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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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的研究,可以不断的深化对该造价控制工作的水平,从而可以更好的为建筑工程服务。由于近年来我国在建筑工程行业方面的巨大发展,以及我国在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结算的造价控制现状,有必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
二、工程竣工决算反映的内容
竣工决算是建筑工程经济效益的全面反映,是项目法人核定各类新增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通过竣工决算,一方面,能够正确反映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结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竣工决策与概算、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教训,积累技术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提高未来建筑工程的投资效益。
经审查后的工程决算是核对建筑工程造价的依靠,也是建筑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结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竣工决算,又称“工程决算”,是反映竣工建筑项目在建筑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建筑支出,落实结余的各项财产物资及其他资金,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考核计划和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投资效益的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项目竣工决算的内容,对大、中型建筑项且和小型建筑项目有不同的要求。前者包括:
1、竣工工程概况表。主要反映竣工项目新增生产能力、建设支出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用以考核计划和概预算的执行,分析投资效益。
2、竣工财务决算表。主要反映竣工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落实结余的各项财产物资和其他资金。
3、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汇总反映各个单项工程和明细、反映建成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新增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全部价值,作为财产交接的依据。
小型建设项目编制:
1、竣工决算总表。反映竣工项目的工程概况和财务情况。
2、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同时应编制竣工决算说明书,对建筑项目工程质量、试生产和投资效益情况,建筑成本超、降原因,结余资金处理意见,遗留收尾工程安排落实措施,以及主要经验教训加以说明。
三、建筑工程造价竣工决算若干问题的探讨
1、针对建筑工程造价竣工决算认识的不足,强化竣工决算作用的认识
建筑工程造价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工程建设各项费用的关键,是检验工程建设中不合理开支与违背投资计划情况的重要工作。同时建筑工程造价竣工决算还是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的的重要工作。在现代工程建设投资建设过程中,建设企业往往忽视了竣工决算工作的重要性。针对这样的情况,现代建筑工程建设企业必须提高自身工程造价竣工决算工作的认识。通过对竣工决算工作认识的提高加强相应体系的建设,将实现工程决算工作的最终目的。
2、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竣工决算管理体系,促进竣工决算工作的开展
通过上述的论述可以看出,现代建筑工程建设企业工程造价竣工决算工作开展存在很大的不足。在企业提高对竣工决算认识的同时,建筑工程建设企业应以完善的工程造价决算体系建立为决算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根据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类型、实际情况以及企业的管理架构与流程等构建符合企业实际流程的工程造价竣工决算管理体系。并明确各部门相关工作岗位的制度与职责。通过基础工作的开展为建筑工程造价竣工决算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建筑工程造价竣工决算相关处理工作的探讨
(一)建筑工程征地拆迁等非工程类费用的处理
现代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工程征地与拆迁等诸多问题。而这部分费用约占总投资的5%以上。而且征地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造成了相关费用成本的增加。在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列出实物量、无核考核验收成果将决定工程决算编制的科学性,决定企业的近估计效益。因此,在建筑工程决算过程中应认识到这部分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通过加强管理以及相关记录信息的控制为竣工决算编制奠定基础。以基础工作的课爱占为工程竣工决算实物量的列出提供信息。
(二)注重竣工决算依据的收集与整理,促进竣工决算工作的开展
建筑工程造价竣工决算中的决算资料是编制结算的重要依据。就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许多企业存在资料不全、后补等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发生将导致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存在偏差,影响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开展。针对这样的情况,现代建筑工程投资企业应从原始资料的收集与分类保存人手,加强原始资料的管理与控制,将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与竣工图、签证单以及变更单等进行妥善保管,以此为工程竣工决算工作提供完善的信息与依据,促进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的开展。
(三)注重竣工财务决算中的相关注意事项,保障工程造价竣工决算质量
竣工财务决算表是工程造价决算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建筑工程项目全部资金来源与占用、支出的重要报表。在工程竣工决算表的编制过程中应注重资金来源中资本金与资本公积金的区别。采用平衡表的形式来进行资金情况的统计。另外,建筑工程投资企业还应注重项目资本金与介入资金的区别,注重资金占用中交付使用资产与库存器材的区别。通过财务决算表的科学编制为工程造价竣工决算工作奠定基础,促进竣工决算工作的的开展。
四、准确反映工程造价,做好竣工决算审核
1、掌握完整的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和各种签证等。竣工图是工程交付使用时的实样图。对于工程变化不大的,可在施工图上变化处标明.不用重新绘制;对于工程变化较大的,一定要重新绘制竣工图。竣工图是竣工的纲领性总图.一定要如实反映工程实况。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经设计人员签名和加盖设计单位印章、有建设单位工地负责人签字的方可生效。
各种签证资料包括:合同签证,它决定着工程的承包形式与承包资格、方式、工期、奖罚;现场签证及施工签证,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如实施工确认签证,其中主体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签证尤为重要.这种工程事后根本无法核对其工程量.所以必须是在施工的同时画好隐蔽图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再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签字.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这些签证最好在签证同时计算实际金额.交建设单位签证,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事后纠纷。目前市场上的材料品种较多.由于设计图纸对一些装饰材料只指定规格与品种,并不指定生产厂家.就是同一种合格或优质产品,不同的厂家和型号价格差异也比较大,特别是~些高档材料,进场前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其价格必须要建设单位签证。签证是结算的计算依据.它必须数据准确。
2、深入工地,全面掌握工程实况
