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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方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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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方式

篇1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1 — 0160 — 02

通过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外汇局全面系统地掌握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对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发现问题的及时研究应对,为完善外汇管理提供了大量决策信息,但从境外投资外汇年检质量和效果来看,远没有达到理想的要求。伴随我国境外投资规模快速扩大,其监管手段和管理方式都亟待改善,如何提升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提高数据核对效率,使之更好的为境外投资改革提供有力决策支持,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控制现状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利用现有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及相关资源,做好年检数据质量控制。

(一)强化数据核对,提高年检数据准确性。一是存量数据核对,即核对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与去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分析参检企业数量的增减变化;二是增量数据核对,即核对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查验企业增量数据与资本项目系统数据是否一致,提高报表的编制质量;三是动态数据核对,即核对企业重点外汇收支项目,如“接收境内母公司放款余额”、利润汇回等是否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是否一致,确保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的质量。

(二)整合分析资源,核实年检数据准确性。一是通过商务部门年检数据比对,核实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跨境收支等情况;二是外汇局经办员通过与服务对象的零距离接触交谈,掌握企业关注的焦点和动向,获取捕捉典型案例和倾向性苗头,核实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三是利用非现场检查系统指标灵活性、可控性、多元化的特点,按不同需求设置多类预警指标,通过对业务数据和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的比对操作,核实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

二、当前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核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惩戒制度缺失,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监管先天不足。企业如未参加外汇年检,按规定不予受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外汇管理工作中,外汇局对货币出资汇出境外投资完毕的企业,或对只有实物投资的企业管理较弱,缺少震慑力,这种单一的制约措施,难以有效促进企业的参检主动性。

(二)报送方式缺陷,年检数据真实性把关缺失。2013年境外投资企业年检调整为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填报2013年年检信息报表。由于境内投资主体可暂不提供纸质材料,外汇局对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等数据是否经过事务所审核无从把握,企业报送数据的质量直接影响外汇局的监管效率。

(三)联合年检形同虚设,缺少监管合力。目前商务、外汇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实行的联合年检,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步调往往不一致。联合行动少、各自为政多,没有体现出“联合”优势,且对未参检企业缺少统一的惩戒标准,部分企业对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重视不足,更谈不上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四)主动监管不畅,年检质效大打折扣。一是外汇局作为境外投资企业的下游管理部门,对其变更、注销及非现汇投资的信息了解非常被动,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信息核对费时费力。二是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核查工作不到位,影响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对日常监管辅助作用的发挥。

(五)审核系统缺陷,数据核对后天乏力。

1.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校验功能有待完善。表现为现行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的核对功能较弱,影响外汇年检的质量和效率。

(1)只要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中企业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项目填报数据,则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年检校验均显示未通过。提示为[境内股东货币出资汇出金额—本年(或历年)]、[境内股东非货币形式出资金额—本年(或历年)]、[境内股东实物出资金额(已实际在海关报关金额)—本年(或历年)]与系统统计数据不符。有时对无法通过校验的数据只能强行通过,造成年检数据准确性不高,不利于通过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

(2)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核验关系比较松散。例如“境外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据项与“境内股东出资情况表”中 “境内股东出资金额合计”没有核对关系。如果境外企业为独资企业,无境外投资汇出,企业提交年检数据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据较大时,“归属中方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为0,系统校验也为正常。

(3)企业端未设校验提示功能,影响年检效率。参检方提交年检资料时,仅外汇局端能看见系统自动校验的文字提示,境外投资年检模块企业端不显示提示,企业只能在收到外汇局的退回后再进行核实修改。校验提示功能的缺失,不利于及早发现问题,也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检主动性,将数据核对压力集中于外汇局端,影响年检效率。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境外投资年检模块中“境外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各填列项过于简单,并且各填列项与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各项名称不符,使企业在填报时凭自己理解进行填报。如在填报“2负债合计”“其中短期负债”时有些企业将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填列其中,这样操作使年检数据准确性差、利用价值有限。

3.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撤消”操作时外汇局年检意见、外汇局备注不能填写内容,外汇局只能电话通知企业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填报相关问题,督促企业进行修改,影响年检效率。

三、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控制与优化措施方案选择建议

(一)管理前置,加强惩戒措施,提升年检数据申报质量。依托历年年检的先进经验,将影响年检数据质量的主要问题整理汇总,将管理措施前置,从源头上提前予以优化解决。

1.主体监管前置,实施年检主体监管区别对待。加强主体监管,全面监管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境外投资企业资金流动,借鉴主体分类监管的理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不参检企业的违规惩戒。对于依法合规履行年检义务的企业,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诚实守信便利。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年检义务的企业,加大审查审核力度,并对该类企业实施底数清理关口前移,做为重点企业监管,强化落实失信惩戒,提高外汇年检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停办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停办货物贸易等其他外汇业务,发文告知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予以办理一切外汇业务。二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参加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和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2.协助管理前置,充分发挥银代位监管的职能。充分发挥银行与企业紧密联系的优势,实行“银行与企业结对”的新方式,为进一步提高年检的质量与水平。通过银行主办行的地位促企业年检,使企业主动参检的积极性、数据申报的准确性都有明显的提高。

3.宣传手段前置,实施年检提质“三借助”。一是借助网络及媒体受众面广的优势,公告企业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义务和惩戒措施,提高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借助培训手段,将新的境外投资外汇年检要求和报表填写注意事项传达给企业,提升年检数据申报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借助商务局人力资源充足等优势实现了由单一管理向合力监管的跨越。

(二)改变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报送渠道,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数据上报方式,由事务所端口上报境外投资外汇年检信息,以提高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的真实性,同时提高外汇局的监管效率。由于目前的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只需要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填报2013年年检信息报表,境内投资主体不提供纸质材料,外汇局对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资产负债表是否经过事务所审核把关无从把握,因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报送数据,可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的同时,也避免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等原因报送未经过审计的境外投资年检数据,以提高境外投资年检数据质量。

(三)完善监管联动制度体系。一是完善现行联合年检制度,增加联动条款,规定只有当所有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企业方能完成年检工作;二是协调联合年检各部门出台统一规定,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对拒不参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分别采取警告、罚款直至注销批准证书、外汇登记等措施,必要时请工商部门进行协助督检;三是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共通信息,共享资源。

(四)主动监管,将日常监管与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相结合,提高年检质效。一是加强与联合年检部门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主动了解企业对其变更、注销及非现汇投资的信息,避免境外投资企业的下游管理部门管理不利状况。二是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核查工作制度,使日常监管与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相结合,境外投资外汇监管真正做为外汇监管的辅助。

(五)夯实基础、创新数据核对方法。依托外汇局现有系统,积极探索创新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提高数据核对的方式方法,有力提升了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1.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核验功能,或者开发“核对软件”提升外汇年检数据质量。一是完善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中企业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项目填报数据校验与资本项目系统中企业协议投资情况查询相关数据关联、核对;二是完善“境外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据项与“境内股东出资情况表”中“境内股东出资金额合计”建立核对关系。三是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境外投资年检校验提示功能,增加企业端未设校验提示功能,提高年检效率。

2.开发“监管软件”提升外汇年检数据质量。针对不能利用系统自动筛选的敏感科目单独建立风险类指标预警值,实现指标值的主体筛选。全面有效实现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后续核查与监管,同时也是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考核,促进银行提高业务质量,确保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落实。具体为:根据资本项目系统及信息查询系统的信息资源,设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不能自动筛选的风险类指标预警值,主要筛选境外投资超限额情况、大额利润留存境外、异常利润汇回、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流出入的企业,并以业务数据变动特征为依据,锁定可疑企业的年检重点项目,同时以核对重点项目为基础,对企业报送的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数据对应项目进行反向核对,快速锁定错误数据,以提升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

3.完善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报表设置功能,保障年检数据质量。建议“境外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各填列项与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各项名称相符,避免企业在填报时凭自己理解进行填报,提高年检数据准确性、增加年检数据利用价值。

