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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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言人介绍,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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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线来看,目前中轨为2804.37,K线表现为踩下穿中顶上,突破有效,结论:上周五在关键节点选择向上突破,中期趋势出现转强信号。
在我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专业性院校向综合性院校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尽管如此,证券投资学科在农业高等院校还是被视为旁门左道,证券期货投资与农业院校似乎沾不上边。这种偏见导致了对证券期货投资人才培养有意或无意的忽略,而实际上,农业院校在证券期货投资的人才培养方面是非常必须而且是大有作为的。
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证券期货行业的人才需求
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很晚,如果从1987年9月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算起,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只有21年。期货市场起步更晚,只有不到20年的时间。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成为中国期货交易的开端。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09年底,上市公司总数量达到1718家,总市值达24.39万亿。股票日均成交金额2265.87亿元,成为全球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各类证券经营机构107家,证券营业部4000余家,股票有效账户1.2忆户。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促进了基金业的超常规的发展,截至2009年底,共有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为60家,557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2.68万亿元,份额规模合计2.4万亿份。基金账户总数达到3121.8万户。期货市场的发展也非常迅速,截至2009年底,共有165家期货经纪公司,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23种,2009年累计成交金额130.5万亿元。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市场对证券期货人才需求的热情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证券市场的快速扩容,直接投资、QDII、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迭出,创业板的推出,经纪人制度的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及基金发行速度的加快,这些都大大刺激了证券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来自金融英才网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全国金融行业人才需求同比增长55.3%,从需求行业分布情况来看,证券基金业上半年人才需求同比增长了200%。与此同时,业内人才供需缺口也进一步拉大,供需比已经达到1:12。证券经纪人、市场营销类的低端人才和银行客户经理、基金经理、投融资经理等高端职位人才的需求缺口均比较大。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金融行业最热门的五大职位是证券经纪人、期货经理、基金经理、银行客户经理和投融资经理。其中,企业需求最大的职位是证券经纪人和期货经理,同比需求都突破了100%。
对人才的迫切需求使得证券期货行业的年薪水平水涨船高,智联招聘的一项调查统计显示,2010年上半年,金融保险行业薪酬最高,年均涨幅最大。金融保险行业的税前平均收入为9.7万元,超过了房地产建筑行业(8.67万元)和IT/电子/互联网行业(8.63万元)。预计今年金融保险业的薪酬增长率有望达到14.1%;调查还显示,在高级管理岗位中,投资总监的税前年收入最高,为61.69万元。在中级管理岗位中,投融资经理的税前年收入最高,为28.42万元。在一般的员工的岗位中,证券投资专员的税前年收入最高,为11.88万元。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已成为最吸引人才的领域之一。
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目前资本市场的规模也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与不断地创新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将是长期而巨大的。
目前市场上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证券期货行业。这是对证券期货人才需求最迫切也是需求量最大的行业,包括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发展也日益迫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地的证监局加大了人才招聘的力度,出于监管的需要,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于人才的需求集中在金融、财务会计和法律等相关专业。交易所除了新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之外,两家证券交易所和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基本处于一种稳定状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证券期货行业人才需求的主要部门,这类机构数量大(证券公司107家,基金管理公司60家,期货经纪公司165家)、网点多(仅证券营业部就有4000多家)、业务范围广、业务量大、业务创新速度快,所以对人才需求量大,招聘岗位涉及投资银行总部、研发中心、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部,客户资产管理部、、经纪业务总部、清算部、信息技术部、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投资部等所有业务和管理部门;招聘专业涵盖了财务、金融、统计、计算机、石油化工、农林牧渔、钢铁、煤炭、电力、医药、通讯、电子元器件等各学科专业。招聘职位从普通的一线员工到公司高管,对学历的要求根据职位和岗位而有所不同,可以是博士、博士后,也可以是硕士或者本科,都可以找到用武之地。
二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主要是三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期货投资经理,我国现有上市公司1700多家,除董事会秘书之外,这些上市公司对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期货投资经理的需求量是很大的,一度出现上市公司急需招聘证券业务代表,可无人应聘的情况。
三是非上市公司。许多非上市公司对证券期货人才也是求贤若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已经构成企业财务管理和防范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以及企业盈利的重要来源。资本营运已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策略,同时,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这些都对证券期货人才形成强烈的需求。对于准备上市的公司来讲更是如此。
二、证券期货人才需求特点与农业院校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
1.证券期货人才需求特点
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形势和市场的招聘情况来看,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个,也是最主要的特点是要有多学科背景,因为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标的股票、债券、期货及其它金融工具涉及各个行业和专业领域,仅仅具备证券期货知识或各行业、各专业的知识都无法对投资对象进行准确地估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知识。一个好的证券分析师必须首先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其次才是证券期货专家,所以证券期货行业的招聘很多都需要有其它学科背景,特别是研究岗位,有理工类本科专业背景的应聘者将会被优先录用。
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对创新性人才的需求,资本市场在我国本身就是一个新生事物,新产品的创新是资本市场永恒的主题,每一次创新都会引发一次大规模的人才需求,谁在创新中领先,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业务的推出极大地刺激证券期货行业对创新性人才的需求。
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第三个特点是重视实践经验,证券期货行业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行业,不能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多数公司在招聘证券投资人才是提出的条件是要有实际操作经验,有的公司要求应聘者首先应该是一个股民,实践经验对于求职者来说非常重要,市场上证券期货人才的紧缺主要表现有实践经验的人才的缺乏。
第四个特点是国际化和高素质,我国的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国际交流也越来越频繁,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动越来越强,因此具有国际化背景和视野的人才备受青睐。另外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高级形式,证券期货研究与投资需要深厚的理论修养,因此对应聘者的学历要求相应比较高,一般要求全日制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多数岗位更欢迎硕士生及博士生。
2.农业院校在证券期货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
市场的巨大需求为我们的人才培养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农业院校在证券期货人才培养方面应当有所作为,并且在有些方面具备自己的优势。
我们把证券期货的人才需求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通用性人才,如财务会计、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的人才,从事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一种是证券期货专门人才,主要从事证券期货研究与投资及相关的业务。
首先,就证券期货行业的通用性人才培养来说,农业高等院校在财务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法律、计算机等学科方面已具备良好的基础和一定的实力,完全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与名牌院校相比,农科院校的培养目标更加务实,用人单位也普遍反映我们的毕业生“踏实”、“好用”。
其次,证券行业对专门人才需求量最大的是证券研究人员,在证券研究人员中,需求量最大的又是行业研究员,农林牧渔、生物医药、化工、机械、食品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占了所有上市公司的四分之一,而这些行业所涉及的学科是农业高等院校的传统学科和优势学科,农业高等院校在这些行业人才培养方面具有的优势是一般高校不可比拟的。
