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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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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篇1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5-0010-1

近几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资市场也跟着日益开放和活跃,这在方便农民的同时,一些纠纷和投诉现象也不断发生,对农资市场的发展形势是很不利的。

1 现在农资市场状况和监管难点分析

1.1 当前农资市场的经营点过小而且过于分散

农资市场的大部分都分散在各个乡村,经营点的规模普遍很小,大多数都是以家庭式经营为主。存在着工商所的工商人员数量少、任务量重等问题,使农资市场的监管难度和成本都大大升高。

1.2 农资市场的经营主体过乱

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进步,农资市场日益放开,以往的传统格局被取代,一部分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加入农资市场,这些经营者一方面给农民带来了方便,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首先是承包经营,有一些个人本来没有经营的权力,却靠着承包的名头,在缴了一些承包费用之后,以农技服务站或是供销社的名头建立一些连锁店用以经营农资,名义上是集体企业,实际上却是个人经营。其次是经营范围超标,因为农资销售有一定的季节性,某些日用品店为达到利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也经常贩卖一些农药、化肥等相关农资产品。还有一部分是无证经营,有一些经营者是在没有营业执照的基础上进行农资经营,其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都没有基本保证,这对于农资市场产生了极大的不利。

1.3 一些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素质低下

在很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在外打工,一些中老年人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工作,这些人中绝大多数文化素质低下,甚至是文盲和半文盲。经营者的文化素质低就造成了部分监管制度很难施行,并且缺少对应的农资技术知识,不能及时给农民提供出有助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文化素质低,甚至看不懂产品的用法用途,对自身利益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1.4 一些相应部门的监管水平不足

农资监管工作的涉及面较广,农资市场相对应的主管部门有农业、质检、工商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者业务素质不同,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手段也不同,仅仅会从产品的厂址和名称、有效保质期限、广告信息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这对于农资产品的质量和监管体系很难形成较高的防范措施。

1.5 部分农资产品的自身问题多

近几年来,在工商部门的大力护农政策下,假冒伪劣产品有所减少,但是虚假夸大广告宣传、侵权等问题仍旧较多。

1.6 针对农资消费的维权难度大

对于农资纠纷事件,要由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清楚产品生产的全面过程,如果是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要送到上级机构进行检测,周期过长。一些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在购买一些农资产品过程中,不知道检查产品合格证,不懂索要凭证和保留发票,在纠纷事件发生时,也不知道要保留样品,对于处理和索赔上产生了一时难以解决的局面,对于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农民对于一些损失不大的行为自愿放弃投诉。

2 加强农资市场长效监管的相应对策

监管农资市场的目的在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使农民都可以对农资产品买的放心、用的舒心。对于上述的一些问题,针对怎样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工作给出解决的对策。

2.1 加强宣传、创造良好氛围

对运用广播、电视媒体的方法加大宣传,加强农民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对产品的识别知识和使用常识,以此来提高农民的自我防范意识。还要通过媒体手段大力加强对打假工作的宣传,让一些不法经营者及早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应该承担的后果,也会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升。

2.2 成立农资经营者责任制

对农资产品经营者的类型进行严格把关,对新申请的经营单位做到严格审查,坚决杜绝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现象。对已有的农资经营单位要定时做好规范工作,遇到不法的经营者给予清理整顿,彻底全面的保障农民利益。

2.3 建立制度和章程,抓好对农资市场的责任落实

对供销社等部门建立起专门针对农资市场的管理机构,派遣专人负责平时工作,成立经营者准入把关、产品质量咨询、农资产品退换和赔偿等相应机构。工商部门应对这些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使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成为人人有责的工作,对农民利益起到维护作用。

2.4 培养示范典型,做到以点带面。

针对农资产品经营的现状,可以对部分经营突出的经营点开设监管示范工作,示范点必须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条目,通过培养示范点,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全面推广,以达到逐步统一、共同进步的作用。

2.5 创建不法信息预警纰漏制度

在一些农资市场相应部门中开设举报电话,农民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的向相应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使农资产品的经营模式变得更加透明公开化,对于一些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能够及时有效的给予帮助和处罚。

3 总结

农资市场的相应管理部门怎样才能发挥作用,对现在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和规范,加强农资市场的长效监管措施,全面的保障农民的利益,是近几年工商部门一直在思考与分析的问题,也是工商部门对监管措施进行创新,提高其在社会中形象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针对现有的现象提出几点分析和解决方案,争取达到共同进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江涛,潘小镇,刘小燕.保障放心农资下乡的探索与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上半月刊),2006,(01).

篇2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101-0183-01

近年来,由于农资市场经营主体模糊,进货渠道复杂,农资产品标签混乱,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农、害农现象屡见不鲜。在我县的农资市场也存在不少种子质量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 种子质量问题突出,掺假使假严重

调查显示,种子质量问题突出,种子中掺假使假、纯度不够情况较多。个别不法种子经营商为获取最大利润,经营假冒品种或未审先推销售,给农民增收和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一是以低价的普通品种包装成高价品种出售,以获取最大利润;二是以未经审定的品种包装成已审定的品种,避开品种审定关上市销售,以逃避法律处罚;三是直接销售未经审定的品种。

2 种子生产销售中夸大宣传现象普遍

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扩大销售,往往采用夸大宣传的手法,尤其对于没有经过引种试验的品种,大多数靠口头承诺,也有的在包装说明中直接对增产效果作夸大宣传,误导农民购买。如我县某农民从集市上购买了未做引种试验的油菜种子,结果由于土壤、气候条件不适,导致油菜出芽率仅15%-30%。

3 少数经营者违规零卖种子,农民使用后隐患多

调查发现,当前仍然存在打着方便农民的幌子,拆开包装零卖种子的现象。从表面来看,拆包装销售种子对农民有利,农民可以要多少买多少,方便快捷。其实,使用拆开包装后的种子存在诸多隐患:一是为经营者掺杂使假提供了方便,种子的品质得不到保障;二是农民买回无包装的散装种,如同买到了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商品,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难以主张权利;三是种子的简要性能、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说明通常印刷在包装物上,农民买回无包装的散装种后,对栽培方法、管理措施等一无所知,种植好坏和收成好坏只好靠经验、凭运气。

4 农民的知情权在种子销售中未受到重视

农民购买种子时,生产者、经营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应客观介绍种子的名称、产地、供货商、检验报告,引试种的基本情况,适用自然条件,尤其要如实介绍栽培注意事项和种子的不良性。然而,当前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并未重视农民的知情权。如我县某农民反映,他们购买了某玉米种子,由于供应商宣传解释和售后服务不到位,致使农户避寒不及时,操作不当,造成播种后的玉米种发芽率偏低。

为规范农资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健康发展。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4.1 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乡村两级要加强对农民群众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户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使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加强农资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职业道德、农业法律法规作为岗前培训的必修课,让从业人员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经营者的敬业精神。通过一系列的宣传,使我县广大人民群众更深层次地认识了解法律法规在农业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

