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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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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

篇1

我国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税改革,划分国税、地税两个不同税种的管理机构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征管改革方案,在机构上出现了重复设置、职责不清的现象。有的设置了稽查局,有的设置了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等,机构繁多,且各地名称不统一,究竟税务系统的哪些主体拥有行政处罚权,具体的行政处罚权又是多大,有无限制,各地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处罚实践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进行深入的探究。

一、当前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的缺位和越位

稽查局是否有权对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实践中曾经发生过争议,为明确稽查局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这一规定肯定了稽查局具有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稽查局是税务机关,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在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中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各项措施,行使税收征管职能。而发票所、所等就不是税务机关,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就是说,稽查局作为授权性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第二句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除外规定就给非行政机关类处罚主体留下了生存的法律空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有:第一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理论上称为职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机关法人;第二类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理论上称为授权性行政主体,通常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机关法人的机构进行授权,它们不是行政机关,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就属于第二类行政主体——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不绝对,《行政处罚法》之外的任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都有权就处罚主体做出与此不一致的规定,也就是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地市级的行政机关作为处罚主体,也可以规定县级以下的非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来处罚,这些例外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不管是《税收征管法》还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都符合《行政处罚法》除外规定的法律位阶,一个是法律,一个是行政法规,它们有权授权给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稽查局以处罚的主体资格。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作为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依据就源于此,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就是来源于《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特别授权,稽查局以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外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因此,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又强化了这一规定,其第七条规定:“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名义下发。”这些规定将会引起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的越位和缺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其出发点是正确的,在具体的税收实践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程序有悖行政法理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执法监督演变为直接执法、直接包办代替。重大案件审理作为对重大税务案件的一种监督方式,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一个完整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分割开来,不同环节分属于税务局和稽查局,既破坏了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完整性,影响税收行政执法的权威,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规定。由于税务系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不管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重大案件,还是其他类型的重大税务案件,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名义下发,这就直接导致了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的越位和缺位。作为稽查局上级的税务局,其职能更多的是侧重税收征收管理、对稽查局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稽查局调查终结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却不是稽查局,而是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换言之,案件调查取证是一个行政主体,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另外一个行政主体,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其行政行为可能是无效的。结果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的稽查局无权做出处罚决定,而未进行案件事实调查的上级税务局有权做出处罚决定。上级税务机关代替下级税务机关行使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权和处罚权,既使得稽查局作为授权性处罚主体缺位,也使得税务局越位行使了法律授予稽查局的专司职权。这一做法既弱化了稽查局的职能作用,破坏了税收执法权的完整性,也导致税务局和稽查局税收执法职责不清、税收行政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交叉。

建议取消上级审理委员会对稽查局所查处案件审理的规定,稽查局只对本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审理。这样既可确立稽查局的行政处罚的主体地位,避免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的越位和缺位,同时又能发挥重大案件审理的作用,消除两级审理委员会重复审案而影响效率的弊端,提高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罚效率。取消税务局对稽查局稽查案件审理以后,为避免可能出现的稽查执法偏差,税务局可一方面通过重点执法检查,对稽查局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已经制定并实施多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另一方面,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也是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的有效监督形式,上级复议受理机关完全可以在受理复议申请时强化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再一方面,从税务机关外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来说,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行政赔偿等这些外部监督制度足以能实现对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

(二)稽查局越权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稽查局的职权范围目前理论界看法不一,实践中做法不同,争议颇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稽查局的职权范围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此有两点需要正确理解:第一,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是一个过程,在选案和检查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够确定被检查人是否就有上述违法行为,也不一定能够立案,但是有嫌疑就应当检查;第二,稽查局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被检查人所有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否则将出现一个案件两个执法主体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另一种观点认为,稽查局的职责范围是有限制的,应当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授权的范围实施查处权。从法理和法律的要求来说,既然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就应有独立而专有的职权范围。对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也就是说,税务局的职责稽查局无权行使,稽查局的职责税务局不得行使,二者职责不得交叉。否则,稽查局作为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就没有必要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划分为: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构成了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处理,由稽查局独立做出决定,税务局不予干涉;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没有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也就是说属于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的,一律由税务局处理,稽查局不予干涉。

笔者认为,稽查局的职责与税务局的职责范围是有区别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稽查局的职责仅限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税务局所拥有的职权,稽查局无权行使。但这一规定在当前的税务行政处罚实践中并没有较好地执行。目前在具体的税务稽查实际工作中,稽查局没有按照是否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四种违法行为由稽查局“专司”处理,税务分局也没有按照“专司”要求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交由稽查局处理,造成了工作职责不清的局面。现在稽查局普遍实行的税务检查计划选案制,实质上是没有证据表明被查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嫌疑,只是一般的税务违法行为就立案查处。例如办理税务登记、征收税款、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对未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的处理、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的处理等,都是税务局的职权,稽查局都无权查处。稽查局越权查处了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之外的案件。在实践中,如果稽查局发现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移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只限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四类案件的查处,除此范围之外,稽查局无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三)县级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在实践中很不统一

很多人对省级、地市级稽查局的处罚权没有异议,但是对县级稽查局的处罚权提出不同的看法,而且争论激烈,因此对这一问题有单独探讨的必要。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否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如有行政处罚权,又有多大的行政处罚权?对此,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只要是在规定的税收违法案件查处范围内,均可以以本稽查局的名义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且不受2000元的限制。其理由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稽查局是税务机关;稽查局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其法定职责;法律法规对稽查局的行政处罚的数额并未做出明确限制。2000元罚款的限额实际上是赋予税务所一定的处罚权,并未对稽查局的处罚权进行限制。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的稽查局,可依法做出各种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只能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做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超过2000元的,必须报由县级税务局做出处罚。其理由是:《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解决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但执法主体资格与处罚决定权并不是同等问题,具有了执法主体资格并不等于具有任何处罚决定权。譬如,税务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但《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因此,各级稽查局负责组织对纳税人的特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具有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权。但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与税务所一样,同属于县税务局的行政机构,其行使的权力就应当相当于税务所的权力,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权相当于县税务局所属的税务所,即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权。也就是说,县税务局稽查局对罚款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稽查局的名义做出决定;超过2000元的行政处罚,应当以县税务局名义做出决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没有处罚权。其理由是,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1)必须是县级(含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授权的除外;(2)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上两个方面是行政机关构成行政处罚主体的充分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换句话说,虽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但法律未赋予行政处罚权的,其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反之,法律虽然赋予其行政处罚权;但因该行政机关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也同样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法》虽然赋予了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以行政处罚权,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还必须是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法》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不是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因为县级人民政府代表税务机关的执法机关就是县税务局。那么,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能否比照税务所的处罚权限呢?税务所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法律的特别授权,属于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构成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税收征管法》就是特别授权给税务所,而并未授权给“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所以,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应当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略有些差异。支持后两种观点的理由都或多或少地与县级税务局稽查局的级别有关。正是由于县级税务局稽查局的级别具有特殊性,才使得这一问题的争论激烈。从县级税务局稽查局的级别来分析其是否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观点值得商榷,认为县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有级别限制的观点于法无据。级别不是行政机构取得处罚主体资格的第一要素,行政机构要取得处罚主体资格的第一要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授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级别在税务系统稽查局中是最高的,但是它没有行政处罚权,因为《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没有对其进行特别授权,级别再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也成不了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相反行政机构级别低,但是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就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如税务所;再如省、地、县三级稽查局经过《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特别授权,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可以独立地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三级稽查局是授权性行政主体,都属于一类性质相同的处罚主体,省级、地市级稽查局可以有行政处罚权且无数额限制,到了县级稽查局就没有行政处罚权或者行政处罚权就有了数额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的。三级稽查局经过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已经具备了独立的处罚主体资格,负责对法律授权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不存在2 000元以上或以下限制的问题。对三级稽查局处罚权的限制不是级别而是处罚权的行使范围,目前仅限于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四)税务分局行政处罚权问题比较混乱

