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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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9-0066-02
一、案例分析法的内涵
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 Method),是由哈佛大学于1880年开发完成,后被哈佛商学院用于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逐渐发展成今天的“案例分析法”。作为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也就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案例的分析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推论出一般的原理。在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学习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教师生动形象地开展法律教学。教师在采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时,可以针对法律案例的内容和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学知识点,采用多种多样的法律教学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学教学内容,教师可以设计不同的问题情境,让学生既能掌握法学理论的精髓,又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应用所掌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对教学涉及的法律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从而充分发挥学生在法律学习中的能动作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
当今世界,英法美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经验材料,学者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渊源。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法学教育时宜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近年来,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受到一些批评,但也应该正视其优点。运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独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起点的学生,他们还没有打下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尚不具备基本的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教师在讲授相关法律课程时,虽然也应用案例进行教学,但仅是为了证实所讲的法学原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法律教学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实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教师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求知欲,有利于学生通过对生动具体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开展研究,组织讨论,领会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精神。②充分激发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的潜能。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是主导者,学生是受众对象。教师在应用法律案例组织教学时要妥善处理好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教师和学生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较理想的教学目的。教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等方面;学生作为法律教学活动的受众对象,直接参与法律案例的讨论,发表自己对法律案例的观点,相互讨论学习。③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抽象法学原理的介绍,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教师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相关理论知识,易造成教学内容与生活实践相脱节。在教学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可以比较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引导学生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法律问题,探求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就会利用自己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判断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也就提高了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1.应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习者通过这一方法进行学习,可以加深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达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案例分析法的步骤是教学重点和学生的学习难点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较多,不少学生常常感到无从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对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骤和要点还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学生能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一是主体分析:涉案主体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三是责任分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四是启示分析:本案为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3.案例分析法的具体应用。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教学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具体步骤:一是多渠道收集法律案例。最常用的方法是通过书报、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收集法律案例。教师也可以深入生活实践收集有关法律案例资料。此外,教师还可以有意识地编撰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二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进行取舍。教师在授课时必须对已收集和编撰的法律案例进行筛选。因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受到教学时间的限制,不可能把收集到的所有法学案例都在课堂教学时加以讲授。在取舍教学案例时,教师应注意以下问题:优先选择最典型的法律案例。典型法律案例涵盖的知识点较多,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探究复杂深奥的法理。所选的法律案例应当围绕法学教学目的,与相关的法学理论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所选取的法律案例应当具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所选取的法律案例要要有针对性,要能够为理解法学理论服务。三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合理应用。这一环节是采用案例分析法的关键环节。较常见的应用案例教学的步骤是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或者讲授基本的理论含义,然后用法律案例加以说明,引出有关法学的基本理论。但在具体开展法律案例教学时,教师对法律案例的应用不能仅局限于此种方法,应当根据授课对象所面临的具体情形,灵活加以应用。该方法要求教师在讨论中主要是引导讨论过程,使所有学生都参加讨论,并做好讨论总结。四是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报告时,要求报告的内容要精练,注意以中立的态度客观评述问题。对案例进行分析时要有针对性,要有依据,在报告中应将事实和结论区分开。案例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二是正文;三是尾部。首部包括报告的标题和作者署名。标题要求能反映讼争的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可以加副标题,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如刑法的案例分析报告标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副标题是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法理评析”或“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民法标题:“对一起抵押担保纠纷的法理评析”或“驴友死亡,同行人应否担责?”正文是报告的重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案情简介。这部分可以忽略。二是观点综述。要求介绍讼争双方的观点及理由,案件争议的焦点。三是评析。这部分是报告的核心内容。要求针对所给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和所学法律理论,有针对性地进行评析。观点要鲜明,论证要充分,条理要清楚,语言流畅。四是结论。根据第三部分的评析,得出合乎逻辑的正确结论。尾部要求写明注释和参考文献,署上完成的日期。
教师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时,应当注意授课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因为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课堂法律教学的效果。学员在法律案例教学中,转变角色,可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案例中的位置考虑问题,触类旁通、点面结合,撰写一份较理想的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法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以法律案例作为驱动,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实习把书上死的理论变成活的知识。案例分析法较好地解决了法律教学中教与学的矛盾,在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引导作用,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谢兰璋.对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的思考[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2).
