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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3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商标的经营类别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商标的经营类别

篇1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篇2

济南时报4月6日讯(记者 刘云)记者今日获悉,千佛山商标餐饮类别已被一家外地公司抢注。

目前,千佛山商标被十余家企业注册,涉及26个类别。其中4家外地企业注册了15个类别,占据千佛山商标的大多数,另外的类别被山东厂家注册。经查,山东企业注册千佛山商标时常注册一类,而外地企业往往“大批量”注册,有很大的抢注嫌疑。在注册类别上,山东厂家只为自己的产品注册,外地厂家则不分类别,统统纳入囊中,如一家四川公司一下子注册了13个商标类别,涉及纸制品、家具、瓷器、果汁、啤酒、观光旅游、餐饮等。

山东白兔商标公司的人士认为,济南三大名胜商标纷纷被外地人抢注的,一是济南厂家的商标保护意识较差,许多厂家经营了好几年才想去注册;另一个原因,是济南厂家尚没有意识到商标注册是掌握一种稀缺资源的手段。

另悉,大明湖商标现仍被济南人拥有,但仅注册了9个类别,大量的资源正在闲置。

篇3

    (2)商标注册的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填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4)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是否使用注册商标不作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决定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以生产经营者所使用的商标,作必须依法注册的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者就商标使用是否注册没有选择的权利,例如烟草、药材、药品属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5)商标注册的核准登记: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篇4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篇5

2011年9月18日,国内首次专场商标拍卖会在北京举行,然而在拍卖会网站公示的知名商标中,“青海湖”、“可可西里”等商标被抢注,每个售价5万到10万不等,其中使用种类为“非活的水产品”“青海湖”商标售价高达50万元,这对我们无疑又是一个警示。自2001年《商标法》将自然人纳入申请范围,旅游景区名称商标被抢注的现象接连不断。本文探讨的抢注行为主要是生产经营实体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抢先在先使用人之前注册其商标从而谋取私利的行为。

一、景区商标被抢注行为的界定

普通法中商标法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部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采用虚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景区商标抢注者的目的很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景区商标是景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旅游景区信誉的集中反映,能持续为景区带来利润,抢注者通过索要商标转让费或倒卖商标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不仅使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混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从行为性质上讲,抢注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大部分抢注商标的行为都是故意的,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利用法律的不明确,损害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可认定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旅游景区名称成为商标抢注对象的原因

(一)商标制度方面造成的

首先,我国商标的申请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原则,依据《商标法》规定,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之外,其他商品和服务所使用的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大部分景点商标的使用者将着眼点放在景点的推广上,而不是商标上,并且商标局授予商标权的依据是申请时间的先后,即申请在先原则,而不管谁先使用商标,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日期为准,而不是以申请人寄出的日期为准,这就使抢注商标者有机可乘。虽然商标法设置了异议和撤销程序,但实践中很难克服信息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带来的运用商标异议程序或撤销程序的困难。

其次,按照《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现行商品被分为45大类,其中无景区商标这一类别。实际上景区名称可以涉及的行业很多,其中第39类“旅行安排”,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可以对景区名称起到一些保护作用,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景区名称进行保护[1]。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一般只对自己负责的类别的商标及商品比较熟悉,对于涉及到以景点名称命名跨类申请商标,了解的情况就很有限。景点商标抢注者基本上都是对当地较知名的商标进行别类注册,如对各地的旅游景点不熟悉是难以发现的,这就导致抢注成功率高。

再次,从2001年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开始,对商标申请注册人条件的限制放宽了,自然人被纳入申请人的范围。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除去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外,在商标注册环节商标局并不考虑注册申请人的资质,导致一些没有从事相关的商品生产、也不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可以无限制的申请商标注册,造成商标申请注册泛滥的现象,导致申请人生产经营的行为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缺乏联系,也为抢注者提供方便。

最后,《商标法》中有关注册商标转让,规定只要求受让方的条件与转让方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一样,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书并共同报商标局核准许可即可。当抢注者以抢注他人商标后迫使对方向其购回此商标为目的,而被抢注者通常为了避免商标落入他人之手,维护企业商誉以及保持商标的连续性,会不惜高价购回被抢注的商标。