第三,期货行业专门人才的培养,农业高等院校优势更加明显,目前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3种期货合约中,农产品期货合约就占了12种。期货人才的缺乏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缺少具有农学背景、通晓农产品相关专业知识的期货人才,这种缺陷是与现有的证券期货专业大都是由综合性院校开设的现实密切相关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将期货专业知识与农学的相关知识有机结合,所以培养期货行业专门人才,农业高等院校当仁不让。
三、农业院校证券期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为了满足市场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各高校纷纷设立了证券期货学院、投资学系和证券投资学专业。各高等农业院校也加强了证券投资人才的培养力度,主要模式是在经济管理学院下设立投资学系(或专业),或在原有的金融学专业中另设投资理财专业方向,有些院校还招收证券投资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加强证券投资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在没有设立相关专业的农业院校,也在经济管理专业中增加了有关证券投资的课程,各高校还面向全校学生开设证券投资方面的公共选修课,各高校形成了证券期货热,但在应用型人才培养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们立足农业院校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人才需求特点,对农业院校证券期货应用型人才培养提出以下建议:
1.立足本科教育,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本科层次的教育是农业高等院校的主体和基础,证券期货人才的培养还是立足于本科层次。结合农业院校的特点,专业设置以期货为主。证券期货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交叉培养的模式,在涉农专业开始有关证券期货的课程,或允许农林类专业的学生在三年级转到证券期货专业学习;证券期货专业增设农林类的基础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为了提高学生适应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求职竞争力,必须采取多种途径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一是增加与课堂教学衔接的模拟实验,根据教学进度在课堂上模拟证券发行(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模拟开户,在网络上或通过专业软件模拟股票、期货交易和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等。二是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每年派学生实习,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起来。三是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证券、期货交易比赛。四是对同学们自发的实盘交易予以正确的引导。五是改革考试模式,注重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通过撰写研究报告结合模拟交易的情况进行评分。
2.注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高培养质量
证券期货行业对人才需求,学历层次越来越高,重要的业务岗位,如研发、投资、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一般需要有硕士以上,研究岗位还需要有理工类的专业背景,因此具有硕士点、博士点的农业高等院校要针对证券期货的核心岗位加大证券期货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在生源的选择上,要重点招收第一学历为农科或其它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培养适应行业研究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培养质量。
3.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培养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学校自身的资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利用充分校外的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最主要的合作办学形式是校企合作,学校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共建证券期货专业、证券期货研究所,在建立金融实验室、举办高层论坛、人才培养与培训、设立奖学金等方面展开全方位合作。合作办学的另外一种重要的形式是与国外的高校和机构合作,定期安排学生到国外的高校和机构进行专业学习和实践,培养通晓国际市场和国际规则的国际化人才。
4.教学内容要与相关资格考试相结合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行业采取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想在证券业工作必须有双证,即从业证和执业证。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自2003年起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基金、期货行业也有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出发,高等教育应该与职业资格教育紧密结合,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应该与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要求相结合,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现学校学习与就业的无缝链接。
参考文献
[1]薛亚芳.人才需求行情渐牛,证券基金人才最缺[EB/]..
[3]初昌雄.非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的教学改革[J].理工高教研究,2008,2:96-97.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5日
当代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诞生于制度转轨时期,它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解决商品流通和价格波动等一系列现实经济问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完善。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市场功能逐步发挥,国际影响力逐步增强,发展形势很好。
当前,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在发展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成熟,市场行为尚不规范,影响了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其次是市场的结构不合理,功能不健全,影响了市场的运作效率;再次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对投资者心理预期的稳定性有很大影响;最后是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影响了监管的效果。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与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是并行的。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观念调整不到位等,这些都会影响市场的发展。但是,回顾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我们的市场发展形势是很乐观的,发展成就是举世瞩目的。
一、我国居民的消费理念发生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的消费理念正在发生转变、消费结构也在不断调整、消费方式更加多样化。传统观念认为投资理财是大量资金持有者才有资格进行的交易,而普通群众的闲散资金较少,能做的投资较少,几乎没有。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各种投资理财产品不断推出,满足了各个消费阶层的需求。这样的话,人们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方式也逐渐由单一性走向多样化,普通的消费者也开始做投资。在如今的日常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消费者不会再仅仅为了安全将钱存入银行,或者为了获得利息将钱存入银行,这种比较保守的资金管理方式虽然在大众消费者当中仍占主流方式,但是一些更冒险、收益更好的财产管理方式正逐渐被更多的人接受并实践。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将自己积累的资金投入证券期货市场,买债券、买股票、买保险、进行期货交易、购买理财产品等。
二、证券期货市场的参与者越来越多
此外,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人员结构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从地理位置来看,沿海城市居民以及大中城市居民的意识比较超前,拥有的资源优势比较突出,接触到的信息比较及时,投身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时间较早。现在,社会环境变化、网络快速发展、信息流通较快,各金融投资公司的发展不再局限于一线城市,许多中小城市能提供给它们更好的发展环境。相对于竞争激烈的大城市,公司在二三线城市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分得的利益蛋糕更多。二三线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已经大幅提高,资产管理观念和方式也与一线城市逐步接轨,他们已经成为证券期货市场的主力军之一。与城市相比,我国广大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已经走进了这些金融行业的视野,这里拥有广大的群众基础,这是证券期货市场将来茁壮发展的一块肥沃土地。目前,我国经济进入增速阶段性回落的“新常态”时期,如何适应市场新常态、经济新常态呢?利用“互联网+”布局“最后一公里”是许多企业深化改革的举措之一,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证券期货市场融合起来进一步壮大行业发展。当然,在这场战役中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是决定性因素,这是证券期货能广泛进入农村市场的根本,是农民能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当前,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农村面临的发展环境更加开放,城乡之间的交流更加广泛而密切,农民视野更加开阔,许多农民不再仅仅关注土地,靠天吃饭、靠地吃饭已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的理财观念在悄然改变,对土地的使用形式更加多样化,获得物质财富的方式也在变化,一部分人的眼光就投在证券期货市场。
从整个证券期货市场来看,不论是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参与者,他们的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都有所提高,这对证券期货市场的良好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三、我国政府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步比较晚,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为了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如《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统一管理,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对各种交易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完善各种管理机制,给市场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市场的有序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总之,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法规与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依法治市环境已经形成。