由于从事预结算工程的预算员对工程现场可能不是太了解,而一些结构较为复杂或装饰复杂的工程,竣工图不可能面面俱到、逐一标明.因此在工程量计算阶段必须要深人工地现场核实工程量才能准确无误。有经验的预算人员在编制结算时.往往是先查阅资料,再粗略地进行核算,发现问题、出现疑问逐一到工地核实。一个优秀的预算员不仅要深人工程实地掌握实际情况,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做到胸中有数,避免造成计算误差较大。
3、熟悉掌握专业知识.讲究职业道德
预算人员不仅要全面熟悉定额标准,掌握上级下达的各种费用文件,还要全面了解预算定额的换算和增补,懂得施工规范与建筑构造方面的知识。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的话,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竣工结算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预算人员要坚持职业道德标准,爱护自己的职业信誉,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不多算,不存侥幸心理.保证“量”与“价”的准确。做好结算中的去虚存实,力求竣工结算准确到位。
五、结束语
总之,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的研究,可以有效的提高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行业能够按照进度和相关的要求完成工程,这对于建筑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预算单位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预算单位基建项目中,仍然存在着大幅超概算、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基建项目中财务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往往只重视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预算单位对基建全过程财务管理的观念亟待加强。
一、预算单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特点分析
(一)基建财务管理是具有特殊专业性的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具有专业性,但基建财务管理服务于基建项目的开展,这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服务于单位运转不同,其工作对象和账务处理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基本建设遵循自有的、特殊的经济规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建成投入使用经历众多环节,基建财务人员除了掌握普通的财经知识外,还须熟悉项目建设的流程,掌握工程造价的基本知识、基建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方法。
(二)基建财务管理是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管理
基建项目建设的阶段按先后可分为决策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与合同阶段、施工阶段、验收决算阶段,财务管理上将先后进行可行性研究、资金筹集、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验收结算、财务决算编制等等工作。可见,财务管理贯穿基建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只有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才能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算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主要为财政资金,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不但要核算账目、支付款项,更重要的是参与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把握好各个阶段的关键点。
(三)基建财务管理是全团队财务管理
基建项目的沟通协调任务很重,就预算单位财务而言,对外要面对承包商、设计、财政、审计等单位,对内要做与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合作。要用全团队管理的理念,理顺内外关系,减少阻力形成合力,有效保证基建财务管理的工作顺利的进行。
二、预算单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很多预算单位对基建财务管理的上述特点并不了解,认为财务的职能只是核算、统计基建支出,没有充分认识加强各阶段财务管理对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性,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进度、重施工、轻财务”的现象,不太重视或只重视某一阶段的财务管理工作,产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项阶段工作不细致
在立项阶段表现为上级对工期要求紧,偏重于追求项目的进度,前期工作不深不细,审批程序不到位,对投资额缺乏认真的研究。近年来中央严控楼堂馆所建设,对预算单位基建做了很大限制,在为基建项目进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时,为了能够争取到项目被批准,先有意控制投资额,立项的估算金额通常比较低,这样就会使其订的可行性的报告和以后实际中的情况有着很大的差距,投资超计划埋下隐患,从而对整个基建财务管理造成影响。
(二)设计阶段工作不到位
设计工作不到位也为超投资计划埋下伏笔,原因可能是建设单位内部意见没有统一,或没有充分征求需求意见,导致设计无法深入,也可能是设计单位自身的原因。如果设计质量、深度不够,不符合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要求,会影响招标的效果,造成边施工、边设计的现象,工程变更和超投资计划就难以避免。
(三)财务管理在工程实施阶段的控制弱化
基建财务熟悉工程进展情况,才能对建设资金使用和合同付款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然而实际施工阶段中,不少基建财务人员没有实时掌握工程的进度情况,直接影响了基建财务管理的质量。有一些工程已开工并支付了前期工程款项,但是财务人员却对该项工程的批复、概算、项目计划、施工合同等均不熟悉,导致基建财务不能真正发挥财务管理职责,只能按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和领导签字意见拨付工程款项,因此难于按工程预算按工程进度正确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财务管理与基建工程进度脱节。
(四)工程结算阶段存漏洞
在预算单位基建工程结算中突出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施工单位利用其熟练掌握工程造价知识以及施工现场情况的信息优势,在编制工程造价结算文件时,用多列工程量、多计费用、高套单价的办法,钻空子抬高工程造价。而预算单位则由于现场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的劣势,处于不利的地位,如在现场变更签证上,存在工作不严谨的现象,先口头答应,完工后靠回忆补办签证,有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用词不严谨、内容不明确,使得结算过程中存在漏洞。
(五)工程竣工决算阶段存在拖延
竣工财务决算是反映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财务资料,同时也确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少单位领导对于后续的办理竣工决算并不重视,认为基建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就已达到目的。其实,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说,工程办理完决算,项目才能告一段落,否则就是一个“在建工程”。不少预算单位在这方面的认识薄弱,有的基建工程甚至长年挂账未办理竣工决算,基建财务人员也无法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造成房产、土地等权证办理和资产的后续核算等一系列工作搁置,有的工程甚至会因为基建会计调离、工程办人员解散等导致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遥遥无期。
(六)基建专业素质有待提高、财务核算不规范
对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核算应贯穿基建财务管理的全过程。由于预算单位大多不是专业的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少之又少。工程建设对它们中大多数来说只是一个临时性的任务,从事基建的人员大多是临时抽调,边搞边学。因此,预算单位客观上存在着基建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高的现象,财务核算也有不规范的地方。
第一,会计科目使用不当。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各项支出的归类核算应以项目概算内容为依据,而不少基建财务对基建会计核算并不熟悉,在会计科目运用上仅凭经验进行,例如:建设单位管理费未下设或者少设明细科目、建筑安装投资科目未分项目核算,到竣工决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表》时,才发现账上的核算分类与概算项目不能匹配,无法编制竣工决算报表。
