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8: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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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奠定理论基础,提升整体素质,提高团队战斗力和集体凝聚力,建立一支人民满意、政府满意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用创新的思维、务实的作风,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创新。首先,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建设,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以建设学习型团队,坚持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建立和完善各种学习制度。采用创新机制,加强干部交流;通过越来越多的在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根据德、能、勤、性能等指标,选拔高素质的人才;通过全面激励机制、优胜劣汰的人才机制,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持活力和热情,提高整个团队的能力水平。其次,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改掉坏习惯,不断提高自己,营造自我提升的学习氛围。在这方面要加强培训,主要集中在政治觉悟的提高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形成终身学习的习惯,打造服务至上、和谐、创新、诚信为本的工商管理高素质队伍。最后,在产业文化和商业文化建设上要进行价值观的选择,要形成一个高效的团队,还要进行硬件上的优化,不断提高文化建设的水平。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从根本上提高人员整体素质。除此之外,要积极树立工商管理榜样,不断开拓新局面,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氛围,对于能力的提高也具有良好的作用,也能够不断优化管理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人身及财产自由、行为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的行政手段、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暂时控制性的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和行政决定设定的新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新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就是指在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则不允许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是推进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实施行政强制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执行为辅的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只有加处罚,有条件地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个别规章规定对拒绝、拒绝行政监督行为实施处罚等少量的措施。
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困惑和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监管市场的重要职责,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确保其行政强制行为的有效实施。笔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的执法中,感到行政强制执行难,困扰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不明确。设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部门规章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比较多,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机关重要的职权,在部门规章中自我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显得有些尴尬,如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侯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处罚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就感到有些名不正言不顺,而且在这样一部规章中的条款能否作为执罚的依据尚待商榷。对拒绝、抗拒工商行政管理的给予直接制裁,具有少数部门规章中有规定,法律、法规一般都没有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定该项权利。这种由部门规章自行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做法,使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大打折扣。
2、行政强制的设置零乱。工商行政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市场管理部门,涉及法律法规多,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时期和背景的不同,贯穿了不同的立法理念,因此而造成对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因主体的不同,违反的法律不同,而依法能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不但没有必要,而且又易造成实际运用的差错。如属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范登记管理的企业,如抗拒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不自觉缴罚没款的,可以依据该细则通知银行,予以划拨。其他性质企业的登记管理法规无此类规定,现在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已很少,更多的是公司类企业,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却没有似的规定;《打击投机倒把暂行条例》设定了查封、扣留、冻结银行帐号、强制划拨银行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无照经营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设定了查封、扣留的财物的行政强制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设定了对抗拒执法的处罚权,但对拒绝监督检查的予处罚的规定不全面。大量其他法律、法规很少有查封、扣留、冻结银行帐号、银行划拨、对拒绝和抗拒监督检查行为给予处罚等很有必要的行政强制权的设定。《银行法》实施后,实际废止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规章赋予的银行冻结、银行划拨的强制执行权。面对如此零散、零乱的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或强或弱的行政强制权,执法人员容易凭经验、凭感觉、凭需要而不是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乱作为。
3、行政强制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的保障。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和给予协助,但在实践中拒绝检查、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中登记保全、封存、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实施,对此有关法律没有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抗拒监督检查行为直接给予制裁的权力,面对这类情况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束手无策、望洋兴叹,使监管无法进行。虽然法律规定对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感到这种“移送”是那么的“遥远”,只能是“望梅止渴”。对没有实施暴力的拒绝、抗拒监督检查行为,如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罚,不如同时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处罚权力,由行政机关直接依法制裁。另外,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软弱,很难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终结。
4、行政强制的“软”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强制的“滥”。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局限性和客观因素造成的行政决定的执行难,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正门行不通,走偏门强行推进,这种做法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治气氛较浓的国家的实践中显得十分凑效。这就可能造成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思想上的错位和手段上的不规范。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参加的地方政府惯用的组织多个行政机关(甚至包括非行政机关)开展的集中整治行动,就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手段有限,只有靠多部门、多人员的气势强力推进行政监督,在这样的整治行动中,往往强调的是结果,而不顾过程,其中的方式和手段能否确保依法行使是可想而知的。另一方面,行政强制的“软”使行政处罚变成“行政协商”,处罚也流行了“折扣”,因而行政执法中常常出现讨价还价的场面,失去了法律的尊严。
一、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行政效率问题
(一)高校行政部门结构不合理
当前高校一般采用的是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层面有着教务、总务、学生、后勤等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学校层面来看,多个不同的校长往往分管一到两个不同的部门,但是到了学院中,又以院长为领导来管理学院内的行政事务,实际上,这种两级行政管理体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显得有些冗余。例如在美国的高校中,主要采用的是校级行政管理体制,关于教师、学生、学校的问题都可以直接由学校层级的管理部门来进行管理,减轻了学院的行政管理负担,让学院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教学科研方面。
