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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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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条例

篇1

一、土地资源调查的基本概述

在研究土地资源调查概念过程中,以往学者多从土地与调查两方面进行分析,将其从三方面进行定义,即:第一,以政府作为调查主体,其中发起者为中央政府,而实施管理的主要为地方政府组织,具体调查中需使土地资源相关数据具有有效性、准确性。第二,调查土地资源的任务在于将土地的数量、分布情况与具体类型以及变化的趋势进行研究,保证其成为经济发展的参考内容。第三,在调查手段方面需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如数据库技术或“3S”技术等,确保数据信息准确的同时实现共享目标。综合分析,土地资源调查的对象包括土地构成要素、土地类型、土地利用情况以及专项或综合调查等方面,而从调查性质角度,由于其由中央政府组织,所以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权威性、战略性以及系统性等性质。

二、政府管理在土地资源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近年来在土地资源调查方面,已取得较多的数据信息成果。但在政府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体可从数据质量、调查效率以及调查成果应用等三方面的管理角度分析。

(一)从数据质量管理角度

目前土地调查管理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数据失真方面。从许多政府部门下发的如土地类型、土地资源属性或相关图形等方面都可表现出一定的错误。而且针对同类型土地,不同调查部门的调查结果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数据失真的情况下将失去土地资源调查的实际意义。如关于建设用地数量、农村更低面积等关乎城乡发展的数据失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规划与利用。因此实际调查过程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调查单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从调查效率管理角度

土地资源调查的有效性需将时间与效率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只有保证调查效率的提高并执行于有效时间内,才可使基础数据更具时效性。但我国当前许多省份针对土地变更问题进行资源调查工作中,往往需耗费极长的时间,在国家土地相关部门对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时,已缩短数据使用周期,不利于城乡整体规划工作。

(三)从调查结果应用方面

对于调查所得出的相关数据只有应用于实际土地规划或分析中,才具备一定的实用价值。尽管我国已逐渐完善信息数据库以使相关数据信息得以共享,确保土地资源调查结果能够真正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然而现行大多调查成果的应用范围仅局限在国土资源内部,脱离调查结果应用的实际目标。同时,在信息管理软件方面也较为滞后,许多部门需将数据信息采取转换格式的方式才可使用,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数据丢失的情况,使数据信息的应用受到影响。

三、提高土地调查中政府管理水平的路径

(一)土地资源调查法律法规的完善

我国现行关于土地资源调查的相关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调查工作的重要指导内容,但其中许多条例规范仍不具备可操作性且较为抽象。因此需注重相关法律犯规的完善,明确调查主体机构如调查技术单位、地方政府组织以及中央政府的权责问题。但需注意法律法规的完善应保证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以当前土地资源调查现状作为立法基础,并借鉴国外关于土地资源调查法律制定的成功经验。另外,还需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原因在于不同区域的土地现状存在较大的差异,若单纯依靠中央立法很难解决其中所有问题,所以可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相关法律以使土地调查中的问题得以解决。

(二)管理模式的完善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从管理模式角度,针对前文中关于地方政府或技术单位在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构建专业的调查机构,明确其在调查工作中的权责问题,保证数据的有效性。而调查机构又需具备专业性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调查队伍,使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其次,应适时引入奖惩机制,从物质与精神层面给予调查效率与可靠度较高的技术单位奖励,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要求注重加大惩处措施。另外,从技术水平提高角度,需极大投入力度,培养更多技术性人才,并且在土地资源调查中充分利用先进技术软件如GIS等。

(三)调查结果应用的加强

由于土地资源调查涉及较广的范围,需保证其调查结果成为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具体应用过程中应注重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调查成果的共享,不仅将其体现在土地规划中,也可渗透在其他如环境保护领域内。另外,为保证调查成果的有效性,也可适时引入一定的评价机制,以此判断所获取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

篇2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c)-0202-01

国土资源部在2007年到2010年的三年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的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这次调查的任务主要是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对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了解;对城镇土地进行调查,对城镇土地的利用状况进行了解;掌握全国基本农田等数据状况;根据调查得来的数据资料,建立一个可以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根据这次的调查情况,可以建立一个及时对土地资源进行检测以及快速更新的机制。

要根据本次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的基本情况建立一个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通过建立这样一个数据库,就可以快速及时的调查和统计农村土地资源的变化信息,从而对其进行检测以及快速更新。

1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农村土地权属数据库等等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根据我国农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建立起了这个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它以县区为单位,比例尺采用的是1∶10000的标准,它的基础是正射影图,根据对土地资源的类型、位置以及范围、面积等状况的调查,了解到了我国耕地、园地、草地以及林地等土地类型的分布以及利用情况等。

基本农田数据库:根据对基本农田的调查建立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地依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从而统计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

农村土地权属数据库:农村土地权属数据库是根据在农村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情况,同时要充分利用土地的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

遥感影像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主要是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同时应用航空航天的遥感技术,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而建立起来的。

分类面积汇总表:分类面积汇总表可以按照不同的行政级别、要素、地类和汇总单位进行输出,从而获得不同汇总单位的各级行政级别的分类面积汇总表。

图件成果: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全国农村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从而对国家、省、地、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等进行编制。

2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因为各行业用地的权属、结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都可以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直观的看出来,这样就可以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办事效率以及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出积极的意义。

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依据:随着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进行了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越来越凸显的就是土地资源之间的供需矛盾。为了更合理的调控土地资源,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总体进行一个规划工作。而要想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就需要充分的运用到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土地资料。而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可以依据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地类,对辖区内的各种农田进行分析,从而合理制定农业与非农业之间的配置,这样可以有效保护耕地,还能实现不同产业之间的合理配置。

