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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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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规定

篇1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加强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结合的制度。如《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则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章则专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的安全生产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只有责任到位、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落实、才是真正的落实。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最为根本的都是工作不落实、管理不落实,实质就是责任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格局、责任考核、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如《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第六章则对安全生产各主体及相关参与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责任。在“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中,“单位全面负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则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与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六章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格局中,从业人员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风险、危险因素常常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行为、习惯又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状况。在我国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责任事故超过9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常常既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类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赋予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有必要对从业人员设定相应的义务。《条例》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还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篇2

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统筹与谋划的领导与组织系统,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统筹、正确领导、合理规划、科学安排、及时实施及有效控制,使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二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需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最低要求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保障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为基本目标;从长远的发展要求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并实现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良性互动、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目标。三是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实施、控制与修正,即组织必要的力量,保持必要的力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全面了解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为做好下一轮计划打下基础。

二、从各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地位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实施者

一是认真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及重要举措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措施和落实办法。二是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三是实施安全生产的预防及防范措施。四是实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的各项工作。

三、从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定看,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全面执行者

一是执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规定,主要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职工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定、设备管理规定、现场检查规定、设备场所租赁承包中的安全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的规定及对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度,主要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落实企业内部各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六项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真正具备与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三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企业必须依法保障与落实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四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

四、从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看,企业是安全生产投入的主要保障者

一是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之一,企业维持自身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筹措和保证。二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满足企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通常是指维持企业具备动态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直接投入,以及为保持这一条件所必须进行的相关管理活动的间接投入。在实际工作中,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提取并自主支配使用。三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持续地用于维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中,不能挪作他用。四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五、从安全生产相关的要素组合及运行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

一是企业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具体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检查与落实。二是各类企业量大面广,行业门类众多,产品技术特性千差万别,工艺、过程复杂多样,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有效的管理。三是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与管理,及时控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存在的风险与隐患,使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得以全面落实。四是作业现场所常常是各类事故发生的现场,企业应通过组织日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现场检查要有详细完整的书面记录。五是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健全劳动组织纪律,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等,使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六是通过发挥工、青、妇等作用,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齐抓共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

六、从安全生产对企业所能发挥的作用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

篇3

1、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立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处于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得到确立和运行的基础,决定并影响着其他各种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这是因为其他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总体要求来设计,《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规矩”和内容框架。

2、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建立。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并对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则要明确其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内容就是按照这一要求进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的机制。

3、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确立在于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到位,因此,这一制度确立的首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从工作保证体系的构成要素看,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第二层面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总体上包括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最为主要的主体包括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三类。(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条例》中所明确的“政府”主要是指省人民政府、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作为监管主体的两类部门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代表着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并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位的主体,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篇4

一、企业安全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

安全组织机构在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组织研究和决策。主要安全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和落实。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干,既有较强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吃苦精神;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既有一定的组织分析能力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安全机构不能仅是框架,不能是迫于形式要求的一个设置机构。安全组织机构人员要熟知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并贯穿运用到企业生产实践中去。要负责修订和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学习、培训企业在职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负责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在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同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要融入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管理是一项重要课题,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应该更体现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面向生产一线,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职工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企业中应该是一堂必修课,而且应该具有计划性、长期性和系统性。安全教育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纳入职工育、培训计划,由安全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进单位教育

对于新进单位的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一般企业对于新进单位的职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这也是新职工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企业对新职工进行初步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保护意识和任务的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的教育;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各部门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和文明施工要求;工程的基本情况,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班组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从事施工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教育;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2.特种及特定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再针对季节性变化、工作对象改变、工种变换、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以及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后,应进行特定的适时的安全教育。

3.经常性安全教育

篇5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整顿造(拆、修)船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秩序,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排查隐患,促使我市目前造(拆、修)船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事故防范等方面再上新台阶,实现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保障我市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

二、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安监局、经贸委、交通局组成。安监局为牵头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内。

三、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造船、修船、拆船企业。

四、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主要任务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基础管理台帐。

为进一步全面掌握本市造(拆、修)船企业的基本情况,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造(拆、修)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查清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督促辖区内所有造(拆、修)船企业认真如实填写《泰州市造(拆、修)船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建立安全监管的基础台帐资料,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奠定基础。