除了出台直接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提出的其他政策也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产生了间接影响。国家的养老保险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各种养老政策不断出台,各个试点城市反响良好,这为人们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了保障,许多消费者改变了存钱养老的模式,他们有更多的资金可以灵活使用,这是许多企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可以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国家不断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如实施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药品零差价等,这为家庭突发医疗事件减轻了经济压力,这为个人进入证券期货市场提供了方便。新农村建设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增加了农民的精神财富,这为金融企业在农村市场提供证券期货服务提供了可能。
四、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条件和发展态势较好
1990年10月我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开业,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这是我国期货市场试点迈出的第一步。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体结构已经逐步完善,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证券期货业,形成以上海、郑州、大连三家期货交易所为龙头,以其他期货经纪公司为骨干的证券期货市场。
(二)在证券期货品种方面,经过多年的运作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选择下,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一批管理规范、运作平稳、发展成熟的证券期货品种,而且证券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得到了较好地发展。
(三)在证券期货专业人才建设方面,我国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业务培训和教育,进一步规范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了证券期货管理者与投资者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丰富了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实践经验,使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增强。
(四)在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业发展方面,从2007年开始,我国政府开始调整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监督力度逐渐减弱,这种政策环境的改变使得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不断深入,行业结构逐渐多元化,行业范围不断扩张,证券期货公司的发展空间不断延伸和拓宽,单一的证券期货公司被优化。
(五)与国际证券期货市场相比,我们有一定的差距。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话语权越来越多,这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条件。我们从世界发展形势着手,立足基本国情,依托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加深了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认识,树立了证券期货产业体系意识,开拓了更科学高效的管理方法,努力发展自身特色,提高自我竞争力,推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正在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六)在证券期货市场规模方面,我国不断加强内地与香港的合作,监管部门与证券期货交易所的对外交流活动越来越多,商品期货交易量不断增加,规模日益扩大,位于世界前列。
总之,从总体来看,中国期货市场已经具备“积极稳妥”发展的良好基础,为国民经济提供更好服务的时机已经成熟。就像范福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主办的第四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表示的那样。这种良好基础表现在,期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品种结构不断完善。中国期货市场年成交与GDP规模相当,市场品种体系不断完善,期货市场法制基础进一步加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期货市场功能逐步显现。中国期货市场既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体制、机制和环境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巨大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中国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期货市场建设与创新。首先要坚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加强监管,切实防范市场风险。当前,流动性过剩已成世界性问题,商品期货的金融属性也越来越明显,商品期货正受到以往没有经历过的一些因素的巨大影响。这一方面为市场快速发展提供了动力;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市场风险的积聚,制约着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我国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期货市场的研究,按照市场规律加强风险管理,不断健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市场平稳运行。要进一步加强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
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基础良好、发展动力很足、发展前景很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正确分析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形势,立足实际,解决问题,努力为市场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科学的环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对于华泰员工声称的非营销岗员工也做各种营销,完不成任务扣岗位工资一事,日前记者通过网络向其深圳的多个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求证均未得到正面回应。英大证券位于深圳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本刊记者,由于营销任务紧张,不少证券营业部早已开启人人皆兵的“全员营销”模式,这在深圳是很普遍的现象。由于工资跟业绩挂钩,现在证券营业部的员工压力都很大,不过一般员工受不了就跳槽了,不可能去大吵大闹,否则这行业没法呆,没人会要这样的员工。
过度仰仗佣金 券商日子不好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2013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经营数据看到,114家证券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85.26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340.47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65.54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7.27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11.46亿元、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8.80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209.44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利息净收入66.87亿元。其中114家证券公司上半年经纪业务收入达到340.47亿元,占比43.36%,较2012年有所上升。从这一组数据不难发现,目前证券公司的主要业绩仍然是靠佣金收入在支撑,遇到股市“旱年”也唯有通过不断吸纳新增客户来维持盈利。券商纷纷开启全员营销模式既可以加强营业收入,同时不必扩大营销人员的规模,维持较小的成本。
日信证券位于北京的一位工作人员向《中国证券期货》记者透露,营业部或部门的绩效,以经纪业务为主的话,必然和开户数、交易量、手续费、基金产品销售这些东西联系在一起,间接肯定会影响到每个员工,所以老板一定会让每个人都参与。该人士认为工资跟绩效挂钩很常见,目前北京的证券营业部差不多都处于全员营销模式,“但克扣社保的事情不太可能,这是法律规定,审计都过不去,查出来罚款一大笔,没哪个企业会冒这种风险。”
太阳底下无新事,其实全员营销并非什么此时此刻才被券商发现并利用,在上轮2001-2004年的大熊市中,不少券商曾被迫采用“全员营销”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是联合证券,该公司2004年底的一个多月中,总计实现客户资产净增长达到了9.07亿元,相当于新增了一个营业部。随着股市持续低迷,券商的盈利正面临严重考验,除了裁员、降薪、压缩开支等常规办法外,全员营销也是其所能祭出的杀手锏之一。
记者了解到,华泰证券上半年经纪业务营业收入达15.12亿元,同比增长16%,占总收入比重达41.59%,同比增加1.32个百分点;市场份额方面,今年上半年公司股票交易额达2.41万亿元,基金交易额0.13万亿元,行业股票基金市场份额为5.88%,排名行业第二。在券商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情况下,华泰证券能够做出如此业绩实属不易。
前述英大证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券商为了保证经纪业务的稳步上升而将弦绷紧,部分员工爆发不满情绪也在情理之中。
僧多粥少 券商盈利模式有待突破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最新数据发现,与今年1月4日沪深A股5509万户持仓账户相比,10月18日的持仓账户锐减了97万户,为5412万户,而在两年前,这个数字曾一度高达5728万户。经历了年内过山车般的股市震荡,不少股民对其失去信心,纷纷选择卖出股票清仓离场。不仅9月份有765亿元巨额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流出,就连中国石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大超级蓝筹股也逐渐被投资者“抛弃”,中报显示,它们的股东人数明显减少近10万人。
沪深A股持仓账户减少及其所反映的市场情绪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上行造成巨大压力,股民没有交易,券商的佣金收入这块蛋糕就会缩小。在残酷的竞争面前,券商出路何在?
