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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信息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8: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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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信息

篇1

医院信息系统(HIS)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现代化医院管理模式和优化医疗工作流程的一种重大变革。我院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过13年的不断升级改造,整个医院信息系统已初具规模。总结13年来医院信息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的经验,深感建立和制定相应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用制度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重要性,也在此方面做了一些探索,现总结如下:

1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是把医院产生的各种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由计算机完成信息的储存、处理、传输和输出,在院内形成信息共享,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但这些最终都是由人来操作和掌握的,医院信息系统只是得以完成这些任务的工具和手段。而一个好的管理手段必须要依靠健全的制度来保证落实,切不可以为上了医院信息系统就万事大吉,存在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了[1]。要使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一定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管理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院实施医院信息系统伊始,就将制度的建立作为首要工作,依据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状况,逐步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操作,以制度促进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我院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涉及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四个大类,每类都有若干种。具体为《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1.1《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是一个公共性的制度,分为四章二十三条。从总则、技术管理、工作站管理等共性管理的角度规范了医院信息系统的操作,确定了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管理的意义及目的,对医院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提出了要求,对所有接入医院信息系统的工作站点做了统一要求。

1.2《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共有五章二十六条。从安全保护、安全监督、相关责任等方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网络中一切设备的安全进行了详尽规定,并提出了对违反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要加强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2]。

1.3《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共有九章六十六条,具体针对计算机信息中心工作职责、机房的管理、信息储存及保管、互连网站、数据备份、应急恢复、网络设备的购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4《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

《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涉及到实际操作的各个环节,共有二十四项流程。实践证明,如果不及时制定相应的流程规范,在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中必然会出现混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5《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分为十一条,依据上述各项规定及医院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平时医院信息系统应用中易出现的不规范操作而造成的各种损害所制定的奖惩办法,是对上述各种规定的有力补充。

2狠抓落实,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实施

建章立制并不只是写在纸上,订在墙上,而是要落在实处。自制度建立以来,狠抓制度的落实也就成为医院信息系统成功运行的关键因素。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才能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达到建设和应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目的.

2.1组织学习,领会制度的实质

整套规章制度在颁布后,印文下发到各个部门,要求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不但对原来在岗人员,而且对新上岗人员更是广泛宣传,组织学习,并将其作为岗前培训的重要方面,列为上岗考核的内容,使之人人知晓,从而强化这些制度的执行意识。

2.2加强监督,促进制度的执行

有了规章制度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来督促这些制度的执行。为此,我们将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纳入医院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形成以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局面。通过这种方法,促进了制度的执行,使制度的执行成为全院各类人员的自觉行为。

2.3建立记录,细化制度的管理

可操作性是建立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为此,我们根据制度内容,建立了各种相应的记录本,如《服务器维护记录表》、《网络系统维护记录表》、《系统软件维护记录表》、《HIS应用软件维护记录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维护更新记录表》、《数据备份日志》、《日常工作日志》等各种表格和日志,从而细化制度的执行,明确各级各类操作人员的职责。

3拾遗补缺,进一步完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实施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医院管理的要求和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做相应的调整,原有的规章制度必然要随着新的要求的提出而补充和修改。而且规章制度多半是在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制订的,当医院信息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往往会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也需要补充和修改[2]。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我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费用结算部分做了新的规定,流程也有一定的改动;再者医院信息系统中增加的一些新子系统上线后,也都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医院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转和有效应用和推广的重要保证。同时,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也提升了医院的管理水平[4]。

[参考文献]

[1]梁珂.医院信息化建设成功的关键因素.中国医药研究,2005,3(2):16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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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按涉及信息的最高密级,划定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三个保护等级。按照分级保护标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保护。

三、信息系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保密要求:

1.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接,计算机应与非计算机严格区分,专人负责,专机专用。已与信息系统相联的计算机,即使其与信息系统断开,该计算机不经安全处理也不得联入互联网。

2.用户访问操作权限(如授权、读、写、删除、复制、打印等)严格控制在工作需要的最小范围内。

3.存储信息的数据库根据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集中管理和控制存储介质的使用信息。