第二,基建账数据未合并。由于基建会计的专业性,预算单位一般将基建账与单位日常账区分核算。根据最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相关科目,但平时财务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往往由于对基建财务核算的不重视,并没有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单位“大账”。单位会计报表上只能体现对基建项目的拨款情况,基建账中的资产负债等财务信息仍然游离于单位会计报表之外,使会计报表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基建项目全过程财务管理的建议
为确保实现基建财务管理的目标,作为预算单位的财务人员只有树立全过程财务管理意识,加强对基建工程的事前谋划和事中监管,才能够确保基建计划得到顺利实施,降低基建成本。
(一)重视决策阶段、设计阶段的项目前期管理
笔者认为,工程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依法依规的使用资金,确保项目工程的投资取得效益。在实际工作中,预算单位很难做到在基建中严格的按照已经被批准的计划使用资金,完成计划任务,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情况。这往往就是因为前期不重视财务管理,留下了隐患,而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则是影响项目工程造价的两个主要环节,因此,设计阶段和投资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环节。追求立项速度和压低投资计划是立项时常见的误区,其实立项的速度不是越快越好,投资计划和概算也不是越低越好,应该是项目资金效用越大越好。要做到资金效用最大,首先要准确把握基建项目未来要“怎么用”。预算单位基建项目服务的对象与房地产项目不同,房地产项目的服务对象是潜在的客户,并不确定,而预算单位基建项目服务的对象是确定的,那就是预算单位自身。作为财务管理人员,一是要从工程投资项目的决策、项目工程方案的具体选择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方面进行着手,参与征求单位内部意见的过程,参与到可行性分析和设计的全部过程,了解单位各部门的现实和未来需求,将有限的预算资金发挥到效用越大越好。二是要参与概预算的审查。财务人员介入概预算审查可以促进财务人员及早了解工程概况、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投资情况,提出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等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提高概预算质量的同时为后期工程财务管理工作打好基础,有助于防范工程建设管理风险,有助于财务管理部门制定款项的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的筹集计划,为项目顺利启动做准备。
(二)加强招投标和合同阶段的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不能忽视项目招标和合同工作,要严格遵循招投标的原则和程序,从确定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的范围、招标文件制作、评标等方面,切实做好项目的招标管理。在招标前,要通过财政评审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做好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正确编制财务预算。在招标完成后,财务应参与合同管理,要审核工程合同条款是否有利于基建资金管理。例如,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应在合同付款方式中注明支付需要一定的周期,使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至于出现因付款时间引发纠纷而影响工期,让施工单位提前做好资金使用计划。
(三)细化施工阶段的财务管理
在实施阶段要细化日常管理,在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应保持投资计划的钢性,确保取得良好的投资效果。
第一,应做好资金调度和支付。要根据资金需求和工程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用款的计划,这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财务在符合支付工程款条件后及时向上报请款资料,并保证请款资料准确完整、真实可靠。这样可以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减少请款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缩短工程款拨付周期。
第二,细化会计核算。在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总账科目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和概算,设置明细科目。如:在“待摊投资”科目下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项目设置三级核算科目,便于决算时将费用摊到各个项目下;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下设置三级和四级科目细化费用类型,便于分析费用,加强管理;基建部门内如果还按项目分设了项目组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设置部门档案辅助核算,便于实行有效的部门归口管理和总额控制。
第三,做好基建账务数据的并账。按照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基建账务除了单独建账核算外,还应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单位会计的“大帐”,这对于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必须熟悉合并时部分科目如何编制抵销分录,保证合并报表数据的不重复和准确性。
(四)规范验收结算阶段的财务管理
第一,做好工程结算评审。财务人员不一定懂很深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但应熟悉工程结算的程序,借助财政评审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的专业力量,严格评审,做好工程结算。
第二,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基建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尽快组织工程验收和决算工作,完成验收手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在编制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时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规定进行分配处理,建设单位留成收入按规定计提和开支范围使用。必须按照合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清算。财务人员应牵头竣工财务决算,协调建设、施工、设计及监理等单位,做好基建项目数据资料的交接,将固定资产分类分项盘点登记,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涉及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时,及时到政府管理机构办理房产、土地等合法权证。
(五)提高财务人员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一,要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基建财务管理是全团队财务管理,要应对复杂的工程建设,基建财务工作人员既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又需要个人的组织协调能力。不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回避减轻责任,一定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部门与单位内各部门的联系,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调动参加建设项目各方的积极性,从而在单位内部建立一个健全的合作机制,对外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二,要提高专业素质。通过自学、考察、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业务水平。掌握基本建设的招投标和合同知识、建设单位会计知识、工程造价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的法规文件,丰富实践经验,才能在基建财务岗位上得心应手。
参考文献:
(二)预算决算方面的变化新制度要求基建业务并入高校财务大账进行核算,要求在编制预算时考虑在建项目、新建项目贷款数与还款数等内容,增加了预算编制工作的内容和难度,要求预算编制更科学、更全面。
