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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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昭通是云南省下辖的市级行政区,聚居着回族、苗族、彝族等少数民族,拥有丰富的民族文化艺术,为中小学美术提供了大量的教育教学资源。云南昭通,尤其是当地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美术教育,在教育工作者几十年不懈的努力下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较全国其他一些发达地区而言,昭通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美术教育教学尚存在一些差距。为此,昭通中小学美术应积极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实现对接。
一、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与中小学美术对接的意义
中国历史悠久,除汉族以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了丰富的民族文化艺术,书画、泥塑、剪纸、雕刻等都是其宝贵的特色文化艺术。如,云南昭通地区的回族、苗族、彝族等少数民族人民创造了剪纸、挑花、刺绣、泥塑等特色文化。如果在中小学美术中渗透这些资源,在课堂上将两者完美对接起来,就能让学生从小接触、感受、学习昭通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促使他们在增长知识、拓展视野的同时发展认知能力,丰富审美体验,培养他们热爱家乡、热爱民族的信念,促使他们积极树立民族自信心与自豪感。与此同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与中小学美术的对接,还能进一步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增加美术课程的内涵性、趣味性,从而加强对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充分开发、利用,让学生理解其深刻的内涵,进而使少数民族特色文化艺术能通过中小学美术进一步传承下去。
二、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与中小学美术实现对接的策略
其一,构建中小学美术乡土教材。昭通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从小就生活在浓郁的文化艺术氛围中,对少数民族美术文化耳濡目染。如,苗族、彝族的一些小姑娘从六岁左右就开始跟着祖母、母亲学习刺绣、挑花,十几岁就开始准备自己出嫁时的刺绣嫁衣、嫁妆。所以,实现中小学美术与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接,在美术课堂上为学生讲解当地的美术文化,会使学生对美术学习更感兴趣。因此,昭通要想改进中小学美术教育,就应积极依据各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历史编写乡土教材。如,在实际工作中,教育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内涵、制作特点、美学意义及其与人之间的关系等,并注重将一些美术名作、少数民族民间艺术品等编入教材,使学生能通过乡土教材更加深刻地了解、认识本民族、本乡本土的文化艺术,并不断提高审美能力,促进学生情操与精神的健康发展。其二,创设少数民族的教学情境。按照昭通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美术教师应认真挖掘、整理少数民族美术内容,在课堂上为学生展示大量的、学生容易接受的、色彩鲜明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品,促使学生能近距离接触、感受昭通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如,教师为学生布置一个昭通风情版画作品展的活动,将一些富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泥塑、乐器、刺绣等穿插在版画作品展览中,为学生营造浓郁的文化艺术氛围;教师也可在画室的墙面上为学生布置一些回族、苗族、彝族的刺绣图案、乐器等艺术作品,以调节课堂学习氛围,为学生创设充满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风情的美术教学情境。此外,教师还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进的教育信息技术,把体现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相关音频、视频等资料制作成多媒体课件,并通过课堂展示给学生,促使学生在教室内也能欣赏到昭通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艺术,从而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少数民族美术的兴趣与热情。其三,有机结合欣赏教学与实践。通过欣赏昭通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之美,中小学生能了解当地传统的手工艺表现题材和创作方法;通过了解本土传统的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就能在创作实践中逐渐形成判断能力、审美能力。同时,学生在欣赏传统少数民族美术作品过程中可按照不同的内容表达自己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看法,并学习使用美术语言将自己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强烈情感抒发出来,在拓宽眼界的同时增强鉴赏能力、表达能力。如,在美术欣赏教学中,教师将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引入美术课堂,并鼓励学生积极实践,表达对美的真实体验,从而通过实践掌握使用各种传统工具的方法,体验少数民族美术制作的乐趣,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践自己的构思、创意等,逐渐增强学习自信。中小学美术教师应正视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价值与魅力,积极实现它与中小学美术的对接,让学生从崭新的视角对民族文化艺术的内涵进行审视,并加深理解。结语在人类社会众多的文化艺术中,美术一直是重要的瑰宝,是民族文化得以传承的重要手段。作为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中小学美术教学应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探索与研究,通过实现中小学美术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接,让学生感受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无穷魅力,从而做好宣传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工作。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04-0251-02
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与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少数民族文化作为一种神话或想象性资源,在新时期以来不断浮现于受众的阅读和视听空间”。①少数民族文化自身具有的独特魅力和文化认同,使得它需要其他介质帮助其搭建一个平台去完成传承的使命。影像以其形象直观的特点,成为了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首选。冯小宁执导的《红河谷》不仅描绘了青藏高原的秀丽风光,更向观众展示了藏民族的民俗风情。影片通过一场战争来讴歌藏族人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尊严的爱国精神和民族精神,在升华民族情感的同时,以影像传播的方式传达出藏民族的传统文化,让人们对遥远而神秘的藏民族有了直观的了解。
一、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困境
“文化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根本核心,同时也是这个民族发展的根本动力,文化的繁荣与否制约着民族的发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直接关系到民族的存亡。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可谓千姿百态,魅力十足,是中华民族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世界文化宝库中的奇葩。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与传承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②少数民族文化的精华部分所蕴涵的哲学意识、道德观念和艺术见解,在培育民族的优秀精神品格方面起着其他方式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就好比是砖瓦,共同垒起来便成就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因而少数民族文化是绝对不能缺少的。
在国家一系列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下,少数民族同胞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却在逐渐流失,文化的传承成了目前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在追求经济发展时,仍面临二难困境:一方面如果加快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入经济全球化的链,必然会加剧生态与传统文化不可持续的危机;另一方面,如果放慢发展经济与工业化的速度,又会加大与较发展地区的差距,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③无数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濒临失传,很多少数民族甚至正在面临即将失语的困境。众所周知,语言与文化相互依赖、相互影响。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文化的基石,没有语言,就没有文化。反向来看,语言又受文化的影响,反映文化。可以说,语言反映一个民族的特征,它不仅积淀着该民族深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且蕴藏着该民族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现代社会中,无数少数民族同胞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学习汉语的过程中,逐渐遗忘了本民族的语言,这是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中一个很大的遗憾。文字的传承对于文化研究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无论是文字还是图片的形式,都可能存在着对少数民族文化理解方面的误区。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文字或图片记录的载体可能会慢慢老化,甚至可能会存在遗失、损坏等问题。因此,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影像记录成为少数民族文化“活态”传承的渠道
活态传承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以文字、音像、视频的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方方面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原生态”的保护。只有活态传承才能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的。
在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过程中,文化的传承意义重大。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方式多种多样,“博物馆”式的记录确实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及传承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文化毕竟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生存与生活中形成的产物,即便是口与口的传播中都有可能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影像的记录因为为少数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提供了可能。通过影像资料,人们可以更加真实地了解少数民族文化,避免前人的思维定式。这种“原生态”的记录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拓宽了思路,民族文化的传播显得更加全面而客观。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数民族人口涌向都市,留在本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人口越来越稀缺,而外来者对少民族文化的理解又存在着文化上的隔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活态”传承对于民族文化的继承发展十分重要。就好比一个人学习一门语言,仅靠书本上的知识学习起来会很吃力,但如果他身临其境,主动来听、说这门语言,那么很快他就可以成功。其实,文化的传播也是如此,人们一般更容易接受的是活灵活现的事物,而不是照本宣科的“死知识”。例如纪录片《云朵上的民族》,就用影像的形式展现了羌族神秘的祭祀文化。片中真实记录了羌族的“儒节”,在纪录片的镜头下,无论是祭山会还是羊皮鼓、羌戏、特技表演等,都以一种活灵活现的真实状态展现出来。特别是在展现羌族舞蹈和羌族戏剧的过程中,运动镜头的使用为少数民族艺术的传神再现增添了魅力。“动与静的关系是纪录片镜头语言艺术中重要的标志,运动镜头可以使纪录片更好、更直接地向客观事实所靠近。”④于是,在拍摄祭祀山神的场面时,纪录片镜头的运动模式对羌戏、萨朗舞、羊皮鼓舞、特技表演等进行了富有生气的展示。有时候利用摄像机的运动镜头来完成对环境的介绍或对动作和节奏的展示;有时候又运用摇臂和升降镜头来全面呈现羌族舞蹈的整体氛围。可以说,在原汁原味地展现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方面,纪录片确实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三、对少数民族文化“活态”传承的思考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文化濒临困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原生态民歌,消亡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有的甚至是整个品种的灭绝。产生于人们日常劳作的东北森林号子、嘉陵江号子,随着人们生产方式的改变,现在会唱的也屈指可数了。因此,以一种旁观者的姿态来真实记录少数民族文化,还原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是目前值得大力推进的文化传承策略。
任何文化都离不开传播,少数民族文化也不例外。身处现代社会的人们不能够仅仅停留在口耳相传、文字记录等一系列传统的传播方式上,而应该发挥视觉传播优势,拓展民族文化交流途径。“视觉文化资源的开发、建设,能够帮助传播图片语言的局限,开阔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途径。”⑤因此,传承少数民族文化,既需要利用影视媒介,也需要借助网络推广。在传播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原生态”性,注重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理解和深度挖掘,尽量避免理解上的误区和变相的毁坏,使少数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得以真正实现。
注释:
①周根红.全球化时代少数民族电影的民族文化境遇[J].民族艺术,2009(1).
