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8: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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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管理杂志(期刊级别:浙江省核心期刊 ) issn:1007-9203 cn:11-3070/r 邮发代号:80-585 周期: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主办单位:中华中医药学会 中医药管理杂志期刊简介 《中医药管理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国家级综合性学术期刊,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技部《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核心期刊,《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主要栏目
学术类:论著、综述、临床报道、经验交流、临床研究、中西医结合、护理热点、护理教育、护理研究、药物与临床、检验与临床、医学影像、医学教育、医学人文学、中医药文献医史研究、问题探讨、病例报告、个案分析、医案医话、针灸临床等栏目。
医药管理与经营类:中医药法规、中医药论坛、热点探讨、各地中医药学会动态、新药中药介绍、中药药事管理、中医院管理、中药企业管理、中药营销、中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护理管理、卫生管理、中药监督、中医院文化、科室建设、药事法规、病案管理、器械设备管理、门诊管理、名医风采、院长访谈录、厅局长访谈、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医疗事故与纠纷管理、科教管理、医院改制、医院后勤管理、医保论坛、医疗改革热点、院长论坛、中医药信息化等。
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主管医药行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在全行业组织制定标准、贯彻执行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归口管理医药行业标准的范围:
医疗器械类:
(一)医疗器械通用性标准和综合性标准;
(二)普通外科与专科手术器械;
(三)普通诊察与注射穿刺器具;
(四)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五)医用光学仪器设备与内窥镜;
(六)医用超声、激光、高频仪器设备;
(七)理疗与中医仪器设备;
(八)医用射线、高能和核设备;
(九)医用生化仪器及化验设备;
(十)体外循环设备、人工脏器及其功能辅助装置;
(十一)医用卫生材料及用品;
(十二)医用高分子制品(如:输血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用高分子器具);
(十三)手术室设备;
(十四)公共医疗设备。
制药机械类:
(一)制药机械与设备;
(二)药品包装机械;
(三)制药用监测及药品检验仪器。
医药包装类:
(一)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及相关的生产设备(包括玻璃、塑料、橡胶、金属、胶囊等制品的生产设备)及药品包装检测、试验仪器;
(二)药品包装标准。
制药用原料、辅料类:
(一)制药用原料(中间体);
(二)制药用辅料;
(三)食品添加剂;
(四)饲料添加剂。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类:
(一)产品生产过程中废弃污染物限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新工艺技术的污染物控制及治理标准。
医药能源管理类:
(一)医药行业能源管理标准;
(二)产品用能标准;
(三)节能技术标准。
医药工业、商业质量管理标准类。
第四条 医药行业制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技术指标;
(二)产品规格,生产工艺,检验规则,仓储保管,产品养护;
(三)安全要求,通用试验方法,生产、销售、使用规范;
(四)术语、符号、代号、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第五条 医药技术标准是从事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共同技术依据,凡作为商品出售的医药产品,其安全要求,生产中应当统一的技术指标、方法都必须制定标准。
第六条 医药标准化的规划、计划、科学研究、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要纳入各级医药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制定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及容器、制药用原料(中间体)、辅料等医药标准要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标准,以及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或先进样机。
第二章 标准分类
第八条 医药国家、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由于技术性能、制造质量的原因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产品标准及指导正确生产、使用以保护生命的通用要求,重要的技术管理规范,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下列产品或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
(一)代替和修复人体脏器、肢体的产品;直接参与人体生理功能的人工脏器;急救设备;用于治疗、诊断的医疗设备及器具;直接用于手术的设备和器具;计划生育器械;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具和材料;重要的医用检验和辅助设备;
(二)直接与药物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容器;
(三)直接与药物接触的机械设备、药检仪器、医药用压力容器;
(四)医药工业环境保护标准;
(五)节约能源、资源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七)法律、行政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下列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一)技术指标高于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标准;
(二)产品质量分等细则;
(三)一般技术管理规范;
第九条 进口或出口转为国内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标准的要求。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商定。
第三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管理医药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医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医药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医药行业标准,审核医药国家标准(报批稿)并办理报批手续;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行业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医药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组织重大医药新产品和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九)组织管理与医药行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十)组织标准化科技成果奖评选,负责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十一)管理医药标准化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分工管理地方的医药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四)组织本行业行政区域内的医药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标准;
(五)对医药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受理医药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七)审查、监督地方科研产品执行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上海、辽宁、武汉、天津、广东、山东、北京、浙江、北医口腔医学院九个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设立天津制药用原料(中间体)、辅料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设立上海药用包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设立天津制药机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专业分工设立在各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 各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提出本归口范围内的标准制定、修订及科研课题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承担医药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进行医药标准化科学研究工作;
(四)承担医药标准化业务的技术性指导,协助起草单位贯彻有关基础标准和相关标准;
(五)承担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六)承担医药标准(报批稿)的整理校核、编辑修改工作,负责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办理标准报批手续;
(七)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标准执行中的技术问题;
(八)负责收集、研究和交流国内外医药标准情报资料工作,建立医药标准化技术档案;
(九)组织医药标准化的宣传、普及、学术交流活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标准化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成果视同其他科技成果。标准化专业人员享受与其他科技人员同等的经济及技术职称待遇,工作成绩显著或做出重要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全国医药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编制医药行业标准化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医药标准化工作按年度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项目由年度计划正式下达,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按《标准化工作导则》(GB1)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参加单位、起草人及所做主要工作;
