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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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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篇1

一、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目前存在的缺陷与问题

当前,我国虽已建立了公共安全体系,但仍不健全不完善,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我国公共安全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不到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体制,公共安全管理体制运转不顺畅。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公共安全管理主体上,我国当前公共安全的管理机构都是部门性质的,都是针对某一行业领域的,例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缺乏一个综合的、具有实权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第二,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缺失。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也都是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而没有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仍没有法律,并且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第三,缺乏专门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目前,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各部门临时抽调,工作结束仍回原部门,这些人员虽具有一定领域的专业技能,但一些突发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兼备多个领域知识与技能的综合型公共安全管理人才。

2.公共安全体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状态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强的公共安全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新领域、新形式、新种类的公共安全问题不断出现,如网络信息安全、手机信息安全等,广大群众对公共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强,并且呈现出了多样化、新型化和个性化的趋势,而我国当前的公共安全体系,无论在体系内容设计上,还是在资金投入上,都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以政府在公共安全投资比例较高的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每万名职工所拥有的政府安全监管员不足1人,而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比例约为1.5人,英国则达到了4.5人。

3.公共安全规划缺失。公共安全不是一个独立的话题,从产品属性上来看,公共安全属于公共产品,是一项公用事业。公共安全既是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准,也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理应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而当前我国政府在制定社会发展规划时,往往注重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忽视了公共安全发展规划的制定,没有把公共安全发展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对公共安全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一些经济指标。

4.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淡薄。从政府来看,大多从事公共安全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都是被动工作,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分析社会的安全隐患,没有认真去总结经验教训,只是将其作为程序性的日常工作。从市场来看,许多市场主体在面对巨额经济利益时都铤而走险,为了利益忽视了安全,从而酿成严重的后果,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伤害,如三鹿奶粉事件等。从社会来看,大多数群众都认为公共安全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并且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大多仍停留在传统的、狭窄的公共安全层面。

5.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的态度上,重处理,轻防范。目前,我国政府在对待公共安全问题的态度上大多抱着侥幸心理,对问题的发生疏于防范,都是等着问题出现后才匆忙采取措施处理,如2008年南方突发雨雪冰冻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反映出我国政府在对待公共安全问题上轻于防范,重在治理。

6.责任追究不到位。近年来,我国在对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处理上都追究了相应责任人的责任,都有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撤职的情况出现,但责任追究不到位,被追究者很快就能在别处“东山再起”。这些官员究竟是否应该重新“复出”,我们不作具体分析,但这却反映出我们的问责制起不到应有作用。

二、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措施与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各地纷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如浙江的“义乌模式”和“柯桥经验”,上海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分级管理体制等,综合起来看,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体系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加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构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我国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是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构建完善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首先,制定一部统一的跨越各部门、各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使得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现阶段,公共安全问题的解决往往覆盖多个领域,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单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捉襟见肘,制定一部涵盖各领域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势在必行。《公共安全管理法》要对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的职能责任、处理事故的基本原则、公共安全体系的内容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其次,在管理主体上,尽快成立统一的、常设的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

第三,在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上,公共安全管理局的正职要由专门的公共安全专业人才担任,要通晓各个领域。对此,我们建议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开办公共安全管理专业,培养专业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公共安全管理局的副职可由某一具体领域的专家担任,这样形成的既综合又专业的“T”字型领导者集体,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安全问题解决方案。

2.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的投入,实现公共安全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公共安全需要,我国政府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公共安全专项基金,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投入,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改善公共安全管理环境,实现公共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从投入标准来看,至少应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并且根据GDP的增长速度适当增加政府在公共安全上的投入,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公共安全的需要。

3.建立公共安全规划机制,编制公共安全状况白皮书,把公共安全提升到战略地位。公共安全既是一个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又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们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要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还要实现公共安全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将公共安全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也要制定公共安全规划。在以后的“十三五”、“十四五”规划中都要详细规定公共安全规划。为把公共安全提升到国家重大战略地位,我们还应当编制国家公共安全状况白皮书,详细说明我国公共安全的现状、以后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等。

4.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塑造公共安全文化环境。当前,我们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淡薄,究其主要原因不外乎我国公共安全教育落后,大多都是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性教育,没有形成良好的公共安全文化环境。对此,我们不仅要培养专业性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还要在全社会加强公共安全培训,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在培训方式上,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言,要分批分段组织他们到各大高校或其他科研机构接受课堂培训,提高他们的公共安全管理意识;对广大社会公众而言,政府应积极通过社会宣传、社会演习、定期不定期的公共安全讲座等方法,提高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在培训内容上,力争涉及公共安全的方方面面,涉及各个领域,如食品、药品、自然灾害等。