4.2 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市场

目前我县信用市场发展迟缓,供与求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因此,我们下大力气培育诚信服务市场,努力扩大信用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一是通过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查,统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掌握经营单位分布情况;二是通过签定《诚信农资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三方权责。三是分户建档,推行诚信档案管理。档案登记内容包括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自身和所经营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农作物审定证书等复印件;对举报或检查有不诚信的均记录在案,多次被举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查处对象,切实用制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推行不合格农资经销商退出市场制度。四是建立健全检查登记制度。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实行登记在案管理,由被检单位签字认可;五是引导农资经营户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质量追溯制度。

4.3 加强对农资和农产品质量抽检

农资经营在全县范围内千差万别,良莠不齐。为了严肃法纪,真查实管,我们坚持治源治本,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质量监测制度和执法抽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年度抽检计划,特别是对群众反映较多和问题突出的区域、经营单位作为重点检测对象。一是委托农业检验检测站对进入本县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严把农资质量关;二是对全县农资经营门市和摊位进行排查,严防死堵,不留死角,确保经营渠道关口;三是严格清查市场调入关口,从源头上卡住假冒伪劣农资的流入。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查明摸清各种农资的进货渠道,建立长期监控机制,切实加大源头整治力度。

4.4 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农资市场主体

种子执法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种子市场的执法与管理力度。一是对未审先推、未鉴先售及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严厉查处;二是结合农时供种特点,以玉米、小麦、油菜、蔬菜和西甜瓜等种子为重点,对种子质量指标加强检测;三是实施告知制度,结合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和案件查处结果,以《种子市场执法检查通报》形式对全区种子经营企业进行宣传告知,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商店予以通报;四是加强对种子市场最新动态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控制,防范于未然。

参考文献

篇3

一、农资打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资市场、农资产品问题仍很严重

从督查情况看,农资管理和打假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由于农业生产资料,量大面广,假冒伪劣由来已久,并逐年呈蔓延趋势,许多领域的问题积重难返。虽然今年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农资打假行动,但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资经营主体不规范。目前农资市场无证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的现象仍然很突出,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而挂靠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非法经营者在农资销售旺季走村串户销售农药、化肥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是经营行为不规范。销售过期、失效农药和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不断出现;农资和百货混合经营现象不在少数。兽药经营中的主要问题还有兽药、人药同时经营的现象。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如:无证生产和造假状况还比较突出;假冒伪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农资产品标签不规范;误导消费的广告多。

(二)少数农业部门对开展农资打假的认识还不到位,执法意识薄弱

一些地方认为农资打假是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事,和农业部门关系不大,有的地区和县级农业部门甚至放弃法定职权,不闻不动,根本没有安排部署和组织检查。农业各行业之间发展也不平衡,地区间发展也不平衡。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对农资制假售假不仅不打击,而且还加以庇护。如有的农药生产厂家在生物农药中添加大量化学农药,使用在禁止使用的作物(果菜)上,坑害消费者。当检查发现后,地方出面说情、辩解,难于处理。另外,农业部门内不少单位也经营农药、兽药、种子、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有不少单位,既进行经营活动,又有管理职能,还有的审批、登记、检测、监督集一体,使本应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失效。

(四)农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农资打假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无法处理,如化肥、农机质量管理等尚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强制标准,农药、饲料、水产种苗等其他农资管理相应的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也要修订和完善。渔药、渔具市场的监管不明确,个别地方存在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一些农资产品管理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农资生产和市场监管的要求。

(五)参与农资执法的机构多,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国务院抓农资执法、打假的机关如工商、技术监督、供销和农业部门等多个单位。农业部门内又分散在种子、土肥、植保、蚕种、畜牧兽医、饲料、农机、渔业等多个机构。但真正对农资市场和生产单位的执法起震慑作用的不多,力量分散,多部门协调困难,责任不明确。适应农资执法特点要求的,既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的法律素质,又具有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和较强的职业道德水准的执法人员缺乏。

二、建立健全农资打假的长效机制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十分迫切和完全必要的,目前的农资打假方式只能是暂时的应急措施,今后要从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管理机制和经费保证等方考虑这个问题。在当前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农资猖獗的严峻形势下,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打假是不可少的。因此,九个部委要继续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联合打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认识农资打假的重要意义,在农资打假方面形成合力。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各负其责,如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好从源头打假和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工商部门检查营业执照和市场秩序等,农业部门检查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的包装标识等。

(一)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五周年,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放心农资产品宣传月活动,在春秋两季集中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健全本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并协调相关部门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禁用的高毒农药要继续加大清缴力度,逐步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黑名单”制度。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开展质量抽检,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活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警示信息;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依法处理,涉及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检测结果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抽检,提高执法效能。

(四)创新农资供应模式,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典型经验,加大放心农资“示范店”建设,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和放心农资“示范店”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五)实施分类监管,推进诚信建设

各地要加快探索和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农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将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质量抽检结果、违法行为记录、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建立信用平台。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篇4

本文为浙江省供销社课题:浙江省农资连锁流通网络“一网多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F71 文献标识码:A

一、浙江省供销系统农资连锁流通网络现状

“三农”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设完善的现代农村流通网络是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扩大农村需求,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有效的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流通依据和保障。目前,我国各省市都在积极规划发展现代流通网络,商务部推出的“万村千乡”工程也正是解决流通网络的建设问题,而农资的连锁经营正是“万村千乡”工程实施的主要途径之一。

“农资连锁经营”可利用自身品牌优势和统一采购的优势,把物美价廉的农资送到万村千乡,使农民在家门口就能买到放心的农资。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促进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2010年农资连锁经营销售额占全省农资销售额的比重达到80%左右。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经过多年的规划发展,在全省农村现代连锁流通网络建设中已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8年底,全省系统建办各类连锁经营企业已达194家,连锁网点17,691个;农资市场占有率稳定在70%左右,2009年和2010年又各新增了千家,在农村商业发展中发挥了主渠道作用。仅供销系统浙农集体下的惠多利农资连锁企业就在浙江省建有434家连锁农资销售网点。同时,整个供销系统仍在不断加强连锁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可以说,供销合作社的网点体系是目前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中较完善的网络体系结构。

二、浙江省供销系统农资连锁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系统调研我们发现,作为服务农村、销售农资的供销系统连锁经营形式,在具体运营时还面临很多实际问题。

(一)农资商品种类不能保证。连锁经营配送一般采用集中采购的形式降低价格,但由于农资的品种、品牌繁多,具体销售网点的需求不大,连锁企业比较难配齐所有的品种,使得农资供应链不够完整,农民不一定能在连锁网点买到即时需要的农资产品。

