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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9:3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篇1

    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省政府: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尽快把企业推向市场,保障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现就解决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集体自救、系统内调、自谋职业、市场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鼓励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后,给予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安排摊位;符合产业政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原则给予贷款支持。

    三、国有企业出售、解散、破产时,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与所属企业应协商制定职工(包括离休人员)安置方案。首先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需要跨地区、跨系统调剂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协助解决。确实安置不了的,无论原企业是否参加待业保险,均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待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待业保险。

    四、出售国有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买方全部接收。在企业公开出售的过程中,应把买方接纳职工作为出售企业的条件。

    五、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待业职工,在新建、扩建企业招工时,劳务市场应优先推荐,企业应优先予以招收。

    六、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非因工病休六个月以上的职工,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本人无自救能力,又无法安排其重新就业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介绍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定期社会救济金。

    七、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因工伤长期休息的职工,经劳动鉴证委员会确认,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八、对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特困职工,企业主客部门和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其重新就业,并鼓励其自谋职业;资金有困难的,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借贷一定数额进行扶持;税务、工商、城建等部门应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九、出售、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得到安置的,到接收单位后,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手续;没有得到安置的,按待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后仍未就业的,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十、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交给社会保险公司,作为职工待业保险金和离、退休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补充。

    十一、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离、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医疗费用提取比例(计算到省当年统计的平均寿命止)一次性提取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交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共同研究解决。

篇2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当今社会建设的影响力是过去所不可比拟的。正是在应对现今众多的实际挑战中,曾经作为历史概念的社会建设,又焕发了时代的青春,成为一个生气勃勃、与十三亿人命运息息相关的现实概念

加强社会建设三个“必须”昭示什么

十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要坚持三个“必须”。这三个“必须”指明了加强社会建设的重大作用、根本目的和基本途径。

关于重大作用,报告言简意赅地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关于根本目的,报告强调:“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接着,报告系统地指出了加强社会建设的三条基本途径:一是“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是“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三是“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所包含的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机制等四个组成部分,说得十分明确。

上述有新意和深意的论述,特别是关于社会建设重大作用、根本目标和基本途径的分析,究竟昭示着什么?从社会学的视角,在笔者看来,它们至少昭示着这样三点,即要抓住社会建设的内涵和本质、调整社会三大部门的关系、推进公平正义。

篇3

现代政府必须是廉洁政府,是法治政府。廉洁是公信力的基石,法治是廉洁的根本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另一方面,办任何事情都不能超出法律范围,法律的约束应如影随形。

建设现代政府,就是要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凡不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制束缚、法律架构和思想观念,都将是深化改革的对象。

改政风是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这首先意味着要破除一些妨碍改革发展的思维定式。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地方的干部深感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够用。可是,在怎么改、怎么完善的问题上,一些人、一些地方却习惯于“刻舟求剑”。见到他人的好东西,不问是否为现代国家治理所必需,只打着民族特色的旗号,拒绝改变;原则上讲改革,现实中要么等待观望、不愿先行先试,要么对中央精神一知半解、断章取义;面对一些应该改的、能够改的“老问题”,中央催一催、民众推一推,才动一动,否则就“挂空档”、改改停停。

篇4

一、什么是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从狭义上说,它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即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和治理,其所涉及的范围包括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广义上,社会管理就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社会管理是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我国的法律中对社会管理概念确实存在不足,进而指出,“社会管理立法是社会管理的依据与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加之社会管理法治化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它呼吁要认真对待作为法律概念的社会管理。”

二、我国现存的“社会管理”的不足

社会管理是一个老问题,但是创新社会管理是一个新问题,因为在当前这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旧的理念和方法已经无法完善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自我国改革开放直到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带来社会变革,给我国的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

面对社会领域复杂的矛盾和新的问题,现存的社会管理模式沿袭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等诸多方面存在难以完全适应,缺乏自下而上的权利管理。

三、我国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和路径

选择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和社会经济阶段性的要求,需要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形式,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科学总结和认识并遵循社会自身运行规律,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技术、方法和机制等,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的关系

