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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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一种相对于正规金融模式的非正式的金融安排,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借贷的产生有其深刻的体制背景,随着民营经济的升级转型,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要求金融格局相应的发生转变,但由于垄断国家大部分金融资源的商业银行及其相应的金融体制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变化,因此,在现有金融格局条件下,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不可能得到有效满足,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成为空谈。但民间借贷以其特殊的竞争优势,如期限灵活、手续简便、信任较高等,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活跃了城乡经济。同时,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决定了它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我国在农业现代化转型中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而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现代化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出现缺位等诸多问题。因此,在这一历史背景条件下思考并积极构建符合“三农”发展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国民间借贷分析
民间借贷的存在完善了金融体系,尤其对一些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加速了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向各行各业渗透,一有风吹草动,很可能瞬间瓦解,对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危及资金安全。民间借贷的特点在于借款期限较短,能够灵活周转资金,比较倾向于短期高附加值的产业,一旦有相应的市场金融风险,往往快速远离这一市场。这是民间借贷的优势所在,但快速抽离市场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的恐慌情绪,致使风险进一步扩散,影响后期的资金的有效回收,形成一大批金融坏账,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民间借贷的盲目性不仅导致市场风险,还可能引发社会法律风险。
2.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能影响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一方面,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国家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却可以按照整个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合理设置借贷资金价格。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存贷款利率普遍比较高,高利润和高回报会诱使一些社会资金流行民间借贷,客观上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当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相应的贷款融资支持时,会将申请到的低息贷款转手高息放贷,牟取利息,这使得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系外循环,其潜在的金融风险会很大,而对于那些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借贷融资的企业或农户,出现金融风险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偿还民间借贷的资金,对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支持则实行能拖就拖的策略,这就给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3.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一旦爆发金融风险,很可能破坏社会稳定。首先,民间借贷大多是亲朋好友之间或有生意往来客户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一般没有正规的借贷手续,大多凭借借贷双方的信用或口头承诺,若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没有有效的反制措施,会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大多民间借贷处于地下经营状态,不受国家的金融监管,内部经营没有正规的管理程序,进而有人利用这一地下经营状态的隐蔽性,采取放高利贷的形式谋取高额利润,为得到高回报率不择手段,这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再次,民间借贷大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未订立书面协议,缺乏有效的担保,无法做到有效的公证,使得大额可疑资金能够逃避监管,容易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方便。
三、农村金融服务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应有之意,应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基石和保证。但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远未达到这一要求,无法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短缺。现如今,随着大型商业金融机构为追求高额的利润而转向城市发展,遗留在农村的金融机构成为向城市输送金融资源的储蓄池,致使原本就缺乏的农村金融资源显得更为短缺。正是在这一既有的金融体制格局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始终存在着金融短板,始终发展不起来。
2.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及产品结构单一,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进一步提升,要求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能提供咨询、等各种新的金融服务功能。但目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还远远没有跟上农村经济发展转型的脚步,提供的金融服务远远达不到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如目前的贷款方式还比较单一,各种支持向农村借贷的服务体系不健全,针对适宜农村经济发展的如农村住房贷款、生活消费贷款等农村消费信贷业务还比较少,无法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持。
3.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不健全,各种监管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自身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其整体协作性不强。此外,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过窄,农村信用社未能完全按其宗旨为农民服务,因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单比农村金融支持成本比较高,金融机构对农村的金融需求不积极。目前来看,农村金融服务市场还处于分割严重的状态,各个地区之间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利率差异,无法形成统一的信贷市场。
四、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将会进一步提高,民间借贷的兴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滞后。一方面为了规避民间借贷的弊端,压缩民间借贷的空间;另一方面,不断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建设是其应有之义。为进一步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其建设服务的功能,我们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1.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意识。鉴于农村经济不发达、金融总量不足和金融资源外流的事实,目前可以适时调整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一方面加强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可适当将民间借贷合法化,使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形成合理竞争机制,不断完善服务“三农”机制建设。此外,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加快邮政储蓄的机构体制创新,可依据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推出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举措,如短期回购、金融债券、票据贴现等,争取将来自于农村的金融资金还用于农村自身经济的发展壮大。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农村金融服务自有其较为明显的特殊性,即大多数农村金融业务盈利性不高,导致追求商业利润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资金支持,因此,也就相应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填补这一空缺。目前,可以将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真正实现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进一步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加大农村金融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可以创新农村金融衍生产品,尽快推出各种农业保险、农产品期权、期货等农村金融衍生品,从而有效分散和规避农村信贷和农业生产风险。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各金融机构需要加强自身质量建设,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各种管理制度,以应对市场的各种变化。可以适时推进渐进式的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政府的渐进式指导来推进农村金融利率向市场化利率方向转变,进而可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合理配置资金需求,实现金融资源有效率配置。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的宣传优势,加强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宣传力度,创造具有农村特色的金融文化氛围,从而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完善,更加贴近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地区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
4.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农村金融服务规章制度,明确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为各种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投放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一方面使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放心贷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民能够安心使用贷款。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要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实际,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效率,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工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为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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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119-02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虽然我国金融业的规模和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但是在为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还一直停留在初级阶段。无论是金融政策还是金融市场,在为进城务工和经商的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都存在一些空白地带,既不利于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增加收入,改善经济状况,也不利于金融业自身提高经营效益。
通过对上蔡县100位农民工的抽样调查,并对其外出务工的特点和金融支持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金融在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认识存在偏差,服务意识不强
少数金融机构错误认为:农民工群体的支付能力不强,社会信用意识淡薄,金融服务需求品种单一。因此,一些金融机构将业务宣传的重点放在城市,忽视了农村金融市场,许多农民工对票据、结算、银行卡等知识了解较少,使得一些农民工不能正确选择金融服务工具。调查显示,农民工有着丰富的金融需求,由于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和外出打工,部分人员甚至在外创办了自己的企业,这些人都对各种金融服务产生了强烈需求。打工赚到的钱要想带回家需要汇兑;刚出来打工和想要自己创业的需要贷款;还有许多农民工口袋里揣着钱却不知道该干什么。而许多金融机构都没有认真地进行市场分析,很少能考虑农民工的这些需求。因此说,农民工金融服务短缺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农民工缺乏需求或支付能力差,而是金融机构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甚至于忽视了农民工这块“大蛋糕”。
(二)结算渠道不畅,影响工资的及时汇划
目前农民工使用的银行卡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发行的银行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银行卡业务未能在农民工中得到普及。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基层网点收缩,目前仅有农行在部分乡镇还保留少数业务量较大的网点。因此尽管商业银行卡业务功能有强大的优势,却难以给生活在乡镇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服务。邮政储蓄虽然基层网点多,但仍有部分乡镇没有网点,面对广大的农村市场,仅靠邮政部门一家,难以充分发挥银行卡对农民工特色服务的作用。
二是农村信用社结算渠道不畅,无法办理具有异地存取款功能的银行卡业务。
三是银行卡收费较高,制约了农民工的使用率。目前银行卡(含邮政绿卡)异地取款费率为千分之五(50元封顶),另加2元的额外收费。由于农民工月收入较低,存取频繁,单笔金额小,农民工普遍认为使用银行卡异地交易不划算。农民工携带现金返乡,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农民工返乡途中的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折射出金融机构对农民工提供特色服务力度不够。
(三)限制条件过多,农民工贷款困难
对于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多数进城农民反映了这样的现实:机构缺位,渠道匮乏,门槛太高。农民工输出地,只有农村信用社可以放款,而且手续繁杂,贷款责任追究严格,对小额信贷多不愿意放贷;在劳务输入地,基于农民工文化水平偏低、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居住地不在务工地、缺少有效抵押资产等条件限制,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服务。一位银行职员反映,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太强,收入也不稳定,很难确定其还款能力,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无法对其放贷。农民工则反映,他们解决资金困难的首选是朋友间的借贷,其次是到输出地信用社贷款。