篇2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

1993年12月3日,中实企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简称广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中实企业(深圳)有限公司用其以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鹰德公司)的名义投资于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泰陶公司)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广侨公司,作为其偿还所欠广侨公司2800万元人民币之保证。1994年2月26日,广侨公司与鹰德公司等在香港订立抵押合同,再次确认上述抵押。广侨公司将上述抵押情况传真给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并派人专程告知。1994年5月26日,鹰德公司又将其在泰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利乐公司),并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月28日,泰陶公司召开董事会,3位董事未到会,亦未委托他人出席。到会的6位董事一致通过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股并形成决议。1994年6月8日,泰陶公司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关于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在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并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述转股协议已由转受让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经泰陶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一致通过形成决议,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36条的规定,遂于1994年6月27日作出沪外资委协字(94)第712号《关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批复》,同意鹰德公司将其在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150万美元转让给利乐公司,同意泰陶公司上报附件即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

原告广侨公司得知该批复,于1995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广侨公司诉称:1993年12月3日,鹰德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将其在泰陶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进行抵押,作为其偿还所欠2800万元人民币债务的保证。1994年2月26日双方在香港签订抵押合同,再次予以确认。其向被告通报了有关抵押的情况。之后鹰德公司隐瞒其股权被抵押的事实,与利乐公司签订转股协议, 将其股权转让给利乐公司。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该转股协议无效。其次,根据泰陶公司合同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泰陶公司由出席董事会的6名董事签名通过决议,同意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让股权不符合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市外资委批复同意股权转让不合法,请求撤销市外资委的批复。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辩称:原告与鹰德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未经泰陶公司董事会同意,应属无效。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24条、36条的规定。要求维持其所作批复。

第三人泰陶公司述称:鹰德公司将其股权抵押给原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通过,公司不予认可。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让股权已经市外资委批准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人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没有提出意见。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鹰德公司将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权抵押给原告广侨公司后,又与第三人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泰陶公司的申请未依法认真审查,仅依据泰陶公司董事会由三分之二到会董事通过的决议,同意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批复同意转让的依据不足,且违反泰陶公司的有关合同、章程,应予撤销。遂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23条、第24条、第35条、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l目之规定,于1996年3月7日作出判决:撤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1994年6月27日沪外资委协字(94)第712号《关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有关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50元由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不服该判决,于1996年3月29日提出上诉。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其未对泰陶公司报送的申请报告认真审查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错误;广侨公司不是合法抵押权人,无抵押之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由接受广侨公司的起诉也是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其所作批复。同时,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广侨公司认为抵押协议有效,上诉人批准转股违法,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第三人泰陶公司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会一致通过;董事未到会视为弃权;泰陶公司该次董事会决议应当视为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被上诉人广侨公司与第三人泰陶公司对上诉人行使审批职权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广侨公司已将其与第三人鹰德公司签订股权抵押一事告知上诉人上海市外资委,上诉人上诉中仍对此否认无依据。上诉人将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转股协议取得合资公司董事会董事同意视为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的证据不足。泰陶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到会一致通过鹰德公司的转股并形成决议,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但该实施条例第17条、第18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生效,审批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上诉人未依该规定对泰陶公司董事会非全体董事通过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订的转股协议,是否符合泰陶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文件是否真实等情况认真审查,即认定泰陶公司申请符合条件,作出批准同意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第三人泰陶公司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会一致通过;董事未到会视为弃权;泰陶公司该次董事会决议应当视为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第三人鹰德公司将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股权抵押给被上诉人后,又与第三人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认定,超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范围,但尚不足以影响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l)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担。

[评 析]

本案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之所以败诉,关键问题有二:

一、关于合资一方转股须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的审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赋予合营他方优先购买权。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此规定的,转让无效。因此,作为审批机关,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理应对此加以审查。但是,被告却简单地将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转股协议取得合资公司董事会董事同意视为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系将合资公司董事与合资他方两个不同主体的意思表示相混同。合资公司董事对转股协议的表态是基于其董事身份对合资公司的事项行使权力,除非有明确授权,否则他不能直接代表合资他方,即使该董事是合资他方委派至合资公司的,也不能将其等同于合资他方。

篇3

前言:财富的拥有并非永恒,现代经济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创富机会的同时,也使人们的财产状况存在许多变数,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都可能使得人们的财产大幅缩水。投资有方,才能抵御通胀带来的财富贬值,获得超过通胀率的回报。而股票投资为大多数人所亲睐,本文将分析股票在投资过程中的利与弊。从而更好的投资股票来获得收益。

一.股票投资的概念和目的

(一)股票投资的概念

股票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

购买股票能带来哪些好处呢?由于现在人们投资股票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充当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所以购买股票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每年有得到上市公司回报,如分红利、送红股。(2)能够在股票市场上交易,获取买卖价差收益。(3)能够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经营规模扩大时享有股本扩张收益。这主要是通过上市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来实现。(4)能够在股票市场上随时出售,取得现金,以备一时之急需。(5)在通货膨胀时期,投资好的股票还能避免货币的贬值,有保值的作用。

(二)股票投资的目的

股票投资与投资的目的具有相同之处,即是保值和增值。

股票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参与股份公司的发展,通过投资股份公司的股票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通过分红的方式分享公司的发展而带来的利润,而我国当前的股份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较低,所有上市公司加在一起的现金分红不足以抵消证卷市场收走的印花税及手续费,造成股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每个投资者都亏损的局面,因此股票价格的上涨是投资股票的唯一收益,这是与股票投资的初衷相违背的,使股票投资向投机方向转变,通过投资无法获得收益的市场是不健康的,不成熟的市场。

二.股票投资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币贬值的速度也在加快.存款的利息总也赶不上CPI的增速.于是投资理财便成了这几年大家讨论的热点话题。

以目前一年定期存款利率2.25%计算,如果在去年8月存1万元,今年8月到期后,连本带息共10225元。但由于今年8月CPI同比上涨3.5%,这10225元仅相当于一年前的9875元,贬值125元。而股票投资中高收益的有1000%,而大众投资者平均收益都能达到11%,也就是说1万元一年后也有10000×(11%-3.5%)=750元。由此可见,股票投资具有抗通货膨胀的重要意义。

三.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比较

股票投资的优缺点是相对其他投资方式来说的,所以在讨论股票投资的优缺点之前我们先讨论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比较。以下我们主要讨论活期存款,债券,基金,期货,外汇等投资方式的比较。

(一)股票与活期存款的比较

活期存款具有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投资期间不限,手续简便且运用方便,但获利较低,难以抵御通货膨胀对资本的侵蚀等特点。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在获利方面,股票远高于活期存款但是风险方面也高于活期存款,现在我国CPI增速高于存款利率,所以从保值角度讲,股票也优于活期存款。所以与活期存款相比,股票具有以下优点:流动性好,获利丰厚,能抵御通货膨胀对资本的侵蚀。同时具有变现能力差,风险大的缺点。

(二)股票与债券的比较

债券具有安全性高,收益稳定,到期偿还本和利,流动性强,可随时卖出风险低等投资特点。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流动性强,可随时卖出。所以股票与债券相比具有以下缺点:风险性高,收益不稳定的不足之处。

(三)股票投资与基金的比较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一种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分析。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四)股票投资与期货投资的比较

期货具有有以下特点:(1)以小博大。(2)交易便利。(3)信息公开,交易效率高。(4)期货交易可以双向操作,简便灵活。(5)期货交易随时交易,随时平仓。(6)合约的履约有保证期货交易达成后,须通过结算部门结算、确认,无须担心交易的履约问题。

(五)股票投资与外汇的比较

外汇是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交易市场,外汇具有与期货相似的交易特点,,并且由于外汇是全球性的交易,所以可以一天24小时不间断交易。并且外汇交易具有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1)即期外汇交易(2)远期外汇交易(3)套利交易(4)外汇期货交易(5)外汇互换交易。

所以外汇与股票相比股票具有以下特点:交易方式不灵活;不能双向交易;交易时间也有严格要求;并且外汇交易具有多方式的交易方法,而股票交易方式比较单一;股票投资资金要求低;股票投资风险相对也低,相比更适合大众投资。

四.股票投资的优缺点

(一)股票投资的优点

各种投资方式中,买股票应该是大众投资者最好的投资方式。

股票还有以下优点:

