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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8: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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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篇1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社会经济的发展让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有了极大的满足,同时,对居住、娱乐、环境等方面也有了新的要求,从而也提供给建筑业更多的发展机会。如今,城市建筑工程越来越高档,规模越来越大。但是,随着建筑工程的复杂化和大型化,也给施工单位带来了不小的施工难度和安全问题,尤其是消防安全问题。因此,我们在建设过程中,强化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现场临时招募的人员较多,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工程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赶进度,将消防安全置于脑后,随意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如前些年合肥市新华书店违章电焊引发火灾即是如此。

(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由于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对工程实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疏于督促;监理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质量,忽视施工安全;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只求施工进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层层分包,但消防安全责任制却没有逐级落实,且有的分包单位甚至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往往把办公室、施工人员宿舍设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火灾隐患。

(三)工地违章用火、用电导致火灾发生

施工现场一般都离不开电焊、气割等,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消防基本常识的掌握,导致火灾隐患较多,表现在:①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极易引起电线短路;②不根据用电设备功率大小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和任意增加用电设备,形成电线负荷过载而发热起火;③在焊割作业中,炽热的金属火星飞溅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焊割作业时的热传导,也会引起火灾,施工人员焊割前不对焊割作业的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清理,也极易引起火灾。

(四)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由于施工队伍大多只重经济效益、求速度,而忽视安全,一般施工现场均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大都是个摆设,灭火器材也大都失效、过期,根本无法使用。许多建筑工地都没有落实临时水源,最多就是利用周围道路的市政消火栓,但往往有些市政消火栓离建筑工地距离有几百米远,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取水扑救。此外,消防水源、消防车道被占用或堵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齐抓共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旋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监理单位要依法按规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公安消防部门应发挥专业消防管理力量的优势

从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方面来抓好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一是要抓好建筑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素质.在全社会全面构建“防火墙”工程.以提高“四个能力”为契机,这其中要抓好对建设行政部门的质监,安监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发挥他们经常深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的优势.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认真地对建设场地的火和电等进行管控

一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其次在工人的住宿区和库房等区域要设置非常显著的安全提示信息,比如严禁吸烟等规定;第三,做好场地所有的工种和区域间的配合活动,确保不会因为重叠活动而导致灾情出现。同时,施工单位要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随时查看线路和装置等的运作状态,防止出现不合理的拉扯线路的情况发生。

(四)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

首先,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源头加强控制管理,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在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颁发许可证,还应对工程建设应具有的安全保障举措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应落实监督,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别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满足施工安全条件的情况,消防部门必须勒令施工单位根据安全责任制和相关法律依法整改。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是很容易产生消防安全问题的,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问题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做好这项艰巨的工程它不仅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安全部门的督促检查,还需要每一位参加施工人员防火意识的增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 温坤艺.施工现场火灾隐患与防范管理措施分析[J]. 价值工程. 2010(06)

[2] 孙睿.浅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J]. 科协论坛(下半月). 2011(01)

篇2

引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科学确定消防审验权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改为抽查验收,对其余工程改为备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少与工程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弊端日益显露等。这些都为合理界定消防审验权的范围提供了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消防审验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号令适时对制度进行了变革,应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一般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并且采取备案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监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验收的方式进行事前监督。其次,消防部门通过坚强日常管理,培养建筑工程部门的消防意识,这样反而有利于消防责任的落实。过去全部检查验收的方式,消防部门管的宽,承担的责任重,不利于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将本该多元化的责任主体转变为一元化的主体,形成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应对消防审核验收的局面。新的审验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设工程审验权,促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又通过备案抽查权、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发挥消防职能部门的社会作用,符合消防部队目前的实际。以往的审验模式超出了现有体制下消防审验人员的负荷,导致消防审验周期长,效率低,很多技术审核总在较低的层面徘徊,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现行的审验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集中精力将重点放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把关,更大程度的发挥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社会效益。

(二)对消防审验程序进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大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条件、许可条件、消防验收的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的程序、备案抽查程序等,同时还明确了消防审验的时限要求,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增强了监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实质就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要说明理由;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于错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销。

(四)健全了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与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相比,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监理、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注明技术指标的义务,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等。新增了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责任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分阶段、分主体进行了叠加规定,有力确保了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新增了主责承办和集体会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人员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以及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作出的许可意见,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一)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篇3

