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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市场研究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8:14:00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医疗市场研究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医疗市场研究

篇1

脊柱骨折

故事情节体育课上,小王和小张正在操场上打羽毛球,天空突然下起瓢泼大雨,同学们都急着往教室跑。小王刚跑出几步,脚下一不留神,重重地跌坐在地上。顿时,腰背部强烈的疼痛向小王袭来,她坐在地上怎么也爬不起来了。两位同学见状,赶紧将小王扶起来坐在操场边的长凳上休息。可疼痛有增无减,小王忍不住侧躺在长凳上。有同学立即拿出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10分钟后救护人员赶到现场。还没等救护人员下车,两位好心的同学就迫不及待地将小王一头一脚地往救护车方向抬。

话外音 小王摔了一跤,腰背疼痛,爬不起来,很可能发生了脊柱骨折。发生这种情况,千万不能随便搬动伤者。

正确急救演示(略)

脑血管意外

故事情节 适逢球赛转播,老先生一早就坐在电视机前看比赛了。中午吃饭时,老婆婆吃完后,催促着老先生:“快点吃,早上降压药忘了吃,吃完饭快点把药吃掉。”老先生正一面喝酒、一面兴致勃勃地看球赛,在老伴的一再催促下,老先生一口气将剩余的半杯酒都喝完了。没过多长时间,一个精彩的进球让老先生异常兴奋。突然,他感到一侧肢体无力而倒地,并出现喷射状呕吐。老婆婆闻声赶到,被眼前的情形吓坏了,她扶起老先生到床上躺下,将老先生的头摆正,立即打电话通知女儿。在女儿的提醒下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话外音老先生患有高血压,当天早上又忘了吃药,加上过于兴奋,很可能发生了脑血管意外。出现心脑血管意外,该如何处理呢?

正确急救演示(略)

以前,我们都是通过讲课的方式向群众普及急救常识,但这种形式不够形象,很难让人接受,而且印象不深,易遗忘。我院团总支采用真人现场表演的形式,生动再现了突发意外后的急救场景,还以竞猜的方式鼓励群众发现小品中的错误,再讲解和演示正确的急救措施,使人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熟悉和掌握意外伤害的处理措施及正确的急救逃生技能。

篇2

原料药作为我国唯一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医药制品,在我国的医药产业结构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我国从2008年开始已经成为世界第一的原料药生产大国,但是仍然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面对全球经济危机以及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原料药有没有形成成熟的市场理论体系和管理机制,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原料药企业和市场有面临着新的一轮挑战和调整,原料药企业将面临新一轮的优胜劣汰和市场梳理。

一、原料药市场现状

(一)原料药国际市场现状

原料药国际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全面发展和进一步分工细化的过程,国际医药市场为了满足不断增大的市场需求量,规模不断扩大和完善,逐步成长并逐渐形成为国际医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原料药产地主要为西欧、日本、中国、印度和北美五大主要生产基地,修为最大生产基地,且为净出口,日本基本自给自足,小部分进口,北美为主要进口国,中国和印度为主要出口国。因此,在与西欧市场竞争和抢占份额的过程中,中国和印度主要以生产低端通用名的原料药为主要市场,西欧则以生产高端原料药为主要形态。预计未来原料药的市场空间广大,其中仿制原料药的市场份额将可能持续扩张,而创新原料药的市场份额则会下降。

(二)我国原料药出口市场现状

我国原料药出口占据世界原料药市场四分之一的份额,成为全球最大的原料药产地,原料药出口所占我国总体医药市场份额的比重也是十分重要的。经过改革开放多年来的努力和发展,我国原料药企业经过优胜劣汰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市场,出口额也呈现长期稳定增长状态,在医药监管部门的规范管理下,我国原料药生产和出口能力进一步加强,面对经融危机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挑战,我国医药产品的出口力度仍然呈现增长的良好发展趋势。我国的原料药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并向偏远地区倾斜发展,有明显的区域产业集群化现象存在。我国原料的出口主要集中于亚洲、欧洲和北美三大市场,并且新的市场正在逐渐成长起来,我国原料药出口在国际原料要比重持续增长,在国际医药市场中的重要性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

二、我国原料药出口的市场优势和面临挑战

(一)我国原料药出口的市场优势

由于原料药的生产产业链发生国际市场的转移,其中大宗原料药的生产转向我们制造业发达,劳动力及成本更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成本和规模优势是中国原料药的主要出口优势。

我国政府对于原料药的生产和进出口给予了非常多的优惠和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我国原料药进出口的发展,为医药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了医药行业的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再加上出口商品退税率增加等政治扶持政策的办法,更是推动力医药行业的兴盛。

国际原料药市场还处于持续升温和增长的状态,这也给中国原料药生产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并且我国也在不断促进市场产品升级,高效原料药良正慢慢兴起。好的市场前景、产品转型以及先进的市场竞争力都是我国原料药出口的重要优势。

(二)我国原料药出口市场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原料药的各项成本均产生增长,导致原料药的综合成本增加,国际市场中的价格竞争优势下降。其次,我国原料药的生产主要都是技术含量较低的仿制型原料药,并且我国原料药的研发能力和研发规模也都有限,导致原料药产品的附加值较低。同时,由于我国原料药仍然存在明显的数量取胜的境地,对于原料药的质量,中国的药典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都低于发达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原料药长期因为杂质和残留溶剂等超标物质导致出口受阻,影响了我国原料药的出口。还有,我国原料药生产企业还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原料药的各生产工序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环保治理成本高,节能减排,寻求新的发展模式迫在眉睫。

除了产品自身升级压力之外,我国原料药的出口还面临着重要的管理和体系完善问题。原料药生产过程的监管和质量保证都没有标准完善的管理体系,导致我国原料药生产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质量保证和流程监控上都存在不足,会影响到我国原料药生产的整体质量和水平,阻碍原料药行业出口市场的发展。同时,我国原料行业相关专业人才缺失,缺少了解各目标出口国药物政策、技术标准和市场营销体系的专业人才,给我国原料药出口也造成一定的影响。

我国原料药出口的另一重要问题就是出口频频受阻,给我过原料药出口带来了较大冲击和挑战,面对我国持续增长的原料药出口数额,过过采取不同程度的反倾销、反垄断和贸易壁垒政策等,打压我国的原料药出口市场,导致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受到打压和下降。

三、 我国原料药出口市场的战略对策

(一)行业方面

要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整体医药行业实力的加强是必须的。首先,我国医药行业要采取规模化的经营模式,告别旧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大规模的企业生产才能够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和深入发展。并且企业生产要形成行业的集群,要强大我国原料药市场的竞争力,市场集群形成强大活跃的市场结构,是提升我国原料药行业整体机场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地位的重要保证。并且我国的原料药生产行业应当进行发展模式的转型,生产方向更多的向特色原料药、高端原料药迈进,调整产业结构的升级,脱离“金字塔”地层的位置,实现行业新的转型。

(二)企业方面

我国原料药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不断发展壮大自己。首先,要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发展,要进步,光靠低端资源型的生产模式是不行的,企业要加大自身研发和创新的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其次,企业要加强自身人才素质的培养,培养专业型精通国家市场的营销管理人才。并加强企业生产的质量管理能力,达到质量管理和标准是顺利出口的重要保证。同时,还要积极面对和处理国际应诉,针对国际上的反倾销和贸易壁垒等,应当采取积极的太对不断完善自身存在问题,并加强自身国际会计和法律能力,增强自身产品质量的同时也增强国际应诉能力。还有就是原料药企业可以开拓新的市场,除了传统的欧美市场之外,可以更多的培养东欧、非洲、以及俄罗斯等低的市场。并加强外包事业,寻找重要合作伙伴,慢慢剥离出其中的低利润产品,将市场转移到更有优势的国家和地区,节能减排的同时提高企业效益。

(三)政府方面

要稳固我国医药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面对严重的反倾销现象,政府方面的扶持和保护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扶持和保护可以为我国医药行业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帮助我国医药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面对国外的歧视反倾销,我国政府应对加强国际交涉力度,建立良好多变合作关系,树立中国市场经济形象。政府还应当出台更多的有利于出口的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更好的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和发展。同时建立机敏的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原材料国际市场信息的搜集,帮助企业合理规避反倾销,更好的拓展国际市场。

四、结束语

我国作为世界第一的原料药生产基地,在原料药出口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到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和金融危机的威胁,我国原料药出口市场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对此,我国原料药出口市场应当扩大行业规模,进行行业转型,不断增强原料药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并加大政府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和力度,帮助我国原料药生产企业和市场成功应对挑战,实现我国原料药行业新的转型和综合实力的增强,稳固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经济地位。

参考文献:

[1]谢满义.瑞阳头孢曲松钠原料药欧洲市场分析及进入策略研究[D].山东大学,2010

篇3

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拓宽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强调医疗机构的谨慎注意义务.缩

小了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其次,经过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实践中应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同时指出了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的不足.批驳了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观点,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提

出了医疗事故网上鉴定的设想。最后为了强化对患者的司法救济,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消化医疗机构的损失。平衡医患

双方的利益冲突,构筑完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除外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提

出医事法律应借鉴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强制投保规定的设想。

【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事故鉴定;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16;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4—0308一o8

research into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n medical accidents.wu yi.sde lake direct of yuncheng c shanxi province,

044000

【abstrad】,i1his paper demed with the pmblem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n medical accidents.it is a topic of general

interest as well as a dificulty in trials.,i1he author emphasized the measures for handing medical accidents,the civil laws,reg—

ulations and iudicature interpretions.an medical accident was defined as breaking the law of health,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branch rules,and rules for medical care,medical organization and it is the people working in the organization causes the dam—

ages.therefore this definition widens the region of medical accident,emphasizes the liability of acting cautiously,and narrows

the reason for free liability.,i1he nature of medical accident is the existence of liability for tort and liab ility for breach of the con—

tract.in practice,it should be dealt with according to the autonomy of diferent parties,use dife rent rules to determine duties.

,i1he author pointed out the region and standard of compensating and the shortcomings of determ ination.it is wrong that compen—

sation is not needed if a medical accident is not determ ined. ,i1he author discussed the practice of rules for compensating in the

dispute and suggested online determ ination of medical accidents.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relief to the wounded,cater the

medical organization’s risk and remove their losses,balance the benefit conficts of the physician s and suferer,build a complete

system of compensation,the author described his view about obligation of freeing from liability,medical insurance region,and li—

ability insurance for medical accidents according to other laws and regu lations.

