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8: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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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质灾害;宣传;成效;问题分析
Key words: geological disaster;propaganda;effect;problem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P69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9-0171-01
0引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科学防灾避灾意识,提高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逐步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管促防、以管促治’的目的”,科学地安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工作计划对于增强广州市相关单位和市民主动防治地质灾害的意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1工作成效
笔者所在单位自2007年正式开展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以来,在将近三年多的时间内,已编制、发放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挂图1500套(每套5幅)和宣传手册13800册,发放宣传台历、挂历10000多份,环保袋10000个。配合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举办了42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班,培训人数5495人次。另外,在花都区梯面镇、从化市鳌头镇、增城市派潭镇、白云区永泰村磨刀坑和金沙洲、荔湾区大坦沙等地区设置了永久性地质灾害知识宣传墙(栏)15个。
2008年汛期期间,广州市遭受罕见的强台风强降雨等严重自然灾害,降雨量远超往年水平。5月29日,从化市良口镇胜塘东区群测群防网络成员监测到位,在灾害发生前及时动员人员临时撤离,成功避免人员伤亡。南沙区深湾村泥场边坡于汛期初发生多次小型崩塌,影响中船输电线蝴中线29号电塔的安全,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于6月11日协请专业地质灾害调查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提出针对隐患点的防治措施,预见性地避免了灾害的发生。从广州市2008年的两次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案例来看,随着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和不断完善,宣传面的扩大,群众识别灾害、主动防灾避灾的意识和能力也随之提高,较以前已有明显改观。
2存在问题及建议
自笔者所在单位设立专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工作以来,地质灾害科普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项工作仍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2.1 宣传主题不明确
2.1.1 内容主题。从过去编制的与地质灾害科普知识读物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宣教活动来看,宣传内容总是力求全面,却忽视了宣传力度和深度。反复地罗列方方面面的条款式定义或说明等容易让宣传对象对其失去兴趣,产生排斥。建议考虑制作宣传读物、宣传栏、举办培训时采用“一次一主题”形式,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内容进行分解宣传,做到宣传内容主题明确、深入浅出。
2.1.2 周期主题。宣传工作开展已有四年之余,基本是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的。宣传工作其实是一项长期工作,有必要根据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地质环境的变化等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不同时期、不同的阶段对社会所需的地质灾害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建议今后采用“一阶段一主题”形式,为社会及群众提供更具有时效性的科普知识。
2.2 宣传形式缺乏针对性
2.2.1 区域针对性。广州市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具有较强的区域特征。广州市北部山地丘陵地区,如从化市、增城市、花都区多发生崩塌、滑坡等斜坡类地质灾害;在番禺区、南沙区等珠江三角洲冲积平原地区则易发生地面沉降,在花都区、白云区、从化市良口镇和鳌头镇以及增城市派潭镇等隐伏岩溶区,发生的地质灾害以地面塌陷居多,广州市近年来实施的主要地下工程建设项目也容易引发地面变形类地质灾害。根据各类地质灾害的区域性分布,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在当地开展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而不是以同样的内容在各区、县级市进行模式化的巡讲、宣传。
2.2.2 对象针对性。地质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是面向全市范围的,宣传对象不同,其内容和形式也应该有所区别。我们不应统一地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角度准备宣传材料,那样容易致使信息接受方出现理解困难,可以给自己假定一种角色进行宣传策划。比如面向学校师生,可考虑用活泼的画册、简易文字的宣传单或动画短片;面对社区群众,可考虑用张贴宣传栏、挂横幅标语、发放科普读物等形式;对于城区周边相对分散的村镇居民可考虑发放宣传挂历、科普读物等方式;再如对于国土部门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可用培训讲座配合科普读物的方式,从管理和技术的角度进行宣传。如此根据对象有侧重点地开展工作可保证其作用发挥得更到位。
2.3 资源有限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作为广州市的一项长期专门项目,工作面对的群体范围广、差异大,与纯技术类工作不同的是它不仅要求体现一定的专业性,还需要在形式上有好的点子,并不断的出新,目前,此项工作通常由不固定人员组织,因而难以做细、做深、做实,而是停留在程序化的层面上。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段和类型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和人类工程建设活动的强度,结合汛期气象趋势预测,我市今年地质灾害发生的几率仍然较高。
预测20*年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主要集中在4月—7月的梅雨期、梅汛期、台风期。在降水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极易引发山区风化残积土体和公路边坡、矿山宕面,及废弃矿点崩塌为主的地质灾害;8月—10月台汛期强降雨引发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的概率较大。因此,我市地质灾害的主要防范期为4月—10月。重点时段为梅雨期和台风期。
(二)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
根据我市的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时空分布特征以及地质灾害发生历史频率和强度。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为昌北、昌西、昌化、高虹、横畈等地,这些地区地质构造发育,岩性较破碎,节理裂隙密度较大,岩层的主要成分是硅泥质页岩,软硬不均,半坚硬中厚层状岩夹软弱碎屑岩,这些岩性组成的地层遭受修路、削坡建房等人类工程活动的破坏,使山体失去平衡,一旦遇到强降雨,地质灾害发生的几率就较高。
上述地质灾害重点防范乡镇应针对辖区重点防灾地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减灾与应急预案。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防灾减灾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年终要将防灾实施情况作认真总结,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的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安全,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克服麻痹思想,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自觉性。