位于北京的一家券商工作人员告诉《中国证券期货》记者,为了提高营业收入,一些券商开始频出怪招。由于证监会对银行的基金销售工作进行了规范,明文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如此一来,银行柜台人员的收益较以往明显下降。部分券商通过“买通”银行工作人员,将银行的生意硬挖过来,收取的申购费用中,有相当一部分返还给了介绍客户过来买基金的银行销售人员,一部分作为券商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而券商获得的基金销售额,则可以从基金公司处获得一定量的席位佣金。此外,随着竞争日益白热化,一些券商甚至使出“美人计”,不惜重金打造美女销售团队。
虽然同处一个“市道”,大小券商的经纪业务竞争能力相差悬殊。从总体上看,大券商的状况相比小券商要更好一些。据Wind数据统计,今年上半年19家上市券商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07.1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16%。19家上市券商经纪业务收入共计163.49亿元,占总收入的43.33%,这较去年同期有所回升。2010年~2012年同期该项收入占比分别为57.2%、51.26%、36.64%。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4-0036-03
一、调查评估结果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均建立了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多数领导小组能够积极开展工作,发挥反洗钱组织、协调、推动作用。在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类别金融机构中,分别有13%、24%、18%和33%,共计28家机构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本年没有专门开展过工作。
(二)反洗钱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银行、保险及其他类别金融机构均指定了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证券期货类机构有21家由于规模限制,未细化部门分工,因而未指定反洗钱负责部门。各金融机构均设立了反洗钱岗位,以2008年11月30日为统计时点,共有专、兼职反洗钱/反恐融资人员4332人,其中银行类机构3663人、证券期货类机构308人、保险类机构336人、其他类别金融机构25人。
(三)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除两家保险公司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外,其余金融机构均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其中,共有25家银行类机构、32家证券期货类机构和10家保险类机构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分别占各自类别的64%、49%和36%。其中证券期货类机构在制度上多将“高洗钱风险客户”与具有违规交易倾向的“高风险客户”等同对待。共有37家银行类机构、48家证券期货类机构、18家保险类机构和4家其他类别金融机构制定了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分别占各自类别的95%、74%、64%和44%。
(四)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2008年11月30日,天津市银行类机构共有存量客户64,204,615户,其中本年新增12,216,471户,办理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非开户一次性现金业务约1300万笔。证券期货类机构共有存量客户1,638,584户,本年新增145,395户。保险类机构共有存量客户4,139,383户,本年新增733,112户。
1.对于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审核登记,多数金融机构基本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普遍未登记客户的职业信息和外国公民的国籍;部分银行未按规定对特定金额以上的非开户一次性现金业务进行客户识别;部分保险机构漏登记法人客户的证照信息和相关自然人身份信息。此外,各机构反映的困难主要有:无法及时核实客户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有效获知客户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缺乏辨别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身份证件真伪的技术支持;银行对第一代身份证的联网核查不能显示照片;联网核查信息不符时获取不到公安部门反馈;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不能便捷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
2.对于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的了解,是所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难点。多数银行和保险类机构分别仅能在授信、大额现金提取、大额票据结算和理赔、退保、保全、保单贷款等有限的几种业务上开展以上工作,且中资机构的工作明显弱于外资机构。证券期货类机构主要依靠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开户、登门或电话回访客户、监控大额和可疑交易等方式深入调查客户。多数机构开展客户深入调查,仅是从降低一般经营风险考虑而非防范洗钱风险。
3.对于持续识别客户身份,银行类机构本年共再识别已有客户4,227,309户,约占客户总数的6.6%,证券期货类机构共再识别客户301,181户,约占客户总数的18.4%。各金融机构对自然人客户的持续识别比例大大低于单位客户。保险类机构因与客户在业务存续期间交易较单一,未做持续识别统计。
4.对于洗钱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所有制定并执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的机构,均能够对高风险等级的客户或账户进行重点识别和重点管理。措施包括:拒绝开户、禁止交易、监控或报告交易、定期审核客户/账户等。
5.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所有金融机构在保存年限上均能达到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是在重现交易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上仍存在不足。
(五)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报告情况
2008年,天津市各金融机构共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超过600万笔,总金额超过15万亿元,报告大额交易将近600万笔,总金额近20万亿元。银行类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无论在笔数上还是金额上都占报告总数的99%以上。其中,中资银行报告可疑交易的频率明显大于外资银行。
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的基本流程为首先由系统自动筛选符合可疑特征的交易或人工发现此类交易,然后由业务人员分析并进行报告的格式修正,最后由专人确认提交。但实际操作中,业务人员很少对机选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别,仅将人工分析的重点放在可疑交易报告的格式修正上。
(六)大额现金存取管理情况
天津市银行类机构均已建立了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但是,多数制度以控制现金提取量、防范银行自身经营风险为目标,仅审查大额现金的提取,很少管理现金存入;仅对提取的金额进行控制,未对现金的来源及用途进行了解。仅有极少数外资银行对了解存入的大额现金性质做出了规定。证券期货类和保险类机构的主营业务基本不涉及大额现金收付。
(七)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稽核审计情况
2008年,天津市各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自查、稽核、审计的情况参差不齐。从整体情况看,银行类机构好于保险类机构,保险类机构好于证券期货类机构。本年开展过此项工作的银行、保险和证券期货机构分别为92%、43%和35%,所有9家其他类别金融机构均未开展过该项工作。银行机构多以专项检查审计的形式,主动开展工作,检查审计的内容包括反洗钱的各项工作;保险机构多为按照总部要求开展该项工作,检查内容主要是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证券期货类机构多为按照总部要求开展核心业务自查,其中包括了反洗钱的部分内容。
(八)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
多数金融机构本年开展了反洗钱培训,全年受训21755人次,其中银行类机构受训16318人次,证券期货类机构2696人次,保险类机构2660人次,其他类别金融机构81人次。大多数金融机构本年开展或参与了反洗钱宣传活动,主要宣传方式包括办讲座、设宣传台、分发宣传册、进社区、悬挂条幅、发送短信、利用户外显示屏等。
(九)配合反洗钱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侦查情况
2008年,全市共11家金融机构接受了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所有被查机构均能够配合检查,但是在提供被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方面良莠不齐。18家机构配合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协查总计80次。部分机构在提供线索的主动性、提供资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上尚存在不足。12家机构配合过司法机关的侦办工作,协查总计243次。其中78%的协查发生于某两家银行,是其应审视自身反洗钱防线是否存在重大漏洞的提示。
各金融机构在配合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包括:一是报送反洗钱季度、年度报表不准确或迟报、漏报。二是不能按要求提供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是缺席、迟到反洗钱监管部门组织的反洗钱会议、培训等活动。四是不能及时报告机构变化、人员调整、制度修订等反洗钱事项。
二、问题归纳及改进建议
(一)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机构的管理层不能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有近30家机构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全年未专门开展过工作。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培训,使其认识到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是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时,洗钱活动会对金融机构自身的社会信誉、稳健经营和海外拓展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仍需加强
一些金融机构对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的登记审核尚不完全,更不能深入、制度化开展分析交易性质和目的、了解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划分洗钱风险等级及按照风险等级管理客户/账户等深层次工作。该问题的产生既有金融机构制度制定上的原因,也有制度执行上的原因。因此,有关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和规程,尽快完成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同时有效开展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严格执行。以此为保障,全面识别客户身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并深入开展对重点客户或账户的调查了解。
(三)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需要加强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初衷与内涵
监管机构对金融期货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金融期货市场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一方面,金融期货市场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与股票、债券相比,金融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只有在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金融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才能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十分普遍。美国、日本、欧盟等重要资本市场普遍建立了客户适合性规则(Customer Suitability Rule),明确规定经纪公司向客户推荐投资产品负有适合性责任。客户适合性规则的本质是要求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意愿、能力、投资目标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强化经纪公司对客户的责任。综上,各国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初衷上具有一致性,即区别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通过对金融期货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资产规模以及风险承担能力设定相应标准,并根据金融期货产品的风险度限定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基本理念是将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金融期货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因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时又被称为合格投资者制度;二是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应将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这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