法律具有明确性、稳定性,立法程序更严格,且立法主要是对过去经验的固化与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而不是主要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还具有保守性、守旧性。创新显然是对既有规则和方法的突破与变革。

在法治社会的应用角度看:社会管理不应脱离法治的轨道,社会管理创新不是要去法治化,社会管理法治化也不是要摈弃、扼杀社会管理的创新。

然而,比照上述要求,检讨我国各地各级机关在轰轰烈烈开展的创新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生活实例里往往存在着脱离法治轨道和损害法律权威的情况发生,有学者将这些做法概括为三个不好的倾向,也就是“行为方式的模仿性、内容选择的随意性和主题内涵的扩张性”。

五、当前如何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实现法治保障

(一)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法治的“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相关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的任务相当繁重。而且,法律实施的任务更加紧迫。社会管理千丝万缕,而处在当下转型期的现实社会管理工作更是纷繁复杂。特别是社会大众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大大增强,对社会管理立法以及社会管理执法与司法的要求更高,必须适应这一新形势。

(二)创新社会管理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着力点

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且我国行政权有一权独大的历史传统。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重点在行政法治,难点也在行政法治。如何按照法治要求,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体制事关政治改革成败。具体到社会管理领域。改变由政府垄断社会管理权利的局面,建立起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制度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内容。

(三)创新社会管理要大力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建设

程序与实体相对应,互为表里,不可或缺。程序对于实体而言,不只具有工具意义,其本身具有独立价值。

我国的程序法在整体上比较落后,行政程序法尤其如此。迄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行政程序法。按照十要求,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通过法治保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制度体系,在实体的职能权限方面划定了政府“管理什么,不管什么”问题后,首要的就是政府怎么管理这个程序问题,即是要拓展人民的有序参与渠道,顺应公民主体意识。其次,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与动力,加快社会管理程序建设,尽早完成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法》立法工作。

(四)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以民生建设为突破口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施以市场化为主导的经济社会变革,利益分配格局严重分化,短短的时间内就进入了“矛盾的多发期”形成的以失地农民、进城民工、下岗职工等为代表的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社会贫富差距加大。而媒体不断爆出的“拼爹”事件从另一端反映了我国社会阶层的结构化、碎片化现象严重。利益分配失衡导致民生问题突出,这已成为当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性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社会服务的主题是民生保障。要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社会建设目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畅通完善个人权益保护机制、个人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听民声,顺民意,排民忧,解民难,消民怨,无不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而每一项改革均涉及复杂的利益和交织的矛盾,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但这些改革和创新又具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能凝聚最宽泛的改革共识,能获得最深厚的改革推动力,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最佳突破口。

参考文献:

[1]湛少伟,黄应中.论法治保障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检察风云.2013(1)

[2]张有亮.赵龙.创新社会管理:参与式社会管理新论.长白学刊 .2011. (4)

篇5

现阶段,在理论和实务层而彻底厘清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别仍然十分必要。法制为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是指法律之治。航天立法作为相对静态的法制范畴,属于法治航天建设的基础设施,在法治航天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在现阶段尤其如此。但必须指出,实现空间治理体系、空间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促进我国航天事业在更高层次实现快速健康发展才是法治航天建设(包括航天立法工作)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如果没有对法治航天建设工程的理论澄清、顶层设计和体系推进,航天立法工作今后也未必能够获得各有关方而的应有重视,航天立法工作难以在法治精神下得以完成,并且很容易陷入简单的为立法而立法任务应对型立法、寻求最大公约数式的立法,甚至较长时期徘徊于研究论证阶段,浪费国家宝贵的立法资源。因此,笔者并不认同过分强调、片而夸大航天立法工作的作用,更不主张航天立法工作单兵突进。应该避免以航天立法工作替代法治航天建设,使后者的丰富内涵无法得到充分释放,反而偏离法治中国建设的宗旨和原则。