业界时下流行的看法是,在案例指导制度中,“同案”是将一个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与一个先决案件或案例的案件事实做对比的结果。由于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相同的两个事物,司法裁判中也不存在案件事实绝对相同的两个案件。因此,“同案”的确切表述应当是“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而非“同样案件”或“相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似乎就采用了流行的看法,其行文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与上述流行看法不同,我们的观点是,“同案同判”中的“同案”还是表述为“同样案件”比较好,理由主要可以从表述形式和表述内容两个方面来分析。
同类案件与同样案件的差异
从表述形式看,“同样案件”与“同类案件”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给人的感觉却相去甚远。在两个事物之间做异同比较时,如果说它们“同样”或“相同”,那么尽管不是意指绝对的“同一”,重心却在同不在异,而如果说它们“同类”或“类似”,则说的是“同”,意指实为“异”。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来分析,“同样”或“相同”似乎既有性质上的肯定,也有数量上的肯定,而“同类”或“类似”则属于性质上的肯定,量化分析上的否定。因此,说“同类案件同样判决”,就如同说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案件要采取完全相同判决,这在逻辑上似乎讲不太通,而说“同样案件同样判决”则因果关联分明。
从表述内容分析,一个待决案件与一个指导性案例是不是属于“同案”,需要有两个步骤的分析,即案件性质上的定性分析和案件情节上的定量分析。
案件性质上的定性分析,是看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这里最容易陷入的误区是,眼睛紧盯着案件事实做文章,误以为要解决的是什么单纯的“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实际上,司法裁判是将案件事实“归入”具体法律调整范围,或者说是以具体法律规定“涵摄”案件事实的活动,因此,在认识上要明确,案件事实并不是与法律适用毫无关联的纯粹的“事实问题”,而必然是与法律适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事实问题”。应该立足于案件事实与具体法律条文的联系,以案件事实的法律特性为线索,来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在整体上是不是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是不是属于同样法律性质的案件。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的比较分析,弄清楚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种类会有很大帮助。也有论者强调案件当事人“诉讼争点”的提示和指引作用,这是正确的,只是在此同时需要细加辨识:任何诉讼案件皆有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但并不一定在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上有争议,许多诉讼属于当事人借助司法的权威强化和实现自己的主张的情况;也有许多争议只是局部、枝节意义上的,与案件事实整体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认定无关。
另外,不同案件事实所涉法律问题在性质类别上的“相同”,可以有上位和下位、大类和小类上的层级区别。例如,最高法院公布的第一个指导性案例,其案件事实整体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定位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实践中的“跳单”行为是否违约的问题,也可以定位于买卖居间合同、甚至更高层级的居间合同实践中的“跳单”行为是否违约的问题。具体认定为哪个层级类别,无法一概而论,需要留待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同时大致可以认为,抽象意义上的层级类别越小,具体意义上的可比性或趋同性越大。
在定性分析确定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法律问题之后,还需要在案件情节的比较上做定量分析,看两个案件在具体情节上是否可以视为“相同”或“同样”。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第一,以择定的指导性案例为基点,与待决案件在具体案情上进行比较,列出事实情节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二,结合具体的场合,针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确定相同点和不同点的相对重要性,并做出“相同案件”还是“不同案件”的判断:如果认为相同点对于认定和处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更重要,则无视或舍弃不同点,视为“同样案件”;如果认为不同点对于认定和处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更重要,则无视或舍弃相同点,视为“不同案件”。
“同判”的法理释义
“同案同判”不仅涉及对“同案”的理解,而且还必需联系“同判”来理解“同案”。那么,什么又是“同判”的含义呢?