(二)标准编制的原则,确定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经济效果、技术经济论证报告;
(四)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水平对比,国外样机测试数据对比;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经过;
(七)作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附件,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两个月,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与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所列一致),同时附修改后的标准预审稿,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确定后,可以组织正式审查。
第十九条 国家、行业标准要经过预审和正式审查。审查会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没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送审稿及有关资料应在审查会前1个月(函审须提前2个月)发送给参加审查单位。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标准,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代表人数3/4同意为通过。会议出席率和函审回函率应大于2/3审查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审定后的国家、行业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按GB1的要求修改、整理。报送相应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校核、修改、编辑整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行业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部门根据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查,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复查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地方、企业医药标准的制定,应执行相应的有关规定。地方医药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企业医药标准送地方医药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就是技术法规。各级医药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行业级医药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承担贯彻标准的检测工作。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
第二十七条 贯彻强制性标准时,除涉及产品主要性能和会造成人身危害的技术要求以外,对执行其他技术要求确有困难的,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期限,贯彻措施报告,经医药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同意。国家标准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行业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复。
第二十八条 医药科研新产品试制、鉴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并进行标准化审查。未经标准化审查的新产品不准组织技术鉴定,不准组织批量生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药行业标准实施的监督。
(一)配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二)编制全国医药行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在组织医药行业评优、认证、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升级中,负责产品符合标准情况的审查;
(四)根据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公告,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对实施标准情况好的予以表扬,对实施标准情况不好的予以批评和限期改进;
第三十条 医药行业首先在医疗器械产品中实行质量和安全认证工作,各种安全标准是进行安全认证的技术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市医药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所需的医药物资。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市医药储备任务并占用医药储备资金的单位,以及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四条医药储备资金来源:
⑴政拨款(包括以前年度拨入的医药储备资金);
⑵药储备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⑶社会捐款及其他来源。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为了管好用好医药储备资金,有利于医药储备的调动,市级医药储备工作原则上委托符合《*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京药监办[*]98号)规定条件的市属国有医药控股企业(简称“承储单位”)承担。经联系小组研究,并报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以由非国有企业承担部分储备任务。
第六条储备资金的拨付。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医药储备工作联席小组确定的医药储备计划,结合医药储备资金结存情况,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向承储单位下达拨付医药储备资金的正式通知,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下拨医药储备资金。
第七条储备资金的调整。因医药储备计划调整或其它因素影响,对承储单位的医药储备量进行调整时,承储单位占用的储备资金也要做相应调整,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整后的储备计划,向储备单位书面下达资金调整通知,由市财政局增拨或调回医药储备资金。
第八条为确保医药储备资金有效使用,在没有发生较大和一般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轮转保值的产品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定期核销的储备品种按照储备计划足量储备。
第九条医药储备物资实行“承储单位轮转运行,使用单位有偿使用”的原则。医药储备物资按规定动用后,承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与接收单位进行结算,及时收回货款,并迅速按储备计划补充储备药品。调出的药品物资不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时,按市场价格确定结算价格,但市场价格低于储备商品的成本价格时,一般应按保本原则核定,确保医药储备资金完整保值。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监督承储单位建立健全医药储备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储备计划调整储备资金,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要指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储备资金的管理工作,企业要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对拨入的医药储备资金及储备的药品物资的品种、数量单独设帐,准确反映储备资金来源、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三条为保证储备药品物资质量,药品物资要轮转运行,轮转时要做好记录。遇突发事件调用医药储备时,要按照《*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京药监办[*]98号)规定的相关批准文件,调出药品要有详细的调出记录。
第十四条医药储备资金在承储单位内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相应增加医药储备资金,纳入储备计划,用于医药储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储备医药物资的轮换、调拨等收入计入承储单位的产品销售收入下设的“特种医药储备收入”科目,并按先进先出法结转销售成本。储备资金在承储单位发生的利息冲抵承储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发生的医药储备物资常规损耗。
承储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而发生的采购、运输、仓储、保管、轮换等费用,列入承储有关费用科目,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消化。其中专门用于解毒杀毒、反核生化恐怖袭击、紧急救治等的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疗物资,确因轮换困难,导致储备品种过期失效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医药资金损失,储备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分品种、规格、数量、金额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建立健全储备资金财务报表制度,每半年将储备资金的增减变化和有关财务报表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终了,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查。