为土地变更调查提供了完整的基础资料: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得出的资料,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从而根据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和变化情况等资料,来更加有效的进行国土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这样就更加方便有效的让各级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工作。为了更加清晰的掌握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情况以及各种地类之间的流向变化信息,就可以在二次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从而有效的调查和分析我国土地资源利用情况。

为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提供分析底图:土地利用遥感动态检测的优点就是现势性比较强,而且直观以及准确。所以在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等方面,都可以采用到它的检测成果,这些检测成果还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的土地执法检查以及土地督查等土地管理工作。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结合遥感影像数据库和最新的遥感影像等,可以更清晰的提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从而发现监测区域内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违法占地的具体情况,通过对这些违法者的查处,可以有效的保护耕地。

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通过二次调查中登记的土地资料,可以将国家所有土地以及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分为明确直观的表示出来,依法确认土地的使用者以及使用权等。这可以有效的维护土地和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可以根据土地资料,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关系进行区分,从而有效的界定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上的权益范围,这样就可以将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合理有效的整治农村的土地资源;在完善全国土地的管理制度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对农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耕地保护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就是土地资源,耕地是人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的生活保障;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因此要想让我们的生命继续繁衍下去,就需要切实的保护我国的耕地资源,而保护耕地依据的真实可靠数据可以通过建立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来获得。

可以作为审批和监管建设用地的参考资料:因为被征地块的地类、权属等相关信息都可以在农村调查数据库中清晰的反映出来,这样就可以通过数据库中的信息直观的看出基本农田的利用情况,从而对建设用地审批的效率提供积极的意义。

3 结语

通过建立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可以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我国的土地资源,可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维护农民的权益,因此,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有着很重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3

1.南昌地区高校图书馆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分析

1.1馆藏图书文献资料利用分析。

近来,南昌各大高校将近有60%的大学生读者常常用纸质文献,这说明图书馆藏书可以满足大部分读者的需求。但是经过调查,有30%以上的大学生读者觉得馆藏文献还不齐全。大学生读者有这种看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图书馆中藏书的复本量不足,通常只有一到五本,因此根本没办法同时满足众多学生的需求;原因之二是很多学生并不了解学校图书馆的藏书结构,不知道哪本书放在什么地方,所以认为文献资料不齐全。不可否认的是有的高校图书馆的藏书的确不够齐全,尤其是新开专业的资料更加短缺。

1.2馆藏网络及电子资料利用分析。

网络化和电子化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为了让学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料与教学研究同步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对文献资料的多样化需求,许多大学中的图书馆依靠校园网,使一些文献资料的管理实现了数字化。能够利用网络进行检索的文献数据库资源包括:《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CABI数据库》、《Springer LINK电子期刊数据库》、《ProQuest Agriculture,Biology Journals全文数据库》、《AGRICOLA Plustext农业期刊全文数据库》和《美国LexisNexis Environmental环境资源数据库》等。

经过对南昌各大高校部分学生的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读者不仅知道在图书馆网页上的数据库资源,而且常常浏览主页并使用其提供的电子文献资料。清华同方光盘期刊镜像、超星图书、本校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图书馆的中文图书目录、重庆维普科技期刊和人大复印资料等是学生们最常使用的中文电子文献;CABI/AGRIS/ERIC/AGRICOLA, springer清华镜像和WorIdSciNet数据是学生们常使用的外文文献资源。经过调查还发现,虽然目前计算机的普及率已经很高,但是依然有高达49%的大学生读者不怎么访问图书馆主页,从来没有浏览过的学生读者也有34.7%。可见我国大学生没有好好利用本校的图书馆数据库资源,不管是中文还是外文电子文献资源都没有好好利用。[1]大学生对这么丰厚的资源却不知道好好利用,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现象。这说明南昌各个高校对本校的图书馆电子文献资源没有投入足够的力量进行宣传,这就需要学校积极宣传图书馆的电子文献资源,还要对在校学生读者进行培训。

1.3馆内设施利用及服务满意度分析。

近几年,图书馆着重改善健全了软硬件设施,使其服务范围得以扩大,增设了咨询台,开通对“网络文献传递”的免费咨询服务,这样就使大学生读者的阅览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2]图书馆开放时间为早上八点到晚上十点,开放时间延长了很多,学生既可以把想看的书借走,又可以在图书馆内阅读,这样就给学生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经过调查,有70%的大学生比较满意图书馆的布局、环境氛围、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阅览设施、秩序。

2.南昌地区高校图书馆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2.1服务设备不完备,服务形式单一。

对基础服务的重视度不够,其服务只是在借书还书方面,也没有做好馆内新书的宣传工作,此外,对学生读者的阅读调查工作做得也不到位,致使图书馆的工作没有争取到主动权,没能够做到吸引读者。

2.2学生入馆引导教育不到位。

各个高校对大一新生每年都会进行入馆教育,即使这样,由于绝大多数的图书馆或者高校学生仅仅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认真对待,导致学生们根本不知道到底该怎样有效地利用图书馆的资源,从而使图书利用率大大降低。[3]而且由于很多高校最近几年都在实行扩招政策,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比不上以前,他们对知识的渴求度不高,根本不能好好利用课外时间。