【key words】medical accidents;compensation for damages;identification of the accident;liability insurance

引 言

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与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相比,在医疗事故的性质、技术鉴定、举证责任、赔

偿制度等方面均做出了较为准确的规定,这为正确处

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

保障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该《条例》的规定与民

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冲突,由此给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加之近年来

医疗事故案件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该类案

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特别是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确立了医患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后,医学界、法学界对此更是见仁见智,所以笔者结合

多年来的审判实践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进行分

析研究,试图为我国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提供

[作者简介] 武毅(197o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庭长,山西大学法学院20__届法律硕士。

tel:+86—359—2025i25 e-ma11:ycfywu@yahoo.con1.cn。wy516688@s1 na.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4期)

有益的理论探索。

、医疗事故界定

(一)比较法研究

在日本,著名法学家松仓丰治认为:“除去医疗设

施上出现的事故以外,凡是在医生诊断、治疗、判定预

后、护士处置、对患者的身边护理及间接措施等广义的

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恶化或者未能预测的不良后

果,可统称为医疗事故。”①可见日本对医疗事故定义

为:医疗事故是指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

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的医疗行为的接受者一一患

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c 中医疗行为之

外的,如患者从病房的窗户坠下、器具缺陷导致患者负

伤等医院处理方面发发生的事故也包括在内。不考虑

发生原因及责任所在,而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指称。

它相当于我国医疗纠纷一词,既包括医生在对患者实

施诊疗作为时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医疗

上的疏忽、过失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的危害,致

死伤结果的医疗过错,也包括患者在医疗场合医生没

有医疗上的疏忽或过失发生的人身事故。

在美国,医疗事故(medical—malpractice)是指所有

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具体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

者(healthcare—provider)造成伤害的一般过失”。@美国

在立法上把凡是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都称为医疗

事故,尽管它的形成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美国把医

疗事故分成3个等级:一等医疗事故是治疗和处理的

不良后果。它包括由于治疗和处理过程中,在诊断上或

治疗上所发生的不正常情况,也包括在的医疗处

理中的不良后果,它着重于不良后果的本身,而不论其

处理过程是什么理由。例如外科手术的伤口感染、药物

过敏反应等。二等医疗事故是诊断不正确或治疗不当

产生的后果。它包括由于研究或处理,在期望结果与证

明结果之间的脱节而发生新的不正常情况。还包括实

现期望结果的失败。而期望结果是以最出色的能力,即

基本功训练有素的专家,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完成多数

病例中预期的治疗结果为判断的根据。实质上是应该

适用医疗过程中最一般的标准,它包括医疗处理中的

作为和不作为。三等医疗事故是指预防和护理不完善

的结果。它包括预防和护理不完善而引起的不正常情

况.是关于在适当的保健处理的标准下能预见和预防

· 309 ·

而不预防所发生的不正常情况。例如口服镇静剂的病

人,在医院的病床上跌下而造成的残废。④

在英国,只承认有医疗过失的医患纠纷才是医疗

纠纷,排斥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在法律上医疗过失与其

他任何类型的过失并无不同之处,但法院对医务人员

较其他类型有过失的被告采取同情和宽大措施,这可

能是出于对医务人员职业上的同情。医疗过失属于一

种比较难以解释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责任,为了

证明任何一种医疗上的过失,必须具备以下表现:(1)被

告(医务人员)应当向原告(病人)履行关心的职责;(2)被

告违反这个职责;(31结果使原告遭到损害。⑤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由于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特

别是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同以及各国对公民人身权

利保护程度的不同,表现在立法上各国对医疗事故的

界定也不一致,在内涵与外延上都有很大差异。与此相

联系,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也大相径庭。但一般来说,国

外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和处理也具有共同的特点。一是

将“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作为医疗事故的实质要

件。也就是说只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违反

了注意的义务,给病人造成了危害后果,即为医疗事

故。二是一般将医疗事故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或违约行

为追究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经济赔偿责任。三是对医

疗事故界定的范围较广,只要医方违反了注意义务造

成损害后果的都是医疗事故,美国甚至包括实现预期

诊疗结果的失败,注重对医患关系中弱者一方即患方

的法律保护。

(二)《条例》定义之不足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对医疗事

故的这一界定,克服了《办法》对医疗事故界定的不足,

但也仍然存在缺陷。

以下笔者可结合《条例》界定的医疗事故的构成要

件进行分析。

一是医疗事故的主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作为

医疗事故的主体自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医疗行为属群

体性工作,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疾病过程中,离不开

医疗单位其他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的

① 刘劲松,《医疗事故的性质及构成》。http://xiaolia.soso0.net/trouble /yljcs3.htm

( 刘小宁,《“医疗事故”界定的立法比较研究》。载于《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__年第6期(社会科学版),第6o页。

( 刘劲松,《医疗事故的性质及构成》。http://xiaolia.$0800.net/trouble/yljf33.htm

( 李运午,《医疗纠纷》。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78出版,第16~17页。

( 刘小宁,《“医疗事故”界定的立法比较研究》。载于《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__年第6期(社会科学版),第6o页。

· 31u ·

配合。通常理解的医务人员是指医生、护士、药剂、化

验、检验人员.而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工作人

员。 口因这些人员的不负责任的原因,在医疗活动中

造成了病人严重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否是医疗事故文秘站:呢?

在实践中,因手术突然断电,电工擅离职守.无法及时

恢复线路,导致手术患者死亡事故的发生.已屡见不

鲜。②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是否对医疗机构内所有工

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所有事故承

担责任?如果承担,那么作为医疗事故的主体应为“医

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承担责任.那么医疗机

构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过

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对于此类事

故应如何处理,《条例》未作明确规定,因而缺乏明确的

法律依据

二是行为的违法性。《条例》规定的违法性指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违反了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条

例》这样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对《办法》中医疗事

故界定的缺陷(《办法》规定的是“诊疗护理过失”)的弥

补.明确了衡量医疗行为有责性的客观标准,便于医务

人员、医疗事故的处理者准确把握什么属于“医疗过

失”、什么叫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其实不然,这一规定

正是《条例》对医疗事故界定的一个缺陷所在。依据《条

例》的这一规定,“医疗事故的违法性” 可做这样的理

解:作为医疗事故.其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在诊疗活动中

必须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反之,若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过程中没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使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于

自信的过失,或者完全是由于自身技术水平低、经验不

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严重的人身损害结果.也不属

于医疗事故,这个结论是十分荒谬的。因为并非只要医

务人员遵守了这些规定,就能够完全避免医疗损害行

为的发生。其原因有3:(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可能将每一个

医疗行为规范化、细节化;(21即使我国医疗卫生立法、

规范工作十分完善,医务人员严格遵守,也不可能完全

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因为医疗技术水平、医疗经验也

是影响医疗质量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往往有许多的医

疗事故正是这一因素造成,若忽视这个实际情况.必然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 1卷(第4期)

导致将大量的技术性事故排斥在医疗事故之外,得不

到处理;(3)医疗事故从性质上讲,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又

是一种违约行为,无论属哪种行为,只须具有一般的违

法性。作为侵权行为这种违法性可能表现为侵犯他人

权利.也可能表现为直接同法律相抵触,从而违反了法

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或表现为违公

共道德准则。作为违约行为.其违法性则表现为间接的

违法性,即对医疗合同确定的合同义务的违反。作为医

疗合同,勤勉注意的义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履行的最重要的义务。可见,因医疗损害行为导致的医

疗事故,无论是作为侵权行为,还是作为违约行为.其

违法性并不一定表现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直接的违反 只

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勤勉注意义务.存在医

疗损害行为,给病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即具有违法性

三是主观过错。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过失与故意

是过错的两种形式。过错是人们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人

主观状态的一种推断,是法律对违反义务行为的否定

性评价 如果人们通过外在的行为而推断行为人的主

观状态是希望或放任,就是故意的过错;如果通过外在

行为而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并非希望或放任,而是

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就称为过失的过错。④

医疗过失作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条例》已作

出规定.这里不再赘言,下面看看医疗故意能否作为医

疗事故的又一主观构成要件。医疗故意是指医疗方故

意违反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医

疗事件或行为。这种损害的主要表现为侵害患者的生

命健康权、尸体或者器官处分权等。④医疗故意包括医

疗机构的故意和医务人员的故意。医务人员履行职责

的故意行为表现很多,例如私自生产、配置未经国家专

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误诊及医源性疾病;购

买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使患者造成误诊及医源性

疾病;擅自采集或使用未经检验的血液及血制品:使用

过期药品或明令禁止使用的废止药物等。这些行为如

系单位授权,则为医疗机构的故意。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过错形式,虽然主要是过

失,但决不仅限于过失,而且应包括故意,不能因为医

务人员的故意行为而绝对地排斥医疗机构的赔偿责

任。有学者认为:“医疗损害更主要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因为医学伦理道德要求医师‘视病如亲’,‘永不存损害

① 吴思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进步与争议》。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9卷(第4期)第197~199页。

( 吴思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进步与争议》。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9卷(第4期)第197~199页。

③ 刘劲松,《医疗事故的性质及构成》。http://xiaolia.soso0.net/trouble/yljf33.htm

( 汪治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载于《法律适用》,20__年第1期(总第214期).第7~8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4期)

妄为之念’.当然不排除有医师为打击报复而故意造成

患者的损害。对于医师故意造成患者的损害的情况,如

果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程度,则对患者造成损害应负

与过失情况下相同的责任,此可谓举轻明重之法理

也”。( 就是说医疗机构应就医务人员的故意及其本

身的故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医患法律关系本质

上应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医务人员和

患者之间的关系。《(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

建议稿》(梁慧星课题组,以下简称《社科院建议稿》)第

1564条第1款规定:“加害人或者加 害人的法定代表

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得因此免除或者减

轻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断以不论是医疗单位的

故意还是医务人员的故意.不论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或者行政责任,在民事责任上只要构成了医疗事故.就

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就可能出现法律真空,造

成后果较《条例》规定情节还要严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中的民事赔偿部分没有专门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

所以笔者建议借鉴前面谈到的国外立法例,将医疗事

故的主观要件界定为“过错”。

四是损害后果,即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条例》

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必须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这是对《办法》重大不足的弥补,使得作为专门处理

医疗损害事故的法律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

定相衔接.既有利于患方权利的保护.也保证了法律的

统一。但《条例》对医疗事故“不良后果”的规定仍略有

不足。《条例》第4条将最低一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

故)界定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

一规定,不仅与《条例》第2的对规定相矛盾,而且“明

显”一词是一个相对概念.在实践中人们可有不同的理

解与认识.易造成概念混淆、争议,导致定义不准确。另

一方面。将医疗事故局限于“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这一范围,既违背了侵权行为法原理,又与我国《民法

通则》第106条的规定相左.限定了医疗事故的范围,

使一些已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依然得不到赔偿。与美

国“凡是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 的损害后果相比

较.范围有些过窄,不利于司法的国际接轨。如果不久

的将来.国外医疗机构在国内执业,一旦出现医疗事

故.可能会造成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界定的冲突。

五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办

· 311 ·

法》对医疗事故的界定中,特别强调“直接造成病员死

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即强调医务人

员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功能障碍等严重的损害后果

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很多问题仅仅

适用直接因果关系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并不科学。在

英美法中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

划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只规定事实上的因果

关系. 目前关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大陆法系占主导

地位的学说是经过改良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英美法

系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则是近因关系说。二者在具体运

用上十分接近。@牛目当因果关系说主张“以行为时存在

而可为条件之通常情事或特别情事中.与行为时吾人

智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及行为人所知的情事为基础.

