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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筑的难度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8: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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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筑的难度

篇1

本文主要针对需要保障性住房人群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网民对保障性住房制度及相关政策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河南省在保障性住房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对象与方法

一是调查目的与内容:了解市民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认知与意见,具体包括对保障性住房知晓情况,使用希望,对其建设、分配对象及监督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意见。二是调查对象与方法:在网上发放调查问卷500份,调查郑州、洛阳、开封三市网民,返回479份,其中11份无效问卷,468份有效问卷。三是数据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

三、结果

(一)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本部分调查了6个问题:1.性别:男性占42.31%;女性占57.69%。2.年龄:18~30岁占50%;31~40岁占30%;41~50岁占20%。3.受教育程度: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56.92%;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占35.38%。4.居住情况:租住的人占80.77%。5.现在从事的生产活动:间或进城打工的人占19.23%;业余做小生意的人占19.23%;其他占50%。6.目前月均收入:800~1500元的占46.15%;1501~2000元的占30.76%。

(二)被调查者对保障性住房知晓情况

本部分调查了5个问题:1.了解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途径:26.92%的人通过政府或村委的公示、宣传知晓;26.92%的人通过报纸、收音机、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知晓;30.77%的人不知道有这个政策,做此问卷才得知。2.是否知道居住城市有保障性住房:61.54%的人知道保障性住房,但不知道具体地点;30.77%的人不知道有没有保障性住房。3.最为重要保障性住房类型:46.15%的人认为廉租房最重要;53.85%的人认为经济适用房最重要。4.最好的保障性住房补贴方式:42.30%的人认为实物配租最好;26.92%的人认为廉租家庭贷款购房,政府通过租金补贴的方式帮助廉租家庭偿还部分贷款最好。5.自己、亲戚、朋友或其他认识的人中是否有正在租住保障性住房:3.85%的人选择自己在租住;3.85%的人选择亲戚在租住;19.23%的人有朋友在租住。

(三)调查对象对保障性房使用希望的情况

本部分调查了8个问题:1.最实用的保障性住房户型结构:57.69%的人选择三室一厅;23.08%的人选择一室一厅。2.租金的缴费方式:50%的人选择月付;26.92%的人选择季度付。3.有能力支付的月付金额:65.38%的人选择100~300元;23.08%的人选择300~500元。4.房租占家庭每月总支出的比例:46.15%的人选择10%以下;38.46%的人选择10%~30%。5.从申请到获得保障性住房的等候时间:73.08%的人选择一年至两年;19.23%的人选择将近一年。6.申请过程中最麻烦的事情:64.95%的人选择申请困难;26.92%的人选择从申请到居住时间长。7.现住保障性住房所在的地理位置是否满意:61.53%的人选择不满意;38.46%的人选择满意。8.不满意的原因:73.08%的人选择“地处偏远,交通费支出陡然增大,教育实施不配套,购物场所不足”;46.15%的人选择“医疗设施不配套”;38.46%的人选择“居住环境较差,污染严重”;34.46%的人选择“治安较差”。

(四)调查对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对象及监督情况的意见

本部分调查了6个问题:1.保障性住房应该集中还是分散建设:61.53%的人选择“集中建成保障性住房小区,便于集中管理”;38.46%的人选择“分散建在各居民区中,以免形成新的贫民窟”。2.保障性住房的选址:73.08%的人选择“建在近郊”。3.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80.77%的人选择“本市贫困居民”;53.85%的人选择“孤寡独居老年人”;53.85%的人选择“拆迁地区特困者”;30.77%的人选择“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76.92%的人选择“刚工作的大学生”;57.69%的人选择“外来务工人员”。4.应该免除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对象:65.38%的人选择“生活困难为低保户的人”;23.93%的人选择“单亲家庭”。5.免除的房租的缴费:80.77%的人选择“政府缴纳”。6.参加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监督方式:42.31%的人选择通过对账单的方式来参加;19.23%的人选择通过发奖励物的方式来参加;15.38%的人选择通过开上年度情况介绍会的方式来参加;15.38%的人选择通过其他方式来参加。

(五)被调查者对保障性住房制度存在问题的意见

本部分调查了5个问题:1.申请保障性住房最困难的是:80.76%的人认为可用的保障性住房数量太少,即使够条件也住不上;61.53%的人认为在于政府人员工作不给力。2.50%的人认为保障性住房政策对解决经济困难人群住房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仍需要加强政策扶持;42.30%的人认为杯水车薪,极少数人才能享受到此政策。3.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最需要改进方面:73.07%的人认为应该出台专门的相关法律;69.23%的人认为应该加大资金投入;50%的人认为多建房,扩大实物补贴范围;53.85%的人认为应该健全相关政府问责机制;61.45%的人认为应该公示资源,避免特权现象。4.这一制度推广实施的方式:69.23%的人认为应鼓励全民参与来推广。5.政府不能及时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原因:50%的人认为政府没有及时更新住户的真实家庭情况;38.46%的人认为住户为了继续享受低廉的租金,会隐瞒自己的真实家庭情况。