新制度要求平行设置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既提供绩效评价需要的财务信息,也提供预算管理需要的预算收支信息,便于预算执行分析。新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基建会计纳入统一核算,实行全口径综合预算,提高了高校预算的真实性与全面性。
新制度要求基建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合并编制,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校财务决算报表,并通过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重要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借款活动,重要项目的情况说明等信息,新制度对财务决算编制要求更高。
(三)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新制度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新制度引入了无形资产摊销及固定资产折旧,要求基建业务数据定期并入高校财务大账进行核算,这些变化使高校会计核算内容增加,难度加大。新制度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账务处理规定,对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的设置进行了调整细化,增设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等科目,更详细地反映高校的收支情况。为增加对财政资金的掌握,新制度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将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分开核算,全面规范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系统完善了财务报表体系,重新设计了报表的项目构成,改进了报表格式、优化了财务报表结构,进一步提高财务报表的通用性和有用性。新制度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校年度财务报表反映,增强高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比性,更全面准确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新制度的这些变化对高校内部审计的职能、类别、内容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职能与类别的影响
(一)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影响早期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定位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为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促进高校内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高校新制度的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应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的理念,拓展审计职能,从传统的监督和检查职能向确认和咨询、管理和服务等职能转变。通过内部审计职能的转变,向学校管理层提供有价值的审计信息,从制度和程序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设性建议,对高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向高校管理层提供咨询、建议。通过拓展内部审计职能,提升内部审计的咨询、管理、服务等职能,为学校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促进高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类别的影响根据审计内容,高校内部审计分为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固定资产审计等类别。新制度的变化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高校内部审计两大基本审计工作,审计内容是高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必然受到新制度变化的影响。
三、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内容的影响
(一)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的变化新制度增加了决算的有关规定,对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程序和预算调整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一,预算执行审计的变化。新制度下预算执行审计应对资金收入、支出、分配的预算全过程进行审计。通过对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方法等进行审查,对预算执行的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全面分析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合理性、合法性,为学校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不断优化资源配置。高校应根据新制度的变化,除对预算执行进行审计外,还可开展预算执行的效益审计,强调预算激励机制,注重绩效考核。
第二,预算决算审计的变化。预算决算审计应对高校年度决算编制的业务规程,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对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价。决算审计是整个预算审计的事后审计阶段,通过审计促进学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管理及各项经济活动的运行,提高高校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不断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财务收支审计的变化新制度收入支出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应结合新制度中收支科目及其相关核算规定,科学、规范的对高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在教育事业收入中,审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账,是否按照规定及时上交财政等;审查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科目使用是否规范,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新制度的要求。
(三)固定资产审计的变化审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价一般以审查实际成本为标准,但固定资产取得的途径不同,入账价值也不同。新制度对购入的、自行建造的、融资租入的、接受捐赠、盘盈的入账价值分别作了规定。在审核固定资产计价时,应区别不同情况,逐项审查,审查入账价值真实性和合理性,确定计价是否符合新制度的规定要求。
审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执行情况。审查高校是否建立内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审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用的合规性,是否按新制度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审查是否按新制度规定的范围计提折旧;审查折旧计算的正确性;审查是否按计提的折旧额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金额;审查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汁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汁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足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足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收入项日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足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项Fj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町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所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日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汁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冉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两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表填列。