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8:14:00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医疗市场研究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脊柱骨折
故事情节体育课上,小王和小张正在操场上打羽毛球,天空突然下起瓢泼大雨,同学们都急着往教室跑。小王刚跑出几步,脚下一不留神,重重地跌坐在地上。顿时,腰背部强烈的疼痛向小王袭来,她坐在地上怎么也爬不起来了。两位同学见状,赶紧将小王扶起来坐在操场边的长凳上休息。可疼痛有增无减,小王忍不住侧躺在长凳上。有同学立即拿出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10分钟后救护人员赶到现场。还没等救护人员下车,两位好心的同学就迫不及待地将小王一头一脚地往救护车方向抬。
话外音 小王摔了一跤,腰背疼痛,爬不起来,很可能发生了脊柱骨折。发生这种情况,千万不能随便搬动伤者。
正确急救演示(略)
脑血管意外
故事情节 适逢球赛转播,老先生一早就坐在电视机前看比赛了。中午吃饭时,老婆婆吃完后,催促着老先生:“快点吃,早上降压药忘了吃,吃完饭快点把药吃掉。”老先生正一面喝酒、一面兴致勃勃地看球赛,在老伴的一再催促下,老先生一口气将剩余的半杯酒都喝完了。没过多长时间,一个精彩的进球让老先生异常兴奋。突然,他感到一侧肢体无力而倒地,并出现喷射状呕吐。老婆婆闻声赶到,被眼前的情形吓坏了,她扶起老先生到床上躺下,将老先生的头摆正,立即打电话通知女儿。在女儿的提醒下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话外音老先生患有高血压,当天早上又忘了吃药,加上过于兴奋,很可能发生了脑血管意外。出现心脑血管意外,该如何处理呢?
正确急救演示(略)
以前,我们都是通过讲课的方式向群众普及急救常识,但这种形式不够形象,很难让人接受,而且印象不深,易遗忘。我院团总支采用真人现场表演的形式,生动再现了突发意外后的急救场景,还以竞猜的方式鼓励群众发现小品中的错误,再讲解和演示正确的急救措施,使人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熟悉和掌握意外伤害的处理措施及正确的急救逃生技能。
祖国医学并无心律失常病名, 根据其临床表现为心悸、气短、乏力、胸闷、头晕、失眠等症状,归属于中医“ 心悸”“ 惊悸” “怔忡”等范畴。《内经》中虽未正式提出“ 惊悸”病名,但《素问·至真要大论》中心澹澹大动的描述和现代心律失常的临床表现相吻合。至汉代张仲景在《金匮要略》及《伤寒论》中正式提出“心悸”之名。《伤寒论·辨太阳病脉证并治》伤寒,脉结代,心动悸,炙甘草汤主之。炙甘草汤成为后世治疗心悸的经典名方。《金匮要略·惊悸吐衄下血胸满瘀血病》曰:“寸口脉动而弱,动即为惊,弱则为悸”对惊和悸进行了明确的区别。巢元方在《诸病源候论》风惊悸候中曰:“风惊悸者,由体虚,心气不足,心之府为风邪所称;或恐惧忧迫,令心气虚,亦受于风邪。风邪搏于心,则惊不安。惊不已,则悸动不定。其状,目精不转,而不能呼。”阐述了惊悸的病因由风邪引起。宋代严用和《济生方》中首次提出怔忡的病名,“夫怔忡者,此心血不足也”。提出怔忡是由心血不足引起。《济生方》对惊悸也有描述,如“夫惊悸者,心虚胆怯之所致也”。认为心虚胆怯是导致惊悸的主要因素。张介宾在《景岳全书·怔忡惊恐》曰“怔忡之病,心胸筑筑振动,惶惶惕惕,无时得宁者是也”,“凡治怔忡惊恐者,虽有心脾肝肾之分,然阳统乎阴,心本乎肾,所以上不宁者未有不由乎下,心气虚者未有不因乎精”等,立专篇描述本病并提出了治法。
2 病因病机
程文宜[1]认为缓慢性心律失常的病因病机为“阳虚血瘀、阴阳两虚,并有心血不足、心阳不振”,张雅丽等[2]认为“元阳衰惫,心阳不振,气虚血瘀,鼓动无力”为缓慢心律失常的主要病因病机。李春[3]则认为现代人生活方式的改变,导致缓慢心律失常的病因,在既往的“心脾肾阳气亏虚,寒湿、痰饮之邪阻滞心脉,心失所养”基础上,出现了痰浊、瘀血等兼证,并认为“痰浊瘀血阻滞心脉,络脉不通,气血不荣,心失所养”。周婷[4]认为气血亏虚是心律失常发病的根本原因。痰浊、瘀血是心律失常的主要致病因素,而且是顽固性心律失常的重要病理产物。因虚致瘀生痰是心悸发病的根本,痰瘀互结是心律失常发病的重要原因。陈美华认为“气阴两虚、心脉瘀阻”是冠心病心律失常发生的病机关键[5]。张曦光[6]认为“心悸之病为气机失畅,心又为水饮之邪所扰而致”。张静生认为,本病属于虚实夹杂之证,虚以脏腑阴阳虚损为主,实证包括气滞、痰浊、血瘀、火邪上扰心神等[7]。李淼[8]认为该病病机根本为心脏气血不足,痰、湿、瘀三邪互结为害。张文高认为心律失常多属本虚标实之证,其本虚多以气虚为主,或兼有血虚与阴虚、阳衰,而致心失所养,心神不宁;标实证则多以血瘀为主,或兼有气滞、火邪、痰浊、水湿为患,诸邪阻于心脉,则心失所养,邪阻脉道,则血行不利,邪扰心脏,则心搏不齐[9]。孙兰军认为心律失常属于中医学心悸的范畴。发病原因多见于风热或湿热毒邪外侵、饮食劳倦、情志内伤、年老久病等,均可使心气阴血耗伤,无力帅血运行,致血脉瘀阻、心失所养而致心中悸动[10]。
3 辨证分型治疗
陈鼎祺将心律失常分为6型辨治:心肾不交、神志不宁型,治以交通心肾、安神定志法,方选镇心丹合安神定志丸加减[11]。气阴两虚、心血不足型,治以益气滋阴、养血复脉法,方选炙甘草汤合八珍汤加减。肝肾阴虚、肝阳上亢型,治以滋阴潜阳、养血安神法,方选朱砂安神丸合天王补心丹加减。脾虚湿重、痰阻心络型,治以健脾化痰、宁心通络法,方选十味温胆汤加减。气滞血瘀、心脉受阻型,方选桃红四物汤加减。阳气虚衰、血不荣脑型,治以益气回阳、复脉熄风法,方选参附汤、生脉散合钩藤饮加减。缓慢性心律失常则以益心气、温肾阳、化瘀滞、通血脉、定心志为法,方选麻黄附子细辛汤、生脉散及当归补血汤为主化裁。翁维良强调于气阴不足者治以益气滋阴。气阴两虚,胸阳不足兼血瘀、寒凝、气滞及痰浊者,治以阴阳双补,豁痰活血复脉。心肾阳虚者投以益气温阳、养血复脉之剂[12]。许岩[13]针对其病因病机将心律失常分为七个症型:心阳(气)不足,治以温通心阳。心之气阴亏虚,治以益气养阴。阴液不足,虚火亢盛,治以滋阴降火。瘀血阻滞,治以活血理气。痰浊阻滞,治以化痰宣痹。心火亢盛,治以清热泻火。善惊多恐者治以安神定悸。尤可[14]根据中医辨证将心律失常分为10型,并提出了温经散寒、活血化瘀、通腑泻热、舒肝理气、清热解毒、健脾养血、涤痰通络、益气养阴、温阳复脉及育阴潜阳十种临床常用治疗方法。张静生[7]将心律失常分为5型:气阴两虚治以酸甘养阴,益气安神,方用生脉饮和炙甘草汤加减。心肾阳虚治以益气温阳,方用参附汤加减。痰火扰心治以清热化痰,养心安神,方用黄连温胆汤加减。心血瘀阻治以益气活血,养心安神,方用血府逐瘀汤合生脉饮加减。
4 专方专药
一、调查设计