中图分类号:U655文献标识码: A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如火如荼,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一座座现代化城市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然而,在一片繁荣景象的背后,由于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规范、违章动火作业、施工人员缺乏消防意识、不按国家规范标准设置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所引发的一系列火灾,却令人触目惊心。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东都商厦在非法施工过程中,因电焊火花溅入地下二层可燃物上引发大火,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2009年2月9日,央视新址文化中心因燃放烟花爆竹引燃外墙外保温材料而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亿元;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楼,因施工人员违规电焊,焊渣熔融物引燃堆放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发生特别重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2011年4月9日,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品百货大楼扩建施工现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80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超千万元。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呈高发态势,形势异常严峻,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作为消防机构,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管刻不容缓。而只有搞清楚引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的原因,我们才能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开展有效地监督检查。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各自应负的消防安全责任仅仅体现在签订的合同里,不制定详细明确的可供操作的具体措施,在施工过程当中不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建设单位监督不到位,监理单位更多的是侧重于工程质量的监督,淡化了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施工单位盲目赶进度,很多甚至是层层转包,使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责任得不到落实。这些行为从客观上都增加了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施工现场悬挂张贴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了应付各个监管部门的摆设,现场施工负责人不懂消防安全管理,动火用电作业不按规定审批,工人无证操作、违章操作随处可见,随意搭建临时建筑,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可燃材料乱堆乱放情况严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极易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3、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较差,缺乏应有的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技能。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很少甚至没有经过消防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意识差,发生火灾后手足无措,往往使小火酿成大灾。

4、不按规范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对临时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在施工现场,由于条件所限,基本上大多数使用的都是临时消防水源,建设或施工单位“临时”观念作怪,在消防方面不舍得投入,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足,有些虽然配备了但缺乏维护保养,损坏严重,发生火灾后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错失最佳扑救时机。

5、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的消防、住建、安监等部门,由于各自工作特点及侧重点的不同,加之力量薄弱等诸多原因,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频次少,监督处罚措施不力,监管责任不到位,使得建设、施工、监理各单位也放松了对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火灾隐患随处可见但得不到有效的整治。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制度,明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检查时,不仅仅看制度是否制定,重点应放在制度的落实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检查:

(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人员进场时是否进行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可以通过查看记录和对施工人员进行提问来了解。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人员是否了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是否掌握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是否掌握扑救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能否正确的报火警。

(3)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定期开展演练,施工人员是否明白自己在演练中的主要任务。

(4)通过查看记录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是否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用气情况、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及临时消防设施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材料库等进行实地检查,看电气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私拉乱接等现象。

2、查“两证”,防违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检查时,应查看动火作业是否办理了动火许可证,了解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是否对动火作业的现场进行了查看,防火措施是否落实。核查从事电、气焊等动火操作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与施工单位登记在册的人员是否人证相符,作业现场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是否合格、完好有效,气瓶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动火作业现场防火措施不落实、无证操作、违章操作等行为应当场坚决制止。

3、查隐患,促整改。在对建设工程的审批过程中,由于临时用房等辅助设施很多情况下没有纳入审核范围,施工单位在临时用房的选址以及建筑构件选用上不能严格依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存在诸多火灾隐患也就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消防监督人员要熟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能够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情况。主要看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储存等功能区是否相对独立设置;固定动火作业场所是否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上方是否有架空电力线等。

(2)消防车道情况。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道是否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临时消防车道是否满足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的距离在不小于5m,不大于40m的便于灭火救援的距离范围内;无法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的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了不小于12mх12m的回车场。

(3)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3.2.1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每组不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4)临时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是否达到了A级的要求,疏散宽度及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在建工程是否违规使用可燃建筑材料,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是否为阻燃型安全防护网等。

(5)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及维护保养情况。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无可利用的永久性消防设施、施工现场不在市政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时,应增设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和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具体根据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和在建工程的体积以及火灾延续时间来确定,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干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应布置均匀,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离在建工程及其它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5m。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竖管数量不应少于2根,管径不应小于DN100,且应设置水泵结合器,在建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互为备用),并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保证不间断供电。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结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施工现场的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水泵房、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其照度值应符合有关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全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从维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局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社会和谐和稳定。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b)-0181-02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者来说,高效有序、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是他们最想看到的,但因为种种原因,使其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难以进行规范。2000年10月27日北京协和医院北楼的施工现场发生了一起火灾,造成了9名施工人员被困,其中3名抢救无效死亡,其余的伤势都较为严重,经过对现场的调查,起火的原因是一位电焊工在地上一层对水暖支架进行焊接时,焊渣掉落地下一层,引燃了地下一层楼顶的聚苯乙烯保温材料,可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必要性。随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逐渐实现了法制化,管理者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时有了强有力的工具和标准的规范,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以下就对如何用法制化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进行讨论