而且其情事对于其结果为不可或缺的条件,一般的有

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结果为相当因果关

系”。 ‘虽然中国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运用是首先由

法院予以突破的”,‘ 订后的《条例》吸收了“相当因果

关系”理论.在医疗事故的界定中删除了“直接”一词,

使得医疗事故的概念更为准确。即行为构成损害后果

发生的适当条件,即成立因果关系,不需行为与损害后

果之间一定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条例》的一大

进步。

(三)医疗事故免责事由评析

按照《条例》第33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

形共有6种.分别是:(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

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

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

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

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

染发生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

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下面逐一进

行评析。

1.医疗意外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意外事故是指非故意或非过失引

起的事故。在民法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将不可抗力和意外

① 龚赛红著,《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年9月版,第116页。

( 粱慧星负责的课题,《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年5月版,第309页。

③ 张新宝.《(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一)。载于http://www.osue.corn/detail.asp.9 id:617

(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年9月版,第251页。

(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年9月版,第251页。

· 312 ·

事故列入免责事由自不待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条

例》规定的医疗意外作为医疗事故,应当仅指因患者病

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非医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引起

的人身损害。不能理解为凡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

发生了人身损害就是医疗意外而予免责。因为.患者病

情异常或体质特殊亦并不必然导致医疗意外的发生,

故并不当然构成免责事由。如医务人员未尽应尽的注

意义务而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即使患者病情异常或体

质特殊,仍不属医疗意外而应属医疗事故.不得免责。

2.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限制

因受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医疗单位对

有些医疗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料,或者即使预料了也是

无法防范的,表明行为人不存在过错,故将其列为免责

事由。但是该条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个以何地医学科

学技术条件作为认定标准的问题。因为医学科学技术

条件不仅因不同的历史阶段而异,而且也因各国、各地

区医学发展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那么,对于不良后果

的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是在全国划出统一的医学科

学技术条件标准,还是对各地定出不同的标准加以认

定?依后者则会出现不同地区标准各异的情况.依前者

则会出现技术条件先进与落后地区之间标准客观上不

统一的实际情况。

3.无过错输血感染

无过错输血感染的免责,应该是指全过程。如在决

定输血及输血护理的过程中,医疗单位均无过错,然而

因为所使用的血浆不合格,由此造成感染仍为有过错,

应属医疗事故,可由医疗单位先予赔偿之后再向血站

追偿。又如一切正常的输血,如对某种特殊体质者可能

会造成感染,则医疗单位就应尽到特殊的注意义务,而

非一般注意。因此对此项规定中的无过错应该有一个

明确的界定,以免产生歧义。

4.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医务人员就可以不尽注

意义务而草率行事。在紧急情况下救死扶伤,对医务人

员来说是经常面临的状况,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养成紧

张有序的工作习惯,尤其是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时,

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就会使患者失去生命。因此在紧急

情况下,更不允许医务人员有丝毫的过失,草率采取某

种紧急医学措施。所以笔者认为在紧急情况下.医务人

员未尽到在当时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该病危患

者草率采取了紧急医疗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 1卷(第4期)

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5.患方原因

患方原因能否作为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不能一

概而论。如果该不良后果完全是患方造成的,医疗单位

毫无过错可言,自不待言。如果该不良后果的产生除了

患方原因以外.医疗单位也存在过错的话,则医疗单位

不得免责。可依据 《民法通则》第1 13条之规定,由双方

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定义应界定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中的医疗活动是指实施

医疗行为的活动,具体是指“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

疗、护理、对身体之矫正、助产、堕胎等以医学知识与医

学技术为行为的准则直接作用于人体,导致人体的形

态或功能发生一定变化或恢复的医学行为的总称 ”②

现有《条例》作为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行政法规,

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决定了医疗事故的范围,但其与我

国民事基本法律的有关规定衔接不紧密,应以司法解

释的形式或在将来的《医疗损害赔偿法》中加以完善。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关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之性质,有3种观点。一

是合同责任说,认为医疗单位或医生与病人之间存在

诊疗合同关系,因此医疗事故责任应为合同责任。这种

观点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较为盛行。二是侵权责任说,

认为导致医疗事故的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应是一种侵

权行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持此观点。三是请求权竞合

说,认为受害人因发生医疗事故既享有合同上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又享有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

人可以在两种请求权之间选择使用。美国一些法院认

可这种观点,吓面详述之。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

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而给患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

造成损害,形成医疗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医

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医疗侵权行为,“它是指医疗

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断护理常规等,不法

侵害病员生命健康权的失职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可

以是多种多样的,如误诊、漏诊、开错药方、滥用药品、

擅离职守等”。④

医疗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一般侵权

① 洪莉萍,《医疗事故的界定及相关问题探析》。载于《法学》,20__年第2期,第76~77页。

② 藏冬斌,《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载于《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__年第2期(总第49期)。

(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页。

(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28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4期)

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

系和加害人的过错。也有人主张5个构成要件.即在上

述4个要件之外再加上“医疗事故的主体”。①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

要件,本文前面已作了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即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违

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医疗合同是医方受患者的委托或

者基于职责,为患者施行治疗、防疫、保健或者医学检

查等服务的合同”。c 合同的履行中.医疗机构由于未

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出现过错或差

错,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违

约责任。

1.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

医疗服务合同是如何订立呢?具体地说.医患双方

哪一方是要约方,哪一方是承诺方呢?笔者认为:医疗

机构的开业行为是医疗机构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患

者为要约方,即患者的挂号行为,“向医务人员递交病

历或者明确向医务人员要求诊治时.急诊中患者被抬

进急诊室.在注射时向护士递交注射单时等”, 要约

行为.而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并予以治疗的行为是承诺。

现实中.医院在各自不同的位置向病人(也包括潜

在的病人)发出要约邀请,虽然要约邀请的内容并没有

在街面上张贴出来.但医院可通过向人们昭示自己是

几级医院、自己的医疗设备、特色、服务的质量和价格

(如挂号费等)等方面让别人了解自己能提供何种、何

质的医疗服务以及服务费用.进一步让人们了解这里

的医生是否可满足自己的要求。如果病人到此挂号,就

说明病人能接受此医院的各方面条件.同时也说明病

人有承担因自己的选择而可能带来风险的心理准备。

于是患者作为要约方.医院作为承诺方.双方都对标的

(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价格、地点等没有异议,

即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共识。患者在医方处挂号后

或者医院在接受患者时,医患双方缔结医疗合同.他们

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2.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尽管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的

是医护人员,但他们并非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作为与患者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医疗机构(或个体

· 313 ·

医师),因为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理

论,医疗机构应对其医护人员的医疗过错承担转承责

任,个体诊所可作为个体工商户被列为独立的民事主

体,业主对组织内成员的行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所

以,当患者到个体诊所就医时.依法登记的业主即成为

医疗服务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3.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

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和医患双方的权利

义务。

(1)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是

医疗机构通过自己的医护人员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

务,这种医疗服务水平、质量通过医院的等级、坐落地、

挂号费等一些明示或暗示的条款表现出来。除合同双

方有特殊约定外,在一般情况下,医院并不保证治愈疾

病。④

(2)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医疗机构的权利主要有

收费的权利、管理的权利、默示的权利、终止履行的权

利;医疗机构的义务主要有遵守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

的义务,及时合理诊治患者的义务.保护患者私隐的义

务,抚慰患者的义务,告知的义务,保护患者健康的义

务,经济的义务;患者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请求权;患

者的义务主要有交费的义务,陈述病情的义务,配合的

义务.接受管理的义务。⑤

4.医疗服务合同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没有书面的或el头的

合同形式。在实行挂号制的医院中,患者挂号,即表示

合同成立.不实行挂号制的医院.医院一旦有对患者治

疗的意思表示即成立合同关系。据此可以认为医疗服

务合同是通过医患双方默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5.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

医疗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医生履行义务

的范围是 由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决定的.笔者认为医

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是属近似委托合同的非典型合同。

它是以医护人员的诊疗护理义务与患者的给付报酬义

务为内容的双务有偿合同.但医护人员的诊疗护理义

务,并非负有完全治愈病人的义务,而是依据病人病状

尽其可能之诊疗护理义务。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

任的竞合

责任竞合的理论渊源: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第

①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2页。

( 梁慧星负责的课题,《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年5月版,第262页。

③ 宋晓亭,<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8卷(第1期),

第21~25页。

( 宋晓亭,<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8卷(第1期),

第21~25页。

⑤ 宋晓亭,<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8卷(第1期),

第21~25页。

· 314 ·

三编88条说:“现在我们来谈谈债。它划分为两个基本

类型:每个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私犯。”第

182条又说:“我们现在谈谈因私犯而产生的债,比如:

某人盗窃、抢劫财物,造成损害,实施侮辱;在所有这些

情况中,债都是一种,⋯⋯ ”以这一理论为基础,进而将

债权法分为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从而产生了侵权责

任和违约责任。正如王利明先生所论述:“违约责任和

侵权责任的分离是因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所产

生的。这种分离在早期罗马法中即有体现。以后为盖尤

斯的《法学阶梯》所明确肯定。尽管两大法系在合同诉

讼与侵权诉讼中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在法律上都接受

了‘盖尤斯分类法’。” 观各国的立法例。大致有允许

竞合、限制竞合与禁止竞合3种模式。我国属允许竞合

的国家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

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

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

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确认了两

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实

践中.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

合。“它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

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

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因不法行为人的行

为的多重性。使其具有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

多重请求权”。即请求权的竞合。“责任竞合与请求权的

竞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②

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根据民诉法

的基本原理。基于一个法律事实,只能产生一个诉,只

能有一个诉权。所以。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要》中指出:“两个诉因并存的案件的受理问题,一个法