各乡(镇)、街道应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掌握和自救能力,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群测群防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组织实施好防治工程并加强监督。
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气象、水利(水文)部门要加强雨情、水情预测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利(水文)部门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作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遇紧急情况要以最快速度通知有关单位和群众,为防止和减少地质灾害创造条件;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水库周边与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及引发次生灾害。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在隐患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提示过往的车辆和行人注意,同时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于公路建设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交通部门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治理,确保治理工程和公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部门要督促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做好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预防为主,严防建设工程引发新的地质灾害。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加强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在汛期来临之前,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交通沿线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来临时,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切坡处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应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对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持有情况进行检查,凡未发放到位的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发放,已遗失的要尽快补发。
三、地质灾害治理计划
20*年地质灾害治理任务包括20*年尚未完成的治理工程共9处,具体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
第四条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
(二)防治目标;
(三)防治原则;
(四)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
(五)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
(六)基本措施;
(七)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
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第三章预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
第十三条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时间;
(二)发生地点;
(三)成灾范围;
(四)影响强度。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
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长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一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
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
第二十一条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
(二)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三)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四)承担或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治理责任人拟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治理方案有重大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有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制定出现突发性异变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治理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确有必要变动、关闭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原验收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领取资质证书。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五)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六)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数额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故意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中图分类号 P6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5-0257-01
按照灾害的形成原因分为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界异常引起的灾害,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拒性,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洪水、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等。在诸多自然灾害中,地质灾害危害程度较大,其发生率和对人的伤害程度仅在气象灾害之后。地质灾害是指与地质有关的各种人为或者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塌陷、地裂缝、火山喷发、泥石流、崩塌以及滑坡等。我国不仅国土面积大,地形也较为复杂,约70%以上的国土为山地、丘陵以及高原,加上地质结构较为复杂,泥石流、塌陷以及滑坡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国地质灾害的发生率逐年增加,对人们造成的危害也连年增长,是世界上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安庆市地处山区,地质灾害较为严重,多年来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山口国土资源所致力于地质灾害研究,并开展了多种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且取得了显著成果。现将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及防治措施总结如下,以期能为广大工作者提供帮助。