②毛泓.论电视与当代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与传承――以“央视春晚”为例[D].重庆:西南大学,2011.
③温开照.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思考[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3).
④[美]迈克尔・拉毕格(MichaelRabiger).纪录片创作完全手册[M].何苏六等译.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5.
⑤罗兰.现代影像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播[J].中国传媒科技,2013(8).
作者简介:
从立法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时所适用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绝大部分来自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除此之外,各类中央或地方的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有关的各种规章也被作为法律依据。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过程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既体现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坚定决心,又表明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
(二)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 权利主体难以认定
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权利主体,这与知识产权法同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众所周知,任何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的形成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漫长的积累以及数代人的传承。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时往往存在各类意想不到的问题:第一,通常来说,在进行知识产权认定时,时间和独创性的认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却与之相反,其形成过程往往需要不断修改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更加充实与丰富,因此,其价值通常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使得独创性认定非常艰难。第二,权利主体的认定十分困难,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并不是一个人创造的结果,它是由少数民族民众在特定的地区不断创新的产物。因此,要想确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主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三,无法明确地界定权利救济的性质。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认定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究竟属于公权力还是私权利成了一大难题。当民族传统文化享有权遭受侵害时,通常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这样的方式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如果采用公权力来解决问题,则会使得个体的享有者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这就使得权利的救济陷入两难的境地。
2. 保护范围不够广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44条第1款规定:当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若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也符合应用。第2款规定: 对于传统的医药抑或是工艺美术进行保护时,如果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抑或是其他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参考相关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仅仅只作为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明确地规定: 国家应当全力保护超过百年历史,工艺精良,制作程序完好无缺,使用纯天然原料,富有民族特色,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到极高的赞誉的手工艺品种以及富于技巧性的工艺。但遗憾的是,这一条例使用的是认定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传统工艺美术等都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除此之外,此条例还对传统的美工技艺实施保密措施,以确保能够从根本上对工艺起到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13条中规定:各级政府尤其是主管文化的单位应该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了国家明确规定需要依法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余所有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向公众公开,方便公众查找和阅读相关信息。所谓的依法保密表示的是假若档案中的有关资料信息涉及到我国的机密,此时应该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保密。
3. 商业化开发导致对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
商业化表示的是由于开发当地特有的少数民族文化抑或是传统工艺而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参观,从而使得当地的文化旅游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当地的社会关系受到市场的影响,因此,旅游目的地的各类能够吸引旅游者的少数民族工艺的商品都被大众自然而然地贴上了商品的标签,并且使得淳朴而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从积极的角度看,大量外来旅游者的进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当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从消极的角度看,外来旅游者的进入将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当地的少数民族文化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巨大的变化。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会导致原本淳朴的少数民族文化向庸俗化发展,从而导致传统的艺术文化被歪曲篡改。除此之外,这样的行为也会使得传统技艺持有者的名誉遭受到极大的侵害,同时还会使传统文化无法完好无缺地展示在公众面前。在文化产业化进程中,这种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严重地损害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约。
4. 执法力度不够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对其保护不够有效。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法制建设较为落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健全,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当地传统艺术文化档案及数据库,并未建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项目名录,导致目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在当地形同虚设。同时,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落后,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投入不足,相关的保护措施难以得到落实,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常常流于形式。第二,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对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商业化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没有规定惩罚措施。在大部分情况下,仅仅是通过一些舆论来监督开发者进行整改,而对其过度商业化开发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惩戒行为。这也导致近年来存在大量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违法和犯罪现象的出现。
二、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一) 加快民族地区立法,明确权利主体
当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假如站在民商法的视角思考,在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时应当尽可能地从中央和地方的角度出发,在国内应当尽可能地创建一个体系完善、结构严整的权利主体认定机制。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权利主体的认定这一问题,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建设远远超过了国家,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保护了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新疆、四川凉山、阿坝等地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能够更好地得到认定。因此,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和权利救济的方式上,可以由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来加以明确。这是因为民族地区往往对于本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更为了解,对于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更为有效。
(二) 与其他法律衔接,扩大保护的范围
针对目前法律适用范围存在漏洞的问题,可以通过与民商法中的其他法律进行衔接来解决。第一,可以与 《专利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少数民族的传统技艺也紧跟时代的潮流不断改良创新,使得产品越来越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此类少数民族传统产品便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传统工艺产品的制作流程不会对外公开,只有某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掌握这样的技艺,这些技艺的传承者便可以通过创新和改革向国家申请专利。第二,可以与 《商标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使得这些经过上百年历史传承留下的传统技艺通过商标法的保护得到更好地延续和发展。第三,应当与 《著作权法》 以及国家正在积极修订的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 《著作权法》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效用,将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别集结成册,使其得到更好地传承及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则可以真正从根本上使得各种传统技艺得到更好地保护。第四,从涉及范围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很难使传统技艺的主体得到保护,只能保护其客体。除此之外,当前我国正在施行的知识产权法也对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其余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民商法的管辖范围。
(三) 建立利益共担机制,防止侵权行为
针对目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过度商业化开发带来的侵权问题,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同时创建一个科学实用的利益共担体系,通过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共同支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朝着更好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除此之外,为了使得少数民族文化继续发展、创新和传承,国家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这些优秀的传统技艺建立信息档案,既要鼓励这些传统技艺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速创新,并且积极保护其创新成果。此外,还应当深入保护这些传统技艺的智力源泉,使得传统技艺能够源源不断地向前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商业开发,少数民族技艺的传承者可以从生产出来的商品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开发绝大多数都存在过度商业化的情况,这种开发趋势是无法阻挡的,但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技艺和创作,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减少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行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四) 加强执法力度,减少违法行为