5.采取安全保密审计措施,对信息的访问、存储、处理、传输等行为进行监控。

6.建立健全防范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的制度和措施。

7.信息系统需设专用机房,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各单位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系统保密的重点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风险评估。

五、保密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和工程监理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

七、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由保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八、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应由本单位负责,确需其他单位技术支持的,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2.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系统运行的统一管理。按照最小授权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分别负责网络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和信息访问授权管理。

3.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4.软件升级、补丁升级应统一管理,软件包、补丁包应经过安全检查。

5.建立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保密管理档案。

6.信息系统必须采用国内研制开发的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并通过国家保密局的认证。信息系统所用的密码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7.携带计算机外出,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8.计算机应定点维修,并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储介质。不能清除或拆除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计算机的转让、报废,应当彻底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储介质。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监控产品监控信息系统中的信息。

十、信息按以下规定管理:

1.信息的产生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密件密级、接触范围及访问权限,并在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各个环节,标注与信息不可分离的密级标识。

2.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所传输密级相一致的加密设备。

3.对接触信息的单位、人员范围及访问权限实施授权管理。信息应按相应密级纸质文件进行发放,规定阅读范围,控制信息的复制、分发、输出。文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接触办公文件的单位、人员、访问权限按逐份文件授权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一、存储介质要按以下规定管理:

1.存储介质由单位统一登记编号,专人管理。不得在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单位统一登记编号的存储介质。

2.存储介质按照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级,并按载体的有关规定管理。

3.存储介质不得在非系统使用。

篇3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对其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时间的;

(四)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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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医院,信息,安全

【KeyWords】:Hospital,information,security

1、引言

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HIS),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通信设备,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病人诊疗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

医院信息系统是是信息系统在医学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医院信息系统对安全性的要求一般比其它信息系统对安全性要求要高。记载病人敏感数据和个人隐私的医疗记录如果遭到破坏,敏感数据一旦被篡改或个人隐私一旦被泄漏,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可能是致命的。医院信息系统所管理的病人医疗记录是一种拥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不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而且在许多其它法律程序中均会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人们对个人隐私越来越重视,以及相关法律的强制要求,所有能够用以标识病人信息的数据都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

2、医院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困扰

目前大中城市医院每天成百上千计算机同时运行,支持各方面的管理运作,成为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业务平台,系统安全防护管理日益凸显重要。如今对医疗行业提供的网络安全技术解决方案中,仍以防火墙(FW)防病毒(AV)为主流选择,但是随着医院网络整体应用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安全环境的日益恶化,大规模DoS侵入、黑客攻击、蠕虫病毒、垃圾邮件等的大量泛滥,另外如火灾、爆炸、地震、雷击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灾难的增多,这些安全技术手段逐渐暴露出某些“先天不足”,导致“安全门”一次次“洞开”,引发重要数据的丢失、破坏,不仅严重影响到医院网络的正常运行,还直接威胁到患者的隐私和生命安全。

目前影响国内医院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主要人为因素有4个方面:1.没有设立信息安全的专门管理机构,没有行政和技术上的有效安全管理,网络设计缺陷威胁网络安全,比如过于单方面依赖防火墙;2.没有制定、公布卫生系统的信息网络安全规范和安全标准;3.没有实行强制性的安全监督、审查、验收机制,特别是没有第三方介入的监督、审查、验收机制;4.没有重视和执行对用户的安全知识、法规、标准的宣传、培训、考核,没有规定和实行医院信息系统安全员配备和持证上岗制度。

3、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性实现

3-1、实现原则

由于医院信息系统包括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图像存档与通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因此,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性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这些分系统安全性的实现。由于每个分系统所管理的信息各有不同,安全性的实现也有所不同。各个分系统安全性的实现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又是相互依赖和制约的。

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访问控制、维护“审计跟踪”、保护信息的“机密性”、“数字签名”、保证其“完整性”等。

