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税收征管的概念

税收征管的概念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4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税收征管的概念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税收征管的概念

篇1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战略目标,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 征管人员、 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形式, 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构建税收征管模式,目的是要将极其复杂的税收征收管理用简单明了的概念予以定义、 描述和解释。 在税收征管模式的指导下, 有助于作出一个优良的制度设计方案(如《税收征管法》), 有助于归纳出解决极其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质效。构建税收征管模式具有三种主要用途 : 一是提供税收征管定义方面的检验标准 ; 二是建立税收征管的规范标准;三是建立税收征管活动过程的解释性框架。

一、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分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我国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采用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 职责于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 查 “两分离” 或“三分离” 的探索。 1997年,确立了 “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

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 “30字” 税收征管模式。 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 “淡化责任、 疏于管理” 问题, 在 “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 “强化管理” 四个字, 形成了 “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现行征管模式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确立的,其内涵也是被持续改进、逐步认识的。几年来,各地积极推行并落实这一征管模式, 有利地促进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使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现行征管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主要表现在:

首先, 预防风险的体制还没有形成。 国、 地税两套机构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 管理层级多、 业务层次多, 按税种、 职能和纳税人类型设置的状况并存, 信息封闭, 职责交叉, 行政效率低下, 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形成。

其次, 征收、 管理、 稽查三者良性互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现行征管模式所设计的三者分离强调的是以信息化为依托, 不仅三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业务流程应当十分明晰, 而且, 相互之间的业务边界、 工作流和信息流也应当是明晰的, 但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根本转变。 另外, 由于征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创新, 使原来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 而新的良性互动机制却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

第三, 信息化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建立统一规划的领域缺乏有效执行。 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不充分, 有时相互指责, 没有兼顾需要与可能, 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网上申报、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进展迟缓。 同在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局、 地税局, 登记信息却不能做到一家录入、两家共享。

第四, 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办税程序、 手续、 文书还不甚规范, 税务人员执法的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没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目标模式设想

目标模式可以表述为: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 规范执法, 优化服务,促进遵从”。 这一模式的设计内涵是:

1、以申报纳税为基础。 这不仅体现了申报纳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而且也是税收征管理念的进步。 新时期税收征管的文化理念应当体现以人为本。 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遵循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文化理念, 作出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制度安排, 建设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创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引导广大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促进纳税人自我管理涉税事务,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 实现税收征管的最佳状态。

2.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这是指要进一步树立“信息管税”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术改革创新, 通过 “信息管税” 来增强宏观决策能力和加强对整个税收征管运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条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分析和分发、反馈体系,提高宏观决策的质量, 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 正确处理征管方式与信息化相互促进、 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 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降低征纳成本, 为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3.规范执法。 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 公开、 公正、规范执法,保障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实施。要使税收执法权清晰化、规范化,便于执行、便于监督。要从机制上和体制上研究制约权力的具体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收执法权的分解、 上收和相互制约, 保障税收权力的规范行使。

4.优化服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 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 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平、 文明服务, 提高办税效率,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遵从。税务机关管理的目标就是用各种可能的方法促进纳税遵从。一方面通过优质、 高效服务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促进自愿遵从;另一方面通过公正、 严格、 规范的执法来提高不遵从的成本。从而实现在自愿遵从和依法征税双方共同努力下的应收尽收。实行纳税遵从管理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

篇2

1.税收制度

税收征管工作是在税收制度模式下进行开展的,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依据和基础,从制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制约作用,从而影响税收征管效率。例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及申报缴纳制度相当复杂,这样就增加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的征纳成本,因而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2.税收机构人及人员配置

税收机构及人员配置是影响税收征收效率的直接因素,它是税收成本的直接支出,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务管理都建立在一定的组织机构上。因此,税务机构如何设定明确合理地划分职责与权限不同的职能部门,并通过每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的组织关系,对于纳税人能否以最小的遵从成本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以最低的成本取得应征的税款有着重要的作用。

3.税收征管手段,信息化水平

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工作仍主要局限于税务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等基础性的工作,对于用计算机处理、传递与共享信息等概念方法与现代网络化、信息化相适应的管理理念依然重视不够。尽管我国大部分基层税收征管机构均已配备了计算机,但大多数征管机构软件的开发和操作、维修等技术实际利用的效率并不高,征管和稽查的信息共享程度低。因此,现代化征管的要求与落后的技术水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客观上制约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效率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的征税费用过高

对于征税费用,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较为完整、权威、系统的统计资料,但部分学者对此方面有过研究。张相海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但征税费用也在大幅提高,据估计,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已达到5%-8%,然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一般保持在1%左右的低水平,这说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费用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并差距在逐年增大。

(二)不同区域的税收成本率相差较大

受经济区位等因素的制约,各地受经济规模和经济运行质量所决定的经济税源状况差异悬殊,如西部及欠发达地区因设置与东部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同的税务机构,税务机构和人员相对过剩,造成征收成本升高、税收征管效率低下,据相关专家估算,到上世纪末,西部地区的税收成本约为10%左右,而东部地区的税收成本率大约为4%~5%;中部地区大致为7%~8%。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化水平偏低

一方面表现在涉税数据的采集过程中的准确程度,比如有的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也有税务人员在计算机应用中的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采集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涉税数据采集的全面性也存在进一步的提高。在信息的共享交流方面,目前我国还缺少跨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流平台。

(四)税收征管质量偏低

根据我国税务机关的有关资料反映,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每年的关于税收犯罪案件都在逐年增加;每年由于各种偷税、漏税、逃税、越权减免税收等行为的出现导致大量税源流失,每年的查补入库税款都高达好几百亿甚至上千亿元,这就侧面反映出我国税收征管质量不足,税收征管效率偏低的现象。

三、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相应对策

(一)实现信息化管税

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税收征管活动互相结合、互相促进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以手工为主的粗放的税收征管体制和管理方式,有利于税收征管系统上下左右之间关系的协调和税收征管资源的整合。二是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征管信息的集中处理、存储和共享,使上下级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递更加方便快捷。三是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促进征管理念、征管制度和征管方式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和变化。

(二)推进税收征管的社会化

一是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即通过信息的沟通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二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司法协助,强化税收执法力度。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税务等中介服务市场,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三)建立健全纳税人服务体系

纳税人服务体系,不仅要包括制作出通俗易懂的纳税申报过程的图表,还应设立一个具有人工服务性质的接待站,让他们充分了解纳税信息,这样不仅能减少纳税人的成本,而且也能减少税收的征纳成本,大大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

(四)扁平化管理

扁平化管理是指通过减少管理层次、压缩职能部门和机构、裁减人员,使税务机构的决策层和操作层之间的中间管理层级尽可能减少,以便使上级税务机关具备了直接指挥、监控和管理基层一线的能力。在信息工作流上实现扁平化的运作,把因职能转变而释放出的行政管理资源作用于税收征管方面,从行政管理转向直接服务于纳税人,控制税源的一个执法主体职能,但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它是基于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条件下才可能出现的。

参考文献:

