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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税务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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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税务筹划

篇1

原因是这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大多是没有实质业务记录的。尽管税务问题并不是成立这些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但当企业进行间接股权转让或重组时,如涉及上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亦有可能被税务机关以698号文为依据要求征收税款。

698号文中最令人关注的一点是有关非居民企业在间接股权转让的规定。这规定进一步表明,中国税务机关是有决心去遏制外国投资者通过转让特殊目的公司来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从而逃避中国税收。

非居民房地产公司在计划进行股权转让时,首要考虑特殊目的公司是否符合“实质”业务的要求。

例如,国内房地产公司为了融资的需要而要在国外发债,这种情况便有需要使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是,当房地产项目涉及境外投资者时,境外投资者亦有可能使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令有关房地产投资项目同时受到境外法律保障。再者,亦有房地产公司以境外公司安排国外顾问提供房地产项目的设计或管理。如要达到实质业务的要求,以上提及的业务有需要发生在特殊目的公司内。有关特殊目的公司亦要有足够的资源,如办公室或员工,以进行实质业务。

为了避免当特殊目的公司被转让时被视为是逃税安排的质疑,应详细考虑特殊目的公司成立时的目的、实质业务及当进行业务或资产转让时以特殊目的公司转让的主要原因。

如果特殊目的公司到目前还没有实质业务但未来有可能计划转让,下列因素亦要考虑以为未来做好准备:

在特殊目的公司中建立怎样的实质业务、何时何地及如何建立该实质业务?

该投资架构下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可以受税收协定保护而免征中国的所得税?如果可以的话,该架构是否可以有效地维持?

如果在两个非关联方间转让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买方和卖方应该考虑哪些因素,以保证其在中国税负上利益最大化?

在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时,是否可向其母国的税务机关求助,与中国的税务总局交涉?

篇2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家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油田技术服务企业在国际市场获得快速发展,有的还成长为本行业的全球知名公司。随着这些企业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企业的跨境税收管理和税收风险控制越来越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重视,最大程度地控制税收成本已成为国际业务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

目前,全球各国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一是关税总的趋势是逐步降低直到取消,例如欧盟、东盟等;二是各国所得税率总体是下降趋势;三是各国在税收上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国际税收环境变化对国际项目的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纷纷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来弥补政府财政支出,对税收筹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为了保护本国生产的产品,一些国家提高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加大了中资企业在这些国家的运作成本,如哈萨克、利比亚等国;三是有些国家虽然和中国政府签订各种税收互免协定,但目前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很难落实到实际操作中,如:哈萨克、土库曼等国家;四是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部分国家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石油产品分成协议中的免税规定不能很好的执行,如也门;五是为了刺激石油生产,各国对油公司采取了免征增值税的方式,造成中国油田技术服务企业出现只有进项税而无法收到销项税的局面,加大了材料采购成本和分包商成本,如印尼、阿尔及利亚等国家项目。

目前,中资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企业一般都成立了税收筹划小组,设立了税务会计。在项目投标前期,企业一般都会对项目所在国的财经、金融、税收法律制度、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等一般性规定,和该项目是否存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项目实施前期国内发生成本费用在该国所得税前的扣除政策、临时设备物资的关税缴纳及退税政策、上年亏损的后续递延使用年限以及总部管理费的分摊和代垫费用能否列支成本等进行较为详细的调研,对有些问题还会通过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一步了解情况。

篇3

企业集团跨国投资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集团在全球范围跨国经营时,财务活动由于受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预期收益遭受或有损失的可能性。跨国投资海外子公司的财务风险有其独特性,本文基于“等级全息模型” (hierarchical holographic modeling)简称“HHM”,进行风险识别的分析认为,企业集团跨国境外投资,主要面临外汇风险、税务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导致财务决策失误的风险等。

(一)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一个经济实体的债权债务在以外币计价时,由于汇率变动引起价值变化而蒙受损失或丧失预期收益的可能性,一般由本币、外币和时间三个因素共同构成。企业集团众多海外子公司在全球不同国别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汇率的变动必然会影响到其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一般将其面临的外汇风险划分为经济风险、会计风险和交易风险三类。

(二)税务风险基于各国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税基范围、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及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等的差别,而导致税负不确定性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表现为海外子公司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存货风险、现金流动性风险等。

(四)财务会计信息系统风险海外子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传递延误、安全性受到威胁,披露不规范等,导致可靠性与相关性缺失等的风险。

二、跨国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控制应对措施

企业集团首先要做好海外子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准备,在加强自主研发、全球学习及国际化整合能力培养的前提下,需明确跨国海外经营的战略定位,做好充分的跨文化管理准备,为有效规避风险,减少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导致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企业集团母公司应针对海外子公司不同的财务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实施跨国境外投资架构税务筹划,规避税务风险中国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投资海外子公司,则母公司从海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以及未来企业集团母公司退出其海外投资转让资本利得须缴纳中国25%较高的所得税,是相对比较重的税务负担。企业集团母公司需要从中国税法、外国税法及国际税法的角度进行衡量,就海外子公司的投资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际税务筹划,避免投资海外子公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达到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负、提升企业集团母公司海外投资回报的目的。

(1)企业集团海外子公司间接投资架构设计。具体如下:

一是企业集团母公司投资海外子公司架构的设计,需要从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及第三国的税法规定、国际税收协定、经营运作与外汇等方面进行筹划。通过与最终投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某些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中间持股公司进行投资并参与运营,从而降低企业集团海外的整体税负。中国香港、瑞士、卢森堡、爱尔兰、阿联酋、新加坡、毛里求斯等地是国际上跨国公司在国际税收筹划及跨国经营中经常使用的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

二是要充分利用海外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海外投资架构设计的着眼点,需要分析企业集团投资母国(中国)、投资东道国以及相关的第三国(地区)的税收协定规定,比较直接投资与间接利用第三国或地区投资,其税务上获得的“税收消费者剩余”,确定企业集团整体税负最低的投资架构。以中国企业到美国投资为例:在直接投资架构下,美国向中国企业母公司汇回股息,根据中美税收协定需要预提10%的所得税。在间接投资架构下,增设香港与卢森堡中间投资公司,根据美国与卢森堡的税收协定,美国公司向卢森堡公司汇回股息,最低只需要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卢森堡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股息收入不征收所得税,根据卢森堡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从卢森堡向香港汇回股息也不需要缴纳卢森堡的预提所得税。直接投资架构与间接投资架构的税负比较见图1所示。

在图1中,香港地区只就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收利得税,而不对股息收入征税,也不对股息汇出征收预提税。尽管中国内地投资企业集团收到香港地区汇回的股息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获得一定抵免,而且如果内地企业集团将利润保留在香港地区进行海外再投资,还可以递延股息汇回的所得税税负。

当然,同时也要关注中国的“税收饶让”制度及国际税收协定对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提出的要求,避免“纸上公司”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2)中国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风险规避。

一是规避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根据中国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从事海外投资的中国母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收入(包括海外投资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海外中间投资架构下,企业集团母公司应证明,其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机构均在中国的境外,从而减少海外投资中间公司构成“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

