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8: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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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068-02
1 引言
旅游业是朝阳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是在国结构调整、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先导产业。旅游业也是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本文主特指少数民族地区)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应该说旅游是民族地区发展的有效途径。对于民族地区来说,经济的发展是一种重要的战略性选择。选择资源型产业,往往很难持续发展,而且,资源性产业的发展也会造成环境的破坏;如果发展加工业,基本上无法和东部发达地区竞争;发展高科技产业更是没有竞争力,所以传统的经济方式只能是农工业的方式。现在在农副业的基础上选择了旅游业的发展,实际上是对整个民族地区资源的整合。所以,旅游业自然会发展成为民族地区的支柱产业。与此同时,我国民族地区区域辽阔,旅游资源独特而丰富,而民族文化更是异彩纷呈、各具特色,更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主要后劲所在。发展旅游能够促进民族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有效解决民族地区贫困问题,加快民族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等步伐。但是,民族旅游的开发也给当地的民族文化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作用,如民族文化的过度商业化等。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民族旅游开发对民族文化的商业化,探讨民族旅游开发中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问题。
2 民族旅游、民族文化与民族文化旅游资源
民族旅游(ethnic tourism)是一种文化旅游。国际著名的人类学家柯恩将“民族旅游”定义为:“针对在政治上、社会上不完全属于该国主题民族的人群,由于他们的生态环境或文化特征或独特性的旅游价值,而进行的一系列观光旅游”。台湾学者谢世忠认为,民族旅游就是只到一个与自己文化种族语言或风俗习惯相异的社区或展示点参观他们,民族旅游除了看物看风景,更把看人当作最重要的目的。
马晓京认为:民族旅游是把古朴的土著习俗以及土著居民包装成旅游商品,以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是以少数民族文化为特色的观赏、娱乐、商品及服务。光映炯认为,民族旅游是旅游者通过对某一民族的独特文化或生活方式的参与、观察和体验,来实现其审美需求的过程,而民族旅游的本质也相应体现为一种族际的交流或一种跨文化的观察与体验。由此可见,第一,民族旅游所指的民族是一国的非主体民族,即我国除汉族外的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居民作为被游览者,是民族旅游产品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主人和被消费商品的双重身份;第二,民族旅游是一种跨文化旅游;第三,从旅游资源的角度来说,它指的是民族地区独特的民族文化和自然环境,其中民族文化是民族旅游的核心吸引物。
民族文化是指各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包括衣食住行、生产工具等物质文化和语言、宗教、科学艺术等精神文化。标志着民族历史的发展水平。由此可见,民族文化是一种集体性的文化积淀,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集合体。民族文化表现为四个层次:一是物质文化层次,包括民族文化遗迹、民居建筑、服饰、饮食、生产生活用具及工艺品等;二是行为形态层,包括民族礼俗、礼仪、民风、民俗、行为举止及宗教仪式等;三是精神文化层,包括民族精神理念、价值观念、心理素质和等;四是制度文化层,包括宗教制度、宗族制度、道德及约定俗成的规范等。
民族文化并不等同于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民族文化是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源泉,没有民族文化就没有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而旅游业所利用的旅游资源并不是相关民族文化的总体,而仅仅是相关民族文化的一个有限部分。能够开发成旅游对象的民族文化,主要是所谓的“显性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的外层民族文化现象,如实物、住房、服饰、交通设施、生产工具、语言、文字、风俗等;而不表现在外的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如一个民族的伦理观念、价值取向、向认知模式、审美情趣等,就不适合也难以开发成旅游对象。由于旅游者的观光、游览属于短期行为,重在娱乐中享受,所以求知也仅停留在民族文化的表面现象上,主要是对那些有形、有声、有色、有动感、有场面、有情趣的民族文化抱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旅游开发中民族文化商品化往往停留在文化“表象价值的商品化”,是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商品化。
3 旅游开发中民族文化的原真性
3.1 关于原真性