篇3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历经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此部法律对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收入、改善征管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工信部数据表明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市场交易额突破3.4万亿,较2008年增长40%以上,未来10年中国将有70%的贸易通过电子商务来完成,可见电子商务时代即将到来。寻求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既能够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解决税收流失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 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监控的基础,税务机关以此确定纳税人以及对纳税人进行监管。而我国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是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具有虚拟性和无限性,交易主体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传统的税务登记管理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采用加密、授权等方式掩藏其交易信息,使得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的难度加大,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2 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审查企业的各种票证和账册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信息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电子数据具有随时被修改且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就使得税务征管中失去了最直接可靠的实物性凭据,税务部门难以利用传统的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着手点。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真实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进行审核,而电子商务方式下,没有发票、账簿等作为检查依据,以网页形式存在的财务信息可以轻易变动,这就为交易价格的认证带来困难,特别是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不要发票的共识,以降低各自成本,这种无账可查的状况,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以及联机银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网络交易无法追踪,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另外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减少,很多中间环节被省略,这就使得传统的交易方之间代扣代缴更为困难,代扣代缴所发挥的避免偷逃税款的作用也大大削弱,为税务稽查增加了难度。

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改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

我国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针对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法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传统交易方式下的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修订,比如“居民”、“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进行准确界定,以便于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等要素,从而有利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其次,需要明确界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所得类型,明确不同类型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主要税法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切实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中。最后,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交易还应开征新的税种,如对电子商务以字节数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等,否则势必造成对某些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或漏征的情况,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不能得到体现。总之,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使税收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理可循,减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不必要的分歧与矛盾,使得税收工作规范化,也将有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条款。联合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为以后的交易纳税活动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应填报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网银账号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对填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另一方面,作为税务机关,也要做好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设计税务登记密钥管理系统,保障纳税人的重要信息不外泄,不遗漏,最大范围地将网上交易纳入税收管理中。

2 研制开发电子发票

篇4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5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12-02

所谓“大集中”,是旨在与过去的“数据分散”和“有限集中”相区别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它是社会在信息化发展阶段出现的,是以集中存储、处理和备份数据为手段,通过建立统一的业务和管理系统,推动业务处理集中和管理集中的过程。根据公认的经典米歇模型和诺兰模型,税务信息化的总体进程已经经过了初始、蔓延、集成阶段,“实现数据的集中和应用系统的整合”。

“大集中”诞生于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1994年,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结合之前探索的税收征管改革成功经验,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税收征管的有益经验,通过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关,实行分税制,确立了纳税申报制度,推广税务制度,推进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通过若干个阶段的试验和实践后,最终在2003年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基于信息化建设的“大集中”概念应运而生。

一、大集中时期取得的税收管理成效

“大集中”为税收管理搭建了一个高层面、高效益、高质量运行的现代化平台,通过省级税库银联网,统一数据采集口径,简化了税款入库流程;坚持以标准促规范,全部业务一律按照ISO9000标准执行,确保“大集中”系统功能齐全、操作规范。大集中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税收管理服务工作更加高效。“大集中”系统通过整合地税信息化资源,有效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地区信息化发展滞后的问题。对于涉税数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采集和处理,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的涉税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

2.税收执法更加规范。“大集中”系统通过统一软件、统一流程、规范操作,对从省局到每个基层分局的各个岗位的税收征管业务实行过程管理和实时监控,加强税收执法,实现税收业务的“阳光作业”,促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纳税服务更加便捷。“大集中”系统充分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网上报税、双委托和税库银联网系统的运作,方便企业进行网上报税,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地点、时间和方式上的诸多便利;真正实现了“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

4.税收决策更加科学。“大集中”系统通过对全省税收数据的集中采集和处理,能够全面、实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相关经济税收数据,支持上千亿组数据的加工处理和查询分析,在更高层次上为税收管理和税收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有力地推动税收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后大集中时期面临的主要问题

1.税务干部将信息技术与业务技术相结合的能力亟待提升。基层分局普遍存在税务干部老龄化、信息化基础薄弱的现象。个别税务分局35岁以下税务干部不到20%,40岁以下税务干部不到 30%,尽管系统上线前期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岗前培训,但是由于这部分同志信息化基础、学习能力、工作环境等限制,导致对软件操作的熟练程度、准确程度有所欠缺,跟不上大集中时期的步伐,使信息管税难以真正发挥它的长处,甚至对税收信息的监控分析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为大集中后期的维护和提高带来一定的阻力。

2.税收数据质量管理亟待提高。数据是有效开展税收信息化管理的基石,是税收工作辅助决策分析的重要依据,是实现税收信息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当前环境下,影响数据质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据采集手段相对单一。当前,地税部门大多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渠道窄,提取信息手段落后,导致数据质量受到影响。二是侧重于纳税人静态信息采集,不能掌握纳税人动态信息,导致数据采集不全面问题较为突出,无法如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 三是数据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对于系统内部来说,数据定义存在争议,没有统一标准,相互的关联性差;对于系统外部来说,受到信息化发展水平制约,无法充分利用数据信息资源。四是数据质量管理机制缺位。大集中系统操作人员无后台权限,查询不便、修改不便,导致数据纠错机制运转不畅,反而增加基层干部比对数据工作量,影响工作效率。

3.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亟待加强。尽管我们做到了税收数据的大集中,但是在实现数据大集中之后,税收数据分析不到位。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又是落实“信息管税”理念的重要工具。深度分析应用是以数据高度集中为基础,结合统计学、经济学、管理学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模型,对大量涉税数据进行系统内部、外部多角度、多层次的对比,来分析和挖掘数据背后的本质,揭示税收征管内在规律,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因此,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能为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参考价值极高。然而目前情况下,对税收数据的深度分析应用,事实上是我们目前的短板,海量数据还在“睡眠状态”。因此,如何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工作,迫在眉睫。

三、后大集中时期完善税收管理的思考

实现省级数据大集中之后,数据质量将直接反映基层税务工作的质量。因此确保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准确最是关键。基层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征收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彻底改变日常税收管理及业务处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服从全省的数据口径统一规范,用科学的手段进行科学的管理,完善所有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责任追究等工作规范,提高基础工作水平。

1.更新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征管模式。适应数据大集中的形势,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必须更新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征管模式。高质量的征管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环节,在推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引导者,因此要推动高质量的征管工作发展,必须树立先进、创新、科学的征管理念。

税务机关在治税理念上,应由满足自身的业务需求为主转向以方便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把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税务管理方式的选择上,要做到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尽可能地方便纳税人办税。依据《税收征管法》,采取多种方式征收,多元受理申报。减少征纳双方的接触点,由统一机构牵头负责,避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多头干扰。

2.提高对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有专门的机构和岗位负责业务数据的质量,尽量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可以将数据质量管理岗设置在税源管理机制中,或者将数据质量管理的职能落实到相关岗位,牵头负责税收业务数据的质量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常规化。

提高数据信息的质量,加强数据管理,不仅需要在税收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还要依靠纳税人的配合参与,税务部门设定的理想化程序未必是最符合当前纳税人的诉求,必须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但一切工作的成败终究取决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思想认识,更新理念观念,不失为提高数据质量的治本之道。

3.着重做好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工作。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利用是指以税收业务需要为出发点,利用相关理论、方法和模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实现集中的涉税数据深入研究,探究其内在规律性,改善提高税收征管管理、纳税服务等效率,为高层决策提供可靠、客观的分析信息。在实现大集中以后,涉税数据的深度分析利用工作重要性日益突出。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有效的开展数据深度分析利用:(1)在数据采集方面,通过拓宽、完善纳税人数据信息采集渠道,完善数据采集系统,尊重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提高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2)在数据共享方面,建立规范、统一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加大外部信息获取渠道。外部税源信息主要存在于以下部门:银行、工商、公安、国土、房产部门等。加强对税收数据深度分析专业人员的培养和科学调配,建立完善的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工作机制,促进信息流和业务流的有机结合,使数据分析贯穿于整个税源管理全过程。

参考文献:

[1] 栾春华、刘超、侯哲.“金税三期”工程框架下的税收风险管理[J].中国税务,2010,(06).