(二)旅游资源的特性和权利分离制度造成的

商标是社会对特定产品识别与认可的直接标志,代表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是企业进行品牌运作的一种手段。当顾客在同类产品中选择消费时,会有选择成本,一般情况下他会选择相对熟悉的品牌,而放弃不太熟悉的产品。景区名称正是因其知名度高,景点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大大降低了其产品的宣传成本。公众出于对该旅游资源的认同,很容易接受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降低其在选择购买时的确认成本。这使得注册景点名称为商标后,商标权人无论是自我开发还是转让都有一定的市场,从而容易成为他人抢注的选择对象。

而且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被分属于不同部门,经营权则有投资商和经营商运作[2]。这样的运营制度会造成没有人管的局面。尤其是经营者,因为经营有期限的限制,使得作为景区直接管理者的他们只重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对旅游商标这种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忽视了,缺乏对商标的保护意识,没有及时注册其正在使用的商标。而且是由申请者交纳商标注册费用及续展费用,对于商标注册经营者积极性不高,对于抢注行为他们也没什么反应。另外,即使经营者能主动行使权利,申请撤销,大多也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和精力。

三、景区商标被抢注的法律对策

(一)在制度上,应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首先,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赋予其优先使用和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即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从使用未注册商标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如就其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可享有优先权。如超过规定的时间,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没有申请注册,那么就丧失了申请的优先权,此时也无权排除他人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如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后,原使用人就不能再使用此商标。这一制度可防止他人一发现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后去抢先注册,同时也可以敦促原使用人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采用寄出主义,即以当事人邮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避免由于送达上的延误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

其次,可以借助网络建立各地景点名称商标使用管理系统。即经营者将自己的景点名称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工商机关建立一个景点名称商标数据库,以供相关人员查询。尤其是对知名度较高的景点名称进行登记,要实行动态管理,每隔一段时间向商标局反馈,并注意督促其使用人及时申请注册。他人则可利用网络查询、对比已登记备案的景点名称,做出合理的商业决策。在严格遵循按类注册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类别不同组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时,要对不同类别但商品、服务相似或交叉的实行交叉检索审查。

再次,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方面,严格要求申请人申请的注册商标要与其经营的活动有关,必要时可要求其证明商标已使用,以防止申请人大量注册未使用的商标,导致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最后,增加“商标所有人自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的规定。如增加此条规定,那么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出发点就须立足于自己使用,而不是单纯为了转让商标而从中获利,这样一定程度上能限制商标的恶意“抢注”。《商标法》规定商标连续三年内不使用的应予撤销,时间限制过于宽松,使得大量占用商标的人花很少的代价长期占有大量的商标。基于此,建议修改《商标法》相应的条款,将连续三年内不使用商标就予以撤销的期限缩短,同时建立商标年检制度,不仅可以防止将大量商标占用的情况发生,还利于监督商标的使用情况,确保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统一的商标管理组织,通过集体商标加以保护

风景区名称的知名度是与生俱来的,他本身承载着自然、历史、人文等各方面的信息,是全民族、全社会的(下转第149页)(上接第146页)公共文化财富,不能为个别机构和个人所垄断,所以可以通过集体商标的形式加以利用和保护[4]。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专门以保护、管理景区商标的非营利机构,类似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商标组织。景区负责人将自己相关商标权交给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商标权,其他人必须通过该组织的同意才能使用此商标。该组织应许可讲诚信、商誉好、符合标准、遵守规则的企业去使用,向使用该商标的第三方收取一定费用,然后将这些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向景区分配。这样不仅对维护旅游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有利,而且有利于对消费者选择品质好的产品和服务。现实中以旅游景点为名称的商标大量存在,客观上,景区商标所有人很难准确掌握其商标被利用的情况,对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那就更谈不上了;另外,即使商标使用者有心向商标所有者缴纳费用,也难以实现,集体商标管理组织的出现正好解决了此问题。

参考文献:

[1]杨为国,钟长欣.旅游景点商标遭抢注的法律思考[J].江苏商论,2006(2).