税务分局的处罚权问题较为复杂,这与税务系统的机构设置密切相关。目前税务系统设置有这样几种类型的税务分局:区级税务分局、省级和地市级直属税务分局、以业务职能或征管对象为范围设置的税务分局(如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分局和县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分局又可分为两大类: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分局和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分局。上述税务分局哪些有处罚权、哪些没有处罚权必须结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进行探讨。

对于区级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权,理论界争议不大。这主要是税务系统名称不规范造成的,例如同一个地级市有几个区级行政区划,国家税务局系统称谓是某市某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系统可能称谓是某市地方税务局某区税务分局。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看,为杜绝一个部门多头处罚的现象,一般一级政府只允许一个部门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存在,区级人民政府的税务机关就是区税务局。区级税务分局本质上是一级行政机关。由于税务系统存在太多的非税务机关性质的税务分局,反而对税务机关类的税务分局造成负面影响。

省级、地市级直属税务分局和以业务职能或征管对象为范围设置的税务分局(如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本质上是一类性质的主体。这种机构设置至今在全国的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带有一定普遍性。这些直属单位的人事关系不独立,均隶属于上级税务机关,经费有时独立,有时不独立。在实际工作中,上述这些直属单位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活动,有时还以自己的名义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这些税务直属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直属税务分局、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是否包括于税务局或者税务分局的范围内?对此问题,实践中操作不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理解认识不一,争论很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按称谓原则,只有明确称为税务分局的,才具有相应的税务处罚主体资格。第二,按级别原则,科级以上税务分局有处罚的主体资格。第三,按行政区划设立原则,除税务所外,只有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对应的税务分局才有处罚主体资格。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这更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根据行政处罚主体法定原则,目前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直属税务分局和以业务职能或征管对象为范围设置的税务分局均不属于税务机关,只能作为税务机关的一种内设机构来看待,内设机构显然不具有独立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对外处罚行为只能是基于委托关系,以设立该机构的税务机关名义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综上,笔者认为,上述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直属税务分局、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以自己名义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有违法之嫌,合法的处理方式应当是上述税务分局以其所属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分局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问题。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分局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分局;另一类是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分局。这两类税务分局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对省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建制和区域划分进行调整。换言之,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符合《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有权设立对应的行政机关,例如公安机关、工商机关、税务机关等。所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分局就是行政机关,类似于区、县级税务机关,是一种职权性行政主体。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只能对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进行调整。因此,从实践来看,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建制设立的行政区划,缺乏宪法依据。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务分局,只能作为税务局的内设机构或者税务所来看待,即只能看作是授权性行政主体,不能以行政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来对待。

县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的处罚权问题。自《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各地应征管改革的需要,对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税务所的体制进行了改革,按一定的地域范围设立了税务分局,从而税务分局成为基层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的主体。那么,县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一种观点认为,县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具有行政处罚权。县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同其设立的税务所和稽查局一样,都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尽管《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这类税务分局具有行政处罚权,但由于税务分局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产物,作为最基层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其具有的职能与税务所的职能相同,其发挥的作用与税务所的作用无异,县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理所应当地享有《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所的行政处罚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县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不是税务所,无行政处罚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只有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和税务所具有行政处罚权。同时认为,《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只规定了税务所的行政处罚权,不包括县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所以,县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无权独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授权性行政主体,这种授权应当具体、明确,不存在任何模糊和歧义,把县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当然地认为就是《税收征管法》中的税务分局范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认为,《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税务分局,本不应包括县(市、区)、自治县、旗税务局所设置的税务分局。税务分局这一概念的内涵不应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组织:一个是具有税务机关性质的税务分局,一个是具有派出机构性质的税务分局。否则,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之间就存在冲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就很不严密。无论是旧《税收征管法》还是新《税收征管法》,都明确税务所具有行政处罚权,在这方面没有任何争议。税务所具有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情形。从法律意义上讲,将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等同起来的认识是错误的,在公法上,法律授权是不能依靠推论解决的。基于税务分局行使与税务所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就得出结论——税务分局具有《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所具有的行政处罚权,是缺乏法律明确的授权的。县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分局,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没有行政处罚权。作为税务机关最基层的征收管理机关,如果称之为税务所,则具有行政处罚权;如果冠名以税务分局,就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五)国、地税分设导致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存在一个体制性的问题

税务机关分设与否在国际上都有先例,美国等发达国家采用国地税分税制。1994年我国全面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税务系统也随之划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两套税务机关。机构分设规范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在保障中央财政收入高速稳定增长的同时,也促进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健康稳定增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税务系统两套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中会产生如下问题:第一,税务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不好把握,两套税务机关以同一事实理由处罚同一纳税人的情形难以避免。第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尺度在国地税之间难以一致。例如如果国家税务局在处罚时,处以纳税人所偷国税税款的1倍罚款,那么,地方税务局原则上也应处以纳税人所偷地税税款的1倍罚款,过轻过重都是不对的。事实上由于两个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很难做到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一致。第三,税务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移送的标准缺乏协调。以偷税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按照这两条规定,判定是否涉嫌构成偷税罪应当是国税、地税两个部门联合来认定并决定是否移送,事实上,在机制上很少有国地税两个部门联合认定并移送的,基本上是各自为战。第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威信被降低,双方长期互不交流、各自为战,会削弱税务行政处罚的刚性。最有代表性的是两套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纳税人可以衡量哪家税务局处罚宽松而通过一些技术操作选择在哪家纳税。一些企业如果对地税部门的处罚不满。就可以再新办一个企业然后转移业务,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让有偷税倾向的纳税人有空子可钻。第五,与《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背道而驰。税务系统分设为国地税两套税务机关并相应设置稽查局,在税务行政处罚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多头处罚、职责范围交叉、机构膨胀、效率低下以及推诿扯皮等问题,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