篇5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税务行政效率研究基本上嫁接管理学效率研究的概念、模式,这种以征管效率为核心的税务行政效率评价体系基本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为基础,这种评价方法将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投入视为税务管理活动的成本,将税务部门筹集的税收收入作为税务管理的收益,两者指标的比较值为税务行政效率。

(一)评价方法及内容

税收行政效率一般包括征管制度效率和征管机构效率两个方面。征管制度效率则指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即税收征管制度及实施对于提高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影响力及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执行程度。征管机构效率是指税务部门以较少的征管费用和执行费用筹集较多的税收收入。[2]

(二)指标设计及含义这类评价方法主要用税收征收成本率、人均征税额、税收成本收入变动系数等指标来加以评价。

1.税收征收成本率税收

征收成本率是指一定时间的征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随着征收费用支出的增加,税收收入也逐渐增加,但税收来源于经济,在经济总量与税收制度一定的条件下,税收收入总量会达到一个最高值,到了该值之后,无论支出增加到多大,税收收入都不会增加。图1反映了税收收入与税收征管成本的非线性关系。

2.税务人员人均征税额人均征税额是指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总量与税务人员之间的比例,人均征税额越低,征收效率就越低;人均征税额越高,征收效率就越高。在图2中,在征收经费一定的情况下,当税务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即到B点时,人均征税额也最多,即达到最高点,此时人均征税效率最高,税收征管成本相对也低;当人员数超过一定规模即B点时,人均征税额随人数增加而减少。税务人员的数量对税收征管成本与税收征管效率有很大影响,人员过少满足不了正常工作需求,过多加大税收征管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机构效率。

3.税收收入成本变动系数收入成本变动系数是指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增长幅度与征收成本增长幅度的比值。通常情况下,收入成本变动系数小于1,表明增加成本时,引起收入增加的幅度高于成本增加的幅度,征管效率提高;反之,增加成本时,引起收入增加的幅度低于成本增加的幅度,税收效率下降。这一指标能为税务部门控制税收征收成本提供判断依据。

二、以征管绩效为核心的多元目标评价方法及指标设计

随着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在20世纪80年代的英美国家盛行,许多政府和学者开始用“绩效”概念来衡量政府活动的效果,税务管理作为一项政府管理活动,税收征收绩效评价体系也不再是以征收效率为核心的单一指标体系,而发展成为一个以征管绩效为核心的,包括3E、质量、公众满意度等在内的多元目标的综合性评价体系,是一个比效率更宽广、更复杂的概念。

(一)“3E”要素为内容的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

绩效用在公共部门中来衡量政府活动的效果,是一个包含多元目标在内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英国财政部提出的经济、效率、效益标准最为著名,即“3E”结构,使用这一方法体系可以对税收行政效率进行较为系统的评估。

1.评价体系及内容“3E”结构中经济指标是指在税收管理效果评估中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总量;效率指标是指税收管理投入与税收收入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效益指标是指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实现程度,或者是对税收流失的控制程度。

2.指标设计及含义根据以“3E”要素为内容效果评价体系,这类指标设计除征收效率可用上文中的征收成本率衡量外,还需要增加经济指标和组织收入能力两类指标体系(见图3)。(1)经济指标———单位征收成本征收成本是指税务部门在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单位各种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办公设备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如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费、涉税案件协作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用等)。间接成本是指纳税人及社会有关部门为配合税务机关征税而花费的税收奉行费用。这类指标可以细分为人均税收收入(全年税收收入与当年平均工作人数之比)、每百元税收收入征税成本、每百元纳税人奉行成本等指标。(2)效益指标———组织收入能力在税源一定和税制不变的前提下,税源转化为多少税收收入主要取决于税务机关组织收入能力。因此,评价税务机关效益指标可以归纳为组织收入能力,这类指标可以细分为申报率(已申报纳税户数与应申报纳税户数之比、入库率(已入国库税款与应入国库税款之比)、检查率(已检查纳税户与应检查户数之比)、查补率(查补税款与正常申报税款之比)、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税收预测准确率等指标。

(二)以“3E”+质量要素为内容的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设计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质量(quality)”指标也逐渐成为评价政府绩效的又一个重要标准。英国学者奥克兰指出:“不管政府还是私营部门,全面质量管理都是整个组织改进竞争、高效、韧性的一种好的途径。”服务质量”作为考虑绩效问题的基础得到广泛的认同,并有可能在今后成为改进绩效的主要推动力。因此,将质量要素纳入税务行政效率评估体系可以适应当代政府管理实践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务行政评估体系。

1.评价方法及内容按照公共管理“质量”标准,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管理质量过程控制,这里所说“管理质量过程控制”有三个重要含义:一是“质量”,即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忠诚地执行各类税收制度和提供纳税服务;二是“过程”,即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三是“控制”即按税收征收流程进行管理就应达到对应的质量要求,否则将进入责任追究程序。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它必须依托在一个事先规定好的科学、严密、规范、便捷的税收征收业务流程的基础上。[3]

2.指标设计及含义在这评价方法下,税收征收效率的评价指标除征收成本、征收效率、组织收入能力三个方面外,还应包括征收过程的质量类指标。这类过程类质量指标主要包括[4]:(1)纳税人基本信息管理质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信息管理质量主要反映辖区内纳税人获得的全面性,以及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具体由税务登记率、发票使用率、户均发票使用量、税控装置数据采集率等指标来评价。(2)核定户管理质量。在税收管理工作中,主要指采取定期定率和定期定额两种征收方式。加强对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和评价,可以实现核定工作的公正、公开,进而提高税收征收率。具体由定额调整率、双定户平均税负、定额户转查账户比率、停业复业率等指标来评价。(3)纳税申报管理质量。纳税申报的质量,是促使和保证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基础。具体包括由及时申报率、申报准确率、低税负申报率、零税申报率等指标来评价。(4)欠税管理质量。欠税管理是组织收入的重要环节,有效的欠税管理能减少欠税,增加税收收入,具体由包括新增欠税率、清理欠税率、滞纳金加收率等指标来评价。(5)稽查案件管理质量。税务稽查是组织税收收入的保障,对稽查案件的有效管理,能依法、科学、及时的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具体由包括案件移送率、保全或强制执行率、结案率、复查覆盖率、复查准确率等指标来评价。

(三)以“3E”+质量+满意度等要素为内容的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设计

自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纷纷树立起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使得政府绩效指标评价体系不仅包括投入、产出、结果和效率等定量指标,还应包括公平、民主、服务质量以及公众满意度等一些定性的指标。在政府改革中的“顾客至上”原则要求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应首先与顾客、公众沟通,明确公众的需求与愿望,在此基础上共同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各项指标,而不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5]

1.评价方法及内容在政府“顾客导向”原则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日渐成为税务部门的重要任务。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税务部门需要开展多种形式来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但在征纳关系中,纳税人的定位不仅是“顾客”,还是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避免忽视纳税人的正常需求,同时也不应过分强调纳税人的满意度,否则不利于税收征收目标的实现。从征税人角度出发,美国国内收入局战略规划(2009—2013年)中提出要鼓励每一位税务部门雇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保持和提高员工的高满意度和参与率,使国内收局成为最好的政府部门,以吸引和留住优秀、多样化的人才。[6]