具体到我国已建立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了证监会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宗旨,即是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第二条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界定为:根据金融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从第一条对宗旨的阐述和第二条对制度的界定中可以得出:第一,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初衷是监管机构根据金融期货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期货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金融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有关制度安排,强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督促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审慎选择投资者,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金融期货市场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金融期货基础知识、有相关交易经历的“三有”投资者群体。第三,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要素有四:(1)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2)合格的金融期货投资者;(3)负有适合性责任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4)适应金融期货市场需要的监管制度。
二、境外重要市场相似或相同制度比较分析
与我国不同,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大多在法律层面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和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要求某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法律法规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典型立法是美国证券法关于私募发行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美国1990年《证券法》修正案第144条(Rule 144)规定了参与私募证券认购的投资者资格,对投资者的净资产和专业知识进行了要求。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创业板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另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了客户适合性规则,明确期货公司在客户开发中禁止劝诱的客户和应谨慎劝诱的客户种类。
其二,依据投资者适当性分类,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在销售产品时应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避免投资者盲目或轻率投资。例如,日本2006年《金融工具交易法》把客户分为专业客户与普通客户,要求金融机构履行不同的销售标准;我国香港地区证监会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规则》中按照投资者的投资组合资产量,将拥有投资组合4 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信托法团、拥有投资组合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定义为“专业投资者”,而《操守准则》规定在建议或招揽客户购买投资产品时,应确保所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适合该客户,并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如果客户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是专业投资者),中介人可以豁免无需遵守《操守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规定了投资者经济实力与其投资期货产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美国全美期货业协会(NFA)要求,对于特定人群(如已退休人士,年收入低于2.5万美元者,净资产低于2.5万美元者,无期货期权投资经验者,年龄低于23周岁者等等),期货经纪商除了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外,还要再签署一份附加风险揭示书;2007年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提出新的投资者保护规定,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角度,将投资者分为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s)和零售客户(Retail Clients),并进一步从专业客户中细分出专业能力更强的合格对手方(Eligible Counterparty),要求银行必须针对不同客户履行不同的信息披露及保护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即金融机构必须收集有关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且除符合《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EC号指令》第二节确保投资者保护的条款第19条(6)规定的豁免情况外,欧洲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不同类型的投资建议时,均应根据MiFID的规定分别实施适合性(Suitability)和适当性(Appropriateness)评估。
比较分析境外重要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设计理念是监管机构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美国私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的理念是合格投资人财力雄厚,足以承担证券投资的经济风险,不需要联邦法律提供登记注册及信息披露保护。欧盟MiFID规定银行必须把客户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与合格的对手方三个类别。零售客户受到最高程度的保护,专业客户受到的保护相对较低,合格的对手方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并不适用这些客户。
第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含资金门槛和专业知识等内容。根据美国私募Rule 506的规定,仅有两种投资人有资格参与私募认购:(1)合格投资人(accredited investor);(2)非合格投资人但认购人本身或其受托人具有商务或财务专业投资背景(sophisticated purchaser or representative)。私募发行中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标准主要是机构的经济实力,包括银行、登记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保险公司、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或企业开发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退休金、私人企业开发公司及依据所得税法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特定合格机构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产标准,如退休金资产必须超过500万美元,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资产必须超过500万美元;合格自然人客户的标准主要是净资产和收入标准,即自然人必须拥有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者最近两年所得平均超过20万美元或者与配偶最近两年总收入平均超过30 万美元,而且当年所得合理预期可以达到相同水平的自然人。此外,那些认购人本身或其受托人具有商业或财务专业投资背景(Sophisticated Purchaser or Representative)的投资者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的对象。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作了原则性的要求,规定期货商受托从事期货交易,应评估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之能力,如经评估其信用状况及财力有逾越其从事期货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适当之担保外,应拒绝其委托。
第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是对金融机构的销售适当性要求。美国、日本、欧盟等重要资本市场均在其法律中确立了客户适合性规则(Customer Suitability Rule)。美国私募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私募发行者的销售要求,一旦发行人对不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就不能享受注册及信息披露豁免。而对于其他证券产品,美国证监会SEC授权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制定了适合性规定。如NASD规则第2310条(a)规定,会员推荐客户买、卖或交易任何证券,必须有合理的依据相信这样推荐是适合客户所披露的基本情况的,包括他持有的其它证券、财务状况及需要;第2310条(b)规定,除了推荐客户用有限资金投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之外,会员在非机构客户执行交易之前,必须尽合理努力得到相关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客户的交税情况、客户的投资目标以及其它会员或注册代表向客户推荐产品仍需合理努力得到的信息。另外,对于一些新产品,如证券期货(包括个股期货与窄基指数期货)、指数权证与复杂证券,NASD要求会员必须尽量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而且要向客户披露产品的详细信息。例如,在证券期货产品上,NASD的2865条(A)、(B)款规定,会员或会员的相关业务人员在给客户开设证券期货交易账户之前必须尽到风险披露与尽职调查的责任;会员单位应设置客户证券期货账户的最少初始资金与维持资金要求。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公司负责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人员应决定是否同意客户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如果同意开户,应列出相应的理由。对于自然人开户,要求会员获得自然人客户的投资目标、就业状况、估计的所有年收入、净资产和流动性资产、投资经验与知识等诸多信息。另外,如有可能,还须对客户的账户记录包括关于客户背景或财务信息、授权协议、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的日期、注册代表姓名、同意开户人的姓名及日期、账户现金核实日期等信息。美国对经纪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合适性也有特别规定。自2000年美国通过《商品交易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证监会SEC与期监会CFTC就上市证券期货(Security Futures)产品(证券期货包括个股期货与窄基指数期货)达成了共识,并进行共同监管。SEC授权NASD制定了对证券经纪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合适性规定,即NASD规则第2310条,而CFTC要求美国联邦期货业协会(NFA)在先前“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规则基础上,比照NASD标准,修改期货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适合性规定。两个规定均要求除非会员单位或会员业务人员在详细了解客户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知识与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的基础上认定客户是适合投资证券期货的,否则不得向客户推荐这类产品的交易与交易策略。因此,会员单位在给客户开户时应进行尽职调查。欧盟MiFID也有关于销售适当性的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以免投资者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涉足不恰当的风险;金融机构必须搜集有关个人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必须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
三、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现状及其利弊分析
多层次、系统的制度规则体系是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的依据和关键。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从证监会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等三个层面制定并建立了一整套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则体系: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制定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明确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等;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以及《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
根据中金所的业务规则,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标准。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是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是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客户须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自然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法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从财务状况、业务人员、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结合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资者的准入政策进行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均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此外,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和基本制度,是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文化、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然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存在明显缺陷:
首先,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不够,缺乏法律依据。尽管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声称其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金所业务规则,但是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并无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具体条文。在《期货法》出台前,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尚无法律依据,这与整个期货市场立法层级不高有关。实践中,这使得中金所和期货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可能受到投资者的质疑,相关诉讼风险较高。
其次,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于严格,过于强调金融期货市场“准入”,使得市场没能完整和准确地理解该制度,不完全适应金融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例如,我国对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在可用资金规模、金融期货知识基础、期货投资经验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限制性要求;此外,自然人投资者还需通过期货公司全方面的评估。金融期货市场“准入”的过分强调,使得市场并没充分领会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进入金融期货市场后开展的投资行为适当性引导、风险教育等也属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容。
再次,划分投资者的依据不够科学,没有根据投资者的专业性程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并依此分别规定适当性要求。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简称MIFID)第31款指出“本指令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应当针对每类投资者的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保护。”欧盟将接受金融服务的客户总体上分为零售客户(Retail Client)和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对投资者提出不同的适当性要求,给予零售客户更大程度上的保护。香港地区和日本也将投资者分类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据此在适当性和保护方面进行区别规定。而我国仅根据投资者的存在形式(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分类,据此规定适当性要求。如此分类不够科学,没有考虑到自然人中有专业投资者、法人中有非专业投资者,对非专业法人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最后,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带来投资者交易风险的增加。目前,我国并没有分品种识别合格投资者,只有统一的适当性标准,只要投资者符合某一种金融期货产品的适当性要求,就可以开通金融期货账户,而不同的金融期货产品应当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不一样。例如,根本不懂国债的股指期货专业投资者,很难说其是适格的国债期货产品投资者,但是现行制度下,其可以开通金融期货账户并交易国债期货,从而增大了其交易风险,使得适当性制度的目的部分落空。
四、完善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尽快制定出台《期货法》,并在《期货法》中设专章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类别划分、资格条件、投资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赋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法律依据。从境外市场和国内证券市场经验来看,有关投资者准入性的规定,一般均在法律层面或者行政规章层面规定,因此为保障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顺利实施,建议在未来《期货法》中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若《期货法》难以在短期内出台,也可通过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期货市场的基本法规,或者由中国证监会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专项立法,提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完备性和权威性[1]。
第二,丰富金融期货产品,建立完整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我国已经推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并正在研究适时推出外汇期货、期权类产品,未来上市外汇期货、期权类产品可能需要规定不同于其他金融期货产品的适当性要求,推出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丰富和完整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
第三,简化金融期货市场准入程序,适时适当降低投资者进入金融期货市场的“准入条件”,加速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准入条件”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金融期货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外,还要对期货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建议在未来《期货法》中规定:期货公司应根据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期货投资经验,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期货交易,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持续向客户提供投资行为适当性引导、投资风险教育等后续服务。
第四,打破“一刀切”的“准入条件”设置,针对自然人投资者资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金融期货投资认知、交易经验等方面的不同,将当前“统一的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转型为“区分不同交易产品的金融期货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区分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在规定适当性和保护力度方面进行区分。根据不同金融期货产品风险程度和交易市场发展成熟度,以金融期货产品划分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不同的“准入”要求,投资者符合一种产品的“准入”要求即可进入该品种交易市场,符合几类产品的适当性要求就可以获得几类产品的交易资格,不具备交易某类产品的基础知识和经验的,不给予相应的交易资格。对于专业投资者,可以在可用资金余额等方面适当降低要求,在注意义务和证明期货公司存在经纪过错行为等方面适当提高要求,相反,对一般投资者则相应地提高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莹丽.完善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思考――以MiFID的投资者分类制度为借鉴[J].金融期货研究,2011(37).
Perfection of China′s Financial Futures Investor Appropriateness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LIU Jun-ling1, TAN Wen2,LIU Dao-yun3
(1.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China;
据统计,到2002年9月底,外资银行在华共有营业机构181家,其中45家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为477.97亿元,其中贷款总额为385亿元。央行规范银行业竞争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了《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不得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除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或馈赠物品;坚决撤销各种对存款进行单项考核和奖励的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并以此作为对个人奖励的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央行公布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假币,有四种情形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扣留的假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四种情形包括: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以上、假外币10张(含)以上;属于新版假币;属于连号、重号假币;有其他制造贩卖假币线索。央行规范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商业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办法》规定,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收取方法由双方约定。央行统一中外资银行结售汇管理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结售?正业务市场准人和退出、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管理等内容。
《办法》对中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业务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可以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因公出国个人自费购汇标准上调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宣布,上调因公出国供汇标准,以方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正常用汇需求。
此次调整标准为,自2003年1月1日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每年的个人购汇标准由原来的200美元提高到400美元。为此,外汇管理局也相应调整了供汇标准。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首次获批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日前宣布,经外经贸部批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摩根一斯坦利投标团将成立第一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
该合作公司从华融接收部分不良资产,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不吸收存款,不进行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也不从事华融公司从事的特定的债转股业务。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在外汇、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港金管局与欧洲结算系统联网
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2002年11月25日与欧洲结算系统直接联网。这项完全自动化的即时联网安排启用后,香港及亚洲其他地区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本身在中央结算系统所设的账户,持有在欧洲结算系统内的国际性债券。
此次直接联网安排,将大大提高亚洲投资者与国际性证券及交易伙伴的联系,并可在安全稳妥的环境下,以即时券款对付的方式结算国际性证券。上证所规范场内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02年12月2日起正式推出《场内日常交易指南》。
此次推出的《指南》在对场内交易大厅业务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设计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涉及到交易大厅的业务咨询、场内席位、应急备份、交易员注册及管理业务等。同时,该《指南》进一步增强了服务内容,提高了月盼质量,月艮务层次也大大提高。证监会与三国同行签约合作
近日,中国证监会相继与南非、荷兰、比利时的监管机构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至此,中国证监会已与19个国家(地区)的20个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通过双边备忘录,中国证监会与这些监管机构在信息分享、跨境执法协助和经验交流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合作,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合作,促进双方市场的健康、健全发展。证券来协会分析师委员会成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2002年12月13日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宣布证券分析师委员会正式成立。
本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规则,明确2003年要积极协助协会制订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自律规则,草拟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执业标准,积极推动和参与监管部门制订有关投资顾问管理的法规。投资银行业委员会成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近日成立。它是继证券经纪业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后设立的第三个专业委员会。