四、讨论与分析

(一)网民主要是三个城市的中青年群体

调查数据显示,18~40岁的人占80%,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占56.92%,以租住房屋为主的占80.77%,收入以800~2000元为主(76.91%)。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调查的网民主要是三个城市的中青年群体。

(二)政府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保障性住房制度及其政策的了解比较有限

数据显示, 53.84%的人对保障性住房的认识来源于政府或村委的公示、宣传和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上了解的,另有30.77%的人是通过做此次调查问卷才获知的,此前不知道本地有保障性住房保障制度占30.77%。可见,河南省对于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可能是因为没有足够的房源,申请门栏过高导致不能在全省广泛宣传。

(三)被调查者对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和制度变化不太了解,没能有效利用该制度解决自己的住房困难

数据显示,本次调查对象租住房屋的人占80.77%,自已有能力支付保障性住房的月付租金主要集中在100~300元(65.38%)和300~500元(23.08%),希望房租占家庭每月总支出的比例主要集中在10%以下(46.15%)和10~30%(38.46%),但仅有3.85%的人在租住保障性住房,可见目前能利用保障性住房的人很少。

数据显示无人选择公租房,仍有26.92%的人认为政府通过租金补贴的方式帮助廉租家庭偿还部分购房贷款最好,并有53.85%的人认为经济适用房最为重要,这表明他们不了解由于经济适用房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诸多问题, 郑州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实行“三房合一”,逐步建立“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所以,尽管变化的政策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但由于对其变化缺乏了解,鲜见有人选择利用公租房制度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四)申请保障性住房不容易,使大家对利用此政策丧失信心

对于申请过程中最麻烦的事情是“申请保障性住房困难”(64.95%);从申请到获得保障性住房等候的时间是“一年至两年”(73.08%)。申请保障性住房困难的原因认为是“可用的保障性住房数量太少,即使够条件也住不上”(80.76%)以及“政府人员工作不给力”(61.53%)。因此,有50%的人认为保障性住房政策对解决经济困难人群住房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仍需要加强政策扶持,但是另外也有42.30%的人认为杯水车薪,极少数人才能享受到此政策,可以看出申请保障性住房不易,易使大家对此利用此政策丧失信心。

(五)被调查者倾向实物配租,希望保障性住房户型是三室一厅和一室一厅;月付或季付房租

由于在城内租到廉价的房屋不容易,有42.30%的人认为实物配租最好;而且由于来务工的多为中青年,其家庭状况和工资发放水平和方式决定了他们青睐三室一厅(57.69%)和一室一厅(23.08%),以及月付(50%)或季付(26.92%)房租。。

(六)大部分被调查者希望保障性住房集中建在近郊;对其现处地理位置不满意的居多,原因多样

73.08%的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建在近郊”,61.53%的人选择“集中建成保障性住房小区,便于集中管理”,有61.53%的人对于其现所在的地理位置选择不满意,不满意的原因包括:“地处偏远,交通费支出陡然增大,教育实施不配套,购物场所不足”(73.08%);“医疗设施不配套”(46.15%);“居住环境较差,污染严重”(38.46%);“治安较差”(34.46%),因此,多种原因导致大家对其不满。

(七)被调查者倾向对困难的低保户和单亲家庭实施房租免除,费用由当地政府出

对于应该免除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人,有65.38%的人选择“生活困难为低保户的人”,有23.93%的人选择“单亲家庭”;80.77%的人对于免除的房租缴费选择“政府应替他们缴纳”。

(八)被调查者希望参加保障性住房制度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

对于参加保障性住房制度监督的方式,42.31%的人选择通过对账单的方式来参加,19.23%的人选择通过发奖励物的方式来参加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监督,15.38%的人选择通过开上年度情况介绍会的方式来参加,15.38%的人选择通过其他方式来参加,因此,可见大家倾向监督方式多样化。

(九)被调查者认为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需要鼓励全民参与,出台专门的相关法律,加大资金投入,公示资源,避免特权,健全相关政府问责机制

篇2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各市、县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时间可以提前,但不能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房价按当年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执行,不再享受原政策优惠。凡是当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前开工建设,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由职工购买。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各级政府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责任目标,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不能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提高。

2、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继续按照“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营安全。

