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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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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篇1

    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省政府: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尽快把企业推向市场,保障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现就解决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集体自救、系统内调、自谋职业、市场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鼓励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后,给予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安排摊位;符合产业政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原则给予贷款支持。

    三、国有企业出售、解散、破产时,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与所属企业应协商制定职工(包括离休人员)安置方案。首先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需要跨地区、跨系统调剂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协助解决。确实安置不了的,无论原企业是否参加待业保险,均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待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待业保险。

    四、出售国有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买方全部接收。在企业公开出售的过程中,应把买方接纳职工作为出售企业的条件。

    五、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待业职工,在新建、扩建企业招工时,劳务市场应优先推荐,企业应优先予以招收。

    六、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非因工病休六个月以上的职工,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本人无自救能力,又无法安排其重新就业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介绍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定期社会救济金。

    七、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因工伤长期休息的职工,经劳动鉴证委员会确认,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八、对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特困职工,企业主客部门和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其重新就业,并鼓励其自谋职业;资金有困难的,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借贷一定数额进行扶持;税务、工商、城建等部门应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九、出售、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得到安置的,到接收单位后,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手续;没有得到安置的,按待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后仍未就业的,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十、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交给社会保险公司,作为职工待业保险金和离、退休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补充。

    十一、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离、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医疗费用提取比例(计算到省当年统计的平均寿命止)一次性提取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交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共同研究解决。

篇2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当今社会建设的影响力是过去所不可比拟的。正是在应对现今众多的实际挑战中,曾经作为历史概念的社会建设,又焕发了时代的青春,成为一个生气勃勃、与十三亿人命运息息相关的现实概念

加强社会建设三个“必须”昭示什么

十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要坚持三个“必须”。这三个“必须”指明了加强社会建设的重大作用、根本目的和基本途径。

关于重大作用,报告言简意赅地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关于根本目的,报告强调:“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接着,报告系统地指出了加强社会建设的三条基本途径:一是“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是“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三是“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所包含的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机制等四个组成部分,说得十分明确。

上述有新意和深意的论述,特别是关于社会建设重大作用、根本目标和基本途径的分析,究竟昭示着什么?从社会学的视角,在笔者看来,它们至少昭示着这样三点,即要抓住社会建设的内涵和本质、调整社会三大部门的关系、推进公平正义。

篇3

现代政府必须是廉洁政府,是法治政府。廉洁是公信力的基石,法治是廉洁的根本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另一方面,办任何事情都不能超出法律范围,法律的约束应如影随形。

建设现代政府,就是要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凡不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制束缚、法律架构和思想观念,都将是深化改革的对象。

改政风是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这首先意味着要破除一些妨碍改革发展的思维定式。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地方的干部深感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够用。可是,在怎么改、怎么完善的问题上,一些人、一些地方却习惯于“刻舟求剑”。见到他人的好东西,不问是否为现代国家治理所必需,只打着民族特色的旗号,拒绝改变;原则上讲改革,现实中要么等待观望、不愿先行先试,要么对中央精神一知半解、断章取义;面对一些应该改的、能够改的“老问题”,中央催一催、民众推一推,才动一动,否则就“挂空档”、改改停停。

篇4

一、什么是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从狭义上说,它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即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和治理,其所涉及的范围包括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广义上,社会管理就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社会管理是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我国的法律中对社会管理概念确实存在不足,进而指出,“社会管理立法是社会管理的依据与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加之社会管理法治化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它呼吁要认真对待作为法律概念的社会管理。”

二、我国现存的“社会管理”的不足

社会管理是一个老问题,但是创新社会管理是一个新问题,因为在当前这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旧的理念和方法已经无法完善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自我国改革开放直到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带来社会变革,给我国的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

面对社会领域复杂的矛盾和新的问题,现存的社会管理模式沿袭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等诸多方面存在难以完全适应,缺乏自下而上的权利管理。