(二)农资需求季节性强。一般的连锁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各种促销手段刺激提升需求,经营淡季较少。而农资经营却不同,农业生产的显著季节性造成农民只在需求季节购买,浙江省内一般冬季的3~4个月农资连锁网点的营业额较低,淡季促销也很难提升营业额。因为农资销售淡旺季明显,开店、经营的高投入和一年之中几个月的销售淡季,超低水平的营业额,使得整个连锁网络存在严重的人力、物力的资源浪费和较高的维持成本。

(三)农资物流成本居高不下。浙江省山区较多、平原稀少,村镇分布分散,农资连锁店分布广泛,但是物流配送上每个网点的需求量不大,因此难以形成规模化和专业化,成本居高不下。

(四)低销售利润和高售后服务成本。农业生产资料由于惠农的国家政策限制,很多农资产品都有限价,因此农资产品一般售价偏低、利润空间偏小,且售后整个生产周期的服务成本较高。一般从农资产品出售前的宣传到出售后一直到农产品产出的整个过程经常需要跟踪服务。

从农资连锁网络本身暴露的问题归结起来我们发现:

1、连锁流通网络包括网点的利用率偏低,比如淡季空闲、配送量少,等等。

2、物流、售后等运营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削薄了连锁企业利润率。

3、人们虽然建立了庞大的流通网络、众多的连锁网点,在农资连锁上解决了土地生产资料供应问题,但仍然不能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其他高质量产品仍然不能得到满足,仍存在农村购物难的问题。我们要扩大内需,提高农村农民的消费能力,也要先建设健全、科学、合理、灵活配送、安全高效的现代农村日常生活用品等的商贸流通网络。

4、因为连锁网点的分散性,仅在销售网点上形成网络形式,真正意义的信息化农村农资网络流通并不完善,连锁网点间没有很好的信息流通和农资流通。

三、浙江省供销系统农资连锁流通网络的“一网多用”模式

虽然存在上述问题,但是作为浙江农业支撑的供销系统仍然必须做好农资连锁经营,并且不仅仅供应农资,也应该在各个方面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

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扩大农村消费是当务之急,而商业网点和商品品种的欠缺,却成了农民便捷消费的一道坎。需要通过“增点”、“扩面”创新农村连锁流通业态,增强流通服务功能。增点供销系统一直在不断规划建设中,扩面则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

如何优化现有的流通网络服务,学习发达国家,借助供销合作社现有的连锁网络平台提升流通网络的作用,充分依托农村的信息化网络平台,把农民生产、生活的各方面需求尽量在现有的网络体系中扩展解决,进行“一网多用”的功能性改造,实现网络服务功能的最大化,形成“一网多用”的复用模式,具体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展改造:

(一)依托农村信息化建设整合农资流通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更好地利用连锁网点的功能,最大化满足农资产品的供应需求,解决农资产品供应链不完全的情况,可以依托正在建立的农村信息化建设,在农资连锁网点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提供丰富的功能,比如对于连锁网点不能提供的农资产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的电子商务功能直接预约订货,直接通过连锁流通网络配送减少流通成本;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查询周边连锁网点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销售分析和优化,为后续的备货提供依据;也可以在农民不能在本地网点买到需要农资的时候,最快地找到最近的农资销售网点平衡销售。

电子商务平台还可以提供推广种植、推广自主知识产权商品、收购农产品和销售农民的农产品等各种子功能,进行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和连锁经营流通网络的全复合,共用信息网络,共用流通网络,达到网络功能的最大化。

(二)利用信息网络在连锁网点农技信息等。农资产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独特的使用方法,把农资连锁经营的产品经营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农民可通过连锁网点联网的计算机自行查询农技信息,指导农户正确使用农资,并传播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的信息,提高农资产品的售后服务效果。

(三)扩展商品销售种类。扩展商品销售种类,如农用机具、五金杂项、生活用品的经营等。通过扩展商品销售种类不仅解决农资经营的季节性销售、淡季零销售的问题,另外也提供给农民更多的消费品选择,实现一站式消费。扩大农民便捷消费的其他商品可以通过委托农资连锁网络配送避免其他送货形式的不及时并减少流通成本。

(四)充分利用物流网络实现双向流通。利用现有的连锁流通网络将原来单向的从企业到农民的农资销售扩展为从农民到企业的双向流通。进行农民手中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应用系统平台的信息可以联合职业农产品经纪人的力量实现农产品的统一收购、配送、出售,也可以代收购商做农副产品的收购运输。这种直接对接减少了流通环节,可以直接利用农资产品配货的返程剩余运力,复合在连锁配送网络上降低了农产品流通成本,充分发挥农村连锁流通网络的流通功能,也更好地服务了农民。

(五)拓展与邮政、通信、医药等单位的合作等。在流通网络的应用上,也可以加强和邮政、通信、医药等单位的合作,在销售网点和流通网络运力上都可以附加这些企业功能,最大化地运用现有的流通网络,实现利益最大化。

篇5

(一)石河子地区农资市场的基本情况

目前,石河子垦区范围内共有农资经营户185户,各种子加工、经销单位基本能够执行目前规定的作价办法。总体来说,种子和农用柴油的供应比较充足,价格符合规定政策且较为稳定,农用地膜能够满足供应但价格偏高,化肥价格步步攀升并且供货不足,造成了垦区化肥无货供应的局面,这是今后值得思考和探索的一个问题。

(二)石河子地区主要农资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

1、农药价格变动表1为石河子地区农资物流公司近年来所经销的农药产品的进、销价格。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农药的进、销价格在近五年内是呈波动上涨趋势。

2、化肥价格变动表2为石河子地区农资物流公司近年来所经销的化肥产品的进、销价格。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化肥的进、销价格是呈逐年上涨趋势。

(三)石河子地区农资市场价格波动对农业生产与农业收益的影响

1、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首先影响了农民再生产投入的积极性。由于石河子垦区是兵团单位,各项任务都是统配和分流双管制,近几年由于农资价格持续呈上涨趋势,年初大部分农民购耕农资都在的持币观望后看情景购买,不象以住有过热的举动。其次是影响了农业再生产投入的投入量。由于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纯收入下降,农民的理性反应肯定是降低农业生产的投入量,尽量从省钱的角度选用农资,千方百汁减少生产成本。部分农民选择市场价格好和农资投入较少的农产品进行种植,降低了单位农资的投入成本,这样便限制了一部分农资的使用和再利用[1]。

2、对农业收益的影响

(1)稀释了粮食生产的补贴效应。2008年石河子地区每亩小麦的农资综合补贴从2007年的31元提高到94元和97元,农民交售小麦和大米可获得每公斤2毛、3毛的补贴。然而由于农资价格以及人工成本的不断增长,政府的补贴效应被大大稀释了[2]。