3-2、具体措施

3-2-1、查看医院信息安全建设情况,落实信息系统机制的建立。加强对安全意识、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促进相应行政机构的建立,加强医疗专业学会的协助作用,研究制定和公布卫生系统的安全标准,努力促进建立强制性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督、审查、验收机制。

3-2-2、深入机房重地,聆听IT主管有关服务器配置的报告,采取措施加以重点建设。服务器是医院信息系统的核心,它在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中起着主导作用,必须加强服务器的安全维护。可采用双服务器,无论主服务器何时出问题,次服务器随时可替代主服务器的服务功能。

3-3-3、巡视医院信息终端各个角落,查问系统防病毒措施如何,群策群力防病毒的入侵。杀毒软件在网络安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对网络系统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破坏网络,保证医院信息系统在无病毒状态下安全运行;二是为了防止外来病毒的入侵,可采用防火墙技术对所有进出数据进行过滤,以达到保护医院网络的目的。

3-3-4、切入影响医院信息安全系统的关键要害,重点搞好数据库的安全备份。硬盘损坏、偶然或恶意的数据破坏、病毒入侵、自然灾害等都会引起重要数据丢失,引发不可想象的后果。因此数据库安全备份非常关键,可采用服务器分片负责备份网络数据,如门诊系统用一台服务器、住院系统用一台服务器、影像系统用一台服务器,定期、定时做好数据的安全备份。当系统被破坏时,能尽快恢复系统。

3-3-5、通过设定对应权限,加强网络访问控制的安全措施,控制用户对特定数据的使用,使每个用户(医生、护士、医疗技术、管理人员等)在整个系统中具有唯一的账号,禁止用户对无关目录进行读写,防止非法用户侵入网络,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4、总结

总之,医院网络安全涉及的范围广,在实际工作中,网络管理人员对基础知识掌握的情况,直接关系到他的安全敏感度,只有身经百战、不断更新知识、积累经验,才能未雨绸缪,扼杀网络瘫痪,把危害降到最低。因此医院的网络管理人员更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加强网络管理,确保医院网络安全运行。

5、参考文献

(1)、《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性》作者:张长虹,秦晓岗,袁钟清,赵亚丽,施咏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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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的查阅中心,提供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三)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由各行政机关按照《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查阅中心提供。

四、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动热情帮助、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五、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做好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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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制度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青"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第三章保密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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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信息安全,创造用户价值,切实推行安全管理,积极预防风险,完善控制措施,信息安全,人人有责,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二、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

1、计算机的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2、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我单位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允许带电插拨计算机外部设备接口,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电脑负责部门报告,不允许私自处理或找非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操作。

三、操作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代码是进入各类应用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分级对数据存取进行控制的代码。

操作代码分为系统管理代码和一般操作代码。代码的设置根据不同应用系统的要求及岗位职责而设置;

(二)系统管理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系统管理操作代码必须经过经营管理者授权取得;

2、系统管理员负责各项应用系统的环境生成、维护,负责一般操作代码的生成和维护,负责故障恢复等管理及维护;

3、系统管理员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整理、故障恢复等操作,必须有其上级授权;

4、系统管理员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5、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上级管理员(或相关负责人)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系统管理员代码;

(三)一般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一般操作码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类应用系统操作要求生成,应按每操作用户一码设置。

2、操作员不得使用他人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3、操作员调离岗位,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操作员代码。

四、密码与权限管理制度

1、密码设置应具有安全性、保密性,不能使用简单的代码和标记。密码是保护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控制代码,也是保护用户自身权益的控制代码。密码分设为用户密码和操作密码,用户密码是登陆系统时所设的密码,操作密码是进入各应用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密码设置不应是名字、生日,重复、顺序、规律数字等容易猜测的数字和字符串;

2、密码应定期修改,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发现或怀疑密码遗失或泄漏应立即修改,并在相应登记簿记录用户名、修改时间、修改人等内容。

3、服务器、路由器等重要设备的超级用户密码由运行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不参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人员)设置和管理,并由密码设置人员将密码装入密码信封,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交给密码管理人员存档并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封存的密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密码使用人员向密码管理人员索取,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更改并封存,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4、系统维护用户的密码应至少由两人共同设置、保管和使用。