国地税分设以来,对于国地税是否应该分设以及税务机构的未来发展趋势,一直存在争论。主张国地税合并者认为,税务系统机构分设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增加了纳税人负担。主张维持国地税分设现状者认为国地税分设与分税制财政体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后者主张通过现实问题的解决,以协调机构分设碰到的问题。从中国现实出发,通过税收分享合理划分国地税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来解决现实中碰到的问题。例如有学者认为,目前国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很多摩擦,是由于职责权限划分不够清晰、具体引起的,因此,所要做的工作首先是明确国地税的征收管理权限,加强国地税的合作。建立统一领导、相互独立、各具特点的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明确国地税税收管辖权、税收检查权等权限。在国地税分设、合并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可从改革现行稽查体制人手,将国地税两套稽查机构合并,并实行总局垂直领导,税务局不再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统一归并到稽查局。这种机构设置方法,成本比较小,影响面相对有限,可为今后税务系统机构进一步改革打下基础。同时有利于解决目前稽查处罚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有利于稽查局的各税统查,提高稽查局的执法权威性,也有利于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加大稽查查处力度,发挥稽查特有的威力。

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的思考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第一,完善《税收征管法》等有关的规定。建议把《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修改为三款:(1)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2)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3)县级税务局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可以做出2000以下的行政处罚。

篇2

一、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工作和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并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匀入库,税收面向多税种、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首先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满足日常的财政支出。其次,税收也是国家跳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此外,税收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因此,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把关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努力熟悉税法种类及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

税收按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按照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等。

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的不熟悉或者误解,甚至可能导致税源流失的现象。税源的流失是政府财政收入不规范的诱因,同时会影响到社会的劳动就业机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会受到不利影响,税收收入的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偏差,而国家整体经济的信息也会被蒙蔽,做为宏观调控的一只手,国家的干预反而会增加政府与纳税人的矛盾。比如,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的鼓励和照顾的相关特殊性的规定。制定此项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照顾地方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或者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等。主要包括减税和免税、税收起征点以及免征额等相关政策。地方税务局在进行税收征管和审计工作中,更要熟悉国家税法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以防发生多征、误征,进而引起地方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的纠纷,阻碍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措施

(一)税务部门要研究和制定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认真研究并制定税源管理体系、税收管理员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审计工作中的相关制度、审计人员的管理体系等相关制度,从制度上管人、管事,堵塞工作漏洞。

(二)要不断提高税收工作人员以及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

面对地方税收工作的复杂性及其重要性,一定水平的职业技能是保证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及其征管审计工作开展的有利保证。仅仅要求工作人员业务处理水平是不够的,税收征管工作对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地方税务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中,除了严格按要求按政策制度开展工作外,要重视国家税收政策的更新,不断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技能,以适应国家最新的税收征管工作。比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和审计工作者,不断更新职业技能,管理当局也要适应国家相关制度是开展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制度的一部分。

(三)不断完善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在坚持税收征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借鉴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税收管理工作的先见之举,总结工作中的历史经验,发现历来工作中的难题甚至不合实际之处,通过向地方政府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反应并讨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改并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和征管审计工作效率。比如我国的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给人一种常规不变居于制度的印象,这就需要我们创新手段,在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快捷性,完善征管审计工作的高效率。

(四)注重细节

从大的方面,不仅从整体制度或者政策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而且从税收征管人员和征管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职业技能等方面不断完善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具体的,除了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要从具体的征管工作中认真思考和分析当前地方税收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如,具体的业务流程是否满足管控的需求,与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的工作是否协调,信息是否融合,税收发票的开办是否合理或者对不法分子有可成之机等,从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针管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不同角度,严格制约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束语

审计人员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进程及其效率有着监管和报告的作用,对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不管是从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入手,还是从审计人员审查监督入手,都对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篇3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篇4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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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篇6

密切配合

一、加强领导。

将每一户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服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站在转型发展、平安发展、和谐发展”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各单位要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的领导。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一抓到底。

税收管理难度较大,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广。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涉税问题,协调工商、地税、煤炭、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税收工作。

二、全面加强税收管理

也带来一些新的税收问题和管理风险,应引起各级国税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和核算体制的改变。积极实施税收专业化分类管理,全面加强税源控管。

规范户籍管理。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和随时了解兼并重组煤矿的复工复产、工商登记、注册地点、资产重组、核算模式等情况,

一)明确征管范围。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征管范围,及时料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全面规范户籍管理。

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如果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5%的其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规范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1.整合后的煤矿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料理设立登记。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注册为法人企业的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大于25%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规范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03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相关规定,

2.整合后的煤矿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料理设立登记。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低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注册为分支机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3.整合后的煤矿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料理设立登记。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依照相关规定操持。对于其他未尽事宜。

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责任,

二)加强日管。牢牢掌握税收工作主动权。一是对已停产关闭的待整合煤矿要督促其尽快料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注销环节一定要严格履行审核审批顺序,结合煤焦领域反腐败斗争对整合煤矿近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稽查、清算,决不能将其随意转为失踪纳税人进行非正常认定;二是要加强被整合煤矿的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管理。凡关闭、出卖、被兼并、重组需注销税务登记的煤矿,原有发票一律依法停止使用,按规定缴销空白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三是严格固定资产进项发票抵扣管理。由于煤矿规模和采煤条件的不同,各整合煤矿所上综采设备的型号和套数不同,基层税收管理员一定要实地查验综采设备购置情况,严格掌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防止不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抵扣;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分税种、分年度摸清被整合煤矿呆欠和陈欠税金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纳税人欠缴税金的原因及生产经营现状,科学评估纳税人清欠能力,对有支付能力但拒不缴纳欠税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新户不理旧帐问题的发生。

严格税前扣除。

三)加强凭证管理。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通知》国税发〔〕114号)要求,对煤炭生产运销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劳务,凡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防止税收转移。煤炭资源整合后,

四)开展纳税评估。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一律按要求取消炮采上综采。原来通过火工品等耗用指标进行纳税评估的做法已不适应新的煤炭采掘方式,税务部门必需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测算,建立新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确定评估预警值,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跨省、跨市煤炭集团对我市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必将带来财务核算体制上的革新。如果市区外新的办矿主体改变原来的产品销售格局,统一煤炭销售,就有可能形成税收转移。各单位必需深入了解煤炭企业整合后的资本构成、营销模式和财务核算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

三、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国税部门应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局,煤炭资源整合对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切实搞好纳税服务工作。

开展纳税辅导。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纳税服务理念,把纳税服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准确、全面的将有关兼并重组和煤炭运销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向纳税人公开,防范税收风险,降低纳税本钱,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保证。通过定期、不定期地集中辅导或上门辅导的方式,为纳税人讲解税收政策规定、释疑解惑。针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执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等方面存在潜在风险和税务部门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罕见不遵从问题和倾向,及时向纳税人作事前提醒预警,

一)公开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予以纠正,主动协助纳税人提高遵从度,防范和降低税收风险。

为兼并重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认真落实首问责任、限时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坚决防止和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通过“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税及时为重组后煤矿料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发票以及其他涉税事宜。要根据兼并重组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合理确定领购发票种类、版别和数量,

二)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办税效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票。要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切实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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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县地方税务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地税”的主题,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信息管税、改进纳税服务。该局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原则,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低迷!、钢铁企业效益滑坡的严峻形势,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收入,税收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大关,为县财政保盘子、保稳定、保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和财力保障。截至10月底,入库税收31133万元,同比增收8354万元,增长36.7%,组织社保费10630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1万元,代征工会经费151万元。

