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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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②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上述公式②计算复杂,实际上只要把握住“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两个账户即可。分派来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股利”的借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的贷方。如前者大于后者,说明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大于投资方在投资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被投资方给投资方返还了投资成本,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第二种情况,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投资准则指南中规定的计算公式为:
③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④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上述公式不利于理解也不便于记忆。笔者认为,在投资方得到被投资方分派来的现金股利时,记入“应收股利”的借方,投资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的贷方。如前者大于后者,说明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大于投资方在投资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被投资方对投资方返还的投资成本,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若前者小于后者,说明由被投资方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小于投资企业在持有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投资方前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净利润弥补,使得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予以转回,并将此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同时,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例]A企业2001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110000 元。C公司于2001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2001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末分配利润为200000元;2001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2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
可以看出,2002年5月1日,由C公司分给A企业的现金股利为30000元,而A企业在同期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为40000元(A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C 公司2001年实现的净利润×持股比例×持股时间=400000×10%×12/12=40000元),C公司给A企业少分派10000元现金股利。A企业这时把分派来的现金股利30000元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少分给的现金股利10000元可认为是在2001年分派2000年实现的净利润(2001年5 月2日发放现金股利10000元,投资方应作为投资成本返还),在2002年又以2001年实现的净利润得以补偿(即返还回来了)。补偿数也确认为A企业的投资收益,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的借方。这时,A企业的投资收益实际上由两部分即分派来的现金股利30000元和补偿数10000元组成。 2002年5月2日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C公司)10000
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帐,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一、现行的确认方法
我国最权威的注册会计师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如下方法: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年度以后各年(期)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另外,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大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应将宣告分配的数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现行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见
不难看出,上述方法对“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和投资后至上年
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中的“净损益”的含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各种教材在举例时所使用的均为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从表面上看,“净损益”即“净利润”,用“净利润”代替公式中的“净损益”似乎无可非议,然而,公司法规定:企业净利润应当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然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均是指其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相应地,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就应当使用“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扣除被投资企业当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之后的余额”而不是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或净损益的总额,即上述公式中的相关部分应修改或解释为“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和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笔者认为,这才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本意,因为,若以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总额去计算和确认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则投资收益中必然包含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这样势必会使投资收益偏高,而且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时,还会导致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偏低,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资产)虚增、投资收益(利润)虚增,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将上述公式修改为: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若不能分清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两种的对比
现举一例对两种方法作一下比较:
2000年6月3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乙企业5000股股票,每股价格
为19.92元,另支付手续费等4000元,占乙企业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乙企业每年均按10%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乙企业三年来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1、200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2、2001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0年现金股利500000元,4月5日支付,当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3、2002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1年现金股利600000元,4月10日支付,当年亏损200000元;
分别依据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后可知: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持有投资收益,二是投资处置收益。持有投资收益是企业因持有投资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处置收益是企业收回或转让投资取得的收入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处理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会计处理依据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的原则是收付实现制,这直接导致了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准确的财税处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结合相关的财税法规和实际业务就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辨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相关规定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作了相关规定。
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损益调整”明细。当然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而当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并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损益调整”明细账户。
2.对处置股权取得收益的规定。当投资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账户。因此,在财务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管是投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处置收益都合并在“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
(二)税法的规定
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因此,在税务处理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所得有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之分。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一方面要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从被投资方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的分配,当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时,投资方分得的股息、红利则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对处置股权取得收益的规定。对转让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从税收角度看,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要区别对待。如属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差,要辨析是否有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如属转让投资产生的收益差则属于资本利得,是所得税前收益,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比较会计与税法规定,运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存在下列不同点:
1.收益确认时点上的不同。对于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在被投资单位确认净损益时就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法处理上,则要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于下年度才进行分配,从而导致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在先,而税法上确认收益在后,产生暂时性的差异。对于处置投资取得的收益,无论是会计上还是税法上都是在处置实现时确认收益,在确认的时点上没有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或实际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下简称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投资收益。因此,投资收益的确认就成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关键点。
一、 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会计处理
成本法投资收益的确认应根据累积应收股利和累积净利润的比较结果进行处理,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
由于被投资企业用来分派股利的往往来源于上一年度的收益,所以在投资初期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比较常见。由于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并非是投资后产生的收益,所以要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又可分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
1.投资当年
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将全部应收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8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其投资成本为150 000元。乙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宣告分派2007年的现金股利200 000元。
则甲公司投资当年确认应收股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0 000
2.投资以后年度
投资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之前,需先进行累积应收股利和累积净利润的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需要进行相关计算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投资企业当年应收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累积应收股利-累积净利润-本次分配前投资企业累计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例2:承例1,乙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300 000元,乙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宣告分派2008年的现金股利200 000元。
则甲公司确认投资收益时需先进行比较:累积应收股利=20 000+20 000=40 000(元),累积净利润=300 000×10%=30 000(元),前者大于后者,则: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40 000-30 000-20 000=-10 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20 000-(-10 000)=30 000(元)
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2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0 000
贷:投资收益 30 000