篇6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篇7

1.构建法治经济秩序。围绕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的推进实施,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与服务,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燃气供应市场等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信用制度。积极推进依法治企、诚信经营工作。不断推进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的内在动力和实际能力。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大力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部门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强化特殊人群管理、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两新”组织建设以及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控制,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规范社会行为,着力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各种矛盾。进一步健全依法调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加强劳动争议、物业纠纷、征地拆迁等重点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推进科学决策,提升行政效能

3.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坚持依法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出台,必须切实遵循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各项程序。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推出改革举措、作出重大项目决策的必经程序,促进稳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并建立决策跟踪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4.提升行政效能。深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快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把可以让县(区)实施的行政执法权力下放给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推动建筑市场、燃气供应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取得新进展。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化,促进说理执法、执法事项提示、行政监管劝勉、轻微问题告诫、重大案件回访等执法方式制度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三、推进法治文化,增强法治意识

5.提升法治意识和能力。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论述,准确把握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重要作用的新要求,努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实施党委(组)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述学制度。党委(组)中心组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充分发挥市委党建手机报、手机党校等载体作用。推进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努力增强全系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拓展法制宣传教育形式、阵地和载体,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继续抓好“12.4”法制宣传日、“法治宣传月”等活动。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中期迎检工作。

6.大力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鼓励基层各类文艺骨干和积极分子参与法治文化作品的创作。推动建设不同类型、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法治展板、法治画廊等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充分运用系统各单位网页等现代传播手段,努力打造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法治文化传播平台。积极推进公园、居民小区法治文化永久性阵地载体建设。

篇8

“民主促民生”是指政府作为核心领导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同时,通过吸纳其他社会主体采取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等方式解决民生问题的工作机制。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主导力量主动作为,切实提高认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管理能力,转变工作导向,加大对公共领域财政投入。公民则积极参与。民生问题关系公民切身利益,公民积极参与能提高民生水准,享受高品质服务。对一些公益性和福利事务,公民在政府指导与支持下,依靠社区资源,进行自我管理。

一、“民主促民生”机制的成功经验

1.为城市社区自治提供新路径

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对中国政治发展意义重大。通过民主方式解决民生问题,有益于开创城市社区民主自治新模式。“民主促民生”的实质是在社会管理中,政府不再是城市治理的惟一主体,而是社会权力多元互动网络中的一极,公民、自治组织等都是民生问题参与者,为社区自治奠定理论和制度基础。

2.为应对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提供新思路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社会管理愈发复杂。“民主促民生”是民主参与的城市治理模式,打破全能行政观念,防止强制行政和暗箱操作。以民生问题为突破口,抓住城市化问题核心,重塑国家与社会关系,要求政府转变管理理念和政府职能,在决策中突出公民参与,实现管理目标。

3.民主方式是实现政府管理和民生需求互动发展的有效途径

如何将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和民生需求纳入正常利益表达轨道,使政府管理与社会民生需求有效对接,成为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民主促民生”机制展示了政府管理方式如何由“单向推动”转为“双向互动”,如何通过基层民主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需求,为探索城市民主建设和民生改善共促发展的新思路。

4.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是制定和执行科学的民生政策的重要途径

民生问题与公民利益切身相关,所以有关民生的决策都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赋予公民决策和监督权,让公民参政议政,使民心民意成为城市建设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只有全面动态把握民意,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落实公民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才能有效解决民生问题。

三、完善“民主促民生”机制的战略思考

1.加大启蒙宣传,提高公民认知素养

发挥媒体直面公众的优势,持续向公民传播政治参与信息,弥补公民包括政府官员民主素养不足。发挥传媒政治社会化功能,增加媒体对民主参与过程的宣传。通过传媒,强化公共决策知识宣传力度,使公民了解公共政策过程,提高公民对公共政策问题敏感性,激发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主动性、自觉性和主体责任感。强调社会公共责任,引导公民政治倾向,使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重大决策出台前,把相关信息充分告知民众,尤其是利益相关人。