二是规避“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风险。根据中国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海外投资架构的设计中如“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般反避税若出现以下情况,很可能成为一般反避税的调查对象。企业集团于海外设立中间控股的公司在行使投资控股的职能之外,需要安排从事一些具有实际性的经营管理活动,使中间控股公司具有实质的商业目的及性质。

三是规避“受控外国公司”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由中国居民企业单独控制的、或与中国居民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基于海外间接投资建立地区财资中心,规避外汇风险企业集团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外汇风险等的规避,应建立企业集团境外地区财资中心,规避外汇风险,实现资金管理与服务。与海外间接投资税收筹划中间投资公司的地区相结合,选择中国境外国际金融中心作为地区财资中心(CRT Regional Treasury Center),降低外汇风险的同时,为企业集团管理海外子公司提供全方位、全球化、全过程的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与增值服务。

(1)多元筹资渠道和方式,降低营业风险敞口。企业集团在国际金融中心,与集团母公司联动,选定企业集团协调全球的合作资金银行,实现多种货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企业集团海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拓宽企业集团的筹资渠道,降低营业风险敞口。

(2)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资金调剂功能,降低企业集团整体融资成本。将企业集团海外子公司账户内结余资金进行全球汇划,为短缺资金的成员子公司实施内部融资,降低集团整体财务费用。在保证企业集团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理财投资,获取财务收益。同时,降低财务手续费,使融资成本最低化。

(3)实现地区外汇现金池的资金集中及外汇风险控制功能。通过外币“现金池”资金的集中管理,风险控制功能在于通过建立现金池,调整货币组合来消除风险的负面影响,以避免付出额外的对冲成本,也可减少外汇风险资产或增加外汇风险负债,使资产负债表的风险资产和风险负债相等,如果各种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相等,净换算敞口等于零。

(4)延伸集团地区财资中心的风险顾问及信息服务功能。帮助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分析利率和汇率的趋势,评估资产保值的策略,为企业集团子公司和融资交易提供价格及市场信息,企业集团内部可实施资金投向和套期保值交易。

(三)财务会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应对为加强对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的控制,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制定海外子公司内部会计信息数据真实性、相关性、传递安全性,海外子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等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会计信息的管理和监督。

篇4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投资控股架构可以有多种分类。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各种控股架构,本文将从直接投资者所在地、控股层次二个角度分析各种控股架构的优势及其所需考虑的问题,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层了解当前房地产业各种投资控股架构的利弊。以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文指有限责任公司)选择适合自己的控股架构。

一、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

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可分为境内控股和境外控股两种。境内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均在境内。境外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境内但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在境外。

第一、境内控股

1.优势

(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和要求较为简单,无需经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批;(2)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较统一;(3)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4)无需涉及外汇、外债等管理问题。

2.需考虑的问题

(1)不便于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参与;(2)境外融资方式受限,仅能通过境内机构寻求借款;(3)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可能较多;(4)境内控股公司对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内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外贸部门审批;(2)便于境内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可能较低。

4.相关法规规定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简单,无需经过外经贸部门审批,亦无需申请外汇登记。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中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不涉及企业所得税;(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无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外资企业简单,时间花费较短;(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方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投资方应分别就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在控股公司对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纳税凭证,因此,股权转让双方应就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不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5)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后不涉及外汇监管问题。

第二、境外控股

1.优势

(1)便于境外股权转让及向境外借款;(2)便于利用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资质;(3)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者;(4)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较少;(5)境外股权转让无需境内审批机构的审批且不涉及中国税务。

2.需考虑的问题

境外控股公司需考虑的是:对外投资的政策及对收取境外股息收入的税务规定。

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考虑的是:(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较为复杂且要求较高;(2)外汇管理部分明令禁止“返程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时,是否符合《10号令》的规定,需考虑是否属“返程投资”(3)受到外经贸部门审核、外汇外债登记方面的较多限制;(4)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境外控股公司可能不同,需适当调整配合;(5)对境外支付款项时,扣缴相关税负,但可进行税务筹划;(6)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时,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的相关融资资金只能以权益性投资汇入(一般为增资)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需要有较长的审批时间,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外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可能会形成“返程投资”,具体实施需要考虑是否符合《10号令》的要求;(2)便于境外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较高,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当地的营商环境、可能产生额外的设立和营运成本。

4.相关法规规定

(1)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程序较内资企业复杂,需外经贸部门审批,在商务部备案。(2)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4)外资房地产开发企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货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5)外资房地产开发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凭证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地域不同可能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需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视境外控股公司当地与中国收协议而定);(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方面,外资企业在境内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为复杂,时间花费较长;若将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予中国境内其他公司,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可能将其视为《10号令》所指的规避对于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监管;外资企业境外最终控股公司可考虑在境外转让境外直接控股公司,因不涉及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以无需境内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但可能需考虑境外最终控股公民所在地的相关规定;(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的具体计算方式与内资企业相同,但视同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让所得部分按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或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预提所得税;(4)在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境内股权转让的具体税务处理与内资企业相同;可以考虑通过转让其境外越位控股公司的股权,避免涉及中国的各项税负,但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影响;(5)在外汇监管方面,清算所得或投资方股权转让所得人民币须经主管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向有关金融机构购汇汇出;企业清算需到主管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外汇登记及外债登记(如有)。

二、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

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可分为单层控股和多层控股。单层控股是指母公司直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层控股是指母公司对直接控股公司投资,直接控股公司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

第一、单层控股

1.优势

(1)投资架构直接、简单;(2)节省运营成本;(3)运营利润可直接分配给最终控股公司;(4)以母公司作为房地产集团中心,有利于整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提高集团贷款授信的融资能力,未来亦有机会成为集团的财务中心,从事集团内的融资,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

2.需考虑的问题

(1)须考虑投资及管理过于集中在一家公司时的商业风险;(2)当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对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时,需通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核,资金进入到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所需的时间较长;(3)境内控股公司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关集团内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经营行为。

第二、多层控股

1.优势

(1)可以相对分散单一控股公司的风险;(2)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互相受商业、法律等的牵连较少;(3)当直接控股地产开发企业,得有利吸引境外战略性投资者。

2.需考虑的问题

(1)投资架构相对复杂,集团运营成本相对较大;(2)可能因直接控股公司本身的亏损而影响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向母公司分派。

三、境、内外控股架构结合控股架构层次分析

1.境内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内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 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内,便于集团在境内上市以及吸引境内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单一项目进行投资;(3)可以考虑控股公司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

2.境内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1)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房地产开展企业的利润将爱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母公司在境外,直接控股公司的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①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律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内控股的部分,另外需考虑直接控股公司的再投资需要符合《6号令》的相关规定;②若境内控股公司不是房地产发企业可以借外债,但境内控股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外债用途;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3.境外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外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外,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以及吸引境外投资者整个集团进行投资;(3)若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仅对集团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则涉及较复杂的操作的流程;(4)控股公司由于在境外,将无法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拆借;(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4.境外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外资企业:(1)以外资控股人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3)便于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者单一项目进行投资;(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一层提取法定积金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第10号令

