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9:3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关于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一直是学者们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目前,国内学者主要停留在对于不同类型银行差异的现实背景上进行分析,比如银行的所有权形式、经营特点等方面,而针对银行本质层面的差异,即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分析还很少有涉及。国外学者的研究多见于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的出结论,而国外研究的优势在于,他们有充足的数据来支撑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就尝试着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进行理论分析,探寻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背后的经济学原理。
理论分析是研究工作开展的基础,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我们所研究的内容,能为我们的文章提供了更多的可信性和依据性。本文探讨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分析,是从各个维度关注各类银行的差异性,从而从根源上挖掘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基础。
规模报酬理论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发生变化时,得到的产出跟随生产要素变化的情况。规模报酬理论包含着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和规模报酬递减三种情况。其中,规模报酬递增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大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规模报酬不变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等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而规模报酬增减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小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
商业银行可以看成是市场经济殊的生产者,它们为国民经济的运行生产和提供各种金融,为国民经济的额良好运转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本文中,我们做出这样的假设,即,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异,可以近似看作为商业银行作为生产者来说在投入不同生产要素比例的差异。在这里,各种生产要素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投入、经营者的管理以及员工的劳动等等,这些对于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来说是不同的,而且随着资产规模的增加,我们可以近似地看作同比例增加。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产出就是它们为国民经济良好运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包括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发挥金融中介职能、充当资金储蓄池等等。基于此分析,我们便可以通过规模报酬理论分析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必要性和经济学基础。
欧拉定理也叫产量分配净尽定理,是指,在利润最大化、竞争性和规模不变的三个假定成立的条件下,生产者在支付了生产要素报酬之后,剩下的经济利润为零。经济利润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讲的会计利润,会计利润不仅仅包含经济利润,包含资本收益。欧拉定理在解决经济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其公式表示如下:
Y=MPL×L+MPK×K+经济利润公式1
其中,Y表示总产出,MPL表示实际工作,L表示劳动量,MPL×L表示劳动的收益,MPK表示资本的实际租赁价格,K表示资本量,MPK×K表示资本的收益。在欧拉定理成立的条件下,公式中经济利润为零。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利润平均化的解释,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导致最终的平均利润。即在经济的平稳状态,各个行业均不存在超额利润,行业经营者所取得的只是社会的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总额与社会总资本的比,仅由此二者决定。而就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看,利润的平均化还仅仅是一种理论的假设而已。
在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处于高速的增长时期,连续十几年GDP增速一直保持在8~9%左右,这也使得金融和银行业也正处于行业的上升期。原因在于,金融业和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经济的发展决定了金融的进步,而金融的进步又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金融为经济发展服务,而经济又能为金融发展提供空间,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数量还在增长,远远没有达到饱和的状态,这说明,在排除政策差异等方面的不同限制的情况下,银行业存在所谓的经济利润。因而,银行业目前来讲具有规模报酬的非不变性。
商业银行经营的规模报酬非不变性说明,监管主体在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应该有的放矢、量体裁衣地制定差别化的监管目标、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这样才能实现整个银行业的有序和高效率运行。这就从规模报酬理论方面对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进行了理论阐述和经济学原理分析。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从规模报酬理论的角度得出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监管,能够保障银行业充分有效地运转,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和动力。(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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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职业院校也开设了多种人文素养的公共课程,最具代表的就是音乐鉴赏课程。音乐鉴赏课程的开展可以使非音乐专业的学生具备一定的音乐知识,不断提升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审美情趣,从而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升华。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旅游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对旅游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旅游专业课程中引入音乐鉴赏课程是十分有必要的,对提高旅游专业学生综合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1 旅游专业开设音乐鉴赏课程的必要性分析
众所周知,音乐具有明显的教化作用,对于提升人的内在素养具有明显的优势。旅游专业中开设相关的音乐鉴赏课课程,符合当前旅游行业的发展要求,提高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以便更好地适应岗位。同时音乐鉴赏课程也隶属于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旅游专业课程体系中加入音乐鉴赏课程是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1.1 音乐文化与旅游专业内容具有紧密联系
在旅游专业知识中旅游文化也占据重要的比例,尤其是我国众多人文景观中,音乐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音乐使旅游景观具备了丰富的审美内涵和文化底蕴,增加了景观的趣味性,使旅游活动更加地吸引人。并且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音乐也作为景区的重要文化载体吸引世界各地的游客。