为此,我们提出强化农民工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转变错误认识,提升服务理念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总量、资金流量激增,农村金融市场资源更丰富、发展空间更广泛,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将愈来愈宽广。特别是外出打工人员资金汇划和农民工异地现金存取业务量的迅速增加,为金融机构业务拓展提供新的机遇。因此,金融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克服“重工轻农、重城市轻乡村”的错误认识,结合自身改革,针对金融现代化服务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认真搞好服务定位,营造优良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
国有商业银行要克服在农村服务网点布局的缺陷,利用通讯、网络优势,将银行卡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紧密结合,扩大其银行卡业务在农村的覆盖面。农村金融机构要紧跟农民的金融服务需要,在农村大力拓展服务新项目,推广金融新产品。一要加大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实现业务操作电子化、网络化。二要大力推广“银行卡”等新产品服务。在现有结算体系下,可借助商业银行服务网络或研究开发网络接口,形成自己的银行卡业务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汇款和异地存取提供方便、安全、快捷的服务,避免农民工携带现金的各种风险。三要创新银行卡的服务功能。开发银行卡诸如农民工工资业务、农民工工伤保险业务、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险相关金融服务业务等。
(三)改善农村结算环境,方便农民工资金汇划
一是在现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基础上,统筹调整网点布局,消除农信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在农村乡镇分布的“盲区”。
二是农村信用社要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结算系统,在农信社和邮政储蓄已实现城乡联网、通存通兑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自动柜员机“乡乡通”工程,方便农民工和农户存取款。
三是适当降低银行卡收费标准。对农民工实行免收银行卡业务工本费和年费,适当降低银行卡异地存取款业务费率,下调收费封顶标准,推广农民工特色服务银行卡,以有效减轻农民工用卡消费的负担。
(四)结合当地实际,开办信贷业务
一是对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在就业有保障、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采取由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承贷承还”的办法,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工或农村适龄青年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服务。
二是信用社要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意识,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不断创新业务,开办输出地农民工技术培训贷款和农民回乡创业贷款等。
1.小额信贷需求需要近距离地服务农户、小微型企业,因此,构建农村本土金融服务体系与机制是必然选择
从数量上看,农户、小微型企业群体是巨大的,因而,其信贷需求总量也是巨大的,农户、小微型企业信贷市场空间巨大,满足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服务需求,就必须克服信息不对称、解决操作成本过高问题,近距离的服务,就需要将机构或业务延伸至社区、街道、乡村,构建本土金融服务体系。
2.传统商业金融模式缺乏对农户、小微型企业开展小额信贷的内生性组织机制
从传统的分析视角和传统的商业金融操作供给模式出发,农户、小微型企业在享受商业信贷服务时,一是有需求,但农户、县域城乡中小企业和微小型企业地域布局分散,服务操作成本较高而银行的收益较低。二是需求虽然广泛存在,但单笔服务需求规模较小,需要在较强的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基础上才能实现金融服务的规模效应。三是尽管大多数农户特别是传统农区、欠发达地区的农户、微小型企业是值得信任的,但因为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放款者难以判断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程度。四是农村商品生产项目面临较大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因而被认为是风险较高的群体。五是有能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有还款能力,但商业银行放贷要求抵质押,而农户、微小型企业资产积累有限而难以提供商业银行所要求的规范抵质押品。
3.构建和完善农村本土金融服务机制的路径
要寻找完善农村本土金融服务机制的路径,首先需要从中国农村经济的现实出发,厘清中国农村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其次需要根据县域经济的特点和资源禀赋、农村城镇化水平等,对县域经济体进行分类研究;三是分类研究县域金融需求特征;四是分类研究完善农村县域本土金融服务的机制。从宏观角度而言,完善农村本土金融服务机制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促进农村信用社及其转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企业信贷的激励机制。建议进一步完善2010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所界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大幅度提高可以获得利息收入税收减免的小额贷款的额度,例如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下的贷款均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二是提高税收优惠的力度,对一定额度内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全面免征税收;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法人机构享受的金融保险业收入营业税税率优惠措施,扩展到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并且进一步提高优惠的程度,例如全面免征税收。
(2)推动建立在成员之间的内生于农村社区的资金互助。要培养农村基于本土力量的金融机制。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以及2008~2010年1号文件中都提出,要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比较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开展信用合作。但是,在银监会框架内的资金互助推进速度很慢,到2012年5月中旬仅47家,而非正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但是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所以政府应该及早介入,制定规范程序,给予其合法地位,以推进其健康发展。
(3)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政策,适当降低设立门槛和监管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保持县(市)独立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在撤并了县域法人的地区要及时补充相应的法人机构。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普及到人们的生活当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它的出现促进了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但伴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给社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局面,P2P网络借贷还存在着极大的风险,P2P 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逾期、破产、还款率过高投资人携款而逃等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所以为了确保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正常运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显得至关重要。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简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就是person-to perpon,是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借助中间服务平台,服务于有融资贷款以及投资理财的双方客户,为他们提供信息价值认定、信息流通交互和相关促成交易等等。
P2P网络借贷的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线上,另一种是线下。P2P网络借贷的线上服务方式:借款人实现自助式借款,借款人可以自己在互联网上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还款时间以及还款方式等等借款信息。然后出借人依据借款人的借款信息,确定借出金额,如此就实现了自助式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的线下服务方式:借款人把自己借款的金额、借款抵押物信息、借款目的以及还款时间等等借款信息提交给平台运营商作为融资申请。然后出借人根据平台运营商提供的借款信息来实施自己的出借行为,如果资金的借贷双方配对完成,借款人和出借人就运营商的协助下签署相关借贷协议,并完成借贷手续办理。
二、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制度问题
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的产生是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如今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不断发展扩大,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P2P网络借贷平台未来将发展成为人们理财的重要方式渠道。
第一,P2P网络借贷相应的法律制度如今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和滞后性。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规模的日益扩大化,为很大融资方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很多高资产净值客户的重要理财方式。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属于一个新兴行业,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金融之间存在的区别和差距使得以往的金融法规不能很好的适应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导致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崛起的同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宝航护驾,如对于非法集资范畴的限定以及对资金沉淀的管理等等都缺少相应的规范制度。
第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础设施有待完善。P2P网络借贷的基础设施仍旧处于很薄弱的状态,安全防范能力不足。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交易模式是以P2P为依据的,不完善的交易机制容易导致出资人信用评级误差,引起坏账,一个合理的交易机制可以有效的避免出现风险点。P2P网络借贷平台较低的运营成本和较低的借贷标准造成了网站安全系数较低的局面,所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完善的安全防范技术再加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就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第三,缺乏监管,缺乏自律性。P2P网络借贷由于操作简便得到很大中小企业的青睐,通过P2P网络借贷可以很容易的解决了企业对资金的临时性需求。但有很多个人以及单位机构以高息揽储放贷的方式以赚得利息差,而且数额巨大,这就使P2P网络借贷中的借贷关系处于一个严重的恶性循环状态。而且应用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大量消费者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所以说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三、P2P网络借贷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监管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如今已发展到一定的活跃阶段,但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一个创新,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监管也和金融业务有了一定联系,因此相应法律制度的监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互联网金融法相应律制度的完善要以金融行为的安全性和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为主要依据。P2P网络借贷形式能不能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关键因素在于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技术手段。互联网金融领域并非出于静态,而是一直出于动态,目前P2P网络借贷还只是出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发展规模相对来说都还有限,网络借贷领域存在的风险也就不是特别明显,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的规模也将逐渐扩大,那么对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的要求就越来越高。需要退出相应的监管制度,把网络借贷定位成金融体系在信息时代的有益补充,为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客户资金遭非法挪用,可以规定由第三方沉来执行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金融本身就是收益和风险共存的结合体,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相关法律的出台要持有积极支持的态度,以免太生硬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立足点要有适度的放松,以免扼制金融创新的形势。在通过发法律制度进行监管的时候,中心工作放在实效考察检验金融创新的现实风险和收益方面,在防范金融危机中要及时做好防范措施。相关法律制度要立足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对每个金融消费者都要以平等态度对待,出台一系列较完整的禁止泄露消费者隐私、定期信息披露等等法律制度。
(二)扩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设施建设
P2P网络借贷平台稳定、安全的运营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问题,金融和互联网一样立足于数据和信息技术,可以在有效的结合中发展,相互借鉴并彼此发展完善,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风险识别模式,以数据为核心依据,借助数据库存在的优势,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和监管体系。
经营数据和客户是金融机构定制化服务和风险分析的基础,是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核心竞争力。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征信系统可以积极融入到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中,更广泛的累积客户行为数据和在线交易,在确保金融消费者利益和不违法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应用互联网在线联网核查及客户税务、工商、信用数据在线共享等技术,把技术手段作为提高监管效率的主要支撑,以便很好的实现传统的金融服务下的客户信用身份识别,并且在线完成开户及各项交易流程。另外提升客户数据价值以便给资信评级提供参考。加大社会信用共享体制的覆盖范围,失信人的失信社会成本要,建立黑名单公示和征信共享制度,对于出现的逃债及违约失信行为要通过舆论和司法等多种力量来进行严惩。
(三)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其服务的多样性帮助广大借款客户各种各样的融资需求,满足了不同程度风险偏好客户的理财需求,给客户提供了资源对接以及企业管理咨询等等增值服务。这些风险本来就是P2P网络借贷需要承担的,而相关的监管制度也需要对其进行不断优化,以便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竞争力。