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发生两个法律关系。

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

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

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讼。但当事人不得

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

两个诉讼。”1999年l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4期)

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王利

明等专家课题组提出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

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人大建议稿》)第9条第1款

规定:因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

时亦构成违约责任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

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要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款规定:受害人在

做出选择之后,不得再行选择。

按照上述理论。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只能提起一种

诉,要么是侵权之诉,要么是违约之诉,二者是相互排

斥的,不能在一个诉讼中既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又要求

违约损害赔偿。因为二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

内容、诉讼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责任形式、

责任范围、对第三人的责任、诉讼管辖等诸多方面存在

较大的差异,故“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

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严

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

裁”。‘ 以患者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时应当

慎重选择。因为患者的“任何一个请求权(违约责任请

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权)满足后,另一个请求权因此而

消灭” ④f旦患者的任何一个请求权未能实现的(其原因

可能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败诉等),患者仍可基于另

一请求权提讼,⑤不过是加大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而已。

f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

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性质。理论上

也众说不一:有过错责任原则说,严格责任原则说,公

平责任原则说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说。笔者认为,医疗

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

形。患者如果以侵权责任来,则应当适用《条例》与

《规定》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如果以违约责任来

的话,则应当适用《合同法》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

一般认为,过错推定理论是由l7世纪的法国法官

多马(domat)创立的。 晰谓过错推定原则,就是在行为

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行为有过

①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__年1月修订版,第333页。

②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1月修订版,第329页。

(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284页。

(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理解与适用》。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510页。

(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理解与适用》。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510页。

⑥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1月版,第6o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1卷(第4期)

错.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过错推定,患者不承

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

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

则过错推定成立。由于在医疗事故侵权诉讼中实行了

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

由医疗机构来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

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

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的证据。而

患者在诉讼中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这两项侵权构成要件的成立。②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已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成为一种主导趋势。

严格责任原则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原

则,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

不考虑受害人过错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

· 315 ·

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3锇国《合同法》就采用了这一

归责原则,④《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任”。按此原则.患者只要能证明在医疗过程中确实有

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论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均有

权要求赔偿。第l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

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存在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该条款将患者的赔偿范围扩大到《民法通则》第

l19条规定的范围之外,在实践中有些个案把精神损

害赔偿也包括在内,这就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了。

篇4

[作者简介]阮丽娟,吉首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袁晓文,吉首大学法学院2007级理论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117-05

2009年6月的南平“医闹”事件让医卫界沸腾。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96%的受访医生表示其所在医院发生过“医闹”,而且“医闹”已经严重影响到医生的职业行为。医闹事件的根源是法律对医患纠纷未妥善解决。由于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具体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条款,全国各级法院一直都按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审理医疗纠纷案。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合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在推动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事故的认定

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核心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解读。在日本,医疗事故称为医疗过误,系指“医师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时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的生命、身体的侵害,导致死伤结果的情形”。在我国台湾地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由于医事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疾患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者”。在我国大陆,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它与日本学说上的医疗过误是同一概念,但比台湾学说上医疗事故的范围窄,不包括医事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已经尽到责任,并未违犯法令及技术操作规程,而系因医院设备条件的限制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病人组织器官损伤、残疾或死亡之技术事故。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指对医疗事故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纠纷性质,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指出因果关系,并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的过程。多年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1、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受害人到法院,法院往往以有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介绍,司法实践中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者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在处理上述两类纠纷时,前者适用《条例》有关规定,后者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149条规定,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予受理;反之,如果受害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意见或者根本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就不受理。

2、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直接受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影响。尽管受害人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法院在处理中往往依据当事人在前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断案的根据。由于对如何采用鉴定结论,尤其是在鉴定人是否应当出庭的问题存在争议,导致诉讼过程中很难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进行全面的质证,再加上司法实践中法官医学知识的缺乏,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直接主导着法官的思路。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就已经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构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科学、公正直接影响着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而谁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权,是鉴定中的核心问题,它行使国家权力,其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纠纷的性质,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组织,并明确了不同级别的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及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条例》还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组成。专家库的建立给予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以很大的选择鉴定人员的空间,大大地满足了专项问题的鉴定需要,这种专家库具有长期性,对统一某一专业的鉴定标准,探讨某一专业技术的鉴定都大有裨益。为了保证专家库中专家的素质,医学会聘请专家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打破了地方垄断,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对专家组技术鉴定工作的不正当干预。且在成立专家库的基础上,对每一项具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规定了要由专家库中的专家鉴定组进行。在程序上,鉴定人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专家鉴定组的人员构成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随机抽取的,这就使双方当事人更容易接受由他们自己选定的人员所进行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的公信度更高,更能体现公平的理念。

《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组成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不足。由于医学会的编制、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启动经费和办公经费缺无,基本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内办公,在人员、财产上不独立。故在人、财、物上与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脱钩,其中立性与独立性也大打折扣。而专家鉴定组又是在医学会的组织下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本身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这种鉴定中立的可信程度是令人置疑的。在我国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有大量的鉴定结论被,这不能不说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机构的构成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无关系。新华社在20Q3年8月报道了贵州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条例》实施一年来99例曾经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重新进行鉴定,竟然有50例在重新鉴定中得以“翻案”。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欲探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先确定该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中可供选择的归责原则无非是两个,一为过错归责原则,二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前一个原则立

足于行为人的可非难性,后一个原则则强调不幸的合理分担,其考量的因素主要是谁最能有效地承担风险,将损害合理地分配出去。如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则意味着即使医务人员尽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还要就患者存在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且会阻碍医疗科学的发展,因为尝试新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可能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主张采取过错归责原则。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包括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发生了损害事实,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具体阐述如下。

(一)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对患者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如阑尾切除术却错伤了卵巢组织。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该行为而致患者损害的行为,如输血前未化验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液不合而死亡。在界定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时,应注意区分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但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时,而造成患者的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某急诊室医生正在抢救一心脏病突发病人时,因自身突然患病昏倒而无法履行抢救病人的义务,造成病人死亡的后果,就不能认为该医生是不作为。

(二)发生了损害事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从事活动的最基本的人格权和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享有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发生损害事实是产生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至于医疗事故损害事实的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的损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特别是病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仅限于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类后果。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医疗事故损害范围不应仅限于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事故损害范围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人身健康的损害或者生命的丧失;二是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三是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

(三)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政策性考量,它主要决定侵权责任应该涵盖哪些由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无论是医疗事故的鉴定,还是医疗事故的民事诉讼,都必须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医疗事故的前提和核心问题,否则不能认定医疗事故,其定性分级更无从谈起。”

关于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问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是我国的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曾具有通说的地位。该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时,则不能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据。二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后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且前者所强调的可能性,取决于社会一般见解,在通常情形下,依一般社会经验,认为有此可能性,即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后者强调的必然性是客观的存在,与人的认识无关。

医学作为一门尚处于经验科学阶段的人体科学,还缺乏缜密的系统的理论予以指导,加之又存在千千万万的个体差异,医学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实践性很强,因此,每一种防治疾病的方法都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验证,医疗行业是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风险的行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既能及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与当代医学的发展相适应,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最佳选择。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

医疗活动因其具有高度专业性、复杂性、探索性,使得这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如果只要造成患者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其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显然有失民法之公平原则,同时也会造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畏惧承担责任而怠于积极治疗患者。因此,在追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之时,必须考虑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

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主观说,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非难的个人心理状态,过错就是指行为人在心理上本应注意而不注意,以致于在伦理上、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所以,主观过错亦可称为人格过失或道德过失。二是客观说,是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该学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行为人的行为若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即为过错。但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专家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所以在实践中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一般采客观说,即其过错是对法定注意义务的违反。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对侵袭性医疗行为应当告知并取得同意;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等。当事人是否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力应当根据当事医院的级别、当事人的职称和岗位等来判定。

考虑到在医疗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可能知之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能完全依靠医生的判断。如果依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患者可能无法举证医生在诊疗时存在过错,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护人员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

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

(一)赔偿权利人

一般来说,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归属其近亲属。但是,在患者的身体遭受严重损害时,其近亲属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两种观点:一是继承肯定说,即对于患者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近亲属继承;二是继承否定说,该说认为,患者不能取得因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过其近亲属可以请求关于固有损害的赔偿。我国和美国基本上都是采纳继承否定说。该说认为在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遭到侵害即其固有的损害请求赔偿,而不是继承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赔偿义务人

虽然实施医疗行为的通常是医师,但由于医师既可能是在医疗机构执业,也可能是自己开业,所以。在不同情况下发生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就随之不同。具体而言,如果医师是自己开业,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如果医师是在医疗机构中执业,则只能追究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采用全面赔偿原则,即行为人无论是否已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根据行为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多少以及精神损害的程度,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范围应包括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损失。目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主要适用《条例》第5章第50至52条的规定。据此,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患者因遭受医疗上的损害而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实际减少。它是由人身损害直接引发的可计算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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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青少年患者来说,由于身体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眼部的屈光系统也为完全稳定,不适于手术治疗,于是临床将研究的目光投向药物治疗[1]。本研究就此展开,使用阿托品滴眼液治疗患者20例,对临床数据进行回顾性分析,现将研究过程汇报如下。

资料与方法

2010年2月~2011年2月收治青少年近视性屈光异常患者40例,男28例,女12例;年龄14~19岁,平均15.4岁;经入院检查,假性近视14例,真性近视16例,混合性近视10例;屈光度+0.25D~-3.00D,平均屈光度-2.56D。按照治疗方法将患者分为两组,对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近视类型及屈光度进行比较,经统计学分析,P=0.053>0.05差异无显著性,具有可比性。

病例纳入与排除标准:⑴纳入标准:①经诊断为近视患者;②年龄14~19岁;③阿托品散瞳验光屈光度-3.00D~+0.25D,或矫正视力不低于1.0的患者;④愿意接受治疗且愿意参与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⑵排除标准:①有严重的眼部并发症及遗传性近视患者;②伴有其他眼部或全身疾病的患者;③伴有混合性散光的患者;④不愿接受研究及不能坚持治疗的患者。

治疗方法:根据分组对患者进行治疗,对照组患者不进行治疗,观察组患者使用阿托品滴眼液滴眼治疗。整个治疗过程按如下操作进行:①治疗前向患者讲明使用阿托品滴眼液的疗效、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治疗时间等,让患者做好心理准备,配合治疗;②使用1%的阿托品滴眼液予以滴眼治疗,按1滴/次,3次/日,滴药后按压泪囊区5分钟,连用3天。3个月后重复治疗1次。治疗6个月后进行疗效评价[2]。

统计学处理:将两组患者的临床数据进行收集,并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采用t检验,当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 果