1. 投资收益高。股票投资风险大,收益也高,只要选股得当,就能取得丰厚的投资收益。

2. 购买力风险低。与固定收益的债券相比,普通股能有效地降低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率较高时,物价普遍上涨,股份公司盈利增加,股利也会随之增加。

3. 拥有经营控制权。普通股股票的投资者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拥有一定的经营控制权。

(二)股票投资的缺点

股票也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是变现能力却不好,因为股票具有不可偿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但是股票买卖存在价格差异,也许在你需要变现的时候价格却低于预期或者购买价,变现的话可能存在亏损风险。

另一方面股票投资还需要有一定的投资分析基础,不像基金那样能交给专业的投资机构管理。

要说股票投资的优势和劣势,肯定要有比较才能说清楚。和银行存款、债券、基金、权证、理财产品、期货、外汇相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答案,股票投资的优势:风险与收益适中;操作难度适中;可以长期投资,股票背后是企业,可以分享企业的成长收益。

股票投资的劣势:对于保守的人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政策市里,一般投资者对政策的解读能力不足,目前A股业绩好的上市公司也多,但是由于国内股票市场走势与经济表现背道而驰,市场透明度低造成信息不对称,投资风险大,投资需慎重。

参考文献:

[1] 裴兰英.郁东敏《证券基础知识》(2009年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篇4

投资股票可以利润最大化股票市场一向是变幻莫测的,当然也一直伴随着大起大跌。虽然所有人都知道,股票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得到非常大的利润,可以让一个人一夜暴富,身价陡增,但是与此同时,股票投资的风险也是非常大的,可以让一个人一贫如洗,家徒四壁,在股票市场上每天都在上演着这样的喜怒哀乐,所以对于股票的投资一定要非常谨慎,非常小心。如果国家应对金融危机采取将楼市多余的资金引入股市的方式,那么股价就会上升,但是如果采取紧缩的处理方式,股市就会狂跌,对股民非常的不利,损失非常惨重,还有可能倾家荡产,这就是股市的风险性,直接受到了国家政策的调整。所以从理性的角度来讲,投资股票属于一种非常激进的投资方式,大悲大喜尽在其中,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国民,如果不是对金融经济和股市有着非常详细的研究,并不提倡通过投资股票来度过通货膨胀。以上就是国民在应对通货膨胀时对于投资思想上的误区,从理财的角度,并不是将所有的资金都用来投资就会保证资金的增值保值,手中持有一部分流动资金其实是非常有必要的,流动资金能够保证生活的伸缩性。从上述的购房,购买黄金等等,这些其实都是将本身的流动资产转化为固定资产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经济危机的控制,宏观调控的影响,固定资金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再“固定”,所以无论想采取什么样的投资方法都需要谨慎的考虑清楚,认真的分析策略。

保留灵活的流动资金一定要保留一定数额的灵活的流动资金。因为在面临通货膨胀时,一般人的收入水平的增长水平通常都赶不上通货膨胀的速度,留有流动资金是为了保障在物价上涨迅速的同时能够保证生活水平,补贴生活中的所需,或者看准时机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掌握相关金融知识要想在金融风暴中顺利平稳的度过,一定要了解和掌握一些相关领域和金融学科的知识。盲目跟风投资最终只会被部分投资商利用,不仅不能够达到资产的增值保值还会逐渐在金融危机的大潮下被淘汰,所以一定要根据个人的资金情况,并且对于一些偏好的投资项目有针对性的选择储蓄、投资股票、购买黄金、投资房地产和外汇等投资方式中的一种或者一些,合理的制定一些有效的投资方案,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应对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通货膨胀之中的风险和损失。

篇5

主体资格条件

主体资格条件限制废止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及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再执行上述限制性规定。

行业资格条件限制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在同一领域的,应无过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在与其自身经营范围不同的领域,则会存在限制,一般要求其具有相关行业直接或间接经验,在某些特殊领域尤其如此。

如在医疗行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要求中外双方均应具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而设立中资医疗机构,则无该要求。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应需比照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关于外方投资者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若无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则较难以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特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主体资格条件

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为专门从事投资的企业,其设立和投资均适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目前,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对其设立及投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尚未颁布全国性的规定,仅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地方出台了部分地方性规定。

投资领域限制

禁止类

《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进行确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4月1日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前正处于修订中。

限制类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于限制类领域的,需向商务部门申请审批;且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会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某些领域的问题,一般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该等领域的,是否需参照该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

如在医疗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限于合资、合作,并未规定股权比例限制。但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只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对于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是否需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目前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暂行规定》,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需经商务部门审批,且商务部门会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会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不仅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践操作中,仍需参照该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外商直接投资该领域的相关规定。

鼓励类和允许类

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再投资,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可,而不需商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于该等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可能出台相关的规定。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该等领域是否需参照适用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亦无法在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任意进行投资。

如在广告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要求外方需具有经营广告业务的经验等条件;但设立中资广告企业,则无该等要求。因此根据《暂行规定》,由于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应只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而不需行业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但实践中,如不需参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则将存在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方式规避上述监管要求的情形。

资金来源

对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以下简称“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资金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慎重考虑其资金状况。对于人民币资本金或人民币利润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内再投资存在投资资金限制。

对特殊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总体而言,上述外汇资金本结汇用途限制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境内投资存在较大障碍,但在某些方面和区域,也有相对放开的趋势。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08]125号),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根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lO年12月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获准在上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可至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

据报道,目前北京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本结汇问题,也已获得与上海相当的结汇额度,可在经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利用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直接投资问题

商务部于2011年10月12日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该规定突破了目前外国投资者只能以外币进行投资的法律限制;根据该规定及上述142号文,若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直接在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应无上述资金来源的限制。

外资并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同时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式规避上述要求。因此该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要求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同。

篇6

(一)特许权期限届满时,东道国政府享有无偿收回项目的权利外国投资者一般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在项目规定的特许范围之内,收回自己的投资成本,并且在特许范围后期归还银行的贷款,实现获取自己的利润,待特许期满后,BOT项目结束时,可以不进行相应的清算,东道国政府将有权收回项目,东道国政府将拥有由外国投资者运营到期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BOT投资方式就是利用外国资本和私人资本促进东道国本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也就是在短期内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和所有权让渡给外国资本和私人资本,从而待特许期满后,东道国政府将拥有新建基础设施长久所有权。

(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OT投资方式被认为是一种新的投资模式,其内容涵盖了建设、经营、投资、融资、转让等多项活动,参与人与当事人具有明显的多元化和特殊性,所以由其构成的法律关系也呈现复杂化。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是项复杂的合同安排,通过合同来确定下来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特许协议、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和和股东协议构成了这些合同的主要部分。

二、我国有关BOT方式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BOT方式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BOT的专门立法,跟BOT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尚且不够完善,稳定性相当差并且位阶低。有些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协调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所以,在BOT运作实施过程中,必须要要顾忌到不断变化的政策法规所带来的法规风险。1.有关BOT投资方式的中央政府部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由中央政府部门制定关于在实践中指导外商投资BOT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在1995年颁布的,分别有《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经贸部《通知》)和《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上通知分别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计委、交通部、电力部颁发,目的是指导和规范外商投资。同时,为辅以外商投资BOT项目的试点工作,2002年2月21日我国政府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分别在1995年和1997年下发的《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其均是国家层面上的,分别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其中规定有关BOT项目在内项目融题等问题。这些规定主要强调了政府的优先权、审批程序、项目规模、投资方的安全性以及各方利益和外汇管理等问题。另外,《能源供应和消费的规定》、《关于借用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径管理的范围和办法》、《电力法》、《关于外商投资电厂建设的暂行规定》、《外汇控制规定》等这些都是与BOT方式相关的法律。《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若干规定》、《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担保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样适用于BOT项目实施的过程。总而言之,我国关于BOT方式的法律体系基本是由上面阐述的规定通知构成,这些通知规定从很大程度上指导推动我国BOT项目正常健康运作,但是细究起来,上述规章效力层次还比较低,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可操作性,所以不同的地方政府在项目实施建设中会受到法律层面的限制,这些都会影响到BOT项目的实施和发展。2.地方立法性文件。我国许多省和市政府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制定了一些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主要是为了解决关BOT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问题。大多是特指某一项目,比如在1994年,由上海市颁发了《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此办法是对延安东路隧道项目建设进行可操作性的规范。这是也我国具有针对性关于BOT方面第一个地方立法性文件。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实施办法分别在深圳、北京、成都、济南、天津、邯郸、合肥、贵州、东莞、潍坊、武汉等省、市地方政府出台,这些规定颁发与中央部门规范有重复的地方,但是这些办法比较详细的规定了监管事项、价格因素等可操作的事项。