红水河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部,为西江上游的别称,自西而东横穿广西中部,全长659公里。至柳州地区象州县石龙镇与柳江汇合后改称黔江,其流域面积达63162平方公里,约占广西总面积的37.4%。这里聚居着壮、汉、瑶、苗、侗、水、仫佬、毛南等8个世居民族,有“民族长廊”之称。该区域的少数民族文化丰富多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广西红水河流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及旅游开发价值
1.概况。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在广西红水河流域,居住着壮、汉、瑶、苗、侗、彝、水、布依、仫佬、毛南、回、仡佬等12个民族。其中,壮、侗、水、布依、仫佬、毛南和仡佬等壮侗语少数民族世居在此。广西红水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民间文学类、民间舞蹈类、民间音乐类、民间手工艺类和民间节庆类。其中,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壮族刘三姐歌谣;民间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壮族蚂拐舞、壮族舂榔舞、瑶族长鼓舞、铜鼓舞、苗族芦笙舞等;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壮族的“三顿欢”、侗族大歌和壮族师公戏;民间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壮锦、瑶族服饰、贡川沙纸制作工艺和毛南族花竹帽编织工艺;民间节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壮族的蚂拐节、三月三歌节和牛魂节,瑶族的盘王节和祝著节,苗族的苗年和芦笙节,毛南族的分龙节,仫佬族的依饭节、走坡节和二月社。
2.旅游开发价值。广西红水河流域作为我国大西南一个重要的民族走廊,原生态民族文化丰富多彩,拥有数量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特色鲜明。加上喀斯特地貌地区特有的溶洞、崖滩和山色湖光,形成了一个特质突出的生态旅游区。该区域旅游资源丰富,资源的体验性强,能开发成娱乐身心的文化旅游产品。
目前,广西红水河流域旅游发展的类型有:旅游城市、旅游县、A级景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文物(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旅游示范点。
二、旅游开发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对于广西红水河流域而言,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可以使该流域的旅游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又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1.旅游开发本身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要发展旅游就要注意对其的保护。广西红水河流域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势必要重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该区域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并做好该区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保持其独特性和多样性,有利于当地的旅游发展。
2.旅游开发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古老的非物质文化的生息繁衍,靠的是人们的积极参与和主动传承。随着时代的发展,客观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改变。依托旅游开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经济价值开发出来,把资源转化成为产品,使之走向市场,形成产业,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被关注度。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中人对它的认同感、自豪感,吸引更多的人积极地继承发展。对于旅游业而言,也可以在静态的旅游景观中增加动态的元素,增加旅游的吸引力,从而实现互动双赢。
3.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影响。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居民之间相互影响,其中后者处于相对弱势。随着旅游者的不断涌入,带来了与当地截然不同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冲击着当地居民尤其是年青一代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随着他们接受现代文明能力的增强,文化习俗却在逐渐弱化。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 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民间风俗及文化习俗的外部大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为了满足旅游发展的需要,该区域十分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这种投游客所好的保护方式,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嫌。
三、旅游开发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谐发展的途径
如何趋利避害,既能让广西红水河流域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旅游开发所用,又能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是摆在我们眼前的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1.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才是旅游开发的一项重要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属于哪个个人的,而是一定族群的共同财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上,政府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成为公共文化政策的一部分。而广西红水河流域大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也比较重要。对于如何促使这两者和谐发展,政府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科学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是政府对旅游目的地旅游业的发展规划、资源开发与经营模式及开发步骤,尤其是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建设的总体指导、总量控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政府科学地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做好旅游规划,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旅游开发中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关保护性的政策。
(2)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鉴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不足的现状,如何多渠道吸引民间社会资金,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对此,我们应充分调动政府、社会两方面的力量,建立相应的投资渠道和资金扶持机制,由政府发起,通过各种方式多渠道吸收民间的资金。
(3)开展专项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有效的保护应该是在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准确了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甚至设立专门的机构来主持和开展工作。鉴于此,基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由政府来主持这项工作是最为合适的。
广西围绕“广西红水河流域铜鼓艺术”,制定了铜鼓艺术资源普查方案,设计和印刷了《广西红水河流域铜鼓艺术普查表册》,在项目所在地河池市举办了“广西红水河流域铜鼓艺术普查”培训班,培训了河池市8个县市区的文化馆、文化站普查人员100多人。在东兰、南丹、天峨、巴马建立11个铜鼓艺术传习馆,在10所小学设立铜鼓艺术传习班,建立了东兰县长江乡兰阳村周乐屯和南丹县里湖乡蛮降屯、化桥屯、化图屯铜鼓艺术生态保护村。此外,还将重点建设刘三姐歌谣展示中心、三江侗族艺术传承基地、京族文化展示基地、贺州瑶族服饰展示等基地。
2.重视社区的参与。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对传承人的保护是关键。这就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当地群众的参与才能收到实效。红水河流域大多属于贫困地区,居民生活水平不高。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重视社区的参与,使得社区居民直接进入到旅游业的规划、开发和经营中。同时,将旅游发展与新农村建设、扶贫等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社区居民在旅游开发与发展中得到切实而合理的利益,一方面能够使得他们积极地投身于旅游的发展,利于旅游氛围真实性的塑造;另一方面还能够唤起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热爱,增强他们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力,从而自觉主动地对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
3.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由于政府、企业、当地民众以及游客等各利益主体的诉求不同,加剧了他们之间的碰撞,进而容易引发矛盾,这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共赢来达到旅游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对于旅游价值链中,当地民众属于弱势群体,应多加重视。一方面要重视他们对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和实际感受,另一方面要想办法给予扶持。在进行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敏感性问题方案的设计时,要重视对当地民众意见的搜集。这对于重新审视旅游开发和发展中的问题,保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按照“合理而适当”的分配原则确立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利益分配中不回避少数民族聚居区旅游价值链上各参与者在能力和贡献上的合理、恰当的差别。所谓“合理”就是指旅游利益分配能够符合并满足县域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尤其是当地居民的旅游参与利益获得,有利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改善和能力提高。而“恰当”则是指每个参与者以自己在参与旅游业过程中的能力、贡献的差异,得到自己相应的利益回报。在此,当地政府应该特别力保贫困居民、低收入者的利益获得,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开发所需要的一项重要资源。要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重视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要求开发与保护并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少数民族群众,受制于外部社会大环境。对它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和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收到实效。要通过有力的政策及措施,鼓励、引导和支持民间组织、社会各界及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积极投身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参考文献:
一. 少数民族音乐的史学地位及价值
我国光辉灿烂的音乐文化,是各民族音乐文化互相交融、互相吸收、互相促进的结果。少数民族音乐为中国音乐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源远流长的少数民族音乐,记录着先辈们的劳动业绩,表现出人民在音乐上的创造才能,反映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
1、少数民族音乐是中国音乐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音乐都具有悠久的历史。纵观我国古代音乐的发展历程,从先秦至晚清的各个历史时期,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在中原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纵观我国的音乐史,无论是有文字的还是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都有流传下来的本民族音乐。哪一个时代的民族音乐文化交流频繁,哪一个时代的音乐就会得到发展。我国的音乐史应当是包括少数民族音乐在内的音乐史,少数民族音乐在中国音乐的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缺失了少数民族音乐的中国音乐史是不完善的。
2、少数民族音乐无可替代的史学价值
现今少数民族地区的音乐文化,不仅具有娱乐、审美的价值,对音乐史学研究而言,更具有其他史料所无可替代的“逆向考证”价值,以现存少数民族音乐为基础,追溯考证音乐历史的方法,在乐器和器乐形式的研究中和在音乐本体形态中都有所表现。