[2]钟长欣.抢注旅游景点名称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J].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篇6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篇7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篇8

未注册商标带来的危害: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至今年3月底,全国60%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点)的名称被抢注为商标。

在首都北京,随着“京郊游”的日渐火爆,景区知名度的提高,怀柔景区成了企业抢注的热门商标。怀柔已有7家景区的名字,被注册了12类33件商标。响水湖景区用“响水湖”三个字注册了饮料、水果等三个商标。2003年,慕田峪旅游公司仅一家就注册了包装、客运、餐饮等5类商标。北京雁栖时装雨衣开发公司注册了“雁栖湖”商标,主要生产雨伞、雨披等防雨设备。

在旅游名胜江苏扬州,“凤凰岛”旅游商标被扬州琴曼集团抢注。在湖北襄樊注册的一家外企--湖北钻石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兼做旅游。从2002年6月起,该公司先后斥资百万元,申请注册了“高峡平湖”、“神农架”、“武当山”等多个自然景观和600多个文化遗址。在商标公告期内,却没有任何一个资源所在地政府、旅游企业提出异议。

在安徽,“天堂寨”商标抢注风波闹得沸沸扬扬,天堂寨位于安徽金寨县、湖北罗田县、英山县两省三县交界处,然而,2003年11月湖北省罗田县“成功”注册了“天堂寨风景区”、“天堂湖风景区”两大旅游商标,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席卷安徽旅游界的风波。

扬州著名的旅游景点“瘦西湖”已在七八个类别被抢注商标;桂林的“西街”旅游品牌已被个人在旅游、服装、食品等类别抢注商标;湖北的“武当山”、“神农架”等均遭抢注。

2005年5月,“牡丹之都”商标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一家旅行社抢注并公告,其注册的商标类别是第39类,注册的项目是“游艇运输”、“货运”、“船只运输”等。

“九寨沟”、“香格里拉”,分别被抢注者标价120万元、200万元进行商标转让。黄山、九华山也分别被一旅行社和青阳县一家乡镇资产管理企业注册,无奈之下,经营旅游业务的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注册英文版的黄山旅游服务类商标——“HSTD”;而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以“九”字变形的山峰图案作为自己的旅游服务商标。

商标一旦遭到抢注,追回商标的难度非常大。如果是品牌遭到恶意注册,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但如果是同行竞争者注册,追回商标将非常棘手。

景区品牌一旦被抢注,在被抢注的商标类别范围内,被抢注者会面临三种选择:放弃商标的所有权;花巨资买回商标所有权;向商标权利人每年交纳许可使用费。无论何种方式,最终受损的是当地的旅游经济。

有的地方只重视打造旅游品牌,忽略了对旅游商标的保护。拥有景区商标,会使景区拥有的无形资产增值;商标注册后,还能防止其他人借风景区信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这些被抢注的商标已成为企业延长旅游产业链的巨大障碍。

已经注册商标带来的效益:

陕西的“老君山”,2002年注册申报,到2003年取得注册商标。赢得了老君山旅游开发的主动权,这不仅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避免了因商标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现在老君山已经成为陕西省乃至全国又一个集道教文化与生态旅游于一体的著名旅游风景区,首期规划投资13000万元,形成年接待游客120万人次,旅游年收入6000万元,带动其它相关产业经济增加值42000万元。

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故宫博物院曾先后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紫禁城”15类服务商标,涵盖了珍宝估价、艺术品鉴定、观光旅游、文娱活动、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等几十小项。1997年至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陆续批准了“故宫”、“紫禁城”商标并颁发注册证书,故宫博物院成为全国文博界第一家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

为了保护“故宫”、“紫禁城”这块金字招牌,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故宫”、“紫禁城”为驰名商标,类别及服务包括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艺术品鉴定和观光旅游。成功注册商标后,不仅景区景点可以营销自身形象,也是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保障。

迪士尼公司创建于1923年,1986年就在中国注册了自己的商标,目前还在景区之外的其他类别注册了商标。作为一个综合性娱乐巨头,迪士尼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并且业务涉及到的方面也很多,而迪士尼公司将这些众多业务分为4个大的部分:影视娱乐、主题乐园度假区、消费品和媒体网络。在其涉足的众多的领域中,不论取得成果如何,迪士尼都会把这些成果注册为商标,从而在维权行动中取得主动权,为公司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

据有关资料统计迪士尼:

年营业额:307.52亿美元(20*年度年报数据,名列2005年财富全球500强第159位)市场总值:509.6亿美元(2005年8月29日)

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商标是实行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权。“品牌标识”只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拥有自己的专用权,才能阻止他人擅自使用。同时商标作为企事业单位开拓市场的品牌标识,成为产品或服务质量、信誉的载体,构成企事业单位的价值可观的无形财富,商标是企事业的无形资产。