原真性,Authenticity,国内亦有翻译成真实性。波斯汀(Boorstin,1961)是将“原真性”概念引入旅游界的第一人。美国人类学家McCannell认为旅游体验是旅游者用来回应现代生活的方式,一种寻找生活真实性的体验。原真性可以理解为是旅游者对旅游情境的主观判断或者赋予它的一种价值。由此,民族旅游与原真性之间的联系也逐渐成为讨论的焦点,尤其是在民族旅游过程中关于具象、静态的交流方式(工艺品、建筑等)与动态、抽象的表演交流(舞蹈、戏剧等)方式之间的差异研究。国外的一种观点认为,民族旅游开发中的商品化将导致民族传统文化的扭曲、变形,丧失文化的原真性。如美国著名人类学家麦康纳认为,对“原真性”的追求是现代旅游业的主要动机,而民族旅游中的商品化进程却使旅游目的地的传统文化失去了其原生的含义。如传统的民间习俗和庆典活动都是在传统特定的时间、传统特定的地点,按照传统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举行的。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开展,它们不再按照传统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为了接待旅游者,随时都会搬上舞台,为了迎合旅游者的观看兴趣,活动的内容也往往被压缩。这些活动的形式虽然被保留下来,但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传统的意义和价值。格林伍德甚至认为“文化商品只需要几分钟,而几百年的历史却毁于一旦。”我国也有一些研究人员持这种观点。
但是也有许多学者对原真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旅游者都重视真实性,非原真性的旅游体验也能得到很多游客的青睐。
王宁(1999)从主体感知的角度提出“存在的原真性”,认为旅游者不关心旅游客体的原真性,只是借助于旅游活动或旅游客体寻找本真的自我。在这个情境下,对客体的原真性判断已不再重要。Chris Ryan(2002)也曾指出,许多后现代的旅游者崇尚享乐主义,旅游是为了能从紧张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是否符合原真性并不影响他们对旅游质量的评价。
3.2 原汁原味旅游产品是否受欢迎
现在,许多民族旅游地区都打出“原汁原味”的旅游口号,但“原汁原味”是游客所追求的?“原汁原味是不可能的,真正的原汁原味是没有人去的。要开发旅游,本身就会受到影响。这里原汁原味只是一个说法,只是一种表现,但不是实际的做法,实际上还要对应市场。研究传统文化,现代解读;传统资源,现代产品;传统产品,现代市场。”由此可见,原汁原味的民族旅游产品未必会受到游客的青睐,有些风俗习惯是应该保留,但是形式需要更改一下。
如贵州和云南地区苗族的十二道拦门酒,是用来迎接客人的最高礼仪。举行仪式时,当地人端着牛角,让客人喝酒。十二道拦门酒,而且是烈白酒,一般客人喝下去都会受不了。如果拒绝,则是不尊重民族风俗。这样的民族风俗该改就必须得改。现在市场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需求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这些东西不调整,就无法和市场对应。以民族文化为荣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应该把民族文化与现代衔接。因此民族地区旅游的发展,首先要追求民族特色的表现,但是很多东西只是一种表现,既然是一种商业化运营,就不能过于追求原来的形式。
4 旅游开发中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商品化
学术界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旅游会导致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商品化,并对商品化持否定态度。旅游一方面倡导原真性体验,另一方面需要使文化资源商品化,以消费产品进行营销。通过服装礼仪民间艺术表现提供旅游消费,常常被认为改变了本身的意义;而经过修改以满足旅游者品位,又失去了作为当地文化产品的原真性。把文化遗产和旅游联系起来,需要经过包装和营销等文化形式的标准化,供旅游者消费。但是,民族文化是否能成为旅游资源,取决于旅游市场的需求,其资源价值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能满足旅游者需求的程度。因此,开发民族旅游的实质,就是把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组合成旅游文化产品向外推销。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商品化,并不是旅游开发对民族文化产生的消极影响,而是旅游开发的应有之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交通方式改变了,生产方式改变了,生活方式也必然改变。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这是必然的。但是,如何把民族文化保护起来,传承下去。旅游就是一种好的方式。比如说内蒙古,现在去已经很难见到现实生活中的蒙古包、马队、羊群。原来的蒙古族人民是随草而居的,过着游牧的生活。但现在国家政策要他们定居,牛羊也都要圈养,传统的东西不需要了。所以对于大部分游牧民族地区来说,骑马放牧已经没有必要了;穿蒙古袍也没有必要了。到了民族地区,感觉和汉族没什么区别,因此,只有在旅游景区才能真正感受到内蒙古的民族风情,可以骑马,有上马下马酒,鄂尔多斯婚礼表演,还可以住蒙古包。有些人说它不是原汁原味的,是赝品,但笔者认为这不能叫做赝品,而是一种传承方式,因为它毕竟是地方土生土长的,可是现在还要蒙古族的人民一天到晚还保留原来传统的生活方式,这并不可行。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商品化让旅游者看到了蒙古族人民以前的生活方式,这难道不是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吗?