2.3网络及电子资源利用不足。

经过调查,有90.3%的学生读者获得信息的途径是利用馆藏图书资源,利用搜索引擎获取信息的读者有75%,也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与学生相比,教师利用学术会议来获得学术信息的比例较高,然而整体上比例也不高。还有部分读者获取信息的途径是通过访问免费的学术网站,几乎没有人用网络传递服务。总的来说,各大高校图书馆在电子资源利用方面有下面几个问题:一是馆内拥有的电子资源不足,或虽然有足够的资源,但缺乏利用价值。二是学生读者并不能做到充分掌握电子资源的利用技巧。三是有的数据库系统缺乏稳定性。除此之外,电子期刊与电子图书资源也各有其侧重之处;通常情况下,读者都不喜欢在电脑上阅读很长的文章。

2.4工作人员综合业务水平低,缺乏服务意识。

人们一直有这样的误区,认为谁都可以在图书馆中做那些整理书籍和借还书的工作,技术含量不高。绝大多数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比较满足于现状,不进行政治思想学习,更不考虑怎样提高其业务水平,只能为读者提供特别单调的服务,长此以往,起不到吸引读者的作用。

3.提高南昌地区高校图书馆资料利用率的对策

3.1加强学生入馆的引导与教育。

让学生充分了解图书馆的知识,不仅可以提高图书馆资源的利用率,而且能给学生带来长远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大一新生面对浩如烟海的图书资源,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利用,有些学生在学校待了一年还不知道怎样使用图书馆。针对上述情况,各个高校在新生入校时就要及时对他们进行入馆教育,让学生对图书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他们更好地利用图书馆资源来辅助自己的学习,好好把握在学校的宝贵时间,利用图书馆的文献资料学习更多的文化知识,这样也可使图书的利用率得以提高。[4]了解了怎样利用学校图书馆,就好像拿到了通往知识殿堂的钥匙。所以,利用馆内图书资源的人数越多,图书的购买成本就会越低,也就能产生更大、更多的社会价值与经济效益。

各所高校通常都会对大一新生进行入馆教育,发给他们每人一本《图书馆读者手册》并介绍馆内的图书资源。然而有很多学生对此重视程度不高,不去认真学习手册,当自己去借书的时候又不知道去哪里找。要想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图书馆。比如,图书馆可以以举办讲座的形式告诉学生应该怎样利用馆内资源,同时拉近与学生们的距离,让他们积极地走进图书馆。当学生步入大四准备毕业论文的时候,为他们提供各种文献资料,并指导他们正确使用图书检索工具,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论文,顺利毕业。以上这些方法都可以有效地提高图书馆的图书利用率。

3.2加大馆藏电子资源的宣传与推广。

现阶段图书馆馆藏仍然是大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但是电子文献也成了馆藏的重要补充资源。目前学生读者的信心能力不足,严重影响了图书馆电子文献资源的利用率。因此图书馆在加强对学生培训的同时还要积极宣传电子文献资源,争取有效地提高学生读者的信息能力,改善电子阅览室的环境,提高电子文献资源的利用率。

图书馆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宣传本馆的电子资源,提高学生读者对电子文献检索方式的了解度。把“电子资源宣传栏”放在图书馆的主页上,利用多媒体让读者了解更多的关于如何使用电子文献资源方面的问题。[5]学校广播站与网站主页也要积极宣传。此外,图书馆还可以经常举办一些介绍电子文献资源的讲座或其他活动来进行宣传。比如可以在多功能厅为学生读者举办有关技术培训和使用电子资源的讲座,其内容以介绍电子文献资源、计算机检索技术等为主,努力提高电子文献资源的利用率。

3.3重新优化馆藏结构。

现代图书馆不仅包括很多纸质文献资源,还有电子图书、期刊、多媒体和网络数据库等现代的电子文献资料。由于经典藏书会让人感觉到亲切,产生历史与民族的认同感,且有永恒的生命力,不仅能开阔人们的眼界,丰富人们的知识,而且能增加人生的厚度,因此在纸质文献中应该有一些这样的经典藏书。但是,要想让学生经常光顾图书馆,仅仅有这些经典藏书是远远不够的。学生一般是去图书馆找对他们有帮助的文献资料。如果馆藏图书质量不高,也没有针对性,学生找不到急需的文献资料,即使馆内的阅览环境、技术设备和服务态度等条件再好,也得不到学生的认可。因此图书馆要根据学生读者对文献资料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图书资料。此外,还要对网络上的虚拟资源进行深层次的开发,买一些电子书籍或者建设网络数据库,对网上的各种信息资源进行组织。总而言之,必须根据学生读者的不同需求,对图书馆的文献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图书馆内的藏书结构得到优化,为提高国民的精神文明和综合素质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

3.4开展特色活动,加强特色资源建设。

在各大高校中由图书馆举行的各种文化活动是校园文化的一部分。图书馆利用举办的各种活动来吸引更多的学生读者,让他们体会到读书的乐趣,从而掀起读书热潮,在德才学识上都有所收获,在知情意行上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第一,应该以调查的方式努力了解学生们的不同需求,这样,举办的活动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第二,可以邀请在某方面有专长的老师来讲座。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最大化地发挥图书资源的优势,让学生学到更多的新知,让学生们的读书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更好地发挥出高效图书馆的服务职能。对目前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和本校的教学建设进行研究,给学校带来准确的信息,充分发挥其情报功能。

图书馆要想形成自己独特的优势,就必须找准定位,抓住自己的现有优势,集中精力建设并形成系统、权威、新颖的特色资源,为馆藏图书增加亮点,有助于实现资源互补。比如说,可以形成“少而精”或“少而全”的独特馆藏结构。各高校图书馆应该围绕本校的重点学科建设,解决好“少而精”和“少而全”的问题。“少而精”说的是图书馆要围绕学科专业设置来购买图书文献,切忌贪多贪大,而要把“精”放在第一位;“少而全”指的是虽然关于本学科专业的图书数量并不是非常多,但一定要做到有必备图书,保障科研教学能够顺利进行。