1 地质灾害主要类型及形成原因
1.1 滑坡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部分土体在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下,然后在重力的作用下沿着某一界面向下运动的一种现象。滑坡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斜坡土体和岩体的岩性较弱,在水或者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使该斜面上岩土体的平衡受到破坏,进而发生滑坡的现象,滑坡体通常都有一个联通的滑动面和临空面,再加上斜体总下滑力大于总抗滑力,因此导致了滑坡的形成。滑坡多发生在山地、丘陵和河谷单独的地貌内。滑坡的发生不仅受到斜体底层岩性和地形地貌的影响,也受到水文地质条件、地质构造以及人为因素等影响,其中水的作用和地壳内部运动也是诱发滑坡发生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表明,滑坡中有90%以上与水的作用相关,且随着水进入斜体岩体或土体后,不仅增加了岩土的重量,也对岩体和土体进行了软化,同时对覆盖岩体也产生了一定的作用,进而导致滑坡的发生。因此,高强度或长时间降雨常诱发滑坡,火山喷发、地震等地壳震动也会诱发滑坡。
1.2 崩塌
崩塌是指陆地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发生向下崩落的地质现象,根据崩塌地质的组成分为岩崩和土崩。崩塌的发生受地形地貌条件、岩性条件以及地质构造等条件的影响,崩塌多发生在斜度大的斜坡或者悬崖上,崩塌一般发生在坡度>50°的斜坡上,且坡度越大越容易发生崩塌。此外,崩塌的发生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冬季与夏季、白天与黑夜之间的温度差导致岩石发生风化;地表水对岩体或者土体不断地冲刷、溶解等导致岩体或者土体的质地变得松软,或者水分浸入到山体内部,增大了山体内部水的压力,进而形成崩塌;人类不正当的工程建设和强烈的地震也会破坏山体的平衡导致崩塌的发生。根据崩塌落体的体积可以分为特大崩塌、大型崩塌、中型崩塌以及小型崩塌4类。安徽省皖南山区在梅雨季节由于降雨量大、地貌高差大、构造运动频繁等特点,是崩塌高发地带。
1.3 泥石流
泥石流是山区特有的一种地质灾害,它是指由于强降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在地形险峻的山区或沟壑内发生携有泥沙、水以及石块的一种山体滑坡。泥石流具有时间短、发生土壤以及破坏力强等特点,对人们的财产危害较大。根据泥石流中固体的含量将其分为稀性泥石流(含有10%~40%的固体物质)和黏性泥石流(含有40%~60%的固体物质)。泥石流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发生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地形地貌条件,泥石流一般发生在丛林密布、地形陡峭、地质复杂、沟纵坡相对高程大以及山谷形成容易发生泥沙和水流汇集的地貌,泥石流的发生一般分为形成区、流通区以及沉积区;二是发生区要有充足的松散物来源,如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的发育以及人类不合理的工程活动等;三是泥石流的发生需要大量的水分,所以泥石流多发生在强降雨、暴雨、洪水以及冰雪融水等情况下。
1.4 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
地面沉降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地层发生变形,导致地表水平面标高降低的现象,地面塌陷多表现为松散土层中发生的突发性断裂陷落。地面塌陷的发生多是受到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表岩体或者土体向地面下方塌陷,形成塌陷坑的一种现象,其中城市附近地下水的过度开采是造成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的主要原因。如果在一个区域过度抽取地下水,在取水点周边一定范围内会形成沉降漏斗现象,随后出现压密现象,继而导致地面沉降或地面塌陷。
2 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应该认真贯彻并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群策群防”的方针,并严格实施以下措施: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领导应该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成立预防地质灾害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和监测预报网络,落实地质灾害群策群防责任制,安排预防地质灾害值班表,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1]。二是广泛宣传,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利用科普画廊、宣传栏、公开栏等社区文化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2]。三是加强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做好预警预报,在汛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检查,当天气情况发生变化时,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辖区各有关单位、企业、地灾监测人和受威胁的群众,并做好有关防灾减灾工作[3]。四是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制度,由于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等特点,因此应该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各辖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值班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表,以便在灾害发生后能在第一时间知悉灾害情况,确保上报下达、传递到位,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按照分工要求,立即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力争最大限度减少损失[4]。
3 参考文献
[1] 薛丁炜,刘海涛,李婧,等.地裂缝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及防治措施[J].西部探矿工程,2013,25(3):93-94.
[中图分类号]P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194-2
1地质灾害定义
地质灾害是由于地质作用使地质自然环境恶化,并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毁损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的事件.目前对地质灾害的范围和种类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地质灾害是由于自然变异和人为作用导致地质环境或地质体发生变化,因此对人类社会造成危害的地质过程和现象。有人认为地质灾害是在各种动力活动作用下,地质环境发生灾害性变异的结果;地质环境异常变化的区域越广,变化的要素越多,变化的程度越大,所形成的地质灾害越严重。地质灾害内涵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一强调致灾的动力条件,即因地质作用形成的灾害事件才是地质灾害。地质作用是促使组成地壳的物质组分、构造和表面形态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各种作用。除上述自然地质作用外,随着人类工程一经济活动的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展,人类对地球表面形态和物质组成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有人把这类作用称为人为地质作用.因此,由内动力地质作用、外动力地质作用和人为地质作用导致地质环境变化形成的灾害称为地质灾害。
第二,强调灾害事件的后果,即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产生毁损的地质事件称为地质灾害,而那些仅仅是地质环境恶化,但并没有直接破坏人类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地质事件,则只是一种危害,尚未构成灾害,对此,我们习惯地称其为环境地质问题.