少数民族音乐不仅可以为音乐史的研究,提供“逆向考证”的资料参照,人们还可通过对某民族音乐的研究,明确民族的族源关系,以及民族间分化、融合的历史进程。此外,许多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史诗性歌曲,更是民族文化的创造与凝结,是本民族风俗信仰、社会组织、经济形态等因素的集中体现,在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二、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对大学生民族精神的陶冶
1、增强大学生的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
丰富多彩的民族音乐文化,是千百年来各民族文明积淀的结果,在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安定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民族精神、思想、感情、意志、行为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认为“美能超越实际,通过它可消除人的损人利己观念与功利主义观念。”音乐艺术之美不仅令人陶醉,更使人在审美过程中忘却现实功利得失,进入纯真的情感世界。在这一审美过程中,学生的思想情感、道德规范和理想追求,都将注入为音乐所承载的民族情感,极大地增强大学生的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在当前提倡中华母语文化音乐教育、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建立面向世纪面向世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音乐教育体系,就不可能抛弃少数民族音乐的丰厚传统,抛弃民族音乐文化在教育中能够发挥的巨大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明确这一点,对培养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的一代新人,保持国家民族的独立兴旺,都有着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增强大学生的民族精神
中国音乐教育的发展强大,离不开开拓进取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作为精神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构建新一代人的文化观念、思维方式、人格定位及各种精神气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也就是文化的民族性。中华游牧民族对中华民族的伟大贡献,最主要的就在于精神文化层面刚强、进取的民族性格,是创造和支撑中华文明的支柱。因此,大学生应当通过了解、学习少数民族音乐,更多的感受少数民族的文化及其蕴藏在里面的强悍、进取的游牧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不断激励大学生勇于开拓、勇于进取,锻炼成刚毅顽强的性格,掌握控制自己的命运,从而使中华民族更加强大,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三、少数民族音乐审美价值对公共艺术教育的启示
1、教学过程中的审美体验
对于大学生来说,通过音乐感受生活中美的哲理,感受少数民族人民崇尚美、追求美的圣洁情怀,以及古朴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审美情趣,是具有潜移默化的审美功效的。这种源自少数民族音乐自身的、与人类本性相一致的内在感染力,是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无法比拟的。
对于本地的大学生来说,学习家乡的本土音乐,是母语音乐教育的一种体现,会使他们更了解家乡和热爱家乡,形成对家乡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意识。而对于外地来就读的大学生来说,这种学习会让他们开阔文化视野、了解当地富有地域个性的艺术形式,认识到中国地域文化的丰富多彩。
2、课余活动中的审美体验
民族传统的节日文化,都包含内容丰富的音乐活动,音乐在其中无不体现出强大凝聚力,这种功能绝非任何行政手段所能比拟。我们如果能够对民族音乐文化的深刻感召力有充分认识,将其自觉引入公共艺术教育的课堂,或直接引导学生亲身参与到这些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节日活动中来,无疑可极大地增强学生尤其是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美好情感。起到一般思想道德教育所不能实现的效果。
结束语:
在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中,各民族音乐别具特色,既相互交流借鉴,又各自发展,形成中华音乐文化百花盛开,姿态万千的多彩景象。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有着重要的史学价值、美学价值和多元丰富的特点,这些都为普通高校在公共音乐中开展以“中华民族母语”为主题的教育,提供了独特而丰厚的文化资源。国外许多国家在民族音乐文化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同样为我们在公共艺术中开展少数民族音乐教育,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参考文献:
[1]杜亚雄。《少数民族音乐史是中国音乐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音乐》2005年第2期。
一、邵阳蓝印花布纹样概述
1.多民族文化的影响
湖南邵阳建城于春秋时代,至今已有2500多年历史,以物华天宝、人杰地灵而名播湖湘。汉置昭陵,唐设邵州,宋称宝庆,民国改为邵阳。邵阳境内居民主要为汉族,元末明初,回族军人戍守宝庆,以后子孙繁衍定居其内银仙桥、九公桥、青草等地。近年,又因工作调入或婚入的少数民族有苗族、壮族、侗族、高山族、彝族、藏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瑶族、土家族、傣族、黎族、水族、仡佬族等。全县41个乡镇,有35个乡镇居住有少数民族。邵阳自建城以来逐渐形成以农业文明为主的农耕文化,这样的文化涉及农民的吃、穿、住、行、用等所有领域,大都是以农耕民俗文化为背景,以吉祥寓意、意象造型、隐喻手段等体现在各种文化艺术形式上。正是这些艺术形式有力地促进了各个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艺术影响和艺术的复合,并出现了一些混杂现象,这是多民族文化交流的一种正常现象。其特征具有民族的传统和浓郁的乡土气息,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其艺术风格质朴、纯真、强烈、绚丽、变化奇妙,充满了人生的爱恋和美好思想,蕴藏着深厚的民俗性、地域性和群体性。这些特征再加上邵阳自身的民俗观念及民俗意识,形成了独特的邵阳蓝印花布纹样。邵阳蓝印花布纹样也因此具有十分厚重的多民族文化底蕴。
2.邵阳蓝印花布纹样的历史渊源
邵阳县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但降水集中,易遭干旱,光照充足,生长季节长。民国时期,境内种棉自给自足。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湖南农业改进在湖南各县贷发和推广优质棉种,邵阳县作为当时全省五县棉作试验场之一,棉纺织业兴起,为邵阳蓝印花布的发展提供了原料基础。
由于邵阳蓝印花布使用靛蓝单色印染,局限性很大,故而必须在蓝印花布的纹样变化上下功夫,让其显得素丽多样。蓝印花布纹样的题材和内容又有两个来源:一是源于苗族的神话,在他们世代传唱的《苗族古歌》中,记录了从枫木图腾开始到蝴蝶妈妈生子然后从神到人、诞生了姜央,以及姜央在洪水后兄妹结婚再造人类等故事。从植物到动物到神最后到人,反映出苗族人民对古代神话的理解和崇敬,隐藏了他们对深层次的生命的真诚追求及对生殖繁衍的渴望;二是源于邵阳的自然环境的写实和对民俗文化的写意表现。关于民俗,《管子·正世》中云:“料事物,察民俗。”《礼记·缁衣》中有:“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汉书·董仲舒传》载:“变民风,化民俗。”魏晋时阮籍《乐论》中将风俗释为“造始之教谓之风,习而行之谓之俗”。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邵阳丰富的自然物质资源为邵阳蓝印花布的纹样提供了很多素材。纹样大体可分为几何纹样、植物纹样、动物纹样及人物纹样四种,多用夸张、写意的形式表现。这一切都是结合邵阳民俗及民众心中对自然、生活、神话的体会,用邵阳蓝印花布纹样的形式来表达自己内心对幸福、自由及对生活的热忱的追求。
3.邵阳蓝印花布纹样的内涵
民间有“图必有意,意必吉祥”的说法,也有“出口要吉利,才能合心意”的要求。所以邵阳蓝印花布不仅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和艺术价值,而且其纹样所选用的题材和内容都是取材于民间传说或吉祥纹样。“吉祥”二字,始见于战国时期庄周所著的《庄子》。其中有“虚空生眉,吉祥止止”一词。又如《说文解字》说:“吉,善也,从士口”;“祥,福也,从示羊声,一云善也。”邵阳人民主要受汉族文化的影响,并且集合了多民族的优秀精华,所以他们擅长用比喻、象征、谐音表意及特定的符号,表达他们对生活的积极向上的心态、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及对幸福生活的向往,体现邵阳人民的乐观自信、智慧和情趣,以及幸福和欢乐的气氛。
比喻。比喻是寓意的一种,是指人们在观察、揣摩过程中,由事象深入事理的结果,它除了表征事物的外在特征外,还包括诸如民间故事、神话传说、戏文、典故等。例如由鲤鱼、龙门组成的鲤鱼跳龙门图形,《埤雅·释鱼》中说:“俗说鱼跃龙门,过而为龙,唯鲤或然。”清李元《蠕范·物体》中说:“鲤……黄者每岁季春逆流登龙门山,天火自后烧其尾,则化为龙。”说明了这个飞跃的价值,后以“鲤鱼跳龙门”比喻中举、升官等飞黄腾达之事,或者用作比喻逆流前进,奋发向上。
象征。弗洛伊德说:“象征的表示就从来不是个体学习所得的,而可视为种族发展的遗物。”如费迪南德·莱森说,“中国人的象征语言,是一种语言的第二种形式,贯穿于中国人的信息交流之中;由于是第二层的交流,所以它比一般语言更有深入的效果,表达意义的细微差别及隐含的东西更加丰富。”邵阳蓝印花布纹样通过某些具有象征意义的花果草木或动物的纹样、色彩或功能等,来表达某些特定的吉祥含义或思想(图1)。《说鱼》一文中说:“‘莲’谐‘怜’声,这也是隐语的一种,莲喻女性或者是女性的生殖器官。”“鸟”即“鸳鸯”喻为男性。“鸳鸯戏莲”实质上说的就是男与女嬉戏,表达的是对爱情的一种渴望和追求。
谐音。谐音本是文学中的一种语言表达形式,民间俗称为“口彩”。邵阳蓝印花布纹样常用谐音的方式,将一幅图案组合表达出美满、吉祥的含义。“喜上眉梢”,“喜鹊”的“喜”直接通用,“眉梢”通“梅梢”(图2)。通过谐音就直接表达出了人们的喜悦、幸福、快乐及喜事临门的美好氛围。
特定的符号有两类符号纹样,一类是注重形式淡化表意的几何纹样,如鱼子、珠子、三瓣花、弧线、环纹、鱼鳞、太阳、月牙、波纹、绳纹、三角纹、锯齿纹、五角纹等,它们起着美化装饰画面的作用。德国现代著名哲学家恩斯特·卡西尔说:“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于代表性的特征。”还有一类是民间千百年留传下来的、约定俗成的特定吉祥符号。邵阳蓝印花布纹样中也包含着这些特定的吉祥符号纹样,它们包括:方胜纹、万字文“卍”、盘长纹。这些纹样的主要内涵为:方胜纹,两个菱形压角相叠组成的纹样。司马相如的《大人赋》中提到“低回阴山,翔以纡曲兮,吾乃兮觌西王母;皓然白首戴胜而穴处兮,亦幸有三足鸟为之使”(图3);万字文即“卍”,在梵文中意为“吉祥之所集”,有吉祥、万福和万寿之意;盘长纹,盘长俗称“八吉”,即法螺、、宝伞、白盖、莲花、宝瓶、金鱼和盘长,盘长列为最末,但代表着佛门八宝的全体(图4)。
正因为这些符号具有这样丰富而吉祥美好的内涵,使得邵阳蓝印花布深受人民喜爱并得以广为流传。
二、邵阳蓝印花布纹样的艺术特征分析
1.邵阳蓝印花布纹样的艺术表现手法
邵阳蓝印花布纹样分为两种:一种是“匹料”,是连续纹样。其纹样组织形式有散点式的、缠花式的,还有常见的格子花,以几何形格子为主骨,当中填充散花组成纹样。可供人任意裁剪,缝制衣裳,或做被单、门帘等。另一种是“件料”,是适合纹样、专门用来做成被面、门帘、桌布、肚兜等特定形状的。“件料”有长方形和方形两种,其基本结构为中心图案与边框图案组合而成。纹样的主题多为表现爱情,祈求平安、富贵、长寿等内容,由与之相关的单元纹样组成。“匹料”的图案组织方式有散花、缠枝花、格子花、满地花等形式。邵阳蓝印花布上散花、缠枝花、格子花、满地花图案组织,基本源于我国古代的织绣纹样,例如长沙西汉墓出土的织绣实物等,便可知其源远流长。
2.邵阳蓝印花布纹样的艺术特征
邵阳蓝印花布构图粗犷大方,内容则细腻紧凑、浑厚朴实。因为邵阳蓝印花布是以油纸镂板然后刮浆漏印而成。因受其工艺的限制,为了防止花纹的脱落,构成邵阳蓝印花布纹样的便是平面造型中的点、线、面。并且点、线的大小必须恰到好处,既不能太大又不能太小。太小的点,灰浆不容易附着;太大的点或线段,灰浆容易在染色时剥掉。这样的星星点点错落有致、极具韵律节奏的排列,就是邵阳蓝印花布纹样的特色所在,它给人或粗犷强烈、或清新质朴、或精巧细致的感觉。邵阳蓝印花布纹样与其他地区相比,很注重用点来构成一幅蕴含吉祥和民俗观念的纹样图案。如蓝底白花的邵阳蓝印花布纹样就会要考虑白跟蓝两个颜色的面积关系。面积大的约定俗成被看作“底”,相反面积小的就被看作“图”。“图”与“底”之间会产生一种空间层次感和空间量感。邵阳蓝印花布则注重画面大效果,较多地运用大块蓝白、粗点、宽线来表现对象(图5“梅、兰、金鱼”,图6“凤穿牡丹”),布局大胆,巧妙穿插,飞翔的凤鸟与富态的牡丹相互映衬,从平稳中体现了有节奏的律动,使整个画面洋溢着富有生机活力的乡土气息。
三、邵阳蓝印花布纹样的民俗意蕴
邵阳蓝印花布纹样的民俗意蕴可以从生存、繁衍、圆满这三个方面来分析。
生存即是求活,即指充满“生命活力”,活下来是最高的人生哲学,也是人生哲学的主题。为了摆脱对死亡的恐惧和对永生的向往,邵阳人民在自己的艺术中高扬生命之帜,一切造型都被赋予了生命与活力。“活”,还有另外一种含义,即活泼、洒脱。造型常常表现出造型手法的活泼和大气。数千年来深受奴役和压迫的中国劳动人民,长期挣扎于生活的最底层,他们仅仅想简单、朴素、踏踏实实地活着,所以生命、活力对邵阳蓝印花布纹样来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繁衍。人丁兴旺、子孙延续都是勤劳朴实的邵阳劳动人民所祈求的。故而出现了许多符合这一愿望的纹样题材,如葡萄、葫芦、莲蓬、荚豆、石榴等多子植物,甚至老鼠等繁殖能力特别强的动物都常被用来象征多子多福,像“老鼠偷葡萄”“老鼠偷南瓜”“老鼠偷白菜”等就成了吉祥纹样的主题来源。
圆满。中国人民深受古代太极阴阳哲学观念的影响,并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人生宇宙观和时空观。反映在邵阳蓝印花布纹样布局上就是讲究圆满、完整,讲究对称、偶数,因其中蕴藏着平和、完美与吉祥的寓意。因此纹样多把成对成双的图案巧妙地相对置在一个圆形中,舒展自如,相反相成,互相照应又相映成趣,产生了一种积极协调又相互对立的运动感,这种格式被称作“喜相逢”。
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总结出邵阳蓝印花布纹样之所以有独特的艺术特征,是与其多民族杂处文化交流影响、民俗观念、民俗意识密不可分的。邵阳蓝印花布纹样的题材都是根据生活的需要和审美需要取材于大自然的动植物和人物自身,表达出人们对幸福日子的憧憬。同时它选用的纹样素材往往都会含有某种吉祥的意义,直接或间接地反映民族共同的心理状态、传统的民间风俗和人民的审美情趣等。邵阳蓝印花布纹样质朴,色彩清新,朴实无华,却是在多民族文化影响、融合下走出自己的特色的民俗艺术。