1、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 Method),又称个案研究法是由哈佛大学于1880年开发完成,后被哈佛商学院用于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的教育实践,逐渐发展今天的“案例分析法”。
2、哈佛大学的“案例分析法”,开始时只是作为一种教育技法用于高级经理人及商业政策的相关教育实践中,后来被许多公司借鉴过来成为用于培养公司企业得力员工的一种重要方法。
3、通过使用这种方法对员工进行培训,能明显地增加员工对公司各项业务的了解,培养员工间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员工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公司的凝聚力。是指结合文献资料对单一对象进行分析,得出事物一般性、普遍性的规律的方法。
(来源:文章屋网 )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9(a)-0148-03
学生缺少热情、课堂学习情绪低落、学生实践能力和思维能力低、缺乏灵活性和探索性思维是当前经济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经济法课程是诸多工商企业管理类专业的课程,致力于为社会培养懂经济法律的企业管理人才,如果学校教育不到位,就不能够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新型的法律人才。因此,必须实施新的教学方法,提升经济法教学的效果,案例教学就是比较好的一种选择。
案例教学是一种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或者研讨来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主要用在管理学、法学等学科。教学中既可以通过分析、比较,研究各种各样的成功的和失败的经验,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结论或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丰富自己的知识。
1 案例教学法自身优势分析
1.1 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实践能力
经济法理论知识体系的学习就是为了给将来的实践运用打下基础,为将来经济司法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方式和内容上,与此有着类似的效果。案例教学法最为典型代表就是以某一实际案例来讲解理论知识。其运用于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则一般会通过举某一实际经济案件的审理来解析理论知识及其运用。通过模拟法庭与角色扮演,让学生在模拟法庭上,运用书本中所学到的知识,让学生犹如身处于实际的法庭审理当中。此方法的运用对于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实践能力极具现实意义。
1.2 激发学习积极性,强化交互教学
案例教学重在参与,师生共同参与到课堂教学当中,可以有效的提升的师生交互程度。案例教学常取材于典型的实际事件、时事热点、新闻看点等内容,这些资料都是当前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话题,将其用于教学当中,让学生们接触到社会现实,完全可以达到提升学生积极性的效果。利用学生们感兴趣的事物进行教学,学生的参与程度自然就会上升。与此同时,经典案例的选取以及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运用还可以有效的增加师生之间的沟通。对于经济法教学来讲,不再仅是枯燥的法律理论的学习,而是能够被用于处理一般人不能够处理的问题,这就是其最大的吸引力。在传统的课堂教学当中,学生很难真切感受到经济法的价值和意义。而在处理经济案件中所彰显出来的权威性及其匡扶正义与公平的使命感、光荣感就是对学生学习的最大鼓励,也是最大动力。
1.3 优化教学模式,提升教学层次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变被动为主动的有效教学方式,此教学过程中,老师教得轻松,学生学得快乐。课堂教学之前,老师进行案例准备、课件制作、教学计划等一系列的活动,对于老师来说,都是一个难得的自我提升的过程,在备课的过程当中,老师所使用的各项工具(计算机、多媒体教具)、资料整理方式,无一不是对于传统备课方式的改革和优化。
2 当前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缺失
2.1 案件选择问题
当前在经济法教学中所实施的案例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存在很多的问题。老师在选取案例的时候,首先要做到的是必须与当堂课程所讲述的理论知识相对应。很多时候,老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没有讲究其知识适应性,使用的时候,强行的将课堂理论知识加入进去,不仅起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反而容易误导学生。另外,很多学校都没有配备完善的资料库,老师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如同大海捞针,海量的经济案件,让老师们在选择的时候,有些不知错所,有时觉得这个案件不错,一会儿又觉得另一个案件也还可以用。
2.2 课堂可控性较低
教学改革、新教学方式的实施不仅需要老师的推动,更需要学生的配合。而学生长期受限于传统灌输式教学模式,已经习惯了在传统说教式的学习方式,在老师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无法快速的进入到教学情景当中,很多老师面对这样的局面,不知所措。有时候,学生也受于思想的限制,认为模拟法庭根本不能与真实的庭审现场相比较,按照老师的角色走下去,就好像是在演小品一样,这对于自己的学习并没有什么实际价值。
2.3 课堂活跃程度低
在当前的经济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很多的学生将学习视为汲取理论知识,为了以后更够获取一个好的文凭,而并未在学习的过程中进行自我创新。他们与老师一样,形成了一种古板的学习思维,不在学习的过程中去思考、去创新。这并不完全归结于他们缺少独立思考的能力或是创新的思维,而是缺少一个去激起他们创新性思维和能力的事物。在实施案例教学初期,教师也是初步接触到这样的教学方式,缺乏对学习气氛的烘托,也不能够很好的将学生带入到教学情景当中,造成了课堂教学的尴尬气氛。