5 结语
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文化都会保留下来,有些会被先进和优势文化所同化,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旅游开发并不会导致民族文化的毁灭,在旅游出现之前有些民族文化中的技艺就衰退了,反而是旅游的发展带来了传统的复兴,甚至是创造。民族文化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改变,而旅游开发当然也是民族文化改变的因素之一。但是,旅游和保护是可以携手共进的,双方可以通过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实现共赢。因此,在旅游开发中也不能一味追求原汁原味,我们应该看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商品化积极的一面,它或许可能成为民族文化的一种重要的传承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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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是人类代代相传的宝贵财富,是人类智慧的精华。每一个儿童都拥有巨大的创造潜力。正如陶行知所说:“人人是创造之人”。幼儿的创造潜能在多元文化的区域游戏中得到充分开发。
一、扁担的发现
我所在的班级是中班,可能因为没有上小班的缘故,这班的幼儿整体的水平都比较低,对事物的洞察力也不是很敏锐,上课的注意力也不集中,加之生活经验不丰富,很多的知识都不知道不明白。所以当我把“扁担”放在表演区时,没有幼儿去关心它,同样也没有幼儿去使用,或者来问老师这是什么或这个如何使用。
但有一天我们进行园本课程多民族文化背景下幼儿园特色区域活动的实践研究――《快乐的扁担舞》时,幼儿都非常安静地听着、仔细地观察着舞者。当表演结束后,我还没提问,有幼儿就举手了,他说:“老师老师,他们手里拿的那个在我们表演区里有”,“老师老师,我知道那个叫扁担”,“老师,原来这个是用来跳舞的”……一下子我们班的幼儿都开始在讨论了。
等他们讨论好,我才开始说话并拿出了那根扁担:“小朋友,这个东西叫扁担,那你们说它有什么本领。”一下子都没声音,只有微弱的声音说“不是用来跳舞的吗?”也有不自信地说“好像是挑东西的”,“这个我老家有”……接着我出示了展示扁担用途的图片,小朋友开心地说:“真的是用来挑东西”。“对的,我们的扁担的本领是挑东西,而且今天我们看到扁担还可以回来跳舞呢。”……
对社会生活的理解,能丰富幼儿的生活经验、解放幼儿的眼睛。让幼儿大胆地说出自己所看到的,并且不质疑,不否认,还和幼儿一起学习观察,让我们成为幼儿的合作者,同时,引导幼儿去观察更深层次的东西。
二、扁担的乐趣
认识了扁担,幼儿很兴奋,很好奇。再一次地观看扁担舞时,幼儿都开始认真地听和看,并告诉我“老师我觉得他们的动作很像在挑东西”,“老师他们的音乐很像是扁担打在地上发出来的”,“老师我们可以学吗?”……为了满足幼儿的兴趣,我让幼儿先学习用扁担挑东西的动作扁担正反要搞清,要不然会磕到肩,一只手扶着,前后走两步。突然,小朋友喊道:“老师你看轩轩,他怎么像孙悟空拿金箍棒一样在挑东西。”轩轩回答道:“我看到刚才跳舞的人也是这样挑扁担的啊。”我笑了说:“轩轩你上来给大家示范一下。”轩轩示范后,好多小朋友都跟着学了,并讨论道:“这样挑好看吗?舒不舒服?”,“好看”“舒服”“真的好像孙悟空”……
孩子们都玩得很开心,我告诉他们这个不仅是舞蹈动作,其实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不累也会这样来挑扁担挑东西。在幼儿对这个舞蹈兴趣浓厚时,我告诉他们《扁担舞》是我们少数民族壮族(在之前的园本课程中幼儿已经了解过壮族的文化)特有的舞蹈,这个舞蹈是希望我们的庄稼能丰收,而且跳扁担舞一定要人数是双数的小朋友来跳。
通过少数民族这个舞蹈让幼儿来认识扁担,既增加了幼儿对少数民族的认识,也让幼儿的生活经验得到了提升。因为扁担其实在我们的身边非常常见,可是往往会被忽视,加之现在的孩子都很少去外面接触新鲜事物,很多幼儿不认识这些农作工具。
这个活动后,我再次把扁担投放到表演区时,幼儿开始学会用它表演,还会增加各种新的动作,这使我不得不感叹幼儿的创造力。过了一段时间后,我把多余的扁担投放到娃娃家,想看看幼儿会怎么利用,没想到他们找到两个小桶,前后一挂有模有样地出门上街买东西了。不一会小朋友们回来了,小桶里放着买来的蔬菜水果,嘴里喊着:“开门,开门,我买了好多的东西。”孩子的天真烂漫让我感到很欣慰。如果我们是发现游戏.那么幼儿就是创造游戏。
教师在活动中,要为幼儿营造有利于儿童创造力发展的环境氛围,让幼儿尽情地发挥,激发幼儿的创造力,让幼儿发挥他们无限的想象力。
三、扁担的创造
扁担从生活中来到我们幼儿园,它变得多姿多彩,不仅成了舞蹈工具,也成了幼儿游戏的玩具,成为了我们班的一部分。
我们让扁担不在是扁担,它犹如“金箍棒”一样变化多端。壮族娃娃家中围上的小栅栏,您走进一瞧原来是小扁担扎的。表演区的小衣服稳稳地挂在杆子上,原来扁担成了衣服杆子。“一二一二……”这是在干嘛呢?女孩在远处发出银铃般的声音,“她们在跳竹竿舞吧”,“不不不,她们在地上拿的不是竹竿是扁”。幼儿通过平常的经验所得,把相近事物相互转换并加以创造,展现了他们惊人的创造力。
[关键词] 民族文化资源 市场化运作 转化 经济资源
一、民族文化和民族文化资源
1.民族文化
民族文化既是一个文化学问题、人类学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学问题。民族文化在门类划分、地域分布、层面结构、项目内容等方面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特点以外,其表现形式具有民俗性,对社会规范起制约作用;在社会传承中还具有稳定性、变异性和可迁移性。在维系各民族的心理素质上还具有凝聚性等特点。
2.民族文化资源
所谓“资源”即“资产的来源”。它是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是经济学、资源学概念系列的核心内容。而民族文化资源是指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节日以及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民族文化的复合整体。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各民族的劳动创造物,是人类世世代代劳动的结晶;二是满足人类的需要和人类的开发利用能力,否则民族文化只是“中性材料”,而不能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初始投入”;三是其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会随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
民族文化资源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有形民族文化资源和无形民族文化资源。有形民族文化资源是指那些看得见、摸得着、具有具体形态的民族文化资源,如民间工艺品、民居、寺庙、村落、古镇等。而无形民族文化资源,是指那些被各民族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活动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及其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作为经济学范畴的概念,其特殊性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地理分布上的相对集中性;二是经济性;三是数量的稀缺性和质量的差异性。四是可复制性。
二、民族文化资源市场化运作的条件