(2)农民在利益分配中处于劣势。虽然近年来石河子地区农产品生产价格有所增长,但与农产品市场价格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农民在生产环节投入最大,获利却较少。而农产品运输、加工、销售等产后环节,投入不多,获利却比较丰厚[3]。

(四)当地政府为熨平价格波动所采取的措施及成效

1、"一票到户"制度在2006年召开的兵团党委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工作会议上,兵团党委将农业生产资料集中采购和销售"一票到户"制度作为进一步完善团场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对主要农资的采供以师为单位,实行统一招标,集中采购,减少流通环节,销售"一票到户",确保农资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同期同类同质产品当地市场价。仅2007年,农八师就为职工群众供应质优价廉的化肥82920吨、农药1200吨,基本保证了各农牧团场农业生产的需要,为职工节约农业成本近1000万元。职工所能享受的"一票到户"价格是由农资购进价格、西部农资物流公司运杂费和国家规定的农资价格两级经营差率组成,即价格制定公式为〔进价×(1+6%)+运杂费〕,各团场物资服务中心及连队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同时,新疆石河子西部农资物流公司从国家规定的经营差率中2%返还团场,其余4%的经营差率产生的利润,除公司基本运行费用外,根据各团场进货种类、数量,按比例全部返还给团场[4]。

2、农资价格和质量考核制度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并积极引导企业还利于民,农八师决定不再向实行农资集中采供的农资流通企业收取利润和资产占用费,不再对其利润指标进行考核,将农资销售价格和质量纳入年薪考核。先后采取公开招投标等办法,降低农资的购进价格[5]。

3、农资价格公开制度在每年的春耕、田管和秋施阶段,师发改委、工商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团场及农资流通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共同协商确定农资价格,通过媒体公布,不再随意修改或提高。

二、石河子地区农资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资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质次价高、假冒伪劣的农资产品充斥市场,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资产品的品种结构不尽合理,市场导向作用在农资生产上还未发挥充分作用。

(二)农资市场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准入标准低、审批把关不严;二是对农资市场缺乏有力高效的监管;三是农资经营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农资定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核心地位薄弱,价格虚高成为农资的突出问题;其二,农产品价格与农资价格之间缺乏联动机制,二者之间价格传导受阻导致主要农产品价格与农资价格产生"剪刀差"[6]。

三、优解农资价格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各环节的市场化提供良好环境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从法律和制度上逐步完善,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转。其次要解决相关法律法规中相互影响以及权责不清的地方,不留下管理空白和盲点,也不造成重复监管,浪费资源和影响市场发展。

2、及时农业生产资料相关信息政府部门所处的行政管理地位可以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以极低的成本获得充分市场供求信息,政府及时将完整的市场信息,可以使各种市场主体的经营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经济性,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对市场造成的损害。

3、严格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检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政府部门应确实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把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关卡,审核生产主体的生产资格,确保生产环节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以及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的规模化发展,避免重复建设等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审核销售主体的销售资格,确保销售主体的经营行为合法及其具备足够的理赔能力。

4、鼓励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等现代化流通渠道的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应该落实中央政府对于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的系列扶持和优惠政策,为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的发展起到外部推动作用。

(二)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的力度

第一,范围和技术方面:选取粮食直补的基金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直补的重要参考基数,在现有化肥、农膜、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补贴基础上增加其他如仔畜、农机具、农业用电等方面的补贴项目。第二,补贴标准的确定方面:严格按照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市场价与保护价之间的价差来确定。为此,合理地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保护价格极为重要,它即使农业生产的成本不至于增加,又是政府财力可以承受的。第三,发放方式方面:发放方式可以与粮食等直补资金的发放方式相同,可与粮食直补资金等合并发放,这样可有效地降低直补资金的发放成本。但为了便于农民理解和接受,应将农业生产资料直补资金确定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资金,使农民明白这笔补贴资金的用途。第四,发放时间方面:分别在春耕、夏播和秋种时分别发放,这样既有利于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又有利于农民把农业生产资料直补资金直接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产品上,最终会使农民按照政府的补贴调控目标进行粮食生产。

(三)提高农技服务水平,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科学使用降低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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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如何促进我县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营造农资生产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全县各乡镇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结症,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农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市场过乱、价格过高、质量无法保证、出现了农资纠纷无法投诉等问题。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好务,切实解决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一是我们积极与县供销社、农资部门联系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资连锁经营;二是加强对农资销售的宣传,使农民群众购买到合格、有质量保证、正当渠道的农资产品;三是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与农资企业和农业主管部门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村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群众中建立经销点,实行产前产后一条龙的服务,由农资经营企业与愿意从事农资经营的群众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农资的模试。既保证了农资销售的质量,方便了农民群众,又使农民群众发现购买的农资有问题有了索赔的具体对象,从而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作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积极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并限定时间完成。二是把受理群众投诉与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起来进行,不仅要让农民群众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要使违法者由于经营伪劣、假冒农资给农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建立举报网,公开举报电话。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让群众投诉有门,举报有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保护神。做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执法的权威,努力把“12315”职能运用好,发挥好,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五、我们在抓农资监管工作中的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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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省共有各类农资经营主体20508户,基本形成三大经销网络:

(一)供销社、农技部门经营网络

供销社、农技部门目前仍是农业生产资料营销主渠道之一,农资销售总量约占全省销售量的三分之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却日渐萎缩。

1、县以下供销社、农技部门经过改制,原来隶属于县供销社、农技部门的乡镇供销社、农技经营网点或倒闭或解散或承包,员工也都退休、买断,少数改制后的企业也按公司法等规定运作。有的县以下供销社、农技经营系统虽然名义上是国有(集体所有),事实上由个人经营。

2、经营网点迅速减少且布局不合理。全省隶属于供销、农技部门经营户不足30%,具体到乡镇,经营网点更少,如舒城县干人桥镇共有各类农资经营者34户,其中供销农技部门只有3户,不到10%,且集中分布在县城中心乡镇。

3、销售市场占有率下降。如怀宁县,供销系统全县农资销售量已不足全县农资供应量30%。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网络

据2006年3月份统计,全省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私营经营户已发展到10473户,点多面广销量大,已成为农资商品销售的主渠道之一,整体呈现“网点分散、经营环境差,经营规模小、品种数量少、知识水平低”的特点。但由于目前的政策和法规限制,很多个体私营工商户处于违规经营状态。

1、集体执照、个人经营。如庐江县全县农技部门从事农药经营的共有163户,集体经营户仅6户;怀宁县农业部门124户农资经营户中有66个、供销124户农资经营户中有19户是集体执照,个人经营。

2、一店两照,即一个农资经营门点有两个营业执照。个别地方如桐城市供销系统由于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但由于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为了以合法的主体身份完成破产程序,使职工的社保、医保等有着落,各经营网点普遍保留集体执照,又领取个体执照从事经营。

3、超范围经营。有的个体农资经营者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一种农资商品,实际上又兼营其他农资商品;有的营业执照只核准为日杂百货,但同时又销售农资。