[2]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2007]50号

[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

篇5

(一)注册公司类型

美国国内的居民公司(Resident)大多注册为S型(Small Corporation)公司。S型公司是不需要按照所得税税率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但依据美国税法,非美国居民(Nonresident)不可以选择注册为S型公司,所以绝大多非居民公司常常选择的就是C型公司(Corporation),按照公司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在并购实践中,为规避法律风险,我国企业往往都是在美国先注册“壳”公司,再通过这个公司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并购。尽管“壳”公司是注册在美国当地的公司,但由于其实际股东仍然是海外公司,因而不能注册为S型公司。

因此,我国企业在做并购可行性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并购后的公司是否会面临税务注册转型的问题,由此带来所得税支出的增加会给公司的未来经营带来怎样的影响。

(二)课税对象和应税所得额

美国税务部门(IRS)对于外国公司的课税对象为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其应税所得额为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三)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

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见表1:

佛州的州所得税税率为5.5%,其州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与联邦所得税基本一致。

在计算时,公司应先计算缴纳州所得税,已缴纳的州所得税税款部分,可以在申报联邦所得税时从应税收入中抵扣。

以A公司为例,假设并购后年应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则首先计算佛州的州所得税为:所得额1 000 000 ×州税税率5.5%=55 000(美元)

联邦应税收入=所得额1 000 000-已纳州所得税额55 000=945 000(美元)

联邦所得税的计算则套用速算公式=113 900+(945 000-335 000)×34%=321 300(美元)

A公司的所得税支出合计=55 000+321 300

=376 300(美元)

二、预扣所得税和税收协定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向境外母公司或境外其他公司汇出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按汇出金额30%的比例预扣所得税,又称预提税、代扣税。

对于与美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预扣所得税的税率按10%执行。我国于1984年与美国签署了税收协定。在选择投资主体时,也应该考虑这个因素,如果我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汇回相关资金时的预扣税率为10%;如果以其他地区作为投资主体(比如香港),汇回款项则适用30%的税率。这里所指的预扣所得税为联邦税收,佛州没有预扣所得税。

三、税收抵免问题

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是否能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则一直没有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境外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新税法还明确规定,对于我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子公司20%以上股份的,境外子公司向中国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所缴纳的预扣所得税,以及该股息所对应的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所负担的当地所得税,均可以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

篇6

一、石油物探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从我国石油物探企业的状况看,石油物探企业在承揽技术服务项目或勘探开发投资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了解所在投资国家的税收策略、税收征管机制。由于对投资国家的税收策略、征管机制缺乏完善而又系统的了解,企业在所在投资国家承担很高税负的情况时常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利益和石油物探企业的形象。因此,石油物探企业迫切需要得到我国税务机关的协助,更好地掌握对投资国家税收政策、征管制度方面的知识。

2、石油物探企业的税收征管制度较为滞后。日前,对境外税收政策如何掌握,已经成为海外发展石油物探企业迫切需要了解的问题。因为,在一些国家,税务机关为石油物探企业开具的税收凭证,只有税务部门主管的签字,而且签字字迹模糊难以分辨;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中东地区、委内瑞拉等国,对石油征税由能源部门负责,能源部门无法开具税务发票。同时,由于中国石油物探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发石油项目多采取合作开发的模式,投资国税务机关对合作区块进行征税时,是将区块作为整体来征收税款,一个区块仅仅一张凭证。中国物探企业只能得到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在此现状下,物探企业由于不能提供我国税法要求的完税凭证原件,无法与中国的税收政策相结合。

二、石油物探企业税收筹划内容

1、石油物探企业的整体筹划。为了加强石油物探企业员工的财税管理工作力度,做到合理依法缴税、纳税,石油物探企业需要对财税政策做系统充分的筹划。石油物探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从企业的发展目标出发,为减轻石油物探企业总体税收压力、增加石油物探企业的税后利润而展开的策略性筹划活动。在这种体系下,如果海外年度没有采用公历制,石油物探企业的境外年度利润就可能出现尚未分配的情况。

2、石油物探企业还要辅之分级筹划方法。集团公司的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财税制度变化对石油物探企业带来的影响,并提出解决意见;及时准确地与国家财税主管机构沟通协调,并反映石油物探企业纳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组织指导石油物探企业财税管理工作和培训工作,进行系统合理的财税政策筹划,制定严格的石油物探企业财税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调控。而与之相协调的石油物探企业子公司的财税部门在财税管理方面主要贯彻落实石油物探企业统一的财税管理制度;及时反映石油物探企业遇到的纳税问题并提出意见及建议;按照石油企业的统一规划进行具体的操作性管理与筹划工作。

三、石油物探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将纳税筹划思想贯穿于石油物探企业全过程

石油物探企业领导要重视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作为一项系统细致的规划性活动,必须依靠石油物探企业领导层的支持才能落实运营。由于企业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大多与利润等指标挂钩,节税能力的大小一般并不在考核范畴之内,因此石油物探企业领导对纳税筹划不够关注、动力不强。然而,随着石油物探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要构建“石油物探企业追求的是税后效益的最大化”的意识,而不迷恋于毛利润的最大化。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增加石油物探企业税后收益,其效果有时比改进石油物探企业经营管理更直观、更能够得以体现。因而石油物探企业领导在实际工作中要支持纳税筹划,及时有效地落实企业财务税收工作。其次,石油物探企业要培养合格的纳税筹划人员。纳税筹划是一种高智商、高利润的财务管理工作,它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税收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等专业知识,并且系统了解、熟悉石油物探企业整个纳税、经营、筹资活动,从而筹划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做出最优质的抉择。

2、加强与国家税务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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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30年,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为国家和企业积累了丰富的财富。但劳动密集型、高耗能产品不再具备国际竞争优势,企业要发展,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寻求新的发展机遇。以往我国对外贸易主要是产品出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形势不断变化,我国企业应考虑“走出去”,利用其他国家的优势资源,在海外投资组建企业,实现资本、技术、管理和劳务输出,以多种方式争取国际市场。在我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扩大跨国经营的进程中,虽然不断地取得成功和进步,但也面临着国际化旅途中的种种风险和挫折,其中,世界各国的税收政策便是影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正在筹划走出国门投资的企业,需要熟悉目标投资国的税制和税收征管政策,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避税务风险。

一、企业“走出去”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而未纳税或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准确理解并遵循税法,没有用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

(一)企业所处宏观环境

税收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制度是规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强制手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环境、政策和法规环境、社会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在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跨国投资所适用的是目标投资国的法制环境和税制环境,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往往难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海外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税收执法环境等,再加上部分东道国税务管理不规范、不透明,税务机关税收检查和反避税调查不合理、不合法等,均会造成很大的跨国投资税务风险。