(二)严格外包队伍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外包队管理制度。各造(拆、修)船企业要严格审查外来包工队伍从事船舶修造业安全条件。对造(拆、修)船企业所有外包队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整顿,确保外包队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专业生产技术人员,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外包队伍要坚决清退。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造(拆、修)船企业与外包队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安全生产秩序。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造(拆、修)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2、强化造(拆、修)船企业内部日常安全管理。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厂区主要位置和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生产标语和警示牌。二是造(拆、修)船企业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接线闸刀、漏电、触电保护装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施工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三是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高处作业人员要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常识。四是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使用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单独存放保管,并保存存放和领用记录,严禁使用民用液化气瓶或简易乙炔发生器代替工业用气瓶进行焊接切割。五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监、质监、船舶检验等部门专业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3、开展造(拆、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造(拆、修)船企业遵守船舶修造工艺流程,严禁赶工期、违规违章施工作业。督促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生产设备、生产环节和安全监控部位进行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跟踪整改。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和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五、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全市的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从现在开始,用5个月左右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和调查摸底阶段(7月上旬)

各乡镇组织开展造(拆、修)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广泛宣传船舶修造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排查弄清辖区内造(拆、修)船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健全基础管理台帐资料。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优,营造浓烈的造(拆、修)船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氛围。

2、自查自纠阶段(7月下旬)

各乡镇要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科工安[*]216号)中的相关内容和国防科工委2005年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大安全生产督查和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造(拆、修)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检查督查阶段(8月-9月份)

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造(拆、修)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底前上报,市造(拆、修)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进行抽查。

4、巩固深化阶段(11月份)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乡镇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造(拆)船行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六、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篇6

坚持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新形势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目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编制数量相对较少,处于疲于应付的局面;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匮乏,依法行政意识淡薄,能力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坚持依法指导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应把法律法规作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备的基本知识。“依法行政” 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而“行政”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基本平台和最终体现。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是指导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须掌握并经常应用的内容,应当成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备的基本知识。有些监管部门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重视不够,往往是使用时查一查,强调时看一看,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这就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是对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能力素质的一种具体体现。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定要身体力行,并带动生产经营单位把法规制度作为必备的基础知识加以系统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形成制度,常学常新,自觉运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把对法规制度的学习掌握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知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把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方面来对待。如果法规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安全生产监管干部。

应当把贯彻落实法规制度的质量作为检验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的各种法规制度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践活动的科学规范和基本要求,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评判一个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的工作水平,固然要看很多方面,但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看其能否依法行政,把各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有的人在开展工作中存在着“经验主义”和凭个人好恶抓工作的现象;有的忙于设计一些“造势”性的活动,把“动作”当工作,以表面上的声势代替抓工作的力度;有的喜欢琢磨一些“花花点子”,贴上所谓“改革创新”的标签;有的热衷于抓“马上见效的”、“上级注意的”,而不是扎扎实实地按法规制度抓工作、打基础。纠正这些现象,就是要把能否坚持依法开展工作作为检验每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能力的一个标准。要让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切实懂得,法规制度既是生产经营单位抓安全生产的依据和标准,也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指导工作的依据和标准,增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依法办事意识。

应把按职尽责作为依法开展工作的关键环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这是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生产安全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一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经营长期存在着不能依法进行监管和依组织安全生产的问题,既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也有安全监管机关包代生产经营单位问题,还有这个安全监管部门包代另一安全监管部门的现象,结果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这种现象说到底,就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职责规定行事。久而久之,一些部门就淡化了自己的职责,甚至变得不会抓自己的本职工作了。强调按职尽责,也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途径。有些监管部门往往为“利益”而扯皮,影响和贻误了工作,造成这种现象,根子也在于未按法律法规办事。如果严格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就不会出现争“利益”的问题。当然,按照职责抓工作,不是各自为战,各唱各的调,而是各司其职,互相支持配合,始终形成并保持依照法规制度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篇7

1、企业要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职管理队伍,逐级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1、职工人数超过50人的工地,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1至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应配2至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屋建筑工地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专业配备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1、一般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1)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2年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安全员上岗证书,能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2、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基本条件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安全专业人员相关上岗证书,能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四、企业内部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直接委派和管理。其工资、奖金等一般应由公司直接发放,与项目部脱钩。

2、企业应建立内部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对所属工程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工地项目部开展的自检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