1.2 提高学生的人文知识素养
旅游专业具有较强的综合性,需要设置不同的课程,从而使学生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满足以后旅游岗位的需要。而音乐鉴赏课程的开展可以使学生了解不同地域的音乐特色以及重要的乐器和曲目,这些都是学生积累人文知识的重要途径。我们必须明确,音乐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的文化遗产。在旅游专业的音乐鉴赏课程中,教师应该根据专业的实际需求,合理科学的安排课程内容,对专业课程起到辅助教育的目的。
1.3 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
音乐在具备丰富的人文知识的同时,也具备充沛的情感,是一种情感艺术。优秀的音乐作品能够洗涤人们的心灵,升华人们的情感。我国众多优秀的音乐作品包含丰富的民族文化和艺术修养,具备科学的价值取向,通过对这些优秀音乐作品的鉴赏,可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领略音乐作品所描绘的意境美,使学生的情感得到升华,艺术修养也会得以显著的提升。
1.4 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有效提高学生的审美水平
从本质上讲,旅游本身就是一项审美活动,通过具体的游历和参观,使身心得到放松和愉悦,获得生活的乐趣,因此也可以说旅游也是寻求美的过程。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的提升,对美的追求也越来越迫切,对音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旅游专业开设的音乐鉴赏课程不以提高学生的音乐文化的素养为根本目的,只是利用音乐引导作用,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音乐是对人们情感的有效诠释,也是世界万物的有效表达,学生可以通过音乐,有效调动、提高人们的审美能力。
2 提高旅游管理专业音乐鉴赏课程有效性的具体策略
通过实际的调研可以发现,众多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音乐鉴赏课程的教学质量参差不齐,教学课程无法达到教学目标的要求,教学内容与旅游管理专业课程的需求不匹配等,都降低了旅游管理专业音乐鉴赏课程的有效性。本文结合教学实践,对提高音乐鉴赏课程的有效性提出具体的完善策略。
2.1 结合旅游专业课程,合理确定教学内容
高职院校都将音乐鉴赏课程定位为基础公共课程,对其内容安排较为随意,没有特定
的要求,这也是高职院校对音乐鉴赏课程缺乏重视的具体表现,致使音乐鉴赏课程的效能无法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必须对音乐鉴赏课程的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根据专业要求,充分发挥音乐鉴赏教学的育人效能。以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为例,该专业的音乐鉴赏课程内容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选取、安排。一是结合我国地域文化,介绍和鉴赏不同区域的民歌。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风情有明显的差异,而在此基础上孕育出了不同风格的民歌,有明显的地方特点。例如,广西民族拥有用歌声和舞蹈来表达自己的情感和劳动成果的传统,最具代表的刘三姐的歌声已经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宣传,并且具有了一定的品牌
效应,不仅推广了广西的民俗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广西的旅游业。南宁每年开国际民歌节,更是将我国民歌推上了国际的舞台,这不仅是一种较好的旅游文化资源,更是我国民俗文化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的有效途径。在音乐鉴赏课程中对不同地域的民歌进行鉴赏,使学生充分了解到不同的地域文化,为以后走向岗位奠定基础。二是根据历史背景可选取一些代表性的红歌。红色旅游是将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进行有机结合,主要是围绕现代革命根据地进行的。通过音乐鉴赏课程,将我国各地的民歌、红歌与旅游联系起来,为以后旅游管理的专业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2.2 全面教学思路,提高教师教学效率
音乐鉴赏课程的任职教师基本上都是科班出身,都是经过长期的专业培训,致使这些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包含过多的专业技巧,教学培养目标缺乏科学性、可行性。对于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他们并不是成为音乐方面的专家,并不需要深入学习某一方面专业的音乐知识,而是要广泛地了解。因此音乐鉴赏课程的教师必须转变教学思路,针对不同专业要求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保证课程内容的深度和广度符合学生的要求。如让导游专业学生进行中国民歌鉴赏时,可以和中国旅游地理有机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启发学生设计“音乐之旅”,写出导游词,进行模拟导游比赛等。把音乐鉴赏课与导游专业课结合起来,学生欣赏音乐时不但容易理解,而且记忆深刻,课堂气氛也会非常热烈。
2.3 以学生为本,创新音乐鉴赏教学方式
一、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效率。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传统上是国有银行垄断,一方面银行的经营活动受行政干预明显,另一方面银行的经营亏损也主要由国家来承担。国有银行一直未能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建立起银行的破产机制。但随着商业银行业的市场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等各种投资形式的商业银行机构不断出现和发展。在各种商业银行林立的竞争局面下,已经有并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机构会由于经营不力而出现资不抵债,甚至出现挤兑银行的现象。因此,在中国商业银行领域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制度,尤其是破产制度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虽然银行破产制度的引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但也会增加银行体系的整体效率。
2.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稳定。
首先,银行业是一个具有较大脆弱性和很强负外部性效应的行业。着名的“DD”模型(Diamond and Dybvigr,1983)说明,银行的基本功能是将不具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的资产,但是正是这种功能本身使银行容易遭受挤兑。而且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恐慌。另外一方面,银行体系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支付结算体系。如果一家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就可能会破坏了整个支付结算体系,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影响经济增长。
其次,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而一旦进入运行,又会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如果一家商业银行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其他类似的金融机构的进入障碍就会加大,竞争就会减少,这意味着银行市场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为了避免出现强大的金融寡头,需要金融管制(Meltzer,1967)。
最后,银行业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商业银行的资产大部分体现为贷款,而商业银行的负债则体现为银行存款。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储户的资金并保证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由此产生了柠檬问题(Akerloel970)——在金融市场中具体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视”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
3.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兼顾效率与稳定。