景区名称遭抢注原因分析:

1、傍名气

虽然景区独特的地理环境是天生的,但是自然风景区的品牌和魅力都是依靠巨额的旅游开发投入和宣传投入取得的。许多景区至今已投入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巨资进行营销宣传,使自身拥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正是景区的高知名度,使景区名称倍受抢注者的亲睐。作为经营者来讲,使用景区名称作为商标,既不用花钱搞宣传,也不用担心消费者的信任程度,又可以借助景区培养的品牌影响力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扩大自己产品的知名度。而且,景区知名度越高,商标价值越大。

2、景区忽视品牌保护

景区商标屡被抢注,主要在于景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很多地方的景区重视耗资打造旅游品牌,发展旅游经济,却忽略了对旅游商标的保护。当景区品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时候,部分经营者看到其品牌后面蕴藏的巨大商机,遂在各个类别注册,自己使用或高价转让。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景区名称即使遭遇抢注,很多景区管理处也反映平淡,不采取应对策略。部分景区管理处认为景区是公共资源,商标被抢注不会对景区造成威胁。很多地方景区管理处的不作为,也一定程度的助长了景区名称抢注风。

3、职业注标人的操作

著名景区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背后往往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职业注标人或高价转让或从景区收取高额许可使用费。商业利益的诱惑,抢注热随之出现。职业注标人有资金、有实力并且深谙相关法律,他们的专业化运作,使整个旅游行业陷入商标危机。

4.法律方面的问题

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明文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这就明确了商标注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自然人注册商标仅需身份证复印机即可,这样以来,一些自然人成为炒作和抢注商标的“专业户”。这些“专业户”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倒卖或转让商标从中渔利,严重地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2007年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新的政策,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纯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受理。新规定的出台,限制了自然人注册商标现象,对企业的产品品牌及企业名称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显然新规定是与《商标法》相冲突的,仍然会引发新的商标纠纷。

保护措施:

商标抢注现象目前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作为企业或商标所有权人如何应对商标抢注问题?下面列举几点建议:

当你的商标被抢注后,首先要认真分析抢注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其次密切关注商标局对抢注商标的初审公告。

(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在异议的同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为商标异议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你不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将认定在公告之日起准予注册。

(二)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成功,在5年内就已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三)构筑起防御性注册的措施。

由于我们在此之前没有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使一些知名商标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但对当前还没有注册的知名品牌商标就更应该筑起防御措施。如故宫博物院早在1995年就开始将“故宫”、“紫禁城”等商标在旅游相关类别进行了注册申请保护,2006年下半年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四川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斥资200万元,已对当地旅游品牌资源进行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共注册“都江堰”、“青城山”、“宝瓶口”883个注册商标,同时,将注册的商标许可租赁给企业有偿使用,达到了宣传品牌和增加经济收益的双重目的。建议各地政府要有商标注册的前瞻性,对当地旅游文化品牌要采取防御措施,加强对自身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加强海内外商标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国家商标局

颁布的《商标初审公告》。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要密切关注商标市场的情况,如果抢注人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没有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之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后你就可以再次注册此商标。如果被抢注商标正在受理中,就要密切关注商标局的《商标初审公告》,在三个月初审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

篇9

商标对于商品的辨识度来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市场上某些商家会搭乘商标的“便车”,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但是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说,对于非主观原因的商标共存,知识产权法律应该构建一个合理合法的体系来对商标共存形成约束。构建商标共存制度,对完善我国商标侵权的判定和预防、化解商标纠纷,有着关乎市场繁荣的重要意义。

一、商标共存的特点

那么,本文讨论的商标共存,主要是共存的商标存在以下特点:1.不同的经营者;2.商标相同或者相似;3.使用在同类或相似产品上。例如步步高电器和步步高超市,属于不同类别的商标,也就不在此讨论范围之内。

二、构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对策

首先,商标共存有利于为不同的竞争者提供相同的竞争权利。法律的构建是为了规范社会活动,公正是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商标的价值体现在市场中,只有投入市场之后商标才能产生价值,累积价值。因此,对于商业使用的商标,受到法律的保o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钻法律空子抢注商标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商标的使用人在商标累积价值后,被他人抢注商标,还被告侵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标的共存制度,可以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保障商标价值归商标创造人所有。