5、有关密码授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对密码立即修改或用户删除,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五、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备份数据必须异地存放,并明确落实异地备份数据的管理职责;

2、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3、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以保证备份数据安全完整。

4、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6、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方案,根据转存方案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记录。

7、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本公司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涉经营管理的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病毒检测和登记。

8、管理部门应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

9、运行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10、营业用计算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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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字、数据和图像信息。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简称“市食安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具体工作。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集与报告

第六条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镇(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及报送工作。

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对收到的信息综合、整理后上报上级食安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与时限要求:

(一)各镇(场)、各部门制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重大措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及其阶段性实施情况应同时抄送市食安委办公室,并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总结于次年**月**5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二)各镇(场)、各部门应将每月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于次月的**0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市食安委办公室应当将收集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于每月的**5日前综合通报有关部门。

各镇(场)、各部门原则上每月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不得少于**条。

(三)有关部门的食品监督监测抽检的计划及结果在报告上级部门的同时或向社会之前应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四)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在依照职责和程序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食安委办公室,并随时上报事故发展变化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查处情况的专题报告。

(五)各镇(场)、各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季度的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资料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六)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收集和报告的信息要及时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多种渠道主动向食品安全科研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收集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重大隐患报告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搪塞。

第三章分析与评估

第十条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须以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于复杂或相互矛盾的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应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诂制度。

第四章通报与

第十四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的统一平台,逐步实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互通互联。

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库。

第十五条市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必要时,单位应当在信息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食品安全信息应经市食安委审核后方可。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渠道。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

第**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人对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的、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市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以及全市食品安全现状评价等。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不与其他部门交叉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牵涉面广的食品安全信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食安委组织召开新闻会,统一向社会。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目的确定信息的形式。

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所需的信息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安委综合、协调、审核后。

第二十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众网,及时向公众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的程序。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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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可对外公布。

第三条在各新闻媒体上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站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站所在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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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责任制的目标:在中心内建立一个依法办事、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本中心内各职能科(部)、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准确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完整安全,全面完成各项社会保险目标任务。

2、中心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经办。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规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3、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和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负责分管的工作,日常工作按职责处理,在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定期向主任报告,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各科(部)科长(部主任)对各科(部)实行科长(部主任)负责制度,并向主任、分管主任负责。中心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责、决策程序、法人授权、授权范围、权力监督、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定期轮岗、离任审计、考核与奖惩等作出有关规定。

4、中心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承担第一责任,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项社保基金的管理的审批,主任对副主任实行授权审批,副主任对授权审批权限内的基金承担全部责任。

5、印鉴的管理。中心必须经中心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各业务科(部)的业务用章,一律不得以中心的名义对外使用。

6、严格划分中心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与批准、批准与执行、执行与监督、审核与记录、记录与检查。

7、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价、违反内控规定的处罚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提高政策执行能力、管理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8、强化风险意识,实行政务公开。树立风险管理理念,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建立社会保险披露信息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章信息安全责任制及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

社保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心为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报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出具的证件、资料的完缺及真伪由稽核科业务经办人员验证并签署姓名,待无误后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署名,送科长(副科长)审核后办理。

办理社保变更登记的单位按规定出具的证件和资料的完缺及真伪由稽核科业务经办人员验证,待无误后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署名,送交科长(副科长)审核后办理。

办理社保注销登记的单位按规定出具的证件和资料,中心财务科出具的应缴纳的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缴讫发票以及完缺或真伪由稽核科业务经办人员验证,待无误后署名送科长(副科长)审核。

稽核科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的单位按规定出具的证件和资料由稽核科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待无误后署名送科长(副科长)签署意见后存档。

根据工作安排,稽核科对需要进行稽核的对象提出意见,报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进行。稽核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明;对稽核情况应做好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每一单位稽核结束后,应将稽核结果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需要进行整改的,稽核业务经办人员要在《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上署名,送科长(副科长)审核报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送达整改单位。