首先,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是必要的。很显然,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和金融监管之间有一定的矛盾。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稳定;而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所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要避免出现商业银行破产现象,这也正是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的必要性所在。
其次,在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是可能的。一方面,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对金融监管的补充,或者可以说是金融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破产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让有问题的银行机构破产,而是建立一种市场的惩罚机制,对银行机构提供一种警戒和压力,督促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而这也正是金融监管的宗旨所在。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也是建立银行业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破产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破产,而相反是为了督促金融机构以避免出现破产,有效完善的金融监管很显然有力地促进了这一目标的实现。
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并由此实现社会净福利的最大化。如果把金融稳定划分为个体稳定和全局稳定,短期稳定和长期稳定,当他们出现矛盾时,显然全局稳定与长期稳定比个体稳定和短期稳定更为重要。银行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可能从短期来看对某些个体机构会出现不稳定,但对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稳定却是非常必要的(杨德勇,2000)。所以,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和金融监管从根本目的来说是一致的,它们一个从外部进行管理,一个激发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为实现金融体系的健康安全有效运行共同提供制度基础。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现状。
20世纪的最后几年,海南发展银行和广国投等金融机构相继关闭揭开了中国金融业市场退出的序幕,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已经开始在中国出现,这无疑是中国金融体系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但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转型经济国家,中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表现在:
(1)以弱并弱。如海南28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场退出中选择了由海南发展银行收购的方式,以弱并弱。拖累了接受并购主体的业务经营,最终海发行也陷入关闭的境地。(2)增加了风险。对问题严重的银行处置时由国家银行进行整体业务托收监管,没有剥离不良债权,免除了原经营者清收不良债权的义务,不利于追究其责任。原出资人承担损失不够,形成较高的道德风险。(3)行政干预过多。在商业银行退出方式中采用政府行政撮合,没有利益基础的并购,会导致并购双方之间内耗增加,降低了经营的效率,而且使政府付出了成本较高,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会产生消极的影响。(4)退出过程中监管不透明,监管成本过高,破产机制没有制度化。
造成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商业银行产权不明晰问题,我国破产法规建设落后的问题,但笔者认为,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是破产制度在银行业乃至金融领域迟迟未能建立的重要原因。
2.我国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历史并不短,监督力度也不小。但总体来看,对银行业的监管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虽然近年来,《商业银行法》等相继出台,使我国的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完善和实施。
结合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目前中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金融安全网。广义的金融安全网由金融监管当局的谨慎性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构成。金融安全网可以发挥风险防范、风险补偿、危机救助处理等功能,起着金融业稳定器的作用。谨慎性监管缺乏,必然出现更多有问题银行面临破产危机,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受到挑战;而风险补偿和危机救助措施的缺位,更使有问题银行的退出和破产给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带来冲击。然而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因此我国的金融安全网是不完备的。
(2)强调市场进入的限制,而对银行运营监管落后;过分强调外在约束,缺乏破产机制的约束。我国的商业银行对市场进入的管理很严格,门槛很高,但对银行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监管不够,而且金融监管过于依赖监管当局的外在约束,而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和市场约束机制重视不够。在
没有破产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很多银行机构很有可能并不按照谨慎性原则遵循外部监管要求和建立内部监管制度,甚至可以通过政府的救助获取违规经营的收益。例如对中银信的处理,尽管其股东的原始投资已经完全丧失,但在对其的收购协议中,原来股东仍然按照1∶1的比例得到了偿付。这无疑助长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违背了金融监管的初衷。
(3)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对风险的监管不够全面,技术手段低下。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因此金融监管也主要侧重于对信用风险的监管。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中国市场,银行业竞争的升温,我国商业银行将涉及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除了信用风险外,还会面临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影响,但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不够。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定性分析为主,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监测方面科学性不够,与国际上先进银行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方法相比比较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必然会引起银行业的动荡和混乱,并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破产制度迟迟未能正式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缺乏有效的配套监管措施,而商业银行监管落后的一个很大原因也在于监管并没有真正面向市场和效率,没有破产制度的引入,银行监管很难达到银行业整体效率提高和银行业整体稳定的目标。