研究对象按照上述方法治疗6个月后进行疗效评价:⑴将两组患者治疗后的数据分别与治疗前的数据进行比较发现:①对照组治疗后各类型近视的屈光度较治疗前均无明显改善或略有增大,经统计学分析,P=0.053>0.05不具有显著差异性;②对照组治疗后各类型近视的屈光度均较治疗前有明显改善,经统计学分析,P=0.038<0.05差异具有显著性。⑵对治疗后观察组和对照组的屈光度按假性近视、真性近视、混合性近视分别进行比较,观察组均有明显优势,经统计学分析,平均P=0.032<0.05差异具有显著性。具体数据比较,见表1。

讨 论

阿托品应用于对青少年近视眼屈光异常的治疗已有很长的历史,大量临床实践了它的疗效,最新研究证实阿托品治疗青少年近视与药物的浓度有关,0.5%~1%的阿托品溶液滴眼能使青少年近视中止,而0.1%的阿托品只能减缓近视的进展[3]。但是由于阿托品具有一定的不良反应,在临床使用中需要采取间断而有规律的给药方式,以缓解药物的不良反应,同时确保药物的治疗作用。

通过研究数据结合临床相关研究结果,证实阿托品治疗青少年近视性屈光异常具有显著的疗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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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上技术交易市场;理论与实践;对策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0-0182-02

0 引言

发展技术市场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也是依靠科技引领经济社会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十一五”末期,辽宁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后期,转变以往高能耗、高污染经济发展方式,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任务异常艰巨。

因此,“十二五”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和繁荣辽宁省技术市场,对提高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移和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 建设意义

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是传统技术市场在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背景下的一种新发展趋势,有着传统技术市场不可比拟的优势,不仅能改变、加快、改善技术交易的流程,缩短技术转移周期,而且能为技术交易提供更为便利的增值服务,从而大大提高技术交易的效率。

因此,网上技术市场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一经出现,就受到广大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热烈欢迎,并在全球获得迅猛发展。

目前,国内的网上技术交易市场也在部分省市逐渐发展起来,如中国浙江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天津的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北京的中国技术交易所网上技术市场、厦门的科易网等。

2010年7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开始建设中国创新驿站,在11各省市开始试点工作,辽宁未列其中。

因此,认真研究网上技术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与模式,对建设我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并借以融入整个中国创新驿站,对辽宁省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实现依靠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意义重大。

2发展现状

在实践方面,浙江、天津、北京、厦门和科技部火炬中心都建设了网上技术市场,其中浙江、天津和北京的网上技术市场是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建设,是区域性的公益性网上技术市场;厦门的“科易网”是企业行为,以盈利为目的,是非公益性的;而科技部的中国创新驿站是全国性的技术市场网络,要依靠各区域站点才能实现其功能。

在理论研究方面,国内的学者和专家对网上技术市场的研究并不多见,仅有的几篇文章也大多局限于网站建设的功能、内容和服务模式等方面,综合性的研究几乎没有。

冯秀珍和武丽丽在《网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能力评价模型研究》一文中提出了网上技术市场服务能力评价模型,并认为信息化基础设施能力和技术信息集成能力是网上技术市场的核心能力;魏建良和谢阳群在《国外网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研究》一文中对国外网上技术市场的发展现状、网站功能、和服务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技术交易信息和技术交易与被服务是网上技术交易市场的核心功能;张宇萌和谢阳群在《我国网上技术市场现状及发展模式》一文中对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模式进行了总结,但就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其总结的并不全面。

3建设实践

3.1基本定位

技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具有极大地不确定性和交易风险,实现在线技术交易支付的难度极大。

因此,辽宁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初期建设的定位为“科技成果转化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以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为主要服务内容,解决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信息沟通问题。

3.2建设宗旨

辽宁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的建设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建成后为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等省内创新主体提供全方位、全公益性的信息服务。

3.3网站构架

网站全部功能分为7个模块,包括技术成果信息模块、技术需求信息模块、技术交易处理模块、展会信息模块、技术合同管理模块、技术合作洽谈模块和各级分市场(见下图)。

技术成果模块:集中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信息,为企业用户提供查询服务。后台服务工作主要是制定成果信息标准,同时对不规范的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技术需求模块:集中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支撑科研立项的市场信息。后台服务服务工作主要是制定需求信息标准,同时对不规范的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展会信息模块:集中政府和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各类展会信息。

技术交易处理模块:为用户提供技术交易的初期信用担保、技术评估和相关政策优惠办理服务。

技术合同管理模块:对通过技术市场签订的各类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和管理,为相关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提供素材和依据。

技术合作洽谈模块:为有意向合作的产学研合作主体搭建初期交流沟通的平台,主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供即时通讯类的服务。

各级分市场:在各市建设各级分市场,设立相应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全省的技术交易服务网络体系。

3.4运行机制

网站的基本运行机制为机构会员制,包括四类机构会员分别是:

供给类会员是指拥有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成果并愿意在辽宁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和交易的单位。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需求类会员是指对技术成果有需求的,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

服务类会员是指有能力在科技成果交易以及转化过程当中提供各类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事务机构、会计及税务师事务所、中试平台、技术经济评估机构、市场咨询机构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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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1.480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400-01

心律失常是临床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可因多种疾病诱发,部分患者无明显症状可自行缓解,但对于发作较为频繁、临床症状较重的患者需及时治疗,避免诱发致命性心律失常或严重血液动力学障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现代医学对快速性心律失常疗效确切,但多阵发性或慢性心律失常尚无有效治疗手段,且可药物本身有诱发心律失常的风险,部分患者不能耐受。笔者近年来以自拟益气活血方治疗心律失常患者80例,疗效确切,现总结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将我院心内科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收治的160例心律失常患者按数字表法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80例,所有患者均根据常规心电图或24h动态心电图(Holter)参考7版《内科学》[1]确诊。对照组:男49例,女31例;年龄26-69岁,平均(53.6±9.4)岁;病史1d-17年,平均(3.2±1.5)年。观察组:男46例,女34例;年龄29-69岁,平均(54.1±9.6)岁;病程4d-15年,平均(3.6±1.3)年。两组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P>0.05)。

1.2纳入及排除标准纳入标准:①年龄

1.3治疗方法两组患者均对原发疾病进行积极治疗。对照组根据患者心律失常类型给予心律平、胺碘酮、倍他乐克等西药治疗。观察组给予自拟益气活血方治疗:基础方:人参15g、黄芪45g、桃仁15g、赤芍12g、红花12g、当归15g、桔梗12g、牛膝12g、川芎12g、枳壳12g、炙甘草9g;随症加减:舌红口干者加生地15g、麦冬15g,肢冷畏寒者加仙灵脾12g、桂枝12g,胸痛如刺者加延胡索12g、郁金12g,口干便秘者加栀子12g、芦荟15g,痰多纳呆者加瓜蒌12g、半夏9g、薤白12g;每日一剂,水煎400ml早晚分两次温服。两组均连续治疗4周后评价疗效,观察治疗期间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并对症处理。

1.4疗效标准参考周均[2]学者研究制定:显效:临床症状基本消失,Holter或间断三次心电图未发现早搏或较前减少90%以上;有效:临床症状明显改善,Holter或间断三次心电图未发现早搏或较前减少50%以上;无效:未达到上述标准。显效、有效之和为总有效。

1.5统计学方法所得资料应用SPSSl4.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χ±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P

2结果

2.1疗效对比具体数据见表1。

2.2不良反应对比治疗期间,观察组出现恶心、腹泻患者3例(3.75%),对照组出现低血压、窦性心动过缓、房室传导阻滞等不良反应共16例(20.00%),所用药物减量后均改善,两组不良反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0.0933,P

3讨论

心律失常属中医学之“心悸”、“胸痹”等病,病位在心,但与其它四脏均密切相关。心居阳位,主血脉濡养全身,其气充沛则血行于脉,血液充盈,脉道通利,营养全身,周流不息[3]。如心脏本身受损或患者久病或它脏传变致心气亏损,血行无力,脉道瘀阻,而现缓、结、促、代、数等脉搏异常之象,发为“心悸”、“胸痹”之病,故其发病以气虚为本,血瘀为标,治以益气活血为基。笔者自拟益气活血方以人参、黄芪大补元气为君,益气统血、通畅脉络;桃仁、赤芍、红花养活血、逐瘀通经为臣,君臣相助,复心气、逐瘀血并进,条畅气血,通经疏络,使心气得复,脉络得养;气为血之帅,血为气之母,气血相济而活,故以当归、川芎、枳壳共用,佐助君臣条畅气机、行气活血;桔梗宣肺理气、引药上行,牛膝活血通经、驱邪下出,甘草调和诸药、缓急止痛,兼为佐使;再以辨证论治,随症加减,诸药共用,益心气、复脉律、通经络,可收标本兼治之效。本组数据显示,观察组总有效率优于对照组,不良反应发生率低于对照组,提示自拟益气活血方治疗心律失常耐受性佳而疗效显著。

总之,自拟益气活血方治疗心律失常,益心气、复脉律、通经络,耐受性佳而疗效显著,值得临床进一步研究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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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沥青路面;施工工艺;乳化沥青;厂拌法

Key words: asphalt pavement;construction technology;emulsified asphalt;plant mixing method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8-0323-03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迅速发展,随着通车里程的逐年递增,许多高等级公路已进入大面积改造维护期,而路面的大修、重建等常规改造维修方法,耗用大量砂石及沥青等限量资源,占用大量的资金,已逐渐影响到我国高等级公路的建设进程及现代化公路交通网的规划与完善。沥青属于高分子聚合物范畴,具有溶解、沉淀等热力学可逆过程的性质,而且研究表明,由于旧沥青已经受过氧化作用,性能趋于稳定,再生利用后不会迅速变质,再生路面不易硬化而出现裂缝,能够保持持久的柔韧性,使用寿命长。这决定了旧沥青混合料是一种可再生利用的材料资源。因此,进行沥青混合料的再生,蕴含巨大的经济效益,顺应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同时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1 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1 配合比设计步骤 乳化沥青处理沥青混合料冷再生原理是用铣刨后的废旧沥青混合料,按照一定的级配,用改性乳化沥青作为再生剂,重新拌和,再使用到路面的基层或面层中,对铣刨后的旧沥青混合料进行再生利用。乳化沥青冷再生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包括原材料分析、配合比(乳化沥青及水、水泥用量)设计和设计配合比检验三项内容[1]。本文结合国道主干线G040中段勉(县)宁(强)高速公路中修罩面工程[2],总结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步骤[3,4]如下:①现场铣刨混合料随机取样,进行抽提试验;②预估乳化沥青用量,裹覆试验确定总液体用量范围,击实试验确定最佳液体用量;③在不同乳化沥青用量下,制作马歇尔试件和圆柱体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检验马歇尔稳定度、劈裂强度、抗压强度是否符合要求;④若强度符合要求,确定设计乳化沥青及拌和用水量;若强度不符合要求,则掺加一定量水泥或增加水泥量,重复②~④步骤直至强度符合要求为止;⑤进行设计沥青含量高温车辙、低温抗裂、疲劳等性能试验;⑥确定生产配合比,根据施工情况进行现场调整。