1 《消防法》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对《消防法》没有正确的认识,就难以将法律的力量运用妥当,更不要说用法制化去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因此管理人员想要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就必须先对《消防法》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加深自身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关键点的认识理解。同时,要深刻理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1.1 《消防法》对消防工程企业的管理目标作出了明确的指引,要做到保证工程安全、提高企业效益,必须抓好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环境越差、工程规模越大,则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就越高。抓好施工现场管理,首先要抓好施工秩序,有秩序才能谈效率,其中《消防法》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工程现场施工的秩序抓得好,不仅可以提高工程效率、加强工程质量,还能保障施工人员的人生安全、节约企业成本等,因此抓好施工现场秩序是现场管理工作的基础。

1.2 采用良好的消防产品是保障现场施工质量的前提,在有限的资金限制内选取相对优质的消防产品,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才是赢得市场的关键。《消防法》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在建筑消防工程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业主对施工方的审查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最简单直接的就是对施工现场采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检查,考察施工方是否做到把资金用在刀刃上,因此管理人员必须在抓好现场秩序的同时,做好现场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这样才能赢取业主的信任。

2 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

项目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的管理者,他们对现场的管理质量直接影响到施工质量和企业收益。因此,企业除了选用优秀的项目管理人员外,更重要是培养他们的管理素质,包括高效的工作方式、良好的法律意识、先进的管理思想等。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中,管理人员需要承担巨大的责任,管理范围大且不能放松,因此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责任心和保持高度的专注度,通过学习和借鉴吸取更科学的现场管理方法,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多进行思考,从而提高管理工作的预见性。项目管理人员要有良好的大局观,管理工作必须兼顾现场施工的每个方面。要做到现场施工的每一部分都符合《消防法》要求,首先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的整体规划,设计时必须同时有利于施工和管理。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尽可能地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加强施工的效率和安全性。合理、有预见性地安排施工的工序,在正在动工的部分完成前要完成对下一工序的设计安排,并将信息下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可以灵活地对不同工种的人员和不同用途的设备进行横向调配,以使现场施工更具效率。

2.2 加强施工现场动态管理

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管理,就是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方针,在管理上要快速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决定了其是施工人员和设备等内外环境因素流动性都比较大,项目管理人员将管理方针与以上因素紧密结合,根据它们的实际变化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动态管理。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主要是根据人员、设备、材料等变化,对他们进行及时调整,包括招工、引进设备和增加材料数量等。要把动态管理做好,需要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工序有足够的了解,对现场实际需要有良好的观察力,对现场内外因素变化的预见性。

2.3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向施工人员普及《消防法》,定期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法律培训和考察,不但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还能使施工人员在法律意识上跟上管理人员,从而使他们明白管理人员下达的要求和命令的目的性,并掌握现场施工的标准与关键点。有效改善施工现场的秩序,减低事故的发生几率,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条件,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管理规范进行。施工人员都按照规范施工,那么就能相对地减轻管理人员在监管上的压力,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工程项目整体的动态管理上。

2.4 强化现场管理中的奖惩措施

对于施工人员对《消防法》的遵守情况要进行明确的奖惩,没有奖惩或者只有奖没有惩的话,就会减低《消防法》对施工人员的约束力。首先我们要建立起合理的奖惩制度,否则难以服众。定期对施工人员的行为作出鉴定,对于一段时间内没有违反规定的人员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违规次数少和程度轻者则可以通过教育来纠正,而对于屡次违规的人员则要根据导致后果的严重性来对其进行惩罚,惩罚的方式可以是扣除工资或者一段时间不能上岗等。制定完善的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既能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也能使管理人员在现场管理时更加得心应手。

3 结语

《消防法》实现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制化,为管理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而如何有效地用法制化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现场管理还需进一步探索,本文提出的一些方法希望可以为现场管理人提供帮助,在管理施工现场的时候,应该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主动借鉴国内外优秀的管理技巧,总结出更加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法制化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推进效果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杨照广,李小琴.建筑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消防与生活,2004(10):43-43.