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九条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及省市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相关依据。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利用以上资金开展的建设项目,不分建设部门类别和资金管理渠道,均应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点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评审结论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负责人签字。在规定时间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时,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项目预算评审
一、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二、项目预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四、建筑安装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五、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六、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等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七、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八、对招投标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标底和相关内容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九、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十、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条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一、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二、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评审机构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四、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五、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七、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八、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九、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等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十、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十一、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十三、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报告
一、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三、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所附各种表格;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五、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九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和公正性;
三、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投资评审的方式
根据我市情况,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采取财政部门与社会审价机构相结合的方式。
1、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为主进行的评审方式。以市财政局评审科为主,局内各涉及专项资金及项目的业务主管科室参与,主要是对市直各部门的基建项目和局内各科室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项目进行评审。
2、委托社会审价机构进行评审的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资质优良的社会审价机构,对部分财政投资规模较大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付评审费用。社会审价机构审理的结果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经过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发评审结论书。
3、联合抽审的方式。为了对社会审价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把关,对委托评审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科、财政监督科和市审计局联合组织抽审,抽查面在20%以上。对社会信誉好、评审质量高的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对评审质量差、对项目建设不负责任的审价机构取消其参加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格。通过抽查,掌握情况,积累经验,提高评审质量。
4、成立评审委员会,建立制约机制。对重大和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评审结论,实行集中研究,集体讨论,专家把关。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评审机构和不同行业专家组成。建设项目的类别不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人员应分技术种类设置。
第十一条加强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协作。
1、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准确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主动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安排专人配合。
2、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都要经过评审,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招标项目,财政业务主管科室不予确认其招标造价和拨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明确职责,加强局内科室间的协作。
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负责从技术角度对建设项目开展投资评审,局内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资金分配、财政财务管理及监督。投资评审科与其他科室间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
1、财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室依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计划,应及时抄送投资评审科,以便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评审。
2、财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室在要求各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各项文件及工程概算、预算文件时,应同时要求向投资评审科报送,以便对应评审的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