1.2 配合比设计内容

1.2.1 原材料分析。在进行马歇尔试验之前,先要抽取具有代表性的铣刨料通过抽提试验测定其自身的沥青含量、含水量以及铣刨后的级配。由于铣刨集料粒径范围波动较大,冷再生混合料不同于普通的级配沥青混合料,其级配范围相对要宽一些,冷再生混合料级配范围见表1。

1.2.2 配合比设计。根据试验数据,确定水泥和矿粉两种填料的掺配比例,(本工程水泥用量为2%,矿粉用量为2%),然后依照普通沥青混合料掺加3%3.5%4%4.5%,5%五个用量值的乳化沥青(残留物含量不小于55%),按照标准方法进行马歇尔试件成型(采用双面各击150次的大型马歇尔试件)。脱模后,在60℃烘箱中养生48h,养生后空气中冷却至室温,再进行各项指标试验检测。不同乳化沥青用量下再生混合料的空隙率、稳定度、劈裂强度、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结果见图1-a)~d)。

1.2.3 设计配合比检验。根据不同乳化沥青用量下再生混合料的试验结果可知,当乳化沥青用量为3.5%~4.0%左右时再生混合料的性能最佳,再生混合料的马歇尔稳定度较大,劈裂强度、无侧限抗压强度都较高,是适合选取的施工用乳化沥青用量范围。由此确定的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基层配合比见表2。

2 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基层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

2.1 机械选型与配套

2.1.1 松铺系数的确定。由测量队用自动安平水准仪在试验段长度内,每隔10m沿横向方向同一断面,分别沿中分带3m、6m处,精确测量摊铺后的松铺标高。然后待试验段全段终压完成后,再次精确测量上述相同点位的压实后标高。经对所测量的数据进行整理(见附表),松铺系数K=1.37。

2.1.2 施工机械、机械数量的确定。通过试验段总结,一个摊铺作业面施工机械及机械数量确定为 ABG423摊铺机1台,11T双钢轮1台,18T单钢轮1台,26T胶轮压路机2台,加油车1辆,水车1辆,运输车20辆,其工艺流程如下:①拌和楼拌和工艺流程:拌和楼调试验证配合比厂拌混合料运输。②现场施工工艺流程:铣刨原有沥青路面运输RAP材料的破碎、筛分和贮存下承层处理厂拌乳化沥青冷再生混合料运输摊铺、碾压养生质量检测。

2.2 标准施工方法

2.2.1 施工准备工作 ①旧路面铣刨与运输。按照设计厚度铣刨原有的沥青路面,铣刨速度保持均匀一致,铣刨速度控制在6-7m/min。然后将RAP材料运至拌和厂,集中堆放,为防铣刨料发生结块成团现象,避免运输车辆和装载机在铣刨料堆放过程中碾压铣刨料。②下承层准备。为增强原路面下承层和再生层混合料的粘结性能,在摊铺再生层混合料之前对原路面下承层表面认真清扫,清除夹层和对裂缝等病害进行处理。③RAP材料的破碎、筛分和贮存质量管理。RAP材料在拌和厂进行充分破碎,按尺寸分级,避免大尺寸集料的存在。RAP材料经破碎后进行筛分,达到生产所需的尺寸及级配,即可送至拌和楼生产,也可以贮存起来以后使用。由于在RAP自重和高温的作用下,RAP材料可重新粘结起来形成尺寸较大的颗粒,因此RAP料堆的高度不能太高,机械设备也不得在料堆上停留或行走。协调好破碎筛分设备和拌和设备的生产速度,使RAP料堆的高度减至最小。为了减少RAP材料中的含水量对再生混合料质量的影响,对粒径较小的RAP材料采取覆盖的措施。RAP材料的含水量控制在3.0%以下。

2.2.2 关键施工工艺

2.2.2.1 混合料拌和。拌合楼为ARC300E型再生拌和楼,最大产量240吨/时,>9.5mmRAP:9.5mmRAP,

2.2.2.2 混合料运输。①混合料采用干净、有金属底板的自卸汽车运输,车槽内无有机物质,车辆底部及两侧清扫干净,采用篷布覆盖,用以保湿和防止污染,直至卸料时取下覆盖篷布;②车辆装料分3次品字形装料,第一次靠车厢前部,第二次靠车厢后部,第三次靠车厢中部;③运到现场的乳化沥青再生混合料,专人凭料单检查质量;④摊铺机连续摊铺时,运料车在摊铺机前10~30cm处停住,不得撞击摊铺机。卸料过程中运料车挂空档,靠摊铺机推动前进。

2.2.2.3 混合料摊铺。采用1台ABG423摊铺机作业,作业时摊铺机的速度、振幅、频率保持一致,料车卸料时,缓慢、均匀、连续不间断进行。随时检查标高及横坡,保证按标高及横坡摊铺。根据拌和厂的混合料生产能力现场摊铺速度确定为3m/min。

2.2.2.4 混合料的碾压。①碾压时,压路机从标高较低的一侧向标高较高的一侧碾压,在超高路段由内侧向外侧碾压,压完全幅为一遍。②碾压时将驱动轮面向摊铺机。碾压路线及碾压方向不应突然改变而导致混合料产生推移。压路机起动、停止减速缓慢进行。严禁压路机在已完成的或正在碾压的路段上“调头”和急刹车,以保证铺层表面不受破坏。通过试验段确定碾压组合及方案为:Ⅱ区:(初压)双钢轮压路机静压1遍、振压1遍,(复压)单钢轮压路机静压1遍、振压2遍,胶轮压路机稳压5遍(终压)双钢轮压路机静压1遍。③压路机以慢而均匀的速度碾压,压路机的碾压速度符合表3规定。

2.2.3 施工管理及其他

①施工中的协调和配合。试验段施工过程中各环节保持连续,各环节的作业机械与生产能力基本匹配,未出现窝工现象;现场指挥系统灵活、机动,质保体系运转顺畅,质保人员责任落实到位;施工现场忙而不乱,井然有序地按照预定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要求进行了乳化沥青再生层试验段的施工。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验证情况。为保证乳化沥青再生层试验段的成功铺筑,项目经理部以项目经理为总指挥,项目总工负责试验段的技术质量工作、项目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生产和协调管理,摊铺施工队负责组织摊铺施工,机材部负责试验段的机械调度和维修,办公室负责施工后勤保障和文明、安全、环保工作。通过试验段成功的铺筑,我部原拟定的生产指挥系统及各岗位职责被证实是合理的、能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的。

3 结语

本文结合国道主干线G040中段勉(县)宁(强)高速公路中修罩面工程,系统研究了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及施工工艺,得出以下结论:

3.1 乳化沥青冷再生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包括原材料分析、配合比(乳化沥青及水、水泥用量)设计和设计配合比检验三项内容,用改性乳化沥青和水泥作为再生剂,对废旧沥青混合料的再生,无需加热,施工简便,易于控制;

3.2 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基层施工工艺易于控制,可全部回收利用原路面铣刨的沥青混合料,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并大大降低了路面的维修周期,改善了施工条件,延长了可施工季节,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混合料可用于高速公路的中下面层、基层或低一级的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面层,从技术创新、降低能耗和保护环境角度讲,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技术在我国公路改扩建及养护工程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参考文献:

[1]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

工技术规范[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2]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勉宁高速公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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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与方法

病例选择:根据中华医学会传染病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联合制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的失代偿期乙肝肝硬化诊断标准[1],从2006年6月~2009年1月选取血清定量hbv-dna(+)的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40例,年龄31~73岁,平均41±6.2岁,男31例,女9例,child-pugh评分在5~l3分,分级分别是a级10例,b级21例,c级9例。40例病例随机分为拉米夫定治疗组和对照组各20例,两组年龄、性别、肝功能水平及child-pugh分级相当,差异无显著性。排除以下类型:重叠甲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感染、脂肪肝、酒精性肝病、药物性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病。

治疗方法:对照组给予一般保肝、利尿等常规对症支持治疗,治疗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给予拉米夫定,每日100mg,顿服。

观察指标:所有患者于治疗前和治疗后每隔2月检测肝功能全套、血清hbv-dna定量、血清肌酶(ck)、乙肝六项及血常规等。乙肝六项用elisa法检测,肝功能检测采用ra21000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乙型肝炎病毒dna(hbv-dna)定量检测采用荧光定量聚合酶链发应(pcr)法。疗程中根据病情随时进行各种必要的检查,由专人登记、随访。观察时间24±6个月。

统计学方法:用spss11.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两组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均数比较采用t检验,率的比较采用x2检验。

结 果

对肝硬化病程进展的影响:随访结束时,治疗组死亡2例,其中1例死于肝功能衰竭,1例死于上消化道大出血,1例死于肝癌。对照组死亡6例,其中3例死于肝功能衰竭,1例死于继发感染,1例死于上消化道出血,1例死于肝癌。两组死亡率分别为10%和30%,差别有统计学意义(p<0.05)。

lvd治疗后肝功能改善情况:治疗组治疗后,血清总胆红素(tbil)、谷丙转氨酶(alt)均下降,血清白蛋白(alb)升高,child-pugh评分降低,疗效显著(p<0.05)。

血清病毒学指标:治疗组6个月后出现hbeag转阴2例,hbv-dna在治疗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及24个月测不出率分别为75.0%(15/20例)、90.0%(18/20)、100%(20/20)、100%(18/18),与对照组0(0例)、10%(2例)、15%(3例)及15%(3例)比较统计学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治疗过程未见病毒变异。

讨 论

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属于肝病晚期,并发症较多,预后极差,5年生存率仅为14%[2]。hbv是导致肝组织持续受损、逐步进展为肝硬化、原发性肝癌并进一步加重病情的根本原因。治疗上主要以对症、支持为主。目前公认的抗hbv药物主要有两类:一是α-干扰素,包括普通干扰素和聚乙二醇干扰素;另一类是核苷类似物,目前主要有拉米夫定、阿德福韦及恩替卡韦等。