(注:本文为邵阳蓝印花布工艺技术及产业发展研究湖南省社科课题,项目编号:12YBA2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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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有11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族交往联系十分密切。少数民族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人文环境、自然资源,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民族的基因,是民族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法律界定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是特定主体对其文化遗产的享用、传承与发展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包括物质形态的权利和精神形态的权利。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权是指对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的所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主要是指对以风俗习惯、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等精神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包括表明身份权、保护文化艺术传统完整权、传播权、确定并许可传承权、公布权、文艺创作权和同意转让传承权等。[1]社会现实需要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进行保护,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与传统权利体系存在着冲突,这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的现实基础。自然权利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形成的法理基础。
二、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产权保护制度缺失
产权是西方经济学最重要的思想,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影响激励和行为。知识产权制度被认为是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人们的智力成果。由于产权保护缺位,权利主体无法确定,法律没有规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所有权人具备排他性的权利,使得湖南省大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无法实现。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产权主体的利益,激励创新,促进传播。
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面临被侵犯的危险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无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保护,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显著性、新颖性、独特性、实用性的特点,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经历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注定不具备新颖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被侵犯的不仅包括少数民族原生境人的权益,也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丧失了原汁原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剽窃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行为变得较为简单,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剽窃后,剽窃者对此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侵犯了原拥有人的权益。甚至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人在国外抢先注册和申请专利,反而限制我们正常使用。
3、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面临人为消亡的挑战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经历几千年的发展后沉淀而成的,在历史上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人为消亡的挑战。较为典型的情形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某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另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年人在接受西方文明的同时,西方的一些文化垃圾也在腐蚀他们的思想,很多人热衷于西方的洋节,导致的结果是慢慢丢弃了自己民族的传统习俗。
4、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
尽管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已形成国际、国家、地方并行的法律格局,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第一,从法律效力来看,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对文化遗产提出了保护办法或制度,但现有的文化遗产法律制度还停留在较低的“办法”“意见”等层面,并未上升到具体细节实施的实施管理方面,还需要在操作性和细节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3]第二,有关少数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强化。如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已经完成的作品,而少数民族的口头传颂、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民族文化遗产并不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内。在实体法上,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缺失,尤其是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无法对其进行全面保护,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事项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无法确定,致使许多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案件由于缺乏诉讼主体没有被立案,加之行政公益诉讼的缺失,使得这类案件处于法律保护之外。
5、过度开发导致民族性特色保存困难
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一方面导致社会大众对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神秘感消失;另一方面,会导致少数民族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评价的降低,同时也容易造成年轻一代对流传下来的民族文化的精神价值和文化价值产生质疑,并且为了经济利益,改变祖传的民俗、民情等,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失去了原真性,丧失了民族特色。因此,人们一般主张“显在文化”可以作为发展旅游业的资源,而“隐性文化”则不能轻易或过度地开发,以免造成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化遗产的民族性的流失。[4]
三、湖南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对策
1、加强宣传和保障传承人的权利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必须对他们进行救济。同时政府要建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的文化机制,从政策上、经济上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
其次,可以将一些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公布在当地的报刊、电台和电视上,或者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列入当地的乡土教材,从而加深人们对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认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权利救济制度
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形成了多层次、多部门的分散型法律保护模式。一是通过追究各类法定义务主体消极履行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也就是对各类负有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义务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完全导致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损害的,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三是针对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行为不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下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建立问责、追责制度,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遭到人为的破坏,正在快速消失。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消失,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参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失职、渎职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终身追责。
4、注重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走的是一条先地方后中央的模式,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上,要注意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结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规范。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上,结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加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5、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第一,从政策层面上,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起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机制。第二,从法律层面上加大保护力度,凡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则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通过严格执法,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舆论环境,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减少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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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有着丰富多彩、美妙神奇的多民族文化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音乐文化被看成是各民族文化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民族的音乐所包涵的情感和精神往往就是这个民族的灵魂和思想,是这个民族智慧的象征。少数民族地区音乐教育,其目的就在于努力保持本民族音乐文化价值的同时,积极摄取其它民族音乐文化的长处,让我们民族地区的音乐教育以鲜明的个性融入到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体系氛围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湘西自治州位于湖南的西北部,是一个以土家族、苗族居多,并有回、瑶、侗、白等多民族杂居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域的封闭性和交际范围的限制,孕育了当地原始、纯朴的民族文化风情,可以说湘西自治州是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极其丰富的地区之一。正是在这种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中,其音乐包含着十分丰富的文化内涵,它不再是一种简单的“娱乐”或是情感渲泄的方式,而是与当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审美意识息息相关的,隐含着深刻的内在情感和强烈的民族精神的文化产物,是当地人们自身生命观、价值观的真实体现,具有极高的人文价值和思想价值,是民族音乐文化中的瑰宝。