(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税务风险首先来自于经营者对税务规划和税务风险的态度。许多经营者习惯了国内的税法概念和税收法律环境,往往用国内的税法概念和方法处理国外经营涉税事项,不注重事前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的规避,作出决策后造成税务风险时已经于事无补了。其次,缺乏相关人才。许多企业第一次走出去,内部人员没有相关经验,派驻外国的人员在外语环境中熟悉外国的税法也有些困难,因此可能造成不能很好地遵循当地税法,该交的税没交或少交、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而多交税。投资海外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为缺乏了解中外税务相关法律及其差异、了解当地语言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人才,往往造成很多税务风险。最后,不合理的国际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一把双刃剑,既可控制税务风险,又是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方法往往利用避税地、利用转移定价、利用其他国的低税率等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但是,金融危机下各国财政困难加大了其反避税的力度,许多国家在其相关法律中都规定有反避税的专门条款;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也专设了特别纳税调整部分,明确了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等相关规定,开始建立比较完备的反避税法律体系,各国针对避税的手段不断完善反避税条款。所以,如果不是建立在全面理解和运用国内外相关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其结果可能造成很大的税务风险,使企业遭受反避税调查与惩罚。另外,国内外的税法变化也可能给税务筹划带来风险,筹划时设计的方法是合法的,执行时因税法的变化可能变得不合法了。

二、企业“走出去”税务风险控制

(一)企业“走出去”前涉税风险控制筹划

企业“走出去”前的涉税风险控制筹划将影响投资、经营过程和未来退出撤回资金所涉及到的许多涉税事项,对中外集团公司利益影响深远。所以,企业“走出去”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全面的税务筹划,制定好企业跨国投资的税收战略,从集团公司层面控制好税务风险。企业在“走出去”前的税务风险控制筹划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1.谨慎选择投资地点

在进行跨国投资时,对投资地的选择除了考虑原材料供应、基础设施、劳动力、市场、技术、金融等因素外,还需要考虑目标投资国(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国外投资而对投资人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的做法,如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再投资退税等等。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因为资本稀缺,为了吸引投资会采取直接且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优惠税率、直接减免等;而发达国家因为资本充裕,虽然也吸引外资,但税收优惠政策会少些,且往往采取间接的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与运营,很多时候都选择避税港,因为避税港的税收负担很轻,把利润保留在这些地方而无需交税,但要注意的是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需要在避税港建立商业实质的,而且各地税务局会对这些“避税天堂”所能产生及保留的利润提出质疑,引起投资企业所在国税务局的反避税调查甚至罚款。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低税率的境外公司,累积海外利润,延迟缴纳中国税款,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制定了受控外国企业条款。另外由于避税港往往与其他国家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投资企业即使在避税港不需要交税,但在其他国家征收预提所得税之类的税收时都会用较高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利用避税港并没有达到节税的目的,还有可能增加税收成本。

在利用税收优惠地时,还应考虑目标投资国对企业利润汇出有无限制。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利用税收减免来吸引外资,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实行限制以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另外,在利用跨国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时,还应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投资中要注意优惠多、税率低的国家(地区)是否与投资母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以实现对境外投资已缴税款扣除、抵免,对境外的税收优惠实现税收饶让。

2.合理搭建组织机构

企业“走出去”在国外投资新办企业,会面临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还是组建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税收待遇上会有很大区别。

分公司隶属总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就流转税在当地缴纳,分公司的盈利合并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分公司在东道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按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在我国总公司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抵免。但应注意的是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分公司发生亏损,按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不得抵减其境内或其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按规定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设立分公司在经营和财务会计流程的设计与管理上要简单而且易于控制,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额外税收。

组建子公司时一般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考虑成立合伙企业,须全面研究东道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的税收政策的差别。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子公司在东道国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负有限责任,除就地缴交流转税外,子公司在东道国须独立计缴所得税,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如果该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子公司可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

企业在海外投资,选用海外投资企业合理的组织形式时,还需要考虑海外投资所在地征收分红预提所得税和转让股权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规定。被投资公司若被认定为非居民的海外投资公司,其向投资者发放股息时,有些国家免税,有些国家会征收分红预提所得税;对非居民的海外股东转让本国境内资产的股权等取得的资本利得,有些国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有的国家则会视情况征收资本利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征收分红预提所得税或征收股权转让资本利得税时,则需要对海外投资组织架构进行合理设计,使日后从被投资企业分红或从转让股权取得收益时相关资金流出东道国时总体税负得到降低。因为许多避税地及一些传统税收优惠国家对“过境”的分红免征预提所得税,所以在设计海外投资组织架构时,可以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及国际税收协定,建立两层或多层持股架构,在中国公司与直接持股公司之间插入一家低税收地区的中间公司,以达到不增加税负、增加日后重组或处置资产灵活性且可以经批准将分红等纯现金流暂时留在境外,进行其他项目的投资,利于灵活利用资金形成高效的全球资金运营体系。

3.恰当选用注资方式

企业“走出去”在海外投资,不同的注资方式也会影响税负,常用的注资方式有股权注资、债权注资、混合证券注资等。

(1)股权注资。股权注资是直接向被投资公司转移资产以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是比较直接的注资方式,注入的资金可通过税后股息分红的方式收回并得到相应回报。但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对股息分红预提所得税,股本的注销或收回也可能受法律程序的约束,有些国家还会对转让股权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公司向被投资公司转移的资产可以是现金,也可投入实物、专利技术或劳务。根据规定我国企业用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的,可按规定享受货物出口退税和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债权注资(股东贷款注资)。债权注资是向被投资公司提供资金并收取资金使用费即利息的行为。债权注资的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股东,可以是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这样可增加集团内现金流动的灵活性,其资金收回的方式比较直接,而且海外公司的利息费用可以在海外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对利息的支出征收预提所得税,还要注意海外公司所在地税收政策中反避税条款的规定,特别要关注有关资本弱化税制的条款。

(3)混合证券注资。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赎回优先股等,这些注资方式为日后税务筹划提供了可选择的空间。

(二)企业“走出去”经营过程中涉税风险控制

企业“走出去”在海外设立公司后即着手经营管理。加强税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管理事务。税务管理既能保证遵守税法,控制税务风险,又能为企业经营提供好的节税建议,创造税务价值。企业要做好税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企业税务管理机构

企业在供应、生产、销售及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环节都涉及税收问题,为降低税务风险,企业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由专业人才根据投资所在国及国际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从集团整体层面设计、构建税收框架体系,对经营过程中各个项目进行税收统筹和规划,并确定相关业务流程和业绩考评。公司管理层应支持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其工作获得其他部门人员的配合和支持。

公司税务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更要熟悉海外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国际税收协定,了解公司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种、税率、税目、申报期限和纳税地点及如何申报纳税等,理解国内外税法的差异,对公司各项涉税事项进行合理的筹划,保证公司依法纳税并能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建立内部税务管理标准

内部税务管理标准是税务管理体系运行的指南针,包括税务管理手册、各涉税事项的流程标准、内部培训机制以及税务业绩考评制度等标准文件。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建立适合自身的各种涉税业务流程,如税务计划的制定,纳税申报的流程标准,采购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的涉税事项处理流程等。企业建立科学的内部涉税事务管理组织与标准,通过计划、执行、控制、分析、评价等一整套内部税务管理体系,完善各环节涉税链条,加强税务工作的事前筹划和过程控制,实现企业税务价值的最大化。