(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岗位上的人员较多,从学校到学院,都有专门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而且由于很多高校都属于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职称是不断提升的,这就经常出现同一个办公室有多个科级、副科级干部的情况。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层级较低的工作人员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不同级别人员的工作安排差异较为明显。实际上,这体现出了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也是人员冗余的问题,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发挥作用,人多不一定效率高,反而可能由于层层上报导致效率降低。
(三)高校行政管理模式落后
高校在行政管理模式中大多还是参照一般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比如上传下达的模式,一旦上级领导决定好出台一个决策性问件,就会以纸质文件的方式进行层层下达,再层层上报学习成果。虽然这种方式比较有条不紊,但是在效率上却大打折扣。另外,由于没有竞争和淘汰机制,很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性,也没有形成提高效率的良好习惯。
二、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策略
(一)改革高校行政部门结构设置
高校行政部门结构的改革迫在眉睫,尤其在当前很多高校行政管理效率没有提升的情况下,高校自身应当对行政部门的设置加强反思。从高校管理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但是行政管理工作毕竟是为教学工作、学生工作服务的,应结合教学和学生发展的实际要求来配置行政部门,而不是一位地延续以往传统的行政部门结构。例如学校行政管理在某些具体的工作上可以直接覆盖全校,而不是继续层级下达,导致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效率下降。因此,高校校级和院级的行政部门结构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一些部门进行合并或消除,减少多重领导,提高工作效率。
(二)精简高校行政管理人员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一般都比较多,而且就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很多行政管理人员岗位的设置是重复的,有些事务根本不需要有过多的行政管理人员参与进来,尤其是在学院工作中,行政管理工作相对简单,主要依据学校的要求来进行相应的配合,这时,可以对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重新的统计,将一些不必要的管理岗位和行政人员进行精简,从而实现行政人员的合理配置,避免人多手杂、滥竽充数的现象,也可以避免部分行政人员惰性的滋生。对于精简后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培训,提高其信息技术能力,从而促进其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三)改进高校行政管理模式
行政活动是国家政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管理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人类特有的行为活动,它是社会组织或团体,针对相关事务进行规划管理以及综合治理的社会活动。行政活动对于推动政府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责,协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和功能。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科学的行政管理系统,创新管理形式,优化管理手段,积极推动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文针对我国行政管理的政府职能,阐述了我国当前行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行政管理的特点: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也是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进行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
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它有以下基本特点:
1、全面性、广泛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行政管理涉及面广。既有纵向联系,又有横向联系,广泛涉及到人事编制,政务文秘等工作,又包括资产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
2、强制性、协调性
行政管理是国家机关为治理相关社会事务进行实施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为,它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之上,具有法制性特征,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是协调社会关系的管理行为。
3、实效性、服务性
行政管理工作目标是保证机关工作正常顺利地开展,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性特征。行政管理通过组织、控制、协调与监督等方式,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行政管理要讲究工作效率和质量,讲究及时高效管理的实效性。
二、行政管理的功能
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行政管理的功能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参与政务功能
行政管理是为领导决策和领导工作运转服务的,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它要协助领导者制定和实施决策,收集整理提供各种信息和资料,掌握和研究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提供各种决策的方案和建议。
2、协调事务功能
行政管理工作机构具有承上启下,沟通督促的作用。同时,针对社会各项事务具有协调社会关系的功能,充分发挥其枢纽和综合协调作用,保证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3、提供服务功能
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于社会服务保障,良好的工作环境,工作秩序以及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完成。行政管理工作起着沟通上下,协调左右,连结内外,联系群众的服务作用。
三、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
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转型,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点:
1、行政管理系统化
行政管理,就是通过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把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应用系统组织各项行政活动,要求对行政管理活动作定量的系统分析,建立相应的逻辑模型,通过分析和评价,选择行政管理方案。
2、行政决策科学化
行政决策是为履行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而进行的决策活动。行政管理实践活动,都要依靠行政决策提出解决办法。行政决策体现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具有一定范围的约束力,现代行政决策可遵照科学决策程序进行。
3、管理方法多元化
随着现代管理理论的构建,现代行政管理,从管理方式角度上来说趋向于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在管理预测、决策方面、控制协调方面、分析和评价方面等涌现了多种灵活高效的管理方法,推动了行政管理效果的最优化。
4、行政管理信息化
行政管理实质上是对政务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存储和查询变更等。现代社会经济形势下,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动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线信息处理,是机关管理现代化和自动化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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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理观念意识滞后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行政管理运行体制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社会保障机制有待完善,许多诸如直接干预、微观管理、人治管理等行政管理意识仍然存在,民主管理、法治管理、自治管理等现代体系尚未成熟,管理体制缺乏竞争市场。
2、行政管理法律保障弱化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坚持以法律依据为基础,严格按政策办事,与国际接轨。目前,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管理政策有待于逐步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健全的行政管理法律保障体系。
3、行政管理运行程序缺失
参与行政管理的公开程度,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行政程序立法中,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公开度低,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既缺乏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没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规则。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
4、行政管理整体素质低差
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行政管理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要求。相对来说,我国行政管理队伍素质不高,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能力,这也是政府职能面临的巨大挑战。
五、完善国家行政管理的实践措施
优化和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是现代行政管理必须高度重视的创新性实践:
1、建立和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管理
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新形势下,要想充分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执行管理;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合理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2、拓展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行政职能