2.培育体制文化背景,提升参与外部环境

首先,引导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向公民传递政府遵循公开透明、民主法治、诚信守责的理念,赢取群众信任支持。其次,组织专家学者对“民主促民生”实践作深度评析。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关于政府“作秀”的误解,营造政府和民众合作互信关系。再次,通过建构公共文化空间,满足公民文化权利,使他们产生政治文化认同和政治参与热情。最后,构建非政府组织在公民治理中的主体角色,形成政府和个人、非政府组织协同互动的多中心治理结构。

3.完善政府社会管理机制

政府应学习欠缺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从管理理念、组织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统筹协调,切实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其一,突出管理公共性理念。政府主动作为,并鼓励公民和非正式组织参与,发挥他们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并为其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其二,构建民主合作社会管理机制。政府社会管理要注重民主协商、互惠互利等制度,建立伙伴式民主合作机制。第三,扩大监督范围,增强公民监督力度,积极为公民监督创造条件。

4.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首先,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充实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培养专家队伍,细化专家咨询工作程序,明确主要事项。其次,完善民意回应机制。相关部门及时回应公民提问,并在工作中落实。再次,完善听证机制。提高听证会独立性,健全听证代表选举机制,完善听证代表权力,重视听证结果法律效力。最后,完善各年龄段居民参与机制。在问卷调查和座谈会中,要把不同年龄段居民分开,确保各年龄人群充分表达意见。

5.寻求“民主促民生”的长效机制

“民主促民生”战略持续推进,构建长效机制是关键。首先,得到党政和公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且具有现实操作性。其次,是创新战略的制度化,包括各种创新措施的制度化,以及民主民生战略整体的制度化。最后,将“民主促民生”战略的长效机制落脚到民生建设。制度化问题与民主发展有关,但民主促民生战略能否持续,最终要看民生是否得到改善。一项创新只有为民带来切实利益,才有生存和持续长效的空间。

6.以法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民主促民生”的根本问题在于通过法治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首先,通过法治将公民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应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价值内核,以解决民生需要及其矛盾为主体内容。其次,通过法治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法治能运用差别原则矫正现实中不合理的差异,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实现公平正义。最后,通过法治规制政府权力,保障民权实现。将保障民权设为政府行政目的,真正实现民权充分发展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局面。

参考文献:

篇9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吹响了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号角,我个人总结了六大亮点:

一是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并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化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二是改革是长期的政治任务,必须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体制;

三建设法制国家,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四是明确了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篇10

推动乡村振兴,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关键在党。近年来,星火村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党建引领,构建“四治一体”乡村治理模式,形成村域“事务自治、秩序法治、文明德治、管理共治”的治理新格局,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出具有“星火特色”的乡村振兴新格局。

以自治为根本,为乡村振兴添活力。星火村积极探索乡村自治的新路径,以党建为引领,建立“村党总支—分支部—党小组—村民小组”组织架构,健全完善村民自治体制机制,把广大党员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凝聚起来,真正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评”。全村划分4个子网格,20个微网格,设有“星火先锋”“星火驿站”党建服务站点,为村民搭建自治议事平台。每个驿站建有驿站管理小组,由村民小组长担任驿站组长,村民推荐产生驿站成员,围绕村重点工作开展组内各项事务,至2017年至2018年5月,1年半的时间内共拆除农户违章50475.64平方,企业违章7359.88平方,成功创建上海市无违建村;2019年3月就启动垃圾分类工作,并荣获2019年度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竞赛“先进居(村)委”荣誉称号;在幸福家园创建中,840户通过区级验收,创建成功率达98%,为乡村振兴增添了治理活力,引导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激发村民自治内生动力。

以法治为保障,为乡村振兴强推力。星火村紧针对乡村治理面临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埭头公约》,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积极整合律师、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司法资源,对症下药,为村民提供优质、便捷、精准的法律服务。注重聘请乡贤社贤,组建一支知法懂法的老娘舅队伍,帮助调解邻里纠纷。充分运用身边人“现身说法”“以案说法”形式,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村民宅基上打造“平安驿站”、“法治长廊”,集中宣传宪法法律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在村域范围内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2018年获评“零上访村”,2019年获评“金山区民主法治示范村”。