目前,我国的医药企业处于不断地发展之中,但与此同时,医药企业同样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医药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就要及时发现医药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有效的控制成本费用控制与管理,不断强化成本管理实效。作为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要深刻意识到成本管理体系中存在的固有问题,以供应链视角为前提,将成本管理作为工作首要目标,通过有效的控制手段,不断降低成本,促进医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医药企业成本管理现状
目前,时代在不断地发展,人们的经济水平有了显著的提升,对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也在供应链的环境下更为突出。但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人们对健康重视程度也随之增加,国家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对医药企业的支持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医药企业的规模还较不完善,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我国的医药企业起步较晚,存在综合实力不强且经营规模较小的特点。其次,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成本费用控制体系,导致经营效果不佳。因此,医药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将加强成本管理作为工作的首要目标,紧跟时代的发展脚步,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二、医药企业传统成本管理方法中存在的弊端
(一)成本管理简单粗放
目前,我国大多数医药企业管理者均缺乏成本费用控制意识,少数管理者认为进行成本费用控制就是降低原材料的价格与节省流程成本,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在短期内达到降低成本的效果,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质量下降,更严重的可能导致客户大量的流失,反倒使企业的盈利降低。这种情况长期存在,实际上就是过去简单粗放的成本管理模式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因此根本无法满足医药企业成本管理需要,对成本管理产生严重制约。
(二)资源整合效率差
由于我国大部分的医药企业都将产品的研发及市场的销售渠道作为工作的首要目标,企业的成本控制方式比较落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以核算为主,没有针对财务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财务分析。医疗企业的成本控制方式较为落后,因为其主要内容就是针对报销工作及基本流程进行成本管理,财务工作人员没有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能,对于成本的核算工作没有统一的平台进行存储,没有有效的结合ERP系统进行整合,导致企业对资源消耗的问题无法实时跟踪,进而造成成本费用的浪费。
(三)成本管理缺乏保障机制
目前大多数医药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进本都是进行事后的控制,没有对企业的发展目标进行事前的评估,在经营过程中也缺乏延伸管理,导致企业的收入与支出不符。与此同时,由于缺乏供应链管理模式的支持,导致其无法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即使部分企业重视供应链的实际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未能将供应链中每个节点与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以物流成本控制为例,如果不能立足于供应链管理角度,则无法对物流供应链流程进行改进,必然会显著增加成本支出。
三、基于供应链视角,完善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策略
(一)构建成本供应链,转变粗放成本管理模式
目前,医药企业相关管理人员除了要做到对成本费用有充分的认识,还要将成本管理工作作为重点,以供应链构建为视角,利用供应链自身价值,不断对自身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改进。在此基础上,还要融入现代化管理手段,在对企业的成本进行管理的同时,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另外,还需要注意对供应链上的各个控制点进行监督把控,如:(1)采购订单(2)采购收货(3)采购验收(4)付款收票的监督(5)形成库存(6)销售发货(7)开票收款的监督流程这7个流程进行管理。通过供应链引导作用,将其与资金管理充分结合在一起,从空间、时间等多个方面对供应链进行构建,从企业战略发展角度对其进行整改,发现内部供应链存在问题,及时对其进行分析和重构,节约运行成本,使成本控制更加合理。如此,不仅能够在时间上为企业成本控制提供帮助,还能在空间上对资金预算情况开展必要监督,是粗放的成本管控逐渐转变为精细化管理方向。除此之外,在对供应链闭环进行完善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进而对产品开发等环节进行升级管理,其中还包含六大核心模管理模块进行优化,如:市场与客户管理、产品开发管理、计划与需求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生产与运营管理、仓储与物流管理者六大模块。
(二)完善成本供应链,促进企业资源整合效率提升
医药企业的管理人员首先应当将内部的报销制度及控制费用进行规范化,对于企业的重大开支进行深入的分析,分析产品活动的可行性。同时,加强对企业供应链的科学分析,通过结合上下游的实际情况,结合上下游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管理,通过加强成本费用的核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例如,在采购过程中进采购当下生产所需要的,从根本上减少库存材料所占用的成本资金;不断对成本供应链进行完善,通过科学的成本管理将企业的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对整个预算流程进行规范化,通过完善的预算编制,促进医药企业进一步实现战略性发展目标,将企业的成本费用与战略性发展目标的规划收入进行匹配,通过完善成本供应链,将各个生产活动所需的成本费用制定相应的标准,进一步促进医药企业资源整合效率提升。
(三)深化成本供应链,为成本管理提供保障机制
以供应链为主要视角,开展成本管理,还应该充分重视整体管理效益的提升,对各项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问题,采取措施进行集中解决。在供应链的中心思想下,医药企业的成本管理不应当仅作为某个部门的工作职能,要将客户、供应商、生产商、分销商等成员归纳到同一个管理体系当中,为成本管理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与此同时,医药企业要想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首先就必须要明确供应链下的成本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管理方式有较大的区别,供应链下的成本管理对于协同合作的要求较高,若成本管理失败,则必须由合作的双方共同进行风险的承担,同理,若成本管理成功,则由合作双方共享利益。因此,在医药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中,要将传统的成本控制方式作为核心思想,注重市场外部环境的变化。另外,医药企业要通过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协商机制、以保证供应链管理能够顺利实施,实现风险共同承担,利益共享的管理机制。医药企业可以借鉴网络技术的成果,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成本信息的共享,保证基于供应链视角下的医药成本透明化。企业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内部信息在供应链之间的共享,相关的采购人员应当对供货商的产品价格、质量、信誉度等不同方面的情况有足够的了解,根据业务的实际需求,对同类商品进行比较,采购质量最优,价格最低的产品,对于物流的成本也要加以控制,实行有效的招标采购的工作,加速资金的周转问题,进而保证医药企业的库存最佳。在企业内部构建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过程中,要从产品的设计、生产、原材料采购、销售等方面入手,构建合理的供应链,开展多方面成本管理,将产品线与业务组在供应链下进行精细化管理,通过有效的业务协同工作,将分岗制单审核质检分责任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录入信息工作量较大的问题,有效地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同承担等方式深化成本供应链,进而为医药企业的成本管理提供保障机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供应链视角的医药企业成本管理问题,已经逐渐得到了大多数行业的认可,医药企业应当有效的通过成本优化方式,从供应链下产品的基本制造过程中寻找空间,有效地加强成本管理,对基于供应链下医药企业存在的成本管理问题进行合理的分析,以降低医药企业成本为基础目标,从最大程度上促进医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成本供应链,为成本管理提供长效的保障机制,改变医药企业的整体运营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关键词]医药物流模式自营物流外包物流模式选择
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人们对医药的需求不断增加。2010年我国的医药市场将达到600亿美元,2020年将接近1200亿美元。如何选择适合自身发展要求的物流模式,或对现有医药物流资源进行整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已成为医药企业不可回避的抉择。
一、医药物流及行业现状
医药物流是指通过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分配流通及物流信息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有效地沟通原料供应商、生产厂商、批发商、零售商及最终用户,促使药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从而提升药品的空间和时间价值。
国家为确保药品安全,对药品的生产和流通分别有GMP和GSP的规定,对药品供应链进行全程质量跟踪。医药公司必须对药品的采购、运输、存储、拣选、配货、发运等一系列物流运作严格按照GMP和GSP的规定操作,并在全程实行批号的严格管理及监控。然而我国医药物流发展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1.医药行业缺乏先进的物流管理理念
作为完整的医药供应链,产供销是一个整体,但是从医药现在的网建工作和对物流的投入建设可以看出,主要集中在中下游的药品销售阶段,而对供应链上游的药品生产和原材料采购等并没有实现物流管理,因此有必要对整个行业物流进行集成,使上下游通过物流成为完整的整体。同行业之间基本上没有物流合作,即使合作,也只是为了缓解短时期内的物流资源不足,而不是抱着持续改进,降本增效的目的。
2.医药物流有待建立行业标准