(二)现行BOT立法存在的问题1.中央政府部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1)BOT投资适用主体范围过窄。BOT方式一方面包含引进国外投资者投资方式的国际BOT方式,另一方面包含国内吸收国内投资者投资的BOT方式。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通常情况下BOT方式是引进国外资本的方式,在我国也有很多的民营企业经济实力比较雄厚,也有可能承担BOT项目。例如在1996年,刺桐大桥工程的建设项目就采用BOT方式由泉州市民营企业名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所以,应该刻不容缓的对国内的BOT方式予以规定。(2)两《通知》的内容存在一定冲突和矛盾。在BOT方式中,两《通知》在关于项目所有权转移问题具有一定的分歧,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指出,凡是在特许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属于项目公司,很明显将BOT看作为BOOT(BOOT: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这个规定对BOT方式的所有权进一步明确,也就是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模式,并且将转移项目所有权被认为BOT方式中所包含。但是外经贸部的《通知》狭义认为BOT方式是“建设—运营—转让”的狭义模式,很明显是承认在BOT方式中不应包括转移项目的所有权。又例如,两《通知》在担保问题上的观点也是不一样的,联合《通知》明确指出: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等方面,国家保证其外汇能兑换和汇出境外,可是经贸部的《通知》第三条则指出:一般政府机构不会担保或承诺项目作任何形式,其中也包含了外汇兑换担保”,两部规章内部上是存在一定的分歧和矛盾,这些分歧必然会影响实践的进行,也会对BOT方式在我国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3)法律位阶太低,都属于第四层立法。两通知都是由国家政府机构制定,这些政府机构均隶属于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对BOT方式来说,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涉及面相当广泛,是一种新兴的国际投资模式,所以部委通知的形式尽管规范但很不权威。法律环境被认为是投资环境的重要构成因素,外商也是通过这些法律来判断东道国政治风险,BOT方式需要消耗相当大的资本,因此法律环境相当重要。法律环境对BOT项目进行统一管理也有很大的影响,现在我国局部地区项目建设跟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产生了较大分歧,所以,应该用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这些问题。(4)立法操作性不强。两个《通知》均为涉及到比如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特许协议的形式、特许协议与其他合同的关系等内容,缺乏实际操作性,只是对BOT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项目审批程序以及政府保证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2.地方规范从内容的规范程度上来看,在称呼名称命名上不太规范,《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称为撤销其特许经营权,而《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将其命名为收回特许经营权。撤销与收回表面看相差不大。好像撤销与收回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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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8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050-02

项目融资是一种与公司融资方式相对应的,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以项目未来收益和资产为融资基础,由项目的参与各方分担风险的,具有有限追索权性质的特定融资方式。这种融资不是以项目业主的信用或者项目有形资产的价值为担保,其本质上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贷款,归还贷款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由于项目融资涉及的资金规模大、期限长、参与方众多且结构复杂,还具有“有限追索”的特点,即对借款人拥有的项目之外的财产,原则上没有追索权或只有有限追索权,这导致项目融资的风险很大。因此,了解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过程,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是项目融资成功的关键。

一、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过程

为了安排项目融资,必须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对有关的风险因素作出评价。项目融资的风险分析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项目融资的特点和要求,对项目风险作出进一步详细的分类研究,并根据这些分析结果,为在项目融资结构设计中减少或分散这些风险提供具体的依据。

项目的风险管理是项目风险识别和评价工作的自然延续,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见图1。近些年来,由于国际上项目的投资规模变得越来越大,项目的融资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加之国际经济环境越来越变幻莫测,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对项目的风险管理。

在项目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项目的风险管理有三个方面的任务:

第一,针对项目所面对的风险因素,决定是否做出反应;

第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对各种可能的项目风险管理方案进行取舍,制订最实际的行动方案;行动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包括对项目影响的重要程度、风险管理可能采用的手段以及风险管理的成本等多方面的因素;

第三,在项目的建设或生产期中实施这些风险管理方案。

二、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基本制度不健全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资政策和投资政策等,对法律、融资环境要求很高。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但总体的国家法律体系正在制定和建设中,还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有针对性的法规尚未制定。目前还有些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相悖的条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不够高,有的外商甚至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上也存在困难。

2.金融体制不完善,衍生工具较少

较之国际直接投资,项目融资对外汇风险更为敏感。虽然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下外汇自由兑换,且承诺外商正常利润可兑换付至境外,但目前,国家为了稳定国内金融市场,防止资本的变相外流,对外汇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我国项目融资大多涉及外资,而目前在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利用金融工具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的手段较少,不利于金融风险的规避。

3.政府承诺过高,加大了自身风险

地方政府缺乏运作项目融资的知识和经验,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和对自身政绩的考虑及短期的利益,我国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可能会作出与中央政策与长远利益不相符的决策,给项目的外商做出过多的承诺,一方面加大了政府自身的风险,另一方面必然导致政府巨大的履约成本。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政治体制,外商对这些特殊性可能不太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并得到地方政府或某些官员的承诺与保证,一旦中央发现或地方政府换届,则此类项目必然属于被清理的对象,政治或信用风险极大。

4.项目决策缺乏科学、深入的可行性分析

在项目融资的投资决策阶段,缺乏深入的可行性分析,决策者对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把握不准,而选择了质量不高而收益低的融资项目,致使不能按期收回投资而带来风险。

其原因主要包括:第一,缺乏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大多企业在投资决策上,往往由经理少数几个人说了算,缺乏一套既协作又相互监督的机制。这样的决策大多缺乏科学的依据,一旦付诸实践,投资损失在所难免。第二,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决策者为了缩短决策时间,节省调查成本,大都不愿从事市场调查、经济政策的研究,导致对客观实际情况和项目融资风险缺乏认识。第三,缺乏科学的预测分析。一些决策者对项目投资方案大都缺乏科学预测分析,对于潜在的不可抗力风险、市场风险不能充分认识并制定相关的预防性条款,从而造成方案本身的不科学性。第四,外商投资方过度相信地方政府的承诺,对项目的回报有着过高的期望,造成项目的投资决策不是基于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和回报率预测,而是片面基于政府对回报率的保证。在政府缺钱、投资者缺项目的情况下,双方更有可能达成这种政府保证高回报率的特许权协议,而在实际情况中缺少可行性,最终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贯君张文:浅析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

三、加快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基本制度

建立和完善有关项目融资的法律法规。健全的具有一定透明度和信用的法律体系是项目主办人和贷款方评估项目风险的首要考虑因素。一旦这一体系得以建立,政府依法管理,中外投资者能更好地做到有法可依,有关的申请、审批、仲裁和操作程序将得到规范,项目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项目融资的风险将会大大降低。提供一个完善、透明度高的法律体系,使我国项目融资有一个较好的法律环境,从立法上对项目的政治风险给予保证,从整体上降低项目融资风险。对项目融资实行归口管理,简化程序。为保证项目融资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国家应尽快成立专门的项目融资主管机构,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降低项目投资者的获准风险。

2.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

与一般金融市场上的外汇交易相比,项目融资中的外汇兑换更多地是为了按照项目协议中的规定偿还债务或支付费用,或者为了转移投资所得。投资方应与项目东道国政府签订相关协议,通过与项目东道国政府谈判,尽量要求政府对货币的自由兑换和自由汇出做出明确的承诺,取得保证项目企业优先获得外汇和外汇汇出的协议(或由其出具获得外汇的担保)。这对于在实行外汇管制国家实施项目融资的外国投资者来说尤为重要,它通常是项目取得成功的关键。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全面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对换,可以利用国内的金融衍生工具及保险市场对项目融资的外汇风险进行管理。