二、县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克川

强化税收分析和预测。该局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形势,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税源逐个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科学确定税收任务,按月进行收入调度和动态监控,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对房地产业,抓住房地产销售量有所回升的有利时机,严格执行“以票控税”,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政策,加强对预收款部分的征缴力度,该行业入库税收9422万元,同比增收5124万元,增长1.8倍。对钢铁制造业,认真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严格执行城建税征收范围调整政策,加大稽查力度,共入库税款7315万元,同比增收2893万元。坚持“抓大不放小”,细化小税源管理,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按月进行收入分析和监控,有效防止漏征漏管。深化税务稽查,对列入年度稽查计划的72户纳税人开展查前辅导,自查入库税款489万元。重点对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资企业、以往年度未曾实施检查的中小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740万元。

三、科学管理税收征管见成效

县地方税务局认真贯彻市地税局“实施信息管税、推进税源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狠下功夫开展数据清理,提高征管质量。在市地税局开展的国地税登记信息比对工作中,各项考核指标均名列前茅。

《廉政准则》和相关廉政制度知识考试

全面开展疑点信息清理。该局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将清理任务落实到各分局,由疑点数据分析小组定期疑点信息,各分局对疑点数据逐条核查,限期整改。据统计,今年全局共清理疑点信息8000余条,征管系统内垃圾数据明显减少,数据质量和规范程度越来越高。全力推进创新点工程。近几年,我县的葡萄酒制造业迅猛发展,但该行业的大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比较差,为此,该局把加强葡萄酒行业税收征管确定为工作创新点,将通过推广使用葡萄酒行业税收监控系统,实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票、视频数据的监控,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四、用心服务征纳关系更和谐

县地方税务局以让纳税人满意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优化纳税服务,征纳关系更加和谐。

落实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举措。对用票量大的纳数人采取手机短信或电话预约的方式预约购票、验票时间,避开办税高峰期。另外,针对房地产行业按户代开销售不动产开票量大的情况,为保证及时开出发票,又不耽误正常的临时代开业务,代开发票及申报征收窗口人员利用晚上休息时间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有时一次加班长达4、5个小时。全年共利用加班时间代开发票近1000多份,征收税款800多万元。

继续推行网上报税及委托银行扣款等多元化申报方式。在全面推行了银行卡缴税基础上,今年又继续大力推行网上报税及委托银行扣缴等缴税方式,现在已签约网上报税1523户,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有效解决了征期排长队的问题,减轻了大厅办税压力。

五、为青海玉树地震灾区踊跃捐款

完善服务厅硬件设施,建立和谐征纳关系。今年县局投资近7000元,购置了纳税人填写文书的办公桌椅、

窗口座椅、老花镜、阅报栏等设施。为使纳税人对税收业务有更深了解,制作了“税企联系卡”“代开发票明白卡”等便民资料,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从一张小卡片上就能一目了然,营造了一种和谐的征纳关系。深化“政务公开”服务。将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全过程通过行政权力公开栏、触摸屏等载体向纳税人公开,重点公开了定额核定、税款征收、税收政策、减免税等纳税人关心的焦点问题,赢得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六、风清气正干部队伍显活力

县地税局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了风清气正、充满活力和朝气的和谐团队,为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奠定了基础。

该局以优良作风凝聚人。局班子大力倡导“做人诚实、作风扎实、工作踏实”的优良作风。通过听取中层干部工作汇报、与机关干部共谋发展、与管理分局干部一同解难题活动,及时掌握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确定了强化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提高效率、加快节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奋斗目标,保证了各项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成效。以温暖亲情感召人。局班子有个共同的习惯,那就是经常深入机关各股室走一走、看一看、听一听,与干部面对面、心贴心的进行交流,准确把握干部心理,激发干部的上进心。对数据清理等难点工作,局班子成员与一线干部一同加班加点,找症结、定措施、抓整改。以严格制度约束人。继续坚持月份重点工作集体谋划、重点工作月汇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紧、抓细。严格执行问责制度,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确保干部队伍不出问题。

七、创先争优党员模范作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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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队伍人员思想,更新“小税种大责任”征管理念是前提。由于“两税”税源零星分散,难于管理,且占税收收入总量比重小,征收难度大、成本高,税务部门往往疏于管理。为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领导,首先更新思想观念,明确指出,要在抓好主税种征管的同时,摒弃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充分认识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与作用,把它们纳入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深挖增收潜力,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并强调:一个地区对零散税收征管重视程度如何,不仅是对该地区征管水平的衡量,更是对能否坚决贯彻总局依法治税指导思想的检验,是依法治税的迫切需要。队伍人员的思想素质提高了,才能在全局上下牢固树立“抓大不放小”的征管理念,才能善于“捡”“两税”这样的“小芝麻”,积液成裘,在“两税”这个“小税种”中实现大作为。

三、加强税种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是关键。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工作,而“两税”又存在点多、面广,既有“西瓜”可抱,又有“芝麻”可捡的特点,顾此失彼就必然会造成“两税”的税收管理盲区。因此,建立源泉控税机制,抓好“两税”控管和对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分析和研究税源,实现“两税”申报与征收的最大化,是加强“两税”征管、有效防止税款流失的基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两税”征管工作,认真开展了对“两税”税源、征管现状的摸底调查,并及时按税种建立了基础资料数据库。以印花税为例,依托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等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分析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相关信息数据,以及与其销售收入等指标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对比,强化印花税的税源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印花税在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一是加大对建筑安装行业、外来基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力度,对建筑安装项目开工进行立项登记,完善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在建筑安装企业、外来基建单位到税务部门开具门临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及时足额附征印花税,并分户建立扣缴台账;二是加大对批发零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印花税征管,特别是对批发零售业大型企业的销售合同类印花税管理,对合同金额较大,销售收入明显偏低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分析清理,仅2006年全年批发零售行业这一项就入库印花税1 43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5万元,增幅达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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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是最早进入西方现代社会的国家之一,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和完善,已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目前,该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采用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双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与其他直接税和间接税一起共同组成了荷兰税制结构的完整体系。主要税种有以下几类:

1.对收入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税种。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年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分为工薪税和股息红利税两个子税种。公司所得税是就私人和公共企业获得的利润征收的税种,其主要特征是仅就公司的利润征一次税,小企业(目前利润不超过22689欧元)的税率是27%,一般企业的税率是31.5%.