作为核苷类似物的拉米夫定,可快速显著地抑制hbv-dna的合成,进而可减轻肝脏炎症坏死以缓解病情的进展,它作为第一个大规模治疗慢性乙肝的核苷类似物药物在临床应用多年,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临床效果已得到公认,但在乙肝肝硬化的治疗上,尤其对病情活动的失代偿期患者的治疗,国内外研究相对较少。

有研究显示失代偿性肝硬化患者在持续应用拉米夫定12周后临床即能取得明显的疗效,并且随着治疗时间的延长,肝功能得到明显改善,并发症发生率减少,病死率明显降低[3]。本研究显示,在治疗组中患者的疗效说明拉米夫定不仅能抑制病毒复制以控制病情进展,阻止肝功能损害,促进肝功能恢复,而且具有良好的耐受性,不良反应少,对于肝硬化失代偿患者比较安全;另一方面,拉米夫定的价格较低,能被绝大部分经济负担能力有限的患者接受,因此,拉米夫定对失代偿乙肝肝硬化患者治疗有较大的临床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传染病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j].中华内科杂志,2006,45(2):16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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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ical observation of Adefovir Dipivoxil on liver decompensated cirrhosis of reactive type B hepatitis YE Peng, SHI Bao-sheng. Hebi Hospital of Infectious Diseases,Hebi 458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clinical observation of Adefovir Dipivoxil on liver decompensated cirrhosis of reactive type B hepatitis. Methods 78 cases with decompensated liver cirrhosis of reactive type B hepatitis were selected from October 2007 to August 2009, and divided into adefovir group and entecavir group. Adefovir treatment was used to adefovir group, and Entecavir was given to entecavir group on the base of routine treatment, the course was 48 weeks, the rate of HBV-DNA turn to negative was detected after treatment. Results the rate of HBV-DNA turn to negativet in adefovir group compared after treatment with entecavir group, there was no statistical difference (P>0.05). Conclusion Compare with Entecavir,Adefovir Dipivoril can inhabit the copy of type Bhepatitis on liver decompensated cirrhosis.

【Key words】 Adefovir Dipivoxil; Liver cirrhosis; Type B hepatitis;

作者单位:458000 鹤壁市传染病医院

慢性乙型肝炎(CHB)失代偿期肝硬化并发症多,病死率高,病毒的活动性复制在该病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研究证明,对慢性乙型肝炎失代偿肝硬化患者积极开展抗病毒治疗,可促使病毒载量降低或阴转,从而阻止病情发展,维持稳定状态,甚至可完全避免原位肝移植手术。本文观察阿德福韦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失代偿肝硬化的临床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 2008年10月至2010年 10月乙型肝炎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 78例,以上患者诊断符合中国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10 年版)[1]。 患者存在乙肝病毒复制,HBsAg(+)、HBeAg (-) 或者 (+),HBV-DNA 定量大于500IU/ml;以上患者对本试验均知情同意。 同时排除其他类型的干预病毒感染。 将以上患者随机分为阿德福韦酯组和恩替卡韦组。 其中阿德福韦酯组患者 42例,男 24例,女 18 例,年龄 37~69 岁,平均(43.6±9.7)岁;恩替卡韦组患者36 例,男 20例,女16 例,年龄 35~68 岁,平均(41.1±8.8)岁;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两组患者均给予常规治疗,包括饮食调整,给予保肝、退黄等药物,应用血制品支持治疗,同时给予利尿、祛氨和抗感染等治疗。 在以上基础上阿德福韦酯组给予阿德福韦酯(名正,正大天晴公司),10 mg/d口服,恩替卡韦组给予恩替卡韦(博路定,施贵宝公司),0.5 mg/d口服。两组患者均治疗 48 周且均完成疗程。

1.3 观察指标 测定两组患者治疗后HBV-DNA 阴转率情况。

1.4 检测方法 使用实时荧光定量PCR法检测HBVDNA,PCR仪采用美国通用ABI-7500扩增仪,试剂盒选自上海科华医学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下限参考值为<500IU/ml。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学软件 SPSS 14.0 对两组患者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阿德福韦酯组治疗后 HBV-DNA 转阴率和恩替卡韦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表1 两组患者HBV-DNA转阴率改变情况(例,%)

3 讨论

失代偿期的肝硬化患者并发症较多且比较严重,预后差,5年生存率低于20%,属于临床治疗的难题。 在失代偿期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患者HBV 复制仍比较活跃,并伴有明显的肝细胞炎症坏死,如果对这部分患者给予有效的抗病毒治疗,能够有效地减轻患者的肝组织坏死,能够改善患者的肝功能,有效的延缓疾病的向前发展。对于失代偿期乙型肝炎后肝硬化给予核苷类药物能够改善治疗效果, 可以改善患者的肝脏组织学病变情况[2,3]。恩替卡韦在临床试验[4]及临床治疗[5]中显示对慢性乙型肝炎和代偿期肝硬化患者有很好的疗效,已经作为乙肝抗病毒的一线药物,但由于其价格昂贵,限制了其在临床中的应用范围。阿德福韦酯是核苷类似代表性药物,在体内水解为阿德福韦发挥抗病毒作用,可以选择性地抑制DNA多聚酶和逆转录酶活性,也可掺入HBV-DNA而导致其合成终止。国内外随机双盲临床试验表明,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口服阿德福韦酯可明显抑制HBV DNA复制[6,7]、促进ALT复常、改善肝组织炎症坏死和纤维化[8]。阿德福韦酯由于其耐药率分别为0%、1.6%和3.1%[8],可以满足失代偿期的肝硬化患者长期使用。虽然其抗病毒活性偏弱,但失代偿期的肝硬化患者HBV-DNA复制普遍较弱,病毒载量多数偏低,阿德福韦酯同样可以取得很好的抑制病毒的效果,进而达到治疗目的。在本研究中,与恩替卡韦组相比,阿德福韦酯组在HBV-DNA转阴率方面与恩替卡韦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阿德福韦酯对于失代偿期的肝硬化患者同样能够快速抑制乙肝病毒复制。

由于本研究病例数较少,阿德福韦酯治疗对远期生存率的影响还需要观察。治疗中未见明显的副作用发生,提示阿德福韦酯治疗失代偿期乙型肝炎肝硬化是有效和安全的。对其远期疗效,尚待进一步总结。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 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10 年版).实用肝脏病杂志, 2011, 14(4):81-89.

[2] 高翔.拉米夫定治疗失代偿期乙型肝炎肝硬化的临床研究.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06,6(6):63-64.

[3] 李聪智,李铁刚,甘晓明.拉米夫定治疗失代偿性肝硬化 38 例临床研究.中国感染控制杂志,2007,6(5):319-320.

[4] SchiffE, SimsekH, Lee WM, et al. Efficacy and safety of entecavir in patientswith chronic hepatitis B and advanced hepatic fibrosis or cirrhosis. Am J Gastroentero,2008, 103(11): 2776-2783.

[5] 杨兆辉,刘丽萍,于建武,等.恩替卡韦治疗失代偿期乙型肝炎肝硬化短期疗效观察.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2010,44(6):58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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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责任事故;仲裁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

(一)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根据2002年《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三种,即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其中对前两种途径《条例》进行了重点规范。但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似乎越来越向“私力救济”的方向发展。而这种“私力救济”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暴力的普遍化和激烈化。

1.协商和解

尽管数据表明医患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解是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协商的过程中,有一些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处于法律的边缘甚至是规避法律的产物。[2]在实际争议发生后,往往会因医患双方的立场及利益观点不一致,使得医患关系无法调解。于是“闹院”等事件频频发生;[3]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甚至有社会恶势力参与其中,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4]

2.行政调解

在我国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患者(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大多数医疗机构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性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出于行业保护和其他考虑,易存在“偏袒”或“隐瞒不报”等弊端,导致其权威性在患者(家属)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质疑。二是在行政调解方式上,当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机构未形成合理协调时,卫生行政处理结果常被法院推翻,从而导致案件解决的拖延。

3.民事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现有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并未能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机制,难以缓解日益矛盾化和尖锐化的医患关系。在当前这种医患矛盾急剧增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势下,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属必要。

(二)可仲裁性问题

尽管我国部分地区的仲裁委已经开始尝试性地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提供了范例,但是其普及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是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的纠纷种类范围之内,当事人能否将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加以解决。依据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要求,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提交的仲裁事项,必须是国家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否则,就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做出的仲裁裁决也不会被承认和执行。因此,可仲裁性是构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制度的基本前提。

1.从现行规定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

从《仲裁法》第2、3条对仲裁范围所做的规定来看,在我国,纠纷是否可以用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争议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应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则其纠纷不能仲裁;第二,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即可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之间因其无处分权的某些身份关系及其他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仲裁;第三,争议内容的财产性,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合同纠纷,或者非合同的财产性纠纷。[6]《仲裁法》未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作出明确认可或排除,由于《仲裁法》在仲裁范围的规定中使用的是“其他财产权益”,加之立法对“财产权益”的内涵没有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上也没有统一说明,[7]故而使得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此外,在2002年的《条例》中,仲裁也未被列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在立法层面上,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没有得到明确支持。

学术界也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理由是尽管医疗事故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意味着对医疗事故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但现实中出于对权益保护最大化的追求,在多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患方都是以医疗机构侵权为由提出各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医疗侵权行为所指向的侵权客体是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隐私权等,而这些权利并非属于财产性权益。因此,也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这样,由于《仲裁法》对争议限定为必须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从而使得医疗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而肯定说认为,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无论是哪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除强制治疗关系外(如传染病的防治),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或终止以及医患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确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均应实行意思自治。医患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在不涉及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从决定可仲裁性的三个方面衡量,可以确定医疗纠纷应当具有可仲裁性。[8]笔者赞成肯定说,虽然医疗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本身不是财产性权利,但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焦点通常是: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这种纠纷的实质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纠纷,并且当事人具有自由处分权,因此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医疗纠纷解释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从而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2.建立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理由

笔者认为,抛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从应然的角度看,基于下述理由,也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仲裁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言,仲裁和诉讼相比,其优势表现为:其一,更具专业性。其二,快捷且经济。其三,具有更好的保密性。

(2)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仲裁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争议的实体权益纠纷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当事人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应该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9]

(3)构建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现阶段的医疗体制下,应当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以其各自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而共同结合成为一种互补的、满足医疗事故纠纷主体多样要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相对于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更能体现出诸多的理性因素。[10]现代法制国家总是设法避免和排除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向其成员提供多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让其自由选择。而冲突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要选择相应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和医疗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共同存在,可以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显其能和分流案件的局面。竞争可以使得仲裁、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弥补自身缺陷,吸取其他程序的优点和长处,完善自身程序。