2.指标设计及内容这类评价方法的指标设计除上述指标外,还应包括反映纳税人对服务质量满意度的评价指标和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的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程序公开度、有效投诉率、纳税服务质量(可以细分为纳税人服务满意度、税法认知程度以及纳税服务效率等指标)、税法宣传效果、纳税人综合满意率、员工满意度和员工对工作环境的认同感等评价指标。

三、对两类税务行政效率评价方法的评析

篇6

(一)建立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要明确电子商务与税法体系中的一些法律格式、法律概念,如电子数据、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这些内容是顺利完成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不可或缺的东西,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目前通过立法对含有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纳税凭证做出法律效力规定的欧美等国已经做出了表率。应重新解释和修订一些税收概念,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纳税地点和纳税税种等。应通过立法来明确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监管方面的权利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税务登记上应尽的义务,从而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无序状态得到根本改变。

(二)加强电子商务征税的登记与管理

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制度,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具体细致的审核,而在可以正式进行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该提供计算机的密码备份资料,以免其对电子账簿随意进行修改。纳税人在完成上网交易手续后,应开具专用电子发票,并将该发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往银行,从而完成电子结算,同时纳税人还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做到详细的资料统计,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和管理工作,以便随时查询他们的资料,掌握这些网络贸易纳税人具体活动的情况以及详细记录。

(三)加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协调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无纸化、无国界性、虚拟性等特性,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能够独自掌握纳税人所有的交易信息。为了给各国实施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提供支持,应在互惠互利、维护税收的前提下,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一方面,各国尽量保持在税收制度上同其他国家的协调一致,加强在关税、所得税以及对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方面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以及其他国家银行、商户等全面链接,从而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电子稽查系统。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篇7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对税款追征期并未给出准确的概念和范围,仅在五十二条规定了在税务机关责任、纳税人失误、偷税抗税骗税等情形下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时限分别为三年、五年和无限期。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税收征管时效和追征责任认定进行了修改。本文将围绕这些修改对我国税收追征制度进行研究。

(二)税收追征期概念

因我国法律未对?收追征期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但大多从以下五方面进行阐发,即适用条件、追征起算时点、时效期限、追征范围和时效届满效力。李丽风(2006)认为,税款追征期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可以征缴入库的期限。笔者认为该定义相对笼统,用词也不规范;在综合了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后,笔者认为税收追征期是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等追征该欠缴税款的期限。

二、税收追征期的法律性质

税收追征期法律性质研究的争议焦点在于,它是核定期间还是征收期间?其期限适用消灭时效制度还是除斥期间?笔者分析如下:

(一)核定期间vs征收期间

熊伟(2007)和陈戈云(2010)两位学者对此问题给出了相对清晰的解答,二者均认为税收追征需要先核定欠缴追款才能进行追征,而我国税法只规定了统一的追征期是不合理的,他们通过列举境外税收追征制度的规定来证明其观点。笔者认为,两位学者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仍有失偏颇,原因在于,我国现行规定基于便于征管的考量采取了相对折中的态度进行性质认定,虽未明确规定但对税收核定和税收征收也有相对清晰的划分;草案出台后,明显可以看到核定期间被包含在了税额确认制度中,追征期则明确界定为追征期间。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规定和修订意见均认定追征期的性质是征收期间而非核定期间,学者得出此结论更多的是由于对现行五十二条第三款“无限追征”问题的藏否罢了,更何况核定税款是税务机关的内部事务,严格意义上也不属于税收追征的范畴。虽然两位学者的观点有失偏颇,但其给出的方案也体现了对制度不合理之处的反思;在此前提下,将税收追征的两个环节分离,并分别确立税额确认制度和税收追征制度,是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二)消灭时效vs除斥期间

学界普遍认为,若将税收追征期认定为征收期间则其毫无疑问是消灭时效,但由于我国规定的相对模糊,对此问题仍需讨论一二。笔者认为除斥期间更多的适用于形成权等私权利,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属于履行法定职权,不能适用除斥期间;当前对追征期是消灭时效还是除斥期间的争议和讨论,归根结底在争论追征时效届满后税务机关的追征权是归于消灭还是仅仅丧失司法救济请求权(或相对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而在追征期是征收期间的前提下,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应为消灭时效,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督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时履职。

三、草案对现行规定的修改及评价

草案对前述三种不同责任情形对应的追征期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新增税额确认制度、滞纳金追征的中止和免收制度,设置了更为合理的追征期限(包括删除无限追征条款),避免了责任竞合。修订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原实施细则的第八十条至八十三条。笔者认为,草案的修订有以下三大亮点:

(一)明确了税收核定制度,规范了税收征管时效

修订后的草案明确规定了经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申报税额不一致或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额确认通知书即税额确认制度;五十三条由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未确认或超出确认时效的,申报税额视为税额确认通知书所确定的应纳税额。由此可以推断,如果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核定职权,那么即便纳税人申报的数额低于实际应确认核定的数额,也只能认定为申报数额,这既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核定职责,又将核定期间与追征期间进行了分离,使草案五十六条和八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有了适用依据;同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追征期的上限为二十年,体现了草案既提高税务机关权限,又敦促工作人员积极履职的修订精神。

(二)新增税收利息(原滞纳金)中止情形和免收情形

草案第六十条对税收利息(原滞纳金)的计算规定了中止情形和免收情形,对征收期间增加时效中止和中断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明确追征期限,避免无限期追征带来的弊端

篇8

2004年7月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强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作为税收管理精细化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员这个概念出现在人们视线。提到税收管理员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税收专管员这个与之名称相近,并有着渊源关系的概念。其实税收管理员的前身就是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税收专管员,但税收管理员制度不是恢复过去的税收专管员制度,它与专管员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变集权管理为分权管理,变全程式管理为环节式管理,变保姆式服务为依法服务。所谓税收管理员就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或分业从事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人的产物,是建立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税收征管模式的新需要,绝不等同于过去的专管员对税收专管员制度的简单回顾。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任何经济形态社会中的基本规律。税收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决定于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税收专管员管户的税收征管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直接管理企业的产物。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由建国初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比较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税收征管的重点也由非公有经济转向国营、集体经济。在税收征管体制上则确立了“专管员管户,上门收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税收征管模式。专管员制度的存在有其客观基础。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统收统支,企业利润上交,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不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受“非税论”的影响,当时普遍认为利润和税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财政税收工作逐渐形成财政驻厂员、税收专管员制度。税收专管员管多个企业、多个税种,不仅代表税务机关行使着从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账薄发票管理、税款计缴、直到纳税检查违章处理等各种税收管理权,而且还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核算。可见,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是与当时经济体制相符合、与当时的财政税收理论相一致的。在所有制形式单一、纳税户少且集中的情况下,税收专管员征收效率高,是当时一种理性的选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和推进,中国的经济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企业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税收征管对象也由国营、集体经济转向多种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征税对象的复杂化使税收专管员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和不足:第一,未能树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第二,纳税人形成依赖心理,缺乏自觉纳税意识。第三,专管员权力过大,责任约束软化。尤其是税收专管员缺少权力制约,收“人情税”和“关系税”,以税谋私的弊端暴露无遗。诸多问题的凸显,使税收专管员制度逐渐淡出,并被以职能划分为基础、征管查相分离的集中征管模式替代。

税收管理员制度出台的背景

    税源是税收的基础,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税收管理的起点。对税源管理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深化,逐步建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多年来,这种征管模式在分清征纳双方责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人,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述征管模式在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以下矛盾和问题:

    首先,重管事,轻管户,造成管事与管户的脱节。按照现行的征管流程,税源管理由过去的专管员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变成了远离企业、坐看报表的静态管理方式,无法收集纳税人的税源动态信息,对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停歇业户、零散流动税源的管理更是无法顾及,最终导致漏征漏管户的增加。

    其次,强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和内部监督制约,忽视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如果基层税务人员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税源管理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三各种征管考核指标名目繁多,挤占了税源管理的时间和空间,使税收管理流于形式,造成了税收管理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现有这种以信息化为依托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和“征、管、查”二分离或三分离的机构设置,克服了传统专管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所伴生的权力过大、缺少制约的弊端,实现了“管户制”向“管事制’,转变,但也带来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加、税务人员缺少积极性、税源管理职能“缺位”等问题,最终造成在税源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现象的出现。当前的税源管理弱化问题巫需一种新的管理方法,税收管理员制度应时而生,它也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下的一种税源管理新思路。

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建设

    早在1998年重庆市就开始实施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探索,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2004年下半年至今,全国已有一些地方的税务系统相继制定并实施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在实践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从我国各地税务系统建设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践来看,税收管理员一般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减免税审批、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罚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评估。根据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系统的综合评定,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地申报纳税。

    (2)纳税服务。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宣传与送达、纳税咨询与辅导。

    (3)信息采集。主要是定期或不定期下户进行实地调查,采集和整理管户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等税源动态信息,及时更新纳税人的信息档案。

(4)调查核实。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各类资格认定、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减免退税、税前扣除、死欠税款核销等事项的调查核实。

    (5)日常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管理以及催报催缴等工作。

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

    “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求下对原有专管员制度的扬弃和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了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税收管理富于人性化。但税收管理员制度同时面临着以下难题:第一,人均管户较多,工作量大.只能实现粗放式管理;第二.经济结构和经济性质比较复杂,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第三,外向型经济比重增加,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快速发展,对税收管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第四,税收管理员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应从以下3方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

篇9

电子商务一般指企业或者个人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依托信息技术,借助一定的交易平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商业行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不足20年,但它在整个商务市场中已经占据着重要地位。根据资料显示,2013年,网购已经达到了3.02亿,网络零售交易达到了1.8万亿,就C2C交易量来说,大概达到了8000亿元,跨境交易量也达到了2万亿。面对电子商务的如此庞大的交易量,我国对其的税收征管仍然处于建设阶段,相关的税收征管开展具有一定的难度,而税收关系一个国家的民生大事,因此,建设一套切实可行又能维护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征管体系势在必行。

电子商务按照买卖双方不同的性质,一般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企业内部网络直接与客户相联系的B2B模式;二是B2C模式,是企业传统业务范围的扩充,如苏宁、京东、天猫等;第三种是C2C模式,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以淘宝为其代表。笔者以税收的公平有效为前提,并结合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以C2C模式为例,提出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税收征管体系,并提出解决途径。

一、电子商务基本特点及税收征管体系的现状

C2C模式的电子商务,是指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的电子商务行为,具有周期短、交易次数频繁、交易金额小、市场准入门槛低等特点。淘宝是C2C模式最为杰出的代表。尽管C2C模式的买卖双方均是个人,但是其实在现行的淘宝平台上,企业和个人一样进行着电子商务行为,并且,有的淘宝店的交易金额巨大,相当于一个小型的企业,同时,还存在大量的跨境交易;其纳税身份的模糊,主体的虚拟化,支付工具电子化不再凭借纸媒,税收征管环节的设定上均给税收机关和海关的监管带来了难度。迄今为止,所有C2C平台上的交易,我国都没有开展税收征管,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观察。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

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是“以票控税”,即根据对发票和企业账薄的监管来征税;根据资料整理显示,传统的征收监管流程大致如下: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评估、稽核和审查。审核过程与对账信息紧密结合,做到监管有据可依。这一套传统的征税方式对于实体企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就难以实施。这种流程、审核方法甚至计税方式都将于电子商务的虚拟、便捷、跨区域的特性产生冲突。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体系,既要针对电子商务的涉税特点制定,又要不脱离原有的税务基础,和传统商务税务基础保持一致,不和我国税法相悖。只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税收体系,才能保证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济的稳健发展。

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税收征管体系尽管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但仍然存在着缺点;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征管体系,不仅存在着原有的税收征管缺点,还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变大,表现为:①概念模糊,征税主体认定不明。②无实体店铺,税源难以监控。③无形产品的计税发生混淆不清或不明晰。④纳税地点有冲突,管辖权归属权问题难以划分。⑤中介不明显。⑥核查困难。税收工作必须面对这些新的问题,考虑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现实需求,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并根据实际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保障我国的税收制度。

三、税收征管总体系分析

税收征管体系的设计应该基于电子商务这个大环境下,考虑到质量和效率,而进行必要的系统分析,弄清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从而做到全局观和重点把握。税收征管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功能,一是基础的功能要素,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流程的处理。二是体系的辅助功能要素。基础的功能要素主要体现整体结构系统功能结构,系统辅助功能要素是对基础功能要素的补充,如法律法规等制度政策上的支持,是实现基础功能要素的重要保障。

结合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得出体系的关键要素为以下三点:

(1)电子对账单。和传统的对账单相比,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网络平台形成的包含日常交易信息的电子信息形式的对账单;存在于银行的系统中。早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公布了《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证明,电子对账单能很好的监控和核对税收征管中的相关资金数据,加强了财务税收与银行账务系统的关联和规范。

(2)电子发票。2013年,我国成功发行了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问世,对我国信息化税收征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电子商务信息化下的基础构件。围绕电子发票而进行改进的一系列措施,提高了纳税效率,也规范了纳税行为。

(3)资金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资金流是值得关注和管理的一大类重要信息资源。税务机关可以和银行紧密合作,监控和审核企业在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这同时也要求银行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数据信息的实现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健全,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效率。

四、C2C环境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淘宝是最具有代表性的C2C电子商务模式,因此,以淘宝为例来分析相关税收征管体系。

(一)淘宝征税的理论依据

根据资料显示,截止2015年,仅仅只算天猫店铺的总量就已经达到了137734家。2014年,仅双十一一天淘宝的成交金额就达到了574亿元。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指出,在中国境内销售商品或货物的企业和个人都需缴纳增值税。淘宝网上尽管是虚拟店铺,但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因此也应该缴纳增值税。但是现有的税收制度和管理水平难以对所有卖家进行监控和管理,而且也没有制定统一的税基标准。如果贸然征税不仅会打击卖家的积极性影响经济的发展,还会造成许多监管漏洞和制度的混乱。

可见,建设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下的税收征管体系需要全面考虑,并从细节入手。

(二)我国个人网店征税的设想

我们可以从开网店的基本流程分析,找到征税的条件和方法。税务机关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式,进行个人网店税收的记录和收取。

以淘宝网为例,当地政府可以事先和淘宝卖家协商,规定凡是达到一定交易额、交易次数的卖家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淘宝网中。买卖双方的资金不是直接划转的,而是通过第三方担保平台―支付宝来进行支付结转的。税务机关可以和具有资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银行等合作,以此来监控和挖掘淘宝卖家的资金数据,从而建立“以票控税”这样一个电子税务信息系统;对电子发票进行在线处理和管理,对电子账务进行准确的核算,对资金流进行严格的监管。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1)在第三方的协定下确定纳税人,消除纳税主体模糊或者监管不清的情况。