5.建立公共安全预防机制,防范与治理并重。以往,我们对公共安全问题的一贯态度是“轻防范、重治理”,事前不认真防范,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日后的问题处理上,效果事倍功半。为此,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把主要公共安全资源投入到事前监督检查上,尽量杜绝人为的公共安全事故,尽量降低自然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做到重防范;事后,采取科学措施,制定科学的处理方案,做到重治理。

6.建立并完善公共安全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虽说已是事后处理,但对于减少部分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让他们签订“目标责任书”,为日后的问责提供依据。其次,从制度和技术上进行改进,扎实落实问责制,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出现什么问题就承担什么责任。第三,建立责任连带制度,即不仅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还要对徇私枉法、姑息养奸、收受贿赂的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并追究违法违规重新起用责任者的领导的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不问责或问责过轻的责任追究不到位问题。第四,建立问责监督机制。要使问责制真正起到作用,就必须监督到位,不仅要建立政府机构内部监督举报机制,还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监督机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力量,使广大公民都参与进来,真正发挥问责制的作用。

篇2

公共安全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来,同样,公共安全管理活动也是伴随公共安全问题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公共安全已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公共安全管理指维护公共安全的主体(通常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公共安全政策,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通过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实施预防、处置、恢复等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障生活、生产等安全的公共服务的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过程就是以政府主要角色的公共安全主体为实现社会安全的意图和目标而实施的持续不断的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程序的一系列活动。

公共安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消除威胁、预防灾难,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减少损失,迅速恢复、持续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的高危险期,传统的与非传统的公共安全事件日益增多,比较突出的领域包含了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金融风险、信息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及民族宗教等。特别是民生矛盾突出,反映在城乡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多方面,使公共安全呈现出频发性、高危性、群发性、连锁性等特点,也使得传统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呼唤公共安全管理主体有更包容的心态与机制来应对新问题的出现。

二、公共安全管理中的包容性维度分析

党的十报告第七部分以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为标题,清楚地标明了社会建设的两个重点内容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根本。民生是国之根本,民富才能国强。只有民生得以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只有老百姓感觉幸福了,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因此,公共安全管理的核心就是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把社会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救济权等权利始终摆在第一位,建设和谐社会中首先以人的生命为本,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的原则,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也是安全发展的核心。

中国的GDP 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 的高位增长, 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 损失高达6%,非典、禽流感、地震、海啸、暴力抢劫等等这些问题每年夺去了20 万人的宝贵生命。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也要认识到安全也是稳定、安全也是生产力、安全也是最大的效益,公共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的幸福度和满意度。

三、公共安全管理中包容性缺失导致的现实问题

公共安全涵盖了政治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涉及的具体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生产事故、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地下空间、社会治安、社会保险、金融安全、国家安全等有关社会政策与制度。我国从1954 年首次规定制度至今,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己经初具规模,已制定了针对社会紧急危险形势的《法》、针对地震这一特殊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针对洪水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的《防洪法》、针对火灾的《消防法》、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环境保护和环境灾害防治的《环境保护法》以及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有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这使得各级政府在实施灾害防御、应急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等措施时,由于缺少法律依据,难以把握自己的职责定位,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而最终伤害了救助群体的利益。

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法规涉及单一灾种多,涉及综合管理的法规少。通常事故或灾害的发生,往往波及到社会各个层面,涉及许多部门和领域,单一灾种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特别是在如何实施灾害管理、如何界定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管理责任等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这使得政府在面对规模较大的危机和社会风险问题时无法兼顾到所涉群体的共同利益,难以对不同的利益分配进行协调。

篇3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房屋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不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给业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房屋安全使用已不仅是珍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实际上已成为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一、房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房屋产权多元化和房屋租赁的活跃,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现,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盲目改建加层增大房屋荷载、装饰中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结构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据统计,我国每年因房屋质量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达到数十亿元人民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地房屋质量安全事故屡有发生,房屋质量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1、我国房屋安全管理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大部分是针对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很少涉及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我国关于建筑物竣工交付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仅是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和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的部分章节。建设部于2004年7月20日修正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管理和治理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与维护则仍未提及。全国部分地方政府陆续颁布实施了地方性法规,专门就房屋使用安全做出了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法规、规章。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领域迫切需要一部全国层面上的法律,例如《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来指导、规范全国各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2、房屋使用安全观念淡漠