行政机关应根据市场需要,运用科学手段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拓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和转变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管理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行政管理体系。
3、加快与创新行政管理程序建设,有效保证行政程序权利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保障行政管理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以及行政诉讼权,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完备规范,切实保护国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4、落实和优化行政管理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管理行为监督
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依法对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对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同时,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完善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于发展。
六、结束语
总之,行政管理是政府针对社会事务实施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管理的行为,是社会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新时期下,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措施,深化行政管理机制改革,是促进经济发展、建构现代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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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政管理”的提法颇具中国特色, 因为“水利”一词源于中国, 在西方国家中, 没有与“水利”一词相对应的词汇, 一般使用“hydraulic engineering”或“water conservancy”。随着对水资源作为一种宝贵资源的深入认识, 又称作“water resources”, 其含义包括水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在国内, 涉水事务的行政管理, 多数学者称之为“水资源行政管理”或“水行政管理”, 虽然意义相近, 但“水利行政管理”的提法则相对较为少见。为彰显中国特色, 传承历史传统, 我们认为在我国使用“水利行政管理”的提法更为恰当。通过对建国以来水利行政管理活动的深入分析, 我们认为水利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 依据宪法和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运用国家法定的权力, 在国务院赋予的水利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 综合采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或措施, 对与水利有关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管理活动。也是政府对社会各领域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当代政府不可或缺的社会职能, 是其他社会机构无法替代的公共行为。我们认为, 水利行政管理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水利行政管理的主客体
1.1 水利行政管理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由此可见, 国家各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政府授权依法行使水利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其管理行为是国家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 水利行政管理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之一, 是政府一项不可或缺的社会职能。
1.2 水利行政管理的客体
客体即对象, 行政管理的客体包括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政府事务。相比行政管理的客体范围, 水利行政管理的客体范围要狭窄的多, 其客体是与水利有关的社会公共事务, 包括有水利行为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2 水利行政管理的范围与职能
2.1 水利行政管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防治水害,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其范围包括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以及防治水害、兴建水利工程等所涉及的一切水利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2.2 水利行政管理的职能
水利行政管理职能是水利行政管理主体依法对与水利有关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及作用。它对水利行政管理的组织设置、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等各个方面具有重要影响。水利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职能要求和行政管理一样, 既不能“越位”, 也不能“ 缺位”。水利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包括宏观指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提供社会服务四大方面。其目标是为了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强化全民的节水意识, 加强水利建设与自然的协调, 实现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 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历史转变, 最终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3 水利行政管理的特点
3.1 服务性
现代社会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组织社会经济活动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水利行政管理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主体是国家,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行使水利行政管理职能,其肩负着水利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 从事着包括水源保护、水质测定、水资源利用规划、水价调控、水利工程管理与监督、水环境检测以及保持水生态平衡, 协调人水关系等众多与水有关的社会服务职能。除此之外, 水利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扮演着“人民公仆”的角色, 其服务性特点显而易见。
3.2 流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 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由此可可见, 水利行政管理具有明显的流域性管理特征。
3.3 综合性
水利行政管理是水资源学、水科学、水环境学与管理学、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交叉渗透的产物, 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汇, 具有高度的综合性, 主要表现为对象与内容的综合性和管理手段的综合性等。
3.4 参与性
这里的参与主要是指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的活动。有效的水利行政管理应该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 其过程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表现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来看, 有效的水利行政管理离不开政府, 更离不开公众。水源、水环境的保护, 水资源的高效、节约利用, 水利监察等都需要全体人民的积极响应和参与, 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行的, 政府毕竟是有限政府, 不是全能政府。没有公众的参与, 至多只有有效的水行政, 而不会有有效的水管理。
4 水利行政管理的手段
4.1 管制手段
管制手段是一种传统的水利行政管理手段, 是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的结合使用, 目前仍广泛应用于各国的水利行政管理领域。其具体涵义是水利行政管理组织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 以行政命令或法规条例的形式对各种水资源活动进行直接干预, 将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产生后果等限制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或一定的标准之内 。其具体手段包括计划、许可、监察、禁止、制定标准、审查登记等形式。
4.2 经济手段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价格、税收、产权等经济杠杆对各种与水资源相关的活动产生间接的激励或限制, 以实现预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经济手段也就是通常所采用的内部激励机制, 包括建立产权、征收水资源费、排污费、押金制度、价格管制、可交易水权、排污许可权市场等。
4.3 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是水利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水利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判断和决策提供依据。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建设与监测, 水质的监测, 水文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水资源价格的科学制定以及水资源信息化管理等都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加以验证和实现。水利行政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予以规范水利事业中的技术行为。2001 年5 月8 日, 水利部组织编制的5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6正式实施, 其中水利技术标准共615 项, 其中国家标准113 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