如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客户资金和信息盗取以及圈钱诈骗现象也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也要进一步完善。此时建议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监管机构,对消费者利益要有优先保护。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对金融企业的风险偏好也要有一定的掌握。在相关的制度监管方面,加强完善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等等在监管上的处于空白区域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把金融办转化为合法化的监管机构,这样可以更好的和工商、海关、税务和银行等实现数据互换与数据共享,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与验证方式要创新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为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整体框架要做进一步完善,明确由第三方托来管理沉淀资金。
(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金融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离不开严格风险管控的体系制度以及行业人员良好的操守规范。传统金融服务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内控机制,同样,内控机制也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服务风险控制的核心。互联网金融属于一个典型的服务行业,对金融服务的品质性有着具体体现,所以金融行业应有的职业素质和较强的服务意识是从业人员的必备素质。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实现自身快速发展,需要及时的发现需求变化,不断的创新产品,整体上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要以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意识的提高,以便树立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形象,进一步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稳步发展。
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旧“36条”出台后对民间融资的逐步放开,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尤其是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民间金融组织创新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推进,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然而,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制约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如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出现了规模扩大化、审核简单化及逾期贷款增加等不利于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对此,积极有效地对影响民间借贷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除村镇银行是经过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均非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工商企业注册,农村资金互助会则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从性质上说均非金融机构,但他们又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与从事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这些企业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无法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二是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融资;三是非金融机构定位易产生行政与业务双重管理的矛盾,影响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于一般实体经济的资本收益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4倍,远远高于一般实体生产企业5%~10%的资本收益率。如从2013年12月3日的温州指数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9.24%、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贷款利率为19.44%,农村资金互助会贷款利率为13.20%。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与实体经济资本收益率的不匹配使实体经济向民间金融机构所借贷的往往只能是短期的应急性资金,长期借贷则多数企业感到无法承受,最终导致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成为不可持续。
(三)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
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的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除注册资本以外,其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与同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几乎没有,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主要就是银行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视同一般工商企业,融资利率有一定上浮,再加上开具保函支出,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大多达到甚至超过10%。以一小额贷款公司从国开行融资为例,其融资利率是月息7‰,折算成年息8.4%,开具保函支出1.5%左右,仅融资成本就接近10%。其他的融资途径如发行私募债融资成本也很高,如温州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利率高达9%,加上中介费等融资成本也超过10%。二是日常经营成本和税负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日常经营成本大约占其利息收入的30%左右,税负占其利息收入的33%左右,可见,高额的运营成本促使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均定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这一上限。高额的贷款利率要求贷款的使用方向必须是高回报的行业和领域,即至少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贷款利率,而目前除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以将20%的资金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外,现实的法规制度都将民间借贷机构的服务对象及贷款投放领域定位于投资收益相对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这样,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与服务对象定位不匹配导致民间借贷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不高,少数民间借贷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甚至出现造假行为。
(四)民间借贷缺乏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多采用担保贷款形式,一旦整体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极易导致抵押担保物的贬值或不能兑现;二是民间借贷对象主要定位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本身抗风险能力就比较弱,加之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贷款风险难以控制;三是因民间借贷机构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而导致的风险。然而,与银行较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相比,目前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够健全,如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风险补偿较弱。所以,民间借贷风险与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的不匹配极易导致民间借贷危机。
(五)民间借贷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张和机构的快速增加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但民间借贷机构往往由于地理位置较偏、收入水平不高等原因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导致民间借贷业务发展与金融专业人才数量、质量严重的不匹配。以浙江温州为例,目前大多民间借贷机构除高管层靠吸收一部分专业银行职员或退休人员外,多数从业人员非金融专业出身,金融基本知识缺乏,专业素养不高。这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机构经营风险,也影响到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策建议
要实现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明确机构属性,强化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
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民间借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不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就难以享受金融企业的政策,也难以按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其后果就是导致这些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高、融资成本高和管理水平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
(二)创新融资模式,降低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成本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对能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包括主发起人条件的突破)助推转制升级。二是对符合上市、定向发债等直接融资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积极探索直接融资方式。三是探索民间借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新模式,如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银行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向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民间金融机构组织创新、融资模式组合创新和与银行合作深化,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进而实现民间借贷与实体经济及服务定位的匹配。
(三)加大财政扶持,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
首先,在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民间借贷机构应争取政策扶持。如针对服务“三农”的定位,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使其比照涉农金融机构征税,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民间金融机构实际上相当于金融类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还应积极争取民间借贷机构享受20%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落实已出台的民间借贷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机构转型升级、增资扩股等行为予于一定的财政奖励。通过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税负水平实现民间借贷利率下降,真正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四)着力改革创新,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二是由财政出面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对于民间借贷机构放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在现有情况下,民间借贷机构除了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还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开展校企合作,解决金融专业人才不足
鼓励当地高职院校与民间金融机构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民间金融机构营运、管理相关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为民间金融机构未来发展储备专业人才;同时强化现有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素质,以解决当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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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毛愫璜.基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民间融资探悉[J].管理现代化,2009,(4).
2016年1月,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首次把普惠金融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风口之上,普惠金融正迎来黄金时代,而基于互联网推动普惠金融、小微金融发展,显然是当前及未来的主要方向。
作为普惠金融市场的实践者和变革者,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借贷宝凭借“熟人借贷”的精准产品定位,一路高歌猛进,注册用户超过1.28亿人,平台估值达到600亿元,已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个独特样本。
从撮合个人之间的熟人借贷,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融资服务,深耕迭代之下,借贷宝正试图走出一条普惠金融的破局之路。
熟人借贷2.0
普惠金融的浪潮之下,借贷宝并不甘心随波逐流,充当跟风者,它要扮演的是一个御风而行的搏浪者角色。
在人人行科技CEO王璐看来,借贷宝之所以能成为一款现象级的金融产品,是因为踩准了互联网金融的破发点。借贷宝所创新的“熟人借贷”模式,通过互联网人与人的连接机制,为许多在日常生活中有借贷需求的普通人搭建了一个高效、便捷的“自金融”平台。
自2015年6月上线以来,仅一年的时间,借贷宝就拥有了上亿的用户规模,超过600亿元的累计交易额和高达600亿元的估值,这本身就足以证明平台在普惠金融市场发挥的巨大价值。
然而,借贷宝并不想把产品服务局限于个人用户。王璐和其团队发现,在借贷宝最活跃的一批用户中,有许多是中小企业主,甚至是微企创业者,而他们使用借贷宝的主要目的就是以个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进行融资。
事实上,中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融资效率低一直是老大难问题,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支持不足。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5 600万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有借债的占到1/3左右,但真正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仅有12%左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银行借贷要求企业有不动产做抵押,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因为没有不动产,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因此不得不求助利率很高的社会资本。
为什么不能像个人借贷一样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且便捷的金融服务,进而打造一个创新融资服务平台呢?