3、住房公积金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要按照“统一政策、单位(个人)所有、专项使用”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在审批有关资金使用时,要有财政等部门参加,确保财政部门发挥监督职能,防止挪作他用。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职工家庭收入线的划分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到2000年,各市(县)公有住房租金争取达到占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9年1月1日起,居民购买现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逐年核定。按成本价购房可以执行原房改售房的优惠政策,优惠的幅度应逐年减少。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鼓励按标准价所购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在1999年底前过渡的,可执行原购房当年的成本价与优惠政策,以后再过渡的,要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政策规定。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四)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偶因租住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可为其另行提供可售住房,购房后原住房交产权单位;没有条件提供的,现行租金标准不再提高。

(十五)积极稳妥地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准开制度。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认真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出售后,其住房只能通过市场解决,单位不再负责。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七)各地要继续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通知》(豫政〔1994〕56号),并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同时,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纳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通过竞争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队伍。要严格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九)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尤其要支持独立工矿区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实行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实行成本价集资,住房建成后,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向职工出售。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相结合,着力建设有一定规模、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二十一)单位购、建住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行相关政策。为防止新房流入旧的分配体制,各单位购、建住房应先经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再按程序报批。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要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二十三)各市(县)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库,在认真论证基础上及早进行项目前期工作,保持合理的建设规模。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四)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还贷期限。

(二十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六)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十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住房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统一政策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房改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地房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十三)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衔接,凡涉及房改的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其事。

篇3

中图分类号:TU972文献标识码: A

一、地下空间的概念

地下空间是指在地球表面以下的土层或岩层中天然形成或经人工开发而成的空间。

由于城市化水平逐步提高,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地下空间开发逐步向功能复合性、连通性等方向发展。其整体开发和连通已不仅限于同一土地权属范围内地下空间的连通,不同土地权属范围的地下空间也在进行连通,“地下城”逐渐在城市中形成。

二、两种不同地下空间开发模式的介绍

(一)地上地下由不同开发主体建设模式

这种模式地上、地下分别由两家开发主体进行建设,地下空间采用“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土地出让”的开发建设流程。其特点是先进行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然后采用“带初步设计方案”的土地出让,地下空间由地上开发主体完成收购,地上建筑由地上开发主体自行建设。

(二)地上地下由同一开发主体建设模式

该模式地上、地下由同一开发主体进行建设,地下空间采用“土地出让――统一建设”的开发建设流程。其特点是先进行土地出让,不同开发主体的地下空间相互连通,实行统一建设,地上建筑由各开发主体自行建设。

三、两种开发模式对项目审批的影响

一般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后由开发主体对其地下及地上进行统一建设和开发,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也是按照这种常规建设项目的开发模式来制定的。但上述两种地下空间的开发模式与之不同,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很多现行行政审批程序和制度无法适用的情况,具体表现如下:

(一)地上地下由不同开发主体建设模式

1、审批流程不适用

首先,虽然项目的用途为商务办公,但由于其特殊性,地下空间先行建设后土地出让,属土地储备阶段的地下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因此,地下空间的建设无法适用常规土地出让备案(或核准)制的审批流程。

其次,土地在地下空间开发后再出让,就会存在一个地下空间项目建设审批时用地相关手续要如何办理的问题。

再次,实行“带初步设计方案”的土地出让方式,在进行地下空间的设计时要同步完成地上建筑的初步设计,但地上地下又分属不同开发主体,地上建筑设计文件的报审主体该如何确定又是一个问题。

2、建设规模不明确

目前,控详规划仅对地上部分的建筑体量有明确规定,地下建设规模的描述没有具体量化。但项目仅为地下空间的建设,在没有具体建设规模的情况下,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投资的认定无据可依。

3、设计招标超范围

无论是为了满足土地“带初步设计方案”出让的要求,还是地下空间自身设计的要求,项目地上地下建筑是一个整体设计系统。然而,先行对地下空间进行建设,项目立项范围仅为地下空间部分,没有地上部分,设计招标的范围超出了项目立项范围。

(二)地上地下由同一开发主体建设模式

1、审批进度不同步

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涉及多家开发主体,各开发主体单独报审。为确保地下空间能进行统一建设,就要求各开发主体的前期工作以及审批进度尽量保持一致,以便同时开工,但要做到这一点难度很大。

首先,各开发主体确定建筑规模和功能所需的时间和内部管理流程也不一样。其次,各开发主体聘请不同的设计单位,设计进度无法保持同步。再次,不同性质的开发主体适用的审批流程也存在差异,如不同性质开发主体的立项方式和要求不相同,采用的招标方式也不同。

2、施工招标难统一

根据“沪建交(2012)6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同开发主体若各自对地下空间施工单位进行招标然而地下空间又要统一建设,就无法符合上述规定了。

3、公共设施难协调

地下空间在不同开发主体范围内连通,从合理经济角度出发,地块内应设置地下车库的公共进出口等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设置占用谁家土地、其建设费用如何分摊,将是各开发主体需协调解决的大问题。