(二) 累积应收股利小于或等于累积净利润
正常情况下,企业每年分配的利润小于净利润,所以投资企业在投资若干年后累积应收股利会小于或等于累积净利润。这时投资收益确认的原则是,在将原已累计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全部转回以后,再以当年应收股利为限确认投资收益。
例3:承例2,乙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500 000元,乙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宣告分派2009年的现金股利250 000元。
通过比较:累积应收股利=40 000+25 000=65 000(元),累积净利润=30 000+50 000=80 000(元),前者小于后者,而截止至2009年为止,累计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10 000元,所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当期应收股利25 000+转回的投资成本10 000=35 000元。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25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0 000
贷:投资收益 35 000
二、 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方法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052―03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蓬勃发展,2010年更是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10年新设基金235只,募集本外币基金共304.18亿美元(含首轮募集),募资完成(含首轮完成)基金数量比2009年增加26.8%,而募资规模环比增加79.1%(以上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旗下数据库产品CVSource统计得出)。中国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群体迅速扩大,并逐渐走向专业化和多元化。
1、目前市场上通常采用的绩效分成方案
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
参考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的结构如下图所示,投资者投入资金到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赚取管理费,并有权根据获取投资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绩效分成;基金公司退出投资项目,收回投资取得资金;收回的资金首先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溢出部分根据双方达成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分配先后次序如下:首先,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保底管理费;其次,向投资人返还投入资本;再次,根据协议,参考市场上无风险回报率来计算并支付投资人优先回报;最后,剩余收益会根据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绩效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1.2 私募股权基金绩效分成的计算基础
参考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分成通常被称为附带权益(carriedinterest)。常见的绩效分成计算方法包括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whole fund)或以单位项目为计算基础(deal―by―deal)。
(1)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
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基金投资人的总投资(以及约定的优先回报)必须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实现之前全额支付。利润分配可能会设置补提条款,目的是保证有权获取绩效分成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样能够参与优先回报的分配,并且所获得的优先回报份额与协议规定的绩效分成比例一致。从而,实际的基金利润分配反映的是双方最初约定的分成比例。在利润分配条款中常见,一旦优先回报获全额支付给基金公司,随后产生的利润同样会100%(或其他约定的百分比)支付于基金管理公司,直到基金管理公司得到的份额等于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优先回报。此后,剩余基金利润在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按协议比例进行分配。
(2)以单位项目为计算基础
当基金采用单项投资回报率作单位时,绩效分成是以每项具体投资的回报为基础进行计算。当某项投资回报实现时,其绩效分成的计算基础是根据每个项目获取的收益及处置投资收回的款项和投入该项目的资金来计算的回报。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IRR)计算项目的回报率。在投资人入股协议中通常约定,在基金清算的时候需按照基金的整体投资回报情况,根据绩效分成比例确定最终的绩效分成金额。因此,在绩效分成实现前,必须考虑前期投资损失或剩余投资组合的潜在价值和收益。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对绩效分成(扣除税收调整)的回拨进行拨备,并确立支付机制用以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其他项目处置亏损的情形下能够偿还多分配的绩效分成。这个设计相当于一个利益回拨机制/弥补性收入(clawback),回拨机制的存在可保证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整体的利润分配符合约定的分配比例。
1.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益回拨机制的作用
由于基金公司通过清算日的整体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为最终确认基金管理公司绩效分成的基础,因此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入了利益回拨机制。回拨机制是指如果GP得到了超过事先协定的收益分成,或未能向LP返还全部出资并提供优先回报,GP必须退还其得到的超额分配。该条款一般在基金投资项目出现亏损时产生效力,在基金终止时或者中期可进行回拨。为保证回拨发生时能够顺利进行,基金应建立提存账户或向基金出资人提供回拨担保。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探讨示例
以建银国际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医疗基金”)为例。其是由建设银行全资投行――建银国际发起设立的、中国第一只专注于投资中国医疗健康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得到国家卫生部的大力支持,并已在国家发改委进行备案。我们仅以该基金设立之初制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为例,探讨基金具体的收益分配模式。
2.1 医疗基金的绩效分层方案
为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积极提高基金回报,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确立绩效分成方案,根据基金成立至清算日时的平均年化收益(不考虑退出项目后至进行分配期间的时间因素),按照以下对应比例由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绩效分成,如表1所示:
例如:当基金整体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18%,基金管理公司就8%~15%的部分计提10%的绩效分成,并对余下的3%计提20%的绩效分成。
2.2 医疗基金预计提绩效分成
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管理公司会定期按项目净收益预计提绩效分成。项目净收益等于退出投资项目收回的资金按序分配以弥补亏损、返还出资、成本和费用后得出的余额。当分配完成后基金公司有权就项目净收益优先按每年8%的复利提取回报。对于剩余未分配收益,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年化收益率达到的不同范围按以下相应比例预计提绩效分成(见表2):
根据项目年化收益率预计提的绩效分成直接存入由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直至基金公司的累计收回资金达到一定份额,基金管理公司才有权提取分成收益(见表3)。
(1)预计提绩效分成调整
每半年末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就预计提绩效分成余额,根据基金公司成立至调整日时的已退出项目的累计年化收益情况,按表2列示的比例调整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金额。若共管账户金额多于调整后绩效分成金额,则将多余部分返还给基金公司。
(2)提取绩效分成
当基金公司以各种方式累计收回的资金达到总出资额的一定份额时,提取预计提绩效分成机制启动,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按表3相应比例提取存于共管账户内的调整后绩效分成账户累计余额。
当基金公司累计收回资金超过总出资额的150%,项
目的预计提绩效分成不再存入共管账户,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提取。
(3)清算和共管账户取消
在基金公司清算前一年,根据基金公司整体的投资回报情况,按照表1绩效分成方案计算整体绩效分成比例,调整绩效分成金额,并在共管账户预留相当于尚未收回投资项目成本的金额用于保底。
待基金公司最终清算时,根据表1绩效分成方案确定最终的基金公司整体投资回报情况,按照绩效分成比例,确定最终的绩效分成金额。共管账户的预留金额用于弥补基金管理公司溢领的绩效分成。在完成所有清算后共管账户内的所有余额归属基金管理公司,共管账户亦告取消。
3、基金规模与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大小对基金可分配利润的影响
根据管理层提供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基金规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注册资本的多少,对日后的可分配利润有一定的影响。针对注册资本的变动对基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和可分配利润的影响,笔者进行了敏感性分析,下表的敏感度测试结果,列出了不同的注册资本多少年后不用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见表4)。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绩效分成的会计核算办法
4.1 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
对于项目的投资收益(已扣除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基金公司投资者首先提取优先回报,该回报根据基金投资该项目的时间,按每年8%的复利计算。在提取基金投资者优先回报之后,剩余部分的收益在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进行绩效分成。这一部分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代表基金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获取高于8%回报的补偿。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实体,而且基金管理公司所获取的绩效分成收益代表的是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意见等服务而得到的回报,而非以基金公司的投资者或股东的身份获取的回报,绩效分成应确认为基金公司偿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额外管理费用。
4.2 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收入确认
虽然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会存放于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只有当基金投资人的累计收回资金达到一定水平时基金管理公司才可提取,但按照绩效分成方案,当基金投资项目的回报率达到赚取绩效分成的投资回报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预提项目绩效分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每个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预提绩效分成并确认为收入。但基金管理公司最终确认绩效分成的原则是基于所有投资项目的总回报,因此在预提绩效分成时,应对当期已实现和尚在进行中未实现的投资项目作出评估,考虑未完成项目的预计回报率/公允价值,调整预提比率以避免过度确认当期收入。也就是说,如果管理层在期末计提绩效分成时,通过对进行中未实现的投资项目公允价值的评估,认为相关尚在进行中的投资项目会产生亏损或较低的回报率,导致部分已实现项目中的绩效分成很可能不能流入基金管理公司,那么部分绩效分成应在计提时扣除。由于存入共管账户的金额未能提取,所以应同时借记应收账款。基金公司定期对项目预提绩效分成进行调整,根据基金公司成立至调整日时的已退出项目的累计年化回报率,每半年对项目预提绩效分成进行重新核算。若共管账户金额多于重新核算后的绩效分成金额,则基金管理公司须对预提的绩效分成进行调整,并将多余部分返还给基金公司。
5、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的绩效分成方案的几点建议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095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3
1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概述
1.1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意义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PE)活动的具体运作包括四个环节:第一,投资项目筛选;第二,权益性投资;第三,管理投资企业;第四,资本增值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最终目标是出售投资企业,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从而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因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资本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投资企业的后续持续发展。
1.2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几种方式比较
1.2.1 IPO退出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首次公开发行,指未上市企业通过证券市场首次向公众发行股份以取得融资的行为,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IPO退出的优点在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而企业也能获得独立的决策权;不足之处是公开上市的门槛较高,周期也较长,并需要良好的资本市场条件才能够进行这一退出方式。
1.2.2 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私募股权基金者通过另一家企业兼并或收购受资企业从而使私募股权基金退出,这种退出方式一般出现在同行业之间。相对于IPO而言,并购退出的优点是周期较短、成本较低、门槛也较低,并且能同时增加企业竞争力,不足之处是收益没有IPO高。
1.2.3 回购退出
回购是经过一段投资期限后,企业方或创始股东反向收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股权,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方式。股份回购对受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并且退出收益较低。优点在于:①受限制少,退出周期短;②产权关系明晰,操作简便易行;③能够保持受资企业的独立性。
1.2.4 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在目标公司濒临破产时被迫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是最不理想的退出方式。在清算退出中,目标公司会对其所有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置使私募股权投资实现退出。
1.3 并购退出的意义
虽然大多数研究观点认为IPO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佳的退出策略,但是随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日益庞大,拥有较高门槛且周期较长的IPO退出已经不能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强烈的退出需求。因此,研究能够适应时代潮流的并购退出策略可以拓展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满足市场的需求。