4、无照经营。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部分经营者未办理营业执照或采取流动经营方式,走村串户,推销农资。

(三)连锁加盟店等新型经营网络

近年来,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异军突起,并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目前,全省连锁经营企业已覆盖全省60个县区,有连锁经营店2000多家,县级连锁配送中心20多家。其中,辉隆集团、徽商集团农家福等跻身全国农资连锁经营企业50强。

但是,根据目前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该省连锁、加盟经营企业也遇到法律障碍,发展受到限制,如微商农家福是原省物资局改制的徽商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具有合法的农资经营主体地位,不能经营农药和化肥,销售农药和化肥属于违规经营。

二、当前农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管理部门多,相互间衔接、协调不够。

农资是一种特殊商品,生产经营管理涉及农业、发改、商务、工商、质检等多个政府部门。如农药经营,从农药企业投资审批、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发放到农药经销审批和注册登记,以及环境保护和打假等等,各个部门都从各自的职能出发,进行农资生产经营的管理,但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造成很多问题,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果。另外,有的行政机关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对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设定了复杂的程序和高额收费。农村个体户本来就是小本经营,农药利润又低,导致一些个体户无钱或不愿办证而超范围经营。

(二)现行政策法规严重滞后,行政执法难以公平公正

一是现行政策法规规定造成不同经营者之间竞争地位不平等。目前农资市场管理实际执行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务院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化肥、农资、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关于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这些政策法规是在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严重短缺的背景下出台的,为了尽可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国家严格限制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流通渠道,在当时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今农资产量已基本能满足农业需求,其中许多限制性政策既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也不符合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使供销社、农技部门在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同时,长期处于垄断地位,而深受农民欢迎的个体私营农资经营者及连锁、加盟经营企业则处于违规经营状态,发展受限。

二是有的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妨碍了公正执法。如农技部门既是法定的农药管理部门,又是合法的农药经营企业,必然会影响到公平竞争,而对于自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也很难进行处罚。

(三)现行的限制性政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WTO的要求,使行政机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许可,并且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目前法律、法规除《种子管理条例》规定了前置许可外,其余有关农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前置许可,而是设定符合条件的准入制,即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经营。《农药管理条例》虽然限定了经营主体的种类,但除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设定前置许可外,其余农药经营也实行准入制。化肥等农资无法律规定,国务院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中也无化肥经营许可,因此,对化肥经营继续采取限制性政策已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除在过渡期内特别保护的产业外,将逐步放开市场准入,允许外国资本及经营者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并保证其市场竞争机会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书》附件中保留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6类24种产品在过渡期指定经营权,农资不在其中。因此我国目前执行农资经营准入制或按主体设定准入 (实际是指定

经营)不符合我国人世承诺。

但由于目前这些限制性政策、法规仍然有效,使得行政机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如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则限制了个体私营农资经营者及连锁、加盟经营者参与农资经营,极大地不便农民购买农资,也不利于农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不严格执行法律,对农资经营不加限制,又违反了政策规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将可能面临受到行政处分的危险。在现实中,地方党委政府要发展农业,稳定就业,鼓励和支持并要求行政机关放开农资经营渠道,行政机关只好采取默许式,用变通方式放开农资经营主体。

三、建议与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农资管理虽然初步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但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特别是消除政策与法规之间关于不同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的矛盾规定。建议国家以立法或政府文件形式设定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适度放开农资经营主体,严格依法核准种子经营,适度放开农药经营,全面放开化肥经营。

1、对于种子经营者,除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及农民在集市上出售交换剩余的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之外的所有经营者,严格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实施前置许可,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

2、对于农药经营者实行区别对待。凡经营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农药的,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法定单位(即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办理经营许可证后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对经营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农药的经营者不限制经营主体性质或成分,允许自由竞争。

3、对于化肥经营者不再设置限制,除国家储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政府指定或竞标外,放开批发和零售市场。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资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应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方式。目前,农资商品流通市场的地域广阔和网点分散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之间的矛盾,使不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难以保证连续有效地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能,少数地方监管职能甚至处于缺位状态,使得农村市场成了假冒伪劣商品倾销地。同时,我国目前的农资管理体制也存在硬缺陷,有关部门职能交叉与职能缺位状况同时存在。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农业部门以管理权,但在具体工作中却缺少有效执法人员和手段;另一方面,发改、工商、商务、质检等部门虽然也从不同角度参与农资管理,但相关权责并没有明细规定。所以,首先应在法律上对相关农资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进行规定,明确农业管理部门在农资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明确职责分工。其次,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管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根据商品质量检查、抽样检测及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市场商品质量状况有关信息,及时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市场预警或消费警示。对不合格商品应责令停止销售,并实施退市机制。取缔不合格的、非法的农资经营者,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事件。第三,建立和实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把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落实到岗位,从制度上保障监管工作的落实。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致使问题发展蔓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新农资产品流通模式,保证各类农资经营者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农资市场存在的混乱现象,已经成为破坏我国农业生产和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严重祸害,因此,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状况,在农资商品市场的供销渠道、质量保证、价格监督、售后服务、监督检查及损害赔偿等环节,创新农资商品流通模式,逐步形成以经营企业为主体、专业服务为内容、农民利益为中心、政府监管为保障的农资产品流通体系,不仅有助于防范、减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更有助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首先,要突破农资商品流通体制障碍,放宽农资商品经营主体的准入限制。国家应将工作重点转向对市场主体资格和规范经营服务的管理监督。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农资商品经营准入条件的各类经营者都可以从事农资商品经营。同时,加快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将农技站、植保站等政府管理部门下属的农资经销企业与政府脱钩,改制成独立的经营实体,与其他经营者一起公平竞争。鼓励农资生产企业进驻农村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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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改取得的基本成效

四个月来,我局按照整改方案要求,以农资市场监管为重点,从完善制度、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入手,不断创新执法监管机制,大力推行文明理行执法,扎实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建设,全面净化了农资市场,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利益,树立了“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一是建立了一套系统化的农资监管新机制。农资经营备案制、缺陷农资退回制、农资经营档案制、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农资案件投诉一个号、信用等级公示一块牌、农资经营一本帐、价格信息一个源、部门监管一张网”的“五个一”监管措施受到广大农民的一致认同。

二是净化了农资经营市场。在全市建成农资“放心店”106家,比去年新增82家。近年来,在我市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农资坑害案件以及因农资质量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也没有发生因农资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全市农资质量总体上要好于前几年水平。种子、肥料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药合格率上升了5个以上百分点,广大农民用上了“放心肥”、“放心药”和“放心种”。

三是提高了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执法方式不断转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整体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为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近年来,我市农民增收的速度明显加快。今年上半年,我市农民人平实现现金收入3378元,同比增长7.5%。预计到年底,全市农村人平纯收入将比去年增长10%,达到6600元以上。继去年被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文明办、纠风办联合发文表彰为创建全国“十佳行政执法单位”活动先进单位后,我市今年被正式列入全国31个“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名单。