然而,随着外来主流文化的冲击,少数民族音乐所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一些珍贵的音乐文化正处于濒临消亡的危险状态。湘西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面临着被冲击、渗透、同化的危险。面对这一现实,笔者认为,要尽快、有效的保护、传承这些富有特色的优秀的民间音乐文化艺术,其根本的出路在于“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作为文化传承的有效载体,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音乐教育理应成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在民间传承的重要补充,通过实施其音乐教育的文化功能,为少数民族音乐在当代的弘扬、创造、发展拓宽思路。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民族地区的无意识的音乐教育行为(如宗教活动、民俗节日活动等)承担了传承与发展音乐文化的主要任务。但是,专业化的民族音乐教育伴随着世界音乐教育的正规化而出现,是一个民族音乐文化得以继续生存并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因此,如何实施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的文化功能,是当前乃至今后民族音乐教育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的文化积淀
现行的少数民族音乐教育(包括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主要是以西方音乐语言或音乐形态学的理论来进行建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思维方式、审美理想以及价值取向等构成了以“西方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体系。而由于西方音乐与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所处的文化深沉背景上的不同,在这种音乐教育体系中,必然会使少数民族音乐中所包含的文化信息被掩盖,不仅得不到客观、公正的评价,也会使少数民族学生原有的价值观丧失,最终带来的是少数民族音乐教育所生成的文化积淀仅是针对西方音乐文化的灾难性后果。
多元的文化使得各民族相互学习交融,也使人们更加强调各自文化的民族化特征。作为少数民族音乐教育应将民族音乐纳入其中,给予其主体的地位,确立以民族音乐文化的积淀作为学校音乐教育根基的地位,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作为一种学科资源融入到课程教学中,形成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音乐课程结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对民族音乐保存、发展的目的。
二、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的文化传递
由于少数民族音乐和它所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融为一体的结构特征和传承方式的口头特征,使我们无法从有很多文字记载的史料中去认识、熟悉它。长期以来,民族地区的文化传递都是靠其独特环境和历史传统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的。在湘西自治州,各民族中口传音乐的传递方式是非常普遍的,这种口传音乐通常是一种非正规的、即兴的文化信息表达,它没有明确的教育目的,而是自然生成的,通过在与长辈、同伴、环境等诸多交流形式中进行的,我们不能否认这种民族音乐传递方式是行之有效的,也与整个少数民族文化环境是相吻合的,但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少数民族音乐固有的生存环境和传承方式随之受到相当大的冲击,给少数民族音乐在民间的自然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各少数民族将本民族音乐文化的传递更多的与学校音乐教育结合在一起,借助学校教育这个平台,让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递成为一种理性化、系统化的习得行为。
当然,实施学校音乐教育并不是以牺牲民族音乐文化的“原生态”为代价,恰恰相反,少数民族学校音乐教育应尽可能维护民族音乐的“正宗性”,将其文化中的精髓完整的传递下去,只不过传递方式可多样化,既可以是专业性的教学与研究,也可以深入到少数民族音乐的文化语境中,进行非专业性的文化实践活动等等。
三、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的文化选择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相互交往的空间进一步扩大,不同文化形态的相互渗透、融合使各民族文化内部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裂变和重新组合的过程,一次空前的全球化的文化整合正在悄然进行。正是在这种文化态势下,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却陷入了“自我中心论”的狭隘的价值观当中,“自我中心论”是一种以自我价值为最高价值,忽视、否定和排斥相关联事物价值,它与全球化的整体性、依存性相悖。这种缺乏世界眼光、排斥外来优秀的音乐文化、闭关自守、自我满足的文化价值观,必然会导致本民族音乐文化的停滞落后。
要解决上述存在的危机,唯有通过开放的、系统的当代音乐教育来完成,少数民族音乐教育既得天独厚的拥有当地民族丰富的音乐文化资源,同时又能从当代音乐教育发展的高度俯瞰这些资源。因此它能根据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趋势对自身的民族音乐文化进行反思、审视,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一方面民族地区音乐教育不能简单采取“利用”和“发掘”的方式,而要把民族音乐已具有的独特个性和完整音乐素质的那部分音乐精华筛选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平等的音乐艺术来看待,才能使它们得到广泛的认同,比如:湘西苗族音乐的特点是在五声音阶的基础上加入一个“b3”音,“画龙点睛”的一个音恰恰展现了与其它民族音乐的不同之处。因此,教师要善于用敏锐的眼光捕捉到这一民族的音乐特色,然后在结合听的过程中指导学生获取音乐内在的节律和韵味,才能让学生理解这些“不准”或是“莫名其妙”的音响,达到一种心灵相通的境界。另一方面加强对异域音乐文化的交流、吸收。我们不得不承认以十二平均律为基础的西方音乐理论体系,无论从完整性、规范性上来看,都是值得我国音乐教育借鉴、学习的。所以,对少数民族音乐不断科学化、系统化的研究,实现本土音乐与异域音乐的多元共存,将是今后民族地区音乐教育长期奋斗的目标。
四、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的文化创新
在当今社会,少数民族音乐独特的文化价值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人们对少数民族音乐的保存发展确实也倾注了很多心血。但笔者始终认为,少数民族音乐在我们学校音乐教育中还只是处于一个次要的地位,要改变这种现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强调少数民族音乐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及学校音乐教育对传统音乐进行创新的能力。在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我们看到其传统音乐文化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极为保守的“博物馆”式文化予以保存,这样其艺术价值不仅得不到有效的传承,也会让它落入“原始”、“落后”的境地。保护确实责任重大,但创新才是我们学校音乐教育的终极目标。比如:吉首大学舞蹈专业的教学正是不断的从当地少数民族中的风俗礼仪、传统节日、服饰特色中提取舞蹈元素,大胆地对民间音乐文化加以创新,创作出一大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舞蹈作品,如《猴儿鼓》、《扯、扯、扯》等,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所以,民间音乐文化对于前人是一种创造、一份承载,而对民族地区音乐教育则是一种资源、一种延续,这种延续不是简单“保留”、“维持”,而是一种不断赋予民族音乐文化新的内涵和时代精神的过程,也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断改造更新的过程。总之,唯有利用民族音乐教育推动族音乐文化的创新,才能使之艺术长河生生不息,永远流淌。
如上所述,文化的传承主要依赖于学校教育,而少数民族地区学校音乐教育理应承担起传承地方音乐文化的重任,这既是它责无旁贷的义务和使命,也是它立足和发展的需要。正如著名的匈牙利音乐家柯达伊所说:“通过生活本身,传统将缓慢地但不可避免地从人民生活中被抹去,企图阻止这一点,就等于阻拦历史发展的自然进程,是徒劳无功的。现在,接受传统、保持传统并使之成为他们生活中一个积极的部分,这是受过教育阶层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冯增俊.教育人类学.江苏: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
[2]王军.文化传承与教育选择.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关键词 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 非物质文化遗产 运用 保护 传承
在国产电视剧中,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所占比重一直很小,却是中国电视剧家族谱系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在中国电视剧的家族谱系中,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以其独特的民族性格、新异的文化形态、瑰丽的自然景观、别样的生存状态和迥然的民族风俗,成为颇具审美价值和多元创作维度的类型。”①
一、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扫描
上海戏剧学院吴保和教授对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定义简洁明了,“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是表现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生活和历史的电视剧。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反映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表现了本民族的传统与风俗习惯。” ②广西民族大学余宏超参照少数民族电影的界定模式,认为“所谓少数民族电视剧是相对于汉族电视剧而言的,它具有一定的宽泛性,凡是剧中反映的是除了汉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的生活与文化,能够展现独特的民族文化、凸显特有的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的电视剧,我们统称为少数民族电视剧。”③笔者认为“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提法更明确,把少数民族历史题材、中国革命史上少数民族革命题材及少数民族现实题材等三大类作品统筹于少数民族题材这个大类型之内。
与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重要地位成鲜明对比的是,学者对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关注度偏低,著作和论文很少。为详细了解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发展历程和研究相关问题,笔者整理了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各年代代表作(不完全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绝对数量少。统计总数是48 部,占中国电视剧整体的比例极小。
第二,涉及的少数民族少。只涉及藏族、蒙古族、朝鲜族、满族、维吾尔族、回族、苗族、土家族等18 个民族,其中藏族17 部、蒙古族8 部。
第三,三大题材发展比较平衡。现实题材18 部,历史题材17 部,革命题材14部,三大题材的总体数量接近,受关注度接近。
根据我国电视剧和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整体发展情况,这里将我国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发展历程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发展历程
(1) 萌芽阶段:1977 年-1980 年(2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始于1977 年,第一部是内蒙古电视台拍摄的《小活佛》,剧中通过主人公占布拉从人到神,又从神到人的变迁,揭示了“佛”本是人们制造的偶像这一哲理。④
(2) 初步发展阶段:1981 年-1989年(8 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有所发展,主要是短篇电视剧,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地域特色和强烈的时代气息。1984年内蒙古电视台拍摄了《山林的雾》,通过描写两个鄂温克猎手,表现鄂温克族的民风民情。
(3)稳定发展阶段:1990 年-1999年(13 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数量和质量都有提高,有优秀的短篇电视剧《达列什草原》,有史诗性的长篇电视连续剧,如《格萨尔王》、《成吉思汗》及表现九个少数民族的《茶马古道》。
这个阶段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不仅讲述古代历史故事,还表现当代生活,如《拉萨往事》、《西藏风云》等。它们从各个方面表现各少数民族的故事和生活,也展现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4)蓬勃发展阶段:2000 年至今(25部)。这一阶段,电视剧无论是题材、风格、创作手法上,还是市场营销上都变得更为成熟,高收视率的电视热播剧数量密集,呈现多元繁盛局面。⑤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不仅数量上不断增加,在题材、创作水平上都更成熟。代表作品有《拉萨往事》等。
2、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征
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民族特色十分鲜明,是对民族自然景观、风俗习惯和生活环境的直接展示,能带动少数民族自然、文化资源的开发,进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和社会发展。
(1)少数民族特色鲜明。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表现少数民族的生活和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民间故事,特色鲜明。