对发现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稽核科和养老待遇支付科具体业务经办人员都应在调查取证的材料上署名,科长(副科长)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执行。

稽核科根据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将内部审计内容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并做好内审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内部审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写出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送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实施。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上月发放基数和当月增减变动情况,编制当月养老金发放计划并签署名送科长审核、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转养老待遇支付科。业务经办人员对死亡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送科长审核、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予以支付。

第三章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业务的经办人员,只能办理本险种业务,生活待遇办理其他险种业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资料(含苞欲放增、减变动资料),签署审核意见送科长稞后,分别编制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计划。完成征缴计划送科长审核报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执行。

每月末10个工作日内,各险种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和财务科对口业务经办会计对帐,确认当期基金应收计划(含补收)执行情况和上帐情况,结转欠费记录并向欠费单位催收欠费。上述计划及执行情况均接受稽核的稽核和内部审计,并同时向主任(分管副主任)汇报。

养老、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对转移资料是否齐全、印章和个人基础信息完整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后,经科长审核,由经办谷为转入人员建立接续帐户。

业务经办人对转移申请提交的资料初核后,送科长复核后办理帐户转出手续。办理基金转出的须主任委员(分管副主任)审批,同时封存个人帐户。

养老、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对死亡参保人的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复审后,经主任委员(分管副主任委员)审批,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业务经办谷对缴费人员终止缴费前退费填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送科长审核报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及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实行初审、复审和审批制度。

一、正常退休人员审批:参保人员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时,业务经办人对参保职工提供的退休档案进行初审,送科长(副科长)复审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二、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科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录入相关数据计算基本养老待遇,并打印、核对送科长(副科长)复核(同时需经过计算机系统复核通过),分管副主任审批。

三、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由计算机程序管理员按国家调整养老待遇的规定编制程序由计算机系统统一调整,养老待遇业务经办人员核对、科长(副科长)复核后送分管副主任审批。

因各种原因需要对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增减变动时,经业务经办人员初审,送科长(副科长)复核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养老保险支付科业务经办人员对死亡人员资料审核并计算待遇,送科长(副科长)复核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养老待遇支付科业务经办人员对当月发放的支付计划(含)进行编制并复核,经科长(副科长)审核报主任、副主任审批。

第五章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及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远行,保证信息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和安全,是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必须满足的首要条件,是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监管控制的重要环节,系统内计算机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软硬件准入原则:

(一)未经社保机构主要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设备不得联入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未经社会保险上级业务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组织验收、评估的软件,不得进入社会保险网络系统长期使用。

(二)通过行政管理和使用技术手段限制计算机操作人员将外来U盘、软盘、光盘等带入本中心计算机使用。严禁操作人员更改计算机配置,自行开箱拆卸、安装组件,任意编辑、删除系统文件等危及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安全的事件发生。系统内新增的计算机专项设备,统筹安装完相关应用软件及防病毒软件后及时建立使用卡片和技术档案,因调配换下的计算机专项设备先交计算机管理科进行业务软件、业务数据清理后统筹管理配置,避免各科室不经过计算机管理科统筹安排,自由更换计算机设备而出现计算机设备的软件安装管理混乱,部分业务数据流落到非相关人员手中,造成信息泄密和数据被篡改的严重安全隐患。

二、明确权限和责任,避免不相容岗位原则:

(一)计算机技术维护岗位不设置承办具体业务操作的权限,同时通过技术手段监督未经授权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与社保业务有关的计算机。

(二)督促经授权的操作人员牢记用户名和用户口令,定期更改自已的用户口令,并通过软件程序设定更改口令周期。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任何操作人员的越级、越权录入、修改社保资料、数据。操作人员在计算机上进行的全部社保业务操作必须有经规定程序批准同意的原始依据,计算机管理科定期将计算机操作结果数据与业务科室进行核对。

(三)做好操作计算机的日志记录并将其长期备份保存,保证能随时查询每一个业务数据变动(录入、修改、查询等)的操作人员姓名和操作时间,以备审计和明确责任。

三、社会保险磁卡制作管理原则:

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由征收人员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并将审核后的人员花名册按规定要求传递给制卡人员,制卡人员按人员花名册与计算机系统中信息核对后制卡,制卡人员凭相关证据与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登记签字手续后交接社会保险卡。

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工作岗位与制卡岗位不兼容。

四、信息安全防范

通过网络实时监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网络、数据安全,合理使用防火墙抵御来自外部的攻击,防止非法入侵,使用网络版杀毒软件为联网计算机进行杀毒、打防漏洞补丁等安全防护操作,同时杜绝操作人员上班时间用计算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建立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础信息库,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储存;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

一、负责本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联接涪城、游仙、高新的城域网的管理工作,确保社保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的安全,防止人为操作不当对系统数据真实性造成严重影响。

二、做好操作计算机的日志记录并将其长期备份保存,保证能随时查询每一个业务数据变动(录入、修改、查询等)的操作人员姓名和操作时间。

三、技术维护岗位不设置承办具体业务操作的权限,同时通过技术手段监督未经授权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与社保业务有关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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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信息委、区监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保密局、区档案局、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三、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它相关的部门机构。

四、考核内容

1、工作机制(10分)。组织机制情况(5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稳定,有变动时是否及时上报、公开;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2分):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更新维护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3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机制是否落实,工作人员的业务是否熟练、是否通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业务考试。

考核部门:监委、信息委

2、公开内容及目录(40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和《细则》的要求(政府机构职能和人事信息、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信息、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对已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进行整合和更新,是否提供重要信息的解读服务(20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目录(纸质和电子)编制是否规范、符合规定并及时更新(10分);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保密规定(10分)。

考核部门:法制办、监委、档案局、保密局

3、公开方式(10分)。是否多渠道公开政府信息(2分);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专栏设置是否醒目、规范,信息查阅、搜索是否方便、快捷,是否及时更新公开指南(8分)。

考核部门:信息委

4、资料送交(10分)。是否按规定及时向区档案馆送交指南、目录、年报及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软件。

考核部门:档案局

5、受理场所及响应程度(时间、程序)(15分)。是否按标准化要求设立集中查询、受理场所(并委托区档案馆进行集中查询、受理)(2分),是否按规定设立并公开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2分);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答复申请人(4分),是否按要求建立申请处理文书存档制度(2分);是否存在社会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是否办理收费许可证、有无乱收费情况(5分)。

考核部门:监委、法制办、档案局、发改委

6、月报、年报及报备工作(15分)。是否按时上报月度统计表(6分),是否按格式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指南、年报(4分);是否按要求对免于公开信息进行疏理和报备,是否对重大决议、草案的公开进行报备(5分)。

考核部门:信息委、保密局

7、创新工作(加5分)。是否采取便民利民措施,有无工作创新。

考核部门:监委、信息委、法制办、保密局、档案局、发改委

五、考核方式

1、考核采用日常检查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各职能部门单独考核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为提高考核效果,扩大考核的影响面,考核组成员除以上6家单位外,还将在重点单位中,随机抽取若干个单位参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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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在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有制定和执行两个方面的问题。在现在企业中制定制度和执行制度的两个权力和权限未分清楚,导致现在的企业的职能上的含糊不清,在企业发展中执行层和制定层的职能各项竞争会导致企业不健康地发展。

(一)现在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太多

现在的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制定得非常多,非常细化,针对每一个方面都有一系列的制度来规定。这样的制度有好的方面也有坏的方面。企业发展中的执行层和制定层各自不断地进行完善制度,但导致出现了许多空头制度,使制度复杂化了,使制度的可执行力出现了缺乏。

(二)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的正规的制度

现在许多企业在制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时未按照国家的制度来制度,任何一个企业的制度都必须以国家制度作为前提。现在的企业制度要不就注重一切以公司为重,要不就注重人情。这对企业的发展有所影响。所以企业在制定制度时要与国家的制度所统一,符合国家的规定。