为了了解大学生对整容的认知和需求,并对大学生的需求结构进行分析,得出直观结论,并能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在网络上对大学生随机发放问卷。调查问卷主要涉及四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涉及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级、专业、月生活费方面的情况;第二部分主要涉及调查对象是否对自己的外貌满意,以及是否会选择通过医疗整形美容来改变自己,第三部分主要涉及调查对象对传统整形和微整形的选择,医院类型的偏好,信息了解的渠道,注射材料的关注点等方面的调查,从而得知大学生对医疗整形美容的直观需求。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1)性别:在164个调查对象中,男性为50人,占30%,女性为114人,占70%,由于整形美容市场的消费群体以女性为主,所以对女性的问卷数量较多。(2)年级:其中大一占20.85%,大二占32.93%,大三占17.93%,大四占24.63%,硕士及以上占3.66%。(3)专业:行业的不同对“颜值”的要求也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对不同专业的大学生,做问卷调查是很有必要的。其中医学类占21.88%,理工科类占10.74%,经管类占16.51%,人文社会科占17.23%,艺术体育类占24.18%,其他9.46%。(4)月生活费:生活费的多少能体现出大学生的消费能力。调查发现,月生活费在1000元以下的占26.83%,其次1000至20000元占59.76%,2000至3000元和3000元以上的大学生占总受访人数的比例分别为6.70%和6.72%。
二、大学生医疗整形接受度分析
(一)外貌满意度分析
通过调查16.46%的大学生对自己的外貌很满意,65.24%的大学生觉得自己的外貌一般,12.84%对自己的外貌不太满意,更是有1.22%的大学生表示对自己的外貌很不满意,还有4.27%表示对外貌不在乎。从这个结果我们可以得知,大部分学生对自己的外貌表示基本满意。
(二)医疗整形美容接受度的影响因素
到底有多少人想通过医疗整形美容手术来改变自己?通过调查发现,只有4.27%的大学生表示有很强的意愿,还有26.83%的大学生表示有点想尝试,另外68.9%的大学生从未想过要整形。根据这一调查结果可以得出,大学生群体对于医疗整形美容的意愿较低。
(1)性别的影响。在接受问卷调查的50名男生中,有96%都是不想整形的,并且被调查的男生中26%对自己的外貌很满意,12.2%的女生对自己的外貌很满意。从统计数据,我们发现对外貌的满意程度上男女是存在性别差异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女生对医疗整形美容的需求高于男生。
(2)专业的影响。我们从专业不同和是否想整形做结合,研究调查数据发现,有7名调查者想整形的愿望很强烈,其中有4位是艺术类学生,2名是经管类学生,还有1位是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学生。44名有点想整形的同学中,艺术类占34.4%,人文社科类占21.59%,经管类占19.67%,医学类占12.21%,理工科类占9.1%,其他占3.03%。根据这些数据统计,我们可以看出艺术类的学生对医疗整形美容的需求是所有专业里面是最大的,其次是经管类和人文社科类。众所周知,艺术工作者在我们印象中都是很美很有气质的,好的外貌会带来很多走上舞台的机会和上镜的机会,而且艺术学校都是帅哥美女如云的,在这种相互竞争“颜值”的环境下,这一部分专业的学生对医疗整形美容的需求是最大的。其次经管类和人文社科类专业,也是比较注重个人形象,和客户的接待和沟通中,好的外表也是能加分不少,所以这两部分专业也是相对需求比较高的。而医学类专业和理工科类的专业性很强,对于找工作,有强硬的专业素养才是第一位的。
(三)消费者需求动机分析
被调查者产生整形意愿的原因是什么?66.67%的调查者表示对自己的外貌不满意,29.41%想得到异性的爱慕,19.61%为了能获得好的就业就会,11.76%受调查者表示曾因外貌被嘲笑和歧视,还有一些原因是为了男(女)朋友提出的要求、受影视明星的影响、跟随潮流以及身边有整形成功的朋友影响。(四)信息获取渠道分析大学生从哪些渠道了解医疗整形美容信息?64.71%的被调查者是从电视节目或广告中了解到的。49.02%的被调查者是从网络上了解到的,33.33%是从报刊杂志和身边朋友介绍那里了解到的,还有37.25%是从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了解到医疗整形美容的。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知道,大部分的大学生是从电视节目和广告中了解的,但是网络现在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微信、微博这些新的社交网络也成了很重要的信息获取来源。什么样的营销方式会吸引大学生群体?统计数据得出,45.1%的大学生表示降价活动、套餐优惠和免费体验活动是最吸引他们的,41.18%的大学生表示会被整形真人秀诱惑,21.57%的大学生会被电视媒体广告和微博、朋友圈的的宣传吸引。从调查结果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大学生群体对价格比较敏感,大学生没有自己的收入,经济能力相对比较弱,所以针对这一群体,价格方面的促销是最有效果的。
三、医疗整形美容需求偏好分析
(一)对微整形的偏好。这一部分的问卷是针对有医疗整形美容需求和想法的大学生而设计的。相比于传统整形手术,近些年微整形手术越来越受欢迎。调查中,92.16%的受访者表示如果接受医疗整形美容手术会选择微整形手术。7.84%表示会选择传统整形手术。面对整形不管是传统整形还是微整形都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消费者最看重的一定是手术的安全性。接受调查的78.43%大学生表示,会选择微整形手术最看重的是微整形手术更加安全,风险相比传统手术较低。还有62%的则觉得选择微整形是因为手术见效快,不用住院,不用开刀,创伤小。另外27.54%觉得微整形手术想比价与传统手术,费用更低,部分项目是大学生可以接受的价格范围。
(二)对整容部位的偏好。从上述的调查,由于绝大部分的调查更倾向于微整形,所以这部分我们对微整形的项目和材料做了调查分析。针对大学生微整形调查,大学生最想整的部位前三名是眼睛、皮肤、鼻子,其次是胸部、下巴、脸型等。所以,微整形项目最受欢迎的是割双眼皮和开眼角占47.06%和17.65%,其次是皮肤类的瘦脸针、美白针、光子嫩肤和激光祛疤脱毛基本都占40%左右。隆鼻占33.33%,隆胸占7.84%。
(三)材料的选择偏好。调查中50.98%的受访者对材料并不了解,还有39.22%和37.25%的受访者会选择玻尿酸和胶原蛋白。从调查结果来看,大学生群体对整形材料的了解不多的,但是调查中我们发现他们选择材料最关注的是副作用大小(安全性)、注射效果和持续时间,其次是价格、自我吸收程度和受欢迎的程度。
