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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信息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8: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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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信息

篇1

医院信息系统(HIS)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现代化医院管理模式和优化医疗工作流程的一种重大变革。我院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过13年的不断升级改造,整个医院信息系统已初具规模。总结13年来医院信息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的经验,深感建立和制定相应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用制度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重要性,也在此方面做了一些探索,现总结如下:

1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是把医院产生的各种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由计算机完成信息的储存、处理、传输和输出,在院内形成信息共享,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但这些最终都是由人来操作和掌握的,医院信息系统只是得以完成这些任务的工具和手段。而一个好的管理手段必须要依靠健全的制度来保证落实,切不可以为上了医院信息系统就万事大吉,存在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了[1]。要使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一定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管理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院实施医院信息系统伊始,就将制度的建立作为首要工作,依据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状况,逐步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操作,以制度促进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我院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涉及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四个大类,每类都有若干种。具体为《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1.1《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是一个公共性的制度,分为四章二十三条。从总则、技术管理、工作站管理等共性管理的角度规范了医院信息系统的操作,确定了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管理的意义及目的,对医院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提出了要求,对所有接入医院信息系统的工作站点做了统一要求。

1.2《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共有五章二十六条。从安全保护、安全监督、相关责任等方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网络中一切设备的安全进行了详尽规定,并提出了对违反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要加强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2]。

1.3《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共有九章六十六条,具体针对计算机信息中心工作职责、机房的管理、信息储存及保管、互连网站、数据备份、应急恢复、网络设备的购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4《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

《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涉及到实际操作的各个环节,共有二十四项流程。实践证明,如果不及时制定相应的流程规范,在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中必然会出现混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5《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分为十一条,依据上述各项规定及医院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平时医院信息系统应用中易出现的不规范操作而造成的各种损害所制定的奖惩办法,是对上述各种规定的有力补充。

2狠抓落实,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实施

建章立制并不只是写在纸上,订在墙上,而是要落在实处。自制度建立以来,狠抓制度的落实也就成为医院信息系统成功运行的关键因素。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才能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达到建设和应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目的.

2.1组织学习,领会制度的实质

整套规章制度在颁布后,印文下发到各个部门,要求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不但对原来在岗人员,而且对新上岗人员更是广泛宣传,组织学习,并将其作为岗前培训的重要方面,列为上岗考核的内容,使之人人知晓,从而强化这些制度的执行意识。

2.2加强监督,促进制度的执行

有了规章制度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来督促这些制度的执行。为此,我们将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纳入医院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形成以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局面。通过这种方法,促进了制度的执行,使制度的执行成为全院各类人员的自觉行为。

2.3建立记录,细化制度的管理

可操作性是建立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为此,我们根据制度内容,建立了各种相应的记录本,如《服务器维护记录表》、《网络系统维护记录表》、《系统软件维护记录表》、《HIS应用软件维护记录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维护更新记录表》、《数据备份日志》、《日常工作日志》等各种表格和日志,从而细化制度的执行,明确各级各类操作人员的职责。

3拾遗补缺,进一步完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实施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医院管理的要求和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做相应的调整,原有的规章制度必然要随着新的要求的提出而补充和修改。而且规章制度多半是在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制订的,当医院信息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往往会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也需要补充和修改[2]。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我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费用结算部分做了新的规定,流程也有一定的改动;再者医院信息系统中增加的一些新子系统上线后,也都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医院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转和有效应用和推广的重要保证。同时,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也提升了医院的管理水平[4]。

[参考文献]

[1]梁珂.医院信息化建设成功的关键因素.中国医药研究,2005,3(2):16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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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按涉及信息的最高密级,划定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三个保护等级。按照分级保护标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保护。

三、信息系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保密要求:

1.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接,计算机应与非计算机严格区分,专人负责,专机专用。已与信息系统相联的计算机,即使其与信息系统断开,该计算机不经安全处理也不得联入互联网。

2.用户访问操作权限(如授权、读、写、删除、复制、打印等)严格控制在工作需要的最小范围内。

3.存储信息的数据库根据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集中管理和控制存储介质的使用信息。

5.采取安全保密审计措施,对信息的访问、存储、处理、传输等行为进行监控。

6.建立健全防范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的制度和措施。

7.信息系统需设专用机房,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各单位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系统保密的重点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风险评估。

五、保密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和工程监理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

七、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由保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八、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应由本单位负责,确需其他单位技术支持的,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2.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系统运行的统一管理。按照最小授权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分别负责网络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和信息访问授权管理。

3.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4.软件升级、补丁升级应统一管理,软件包、补丁包应经过安全检查。

5.建立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保密管理档案。

6.信息系统必须采用国内研制开发的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并通过国家保密局的认证。信息系统所用的密码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7.携带计算机外出,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8.计算机应定点维修,并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储介质。不能清除或拆除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计算机的转让、报废,应当彻底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储介质。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监控产品监控信息系统中的信息。

十、信息按以下规定管理:

1.信息的产生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密件密级、接触范围及访问权限,并在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各个环节,标注与信息不可分离的密级标识。