标准化是物流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鉴于医药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物流的许多标准有别于一般的物流行业,因此必须有医药行业自己的行业标准。从目前来看,整个医药行业的物流体系刚刚起步,根本谈不上行业标准化,而且由于物流未进行标准化所带来的货物流通和信息交换不畅、流通环节多、速度慢、费用增加,减低了物流系统的效率和效益,已经日益成为制约医药物流发展的一个因素。急需解决的是:不健全的物流规范实施制度;没有统一规范的货物运输基本设备、商品信息标准化滞后、部门之间缺乏统一、集中的管理体制等。因此鉴于医药行业标准化研究和管理工作,加大宣传标准化对医药物流的重要性,同时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制定统一的相关运作机制。
3.医药物流政策法制环境有待改进
我国的医药物流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订滞后,跟不上医药物流发展的步伐。GSP、GMP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设置应该与企业规模、活动类型、生产经营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相吻合,与企业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4.医药物流发展的信息系统不完善
医药行业作为一个平均日需求量巨大的行业来说,其医药物流的高效、准确、健康地运作离不开信息系统。而医药行业缺乏公共的物流信息平台和实时的过程控制系统,造成了各区域之间的信息不能及时传递。
5.缺乏运作经验丰富的大型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
目前尽管一些大型的物流企业看好医药物流市场,如中邮物流,邦达物流等少数可以提供综合的医药物流服务,但大部分医药物流服务都是由医药企业所属物流公司承担的,服务功能单一,服务水平偏低,运输和仓储等传统性业务还占相当大的比重。
二、我国医药物流模式的探析
总体来说,医药物流可以分为自营模式、外包物流模式、自营与外包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和自营与对外承接物流业务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1.自营模式
自营是指医药企业自己建立起网络化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自主完成物流相关流程。自营模式的优点是保证医药企业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对物流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直接控制并通过合理规划提高物流作业效率,减少流通费用,并且树立企业良好的经营形象;对客户的需求做出快速反应,能建立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自主掌握住产品的分销渠道,有利于同行业间的竞争;减少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泄露等方面的风险。但它也有不可忽视的缺点,即重整企业物流势必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做较大变动,它要求企业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同时,高昂的建设费用需要占用大量的固定资金,为企业的正常运转会带来一定障碍;容易造成物流资源不能充分利用,物流各环节割裂,长期来看不能形成核心竞争力。
国药物流以上海、北京、广州、天津四大物流中心为基础,各地物流仓库连锁化,形成主要以医药产品为主导资源,服务范围覆盖全国的综合物流运营网络系统,提供一体化的物流网络保障。构建中的国药物流全国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将物流网点联结起来,依托网络使物流企业与药品制造商、供应商、下游客户及相关单位联结起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用,并对物流各环节进行实时跟踪、有效地控制物流活动的全过程,提升和整合物流的服务能力。
2.外包物流模式
外包物流模式是指医药企业将物流体系设计、维护、调货、库存管理、装卸和配送等全部物流业务委托于专业的物流公司运作。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加强监管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允许具有现代物流条件的批发企业接受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委托的药品的储存、配送业务,同时也允许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企业为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配送。第三方物流模式的优点是不占用大量固定资金,可以更自由的协调生产运作,加强了企业的柔性管理,使企业可以集中力量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幅度降低本企业的流通费用;它的缺点在于企业不能直接控制掌握物流职能,不能保证到货的及时和顾客服务的优良品质;第三方物流商对医药产品的仓储、养护、运输等了解甚少,不了解国家对医药行业的政策规定,在运作中服务难以满足企业要求。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国家明文规定,无论是药品的仓储还是运输,企业都必须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操作,即实现GMP和GSP管理。除此之外,企业还要承担选择低效率物流公司的风险。
康恩贝销售公司主要经销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数量少,单个客户需求量也相对较少。经过十几年的稳步拓展,公司建立了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不仅覆盖全国各大城市,也涉及不少中小城市。相应的销售物流配送路程也遍及大江南北,最近的有杭州市区,最远的有新疆、黑龙江、广西、云南等。药品配送难度不断加大。如果还按照以往的运输方式,无法满足业务不断向各中小城市辐射的发展需要。而如果设立区域配送中心,则会导致医药企业的管理成本、经营风险上升。物流管理的弊端日益凸显。在2001年就开始选择从物流理念、服务理念都比较超前的杭州邦达快运公司作为其独家物流公司,从每周的信息交流到每月的沟通例会,从首批重点客户“门到门”配送到全部客户“门到门”配送的完成,从路途时间承诺、网上到货查询到手机短信通知,销售公司提出的一个个合理的需求,邦达都尽其所得满足,这一安全、快捷的物流模式迅速在集团系统得到了认同。如今,集团的物流配送业务基本上都交给邦达,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3.自营与外包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自营与外包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是指将物流环节中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外包出去,其余的物流环节依然自己来做。这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医药企业采取的物流模式。例如,他们有的利用自己的车队来做运输而把销售物流外包出去,有的只是单纯的将废弃物回收这个物流环节外包。哪个环节需要外包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软硬件能力和社会的物流服务能力。相应地,它也集合了自营和外包的种种优点和缺点。
在现阶段,企业可以选择将非核心的物流业务首先分包出去,使企业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避免企业在物流环节浪费太多的资金和精力。很多大型医药企业在选择第三方物流时,或是为了保留核心业务,或是为了安抚员工,或是从企业发展战略的角度也不太放心让陌生的物流企业经营自己的全部物流业务,考虑到企业的安全一般将次要业务和农村等偏远地区的业务交给第三方物流以考察该企业的运作能力,通过不断地磨合增加双方信任度,对医药企业而言,进可攻,退可守。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象大药房在上海、天津、成都、内蒙古、江苏、河北等13个省市自治区的20个城市拥有直营店、加盟店200多家,15000平方米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全面的微机管理,科学规范的运作程序,为各连锁店提供高质量的、安全稳定的商品服务。金象大药房配送中心的主要配送流程是医药生产厂商把货发到大型批发企业如国药集团的物流中心,国药集团接到金象大药房的订单后把货发到金象大药房的配送中心。金象大药房在物流外包方面,改革后原有的运输车队解散,将运输部分外包出去,由中铁物流公司负责药品运输服务。他们和中铁物流签好协议,在协议中规范好双方的权利义务,让他们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货物准确送达到各连锁店,可以支付相应的运费。
4.自营与对外承接物流业务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自营与对外承接物流业务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是指除了满足本公司的物流业务外,同时利用自生的优势对外承接物流业务的模式。它的优点是不仅能有效减低物流成本,促成整个医药供应链的形成和协作,确保药品的质量,而且将物流转化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医药行业中较早认识到物流的重要并对物流进行革新。公司所有医药物流业务整合到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医药物流中心,以自建物流实施为主,客户订单通过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ERP系统下载到上海医药物流中心的仓库管理系统(WMS),实物物流、信息流的控制不仅延伸到公司的决策、采购、生产、销售、财务核算等各个领域中,而且与外部的客户如医院进行信息流的交流,使公司的管理步入透明化、科学化的轨道。上海医药物流中心所属各大库区共拥有近46000平方米的库房,108辆运输车辆,2007年货运价值超过100多亿,承担上海地区各大医院及零售业的配送,建立覆盖华东地区的医药商业和制造业配送网络,通过联运承运构筑辐射全国的运输网络。2006年获得第三方物流经营资质,现除满足自营业务外,还对外承接业务。其客户有德国拜耳集团、唯美血液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和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等。
三、物流模式选择的因素分析
许多医药企业非常重视生产渠道、商流渠道的畅通,却对物流渠道较少问津。这也大大制约了医药企业的发展规模。医药企业在选择物流模式的时候,关键是要适合自己、适用优势、适应时势。
首先,物流在企业中的地位。自营物流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员支持,如果物流在企业中不是处于战略核心地位,就没有必要自给物流,搁置大量的资金在物流方面,应该将自己的主要资源和精力专注于核心竞争力的打造。