篇5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消防设计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安全,在现代建筑设计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建筑设计中防排烟消防设计重点

(一)防排烟系统的主要设计方式

(1)防烟系统设计方式

当前,高层民用建筑防烟设计的方式主要有自然排烟与机械加压送风两种方式。在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中规定: 高层住宅等疏散楼梯间及前室采用自然排烟防烟,烟气被允许进入安全保护区。但是,从安全角度分析,利用自然排烟方式,其排烟量与排烟速度都不能满足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安全要求,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使用自然排烟方式。机械加压送风是当前民用高层建筑防烟设计中常用的方式。在机械加压送风设计过程中,要从三个方面强化设计的有效性。第一,提高送风量计算的精确度。送风量是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安全性设计的关键,实际中,由于工作条件的限制送风量往往被简化,从而导致送风量设计时不够精确。在实际的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模型烟尘控制区,从整体的角度确定送风量,从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第二,风量与风量范围匹配。实际中,设置防火门或空气泄漏数量对送风量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同时,空间内的洞口越多,面积越大,加压空间的送风量也越大,加压面积难以保证正压值,此时只能通过增大送风量来实现。因此在设计过程中,要将加压空间与送风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匹配,提高设计的最大空间合理化。

(2)排烟系统设计方式

建筑排烟分为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两种方式,在实际时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确定具体的排烟方案。在排烟系统设计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自然排烟主要靠烟气的浮力,火灾时消防喷淋系统影响烟气排放,条件允许时应采用机械排风。排烟窗在迎风面容易倒灌烟气,可以采用弦窗或平移窗改善这一状况,将烟气排到外部,这种方式不影响建筑物外墙和采光,但成本较高(高层建筑由于热压作用,存在压力差,所以室内防火、防烟分区应适当考虑,否则,冬季容易出现烟气倒灌现象) 。2) 发生火灾时室内温度高,烟气中含有大量未燃烧气体,烟雾自然排出时可能会形成火焰,导致火灾蔓延。自然排(通) 风窗口的高度应比蓄烟高度更高,以保证人员疏散的安全,排烟窗一般位于房间一半高度上方。无论是自然或机械排烟,最终为了疏散人群减少有毒气体的侵害,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结束排烟系统工作,避免加剧火灾强度。

(二)防排烟系统的具体设计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过程中,要从建筑的基本特点出发,在提高安全性能的同时,尽量节省空间和时间成本。在 GB 50016 -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以下简称《建规》) 和《高规》给出了具体的防排烟系统设计方案,并从很多细节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①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2 m2,合用前室大于3 m2; ②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2 m2; ③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走道面积的2% ;④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风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 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面积不小于 60 m3/ ( h・m2) 计算; ② 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120m3/( h・m2) 计算; ③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量按前室不小于60 m3/ ( h・m2)计算。排气口应位于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壁上。

(3)位于顶棚上的排气口距离易燃或可燃成分应不小于1m。通常排气口应关闭,并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排烟区内的排烟口离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 m。

(4)当烟气温度超过 80℃,需要在排烟支管上设有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 min,并应在入口处设有可自动停机的排烟防火阀。排气管必须采用不可燃材料。

(5)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应采用不可燃材料,并与可燃物间的距离大于150 mm。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还应设置送风系统,并且送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总之,只有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合理组合才能达到满意的防排烟效果。

(三)排烟系统的水力计算

关于排烟风管的水力计算,现行规范、技术措施并无明确做法,只规定了排烟管道、排烟口的风速,管路的水力计算通常是按照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和风速根据管长计算得出的。对于负担两个或几个面积差异较大的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火灾时排烟风机开启,同时先开启的只是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排烟量通常会偏大,补风量却不会增加,房间内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负压值。

建议在划分防烟分区时,对于同一个排烟系统的各防烟分区相对于最大防烟分区的面积比有限制,或者在消防控制上有变化。如火警时必须同时开启着火的防烟分区和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口,以保证排烟风机和排烟口风量不要相差太悬殊,使管路的阻力特性、排烟量更接近设计工况。

在设计排烟系统时,应根据最终选定排烟风机参数,核算整个排烟系统最不利处防烟分区排烟口排烟量,特别是当最大防烟分区设置在最远端,或排烟系统全开时各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仍小于排烟风机排烟量时。能否采用排烟风机排烟量作为计算主管道管径的依据,笔者认为应使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参与到排烟管道系统的设计计算中,否则,选择多少风量或多大压头的排烟风机,对于整个排烟系统的阻力特性缺乏依据和意义。