3.5开发网络资料,建立资源共享。

目前各高校的广大师生迫切需要网上全文数据库检索查询传递服务方式。虽然学校图书馆拥有的文献资料不仅种类多,而且非常齐全,然而必须由师生亲自借,浪费很多时间,还由于纸质文献需要的出版周期很长,造成了很多纸质文献资料的利用率特别低。绝大部分读者想足不出户,在家或办公室就能找到自己需要的资料,所以,图书馆要想提高电子文献资料的利用率,就必须不断采集整理网络文献资料,为读者提供文献资源传递服务。

为了让读者更加便利地获取所需信息,图书馆要积极与一些教学科研单位进行合作。对一些有效资源进行采集与整合,根据学科体系组织使其融为一体,形成一套完善的文献保障体系,建立一个让全校师生读者共享的资源统一检索平台。

3.6提高图书管理员的整体素质。

图书馆内的管理员要不断努力学习新的知识,除了要熟悉馆藏结构之外,对各种检索或查询电子资源的方法也要了如指掌,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读者,为他们找到所需资料。建设馆内文献资源需要慢慢积累,进行长期选择,因此馆员必须拥有渊博的知识,最重要的是要爱岗敬业,按照学校教学和发展的需求,参考全校读者提出的建议,仔细挑选,大范围地进行收集。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国内外出版社与图书市场发展动向的调查力度,掌握哪家出版社的出书质量高,本校需要什么样的书籍,哪些供应商的服务态度比别家好,等等。图书馆员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掌握一定的知识与技能,有利于让电子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

3.6.1提高专业化水平

专业化主要指的是图书馆员的文化与业务素质。这就要求馆员除了掌握扎实的与图书情报学有关的专业知识,还要了解很多其他专业的知识,以及计算机系统的开发与维护、操作能力、信息检索等一些与图书管理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例如英国雷丁大学图书馆按照学校的学科和院系把馆员分成科学技术、艺术人文、生命科学及经济社科团队。他们遵循专业学科的要求从事资料利用讲座、读者导读、定题服务和组织学术报告会等工作。这些工作都要求馆员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

3.6.2提高服务质量

评价图书馆服务效益的关键性指标是服务是否具有人性化特点。服务人性化指的是馆员要以学校教学的基本要求为中心,对当今各个国家各个学科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进行紧密追踪,努力为全校师生读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让每位馆员都具有“读者第一、服务至上”这一服务理念。

参考文献:

[1]李明子.高校区域图书馆联盟建设的研究[J].科技信息,2010,(31).

[2]卢秀英.高校图书馆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J].江西图书馆学刊,2009,(03).

篇4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承租户,标准租金调整办法为: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二)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承租户标准租金计算办法: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级相对应的地段分值按规定的提租幅度具体调整如下:

    甲级地段由0.02880元调至0.03600元:乙级地段由0.02595元调至0.03244元,乙级地段部分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由0.02595元调至0.02984元;丙级地段由0.02295元调至0.02639元:丁级地段由0.01980元调至0.02277元:戊级地段由0.01695元调至0.01949元。

    标准租金计算公式: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000年月标准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

    二、独用成套公寓租金调整办法: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计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超标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计角去分。

    四、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及其控制标准的计算确定

    (一)整幢独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独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且已出售过的,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计算。

    (二)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积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

    (三)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该承租户可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计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予以计算(技术职称按相应的行政职务挂靠)。凡承租户家庭人员中有在职或离退休中小学教师的,该承租户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购高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字第〔1996〕96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五、计算超标租金住房的范围

    计算超标租金的范围为:成套独用和非成套独用的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式里弄类型的住房。旧里和旧里以下类型的住房不计超标租金。

    六、超标租金的计算及操作程序

    (一)承租户承租一处住房,按上述规定计算超标租金,具体计算公式见表二;承租户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合并计算超标租金:

    1.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别承租的。

    2.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购另一处公有住房的。

    (二)超标租金计算按下列程序操作:二处公有住房以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单位作为超标租金的计算单位。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单位向另一管房单位发出《公有住房提租联系单》(见表八)后,接受联系单的管房单位应按联系单上的内容予以填写,并回复对方管房单位。

    七、租金暂不调整的公有住房范围

    (一)花园住宅,新里,旧里,简屋,非改居住宅,非成套独用的公寓,非独用成套的职工住宅,卫生间与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二)有下列不可售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自不可售情形消除之次月调整:

    1.产权人不同意出售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职工住宅;

    2.因住房产权被抵押,产权人无法出售的公有住房;

    3.因不符规划、临水、临电等原因,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

    4.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房,需补办征地手续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它按规定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八、本市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掌握标准

    (一)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计算公式:

    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上一年家庭成员各种年经济收入的总和÷12

    (二)个人和家庭成员收入的界定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救发〔1997〕第8号)第九条为依据。

    (三)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及其配偶有二处或二处以上公有住房的,或一处属公有住房,另一处属已购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具体操作通过《公有住房提租联系单》解决。

    九、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民政部门确定并,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必须经民政部门确认并领取民政补助。

    十、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套配到新租赁的住房租金减免计算办法

    租金减免计算公式:

    (一)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0.10+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

    (二)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0.10+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15元)