于是,借贷宝在熟人借贷的逻辑上深度创新,升级生态圈,在2016年4月上线企业版。借贷宝的想法是借助企业与员工这一天然的熟人关系,搭建规范化融资通道,合法合规地把企业融资需求和员工理财需求有效对接。这样一来,通过借贷宝企业版平台,企业能够快速地向员工发起融资,员工也可以很便利地通过借贷宝直接投资企业,获取利息收入。
在王璐看来,支撑企业版的核心逻辑仍然是借贷宝的“自金融”理念――基于“熟悉”对象之间的借贷。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借贷宝企业版也是人人行科技深耕熟人生态的2.0版本。
打通“任督二脉”
借贷宝一直非常重视产品的用户体验,力求在确保平台风控的基础上,尽量降低使用门槛。因此,借贷宝企业版为企业用户量身订做了一套非常便捷的功能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快速、灵活、便捷地获取内外部资金,助力企业发展。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企业主设置标的以及相关的额度、期限、利率等信息,在完成担保确认后,便可向高管或员工发起融资。员工可以在个人版上完成所有的操作,在看到企业标的后,选择投资以及金额,提交后即可完成投资。此外,企业版还提供了工资管理模块,可以通过发放全额或部分工资来确认员工和企业的雇佣关系。
在王璐看来,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借贷宝企业版都是一个双赢的平台。王璐进一步分析,企业和员工本身就是“熟人”关系,企业向员工融资,可以获得远低于社会融资成本的资金。对于员工来说,对自己企业的了解程度要远高于通过其他网贷平台和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因此员工可以根据对所在企业偿债能力和信用的判断,自主决定是否借款,而且还可以一键转发融资需求,赚取利差收益。
不仅是内部融资,借贷宝企业版还可以帮助中小微企业打通外部融资渠道。借贷宝企业版引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誉良好的用户授信和放款。也就是说,除了向员工筹资,企业还可以通过企业版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
现实中,影响金融机构给中小微企业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银企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对其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难以判断,进而影响放款。针对这一痛点,借贷宝企业版基于平台的数据沉淀,可以有效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
具体而言,在借贷宝平台上,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融资和借贷数据,以及工资的发放情况等其他相关数据,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能够使平台清楚、动态地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这样一来,借贷宝平台就可以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方提供信用评价和交易撮合服务,从而降低资金方的风险和成本,并把好资金带到经营稳健的企业中来。
换言之,借贷宝企业版正在打通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任督二脉”,并借此构建个人、企业和社会资金的投融资生态网络。
普惠金融的样本实践
借贷宝企业版上线之初,便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在全国范围内邀请1 000家中小微企业参与企业版的试用,结果用户反映良好,一炮打响。
普安医药是武汉是一家以连锁药房经营为主的新型医药企业,但因闲置资金有限,导致无法进行业务拓展。普安医药通过使用借贷宝企业版,不到一周的时间,就顺利融资上百万元。在融资过程中,普安医药有300名员工自愿参与到企业融资中。
重庆仲良机械是一家汽车配件生产企业,上游生产材料的采购运营,往往决定了这类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对于生产资金的灵活可支配性要求极高。仲良机械老板张宇听说借贷宝企业版后,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进行融资,没想到,仅仅用了3天时间,就以9%的利率、半年的期限,成功融资50万元。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含义和特征
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托互联网,在信息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摆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参与整个借贷过程,为借贷双方提供进行投标竞价以达成借贷合意的场所及融资服务,并在促成借贷行为完成后向借贷双方收取服务费的融资平台。
简要言之,凸显网络借贷平台的是如下一些显著的特征:
首先,在登记准入机制上看,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不需要银监会的审批,仅由工商行政管理中心核准登记;从主体资格角度来说,网络借贷平立于借贷双方,其业务范围不涉及信贷;再次,从服务内容和合同关系发生空间言之,网络借贷平台上涉及的主要贷款类型为小额贷款,且借贷双方的借贷合意通过网络达成;另外,不同于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的是,网络借贷平台并不负责对贷款的流向进行监控;与之相应的是,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风险储备金,为平台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
从现行立法规制的情况看,根据2015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若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仅仅是居间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若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从服务流程来看,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采用竞投标的方式,由借款人在网站上填写自己的身份信息、收入状况、联系方式、工作证明、银行卡号、住址等基本信息,并在网络平台上注册成为借款人后,发表借款需求,填写借款理由、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贷款人对此进行竞价达成借贷协议。在竞投标行为完成后,借入的资金会自动地流入借入者的银行账户,同时网站会系统地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并以电邮的方式发送到借款者和放贷人的电子邮箱中。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分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来看,网络借贷平台已被立法者及司法机关冠以居间人的法律性质。诚然,基于网络借贷平台本身独立于借贷双方、借贷双方提供融资服务并在促成交易后向借贷双方均收取服务费用的特性,网络借贷平台符合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人。
但笔者认为,将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居间人仅是在民事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制,若仅限于此,则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运营和市场退出则与一般的民事法人主体相同,仅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即可。鉴于:(1)网络借贷平台上整合了借款人的放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2)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金融融资服务,基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分析,放贷人在网站上可以将自己所有之同一笔资金同时出借给很多的借款人,或是将一笔较大金额的借款分成很多份,由不同的放贷人来竞标认购,这类似于传统的债券型理财产品。如果仅将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居间性质而不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监管,在借贷双方违约情况下,网络借贷平台只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证明其已经将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告知了借贷双方,则可免于承担任何责任,但不排除其打着为借贷双方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旗号进行着非法集资的行为。因此对网络借贷平台仅仅限于民事层面的监管不利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据此,综合各方面的利益因素,笔者认为不妨将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准金融机构,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以其设立应当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前置审批。
三、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制度
有效的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活动有序进行,确保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由于我国尚未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借款人无故欠款,放贷人无法正常收回借款的现象层出不穷。此外,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自身资金问题也不断涌现关闭潮。因此,基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准金融机构性质,为确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
如前所述,网络借贷平台具备准金融机构的性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予以监管。因此,笔者认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应当事先经过银监会的审批,并审核批准平台所涉及的与金融服务有关的业务范围,在取得银监会的审批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居对公司主体进行工商核准登记。另外,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互联网,因此,互联网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监部门也就有必要对网站的言论进行监管。
(二)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准金融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参照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网络借贷平台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三)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市场准入监管
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是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条件进行监管,具体包括:(1)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进行前置审批,笔者在前文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此处笔者强调应当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予以法律上的确认;(2)鉴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组织形式采取的是公司制,因此其设立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应规定;(3)鉴于借贷双方在网络借贷平台上流转着大量的借贷资金,为保护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该些资金与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资本进行划分,这要求监管主体对此进行监管,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对两类资金分别管理使用,即通过网站流通的现金流不是网站的自有财产,在借款竞标完成并经网站最终审核后,须立即将放贷人贷出的资金转移到借款人的账户,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用网站上属于放贷人和借款人账户上的资金。
(四)对网络借贷平台市场运营进行监管
基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运营进行监管主要包括:(1)明确网络借贷平台既不吸收存款,也不进行放贷的业务经营范围,网站不得进行非法集资。(2)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网站应当认真核对放贷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用信息并予以登记;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机制;要求网站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客户利用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停止为其办理业务;要求网站对资金的流向进行必要的监督(3)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保密义务。规定网站对放贷人和借款人的信息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对外予以泄露,并对泄露信息的主体予以严惩。
(五)对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退出进行监管
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尚不未定,随时都有终止并退出市场的可能,但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金融融资服务,其平台上常常会存在大量借贷资金流转的情况,涉及民间借贷市场。因此,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十分必要,据此,笔者认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诸如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出现严重亏损致其不能再继续营业的情形时予以吊销其业务许可证的权力。