长期以来,建设领域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重建设,无可厚非,只有建造符合各项建筑标准、规范要求的建(构)筑物,房屋的后期使用安全才有可靠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房屋的建造过程,只有短短的二三年时间,而使用时间则长达五六十年甚至数百年,因此,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更为重要。当前对于社会公共安全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我国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重视程度不足。许多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除省会城市外,大部分地市级城市没有相关法规。目前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者,为了满足使用要求,盲目乱拆乱建或者私自改变使用用途,留下了严重的房屋安全隐患。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因盲目加层,扩建和野蛮装修引起的安全事故,给国家、集体、个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危旧房屋面广,整治难度较大

全国各地危旧房屋量大面广,据统计,广州市目前尚有50万平方米的危房,河南省有306万平方米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危房,黑龙江省尚有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113.9万平方米。这些危房中,土木、砖木、砖混、石混结构的占90%以上,大多为50、60年代建造,大部分为民宅、乡镇中小学校舍、农民自建房。受经济能力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约,这些危房改造难度较大。

4、农村房屋使用安全问题严峻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的使用安全,一直是房屋安全管理的空白。农村现实状况和农民朋友缺乏相应的房屋建造知识是农村房屋建筑物存在诸多质量与安全隐患最的主要原因。

(1)经济基础薄弱

比较而言,当今城市建筑,不仅要求质量和安全性能好,而且还讲究建筑物整体的美观、节能优雅。但农村的经济基础薄弱,有的房屋建筑物已经大大超过使用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对住在危房的农民用户走访询问过程中了解到,由于缺乏资金以及人力技术支援,大多数农户在房屋维修上只能选择一拖再拖,造成严重的房屋安全隐患。

(2)缺乏专业技术性人才

农村地区的房屋存在质量和安全方面诸多问题,与缺乏专业技术性人才密切相关。目前农村地区的施工队,多是由文化程度不高、专业理论知识不强的包工头带领,他们虽在房屋建造方面有一定的工程经验,但技术性不强,设计较为粗糙,安全可靠性较低。施工人员大多是农民工,缺乏严格的安全保障和科学指导,施工器材较为简易,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施工质量与效率也难以得到很好的保证。

(3)缺少政府部门长效管理机制

一般情况下,农民朋友认为房子的问题是自己家的事,与当地行政部门无关。部分农民朋友主动向上级部门反映,但问题很难得到妥善解决。这就使得农民在房屋质量与安全方面缺乏有效的反映途径。当房屋出现问题的时候,农民只能自己解决,缺少政府部门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依法监督管理

为继续完善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建议国家出台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在国家出台这部法律法规之前,各地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先行一步,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

2、建立全周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所谓全周期管理,就是从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直至报废拆除,建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明确各个阶段的管理目标、管理任务、管理重点、管理办法;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那个环节上出了问题,追究那个环节的责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前期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方面的制度体系。但对于交付使用后的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除了在几个大的法律上有原则性的规定外,具体的管理者和责任人,并未明确。对于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管理问题,是一个需要我们探讨研究的新课题。

3、建立定期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制度

根据笔者调研结果,许多省会级城市,已经开始对全市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检查。如杭州、哈尔滨等城市,在政府的要求下,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定期检查,尤其是杭州市,在对全市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房屋健康档案,对各类房屋按照用途、结构形式、安全现状、使用情况,分门别类进行登记,从而使房屋在交付使用后,管理者随时可以掌握其安全程度。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时,做到重点预防,为决策提供第一手依据。。

中国工程院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举办的“房屋建筑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创新”科技论坛暨学术研讨会也建议对一些大型群众聚集活动场所及一些重要的建筑物进行定期安全鉴定。同时,对超出使用年限而由于种种原因仍在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应该实行强制安全鉴定,可以有效地避免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大力发展,人民作为国家的经济主体,其生活安全应该得到基本的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管理的过程中,政府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避免重特大房屋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全,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参考文献

[1]谢川长. 房屋建筑结构裂缝的形成与治理[J].科技促进发展,2010,(02).

[2]徐福华. 浅谈房屋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11,(08).

