、业主参与情况
全州公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项目业主均全程参与监督,未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均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州、县招投标监督单位参与专家抽取和评标监督。
四、评标报告
在项目评标工作中,严格执行废标条款,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全部进行废除。在我州全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在招标时产生的废标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投标人未达到法定要求的投标人数,即投标人数不够三家;二是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所有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文件均进行了备案。
五、招投标投诉情况
在出现招投标投诉后,由招投标监督部门调查后进行回复,并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无包庇情况出现。
六、招标时限的执行情况
招标时限严格执行《招标法》及相关规定。
七、项目执行情况
在工程项目的执行工程中,没有出现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现象;在试验检测上严格以实验检测数据控制工程质量,没有单位伪造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格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在我州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中,中标单位能落实质量、进度保障体系和制度,具有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能力。大部分中标单位能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只有小部分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稍弱,这些单位的机械、设备能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进行落实,主要是人员不能满足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中标单位与项目业主的配合较为融洽,对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能按合同约定进行解决,未出现过对项目业主投诉等情况。
在后期的运营中,能切实落实质量缺陷责任,很少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1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投标方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临时搭建项目管理班子并招募经验欠缺、技术薄弱的劳务队伍,采用低价中标或不平衡报价的办法竞标,一旦中标后,很快出现管理混乱,采用索赔和洽商变更赚取利润等等。
(2)忽视资格预审
在工程招标中不注重招标管理团队的建设,忽视招标对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影响,缺乏技术性的专家和人才,忽视资格预审的重要性;或由于政策限制不能组织资格预审。
(3)评标定标因素单一
在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中片面强调工程投标报价,造成了评标仅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比较,定标也仅由商务标锁定,而忽略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造价、工期、质量的施工组织设计、人员配备等诸多重要因素。
通过招投标,基本确定了工程项目的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因此招投标是项目前期工作的关键。然而,由于招投标本身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存在诸多风险,而其产生的风险会在施工环节产生更恶劣的影响。因此如何消除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对项目立项产生的风险和自身环节产生的风险,预见性地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将对项目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可总结为通过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目标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措施达到项目的造价、质量、进度控制目标,并实现项目的设计功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周期可划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和投产运营四个阶段,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同时跨越项目的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
本文旨在探讨在招标阶段如何通过项目的风险管理帮助项目在实现预期功能的前提下达到造价、工期、质量三大目标。
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建设工程中则体现为工程、货物、服务等的采购方式。世界银行提出的招标的“3E”原则为效率(Efficiency)、经济(Economy)、公平(Equ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该范围涵盖了大部分的工程建设项目。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因此四川省广泛采用的招标方式为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3招标工作的各个阶段及存在的风险因素分析
四川省广泛采用的资格后审、公开招标可大致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招标准备阶段
在招标准备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招标条件不具备,招标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执意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在设计深度未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求时,开展施工招标,甚至要求采用总价包干合同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2)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招标人要求招标机构设置明显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招标资格条件及评审办法;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对供应市场了解不足导致设置的资格要求过高或过低;招标文件对招标程序的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公告、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公告时间或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4)开标: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评标
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评标委员会制度存在“责权不对等”的先天缺陷,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松散,且缺乏动态跟踪评价体系,导致大部分评标专家对评标工作严谨认真程度不够,评标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6)决标及合同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国内大部分的招标项目的定标权并不在招标人处,而项目后期的实施效果却由招标人承担。部分招标人在决标后要求修改招标合同。
4招标工作各个阶段风险的分析及应对措施
项目招标风险随着项目的推进,风险发生的概率在降低,但风险发生带来的危害程度在增加。因此在招标工作开展的前期即对风险进行充分的分析,以预防为主。
(1)充分落实项目招标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招标机构应对招标人进行招标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加强招标人的法制意识,引导招标人合理的设定招标目标,在合法合规与经济地选择中标单位之间取得平衡。
(2)招标机构应加强内部的质量管理,加强招标文件的审定,审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并根据既往经验,审定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等设定是否符合项目情况,避免因招标文件编制问题导致的流标、投诉等问题,保证项目工期。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府发[]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市城区内(含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上述具体程序,依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标管办字[]5号)规定。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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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投资建设的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电子设备、仪器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制造、安装等项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类多且具有不同行业的特点。如何结合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制定评标标准从而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拟对目前采取较为广泛的几种评标方法及标准的优劣性以及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特点如何更好的选择评标方法进行了探讨,以期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