以德治为遵循,为乡村振兴增引力。星火村充分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净化风气、凝聚人心的作用,不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发展乡村文化事业,建成以“育星火精神,铸红色村魂”为主题的村史陈列室,室内分为“农耕生产、纺织、家庭生活用品、红色记忆”四个板块,陈列着村民自发捐赠的200多件老物件,呈现了星火历史风貌,串起了红色经典文化村史,有利于激发村民文化认同。夯实乡村文化宣传阵地。汇编《不灭的火种》、《星火简报》等刊物,传承“勇于创新,吃苦耐劳”的星火精神。深化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发动村民挖掘身边的好人好事,并通过歌曲、小品等形式予以呈现;开展“晒家风、亮家训”活动,在埭上亮出家风家训,以好家风涵养好民风,营造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

以共治为平台,为乡村振兴添动力。星火村坚持以“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为路径遵循,实现了乡村振兴发展成果与村民共享的目标。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涉及到的惠民实事项目,村党总支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召开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座谈会,听取村民意见诉求,并将表决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组建由青年村民、外来媳妇组成的“星煋”乡村振兴青年服务队、“星惠”巾帼志愿服务队等特色队伍,并搭建党员志愿者服务平台,通过“支部定岗、自我认岗、公示明岗”,开展“幸福家园创建月评季考”等工作,使村域内的河、路、绿化等责任到人,形成村域事务“齐参与、共管理”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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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政法机关职能。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切实增强“三服务”意识,把支持企业发展、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放在突出位置,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依法防范和化解企业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因经济发展而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应对危机,真正做到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发展护航。

2、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加强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掌握工作主动权。切实加强“三级”调解组织建设,拓宽矛盾纠纷调解渠道,提升矛盾纠纷调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发生。继续开展党政干部大下访、矛盾纠纷大调处的活动,着力推进陈年积案、重点问题的处理,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二、规范依法行政,打造法治型街道

1、加快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的依法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努力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效精干、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

2、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备案率达100%。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培训考试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3、完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和电子监察。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分析、应用、处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裁决、行政复议决定100%得到履行。

三、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加强法律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其自律性、诚信度和公信力,创造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加强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建设,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获得公正平等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考评,严格司法人员职业准入条件和程序,推进政法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建设,实施执法绩效考核工程,大力开展执法绩效、办案质量等考评考核。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法治创建氛围

1、深化“七五”普法教育。进一步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公务员在职法律轮训,并将培训考核结果纳入实绩考核。加大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法律六进(进机关、进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认真组织年度“百场法制宣讲”、“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着力提升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坚持法治与文化的高度融合,充分发挥街人文资源优势,整合新闻媒体、科研等社会力量,创作一批有质量的法治文艺作品,组织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汇演,繁荣法治文化,树立法治文化品牌,使法治文化成为我街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知晓率和认同度,营造街道浓厚的法治建设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法治创建整体水平

1、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制。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整合法治建设资源,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履行法治建设工作领导、统筹和监督的职能。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制度,准确定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切实提高各成员单位法治建设的工作成效。

2、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强化法治建设领导责任,将法治建设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及时调整和充实九里法治联络员队伍,加强对法治联络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时交流信息、反馈情况,确保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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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摸着石头过河”,是在勇敢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一种形象说法。自以来,中国形成独特的渐进式改革模式。目前改革进入新的深化阶段,需要全局角度的顶层设计。将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才能更好适应改革的关联性、配套性和复杂性。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这是此次公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方面。

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五大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次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列入同等地位。

四、“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党的十四大提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在此基础上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进一步拓展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基础性”到“决定性”,更加凸显了市场的作用。

五、“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把财税体制提到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新高度。在党和国家的文件当中第一次提到。

六、“改革税制、稳定税负”