    十一、公有住房转租期间,不得享受租金减免的政策。

    十二、原承租户提租减免后的应交租金不得低于调整前的实付租金。

    十三、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申请租金减免的,须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具体申请、审批手续见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

    十四、加强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政策宣传

    各管房单位(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统公有住房)在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时,应参加市或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业务培训。按户发放由市房改部门编制的《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宣传提纲》。

    十五、加强租金的信息管理

    为规范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各管房单位应使用全市统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计算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信息化,减少租金计算的差错率。

    各管房单位应按要求填报2000年第四季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分析表,于2001年3月底前交所在区(县)的房改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一: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市政府印《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现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一)租金的调整

    1.甲、乙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25%。

    2.丙、丁、戊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也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

    3.不可售公有住房和上述住房中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职工住宅,维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标的租金增收

    对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户,在2000年月标准租金基础上,采取超标增收租金办法,超标增收租金计算公式为:

    月超标增收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 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

                                               承租户建筑面积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4.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三、具体要求

    1.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由住房管理单位对承租户按户发放《宣传提纲》。

    2.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租金。承租人逾期缴付房租,出租人或管房单位应记录在案,并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在2000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从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下月至2001年2月执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2001年3月起执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凡未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公有住房,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执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1年3月起执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4.住房管理单位应切实保证将提租收入全部用于房屋的维修,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租金使用的监督。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5

从制度层面上看,土地制度涉及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土地制度中,土地权利是土地市场交换的客体《,物权法》对各种土地权利的完善直接推动了土地市场的发展。《物权法》使土地权利制度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设立,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及地上附属物的归属问题等。《物权法》显化了土地资源的资产特性,揭示了土地作为不动产是物权所有人的权利客体,明晰的资源产权和有偿的使用制度的确立必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解决了由于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比如《,物权法》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项空白,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稳定、明确,从而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另外,《物权法》还确立了土地用益物权的基本体系,使中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有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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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119

[中图分类号] D6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203- 02

0 引 言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与发展且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在我国,因人口数量的关系,造成了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土地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与各家各户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有限的土地资源给予充分重视,加大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从而确保每一寸土地都能得到合理的开发与利用,进而满足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

1 加强立法,完善法规,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1.1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抵制非法占地行为

在我国,针对土地管理有着各种各样的管理条例。如,《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利用年限规划管理办法》等,其中,《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便提到:“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及第三条所提出的:“针对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提前规划,严格管理,坚决抵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这些法律,虽对土地管理方面有着各种各样的规定,但却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以至于目前单位或私人的圈地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要想完善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裁措施的加入很有必要。

1.2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机制

为确保我国法律制度的严格落实,首先便需强化执法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能充分发挥对土地的监管职能。其次,针对土地的管理与执法工作,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如针对土地违法行为,建立相应举报制度的同时鼓励每一位公民都参与到巡查工作中,以加强监督力度。此外,还可采取动态巡查责任制,即将所属区域进行合理的划分,每一片区设置专门的巡查责任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巡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与考核,务必做到及时发展、及时制止、有效处理,充分发挥法律的制裁功能,从根本上杜绝土地违法行为,进而减少土地资源浪费现象。

1.3 编好土地规划,加强土地资源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土地资源却越来越稀缺,加之部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极大加重了人地矛盾。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务必做好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工作,确保土地资源在管理与利用方面,均能以规划为起点,实施总体部署,以最大限度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带头”作用,从而严令禁止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合理建设公共用地,形成人口集中于城市,住宅集中与社区,工业集中于产业基地的局面,从而保证每一寸土地均能得到有效的开发与利用。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不断加强对土地管理与合理利用的监察力度,坚决惩治土地违法行为,对于知法犯法者,应坚决追求其民事责任。

2 加强领导,理顺土地管理机制

领导的管理能力极大程度的影响着土地管理机制制定的合理性。因此,为确保土地管理机制的合理性,需不断加强领导能力。且在制定了土地相关管理机制后,需针对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以不断优化与完善土地管理机制,确保土地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实。其次,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整合土地资源,必要时可采取一站式的工作方式,将土地管理工作合理分配到下级各部门,明确其工作职责,严把土地利用质量关,努力促成齐头共进式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确保土地管理机制的顺利落实。

3 盘活土地,开源节流

除了需加大对已在开发利用土地的管理,还需对建设用地存量进行资金的盘查,尤其是针对部分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工程项目土地,务必展开深入地调查,明确其界限范围并及时清理掉非法占地或复征土地。此外,针对闲置土地且满足收同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若闲置期限超过两年,当依法收同后再重新进行规划。若不具备收同条件,则应采取额外措施,如更改土地用途、等价置换等,避免因闲置而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在土地闲置过程中,开发商也需按法律的相关规律,定期缴纳20%的土地闲置费,确保每一寸土地都能得到合理的开发与利用。最后,针对农村地区的空闲地,应将其进行整合,或进行统一整改,且整改范围仅限于增加耕地面积,坚决禁止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4 严格审批土地资源,避免土地资源浪费

目前,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因其在土地资源的利用审批方面极不严谨,致使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对此,相关部门应重视对土体资源利用的审批工作,明确土地的使用性质,以尽量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此外,无论是招标土地或是其他建设用地都需经过严格的审批,若未能通过审批就决不允许其使用土地。同时,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六个不批”的工作原则,针对以明确规定不能审批的土地坚决不能批准,让每一寸土地都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总之,土地作为人们赖以生存与发展且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唯有尽可能的节约土地资源,才可能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节约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无论何时,都应站在全局的角度去思考,并加强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审批与监督。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让每一寸土地都能发挥出应有的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樊万选. 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土地资源管理与利用[J]. 河南国土资源,2006(3):10-11.