三、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及其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如上所述,在我国银行业至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破产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银行业的监管法规和措施没有完善,不敢贸然在银行业引进破产机制,以免造成银行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混乱。所以,在我国,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是必须同时进行的,只有在建立了真正有效的金融安全网的前提下,才可能完全建立起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并进一步促进监管的力度。我们一方面需要从两个领域分别着手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更需要二者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1.首先,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1)在放松市场进入限制的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运营的监管。我国一直对商业银行的进入设置非常高的壁垒。与此对应的是中国的银行市场退出壁垒也很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真正的破产退出市场。这也并非中国独有现象,从世界各国来看,高进入壁垒必然伴随高退出壁垒,而退出壁垒的降低也要求市场进入壁垒的放松。例如,美国在1945—1980年间,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业务范围、利率进行了严格限制,其间发生商业银行倒闭107家,1981年以后随着这些限制的取消,到1992年,退出市场的银行达到1524个。日本在1945到1990年间,没有发生银行退出事件,此时期日本对银行采取了市场进入限制和利率业务限制,1990年到2000年,日本共有超过35家银行退出市场,而此期间日本银行的上述限制均取消。
所以,一方面为了在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破产制度,增加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促进银行效率的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进入壁垒也应该降低。另一方面,在破产机制建立起来后,进入壁垒的降低将伴随银行倒闭和破产的增加,要避免给中国的银行体系以至于国民经济带来影响,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运营监管是必然选择。
(2)参照国际金融业监管的标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既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设置合理的监管机构;又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作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又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公开信息披露,因此,商业银行公开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大势所趋。随着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银行竞争加剧,银行监管方式改变,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改善我国的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
(3)健全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在注重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实行全面的风险监管。由于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因此,监管当局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就要充分地考虑到各种风险,对各种风险的程度都进行监督,而不仅仅局限于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和化解。建立信息传递控制机制和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银行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将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2.在完善监管的前提下在我国商业银行引进破产制度。
(1)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过程中,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和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经济金融现实,尤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原则、程序、方法上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市场退出的界限与标准、市场退出后金融机构员工善后措施、市场退出的主持者及其权力边界、市场退出的程序等方面应做出特殊规定。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了避免一家银行的破产传染到其他银行而产生银行倒闭的“多米诺骨牌”现象,必须在有问题银行和健康银行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要防止挤兑风潮和金融危机,维护公众信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法。虽然该制度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在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存在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一般所说的几种类型的道德风险:银行高风险投资、存款者削弱对银行监督选择约束、监管当局放松监管和存款保险机构放弃对有问题银行的救助,前三类道德风险在我国已经存在,甚至可以说这些道德风险超过了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同类风险,所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状况是利大于弊的。在对待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和弊端问题上,关键的是应该如何减小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例如,建立私人和政府两级保险机构,私人机构承担正常时期的破产保险,政府承担危机时期保险;实行差别保险费率;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等,而不是放弃存款保险制度本身。
3.进一步加强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1)从机构设置完善二者之间的协调。
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肯定会成为银行体系监管部门的有力补充,从而形成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机构为主体的银行监管组织体系。但是,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职能又和其他几个部门不大相同,它主要是为金融机构创造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它的职能直接定位于对金融业的风险状况监管及对有问题的和濒于倒闭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破产处理。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更好的协调,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可以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金融风险监控部门,专门对金融风险进行研究、控制和处理,这样,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拥有用于风险监管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解放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各自独有的职能中去,但同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也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准确、及时的监管信息。
(2)通过商业银行破产制 度建立金融监管中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产生背景
20世纪初,伴随着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不断发展,银行业在经济体系中地位越发重要。1929年10月,纽约股市崩盘,美国经济步入大萧条时期。伴随经济危机的不断恶化,对金融业,尤其是对银行业的冲击逐步加重。在1930年到1933年这四年中,美国先后有1350家,2293家,1453家和4000家银行倒闭,涉及总额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在1933年倒闭银行的存款额占总额的比重达到了14.230%。在银行业倒闭浪潮中,1913年建立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作用显得力不从心,在运行过程中并没有消除银行业发展的不稳定性因素。于是,在争议中出台的《1933年银行法》,确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FDIC)。