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繁荣了民间借贷市场,填补了金融机构的业务空白,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难题,但其法律定位还需进一步准确界。笔者对这一新兴事物感兴趣而作此文,并将会继续关注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况,结合实践做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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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公民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就目前而言,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上尚没有合法明确的地位,而规模却愈发壮大。近两年,我国民间借贷增长规模有所放缓,人们风险意识有所加强,整体利率水平趋于稳定,但存在不少问题。
一、民间资金现状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据市工商联估算,广州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2012年约有2000-3700亿的民间借贷总量。广州金融街2013年9月6日公示数据显示,广州民间借贷现行利率为:1个月的借贷利率为17.59%,3个月为19.72%,6个月为17.62%,1年期为16.87%,1年以上的为24.08%。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民间实际借贷利率,并且目前样本量较少,以及中间管理费用的存在(多为2%/月),因而估算民间实际借贷利率应在此基础上浮2-4个百分点。
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对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进行资源分配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发形成,存在于监管体系外,银行和政府机构难以获悉本地资本市场状况和资金具体流向,如果民间资金集中于热点行业和投机行为,就会导致大量资金流出,致使经济发展失衡。而且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中小企业一旦处于高息负债的情况,不利于其资本积累和产业转型。再者,需要转型或经营不良的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中得不到支持,倘若借助民间融资,将使这些企业“苟延残喘”,影响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不利于社会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另外,民间借贷规模巨大,如果资金链断裂,将引发连锁经济反应。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因素
(一)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投资方式
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够完善,居民缺少良好的投资渠道,投资需求通常难以满足。访谈时暨南大学李庚寅教授认为近几年CPI偏高,而银行储蓄利率偏低,在经济形势不利好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通货膨胀率甚至会导致存款贬值,民间投资知识水平有限的人群,会将民间借贷当成一种投资保值方式。事实上,通过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取银行历年12月份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用名义利率减去CPI指数,计算2007年-2012年实际利率分别为-0.66%、-3.75%、2.95%、-0.55%、-2.1%、0.4%,大多数年份实际收益基本为负,致使存款贬值。民间借贷月息多在2%至5%之间,因此民间闲置资金不愿存入银行,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二)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
市场资金配置不合理,国有大型企业贷款利用效率低下;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却在正规金融体系中得不到满足。经广东省外经贸委测算,2012年广东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达2万多亿,但实际融资总额为1.16万亿。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不匹配,就酝酿出民间借贷市场。
(三)金融机构放贷状况
许多中小企业存在担保不足和信用记录缺失、财务报表不规范等情况,而我国信用体系并不健全,贷款风险难以衡量。银行放贷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因此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融资困难。其次,金融机构信贷程序过于繁琐,而往往小额信贷资金都是用于临时资金周转。2011年77.3%的中小企业从民间融资,对银行贷款的满足度不足40%(安起雷,2012)。民间借贷申请和放贷手续相对简便,资信不足而又短期资金紧缺的企业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四)金融制度和法规不完善
我国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不兼容,金融管理制度过度保护正规金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而我国银行为大型企业和国企服务的倾向明显,因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却活跃于“灰色地带”。还有是法规不完善,对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定义不明。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基层银监部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自然不能有效监管和引导。
三、民间借贷风险及管理措施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1.民间借贷的信用和投机风险
民间借贷缺少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借贷信息不对称,作为民间组织或个人,放贷人难以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一物多贷”、“东贷西还”的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时有发生,易造成违约风险。另外,用于放贷的资金多是通过支付高额利息从散户中筹集,存在集资成本过高的情况。更有部分被用于投机炒股,一旦投机失利或资金套牢导致资金链断裂,将引发纠纷(叶茂,张志远,2009)。
2.民间借贷的合法合规风险
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违法借贷行为屡见不鲜。比如放贷利率过高,超出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或是采用复利计算,发放“利滚利”高息贷款;以及采用“利息先收”方式,扣除利息再放贷,如贷款一万元实得九千元;还有将合法贷款转贷,或是运用房产抵押贷款资金放贷获取利差的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管理措施
1.科学的信用体系和投资渠道是市场正常运作的保障
民间借贷可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应通过有效的机制引导其可持续发展。茅于轼(2011)曾明确表示,民间借贷比银行体系具有更高的资金效率,借贷利率应遵循市场规律,存在问题应从制度入手。民间借贷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框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积极推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以降低调查成本和减少程序,从而提供简便的贷款服务。事实上,在发达的欧美地区,其企业融资渠道相当健全和便利,很大因素是基于其完整的信用体系,省去了许多调查程序。另外民间资金应有序进入投资领域,政府可与金融部门合作,开拓多种金融交易市场,放开投资渠道。
2.完善法规和监管,加强对非法借贷行为打击力度
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规范、保护合法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必须要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率先进入立法流程,在地方性法规上做出了突破。法律提供制度保障,更重要的在于运用法规进行监管。首先要依据法规定性民间借贷的合法范围;其次要对放贷资金进行登记,对其用途进行跟踪,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用途;最后则是加强对非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取缔和改进地下金融机构;还要特别关注权力部门介入民间借贷的利益链条,对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政府或国有机关单位人员要严肃查处,杜绝行为。
四、国际小额信贷先进模式借鉴
科学的模式,需要我们通过借鉴优秀经验,根据客观实际充分论证,然后试点实行。国外优秀的小额信贷模式,我国可以结合实际加以借鉴。
(一)孟加拉格莱珉模式
该模式采用连带责任和强制性存款担保形式发放贷款,定期开展例会和技术培训。连带责任是让经济水平相近的农户组成小组共同承担贷款责任;强制性担保是小组每周都要在账目上存入一定保证金作为贷款利息(吴晓灵等,2011)。
中国约有7亿多农户,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知识,且其农业生产对资金有刚性需求,国家应专项处理,在扶贫的基础上开展贷款。这就可以借鉴该模式,在每个或数个农村中心设立小额贷款的机构(或由农信社开设),并对前来贷款的农户提供建议和技术培训,既不用进行繁琐的还款能力调查,又提供了技术培训。
(二)美国富国银行模式和德国IPC中小企业贷款信贷技术
富国银行模式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90%的信贷额度用于无抵押贷款。其基于社会征信体系设计的风险和信用评分制度,取缔了表单审核方式,精简了贷款流程。德国IPC信贷技术具有针对性激励机制,绝不允许违约,但积极还款的客户再贷款则可获得优惠条件;对信贷员工则运用责任追究制度(吴晓灵等,2011)。
中国中小企业数目繁多,资金需求庞大。参照富国银行模式,国家可对民间借贷活动较活跃地区试点,进行小范围信用体系建设和贷款程序设计,简化放贷流程,降低监管难度,严格执行并坚持后续调查监管,在发展和完善至一定程度后再继续扩大范围,为各种经济信用调查提供支持。同时可以加入德国IPC信贷技术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与信用体系相配合,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降低征信难度。
五、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模式探究——以广州为例
要发挥民间借贷积极作用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够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法规的保障、完善的体系或政策支持,最后是在这此基础上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广州率先在这方面进行改革试点,建立了广州民间金融街。
广州民间金融街的金融商务区将金融核心和服务部门、管理部门整合在一起,有利于发挥和健全服务功能、统一治理和监管。金融区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入了多家金融机构,并对其贷款利率进行公示,希望形成定价机制。为保证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规定了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准入门槛;为加强服务能力,也开展了许多特色服务,如允许以存货作抵押物,对经常周转资金的商户放贷。
该模式做了较为健全的构想,但是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和改进。第一,目前街内各贷款金融机构数量过少,资金需求豁口较大,在样本量较小且放贷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其公示的利率水平就不够代表性,难以有效引导实际的市场利率;第二,准入门槛要求过高,虽然能有效加强风险承受能力,但对于大多数资本金不高却活跃于地下市场的民间放贷中介而言,不能藉此“浮出水面”规范化,正规与非正规金融借贷机构仍“各行其道”,不能从根本上引导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服务机制及金融制度不够完善,借贷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各机构贷款流程和要求不统一,比价和服务渠道较少;第四,在现行金融体制下,一旦要求调整利率,所有机构必须同步调整,无法实现市场利率自由和发挥其调节功能。金融机构如果在紧缩政策下大量回笼资金,许多企业还是只能寻求民间融资,地下市场依旧存在(陈有西,2012)。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现有金融街运营模式基础上提出几个构想。第一,加大力度引入各类金融机构,允许金融机构通过正规途径从外部募集资金,增加样本数量和加强放贷能力;第二,降低注册资金准入标准,引导非正规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化;出于风险承受能力考虑,可以按资本金大小分类划分贷款项目和额度限制,并统一登记监管,加强财务报表审核;第三,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健全服务渠道,例如参照国内外Zopa、prosper等平台的先进经验,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统一和简化贷款流程标准,便于服务和监管;大额资金进行贷款后续跟踪,由专业人士对贷款投资用途不合理的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意见;第四,允许民间资本经营现代金融机构,发展民营乡镇银行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金融机构改革,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为应对风险设置准入门槛,重视资本充足率,可在小范围内形成微型金融区;第五,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放开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
六、结束语
民间借贷体系化和规范化,将对我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稳定市场利率、推动市场有序竞争和促进金融体系变革有着积极作用。本文对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广州地区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成因、风险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剖析,借鉴国外经验,以广州金融街模式为例,对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和模式提出设想,旨在为我国民间借贷改革提供一定启发,加快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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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起雷.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2(1).