1、工程项目招标中主要评标方法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标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实际情况、行业管理的特点,也制定了相应的评标办法。
1.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叫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在投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以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选择中标人唯一依据的一种评标办法[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1.2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一种多因素综合评价的方法,即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信誉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投标价合理、质量高、工期短、信誉好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人[3]。这种评标方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3两阶段评标法
两阶段评标法是指将评标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1.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我国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对《招标投标法》的评标方法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这些方法主要有:抽签定标法、最低投标价法、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性价比法、工程量清单评标法、专家打分法等。这些评标方法基本上是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方法基础上根据招标的特点演变而来的。抽签定标法是指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投标价法以投标价格作为评标考虑的唯一因素,选择投标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方法。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主要针对一些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采用的评标方法。
2.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适用性分析
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首先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特别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两阶段评标法的适用条件及应用情况进行研究,充分了解其在应用过程中的利与弊,才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做出最合理的选择。
2.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性分析
2000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市场竞争性强,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有利于施工企业优胜劣汰,促进市场发育和完善,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竞争优势;有利于杜绝市场中的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透露标底和行政干预行为,避免垫资、中标后再压价等不规范操作行为[1]。主要不足是由于这种方法是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将投标报价作为单一的评审因素,中标人的投标价最低,但因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设备性能、服务和质量并不一定最优。投标人的成本价不易界定,评标委员通常只能凭自己的经验判断投标是否低于投标人的成本价;在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还不很成熟、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配套和完善的情况下,有些投标人在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捷径,使项目最后的竣工决算价并不低[2]。因此,该方法适用于技术简单的招标项目,以及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2综合评估法的适用性分析
综合评估法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评标办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定标过程所参照的因素比较综合,评标结果量化,说服力比较强;考虑的因素较全面,评标结果较为科学[3]。缺点是评标因素及其权重难以合理确定;赋予评委较大的权力,评委的主观意见对评标结果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有可能出现“人情标”[2];评标时间太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不能全面仔细的了解、核实;评审的标准过于全面,忽略了招标人对价格的重视,特别是在设置标底的评标过程中,常出现价高者得的现象,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因此,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以及缺乏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3两阶段评标法的适用性分析
两阶段评议法是单项评议法、综合评议法的混合变通应用。该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强调了对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措施的重视,可保证最后中标单位在技术上合格[4],能够很好实现中标结果质优价廉。主要缺点是无法有效防止串标情况的发生[5]。该方法适用于生产性项目和有较高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应用先进生产工艺、新型设备材料或者采用复杂的技术实施方案,导致招标人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或者难以描述招标项目的性能特点的项目招标时采用。
3.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标办法选择策略
综上所述,各种评标办法各有优劣。总体来讲,鉴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类多的特点,针对建设项目招标对象的不同,在选择评标方法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3.1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在工程项目中均以专业的技术服务为主,服务的价格均实行政府指导价,且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标关注的并不主要是价格,技术实力和实施方案是评标的主要因素。因此,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服务招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3.2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此类项目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详尽、准确,且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化程度较高,投标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时,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殊仪器购置等项目,如水资源、水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此类项目的材料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不详,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两阶段评标法。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一般的设备购置或水文测站等小型的土建项目,此类工程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工艺简单,可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等。对于应急类的简易工程,在按正常招标不可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时,也可采用由招标人指定承包价的抽签法评标定标。
4.结语
成熟的评标办法,往往与特定的建设市场,当时当地的行业环境、制度背景、市场化程度,乃至单个工程的具体特征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选择评标办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对待,才能做出合适的选择。同时,在招标工作中,还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特点的研究,在法律规范的范畴内对评标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不断吸取经验,开拓创新,探索科学适用的评标方法,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服务。
参考文献:
[1] 古华军.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应用[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7):88-90.