[2]郑蕊. 浅谈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3(11):32.

篇7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

㈢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提出选址、设计方案推荐和用地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民建房规划,重点规划居住户10户以上的新型农村住宅小区。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按规划执行。其他农村农民建房,允许“一户一宅”建设,但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进型建房,偏远村庄不宜集中建房的地方,农村村民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另外选址建房,建筑方案经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农民建房的报批及管理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并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规划区以外的,只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河道(流)、滩地、公路以及电力、旅游(柴埠溪旅游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和通讯等设施控制范围的,应当进行前置审批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县城规划区(含县城新区)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㈠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由所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村民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凭建房人户口簿、原住宅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林权证等有效证件,按照公路、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通讯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的许可前置建设条件,组织村(居)委会现场踏勘;

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图,划定建筑规划红线,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会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㈢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对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村民在建房开工前放线、施工中检查和竣工后验收。

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由农村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推荐设计方案图,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在公路两侧沿线改建、扩建、新建住宅:

㈠在村庄规划控制区内需改建住宅;

㈡原房屋用地面积低于限额标准的农村村民扩建住宅;

㈢子女已达婚龄,分家、分居而无住宅;

㈣在原址危房拆除重建住宅;

㈤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需建住宅;

㈥因自然灾害移民搬迁需建住宅;

㈦其他特殊情况者。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河道两侧申请宅基地的,应当首先经自治县交通、水利及相关部门审批后,再按程序办理。

严禁以开挖宅基地为名私设采石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

㈡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㈢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超过法定标准的;

㈣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

篇8

二零零零年印制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附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

(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附第三十九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

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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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储备制度影响房地产的机理分析

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以前,政府只能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对于城市的存量土地,大量的掌握在其使用者的手中。因此,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土地市场的供求曲线接近于通常的商品,具有较大的斜率,政府根本无法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的干预。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以后,政府从源头上控制了土地供应,使得在一定时期内,土地供给量恒定,土地供给曲线成为一条直线,此时的均衡价格将完全由土地需求曲线来确定,政府可以通过增减土地供应量来控制土地供给曲线的左右移动,以此达到有效干预市场的目的。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以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变化对购房人的心态产生了一些影响,同时,土地一级市场的统筹供应使得土地的供应量受到一定程度人为限制,增加了土地的稀缺,引起价格的上升,从而导致较高的土地价格预期,再加上土地的保值性使得土地成为良好的投资品,而对土地的投资主要表现在对商品房的投资上,“炒楼”现象也因此而产生。从土地供求曲线来看,若土地市场炒作气氛较浓,就会使土地总体需求曲线右移,引起房价较大幅度上涨。因此,出台必要的法规和措施来限制各类炒作行为,对于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2 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对房价的影响

2.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变化对房价的影响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补偿条例),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提高直接导致了土地开发成本的升高,但实际这种升高并不会对房价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现在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都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与土地成本没有直接关系;其次,现在房地产价格与土地成本之间的利润空间较大,土地成本的增加只是使这个利润空间变小一点,但对房价没有较大影响。另外,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价格保持最好是平稳,过快的增长或是过快的回落都会对国家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2 土地储备对房价的影响

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实际上,除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的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自身长期开发经营的需要也在储备土地。

政府部门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通过土地征收、无偿收回、三旧改造等一系列政策,储备了一定量的土地,以保障城市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并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适当增加住宅用地的供应,以达到促进供需平衡、抑制房价的效果。应该说,政府实施土地储备有利于调控房价。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储备土地是有害无利的,因为,尽管政府根据市场供需要求,供应土地数量并不少,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受让的土地储而不用,势必导致房地产市场商品住宅的供应量减少,造成供不应求的假象,形起市场恐慌,从而推动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对于政府来讲,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的行为是个体的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目标,一旦房地产市场下滑或开发企业破产时,银行、购房者、企业员工等都将受损,并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政府和老百姓是不希望开发企业土地储而不用。

2.3 土地供应对房价上涨的分析

作为房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价也影响着房价的变化,影响地价的因素很多,包括一般的因素,如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人口因素和国际因素,还包括区域因素和土地的个别因素。当前引起争议的主要是土地供应量和供应方式。

2.3.1 地价与土地供应量。从理论上讲,土地供应量是影响地价的关键因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土地供应量减少,地价肯定是会上升的。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供应量相对减少。因此,在较长的一个时期,地价有逐步上升的趋势,而且这个趋势是和土地供应方式无关的。但近几年来说,我国土地的供应量并没有大幅的减少,相反,有些地区由于“8·13”大限,还呈现出了土地供应量大幅度增长的趋势。

我国的土地市场分为一级土地市场和二级土地市场,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后,政府垄断了一级土地市场的供应量。一级土地市场的供应量影响住房市场价格,但真正与市场需求共同决定住房市场价格的是二级土地市场的供应量。目前我国一级市场较为充足的土地供应,并没有在二级市场上形成有效的房地产供给,而是被开发商部分囤积起来。面对住房消费需求和投机需求的迅速增长,企业大量储备土地减少了二级土地市场的有效供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价的上涨。

2.3.2 地价与土地供应方式。土地市场的供应方式主要是指土地出让方式,不同的出让方式,包括协议、拍卖、招标和挂牌,对地价的形成有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协议方式形成的价格最低。从表面上来看,政府实施土地储备,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所形成的地价要高于协议出让的地价,由此便认为当前的高地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实施土地储备制度所造成的,但实际上,二者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经过土地储备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多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的“熟地”地价,其中必然包含了政府整顿开发土地的成本;而协议出让的大多是工业用地,且协议价格中往往仅是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相对较低。二是协议出让虽然成交的价格很低,但是中间的寻租成本很高,因此,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拿到手里的土地价格未必就比原来协议出让的价格高。