就当前情况看,相关专家对中医药的立法称谓选择存在很大争议。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学者对我国中医药的基本概念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中医药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从部分专家的角度,把中医药的立法名称确定为《传统医药法》是恰当的。但这种立法称谓的确定从民族发展的角度讲却是不合适的,这些“民族派”学者认为,把中医药的立法名称定为《中医药、民族医药与民间医药法》较为恰当。就目前情况看,持有这种看法的学者占据多数。虽然中医药和以往相比在全世界范围内被业内人士所认可,但被人们所熟知的还局限于狭义上的中医药。人们熟知的中医药指的就是汉族中医药。对于其他民族的中医药,还处于懵懂状态,对其了解也知之甚少。根据上述观点,这些“民族派”的学者赞成将中医药立法名称拟定为《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法》是较为合适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民族之间医药的发展。还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将中医药立法名称确定为《中医药法》比较贴切。“中医药”三个字言简意赅,既可以是中国医药,也可以是中华医药,同时,这种立法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中医药的历史发展进程,也包括了中国其他民族的医药文化。根据上述理由,相关专家将中医药立法名称确定为《中医药法》。笔者经过权衡利弊,赞同这一种说法。
二、中医药的立法名确定为《中医药法》的必然性
(一)“传统医药”的称谓不能充分展现中医药发展历程
现如今“传统医药”的称谓在全世界的药学代名词中广泛流行。但“传统医药”这个称谓并不能将整个中医药发展历程进行充分展现。“传统医药”这个名称本身并无歧义,但由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因,如果将“传统医药”这个称谓体现在当今我国中医药名称立法当中,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存在的。因为这个名称从根本上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给予了否定态度。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关于中医药研究的相关守则中,将“传统医学”进行了如下定义:传统医学利用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以及用现代医学理论不能解释的方式对人类的健康进行治疗诊断。基于世贸组织对其相关定义,我国有专家认为,将传统医学作为我国中医药立法名称是不全面、不恰当的。传统医药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指的是一种技术和实际操作的统一名称。从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将“传统医药”作为我国中医药的立法称谓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时展的相关要求。
(二)“民族医药”和“中医药”名称并列的弊端
“中医药”这三个字虽然非常简单,却蕴含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将中华民族各族医药的智慧结晶加以全面性的概括。用“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立法的名称显然比其他冗长复杂的称谓要恰当得多。另外,我国各民族的医药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这主要体现在,汉族医学推崇“五行”之说即金、木、水、火、土;苗族医学讲究的是按照致病“六因”展开具体治疗;蒙医学中的“三邪”学说中都是相互联系的。将中国中医学看成整个有机体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就能够让中国中医药发展的更加繁荣。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医学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如果在这种条件下把中医药进行细分处理,必然会对我国中医药的发展道路产生不利影响。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是包含关系,两者层次不同。如果将两者进行并列处理,从民族团结上来讲是起到反作用的。
三、中医药立法名称和管理
(一)中医药立法名称和管理之间的联系
1.相对于国家政策而言,法律的本质更加具有稳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应当是国家政策的一种稳定性表现。所以,中医药立法称谓的确定就是对我国中医药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巩固。
2.将中医药称谓进行立法处理,也就是说该名称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对中医药的立法名称进行准确的定义是为了确保中医药管理的发展。将我国各民族医药的名称进行整理和归纳可以为我国中医药在管理上提供极大地方便。
(二)中医药立法名称的确定对其管理方面的影响
香港在1997年制定的中医药条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施行。”为了民族团结,经过综合考虑我国将中医药立法名称最终确定为《中医药法》。这样制定的并不是相关管理者工作疏忽,而是中医药立法名称与中医药管理结合了我国国情进行综合考虑所制定的。从目前情况看,中医药的地位远远不及西药的地位。中国各个民族的医药文化都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对于中医药的相关管理应该将各民族医药文化一视同仁,只有这样才能将管理力量加以集中。
(三)我国中医药管理的前景
从时间的角度来分析,我国传统医药和对医药事业的创新改革都是属于当今我国中医药管理范围之中。从地理位置的角度来分析,各民族医药和民间传统医药都是在中医药管辖内。基于上述观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出台《中医药法》之后我国在相关古代文献研究、中医药的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都有着崭新的前景。出台《中医药法》也充分地将我国中医药的前沿向世界范围内进行展现。中医药管理要向西医管理看齐,也要制定出一个系统性的管理规范,以便于相互借鉴经验。到了各民族医药都拥有完善体系一天,我国的中医药管理也迈进了一个崭新的阶梯。
战略是关于一个组织长远全局目标及组织为实现目标在不同阶段实施的不同方针和政策。目前国际上战略成本管理(strategiccostmanagement,SCM)理论研究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克兰菲尔德模式。其特点是把战略成本管理作为一种工具来分析企业的竞争地位,通过发挥各部门人员共同协作优势来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罗宾•库珀模型。它以作业成本法为主导,建议从企业内部、外部、竞争对手等方面,以准确的成本核算资料,向不同部门人员展示一幅广阔的企业成本竞争地位的图景;三是桑克管理模型。其主要利用一系列的战略分析工具,为企业成本管理提供战略透视;四是日本的成本策划管理模式。其关键的目标是目标成本。上述模式中,桑克管理模型由于充分考虑了产生产品成本的全部价值活动,故受到我国管理学界的推崇。
笔者认为,战略成本的特点就是其区别于传统成本之处。在战略思想指导下,该种成本管理方式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避免了以前成本管理“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缺陷,没有陷入“为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的片面思想误区。也正是因为战略成本管理以创造企业竞争优势为宗旨,具备上述所提及的长期性、全局性、外延性、竞争性等优势,从而能从根本上摆脱传统成本管理的束缚,将踯躅不前的传统成本管理带出困境。
二价值链的相关概念以及应用
价值链的概念由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首先提出。波特认为,公司通过完成一系列作业而产生价值,每一个企业都是通过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产品生产等种种活动系统地连接成的链状集合体。价值链的各项业务活动间的联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价值链内部,而且存在于企业价值链与供应商和渠道之间。简而言之,价值链是从供应商开始直到顾客价值实现的一系列价值增值活动的业务流程。
国内学者纷纷撰文介绍价值链的概念以及优点,一些学者也在文章中对价值链的应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何存花,姚晓民(2003)认为,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关注成本驱动因素,运用价值链分析工具,明确成本管理在企业战略中的功能定位。价值链分析、成本动因分析、战略定位分析构成了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方法框架。聂晶(2002)认为价值链分析是决定顾客价值能否提升或成本能否降低的核心,是从战略性相关角度对企业成本空间的合理分摊与有机联接。刘彦(2001)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指出价值链分析是战略成本管理创造和提高企业竞争优势的基本途径。价值链分析主要分析从原材料供应商至最终产品的消费者相关作业的整合,包括与外部供应商和顾客的整合,按其分析范围又可分为企业内部价值链分析、行业价值链分析、竞争对手价值链分析。分析的一般步骤为:(1)识别价值链,判断价值作业的内容;(2)判定每种价值作业的成本动因及它们的相互作用;(3)通过控制成本动因重构价值链,制定降低成本的战略;(4)检验成本削减战略的持久性。本文的后续研究中,就是部分地参考了上述步骤。
三战略成本管理在DS公司的实施
通过回顾文献,笔者认为国内研究大部分停留在介绍方法的层面上,没有深入企业进行调研,缺少难以让人信服的案例研究。即使在一些结合企业实际的文章中,也很难看到战略成本管理在企业中全面整体的规划。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支持下,本文利用对DS公司调研的资料进行基于价值链的战略成本管理分析。希望通过这次尝试,可以解决一些现有文献缺乏直观性的弱点,增强价值链的运用价值。
DS公司现有主要业务为各类医药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及新药研制,目前其战略思想是以高增长带动高利润,一定程度上缺乏对战略成本管理的全面认识。针对以上情况,本人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运用战略成本管理思想进行系统改善:(1)利用优势提高医药研发;(2)与供应商、销售商之间要诚信合作;(3)放弃低效或无效的供应、销售渠道;(4)原有产品和新产品的战略成本管理。
企业的价值活动可以分为“上游环节”和“下游环节”两大类,材料供应、产品开发、生产运行可以被称为“上游环节”;成品储运、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可以被称为“下游环节”,二者同属企业外部价值链。除此之外便是企业内部价值链。下面就DS公司内、外部价值链分别进行具体规划。
(一)DS公司外部价值链分析
(1)DS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
一个企业首先需要供应商为它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服务等各种投入,这是整个价值链的开端。优秀的供应商供应不仅提高产品质量,也降低产品成本。药品生产过程复杂,即便最普通的常见药也需要经过多重提炼与加工。特别对于以中药为原料药的药品,其药效更会因原料产地和采摘时节不同而不同。为保证药效,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减少供应商数量;②降低采购费用;③提高采购质量;④同供应商建立诚信的合作伙伴关系。