(三)两种开发模式对项目审批影响的比较

1、地上地下由不同开发主体建设模式,其优点是地下空间仅有一个开发主体,便于统一建设和管理,其品质及规划理念可以得到保证;缺点是没有适用的审批流程,而且各项建设程序和手续办理相对复杂,需要政府各审批部门跨前管理。

2、地上地下由同一开发主体建设模式,其优点是土地及建筑权属关系明确,开发主体统一办理地上地下项目审批手续;缺点是统一建设地下空间,各开发主体前期工作及审批进度保持一致难度大,同时需要协调及沟通的内容也很多。

四、解决上述问题途径的探讨

(一)就地上地下由不同开发主体建设模式而言,对于地下空间建设规模的认定以及设计招标范围扩大的问题相对简单,可以通过与规划以及建设管理部门协商来解决。其关键是如何解决地下空间项目审批流程的问题。

首先,地下空间作为土地储备阶段的地下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可以参照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以土地划拨审批制流程来进行审批。其次,土地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后出让,因此,项目土地审批手续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办理,地下空间项目土地预审等手续就不再单独办理。第三,地上建筑设计文件的报审可以分两步来进行。地下空间开发主体除了完成地下部分设计文件的正式报审外,同时向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地上建筑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供预审,满足土地“带初步设计方案”出让的条件。待地上开发主体明确后,再由其正式上报地上建筑的设计文件,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再予以正式批复。

(二)对于地上地下由同一开发主体建设模式来说,实现地下空间统一建设,其关键是要妥善解决好如何处理各开发主体之间的矛盾,以及尽可能确保各开发主体的前期工作和审批进度一致的问题。

首先,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作出更详尽明确的约定,减少矛盾的产生。如规定各开发主体前期工作的最后完成时间;明确公共设施设置的位置,以及其土地及建设成本分摊原则。其次,各开发主体可以共同委托一家代建单位(也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代建单位进行明确)对地下空间进行统一建设。代建单位可统一进行设计协调,通过组织区域环评及区域交评等方式,尽可能促使各开发主体审批进度保持一致,同时协调各开发主体对地下空间施工单位实施联合招标,以确保选择一家施工单位。

五、结语

目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方向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配合不断加大的地下空间开发力度,2014年1月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台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规范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相关管理活动,表明上海市行政审批部门在不断加强行政审批跨前服务意识的同时也在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相信如今我们在进行地下空间开发时遇到的种种问题和困难,在不久的将来都能引刃而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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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青藏铁路全长1142公里,沿途共有10条隧道、675座桥梁,穿越了世界上自然环境最为严酷的青藏高原,这里海拔很高,异常寒冷。稀薄的空气有可能致人于死地,这些冻土很不稳定,全世界都认为不可能在世界最高的高原修建铁路。这不是最长的铁路,但毫无疑问修建难度是最大的。它是一个建筑奇观,中国是怎样完成这一建筑奇观的?这还要靠聪明才智的建筑者。

篇5

2.施工图设计——重视实施细则

1)进行详细复勘。部分改造项目在正式启动改造前,仍处于停产或在用状态,需要进行物资的拆除和搬运,在其过程中往往会对建筑、结构造成二次损坏。同时为配合施工图设计深度,需要对建筑体进行详细测绘,本次测绘重点主要放在建筑和结构的精确测绘上。除满足常规的平、立测绘以外,还应根据设计师要求增加室内天、地、墙主体材料及饰面做法,门、窗、洞口的准确定位、材质,重要节点的构造做法,并适当增加结构主体抽查的鉴定范围(规范规定为XXX,建议根据项目情况事先也业主约定)。详细复勘在个施工图设计中极为重要,即是快速、准确设计的依据,又能有效避免后期现场变更,因此必须坚定执行。2)明确保护措施。在旧建筑改造过程中,设计师往往会针对某些具有特定价值的元素进行保留,比如墙体上的大字标、架空管廊、大型罐体、总平植被等等,需要在施工图设计时,需要增设专篇,明确指出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3)增绘拆除设计。在旧建筑改造时,不可避免的需要进行局部拆除,包括墙体、楼板、不需要保留的饰面层、结构加固时需破除的部位等等,施工图设计中,应增设专篇,明确指出拆除范围和拆除措施。

3.施工配合——重视现场跟踪

1)加强施工交底。不管是新建还是改造项目,施工交底和图纸会审都是不可缺少的项目。而与新建项目不同的是,旧建筑改造项目交底更加注重施工工序和施工细则的沟通,应确保信息直接传达到施工班组,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加强现场签认。在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不可预见因数,因此应在现场委派具有丰富现场经验的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及业主代表,及时跟进现场情况,对突发状况作出及时、有效地应对措施,并及时做好记录和现场签认工作,避免后期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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