(三)企业管理制度不利用与企业的某些发展

企业是一个着重产生经济价值的地方,而企业制度都是围绕着这个重要的目的进行服务的。但现在的企业制度喧宾夺主了,现在的企业制度只起着管理约束企业的作用,忽略了辅助企业发展的作用。所以现在企业中的管理制度不利用企业的某些发展。

(四)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更新的周期太长

在以上讨论中可知,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企业发展经验总结所得。所以制度是实时型。现行的制度只适合现行时期的企业发展。制度需要跟进时代的发展,这样制定出来的制度才是企业科学健康发展的保障。这样的制度才能使企业跟进社会的发展。

(五)现在企业内部人才的缺乏

人才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制度是由人制定的,所以在企业制定制度层上必须要有有才能的人,这样才能时时在企业发展中总结完善好的制度。现在的企业内部人才缺乏,企业制定层的职员很多都是表面上功夫强,缺乏学习,缺乏与社会上的人才进行交流,本企业的制度能将就就将就用,也就使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更新周期太长。

(六)现在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执行方面上存在问题

由以上论文可知,现在企业内部出现了许多讲情面的人,而制度在执行中需要讲究正,而制度一旦牵扯进人情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执行力上的问题。所以现在企业内部人才的不正导致执行上面出现严重的问题。

三、解决企业信息系统理制度问题的对策

(一)必须要为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执行层和制度层上招募人才

从以上论文可知人才的重要性,人制定制度,人执行制度,制度约束人,所以制度和人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现在企业信息系统制度出现的问题上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人的问题。所以为企业招募人才是解决现在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

(二)调整企业发展中其团队的精神状态

一个好的企业随处都将充满正能量,这样的企业才能走得更加长久,更加健康。调整企业团队的气氛也必须将其企业内部各层的职权权限进行明确分工。所以在调整团队状态的开始一定要以公正的态度执行。在一个企业中团队的凝聚力起来了才能使企业发展得更好。

(三)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要与时俱进

从上面讨论可知,制度是具有实时性的,现行的制度只适合与现行的企业发展,要想发展好企业,一定要将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随时进行更新。企业应该定期安排内部人员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流学习,在各行企业中总结出更多有利本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制度。

(四)将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机构进行完善

任何制度都有好有坏,在执行制度上肯定会遇到一些问题。世上没有完美的人也就没有完美的制度。制度只能是更好,制度需要人实时地进行完善。所以在企业管理制度机构的完善有利于企业制度的完善。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也要有制度来规定制定制度的人员。制度需要完善化,也需要与企业适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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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管理应用于医院管理渗透面日益扩大,并且医院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护理进行管理的优势日渐体现,解决了传统管理上存在的部分问题。会诊制度是医疗核心制度之一,做好会诊制度的管理切实抓好核心制度的落实,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举措。传统的会诊模式及管理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医疗服务新需求、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及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且基于信息化医疗的应用,出于医疗管理的需要更有必要建立精细化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1]。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根据医疗质量管理数据统计2013年-2016年期间院内会诊的相关质量指标,如会诊完成率、及时率、会诊医师资质、会诊书写质量等。1.2改进会诊模式1.2.1传统院内会诊模式2013年使用传统的院内会诊模式,因患者诊疗过程中出现疑难重症或病情复杂或涉及其他专业且本科室无法完成的诊疗,由经治医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同意后经上级医师同意后书写会诊申请单及会诊工作量凭条,护士执行医嘱后统一将申请单及会诊工作量凭条通过健康助理员每天定时统一送达相应受邀科室,由受邀科室安排的医师拿会诊申请单到相应科室会诊。1.2.2利用信息化管理会诊2014年为解决传统会诊模式下的存在问题,对会诊流程进行改造。在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实时有效的监控下的会诊平台对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及医院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提供有效保障。某院电子会诊平台下的会诊流程图,见图1.1.2.3统计学方法数据使用Excel和SPSS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用率表示的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

2结果

2014、2015、2016年会诊的完成比率与2013年对比明显提高,2014年与2013年比较χ2=166.45(P<0.0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015年与2013、2014年比较,P<0.01。会诊书写质量检查达标率有明显提高,2014年与2013年比较χ2=0.3307,P=0.565,差异无统计学意义;2015年与2013年对比χ2=62.78(P<0.0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3讨论