2.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19%,食物和药品税率为6%,出口产品为零税率。消费税是对特殊产品如汽油和其他矿产品、烟草产品以及含酒精饮料征收的税种。此外,还有一种对非酒精饮料征收的特殊消费税。关税税率由欧盟来确定。

3.对财产、特定目的和行为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财富税、遗产赠与税、合法交易税以及机动车辆税等。财富税是就自然人的净资产征收的税种。遗产赠与税虽然分为遗产和赠与两种形式,但二者税率相同,具体税率依财产的多寡和财产出让者与接受者之间关系的亲疏而定。合法交易税分为财产转移税、保险税和资本税等。此外,还专门设置了针对各种机动车辆征税的税种以及诸如环保税、市政税等特定税种。

二、荷兰税收征管的主要方法措施

总体而言,荷兰税收管理比较到位,征管成本和“税收差额”都相对较低。综观其采取的征管手段和措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合实际,设置机构。依照荷兰法律,荷兰税收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其税务机构的设置,是在财政部编制内设置中央税务局,中央税务局又分别设立个人所得税征收局、小企业税收征收局、大企业税收征收局和关税征收局,每个征收局在全国设立若干征收分局。这些基层税务征收分局的设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专业化要求设置,分别负责不同级次税收的入库、审核和检查工作。

2.代码管理,全面监控。荷兰税务机关对所有企业和常驻人口都给出一个税务代码,企业注册时必须申请税务代码。婴儿一出生,税务机关就依据其身份证号码确定其税务代码,并将有关信息(如父母信息、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存入数据库,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如个人搬迁、联系方式变动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向税务部门申报。同时,每年年底,银行会将每个个人和公司的财产、收入等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在纳税审查时进行核对。根据纳税号码,税务机关可随时查阅到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形成了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多渠道、多方法、多手段的全方位监控。

3.双向申报,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是荷兰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的正确申报,荷兰实行了严格的双向申报制度,即雇主、银行、保险金支付机构等扣缴义务人事前都要在税务局办理登记注册,同时还要按月、季、年向税务局报送个人收入支付情况。同时,对工薪、退休金、保险补偿金和存款利息所得等普遍采取由支付人源泉扣缴税款制度,年初由税务局根据个人上年缴税情况提前确定本年度个人应纳税额,雇主和退休金支付机构等扣缴人按此规定数额按月预扣预缴,同时向税务局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年度终了扣缴人还要提供给个人一份全年扣税情况报告。此外,雇主在缴纳社会保险税时的依据也是雇员的收入总额。税务部门通过电脑核对雇主和雇员分别申报的收入情况,审核纳税人应纳税款,防止不实申报。

4.分类检查,严格审计。荷兰税务部门的税务审计是按计划进行的。按照纳税人销售额、雇员人数和财务管理情况,把纳税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一般为纳税大户,每年审计一次;第二类,一般为纳税中、小户,3年审计一次;第三类,一般为纳税小户,5年审计一次。在具体执行中,分为重点审计和一般审计。重点审计对象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有关指标运用计算机分析打分选定,审计面一类公司约为20%,二类公司约为5%,三类公司约为1%.

5.运用网络,提高效率。荷兰全国有统一的纳税申报表格式。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荷兰税务机关主要凭借计算机对申报表进行审核以及税款征收和入库。计算机会自动对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核对,自动提示一些问题供税务人员审查,并由计算机对纳税人呈送的完税表按事先制定的有关标准直接进行信息处理,有效降低了申报差错,大大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荷兰税务当局还通过网络技术,建立纳税人数据库,供随时调阅。比如海牙市政税务当局,把全市建筑物以三维图象的形式,储存在数据库中,随时都可调阅税费收缴所需要的全部数据。此外,荷兰税务机关不但在税务系统内部实现联网,而且与海关、银行等许多部门实现联网,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经济数据中心。通过荷兰税务系统的电脑网络,可随时查到所需纳税人资料。

6.主动服务,鼓励。荷兰涉税法律法规繁多细密,不仅一般公民难于全面掌握,而且专业人员也需借助相关资料才能搞清楚。因此,税务机关非常重视税收宣传和咨询工作,除积极主动地接受纳税人的电话咨询、上门咨询外,还通过寄送印刷品、电视电台、网络和信息会等大众媒体和宣传税收知识,并想方设法简化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积极鼓励一些专业机构积极从事税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联合会等民间组织相对发达,不仅承担了大量税务工作,而且还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实施规范有效的培训。这些措施,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7.查管分离,相互制约。荷兰税务机关建立了健全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构。内部审计机构与专司税收征管的机构相对分开,并严格规定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审计和稽查部门只负责了解违法和涉嫌犯罪的事实,不负责评税和征收税款;税务评估部门对纳税人各税种的应缴数额进行评估核定,并就核定的结果做出核税决定书。税法规定,纳税人如认为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有误,可书面请求重新核定。税务机关收到重新核定的申请后,须由另外的核税部门复核并做出决定。这些措施,有效加强了内部的监督制约,较好地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几点启示

1.税制改革应稳中求进,注重质量。当前,我国经济处在一个较快发展阶段,并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之中,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尽快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从荷兰税制的建立和演进轨迹看,现代税制的建立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因此,我们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中,一定要努力按照税收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以稳中求进的态度,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同时,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中,还应该注重税收制度的优化。荷兰以4.15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和1620万人口,却吸引和培育了众多的著名跨国企业,是与其拥有优越的税收制度和良好的税收环境分不开的。比如,荷兰公司所得税法规定,母子公司任何一方亏损,均可在另一方核销。诸如此类的税收优惠政策,既使众多企业得到了实惠,又为国家涵养了税源。为此,我们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应该把调控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做为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过程中,要注意合理调整税收配置,稳定企业税收负担,兼顾内外资企业两方面的利益。此外,在新税制设计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征收管理上的可行性,确保新的税收制度能够真正得以贯彻和落实。

2.应科学设置组织机构,为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创造条件。打破行政区划、高级机关按照企业规模、基层部门按照专业分工设置税务机构,是荷兰税收管理的一个突出特征。这种机构设置,不仅方便了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也为税务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分工、熟悉纳税人情况提供了可能,为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反复强调,税收征管工作必须做到科学化、精细化,可以说抓住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收到了初步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效果还不够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某些地方机构设置还不够科学合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借鉴荷兰在组织机构设置上的做法,我们应该打破既往思维定式,探讨科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的新模式。如在省以下税务机关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照不同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并把基层(地市以下)机构按照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设置等,以理顺组织关系,适应经济发展,为全面深入地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合适载体,建立畅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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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面落实税收责任区管理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责任区划分原则、依据,完善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规范税收管理员管理行为,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通过落实税收责任区管理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充实基层管理人员,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强化税源监管,初步解决了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强化了税源管理,有效地推动了税收管理精细化。至10月底,全市共建立了121个责任区,共有262名税务干部从事税收管理工作。

1、明确职责,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我处及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家税务局户籍巡查制度>的通知》,不仅进一步完善责任区管理员工作规程,而且明确要求各地要采取“四项措施”,充实、完善、丰富税收责任区管理员工作内涵。即通过完善责任区层级管理,实行管理员、科长、分局长三级监控,明确各层级工作任务,分解落实管理责任;通过建立健全税源监控指标体系,填写《户籍管理手册》,适时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管理状况、涉税相关指标和税收管理信息;通过健全分类管理办法,根据行业、规模、税种、纳税信用等级等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把握主要类型企业生产经营和涉税信息的变动规律,使责任区管理重点突出;强化人机结合,充分依托“一户式”管理系统,提高责任区管理员采集和运用数据的能力;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区考评监督和奖惩激励机制,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加强对责任区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2、实行税源分类管理。按照属地分类管理原则,根据纳税人规模、性质、行业特点和信用等级等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税源管理的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对城区及农村实行按区域划分征管责任区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市场,实行划片或分段管理等。