二、整改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把健全监管制度,严把农资入市关作为加强农资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是建立农资经营备案制。对进入宜都市场的农资品种一律严格登记备案,得到我局农业执法大队认可后方可进行经营销售。对试验示范用种子,除登记备案外,还要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对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一证多点、滥批乱发种子的,由我局和各工商分局联合查处。四个月来,全市共备案农作物品种76个,农药品种141个。

二是执行缺陷农资退回制。种子销售前,要求先送检,对质量不合格的,我们一律责令经销商迅速退回;已少量销售的,要>!综合执法大队组织的正季鉴定。凡农药经销商经营的农药产品标签不合格和质量不合格的,一律按要求退回。四个月来,共组织正季鉴定品种36个,退回缺陷农资品种3个。

三是完善农资经营档案制。购进种子要有随货同行的调运检疫证及购货发票,销售种子要有凭证,凭证要有完整的记录;经营农药要建立档案,进货要有凭证,销售要有记录,同时要加强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今年来,我们在全市106家农资经营户中执行了全市统一的销售凭证制度,积极引导消费者建立农资使用台帐,注明经销商户、品种、数量、规格等内容,目前已在全市“五大现代农业示范区”中广泛应用,涉及农户3.3万户,覆盖农田面积14.5万亩,并已逐步推广应用到全市各乡镇处。从近年农残检测结果来看,我市农村使用高毒高残农药情况基本绝迹,农残超标率明显降低,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坚持把创新监管机制、净化农资市场作为提高农资管理水平的关键措施

一是开展分类监管。与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宜都市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并争取市领导以政府办名义全文转发。根据这一办法,我们与工商部门共同对全市397家农资经营户进行了信用等级确认,其中,确认a级信用等级66户、b级298户、c级33户,同时,将统一制作的标识牌挂在各经商门店前的显著位置,推行“公示一块牌”。a类为绿色,表示为守信;b类为蓝色,表示为信用较好;c类为黄色,表示为信用一般。以此提醒农资消费者,加强对他们的正确引导,促进农资经营者自律。

二是公开经营承诺。要求全市所有农资经营户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公开承诺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高毒高残留和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销售的农资品种,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坑农害农案件和不服从执法管理的经营者按规定降级,并向社会公示;对能规范经营,发生质量事故后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足额按时补偿农户并挽回损失的,我们承诺在下一年度评定过程中保留原信用级别或调升一个级别;另一方面,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a级经营户,我们尽量减少执法检查次数,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农资消费者购买其经营的农资品种;对守信度差、经营不规范的经 营户,则集中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其经营行为来升级信用等级或将其淘汰出我市农资经营市场。对2家违规经营的农资经营户进行了降级处理;对3家有轻微违规经营行为的农资经营户给予了降级警告,目前正在整改之中。

(三)坚持把转变执法方式、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加强农资管理的根本目标

四个月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将妥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积极转变执法方式,推动了农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公开接受监督。制定实施了《宜都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宜都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建立了宜都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专家库,配备各类农业专家34人;在全局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和办案任务交示单制,提高了办理涉农案件的权威性与准确率。为了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我们在设立举报电话的同时,为所有执法人员印制了“农政执法联系卡”,注明执法人员姓名、执法政号、联系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发放到服务对象手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受到农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同。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开展理性执法。我们坚持预警与惩治相结合,准确把握农政执法工作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变处罚为主为服务为主,变事后处罚为事前监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科学处理预警与惩治、管理与处罚、鉴定与调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四个月来,我们出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执法专车80余台次,共立案查处涉及农药、种子的违法违规行为27起,没收违法经营种子108公斤;检查肥料品种74个,抽检复混肥品种9个,查处肥料事故7起,结案率100%,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近60余万元。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注重法规宣传。在贯彻落实《种子管理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涉农法规过程中,我们与市工商局、畜牧兽医局、质监局、物价局、环保局、公安局等单位建立了良性、灵便的应急机制。只要一方接到投诉,即相互通报情况,明确牵头单位,及时组建专班,在第一时间深入现场展开调查,在全市范围内构建了一张全方位、全时段的农资质量监管网,彰显了部门配合的强大威力。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利用《宜都农业》报、宜都农业网及“农讯通”短信息等载体,坚持常年不懈抓宣传,免费发放涉农法规资料5000余份,组织全市农资经营户集中培训期314人,让经营户知法守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识假辩假能力。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及今后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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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精心准备,确保评价活动有序开展。在市局、市消保委的领导和、三门县消保委的配合下,该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3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订了针对性较强的《农资消费评价实施方案》和《农资消费评价问卷调查表》,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通过市场检查、商品监测、调查问卷、电视公告、开设网站专栏、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具体形式,收集原始信息,经过梳理分析,生成了市第一份农资消费评价报告。二是组织调研,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扩大消费者的参与面,该局组织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征询和入户调查等方式,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61份,对三个县的333户农资经营户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服务、服务态度、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该局召开5次座谈会,局所两级开展10次咨询活动,收集意见建议30多条。三是亲身体验,加深对农资生产经营的感性认识。4月份,该局联合县消保委组织农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和监督员、消费者、新闻单位等20多位代表走进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农资有限公司及其连销经营点,对农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体验。活动中,体验者通过听介绍,看生产、经营过程,点评互动和评价的方法进行,在农资连锁经营优势的同时,也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该局还组织人员赶赴、三门两县实地体验,了解当地的农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评价参考依据。

二、生成报告、专题评价,全面反映农资消费现状

一是科学设计调查内容,提高《报告》的全面性和权威性。此次调查的内容涉及农资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10个方面。主要对各类农资商品的销售情况、价格情况、售后服务满意度、经销商提供发票情况、农资商品标识标注规范情况、特殊农资商品(如农药)的提醒内容、提醒方式;对农资商品的消费知识宣传,经营者对农资知识的熟悉程度,有无强行推销、强行搭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梳理归类。二是合理做出评价项目,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经过认真详实的研究分析,该局于5月份形成了《市农资消费评价报告》。《报告》从六个方面对全市农资经营情况进行了评价。认为全市农资网点多,方便农民选购,多数取得合法手续,但还存在无证照经营、非法挂靠、超范围经营、擅自转让证照等现象;农资经营单位大多能按要求建立帐和索证索票制度,自觉把好进货关,但销售假劣产品,虚假广告现象仍然存在;农资经营企业普遍规模偏小,经营模式以配送和连锁经营为主;从业者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在推广和使用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农资产品时受到一定的限制。《报告》还通报了全市工商部门以来受理的农资消费投诉案件和引起投诉的主要原因,说明了处理投诉难度大和消费者购买使用农资时应注意的事项。三是制订《农资纠纷投诉处理办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5月8日,该局向来自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和代表了首份农资消费评价报告后,又联合农业部门着手制订《农资纠纷投诉处理办法》,《办法》将明确投诉受理部门及职责;规定农资投诉调解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和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明确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第十一种行为;规定纠纷处理调解主体和鉴定主体及鉴定费用的支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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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农资流通领域“连锁经营”是出现频率很高的词,各种形式的农资连锁经营实体纷纷出现在各地的农资市场上。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用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农资经营者通过连锁经营的模式,依靠其特有的优势给农资经营主体带来了可观的效益,为建立农资市场秩序开创了新的局面。