3、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障其的正常运行;要强化对各类危险源的分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危险过程和危险作业的监控人员;要严格按管理程序和岗位职责,做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其他要求

篇8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 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 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篇9

"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企业的前途和命运,良好的安全环境,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否则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从水上的轮船触礁事故到陆地的重大交通事故;从瓦斯爆炸的现场到地下的透水事故;从脚手架倒塌到塔机失稳事故;从高空坠落到触电事故的发生;从地下工程的塌方到地面的山体滑坡等等,一件一件触目惊心的现实已经给世人敲响警钟。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安全工作,再不能让生命付出代价,再不能让财产遭受损失。安全工作不是单一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它是一项社会化工程、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只有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起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事求是地按照客观规律、扎实的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

安全组织机构在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组织研究和决策。机构的第二内容就是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的第三个内容是企业安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的性质决定必须设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和落实。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干,既有较强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吃苦精神;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既有一定的组织分析能力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说安全机构不能是框架,不能是迫于形式要求的一个设置机构。组织机构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掌握;并贯穿到基层中去;负责修订和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学习、培训企业在职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负责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同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要落实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管理是一项重要课题,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应该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面向生产一线,贴近职工生活,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

职工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企业中应该是一堂必修课,而且应该具有计划性、长期性和系统性,安全教育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纳入职工育、培训计划,由安全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进厂教育

对于新入厂的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一般企业对于进场的职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它也是新职工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企业对新职工进行初步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保护意识和任务的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的教育;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二级单位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和文明施工要求;工程的基本情况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班组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从事施工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教育;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2、特种及特定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性安全教育外,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再就对季节性变化、工作对象改变、工种变换、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以及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后,应进行特定的适时地安全教育。

3、经常性安全教育

企业在做好新职工入厂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和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反应安全教育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长期性,有利于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理念,有利于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更加具体地反映出安全生产不是一招一式、一朝一夕而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社会化公益性工程。施工现场的班前安全活动会就是经常性教育的一个缩影,长期有效地班前活动更面向一线、贴近生活,具体地指出了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怎样做,注意那些不安全因素,怎样消除那些不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施工效率。

4、安全培训

培训是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培训分为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规定、新法规也不断的在施工活动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就要组织职工进行必要的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通过培训让其了解掌握新知识的内涵,更好的运用到工作中去,通过培训让职工熟悉掌握新工艺、新设备的基本施工程序和基本操作要点。同样对一些新转岗的职工和脱岗时间长的职工也应该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以便在正式上岗之前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注意事项。

三、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

全面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准确及时地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有效的控制。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是一项事前控制,安全生产只有事前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危险源的确定一般考虑因素有:一是容易发生重大人身、设备、爆破、洪水、塌方、高边坡、滑坡危害等;二是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率高;三是具有一定的事故频率和严重度、作业密度高和潜在危险性大。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最常见的危险源有:施工生产用电、民用爆破器材管理与使用、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地下涌水、有毒有害气体、高空作业、滑坡、塌方危险地质段、重点防火防盗区域等。对危险源的识别和确定要准确才能有效地制定针对危险所采取的相应的技术措施和防护方法。危险源一经确定,就必须纳入控制管理范围及时传达到施工作业区的每位工作人员,并设置危险源安全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危险源区域内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要高度重视本区域安全动态,危险源若发生变化,尤其是升级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人身和机械设备的安全。危险源的撤离和消号必须在确定无安全隐患时才能实施。

四、安全生产的检查与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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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费核算原理

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007年1月1日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际,安全生产费的核算是参照原会计规范下财政部的财会【2004】3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在实际使用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发展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负债的定义,安全生产费或维简费不符合“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特点,所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维简费时,应当计入 “4301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会计处理及应用举例

按照2009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一是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专项储备,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论文格式范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是否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其所得税影响,实务中存在困惑,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费的新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缺乏协调。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既不确认资产又不形成负债,也不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

为,根据有关所得税征收原则,与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涉及所得税会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甲公司是一家煤矿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为每吨15元,假定每月原煤产量为10万吨。2010年5月26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企业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用于改造和完善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设备预计于2010年6月10日安装完成。甲公司于2010年5月份支付安全生产设备检查费10万元。假定2010年5月1日,甲公司“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余额为400万元。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税收按照安全生产费的实际发生额允许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2010年5月1日提取安全生产费