投行业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规则,并确定2003工作计划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如通道制、规范行业收费标准、改善行业业务结构等专题进行研究。逾70家会计师事务所获证券业务许可证
截至2002年12月2日,我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71家。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比较集中地分布在北京、上海等地。上海期货交易所加快国际化步伐
上海期货交易所日前宣布,已获准正式加入国际性同业组织期货业协会(FIA)。此外,上海期交所还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在香港签署了关于交换业务及管理人员培训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协议,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将在公司治理、市场监管、技术系统、金融品种和衍生产品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投资人教育与培训、市场推介与市场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培训。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日前了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工作规范指引。根据指引,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应包括: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初审报告、报送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免试的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选举或聘任事项决议原件、从业经历证明、拟任人员推荐公司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和推荐意见等16项内容。保监会取消58项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了首批取消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资格审批、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审批、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额度审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核定等。首家车险新条款费率获得批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方案,日前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
人保新的车险条款体系包括按照客户种类和车辆类别划分的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汽车条款,按车辆类型划分的特种车辆、摩托车、拖拉机专用条款,不同客户群和车辆类型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附加险,同时还设定了单独的第三者责任险,充分体现了差异化经营思想。保监会加强对航空意外险规范管理
中国保监会近日提出一揽子关于航空意外保险的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改革方案中,各保险公司可联合制定航意险的条款、费率,共同使用;财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准也可经营以往由寿险公司经营的航意险。此外,保监会还鼓励开发定期乘坐交通工具的意外险种以替代航意险。《反倾销、反补贴规定》出台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2002年10月1日《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另外两个重要司法解释。新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将推行
据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透露,从2003年1月开始,中国将全面推行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具有两个显著特点:进出口商品配额数据的录人工作由原来的各发证机构承担改为进出口商品的配额主管部门办理;各发证机构无须再驻留发证程序及发证数据,只需通过互联网浏览器的方式进入许可证系统界面,即可按照操作程序签发许可证。境外投资2003年实行年检和绩效评价
一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
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总结近年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
按照《指导意见》 的要求,《资管业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便可行。
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
在统一设置各项制度、指标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产品的风险特征、投资者结构、投资组合等特殊性,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作出必要的例外安排,赋予规则一定的弹性。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或年度如下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流动资产、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净资本、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营业支出、净资产负债率等。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证券经纪业务情况,包括:
1、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和交易场所披露买卖证券的金额、市场份额。
2、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报告期内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3、披露报告期内保管证券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注明有无将代保管证券抵押、回购或卖空情况。
(二)按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和代销等承销方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内承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三)按自营证券种类披露本期与上期按月计算的自营证券年均余额、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四)披露本期与上期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平均受托管理资金、受托资金总体损益和平均受托资产管理收益率。
(五)其他业务利润较大的,分别按业务类别披露本期与上期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电子技术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等。对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包括所投资金融品种或金融工具等价格的异常波动、对一项金融资产的大额投资、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外汇汇率的较大变动、自然灾害、重大证券交易等等。应详细披露这些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以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原因。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公司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证券公司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缺陷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公开披露。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在监管方面较为严格,从市场参与主体的证券公司经营情况来看,主要受到监管的一个方面是申请开展新业务时面临大量的审批要求。由于审批制的时效性较弱,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券商提升业务创新的能力,从而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持续陷入低迷,为企业融资的传统市场功能面临萎缩困境,在此背景下,加快券商的创新业务发展速度能够提供新的融资途径,建议监管层考虑解除过于严格的管制,推广对券商业务监管的备案制度。如果证券公司能够实质扩大经营业务范围,增加从事金融产品经营的种类,将金融产品的开发设立改为备案制,以金融产品的开发和管理作为突破口,可有效地提高证券公司盈利的稳定性。根据境外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兹对我国证券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可能从事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的情况作以下建议。
一、近期可推出的金融产品
(1)与商品挂钩的金融衍生产品。如石油、天然气、铁矿石、煤炭等,这些重要的大宗商品对于经济结构偏重投资的中国非常有价值,由于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尚未结束,基础设施建设仍有发展空间,作为重要的大宗商品消费国,争取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对于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增加在中国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大宗商品期权、期货、远期交易等品种,吸引国际资金进入该领域,创造一个活跃的大宗商品交易金融衍生品市场。
(2)与贵金属等贵重商品挂钩的金融衍生产品,如黄金、玉石、珠宝、名表、首饰等。目前信托产品已经开发出了一系列的该类金融衍生产品,覆盖居民热门投资领域,国内由于货币较为充裕,而世界范围内不断发生的经济金融危机,导致以贵金属为代表的另类投资成为市场追捧的热点,证券公司可开发证券化的产品,以标准化份额的方式来参与这类市场活动,一方面增加这类市场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形成券商新的业务领域。
(3)放宽券商参与PE投资的限制,丰富PE投资产品种类。PE投资本身是一种鼓励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利于经济转型和升级,由于券商多年业务经营的积累,对各行业较为了解,因此券商参与PE投资会产生示范作用;市场较为质疑的保荐+直投模式并非券商参与直投业务本身有问题,而是一、二级市场定价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市场定价差距问题未来将随着股票供应增加、发行制度改革得到解决,券商直投业务增加社会融资渠道,建议放宽券商参与PE投资的限制,不仅让大型券商开展此类业务,还要鼓励中小券商参与PE直投业务,开发PE直投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设定券商自投比例来分担投资风险,丰富多样的投资产品种类构成PE市场。
二、中期可推出的金融产品创新
(1)开发推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对象是房地产按揭贷款、供应链贷款、融资平台贷款等银行贷款。国内这部分产品的尝试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停滞不前,但我国银行体系的资产规模已经超过100万亿元,过高的系统性风险集中在银行体系中,需要资产证券化业务来分散风险,券商开展这类业务,既可以带来新的收入来源,又能够创造一个新的证券产品市场,丰富金融市场体系。
(2)鼓励券商发展并购重组业务,发行并购重组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社会资金投向企业并购,在证券市场上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引导资金流向符合产业结构发展趋势的领域,’满足国家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三、长期可推出的金融产品创新
(1)构建利率期权、期货、远期产品体系。由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低,央行的定价权较高,银行以贷款规模为计划目标,贷款利率变动来自于市场对贷款的需求程度,存款利率则按法定利率执行,总体而言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推出利率期权、期货、远期等产品,可以增加市场的定价权,有助于未来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2)构建规模较大的高收益债券市场。高收益债券即为垃圾债券,最早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20及30年代就已存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垃圾债券主要是一些小型公司为开拓业务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而到了80年代,垃圾债券在美国能风行一时,因为当时美国产业大规模调整与重组,产生了大量的更新、并购资金需求,股市和银行系统难以满足这一需求,因而催生了规模较大的高收益债券市场。我国目前也处于产业升级阶段,新兴产业仍在萌芽,传统产业已经遇到发展瓶颈,高收益债券市场有助于解决这一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 原油期货即将推出
■ 银行、保险将角逐国债期货市场
2013年对期货从业者来说可谓是充实的一年,行业创新不断推进:新品种大量上市、夜盘交易上线、资管业务开放、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推出。
2013年上市了9个期货新品种,包括焦煤、动力煤、石油沥青等8个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使得国内期货品种增加至40个。是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期货行业整顿结束后,期货新品种最多的一年。
2013年国内各大期货公司也收获颇丰。国内有10家期货公司的净利润超过1亿元,除2012年“亿元俱乐部”的永安期货、中信期货、中国国际期货、国泰君安期货、广发期货、银河期货、中粮期货和华泰长城期货外,又新增了海通期货和国信期货。
随着期货行业深化改革,展望2014年,期货行业又有哪些新看点?
