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3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地质灾害危险评估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1.1系统软件架构本系统包括野外调查数据采集和室内评估两部分,通过ArcSDE空间数据库引擎和SQL数据库将二者紧密联系起来。本系统使用ESRI公司的一套产品,不需要数据交换,也不会丢失信息。其中野外数据采集系统采用基于AndroidMVC架构风格,室内评估系统采用基于C#语言分层架构与插件框架混合架构风格。1)分层架构风格。分层架构各层相对独立[1],从而降低了系统的复杂度,方便了代码的移植和模块复用,同时也提高了系统的灵活性。各层功能如图1所示。2)插件框架技术。包括宿主程序、插件协议和插件3部分。宿主程序可以独立于插件对象存在,通过插件增减方式来添加或是调整功能[2]。插件式GIS能有效解决GIS工程的复杂性与应用需求多变的矛盾,降低GIS软件开发和维护的成本[3]。
1.2系统结构及功能本系统主要是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供快速、科学辅助决策,进行野外数据采集、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为地质灾害建议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系统结构与功能见图2。1)野外数据采集,参照“数据建模及标准”进行野外数据采集,提供直接在线编辑和离线编辑两种方式。2)室内评估,分为室内数据采集、分析和综合处理。数据采集主要是将已有资料,包括基本地理数据、地质环境数据及文本资料数据入库;数据分析是针对地质灾害数据、野外线路、评估区范围及综合分区进行分析与成图;综合模块提供常用小工具。
2数据建模及标准
地质灾害数据库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以矢量数据、栅格数据和属性数据为主要内容,如图3所示。为了准确快速地查询和共享灾害数据,规则的野外编码必不可少。灾害数据野外编号采用统一编码,并作为主键,在其他表中则作为外键,实现表间关联。其编码方式参照“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空间数据库系统建设要求”,如图4所示,其中前8位标志了灾害体所在行政区的具置,后6位标志了灾害类型和流水号等属性信息[4]。
3数据采集、管理、处理及表达
地质灾害评估辅助系统是基于一体化技术的数据采集、管理、综合处理与成果表达。1)野外定位。野外定位采用Android手机内置GPS,适合在野外无信号的情况下进行精确定位,以获取当前位置经纬度[5]。2)数据字典。在野外,根据调查点的属性特征,将常用的、固定的属性描述定义为字典库。XML语言简单易懂,建立的文件体积小巧[6],无论在移动端还是PC机中,都是建立数据字典库的首选。3)空间与属互。通过空间与属性的交互可以查询灾害点的信息,根据统计结果查询灾害点的位置及分布情况。4)成果的展示。通过对地质灾害点的查询、分析统计,以图形形式展现,更直观地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以及综合评估。
4模型研究
1)综合分区模型。评价模型的建立使得对地质灾害的评价研究趋向定量化和客观化[7],而综合分区的基本因素错综复杂且没有界线值,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8],模糊综合评判方法是一种以模糊推理为主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精确与非精确相统一的分析评价方法,对于模糊性、不确定性能起很好的作用。模糊综合评判方法评价步骤:首先建立因素集形成3层评判树,如图5所示,依据“地质灾害评估规范”建立模糊评价集U={危险性大(Ⅰ),危险性中等(Ⅱ),危险性小(Ⅲ)},以AHP(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建立隶属度函数,最后进行综合评价计算。2)赤平面投影模型。赤平面投影可以在投影图中较为简捷地确定它们的夹角和组合关系,从而达到岩质斜坡稳定性判定的目的[9]。3)评估区划定模型。在野外工作完成之后,崩塌、滑坡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推测可能范围,地裂缝推测可能延伸、影响范围,不稳定斜坡推测可能产生的灾种及影响范围为地质灾害评估范围,此外还应包括一些特殊构造部位。根据“就大不就小”的原则,建立影响工程范围与边界上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并集。4)线路画定模型。野外路线布置方法主要有追索法、穿越法和全面踏勘法。穿越法是一种使观察路线垂直或大致垂直主要地质界线、构造线的走向布置方法;追索法是一种将观察线路沿地质界线、风化带及构造线的走向布置方法;全面踏勘法是一种把穿越法和追索法结合起来的方法。野外线路布设一般将追索法和穿越法相结合,首先根据已有资料和工程布置确定区域范围并在遥感影像标出工程位置,叠加已有的地质界线、风化带、构造线、地质灾害等,再利用线路画定模型画出大概的野外线路,进行野外验证和纠正。
线性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其重点是现状发育的地质灾害对拟建工程的危害性评估。报告编写过程中,首先根据野外地质环境调查成果资料,明确灾害点与拟建工程位置关系,灾害点位置利用工程里程桩号、杆塔编号等进行定位,通过方位、距离、高程数字标明灾害点与拟建工程的三维空间关系,例如:B1崩塌处于×××工程K××+×××m40°方位××m处,坡肩高于(或低于)拟建工程××m等描述准确表述相互位置关系,对于难以用文字说清楚的,可通过平面图及剖面图的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见图1。通过位置关系可以很清楚的明确灾害点对拟建工程的危害特征。分析地质灾害点形成的条件是判定灾害点稳定性以及防治措施建议的重要依据,一般报告编写中面面俱到,往往流于形式,缺少重点威胁拟建工程的灾害点主要形成条件。鉴于该类项目评估中灾害点多,难以逐点描述,可考虑在在地质灾害发育特征表中加上“形成的主要因素”一列,简要说明灾害点形成的主要条件。地质灾害点稳定性(易发性)评价中,针对泥石流灾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明确了15项因子,其评价相对容易定性。而崩塌、滑坡、不稳定斜坡评价条件相对抽象,则需要有丰富的野外工作经验,野外调查中需要重点调查变形迹象,根据变形迹象特征在野外现场确定灾害点稳定性。地质灾害点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主要针对拟建工程评价,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根据拟建工程单位造价,结合灾害点危害特点及其影响范围进行估价评估,可根据整体摧毁、部分破坏、小范围压埋给予一定的系数进行简单估算。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是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的重点,其主体是评价拟建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预测。鉴于预测评估的特点及其重要性,首先要求工作人员吃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等基础资料,特别是对拟建工程挖、填、排特征以及施工工艺要做到准确掌握,在此基础上,以工程建设内容为主线进行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是工程建设中开挖、回填形成的高边坡引发的崩塌、滑坡灾害以及弃土排放引发的泥石流灾害,预测中首先明确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高边坡的评价应根据开挖高度、坡比、开挖段岩土体性质、地层产状,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中斜坡稳定性判别表,预测发生崩塌、滑坡灾害的可能性;弃土堆放可能引发的泥石流根据弃土排放量、排土场位置、所处地形地貌条件,结合影响泥石流发育的15项因子判定其易发性(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对拟建工程影响较大的灾害点应附剖面图及平面图进行较为直观的表述。预测可能加剧的地质灾害紧紧围绕拟建工程,根据灾害点与拟建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工艺,明确工程建设对灾害点的扰动特征,其扰动一般有开挖扰动、加载扰动、震动扰动等,对于开挖或加载扰动必须明确对灾害体的具体扰动位置,进而判定工程扰动条件下的稳定性。对于工程扰动较大的灾害点均应附标明工程施工特征的剖面图或平面图,见图2。预测评估中,各灾害点可能造成的损失不仅限于拟建工程本身,还应该包括受该灾害点威胁的居民、工程等相关人员及财产,综合评价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