这在党和国家文件中首次提到。权威人士对该提法的解读是: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已开启了中国新一轮财税改革,下一步税制改革还应包括优化政府收入结构与税制结构、完成增值税改革、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强化房地产税等多个方面。稳定税负指的是稳定宏观税负,由于经济总量的增加,要稳定宏观税负就需要继续进行结构性减税。两者是齐头并进的。

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从“财力”到“支出责任”这一提法的改变,说明党对财政问题进一步强调了在事权落实过程中责任的重要性。

八、“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再次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九、“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从强调建立健全制度到突出制度的改革,提出“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任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新提法。权威人士指出,下一步制度建设工作重点将围绕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

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保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党的十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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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司法行政系统“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工作布局,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全县中心工作,以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为重点,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为抓手,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统筹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和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强化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农村法治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认真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任务,按照“法律八进——进农村”工作要求,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4.15”国家安全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督促各司法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68场次,印发“法律八进”系列宣传册8000多份,进一步提高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受众面和知晓率;围绕群众关心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宜居搬迁”等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宣讲,积极利用“民乐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法宣在线”“12348”法律服务热线、“互联网+法治宣传”等新媒体广泛开展新媒体普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出门有法、抬头也见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二是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按照省厅、市局关于认真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的要求,至目前,共创建新天上姚村、民乐县金山社区2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民联镇西寨村、永固镇滕庄村、三堡镇下二坝村、六坝镇六坝村4个村被评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着力培育乡村法治文化,坚持德育和法治教育并举,助力乡村法治文化振兴,投资 50多万元,制作墙体普法漫画、设立法治宣传栏、建设法治文化阵地,打造法治文化长廊,为美丽乡村增添浓厚法治氛围。三是强化农村“法律明白人”和“法治示范带头人”培养工程。结合“法律八进—进农村”活动要求,推动各单位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示范带头人”培养工程,至目前共开展各类专题培训23场次,培训法律明白人1376人,法治示范带头人1032人。结合脱贫攻坚、扫黑除恶、乡村振兴等工作,着力深化基层法治创建工作;着力打造乡村“良法善治”新模式,引导各行政村制定完善乡村“四议两公开”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监督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让党员和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力量;督促各镇村(社区)修订完善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协调各镇、村(社管委、社区)探索打造“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示范村,为实现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四是强化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县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219个,共有人民调解员932人,其中:镇调委会10个,村级调委会171个;城市社区工作管理委员会调委会1个,居民调委会10个;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行业性人民调委会15个。至目前,形成了以镇、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小组三级基础调解组织为主体,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积极学习践行“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到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党政联手,努力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实效。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建立多远化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建立多种激励机制,按时发放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逐步推动落实调委会工作补助纳入财政保障,全面落实调解经费补助政策,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大调解”体系。强化人民调解人员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全县171个行政村和10个社区调委会的作用,每年由各基层司法所积极组织村级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主讲“枫桥经验”的创立背景及主要内容、人民调解的常用方法和技巧、农村(社区)常用法律案例解析及人民调解卷宗实务,针对农村常见问题详细讲解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办法,切实增强了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至目前,在全省人民调解系统录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932人,2020年1-11月份,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3843件,其中调解成功3824件,调解成功率达99%;持续强化并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加强在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妇女儿童权益等矛盾多发领域调解工作。至目前,全县没有发生民转刑案件。

二、存在问题

我局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乐观、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村级调解工作基础薄弱。村级调委会阵地建设滞后,软、硬件设施严重缺乏,部分村级人民调解员基本都是由村干部兼任,也还存在自身角色感不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保障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强化。二是经费保障不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专题培训工作开展相对较少,基层调解员工作方式、手段滞后,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调解员素质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提高。三是法治乡村建设进展不平衡。个别单位工作推进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需进一步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示范带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工作中,我局将围绕法治乡村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特殊人群管控体系建设,深化乡村治理工作,发挥法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服务保障作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全过程,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把法治乡村建设和“七五”普法工作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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