2.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所传输密级相一致的加密设备。

3.对接触信息的单位、人员范围及访问权限实施授权管理。信息应按相应密级纸质文件进行发放,规定阅读范围,控制信息的复制、分发、输出。文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接触办公文件的单位、人员、访问权限按逐份文件授权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一、存储介质要按以下规定管理:

1.存储介质由单位统一登记编号,专人管理。不得在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单位统一登记编号的存储介质。

2.存储介质按照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级,并按载体的有关规定管理。

3.存储介质不得在非系统使用。

篇3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对其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时间的;

(四)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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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医院,信息,安全

【KeyWords】:Hospital,information,security

1、引言

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HIS),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通信设备,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病人诊疗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

医院信息系统是是信息系统在医学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医院信息系统对安全性的要求一般比其它信息系统对安全性要求要高。记载病人敏感数据和个人隐私的医疗记录如果遭到破坏,敏感数据一旦被篡改或个人隐私一旦被泄漏,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可能是致命的。医院信息系统所管理的病人医疗记录是一种拥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不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而且在许多其它法律程序中均会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人们对个人隐私越来越重视,以及相关法律的强制要求,所有能够用以标识病人信息的数据都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

2、医院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困扰

目前大中城市医院每天成百上千计算机同时运行,支持各方面的管理运作,成为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业务平台,系统安全防护管理日益凸显重要。如今对医疗行业提供的网络安全技术解决方案中,仍以防火墙(FW)防病毒(AV)为主流选择,但是随着医院网络整体应用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安全环境的日益恶化,大规模DoS侵入、黑客攻击、蠕虫病毒、垃圾邮件等的大量泛滥,另外如火灾、爆炸、地震、雷击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灾难的增多,这些安全技术手段逐渐暴露出某些“先天不足”,导致“安全门”一次次“洞开”,引发重要数据的丢失、破坏,不仅严重影响到医院网络的正常运行,还直接威胁到患者的隐私和生命安全。

目前影响国内医院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主要人为因素有4个方面:1.没有设立信息安全的专门管理机构,没有行政和技术上的有效安全管理,网络设计缺陷威胁网络安全,比如过于单方面依赖防火墙;2.没有制定、公布卫生系统的信息网络安全规范和安全标准;3.没有实行强制性的安全监督、审查、验收机制,特别是没有第三方介入的监督、审查、验收机制;4.没有重视和执行对用户的安全知识、法规、标准的宣传、培训、考核,没有规定和实行医院信息系统安全员配备和持证上岗制度。

3、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性实现

3-1、实现原则

由于医院信息系统包括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图像存档与通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因此,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性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这些分系统安全性的实现。由于每个分系统所管理的信息各有不同,安全性的实现也有所不同。各个分系统安全性的实现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又是相互依赖和制约的。

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访问控制、维护“审计跟踪”、保护信息的“机密性”、“数字签名”、保证其“完整性”等。

3-2、具体措施

3-2-1、查看医院信息安全建设情况,落实信息系统机制的建立。加强对安全意识、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促进相应行政机构的建立,加强医疗专业学会的协助作用,研究制定和公布卫生系统的安全标准,努力促进建立强制性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督、审查、验收机制。

3-2-2、深入机房重地,聆听IT主管有关服务器配置的报告,采取措施加以重点建设。服务器是医院信息系统的核心,它在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中起着主导作用,必须加强服务器的安全维护。可采用双服务器,无论主服务器何时出问题,次服务器随时可替代主服务器的服务功能。

3-3-3、巡视医院信息终端各个角落,查问系统防病毒措施如何,群策群力防病毒的入侵。杀毒软件在网络安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对网络系统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破坏网络,保证医院信息系统在无病毒状态下安全运行;二是为了防止外来病毒的入侵,可采用防火墙技术对所有进出数据进行过滤,以达到保护医院网络的目的。

3-3-4、切入影响医院信息安全系统的关键要害,重点搞好数据库的安全备份。硬盘损坏、偶然或恶意的数据破坏、病毒入侵、自然灾害等都会引起重要数据丢失,引发不可想象的后果。因此数据库安全备份非常关键,可采用服务器分片负责备份网络数据,如门诊系统用一台服务器、住院系统用一台服务器、影像系统用一台服务器,定期、定时做好数据的安全备份。当系统被破坏时,能尽快恢复系统。

3-3-5、通过设定对应权限,加强网络访问控制的安全措施,控制用户对特定数据的使用,使每个用户(医生、护士、医疗技术、管理人员等)在整个系统中具有唯一的账号,禁止用户对无关目录进行读写,防止非法用户侵入网络,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4、总结

总之,医院网络安全涉及的范围广,在实际工作中,网络管理人员对基础知识掌握的情况,直接关系到他的安全敏感度,只有身经百战、不断更新知识、积累经验,才能未雨绸缪,扼杀网络瘫痪,把危害降到最低。因此医院的网络管理人员更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加强网络管理,确保医院网络安全运行。

5、参考文献

(1)、《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性》作者:张长虹,秦晓岗,袁钟清,赵亚丽,施咏军

(2)、

篇5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的查阅中心,提供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三)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由各行政机关按照《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查阅中心提供。

四、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动热情帮助、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五、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做好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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