3.防止政府承诺过高,合理发挥政府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我国政府的重要作用应是制定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从整体上降低项目融资的环境风险。比如税收政策上,根据需要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可以降低项目现金流量不足的风险,同时也可达到吸引外资投资的目的。政府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或多边机构的做法,建立一定的机构,就某些政治风险提供保险。在投资者非常关心的汇率风险上,政府可以通过在金融机构设置专门针对项目融资方式的金融产品,把这部分风险转由金融机构有偿分担。

4.进行科学合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

由于项目融资往往都是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且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而可行性研究有助于对项目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成为风险分析的首要前提。项目融资的风险分析正是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分析和评价许多与项目有关的风险因素,如项目的原材料及燃料供应、技术设备、项目的外部市场环境、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状况等。通过这一系列因素的分析对项目作出综合性的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因此在项目实施前进行技术、经济及法律上全面、深入的可行性研究显得至关重要。

在投资项目的过程中,投资者要充分了解中国各级政府的运作规律,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央政府对投资方向的引导和投资力度的调控,并合理和正确地预测中央政府对经济发展和投资趋势的理解和判断,不要轻率地在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和过高承诺的吸引下作出投资决策,进而科学合理地分析项目各方面的可行性,避免遭致失败或运营困难。

[参考文献]

[1]沈海涛.项目融资[J].才智, 2009 (3).

[2]聂高辉.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探析[J].科技广场, 200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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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及其应用

截至2009年末,中国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23992亿美元,同比增长23.28%。2009年,全年国家外汇储备共增加4531亿美元,其中第四季度新增1266亿美元,前三季的增量分别为77亿美元、1779亿美元和1510亿美元。中国目前持有的外汇储备位居世界第一,已占全球外汇储备总量的1/3,相当于七国集团外储总量的1.93倍。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保障了我国的进出口外汇需求和金融安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包括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投资渠道与方向、购买外汇储备所投放的人民币与通货膨胀的关系等等。

中国的外汇储备主要由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和中国投资公司(中投)两家机构在管理。外管局是管理我国外汇储备的主要机构,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而中投是在2007年9月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15500亿元人民币从人民银行购买外汇储备2000亿美元后注资成立的国有投资公司,此前频频利用外汇储备注资国有金融机构的中央汇金公司也划入中投旗下。中投的职能是基于经济和财务目的,在全球范围内对股权、固定收益以及多种形式的另类资产进行投资。从目前看,外管局管理的外汇储备主要投资方向是美国国债、高评级金融债券和股票、少量基金金融机构和产业机构股权投资等。例如,美国财政部2010年3月15日公布,1月末中国持有美国国债余额8890亿美元。而中投管理的外汇储备主要投资方向是金融机构和产业机构的股权投资。例如,30亿美元参股美国黑石投资公司,50亿美元参股美国摩根士丹利,利用旗下SPV公司投资哈萨克石油企业的股份等等。

从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方向上看,过分集中在美元资产上。这直接带来的问题就是我国的外汇储备对美元的稳定性依赖较大,同时资产收益比较低。以近期美国国债利率为例,2年期国债收益率报1.051%;10年期收益率报3.855%;30年期国债收益率报4.747%,而长期国债在扣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后其收益也大大低于名义收益率。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在2009年度观察家年会上披露:我国的外汇储备购买美国国债只有零点几的年回报,回报率较低。而美元的贬值更是我国的外汇储备“不可承受之重”,以外汇储备中有60%的美元资产估算,美元每1%的贬值就会带来近千亿人民币的损失。由于我国是美元资产的最大外国持有者,事实上处于一种“被美元绑架”的地位,所以在2009年,美国的弱美元政策引起了温总理的极大担心,提出美国应保障中国持有的美元资产安全。而进一步的问题则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大举借债给美国这样的富国是否明智?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是否符合我国的战略利益?如何使我国的外汇投资尽量减少美元贬值和通货膨胀的侵蚀?

二、“走出去”战略与中央国有企业增资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在近年来原材料和资源类产品价格的上涨以及我国对外经济依存度的不断加大的大环境下,去海外进行资源类投资和采购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明显符合国家战略利益。从投资的专业性、成功率和实际控制运营效果来看,合适的海外投资主体应该是对应行业的产业企业。而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国有企业因其实力、人才、海外业务经验等优势更适合充当“走出去”的主力,近年来央企频频海外大笔投资和收购的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资产负债率较高。据国资委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1-11月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比上升的达65家,负债增长高于资产增长的达69家,有44家资产负债率高于75%。电力行业和钢铁领域资产负债率普遍很高。电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在60%-70%,五大集团中已有三家超过了80%。走出去的企业中以中国中冶为例,这个在2008年底由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宝钢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我国最大的工程建设综合企业集团,由于频频在全球多个矿产项目进行大手笔投资,资产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为此不得不发放高额企业债并吸引战略投资者以缓解资金压力。中国中冶的负债率高达94%,且旗下公司的大量承包工程和海外矿产资源收购项目都急需资金。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中冶的总资产1869亿元,负债合计1759亿元,对应每股净资产为0.3元。而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两家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分别为0.65元和0.62元,中国建筑的每股净资产为0.71元,均低于1元净资产。而这些高负债企业多数也具有大量的海外业务。

高负债使得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和稀释股权再融资,加大了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降低了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同时也阻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部分有价值海外投资项目的顺利进展。因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高负债国有企业注资是必要的。例如,2009年初,国资委对南方航空、东方航空进行注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其中对南方航空注资30亿元,使其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83.26%降低到80.66%;而对东方航空注资70亿元,使其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98.49%下降了8.36个百分点。目前国资委对所辖企业的增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2009年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为873.6亿元人民币,其中,有600亿用于电信重组改革。而根据财政部25日公布的《关于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2010年预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合计421亿元,同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440亿元,其中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52.5亿元、对实施联合重组的中央企业补充国有资本130.5亿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国资委能动用的资金和央企的注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三、外汇储备注资国企的思考

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方向较为集中,而且作为投资主体的外管局或中司都并非产业机构,所投资产品侧重于金融产品和公司股权,况且即便是收购了公司股权也会因为缺乏管理经营能力而丧失实际控制力。因此这种单纯的财务投资并不能切实保障和扩大我国的战略利益,而且还会因为高度集中在金融和股权领域而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连锁性冲击,一旦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就会造成投资回旋余地狭小甚至连保本都很困难。所以,积极利用我国的外汇储备进行符合国家战略的多元化投资势在必行,而利用外汇储备注资有国际采购或海外投资业务的国有企业就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具体操作办法可以是由中央政府机构(国资委或人民银行)再成立一家类似汇金的公司(汇金2号),由这家公司充当投资平台,从央企或大型国企的海外投资计划中筛选合适的项目,在央企或大型国企负债率较高或实力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将外汇储备作为资本金注入从而获得股权,而该笔外汇形式注入的资本金必须定向投入到海外投资项目中去,不允许在国内结汇。操作流程可以是由汇金2号公司成立项目审核小组来筛选国企的海外投资项目,国资委可以推荐,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具有经济效益且通过审核的项目就可以投资。接受投资的企业通过定向募集资金协议和修改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汇金2号入股资金的优先保全、发行优先股或原价回购承诺来为汇金2号投资资金增加信用保障。汇金2号不会投资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该国企必须也配比相应资金以降低投资风险,一旦项目出现损失将优先以该国企的配比资金进行弥亏,而且项目亏损达到一定程度时汇金2号将可以选择行使权利要求该国企原价回购所投资金。汇金2号不干预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甚至有些情况下可以委托国资委或大股东代行除收益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汇金2号在合适的时候(例如上市、重组)可以转让出售或者划拨所持企业的股份,从而完成投资退出的全过程。

