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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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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

篇1

对接昭通是云南省下辖的市级行政区,聚居着回族、苗族、彝族等少数民族,拥有丰富的民族文化艺术,为中小学美术提供了大量的教育教学资源。云南昭通,尤其是当地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美术教育,在教育工作者几十年不懈的努力下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较全国其他一些发达地区而言,昭通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美术教育教学尚存在一些差距。为此,昭通中小学美术应积极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实现对接。

一、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与中小学美术对接的意义

中国历史悠久,除汉族以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了丰富的民族文化艺术,书画、泥塑、剪纸、雕刻等都是其宝贵的特色文化艺术。如,云南昭通地区的回族、苗族、彝族等少数民族人民创造了剪纸、挑花、刺绣、泥塑等特色文化。如果在中小学美术中渗透这些资源,在课堂上将两者完美对接起来,就能让学生从小接触、感受、学习昭通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促使他们在增长知识、拓展视野的同时发展认知能力,丰富审美体验,培养他们热爱家乡、热爱民族的信念,促使他们积极树立民族自信心与自豪感。与此同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与中小学美术的对接,还能进一步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增加美术课程的内涵性、趣味性,从而加强对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充分开发、利用,让学生理解其深刻的内涵,进而使少数民族特色文化艺术能通过中小学美术进一步传承下去。

二、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与中小学美术实现对接的策略

其一,构建中小学美术乡土教材。昭通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从小就生活在浓郁的文化艺术氛围中,对少数民族美术文化耳濡目染。如,苗族、彝族的一些小姑娘从六岁左右就开始跟着祖母、母亲学习刺绣、挑花,十几岁就开始准备自己出嫁时的刺绣嫁衣、嫁妆。所以,实现中小学美术与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接,在美术课堂上为学生讲解当地的美术文化,会使学生对美术学习更感兴趣。因此,昭通要想改进中小学美术教育,就应积极依据各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历史编写乡土教材。如,在实际工作中,教育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内涵、制作特点、美学意义及其与人之间的关系等,并注重将一些美术名作、少数民族民间艺术品等编入教材,使学生能通过乡土教材更加深刻地了解、认识本民族、本乡本土的文化艺术,并不断提高审美能力,促进学生情操与精神的健康发展。其二,创设少数民族的教学情境。按照昭通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美术教师应认真挖掘、整理少数民族美术内容,在课堂上为学生展示大量的、学生容易接受的、色彩鲜明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品,促使学生能近距离接触、感受昭通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如,教师为学生布置一个昭通风情版画作品展的活动,将一些富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泥塑、乐器、刺绣等穿插在版画作品展览中,为学生营造浓郁的文化艺术氛围;教师也可在画室的墙面上为学生布置一些回族、苗族、彝族的刺绣图案、乐器等艺术作品,以调节课堂学习氛围,为学生创设充满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风情的美术教学情境。此外,教师还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进的教育信息技术,把体现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相关音频、视频等资料制作成多媒体课件,并通过课堂展示给学生,促使学生在教室内也能欣赏到昭通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艺术,从而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少数民族美术的兴趣与热情。其三,有机结合欣赏教学与实践。通过欣赏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之美,中小学生能了解当地传统的手工艺表现题材和创作方法;通过了解本土传统的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就能在创作实践中逐渐形成判断能力、审美能力。同时,学生在欣赏传统少数民族美术作品过程中可按照不同的内容表达自己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看法,并学习使用美术语言将自己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强烈情感抒发出来,在拓宽眼界的同时增强鉴赏能力、表达能力。如,在美术欣赏教学中,教师将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引入美术课堂,并鼓励学生积极实践,表达对美的真实体验,从而通过实践掌握使用各种传统工具的方法,体验少数民族美术制作的乐趣,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践自己的构思、创意等,逐渐增强学习自信。中小学美术教师应正视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价值与魅力,积极实现它与中小学美术的对接,让学生从崭新的视角对民族文化艺术的内涵进行审视,并加深理解。结语在人类社会众多的文化艺术中,美术一直是重要的瑰宝,是民族文化得以传承的重要手段。作为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中小学美术教学应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探索与研究,通过实现中小学美术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接,让学生感受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无穷魅力,从而做好宣传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工作。

参考文献:

篇2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04-0251-02

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与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少数民族文化作为一种神话或想象性资源,在新时期以来不断浮现于受众的阅读和视听空间”。①少数民族文化自身具有的独特魅力和文化认同,使得它需要其他介质帮助其搭建一个平台去完成传承的使命。影像以其形象直观的特点,成为了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首选。冯小宁执导的《红河谷》不仅描绘了青藏高原的秀丽风光,更向观众展示了藏民族的民俗风情。影片通过一场战争来讴歌藏族人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尊严的爱国精神和民族精神,在升华民族情感的同时,以影像传播的方式传达出藏民族的传统文化,让人们对遥远而神秘的藏民族有了直观的了解。

一、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困境

“文化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根本核心,同时也是这个民族发展的根本动力,文化的繁荣与否制约着民族的发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直接关系到民族的存亡。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可谓千姿百态,魅力十足,是中华民族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世界文化宝库中的奇葩。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与传承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②少数民族文化的精华部分所蕴涵的哲学意识、道德观念和艺术见解,在培育民族的优秀精神品格方面起着其他方式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就好比是砖瓦,共同垒起来便成就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因而少数民族文化是绝对不能缺少的。

在国家一系列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下,少数民族同胞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却在逐渐流失,文化的传承成了目前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在追求经济发展时,仍面临二难困境:一方面如果加快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入经济全球化的链,必然会加剧生态与传统文化不可持续的危机;另一方面,如果放慢发展经济与工业化的速度,又会加大与较发展地区的差距,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③无数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濒临失传,很多少数民族甚至正在面临即将失语的困境。众所周知,语言与文化相互依赖、相互影响。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文化的基石,没有语言,就没有文化。反向来看,语言又受文化的影响,反映文化。可以说,语言反映一个民族的特征,它不仅积淀着该民族深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且蕴藏着该民族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现代社会中,无数少数民族同胞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学习汉语的过程中,逐渐遗忘了本民族的语言,这是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中一个很大的遗憾。文字的传承对于文化研究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无论是文字还是图片的形式,都可能存在着对少数民族文化理解方面的误区。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文字或图片记录的载体可能会慢慢老化,甚至可能会存在遗失、损坏等问题。因此,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影像记录成为少数民族文化“活态”传承的渠道

活态传承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以文字、音像、视频的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方方面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原生态”的保护。只有活态传承才能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的。

在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过程中,文化的传承意义重大。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方式多种多样,“博物馆”式的记录确实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及传承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文化毕竟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生存与生活中形成的产物,即便是口与口的传播中都有可能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影像的记录因为为少数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提供了可能。通过影像资料,人们可以更加真实地了解少数民族文化,避免前人的思维定式。这种“原生态”的记录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拓宽了思路,民族文化的传播显得更加全面而客观。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数民族人口涌向都市,留在本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人口越来越稀缺,而外来者对少民族文化的理解又存在着文化上的隔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活态”传承对于民族文化的继承发展十分重要。就好比一个人学习一门语言,仅靠书本上的知识学习起来会很吃力,但如果他身临其境,主动来听、说这门语言,那么很快他就可以成功。其实,文化的传播也是如此,人们一般更容易接受的是活灵活现的事物,而不是照本宣科的“死知识”。例如纪录片《云朵上的民族》,就用影像的形式展现了羌族神秘的祭祀文化。片中真实记录了羌族的“儒节”,在纪录片的镜头下,无论是祭山会还是羊皮鼓、羌戏、特技表演等,都以一种活灵活现的真实状态展现出来。特别是在展现羌族舞蹈和羌族戏剧的过程中,运动镜头的使用为少数民族艺术的传神再现增添了魅力。“动与静的关系是纪录片镜头语言艺术中重要的标志,运动镜头可以使纪录片更好、更直接地向客观事实所靠近。”④于是,在拍摄祭祀山神的场面时,纪录片镜头的运动模式对羌戏、萨朗舞、羊皮鼓舞、特技表演等进行了富有生气的展示。有时候利用摄像机的运动镜头来完成对环境的介绍或对动作和节奏的展示;有时候又运用摇臂和升降镜头来全面呈现羌族舞蹈的整体氛围。可以说,在原汁原味地展现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方面,纪录片确实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三、对少数民族文化“活态”传承的思考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文化濒临困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原生态民歌,消亡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有的甚至是整个品种的灭绝。产生于人们日常劳作的东北森林号子、嘉陵江号子,随着人们生产方式的改变,现在会唱的也屈指可数了。因此,以一种旁观者的姿态来真实记录少数民族文化,还原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是目前值得大力推进的文化传承策略。