(2)DS公司与药品研发
我国化学制药行业中,重原料药、轻制剂药的思想根深蒂固,从而导致医药企业创新能力普遍较低,许多企业根本没有能力进行研发。当市场上需要新药时,这些企业自然就会失去大好的市场契机。面对这一局势,许多专业研发机构相继产生,特别是大专院校中的研究机构,更是深受企业信赖。一般对于生产能力较强,产量较大的企业来说,采取与研发机构合作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收益;而对于小企业,就适宜选择与大专院校的科研机构合作,不仅可以在技术、质量上得以保证,其较低的收费标准更是降低了企业的整体成本。DS公司有自己的医药研发队伍,研发能力比较突出。但考虑到一般药品从研发到正式生产会经历一段很长的时期,所以仅仅依靠企业内部药品研发是绝对不够的。DS公司应在建立好内部研发队伍的过程中,不断加强与专业研发机构的合作,比如与研发商或大专院校研发机构达成协议,双方各出部分研发人员合作研发,产品生产权归DS公司;或者采用最接近于消费者的方式: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这样一来研发出来的药品更易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其结果不仅降低成本,更能增强企业产品占有率。
(3)DS公司与下游销售商
在医药企业的下游价值链活动中,由于大多数企业采取直接向医院、地级批发商销售产品,造成了恶性竞争,其结果是使整个行业用于这一环节的成本大幅提高,要改变这一现状,建议DS公司从以下几方面做起:①舍弃无收益的销售渠道;②与下游经销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4)DS公司与其终端市场
药品流通终端市场是指药品离开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交易环节,其严格意义的终端市场单位主要包括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单位和其他医疗网点(如门诊、个体诊所、医务室、卫生室等),而不包括直接向消费者供应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其他非法经营药品的单位。
近年来,经过医药纠风,药品的价格不断下降。但是总体来说,医疗单位及乡村药品市场药价仍然居高难下,一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和基层医疗网点的药品质量令人担忧。DS公司作为一家大型制药集团企业,应该狠抓这一市场漏洞,实施下列措施:(1)自建销售网点。如果DS公司在城市中建立起自己的销售点,有内部直接供应药品,不但使销售价格大幅降低,更会增加销量,间接实现低成本。(2)设立医院。为建立一个从产品研发到最终消费者使用的更加完整的价值链体系,DS还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建立下属医疗网点,除达到降低售价扩大销售的目标之外,还能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建立竞争优势。
(二)DS公司内部价值链分析
(1)DS企业集团内部研发
好的研发机构可以使企业迅速占领市场。DS也于2004年建立了“博士后科研站”,从内部价值链角度来看,省去了与商业研发机构合作环节,节省时间和资金。
(2)内部产品设计
①面向不同需求的产品设计
不同群体对头医药品的满意程度是不同的,目前DS公司的某些药品已经成为国内名牌,但还应继续细分产品,以达到最优的产品定位,从战略层上降低成本。可以适当考虑易于儿童服用的产品以及适合出门旅行的人使用的不需要水吞服的药片等。
②企业对现有产品和未来产品的成本管理
企业对现有产品进行成本管理,着重在于运用作业成本法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建立责任中心,进行差异分析,不断完善自己的成本计划。对未来产品的成本管理,可以采用目标成本法保证投产后的低成本,运用价值工程以保证未来的产品质量、性能和成本配比。最后,还要确定现有产品与未来产品的合适组合。
(3)产品生产作业工序
在产品生产作业方面,可以运用价值工程方法,将每项作业或工序的功能、成本分成细目,找出降低每一环节成本的因素;可以运用工业工程改造和重组流程提高效率;可以运用质量工程保证各环节的产出在进入下一环节之前符合质量要求,从而大大提高各项作业或工序的价值。
(4)产品包装
凡是要求在低温条件下储存的医药产品的流通,都属于医药冷链物流的范畴。据有关资料显示:医药产品冷藏品的销售金额一般占我国医药流通企业总销售额的3%至8%。生物制品、在较高温度下不稳定的化学药品及特殊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等需要低温条件下储运的药品流通都属于医药冷链物流的范畴。随着国家药品药事法规管理进一步规范,医药产品的冷链物流管理成为我国医药物流重点发展的领域。
1. 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现状
医药产品作为特殊商品,医药企业在物流运营过程中遵循的主要操作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目前,医药企业经营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一是自营冷链管理模式,医药流通企业具备了自身仓库、配送车辆和相关设备,采取自营冷藏物流配送模式;企业可掌控医药产品的冷链物流管理。二是医药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配送模式;这类企业大都跨地区开展医药产品物流配送业务,采取租用有经营资质的医药物流企业的库房,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对其医药产品的贮藏、养护、配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通过对医药企业自有冷链物流管理资源、社会冷链物流管理资源不断整合,建立起科学完整的医药冷链物流管理配送体系;采取这种第三方冷藏物流配送模式的企业冷链物流管理需要相关管理部门来监督管理。
1.2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医药企业冷链物流管理的现状调研和分析,医药企业冷链物流管理存在以下诸多问题:一是冷链物流监管标准缺失;医药产品作为特殊商品,医药企业在物流运营过程中遵循的操作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但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第三方冷藏物流企业如何操作冷藏医药产品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药企业配送冷藏医药产品,缺乏完善的科技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二是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化程度低;第三方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滞后,区域性特征较强。通过资质认证的第三方医药冷链物流企业较少,缺乏专业化和规模化,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不够健全,缺乏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形成高效率的冷链物流配送。三是医药产品冷链物流信息技术不够完善,许多医药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冷链信息系统,无法开展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监控。四是医药产品逆向冷链物流缺失监管的标准和相应的措施。
2. 保障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安全管理的建议
2.1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制度和标准
医药企业通过第三方医药冷链物流企业开展医药产品冷藏配送,可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率。但是,政府管理部门缺乏监管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不能保证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的完整性。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管理的规定。据调查表明:我国大多数医药冷链物流的冷库、冷藏车的制冷效率、能耗等缺乏相关的国家标准,导致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低效率,高成本的运作。如: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设施和设备缺乏明确的标准,影响装卸搬运效率;医药产品逆向冷链物流的储运管理规章制度等,没有纳入到正规的医药流通管理范围。这些因素都为医药临床安全带来了诸多的隐患。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制定与国际标准衔接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标准,提高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水平。
2.2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技术和信息
目前,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经营企业、医院终端等单位,基本都具备医药产品的冷藏设备,医药产品的在库和配送过程中的冷链物流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中的冷藏技术,运输过程中温度监控技术等还相对缺乏,导致医药产品的冷链成本较高。为了提高我国的冷藏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水平,应建立有统一标准数据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交换系统,全面动态监控各种冷藏车和冷库,及时了解库存产品的保质期和库龄。发展先进的冷藏运输设备、公路冷藏运输和现代化冷库。改造和更新现有的冷链运输和仓储设备,发展适应小批量、多品种的小编组机冷车,满足医药市场对多品种、小批量货源运送的需要。在冷藏药品冷链物流技术方面,加快先进技术引进的工作。通过先进的技术,对医药产品冷藏、运输等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2.3建立和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安全监控体系
目前,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主要涉及医药生产、医药流通、医院终端等环节的冷链管理;医药冷链物流安全监控必须要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在医药生产、贮存、运输、临床使用等环节建立集成化、无缝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实现医药产品安全监控的透明性与双向可追溯性,实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全程温度控制,跟踪医药产品流向,动态监控冷藏车的使用,连接全国的需求信息和连锁经营网络,确保物流信息快速准确地传递。建立物流、生产、销售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换平台,采用RFID射频识别和条形码相结合的自动识别方案,追溯供应链中各环节的有关信息,准确识别发生医药产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时实行医药产品的召回。