(四)医院类型手术时间偏好选择。现如今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大小小很多整形美容机构和医院。那么大学生群体对于选择整形手术的医院有什么偏好呢?调查发现,39.22%的大学生会选择国内大型医疗整形美容权威机构,33.33%的大学生会选择国内知名三甲医院整形科,还有17.65%的学生会选择远赴日本或韩国整形。调查发现,其实大学生群体选择整形手术最关注的是手术安全性和医院的正规性和知名度。其实会选择普通医院整形科、大型连锁美容院和普通美容院的人是很少的,总数没有超过8%。
[作者简介]阮丽娟,吉首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袁晓文,吉首大学法学院2007级理论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117-05
2009年6月的南平“医闹”事件让医卫界沸腾。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96%的受访医生表示其所在医院发生过“医闹”,而且“医闹”已经严重影响到医生的职业行为。医闹事件的根源是法律对医患纠纷未妥善解决。由于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具体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条款,全国各级法院一直都按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审理医疗纠纷案。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合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在推动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事故的认定
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核心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解读。在日本,医疗事故称为医疗过误,系指“医师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时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的生命、身体的侵害,导致死伤结果的情形”。在我国台湾地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由于医事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疾患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者”。在我国大陆,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它与日本学说上的医疗过误是同一概念,但比台湾学说上医疗事故的范围窄,不包括医事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已经尽到责任,并未违犯法令及技术操作规程,而系因医院设备条件的限制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病人组织器官损伤、残疾或死亡之技术事故。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指对医疗事故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纠纷性质,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指出因果关系,并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的过程。多年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1、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受害人到法院,法院往往以有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介绍,司法实践中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者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在处理上述两类纠纷时,前者适用《条例》有关规定,后者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149条规定,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予受理;反之,如果受害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意见或者根本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就不受理。
2、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直接受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影响。尽管受害人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法院在处理中往往依据当事人在前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断案的根据。由于对如何采用鉴定结论,尤其是在鉴定人是否应当出庭的问题存在争议,导致诉讼过程中很难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进行全面的质证,再加上司法实践中法官医学知识的缺乏,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直接主导着法官的思路。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就已经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构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科学、公正直接影响着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而谁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权,是鉴定中的核心问题,它行使国家权力,其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纠纷的性质,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组织,并明确了不同级别的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及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条例》还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组成。