同时,并购退出在成熟的欧美市场早就占有较大的比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也逐步走向成熟,加上国内并购市场的日趋活跃和国家对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并购退出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策略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目前国内大部分文献以研究IPO退出为主,对并购退出的研究不足,本文的实证研究能为私募股权投资脱离退出指明新的方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文献综述和模型假设
根据前人的研究,影响并购退出的因素主要有投资产业的类别、投资期限、市场条件和地区发展水平,本文将依据这几个因素进行文献回顾。
2.1 投资产业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Annamalai和Deshmukh(2011)对印度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投资产业类型的不同能显著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对退出模式的选择。Cumming和Macintosh(2003)研究表明,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是具有严重信息不对称的企业,并且是高科技产业,这时候私募股权基金更倾向于选择并购退出市场。这是因为如果企业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那么并购退出带来的收益会更高。
H1: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投资于其他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
2.2 投资期限与并购退出的回报
Ni和Sun(2008)在研究中发现,投资时间越短,投资回报率将越高。Compers和Lerner(1996)的研究指出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只有一次投资和退出的机会。因此,在项目投资期限较短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会要求更高的收益率以确保资本的利用程度。然而,Fleming(2004)的实证研究发现收益和投资期限在澳大利亚的投资市场中不存在显著关系。
H2:投资期限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是负相关的。
2.3 股票市场的条件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市场条件是影响私募股权退出的重要因素之一。Dheeraj(2011)研究表明,市场条件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何种退出方式具有显著性影响。除此之外,Cumming(2005)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之间有强烈的关联,私募股权基金在决定并购退出之前会考虑当下股市的状况。IPO作为一种高回报的退出方式,深受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在股市处在较为乐观的情况下,IPO将会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时候并购退出的回报率要足够高才能吸引私募股权基金选择这种退出方式。因此,股市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对并购退出的必要收益率。
H3:市场条件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是正相关的。
2.4 地区发展水平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Kaplan和Stromberg(2004)对23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分别作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较发达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市场时拥有更高的回报率。Qian和Zhang(2007)研究表明上海和深圳作为中国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这两个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市场获得的回报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而正是因为发达地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优势使私募股权基金更倾向于选择来自发达地区的企业进行退出。并购市场和证券市场有紧密的联系,一般来说,地区的发达程度越高,资本市场就越活跃,并购退出所能带来的回报率就越高。
H4:地区的发展水平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3 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基于CV数据库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层次的收益进行研究分析。
3.1 研究样本
CVSource数据库中含有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在境内外中国企业上市或并购等方式退出案例的数据库,其中包括了退出企业的名称、退出的回报倍数、行业类别和地区信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退出回报倍数是账面收益,并非实际收益,账面收益根据所投项目兼并公司的报价统计得出。账面收益指的是假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所投的企业上市首日发行售出全部股份进行退出从而获得的收益。一般来说,内部收益率是发达国家进行评估私募股权基金绩效最常用的依据,但是我国仍然采用投资倍数来评估,这种投资倍数的统计方法参考自Stowell (2010)的研究。
这里的TRturn指的是全部投资收益,也就是基金退出时的价值;Invt指的是初始投资的数额,也就是基金进入时的价值。
3.2 样本描述
本文将选取2003年至2015年我国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案例,其中有些案例缺乏退出的回报倍数、行业类别和地区等完整信息,将其剔除后共有289个样本数据用于本文的研究。下面对数据进行简要的描述性分析。
3.2.1 变量的定义
如表1所示,本文进行研究的变量有回报率、投资时间、产业类别、所属地区、IPO的发行量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其中,行业类别、所属地区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属于类别变量,用“1”和“0”来进行区分;回报率、投资时间和IPO发行量属于数字变量。要指出的是,为了减少样本差异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本文在做实证研究时将PE类型当成一个控制变量,其他的都是解释变量。
3.2.2 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3.2.2.1 回报率
如表2所示,并购退出所带来的投资回报倍数为3.706 7倍。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采用的数据并没有剔除并购退出失败的案例。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并购退出所带来的投资回报倍数可能会高于这个数值。为证实数据的可信度,本文查阅了Zero2IPO的行业报告,数据显示在过去的10年间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投资回报倍数都非常接近,因此本数据不影响本文的研究。
3.2.2.2 投资的时间
在本文选取的289个案例中,最长投资时间大约为12年,最短投资时间不足一个月,平均投资时间约为2.93年。Cumming和Macintosh研究发现:在美国,选择并购退出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平均投资时间为5.16年;在加拿大,平均投资时间为6.94年。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私募基金并购退出的投资时间明显短于美国和加拿大。根据Qian和Zhang的研究,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大部分的私募股权基金都缺乏投资经验导致。
3.2.2.3 IPO的发行量
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之间,IPO的平均年度发行量大约为196。2009年,中国创业板首次上市,IPO的发行量在2010年达到了457的峰值。然而IPO的发行在2012年被要求暂停,IPO的数量急剧下滑至169,因此本文研究样本中IPO的数据呈现出较大的标准差。
3.2.2.4 地区、产业类别和私募股权基金类别
根据本文的样本数据,并购退出的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中,处在发达城市的占42.9%,处在不发达城市的占57.1%。同时,通过并购退出的高新技术产业占52.2%,比重明显大于其他产业。此外,在选择并购退出的所有私募股权基金中,国内企业占本文样本的57.8%。
3.3 实证分析和结果解释
3.3.1 实证分析
本文分别以账面回报倍数为因变量,逐步对投资期限、IPO的发行量、地区、行业类别与私募股权基金类别进行回归分析。考虑到退出收益和投资期限以及IPO的发行量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多幂次相关关系,回归中采用了对数化处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5个回归模型F值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本方程的数据拟合程度高并且5个回归模型都能较好地预测并购退出的收益,但可决系数R2的值都比较低,模型还有改善的空间。在5个回归模型中,除了IPO的发行量,其他4个因素包括投资期限、地区、行业类别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型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4个因素对并购退出收益具有显著的影响。
3.3.2 结果解释
实证结果表明,本文的假设H1和H4成立,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其他产业,同时,投资地区发展程度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假设H2和H3不成立,投资期限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成正相关的关系,投资期限越高,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市场条件和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
3.3.2.1 投资期限越长,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本文的实证结果与Zheng的研究相一致,但大部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回报的研究结果都表明投资期限与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或呈现负相关的关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在不同的退出方式下,投资期限和退出回报呈现不一样相关性。在并购退出的情况下,投资期限越长,退出回报就越高。因为大部分的高科技企业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期限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利润优势,这就导致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需要更长的投资期限来寻找最佳的退出时机以获得最大的退出回报。
3.3.2.2 地区的发展水平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本文实证研究表明,北京、上海、深圳作为我国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这些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时的回报会更高,这与Kaplan和Stromber、Qian和Zhang以及Ni和Sun的研究结论相一致。在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投资环境比较乐观,并且政策比较完善,客观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并购退出的回报。
3.3.2.3 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时所获得回报更高
高科技产业作为当今时代的新兴产业深受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近年来,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市场表现活跃。本文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其他产业,这跟Das和Jagannathan的实证研究结果相契合,但跟Ni和Sun的研究结果不一致。出现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Ni和Sun进行实证研究时所采用的样本不充足且数据较久远,仅搜集了66个处在1997年至2005年的样本数据。而从2009年开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而投资的风向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了改变。
3.3.2.4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比国内的所获的退出回报将更高
本文在做实证研究时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当成控制变量来解释因变量并购退出的回报,私募股权基金被分为“国外的”和“国内的”两种类型。对我国而言,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较国内的拥有更丰富的经验,更雄厚的资本以及更专业的投资者,因此,在并购退出市场时,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回报可能更高,而这一结论与Cumming的研究结果一致,经验越丰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退出回报越高。
3.3.2.5 股票市场的条件和并购退出回报没有显著相关性
本文将IPO的发行量用于表示股票市场的条件,实证结果表明IPO的发行量和并购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即股票市场的条件与并购退出回报没有显著相关性。然而,根据Cumming的研究,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这并不代表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一定会受股市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JG Macintosh,DJ Cumming. Venture Capital Exits i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J].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2003(2).
[2]DJ Cumming,JG Macintosh. A Cross-country Comparison of Full and Partial Venture Capital Exits[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2003(3).
[3]TR Annamalai,A Deshmukh.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in India: An Analysis of Investments and Exits[J].Journal of Indian Business Research,2009(1).
[4]D Stowell.An Introduction to Investment Banks, Hedge Funds, and Private Equity[M]. Cambridge,MA:Academic Press,2010.
[5]倪正东,孙力强.中国创业投资退出回报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8(8).
[6]Grant Fleming.Venture Capital Returns in Australia[J].Venture Capital, 2004(1).
[7]SN Kaplan,P Stromberg. Characteristics, Contracts, and Actions: Evidence from Venture Capitalist Analyses[J].Ssrn Electronic Journal of Finance,2002(5).
[8]P Qian,W Zhang.Returns on Chinese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and Its Determinants[J].Economic Research Jouranl,2007(5).
[9]SR Das,M Jagannathan,A Sarin.Private Equity Returns: An Empirical Examination of the Exit of Venture-backed Companies[J].Journal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2004(1).
[10]郑超.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收益率的影响因素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2(2).
[11]蹇非易.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IPO退出的因素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12(1).