[2] 凌玉标.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综合评议法的应用[J].湖南水利水电,2006,(5):65-66
[3] 黄远智,邢毅.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6,(2):25-28.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1概述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国家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以后,我国招标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随着招标投标事业不断发展,我国相继出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政府采购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等方面的专职招标机构。这些招标机构作为专业从事业务的机构,拥有专业人才和较丰富的招标经验,为招标人提供招标采购服务,对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下面我们仅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为例来就招标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作用作一简单探讨。
2 招标机构的概念、业务范围和职责
2.1 招标机构的性质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概念
2.1.1 招标机构的性质。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服务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其宗旨就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通过自身“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专业服务,为招标人提供招标。招标机构既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联系的桥梁,同时也是行政监督部门管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纽带。
2.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概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工程招标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业务。
2.2 招标机构业务范围
招标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机构招标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机构不得在所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投标,也不得为所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而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甲级工程招标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业务,乙级工程招标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业务。
2.3 招标机构职责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1)拟订招标方案。(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3)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4)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草拟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3 招标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
3.1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建设。按照世界银行要求,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由于当时许多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为满足项目单位需要,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应运而生。
3.2 必须招标制度的实行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招标投标制度。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属以上必须招标的范围,且招标人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必须办理招标委托事宜。
4 招标机构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4.1 专职机构拥有降低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
一般来说,现在进行招标采购的资源,如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和一般服务,都是能够从市场上通过交易购买到的通用性资源,如果业主采购的资源是通用性资源,委托机构采购,更容易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要求和目标。尽管业主采购通用性资源时可以自己组织招标,并且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也可以以较小的转换成本寻找交易伙伴,从而实现采购交易,但毕竟业主一般是“一次性”采购招标,重复或反复进行招标的机率很小,从整个社会分析,其对招标的投入产出是不经济的。而招标机构是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具有招标所需的信息、数据库和操作技巧等方面的优势,且多次重复同一性质的业务操作,对招标驾轻就熟,其提供的招标服务应该是成本最低的。从纯粹的理论分析看,如果委托机构招标比业主自己招标更有效率,则应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因为这样做不仅会给业主带来好处,而且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水平也会由此而得到提高。
4.2 专职机构是规范招标工作的依靠力量
招标要规范,首先招标方应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专职招标机构是接受国家管理、监督,经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定的专业组织,依法组建、独立开展招标工作,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已得到广泛认可。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机构“转业”或“改行”的成本壁垒,专职机构一般不会轻易地违规或失范操作,因此具有规范操作的内在动力。而业主通常是“一次性”招标,对其规范的意义不大(典型的现象是:招标的时候不规范,学会规范了又不再招标)。同时,规范的招标操作,要求每一个招标项目都应由熟悉招标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操作。除了个别大型企业,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没有配备熟悉规范招标操作的专业人员。事实上不少企业自行搞的所谓“招标”仅仅停留在“货比三家”和“轮番谈判”上,谈不上“专业”水平。而专职招标机构的业务人员熟悉招标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招标经验,其操作的规范性不能与企业自行招标同日而语。
规范招标工作的目的是保证招标质量,这更需要专职机构。招标能否达到优化投资采购的预期要求,完全依赖于招标的组织和操作。专职招标机构拥有专业化优势,具有不断积累的信息库和固定有效的信息网络,熟悉市场行情,可以尽可能吸引投标方参与投标,加之其熟悉法规和国际惯例,既有与投标商打交道的丰富经验,又有制约投标商不正当行为的法律手段,从而可有效地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招标质量。此外,专职招标机构的招标还能有效地调动全社会力量为特定的招标项目服务,其自身不仅拥有由社会各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还可根据需要从全国招标系统的专家网上聘请到有关专家;专职招标机构一般都有全国的行业和系统作后盾,容易吸引国内外投标商,这对业主来说,也许是“千金难求”的。当然,强调专职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并不是排斥企业依法自主招标。本文想强调的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新兴行业,招标的规范发展需要专职招标机构作为“龙头”和“业务样板”,需要通过保证专职招标机构的主导作用来指导和带动业主自行招标,从而使我国的招标工作健康、有序地顺利发展。
4.3 专职机构是发展招标事业的重要源泉
招标采购是市场经济中通常采用的以“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原则,满足规范化竞争要求的有组织的高级交易方式。从国际招标的发展历史看,要发展这项事业,除政府推动外,主要依靠专职招标机构的工作。直到现在,美国和欧共体各国仍然要求由政府认可的专职招标机构来承担政府采购和许多其他重要采购的招标工作。在我国,近 20年来招标工作从无到有、从逐步“盛行”到形成气候,其中重要的推动力量源之诸如成套局、招标局、工程咨询公司等一批专业招标机构,它们在我国招标事业的发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为例,这项工作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尽管有了初步的基础,但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只能算刚刚起步。要想与国际接轨,使机电设备招标在我国形成全面发展的局面,至少必须做好宣传普及、实践操作、经验积累和研究提高等工作。除了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外,大量的工作和投入需要依靠专职招标机构。招标工作是理论指导下的一种规范的实践活动,对于机电设备招标更具有复杂性。除规范的操作外,还需要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找出解决办法,以保证招标取得最佳结果。这就要求招标操作人员必须是熟悉招标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把招标作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同时,和所有的专业工作一样,我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需要不断地研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设备招标的特性和共性,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新方法。很显然,这些工作除专职招标机构,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是难以胜任的。理论和实践都说明,合理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分工,也是一种生产力。
4.4 专职机构是实现招标“程序正义”价值的有效载体