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
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九条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五条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六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批准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
书的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引言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广阔,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借助水利工程可以实现对矿产资源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而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其会对整个水利工程的后期使用产生巨大的影响。为此,本文在分析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现状以及地质环境给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造成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一些策略,可供参考。
1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现状
水工环地质工作牵涉到诸多领域,但本文着重对水利工程方面的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研究。为了保证顺利、有序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应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勘测工作加以高度重视,编制具有针对性且合理的施工计划,以保证施工计划能够与当地的施工环境相符合,为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的正常使用奠定基础。从当前情况来看,尽管在建设水利工程的过程中,均能做到对所建造的水利工程实施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然而,由于某些作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足,再加上某些设备和勘测技术非常有限,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效果往往不是很理想。由于当前我国缺乏技术创新,致使勘测技术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另外,因为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素养,如果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养不足,则必定无法准确地对水工环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等级进行划分和评估,无法对工程地质环境及岩土体工程的地质特点进行精准的划分,这样必定会大大降低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准确性。此外,施工水平也是影响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一个主要因素,倘若施工水平偏低,则有可能增加水工环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2地质环境给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造成的影响
2.1地形地貌造成的影响
地形地貌给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造成的影响主要是指水工环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给工程施工造成的影响[1]。而施工技术及施工方案与地形地貌造成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关联,而且与水工环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等级密切相关,先进的施工技术和合理的施工方案可以有效的减少地形地貌造成的影响,降低水工环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因此,在开展斜坡等地形施工时,应先对地形条件加以充分考虑,编制科学且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再采用先进的技术来开展施工,这样可以防止因施工操作不当而增加水工环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在编制水工环施工方案及施工预案的过程中,应对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加以充分考虑,不断地优化应急预案,落实好施工现场的监督、指导工作,这样方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地形地貌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影响。
2.2地质灾害造成的影响
地质灾害给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造成的影响主要是指以往施工现场出现的地质灾害给水利工程施工带来的影响,技术人员在勘测施工现场时,应尽量做到合理地制定施工方案的合理性、科学地划分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2]。譬如,在勘测水利工程对应的水工环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时,应认真勘测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项目,以免影响施工方案的编制,影响水利工程后期的正常使用。另外,在勘测施工现场的地质灾害时,应科学地划分地质灾害较为突出的地区,以便施工人员及时地采取对应的防范对策,为顺利、有序地开展水利工程施工奠定基础。
3优化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策略
3.1加强对水文环境的勘测
在评估水工不地质灾害危险性时,应重视对水文环境的勘测,科学地分析水文条件,恰当地使用水文因素来评估水工环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为提升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奠定基础。在优化水文环境勘测的过程中,应对评估依据及参考数据进行科学地设定,合理地分析现有的水文条件,一般来说,应将地下岩溶的发育状况作为主要的评估依据,通过对危险等级和岩溶发育状况之间的关联进行分析来得出危险评估结果,再根据危险评估结果来编制处理对策及防范对策,以保证水利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3]。