控制权收益的多少不仅受到资本投资的影响,还会受到国有股权控制的影响。我们通过对国有股权特征和资本投资的分析,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在不同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各种影响。
一、国有股权控制的特征
国有股权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来做股东,对因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而在公司中形成的相应股份所享有的收益和为此而享有的表决、查询、质询公司账册以及对股份进行处分等权能的总和。传统的金融经济学观点认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分散的股权,也是所有权制度和公司治理模式应该信奉的准则之一。但是,随着现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实践和研究都证明事实是并非如此的。
我们通过分析国有股权公司的特征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国有股权控制的特征。国有控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也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初始资本来源于政府投资或是政府授权;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管理组织,经营目标具有双重性;国有控股公司的资产规模较大,其承担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强;对所控企业的管理边界较为清晰,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和所有控公司之间的一种存在,因此,对所控企业的管理边界也划分的十分清楚;国有控股企业是国家向所有控企业委派产权代表,通过参加董事会等方式来发挥自身的作用,行使自己的权益。
二、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影响分析
在资本投资形成控制权的理论基础之上,我认为在不同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的规模和控制权的收益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投资的规模越大,控制权的收益越好,由此可见,投资规模和控制权收益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2)控制权收益的多少是受投资的规模影响的,且在不同的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呈现出的差异也不同,但是对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影响并不是很大,也就是说,控制权收益的变化对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并不是十分敏感的。
(3)控制权收益对资本投资敏感度最高的是地方企业集团所控的上市公司。根据调查,地方企业集团所控的上市公司对资本投资的敏感度是央企上市公司的六倍之多,是地方国资委上市公司的三倍多。由此可见,地方企业集团所控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益收资本投资的影响最大。
(4)资本投资对地方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影响,除了能提高控制权收益,还会对公司的价值造成侵害。
三、资本投资影响控制权收益的原因分析
控制权的收益来源于企业实际的控制人掌控的各类资产和生产运营机构等控制性资源。我认为,大股东通过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获取控制权利益是现在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大股东对控制权收益的追逐是引发资本投资过盛的根本原因。但是这样的情况有利也有弊,适量的控制权收益对公司也是有好处的,它能够缓解控制性股东的投资不足,并且能够提升公司的自身价值。企业并购和扩张的基本形式就是股东通过对资本投资来增大控制权的收益,这样的方式隐秘性也较高,由于股权投资的增加,控制的层级也随着增加,延长了公司或是企业的关系链,也减少了控制性股东独占被投资公司控制权私立的可能性。
四、减少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不利影响分析
那么,如何减少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不利影响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启示: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股权设置类的难题也会迎刃而解,监管部门在此时也应该挺身而出,对后续拟上市的企业,更多的采取整体上市的政策进行引导,减少所有权控制级层,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的避免母公司对上市企业的投资操控行为;通过对中央和地方两类上市公司的比较可见,加强地方性公共治理,加强市场化进程的监管措施,能够促进资本投资私有理由的外部化,也就是说,能够有效的避免大股东通过对资本投资过度而为控制权谋利益的不正当做法。在股权集中模式下,大股东是具有通过加强资本投资获取控制性资源、增加控制权收益的能力的,但是在不同的控制权特征下,大股东的利益获取水平也是不同的。
五、结束语
笔者通过以上的分析,希望能够令我国的经济市场更加的规范化,通过对在不同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影响分析,不难看出:在如何更好的处理这类问题上,不仅要从外部加强监管,更要从内部人员着手。不同的控制权特征和结构,外部监管力度的不同都会导致大股东自力性投资的目标取向、实现的条件和绩效的不同。相信通过内部人员治理,大股东责任心加强,外部监管措施制度的完善,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不利影响一定会越来越小,企业资本投资效率也会节节高升。
参考文献:
[1]王勇.论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8
[2]邓淑芳,陈晓,姚正春.终极所有权,层级结构与信息泄露[J].管理世界,2007
(一)一般情况下的合并处理
例:母公司拥有A公司80%的权益性资本,母公司拥有B公司40%的权益性资本,A公司拥有B公司15%的权益性资本。假设B公司于20x1年成立,实收资本为500万元;20x1年实现净利润为1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50万元。母公司与A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A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则,母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反映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为40万元(100×40%),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万元(50×40%)。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母公司对B公司为260万元(500×40%+40+20),A公司对B公司为75万元(500×15%)。
母公司年末合并会计报表时与B公司的抵销分录:
借:实收资本
500万元
资本公积
50万元
投资收益
40万元
少数股东损益
6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60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
390万元
就母公司合并范围而言,A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75万元也应抵销(应全额抵销);母公司通过A公司对B公司的间接股权投资收益12万元(100×15%×80%)及资本公积二股权投资准备6万元(50×15%×80%)也应反映(应按母公司间接股权投资比例反映)。经上述母公司与B公司抵销后,A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及母公司通过A公司对B公司的间接股权投资准备及股权投资收益,已反映在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之中,故应作如下合并抵销分录:
借:少数股东权益
93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 75万元
少数股东损益
12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万元
(二)间接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合并处理
在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下,其中由投资子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往往存在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按股权比例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异,即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情况。在投资子公司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差额是不反映也不处理的。但母公司在合并会计报表时,则必须考虑该股权投资差额的反映与处理问题。首先应根据股权投资的不同情况,计算确认投资子公司的该股权投资差额数。如投资子公司系与母公司同时投资,或母公司先投资,投资子公司后投资,应按投资子公司进行投资时计算确认投资子公司的该股权投资差额数;如投资子公司先投资并按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后投资,则应按母公司进行投资时计算确认投资子公司的该股权投资差额数。计算确认投资子公司的该股权投资差额数后,应按该股权投资差额编制合并会计分录。如果该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沿上例,假设借差为30万元),则作合并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3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成本)30万元
如果该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假设贷差为30万元),则作相反的合并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成本) 3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30万元
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有关规定,对该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如果该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时,则按预计的摊销期限计算该股权投资差额当期摊销额(如果该股权投资差额数较小,对合并会计报表不大,按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为简化合并工作,也可一次摊销完毕),按当期摊销额(假设10万元)作合并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1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万元
该股权投资差额期末摊销后余额20万元,则作为“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价差”项目反映。
如果该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则应按差额全额作合并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30万元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0万元
上述合并会计分录,对A公司的损益或股东权益数进行了调整,也即对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进行了调整,就母公司的合并范围而言,则还应考虑其对少数股东损益及权益的影响数,即应调整抵销少数股东承担的部分。故应按A公司少数股权比例(1-80%=20%)计算影响数,并作如下抵销分录:
对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摊销的抵销分录:
借:少数股东权益 2万元
贷:少数股东损益 2万元
对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转资本公积的抵销分录: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万元
贷:少数股东权益
6万元
(三)间接股权投资收到现金股利的合并处理
在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下,由投资子公司进行的那部分股权投资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那么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其会计处理为增加投资收益。母公司在合并会计报表时,则应考虑:该投资收益系被投资企业对上年或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就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而言,该投资收益已于上年或以前年度中反映,如再作投资收益,即为重复反映,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该投资收益冲销。接上例,假设B公司20×2年分配现金股利60万元,A公司分得股利9万元(60×15%)作20×2年投资收益。母公司按权益法也相应反映7.2万元(9×80%)投资收益,母公司与A公司进行合并抵销,也就相应反映1.8万元(9×20%)的少数股东收益。就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而言,A公司分得的9万元投资收益中的7.2万元是上年合并反映的12万元间接股权投资收益中的一部分,而其中的1.8万元则是上年少数股东损益的一部分,均已于上年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20×2年合并时应予以冲销。该冲销处理为:合并冲销该投资收益9万元及少数股东损益1.8万元,即冲销了母公司投资收益7.2万元,也即冲销了多数股东权益7.2万元,相应应增加少数股东权益7.2万元。再从上年合并反映间接股权投资收益的处理来看,对应抵销分录为借记“少数股东权益”,本年收到该投资收益作冲销处理,应作相反的抵销分录,即应贷记“少数股东权益”。故对该投资收益的冲销分录应为:
借:投资收益
9万元
贷:少数股东损益 1.8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 7.2万元
(四)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的合并处理
在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下,投资子公司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在下年度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还需考虑将上述有关间接股权投资的合并抵销分录中对期初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权益、资本公积等有影响的抵销分录过入(或结合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年度相关项目的发生额或余额一起编制抵销分录)。
如(一)中的间接股权投资收益及股权投资准备的抵销分录过入:
借:少数股东权益
18万元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12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万元
如(二)中的间接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摊销的抵销分录过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8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
2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万元
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异,即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情况。在投资子公司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差额是不反映也不处理的。但母公司在合并会计报表时,则必须考虑该股权投资差额的反映与处理问题。首先应根据股权投资的不同情况,计算确认投资子公司的该股权投资差额数。如投资子公司系与母公司同时投资,或母公司先投资,投资子公司后投资,应按投资子公司进行投资时计算确认投资子公司的该股权投资差额数;如投资子公司先投资并按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后投资,则应按母公司进行投资时计算确认投资子公司的该股权投资差额数。计算确认投资子公司的该股权投资差额数后,应按该股权投资差额编制合并会计分录。如果该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沿上例,假设借差为30万元),则作合并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3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成本)30万元
如果该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假设贷差为30万元),则作相反的合并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成本) 3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30万元
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有关规定,对该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如果该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时,则按预计的摊销期限计算该股权投资差额当期摊销额(如果该股权投资差额数较小,对合并会计报表影响不大,按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为简化合并工作,也可一次摊销完毕),按当期摊销额(假设10万元)作合并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1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万元
该股权投资差额期末摊销后余额20万元,则作为“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价差”项目反映。
如果该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则应按差额全额作合并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30万元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0万元
上述合并分录,对A公司的损益或股东权益数进行了调整,也即对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进行了调整,就母公司的合并范围而言,则还应考虑其对少数股东损益及权益的数,即应调整抵销少数股东承担的部分。故应按A公司少数股权比例(1-80%=20%)影响数,并作如下抵销分录:
对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摊销的抵销分录:
借:少数股东权益 2万元
贷:少数股东损益2万元
对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转资本公积的抵销分录: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万元
贷:少数股东权益
6万元
(三)间接股权投资收到现金股利的合并处理
在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下,由投资子公司进行的那部分股权投资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那么收到被投资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其会计处理为增加投资收益。母公司在合并会计报表时,则应考虑:该投资收益系被投资企业对上年或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就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而言,该投资收益已于上年或以前年度中反映,如再作投资收益,即为重复反映,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该投资收益冲销。接上例,假设B公司20×2年分配现金股利60万元,A公司分得股利9万元(60×15%)作20×2年投资收益。母公司按权益法也相应反映7.2万元(9×80%)投资收益,母公司与A公司进行合并抵销,也就相应反映1.8万元(9×20%)的少数股东收益。就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而言,A公司分得的9万元投资收益中的7.2万元是上年合并反映的12万元间接股权投资收益中的一部分,而其中的1.8万元则是上年少数股东损益的一部分,均已于上年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20×2年合并时应予以冲销。该冲销处理为:合并冲销该投资收益9万元及少数股东损益1.8万元,即冲销了母公司投资收益7.2万元,也即冲销了多数股东权益7.2万元,相应应增加少数股东权益7.2万元。再从上年合并反映间接股权投资收益的处理来看,对应抵销分录为借记“少数股东权益”,本年收到该投资收益作冲销处理,应作相反的抵销分录,即应贷记“少数股东权益”。故对该投资收益的冲销分录应为:
借:投资收益
9万元
贷:少数股东损益 1.8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 7.2万元
(四)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的合并处理
在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下,投资子公司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在下年度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还需考虑将上述有关间接股权投资的合并抵销分录中对期初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权益、资本公积等有影响的抵销分录过入(或结合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年度相关项目的发生额或余额一起编制抵销分录)。