民族文化并非一产生就是民族文化资源,只是当商品经济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且民族文化本身的品位及其分布区域可进入性等基础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民族文化才可能转化为民族文化资源。
1.民族文化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外部条件
(1)商品化社会的发展,为民族文化资源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契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水平的提高,各民族群体长期劳动成果之一的民族文化,逐渐地认识到是一笔弥足珍贵的财富,它的使用价值在商品化的现代社会里的资源价值得以逐渐凸现,其特质得以进一步被证明;是人们对自我劳动产品的尊重,这也为民族文化资源进入市场提供了先决条件。
(2)市场化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民族文化资源市场化运作提供了舞台。市场化的发展,商品的个性化、特色化成为站稳市场的重要特征。“文化性”三字成为各种经济活动中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词汇。而才处于现代世界经济体系的边缘地域的发展中国家,将自己的资源和商品贴上“民族文化”的标签来推向市场,以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谋求更大的发展和生存空间,这可以说是民族文化资源化的自主行动;而世界一级二级市场对于这种民族文化资源的青睐也为民族文化资源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充分展示提供了良机。
(3)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为民族文化资源市场化运作提供了政策保障。在民族文化资源被广泛利用的今天,民族文化遗产产权也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各个国家都根据本地区的特殊性分别制定了相关的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1946年成立以来,陆陆续续颁布过一些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并设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基金;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民族文化资源的盲目性开发,掠夺式开发,减缓了民族文化资源衰退、遗失、消亡的速度,也为民族文化资源在利用过程中被窃取、假冒等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
2.民族文化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内部条件
(1)民族文化的品位。民族文化品位的高低是民族文化资源化,是民族文化资源化的核心所在,它的三个特质即:历史文化价值(突出表现在民族文化的古、稀和文化寓意,另外,民族文化的现有规模和保存状况及其历史地位也相当重要)、艺术观赏价值(突出表现在民族文化的景象特征、地位和意义,地方特色的浓郁程度,历史感的深浅,艺术性的高低)和科学考察价值是其能否进入市场运作的关键性因素。也即是民族文化的各种研究功能能否作为科教工作者、科学探索者和市场运作者的现场研究和操作的切入点。
(2)民族文化分布地区的可进入性。民族文化分布地区的可进入性确定了民族文化资源化的时序。因为民族文化品位再高,如区域可进入性差,短时期实现民族文化资源化并融入市场运作是相当困难的。当然,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如交通条件的改善可以随当地经济的整体发展而得到不断改善,进入性问题是可以迎刃。
(3)民族文化传承人文化素质的提高,为民族文化资源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动因。从民族文化的资源化转化而言,民族文化主人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经济素质和法律素质都得以提高。民族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界乎于物质和非物质之间的客观存在,在开发和利用时,它的主人的思想观念一定要得到解放,要充分认识到民族文化轩化为资源的经济功能,要具有充分的自我保护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民族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民族文化资源市场化运作的途径
民族文化资源化的市场化运作,除了内外动因之外,还要运作载体。纵观中国市场运作体系,笔者认为民族文化资源进入市场运作的主要途径无外乎有三条:一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纵向转化运作途径、以民族文化传承人为主体的横向转化运作模式、以投资商或开发商为主体交互转化运作途径。
1.政府主体纵向转化运作途径
政府作为民族文化资源化转化的主体,其优势就是具有宏观决策权。决定资源的开发利用时序、开发利用的方式、开发利用模式和保护机制的建立以及转化后的利益分配原则的制定。这种由政府来组织民族文化资源纵向转化运作可以最大限度的提供所需的资本、技术及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转化运作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形式和实质上的高度统一,从而达到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的严谨性性和消费市场的规范性。如作为民族文化资源丰度第一大省的云南省,其各种民族文化资源进入市场运作的实际过程中以政府为主体的纵向运作途径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2.民族文化传承人为主体的横向转化运作途径
作为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对本民族的文化特质有着天赋的理解和诠释能力。所以由民族文化主人来决定资源市场运作的方向、目标,并享受资源化所带来的成果,不仅能满足文化主人对物质的、精神的需要,更有利于调动多方面的对民族文化积极性,促成资源的多方共享局面形成以及传承人的自觉进行资源保护。这种横向转化运作途径必须依赖资源技术及理论政策指导,这是资源传承人本身的局限决定,如贵州凯里朗德苗文化的资源化利用和转化就是如此,他们全寨参与,共同获利。多年来,一直维持在初级开发的水平上,整体层面得不到提高和加强。
3.投资商或开发商和政府为共同主体的交互转化运作途径