借:制造费用 150(10*15)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150

2、2010年5月26日购入需要安装的安全防护设备

借:在建工程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银行存款117

由于5月31日设备未安装完成不应冲减专项储备。

3.、5月份支付安全生产设备检查费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10

贷:银行存款10

4、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35 [(150-1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5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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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运强工作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定义和种类2003年,原英国安全健康委员会(HSC)在其公布的《行政许可制度政策声明》[4]中阐述了安全健康许可的定义和分类。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指某项特定生产活动的开始或者持续,需要获得安全监管主体的同意、许可证、结论信函,或者安全报告(safetycase或safetyreport)被其认可或批准。在所有的情况下,责任主体只有按照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要求,用文件记录危害、风险和控制措施后,才被允许进行作业。行政许可是对安全健康法律总体框架的补充。按照上述定义,英国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依据具体的行政法规(regulation)的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责任主体(企业、雇主或个人)发放许可证、出具结论信函、资格证书等书面凭证,如生产或储存爆炸品的企业须向HSE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HSE审查,向企业颁发许可证;(2)责任主体(企业或雇主)编写安全报告,经HSE认可或批准。如陆上设施按照《1999年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的要求、海上设施按照《2005年海上设施(安全报告)条例》要求,分别编制安全报告(safetyreport或safetycase),提交给HSE,HSE负责对其安全报告进行评估,在确认符合要求后审查同意或批准其安全报告,完成行政许可过程。实施许可制度,旨在确保对设计、建造、生产和报废等不同阶段的危险活动实现系统化管理。目的是实现风险能够得到适当控制,提高公众对职业安全健康的信心。安全健康行政许可制度并不降低或转移责任主体(企业或雇主)管理风险的法律责任,也不对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安全健康保证。企业仍是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通过对企业提交的安全健康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批准或许可的决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基本原则2000年9月,HSE的《高风险行业监管:问题与探索》[5]中明确了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四方面:(1)高风险许可原则。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应用于社会特别关注的高风险行业,如矿山、核设施、海上石油、陆上重大危险源等;(2)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责任人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记录以上信息。控制措施应包括设计与硬件、系统程序和人因。责任人必须实施控制措施并保持控制措施的更新。责任人必须制定并检验应急管理措施,降低后果影响;(3)目标设定型原则。目标设定型的灵活性更有利于进行特殊条件下的风险控制措施,通过安全状态报告的不断更新保持对风险的控制;(4)监管有效性原则。许可制度给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了额外的控制手段,有利于实施更有效的监管。责任人的安全状态报告文件为安监部门的目标监管提供了部分基础。但“许可”不能为企业的生产运行提供安全保证。

范围目前,英国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范围或行业包括:1)矿山(煤矿)、2)核设施、3)海上设施、4)陆上重大危险源、5)转基因生物相关的工作、6)天然气储运、7)石棉、8)爆炸品生产和储存、9)石油储存。法规依据英国没有统一的成文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健康基本法-《197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也没有对需要进行安全行政许可的行为或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44条对有关行政许可的上诉作出了规定:任何人认为其权利受到法定许可证颁发当局决定的侵害,可以向国务大臣进行上诉。这些决定包括拒绝颁发许可证、变更许可证或吊销许可证等。各行业的行政许可由各行业专门法规进行规范。具体见表1:3.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根据英国《197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和《1998年安全健康(执行机构)条例》等法规规定,英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执行局(HSE)主要负责工厂、矿山、核设施、海洋石油、危险化学品和高危设施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根据上述职责,HSE具体负责矿山、核设施、海上设施、陆上设施、爆炸品生产与储存、石棉、生物制剂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近年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准入的行政许可体系。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作为政府有效的安全监管手段之一,在我国的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止2011年12月,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涵盖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职业安全卫生、安全培训、评价及检测等方面。其中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有23项[6]。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行政许可权限过于集中、行政许可实施不规范、许可程序复杂、行政许可缺乏事后监管等[7]。需借鉴国外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简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中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比较通过对我国与英国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比较发现,两国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方式、种类、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既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也有较大的差异。1)许可种类方面。我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种类主要包括许可、认可和核准(审核、审查)等,这与英国的安全行政许可种类基本相同。2)许可范围方面。我国的安全生产范围既涵盖了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又包括安全培训、评价和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可。与英国相比,我国的安全行政许可范围更为宽泛,项目更多。3)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其他专门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这与英国的基本类似,但英国没有诸如我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专门规定行政许可的法规,《1974年职业安全健康法》中也没有具体条款。4)实施主体方面。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定实施主体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英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职业安全健康执行局。两国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基本相同,但英国的执行机构权限更大,人员素质更高,执法力度更大。