3.2加强对地质环境的勘测
通过加强对地质环境的勘测,可以有效的减少地质环境给水工环地质灾害造成的影响,为科学地评估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奠定基础。在勘测地质环境的过程中,应先对地质环境现有状态、施工设备及技术可能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来编制出防范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措施,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保证施工顺利开展的目的。同时,还应对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全面优化,以便更好地监管工程施工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3.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勘测
在勘测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时,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地划分,严格落实好每个区域的勘测工作,严密监控施工现场四周的环境条件,同时,必须对各种可能造成地质灾害危险的因素加以全面考虑,认真落实好对施工现场的勘测工作,为提升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精准性奠定基础。譬如,通常情况下,水利工程均建造在山区,所以,在开展施工前,应加强对山区的勘测,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再根据勘测结果来编制施工方案,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提升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4结语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已步入了飞速发展时期,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也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在评估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地质环境、水文环境及施工现场的勘测,这样方能最大限度地提供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为顺利、有序开展水利工程施工提供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王雪,黄娓.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策略分析[J].低碳技术,2017(20).
0引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1.1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1.2分区(段)评估的原则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1.3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同一区(段)内有多种地质灾害共存时,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危险性级别。
如果在同一区(段)同时存在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中等发育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强发育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将该区(段)划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土地适宜性差。
1.4对建设场地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原则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区内下伏矿产一旦遭到开采,会引发大规模的地质灾害,对评估区内地表建筑工程及设施造成极度严重的破坏,则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评估区内下伏矿产未遭到开采时,则拟建工程不会受到地下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其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鉴于此种情况,对压覆矿产区,若下伏矿产尚未遭到开采时,可以通过与矿权方协商解决预留足够的保护煤柱,则下伏开采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不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第5.1条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第5.2条“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第二种情况比较简单,本文仅对第一种情况进行讨论。2.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首先应查明坡体中所有发育的节理、裂隙、岩层面、断层等构造面的延伸方向,倾向和倾角大小及规模、发育密度等,即构造面的发育特征。通常,平行斜坡延伸方的陡倾角面或临空面,常形成崩塌体的两侧边界;崩塌、滑坡体底界常由倾向坡外的构造面或软弱带组成,也可由岩、土体自身折断形成。其次调查结构面的相互关系、组合形式、交切特点、贯通情况及它们能否将或已将坡体切割,并与母体(山体)分离。最后,综合分析调查结果,那些相互交切、组合,可能或已经将坡体切割与其母体分离的构造面,就是崩塌体的边界面。其中,靠外侧、贯通(水平或垂直方向上)性较好的结构面所围的崩塌体的危险性最大,即为崩塌、滑坡的第一斜坡带。
2.2泥石流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确定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宜在地形地质图上确定,应为包含泥石流沟谷的第一条完整的山脊为边界,通过实地调查后确定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三部分,即为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
2.3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范围按照煤炭部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航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通过概率积分法用一下公式进行推测。
全盆地的移动和变形地表任意点的下沉计算公式
式中:C(x)与C(y)称之为主断面内的下沉分布系数。
走向主断面上地表移动和变形最大值及其位置
最大下沉值:Wcm=Mqcosa,mm,位置x=∞
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则应该按照岩层影响角及下伏地层岩性计算下伏矿产资源开采时的采动影响0值线,并以此划分评估范围。
2.4其他确定评估范围的依据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应是以上各个因子的并集,且为了全面反映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在确定评估面积后,对评估区也要进行调查,调查范围应该包含引发地质灾害的各项地质环境要素的范围。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