(2)第三方代报代缴纳税。由于淘宝的经济业务多且复杂,单独纳税申报成本过高,因此可以借由有资质和信用的第三方平台来统一的代报代缴,实现信息集中管理,提高纳税效率。

(3)第三方保存登记资金流,以方便税务机关的稽核和审查,消除税源隐蔽和监管不利等问题。

篇10

“管理问题是税制改革的核心而非辅助的问题”( Richard M. Byrd,1989) ,[1]( P213)精细化管理是在税收常规管理基础上对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税收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税收管理部门,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不断引入新的管理方法和理念,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如何有效评估过去一段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以及未来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建立全新的精细化管理目标与模式,己成为当前税务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在国外,税收精细化管理问题很早就引起了学者的重视,如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瓦格纳等人,在他们提出的课税原则中,从税制行政成本最小化角度讨论税收管理优化问题。而将税收征管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 Musgrave,1973)[2]( P85 -97)提出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与一国经济结构、收入水平及分配结构、纳税遵从度、税收管理部门与法院对税法执行程度等有关。美国学者詹姆斯•沃麦克和丹尼尔•鲁斯( James P. Womack,Daniel Roos,1999)[3]( P247 -289)主要探讨了精细化管理的起源、原则及应用范围,认为精细化管理主要来源于企业管理,是为了防止工业化大生产出现浪费而应运而生的。卡洛斯•西尔法尼和凯瑟琳•巴尔( Carlos Sizvani,Katherine Baer,1997)[4]根据税收差距大小,将税收管理水平按税收差距分为四个区间,分别是小于 10%、10% ~ 20%、20% ~ 40% 和 40% 以上,对应的税收管理效率分别为很高、相对有效、相对无效和非常无效,并指出了对应的征管目标和方法。国外已经对税收管理进行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方法,为我国税收精细化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但在国内,相对于理论研究,税收精细化管理实践探索起步更早,发展更快。从 20世纪 80 年代开始,税务部门从征管实践中摸索出许多改革经验,如税收征管模式、税务机构设置、信息化征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在理论分析中,首次从精细化视角分析税收管理的是叶峥、藏显文( 1994)[5],但他们主要是对我国涉外税收政策进行探讨,所提精细化管理是对“宜粗不宜细”立法模式的检讨和扬弃,并未对税收精细化管理方法进行深入分析。之后,随着市场经济与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理论与实务界对税收精细化管理研究逐步深入。在对精细化内涵的理解方面,汪中求( 2008)[6]指出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是通过对规则的系统化和细化,运用标准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的手段,使各组织单元精确、协同和持续运行;在税收征管现状方面,张咏苹( 2004)[7]( P89 -138)认为当前税收管理瓶颈在于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线机构偏少且过于集中、税收管理员制度不够科学、征管流程不够合理、纳税服务不够改善; 在税收管理改革取向方面,许月刚( 2002)[8]提出应实现组织机构“扁平化”、征管程序“简易化”、管理手段“多样化”、管理方式“人本化”和人员素质“专业化”。黄泽勇( 2006)[9]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由于缺乏个人纳税代码,使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存在个人收入与纳税不对称的情况。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健全个人纳税代码制度,制定《个人纳税代码法》,以更好地堵塞偷、漏税现象。曾国祥( 2002)[10]( P67 -98)提出税收征管改革中机构设置要遵循精简、高效和便利原则,不能增加机构,增加成本。2004 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谢旭人指出,要加强精细化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11]虽然目前对税收精细化管理的研究如火如荼,但其在税收管理领域仍是一个较新概念,众多学者并未对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改革路径形成共识。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精细化管理,仅仅是针对“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实提出的治税理念,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促进税收精细化管理贯彻落实的制度体系,甚至对“税收精细化管理”亦未曾进行准确定义。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税收精细化管理进行进一步探讨,追溯其理论渊源,定量分析税收征管因素在我国税收增长中的作用,并针对我国征管现状提出改进建议。

二、税收精细化管理的理论基础

税收精细化管理就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纳税人实际状况,将企业管理与公共管理相融合,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税收精细化管理目标包括管理对象精细化、管理手段精细化、管理内容精细化和考核评价精细化等。从理论渊源上讲,税收精细化管理是在汲取现代西方管理中的流程再造理论、精益生产理论、纳税遵从理论和公共管理理论等理论成果而逐渐演化发展起来的,并与税务部门工作实际相结合产生的一种管理办法,税收精细化管理是对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

( 一) 流程再造理论

流程再造理论是美国首创的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一种新的理论和方法。简而言之就是以生产流程为中心,重新设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及运作方式。为了能够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必须摒弃已成惯例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以生产流程为中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方式进行重新设计。通过对企业原来生产经营诸环节进行全面调查和细致分析,将其不合理、不必要的环节进行彻底之变革。根据流程再造理论在税收精细化管理中的运用,需要对税务部门的外部征管流程和内部控制流程,按精细化的要求,彻底改造、剔除不必要的税收管理环节,以税收工作流程为中心,重新整合设计外部征管及内部控制方式。

( 二) 精益生产理论

税收精细化管理发轫于精益生产理论。精益生产源于丰田生产方式( TPS) ,丰田公司认为,在等待、搬运、工艺流程、安排库存等环节及由于生产过量、产品缺陷等原因,如果管理不当均会造成浪费,这些浪费对企业生存发展足以致命。要有效减少浪费,需要在生产、库存、作业再分配等各环节精益求精,实行精细化管理。实行精细化管理给丰田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回报,其生产与管理方式也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关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组织了 14 个国家的专家学者历时 5 年,对丰田制造方式进行探索、总结及提炼,并将该生产方式称之为精益生产。精益生产的理论和方法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广为传播,并跨出了制造业领域,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在交通运输业、服务业、软件开发等行业得以应用与发展。税收精细化管理将精细化管理理念应用到税收工作中,吸收精益生产理论的精髓,避免粗放式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 三) 纳税遵从理论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使自身行为符合税收政策意图和税收立法精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遵从理论源自美国,主要包括对税收遵从度的研究和对遵从成本的研究。按纳税遵从度理论,纳税遵从主要分为三类[12],包括由于担心因逃税而受到处罚的防卫性遵从、由于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十分严密而无机可逃的制度性遵从、由于对履行纳税义务的正确认知及获得高质量纳税服务而产生的忠诚性遵从。纳税遵从度可用四个指标来衡量( 理查德•伯德、米卡尔•卡萨内格拉•韩舍尔,1994)[13]( P136 -204): 包括潜在纳税人和登记纳税人之间的差额、登记注册的纳税人与实际申报的纳税人之间的差额、纳税人申报税额与根据法律应缴纳税额之间的差额、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之间的差额。西方学者研究认为,影响纳税人遵从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税收征管水平。税收征管水平越高,就越会对纳税人形成威慑力。纳税遵从理论对税收精细化管理具有以下启示意义: 税务部门要通过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对纳税人进行有力的监控,增加纳税不遵从的风险成本,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提高纳税遵从度,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 四) 公共管理理论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等手段,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工作绩效和公共服务质量,以实现社会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作为公共行政和公共事务重要组成部分,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强调政府、公民、企业多方主体的互动以及在公共问题上的收益共享、责任共担。公共管理理论既重视制度、法律的前提作用,更关注管理战略、管理方法的合理运用。税收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公共管理的理论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基石,为税收精细化管理指明了原则和方向。