3、加强国、地税和部门配合,加大社会综合治税力度。认真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共同开展税法宣传、交换征管数据、相互委托代征、联合评定定额、资料报送等各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加强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部门、统计、工商联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工作配合,指派专人定期到市工商局采集办证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关单位。充分发挥税务等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综合治税,提高了税务机关税源管理能力。

(二)建章立制,征管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按照年初全市国税工作会议提出的税收征管工作“六基”目标的要求,以基层建设为载体,更新管理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手段,着力提高基层税务人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夯实基层征管各项工作的基础,取得了明显成效。上半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家税务局户籍巡查制度>的通知》、《印发<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通知的》、《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多项文件规定,做了大量的细化落实工作,使全市税收征管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征管基础工作有章可循,基本解决了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什么时间做和如何做的问题。

(三)简化优化流程,征管效率进一步提高

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原则,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事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负责;税务机关找纳税人办理的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将“一窗式”管理理念应用于各类办税事务,按照征管业务流程,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实现了“一窗多能、一机多用、一岗多责”;普遍实行了“一站式”服务、承诺制服务、限时服务等措施。这些措施从体制上解决了以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和税务机关找纳税人“找多头、多头找”的问题,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和手续,优化了服务环境,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获得了纳税人广泛好评。同时,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和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方式,加强了窗口的审核分析职能,建立了办税服务厅各窗口之间业务联系和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各个窗口采集数据信息通用共享。

(四)完善措施,征管运行机制进一步顺畅

为确保征收、管理、稽查等机构间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运转顺畅,减少推诿扯皮现象,降低内部协调成本,制定了《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区)局征管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和《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等规定,通过建立并落实定期业务协调会、征、管、查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排查、研究、解决现有征管体制下跨部门、跨单位的各类问题。针对排查出的各种问题的不同属性,分门别类加以解决,如问题属于新增业务,原有规定未明确的,于进一步明确业务处理程序、时限;对于属于跨机构协调问题,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通过建立跨越征、管、查机构的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了单个机构无法解决的业务问题,促进了各机构之间密切协作,保证基层税收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五)明确重点,欠税管理进一步加强

我们在转发总局、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的基础上,将落实欠税公告为重点,以杜绝新欠,压缩陈欠为目标,努力做好欠税管理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总局、省局欠税公告规定。每月上报省局失踪、走逃纳税户及其他查无下落非正常户(以下简称失踪、走逃户)欠税情况,至目前为止,我市上报省局失踪、走逃户共252户,税款138.19万元,各县、区局也均按照总局、省局、市局要求的权限,进行了公告。通过采取欠税公告方式,增强了税法的严肃性,促进了欠税管理工作,公告实施以来,部分欠税户主动与国税机关联系,组织款项,确定清欠计划。泗洪县彩雅特种漆有限公司主动将其全部欠税、滞纳金缴清,共缴纳税款3200元,滞纳金1700元。二是做好欠税底数的动态公布制度。增强欠税管理工作的影响力,提高各地对欠税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我们在市局内网按月分县、区,公布各自欠税情况期初数、本期增减变动数和期末数,不仅增强了欠税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而且提高了各地清欠工作针对性。三是做好欠税清理过程中业务指导工作。欠税成因较为复杂,能否顺利清收,也不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工作。因此我们要求各地明确自身定位,理清各自职责,应当采取法定措施的,必须采取,树立行政该作为不作为,就是失职的管理理念。

(六)精心组织,普通发票管理取得新成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对发票换版工作进行了精心安排和周密部署,确保全市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一方面在各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并向纳税人发放相关宣传材料,让纳税人提前做好使用新版发票的思想准备。另一方面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逐户到纳税人中宣传、讲解,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及时报送省管票印制计划,精心组织新版发票印制、入库、发售,确保新旧发票换版衔接有序。截止到2005年10月31日止,我市共入库各类发票5378.76万份,其中工业类24.91万份,商业类2521.6万份,加工修理业11万份,收购发票254.25万份,其他类1314.57万份。三是以发票换版为契机,全面开展普通发票检查,清理缴销旧版发票。从今年3月1日至4月15日,我们对全市范围内10987用票户的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经过清查共销毁各类手工版发票88503本,卷式票16156卷,电脑票952985份。

(七)多措并举,信息化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

1、征管软件的运用。近年总局、省局各类文件出台较为频繁,使软件修改滞后于税法变化的矛盾日益明显,加之stais全面推广应用后也暴露出其软件设计过程中的一些缺陷,为及时准确贯彻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我们高度重视stais软件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着力做好stais修改完善过程中业务需求提供、业务更新培训和存在问题应急反馈等工作。在收集、整理近期所有发生变化的税收政策,从轻重缓急、可发难度及省局有关精神角度出发,进行梳理,会同信息中心做好技术开发前期的计划准备工作,经会商决定今年自行开发软件目标确定为:修改stais中纳税申报表,升级网上申报软件和stais中票表稽核系统。在此基础上及时提请有关业务处室及时提供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软件开发前的业务需求提供工作。在信息中心的配合下上述开发目标均已实现。另一方面,做好各类软件开发中“缺陷”问题的收集、整理、反馈等应急工作,每月定期上报省局《stais软件存在问题台帐》,在争取省局关心、帮助的同时,及时解决基层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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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征管改革的方向是:各市区、县城及其周边地区的全职能税务征管机构逐步转化为专业化征管机构,基层征管机构进一步收缩;实施纳税信息高度集中,积极构建先进的计算机广域网络,有步骤地推广ctais征管软件;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健全的一级税务稽查体系;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这样,一个市县级税务局仅设立一个直属征收局、一个直属稽查局,再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管理分局,建立“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税收征管新格局。要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必须正确处理和解决好以下几个矛盾。

一、征管改革与科技人才的矛盾

深化征管改革是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支点,而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建立覆盖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包括以“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要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要求有一批懂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才研究、开发、维护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会操作、使用税务信息管理系统。然而,目前税务人员素质与这一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尽管近几年我们已经认识到税务人员素质与科技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大力开展计算机知识培训,优化人员素质结构,全系统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其素质的提高赶不上科技发展的速度,地、市、县税务机关计算机专业人员仍然相当缺乏,越到基层人才越缺,有的县税务机关竟无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仅靠一般专业人员维持工作。全系统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也不太高,仍有少部分人员不会操作计算机,另有一部分人员虽会操作也大多是打字、拟文,真正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人员不多。在一些发达国家,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很高。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人均拥有一台计算机,通过应用大量的管理软件,如税款征收管理业务软件、办公自动化管理软件、纳税服务管理软件等,所有工作基本上都能在网上完成。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处理和解决好征管改革与科技人才的矛盾,尽快提高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一是充实专业人才。每年有计划地招收计算机专业毕业生,以本科毕业生为主,尽可能招收硕士毕业生,以提高人才层次。二是深造专业人才。有计划地选送一批有发展前途的专业人员到高等院校深造,提高其专业水平。三是培训专业人才。充分利用各税务学校的师资、硬件等,多办计算机知识培训班,对专业人员和税务人员分层次培训,时间可长可短,内容上分为普及班、强化班、专业班。四是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税务人员边干边学,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计算机操作、应用水平。同时,定期进行计算机知识等级考试,并将考核成绩与上岗、报酬等挂钩,以激发税务人员努力提高科技素质的积极性。