总之,房价上涨是由于建设成本增加和开发利润增加共同引起的,建设成本增加是由于地价上涨、建安成本增加和利率提高所引起的,开发利润增加则是由于房地产市场旺盛的需求及高度垄断的市场结构所引起的。因此,地价上涨不是房价上涨的唯一原因。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以后,虽然地价有所上涨,但地价上涨既有其合理成分,又有其不合理成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不存在推动地价上涨进而导致房价上涨的内在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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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的国土资源工作在“十五”期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五年来,以贯彻基本国策为主线,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和治理整顿为动力,以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为支点,突出抓好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治理三大主业,经过不懈努力,全面完成了“十五”确定的各项任务和“四个确保”的预期目标,实现了国土资源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树立了“四个理念”。一是服务大局。树立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理念和支持发展、保障发展的意识,通过做强“三大主业”,搭建资源保障平台,使国土资源工作实现了与大局工作的紧密结合。二是改革创新。大胆实践,在资源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方法和工作实践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三是市场配置资源。改变了单纯运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管理模式,实行资源资产并重管理,实现了资源效益最大化。四是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破除了低效粗放利用资源和破坏环境的陈规陋习,促进了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拓展了资源利用空间。

完善了“五个体系”。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国土资源法规制度体系。按立法程序全面修订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土地登记办法等两部政府规章;起草并提报了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先后建立了涉及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管理、矿权出让、市场监管、收益分配、执法监察、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147项,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从省到市、县、乡(镇)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已经成龙配套,并全面启动了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矿产储量、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5个省级专项规划已编制实施,重点成矿区带专项规划正在启动运行。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市场体系。土地有形市场覆盖面达到95%以上,非划拨用地有偿使用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比例均达到了100%,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已经形成。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收益分配和基准矿价评估确认制度,建立起了主要矿种的基准矿价体系。形成了强有力的国土资源保护体系。建立了完善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六个必须”,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和非农建设用地“六个一律不批”的规定;全省耕地保有量始终稳定在1170.6万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一直保持在1016万公顷以上,连续五年实现占补平衡有余。严格按照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供矿,加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五年中主要矿产的综合回收率平均提高了5.8个百分点。建立了顺畅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针对制约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统一组建了较高规格的执法监察机构,统一设置、建实建强了基层国土所。

实现了“六项突破”。五年来,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五年累计投资12.9亿元,安排了总规模12.8万公顷的208个大项目。投资近10亿元在重要成矿区带安排了煤、铁、铜、金和优质建材等矿种的勘查项目203个,已实施的115个勘查项目新发现重要矿产地30余处;全省新增煤炭精查储量6亿多吨。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投资6000多万元在蒙古国取得了两处大型富铁矿的矿权;与俄罗斯远东地区就合作勘查开发拉长岩、金、铜、铅、锌等矿产签订了6个项目的合作协议。为提高矿业对外合作整体竞争实力,经省政府批准组建了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公司,作为省级对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现已具备200亿元以上的融资能力。建立和完善了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成功地规避了8起地质灾害。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工程,在全国首开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先河,累计投资4.4亿元,治理大庆及周边地区油田“三化”草原200万亩。五年中先后投资2.1亿元建成了一处世界地质公园、四处国家地质公园和九处省级地质公园,同时还辟建了两处矿山公园,在保护地质遗迹的同时,扩大了地质旅游在全省旅游经济中所占的份额。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目前,经营性土地和新设矿权全部实现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和划拔用地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现有矿山资源有偿使用覆盖面达到98%以上,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收益连年大幅度攀升,地产收益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分别从建厅之初的2.43亿元和1.1亿元上升到2005年的145亿元和12.2亿元,分别增长了59倍和11倍;5年内,累计实现地产收益398.6亿元、矿产资源收益50.6亿元,国土资源收益率大幅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严格规划计划和用地审批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始终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内;部署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和建设用地指标折抵试点,全面实行了用地定额和投资强度“双向控制”制度以及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初步建立起了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通过实施旧城改造、企业“退城进郊”、农村“撤村并点”、“撤队进场”,盘活城镇存量用地2.1万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9000多公顷,收购储备建设用地2889公顷;通过环境治理新增牧业用地13.3万公顷,工程治碱恢复利用灾毁地4.2万公顷,活化了土地资源,减轻了耕地占用压力,确保了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实现新突破。先后完成了区域成矿研究和找矿预测、“三化”草原治理实验及典型矿山生态环境定量评价等方面的一批科研成果,其中有7项成果分别获部、省的奖励,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省级数据分中心建设全面完成,具备了各类数据存储、交换、加工的能力;土地利用现状、城镇地籍、矿权登记、矿产储量等数据库均已建成;国土资源信息交换平台和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平台建设的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初步形成了国土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管理服务的信息化体系,为实现国土资源的高效、科学、规范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

(作者系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本文编辑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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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分局”)是我区农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镇(街道)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厨房、厕所、禽畜舍、庭院等辅助用房、设施)的用地。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一)各镇(街道)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编制完善本辖区村庄建设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协助镇(街道)编制完善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各镇(街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建设公寓式农村居民住宅小区,西江新城规划区内以及“城中村”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对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村居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对于规划搬迁的村庄,可采取异地置换等方式鼓励农村居民搬迁到新规划的居住区内,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化进程。