英国较早的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健康立法完善,监管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状况全球领先。英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为提高安全许可的有效性提供了根本保证。安全生产许可作为一种严格和有效的监管手段,为促进英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应充分学习借鉴英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创新安全监管方式,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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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2-0226-01

1 安全生产标准化与EHS管理体系的比较

1.1 相似点

(1)安全生产标准化和EHS管理体系均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确立及EHS管理体系的建立均主要用于对企业生产与管理形成良好约束,使其不断迈进现代化安全生产基本目标的目的得以实现。二者内部管理系统均具备策划、实施及检查的基本方法,让企业生产能够进行有效自我完善,实现自我管理,为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创造良好规范与管理条件。

(2)安全生产标准化和EHS管理体系均是遵循并强调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及EHS管理系统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标准,使其在执行过程中有足够的管理依据,使管理工作更具有倾向性。安全生产标准化在指定的初期阶段便有效的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文献,根据实际的法律要求进行有计划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规范。而EHS管理体系则在较大程度上引用较多的法律文献概念,使其在应用过程中产生较强的法律规范意识。

1.2 差异点

(1)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强制实施要求,而EHS管理体系则是推荐实施。在企业现代化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标准化逐渐成为企业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法律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用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未能及时有效的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企业,需对其采取生产许可证扣押及停业整改等相关办法,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效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序的执行。而EHS管理体系则仅作为一种安全生产辅助体系进行执行,在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EHS管理体系相关应用要求,所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与EHS管理体系差异在于其强制性与适用性。EHS管理体系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其适用范围有所缩小,不具有强制实施的基本特点。

(2)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种标准,而EHS管理体系是一种方法。安全生产标准化在每一个生产项目及环节上均有明确的数据信息规定,超过或未达到相关标准则按不合格执行,对企业而言该标准是一种强有力的规范措施,而非一种管理方式。EHS管理体系主要采用多种管理办法联动的方式使其达到相关规范标准,在执行上缺少一定的执行力,此时安全生产标准化与EHS管理体系的差异便进一步凸显。安全生产标准化受环境制约难以成为有效管理办法。而EHS管理体系能够根据企业生产基本特点对企业生产体系进行优化,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执行提供有效帮助。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有基础要求,而EHS管理体系则是面向所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虽适应性较强,但其内部考核制度使其将不同企业分为多个安全标准执行等级,对企业形成强制性限制。而EHS管理体系则不受到强制性管理影响,此时该体系可面向不同企业提供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帮助,此时EHS管理体系的优势在企业评级过程中有效凸显。EHS管理体系不易受到环境问题的牵制,主要的影响因素即是安全生产企业的种类类别,所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优势将难以在不同等级的企业中发挥相同作用,而EHS管理体系则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达到更高的一致性。

(4)安全生产标准化侧重于硬件建设,EHS管理体系侧重于文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依据生产要求来制定硬件设施管理计划,而EHS管理体系作橐恢指ㄖ管理办法更注重于对文件体系的建设,所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安全生产标准化与EHS管理体系均有着各自的优势,需使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及不同的管理体系和办法中有效发挥重要作用。

2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EHS管理促进的实践

2.1 职工技能

实践证明,在未对自身安全生产历史状况进行深入了解的前提下,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完成了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的同时,积累了大量经验。该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成后又将该队伍投入到EHS管理体系运行中,在加强安全管理人员整体专业能力的同时,让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得到显著提升。

2.2 体系文件

根据《基本规范》的要求,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文件,通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需要规范生产作业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3 结语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EHS管理体系的提升至关重要,对于推动企业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能够达到相关的安全标准。相关生产企业在未来生产过程中要提高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立与完善,积极有效的提高EHS管理体系的应用效率,使其能够切实的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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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起以政府、部门、企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横向方面:各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建立责任制时,可以按照本单位职能部门的设置(如安全、设备、计划、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党办、宣传、团委等部门),分别对其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

纵向方面:从上到下所有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即从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直到岗位工人分层相应的层级,然后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做出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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