二.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2.1 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成就
在我国金融体系20多年的不断深化改革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一行三会”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为支持,各种中小银行共同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功能完善的金融体系,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在金融业的发展中,银行业作为重中之重,风险程度明显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明显下降,从2003年末的17.9%下降到2011年的1%,由2003年的2.1万亿下降到2011年的0.4279万亿。在2012年,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所占的数量和比例继续“双降”,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得到了明显的控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约为12.7%,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约为10.2%,充分说明了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巨大成效。
2.2 中国银行业改革进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30年银行业不断改革的历程中,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
(1)国家对银行的垄断无法促进银行业整体质量的长期提高
虽然四大国有银行占市场整体份额有所下降,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由国家直接控股的银行资产仍占国内90%以上,存款比重在80%以上,贷款比重在70%以上,而美国最大的十家商业银行也仅仅持有了国内存款的17%。在资金的利用和资产的质量方面,由于体制问题,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低下,产权结构不明,监管的宽松,资金往往得不到有效配置,政策往往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存在偏护,限制了非国有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2)银行业利润来源单一,主要依靠国家政策保障
目前,主要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是利息差额。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国际金融环境,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必将进一步加快,利差空间缩小,对银行业未来发展是一种严峻的考验。
(3)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依然薄弱
我国正处在体制性与制度性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又同时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环境,银行业风险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尽管现阶段商业银行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在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督下加强了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但由于人才储备不足,经验积累不足,市场风险控制工具和手段相对落后等原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4)银行业国际竞争力依然较弱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过度依赖于传统的存贷业务,内部治理不足,经营模式落后,风险控制偏低,创新能力不足,因此在国际竞争中,相对于发达国家银行业覆盖了传统金融服务,投资,证券,保险一体化的现代金融服务,竞争能力严重不足。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不断注资并未从根本上稳定市场信心,在国际金融市场道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日益剧增的背景下,当前是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最好时机。
3.1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急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伴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过去的经营方法,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3.2 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
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欧美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后,我国充分认识了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在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复杂性,不确定性因素继续增加,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不断积累,必须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和化解局部金融风险。
3.3 完善兼容监管体系的客观需要
在国际上,对银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第一,预防性措施,主要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金融机构行为;第二,临时性措施,主要是指个别金融机构发生清偿困难时,由央行或在政府采取临时应急性救助措施,以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到冲击;第三,事后补救措施,当金融机构面临破产时,为其赔付,以维护存款人利益,防止挤兑浪潮,稳定金融系统。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完善我国监管体系的,加强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
3.4 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和增强金融体系活力
1.银行监管方式改变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
商业银行属于高负债行业,而且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人;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各国政府历来均对商业银行实施较严格的监管;同时,也出于担心披露充分的信息(尤其是不良信息)可能对银行体系的稳定及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产生不利影响,各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一般低于其它企业。然而,近年来这种趋势正在发生转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进程越来越快,金融创新迅猛发展,银行监管者越来越感到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措施来维护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有点力不从心,而借助市场的力量已受到各国银行监管者越来越多的认同和重视。也就是说,政府在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商业银行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审慎经营,尽可能实现安全、稳健和高效。与此同时,巴林银行事件乃至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也表明,会计透明度不高是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的银行监管技术和方法已难以应付变化莫测的市场风险,除了要设计和采用更为先进的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措施以外,必须提高透明度。当然,披露不利信息固然会令人感到不安,但在监管措施越来越健全,公众逐步成熟的情况下,发挥市场约束的力量弥补银行监管不足已成为银行监管部门的明智选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对银行机构的信息及披露就提出了较具体的要求,在1999年6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一稿)和2001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中(计划200年在十国集团范围内开始实施),进一步将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的总体框架描述为“三大支柱”——银行监管、市场约束、资本充足率,明确指出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市场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市场参与者能及时获得有关银行风险及财务状况的信息。因此,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2、良好的信息披露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