这样操作的好处是:一是促进国家战略利益。国家外汇储备注资可以促进帮助国有企业“走出去”争取符合国家战略利益的海外项目,而且通过注资的国企进行海外采购和投资,既回避了财富基金直接投资的敏感,还因为接受注资国企的专业性加强了对项目的控制和利用,从而增大了争取海外项目的成功率及促进了国家战略利益。二是外汇储备投资的安全和效益。外汇储备多元化投资于诸如能源、原材料、矿山、港口经营、加工制造、高新技术等各个产业领域,多样化的投资有效的分散了风险和扩大了获益的机率,而且就算单个投资项目失败了汇金2号手里还持有相关国企的优先股权、回购承诺和溢价转让的机会,所以该种形式外汇储备投资的安全等级较高,收益也应该超过单纯的美国国债利率。三是增加国企实力和资本市场价值。依据优质的海外项目对高负债国有企业增加资本金就意味着降低其资金压力、收购优良资产、杠杆提升其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和融资能力、提高其实力和信用等级、增加上市溢价。在这个方面,中央汇金公司注资几大银行金融机构已经有了成功的先例,虽然性质和业务领域不完全一样,但是也可以作为借鉴。四是外储内用,海外投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外汇储备最终投向海外而没有因注资国企在国内二次投放基础货币,所以此种外储内用会减少对通胀的压力,而且也缓解了“穷国借钱给富国搞发展”的困境。目前国内的投资机会在减少,外贸环境日趋紧张,海外投资可以起到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缓和国际环境、增加转口贸易、增加劳务输出和劳动力就业、保障国内资源供应、引进高新技术等功效。

鉴于以上所述,考虑到目前外汇储备投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目前国有企业“走出去”的目标及高负债的现状,我国应尽快开展多元化利用外汇储备的进一步研究,积极通过外汇投资新平台和众多符合条件的国企提高外汇储备使用效率,争取扩大“外储内用”增加国家战略利益。

参考文献:

1、张丽丽.我国高额外汇储备的弊端[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2).

2、董小君.“外储内用”新探:基于财政与金融双重视角的设计[J].国际金融研究,2009(12).

篇9

一、海口市居民投资基本状况

1.居民目前投资方向:仍以“储蓄”、“保险”为主流

作为一种较为传统和稳妥的投资方式,“储蓄”在海口市居民的投资方向上有绝对的优势,有77.3%的被访者在该方面有一定数额的投资。而“保险”在近几年被当做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已经被相当数量的人接受,在本次调查中,有50.8%的被访者有该方向的投资。另外,“期货”、“实业投资”和“房地产”也占有相当的份额,分别有24.9%、22.7%和20.0%的被访者在这些方面有资金投入。

2.居民投资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份额相当可观

本次对于“投资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多数居民都将一部分为数不小的资产进行投资,其中,投资份额为20%以下的被访者仅有21.4%,而占到21%~50%比例的有接近一半(47.1%),投资份额多于一半(51%~80%)的被访者有22.5%,与相当少的基本持平,而将几乎全部的资产(81%~100%)都用来投资的被访者只有6%。

投资数额的大小取决于很多因素,个人的偏好、总资产的数目、宏观环境的变化等等都是原因,对此,我们将在以下的调查结论中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3.居民选择投资方向的信息依据:利益第一

本次调查中,被访者在选择投资时,最重视的因素是投资方式的“利润回报情况”,有66.5%的被访者选择了此项。很显然,投资的直接目的就是取得利润回报,因此虽然是“利益第一”。同时,有43.2%的被访者选择了“政府的政策法规”,理性的投资者当然要重视客观的外部环境的因素。另外,“行情走势”也被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有36.8%的被访者支持此项。而投资者们对相关的“投资咨询机构的信息”则持不信任的态度,仅有5.9%的被访者选择了此项。

4.投资者获得投资信息的途径:电视、报纸杂志是主要渠道

电视作为中国老百姓最普及的娱乐休闲方式,无疑是所有信息传播的最好媒介,投资信息也不例外。在本次调查中,有65.9%的被访者是通过“电视”来了解各种投资信息的。另外,有50.3%的被访者选择了从“报纸杂志”上获取投资信息。

“亲戚朋友介绍”(30.3%)和“网络”(27.6%)是另外两个较受青睐的信息获取途径。他人的亲身体验可能是最令人信服的参考信息,但是又因为个人的差异性又不可尽信。而“网络”作为时髦而有效的媒介是效率较高的信息渠道之一。

5.影响投资决策的因素:“预期回报”和“自有资金状况”唱主角

在问及“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主要因素”时,有接近半数的被访者选择了“预期利润回报”(51.4%)和“自有资金状况”(44.9%)。利润的因素在与投资相关的方面总是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而对自身因素的分析也是投资者理性的另一个表现。还有一部分被访者选择了“个人偏好”(28.6%)和“投资环境”(27.0%)。现代人的个性鲜明在投资方面也有体现。

二、海口市居民的投资意向

1.投资者对目前投资状况的满意度:多数投资者持乐观态度本次调查显示,61.1%的被访者对目前的投资状况是满意的,而仅有38.9%的被访者表示悲观。

2.对各类投资的综合评价:“房地产”和“实业投资”赢得高分。在本次调查的被访者对各种投资形式做的根据收益与风险的综合评价中,“房地产”赢得了最高分3.60分(满分为5分),紧随其后的是“实业投资”,得分为3.51分,这些较为具体的实物性的投资兼有收益高和风险小的特点,是公认的最优秀的投资领域。其他的如“储蓄”、“保险”、“基金”、“外汇”和“债券”都得到了一般的评价,得分在2.50分左右。另外“股票”和“期货”因其高风险得分较低,只分别得到了2.28分和2.12分。

三、海口市居民的投资对策

储蓄和保险这两类较为传统和常规的投资方式相比其他方式似乎丧失了一种强烈的吸引力,投资者渐渐将目光远离了它们而转向新的领域。储蓄的相对平静和低调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是息息相关的。对于保险业来说,调查结果显示一方面说明了保险观念在老百姓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其后劲不足。因此,保险业的改革势在必行。特别在面对国际保险业的挑战,本土的保险业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很明确地表明房地产和实业投资的热度非常高,房地产在投资者中的人气是与海口的客观环境是分不开的。房子可以用来升值的这一点,吸引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性消费。而对于实业投资,可能更多地要靠投资者们自身对机遇的敏锐性和运作能力了。

股票和期货这两类风险较大的资本运作的投资方式在广大市民的头脑中已经不是理想的投资方式了。这与我国的资本运作机制的规范和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债券、基金和外汇等其他的形式则还未深入老百姓的头脑,这些方式由于收益不高、不易操作或者概念相对模糊而未能成为主流的投资形式。因此对于这些投资方式的推广和宣传是下一步可以做的工作。

市民们对于每一项投资方式的关注,主要集中于“预期利润回报”上,这也符合投资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最客观的信息。而其他的外部信息诸如“政府的政策法规”和“行情走势”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但恰恰就是这些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成为了他们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因此,各媒体,特别是电视和报纸杂志这些最受投资者关注的媒体,要加强对各种投资信息的和进行一些大方向上的指导,相信可以使投资者的眼界更加清晰。

“个人理财能力”也是投资者遇到的问题之一,而同时“个人偏好”又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投资者们一方面对自己的能力持怀疑态度,另一方面又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进行投资,这可能是造成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投资者要主动为自己充电,提高自己的决策能力,不要一味地跟着感觉走,要客观而理性地给自己找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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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方式的适用范围

BOT专项立法中可以考虑突破现有规定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明确列举可以实施BOT方式的行业范围,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BOT方式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又可以防止无授权建设的问题。BOT项目最大的优点就是在经营期限届满后,外商要将基础设施无偿的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从而实现基础设施的国有化,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对BOT方式情有独钟的根本原因。从这一点来看,BOT项目虽然是一种商业行为,项目公司会在特许权期限内充分获取利益,但最终的受益者是东道国的政府和公众,特许期满,项目移交,东道国政府将拥有基础设施的永久所有权,公众也可以在基础设施收归国有后无偿使用。因此,我国政府完全可以根据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需要,在现行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定的准入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允许BOT投资方式进人的行业范围,放宽外资参与BOT领域的限制,对促进BOT的发展有决定性意义。当然,放宽限制也不是无止境的,我国要在不损害国家,不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度调整。