3.建立税务风险汇报制度

为了明确各级涉税人员的责任,提高公司对涉税风险的反应速度,公司应该建立内部税务风险汇报制度,明确重大涉税事项必须逐级汇报。重大事项的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如税务检查、税收筹划、重大涉税合同、重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等都是必须汇报的重大事项。税务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不合规处理,可能存在较大税务风险时,也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以标准化的内部文本进行签字流转,相关领导应及时与其他部门人员沟通,及时将税务风险降至最低。

4.慎用国际税务筹划方法

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会给企业带来税收收益,但是筹划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反避税调查和惩罚的损失。在税务筹划时,应注意全面理解国内外的相关税法及其差异,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全面统筹,合理规划,在合理保证公司税负最小化同时,还要争取集团公司经济收益最大化,避免运用不恰当的税务筹划方法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企业“走出去”投资收益和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资退出的涉税风险控制

企业“走出去”投资收益包括被投资方经营成果(股息、红利)分配,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资退出主要涉及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收益。由于各国有其税务管辖权的规定,许多国家就来源于本国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双重税收管辖权,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的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双重原则,即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对外投资主体大多是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这样会因管辖权问题造成双重征税。所以,企业“走出去”投资收益和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资退出的涉税风险控制重点在于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

为了解决双重征税和国际逃税问题,我国已经与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台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我国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与我国税法或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际惯例,在问题的处理上协定规定优先于国内税法,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所以企业“走出去”的税务管理应注意研究国内税法及相关规定的变动及我国与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务损失。

(四)企业“走出去”投资遇到税务纠纷时要寻求有效的救援途径

企业在国外合法经营,如果遇到税务纠纷或税收不公正待遇,应寻求正确的救援途径。国内的母公司要常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服务。如遇税收不公正待遇,必要时可通过国内的主管税务机关,启动双边或多边税务协商程序。

【参考文献】

[1] 秦伟宏.海外投资中的税务架构设计[J].涉外税务,2009(10).

篇8

――编者

外国的税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跟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海外投资的税务管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持续增长。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中国2007年的GDP(国内生产总值)接近2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1.4%,同时2007年底中国外汇储备超过1.5万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4000多亿美元。

在中国经济势头强劲的大环境下,许多中国企业,尤其是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纷纷将目光投向了更广阔的国际市场。仅2008年一季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便高达193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300%。

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目的地,遍及世界五大洲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覆盖了8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领域也从以贸易为主,逐步拓宽到以采矿、制造、批发零售、商务服务四大行业为主,并集中在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领域以及金融业。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税务的风险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外国的税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跟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海外投资的税务管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了避免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先做好税务上的功课,已是刻不容缓。

从规避外国税务风险方面看,中国企业应在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时,对投资目的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制度作全面深入的了解,掌握投资的税收成本及纳税的具体操作性规定。

在投资阶段,如果涉及海外并购,应对被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税务状况作详细深入的了解,避免在收购后负担预算外的税收成本。企业在实际的运营阶段,应聘请熟悉当地税法的财务人员或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申报,并由国内母公司对海外公司的纳税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以尽量减低海外公司的纳税风险。

另外,中国企业的全球化投资战略,通常会重点关注被投资企业的规模、交易金额、投资回收期等因素,而往往较少考虑到具体经营模式、盈利之后的利润汇回以及退出战略。而后者的妥善安排,往往牵涉到企业从中国税法、外国税法及国际税法角度出发作出的全面的税务筹划。

从税务角度来看,海外投资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最终被投资国的税制,例如对当地投资项目的营业利润是如何征税的,对当地企业向中国股东支付股息、利息等征收多少预提所得税,未来中国企业转让当地企业(也就是退出的时候)获得的资本利得又是否征税等等。如果股息利息的预提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比较高,那么中国企业可以考虑设立一定的海外投资架构,通过跟最终投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某些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中间持股公司进行投资并参与运营,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比如,目前香港的利得税税率是16.5%,低于中国大陆的25%所得税税率,同时也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且香港不对股息征税,也没有资本利得税,因此很多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利用香港公司进行投资,取得股息和资本利得可以暂时免税,同时香港公司还可以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国际贸易等运营活动,获得的那部分利润只要不汇回中国,就不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

另外,最终被投资国可能会为鼓励、吸引海外投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某些行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非洲多个国家对采矿、农业等行业提供了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苏丹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战略性投资项目甚至给予10年到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时候,如果能成功申请到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大幅度提高投资回报率。当然,同时也要关注中国的税收饶让制度,以免国外减免了税款,在中国还要补征所得税。

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中国税法也会对投资架构与运营模式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 “居民企业”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的规定,使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很多壳公司所产生的利润,都有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中国企业海外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能否全额抵免中国税(即通常所说的“海外税收抵免制度”)目前还不明确,也会对海外投资的整体税负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最后,海外投资过程中相关国家的转让定价制度,也是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考虑因素。企业应对交易模式及转让定价进行分析,事先安排好风险与职能分摊、利润分配等事宜,以降低相应的税务风险。

从经验上看,海外投资通常会对以下两方面进行具体筹划:

一、海外投资架构及方式:中国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如果要设立子公司,是直接投资设立,还是通过中间持股公司间接投资设立?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税务角度仔细衡量得失。

篇9

跨国企业进行新的投资时,出于节税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应从投资地点、设立经营机构方式及新建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一、投资地点选择上的税务考虑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应作为考虑的重点。企业应充分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税制情况,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如巴拿马;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如印度;有的国家的增值税率较低,如日本为3%;而有的则较高,如匈牙利为25%。可见,选择不同投资地点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很大的。

此外,还要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导致对同一项所得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国与国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1)扣除法。(2)免税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税制不同,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目前实行免税制的国家大多采用累进免税法。(3)抵免法。从理论上说,抵免法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其中以后者应用最为普遍。

以上三种方法在不同情况下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效果是不同的。现举例说明如下。例,某企业当年境内应税所得为100万元,来源于境外所得100万元,假设除税率差别外本国所得税法与境外税收管辖权的所得税规定相同。下面比较在不同税率和采用不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情况下,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占其全部应税所得的比重。

第一种情况,本国所得税税率30%,境外税收管辖权的所得税税率40%:

(1)扣除法

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200-40)×30%=48(万元)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已纳境外税额

=48+40=88(万元)

税负水平为44%。

(2)免税法

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100×30%=30(万元)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0+40=70(万元)

税负水平为35%。

(3)限额抵免法

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200×30%-30=30(万元)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0+40=70(万元)

税负水平为35%。

(4)全额抵免法

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200×30%-40=20(万元)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20+40=60(万元)

税负水平为30%。

第二种情况,本国所得税税率40%,境外税收管辖权的所得税税率30%:

扣除法、免税法、限额抵免法和全额抵免法的税负水平分别为49%、35%、40%和40%。

比较可知:(1)境外税率高于国内税率时,全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最有利;限额抵免法与免税法一致。(2)境外税率低于国内税率时,免税法对纳税人最有利;限额抵免法与全额抵免法一致。任何情况下,扣除法对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效果最不理想。

对跨国公司来说,面临实施抵免法的国家时,还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母公司所在国是否实行限额抵免;当实行限额抵免时,跨国公司若到高税率国家投资,所交纳的税款将得不到全额抵免。(2)东道国若与母国之间尚无双边税收协定,母国是否允许在该东道国交纳的税款用来抵免跨国公司的税负。有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进行抵免。另外,抵免法虽然避免了双重征税,但当跨国公司投资于低税国或免税国时,它并不能享受东道国所给予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所以此时要注意母国是否有税收饶让政策。