投资商或开发商为主体的转化模式,既完全的企业化运作模式。投资商或开发商拥有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完全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转化模式。但这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全市场行为很难兼顾到社会和环境效益效的。他们在经营运作的过程中,往往不惜采用高资源成本进行盲目或掠夺式开发,使广大弱势群体民族文化资源主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就会企业也就不得不被动应付,为不影响到民族文化资源化转化的可持续性,使民族文化资源主人的利益诉求得到保证,需要政府为主体的监护体系的形成。如湖南凤凰县的民族文化资源化过程中,尽管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果,但也时常遇到当地民众与企业之间发生冲突,阻碍民族文化资源化转化的正常秩序,政府为第二主体的监护体系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由此可鉴,民族文化的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开展和完成,是不能靠某一单方面能够独立完成的,只有形成多位一体的局面,才能实现民族文化资源的可持续性;上述三方面的有机结合,在政府的宏观调控、管理、引导之下,引入企业参与机构,充分调动民族文化资源主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行政企分离,事企分离,经营权与所有权、管理权分离,建立完整而有效的监督保护体系,包括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规划系统监督,经济手段监督和保障,社会公众监督,等等,才能将使民族文化的资源化过程引入一个健康的发展道路。
四、民族文化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功能和意义
1.是民族文化资源资产化的前提条件
资源资产是同资源价值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资源价值在财产关系上的一种表现,是人类资产和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受人类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它既表现为实物量,也表现为价值量及所有者的“财产权” 。民族文化在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上的表征为链条性,是一种非经营性的实质,只有当他通过某种途径转化为资源时,其使用价值才完全能得到体显现,即表现为一各多态、多途、多属性的资产,成为在现有的知识和现实的科技条件下,通过开发利用而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资源。此时,民族文化资源的稀缺性、产生效益和明确的所有者三个条件才同时具备。
2.是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域经济的发展及竞争能力的强弱,关键是有没有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或产业群。从影响区域产业竞争力的主导因素看,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要素推动型,二是需求拉动型,三是产业支撑型,四是企业支撑型。民族文化资源的民族性、地方性、区域性和浓郁的本土特色,在全球高科技产业迅速发展的今天,恰好构成了一个地区的优势资源,构成了区域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之一,属于典型的推动型因素。因此,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同时,在这些因素就会在市场的运作下形成的民族旅游业,它无疑具有极强的竞争力,遵循了“人无我有”的产业发展原则,它会表现出极强的竞争力。
3.有效抑制民族文化资源的衰退
民族文化既有形的物质文化,但更多的体现为无形的精神文化方面,通过各民族的衣食住行、婚姻家庭、人生礼仪、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歌舞、民间游乐、科技工艺、信仰、巫术、节日庆典等方式表现出来。当这些文化作为一种经济资源通过合理规划加以有效利用的时候,他们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就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此过程中的所有参与者:政府、开发商或投资商、民族文化资源主人,三者均能较好地得到利益享受,形成资源、主体、市场良性互动的和谐局面。这种和谐性就会使三方更多地考虑如何延长资源的生命周期以及资源本身特质所带来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尽力规避资源开发利用和市场运作中的风险,从而最程度上的抑制了资源的衰退和进行性消亡,达到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资源的目的。
4.是合理建立民族文化资源产权制度的基础
产权制度是一项经济制度,是一组行为性权利,不单纯是指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建立在物的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是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时的根本条件,也是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支配,是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前提。民族文化可以被交流、被融合,无所谓所有权等产权问题。民族文化转化而成的民族文化资源,才具有明确的所有权问题,民族文化资源一旦转化为一种经济资源,在使用、配置过程中,所发生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确定其明确的产权关系,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让渡权、收益分配权等,要完成主体关系的界定,表现为精神属性的物化过程中,也只有这样,民族文化资源才能真正按正确的途径进入市场进行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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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漫长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自己独有的文化形态,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部分。它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当今时代,也是旅游发展所依托的重要文化资源。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西南部,地处黔滇桂三省(区)结合部,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情。民族众多,尤以布依族为重。布依族文化是由诸多文化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该民族的音乐、舞蹈、节日、风俗、民居、婚俗、服饰等文化旅游资源都具有原生性和唯一性的特点,是其文化旅游资源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点保护和开发的对象。布依族的“八音坐唱”、布依铜鼓十二则、查白歌节、土法造纸、布依戏等均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博弈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发展旅游业对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所起到的先导作用。为此,民族地区也在积极挖掘民族文化的旅游价值发展民族旅游,但是效果不尽人意。以黔西南州为例,对布依族文化的旅游价值认识不够,片面强调旅游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旅游对民族文化的冲击,导致布依族文化的失真或失落。如兴义等地区已几乎不见身着民族服饰的人,民族语言进一步消失,布依族文化面临着严重的冲击,正逐渐走向消亡。但是,我们并不能因噎废食,打着保护民族文化的旗号来限制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民族文化价值是在开发、保护、传播及其与主流文化交融的辩证过程中得到体现的。因此,对黔西南布依族文化资源必须既开发利用又充分保护。保护不是冻结,不是封闭性的与世隔绝、与时代隔绝,这与社会发展主流相违背,不符合民族文化发展的基本趋势。当然,我们在开发利用黔西南布依族文化时,要防止民族文化舞台艺术化、程序化,甚至庸俗化、商品化,对民族文化进行掠夺性开发。我们应该充分尊重本民族对如何继承发展自己文化传统的意愿,让民族自己决定文化保护、传习和发展的路该怎么走。