确定BOT特许协议的性质

BOT投资方式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因此BOT特许协议在BOT立法中的重要地位自然不言而喻。一项特许协议有效与否,直接决定BOT中其他合同能否成立和实施,BOT特许协议实施的效果也直接影响整个基础设施的运营。鉴于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在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上,在国内外长期存在争议,即国内法契约与国际法契约之争、行政合同与民商事合同之争。BOT特许协议法律性质的确定对BOT项目的法律适用、争端解决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应该把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国内契约和行政合同,最为符合我国的国情,最能促进BOT投在方式在我国的发展,最切合我国BOT立法的精神,这也是国内学界的主流观点。但是,当前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并不完善,BOT特许协议难以找到准确的定位,因而,其性质只能在将来的BOT专项立法中予以规范。

完善BOT项目证券化的法律环境

BOT项目公司一般通过贷款、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建设基础设施,但是根据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才能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而两个《通知》中又规定的BOT公司的设立形式,仅为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三种形式,即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就使外国投资者处于两难境地,无法顺利融资。而在国际实践中,东道国政府通常允许外国投资者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以便筹集资金,如英法海底隧道工程。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在BOT专项立法中可以增加BOT项目公司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原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参与BOT项目的信心,拓宽我国BOT方式的筹资渠道。

确定风险分担原则

BOT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维护等的商业风险,但对于项目公司不能预测而导致的风险,BOT专项立法中应做出相应的规定。“第一,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项目公司收到实质性的影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调整收费价格,延长特许期限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予以补偿;第二,自然环境的不可抗力,原则上由项目公司通过保险的方式自行解决;第三,其他政治上的不可抗力可以与政府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确定政府保证的范围

在将来的BOT专项立法中,应改变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不允许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规定,授权政府对BOT项目可能遭遇的种种风险承担政府保证责任,以增强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信心。“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形式为BOT项目公司做出诸如经营期保证和项目的后勤保证。这实际上是对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协定条款的重申,属于保护外国投资一般原则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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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小博大的投资利润。

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的投资能最终给自己带来多大比例的收益,与它们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就是对其投资资金的保障,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只要其在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投资得当,能够对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算,就一定能够以很小比重的保障金获得利润多达十倍甚至于十倍以上的回报,也正是这种以少换多的投资效益的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聚向衍生金融工具。

(二)成本低、种类多

衍生金融工具为众多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成本低而且选择范围广的投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它们对于利益的追求目标,而且衍生金融工具并不仅仅是单一的种类,它还具有融资多样化的特性,这样就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投资方式和渠道,选择的机会越多,投入的资金也将会越多,再加上其丰厚的利润回报,已有很多投资者开始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达到自身融资目的。

(三)金融风险的转移分散功能

尤其对于银行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不仅可以转变传统的信贷业务的模式而且能够做相关的投资业务和业务,通过将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相融合,可以合理地将本该由资金持有者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比如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多种衍生金融工具的运作来达到分散和转移风险的目的。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具有比较高的不确定性

虽然说过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非常高的收益比例,但同时她的收益也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即但凡收益必然会得到很高的回报,但也有可能许久得不到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区别于其它金融工具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也就是说它是通过债券、股票等能够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有价证券衍生出自己的“价值”的,本身不具有保值性,来自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其实是来自于标的物的,即约定价和实际价的差价。而且这一收益还会随着利率、汇率、商品价格的改变而改变,这也就同时决定了衍生金融工具收益的不确定性。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

(一)企业风险管理中如何应用衍生金融工具

当下,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金融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商品价格、市场利率和外汇汇率的激烈而不可预知的变化和波动而使得实际的现金流量和预期的收益存在较大的差距而引起的,为了保证企业相对稳定的经济收益,实施风险管理,尽可能的降低风险是企业必须做出的选择。通常情况下,企业就是通过利用不同的衍生金融工具完成资金的套期保值,以便于很好地避开外汇、利率等波动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国际市场上几个体系本身的不稳定性,而且还存在着行业垄断和投机炒作现象对市场运动的控制和影响,使得商品价格总会发生非常大幅度的波动,对企业经营者来说不得不面对因价格变化而带来的投资风险,为了将风险降至最低,企业就可以采取各种合理的衍生金融工具来应对,如价格封顶协议或者是金融期货等手段,都是非常凑效的手段。

所谓的利率风险,就是指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动而引起的投资穿着收益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可能性,究其原因,在于利率本身的变动,主要表现方式是利率在时间上的变化。而通过衍生金融工具,就能够为企业提供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手段进行风险的管理,通过它企业可以不对原资产负债账面做任何改变,甚至于不调整资产与负债就能够高效率的实现对敏感的利率的利用。具体讲就是利率封顶和保底、利率交换以及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在企业中的运用,当企业经过判断认为利率具有上升的趋势,就可以签订利率协议以避免因利率的上升带来的成本增加的发生。

汇率风险管理是指企业的外汇资产因为汇率的变动而有可能导致的负债的产生或经济收益的降低,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实施企业外汇管理主要是合理规划企业的负债和外汇资金之间的差额,以免因外汇汇率变动引发损失,同利率风险管理有类似之处,外汇风险管理也是采取的套期保值法,对未来的汇率进行人为锁定,具体来讲,就是利用货币期权和货币互换来控制和预防外汇风险。

(二)企业融资中如何应用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对期权、远期合约以及封顶协议等工具的合理使用。

为了将利率或者汇率固定下来以免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带来收益风险,企业一般会签订远期协议实现对融资成本的锁定,如果企业借入一笔利率浮动的资产,一方面可以受锁定利率(通常为上升)之保值的好处,另一方面,假若利率下降,收益的依然是企业本身。

再者,企业也会选择互换交易的方法来减小融资成本,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者时可以采用利率较低的货币,然后再到外汇市场上进行兑换自己需要的货币种类,而到了还款期限,再到外汇市场上换回利率较低的币种,这样的话,当一定时限内,融资成本在一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降低时,企业便可以通过固定的利率来换取浮动的利率,而这中间的所有操作都是合情合理的,最终使企业不仅不会在利率的变化中承担投资风险还能带来额外的利润。

(三)企业投资中如何应用衍生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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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赌协议的综述

    所谓对赌协议,字面直译为“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表现形式,指的是由私募方和目标企业经营法在达成并购协议的同时,基于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进行的约定。当约定的情况满足时,私募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否则经营方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具体来讲,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达到所规定的某一额度,投资方在获得投资股份大幅度增值的前提下,将向公司管理层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相反,如果公司经营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业绩指标,管理层则必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弥补其投资收益的不足 .对赌协议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对赌主体,对赌客体(合同文本),对赌对象。对赌主体主要是只指融资方和投资方,如当年蒙牛和摩根士丹利的关系。对赌的内容主要是双方约定磋商的文本内容。对赌的对象是股权份额,投在额度等等。对融资方来说,如果达到了投资方的投资回报要求,投资方的份额发言权下降,如果达不到投行要求的增长率利润率,融资方的股权下降,甚至丧失其控股权。私募股权基金进入目标企业一般采用入股或增资方式。进行企业估值是确定投资额和股份额的前提条件 .当前,对赌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赌上市:融资方与投资方约定,在某个时间上市,如果企业能够顺利上市,投资方就会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获得高额利润;如果上市不顺利或者不能上市,前期的投资类似于高利贷,融资方要付出巨大代价;(2)赌股权:就是国际投行与融资方(上市企业)对赌企业未来几年一段时间内的股价,投资方会约定未来几年股价下跌的指数多少。若实际的股价高于对赌股价,这高于的部分就是上市公司的收益,如果低于对赌的股价,融资方就需要给国际投行进行补差价。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赌股价的风险更大一些,有不少公司是被迫选择赌股价的。

    二、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对赌协议本身是一个双赢或双输的约定,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生效要具备主体适格、意思健全和内容适法三个条件,对赌协议就是合法的,有效的。主体适格方面没有异议。就意思健全方面而言,对赌协议只是整个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环,“一个完整的投资链条还包括其他的诸多环节:筹集资金、寻找投资对象、协助目标企业重组改制,实施提升企业价值的激励措施、完成企业上市等等。 ”通过全面考察对赌双方付出的和回报,可以看出其基本贯彻等价有偿原则。投资方的目的不是控股企业,而是获得利润,实现融资或上市。融资方的企业业绩直接决定投资方回报的大小。融资方的目的是通过投资方的资本注入,将企业做大做强。融资方。投资方是本着双方激励,共同获利双赢的一致目标而签订了协议,符合意思健全的条件。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经济投资行为,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一般不涉及违反公诉良俗的问题,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至于其中的高风险性,主要还是由金融市场的特点决定,双方都有承担结果的准备,这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对赌协议在我国的法律适用研究