3.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实践

(1)美国

除了医学技术的发展导致医疗过错几率增加,医患沟通不足导致医患关系恶化,国家整体经济不景气等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因素外,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费用高昂,效率低下,无疑也是导致整个医疗市场成本增加,最终产生医疗事故危机的主要原因。[13]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弥补医疗责任保险资金的缺位或不足,美国各州相继出台了多项综合改革措施以减少社会医疗成本的剧增。其中具备多种优势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为许多州立法机构提出并采用,以降低飞速增长的医疗成本。

多数的州法院对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表示支持。在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14]案中,原告Madden先生,接受医院治疗前已经在医疗计划中表明,医疗过失以及一切产生于Kaiser Founda-tion医院治疗过程中的纠纷将提交仲裁解决。当医疗纠纷发生后,Madden先生将医院诉诸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撤销诉讼,责令原告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Buraczynski v.Eyring[15]案中。医生依据仲裁协议将先后发生的两起医疗事故纠纷提交仲裁。患者主张,由于仲裁协议过于宽泛而违反了公共政策,患者与医生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医疗护理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都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纠纷;医务人员同患者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违背任何公共政策。

概括而言,美国各州关于医疗纠纷的仲裁模式可分为三类: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强制混合仲裁。

第二种仲裁模式是强制仲裁,即当事人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首先将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例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要求所有的医疗过失诉讼都必须首先经过一个由法官、律师和医生所组成的仲裁小组审查,看是否存在责任或者判断损伤是否是由医疗过失造成的。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仍可以接受仲裁小组的意见。[20]从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看,这种强制仲裁的裁决一般不具有终局性效力,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对之后提起的诉讼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涉案双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第三种是强制仲裁与自愿仲裁相结合的模式。采取这一仲裁模式的州法院,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医疗纠纷需要强制性仲裁还是可以自愿协议仲裁。以新泽西州为例,依据该州医疗过失侵权法的规定,对于争议标的在20,000美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要求首先通过仲裁解决,而对于超过20,000美元诉讼标的额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则可以自愿选择以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在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时,可将纠纷诉至法院,原先的仲裁裁决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影响。[21]

在美国,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有效的仲裁协议而提请仲裁解决。[22]

(2)墨西哥

墨西哥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同美国一样,高昂的医疗责任保险迫使医生不得不“采取保守医疗策略”,即通过增加检查项目,扩展疾病诊断程序以降低医疗责任事故的风险,减少医疗纠纷诉讼的几率。[23]但增加医疗费用又激起了患者的不满情绪,致使医疗纠纷更容易产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3)日本

综上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其次,对于支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仲裁的地区,是否要求仲裁强制性前置存在不同态度,但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自愿仲裁模式,并通过风险负担等机制鼓励当事人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以提高纠纷的处理效率。再次,除美国极个别州规定当事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即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外,美国绝大多数的州和其他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不影响之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最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也存在不同规定,有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一定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即产生终局性效力;有的则不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当事人可以再提起诉讼,但是一旦原告败诉则会由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负担。综上,前述国家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无疑将对我国建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起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建立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

(二)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认定上。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三)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高级医疗技术人员往往只能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给出权威的意见。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

(五)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医疗仲裁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前,医患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而当发生纠纷后,又几乎不可能让充满抵触情绪的患方和医方达成合意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医疗仲裁协议可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在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增加仲裁条款选择项,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同意仲裁条款,若划钩选择则视为对该仲裁条款的认同,若不填写则视为对仲裁条款的默认。另一种是印制独立的仲裁协议。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医务人员也可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该协议,任何一方拒绝签字则视为该仲裁协议不成立。鉴于大多数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会误以为医疗机构在玩花样以剥夺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当注意语言使用和具体内容的编写,仲裁协议的语言应尽量平实、简单。

(六)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国内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意味着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家属)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因为,患者还必须证明其医疗事实存在的过程。在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家属)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证据。比如,证明自己确实在某家医院就诊、治疗过;证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自己的诊治经过等。

三、结束语

2002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相关规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对患方权益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也表明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将仲裁协议作为选择性条款列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把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并按照医学各专业领域进行仲裁员的聘任;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举证责任规则。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公正、经济、高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机制,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郭玉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

【注释】

[2]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泽琛、王永周:《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思路》,载《西部医学》2007年第1期。

[6]黄进、宋连斌:《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24页。

[7]陈立峰、王海量:《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载《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8]余承文:《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9]前注[8],余承文文。

[14]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supra,17 Cal.3d 699(1976).

[23]Studdert DM,Mello MM,Sage WM,DesRoches CM,Peugh J,Zapert K,Defensive Medicine among High-risk Specialist Physicians in A Volatile Malpractice Environ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Vol.293,2005,p.2609.

[26]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4页。

[28] 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受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仅对赔偿方案有争议的医疗事故纠纷。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的规定,医疗纠纷仲裁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即可以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仲裁网china-arbitration.com/.

[29]《深圳将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纠纷》,网易新闻news.163.com/08/0818/16/。

篇12

脉曲张破裂出血 门脉高压 肝硬化

肝硬化最严重的并发症是门脉高压所致的食管-胃静脉曲张破裂出血(EGVB),其病死率高达30%~50%,有效控制出血是降低病死率的关键。药物治疗仍是目前临床上治疗EGVB的主要方法之一。

资料与方法

我院消化内科2004年6月~2006年2月收治肝硬化EGVB57例,随机分成治疗组31例和对照组26例,治疗组采用国产生长抑素治疗,对照组采用善宁治疗。所有病例均有吐血、黑便等上消化道急性出血征象,并经胃镜证实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治疗组31例,男22例,女9例;年龄30~68岁,平均49.3±4岁,对照组26例,男16例,女10例;年龄28~67岁,平均46.3±5岁,

Child分级;根据血清胆红素、血清白蛋白、凝血酶原时间、腹水、肝性脑病5项指标评分,9分为C级,治疗组中A级6例,B级15例,C级10例;对照组中A级5例,B级13例,C级8例。

出血程度:全部病人都有失血性休克表现,收缩压≤90mmHg,心率≥120/分,血色素≤80g/L。估计出血量≥1000ml者,治疗组21例,对照组16例:≥2000ml者,治疗组8例,对照组5例,两组病人在性别、年龄、Child分级、出血程度等方面均具有可比性(P>0.05)。

治疗方法 在监测生命体征、洛赛克静推抑酸、止血敏静滴止血及补液、输血等治疗基础上,治疗组给予国产生长抑素250μg静脉注射后以250μg/小时持续静脉泵入5天,对照组给予善宁100μg静脉注射后以25μg/时持续静脉泵入5天,若上述治疗无效,视情况进行硬化剂注射止血、介入栓塞止血或手术止血,

疗效分析 ①止血成功:治疗后症状好转,血压、脉搏均恢复正常,大便由黑色渐转为黄色,胃管引流无新鲜血液,大便潜血阴性,胃镜证实;②止血失败:用药72小时后持续出血,继续黑便及呕血、肠鸣音亢进、血液动力学指标不稳定、胃管内抽出鲜红色血液;③再出血:用药后48小时内又有出血征象。

结果 治疗组与对照组在平均止血时间、再出血率及死亡率方面差异无显著性(P>0.05)。

篇13

溃疡性结肠炎是一种病因复杂,病程缠绵,复发率很高的直肠和结肠慢性非特异性炎症性疾病。其临床表现多种多样,主要症状有腹泻或伴粘液脓血便,有的病人还可出现大量的鲜血便。病人常见腹痛、发热、腹胀、坠胀、大便不尽感、消瘦、乏力、皮肤出现红斑等,反复发作可能导致肠梗阻、大出血、肠穿孔,与结肠癌的发生亦比较密切。

中医好还是西医好?

目前西医治疗溃疡性结肠炎主要以氨基水杨酸类药物、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及生物制剂等为主,对初发病人、急性期病人大多具有较好疗效。但本病有反复发作的特点,使用西药长期维持治疗往往会出现相关药物的不良反应,且维持治疗药费高昂。

我们采用调气行血、清热化湿、和络安肠的治疗原则,应用红藤、生地、枳壳、木香、黄连等中药以达到清肠、化湿、理气和络、调肝和脾的目标,临床取得了良好的疗效。现代药理学研究也证实了这些中药具有对多种细菌极敏感的抑制作用,抗血小板聚集、调节胃肠道平滑肌功能以及抗炎、抗过敏的作用。

中医治疗除了辨证论治的基本原则外,还具有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随症灵活化裁的诊疗特色,能有效改善病人的相关症状。

合并症状和相关效药

腹胀,倦怠乏力:党参、淮山、茯苓

腹胀痛、大便粘滞不爽:青皮、陈皮、砂仁

久泄:赤石脂、芡实、补骨脂

合并口腔溃疡:当归、生熟地、百合

纳差厌食:焦楂曲、谷麦芽

中医治疗在改善症状、稳定病情、预防复发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且维持不良反应小、价格低廉。

偏方验方好不好?

“车前草60克,灶心土60克,生姜3克,水煎服;藕节炭150克,分成8份,每日一份,分早晚两次水煎服,8日为一疗程……”这是从网上随机摘录的一些治溃疡性结肠炎偏方。类似的方子还有很多,但是我们不建议患者采用。

溃疡性结肠炎是一种涉及遗传、免疫、精神等多因素的疾病,在中医诊治方面也存在湿热、气滞、血瘀等复杂的病理状况。网上流传的民间偏方,其组方来源不详、治疗原则不明,大多是一家之言或道听途说,疗效和安全性都没有得到科学的论证。因此,患者不要盲目选用。

艾灸治疗好不好?

不少病人听说艾灸治疗溃疡性结肠炎效果不错,打算自己尝试。临床研究确实证实了艾灸可以调节机体免疫、增强机体的抗病能力,对于溃疡性结肠炎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但艾灸治疗也要根据病人的体质辨证取穴,并选用适合的艾灸手法,这些都是患者自己无法正确掌握的。

此外,艾灸治疗手法不当容易发生烫伤等意外。因此,建议希望尝试艾灸治疗的病人到正规医院的针灸科就诊、治疗。

食疗药膳好不好?

溃疡性结肠炎的病人平时应多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减少精神紧张与压力,保持健康乐观的心态。同时也要注意补充适当的营养,食用少渣饮食,若以便秘为主要表现则建议高渣饮食。一般不宜进食牛乳制品。如有缺铁性贫血或叶酸缺乏,应注意补充铁剂和叶酸。长期腹泻者要补充钙、镁、锌等微量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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