但是,尽管农资连锁经营有许多的优势,缓解了农资市场上的无序竞争的一些问题,然而这种连锁经营的模式也存在很多隐患,可能造成市场竞争障碍,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本文分析了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并从竞争法的角度分析在其优势中潜藏着的违反竞争法的隐患,并提出完善农资经营模式的建议。

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

伴随着我国农资流通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快速过渡,农资生产企业不再受到旧的农资流通体制的束缚,进入了自由流通的市场领域。农资分销网络在市场竞争和淘汰的过程中,渐渐形成了以个体经营户为主要形式的网络格局。农资生产企业依托这种分销网络而生存,但是,这种以个体户为主的分销模式存在诸如资金、信誉和规模等方面的风险,其一是中间环节繁杂,不能保证分销商对农资质量和品牌的维护,另外在出现假冒伪劣农资后,农资消费者不能有效地找到生产者,也使正规生产商信誉受到损害。在这种形势下,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应运而生。

(一)农资连锁经营提高了经营者的竞争力

农资连锁经营这种模式,给经营者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提高了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形成品牌效益,促进了农资经营主体的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改变了市场结构。

1.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减少了营销的中间环节,扩大了经营规模,提高了经济效益。首先,降低了经营成本。集团化统一订购增强农资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谈判的优势,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这种大批量、多批次并以长期合同方式固定的订货能减少交易中的资源损失,尽可能地避免交易摩擦,同时也符合农资生产厂商的利益,一般能获得厂商给予的价格优惠。另外,农资集团化订购利用庞大的分销网络,提供内部供货价格以降低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其次,简化了流通环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是连锁经营的重要一环。发展连锁经营,建立高效运转的物流配送中心,简化了流通环节。第三,带来了规模效益。农资连锁经营总部以雄厚的资金实力作为后盾,通过整合上游农资生产厂资源,丰富产品;对下游拓展并巩固连锁网络。进而达到以经营规模取胜,以商品价廉见长的规模经济效应。随着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网点的合理布置,以区域配送中心为基点的物流规模也相应扩大,从而带动了整个农资流通领域物流的系统化、低成本、高效益的运营。第四,信息共享。农资连锁总部对市场信息和市场趋势进行分析和处理,向连锁经营的网络主体(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和基层店铺)之间进行传递,减少了决策的不确定性,有效降低整个连锁系统经营风险。而且,庞大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本身便是一个快捷、低成本的信息收集系统,而且伴随网络规模的扩大,其生成的信息、信息的积累、增值和再利用的价值以及整个农资连锁网络对于信息反映的灵敏度越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

2.形成品牌效应。品牌是企业的形象,连锁经营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诚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商品质量管理、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来树立品牌形象。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严格品牌授权使用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利用品牌发展特许经营,吸收加盟店参与,扩散品牌效应。通过建立品牌,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将形成一系列的无形资产,如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从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放大连锁经营的效益。

3.促进农资经营主体管理规范化。农资连锁经营要求加入的经营者接受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化的管理。伴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农资连锁经营总部对于整个连锁网络的管理逐步趋向于一种职业化的管理,即由总部集中行使管理权力,集人事、财务、物流、营销、信息等管理于一身,这种集中更有利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更有利于企业的协调运作。

各个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和基层店铺可以充分享有农资连锁总部这种职业化集中管理资源,例如农资连锁总部提供专门的培训;财务管理系统;总部的物流系统升级等统一的市场运作和广告宣传投人等将会使每一个基层店铺获益,并在一定支出水平上获得大于分散支出时所取得的收益。

4.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变市场结构。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投资大,因此,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必须有实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带动,以他们为核心,整合现有农资营销网络,发展连锁经营。推进农资连锁经营过程中,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农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建立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核心企业,以此带动连锁经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通过这种模式,企业间相互联系和依赖的程度加强了,从而形成一个整体,实现强强联合,共同发展。

(二)农资连锁经营降低政府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成本

我国现在农资市场上存在很严重的以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问题,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农资市场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常常出现劣质的商品,而农民购买到劣质农资后,难以得到赔偿或者其他的救济措施。伴随着我国农资流通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快速过渡,农资生产企业摆脱了旧的农资流通体制的束缚,纷纷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大展拳脚。经过了市场的竞争、淘汰,形成了目前这种以个体经营户为主要形式的农资分销网络格局。农资生产企业依托这一分销网络而生存,同时又强烈感受到了单纯依靠这种分销模式所存在的经营风险。基于对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的追求,保证市场上流通的农资商品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也为农资消费者的救济提供更便利的途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崇,因为这种经营模式大大降低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能够有效控制市场上农资质量和服务水平。连锁经营是个一体化的链条,拥有稳定可靠的供货源。因为连锁经营需要大批量采购,统一配送,必然要有规模化的供货源。在农资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就可以很容易追溯责任者或者找到生产厂家,便于对劣质农资的处理,追究责任。连锁经营也可以方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服务水平的统一要求和管理。

农资连锁经营运行良好,提高了农资市场主体和农资的市场准入的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农资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能有效追溯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有利于创建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但是,这只解决了农资市场的安全问题,政府的支持使得农资经营者占据了有利的市场地位,却留下了市场竞争公平性的隐患,当市场不能保证公平的时候,以农资连锁的经营模式保障农资购买者利益目的也就难以保障了。

综上所述,从农资连锁经营中的优势分析中,显而易见,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形成品牌效应、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变市场结构,这些都是针对经营主体而言的,强调的是对农资经营主体通过农资连锁经营所能够取得优势。另外,降低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成本,有效控制农资质量和服务水平,这是针对农资监管主体而言的,农资连锁经营的形式有利于监管。这与农资连锁经营所倡导的目标显然有一定差距,农资连锁经营被认为是能够改变目前农资流通领域无序竞争的局面,为农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的有效方式,并且作为农资打假整治工作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整治手段,然而从现实的分析可见,农资连锁经营的模式,显然对农资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有很大的提高,也有利于监管,但是这样一来,使得本来就不平衡的农资买卖双方的地位更加向经营者一方倾斜,农资购买者就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也就是说,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越突出,越容易引起反竞争的弊端出现。