    对赌条款是从国外引入中国的概念,至于在大陆是否完全有效,法学界,金融界人士一直很关注的话题。从内容上看,对赌条款主要涉及股权调整、回购补偿和增加董事会席位三大方面,又因为PE投资的目标企业大多为公司制,所以笔者结合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赌条款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分析。

    (一)对赌条款中股权调整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体系下,对赌条款中股权调整并无实质性障碍。首先,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权的调整最后是在公司股东之间进行的,因此,如果全体股东无特殊约定,投资方和创始股东之间按照已有的约定实现股权调整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其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样也不存在股份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或优先购买权问题,股份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投资方和创始股东基于业绩而进行的股份调整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在投资外方转让股权给中方时,应该无严格限制,而让中方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转让部分股权给投资外方,通常是很难得到主管机关审批的。

    (二)对赌条款中回购补偿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在一定的时间内,融资方或相关股东不能按照要求实现所承诺的增长率和收益率,私募股权投资方有权要求退出或减少持有的股份,收回最初的投资额,并获得一定的补偿,相当于一笔高利率借贷。“从发的角度看,对赌协议实际上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安排,其实现最终体现的股权的转移。 ”如果是创始股东回购,问题相对简单些,回购实质上变成一个较为复杂的股权转让交易。因为约定承诺的这笔交易是远期交易,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在未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而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股权转让又是必需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是这样做的:管理层股东与投资方在最初签订投资协议的时候,又签了一份未来股权转让的合同,相当于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如果回购的主体是目标企业本身,则操作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极为复杂,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虽然可以实施回购,但仍然必须走减资的一系列程序。

    (三)对赌条款中增加董事会席位的法律适用对赌条款中,投资方常常会以创始股东或管理层未完成约定目标,要求增加董事会席位,从而进一步加强对目标企业的控制。如投资方与创始股东或管理层合作关系良好,且创始股东或管理层又能予以密切配合,自然没有任何问题。毕竟,董事会席位调整只是企业内部事务。但一旦遭到创始股东或管理层的抵制时,投资方的要求就很难得到满足。我国公司法规定,董、监事任职期限内,非法定理由不得被辞退。创始股东或管理层往往以此为由,拒绝投资方的董事进入。为避免此种僵局出现,投资方在投资之初,就应当在重新修订的章程中明确约定,创始股东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投资方的董事进入并完成必要的工商登记备案,否则,应支付给投资方一笔较大数额的违约金。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变更及备案基本与此情形相类似。'

    四、对赌协议的法律障碍

    (一)股权是否清晰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做到股权稳定清晰,而涉及股权的“对赌协议”,往往可能带来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权变动。这是证监会所不允许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表明证券监管部门希望上市企业的股权是清晰明确的,没有争议的。但因为有一份附条件的协议,在未来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可能发生一些纠纷。因此,在实践中,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业绩对赌、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等五类PE对赌协议及条款已成为目前IPO审核的绝对禁区。当然,并非所有的对赌条款对发行人IPO均构成实质性障碍,对于前述五种情形以外的对赌,只要充分信息披露,监管层判断对公司的股权稳定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的话,亦为允许。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违反上述五种情形的对赌仅是公司难以实现上市,并不是合同当然无效,对赌协议的有效与无效,是要结合具体条款具体分析的。

    (二)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对赌条款中的补偿条款问题对赌协议中补偿条款是否有效,不在于是否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在于股东与公司对赌是否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补偿条款并非股东间对赌,而是约定公司与股东双重责任。该约定未能考虑到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存有重大瑕疵。

    (三)对赌条款中的审批登记问题由于法律上有效性的不确定,对赌条款还可能遭遇到政府主管部门(如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商务部)的阻挠。在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同管理主管部门,甚至同一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认识和理解是各不相同的,因此,这一点的对赌条款有可能被工商部门,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认为是不合适的,甚至是违法的,并不予核准和登记。所以在实际的操作当中为了通过工商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和通过,很多对赌协议是地下进行的,秘密的,一般不会再正文合同中体现,大多是通过附件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在这样情况下,给人一种不安全不合法不可靠的印象。

    (四)对赌条款中的税务问题除有效性的争议及审批登记部的挑战外,对赌条款在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投入与回报的巨大差异,可能会存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一些问题。面对投资人和融资方都有可能遇到税收征管部门对正常交易的干涉,甚至会产生一大笔的所得税。这样是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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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外汇市场每日的波动极小,如果以实盘进行交易很难获得较大收益,因此“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ign exchange,简称FX)”就应运而生了。它和普通外汇投资的不同之处在于,投资者用一定资金作为保证金在FX交易公司(或银行)开设账户后,可以用数倍、数十倍甚至最高可达400倍于保证金金额的资金,在FX交易系统中进行外汇交易,从中获取可观的收益。

外汇保证金交易日渐崛起

说起“炒外汇”,中国人其实并不陌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外汇市场和股票市场一起开闸,在1993年“炒外汇”达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一时腥风血雨,杀戮不息,许多人为之倾家荡产。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在向市场经济改革的途中缺乏配套监管和一系列金融法规,使得保证金交易负面效应突出显现。首先,亏损的交易者几乎占了投资者的绝大多数,其次,抗风险能力有限的大陆市场引发大量案件,甚至破坏了金融秩序,中国政府最终在1994年就下令禁止这种投资模式在中国的存在。

然而1997年以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逐渐取代了过去老式的交易系统,逐渐风靡世界,成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流行方式,不仅银行间交易已开始采用在线方式,个人也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

正是由于互联网的介入,使得外汇保证金交易打破了地域的局限,原来必须依赖本地经纪商才能参与外汇交易的个人和小型机构投资者,可以更加方便而直接地进行外汇投资。2000年12月,美国通过了《期货现代化法案》,这一法案要求所有外汇交易商必须在美国期货协会(NFA)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期货佣金商(FCM),并接受上述机构的日常监管,在期限内不符合资格或没有被核准的外汇业者将被勒令停止营业。这一法案的出台,使得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并成为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蓝本。此后,外汇交易中间商已经很难再像过去那样“做手脚”、“打闷包”,侵害投资者利益。经过几年的发展,如今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已经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的主流投资品种,尤其是在日本的发展更为迅猛。这是由于在外汇保证金交易中,主要有两个交易成本,一个是交易机构收取的佣金,叫点差,另一个是低息货币与高息货币交易时产生的息差,这就产生了套息交易的机会,因此对低息国家的投资者具有较高的吸引力。而日本长期处于零利率环境,因此FX交易日渐获得日本投资者的青睐,按照日本的FX投资方式,用1万日元的资本金即可开户。这种交易可以同时获取汇率差额和利息差额双重利润。

更重要的是,外汇市场的高度透明使得中小投资者能够和机构投资者站在同一起跑线,因此在日本经常爆出“太太炒汇团战胜国际资本巨鳄”,这种以小胜大的奇特新闻。

正是有上述诸多好处,在日本,用FX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理财的用户发展非常快。日本矢野经济研究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日本开设这种交易方式的账户数约为2800户,市场规模(存入资金)也只有87亿日元,可到了2007年3月,其账户数量已增加到64万户,市场规模也扩大到约6700亿日元。由此可见,全球化的今天,FX的兴起已是大势所趋。

国内FX上演三国演义

2006年,交通银行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银行。由于是试水,交行最初推出的杠杆倍数只有5倍,对投资者吸引力相当有限。去年,中国银行跟进,杠杆倍率放大到了10倍。而今年4月,民生银行也加入了争夺市场的行列,杠杆倍率更是放大到了30倍。因此,目前的国内FX市场正处于“三行争雄”的竞争状态。

外汇交易短线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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