任何文化都离不开传播,少数民族文化也不例外。身处现代社会的人们不能够仅仅停留在口耳相传、文字记录等一系列传统的传播方式上,而应该发挥视觉传播优势,拓展民族文化交流途径。“视觉文化资源的开发、建设,能够帮助传播图片语言的局限,开阔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途径。”⑤因此,传承少数民族文化,既需要利用影视媒介,也需要借助网络推广。在传播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原生态”性,注重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理解和深度挖掘,尽量避免理解上的误区和变相的毁坏,使少数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得以真正实现。

注释:

①周根红.全球化时代少数民族电影的民族文化境遇[J].民族艺术,2009(1).

②毛泓.论电视与当代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与传承――以“央视春晚”为例[D].重庆:西南大学,2011.

③温开照.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思考[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3).

④[美]迈克尔・拉毕格(MichaelRabiger).纪录片创作完全手册[M].何苏六等译.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5.

⑤罗兰.现代影像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播[J].中国传媒科技,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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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从立法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时所适用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绝大部分来自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除此之外,各类中央或地方的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有关的各种规章也被作为法律依据。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过程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既体现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坚定决心,又表明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

(二)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 权利主体难以认定

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权利主体,这与知识产权法同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众所周知,任何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的形成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漫长的积累以及数代人的传承。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时往往存在各类意想不到的问题:第一,通常来说,在进行知识产权认定时,时间和独创性的认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却与之相反,其形成过程往往需要不断修改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更加充实与丰富,因此,其价值通常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使得独创性认定非常艰难。第二,权利主体的认定十分困难,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并不是一个人创造的结果,它是由少数民族民众在特定的地区不断创新的产物。因此,要想确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主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三,无法明确地界定权利救济的性质。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认定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究竟属于公权力还是私权利成了一大难题。当民族传统文化享有权遭受侵害时,通常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这样的方式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如果采用公权力来解决问题,则会使得个体的享有者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这就使得权利的救济陷入两难的境地。

2. 保护范围不够广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44条第1款规定:当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若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也符合应用。第2款规定: 对于传统的医药抑或是工艺美术进行保护时,如果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抑或是其他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参考相关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仅仅只作为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明确地规定: 国家应当全力保护超过百年历史,工艺精良,制作程序完好无缺,使用纯天然原料,富有民族特色,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到极高的赞誉的手工艺品种以及富于技巧性的工艺。但遗憾的是,这一条例使用的是认定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传统工艺美术等都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除此之外,此条例还对传统的美工技艺实施保密措施,以确保能够从根本上对工艺起到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13条中规定:各级政府尤其是主管文化的单位应该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了国家明确规定需要依法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余所有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向公众公开,方便公众查找和阅读相关信息。所谓的依法保密表示的是假若档案中的有关资料信息涉及到我国的机密,此时应该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保密。

3. 商业化开发导致对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

商业化表示的是由于开发当地特有的少数民族文化抑或是传统工艺而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参观,从而使得当地的文化旅游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当地的社会关系受到市场的影响,因此,旅游目的地的各类能够吸引旅游者的少数民族工艺的商品都被大众自然而然地贴上了商品的标签,并且使得淳朴而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从积极的角度看,大量外来旅游者的进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当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从消极的角度看,外来旅游者的进入将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当地的少数民族文化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巨大的变化。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会导致原本淳朴的少数民族文化向庸俗化发展,从而导致传统的艺术文化被歪曲篡改。除此之外,这样的行为也会使得传统技艺持有者的名誉遭受到极大的侵害,同时还会使传统文化无法完好无缺地展示在公众面前。在文化产业化进程中,这种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严重地损害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约。

4. 执法力度不够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对其保护不够有效。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法制建设较为落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健全,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当地传统艺术文化档案及数据库,并未建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项目名录,导致目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在当地形同虚设。同时,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落后,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投入不足,相关的保护措施难以得到落实,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常常流于形式。第二,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对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商业化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没有规定惩罚措施。在大部分情况下,仅仅是通过一些舆论来监督开发者进行整改,而对其过度商业化开发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惩戒行为。这也导致近年来存在大量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违法和犯罪现象的出现。