2.4加快培养医药物流管理专业的人才
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是一个多学科、跨行业、多部门、有机结合的整体,必须协调好从生产、贮藏、运输、临床应用等各个冷链物流环节的管理。当前,国内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的应用和管理,缺乏既有医药知识又有物流管理技能的人才。有关高校应制定培养适应我国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既有经济、管理、医药等方面的知识,又能从事医药物流管理研究和运用的物流管理人才的培养计划。为我国医药冷链物流管理适应国际冷链物流市场竞争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重视培养高素质的医药物流管理人才。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现状进行调研与分析。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安全控制体系,保障医药临床用药的安全。作者认为:在保障医药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构建医药冷链物流管理的服务平台,形成我国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体系,建立一个能满足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临床需要的一体化冷链物流管理模式和服务平台,建立医药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实现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的共同配送,以提高冷链物流作业的效率,降低企业营运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率。我国医药冷链物流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制度和标准;加强与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技术和信息建设;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安全监控体系;加快培养医药物流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很多医院中的药剂科与临床治疗相比,设备相对的落后,药剂师的队伍结构也不够完善、不合理,药剂科开展的科研工作也相对较少,甚至部分医院并没有开展药剂科的科研工作,如临床药学等;这样就严重的阻碍了医院药学的发展。若是将医与药分开进行独立的核算,让医院不办药房那是不可能,因为医与药是息息相关的,医院内的药房在以后的工作中其主要的功能并不完全是进行处方调配那么间单,更重要的是要为临床上的用药进行指导;同时在医院内还要设置相关的药房。这里所说的医药职能分开其实质上是将核算分开:从经济上分开,但是要与技术服务密切的联系起来。药剂科不仅仅要做好供应药品的保障和经济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将技术、设备、人力投向临床用药和科研、信息管理等方面。
2要加强对临床药学的相关工作
药剂科在医院中多是从事调剂工作、药品的采购供应、制剂的生产等工作,但是严重的缺乏临床药学以及相关的临床知识。伴随着医院体制逐渐的改变,药剂科主动的转变理念,在临床方面积极的开展医药学的研究和探索,在部分有条件的大医院内积极的推进药学监护。根据近几年来的临床用药来看,由于抗生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的量在逐渐的加大,加之部分药品的价格下调等相关的因素,促使抗生素的使用量大幅度的上升,甚至还出现了药物滥用的现象。针对这些不良现象,医院要将合理使用抗生素作为首要的任务来监督与管理,同时,药剂科还要及时的向医院通报抗生素等药物的使用进展,针对临床上的一线医生要及时的宣传抗生素科学使用、功能作用以及相关的配伍使用等知识,以便临床医生能及时的了解药效,并纠正自己的用药错误等。除此之外,在临床上部分中成药的滥用现象也比较严重,尤其是部分以西医为主的医生或者是医院,很多时候将中成药作为营养药、辅助药,从而开出大量的药方,针对这点药剂科的监管应该将其作为重点进行管理。
3要加重对特殊药品的监管
在医院内,通常特殊药品包括和一类。在监管这类药品的时候,首先,要严格把守入院前的验收;药品的质量作为临床疗效的保证,对于特殊药品要并入专用的特殊库房,同时还要在计算机想做好记录。其次,要严格请领登记制度;将临床用药入微机请领,并且还要求医师和请领护士签字,经过审核之后在能将特殊药品发放到他们手上。针对特殊药品当天使用的情况进行汇总,要做到特殊药品的日清日结,并由专人保管、专柜储存,同时还要将特殊药品的专用处方以及请领表、引用表完整统一的保存起来,通常时间为三年,以便平时的备查。接着,特殊药品的储存;一般由专人专锁,具有随时可查性,微机与手账要相符合,同时,专用的账册登记记录与微机请领、销毁表要想符合。在院内还要建立阴凉库,将药品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摆放,针对部分有效期较短的生物制剂,不仅要设立警示标志,还要做好两个沟通:与购入的单位和临床及时的沟通,以便及时的周转,药库中无过期药和失效药,不允许药库内出现三个月内的效期药品,临床特需药除外。
菊红花委员说:“民族医药是我国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民族医药制剂是把药材按民族医药理论、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直接用于临床的药品。作为民族医药制剂源头的药材,其品质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制剂的药用价值。目前我国中药材和民族药材市场由于没有统一可行的药材质量标准、相关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存在着药材产地、流通渠道不正规,价格虚高,品种同名异物、异物同名,销售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素质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各级民族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可控性,老百姓用药安全受到威胁。”
就规范我国民族医药药材市场管理问题,菊红花委员建议:国家在现有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督促并以资金扶持民族药材资源丰富地区建设一头连着基地,一头连着药厂的集中药材种植、生产、灭菌、加工、销售、保健品开发为一体的产业聚集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具有多功能的特色产业园区,使民族药材生产、加工、销售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把当地没有或无法种植生产的民族药材和野生药材,由该基地统一收购或采集后进行初步加工、炮制,供给制药厂和各级民族医院制成所需的民族医药制剂。这种经营体制有利于标准化生产加工,又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提高各级民族医医院民族药制剂的质量,并且有利于有效保护利用脆弱的野生药材资源。同时,国家应尽快制定《民族药材质量标准》,对地方习用民族药材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澄清国家标准与各地区地方习用药材标准、名称的混淆现象,解决民族药材的同物异名和异物同名问题,为药材生产、流通、使用和药监等部门监督和检验提供法定依据。加强对中药材及民族医药药材市场的监管力度,减少并规范药材的流通环节,遏制价格虚高现象。通过以上措施,改进各级民族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和可控性,从而保障老百姓用药安全,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科研成果保护力度不足
1.中医药与专利授权之“三性”难以契合。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之“三性”。新颖性指该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前未被公开发表使用过;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然而,中医药学的大部分药方都是历经岁月传承至今,很多制剂经过临床前反复实践也被公众所知,这样的特性使得中医药科研成果难以符合现行专利法中“新颖性”的标准。
2.中医药专利侵权现象严重且难以界定。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法》的实施时间不长,整个中医药行业的科研管理及专利保护意识还相对薄弱。目前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一万多种中成药,同方异名、处方雷同而功能主治类似的情况高达10%左右,造成低水平重复和资源浪费的严重现象,专利侵权泛滥。相比于西医,中医药的药品搭配及组合方式灵活复杂,没有精确量化的数据,也难以通过化学结构或化学反应方程来表述。在我国当前申请专利的中医药科研成果里,中药复方占最大比例。中药复方一般是由很多种药材组成,不同剂量的各种药材经过不同熬制方法产生大量化学反应,进而实现疗效。然而,通过剂量或者部分药材的增减替换而具有类似药效的新产品,往往很难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现行专利法中也没有对中医药侵权进行相对明确的标准界定,导致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也诱使部分人为了利益以此作为投机取巧的方式,制造大量仿制药投入市场,乃至部分发达国家对我国中医药资源随意利用和抢注,大大削弱了我国中医药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致使我国生物药领域缺乏自主知识产权。
(二)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
我国自有的中医药专利数量不多,且转化率更低。有报道称,我国的中药专利突破2000个,真正转化运用的可能还不足1%[3]。导致转化率低下的原因不少,其中最主要在于并没有将“产学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据统计,近几年我国中药专利申请中90%为个人申请,而机构申请中绝大部分集中于医药类高校。个人由于资源的有限和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得专利融资,甚至是出于“祖传秘方不外传”等思想,导致被授权专利的科研并没有得到推广。而高校对于发明创新的经济利益诉求并不高,加之发明专利进入市场的渠道不畅通,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经济融合、科技创新转化的问题就更加突出。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低下,一方面造成资源和经济的损失,另一方面使科研的进步无法广泛运用造福百姓。
(三)通过专利进行科研管理的意识不足
一项关于广东省中成药制造企业专利知识和认知水平情况调查发现,有66.67%的被访者认为单位基本没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相关知识的培训。当前,我国专利法的推广程度仍不算高,中医药行业的科研管理活动中还没有普遍形成专利保护的意识。