2我国地质灾害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突发性地质灾害频繁发生,这一现象引起了政府和人民的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不稳定斜坡,另外还有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等,据我国国土资源部最新调查显示,在近几年发生的地质灾害中,滑坡占 51%,崩塌占 17%,地面塌陷占5%,不稳定斜坡占 16%,泥石流占 8%。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集中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不稳定斜坡等五个方面。而地质灾害每年给我国带来的经济损失占我国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的 20%以上。由于,这些地质灾害是不容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和治理的,因此,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十分的复杂和繁重的。
3地质灾害的产生的原因
3.1气候条件因素
气候环境的不同可以引发不同的地质灾害,降雨少的地区,容易产生土地沙漠化,而降水量多的区域,就极易引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2地形地质因素
我国地貌特征体现很多,又很大的不同,不同的地质与地形产生地质灾害也不同。高原地区地质构造复杂,土质湿陷性大,降水量集中,容易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3.3人为因素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科技能力也越来越强大,使人们有了能够改变地貌与环境的能力,使得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破坏了地质环境在天然地质作用下的平衡,从而引发地质灾害。
4地质灾害的主要特征
4.1地质灾害具有必然性、可防御性
地质灾害是由内力和外力的共同作用和一部分人为因素引起的,是地球物质间相互转化或能量相互转化以及受太阳黑子等影响产生的地壳运动的过程和结果。这些过程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所以说很多地质灾害的生产具有必然性。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已经有了对自然灾害提前预知、判断的能力。在这个角度上讲,我们在地质灾害面前又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4.2地质灾害具有随机性和周期性
地质灾害是多种复杂的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影响的因素也是复杂多样的,它的发生的具体时间、概率、规模等都很难准确预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然而,地质的相互作用存在着一定的规律,用科学的仪器和方法可以探索出其中的规律所在,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律性、周期性的地质活动规律进行有效的防御。
4.3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或缓慢性
地质灾害中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一般是在瞬间爆发,具有突发性,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因为是骤然发生的,人们没有时间进行躲避、防御,从而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而土地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过程往往是比较缓慢的,人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防治。
4.4地质灾害间是相互影响的
有很多地质灾害间不是独立发生的,而是相互作用影响的。如山体滑坡加上雨水过多常常会引发泥石流,土地沙漠化引发水土流失等等。而且这些地质灾害之间具一定的有连续性,这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更大的破坏,同时也增加了防治的难度。
5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5.1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提高群众防灾意识
由于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区域性特征,而且多发生在偏僻的农村或山区。这里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人们的防治地质灾害的知识相对匮乏,需要在这里安排相关的人员对他们进行必要的保护生态环境以及防御地质灾害的相关知识普及。让可能受灾的群众有充分的防治知识和必要的防灾准备,这样才能使受灾当地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所以,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是很有必要的。
5.2加大政府的投入资金,建立完善的防治体系
地质灾害的防治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如今,一些灾害的防治不足也与政府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有关,更加完善的防御措施的实施需要更大的资金投入。同时,建立完善的防治体系就是建立完善的防治机构和保障制度,并坚持“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建立完善的防御体系,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对地质灾害进行防御,另一方面对灾区的重建工作也有重要意义。
5.3明确领导责任,执行政策法规
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领导的作用是很大的。各地区政府的领导要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作为一个重要项目来抓,指派固定的负责人专门负责某一地区的灾情防治工作,来确保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另外,依法执行政府的法制法规也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的相关法规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等。依法行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
5.4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因素对地质的破坏
之前提到人为因素对生态平衡的损坏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乱挖乱开行为已经造成很多地方出现滑坡以及地面塌陷的状况。所以,有节制的矿山开采、切坡修路、建房切坡等工程的施工是防御地质灾害发生的有效途径。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和检测措施,在发现有破坏行为时及时给予必要的惩罚,并且及时的治理,使其恢复原来的平衡状态。
5.5增强地质灾害的调查工作, 对重点灾区进行重点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