由此看来,对跨国投资面临的国际双重征税,有关国家能否免除,采取何种方式给予免除,对跨国纳税人构成不同税收负担。这就要求跨国投资者必须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了解有关国家之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免除双重征税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便进行投资国别或地点的优化选择。

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选择上的税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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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程度非常激烈,已经达到惨烈的程度。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陷入低迷不振的状态,西方各发达经济体几乎全都陷入了零增长或者低俗增长困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也比较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冲击尤其大,。危机发生以来,中资企业承接的工程数量虽然大幅度增加,可企业效益大幅度减少。这主要是由于企业没有做好相应的纳税筹划。在这种情况下,承接境外工程的企业就要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

一、承接境外工程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承接境外工程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现状,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说,一是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面临的国内税收政策现状,二是其面临的境外税收政策现状。

在国内,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面临着优惠的税收政策。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通知,明确规定中资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免受营业税。2010年,两个部门又联合发文,对境外所得税额、预提所得税如何计算和缴纳问题做了详细地说明。从这两个通知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是支持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发展的,因此才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有助于其发展的措施。

相对国内,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国外面临的税收环境就没有这么乐观了。境外亚非拉地区基本上都采取的英、欧制健全的税收体系,以前主要是监管体系不作为或失效,随对外建筑承包工程的发展,以及部分国家政府财政压力,税收执行、监管手段不断加强,以前是粗放的逃、避税手段风险日益增大,迫使境外工程纳税筹划日益规范和重视。

二、境外工程税收特点的分析

(一)境外税收的种类比较多

当前,虽然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政治体制不同,所面临的国内经济环境不同,导致各国的税种并不相同,且由比较大的差异。笔者经过初步的了解得知,现阶段,境外税收的种类大致有:个人所得税、分包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补充税、增值税、矿产资源税、印花税、不动产税、销售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预扣税、现金税、合同登记税、圣战税、雇员人头税等等。在这些种类繁多的税目中,比较重要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也称工资所得税或者工资报酬税)、企业所得税(也称预提所得税)、进口关税及其补充税等等。

(二)境外的会计制度与中国的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大

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差异方面: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差异;资产折旧和资本津贴计算的核算差异;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是否适用差异;境外工作人员国内社保统筹费用成本税前列支限制差异,境外项目投标、施组及来源境内发生地的一般费用税前列支限制差异;发票与税务监制发票真伪辨证差异;实物交易计量差异。

因为各国所面临的经济发展环境不同,对于发达的经济体来说,其会计制度的设计主要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尽可能增进人民福祉,但是对于欠发达经济体来说,其制定会计制度,必须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完善,能够确保中央政府可以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进行监管。在会计制度方面,我国与境外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收入成本确认的方式,二是金融工具计量、固定资产等的交易方式。

在我国,无论是境外工程的承包,还是境内企业的经营,都采用权责发生机制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运营成本进行确认。但由于承包工程所在国大都是比较贫穷落后的国家,财会体制还没有建立和完善,因此仍有不少国家采用付制进行企业营业收入和运营成本的会计确认。这种收入成本确认方式上的差异,给我工程承包企业的纳税带来一定的风险。

在实物交易方面,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实物交易必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这种计量方式是国际通用的,但由于境外工程所在国大都位于欠发达地区,这些个国家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发展完善,产权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也就很难形成市场的公允价值。这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实物交易的计量方式和我国存在根本性的差别。这就极有可能增加我国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施工成本,从而导致其运营成本增加,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境外工程纳税筹划管理措施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税收的分析筹划,和其它事情的提前谋划 一样,必须遵循一定的步骤。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为:研究税法,总结相关的法律规定;确立筹划的目标,建立备选方案;建立数学模型,模拟测算相关数据;根据测算结果,按税后净收益的多少,排列备选方案;选择最佳方案;实施方案。

首先,应深入了解工程所在国的税法,做到心中有数,这是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做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税法是各国政府对企业征税的基本法,企业只有在深入了解税法确定的基本收费项目、税收项目、收费范围等,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筹划,才能确定企业所应上缴的税负。

根绝企业的具体运营状况,在对工程所在国税法深入了解以后,则制定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的目标确定,应遵循合理化的原则,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这就要企业管理者根据往年税负的情况,制定企业可以达到的筹划目标。目标的制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者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筹划目标确定以后,就要建立相应的方案,以期实现目标。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制定多个可供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多个税收筹划方案,可避免企业出现一种方案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而陷入被动的状况。

待税收方案确定后,就需要使用数据模型。境外工程承包企业企业的财务状况,从根本上来说,全都反应在数字上。因此,要通过数学模型对制定的多种筹划方案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采用数学模型,能够增强税收方案的说服力。而后则是选择最佳方案或者方案组合,付诸实践。

在实施方案过程中,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要严格监督考核税收方案的落实情况,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纳税筹划管理的措施和方案

从本质上来讲,税收筹划的方法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考虑如何通过各种节税方案和节税手段把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二是如果某些税负确实无法降低,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考虑如何尽可能延长税负的预期收益。具体的纳税筹划管理措施和方案如下:

(1)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科学准确预测企业的工程施工成本,合理利用当地的税收政策,尽可能削减企业的税收项目:一是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的规定,把境内外工程人员的工资全部计入工程项目外帐成本;二是在工程所在国所购买的一切建材,必须取得所在国通用的发票。

(2)如果在工程项目所在国发生经济业务,则务必从供应商那里取得符合法律规范的发票,作为企业增值税筹划的依据。

(3)关税是境外税种的主要税目之一,企业要充分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国的税收减免政策,尽可能降低企业的关税税负。

此外,除了上述措施,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还可以考虑聘请当地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税务进行筹划管理;由于当地财务人员对其国家的税收政策环境比较了解,因此可以制定操作性更强的纳税筹划方案。

四、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资企业如何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已经成为中资企业面临的课题之一。毫无疑问,中资企业如想获得更好发展,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则,努力建设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现代企业制度等等。除此之外,中资企业还需要做好纳税规划,切实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本文分析探究了境外工程纳税筹划管理,希望对中资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篇11

    作为西方国家几乎家喻户晓的税收筹划(taxplanning)(也称节税taxsaving),在西方早已广而有之。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的,只是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作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税收筹划,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收筹划与避税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应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而后者虽不违法,但有悖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随着21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人们必将会对税收筹划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筹划愿望会更加强烈,将会越来越多地运用税收筹划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税收筹划取得税务利益的基本方法

    1.利用税务优惠政策。税务优惠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的偏好来实现的,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务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务优惠政策在配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调控经济能力的提高,我国的税务优惠措施也在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表现为在继续以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为投资鼓励重点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投资鼓励的科技导向;在稳定现有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更注重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务环境;在税务优惠形式上从较为单一的降低税率、减免税期,向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多种形式并用转变。

    国家税务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进行税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纳税人通过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税收利益,自然成为纳税人各种筹划方法中最便捷的首选。