专家库的建立给予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以很大的选择鉴定人员的空间,大大地满足了专项问题的鉴定需要,这种专家库具有长期性,对统一某一专业的鉴定标准,探讨某一专业技术的鉴定都大有裨益。为了保证专家库中专家的素质,医学会聘请专家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打破了地方垄断,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对专家组技术鉴定工作的不正当干预。且在成立专家库的基础上,对每一项具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规定了要由专家库中的专家鉴定组进行。在程序上,鉴定人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专家鉴定组的人员构成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随机抽取的,这就使双方当事人更容易接受由他们自己选定的人员所进行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的公信度更高,更能体现公平的理念。
《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组成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不足。由于医学会的编制、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启动经费和办公经费缺无,基本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内办公,在人员、财产上不独立。故在人、财、物上与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脱钩,其中立性与独立性也大打折扣。而专家鉴定组又是在医学会的组织下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本身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这种鉴定中立的可信程度是令人置疑的。在我国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有大量的鉴定结论被,这不能不说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机构的构成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无关系。新华社在20Q3年8月报道了贵州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条例》实施一年来99例曾经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重新进行鉴定,竟然有50例在重新鉴定中得以“翻案”。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欲探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先确定该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中可供选择的归责原则无非是两个,一为过错归责原则,二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前一个原则立
足于行为人的可非难性,后一个原则则强调不幸的合理分担,其考量的因素主要是谁最能有效地承担风险,将损害合理地分配出去。如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则意味着即使医务人员尽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还要就患者存在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且会阻碍医疗科学的发展,因为尝试新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可能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主张采取过错归责原则。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包括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发生了损害事实,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具体阐述如下。
(一)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对患者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如阑尾切除术却错伤了卵巢组织。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该行为而致患者损害的行为,如输血前未化验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液不合而死亡。在界定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时,应注意区分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但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时,而造成患者的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某急诊室医生正在抢救一心脏病突发病人时,因自身突然患病昏倒而无法履行抢救病人的义务,造成病人死亡的后果,就不能认为该医生是不作为。