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它通过法律规定一套程序,保证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能够公开透明、有序竞争、高效实施。作为一种程序,应该从哲学高度来理解其价值。笔者综合理论和自己的体会,将招标投标制度的价值归纳为 维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控权(控制公共采购中的自由裁量权)、经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正义(程序正义)等四个方面。其中的程序正义概念是从法学理论中引伸出来的。大家知道,在选择中标商时,由于评价标准是多元的,具体评价的人又有许多且每个评价人对每个评价标准的把握尺度(隶属函数)也不同,因此评定的结果不可能统一,也不会是“唯一”的。对于社会生活中类似评标这样的多元决策,人们首先相信: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因此他们往往不是从决策结果上直接判定其对错与是非,而是从决策程序上来间接地判定决策结果,只要决策程序是正确、合法的,其决策结果即使是非优解也容易被认同和接受,反之则相反。这就是招标“程序正义”价值的现实解释。其实,据我的观察,当前之所以能有许多采购项目进入招标的“笼子”,除了政府的强制性推动外,很大原因来自于招标“程序正义”价值的力量。因为公共采购项目的“当家人”毕竟吃的是“公家饭”,必须顾及公众或群众的认同程度和舆论的压力,而其他的招标价值则可以完全不考虑或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但是,就公众或群众的认同程度来分析,显然委托专职机构招标要优于业主自己组织招标,即前者更容易实现招标的“程序正义”价值。
结语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两年多来,招标投标事业得到蓬勃发展,招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且理论和实践都证明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采购方法,已逐渐深入人心并成为公共采购方式的主流。与此同时,招标机构也乘势而上、遍地开花,在促进招标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明显地呈现出良莠不齐、无序竞争的不良趋势。为了能够在将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工程招标机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
(1)减少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增强市场意识,从物质上和心理上做好市场经济固有的残酷竞争的心理准备。
(2)树立法律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如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一味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而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招标活动的公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招标质量,而且也损害了自己的信誉。
(3)增强自身素质,发展壮大自己的技术力量,发挥自身优势,以技术取胜,以服务水平取胜。
总之,只有壮大自己,才能在无情的竞争中凸显和生存。同时必须勇敢地接受来自当事人、行政、司法和社会的监督,才能伴随着我国招标投标事业不断发展的步履与时俱进。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工程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在政府的引导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逐步规范。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保证招投标制度的顺利运行、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作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员,有责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二、施行招标投标法的意义和作用
(一)施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的决策者,又是微观经济的直接经营者,包揽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事务。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主要解决由谁来承揽工程的问题,通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投标政策调整实现对建筑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与经济调控属于间接调控手段,是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我调解的良性运行机制,对整个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促使建筑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科学性、规范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招投标的原则,而“择优”则是招投标的最终目的。招标投标制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净化了建筑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企业内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树立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实现了对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三)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打破了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规范了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四)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基本形成了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全面降低工程造价,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保护了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条款口径不一致,招标范围未明确,具体工作不易操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实际工作中《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实施的地方法规与法规条文之间,以及地方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间还存在着条款口径不一,法律依据不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把涉及公众安全作为要进行招标的要件,但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也只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同时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列入招投标范围,没有把股份制、私营企业投资的厂房(有的项目影响公众安全)列入涉及公众安全的招投标范围。由此法规、条文之间的矛盾,给招标投标实际工作造成操作上的难度,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二)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或政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来,为了政绩要求,一些工程施工图未出齐就提前招标确定承包商进场施工;为了政府形象工程,一些工程采用方案招标方式,违反了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遗留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出现决算纠纷等问题。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时,往往采用招标领导小组意见而忽视专家的评标意见,擅自作出评标结果的决定。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挂靠公司现象严重。邀请招标只邀请三家投标单位,由于挂靠等因素,致使招标流于形式。目前,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较少,行政干预、既招标又监督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没有真正使监督工作与工作分离,存在“中介不中”现象。
(三)我国现有的建设体制不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这些管理部门集管理、监督、服务于一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这是一种同体监督的行政体制,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
(四)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评标存在着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目前,招标文件不够规范,评标办法欠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评委在技术评标的评审过程中,“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专家结构不够合理,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对技术标的理解不够深、评标结果科学性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大。评委专家库人才比较缺乏,有的专家库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评标专家整体水平不高,有的评委缺乏具备的职业道德,评标专家评标责任心不强,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人存在问题形式多种多样
1.招标人(业主)方面:(1)规避招标。主要表现为一是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成几个小项目或分项实施;二是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时间紧等各种借口申请邀请招标,达到让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2)暗箱操作。主要表现为一是量身定做招标条件,提高投标资质等级或设置门槛来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选择“听话”的招标机构来代替运作,招标机构为得到业务对招标人言听计从。(3)干预评委,左右评委。
2.投标人方面主要存在串标、围标、陪标、挂靠投标的问题。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设置一些歧视性的条款来排斥其他投标人;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由围标人承揽工程。三是是以分包、转包谋利。有的投标人中标后就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取高额管理费或赚取差价。