    但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注重对优惠政策的综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税务优惠是多方面的,纳税人的眼睛不能仅盯在一个税种上,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各种税收优惠方案中选出最优的方案。

    注重投资风险对资本收益的影响。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比如发展高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时限长,而且失败的因素多。资本效益如果不能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必须作仔细的衡量和慎重的决策。

    2.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所谓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指的是在同一经济行为而有多种税务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避开“高税点”,取向“低税点”,以减轻纳税义务,获取新的税收利益。最明显的例子之一是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选择。

    税率的运用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用绝对量来表示,通称为“定额税率”,即按照课税对象的一定数量,规定一定的税额。另一种用百分比的形式来表示,主要是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表示,不论课征对象和数额如何变化,课税的比率始终按规定的比例不变,比如营业税按商品销售收入的3%课征;累进税率表示,课税的比率因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不同而变化,通常是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所谓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3.纳税期的递延。纳税期的递延,也称为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纳税期的递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的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

    在一些情况下,税法特别作出了可延期纳税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还可获得税法本身未规定的延期纳税,以达到避税目的。

    税收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纳税人从中可得到不少税收实惠。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实现递延纳税的重要途径。税收筹划的目标,便是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尽量地延缓缴税,这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并随之得到上述各种额外的税收好处。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践

    从税收筹划的实践来看,税收筹划的领域十分广泛,具体的筹划方法也有很多种。但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税收筹划主要在两大领域内展开,一是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二是纳税申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1.在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主要的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1)投资选择法。包括投资活动中的投资地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选择。就投资地点而言,有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等之分;就投资方式而言,有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之分;同时间接投资有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之分;同是债券投资有国家债券、企业债券与金融债券投资之分;就投资项目而言,有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与国家限制的投资项目之分;就企业的组织形式而言,有内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子公司与分公司、联营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等之分。所有这些不同的投资地点、方式、项目和企业组织形式涉及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正确的投资选择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2)融资选择法。吸收投资与举债是企业的两种基本的融资方式,通常情况下税法规定吸收投资的融资成本(股息)只能在所得税后扣除,而举债的融资成本(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举债融资比吸收投资融资更具有节税功能。进一步分析,同时吸收投资融资,吸收实物投资与吸收货币投资也有区别,前者对实物资产处置时还可能要纳税,后者则不论如何使用均不需纳税;同样的举债融资,向金融机构举债,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债其利息支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允许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可见这两方面也存在着税收筹划的可能。

    (3)经营方式选择法。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而不同的经营方式通常需要负担不等的税收。如自营与出包、出租,分散经营与合并经营,专营与兼营,包销与代销,内销与外销,直接出口与委托出口等等。对这些不同的经营方式作出合理的选择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物资采购选择法。主要包括采购地点、采购对象和供应商等方面的选择。如按现行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定的,进口关税要按普通税率计征,若原产地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定,则进口关税可按优惠税率计征。

    (5)资产使用选择法。主要包括资产计价和资产折旧方面的选择。

    (6)盈余分配选择法。主要包括按时分配与推迟分配,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以及货币分配与实物分配等多种选择。任何恰当的选择都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2.在纳税申报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有时可以独立进行,有时还要结合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来进行。主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缴纳税种选择法。如发生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在现行税法规定基础上,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可以实现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或者分别缴纳两种税的选择。又如个人投资办企业可以结合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取舍。

    (2)纳税主体选择法。如按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应税货物的企业,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凡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企业出包、出租给个人经营,凡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个人纳税,凡不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纳税;单位支付个人所得,凡由个人负担税款的单位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凡由单位负担税款的应由单位负责缴纳税款。这些选择的主动权都掌握在企业手里,企业可以从节税方面作出合理选择。

    (3)计税依据选择法。如现行营业税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土地增值关于开发费用扣除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关于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捐赠免税扣除额的确定等等,都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与标准。合理利用这些条件与标准,可以适当缩小税基或避免扩大税基,从而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税目税率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实行差别较大的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条件下,尽量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选择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目税率。如企业既有应税销售额又有免税销售额的情况下,应当准确核算两种销售额,否则,按税法规定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又如消费税规定对混合原料酿制的白酒应从高适用税率征税,对此企业就应注意避免可能会增加税负的生产方式。

    (5)纳税地点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境内纳税与境外纳税、企业所在地纳税与经营所在地纳税、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与非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之间的选择。一般情况下,税法对纳税地点都有明确规定,如要改变纳税地点必须满足税法上的特别规定。但由于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税收负担通常存在较大的差异,故企业可以结合投资地点选择或创造条件满足税法的特别规定,从而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

篇12

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所在国的法律、文化、政治及经济等因素影响,财务管理环境比较复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的差异使境外子公司在会计核算、预算编制、报表管理、资金筹措、资产转移、税收管理等方面有别于境内子公司,且金融政策、利率、汇率和外汇管制方面也比国内企业复杂。

(二)财务管理体制的双重性

所谓双重性,是指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既要满足母公司的各项制度及监管要求,又要受所在国有关部门的审查、约束。

(三)财务管理理念的差异性

境外企业由于地域、经济、政治等文化背景的差异,其经营理念、行为规范、思维模式、价值观念、管理方式和国内企业差别较大。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差异,会加大企业的管理成本,影响经营效率和效益。

(四)财务管理风险的多样性

境外企业经营环境复杂性决定其所面临的风险与国内公司相比有很大差异,如政治风险、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等等。

二、加强境外企业财务管控的措施

(一)做好前期创建工作

一是做好境外企业的财务调研。自境外企业的设立阶段,对新设立的境外企业所在国的政治背景、经济环境、财税政策、税务风险等做充分的调研评估。为境外企业及项目运营打下基础。

二是做好境外企业的制度建设。应该认真分析国外各企业的业务重点、管理特点和财务管理水平制定统一的境外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对境外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约束,以防范各类内控风险。

(二)加强资金集中管理

石油工程企业应将资金集中管理作为强化对境外企业财务制约的重要手段。在对境外企业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过程中,一是应当规范境外分(子)公司在当地的开户行选择。为防范金融风险,境外企业应选择业务覆盖面广、资信等级高的大型跨国银行作为开户行。二是要加强境外企业各项目的结算工作,规范结算流程,确保项目实现最大的现金流。三是要对境外企业的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项目资金统筹使用;项目之间可以按内部市场化利率有偿使用;对盈余资金统一回流国内。通过境外资金的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筹划,最大限度降低公司营运成本和融资成本。

(三)强化财务预算管理

一是境外企业要根据市场预测使用零基预算、弹性预算、增量预算等科学的方法编制年度预算。若由于政策、市场环境等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发生改变后,财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二是按月??境外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偏差进行分析。通过对各类财务预算指标的分析,找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三是应确定有效的绩效考评奖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一方面将各种激励与境外经营管理者绩效挂钩,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及能动性;另一方面监督约束机制各境外子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

(四)做好财税风险管控

随着项目规模的逐步扩大,境外企业面临的各类财税风险日益加大。境外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所在国家的环境影响所带来的财税风险,定期对海外各类财税风险进行梳理,制定完备的应对措施。