第六条农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的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旧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则上不批准占用新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农村住宅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因自然灾害影响,原住宅必须搬迁的;

(二)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原住宅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每户1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三)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退出其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确需退出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房拆除合同,确保旧房按期拆除,并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旧宅基地使用证。退还旧宅基地后,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办理领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证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二)建房用地申请书;

(三)已经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暂由镇(街道)建设环保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并报规划部门备案。

(四)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并提供相应必备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再由申请人送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予以张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提交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发证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证。

(二)成片规划建设农村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由用地者缴交有关税费。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划建设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向农村居民征收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户主外迁而转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由双方到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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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办法》为依据,深化殡葬改革,着力整顿城区非法乱建公墓和乱埋乱葬等突出问题,规范殡葬市场秩序,引导和鼓励群众采取骨灰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深埋不留坟头墓碑等新式葬法,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

二、整顿范围

(一)凡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经营性公墓,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原为农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未办理审批手续或从事经营行为的。

(三)在城区的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乱埋乱葬的。

三、整顿原则

(一)非法经营性公墓一律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

(二)原为农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对外出售行为的,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予以封存,只出不入,由村委会选择新址,按程序报批。

(三)对在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的零星坟头、散墓,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就地深埋,绿化覆盖,不留坟头标记。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2日至5月31日)

1、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以及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于净化社会风气、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办丧负担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革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

2、市政府整顿公告,**日报、**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刊载,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各殡仪服务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予以张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明确主体,属地管理。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东宝、掇刀两区人民政府是清理整顿非法公墓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配合、指导两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2、摸清底数,登记造册。6月1日至6月15日,东宝、掇刀区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非法公墓和非法葬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墓地性质、非法葬墓数量、墓主等相关信息,分类登记造册。

3、突出重点,分类处置。东宝区重点清理整顿石莲公墓及象山、罗汉山、圣境山、漳河水库附近乱埋乱葬坟墓;掇刀区重点清理整顿仙女公墓、江山墓地、双泉墓地、响岭墓地及东宝山乱葬乱埋的坟墓。6月20日前,两区政府对辖区内的非法公墓(墓地)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清理整顿工作小组作出取缔、关闭、迁移、平坟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规范管理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1、严格审批程序。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出台**市殡葬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的报批制定审批流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城区殡葬市场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加强市场监管。经营性公墓的价格管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村办公益性墓地一律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3、统一组织年检。经批准的公墓由民政部门在每年6月下旬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整改。不参加年检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对外经营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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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以年为基准年,年—年为规划期,年—年为规划展望期。

一、县砖瓦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目前我县均利用粘土烧制砖瓦。全县共有大小机制砖厂90个,单窑生产能力为红砖200—300万块/年,全县红砖生产能力2.7亿块/年。

每个砖厂实际占用矿区面积为0.11Km2,全县砖窑共占用矿区面积约为9.9Km2。县城分布有20户、长胜10户、黄陂6户、黄石8户、田头7户、其余乡镇为40余户左右。

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砖瓦用矿产资源开发特征是点多面广、规模小,利用的资源均为砖瓦用粘土,多占用农田,或荒地;多数砖瓦取土深度低于当地农田水平标高;烧制产品均为粘土实心砖,产品档次低、矿产开发整体技术水平低下,浪费资源、无秩开采现象严重。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砖瓦矿产资源需求预测

规划期内,我县全面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略高于全省水平。年全县红砖产量为1.8亿块—2亿块,其中县城对红砖的需求量为0.8亿块—1.0亿块左右。预计全县红砖需求量按12%增长,即规划期:年达成2.0亿块,2007年达2.2亿块,年达2.46亿块。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企业兼并重组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生产;通过整合资源大力开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2、基本原则:遵循确保市场需求平稳的原则日在控制规模、限制粘土实心砖生产的同时,积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今后一律停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用粘土资源开采的审批。

3、规划目标:从年起每年减少粘土砖厂企业个数20%,争取在年底以前,全面淘汰粘土实心砖;同时按照市场需求平稳的原则,增加相应规模产量的砖瓦用页岩及其它新型墙体材料的建材企业。总体目标:县城附近砖产量规模控制在8000万块—1亿块/年以内,全县砖产量控制在2.4亿块/年。

四、砖瓦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一)县城附近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我县矿产资源分布及外部建设条件和市场条件等因素,将县城附近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为四个规划区。(见附表一)

1、新庄—水东规划区,设置一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规模为5.4万米3/年(即砖产量3000万块/年)。

2、罗家—石上镇流坊规划区,设置二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规模为10.8万米3/年(即砖产量6000万块/年)。

3、高坑—竹笮大富规划区,设置一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规模为5.4万米3/年(即砖产量3000万块/年)。

4、迳口规划区,设置一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规模为5.4万米3/年(即砖产量3000万块/年)。

(二)乡镇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根据实际情况在较大的乡镇或中心乡镇设置1—2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米3/年,(即砖产量1000万块/年)、其它有条件的乡

镇最多设置1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

五、新建砖瓦建材企业利用矿产资源准入条件

设立新的砖瓦建材企业利用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年)及本专项规划严禁新设砖瓦建材企业占用耕地生产粘土实心砖,新设砖瓦建材企业必须开发利用砖瓦用页岩,煤矸石及废石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2、矿山建设规模必须与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采矿能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3、具备经过有审批资质单位审查认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具有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专业技术人员。

4、距国道300米,省道100米范围之外。

5、安全生产、林业、环保、水保及土地复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规划实施和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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