3.1传统院内会诊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仍执行传统的院内会诊模式,多家医院通过管理总结分析传统院内会诊模式存在许多共性或典型的问题:(1)会诊流程繁琐、环节多,每个环节出现脱节均会影响整个会诊流程;(2)会诊时效性问题,特别是常规会诊,由于会诊申请单为每天一次的定点人工传送,流通时间长经办人为多人,容易造成丢失或到达时间长,影响会诊时效;(3)会诊单手工填写,书写项目内容、格式不规范、字迹不易辨认可影响受邀科室会诊医师了解病情;(4)应邀科室会诊医师资质不够;(5)不利于监管:会诊的质量指标不易提取,难以统计会诊及时率、未会诊率等质量指标,主要靠环节、终末病案抽查的结果及各科室向职能部门反馈的信息,存在监管片面且信息反馈滞后,潜在的医疗安全隐患较大[1-4]。某院除此之外仍存在其他问题:急会诊指征把握不够准确、申请会诊前准备不完善、会诊医师责任心不强会诊未能达到目的等问题。

3.2改进会诊管理策略

利用信息化对院内会诊制度进行精细化管理,改进了较多传统模式会诊中存在的问题,为医院管理会诊相关质量指标提供精准的数据、及时反馈,是重要的管理工具[5]。结合某院及其他综合性医院在信息化会诊管理的模式下存在问题,可在以下方面进行持续改进:(1)加强会诊制度落实的管理,包括医师会诊资质、会诊时效、会诊有效率等指标监控,落实奖惩[2]。建议院内会诊专家库,科室人员通过自愿申报、科室推选管理部门审核聘任,提高会诊有效率、保障会诊医师资质符合,保证会诊质量、提高会诊满意度,同时对总住院医师制度灵活掌握,促进医师队伍的培养[5]。(2)推进信息化利用,会诊申请后通过手机短信提醒相应科室会诊医师,避免医师未及时登录导致会诊超时,引进医护考勤手环,记录医师到达科室查看患者的时间及查看记录。(3)实行院内会诊不良事件上报平台,将不及时会诊、会诊指征把握不严、会诊不到场查看患者、会诊意见无指导意义通过平台上报,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分析并结合双向会诊评价意见予以通报反馈,对情节严重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罚[6]。(4)加强培训,每年统计申请会诊和受邀会诊前列的科室,归纳分析常见的基本疾病,开展针对各系统常见疾病的培训,加强三基的培训及考核,对新入院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规范化培训轮岗,提高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2]。(5)健全会诊激励机制,在医院绩效考核中,增加会诊工作量的考核权重,对主治/副主任医师会诊质量考核纳入晋升的考核评价,增加会诊报酬,特别是院内大会诊的报酬应视为3个专家会诊工作量考核,充分调动会诊医师积极性和主动性[7]。利用电子会诊平台模式进行院内会诊,解决了许多传统会诊模式下的存在问题,填补了传统会诊模式中的管理缺陷,可以实时监控会诊的流程及执行情况,实现了会诊的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院内会诊制度,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也为其他医疗核心制度,如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的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可借鉴范例。医院信息系统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合理利用医院信息系统、巧妙将信息化与医院管理结合,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何远学,郭玉娟,韩丽珍.综合性医院多学科写作会诊精细化管理模式探讨[J].海南医学,2015,26(21):3250-3253.

[2]李小芳,徐道亮,潘云龙.基于电子病历系统的院内会诊的信息化管理[J].现代医院管理,2015,13(4):60-62.

[3]王秋卉,王东,姜素霞.院内科间会诊质量管理的改进措施[J].医院管理杂志,2014,21(1):38-39.

[4]成诚,曾凡,黄昊,等.院内会诊系统在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数字医学,2015,10(5):92-94.

[5]冀冰心,仇叶龙,李小莹,等.强化会诊管理提高会诊质量与效率[J].中国病案,2016,17(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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