(2)带动少数民族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开发。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从民族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意识形态文化资源和民族风情风俗文化资源三个大的方面进行。比较成功的有《成吉思汗》,首先,借助成吉思汗的文化影响力对草原历史名人文化资源进行了开发。其次,是对民族意识形态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包括蒙古民族的战争观、价值观、人生观以及这些意识观念指引下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再次,对蒙古民情风俗文化资源的开发彰显了草原文化的本质特色。⑥
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家庭里,也有很多项目与少数民族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少数民族的文化基因和精神特质,展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习俗、价值观念、审美情趣和精神风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的运用,有利于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情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提供一种新渠道。
二、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运用
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运用是指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为创作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是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有机组成部分,如背景元素等,同时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的运用,是从无意识阶段向有意识阶段发展的。
本文选取2001 年至2013 年6 部藏族题材电视剧为量化研究的对象,它们是《八瓣格桑花》、《拉萨往事》、《格达活佛》、《雪域情》、《一路格桑花》、《西藏秘密》。基于两点考虑:第一,2000 年以前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即使运用非遗元素,也是无意识的;第二,本文篇幅有限,集中分析有代表性的藏地藏族题材电视剧。
第一,非遗项目的呈现是“无意识的”。在这几部电视剧中,为了满足电视剧情或者背景的需要而呈现藏族的风俗和文化,非有意识地主动呈现,很难保证非遗项目的完整性,也很难给观众留下清晰、深刻的印象,传播效果不好。
第二,涉及项目和类别少且集中。以上六部藏族题材电视剧中出现的非遗项目少,最常见的只有藏族服饰(民俗)和唐卡(传统美术/ 民间美术),其他的几乎没有。
第三,与剧中角色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类型出现频率高。这与目前非遗项目保护的客观现实相同,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才能得到重视、保护和传承,其他项目则被忽视。
三、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的运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有意识的、具有针对性的运用很少,有些运用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变异”,造成了客观的伤害。
1、存在的问题
(1)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数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运用少。据国家广电总局的数据,2012 年全国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共计506 部17703 集,实际播出共计204 部7255 集,实际播出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少之又少,具有代表性的只有《西藏秘密》、《木府风云》、《新乌龙山剿匪记》等。
《西藏秘密》主要的拍摄地是在拉萨,该剧向观众展现藏族的民族风情和历史环境,非有意识或针对性地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例,西藏自治区有格萨(斯)尔、藏戏、雪顿节等15 项入选,在《西藏秘密》里更多地是看到观众在其他藏族题材电视剧里也能看到的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比如喝青稞酒、信奉藏传佛教,只能看到藏族唐卡、藏族服饰等。
(2) 运用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变异”,造成客观的伤害。许多非遗元素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的运用是“变异”的,是碎片化的展示或者是不符合非遗项目真实性的展示,会对非遗项目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在《西藏秘密》中,藏族唐卡的出现就是非常碎片化的,无法给观众留下清晰印象。
2、发展对策
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模式是“静态”博物馆式的,主要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收集资料、建立档案,更进一步的是确定非遗传承人或者进行旅游、文化开发等生产性保护。笔者认为,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参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种值得探索的新模式,是一种活态传承的模式;有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参与,从而引起观众和社会的兴趣,才能推动非遗保护和传承。
首先,“非遗” 是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重要组成元素。在电视剧创作初期就把“非遗”放在重要组成元素的地位,与电视剧剧情形成良好互动,避免碎片化甚至错误的处理,力争对非遗项目进行完整展示。
其次,通过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这个平台,将非遗项目作最充分的展示。优秀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会吸引观众和社会的关注,非遗项目也会被关注,让观众对非遗项目形成认知,这是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在观众对非遗项目认知的基础上,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开展将拥有更好的群众基础。广泛的群众基础是非遗项目传承和保护的关键点所在,使广大群众认知非遗项目并最终参与到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中来是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目标。
最后,创作人员培养。加强创作人员的培养,增强创作人员保护和传承非遗的意识,让创作人员把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到电视剧创作中去。
参考文献
①杨洪涛,《新世纪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纵览》[J].《中国电视》,2013(4)
②④吴保和:《中国电视剧史教程》[M].文化艺术出版社,2012:123、124③余宏超,《中国少数民族电视剧发展综述》[J].《音乐时空》,2012(3)
⑤张瓃、王立新,《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中国电视剧发展分期综述及批评》[J].《编辑之友》,2012(2)
1.非物质文化遗产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所有的创造来自社区的文化,在传统的某些团体或个人表达的基础上,并被认为是符合社会期待是一种形式的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通过模仿或其他口头传播传统的价值规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的项目: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它包括民间传说,语言,文字,音乐,舞蹈,礼仪,庆典,食品和传统医学。
自我国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保护。2006年6月10日中国设立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自己的标志,用于研究、收藏、展示、出版等领域。中国最早一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昆曲、中国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又新增22项。
1.2内蒙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其具有少数民族色彩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更是丰富多彩。中国一贯重视对少数民族的扶持与保护,因此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也同样重视,尤其是对逐渐有消失危机的非物质文化也都进行了保护,并设立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区特别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9年 1月经自治区办公室批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自治区成立,在2009年3月正式运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要承担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联络交流。已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十六个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自治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蒙古包、蒙古象棋等关于民俗、传统手工等方面均有涉猎。
2.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
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与繁荣。然而我们应当看到在旅游发展不可避免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影响,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的关系值得去探讨。
2.1旅游开发的积极影响
内蒙古地区少数民族众多,但在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受交通和信息的通畅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完全在人们面前展示,当地人也并未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与特殊性。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和生活质量的考虑,许多人离开居住地前往经济繁华的地方打工,越来越少的人会对传统文化与技艺进行学习、传承,使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和失传。近年来,国家重视力度的增加,媒体传播的介入,使得区外的人对内蒙古地区特殊的文化产生浓厚的兴趣。
增强当地人的重视与传承自身传统文化意识。旅游业的兴起,人们向往看到不同于自身文化背景的新奇事物,特别是来自于工业发达和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城市以及国外的游客,内蒙古地区的传统文化有着独特的魅力。游客对当地各色文化的喜欢与热衷使当地人逐渐意识到,自身传统文化与技艺是独一无二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从心理和经济上对当地人都是一种鼓励。当地人重拾忽视已久的技艺与传统文化,并对本民族充满民族自豪感。
提供了资金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当地人的收入的提高,每当旅游旺季的到来,人员流动的增加,带动当地餐饮、住宿和各种服务业的发展。如那达慕大会期间或者是达里湖冬捕期间,游客的骤增。1991年在呼和浩特市举办的首次全区性那达慕,吸引了很多游客的目光,其中也有来自国内外的商人。传统文化的盛会也带来了商机,良好的经济前景和资金支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加强。当地人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去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保护。
2.2旅游开发的消极影响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有双面作用,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资金的支持和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提高当地人民的收入,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给非物质文化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包装和扭曲。为了突出民族特色,以满足游客猎奇心理,改变和夸张了旅游发展民族风俗,引导游客关注古老的、原始、奇异的,神秘的一面,甚至是残酷的,庸俗的民风民俗。市场的商业氛围毁了文化内涵,精神信仰与民族凝聚力的稳定性会造成的影响。有些地方呈现在游客面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是经过加工,有的甚至与传统文化相背离,单纯的追逐经济利益,不顾传统面貌的保持,长此以往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是百害而无一利,失去历史的积淀,徒有形式的活动,甚至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
当地环境的压力增大。内蒙古地区地处中国北部地区,气候比较干旱少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多,对当地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植物资源等都有巨大的压力。有些地方甚至引起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对日常人民生活的产生了有害的影响。