如(一)中的间接股权投资收益及股权投资准备的抵销分录过入:
借:少数股东权益
18万元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12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万元
如(二)中的间接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摊销的抵销分录过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8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
2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万元
间接股权投资差额贷差的抵销分录过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30万元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4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
6万元
如(三)中的投资收益的冲销分录过入: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7.2万元
贷:少数股东权益 7.2万元
二、投资子公司对该部分权益性资本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一般情况下的合并处理。
为叙述方便及利于比较,仍以上例情形为例,并假设A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则:A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反映刘。B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15万元(100×15%),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7.5万元(50×15%)。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为97.5万元(500×15%+15+7.5)。
母公司年末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公司与B公司的抵销分录与上例相同,对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抵销,则应作如下抵销分录:
借:少数股东权益
97.5万元
投资收益
15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对B公司 97.5万元
少数股东损益
15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7.5万元在母公司与A公司合并时抵销)
(二)间接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差额、收到现金股利及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处理
由于投资子公司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该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差额时,投资子公司对该股权投资差额及处理(如上述一、(二)中的借差摊销10万元、借差期末摊销后余额20万元,或贷差转资本公积30万元),均按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当期会计报表(含会计报表附注,以下同)上反映。而在该股权投资收到现金股利时,投资子公司作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处理,不影响损益。母公司则根据该投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合并会计报表时按正常的合并抵销进行处理即可,无另需考虑会计报表外的合并事项。母公司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不必再考虑如一、(四)中所述的合并抵销事项对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按此处理的合并结果(具体的合并抵销及结果在此不再赘述)与投资子公司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合并结果相符。
三、对上述合并处理方法之比较及建议
从上述在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下,投资子公司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来看,因对该间接股权投资相应的投资收益、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及其转销、收到现金股利的合并处理等,需由母公司在合并会计报表时考虑,其合并处理方法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一般合并方法不同,需作一些特别处理,显得比较复杂、烦琐,有的合并处理方法不太容易理解。由于对该合并处理方法现行制度尚无明确规定,在会计实务中,合并处理方法特别是对一些特殊的应合并抵销事项,如对间接股权投资差额、收到现金股利、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处理等,往往关注不够,考虑不周,容易发生遗漏或差错,难以保证合并会计报表的正确性。
在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先冲减尚未弥补的亏损部分。剩余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例1]2006年1月1日,A公司购入合作伙伴财富公司股票10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作为战略投资长期持有。为完成此次收购,A公司共支付现金2400万元(含相关税费)。购入股份当天,财富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除表l涉及的项目外,其余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无变化。
说明: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所有存货均在当年消耗。固定资产一设备剩余使用期限10年,按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专利权剩余使用期限5年,按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2006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2006年3月20日,财富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2007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2008年财富公司出现亏损3000万元。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成本)240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0
(2)2006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500-(1100-1000)-(5700-5000)÷10-(600-400)÷5]x20%=25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580000
贷:投资收益 2580000
(3)2006年3月20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
(4)2007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800-(5700-5000)÷10-(600-400)÷5]×20%=33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3380000
贷:投资收益 3380000
(5)2008年底,确认投资亏损-
投资收益=[3000-(5700-5000)÷10-(600-400)÷5]×20%=-622(万元)
借:投资收益 62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6220000
(6)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
2009年底,A公司应该分担的亏损为2400万元(12000×20%),再加上22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摊销额,共计2422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明细如下:成本2400万元、损益调整(贷方)226万元,冲减2174万元,还有248万元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借:投资收益 217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1740000
(7)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000-110)×20%=178(万元)
此时应先冲减备查簿中的未弥补亏损,尚有70万元(178-248)亏损没有弥补。
(8)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投资收益=(3000-70)×20%=586(万元)
说明:无形资产使用期限已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已经摊销完毕。只需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进行摊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
(5860000-700000) 5160000
贷:投资收益 5160000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C公司持有兴达公司40%的股权,因能对兴达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07年初,C公司将兴达公司30%的股权(即所持股权的75%)以2000万元价格对外出售。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其中成本20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剩余10%股权改为成本法核算。假定转换日被投资方兴达公司的留存收益为2000万元。2007年3月5日,兴达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2007年全年兴达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08年3月8日,宣布发放现金股利3000万元。
(1)2007年初出售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
(20000000×75%) 1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75%) 3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2)持股比例下降为10%,改按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 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
自被投资方分得的现金股利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方账面留存收益中投资方应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
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3)2007年3月5日
借:应收股利 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4)2008年3月8日
借:应收股利 3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3]2006年1月1日,B公司购入彩虹公司股票1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10%,准备长期持有,共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515万元。购买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100万元,账面价值5000万元。除一台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100万元外,其他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均与账面价值相同。该设备公允价值600万元,账面价值5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没有净残值。2006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并于2007年3月20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O.1元。2007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200万股,占总股本20%,支付1300万元。此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6100万元,账面价值6000万元。除了第一次购入时,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80万元以外,有原材料一批公允价值80万元,账面价值60万元。2008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5150000
贷:银行存款 5150000
(2)2007年3月20日彩虹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3)2008年1月1日,由于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的股票,持股比例达到30%,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进行调整。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权益。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 515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3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6100000-5100000-380000) 6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150000
盈余公积(380000×10%) 38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4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20000
(4)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13000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000
(5)2008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400-10-20)×30%=11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1110000
贷:投资收益 1110000
[例4]D公司持有隆达公司60%股权,账面余额为7800万元,没有提取减值准备。2006年12月10日,D公司将20%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3000万元,出售当日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时,该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后至本次出售前,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假设隆达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实现净损益外,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权益部分的金额为100万元。盈余公积按净利润10%比例提取。
(1)2006年1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78000000÷3)26000000
投资收益 4000000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200万元,比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少800万元(15000×40%-5200),该部分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5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2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8000000
贷:盈余公积(8000000×lO%)8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00000
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投资方权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0×40%) 16000000
贷:盈余公积(16000000×10%) 1600000
通常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如果分配的属于投资以前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不属于投资企业应得的投资收益,不能确认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收到的这部分现金股利,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企业因上述原因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时,要考虑恢复原冲减的投资成本。被投资方现金股利的分配和上年实现的净利润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分的股利少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分的股利多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分的股利等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时的会计处理与被投资单位上年实现的净利润有关,现通过举例说明在以上三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2008g1月1日以160000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另支付相关税费600元。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市场价格。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甲公司在取得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单位:元):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均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冲减投资成本的情况确定如下:
2008年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0600
贷:银行存款 160600
2008年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180000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7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5400元。该部分金额已包含在其投资成本中,应冲减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5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400
2009年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2009年分配的股利大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属于上述“分的股利多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恢复长期股权投资,而是要继续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09年度取得股利(取得的是2008年的利润):
(1)分配320000元>2008年的净利2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9600(320000×3%)
贷:投资收益 6000(200000×3%)
长期股权投资 3600
(2)如果分配的200000元等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6000(200000×3%)
贷:投资收益 6000(200000×3%)
(3)①如果分配180000元小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5400(180000×3%)①
长期股权投资 600③=②-①
贷:投资收益 6000(200000×3%)②
②如果分配20000元小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600(20000×3%)①
长期股权投资 5400③
贷:投资收益 6000(300000×3%)②
这种情况是将原来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恰好全额恢复。
③如果分配10000元小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300(10000×3%)①
长期股权投资 5400②
贷:投资收益 5700③=①+②
这种情况是恢复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能超过已冲减的。
二、权益法下分配现金股利的核算