[4]茅于轼.理性和全面地看待民间借贷[J].中国科技投资,2011(8).
[5]吴晓灵.焦瑾璞.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改善了传统金融业的运行环境,进一步的衍生出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引发了资源、风险、运作模式的显著变化。包括互联网渠道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搜索引擎公司,乃至房地产企业都纷纷进入这一领域,利用各自优势,挖掘产业价值链上的价值联系,对用户的信用数据进行搜集、分析,提供更多满足年轻消费群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此,有必要分析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内涵、发展状况,以及对金融市场带来的正面、负面效应,从而确定未来的监管方向和重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指金融交双方皆通过互联网网络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可分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二种。
(一)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指金融机构结合信息通讯科技而提供的在线金融服务[1]。以银行业为例,其除于实体银行提供各项金融服务,例如资金收付、转账、汇款、买卖外币、借贷及商品销售等,此外,可再建设网上银行,客户无须亲临柜台,而直接于互联网网络办理各项金融服务。此外,证券业、保险业及基金业所提供的网络证券下单、电子投保及电子票据等服务,亦属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范畴。目前全球各国在金融法规及技术层面上,多已准许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包括“支付”与“投、融资”两大类。1、“支付”类型。支付类型指电子商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货款及货物交割。第三方支付与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的差异,主要在于第三方支付仅代收代付,且若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亦可安排退货(退款)或换货,以保证买卖双方交易安全;而消费者若通过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交割货款,则仅单向自消费者的银行账户扣款,并未提供消费者不满意可退货或退款的服务。只有当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客户储值功能,才有涉足银行存款业务的实质[2]。2、“投、融资”类型。投、融资类型指非金融机构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金融商品,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众筹及基金销售等,目的在搓合资金供需双方。(1)P2P网络借贷:指点对点(peertopeer)通过非金融机构建设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借贷行为。交易模式系由非金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提供平台供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利息收益,但须承担违约风险;资金借入人则负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2)众筹:发起人通过非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筹措从事某项计划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向投资人提供收益的融资模式;(3)基金销售:系非金融机构①以客户储值或募集资金,为客户投资基金。P2P网络借贷及众筹的性质较接近民间借贷行为,而基金销售已跨足金融业,若所销售的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则将对银行的存款业务造成竞争压力。
二、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现况
2005年以前,国内仅有金融机构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由于金融产业过度受到政府保护,获利高,造成非金融机构对金融暴利的觊觎,加上幅员广大,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及普及度不高,且银行资金运用主要于同业存拆、大型国营企业融资等批发金融业务,使零售市场(中小企业及个人)的投、融资需求未获满足,致使2005年开始有非金融机构陆续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至今,非金融机构之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型态有四,即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P2P网络借贷、众筹等。其中又以第三方支付规模最大,其次为依附在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基金销售。
(一)第三方支付规模最大
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为代收代付,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准许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储值业务,并利用储值金,为客户从事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所衍生的商机极为庞大,因此吸引许多非金融机构竞相投入,进而引起官方注意,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着手进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3]。自2011年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对牌照核发严加控管。截至到2014年7月,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达269家,2013年市场交易规模达1.22万亿元。
(二)2013年兴起网络基金销售热潮
鉴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可经营储值业务,为客户运用储值金投资。而货币市场基金具有活期存款的特性,获利率亦高于银行活期存款,致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客户的储值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至2014年6月底,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已达8,949亿元。
(三)P2P网络借贷快速扩张,但缺乏监管,倒闭事件纷传
2006年国内开始有非金融机构经营P2P网络借贷,近2年规模快速扩张,截至2014年底,网络借贷平台逾1,000个,总成交额达1,058亿人民币,贷款存量268亿人民币。然而,监管当局并未制定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规范,监管基础薄弱,存在道德风险[4]。自2013年10月起,平均每月倒闭30家至40家。
(四)众筹规模仍小
由于众筹道德风险较高,社会接受程度不大,且流动性低,加以投资标的如音乐、漫画及游戏等参与者少,规模远不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及基金,目前约有21个众筹募资平台[5]P47~57。
三、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双重效应
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国内金融业转型的脚步加快,中小企业及个人的投、融资需求亦从中获得满足,然而,因发展迅速,监管不足,致使网络借贷倒闭事件频传,不利于金融稳定,造成银行存款流失等诸多负面效应。
(一)传统金融机构加速转型,以满足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1、刺激银行业加快变革步伐。互联网金融加快国内金融业转型的脚步,其中原本由非金融机构经营的P2P网络借贷,逐渐受到银行业注意,民营的招商银行、包商银行与民生银行相继开办P2P网络借贷业务,以争取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业务[6]。2、满足中小企业、个体户与个人的投、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因具备低成本、高效率、高透明与整合性等特点,可以满足中小企业及个人无法自银行取得资金的投、融资等需求[7]。
(二)缺乏监管导致倒闭事件频传,并使银行存款流失
1、网络借贷平台易倒闭。许多网络借贷平台规模偏小、或欠缺风险管控能力、或经营出现道德风险,抑或出现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自2013年10月起,发生多起倒闭案件。2014年7月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于“两岸金融关键议题”研讨会中预估,未来2年内,恐有近8成网络借贷平台将倒闭。2、银行存款流失。受限于国内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因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吸收大量资金,致银行存款持续流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2000-2010年间,每月银行存款减少的月数仅出现7次,平均每次减少金额约1,000亿元;惟自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第三方支付牌照后,银行存款流失程度扩大,2011年至2014年8月,银行存款减少的月数出现了13次,平均每次减少金额高达6,000亿元。2014年7月人民币存款余额较6月减少接近2万亿元人民币,减少幅度并创14年来最大值。3、网络金融易产生流动性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于赎回日取款,即T+0日交易(一般货币市场基金为T+1交易),一旦出现大额赎回,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8]。
四、对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的主要方向
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虽可弥补金融机构对零售市场的融资不足,并受到官方肯定,但是,发展过快所衍生的诸多负面影响,已迫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主管机关开始加强监管,目前监管方向如下:
(一)研究、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
1、非金融机构于网络销售的货币型基金应提列存款准备金。非金融机构于网络销售的基金若为货币市场基金,由于与存款性质相同,应比照传统银行存款,提列存款准备金,以缩小套利空间,并创造公平合规的竞争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已着手研究对非金融机构网络销售货币市场基金提列存款准备金的相关建议。盛松成、张璇(2014)估计,一旦网络货币型基金适用当前的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率,透过网络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将减少1个百分点[9]。2、严控网络借贷。中国人民银行着手研究讨论,将汽车金融公司、民间金融租赁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纳入征信系统,便利官方监管;银监会亦表示,将借鉴英国完备的P2P网络借贷监管规则,要求最低资本限制及信息披露等,据以草拟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10]。3、草拟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交易安全考虑,已暂缓虚拟信用卡与二维码移动支付等业务,且着手研究拟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作为第三方支付的规范文件,同时要求从业机构加强自律。
(二)准许经营互联网金融的非金融机构转型为银行为有效扩大民间资本投资管道,并解决中小企业筹资难的困境,2014年初银监会批准10家私人企业,采用共同发起人方式,两两合作筹建5家民营银行,各于天津、上海、浙江及广东4地试点经营。首批申请的企业有阿里巴巴、腾讯等知名电子商务公司,显示监管当局有意通过开放民间资本筹设银行的方式,终结当前非金融机构涉足金融领域衍生出的乱象。
参考文献:
[1]刘海二,邹传伟,谢平.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郑联盛.美国为何没有余额宝热[N].中国证券报,2014-03-31.