篇4

近年来,随着房屋产权的多元化和租赁房屋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使用安全日益突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盲目改造增加房屋对建筑主体结构的完整性,影响结构的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对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直接威胁。住房保障是一个生产、管理、安全的基本保障,是生活、学习和娱乐的基础。不好的建筑质量,使得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事故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当前我国整体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整体的形式不容乐观。

1房屋质量安全管理现状

从当前我国建筑行业房屋建设情况看来,我国整体的房屋质量安全管理现状还并不十分乐观。层出不穷的房屋质量安全事故在考验着建筑行业对房屋质量的安全管理。目前我国针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进行规范,例如建立城市危房的管理法规和制度,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去昂过范围内的危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部门设立相关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质量的安全工作,与此同时还设立了相关的房屋资质审查制度,全国不同地级市相关的房地产行政部门专门负责与房地产相关的问题,包括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审查与检定。这样的安全鉴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不同城市以及区域对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有着不同的要求,在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设立了与其经济水平发展相适应的,设立相关的特色房屋质量鉴定与管理机构,从多个角度来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与检察,使得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能够频发的房屋质量安全事故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房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但是这一现状目前正影响着我国的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对建筑行业来说是重中之重,随着建筑行业市场的日臻成熟,安全问题已经上升到更为重要的地位。人们对于房屋质量的需求开始逐渐提高,这就促使相关的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快速补位管理缺陷,只有这样才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人们对房屋总体需求。

2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首先是,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大部分是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很少涉及到建筑的安全管理,私人住宅在“真空”上形成的安全管理。另一方面,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的立法不健全,与国外住房保障管理体系不规范,需要补充。例如,缺乏一个“住房保障法”在中国或建筑安全管理条例。发达国家在1970年代初开始建立新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以及注销制度。其次房屋质量安全管理鉴定工作缺乏多样性,具有明显的垄断倾向。目前我国的房屋安全鉴定方面的工作缺乏有效的制衡和监督,主要是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鉴定,社会上并没有其它类型的鉴定机构,一些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与此相关的安全鉴定工作却很少拿到业务。社会上专门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的机构少之又少,加上本身资质问题,使得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方面的业务得不到独立,与此同时,房屋安全鉴定方面的工作目前收取的费用不高,所收取的费用不高,不能满足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相关服务费用的开支,使得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开展。最后,不得不提的一点是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方面人员整体的执业水平不高,影响了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专业度。加上该行业整体的现状影响,使得房屋安全鉴定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在房地产行业中从估价到管理等方面已经有了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对于建筑质量安全方面的评估还是比较匮乏的。建筑安全方面的评价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建筑质量安全方面的培训,整体的专业素质匮乏,使得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不能得到科学化、合理化的鉴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房屋质量安全的鉴定。

3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我国的房屋数量大、面积较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其重要,直接关乎到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房屋质量安全管理目前整体的现状并不容乐观。在房屋质量鉴定方面的垄断性以及缺乏系统性都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着一定的挑战。随着房屋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的不断突出,相信未来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方面的工作将会变得更加独立,建筑安全鉴定方面的人才也将不断增加,这是建筑市场不断发展所推动的结果。为了促进我国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采取如下的措施:

3.1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作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尽快完善关于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有完善的法律依托,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够顺利开展,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才能够提升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此外,完善的法规还可以对一些不当行为起到震慑效果,促进房地产行业的有序发展。

3.2构建危房改建信息体系

危房改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了促进这一工作顺利开展,有必须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发挥出地区扶持作用,政府要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备的资金支持,帮助贫困地区来开展危房改建工作,将其与公益性事业结合起来,提升危房改建项目的实施效果。

3.3提升鉴定行业的综合实力

为了满足我国房屋鉴定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国有必要完善现有的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严格的竞争制度,允许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进入其中,但是要严格把握好鉴定的质量关。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升他们的综合水平和责任意识,保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安全性。国家应当对公共房屋建筑以及其附属的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鉴定,对于像学校、医院、商场、机关等公共场所的房屋,都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应当组织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保证能够及时地发现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结语

总之,建筑安全工作是建筑行业的首要任务,建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保障人们正常生活,从我国建筑现状来看,还需要全面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才能够使得房屋安全管理问题所引发的建筑安全问题能够得到进一步的缓解。

参考文献:

[1]叶祝颐.房屋质量问题频现当反思完善验房制度[J].民主,2011(06).

[2]房屋质量有问题是否可以换房[J].中国防伪报道,2005(03).

[3]郭玉涛.房屋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J].北京房地产,2001(10).