权益法下,当投资方盈利时,被投资方即作如下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投资方在分配现金股利时,被投资方的账务处理与其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大小有关。被投资方分得的现金股利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分得的现金股利小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得的现金股利大于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同时小于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分得的现金股利大于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大于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
[例2]甲公司2008年1月1日收购乙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80%的股权。收购日,丙公司账面净资产213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4000万元。经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股权转让价格19200万元。2008年,丙公司实现净利润(账面)2000万元。甲公司按取得股权时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丙公司的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净利润应为1600万元。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冲减投资成本的情况确定如下(单位:万元):
2008年丙公司盈利时,甲公司当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600×80%=128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0
贷:投资收益 1280
2009年丙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时,
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当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则甲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1000×80%=800(万元)(小于等于1280万元)
借:应收股利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0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当丙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800元,则甲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1800×80%=1440(万元)(大于1280万元,但小于2000×80%=16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14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0
投资收益 160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当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600万元,则甲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2600×80%=2080(万元)(大于1280万元,也大于2000×80%=16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8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0
投资收益 320((2000―1600)×8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80
由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也由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再增加其他综合收益;三是修改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核算方法的转换。原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核算方法的转换不外乎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或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但由于本次长期股权投资分类的变化,衍生出其核算方法的变化也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因为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的增加,可能会使核算方法发生三种转换:由金融工具核算模式转为成本法、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由金融工具核算模式转为权益法;因为减少投资导致持股比例减少也可能使核算方法发生三种转换:由权益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模式、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由成本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模式。核算方法的转换,不仅影响到投资企业的个别报表,假如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时,也会影响到合并报表。其中,由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复杂性,导致其对报表的调整,尤其是对合并报表的调整较难理解,因此,将重点选择这一转换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为下文阐述的对象;四是修改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这一变化影响到的相关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就是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在处置时,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一并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五是增加了合营安排准则。这是对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共同控制所作的新的、进一步的规范。
总之,由于以上的变化,大大提升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关联性,涉及相关准则包括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合营安排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等。本文选择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后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不同的会计处理,深入剖析内在的思路和理由。
二、案例介绍
甲公司于20×8年1月1日支付9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750万元,形成商誉150万元。20×8年1月1日至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净资产增加了80万元,其中30万元是由于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升值,另50万元是按购买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所实现的净利润。2×10年1月5日,甲公司以840万元的价格转让乙公司70%的股权,剩余30%的股权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60万元。转让后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再具有控制权,但具有重大影响权。假定甲、乙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均为10%,乙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并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相关因素。经过以上调整,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94万元(270+24),而按剩余持股比例30%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金额为750×30%=225万元,294万大于225万,所以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合并报表中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50万元[(840+360)-(900+80)+30×100%],个别报表中已确认210万元,在合并报表中要进行如下调整,使投资收益确认金额增加40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比较容易理解,一是确认处置70%股权的投资收益;二是由于剩余30%股权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采取追溯调整,视同初始投资时就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合并报表中的调整有些费解。实质上,合并报表中的调整要把握一个核心思路,就是因控制权发生改变(由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所以剩余股权在合并报表中要重新计量,即视同将原投资全部出售,其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再按出售日的公允价值将剩余部分的股权回购回来。
秉持上述思路,就不难理解合并报表中的会计处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来看,2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取得控制权时,就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在2×10年1月5日转让70%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非个别报表中按成本法核算的630万元(900×70%),而应是按权益法核算的686万元[(900+80)×70%],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是175万元[840-(900+80)×70%+30×70%]。另外一部分则是剩余30%的股权按转让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这部分的处理原则如前所述,假定30%的股权也转让,再按当日的公允价值回购,所以确认的投资收益为75万元(360-980×30%+30×30%)。综合以上两部分,合并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50万元(175+75),而个别报表中已确认210万元,对此的调整分三个步骤:
1.按权益法追溯调整转让70%股权部分的投资收益,这是针对个别报表中的分录(1),其投资收益并非21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若按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价值应是686万元(980×70%),由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686万元中包含乙公司实现其他综合收益而按持股比例增加的21万元(30×70%),这部分在处置时也应转入投资收益,所以甲公司在个别报表中此项业务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5万元[(210-21)-(840-686)]。这35万元应是追溯调整法下,甲公司作为投资方在被投资方乙公司实现净收益时,按持股比例确认的留存收益部分,具体对应的是合并报表中的分录(2),调整结果减少投资收益35万元。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054
对我国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进行分析可知,二者既相互独立,又密切关联。对于企业而言,其不仅需要以国家会计准则为标准对其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计量和确认,而且还需要以税法制度为依据,对其所得税进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因此,如何在准确把握股权投资概念的基础上,弄清二者在股权投资业务中的差异,进而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纳税成本并提高经济效益,已成为当前企业面临和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股权投资概述
股权投资是指以投资的手段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具体来说就是企业或个人所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无形资产和货币资金,股权投资的目的均是为了获取企业或个人最大的经济利益[1]。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对股权投资业务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方式,对于股权投资业务的顺利、高效开展具有直接影响,对二者的差异分析如下。
2股权投资收益的差异
21股权投资收益会计处理
对会计制度进行分析可知,其将股权投资的收益划分为两部分,分别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而企业或个人的短期股权投资收益则主要指处置收益,其长期投资收益既包括了处置收益,也包括了持有收益。首先,对股权投资收益的成本法进行分析。成本核算法是投资企业以被投资企业的现金股利或实际分配利润为依据,对其股权的当期投资收益进行核算,但此部分投资收益仅局限于被投资企业在获取投资后所获得的纯利润分配额累计数值,对于被投资企业本身的现金股利或是分配利润一旦超出这一累计数值,则需要将超出部分以投资资本回收进行处理。其次,对股权投资收益的权益核算法进行分析。在权益核算法方面,当投资企业获取投资股权后,需要对被投资企业的纯利或纯亏损进行分配或承担,并将所分配的利润或亏损的金额纳入企业当期投资损益当中,同时,根据投资损益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
22股权投资收益税务处理
对我国税法制度进行分析可知,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是应纳入到股权投资核算当中的,同时,将股权投资的处置收益都纳入到其损失或是转让所得当中。由于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税率不同,故税法对二者的处理方式也具有较大差异。当被投资方对向其投资的企业产生的分配支出额超出被投资方尚未分配的利润时,抑或是其累计盈利剩余数值的公积比投资企业所担负的股权投资成本少时,应将分配支出额作为资本回收进行处理,并将超出投资企业所花投资成本的分配支出额作为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获利益[3]。
综上,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在股权投资业务中的差异进行如下分析:首先,会计制度将投资企业短期的股权投资收益进行了规定,即转让收益和损失收益,在税法方面,转让收益与持有收益则分别作为股权投资损失(转让)和股权投资核算资本纳入账目。其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借助成本核算法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计算时,并未产生较大差异,而采用权益和算法计算投资收益时,却存在较大区别,对会计制度进行分析可知,其要求企业需要在其会计年度末期以所享有的被投资方达到的利润份额对投资企业自身当年的投资收益进行明确。而税法制度却规定被投资方在进行会计利润分配过程中,便可对股权投资的损益予以计算和说明,而非会计年末。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差异
3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
由会计制度可知,当企业的股权投资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时,则必须以非货币所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同企业应支付的系列税费进行做和,共同作为初始阶段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若存在补价需要,则需按非货币换出的股权资产账面价值与企业已明确的所得收益和系列支付费用进行做和,而后再扣除补价后的剩余金额方是企业初始的股权投资成本。
3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以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时,若存在企业法人代表以企业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被投资方购买股票的情况,则应在进行股权投资交易时,对股权资产进行分解,进而形成投资项目所得税与非货币性资产。此外,还需按照税法规定对股权投资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是亏损收益予以明确。
综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的差异表现为二者对股权投资成本的计算方面,其中,基于会计制度下的股权投资成本的计算大都以投资企业所获股权的账面价值为主,而基于税法下的股权投资成本大都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主。还需说明的是,在税法制度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交易时,必须以计算的方式对其投资转让的损益进行确定,而在会计制度下,只有在企业获得补价时才会对企业的投资损益进行确定[4]。
4短期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跌价损失处理
41短期跌价损失处理
对于投资企业而言,若其期末短期股权的投资成本始终处于市价以上水平,则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计提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由此导致企业的投资收益便会相应减少,而同投资收益所对应的当期会计利润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降低。在税法制度方面,纳税人计提短期投资跌价的准备金并不能够从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中完全扣除,由此可知,纵使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会使得投资企业的当期利润发生亏损,但在调整纳税时,纳税所得资金也不能够从该部分亏损的投资收益中扣除,而应在其基础上,从投资企业的应纳税税额中继续扣除。
42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转让时,应将所收的处理收入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共同计入到损益的税费差额当中,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了包括损益的税费差额外,还应包括已被确认的应收股利。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税务处理,应先计算企业所收的处理收入与税法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间的差值,并从中将计入损益的税费予以扣除,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益。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其在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时,可将其在税前予以去除,但所去除的投资损失金额也存在年度限制,即处置或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金额不能超过投资企业该年度股权投资转让和收益的所得,一旦超出,则将超出部分结转到次年纳税,并予以扣除。
5结论
本文通过对股权投资的概念进行阐述,进而从股权投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及短期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跌价与转让的处理等方面对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做出了系统探究。研究结果表明,基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制度的股权投资业务具有较大差异,未来还需加大对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从而为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并确保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栾红莲,陈昌明,臧金祥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2):52-54
在权益法核算下,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按照其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的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通常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当期应分摊(或折旧)的金额后的净损益为基础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因此,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损益,与按照其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和应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确认的金额往往存在差异。通常而言,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是以其实现账面净利润为基础所作的分配,投资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往往与已确认的投资损益不同,当投资企业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小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已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损益调整部分),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当投资企业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大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当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可选择的方法:
1、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在这种方法下,考虑联营或合营企业所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部分都应通过利润表反映其收益,为此,投资企业当期应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1:20×5年1月1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初始投资成本为1 200万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20×5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经按公允价值计量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80万元; 20×6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20×5年度的现金股利200万元;乙公司20×5年初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不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以及其他利润分配因素。
在本例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 200万元,投资时乙公司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甲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为1 050万元,产生商誉150万元(1 200-1 050)。
甲公司于20×5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54万元(180×30%);20×6年3月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应收现金股利为60万元(200×30%),超过确认的投资收益54万元,差额6万元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其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600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1000
投资收益 601000
例2:假定乙公司于20×6年3月宣告分派20×5年度的现金股利300万元。其他条件同例1。则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投资收益 360 000
2、根据情况分别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或确认投资收益。在这种方法下,考虑投资后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净利润均应通过利润表确认其收益,而投资企业获得的属于投资前联营或合营企业所实现利润的分配额应冲减投资成本。在这种方法下,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但未超过投资后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3:以例1为例,甲公司应作的会计分录与例1相同。
(3)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且超过投资后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
例4:以例2例子为例,甲公司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投资损益—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投资收益 6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300 000
3、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中所含的商誉,差额再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这种方法下,考虑商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商誉减值在实务工作中的困难,为谨慎起见,对于所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中所含的商誉,其余部分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5:以例1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商誉) 60 000
例6:以例2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商誉) 360 000
4、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在这种方法下,考虑到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将会减少所有者权益,由此会影响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份额。因此,投资企业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例1和例2中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7:以例1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60 000
例8:以例2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360 000
表1列示了各种方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影响,以及与应享有乙公司公允价值净资产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比较结果。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上述第四种方法更为合理,在该种方法下,甲公司期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去内含商誉后的余额分别为1 044万元和1 014万元,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中甲公司应分别享有的份额1 044万元和1 014万元。因此,当获得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当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影响投资企业股权份额的处理
在权益法下,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原投资企业未按原有股权份额相应增资,从而导致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份额下降,投资企业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后净资产的份额与其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产生差异。对该部分差异如何处理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属于股东之间的交易,投资企业未按原持股比例相应增加投资所造成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份额与原应享有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也有的认为,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投资企业未按原持股比例相应增加投资而造成持股比例下降,是投资企业处置部分股权的行为,应当按照处置股权的方法进行处理。即,按照减少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和增加的资本部分计算增加的金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或者,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后净资产份额与处置部分股权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应有余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从投资企业角度看,因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投资企业未按原有持股比例增资而导致的股权比例下降且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能力的,通常表明投资企业出售部分股权,应按照与投资企业直接出售部分股权相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20×7年1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 3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900万元(其中,商誉为100万元),损益调整为400万元。乙公司拟吸收新的股东,并增资1 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假定甲公司未按原持股比例相应增加对乙公司的投资,则乙公司增资扩股后,甲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为20%但仍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按原甲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至20×7年1月1日止的相关净资产构成见表2。
在乙公司增资扩股时,由于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追加投资,而造成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比例下降为20%,在权益法下需要重新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下:
增资后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份额 1 400万元(7 000×20%)
增资后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有的余额 1 450万元(7 000×20%+100×20%/40%)
其中:成本(不含商誉) 1 200万元[(2 000+4 000)×20%]
损益调整 200万元(1 000×20%)
商誉 50万元(100×1/2)
减: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1 30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150万元
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2 500 000
—乙公司(损益调整) 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9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 000 000
投资收益 1 500 00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3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2 000 000
投资收益 1 500 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中包含联营或合营企业资本公积中存有某些暂记的金额在后续处置时的会计处理
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定是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实质为商誉部分,则不作处理。即,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时,其初始投资成本或者经过调整后的投资成本中包含了联营或合营企业资本公积中某些暂记的项目,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现金流量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权益法核算时在持股比例不变情况下因被投资企业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等。当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中包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暂记项目,而在以后期间这些暂记项目随着所处置的资产等转入当期损益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所包含的该部分的权益份额也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资1 000万元,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日,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2 500万元(其中,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5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1000万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额为50万元)。20×7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包括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增加额50万元结转至当期损益的金额),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为740万元。假定不考虑减值和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乙公司30%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000
(2)应享有乙公司公允价值净资产份额=3 000×30%=900(万元)
商誉=1 000-900=100(万元)
(3)年末确认投资损益
应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40×30%=222(万元)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50×30%=15(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22-15=207(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2 2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50 000
投资收益 2 070 000
年末投资账面价值=1 000+222-15=1 207(万元)(其中商誉100万元)
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3 000+740 -50=3 690(万元)
甲公司按照在乙公司的权益份额计算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份额=3 690×30%=1 107(万元),等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 207万元减去内含商誉100万元后的余额。
四、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销
权益法核算的基本方法是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其应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其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利润或亏损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投资损益,这种处理方法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如果投资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发生内部交易,包括“顺流”(如,投资企业出售产品给其联营企业)和“逆流”(如,联营企业出售产品给其投资企业)交易所带来的损益,在该内部交易损益未实现前,应将该部分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予以抵销后作为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在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损益中仅限于非关联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中的利益。待内部交易损益实现时,原抵销的损益部分再确认为投资损益。在实务中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在个别(或者单独,此处假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单独财务报表与个别财务报表概念相同)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另一种方法是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一)投资企业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在其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规定,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投资企业(同时是其他企业的母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具体会计处理时:
1、对于“顺流”交易,即投资企业销售产品或其他资产给其联营或合营企业而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其相关的收入、成本包括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在投资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先按照联营或合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实现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并按照内部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相应抵销收入、成本,以及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将原已抵销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相关收入、成本予以恢复。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20×7年度,甲公司将自产产品销售给乙公司,其销售价格为1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600万元。年末,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全部未对外出售形成存货,乙公司当年度按照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实现的净利润1 800万元。假定上述交易不考虑相关税费。同时,甲公司拥有丙公司80%的股权并能对其进行控制,甲公司期末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利润分配。
从本例可见:
(1)20×7年度,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产品实现收入1 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600万元,毛利400万元;至年末,乙公司未出售该批产品,致使该部分销售毛利反映在乙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中。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了相关的收入、成本,且对该联营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2)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40万元(11800×30%);同时,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40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为12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及抵销分录(单位:元):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 5 400 000
贷:投资收益 5 400 000
②借:营业收入(1 000万元×30%)3 000 000
贷:营业成本(600万元×30%) 1 8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 200 000
(3)假定:20×8年乙公司出售了于20×7年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的50%,乙公司当年度按照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实现的净利润为2 000万元。