二、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
1.注重对民族原生态的保护
游客到民族地区的旅游动机就是领略浓郁的民族风情,感受原生态的文化。对此,应该划定区域范围,对民族风情浓郁的地区,应该放缓其城市化的进程,完全按照原生态的民族文化让其生长和发展。保护区域村寨的生产劳动、婚丧娶嫁、待客接物、节日庆典、语言、服饰、文化、娱乐等生活习俗都应承传远古时期的形式,保留其传统而浪漫、古朴而纯真的风格。这些区域的文化保护是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发展的来源和补充,要始终保持真实性。
2.培养族群保护本民族文化的意识
族群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和自我保护是民族文化得以历久弥新的重要因素,因此,黔西南布依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决不仅仅是政府、旅游部门的事,而应该成为全社会都关心的工作,必须培养当地人民群众保护布依族文化的自觉意识。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宣传工作,最重要的是要落实旅游收益的合理分配,保护当地族群的利益,使当地族群从布依族文化旅游开发中得到切实的经济利益,并成为布依族文化旅游开发的主人而非旁观者或受害者。
三、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
1.将民族文化与自然风景相结合
黔西南布依族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如著名的“马岭河峡谷”、“盘江大峡谷”等等。这些自然景观风景独特,国内罕见。自然山水只有与所在地的民族文化结合,才能彰显山水的灵性。遗憾的是,黔西南优美的自然风景没有能够同当地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结合起来。因此,布依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中,应当思考如何使布依族文化与当地的自然风景结合起来,用文化去包装这些自然景观,使这些景观鲜活起来。这样可以给人们营造一种独特的民族文化氛围,增强旅游的体验性。
2.避免民族文化的商品化、庸俗化
旅游开发中,以现代艺术形式包装民族文化,将其舞台艺术化、程序化,已屡见不鲜。其致命弱点就是使民族文化失去了原有文化的精华成分而日益商品化。另一方面,为了迎合某些旅游者对民族文化中某些落后的、不健康东西的需要,不良旅游开发商开发此类旅游项目,使民族旅游出现导致民族文化庸俗化的现象。这样的开发只能短暂获得眼前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最真实自然的民族文化才是持续发展的途径。另外,在开发黔西南布依族文化资源时,应该正确地去表现民族风情中真善美的一面。
3.将民族文化融入到旅游活动中
在黔西南布依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中,应该注意从看似平凡的日常生产、生活以及风俗习惯中,挖掘黔西南布依族文化的内涵,融于旅游者的吃、住、行、娱、购、游的旅游活动环节中。作为旅游产品,黔西南布依族文化还需要一定的设计、包装,进行一系列的精细化的运作。要使旅游者感受到异域风情,体验到民族特色,在旅游产品开发中应注重旅游者对黔西南布依族文化的体验过程。
4.建立民族文化村
民族文化村既是一个旅游景点,也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微缩景观。民族文化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实地展示型和异地集锦型。实地展示型就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村寨加以保护,展现其民族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状况,是一座立体的民族村寨博物馆,其最大特点是将民族文化保护在其原生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真实自然。黔西南布依族地区适合建设实地展示型的民族文化村。在民族文化村建设过程中,应当把整个村寨作为一个旅游产品来开发,既要注重民居、服饰、饮食、建筑、传统工艺品等物化形态的民俗,也要注重生产过程、人生礼俗、岁时节日、宗教、歌舞等非物化的民俗。
黔西南布依族民族文化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积淀下来的,是黔西南地区的宝贵财富和重要的旅游资源。做好对黔西南布依族地区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不仅会带动黔西南地区经济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黔西南布依族文化的交流和传播,维护文化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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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地区少数民族居民在生活方面的文化非常丰富,而且各具特色,在衣、食、住、行等方面都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在服装文化方面,高山牧区藏族居民的服装较为厚实,一般配有各种各样的珠宝,民族之风显而易见,定居区藏族居民的服装在佩饰与珠宝方面就相对简单。彝族男性的服饰特色主要体现在裤脚上,有大、中、小不同类型的裤脚。然而彝族女性的服饰更具特色,她们的衣服、首饰、帽子等都与其他民族女性相差甚远。总之,凉山不同少数民族在服饰的图案、样式、颜色、工艺甚至是衣料质地上都不尽相同。在饮食文化方面,藏族居民爱饮酥油茶,喜欢吃石板烙饼、牦牛肉、奶酪等,彝族居民喜欢吃坨坨肉、千层荞烙饼、酸菜洋芋鸡,傈僳族喜欢吃核桃仁稀饭、泡酸鱼,不同民族都具有自身独特的饮食文化习惯。在建筑文化方面,彝族房屋瓦板房上的瓦板,是用吊杉树“打”成的。所谓“打”,是加工这种板材时,选取高山冷杉,又称吊杉的巨木,截为段,用砍刀在横切面处开上一刀,用力拉扯,就扯下一块厚薄均匀的瓦板,这种板没有锯痕,刮水耐湿,晒之不裂。是彝族的发明创造,旧社会的土司或富有的奴隶主修房,全用木柱、木隔板、木瓦板建成,其工匠不用尺子、墨线,只用臂排手卡,计算建造,不差分寸。在屋椽等处,全用木头雕刻出牛头,羊头花饰,绘以红、黄、黑三色彩绘,壮观精美。藏族房屋,亦多用木质,绘画则多宗教图案,房顶上有卡钟,房周有经蟠。在交通文化方面,由于自然环境的影响,凉山各少数民族大多会用到竹筏和马出行,与现代化的交通方式相比,这也是非常具有特色的。不过,现今国家的扶贫力度加大,乡村交通得到了提升。