二、征管改革与内部管理的矛盾

目前在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够,资料信息传递不顺等。建立信息化支持下、专业化的“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税收征管新格局后,一个市县级税务局仅设立一个直属征收局、一个直属稽查局,均为相对独立的专业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管理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征收局如何根据管理局的纳税评估和稽查局的稽查结论征收税款,以及收缴滞纳金和罚款,其征收情况如何通知主管管理局、稽查局;管理局如何根据征收局的征收情况和稽查局的稽查情况实施管理,其管理情况如何告知征收局:稽查局;稽查局如何根据征收局的征收情况和管理局的管理情况选案稽查,其稽查结果如何通报主管管理局、征收局;征收局、主管管理局、稽查局之间的资料如何传递等,不仅直接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而且影响税收收入。有些人担心,收缩基层征税网点,设立征收、管理、稽查专业机构,难以协调税收征管,将会导致税收流失。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次征管改革是建立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全方位的改革,只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就可以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据悉,一些发达国家目前采取高度集中征收的模式,美国是世界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全国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只有4个;菲律宾作为发展中国家,全国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也只有5个;新加坡和新西兰地域较小,各自只有1个征税网点。我国浙江省和江苏省南京市进行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试点,浙江省国税系统征收单位由600多个撤并为130多个;南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自只设了一个数据处理中心(征收中心),反响较好。由此可见,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经验,还是我国部分地方试点的实践,都证明了进一步集中征收是可行的,可以有效改善目前全国范围内的4万多个征收点对税收政策理解各异、各行其是、肢解税法的局面,税收流失也将得到有效控制。

我们应坚定征管改革的信心,采取积极的态度,消除各种疑虑,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注意处理和解决好征管改革与内部管理的矛盾。首先,应充分利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解决好工作衔接、资料传递问题。该系统可以实现征收、管理、稽查3个专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要求,只要某一专业机构的操作人员将其资料录入计算机,其信息即可送达另两个专业机构的计算机,实现信息共享。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尤其是ctais征管系统,在研制开发中,既要考虑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更要考虑到各个工作环节的一些细节问题;在应用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不断完善。其次,应科学地制定征收、管理、稽查的内部岗位职责,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3个专业机构之间的工作流程,提出严格的要求,确保工作密切衔接,资料及时传送。再次,制定和实施征管责任制和追究制,对未按工作流程和要求办事、影响工作衔接和资料传送的人员,追究其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三、征管改革与优质服务的矛盾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行集中征收、分类管理,意味着同一城市或同一县域的纳税人将集中到直属征收局办理纳税事宜;分别到有限的若干个主管管理局办理涉税事宜。在我国目前城市交通拥挤、农村交通不便的状况下,会给纳税人办理纳税、涉税事宜带来不便。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处理好征管改革与优质服务的矛盾,是税务机关应当重视并予解决的难点。

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重点,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文明办税、优质服务工程,密切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塑造了良好的税务形象。提倡为纳税人服务也是当今国际潮流,1998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亚洲税收管理研究组织(sgatar)第28届年会和1999年5月在萨尔瓦多召开的美洲国家税收管理中心(ciat)第33届理事会,均专题研究了“税务机关如何为纳税人服务”的问题。我国加入wto后,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更应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重视如何为纳税人服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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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lpdszgg

XXX地方税务局:

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999]90号令)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监字[2001]28号)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XX县地方税务局原局长张XX同志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云地税监字[2005]15号)的要求,审计组于2005年11月3日至2005年11月10日,对张xx同志任xxx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2002年2月-2005年5月)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责任进行了就地审计。

审计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已对其所提供的会计、税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承诺。审计组审查了xx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2002年-2005年的帐表、税收计划统计资料,抽查了相关凭证,并就有关问题抽查了其下属一分局的有关会计帐目和凭证。现将任期审计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xx县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7月组建成立。2002年2月-2005年5月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未发生变化,下设1个直属稽查局、6个基层征收分局、2个税务所,共有地税干部职工172人,2001年共组织各项地方税收11739万;2004年完成各项地方税费收入22074.18万,比2001年增长88.04%,年平均增长29.35%,2005年1-5月止,累计组织各项地方费合计5588万元。2002年2月上任前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合计为1019.32万元,至2005年5月止固定资产价值合计1768.4万元,比2002年2月上任前增长749.08万元。

张xx同志在任期间的职责是:主持全面工作,对本部门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负总责。

二、审计评价。

(一)张XX同志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

张XX同志在任期间,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张XX同志上任前2001年XX县地方税务局共组织地方各项税费收入合计11739万元。2002年完成各项地方税费收入16422.12万,比2001年增长39.89%;2003年完成各项税费收入19129.03万,比2001年增长62.95%;2004年完成各项地方税费收入22074.18万,比2001年增长88.04%;2005年1-5月,组织各项税费收入9533.34万元;张XX同志2002年2月—2005年5月任职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共组织各项税费累计67158.67万元,年平均增长29.35%,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收入任务。

(二)张XX同志任期财政财务收支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评价。

2001年度,XX县地方税务局行政经费收入568.4万元,支出613万,结余36万。从2002年2月至2005年5月31日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累计完成行政经费收入3501.03万元,行政经费支出874.66万元,结余305.71万元。

经审计,我们认为张XX同志任职期间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帐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行政经费收支核算,未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纪问题,较好遵守了法律法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范。

(三)张XX同志任职期间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评价

2002年2月张XX同志上任前XX县地方税务局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合计为1019.32万元,至2005年5月止固定资产价值合计1768.4万元,比2002年2月上任前增长749.08万元,增长73.49%;新建办公、住宅楼合计4625.59平米,为干部职工改善了办公条件和住宿条件。单位无负债,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张XX同志任职期间个人收入及廉洁自律情况。

1、经查阅2002年2月-2005年5月“应付工资”帐户及相关凭证,张XX同志3年以来工资共计55828元,奖金及其他补助16900元,工资、奖金合计72728元。

2、审计期间,审计组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及发放《调查问卷表》,没有发现其不廉洁问题反映。

(五)张XX同志任职期间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评价。

经抽查2002年2月—2005年5月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已填用的“工商通用完税证”、“缴款书”及税收征收管理资料。该局基本能够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管制度健全、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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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省、全市国税会议精神,根据昭通市国家税务局和XX县委、政府的部属安排,我局2009年国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全国税收工作会议、全省全市国税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牢牢围绕省局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依法治税,强化征管,全面进步国税工作质量和效率,进步干部队伍素质,努力实现国税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XX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我局2009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在昭通市国家税务局和XX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各项治理,增强干部动力,进步工作效能,确保收进与征管并进,确保全年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全县国税工作要实现五大目标:一是坚持“应收尽收”原则,全力以赴完成税收收进任务。二是创新和改进征管措施,完善税收治理员制度,努力进步征管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国税干部的教育、培养,全面进步干部队伍素质,全面建立一支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的国税干部队伍。四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稳步推进依法治税,有效进步执法水平,树立良好国税形象。五是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金税三期”的前期预备工作,实现税收征管和执法考核系统的优化整和,推动国税工作快速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治理,确保全面完玉成年税收收进任务。