改进信息披露是在银行监管方式改变后,实现有效监管的必要补充;同时,良好的信息披露本身也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对银行监管当局来说,其监管所需的信息绝大部分是来自于商业银行的财务信息。如美国三家联邦银行监管当局使用的“统一金融机构评级系统”(即CAMELS评级系统)中的大部分属于财务信息内容,而且CAMELS评级系统所需的信息大部分也通过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取得。因此,财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只有商业银行进行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才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有关监管措施才能及时到位;相反,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银行监管当局也将难以取得真实可靠的监管信息。因此,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为银行监管提供一种有效的手段。
这一点,对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更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作为行政单位管理,尽管近几年已有所改善,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在报送有关监管报表,特别是有关财务数据时,还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发展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银行监管必须改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要从目前的“严进党管”(重审批、轻管理)向“宽进严管”转化、从目前以“风险查处”为主向以“风险评价”为主转化、从阻碍金融创新向促进金融创新转化,等等。要实现我国银行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的根本转变,提高监管效率,更有必要取得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的信息披露方式,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3.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和高效的重要措施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9月的《增强银行透明度》研究报告中指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信息使用者通过了解、评价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将会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和高效:(1)可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2)通过优胜劣汰机制,促进银行业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3)如果将更多的控制权交给市场,可降低监管的社会成本;(4)由于市场是一种潜在的、持续的、不受外部力量控制的监督,当银行的风险度提高时,市场的反映可能会比监管者更迅速、及时。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扮演的是一种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的角色。自20世纪70年代末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后,我国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直到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四大专业银行才开始转制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经营(但其与政府或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难以真正感受到来自市场的压力而自愿公开披露信息;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累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也不敢向公众披露真实的信息。此外,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有国家的信用作担保,存款人对银行的财务风险关注不够。这便造成一方面银行不愿也不敢公开披露信息,另一方面公众也不关注银行披露信息的局面。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上市银行的增加,一些商业银行为改善自己的形象,也不同程度地披露一些信息,但从总体上看,所披露的信息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息披露不规范
信息披露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没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直到1995年才在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56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公布的格式及公布的对象、范围等均未作明确说明。到目前为止,对非上市商业银行来说,主要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在披露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规范。不过,可喜的是,为满足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需要,近年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一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一商业银行年度报告与格式特别简介:本文从现代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关系入手,分析改进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及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信息披露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统一、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失真。提出分步改进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策略性建议。
一、现代银行监管与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1.银行监管方式改变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