(二)民间文化
在凉山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化方面,各民族都有自身的文学艺术、音乐、戏剧、体育游戏、美术等,其结构体系非常复杂。例如:各少数民族的历史传说、寓言、神话、民歌、谚语等,它们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非常广泛的民族文化。还有磨担秋、射箭、打草叉、赛马、爬灯杆、打水漂、赛马、斗牛、斗羊、斗鸡、打秋千、摔跤等体育游戏,既能锻炼身体,又具有非常强的娱乐性。以及唐卡、泥塑、根雕、蜡染画、版画、岩画等艺术创作形式,它们带给人们的艺术感受各不相同。另外镶边绣、压花、挑绣、平绣、堆绣等刺绣方式,不仅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同时其实用价值也在生活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三)语言文字文化
凉山少数民族都具有自己的语言体系、语言文化(如彝族、藏族、回族、满族、傣族、傈僳族、纳西族、苗族、壮族等),而且部分还具有其自身的文字体系,这是非常宝贵的一种文化,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与融入少数民族。例如:藏族居民历来就有自身的文字体系,另外,我国还在1975年制定了四川《彝文规范方案》,共确定819个规范彝文字,国务院1980年正式批准该方案在四川彝区推广使用。
(四)历史文化
凉山有非常多的文化遗迹,它们都是历史的见证,具有非常大的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例如:零关古道、小相岭石板路、喜德登相营要隘、孙水关石刻、会理的鱼乍古渡等。
(五)精神宗教文化
在凉山的少数民族中,除了藏族等民族具有自身非常坚定的精神与外,彝族的精神文化信仰也非常之独特,他们崇信毕摩文化。毕摩是一种专门替人礼赞、祈祷、祭祀的祭师。毕摩神通广大,学识渊博,主要职能有作毕、司祭、行医、占卜等活动,其文化职能是整理、规范、传授彝族文字,可以说毕摩文化是彝族民族文化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
二、在资源开发环境下进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作用与意义
(一)保护少数民族自身文化的完整性
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应当具有其自身完整的文化体系,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使命。每一个民族文化体系的形成,都经过了千百年的历史,是其先祖在生息繁衍、劳作创造中积累而成的,它凝结了先祖的智慧、汗水、经验、感悟以及各种美好的愿望,我们甚至可以将其看成是一种精神与灵魂的传承,其重要程度与宝贵程度完全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其文化体系当中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可缺失。在凉山资源开发的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对各个少数民族的文化加以保护,防止其在文化迁移的过程当中出现遗漏、缺失,破坏少数民族文化的完整性。
(二)保护我国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当今全球都在倡导多样性的文化发展路线,我国由于是多民族国家,所以在文化的多样性方面占据着非常强的优势,这可以使我国在全球文化的竞争当中占据主导地位。其实,我国一直以来都在致力于保护各个少数民族文化,前后也采取了诸多的措施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但是在资源开发所带来的文化迁移过程当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力度。因为一个民族的文化是深深渗透与烙印在其生活中的,只要发生文化迁移,其生活方式就会发生很大的改变,例如:居住、服装、饮食甚至是习俗等,这样一来民族文化的传承就会面临危险,可能被多数民众(汉族)所同化,这是非常不利于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因此,在凉山资源开发的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不遗余力地对各少数民族文化加以保护,防止其被同化,使我国的整体文化发展能够保持丰富性、多样性。
(三)促进我国和谐文化建设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向来讲求的是人人平等、民族平等,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就是一种平等对待少数民族、尊重少数民族的主要表现,这在我国和谐文化的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意义。和谐文化的建设必须要以团结、平等为基础,以“以人为本”为原则,所以我们必须要尊重少数民族,平等对待他们的文化与信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发展。反之,如果我们不尊重、不保护,甚至是有意或无意地破坏少数民族文化,就必然会决裂民族之间的情感,甚至引起民族之间的矛盾,这对和谐文化的建设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因此,在凉山资源开发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悉心保护各少数民族的文化与信仰,以加深民族之间的情感,促进我国和谐文化建设。
三、在资源开发环境下进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主体性与主导性
少数民族文化属于少数民族同胞自身的文化,在没有他们的同意下,我们不能干预他们自身的文化自由,即使是在资源开发下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中,我们同样需要尊重少数民族同胞自身的主体性与主导性。也就是说,我们在制定保护策略、实施保护措施的过程当中,必须要以少数民族同胞自身的意愿为主,将他们的意见与看法放在主导地位,不能干扰他们原有的少数民族文化体系,否则就可能违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初衷。
(二)原真性与活态性
每一种少数民族文化都渗透在少数民族同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生活离不开文化,文化也离不开生活,它们二者之间是共生共存的关系。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力求原真性与活态性,即要将其文化的本来面貌原原本本、真真实实地保护下来,不仅如此,还要让这些文化继续在少数民族同胞自身的生活当中得到体现、应用与延续,让其文化能够真正地活起来,这样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才有价值、有意义。
(三)全局性与系统性
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过程当中,必须要确保文化的全局性与系统性,即少数民族文化的各方各面都要保留下来,不能有所缺失,否则的话其文化体系就会遭到破坏,从文化价值方面来讲损失非常之大,而且不可挽回。所以,不论是生活、历史、风俗、技艺还是宗教方面的文化,我们都应当帮助少数民族同胞全面地保留下来,以确保其文化的全局性与系统性。