二、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一) 加快民族地区立法,明确权利主体

当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假如站在民商法的视角思考,在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时应当尽可能地从中央和地方的角度出发,在国内应当尽可能地创建一个体系完善、结构严整的权利主体认定机制。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权利主体的认定这一问题,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建设远远超过了国家,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保护了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新疆、四川凉山、阿坝等地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能够更好地得到认定。因此,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和权利救济的方式上,可以由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来加以明确。这是因为民族地区往往对于本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更为了解,对于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更为有效。

(二) 与其他法律衔接,扩大保护的范围

针对目前法律适用范围存在漏洞的问题,可以通过与民商法中的其他法律进行衔接来解决。第一,可以与 《专利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少数民族的传统技艺也紧跟时代的潮流不断改良创新,使得产品越来越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此类少数民族传统产品便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传统工艺产品的制作流程不会对外公开,只有某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掌握这样的技艺,这些技艺的传承者便可以通过创新和改革向国家申请专利。第二,可以与 《商标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使得这些经过上百年历史传承留下的传统技艺通过商标法的保护得到更好地延续和发展。第三,应当与 《著作权法》 以及国家正在积极修订的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 《著作权法》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效用,将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别集结成册,使其得到更好地传承及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则可以真正从根本上使得各种传统技艺得到更好地保护。第四,从涉及范围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很难使传统技艺的主体得到保护,只能保护其客体。除此之外,当前我国正在施行的知识产权法也对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其余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民商法的管辖范围。

(三) 建立利益共担机制,防止侵权行为

针对目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过度商业化开发带来的侵权问题,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同时创建一个科学实用的利益共担体系,通过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共同支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朝着更好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除此之外,为了使得少数民族文化继续发展、创新和传承,国家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这些优秀的传统技艺建立信息档案,既要鼓励这些传统技艺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速创新,并且积极保护其创新成果。此外,还应当深入保护这些传统技艺的智力源泉,使得传统技艺能够源源不断地向前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商业开发,少数民族技艺的传承者可以从生产出来的商品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开发绝大多数都存在过度商业化的情况,这种开发趋势是无法阻挡的,但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技艺和创作,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减少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行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四) 加强执法力度,减少违法行为

篇4

红水河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部,为西江上游的别称,自西而东横穿广西中部,全长659公里。至柳州地区象州县石龙镇与柳江汇合后改称黔江,其流域面积达63162平方公里,约占广西总面积的37.4%。这里聚居着壮、汉、瑶、苗、侗、水、仫佬、毛南等8个世居民族,有“民族长廊”之称。该区域的少数民族文化丰富多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广西红水河流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及旅游开发价值

1.概况。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在广西红水河流域,居住着壮、汉、瑶、苗、侗、彝、水、布依、仫佬、毛南、回、仡佬等12个民族。其中,壮、侗、水、布依、仫佬、毛南和仡佬等壮侗语少数民族世居在此。广西红水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民间文学类、民间舞蹈类、民间音乐类、民间手工艺类和民间节庆类。其中,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壮族刘三姐歌谣;民间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壮族蚂拐舞、壮族舂榔舞、瑶族长鼓舞、铜鼓舞、苗族芦笙舞等;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壮族的“三顿欢”、侗族大歌和壮族师公戏;民间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壮锦、瑶族服饰、贡川沙纸制作工艺和毛南族花竹帽编织工艺;民间节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壮族的蚂拐节、三月三歌节和牛魂节,瑶族的盘王节和祝著节,苗族的苗年和芦笙节,毛南族的分龙节,仫佬族的依饭节、走坡节和二月社。

2.旅游开发价值。广西红水河流域作为我国大西南一个重要的民族走廊,原生态民族文化丰富多彩,拥有数量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特色鲜明。加上喀斯特地貌地区特有的溶洞、崖滩和山色湖光,形成了一个特质突出的生态旅游区。该区域旅游资源丰富,资源的体验性强,能开发成娱乐身心的文化旅游产品。

目前,广西红水河流域旅游发展的类型有:旅游城市、旅游县、A级景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文物(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旅游示范点。

二、旅游开发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对于广西红水河流域而言,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可以使该流域的旅游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又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1.旅游开发本身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要发展旅游就要注意对其的保护。广西红水河流域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势必要重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该区域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并做好该区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保持其独特性和多样性,有利于当地的旅游发展。

2.旅游开发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古老的非物质文化的生息繁衍,靠的是人们的积极参与和主动传承。随着时代的发展,客观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改变。依托旅游开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经济价值开发出来,把资源转化成为产品,使之走向市场,形成产业,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被关注度。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中人对它的认同感、自豪感,吸引更多的人积极地继承发展。对于旅游业而言,也可以在静态的旅游景观中增加动态的元素,增加旅游的吸引力,从而实现互动双赢。