1.合同管理意识不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10、12和15条规定,专利权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专利权的权属、使用、转让及保密义务等均可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予以保障。然而,由于当前人们在科研管理中的合同管理意识尚不足,往往因为事先没有签订协议或者是对于所签订的条款内容不明确,致使科研成果的专利权归属及使用权利方面产生了争议,引起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除此之外,有一些内部员工或研发参与人因保密意识不强且事先未进行合同约束,造成了技术秘密的泄露,导致该项科研成果最终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科研全程管理意识不足。
专利保护并不是项目研究完成时才开始的,而应在项目计划阶段,甚至是选题阶段就已开始直至被转化。然而,当前的科研往往“重结果轻过程”,简单认为专利是科研完成后才需考虑的事,在专利授权可行性报告分析、跟踪性专利检索、关键性数据及阶段性成果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方面都有所欠缺,直接导致科研成果的质量不高或是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二、通过专利保护完善中医药科研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相应法律及制度体系
1.调整中医药专利的审查标准。
当前对于中医药产品或方法的专利审查仍然按照西药的标准进行操作,而正如前面所述,中医药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使其与专利之“三性”难以契合。但是,并不能因为标准的不契合而忽视了中医药科研成果的作用与意义。比如,现行《专利法》规定,发现有药用价值的天然物质并不能授权,然而中医药本就是以发现天然物质的药效为研究基础,现行的审查标准与其特性存在冲突,因此调整中医药专利的审查标准就尤为必要。我国应当自主地制定符合我国国情与特色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适当调整“三性”在中医药中的定义,重视中医药的标准化建设,从而促进中药领域的知识创新和保护。
2.完善中医药专利侵权认定标准。
基于当前中医药专利侵权难以认定的情形,我国政府应尽快确立对应的侵权认定标准。笔者个人认为,可以采用以有效部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模式进行侵权认定。对于中药而言,有效部分是指组成这种类似或相同化学物质的一大类化合物群,利用系统溶剂分离技术和加工提取识别中药的有效部分,通过鉴定有效部分的差异性作为侵权的主要判定标准。
3.政府加大支持力度。
以加强中医药科研管理及专利保护力度为目的,政府应加大对中医药专利转化的支持力度,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出台鼓励措施与政策、构建技术平台、创造市场契机等方式引导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建立专利权质押数据平台,促进中医药专利质押的推广,为中小型企业专利转化的融资提供便利。政府调控作用的加强不仅能够起到宣传和激励科研的作用,还能透过政府的力量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运用与推广,促进中医药行业的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当今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正在飞速发展,加强中医药专利信息化建设也尤为必要。借鉴印度政府为保护其传统医药建立传统医药非专利防御性数据库的制度,我国应尽快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非专利防御性中医药数据库,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中医药信息进行编译和数据化存档,并区分公开、非公开两个板块,非公开板块与各国专利局对接,防止“海盗行为”,让信息能够安全地保存与使用,而公开板块则为科研质量的提高提供支持。
(三)增强专利保护贯穿科研管理的观念
1.加强宣传教育。
当前,在中医药行业的科研管理活动中还没有真正形成专利保护的意识,对于许多研究人员或企业而言,他们缺乏对专利保护的了解,错误认为不公开或是透过行政保护更为安全和便利。因此,应通过对中医药科研人员、销售人员等举办学术会议、继续教育等方式加强专利保护的宣传教育,让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能够更加了解专利制度对于科研管理的核心作用,旨在从根本上提高中医药领域的专利保护意识。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目前中医药领域非常缺乏有中医药专业技术背景且熟悉专利知识的管理人员,直接导致我国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在国际市场上往往难以产生重大影响力。因此,对于人才队伍的建设应得到重视,鼓励培养集医药专业知识、管理技能与知识产权法学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或是构建三种学科人才密切合作的团队,最大限度提升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水平与效益,让科研管理更科学和高效。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6-24 -02
一、 医药代表概述
(一) 医药代表定义
医药代表(Medical Representative)起源于20世纪初瑞士汽巴(CIBA)公司。当时的医生对新的药品了解很少,需要医药公司派专业人员指导医生使用,称之医药代表(Medical Representative)[1]。国外的制药企业按照《“国际制药企业协会联盟”医药代表》的定义为:医药代表(Medical Representative)是隶属医药品生产或经营公司,以正确使用和普及医药品为目的,代表公司同医疗人员接触,提供有关医药品的质量、有效性、安全性等信息服务并负责信息收集、传递等工作的业务人员[1][2]。
(二)医药代表的职能
在国外,医药代表在医药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临床医生的新药知识73%来源于医药代表的讲解[1]。医药代表要对药品使用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处理,把医生用药的临床状况,如药物的不良反应情况等反映给药厂,然后组织一些学术会议,让医药专家对药品进行审评,并提出建议。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90%以上是通过医药代表收集来的[1]。因此,医药代表是医生正确使用药物的医药顾问,是医生的医药助手。
二、国外医药代表的发展过程和现状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医药市场,制药企业有近30家。1966年,美国就设置了医药代表资格制度。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相关机构已经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制药企业和医药代表的营销行为 。例如美国医药协会(AMA)[1]制定的指南就规定所有的礼品都应该对患者有帮助,并且价值不能太高。如果要送给医生,那么只允许赠送小价值的个人礼物。当医生参加会议时,医药公司不能支付他们的旅行,住宿以及其他的个人费用。当礼物和处方有联系时,医生要拒绝接受。
(二)欧洲
德国早在1978年就开始实施医药代表资格认证制度,迄今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备和成熟的法规和制度。法国1993年设立医药代表认证体系,并且法国的卫生产品经济委员会(CEPS)和法国制药企业联盟(LEEM),于2004年12月22日在政府的支持下又出台了新的医药代表来规范医药代表的拜访。该从医药代表的使命,提供信息的质量要求,医药代表的道德规范和医药代表的行为控制等几个方面对医药代表的工作进行了规范。具体的要求包括拜访时不能分发样品,提供的资料要注明日期,医药代表要进行足够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来确保提供信息的质量,禁止向医生提供任何礼品等。医药代表上岗前必须持有特定学校的毕业证书,并且在每年两次的产品和相关知识检查中,不合格的员工将被停职。在英国,英国制药工业协会(ABPI)举办的医药代表测试已经实行多年。英国目前有8000名医药代表,在从业的前两年就被要求通过此项测试[1]。
(三)亚洲
日本政府1997年建立统一的医药代表资格证书评定体系并且通过药事法来规定医药代表的在职教育制度,课程内容包括介绍性课程和继续教育课程2个部分,不接受教育的医药代表将受到一定的处罚。
三、国内医药代表的发展过程
(一)医药代表的出现
国内医药代表的出现是伴随着外资制药公司的出现而出现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比利时的杨森制药公司和美国的强生制药公司联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合资制药企业西安杨森。公司为了把新药介绍给医生而设立了医药代表这一职位。医药代表这一新兴职业正式出现在我国。
(二)健康发展期
九十年代,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制药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医药代表的人数迅速增加。国外企业在招聘代表时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方式,并且对其进行完善的培训,因此代表的专业素质很高,大都是由医生,药剂师和医学院校的老师组成。那时候的医药代表非常受医生的欢迎。这一时期,医药代表推动了很多特效药和新药在临床上的使用,为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灰暗期
从1996年起,国内的一些制药公司也开始转变经营思路,仿效国外公司招聘医药代表进行学术推广。由于我国制药公司比较多,因此医药代表的数量积聚增加,个人素质良莠不齐,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些公司和个人为了达成目标,开始向有些医生给回扣,行业风气日益败坏,医药代表的职能也渐渐发生了转变。
(四) 整顿期
2000年开始,国家开始对医药市场进行整顿,先后出台了药品管理、医保政策、政府采购等相关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对规范医药代表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后,中国外商投资制药企业协会药品研制与开发委员会(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based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of China,简称RDPAC)[2]38家会员公司,借鉴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医药代表认证项目情况,自2006年开始在中国推行医药代表行业规范,进行医药代表资格认证项目,推动规范行业行为。2007年起全面推行代表资格认证项目[2]。这一项目的推行,使得外资制药公司的医药代表的行为更加规范,但是由于国内公司不是RDPAC的会员,因此,他们的代表不参加MRC。整个医药市场由于国外制药公司自我监管的加强,医药代表的一些不良行为得到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