今年,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达我局组织收进任务增值税6450万元,所得税600万元,消费税2万元,合计7070万元。,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我县支柱税源的铅锌、煤炭价格严重下滑,要保证完成县委政府提出的“三税”收进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因此,要切实加强收进猜测、进度分析,对任务认真进行分解,严格欠缴税金治理等工作,向治理要收进,进一步完善目标治理考核办法,将各项赏罚制度紧密地结合。加强对本县经济发展和税源状况的税收调研,切实做好重点行业、重点税源、重点税种的治理,抓大不放小,做到应收尽收,以保证组织收进工作的全面完成。

(二)积极开创新发展年主题活动。

2009年是全省国税系统的“创新发展年”,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牢牢围绕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创新发展为主题,着力进步学习力、执行力、落实力、***力、创新力和发展力,抓作风、促规范、促服务、促进XX国税各项事业向前发展。

开展“创新发展年”活动,要以发扬“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的良好风气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努力实现解放思想有新突破,转变职能有新举措,服务水平有新进步,真抓实干有新气象,为XX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开展“创新发展年”活动,一是注重深化熟悉,进步创新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注重领导带头,推动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创新意识。三是注重解决题目,做到创新发展与推动各项工作相结合。四是注重建章立制形成促进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失业职员再就业、西部大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正当利益,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经济的发展。切实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跟踪治理,实地把握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的第一手资料,把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职员的培训治理,将企业的会计职员配备和账簿设置纳进日常辅导和治理的重点。一般纳税人的日常治理中必须突出纳税评估的位置,达到强化税源监控、进步税收征管质量,全面把握纳税人的税收活动规律,把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及时正确地为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按年审工作规程严格对一般纳税人实施审查,做到程序正当,手续齐全,不达规定标准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进一步抓好纳税人专票用量的核实。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用量,为了确保安全要切实做到专票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专票治理与执行政策检查相结合,专票治理与保管措施相结合,不具备治理条件的果断不予使用专用发票。

认真抓好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四项制度的落实,进步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为了彻底改变纳税人久等外出处理业务办税员而烦心、费时的现象,确保在各个办税环节实现纳税人“零等候”,切实进步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局将因地适宜,在办税厅试行以综合办税岗为主的新“一窗式”服务,A、B角服务,切实解决办税服务大厅拥挤现象。继续作好“六项特色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通过各种途径有效的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征收前台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009年,是XX国税落实“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同时也是我局不断加强税源治理,夯实征管基础,巩固和发展信息化建设成果,全面落实四项制度规范行政治理的关键一年。在今年的税收工作中,我局将在昭通市国家税务局和XX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和全国、全省、全市三级国税会议精神,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省局“创新发展年”的工作要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进步工作创新能力,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打牢税收征管基础,采取积极措施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09年税收工作计划拟定如下:

(四)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稳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保证和维护税法的权威性,果断杜尽越权擅自减税、免税和缓税;强化税收执法治理,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考核信息系统的监视作用,将税收执法考核和岗位责任制考核想结合,确保执法规范到位;将依法治税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强化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严厉税收检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将依法治税与矿山治理相结合,巩固矿山行业的税收征管成果;将依法治税与优化投资环境相结合,果断纠正违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办税、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建想法制、文明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五)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全面进步国税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进步国税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今年全省“创新发展年”的重点工作内容。我局将认真研究今年国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找准突破口和工作着力点,大力进步国税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精益求精和完善税收服务,进一步实施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治理,努力确保全县征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严格工作纪律,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必须持之以恒、长抓不懈,同时也要有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一是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在继续做好学历教育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培养税收业务、计算机、行政治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形成综合型和专业型人才交相照映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强干部治理,严格工作纪律,进步工作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实行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培养班子学习风气,强化作风建设,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益求精领导艺术,进步领导水平,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七)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为“金税三期”的顺利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信息化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因此,信息化建设是我局2009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做好信息系统的整合工作,使系统之间运用联系更加紧密,操纵更加方便快捷;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技术与业务运行、维护工作体系,理顺解答题目、补丁升级和业务操纵流程;切实进步运行、维护的质量,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无小事”的观念,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计算机设备的功效和使用效率,全面进步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八)加强党风廉正建设和反***工作。

一是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依托执法监察子系统、签订党风廉正责任书、特邀监察员座谈会等形式,在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视治理,坚持***集中制,强化两权监视制约,积极推行政务公然,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强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视制约,落实政府采购和财务定期公然制度,对基建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加大违纪违法处罚力度,严厉税收工作。

(九)加大税收稽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努力做好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办***,清缴欠税”的十六字治税方针,以做好日常稽查为基础,以重点税源和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为重点,以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为突破口,以很抓队伍的素质建设为保障,全面进步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升税务稽查的社会地位和形象。一是加强稽查队伍建设,把业务培训与实战练兵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岗责考核体系,继续落实和完善稽查工作目标治理责任制;三是以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为重点,把开展普通发票的税收专项检查、抓好矿产品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和开展以漏征漏管户为重点的销售网点的专项检查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稽查工作职能,达到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片税收秩序的目的,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四是加强部分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税收执法协力。加强各个部分间协调与配合,互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反馈,进一步进步我县稽查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执法水平,为我县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

(十)加强安全保卫,强化事故的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车辆及油料和修理费的治理,确保厉行节约,要做到保证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转,以满足国税工作的需要;要继续落实《XX县国家税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搞好防火、防盗工作,特别是要应用好电视防盗装置,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要积极预防,强化安全教育,保证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确保机关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要结合干部职工集中办公、集中生活的特点,健全调解组织和措施,做好职工之间及职工家属之间的团结工作,使职工之间尽量不要发生纠纷和矛盾,使题目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一)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

文明创建工作是国税文化建设的重要部分。一是将国税文化上升为一种开拓奋进的动力。依法征收,强化征管,堵漏增收,服务大局,充分调动全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拼搏,勇挑重担,忘我工作,攻坚克难;二是以人为本,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德治队,把“一手抓税收、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治局之本,牢牢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着力进行思想道德建设,使国税系统三个文明建设朝着稳步、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三是选准载体,创新形式。努力将文化载体与创建载体有机结合和同一,使国税文化建设富有实效性和特色性;四是树立是国税文化的形象代表。充分发挥文化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敬业奉献、锐意创新、刻苦学习、实绩明显的各种先进人物、先进集体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文明单位”、“优秀税务工作者”等先进典型的带头、示范和引导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国税文化建设深进发展。五是动员广大国税干部职工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开展扶贫助学、助困、献爱心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全局兴起“崇尚良好道德,争做文明税官”的良好风尚。自觉地把道德规范转变为自身行为准则,进步个人性德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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