一是要关注资金风险,除了在项目初期,选择信誉好、支付能力强、有实力的银行作为开户行,同时做好资金收付的内部控制外,还要注意对业主的付款能力进行定期的评估,确保工程项目资金的正常结算。另外,还要关注所在国家的外汇政策和汇率利率的变化,尽量采用稳定币种结算、减少当地币存量;采取合理方式及时向国内回流盈余资金等,达到全力规避各类资金风险的目的。

篇13

近年来,并购重组已经成为企业做大做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摆脱现存危机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大量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由于有关股权收购的税收政策非常复杂,并且还存在不少空白点,所以,与此相关的税务问题也比较突出,相应的应对办法也极具挑战性。本文就拟对下面三个企业在股权收购中比较常见的税务问题及其应对策略进行探讨。

一、股权收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无论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股权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均计入当期的期间费用,并冲减当期的会计利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二)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资产的成本确定。但是,在股权转让当年的税前是不能扣减股权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只能在将来公司将这次所收购的股权转让时,才能在股权转让当年进行税前扣减。

那么,在实际运作中,应该如何通过有效的税务筹划活动以获得税收利益呢?下面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甲公司为了收购乙公司,用了几个月的时间进行诸如双方谈判、聘请会计师和律师的尽职调查以及收购成功进行变更登记等活动,期间发生了很多费用,全部花费共计200万元。那么,对于股权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上述费用,甲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会将20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但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根据税法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当年的税前是不能扣减这200万元费用的,只能在将来甲公司将所收购的股权转让时,才能在股权转让当年进行税前扣减。这样就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由于企业管理费用的明细项目通常较多,就很可能会出现甲公司在多年后转让这部分股权时,在转让股权当年,忘记在税前扣减当初这笔200万元的股权收购费用,从而多交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万元×25%)。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正确选择会计处理的方法来获得税收利益。具体做法是:将200万元的股权收购费用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中,这样做,既避免了企业可能在将来转让股权时遗忘该部分股权当初收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也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清晰,减少了相应的工作量和税务上失误的风险。

二、股权收购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中如果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处理起来一定要非常谨慎。

先看一个案例,有A、B、C、D和E五个自然人股东,十几年前在X市投资设立了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甲公司成立之初,在所在城市靠近市中心的位置买了300亩,并在该土地上建了简易厂房和办公楼,买地加建厂房和办公楼等,共计花费了0.3亿元。甲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产品,但是,生产过程存在污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当地政府要求甲公司从市区搬迁。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在Y地购买了一块地,搬迁过去了,成立的公司为乙公司。2007年下半年,甲公司所在X市的厂区彻底停产。正在这个时候,有一家房地产公司F通过评估后,想出资2.3亿元购买甲公司在X市的这块地,用于搞房地产开发。那么,甲公司的五个股东是否应该在这时将X市的这块地以2.3亿元的价格卖掉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要交很多税,赚不了多少钱。那么,如果他们这时真的将地卖了,要交多少税呢?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首先,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款是0.11亿元(=[2.3-0.3]×5.5%);其次,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是1.2亿元(=[2.3-0.3]×60%);最后,这五个自然人股东分到钱后,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甲公司卖地赚不了什么钱,有人就给它出了一个方案:五个股东不要卖地了,而是将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F房地产公司,成交价2.3亿元。这五个股东分到钱时,只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操作后的税负会比直接出售土地减少很多。所以,在2008年3月,五个股东将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F房地产公司。可以说,这个方案的税务风险是极高的,因为根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规定,假如转让公司股权的时候,这家公司几乎什么都没有了,只剩下不动产比较值钱。如果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的话,将判定该公司是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达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即税局将认为该公司实际是在转让不动产,该项股权转让交易就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实践中,不少人还会有这种侥幸的想法,那就是只要股权转让交易3年之后就没有税务问题了。事实真是如此吗?虽然2009年国税总局了国税函【2009】362号文,明确了税务局的追税原则:一般情况追查3年,特殊情况追查5年,避税地追查10年。但是,税局在实际操作的时候,追查时间可能会大大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

那么,如果回过头来重新规划甲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可以通过合法的筹划以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呢?答案是肯定的。总结起来,具体操作办法是:在甲公司还有正常营业收入的时候,就卖掉它的股权。譬如,甲公司每个月有500万元的营业收入,在其转让股权的前几个月,还在正常地经营,正常地销售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认这50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在甲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F房地产公司后,F房地产公司如何运作这块地,就与甲公司无关了,不会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三、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

近年来,我国关于股权交易的税收法规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2008年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三)规定:“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是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的股权,那么,无论股权转让合同在哪里签订,股权转让交易在哪里发生,只要有增值,就必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08年前,我国企业为了规避上述税务问题,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筹划架构,具体操作手法可以通过下面这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假设我国沿海某开放城市S市的李某于2002年在香港设立了一家A公司,然后,由A公司出资,在我国境内的W市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居民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到2008年底时,C公司已经有留存收益900万元。2008年9月,李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一家100%控股的B公司,再由B公司出资,在香港设了一家全资控股的F公司。2008年底时,李某将香港A公司所拥有中国C公司的全部股份平价(2000万元)转让给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B公司很快又将所拥有C公司的全部股份平价转让给了香港F公司。2009年6月,李某又将英属维尔京群岛B公司将所拥有香港F公司的全部股份以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家德国公司E。李某在转让中国境内C公司的股权时,之所以进行了上述复杂的运作,是因为他已经考虑到了这种安排后面的税收利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B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是将B公司所拥有的香港F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德国的E公司。李某的这种安排就回避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的股权,转让的是香港F公司的股权,而在香港,股权转让所得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香港的投资收益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特别是在2009年之后,李某上述的一系列在2008年之前还算是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已经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因为在2009年我国发生了两个比较重大的税务事件:(1)国税总局在2009年12月出台了国税函[2009]698号文,该文第六条规定:“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中国的居民或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倒管公司(即四无公司:无人员、无场地、无资本、无资产),那么,中国政府有权认为这个境外的倒管公司根本不存在,视同直接转让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该境外倒管公司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交易行为。同时,国税函[2009]698号文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2009年还出现了重要的税务信息,就是当年在伦敦召开的20国峰会,其议题就是关于避税地的问题,并列示了全球避税地黑名单。随后,中国政府就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签订了进行完整、充分税收情报交流的协议,并于2010年12月30日起生效。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已经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有关税收情报交换或者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从趋势看,签约的国家将不断增加。所以,在境外避税地设有倒管公司的中国企业或者自然人,其在这些地方进行过或想要进行避税操作活动的,将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所以,上面所讲到的李某通过复杂的组织安排,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C公司的股权,在2010年被税局查到。由于香港A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和香港F公司的股权转让都被税局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最终,李某需要就增值额1.8亿元(=转让给德国F公司的价格2亿元-原始投资额0.2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

可见,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在税务安排方面越来越具有挑战性,必须谨慎。这里最关键的有以下两点:一是在避税地设立倒管性质的公司已经不再安全,企业要全盘考虑;二是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务必满足税法所规定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一前提条件,以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2]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2010]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4]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5]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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