(四)封闭区域的排烟补风

地上建筑中,一条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设置了机械排烟、补风系统,相邻走道的房间采用外窗自然排烟,当内走道排烟系统开启时,虽然已在内走道设置了50%排烟量的补风量,根据风量平衡计算,内走道负压,自然会从相邻的房间补风,这时房间外窗可能就不是排烟而是进风。因此,自然排烟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对于地上排烟系统的补风应该比地下部分更为全面地考虑,因为地下层通常没有自然排烟的区域。

3、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

对于疏散出口,如将会议室、教室、餐厅等排烟口设置在疏散门上方,非常情况下较多人员拥在门口等待疏散,高温烟气、视线不清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慌乱,所以将排烟口尽可能的远离疏散门,使人员疏散方向和烟气方向远离甚至相反,对人员疏散更为有利。在这个意义上,安全出口的定义有待探讨。

(五)防烟系统送风量的分析

在很多工程的调试运行过程中,工程师根据国家规范选出的加压送风量往往偏大,设置旁通管、余压阀旁通掉大部分风量,或者采用封堵部分加压送风口,增加阻力的办法,保证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压力值。选用大风量风机必然增加初投资,大风量同样会带来增加竖井、进风百叶面积,大管径风管布置困难的问题。在工程调试验收时,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压力值测试中,如果关门测试,可根据压差法进行反算,按照防烟楼梯间送风量12000m3/h,可得压差16905Pa,远大于可能造成开门困难的100Pa,这就是说在大部分工程中都要加旁通管、余压阀,或者必须封堵送风口,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压力值。如果开门测试,同样利用上述压差法公式,可算得楼梯间压差为2.4Pa,远远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压力值。上述案例为合用前室,如果是前室,只对防烟楼梯间送风的情况,规范要求的送风量高达25000~30000m3/h,应在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以及前室的防火墙上设置余压阀,来保证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压力值。需要找到这样一个平衡的送风量,关门送风状态下,不会超压过多,不至于开启疏散门困难;在人员疏散短时间连续开门的状态下,保证楼梯间、前室内正压环境,烟气不至扩散入内。设置旁通管、余压阀等防止超压的措施不能解决过大风量带来的竖井、进风百叶面积增大、大管径风管布置困难等问题。是否可通过消防性能化测试得到合理的加压送风量,还有待探讨。

(六)优化防排烟设计方案

在初步设计时,消防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审核。而对于一些平面布局调整、使用性质改变的防排烟设计,要根据布局和使用性质以及施工可行性确定设计方案。总之,在前期的设计审核过程中,要本着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计的原则,同时兼顾施工工艺难易程度等因素,尽可能优化设计方案。

二、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一)在消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咨询制度,成立专门的用于为消防安全问题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的机构。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切实有效的进行,而且这种发展趋势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时期不断发展的需要。消防部门在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当中一定要以身作则,做好职能上的转变,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中间机构的接入能够大大减少公安部门的工作量,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一些重要的工作内容,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加强其他途径的管理和监督,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也能更好地完善消防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不同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能够防止重复建设或者是权责机制不明确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主审核制度。设计单位作为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执行者,应依法对建筑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落实这一责任,要依靠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手段,在设计单位实行建筑消防设计自主审核制度,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均应先由设计单位内部消防设计管理组织自行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登记备案。同时,可以充分依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将建筑消防设计转送公安消防机构,征求意见后再集中发文至建设单位。

(三)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不断加强对专业人员培训与教育,通过培训,深入学习领会消防技术规范条文,交流消防新科技、新技术,从而全面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强化专业素质,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并认真落实岗位资格制度,进一步缩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之间存在的技术断层,全面加强公安消防机构的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督促专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工作质量。

(四)积极发挥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让中介服务组织承担一些消防监督具体技术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特别是在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领域建立和推行中介服务制度非常必要,将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等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由中介服务组织去做,中介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守法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作用。在建筑工程设计初期就引入保险,利用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双管齐下,使保险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互帮互利,紧密地结合。一项建筑工程,其建筑设计是否合乎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整体的消防安全布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保险费率的高低。消防安全条件差,保险公司认为风险大,可以不接受其投保。

结语

综上所述,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要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改正,这样也是能够更好的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对保证社会稳定发展意义也是非常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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