3.招标机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有的招标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四、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健全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招标投标法》,抓紧修改那些与法律存在不同的内容以及条文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并针对现实问题制订切实可操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00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以及2000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宣传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意义,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提高全社会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意识。
(三)完善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
实行招标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作用,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政府只负责监督,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主动现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市场运用机制,一些发达国家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担任政府投资工程在建设期间的业主,直接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建成后再交有关使用部门管理。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改变政府直接插手和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改变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
加强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在制度上和技术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招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四)积极探索推行科学的招标评标方法,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及水平。
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施工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市场预测、技术水平、装备能力、材料信息、队伍素质等自主报价。在评标方法原则中,评委评审过程除了审核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和技术标,应对在施工应用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投标给予加分,招标应予以奖励,进而带动科学技术在招投标工程中的发展。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严格评委审查考核制度,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五)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案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行为。
招投标各方主体要对招标投标提高认识,依法办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竞争。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卖图签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纠正和查处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纠正和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行的行为;纠正和查处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等等,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科学实施,关系着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建筑行业能否健康蓬勃的发展。因此,采取相关对策措施解决招投标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和行为,健全完善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2000]34号).2000.05.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2000.05.
[3]于广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06.
不再招标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报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项目。目前,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只是对重新招标作了明确的规定,对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核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这为减少一个项目多次招标,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对招标人采用何种方式选择承包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给招标人随意选择承包商、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容易损害招投标相关方的权益。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规定,规范不再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选择承包商的行为,维护招投标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重新招标后可能出现的情形和招标人选择承包商可能出现的情形
(1)重新招标后可能出现的情形(不包含招标成功的情形)。1)重新招标后仍没有投标人参与投标;2)重新招标后只有1家投标人参与投标;3)重新招标后出现2家投标人参与投标;4)重新招标后出现3家及以上投标人参与投标,而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达不到3家及以上的。(2)招标人选择承包供应商可能出现的情形。1)对于出现重新招标后仍没有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承包商通常由招标人自行寻找,与选定承包商签订合同;2)对于出现重新招标后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但仍少于3个的,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怎样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承包商,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凭招标人的主观意愿,招标人就可能与投标的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不再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承包商带来的弊端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再招标项目招标人如何选择承包供应商,行业监管部门也没有建立对招标人选择承包商的约束机制,招标人在选择承包商过程中容易带来以下弊端:(1)容易造成暗箱操作。不再招标项目是经公开招标信息,而中标结果公示多数是以流标的形式,招标人选择承包供应商一般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包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如资质、承包价格等)没有公开。(2)容易损害参与投标人的权益。不再招标项目多数是有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只是未达到3个及以上不能满足开标条件而造成的,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招标人必须从参与投标人中选定承包商,招标人又不用承担参与投标人投标成本补偿及相关责任,招标人就可以从参与投标人以外选定承包商。(3)容易造成政府投资资金流失。招标的首要目的是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效率是通过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所获得的,而不再招标项目,一些招标机构知道参与项目的投标人不足3个时,一般不组织开标活动,招标人就无法知道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只是招标人与其意向的承包商之间协商承包价。(4)对建设项目监管带来难度。招标人选择承包商的相关信息不公开透明,在档案资料上难以反映不再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料及专家方面的意见,监管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相关招投标资料难以审查。
三、规范招标人选择承包供应商的建议
(1)建立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的机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38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多数是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在启动重新招标前,招标机构应协助招标人认真分析项目招标失败的原因,查找招标过程中存在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问题,特别是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评分标准的设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监管部门备案。(2)行业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重新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行业监管部门应强化对重新招标项目监督管理,在招标机构重新招标公告前,应将重新编制的招标文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和评标方法的合理性,对一些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真正达到重新招标的效果。(3)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强化招投标的管理工作。首先,改变工程建设项目只招标公告的习惯做法,在招标公告的同时对外公开所有招标资料,以便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关注并全面了解项目信息,减少不再招标项目的发生;其次,改变不再招标项目公布中标结果通常没有具体的承包单位的习惯做法,应将招标人选定的承包商单位信息、商谈价格、建设工期等内容进行公示,以便于社会监督。