期权元年
2013年末,各大交易所纷纷开展面向全市场的期权仿真交易。目前,开展仿真交易的期权品种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沪深300指数期权、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个股期权、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白糖期货期权、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豆粕期货期权、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期权、黄金期货期权。业内人士预计,2014年上半年这些仿真交易的期权品种都会陆续上市。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表示,期权交易作为一种重大的制度创新将改变中国期货市场的生态。期权是一种非常灵活精巧的风险管理工具,同时也是财富管理工具。
南华期货研究所所长朱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期权推出会给期货行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期权在企业风险管理中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可以为企业客户参与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套期保值提供工具。
期权市场的流动性关系到期权交易能否顺利开展。因此,胡俞越呼吁,在股指期权、商品期权中要推行做市商制度,以提高流动性。就股指期权来说,券商、基金公司可以扮演一级做市商;就商品期权来说,大型商贸企业也可以扮演做市商的角色。
原油期货或4月推出
2013年11月22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成立,标志着原油期货的推出渐近。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表示,建设原油期货市场是国家战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作为原油期货市场的具体组织者,要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扎实做好原油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原油期货顺利推出。
日前有报道推测,原油期货将于今年4月左右推出。
如果说2013年大量新品种的推出还只是为壮大中国期货市场带来“量”的变化的话,那么原油期货的推出将真正带来中国期货“质”的飞跃。在全球的大宗商品市场,原油占有绝对的龙头地位,而且原油是全球工业的血液,原油期货的推出将完善整个期货商品序列。
中国国际期货董事总经理王可猜测,作为一个较大的品种,原油期货推出有可能采用美元和人民币混合计价的计价方式,这对我国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创新。
此外胡俞越还透露,原油期货将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推出,而且将采用国际平台竞价交易、保税交割的全新交易模式。
期货公司争设风险管理子公司
20多年来中国期货公司只能做经纪业务,同质化经营非常严重。这两年陆续推出的创新业务,如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等等为期货公司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契机。
宏源期货总经理王化栋表示,期货资管是2013年以来期货公司重要的创新业务。通过资管业务,期货公司可以把期货、期权作为特色,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理财产品。
虽然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也在2013年起航,但业务开展还处于萌芽阶段,真正投入业务运营的公司并不多。今年将是该业务将迎来大发展。
风险管理子公司是指期货公司可设立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这将帮助期货公司进军现货市场,利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谋取利润。
朱斌介绍,南华期货于2013年9月开始成立风险管理子公司,在2014年年初开始稳步推进风险管理业务。
朱斌表示,与期货资管业务相比,他更看好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因为从资产管理业务角度来说,期货资管业务跟银行、基金、证券公司等资产管理业务都是竞争的关系,而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则跟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没有重合,是全新的。
而且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在理论上是非常开阔的,可以和场外市场结合,做场外的衍生产品业务;可以和企业结合,给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方案;还可以和金融机构结合,给金融机构提供个性化的理财产品。
国债期货交易将日趋活跃
2014年,随着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国债期货市场,国债期货交易将日趋活跃。国债期货自2013年9月6日推出以来,跟其他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相比,交易并不活跃。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的2013年期货市场数据显示,国债期货每月的成交量在几万手的规模,而股指期货每月的成交量则有1000多万手。
期货界人士普遍认为,国债期货交易不活跃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专业性强、门槛高、国债期货涨跌难以预测等各种因素外,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均没有实质性进入国债期货市场是最重要原因。
2014年初,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入国债期货市场的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副总经理陈晗表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下一步工作重点是在证监会的领导下,做精做细国债期货,实现国债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的多元化,具体工作包括做好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入市政策配套工作,降低交易成本,推出其他年限的国债期货等。
在我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国债现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国债现券持有量和交易量在市场中占有较大比例。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持有大量国债,面临着较大的利率波动风险,国债期货正是为这些金融机构量身定做的避险工具。
2005年,从试点到全面铺开,股权分置改革最终取得了重大突破。抓住有利时机,年内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是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方面,股权分置改革争取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内解决,时间紧迫。另一方面,改革的任务仍相当艰巨。尽管目前股改公司市值占比已达证券市场的40%,但随着股改的继续推进,情况更为复杂、特殊的公司也将走到台前。
为此,除进一步抓紧规划落实,特别是重点公司的股改工作外,管理层还将陆续推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首先,加大各方面管理政策的协调力度,简化公司股改所涉及的审批程序,提高改革效率。其次,通过必要的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使公司改革方案更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稳定改革后公司的股价预期。此外,要以融资政策倾斜和制度创新优先,扶持改革后的公司做优做强,真正实现早改早受益。而最值得期待的莫过于通过交易方式的创新、衍生产品的创新,吸引增量资金投资股改公司的股票。
发行制度新招迭出
为进一步从增量上促进上市公司结构调整,今年发行制度改革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变革。股改后公司的再融资发行以及中小企业板和主板市场的新股发行将择机开闸,优质企业境内外同时发行上市、H股公司在境内市场发行上市将获得政策支持;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存量发行试点有望启动;拟上市公司引入境内战略投资者将获得鼓励;上市公司定向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金申购,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试点等发行方式的创新更令市场备受鼓舞;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预披露制度也将得以实施,通过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把好上市关。
并购市场迭起
在推动并购市场创新方面,值得预期的政策有:优化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多种市场化的支付手段和创新方式;开展以新增股份购买资产为主要方式的换股收购、吸收合并试点,以及定向回购与剥离不良资产相结合的资产重组试点;围绕产业组织整合和产业结构优化,活跃控制权市场,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并购、资产重组及整体上市,不断提高和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等。
此外,管理层还将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发行和股权收购市场的规律,完善并购重组审核制度,简化审核程序,降低市场收购成本,深化并购重组监管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多层次市场建设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