农资连锁经营的反竞争倾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必然会选择更有利的方式经营,而政府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平衡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不能为了降低监管成本而选择一种有损某一方利益的经营方式。就农资连锁经营而言,如果经营主体能够妥善经营,其优势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很显然了,但是经营主体追求的是更多的利润,农资连锁经营给经营主体留下了很大的投机空间,这也使得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潜藏了反竞争法的种种隐患。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要保证充分的市场竞争,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却存在许多反竞争法的隐患。

总体上看,农资连锁经营会强化经营者在农资市场中的地位,作为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连锁经营的主体必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其可能的反竞争行为通常会以以下方式表现出来:达成价格同盟,统一价格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特点之一,从竞争法的角度看,统一定价剥夺了农资购买者对交易价格的谈判权利,由于连锁经营本身减少了农资市场的经营主体,作为农资购买者的农民会由于缺乏选择而不得不接受连锁经营者的价格条件;滥用优势地位,排斥其他经营,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希望竞争对手越少越好,连锁经营者也不例外,基于其连锁经营的强势,可以通过价格、质量、政府的支持等手段排挤其他小规模的农资经营者,逐步使其优势地位成为垄断地位。

农资连锁企业反竞争行为可能导致的市场危害后果是:

(一)农资连锁经营会排斥小规模经营者

农资连锁经营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开展的,把生产规模比较大、质量好的企业联合起来,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以严格控制农资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因此,在加入的时候往往很多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者没有达到这些标准而被排除在连锁经营的网络之外。这种模式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资市场上价格暴涨、假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但是,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监管才是政府的职责,不能为了其监管的便利而过度干预市场的经营。另一方面,政府的推动,很大程度上给连锁经营者做了宣传,也间接否定了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这本身就造成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公平状态,有违市场竞争的原则。

(二)农资连锁经营可能导致垄断

连锁经营体系里的生产经营者,由于经营过程中间环节减少,信息共享,建立品牌等规模效益的形成,成本不断下降,同时由于其技术水平比较高,质量也比较好,那么在同时具有了成本低、质量好的优势时,在市场同等条件下,就有更大的利益空间,这利益空间可能是经营者自身取得,也有可能是通过统一定比较低的价格,让利于市场上的购买者使农民得到优惠。但是,不管是企业自己得利还是让利于消费者,都在客观上会提高连锁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从 而使得其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当市场占有率到了一定的比例的时候,统一的价格联盟就很可能造成对其它生产经营者的限制,通过控制价格,来限制竞争,从而排挤其他的生产经营者,因为小规模生产经营者的成本往往比较高,在价格竞争中很可能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被迫退出市场。市场上农资连锁经营者们占有绝对优势的时候,并控制了价格的时候,垄断就形成了,这时农资连锁经营在市场上的地位就不能保证其进入市场时的初衷了,此时必然会损害农资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三)农资连锁经营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农资连锁经营都是以某一区域为一个范围发展起来的,一个区域的农资连锁网络形成,需要有稳定的货源,稳定通畅的物流,以及渐渐形成自有品牌。当一个范围内有了稳定的市场链条时,这对于政府的监管来说是非常轻松的,此时往往会为了维持本来就比较稳定的市场秩序而对外来的经营者或者品牌进入这个区域制造各种阻力,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农资市场的充分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农资连锁经营可能损害农资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所有的生产经营者来说,如果能控制市场和操纵价格,就能少花成本而获得超额的利润。而要控制市场,限制其他的生产经营者对于普通的生产经营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必须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并凭借这些优势在竞争中取胜。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把优势的企业进行联合,就提高了他们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当连锁经营网络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当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将会对其他的小生产经营者造成威胁,限制和剥夺他们的利益;同时也限制和剥夺了消费者对于商品和价格的选择权,使他们处于不利的地位。

农资连锁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时会用各种优惠和承诺吸引消费者,也在这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优势,从而慢慢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值得担忧的是,当农资市场中,连锁经营者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后,他们的承诺可能会因为竞争的不足,监督不够而得不到实现。市场上的农资产品也不一定能保证质量和服务,因为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更少了,而且信息也不对称。在农资市场上,购买者本来就处于信息弱势,对于产品的质量没有足够的分辨能力,而且购买的选择本来就少。连锁经营发展壮大之后,改变了市场结构并形成优势地位的时候,购买者的选择余地就更小了,信息的不对称也会更加严重。这对于购买者来说地位就更加不平等,保护农资消费者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农资连锁经营的弊端防范

尽管农资连锁经营有许多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资市场上的混乱,保证了农资的质量、价格和服务,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隐患,需要有相关的制度来防范和限制其弊端,从而推动农资连锁经营的有序健康发展。

(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就农资市场而言,作为政府两大职责是:要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要保护农民也就是农资消费者的权益。而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加强监管是主要的方式。但是农资市场的监管往往会走向两个误区,一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二是为降低监管的成本而只监不管。这两种方式从长远来看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农资连锁经营是政府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其中不少企业都享受了政府给予的税收、信贷等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在市场管理上,监督检查不能因为是被扶持企业而放松,应该就连锁经营这种模式建立相应有效的严格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对农资质量和服务的检查要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农资市场关系到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调整监管方式,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有效保护农民的权益。

(二)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而保持相当数量的经营者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如果片面发展连锁经营,排斥小规模的农资经营者,就会导致在特定的市场区域内竞争对手的减少,从而形成有利于连锁经营者的市场格局。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连锁经营者就很可能利用其在农资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损害农资使用者的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下,农资使用者是广大的农民,由于知识水平、交易经验和农资使用规模的制约,农民本来在农资市场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农资经营者通过连锁经营取得优势的市场地位,必然会强化二者在农资交易中的不平衡格局。因此,为了鼓励竞争,保护农资使用者利益,就必须在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同时,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建立农资市场有序竞争的机制。

农资连锁经营的其中一个隐患是可能形成农资市场的垄断,而且是在政府推动和扶持下形成的优势地位,往往造成的市场障碍更加严重,《反垄断法》出台将使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另外,农资市场是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是关系国家安全的特殊产业,因此,对于农资市场该有特殊的规制,应该在给予保护和扶持的同时保证农资市场的适当的竞争空间,才能引导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严厉制裁农资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各种采取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的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以保护其他农资经营者的利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四)提高信息透明度

由于农资市场上,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农资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因此,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充足的、真实的信息,让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能够充分行使选择权。

综上所述,农资连锁经营对于保证农资质量安全,建立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权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一经营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农资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却也给农资市场的竞争公平性带来了隐患,可能造成农资市场的反竞争行为,比如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甚至垄断等市场障碍,因此,笔者建议,为保证农资连锁经营优势的有效发挥,防范其弊端,应该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督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另外,呼吁《反垄断法》对农资市场做出特殊的规制,并尽快制定和实施,使得市场法治更加完善。

篇11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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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__%;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_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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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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