作者简介:徐阳,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和特征
P2P即peer-to-peer lending,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双方分别是放贷人和借款人,有闲置资金并希望获得增值的投资人成为放贷人,有资金需求的一方成为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借贷,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借贷也逐渐从网下发展到网上。最早的借贷平台于2005年在英国诞生;现在在欧美等国由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成熟,知名的借贷平台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韩国popfunding,巴西的Fairplace等。2007年,我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运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P2P借贷理念快速传播,平台人气也急剧增长,为我国借贷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带动了经济发展。
首先,传统的借贷是基于公民、法人及相互之间信任产生的借贷,并且传统的金融机构往往有着复杂的借贷手续和高额的利息,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快捷的交流平台,促成借贷意向,具有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高效便捷的特点;其次,借贷主体的范围由基于认识并且信任的亲戚朋友,扩大为任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信誉度的自然人,而且贷款门槛低,极少需要担保,这也使得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空间里也能享受贷款的便捷。现有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市场经济下多元化的信贷需求,使得越来越多地的小微企业放弃门槛较高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而转向民间借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P2P平台的产生和发展。
二、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
自2007年,作为国内较早的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借贷平台数量不断上升,目前国内P2P借贷平台主要有红岭创投、宜信、人人贷等,其运营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
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大多属于“一对多”类型,即一笔借款需要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是最安全的P2P模式,它们仅作借贷平台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情况发生后及时将资金打到投资人账户,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随时转卖债权提取账户中的资金。
(二)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属于“多对多”类型,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和投资人的投资是随机组合,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这种“双向随机组合”的借贷类型有助于降低借贷风险。投资人发放贷款,获得一定时期的债权,借贷平台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期限的拆分,利用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不断进行拆分转让,吸引资金的同时获取债权。
(三)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模式属于“一对一”类型,即一笔借款只有一位投资人,而且需要投资人在网上自行操作。此类平台有实体企作为背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辐射,因此在业务模式上更具金融机构的专业特色。线下审核、全额担保虽然是最安全的借贷交易形式,但并非所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能负担这样的成本,而且由于“一对一”类型的借贷债权清晰,存在资金供应不足和流动性差的问题。
(四)新兴P2C网络借贷模式
P2C的指Person to Company,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借贷模式,P2C平台通过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具有一定实力的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寻找投资者的模式。相比P2P网络借贷,P2C借贷模式是更为安全、高效、透明的金融创新模式,结合了线上线下的优势,P2C借贷,借款方被严格限制为有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中小微企业,从结构本上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
三、 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促进借贷双方达成借贷意向,弥补传统金融机构不足的同时,作为新兴行业,也给现有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带来挑战。现有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P2P平台借贷流程制度不规范
(二) 我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还未完善
传统借贷是基于亲朋好友的信任基础而发生的,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投资人与借款人相互陌生,借款者的信息是由借款人自己填写的,其真实度往往无法保证,仅靠P2P平台对借款人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论是投资人还是P2P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并未完全掌握,更无法掌握借款人借到款后的实际动向;另外,P2P平台是依靠促成双方达成借贷意向,从中赚取佣金进行营利活动的,那么要求P2P平台去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是不大可能的。 (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易触及法律红线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但部分平台采用债权转让模式,使其运营在打法律的擦边球。第一种是资金池模式,P2P平台将投资人的投资设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因此投资人资金在平台上产生资金池,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第二种是通过构建虚假借款标或虚拟借款人,用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涉嫌集资诈骗。
(四)缺少监管和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民间借贷中介,其设立需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并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但其性质一直模糊不清,更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这直接影响到平台业务能否合法有序进行。另外,P2P平台提供与金融服务相关的业务,但不直接与投资人或借款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现阶段也没有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范围及流程有明确地操作规范,也为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这给了P2P平台较大的自由空间,同样也容易对民间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威胁。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要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
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政府监管,首先要明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目前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大概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P2P平台是准金融机构;另外一方则认为P2P是单纯的信贷服务中介。本文赞同第二种说法。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P2P平台确实从事与货币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但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主要靠收取贷款方的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盈利,并未与借款人或贷款人直接发生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P2P平台非金融机构的明显特征,将P2P平台界定为信贷服务中介也更利于其健康发展。其次,面对数量多、分布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迫切需要统一的行业标准对其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资金安全等进行监管。
(二)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以个人为主体的消费交易行为越来越多,个人信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个人信用评估是对个人在市场经济中履行能力和信誉程度的评估,是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方法。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而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据个人信用等级运作的,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接入银行个人诚信系统则无法获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只能凭借借款人上传的资料、证件审阅核查。因此,应当顺应科技信息进步的趋势,制定相应的诚信名单共享制度;同时还应促进客户重视自身诚信建设,在借贷交易中避免借款人跑路现象。
(三)引入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初只承担信息中介的作用,不参与借贷双方的资金管理,但这种方式使得监管变得困难。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安全的角度分析,要使平台自身建设资金和投资人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如现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已较为规范。那么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否考虑引进第三方评估体系和第三方托管平。首先,由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依靠促成双方交易赚取佣金的,难免造成评估不公正,对投资人资金构成潜在威胁,引进第三方评估体系后,由第三方对借款人的各项信息进行汇总评估以决定其是否为正当借款人;其次,引入第三方托管平台,一方面可以避免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挪用投资人资金,另一方面也使客户资金和平台自身资金分离,促进投资人资金得到合理利用。但是引入第三方来监管投资人资金的形式,对第三方账户的合法性、正规性也有一定的要求,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提出希望银行作为托管平台,那么就需要银行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投资人资金,只有借贷流程合理,资金透明、可查,才能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平台间的信息交流,规范内部管理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的融通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是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 、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等以外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 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既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正规银行金融系统一部分放贷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国家调整利率政策的影响,出现了贷款难的局面,使得民间的借贷活动愈加频繁,一方面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和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负担加重,资金使用链条恶化
企业背负高息债务后,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使原本就效益不好的情势更加严重。即使解决了企业的一时资金需求,也往往由于赢利水平低于借贷利率,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就得通过借贷新的高息债务来偿还到期的债务,拆东墙补西墙,挖空了企业资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另外,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出实体经济,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投机性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这部分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目前的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使其面临更大的资金偿债压力,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二)债务纠纷频繁,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是缺乏必法律法规的约束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款额小,在社会基层发生频繁,一旦出现纠纷,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三是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通过暴力收回欠债不还的借款,严重威胁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四是一部分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三)缺乏社会信用,扰乱了金融秩序
一些与产业政策不符、效益不好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后,直接在社会上借贷融资,一方面使社会资金流入到原本应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基本上是在迫切需求资金,银行无法借贷时发生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所以借款人总是设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拖欠逃废,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无法正常执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受到阻碍,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
二、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金融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各个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在对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要适当保障那些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经营管理好的、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和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信贷需求,从而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二是金融部门要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和企业直接融资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愈加频繁,金融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使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并予以公正或登记,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规范盲目和不规范的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的运行轨道,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减少借贷纠纷。
(三)金融部门要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加强政策引导,要设立贷款比例、贷款发放量、贷款人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考核指标,加大信贷服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强化利率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坚决打击和取缔违规操作、非法集资、攫取高额暴利、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金融机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改善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探索设立股权营运中心、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以及风险投资研究室等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产权流转、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变债权为股权等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发展前景好、亟需资金支持的实业企业,从而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为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我国是一个长期处在发展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三农政策的大力弘扬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密切相连的。同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是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概述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服务体系是指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健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意义非凡。于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建设稳定,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也非常之大。目前,三农问题是我国关注的重中之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势所趋。建设一个舒适化、现代化的新农村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健全也成为了不少人士关注的焦点。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缺陷