(四)长期性与可持续性
其实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不论是否在资源开发的过程当中,我们都应当时时刻刻抓好这项工作。其原因非常简单,因为少数民族文化本身就处在一种较为“濒危”的境地,即使在没有资源开发的影响下,它们的发展与延续同样困难重重,所以我们必须要长期性、可持续性地进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使其永远发展、延续。
四、在资源开发环境下进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措施
(一)文化搬迁
在资源开发的情况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首先要做的应当是进行文化搬迁,即搬迁保护一些物质性的文化载体,例如:一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石碑、石刻,一些在少数民族同胞心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神像等,这些都可以搬动到新的地方,然后再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加盖顶棚、修建庙宇等。因为这些物质性的文化载体对于少数民族同胞而言,一般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与信仰和精神相关,所以搬动过程当中的细节问题一定要处理好,最好是在少数民族同胞的配合与指导下完成。对于一些不能搬动的物质性文化载体,如庙宇、古屋、老楼等,就应当原原本本地复制重建,可以将拆卸下来的构件应用到重建当中,这样能够尽可能地恢复建筑物质原貌。
(二)教学保护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其文化体系得以传承与延续,不能再资源开发或是其他任何情况下“断流”,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渗透到教学当中,通过对青少年甚至是幼儿的教育、引导,来加深他们对自身民族文化的全面了解与认识,帮助他们从小树立对自身民族文化的自豪感,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延续与发展。例如:我们可以将幼儿园或学校环境建设得具有少数民族特色,可以将传统的少数民族装饰文化应用到环境建设中,按照各民族传统形制对柱头、门框等进行装饰,利用各民族常用的色彩对环境进行涂色。教室内可以挂一些教师和学生一同绘制的民族风情绘画。每周选定一天作为“传统服装日”,当天所有的教师、学生,都要身着自身民族的服装,打扮干净、整洁。总之,要为幼儿创建一个民族文化氛围浓重的学习环境,让幼儿可以在这样的环境中加深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认识与了解。每当各民族重大节庆到来时,都要举行相应的活动,加深青少年乃至幼儿对其自身节日文化的了解,开设专门的少数民族文化课程,向他们清楚讲解其自身民族的由来与发展历史,等等。
(三)人才保护
对于各个少数民族的民间艺人,我们应当将其作为“国宝”来对待与保护,因为很多少数民族的民间艺术与民间技艺都掌握在这些人手中,如果这些人得不到保护,很多的艺术与技艺就都将消失,所以说这些人是“国宝”并不过分。在资源开发的过程当中,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都应当积极地介入,尤其是文化部门要牵头,对各少数民族的民间艺人进行收罗、统计,并对他们的个人信息以及专长记录归档,为他们提供一些具有固定收入的工作岗位,并使其专长得到发挥,体现出他们的价值意义。例如:可以将这些人安排到学校,对学生进行传统艺术教育教学,这既有利于学生的素质能力全面发展,也有利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与技艺的传承。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这些身怀“绝技”的人组织起来,编纂各民族民间艺术与民间技艺资料,采用文字、照片以及录像的多种形式,记录这些艺术与技艺的创作表现形式,以形成珍贵的文化档案。
(四)立法保护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当中,我们还必须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尤其在资源开发这种比较“刚性”的需求下,我们更需要法律来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力度。梳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方面在人权保障和产权保障方面的空白、漏洞,按照人权、产权层面的文化权利这两条线的思路建设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体系。要注意:一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中央、地方,人大和行政系统的法律制度协调一致、权责明确;二是制定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如《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法》。这样的法需界定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享有主体,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能和责任,及相应的执法主体,特别是财政扶持的力度量化标准,还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决策的参与权,义务主体不履行职责的责任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受损的救济措施。地方立法在上位法基本原则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如凉山地区,要更富地方特色,更富操作性。地方立法还要特别注意:一要针对当地具体少数民族文化立法,作细化具体的规定,在此过程中必须充分结合国家的民族政策、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二要吸收少数民族同胞代表有效参与立法。参与原则是参与者表达其意愿,了解各种利益博弈,理解和宣传法律精神的重要程序保障,也便于少数民族同胞更了解和保护本民族的民族文化。
(五)推广发展
保护凉山少数民族文化,还应当将这些丰富多彩的文化推广向市场,让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人都能够了解到这些珍贵的少数民族文化,并积极地参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这是确保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例如,政府可以出面协调当地的文化市场、艺术品市场,对凉山各个少数民族的特色工艺品、艺术品进行市场化的批量生产,并面向市场进行销售,这一来可以提高凉山少数民族同胞的经济收入,二来可以有效扩大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非常有利于凉山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凉山的国际彝族火把节、彝族服饰业、银制工艺、餐饮业等都做得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