其次,商标共存制度是法律对市场秩序价值追求。法律主要是保护商标人的使用权利,更是要维持市场的交易秩序。例如对于允许“球”商标的共存,看似对其他商标持有人的产权保护是不合理的,但是对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市场主体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法律必须保护保护这种制度设计看起来不合理却又发挥现实作用的制度。从商标使用制度上来说,尽管商标的使用会存在一个先使用人,根据“先占原则”,应当受到合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后来的商标使用人是善意的,没有窃取先使用人的商誉,是通过自己的投资来培养消费人群的,那么商标法应该给予他共存的权利。如果法律只是一味的强调先来后到的顺序,而武断的剥夺了后来者对商标的使用权利,就打破了不同消费者对不同经营主体认同而产生的“经营商――消费者”的交易秩序,对于市场的培养是不利的。

目前我国的商标法缺少的就是商标共存的理念与思维。

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对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是不利于商标实际价值的保护的。商标法对于侵权的定义是:商标的使用人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允许,在同类或者相近产品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先使用但是未注册的商标,在法律上是没有办法禁止其他人对该商标进行注册的和使用的。但是从市场的合理性上说,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具有正当性,其使用是不应该受到后注册相抵触商标在法律上的否定;另外,若是相抵触后注册的商标,是善意的,通过诚信经营取得了自己的市场,获取了商标价值,那后注册的商标也是具有正当性的。对于商标识别而获得的正当性,是应该受到商标共存制度保护的。

商标的共存主要是建立在混淆的理论上,区别混淆可能性的近似商标是理应是可以共存的。1999年的“鳄鱼”商标法案更是开创了一条新的裁判原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这个裁判规则等同于认可了商标共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混淆原则是商标侵权和商标共存的基本原则。

若需要完善商标共存法律,首先我们需要引入商标先用权。商标先用权的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在他人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持续使用了一段时间;2.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为消费者所熟知;3.先用人对商标的使用是善意的,无不正当竞争之嫌。先用人对商标的使用需要保持在原有范围内,不得扩大商品的使用类别或者地域范围,也不得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为了避免商标混淆的问题,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商标先用人在其上表示添加一定的标识,用以区别。

其次我们需要完善商标撤销制度。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商标撤销的法定期限,对于过了期限的商标,先注册商标的人不得在申请撤销后再注册相同或者相似得注册商标,后注册人注册的商标对前注册人不构成侵权。同时,不论先注册人和后注册人,都应该积极的避免和对方的商标产生混淆。相关部门也应该积极督促注册人区别商标的注册。

三、结语

总之,法律视角下构建我国商标的共存制度,明确商标共存的审核,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平衡商标使用者的利益,维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玉敏. 论使用在商标制度构建中的作用――写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际[J]. 知识产权. 2011(09).

篇10

仿冒行为的实质是导致市场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用户,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我国过去的仿冒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将商标注册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即把与他人已经注册的知名商标(甚至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二是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使用,即把与别人已经登记注册的知名字号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这种以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为对象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被称为典型的搭便车或“傍名牌”行为。这些仿冒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因而受到竞争法律的严厉规制。我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其进行规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不正当仿冒行为也不断变化翻新。仿冒的对象(客体)已经从原来只是针对商标仿冒转向对其他各种商业标识的仿冒,从同类别商品的仿冒发展到跨类别、跨行业的商品和服务的仿冒;仿冒的手法也更加隐蔽难辨。但由于我国法律中只规定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特定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和产地”等,在其他具有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还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寻求保护。此外,对那些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如果具有独特性,也解释为属于上述“装潢”之列。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笔名、艺名等,也解释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但这个范围仍然不能覆盖故意仿冒其他显著标识导致混淆的其他情形,远远不足以包含仿冒商业标识导致混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制度不及时发展变化,就不能满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需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修改中引入“商业标识”,正是体现了法律的这种发展变化与适应。

二、商业标识的引入是竞争法的完善之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引入了商业标识的概念,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标识,造成市场混淆”。这既能够将包括商标、企业字号等在内统一纳入商业标识的框架予以保护,解决他们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又可以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扩大到仿冒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识。