3 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实施
在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当中,首先应当处理好案例教学、讲授教学、学生自主探究之间的关系。其次,则需要科学的选择适用案例,精心设计教案,实施与庭审现场高度相似的模拟法庭,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还可以借助于学校或自己的关系,让学生进入到庭审现场,置身于案例当中,现场了解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方式;观察律师、法官、陪审员等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责任,发挥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笔者拟定了以下几点在经济法当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措施。
3.1 处理好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之间的关系
讲授教学自中国开设学堂以来,一直都在使用的教学方式。随着现代各类教学方式与模式的兴起,很多的教育学者认为应该淘汰掉讲授教学,甚至完全的抹杀了讲授教学的作用和价值。笔者认为讲授教学是教授基础理论知识很好的教学方式。一个安静、缓和的讲授课堂,老师站在三尺讲台上严肃的教授学生各种知识;在安静的环境下学习,可以促进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知识的记忆。这是经济法学习的第一步,先记忆,而后才能理解、分析和运用。讲授教学这一度被视为给学生施加压力的教学方式,使用得当将会转化为一种动力,甚至是文化。其次,需要在讲授教学的基础上,增加案例教学,改变传统教学过于板结的课堂模式,灵活传授经济法知识,巩固理论知识,并加深理解与分析,这是继讲授教学知识记忆之后的第二步,同时让学生初步感受一下经济法知识的运用。
3.2 从实际生活入手
经济法是一部实用性和普遍性非常强的法律,对于教学来讲,这就是其开展案例教学的优势所在。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老师完全可以信手拈来一个生活实例,对某一知识点进行讲解分析。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本就来源于生活当中。法律是国家对大众化道德和伦理知识的总结,赋予了大众道德与伦理更加正义、客观和公平的特点。这是从大众认知观念当中提取的最具权威性和最具客观性的思想,并将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定,用于限制和规范每一名生活于国土之上的人民的行为。从实际生活入手,取材身边的例子,哪怕是卖水果的小摊贩的经济行为、早餐店老板的某些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都能够轻易的激起学生对于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取材于实际生活,让法律为生活服务,展现其保障性和权威性, 凸显其魅力,不仅可以将需要讲授的法律知识讲解的透透彻彻、有条不紊,同时也满足了国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那就是一个具有正义感和匡扶责任的法律人才。
3.3 案例的适用性和拓展性
关于经济法讲学案例,要想找到一个与讲学知识完全符合的案例并不容易,因此,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对案例加工改造。根据当堂课程的内容,首先选择适应性比较强的实际案例,树立课程知识,查看是否能够完全依靠这一案例进行讲解,如果不行,就需要老师对案例进行加工改造,案例的改造首先应当符合生活逻辑,合理设置案件情节,并在每一个情节当中,融入一点或两点经济法知识。与此同时,老师还需要增加案例的空间和弹性,不能够将案例设计的太死,使其具有一定的拓展性,这样才能够更好的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因此,在进行案例选择与设计时,必须使其具有适用性和拓展性。
3.4 合理处理案例教学与学生自主探索之间的关系
学生自主探索存在于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于法律,学生的自主探索能力,决定了其对于经济法知识的应用能力,从学生自主探索的过程中,甚至可以预测学生将来是否能够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如何处理法律和情感,这是很多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最难处理的问题,经济法学习期间,一个有效的自主探索过程,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问题。合理处理案例教学与学生自主探索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留足学生自主探索的时间,其次,需要老师引导学生进入到自主探索的情景当中。
例:教师举例某一经济纠纷案件的实际庭审现场。案件情节设置:王某雨和王某心是同父同母的姐妹,父母亲老家拆迁将要获得大笔了补偿款,两姐妹就拆迁款分割的问题有了矛盾,在分拆迁款的过程中,妹妹王某雨与父母将房产证更改到自己名下,拆迁以后,妹妹也因此获得大笔的拆迁款,而姐姐只获得了少部分的拆迁款,妹妹认为自己未出嫁,应该获得大部分的拆迁款,而姐姐已经出嫁,不是这个家庭的一份子了,不应该得到拆迁款。最终,姐姐因记恨父母将其抛之不顾。后来父母病重,全权由妹妹悉心照料,父母去世之后,姐妹俩又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闹起了矛盾。模拟庭审现场:原告姐姐认为父母遗产全部或大部分属于自己,以补偿之前的拆迁款;被告妹妹认为姐姐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责任,不应当获得遗产。