篇5

公共领域失灵现代社会基本南三类组织构成:公共部门、企业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三者能否各司其职,对现代经济有直接的影响。我国一些公共领域也像企业一样按财富最大化原则管理,加大了市场缺陷,这是公共安全问题频发的深刻原因。笔者认为,公共领域不能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应以公平为第一原则。

环境责任缺失我国目前仍处于一种赶超式的压力型体制状态,经济增长的压力非常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无论是从地方公共利益出发,还是从个人政治前途着想,都会优先考虑经济利益而不是环境利益。因为,经济利益比环境利益更直接、也更为明显。环境质量的改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其效果通常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才能显示出来,而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又是不确定的,相对较短,在这种情况下,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无疑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因此,在以经济目标实现为主导的考核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之间的环境责任考核制在一定程度上便流于形式了。这直接导致环境恶化,公共安全问题频发。

协调机制脆弱我国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分属16个部门,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分兵把守。实际操作时往往由于各部门之间界面不清而导致资源浪费、信息不畅。在紧急情况下,哪个部门应当做什么样的工作,如何保证每一个参与应急的组织机构都有适当的工作,都有赖于协调机制的建立。我国目前有些省份虽然已经建立了公共安全应急机制,但是这种管理机制大多属于分行业、分部门的分散性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专业性比较强,但政府各部门间在应急应变方面缺乏协调机制,难以应付灾害并发的问题,如果同时发生一种以上的危机事件,政府就很难依法迅速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处理机构。

治理能力不足公共安全问题对政府能力提出考验。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时,由于公众的恐慌心理,人们往往对政府的能力产生怀疑。这就需要政府在危机时刻具有例外管理的特征,具备高超的危机处理能力,对危机事件迅速作出反应,在关键时刻能够化解危机。联合国减灾战略机构2004年对“抗灾能力”作了定义:抗灾能力指可能受到危害的一个系统、社区或社会,通过抵御或变革,从而在职能和结构上达到或保持可接受水平的适应能力。公共安全问题在制造了不幸的同时蕴藏着发展契机。衡量能力缺陷的程度并实施干预,通过提升能力建设,可以保证社会机制的健康,并促进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地方政府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较低,地方协作精神欠缺,因此,在处理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时还应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政府应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整合现有资源以应对各种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公共安全领域的战略变化

当代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发生了三大战略变化:第一,应对不确定性成为全球的课题:“9・11”事件后,美国对整个公共安全处理机制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其目的之一就是应对不确定性。

第二,在数字传播时代公共安全的影响特别明显。在数字传播时代,公共安全问题发生后,会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容易在社会心理层面产生恐慌和不安全感。一旦公共安全问题发生,如果信息公开缺失,人们往往会认为是天灾与人祸共同造成的恶果。在信息公开方面,中国目前存在的三大问题:其一,一些政府部门对上、对下都不能迅速反映情况和披露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不仅表现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有时也表现在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极可能因为上级政府不能及时掌握下级政府全面而真实的信息,而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其二,发生公共安全问题时,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瞒报情况。其三,社会公众监督不够。

第三,科技的负面作用加大了风险。在现代科技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一方面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界的干扰影响日益加大,各种潜在的和现实的灾害风险对人类的威胁正变得日益复杂和难以预料;另一方面,现代科技的正面作用与负面作用均明显。德国学者贝克指出:现代社会的风险包括经济的、生态的、技术的,如核技术、化学的风险、生物的风险和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温室效应等环境危机。这些风险与自然风险明显不同,它们是现代化的产物,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传统的灾害风险管理方式,再也无法有效应对人类面临的日益复杂的自然灾害风险。要有效地减轻和控制灾害风险就必须采用更加综合、多学科的方式来应对。正是源于此,我国政府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首次把公共安全作为独立领域进行战略研究。

发达国家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

那么,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呢?

第一,建立公共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日本的公共安全管理一直以应对自然灾害为中心,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转向多灾种的综合防灾管理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的内阁确定了公共安全管理内容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事件安全三个范畴的综合管理。日本现今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是:以法律为依托,以首相为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中央防灾会议、安全保障会议、金融危机对策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国土厅、气象厅、防卫厅和消防厅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配合实施。

第二,政府首脑担任公共安全管理的最高领导。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不断完善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普京执政后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签署了《俄罗斯联邦战时状态’法》,至此,俄罗斯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俄罗斯现行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是以总统为核心、以联邦安全会议为决策的中枢系统,政府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化解和处理国家发生的各种公共安全事件。

第三,行政首脑依靠应急管理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澳大利亚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是设置撒个层次的关键性机构:

是在中央设置的反危机任务组(CCDTF),主席由总理和内阁任命,委员为各部门和机构的代表;二是危机管理局(EMA)具体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抗灾工作,职责是提高全国的抗灾能力,减少灾难的损失,及时准确预警;三是在国家危机管理协调中心(NEMCC)设危机管理联络官(EMM)为政府各部门的联络员,专门负责协调危机管理局下达的跨部门任务。

第四,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及企业发展成熟、规范,对于公共安全的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发达国家的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也十分健全,因此在应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时更有利于整合资

源,协调处理。

健全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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