商业标识是经营者付出投资、时间和金钱基础上产生的信誉载体,是一种无形的财产。独特显著的商业标识的价值是长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也是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的体现,是消费者不用花费时间比较,可以直接信赖的保障。正是由于商业标识的这种在特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得竞争法必须保护商业标识不被混淆,防止市场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对于显著的商业标识的仿冒,应当纳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这实际上也符合国际惯例。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下定义为:“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不正当竞争”表述为: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中,特别禁止“对同行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具有混同性质的一切行为”,这表明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商品商标、标记、记号、标签、广告语、包装、形状或色彩,或者商人使用的各种其他显著性标记。显然这里混淆商业标识既包括对商品标识的混淆行为。也包括对营业标识的混淆行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中对《巴黎公约》中的上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在工商业活动中,与他人的企业或者其活动,尤其是该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混淆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商标、商品或者任何其他商业标识,在消费者眼里是与特定的商业来源或出处连在一起的,对来源或出处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混淆的任何行为都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混淆的概念不应当仅仅限制在与商业来源或出处的混淆,还应当包括对能够识别商业关系的任何东西的混淆。即便商品或服务不是同一出处,但因其相似性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解,使人认为有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已得到另一企业的同意。

从巴黎公约的规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中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包括了商标、商号及任何其他商业标识,并且由仿冒假冒行为导致的混淆也是广义的,包括能够识别商业关系的任何东西的混淆,不管这种混淆是现实的混淆还是潜在的可能混淆。

在我国,对广义上的商业标识的仿冒混淆现象已经不在少数,亟须立法加以规制。因为过去的仿冒者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一般选择与其他企业原有的知名商标同属于一类的商品进行,并在商标内容上通过细微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他符号)的方式加以区别。但新兴的仿冒行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一旦注册成功,仿冒者便跨类别使用该注册商标,并通过包装装潢等方式故意凸显原有的他人知名商标的特征,以达到混淆的目的。如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公司”)便遭遇了这样的升级版傍名牌。奥普公司创建于1993年,其奥普品牌也先后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浙江一家公司将“aopu奥普”和“凌峰奥普”注册为商标。并授权一家电器公司使用,并在其推出的集成吊顶用照明、取暖等产品的外包装上放大了“奥普”两字。缩小了“aopu”的字样。这样的行为明显会造成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混淆。

2010年11月的另外一个案例,使我们对法律修改中引入“商业标识”的必要性更加清楚。国投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自己的企业字号中使用了“国投恒泰”,这与国家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投”)这一知名服务名称十分相近。不仅如此,“国投恒泰”还故意将其经营地址迁至“国投”公司的原办公地点“国投大厦”。该行为是仿冒的一种新形式,之所以认为它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误以为国投恒泰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存在紧密联系(母子公

司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从而造成混淆的后果。在本案中,经营地址的迁移行为本身并非不正当商业行为。因而也不是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该公司所迁入的地址“国投大厦”与国司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而迁址行为的主体又使用了与“国投”十分接近的“国投恒泰”,两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可见,把仿冒的范围扩大到注册商标之外的企业显著的商业标识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对规制仿冒行为,呼唤法律发展的一种积极回应,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之举。

三、商业标识的引入有利于全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有利于保护未注册知名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立法,其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保护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乃至社会利益。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驰名注册商标的反淡化偏重于商标法的保护。因为商标法授予驰名商标以排他性专用权,为驰名商标提供广泛的跨类保护。因此。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既不要求有混淆之虞,也不要求存在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但未注册知名商标的反混淆反假冒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只要存在竞争关系,对他人知名标记作相同或近似的擅自使用,即构成仿冒混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以免造成市场混淆。这是一个重大进步。这意味着即便一个标识未在中国注册、或在中国并不知名,其也可能会受到保护,从而使其免于受到假冒风险。上述保护范围较之现行法律更加广泛,现行法律要求只有在中国知名的未注册标识才会受到保护。此外,较之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上述保护范围也广泛得多,现行《商标法》仅保护注册标识和知名标识(《巴黎公约》规定)。对于那些尚未在中国注册其标识,可能难以证明其标识在中国知名,但能够确立使用以及可能证明其标识“为公众所知”的外国公司来说,上述拟议的保护范围拓宽可能会使它们从中受益。

篇11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

商标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什么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篇12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_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人。

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________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篇13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国别: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____

六、注册商标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_________________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知_________________。

七、注册商标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注册商标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注册商标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注册商标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注册商标。

十、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注册商标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各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漏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有关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受让方:(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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