3.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影响。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居民之间相互影响,其中后者处于相对弱势。随着旅游者的不断涌入,带来了与当地截然不同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冲击着当地居民尤其是年青一代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随着他们接受现代文明能力的增强,文化习俗却在逐渐弱化。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 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民间风俗及文化习俗的外部大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为了满足旅游发展的需要,该区域十分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这种投游客所好的保护方式,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嫌。

三、旅游开发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谐发展的途径

如何趋利避害,既能让广西红水河流域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旅游开发所用,又能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是摆在我们眼前的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1.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才是旅游开发的一项重要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属于哪个个人的,而是一定族群的共同财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上,政府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成为公共文化政策的一部分。而广西红水河流域大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也比较重要。对于如何促使这两者和谐发展,政府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科学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是政府对旅游目的地旅游业的发展规划、资源开发与经营模式及开发步骤,尤其是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建设的总体指导、总量控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政府科学地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做好旅游规划,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旅游开发中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关保护性的政策。

(2)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鉴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不足的现状,如何多渠道吸引民间社会资金,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对此,我们应充分调动政府、社会两方面的力量,建立相应的投资渠道和资金扶持机制,由政府发起,通过各种方式多渠道吸收民间的资金。

(3)开展专项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有效的保护应该是在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准确了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甚至设立专门的机构来主持和开展工作。鉴于此,基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由政府来主持这项工作是最为合适的。

广西围绕“广西红水河流域铜鼓艺术”,制定了铜鼓艺术资源普查方案,设计和印刷了《广西红水河流域铜鼓艺术普查表册》,在项目所在地河池市举办了“广西红水河流域铜鼓艺术普查”培训班,培训了河池市8个县市区的文化馆、文化站普查人员100多人。在东兰、南丹、天峨、巴马建立11个铜鼓艺术传习馆,在10所小学设立铜鼓艺术传习班,建立了东兰县长江乡兰阳村周乐屯和南丹县里湖乡蛮降屯、化桥屯、化图屯铜鼓艺术生态保护村。此外,还将重点建设刘三姐歌谣展示中心、三江侗族艺术传承基地、京族文化展示基地、贺州瑶族服饰展示等基地。

2.重视社区的参与。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对传承人的保护是关键。这就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当地群众的参与才能收到实效。红水河流域大多属于贫困地区,居民生活水平不高。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重视社区的参与,使得社区居民直接进入到旅游业的规划、开发和经营中。同时,将旅游发展与新农村建设、扶贫等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社区居民在旅游开发与发展中得到切实而合理的利益,一方面能够使得他们积极地投身于旅游的发展,利于旅游氛围真实性的塑造;另一方面还能够唤起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热爱,增强他们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力,从而自觉主动地对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

3.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由于政府、企业、当地民众以及游客等各利益主体的诉求不同,加剧了他们之间的碰撞,进而容易引发矛盾,这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共赢来达到旅游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对于旅游价值链中,当地民众属于弱势群体,应多加重视。一方面要重视他们对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和实际感受,另一方面要想办法给予扶持。在进行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敏感性问题方案的设计时,要重视对当地民众意见的搜集。这对于重新审视旅游开发和发展中的问题,保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按照“合理而适当”的分配原则确立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利益分配中不回避少数民族聚居区旅游价值链上各参与者在能力和贡献上的合理、恰当的差别。所谓“合理”就是指旅游利益分配能够符合并满足县域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尤其是当地居民的旅游参与利益获得,有利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改善和能力提高。而“恰当”则是指每个参与者以自己在参与旅游业过程中的能力、贡献的差异,得到自己相应的利益回报。在此,当地政府应该特别力保贫困居民、低收入者的利益获得,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开发所需要的一项重要资源。要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重视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要求开发与保护并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少数民族群众,受制于外部社会大环境。对它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和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收到实效。要通过有力的政策及措施,鼓励、引导和支持民间组织、社会各界及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积极投身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参考文献:

篇5

一. 少数民族音乐的史学地位及价值

我国光辉灿烂的音乐文化,是各民族音乐文化互相交融、互相吸收、互相促进的结果。少数民族音乐为中国音乐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源远流长的少数民族音乐,记录着先辈们的劳动业绩,表现出人民在音乐上的创造才能,反映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