三、我国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和路径

选择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和社会经济阶段性的要求,需要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形式,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科学总结和认识并遵循社会自身运行规律,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技术、方法和机制等,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的关系

法律具有明确性、稳定性,立法程序更严格,且立法主要是对过去经验的固化与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而不是主要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还具有保守性、守旧性。创新显然是对既有规则和方法的突破与变革。

在法治社会的应用角度看:社会管理不应脱离法治的轨道,社会管理创新不是要去法治化,社会管理法治化也不是要摈弃、扼杀社会管理的创新。

然而,比照上述要求,检讨我国各地各级机关在轰轰烈烈开展的创新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生活实例里往往存在着脱离法治轨道和损害法律权威的情况发生,有学者将这些做法概括为三个不好的倾向,也就是“行为方式的模仿性、内容选择的随意性和主题内涵的扩张性”。

五、当前如何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实现法治保障

(一)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法治的“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相关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的任务相当繁重。而且,法律实施的任务更加紧迫。社会管理千丝万缕,而处在当下转型期的现实社会管理工作更是纷繁复杂。特别是社会大众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大大增强,对社会管理立法以及社会管理执法与司法的要求更高,必须适应这一新形势。

(二)创新社会管理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着力点

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且我国行政权有一权独大的历史传统。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重点在行政法治,难点也在行政法治。如何按照法治要求,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体制事关政治改革成败。具体到社会管理领域。改变由政府垄断社会管理权利的局面,建立起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制度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内容。

(三)创新社会管理要大力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建设

程序与实体相对应,互为表里,不可或缺。程序对于实体而言,不只具有工具意义,其本身具有独立价值。

我国的程序法在整体上比较落后,行政程序法尤其如此。迄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行政程序法。按照十要求,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通过法治保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制度体系,在实体的职能权限方面划定了政府“管理什么,不管什么”问题后,首要的就是政府怎么管理这个程序问题,即是要拓展人民的有序参与渠道,顺应公民主体意识。其次,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与动力,加快社会管理程序建设,尽早完成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法》立法工作。

(四)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以民生建设为突破口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施以市场化为主导的经济社会变革,利益分配格局严重分化,短短的时间内就进入了“矛盾的多发期”形成的以失地农民、进城民工、下岗职工等为代表的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社会贫富差距加大。而媒体不断爆出的“拼爹”事件从另一端反映了我国社会阶层的结构化、碎片化现象严重。利益分配失衡导致民生问题突出,这已成为当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性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社会服务的主题是民生保障。要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社会建设目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畅通完善个人权益保护机制、个人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听民声,顺民意,排民忧,解民难,消民怨,无不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而每一项改革均涉及复杂的利益和交织的矛盾,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但这些改革和创新又具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能凝聚最宽泛的改革共识,能获得最深厚的改革推动力,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最佳突破口。

参考文献:

[1]湛少伟,黄应中.论法治保障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检察风云.2013(1)

[2]张有亮.赵龙.创新社会管理:参与式社会管理新论.长白学刊 .2011. (4)

篇5

现阶段,在理论和实务层而彻底厘清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别仍然十分必要。法制为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是指法律之治。航天立法作为相对静态的法制范畴,属于法治航天建设的基础设施,在法治航天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在现阶段尤其如此。但必须指出,实现空间治理体系、空间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促进我国航天事业在更高层次实现快速健康发展才是法治航天建设(包括航天立法工作)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如果没有对法治航天建设工程的理论澄清、顶层设计和体系推进,航天立法工作今后也未必能够获得各有关方而的应有重视,航天立法工作难以在法治精神下得以完成,并且很容易陷入简单的为立法而立法任务应对型立法、寻求最大公约数式的立法,甚至较长时期徘徊于研究论证阶段,浪费国家宝贵的立法资源。因此,笔者并不认同过分强调、片而夸大航天立法工作的作用,更不主张航天立法工作单兵突进。应该避免以航天立法工作替代法治航天建设,使后者的丰富内涵无法得到充分释放,反而偏离法治中国建设的宗旨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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