四、不再招标项目招标人确定承包商的实践与探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说明两层含义:(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2)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特别法的规定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反之当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由此可得,《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近年来,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标采购工作中,融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范了招标采购程序,提高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效率,并对工程建设项目重新招标后未达到3个(含)以上或经评标委员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以海曙区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海政办[2011]132号),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具体规定:1)重新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仍只有1家投标商,由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未实质性响应的,采用由投标人进一步补充投标方案后再进行重新报价,并形成专家谈判小组意见,作为招标选择承包商的依据,原则上不得另行选定承包商。2)重新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仍只有2家投标商,由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认为2家投标单位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征求2家投标单位意见后,报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3)重新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出现3家或以上投标人,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只有2家投标单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报监督部门同意,按照原招标方式继续进行。因此,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相融合的规定,完善不再招标项目招标人选择承包商制度。
参考文献:
[1] 袁炳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M].中国计划出版社.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建设。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由于当时许多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的人才和技能,为满足项目单位的需要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应运而生。
随着招标事业的不断的发展,特别是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的法规以后,我国相继出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政府采购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等方面的专职招标机构。这些招标机构作为专职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和较发丰富的招标经验,能为招标人提供招标采购服务,对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介绍
1.招标的内涵
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对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注:在我国,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属于国际招标范畴)、材料采购,向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依法独立开展招标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招标人的一种专业化服务行为。
2.招标机构的资质管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招标资格,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认定 具体认定权限和工作的范围如下:甲级最后资格的认定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定,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认定由各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工程投资的额度甲级不限,乙级不得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暂定级不得超过 6000万元人民币。
2007 年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与 2000 年的办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进入门槛抬高;二是监管力度加大具体体现在业绩、专业力量、负责人资格、注册资金、范围等五个方面。
3.招标机构的职责
招标机构职责,是指招标机构在业务中工作任务和所承担责任。《招标投标法》第15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据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1)拟定招标方案;(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3)审查投标人资格;(4)编制标底;(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草拟工程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4.招标机构的权利义务
招标机构的权利:(1)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2)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资质;(3)按规定收取招标费。
招标机构的义务:(1)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3)接受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行招标的意义
(1)有助于建筑市场规范化。
招标在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招标机构通过不断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因此,招标越来越被业主所接受,对规范建筑市场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2)进一步完善政府约束机制。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自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3)以低投资创优工程。
建设工程招标成立以来,一般都能协助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额至最低,同时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随着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思想和综合效益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所接受,招标也进一步协助建设单位在寿命周期费用和综合效益上做文章,以期进一步使建设投资降低,确保以最低投资创最优工程。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全社会的投资效益,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机构发挥的作用
招标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规范化、专业化、中介化方面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政策能力、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1)对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引导作用,有序地维护了招投标各方的权益;
招标投标就其实质上讲,就是合同法中规范的承诺和要约,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由于这种承诺和要约涉及到第三者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从而又带有公法的性质。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投标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起引导作用,有序地维护招投标各方的权益。
(2)对招标业务起指导作用,使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方面得到保障;
招标机构能够在满足招标合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力争使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环节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冲突,并保证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方面得到有效保障。
(3)对招标活动起桥梁作用,为各方提供规范,提高了招投标的工作效率。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监管部门起到“纽带”作用,为各方提供有效而规范性的服务,提高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工作效率。
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建筑业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得到广泛推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项目实施市场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等。
招标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招投标活动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不仅要接受委托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同时也受到职业道德的约束。因此,招标可以更好地体现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性、规范性、公开性。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统一性、完整性决定了该活动操作的周密性、科学性。招标需对招投标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严密地组织和公正有序地管理,这是实现招投标活动经济性和时效性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