根据上述案件,让学生根据所学的经济法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审理,该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涉及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第一步:老师模拟庭审现场,分配角色,第二步:老师担当总导演的角色,对各个角色的发言进行指导分析,第三部:等到学生充分进入角色以后,老师不再发言,并记录学生发言过程,让学生自主探索,第四i:结合发言记录,对这次案件审理进行讲解。
3.5 模拟庭审现场
模拟法庭是经济法案例教学法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老师一定要为学生营造出一个近乎于法庭案件审理的真实状态,调换不同的角色;让学生从原告、被告、原告律师、被告律师、陪审员以及法官等各种角色运用法律,探析不同角色下,法律的运用方式,拓展其思维方向。从教育教学的需求上看,老师可以将庭审现场模拟成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模拟法庭,让学生经历不同的司法审理模式。现实的庭审现场、庭审模式以及审理等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老师对审理系统进行分解,一一让学生经历才能够更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4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未来运用前景
由于经济法教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而案例教学法又能够完全对口经济法教学的需求,因此,未来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当中的应用前景会更加广泛。
笔者认为未来的案例教学法将拓展至实际庭审过程中,学校或将与就近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将在校部分学生输送至法院进行深造学习,让学生真实进入庭审场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从案例教学法本身来讲,未来教师应从四个能力(交际能力、运用能力、转换能力、分析能力)的培养出发,对案例教学法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使其能够更加贴合经济法教学的需求。学校也将会为之配备更加完善的教学设置,如庭审模拟室、案例题材库等等。案例教学法还将根据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培养需求,增加模拟现场,亦或是进行某一案件的辩论,强化沟通能力的同时,还能够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辩论能力。
从教学用具上来讲,未来用于案例教学的教学用具将会更加丰富,在科技水平上也更升一个档次。
5 结语
案例教学法适用于经济法教学。未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法也将进行内容更新,而社会经济纠纷、经济案件也会更加复杂化。未来应当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深化改革,使之在任何时期都能够适应教学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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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丽萍.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11(4):166-167.
[4] 胡青华.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课程中的优化路径探析[J].海峡科学,2012(8):164-165.
保安处分思想萌芽于古罗马,到十八世纪末形成一种刑法理论,并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首先提出,二十世纪成为刑事政策和刑法制度争论的焦点。
一、保安处分的内涵
古罗马时期的立法中就有了类似保安处分的法律事实,中世纪后期罗马帝国于1532年制定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中有规定:“对一定的人预想实施犯罪行为,而又缺乏使其不实施犯罪的保障的场合,科以不定期的保安临置”,此外,还出现了为保安临置服务的监狱,主要收容避忌劳动者、者、流浪汉以及陷入贫困而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可以说这些都是实质性的保安处分措施。到了十八世纪末,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在《保安处分的理论》中提出,在刑法之外可以对行为人的可能的犯罪行为科以保安处分,也可以对一定的犯罪者科以刑罚之外再附加适用保安处分,并且将保安处分归于刑罚执行之中,认为这种刑罚权同样不能由警察机关或行政机关行使,然而此观点遭到了报应主义当时的主流派刑法学家的抨击,比如费尔巴哈认为这严重不符公认的罪行法定原则,因此它只能是一种行政处分,不应由法院来宣告。社会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也是对保安处分理论做出巨大贡献的学者之一,他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提出了社会责任论,认为要想防卫社会、保全社会,只对已犯者科处刑罚是不够的,还应对具有社会危险者采取防范措施,“刑罚不应当是对犯罪的报应,而应当是社会用以防卫犯罪威胁的手段。”①保安处分理论的真正成熟是从司托斯刑法草案开始的,该法案认为对犯罪的预防比对犯罪的报应与惩罚更具有意义,把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规定于刑法典中,首创了将保安处分与刑罚统一于一部刑法典中的立法例,被称为“二元主义”立法例。此后,许多国家开始效仿这种做法。到1921年,菲利又起草了“一元主义”立法例的刑法草案,摈弃了以责任为基础的报应刑,转而实行“刑罚社会性制裁化”。