三、我国税收精细化管理现状的实证分析———以税收征管对税收收入增长贡献率为例

影响一国税收增减变动的因素有很多,如 GDP 规模、价格水平、产业结构、税制结构与税收政策、税收征管能力等。其中,税收征管是影响税收增减变动的重要一环,其对税收变动的影响分析在税制设计、税负分析、税收征管水平测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处通过分析和分解影响税收收入的各种因素,测算税收征管因素对我国税收增长的贡献率。

( 一) 实证分析思路及方法

在税收征管对税收增长贡献率的实证分析中,首先描述税收变化量计算公式,并在此基础上对引起税收变动的因素进行分解,结合相关数据测算出各因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税收直接取决于经济规模、价格变动和税收占名义 GDP 的比例。据此,可设定如下关系式:Ti= Gi* Pi* Ri( 1)其中: Ti表示第 i 期的税收收入; Gi表示第 i 期实际 GDP( 按上年价格计算) ; Pi表示第 i 期的 GDP 价格平减指数; Ri表示第期税收收入占名义 GDP 的比重; i =1,0 分别表示本期与上期。对( 1) 进行因素分解,有:T1T0=G1* P1* R1G0* P0* R0=G1G0P0* P1*R1R0=G1R0G0P0R0*G1P1R0G1R0*G1P1R1G1P1R0=G1R0N0R0*N1R0G1R0*N1R1N1R0( 2)其中 Ni表示第 i 期的名义 GDP( Ni= Gi* Pi) 。公式( 2) 表明,税收增长率等于本期实际 GDP 增长速度、GDP 价格平减指数与税收收入占名义 GDP 比重变化的连乘积。对( 2) 式两边取对数可得:lnT1- lnT0=[ln( G1* R0) - ln( N0* R0) ]+[ln( N1* R0) - ln( G1* R0) ]+[ln( N1* R1) - ln( N1* R0) ] ( 3)公式( 3) 表示为税收增长率的影响因素,若考虑影响税收绝对额变动的影响因素,则可作以下转化:T1- T0= ( G1* R0- N0* R0) + ( N1* R0- G0* R0) + ( N1* R1- N1* R0) ( 4)即: 税收收入变化量 = 由于经济增长增加的税收收入 + 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税收收入 + 由于税收占 GDP比重变化增加的税收。根据上述影响税收的各因素可知,经济增长主要指 GDP 的增长,表现为上期名义 GDP 到本期实际 GDP 的变动( N0G1) ; 价格变动主要指 GDP 平价指数变动,表现为本期实际 GDP 到名义 GDP 的变动( G1N1) ; 税收占 GDP 比重变化主要是指产业结构变动、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因素变化等,表现为上期到本期税收占名义GDP 的变动( R0R1) 。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税收占 GDP 比重变化因素包括因素较多,但通过具体考察某一产业的税收增长情况可剔除产业结构变动影响,而且税收制度变化一般较为缓慢,在实际分析中予以忽略,此时可将税收占 GDP 比重变化因素简述为征管因素对税收变化的影响。如果我们分别计算税收增长额、经济增长对税收增长的贡献和价格变化对税收增长的贡献,就可以匡算出税收占 GDP 比重变化对税收增长的贡献。这样就为分析税收征管因素对税收的影响程度提供了一种计算思路。

( 二) 数据检验。按照 2001 -2010 年《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财政年鉴》相关数据,根据前述税收增量因素分解方法计算得到结果如表 1、表 2 所示。表 1、表 2 显示了影响我国税收收入变动的因素变化趋势。从经济增长、价格变动和征管能力三个因素比较来看,近十年来价格变动因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最大,2008 年前价格变动因素所引致的税收增长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在最近两年维持高位震荡格局。2010 年由于价格因素导致的税收增加占税收总增量的一半以上( 58. 15%) ,即有过半的税收增长是由于价格上升导致的“名义性增长”; 除价格因素外,经济增长因素和征管能力因素在促进税收增长的贡献率的重要性上处于交替变化趋势。从税收征管能力提高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来看,近十年来呈现出先升后降再升的“M”型变动趋势,随着税收管理手段和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税收征管对促进税收增长的影响日益凸显,在 2007 年最高峰时贡献了 3364 亿元的税收增长,但由于税收增长的长期性因素在于经济增长带来的税源增加,税收征管效应在征管能力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前难免“后劲不足”,在2007 年后呈现缓慢递减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应高度重视税收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长的影响,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提高征管水平,以保证税收的健康、可持续增长。

四、税收精细化管理目标

强化税收征管是促进税收增长的重要因素。从上述分析可知,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之以往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但总体仍处于粗放式管理状态,具体表现之一是税收征管因素对税收增收的贡献率不高。2002 -2010 年间税收征管对税收增长贡献率最低年份不到 5% ,最高年份也仅为三分之一左右,平均贡献率为21. 34% ( 表 2) ,明显低于价格因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大部分年份也低于经济增长因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 其二是税收征管因素对税收增收的贡献率在年度间波动较大,且呈现震荡下降趋势。从表 2 可知,税收征管对税收增长贡献率在年度间呈现剧烈震荡格局,年度标准差为 9. 80,分别高于 7. 12 和 8. 80 的经济增长因素和价格因素对税收增长贡献的年度标准差值,在税收增长的三种因素中是最不稳定的,表明税收征管力度不稳定、不连续,无法形成对税收增长贡献的合理预期。此外,税收征管贡献率在近年来呈缓慢下降趋势,从 2002年的 36. 19%下降到 2010 年的 16. 71%,表明税收征管水平提高乏力,对税收增长的影响式微。税收征管因素对税收增收的贡献不大,表明税收征管某些环节可能存在缺陷,需要借助更先进的税收管理理念和方法来提升。此时学界提出的“精细化管理”概念应运而生,精细化管理是实现税收管理集约化、信息化的内在要求,是克服粗放式管理的必然选择。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税收精细化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管理对象、管理手段、管理内容和考核评价的精细化等方面:

( 一) 实行科学分类,实现管理对象的精细化

管理对象精细化就是针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对纳税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为此,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根据纳税对象规模大小、行业类型、税种、经营方式、组织方式、信用记录等情况,在纳税信用分级管理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集中力量解决矛盾主要方面,特别是对税收流失相对严重的行业、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及信用等级较差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管理,以实现精细化管理。[14]以企业规模分类为例,对大型企业,应根据大企业信息化程度较高优势,充分利用电子报税、税控装置等现代化管理工具,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物流、资金流信息,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 对中小企业,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行业分类管理。从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涉税信息的分析入手,分行业确定监控指标体系,并运用合理的分析方法和模型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 对个体工商户,要深入推行电脑定税和定税公示制度,并进一步推行重点监控,特别是重点行业( 如移动通讯、建材、家具等) 和个体工商大户的税收管理,严格限制没达到起征点的情况,以保证税收收入,公平税负。

( 二) 提高科技含量,实现管理手段的精细化

以信息化为导向的手段精细化是管理精细化的前提。要提高税收管理精细化水平,应将信息技术引入税收监管,充分发挥税收征纳系统、税收征管数据库和信息资源数据库的作用。有几项工作需要深入研究: 一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注重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收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保证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同时应广泛推行纳税人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等电子申报方式,扩大信息采集的渠道和范围。二是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情报交流交换工作,建立统一入口的纳税人信息系统平台,加快建立同银行、财政、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三要适时对涉税信息进行检查更新,确保涉税信息质量。定期对税收征管数据库进行清理,将“失真数据”、“垃圾数据”及时从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清除,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 三) 强化基础管理,实现管理内容的精细化