3.平衡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举措
旅游业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措施,如何利用好这一权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顺利进行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要想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当有不当行为出现时,才能有理有据的进行处置,对大众也是一个警示,会减少破坏行为的发生。我们的近邻日本和韩国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如日本1950年《文化财产保护法》对无形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以及1964年韩国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份正式发挥法律效力。我们在完善相关法律方面可以多借鉴邻国经验。
政府发挥领导作用,协调各方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发展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处理好各自领域的关系,不过分单独追求经济利益,发挥好政府综合领导的作用。
加强对当地民众的教育。提高当地人民的文化素质,开阔当地群众的眼界,唤醒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对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鼓励民间人士建立小型展览馆,对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收纳和管理。
4.结语
内蒙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财富,但也需要旅游的发展和带动来提供资金和知名度;旅游业的稳定发展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到位的保护与妥善的开发提供资源,二者相互扶持,各自完善,才能和谐共存。 [科]
【参考文献】
中国少数民族饮食史是中国饮食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不仅多姿多彩,而且大都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风格。在璀璨绚丽的中国饮食文化中,他们和汉族一样有着自己辉煌灿烂的篇章,对中国饮食文化的繁荣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纳西族的饮食习俗
纳西族现有27.8万多人,主要聚居云南西北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其余分布在云南的中甸、维西、宁蒗、永胜、德钦和四川盐源、盐边、木里及的芒康等县。纳西族是一个善于接受先进文化的民族,但无论是它们的生活方式,还是它们的饮食习惯都保留了本民族的特色。
纳西族喜欢喝酒、喝茶、抽烟叶,爱吃辣、酸、甜味。一般每日三餐多为干饭,有米饭或大米、玉米混合饭,有2~3个菜及汤。冬春时爱吃热气腾腾的火锅菜;夏季农忙期间,多数农家皆以米酒拌凉水解渴。有些地方早上吃炒面和酥油茶。城镇居民的主食主要是大米和麦面,一般量少而精,蔬菜全靠郊区菜农供应。丽江的酱菜有独特的风味,豆豉、卤腐都是传统的咸菜,几乎每个家庭主妇都会腌制;丽江白醋,酸中有甜;调凉粉加辣椒,酸辣可口,凉透肺腑。
侗族主要以“禾”米为主食,以粳米、小米、包谷、小麦、薯类为辅。按稻米的性质分为糯米饭和粳米饭两种。饭类调制方法分为煮饭和蒸饭两种,糯米饭的蒸煮方法是:头天先将糯米浸泡于水桶,待第二天捞出淘洗滤干水,再放进木甑里蒸熟,即可食用。侗族有一日三餐的习俗,一般是早上出工,到山上干活,把全天的饭做好,早饭后,用饭篓或篮子装糯米饭,加上腌鱼、肉、菜之类,拿到山上,趁中午休息,便在田边地头吃起来,既方便实惠,又经济、节省时间。
以糯米作各种菜肴的配料,是食俗的一大特色。杀鸡宰鸭,用鸡鸭汤煮糯米粥,撒些葱花、薄荷,别具风味;糯米和鸡血、鸭血混合,煮熟后切小块,拌上香料炒,又成为别具风味的菜肴,称为“狼棒”也是一款鲜美的佳肴。
此外,糯米还用来做粽子、糍粑、打油茶。
侗族好饮自酿米酒。米酒制法与周边各族相同,以糯米酿制。制成后冲上清凉的井水或泉水饮用,消疲劳,解干渴。还喜欢用糯米甜酒酿成的“重阳酒”,即在农历九月用新糯米酿成“甜酒酿”,密封于坛内,置火塘边慢慢温烤,或埋在肥堆里,让其发酵,春节时取出来饮用。此酒液粘结成丝,味甜过蜜,醇香异常,十分诱人。
侗族日常喜食酸品,侗家有句俗语,“三天不吃酸,走路打倒蹿”。在侗族食品中,酸食冠于菜肴之首,每天用菜肴50%都是酸味。几乎每家每户都置有五、六个酸坛或酸桶。侗族的酸食种类也多:有荤酸、素酸、煮酸、腌酸之别。腌酸品,一年四季皆可,有什么荤素品,就腌制什么。尤其是腌鱼,久负盛名,具有酸、辣、甜的特点,肉鲜味美,十分开胃。不仅平日食酸,而且待客送礼、红白喜事、敬神祭祖,皆不离酸。
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又叫刀叉舞,主要流传于泸西县北部山区向阳乡各彝族阿乌村寨。阿乌古代兵器舞是阿乌人的一种民间舞蹈,它由古时候阿乌人狩猎归来或战争胜利后所举行的庆贺活动演变而成,表达了阿乌人民在丰收或胜利后的喜悦心情。阿乌古代兵器舞分四盒八扇,有自己独特的表演程式,其手法、腿法、身法在表演时会因兵器不同,而演绎出丰富的变化,一招一式随机而变,眼、身、手、脚还有兵器配合异常协调,动作自然流畅,极具韵味。彝族阿乌古代兵器舞,经过若干岁月的沉淀,又经由阿乌后人们的继承、改创、流传和发展,形成了有别于其他民族的个性特征,流露出浓郁的民族特色,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本文结合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这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分析,试图以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的保护为例,浅谈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思考。
一、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的现状分析
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是阿乌人民千锤百炼而流传下来的集体创作的结晶,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民间传承性。保留了大量原始舞蹈的成份,散发着浓郁的原生态气息。一般使用真兵器表演,塑造了强悍、勇敢、智慧的阿乌人形象,具有浓厚的民族气息和地方特色。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在阿乌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浓郁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独特的艺术性、观赏性为人们喜爱。但由于彝族阿乌支系人数较少,各村寨中掌握古代兵器舞的艺人人数有限,目前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已经是濒危灭绝的一个民间舞蹈品种。其原因是:
(1)目前掌握舞蹈技艺的艺人,人数不超过二十人,且大多为50岁以上的男子,在加上老一辈艺人相继去逝,后继乏人,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将面临着濒危灭绝。
(2)随着大量的外来流行文化的传入,彝族阿乌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审美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青年人追求现代的时尚文化,穿着汉族流行的服装。逢向阳乡街天,赶集的人群中已经分不出彝族和汉族的区别。每到祭山、火把节等重大的彝族节庆活动,穿彝族服装的人大多为老年人或表演队的演员。
(3)学习舞蹈技艺的人要求聪明好学,能吃苦,并经过漫长的学习实践才能出师,但现在的青年人都不愿意学传统的舞蹈技艺,认为本土传统文化落后,跟不上潮流,象征族别的古代兵器舞的传承出现了危机。
(4)投入不足,对现有的民间艺术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基层认识不到位,偏重抓经济,缺乏保护措施,也是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面临濒危的重要原因。
二、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的个性特征及民族特色
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经过阿乌人民的创造、流传、继承、发展和漫长的历史沉淀,在少数民族舞蹈艺术中,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其他民族的个性特征,独树一帜,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其主要特征是:
(1)古代兵器舞根植于阿乌人的社会生活中,伴随着阿乌社会的发展变迁而不断变化,它的产生和变化与阿乌人的发源、迁徙以及阿乌社会的变迁不可分割。在彝族阿乌人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古代兵器舞始终贯穿着整个阿乌人的历史、文化、生产、生活、传统习俗的方方面面,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自然传承、发展、变化的特征。
(2)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保留了大量原始舞蹈的成份,散发着浓郁的原生态气息。舞蹈通过对动物形态和生活场景的模仿,用踩踏等简单节拍贯穿始终,再现出一幕幕活生生的生活画面,没有人工的刻意雕饰,没有艺术手段的加工提炼,生活本来的状态就这样原汁原味地展现在人们眼前,其原生态之美给人的艺术感染不是来自感官,而是发自心灵。不仅表现了彝族人民勤劳质朴、满怀热情创造幸福生活的无穷智慧和才能,更重要的是把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方式和劳动技能提升到了审美的高度。这其中包含着彝族先民质朴、纯真的审美观。体现出较高的随意性和自由度,达到审美和实用相互结合,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的艺术效果。这与阿乌人所处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条件、风俗习惯、文化氛围、社会发展、历史演变、道德取向、思想观念息息相关,因此“阿乌人古代兵器舞”除外在形式美以外,还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
三、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的传承方式
阿乌人古代兵器舞的传承方式有家族传承,也有师徒相传,但以家族传承为主。
1、家传方式。以家族相互之间的传承方式传承阿乌人古代兵器舞,是重要的彝族阿乌古代兵器舞传承人之一。
2、师传方式。在泸西北部彝族“阿乌”聚居地区,受环境的影响和熏陶,有徒弟向师傅拜师学习古代兵器舞技艺。
四、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保护措施及建议
1、借助优势,与宣传媒体、广播电视、旅游部门加强合作,利用现代传播技术手段,大力推广和宣传彝族阿乌古代兵器舞。除积极鼓励民间艺人按照传统方式传承技艺外,县文化馆组织了一系列非遗保护方面的活动,如“泸西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摄影作品展”、“民间工艺品大赛”、“少数民族舞蹈大赛”等。通过活动鼓励和引导民族民间积极开展古代兵器舞的传承,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这一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以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主要活动所在地域的向阳乡为主,在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泸西县人民政府、县文化局、县文化馆的支持和帮助下,大力扶持和帮助已经成立的“阿盈里村阿乌古代兵器舞传承基地”的传承保护工作,由省、州、县命名的民族民间美术艺人进行有效的传承。
2、全面系统地整理普查资料,做好建档、归档后期工作。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更深入细致地把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这一传统舞蹈的产生、发展、演变、历史沿革以及分布、传承、种类、文化内涵等方面的资料进行挖掘、整理,归类、存档。
3、进一步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加强与有关院校、文化部门和专家学者的联系,抓好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这一传统舞蹈的基础理论研究,并把研究成果编撰成文本予以出书。成立彝族传统舞蹈研究会,开展一系列的理论研究活动,出版一批学术研究成果,全面开展宣传彝族古代兵器舞的活动。
4、创办彝族舞蹈精品基地,建立向阳乡阿盈里村为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传承点。大力支持以向阳乡阿盈里村民间家族的自然传承方式,择优选择条件好的村寨建立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传承点,对现有的民间艺人进行有效保护。动员和鼓励彝族阿乌青年(特别是儿童)学习传统舞蹈,在基础较好的村寨举办“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传习班”不断培养新的传承者。
5、拓展市场,打造具有当地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组织若干民间舞蹈和民族服饰展演队,增加展览、展演的活动机会和场所,
以向阳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班”为传习基地,培养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人才队伍,大力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组织若干个彝族舞蹈精品展演队,向外界宣传和推介彝族传统舞蹈,以市场为导向,提升文化旅游内涵。加强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互动与合作,努力挖掘、着力打造泸西彝族阿乌人原生态歌舞品牌,向外界展示民族民间歌、舞、乐的同时,提升文化内涵。提升文化旅游内涵,打造具有当地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
6、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建立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泸西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传承机制。将彝族阿乌人古代兵器舞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项目经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