(二)发生了损害事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从事活动的最基本的人格权和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享有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发生损害事实是产生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至于医疗事故损害事实的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的损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特别是病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仅限于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类后果。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医疗事故损害范围不应仅限于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事故损害范围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人身健康的损害或者生命的丧失;二是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三是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
(三)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政策性考量,它主要决定侵权责任应该涵盖哪些由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无论是医疗事故的鉴定,还是医疗事故的民事诉讼,都必须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医疗事故的前提和核心问题,否则不能认定医疗事故,其定性分级更无从谈起。”
关于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问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是我国的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曾具有通说的地位。该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时,则不能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据。二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后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且前者所强调的可能性,取决于社会一般见解,在通常情形下,依一般社会经验,认为有此可能性,即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后者强调的必然性是客观的存在,与人的认识无关。
医学作为一门尚处于经验科学阶段的人体科学,还缺乏缜密的系统的理论予以指导,加之又存在千千万万的个体差异,医学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实践性很强,因此,每一种防治疾病的方法都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验证,医疗行业是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风险的行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既能及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与当代医学的发展相适应,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最佳选择。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
医疗活动因其具有高度专业性、复杂性、探索性,使得这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如果只要造成患者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其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显然有失民法之公平原则,同时也会造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畏惧承担责任而怠于积极治疗患者。因此,在追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之时,必须考虑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
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主观说,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非难的个人心理状态,过错就是指行为人在心理上本应注意而不注意,以致于在伦理上、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所以,主观过错亦可称为人格过失或道德过失。二是客观说,是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该学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行为人的行为若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即为过错。但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专家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所以在实践中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一般采客观说,即其过错是对法定注意义务的违反。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对侵袭性医疗行为应当告知并取得同意;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等。当事人是否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力应当根据当事医院的级别、当事人的职称和岗位等来判定。