1、少数民族音乐是中国音乐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音乐都具有悠久的历史。纵观我国古代音乐的发展历程,从先秦至晚清的各个历史时期,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在中原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纵观我国的音乐史,无论是有文字的还是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都有流传下来的本民族音乐。哪一个时代的民族音乐文化交流频繁,哪一个时代的音乐就会得到发展。我国的音乐史应当是包括少数民族音乐在内的音乐史,少数民族音乐在中国音乐的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缺失了少数民族音乐的中国音乐史是不完善的。

2、少数民族音乐无可替代的史学价值

现今少数民族地区的音乐文化,不仅具有娱乐、审美的价值,对音乐史学研究而言,更具有其他史料所无可替代的“逆向考证”价值,以现存少数民族音乐为基础,追溯考证音乐历史的方法,在乐器和器乐形式的研究中和在音乐本体形态中都有所表现。

少数民族音乐不仅可以为音乐史的研究,提供“逆向考证”的资料参照,人们还可通过对某民族音乐的研究,明确民族的族源关系,以及民族间分化、融合的历史进程。此外,许多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史诗性歌曲,更是民族文化的创造与凝结,是本民族风俗信仰、社会组织、经济形态等因素的集中体现,在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二、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对大学生民族精神的陶冶

1、增强大学生的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

丰富多彩的民族音乐文化,是千百年来各民族文明积淀的结果,在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安定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民族精神、思想、感情、意志、行为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认为“美能超越实际,通过它可消除人的损人利己观念与功利主义观念。”音乐艺术之美不仅令人陶醉,更使人在审美过程中忘却现实功利得失,进入纯真的情感世界。在这一审美过程中,学生的思想情感、道德规范和理想追求,都将注入为音乐所承载的民族情感,极大地增强大学生的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在当前提倡中华母语文化音乐教育、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建立面向世纪面向世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音乐教育体系,就不可能抛弃少数民族音乐的丰厚传统,抛弃民族音乐文化在教育中能够发挥的巨大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明确这一点,对培养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的一代新人,保持国家民族的独立兴旺,都有着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增强大学生的民族精神

中国音乐教育的发展强大,离不开开拓进取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作为精神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构建新一代人的文化观念、思维方式、人格定位及各种精神气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也就是文化的民族性。中华游牧民族对中华民族的伟大贡献,最主要的就在于精神文化层面刚强、进取的民族性格,是创造和支撑中华文明的支柱。因此,大学生应当通过了解、学习少数民族音乐,更多的感受少数民族的文化及其蕴藏在里面的强悍、进取的游牧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不断激励大学生勇于开拓、勇于进取,锻炼成刚毅顽强的性格,掌握控制自己的命运,从而使中华民族更加强大,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三、少数民族音乐审美价值对公共艺术教育的启示

1、教学过程中的审美体验

对于大学生来说,通过音乐感受生活中美的哲理,感受少数民族人民崇尚美、追求美的圣洁情怀,以及古朴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审美情趣,是具有潜移默化的审美功效的。这种源自少数民族音乐自身的、与人类本性相一致的内在感染力,是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无法比拟的。

对于本地的大学生来说,学习家乡的本土音乐,是母语音乐教育的一种体现,会使他们更了解家乡和热爱家乡,形成对家乡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意识。而对于外地来就读的大学生来说,这种学习会让他们开阔文化视野、了解当地富有地域个性的艺术形式,认识到中国地域文化的丰富多彩。

2、课余活动中的审美体验

民族传统的节日文化,都包含内容丰富的音乐活动,音乐在其中无不体现出强大凝聚力,这种功能绝非任何行政手段所能比拟。我们如果能够对民族音乐文化的深刻感召力有充分认识,将其自觉引入公共艺术教育的课堂,或直接引导学生亲身参与到这些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节日活动中来,无疑可极大地增强学生尤其是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美好情感。起到一般思想道德教育所不能实现的效果。

结束语:

在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中,各民族音乐别具特色,既相互交流借鉴,又各自发展,形成中华音乐文化百花盛开,姿态万千的多彩景象。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有着重要的史学价值、美学价值和多元丰富的特点,这些都为普通高校在公共音乐中开展以“中华民族母语”为主题的教育,提供了独特而丰厚的文化资源。国外许多国家在民族音乐文化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同样为我们在公共艺术中开展少数民族音乐教育,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参考文献:

[1]杜亚雄。《少数民族音乐史是中国音乐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音乐》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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