分析:20×8年度,乙公司出售了于20×7年度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的50%,故该内部交易利润中有60万元(400×50%×30%)已经实现。20×8年度在甲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仍然按照成本法对乙公司投资进行核算;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为600万元(21000×30%),并恢复内部交易已实现损益中与收入、成本相关的项目,甲公司在编制2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或抵销分录(不考虑上年数的调整,单位:元):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6 000 000
②借:营业成本 9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600 000
贷:营业收入 1 500 000
2、对于“逆流”交易,由于联营或合营企业并不纳入投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其内部未实现损益在投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并不会重复计算与该内部交易相关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收入、成本。因此,投资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应当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已实现损益的基础上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当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则将原已抵销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损益部分确认为投资损益。
例2: 20×7年度,乙公司出售产品给甲公司,甲公司于20×8年出售了于20×7年从乙公司购入的产品的50%,其他资料如例1。
分析:乙公司出售产品给甲公司为“逆流”交易,甲公司20×7年度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成本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为420万元[(11800-400)×30%]。因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其合并范围不包括乙公司,则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而产生的收入和成本中包含的未实现的收入和成本不纳入合并报表中,故不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抵销。但是,由于甲公司存货中含有内部未实现利润120万元,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作如下调整分录(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400 000
贷:存货 1 200 000
投资收益 4 200 000
20×8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为660万元 [(2 000+200)×30%];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甲公司存货中包含的内部未实现利润60万元再进行调整,可作的调整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7 200 000
贷:存货 600 000
投资收益 6 600 000
(二)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采用权益法核算。我国要求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与上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同的处理方法,但存在的问题是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顺流”和“逆流”交易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同。如以上述例1和例2为例,20×7年度,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540万元(1 800×30%)和420万元[(11800-400)×30%];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上述与例1和例2相同的金额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收入、成本等。
2、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相同的方法确认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再作部分调整。这种处理方法,可以保持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权益法核算的一致性,同时,在合并报表中又可与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抵销的处理结果相同。其具体会计处理时:
(1)无论是“顺流”还是“逆流”交易,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已实现损益的基础上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即,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不包含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
(2)如果投资企业同时又是其他企业的母公司,且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则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顺流”交易中内部未实现损益部分相关的收入、成本等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抵销,并调整投资收益项目。
(3)当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将原已抵销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损益部分确认为投资损益。
例3:仍以例1为例。
(1)20×7年度,甲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抵销内部未实现利润中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则20×7年度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为420万元[(1 800-400)×30%]。
(2)甲公司在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予以抵销,可考虑作如下抵销分录(单位:元):
借:营业收入(1 000万元×30%) 3 000 000
贷:营业成本(600万元×30%) 1 800 000
投资收益 1 200 000
3)甲公司在20×8年度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对乙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为660万元[(2000+400×50%)×30%]。甲公司在编制2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可考虑作如下调整分录(不考虑上年数的调整,单位:元):
借:营业成本 900 000
投资收益 600 000
贷:营业收入 1 500 000
例4:仍以例2为例。
分析:20×7年度和20×8年度,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420万元、660万元。在20×7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内部未实现利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存货项目,可考虑编制的调整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200 000
贷:存货 1 200 000
在20×8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内部未实现利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存货项目,可考虑编制的调整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000
贷:存货 600 000
可见,无论是在个别财务报表,还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对于“逆流”交易的处理都是相同的;而对于“顺流”交易通过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与“逆流”交易相同的处理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投资收益项目,达到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无论是“顺流”还是“逆流”交易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时原则一致,同时也能满足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联营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的处理原则的一致性。
投资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发生内部交易损失,投资企业应当采用与确认利润相同的方式,确认其占这些交易所带来的损失的份额。但是,如果这些内部交易损失表明了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的减少或非流动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的,则应当全额确认。值得说明的是,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和增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或者在“顺流”交易下合并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如果以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金额为基础的,则期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内含商誉后的余额(不含减值因素)可能不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的份额,待内部交易损益实现并恢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才会相等;然而如果以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减去内部未实现损益后的余额按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应当等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内含商誉的余额(不含减值因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逆流”交易所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减去内含商誉后的余额通常等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的份额。但是,如果存在复杂内部交易情况下,例如,存在“顺流”、“逆流”和“侧流(投资企业所属联营企业之间或者联营企业与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等,通常按照投资企业对其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比例与投资企业对子公司或其他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比例的乘积计算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以及存在多层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且各层次均包括子公司和联营或合营企业等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权益法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则可能难以与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
如果投资企业同时又是其他企业的母公司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所属的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后确认投资损益。如果投资企业所属的联营或合营企业下属有控制的子公司或者联营或合营企业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则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按权益法应确认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以该联营或合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所实现的净损益,扣除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金额,按所占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确定;投资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所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以投资企业所属联营或合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金额,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即在投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以其所属的联营或合营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合并净利润作为计算的基础。
例5: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同时,甲公司拥有丙公司70%的股权并能对其进行控制,甲公司需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乙公司持有丁公司100%的股权并能对其进行控制,同时,乙公司持有戊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乙公司也需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20×7年有关内部交易情况包括:(1)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销售成本为300万元,当年度乙公司对外销售该批产品的40%;(2)乙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销售价格为600万元,销售成本为450万元,丙公司于年末全部未对外销售;(3)乙公司出售产品给戊公司,销售价格为800万元,销售成本为600万元,当年度戊公司对外销售了50%;(4)戊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销售价格为200万元,销售成本为120万元,年末全部未对外出售。上述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除上述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内部交易且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20×7年度,甲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4 000万元(含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部分);乙公司净利润(不含对戊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为1 200万元;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 500万元;丁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戊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700万元。假定上述实现的净利润均为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假定投资企业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分析1:在个别财务报表上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1)甲公司销售产品给乙公司,且乙公司至年末仅出售40%,另60%未对外销售,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12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为30万元,在计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扣除该部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利润。
(2)乙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丙公司至年末全部未对外出售,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15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为26.25万元(150×25%×70%),在计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扣除该部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利润。
(3)乙公司销售产品给戊公司,戊公司至年末对外出售50%,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100万元,归属于乙公司的部分为30万元,在计算乙公司对戊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扣除该部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利润。
(4)戊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丙公司至年末全部未对外出售,从整个集团角度看(此处包括对联营企业),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80万元。但因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与甲公司的联营企业乙公司的联营企业戊公司之间的交易,则在计算乙公司对戊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归属于乙公司的24万元(80×30%)部分是否应予以抵销,以及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投资时是否需进一步抵销,从理论上看,如果不扣除戊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利润,不符合财务报表编制中应予抵销内部未实现损益的原则。因为,戊公司出售产品给丙公司,其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80万元包含在丙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中,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中所包含的该部分未实现利润中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4.2万元(80×30%×25%×70%)会包含在甲公司的净利润中,同时,丙公司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利润80万元也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存货价值中,假定当期整个集团只有戊公司与丙公司一笔交易,将会造成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得以实现的情况。但是,在实务中往往很难得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相关资料且抵销比较困难,如果实务中该部分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不重要或者无法抵销的则可考虑不予抵销。在本例中假定该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不重要而不予抵销。
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200×50%)×30%=180(万元)
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实现的净利润=1 200+180=1 380(万元)
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 380 -120)×25%-150×25%×70%=288.75(万元)
分析2:在合并财务报表上的处理
(1)乙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合并净利润=1 380+1 000 =21380(万元)
抵销乙公司销售给戊公司未实现的收入、成本等(单位:元):
借:营业收入(400万元×30%) 1 200 000
贷:营业成本(300万元×30%) 900 000
投资收益 300 000
(2)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2 380-120)×25%-150×25%×70%=538.75(万元)
合并报表中的合并净利润=4 000+1 500+(538.75-288.75)=5 750(万元)
合并报表中应增加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38.75-288.75=2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500 000
贷:投资收益 2 500 000
抵销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未实现收入、成本等(单位:元):
借:营业收入(500万元×60%×25%) 750 000
贷:营业成本(300万元×60%×25%) 450 000
投资收益 3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