此后,两种立法例下的保安处分理论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对于保安处分的理解历来不同,如马克昌认为:“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②赵秉志教授:“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基于维护法律秩序之必要及满足社会大众之保安要求,对于特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以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进行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③台湾学者韩中漠认为:“所谓保安处分,即系法律对于责任无能力人,以矫治、感化、医疗等方法所为之特别预防处置”。④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则认为:“所谓保安处分,指主要以特别预防为目的而设的刑罚以外的刑法上的法律效果”。⑤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保安处分是国家对于主观上具有危险的人,为预防其将来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而实施的一种个别处置的方法”。⑥尽管不同的学者对保安处分所作的表达不同,但是他们无一不认同保安处分的作用,即预防犯罪、防卫社会。
二、保安处分在我国刑法中立法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保安处分的立法化在我国首先指的是将现有的保安处分性措施进行选择、完善和吸纳,另外就是借鉴国外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的保安处分规则,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进行创新,这是我国法制进程的必要选择。
(一)我国保安处分立法的必要性
由于历史及学派原因,起源于西方而又人身危险理论的的保安处分一向不为我国的学者所重视,这为保安处分的研究带来了不少阻力。对于将保安处分立法化的建议,学者们兵分两路,肯定说主张把保安处分制度刑事立法化,纳入到刑法典中,与刑罚一起构成刑事责任的两大体系,建构现代的“犯罪――刑事责任”逻辑结构。⑦否定说则认为应当将保安处分从刑法学体系中驱逐出去,坚持传统的“犯罪――刑罚”的逻辑结构,认为“犯罪的本质或灵魂是刑罚――无刑无罪,在当代乃至今后可预见的时期内,刑罚都应当以自由刑为中心。凡不应当、不可能或不适合科处自由刑的实害行为则统统应退出刑法的领域,根本不需要对它们冠以犯罪的名称或将他们在刑法中与犯罪相提并论。”
保安处分的兴起是由两个原因决定的,一方面死由于实施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者、限制责任能力者尽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但因为无刑罚适应性,刑罚便对此无能为力;另一访民啊是由于刑罚与生俱来的报复本性起不到预防犯罪和矫正犯罪的功效,即刑罚虽然发动了但达不到矫正改善的目的。上述刑罚的本身却缺陷为保安处分的适用提供了合理的空间,“可以说,保安处分制度的发展之迅猛、影响之深远、意义之重大,远远超过了现代刑法中其他任何制度”⑧,原因就是早安处分保卫社会与改善行为人并重的宗旨,有力地促进了世界刑法向文明、民主、人道的发展方向。我国刑事责任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一定缺陷,司法机关偏爱动用刑罚,致使刑罚权过度膨胀,与当前世界范围内兴起的非刑罚化运动相比,可谓反应迟钝。
(二)我国保安处分立法的可行性
我国既有的保安处分性措施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且在刑事实践工作中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工作经验,因此那种将现存的保安处分性措施完全废除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主张不加改变地继承原有保安处分性措施的主张也是有问题的,理智的做法应当是在原有的保安处分性措施基础上借鉴西方成熟的保安处分制度,深刻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一套科学的保安处分制度。
我国刑事责任多元化的理论和观点已经深入人心,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运动方兴未艾,刑罚经济原则得以顺利贯彻,追求刑法效益和司法公正已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化则是开启刑法制度现代化神圣殿堂的金钥匙。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化是当下我国刑法革新以及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刑法进一步自我完善的有利选择,“在社会的价值观方面的改变、在公正本身意义方面的改变,几个世纪以来曾经是而且现在仍然是引起既深刻又广泛的法律变革的一个原因。”
三、 结语
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并行的优越性已经为许多西方国家所证实,逐渐成为刑事政策北京下刑事处置模式的主流。我国也应当抓住历史机遇,总结以往的保安处分性措施的宝贵经验,学习国外先进的保安处分制度体系,在刑法中建构保安处分制度。(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注解:
① [意大利]菲利:《犯罪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42页。
②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59页。
③ 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76页。
④ 韩忠漠:《刑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38页。
⑤ [日]西原春夫:《刑法总论》,台北:台湾成文堂书局,1978年,第5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