商业银行属于高负债行业,而且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人;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各国政府历来均对商业银行实施较严格的监管;同时,也出于担心披露充分的信息(尤其是不良信息)可能对银行体系的稳定及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产生不利影响,各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一般低于其它企业。然而,近年来这种趋势正在发生转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进程越来越快,金融创新迅猛发展,银行监管者越来越感到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措施来维护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有点力不从心,而借助市场的力量已受到各国银行监管者越来越多的认同和重视。也就是说,政府在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商业银行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审慎经营,尽可能实现安全、稳健和高效。与此同时,巴林银行事件乃至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也表明,会计透明度不高是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的银行监管技术和方法已难以应付变化莫测的市场风险,除了要设计和采用更为先进的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措施以外,必须提高透明度。当然,披露不利信息固然会令人感到不安,但在监管措施越来越健全,公众逐步成熟的情况下,发挥市场约束的力量弥补银行监管不足已成为银行监管部门的明智选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对银行机构的信息及披露就提出了较具体的要求,在1999年6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一稿)和2001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中(计划200年在十国集团范围内开始实施),进一步将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的总体框架描述为“三大支柱”——银行监管、市场约束、资本充足率,明确指出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市场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市场参与者能及时获得有关银行风险及财务状况的信息。因此,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2、良好的信息披露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
改进信息披露是在银行监管方式改变后,实现有效监管的必要补充;同时,良好的信息披露本身也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对银行监管当局来说,其监管所需的信息绝大部分是来自于商业银行的财务信息。如美国三家联邦银行监管当局使用的“统一金融机构评级系统”(即CAMELS评级系统)中的大部分属于财务信息内容,而且CAMELS评级系统所需的信息大部分也通过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取得。因此,财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只有商业银行进行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才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有关监管措施才能及时到位;相反,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银行监管当局也将难以取得真实可靠的监管信息。因此,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为银行监管提供一种有效的手段。
这一点,对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更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作为行政单位管理,尽管近几年已有所改善,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在报送有关监管报表,特别是有关财务数据时,还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发展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银行监管必须改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要从目前的“严进党管”(重审批、轻管理)向“宽进严管”转化、从目前以“风险查处”为主向以“风险评价”为主转化、从阻碍金融创新向促进金融创新转化,等等。要实现我国银行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的根本转变,提高监管效率,更有必要取得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的信息披露方式,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3.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和高效的重要措施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9月的《增强银行透明度》研究报告中指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信息使用者通过了解、评价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将会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和高效:(1)可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2)通过优胜劣汰机制,促进银行业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3)如果将更多的控制权交给市场,可降低监管的社会成本;(4)由于市场是一种潜在的、持续的、不受外部力量控制的监督,当银行的风险度提高时,市场的反映可能会比监管者更迅速、及时。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扮演的是一种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的角色。自20世纪70年代末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后,我国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直到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四大专业银行才开始转制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经营(但其与政府或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难以真正感受到来自市场的压力而自愿公开披露信息;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累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也不敢向公众披露真实的信息。此外,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有国家的信用作担保,存款人对银行的财务风险关注不够。这便造成一方面银行不愿也不敢公开披露信息,另一方面公众也不关注银行披露信息的局面。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上市银行的增加,一些商业银行为改善自己的形象,也不同程度地披露一些信息,但从总体上看,所披露的信息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息披露不规范
信息披露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没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直到1995年才在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56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公布的格式及公布的对象、范围等均未作明确说明。到目前为止,对非上市商业银行来说,主要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在披露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规范。不过,可喜的是,为满足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需要,近年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一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一商业银行年度报告与格式特别广泛吸收相关机构、团体的参与,特别是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界的有关人士。因为他们具有行业专业知识,其对本国(或本地区)商业银行发展水平及其面临的问题最清楚,也最具有发言权,他们在改进信息披露方面的贡献会使银行业系统增加透明度的成本最小化,并加速披露标准的一致性(巴塞尔委员会,1998)。
第二阶段:借鉴公开信息披露,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