篇11

如何理解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笔者认为其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税务机关引进了风险管理的概念,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实施差异化和递进式的风险管理策略,就是要建立“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风险管理体系,既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将事后监督转化为事前防范,从而促进征纳双方的税法遵从度。

通过纳税评估,运用柔性手段帮助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明确了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更加突出纳税服务工作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把税务稽查作为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

实行分级分类的税收专业性管理,以此为基础,把重点税源管理作为着力点。

二、企业产生涉税风险的因素分析

(一)从企业税法遵从度角度分析

税法遵从是指纳税人在法定时间内自觉的申报应纳税款及相关资料并履行纳税义务,是即为纳税遵从,否则即为不遵从。

虽然大部分企业法律意识较强,能够自觉遵从税法,但由于我国原有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部分企业违法行为未被发现,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致使部分企业管理层铤而走险违反税法,从而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二)从企业内部控制税务筹划角度分析

部分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业务流程细节的设计更多地考虑的是业务的需要,忽视了税务的事前筹划从而导致涉税风险,企业内部控制税务筹划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

会计核算工作涉及票、帐、表三个层面,会计核算结果是企业申报税款以及税务机关征税的主要依据。

1、从涉税票据层面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

票据核算是会计核算的起点,票据在会计核算中涉及量大面广,票据上的任何问题都可能会涉及税务风险。国家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但企业管理层往往对发票管理不够重视,导致企业票据的涉税风险非常高。

2、从账务处理层面进行分析

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有些差异为时间性差异,有些差异为永久性差异,针对这些差异财务人员一定要准确理解政策,正确处理业务,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

3、从财务报表层面进行分析

财务报表是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最直接的企业生产经营的结果,是财务报表使用人最直接、最直观的了解企业的途径。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财务报表与同行业对比、与上年度对比,将会产生很多财务分析指标;财务报表信息被采集到税务征管系统后,信息处理中心将根据预设好的各种数据模型进行比较分析,对超过预警值的指标推送到基层税务管理机关进行评估处理。

三、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企业能够产生税务风险原因多种多样,所以企业要防范和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也应该是全方位多角度的。企业要实现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有效控制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一)企业管理层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税法规定,切实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偷逃骗税情况的发生

同时,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大大的提高了发现企业税务违法行为的几率,所以企业管理层要自觉遵守税法规定,避免自己主观原因造成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管理层要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员工素质

企业应该聘用称职的财务人员,重视财务人员控制涉税工作的能力提升,掌握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识别纳税风险的方法,精通税收政策、对行业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分析,税企发生争议时要运用掌握的税收政策有理有据的争取税收利益。

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票、帐、表全流程涉税风险控制,树立“小发票、大风险”的意识,严格控制假发票,虚开发票,不符合规定发票入账;通过对报表进行分析,自查有无异常业务,对异常指标能否进行合理、合法的解释,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进而化解涉税风险。

(三)要充分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纳税服务,重视税企的沟通协调

篇12

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篇13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78

0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也步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云计算时代的产物,是“互联网+”的核心引擎,更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创新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将大数据资源应用于税源控制、税款征收,并以此来实现税收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1国内外现状

1.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税收征管情况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税源范围广、金额大,能为国家财政做出很大贡献。可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纳税行为及税收监管等规定不明确,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主体在法律上未明确界定、税源无法准确控制、征管能力执行不足等。

1.2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研究较早,经历了漫长的讨论和修正,存在很大争议,最终从免税走向征税;欧盟一直以来将电子商务税看作新的税源,倾向于制定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成为全球首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组织。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坚持中性、高效、确定与简便、公平与灵活性的原则,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国际形势来看,其他国家或组织在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做法上还是有区别的。在我国,电子商务在近十年的发展中,对税收收入已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促进市场公平,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考虑到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增加国家经济收入,以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我国可以对电子商务征税采取减税或者暂时免税政策。

2大数据分析的特点与优势

2.1大数据分析的概念

大数据分析是指摒弃传统的抽样分析方法,采用全部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方法。由于大数据具有体量巨大、类型多样、处理速度快、价值密度低的特点,所以它打破了传统思维的分析方法。通过在即时更新的海量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使得到的结果具有实时性。在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也应与当前形势紧密联系,及时转变传统思维,才能提出新的创举。

2.2大数据分析在税收征管中的优势

大数据思维的建立是区别于传统税收的关键,可弥补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通过为征纳双方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将税收风险降到最低。将大数据思维运用到税收征管实践中,既能将大数据思维进行推广至其他领域,又能弥补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空白,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3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3.1税源控制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大数据的突出作用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大数据也为实现税源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进而引发了一场税源管理的革命。

税源控制的实质就是纳税主体的确定,现行电子商务中商家的注册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不少商家未实行实名注册,交易记录不真实甚至隐瞒交易行为,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对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立法,严格执行商家实名制注册,使得电商经营活动规范化。同时,税务机关应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识别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记录,对电商发放实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发放电子式身份证明作为数字身份证,实施纳税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管理。这样可以使得网上税收信息公开化,打破信息不对称等局面,通过这一措施来控制税源,以达到确定所有纳税主体的目的。

3.2税款征收

在税款的征收环节,现行实体征税制度已经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征收征管。对此,政府部门应该做出如下突破:第一,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在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各省分别成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部门,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垂直领导,检查和督导各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完善税收登记、税收管理、税收稽查等制度;第二,税收征管部门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合作,按照法律规定的征税项目,在依法确定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后,在消费者支付环节中,网络交易平台的系统自动按照相关税目和税率扣除应缴税款,并自动进入相关财政账户;当涉及到退货而产生退税问题时,可以先把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将相关退货发票做好标记,按月清算。同时,商家可以按月抵扣相P进项税额。这样能有效防止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行为隐蔽、计税困难等造成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3.3税收监管与稽查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都保存在交易平台上,这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共享机制。地税与国税税务信息共享,跨区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如工商、住建、国土等部门),税务部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物联网等第三方信息平台来披露并挖掘隐藏信息。在税收监管方面,首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善税收风险评估机制;其次,税务机关可以从多方(电商所开电子发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收集的信息来进行比对、甄别,并检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的容量不断增加,现在已经可以实现部分数据的永久保存,从而避免了交易信息的保存年限问题。由于大数据信息量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稽查时可以通过关键字检索,比如税号查询、代码查询等方式进行有效数据的提取,避免了到实体店中去翻阅纸质资料的繁琐,从而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4结语

在当今时代,商业模式日趋多元化,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商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碾压式的打击,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了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在这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商业变革中,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合理运用大数据分析,有利于加强完善电商的管理,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促进电商与实体商家的公平发展,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使社会在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找好平衡点。

参考文献

[1]石珍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5,(02).

[2]陈非凡.中国C2C网络贸易税收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08).

[3]许爽.浅析网络购物的税收流失与应对策略[J].商场现代化,2016,(08).

[4]何宏.关于电商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1).

[5]温淑萍.大数据时代下江西地税稽查信息化建设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5,(08).

[6]孙懿.大数据时代对税务工作的挑战与对策[J].学术交流,2015,(06).

[7]李渊.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源管理的思考[J].经济论坛,2016,(03).

[8]左丽敏.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01).

[9]梁春丽.全球商业革命:网络销售+大数据[J].金融科技时代,2013,(09).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