考虑到在医疗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可能知之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能完全依靠医生的判断。如果依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患者可能无法举证医生在诊疗时存在过错,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护人员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
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
(一)赔偿权利人
一般来说,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归属其近亲属。但是,在患者的身体遭受严重损害时,其近亲属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两种观点:一是继承肯定说,即对于患者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近亲属继承;二是继承否定说,该说认为,患者不能取得因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过其近亲属可以请求关于固有损害的赔偿。我国和美国基本上都是采纳继承否定说。该说认为在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遭到侵害即其固有的损害请求赔偿,而不是继承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赔偿义务人
虽然实施医疗行为的通常是医师,但由于医师既可能是在医疗机构执业,也可能是自己开业,所以。在不同情况下发生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就随之不同。具体而言,如果医师是自己开业,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如果医师是在医疗机构中执业,则只能追究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采用全面赔偿原则,即行为人无论是否已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根据行为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多少以及精神损害的程度,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范围应包括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损失。目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主要适用《条例》第5章第50至52条的规定。据此,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患者因遭受医疗上的损害而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实际减少。它是由人身损害直接引发的可计算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费用。
对于青少年患者来说,由于身体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眼部的屈光系统也为完全稳定,不适于手术治疗,于是临床将研究的目光投向药物治疗[1]。本研究就此展开,使用阿托品滴眼液治疗患者20例,对临床数据进行回顾性分析,现将研究过程汇报如下。
资料与方法
2010年2月~2011年2月收治青少年近视性屈光异常患者40例,男28例,女12例;年龄14~19岁,平均15.4岁;经入院检查,假性近视14例,真性近视16例,混合性近视10例;屈光度+0.25D~-3.00D,平均屈光度-2.56D。按照治疗方法将患者分为两组,对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近视类型及屈光度进行比较,经统计学分析,P=0.053>0.05差异无显著性,具有可比性。
病例纳入与排除标准:⑴纳入标准:①经诊断为近视患者;②年龄14~19岁;③阿托品散瞳验光屈光度-3.00D~+0.25D,或矫正视力不低于1.0的患者;④愿意接受治疗且愿意参与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⑵排除标准:①有严重的眼部并发症及遗传性近视患者;②伴有其他眼部或全身疾病的患者;③伴有混合性散光的患者;④不愿接受研究及不能坚持治疗的患者。
治疗方法:根据分组对患者进行治疗,对照组患者不进行治疗,观察组患者使用阿托品滴眼液滴眼治疗。整个治疗过程按如下操作进行:①治疗前向患者讲明使用阿托品滴眼液的疗效、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治疗时间等,让患者做好心理准备,配合治疗;②使用1%的阿托品滴眼液予以滴眼治疗,按1滴/次,3次/日,滴药后按压泪囊区5分钟,连用3天。3个月后重复治疗1次。治疗6个月后进行疗效评价[2]。
统计学处理:将两组患者的临床数据进行收集,并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采用t检验,当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 果
研究对象按照上述方法治疗6个月后进行疗效评价:⑴将两组患者治疗后的数据分别与治疗前的数据进行比较发现:①对照组治疗后各类型近视的屈光度较治疗前均无明显改善或略有增大,经统计学分析,P=0.053>0.05不具有显著差异性;②对照组治疗后各类型近视的屈光度均较治疗前有明显改善,经统计学分析,P=0.038<0.05差异具有显著性。⑵对治疗后观察组和对照组的屈光度按假性近视、真性近视、混合性近视分别进行比较,观察组均有明显优势,经统计学分析,平均P=0.032<0.05差异具有显著性。具体数据比较,见表1。
讨 论
阿托品应用于对青少年近视眼屈光异常的治疗已有很长的历史,大量临床实践了它的疗效,最新研究证实阿托品治疗青少年近视与药物的浓度有关,0.5%~1%的阿托品溶液滴眼能使青少年近视中止,而0.1%的阿托品只能减缓近视的进展[3]。但是由于阿托品具有一定的不良反应,在临床使用中需要采取间断而有规律的给药方式,以缓解药物的不良反应,同时确保药物的治疗作用。
通过研究数据结合临床相关研究结果,证实阿托品治疗青少年近视性屈光异常具有显著的疗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