1.农村居民收入平均水平低
中国有着悠久的农耕历史,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一直是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农村的发展依然存在着问题,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农业信贷投入缺乏,信贷需求满足率低,农村居民储蓄存款能力偏低,以致农村金融资金供求无法平衡。资金结构失衡,农村资金缺乏。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既没有像发达国家合作组织那样能够得到真正的资金上辅助,也缺少像发达国家那样面向单个农业生产者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常徘徊在金融循环体系之外。这种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经济的扩大再生产,限制市场开拓、先进科学技术和优良品种的推广,进而影响农民收入。
2.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力不足
在我国农村有着多种金融组织,但却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态势。农业银行业务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大同小异,从农村转至城市,从农业转至工商业。多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是不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的,徘徊于正常的金融市场之外。农村信用社几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独霸一方。但其经营活动又明显的受到地域限制,加之改革和创新的缺乏,历史的影响,实力基础薄弱,导致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不足、金融产品单一化、服务质量也严重受到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力明显不足。
3.农村储蓄资源利用率低,资金大量外流使用
目前,全国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银行,资金通过邮政储蓄从农村涌向城市,将吸储资金转存央行,中央银行再贷款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用于农副产品的收购,这两块资金几乎相平,使得资金的利用率大大减少。四大国有银行改革后,金融机构纷纷向中心城市集聚,并将农村金融业务重点放在吸纳存款上,农户和农村中小经济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受限。
4.民间借贷行为缺乏合法性
随着近几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的金融服务体系。然而,伴随着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农村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相适应,致使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和作用日渐衰弱,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其行为缺乏合法性。比如,民间借贷人本身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往往借贷行为上不走正规程序,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借贷人本身不符合借贷条件,无视银行对其借贷请求的驳回,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贷款资格。其他的表现形式有:不重视还款期限,对于还款期限采取一拖再拖的态度。这样一来,就造成银行资金管理体系的混乱,极大地降低了资金的利用率,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这种错误的借贷行为降低了借贷人的信用度,会严重影响借贷人今后的借贷行为。为此,借贷人要注意自己的借贷行为。
三、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措施
1.集中有效资源,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收入
首先,要顺应市场的发展方向,发展为环保型、技术型、规模型农业。可加大对农业经济建设的投入,将之前的老旧农业发展方式过渡到新型的农业生产模式。如将单户生产发展成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将体力劳作过渡为脑力劳作,提高生产效率,带动农业收入。同时,形成成生产、加工、销售的链化模式。将科技的研发、实施示范、应用推广三者相结合,加强农产品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吸引更多的优良客户群体。其次,要合理的利用已有资源,积极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农业企业。例如“规模型、科技型、、资源型、带动型”的企业信贷资金规模的配置可优先安排,从而实现由局部到整体的全面发展。
2.推进金融机构发展,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为了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首先可对国家金融、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进行深化改革,还应根据现实需求促进不同形式的集体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把社会上的资金广泛地吸收,运用到农村发展。在充分满足农村发展的同时,让不同金融机构不断进入,有利于开展金融市场竞争。一旦形成这种良性的市场竞争模式,这将大大激发国有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活力,推动其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了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有关部门应拟定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严加执行,来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村资金外流
农村资金本身就处于相对缺乏的状态,加之,每年不断向城市流入,加剧了农村贷款的困难。为了尽快遏制农村资金外流,以保证农村有足够资金供给,首先应合理规划资金上存制。根据农乡经济发展情况,规定上存吸收的农村储蓄资金。如大部分部用于农村建设,适当部分流入城市,以支持农乡的发展。另外,邮政储蓄在县以下农村所拥有的存款可直接转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农业发展银行,统一安排在农村使用,没必要采取上存再贷的迂回方式。这样既可避免了资金流转所耽误的时间,又避免了资金流失。也可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如提高农村储蓄资金的利率,来带动农业生产者储蓄资金的积极性,防止其外流。
4.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针对民间借贷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要想彻底解决就当地政府要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无论采取何种措施,要以国家相关的法律为依据,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出完善的、健全的、实用的、可行的法律制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第一,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例如借款人的固定财产,包括现有资金、房产等,应委派专人对此进行调查与评估,核实其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银行金融体系的借贷要求,确保该借贷人有还款能力。第二,还要考核借贷人自身的信用度。根据银行系统的记录的个人借贷以及还款情况,例如,是否按时还款,是否足额还款,是否故意拖延等,以此来判断借贷人个人的信用度是否良好。如果信用良好银行可以依法批示贷款,反之,则驳回贷款请求。第三,要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监管。可以成立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管。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其次组建专业的监管队伍,最后监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工作标准对其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对于其中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口头表扬或者给予一定的物质积极性,以此来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对于工作不认真、态度懒散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厉的处罚,轻者通报批评,重者给予开除处分。如此,在构建了良好的工作氛围的同时,也能够让工作人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记自身的职责,从而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制度、行为和思想上达到高度的统一,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可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总而言之,贷款法体系至关重要,它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制度保障,值得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兰虹.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构[J].2010
[2]甄朝党.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建立现代金融制度[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
[3]王秋凌,曾茂辉.重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想.老区建设,2010
[4]县域经济发展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重塑[J]. 江苏社会科学,2011
对于民间借贷含义的界定,学者们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万江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发生于彼此熟悉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万江红,2006)。宋磊认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以私人之间的借贷为主,同时还包括个人向集体企业和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宋磊,2005)。
民间借贷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通过充分优化配置民间的闲散资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民营企业的资金短缺困难,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大量融资需求的缺口,形成了对官方金融的良好补充和延伸,有效的缓解了民间资金供需之间的矛盾,对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
一、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特征
(一)民间借贷具有显著的自发性、互、社会性。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邻里、朋友、同事等彼此较熟悉的人之间,以关系借贷、信用借贷为主,因而具有较强的社会性[1]。
(二)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微型民营企业、私营业主解决生产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农户的借贷目的主要在于加大对农业和非农产业的资金投入,如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少数也以消费和投资为目的。近年来,农村民间借贷呈现向商业、工业等领域延伸的趋势,借贷用途和形式逐步多样化,服务对象多样化,涉及到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型民营企业等多类主体。
(三)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成本低,借贷双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借贷程序。借贷期限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较好地满足不同居民和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不计或者是少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4倍的部分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五)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趋于理性化。随着借贷方式的公开化、透明化,借贷手续日益完备,借贷双方大部分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少数采取口头协议、担保方式。在借贷额和期限上,呈现小额、中短期趋势,可见居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2]。
二、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
民间借贷虽然能够有效的缓解个人和微型企业的资金困难,但其不规范化操作和盲目发展也存在一系列的弊端。缺乏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和法律监管,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正规金融体系。借贷双方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甚至引发刑事案件,部分不法中介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而放高利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比如,拖欠借款,口头协议导致证据缺失,不能对借贷行为形成约束效力等。民间借贷资金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循环,银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吸收存款减少,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这些都对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促进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壮大,从侧面反映出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政府应以此为切入点,强化宏观调控职能,从多个角度出发,标本兼治,力争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状况。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居民和微型企业的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部门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标语等大众容易接受的渠道在民间进行宣传,让广大居民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有正确的定位和认识。引导居民和企业在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下理性借贷,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完善立法,尽快出台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提高民间借贷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相较于城市法律环境而言,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制约了农村金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显得十分必要,应该明确规定借贷程序、方式、利率、大额借款的用途、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法律形式上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经济诈骗、地下钱庄等行为,禁止居民和企业将所得的借款用于走私等非法行为,严格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政策,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行,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步伐,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步入健康、有序的运行行列。农村金融机构应提高服务水平,增加信贷种类,拓展服务范围,可增加小额信用贷款,不断满足民间大众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作用,推进体制改革,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简化手续,真正方便农户和企业贷款,真正发挥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3]。
(四)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以满足需求是根本,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典当行、民意信用担保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4],增加融资渠道,解决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着眼于三农问题,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通过采取国家补贴一定利息的方式,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量,拓宽资金来源,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
(五)建立健全监管系统,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相关动态信息,包括借贷利率、用途、额度、期限、还贷等各个方面,实施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加强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应努力打造农村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微型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对居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在诚信、守法的原则下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遵纪守法为荣,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推动民间借贷活动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秦浩然.对民间借贷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