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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证人的重要性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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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证人的重要性

篇1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火爆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这块蛋糕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二手房、写字楼和住宅租赁市场的预期利益前景长远,房地产中介服务大有可为,同时,在日常交易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法律风险。如何转移或避免风险的发生,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良好发展, 笔者就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险做如下探讨:

一、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现状

今天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再是单一的房地产咨询和价格评估,还有房地产经纪等活动,房地产中介企业也不再是单一为卖方(即一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二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屋产权人)服务,更多的要对消费者即购房者负责,充当着"中间人"这一角色。在这些专业的交易活动中必然产生专业类型的风险,因此参与房地产中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需要对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加以了解并做出积极的预防措施。

二、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中介从法律角度解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中介有关的合同。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常见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购房者等合同主体其签订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风险,实现交易目的,获得预期利益。

(一)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一项业务,其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有:

1、 来自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

交易主体的风险一般指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的主体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说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

对于不同的房产所有人,其在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人想卖小房换大房,有的人想低价买高价卖,有的人则是由于出现法律纠纷或陷入债务危机,还有的人是由于婚姻变故或是家庭纠纷。例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况在认定合同法律责任时一般认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买方委托中介机构选购房屋,是出于对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的信任和信赖,因此,对于交易主体是否合法,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中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给交易一方造成损失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来自交易标的物的风险。

交易标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介机构应当告知该交易标的物不能进行转让:①交易标的物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②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③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④交易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般指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卖方)刻意隐瞒制造虚假证明等而给房地产中介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来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政(论文库)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意味着就此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后果。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过户并颁发产权证书。

但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双方对交房时间、付款期限等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其中一方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害。为保证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应提示交易双方对诸如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房地产中介机构避免不必要风险和损失。

(二) 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1、过失引起的风险。

这一风险包括估价师未尽到义务、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可能存在的事项未能如实披露等。

一般情况下,估价风险与主观因素关联较大,如因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导致产生风险。专业方面的风险如估价人员未能正确掌握房地产价值标准对估价的影响,使估价目的与估价方法、估价价值不匹配,或估价报告文字叙述不当,造成委托方误解,而导致估价结果与事实相差悬殊,从而引发估价纠纷风险。

由工作态度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有估价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估价报告质量低劣,或估价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使估价结论失去公允性,从而发生经济纠纷的风险。

2、非过失风险,主要系客观因素引发的风险。

包括估价师与他人恶意串通、明知对方有隐瞒行为仍出具虚假估价报价等。除估价人员本身原因外,由客观外界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也比较多,通常情况下有,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未能真实告知评估人员,或有意拖延提供有关证件而造成评估不准确造成了经济纠纷,同时,法律、经济政策等方面不可预料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风险。

三、如何减少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风险,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一) 房地产中介机构自身应尽妥善谨慎的审查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尽的谨慎审查义务,前面已经陈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 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险,转移部分风险,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1、何谓行业责任险。

行业责任险,又称为专业赔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专业人士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业责任险是化解执业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律规定某些从事专业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必须购买行业责任险,即常说的强制保险。行业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诞生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行业责任保险已经涵盖了医生、护士、药剂师、美容师、律师、会计师、公证人、建筑师、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和人、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等数十种不同的行业。可以说,行业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我国已推行的有关行业责任险。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责任保险起步较晚,水平也不高,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外责任险业务占其财产险业务总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而目前我国责任保险业务量只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3%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少数险种上,行业责任保险所占比例虽然很少,但这一领域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值得期待。正因如此,近段时间国内各家保险公司显然加快了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开拓和营销,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近年先后一口气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律师责任险、建筑工程责任险等新的责任险种,并准备继续推出校园(方)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等全国性的新险种。

3、房地产中介机构设立行业责任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责任险,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对风险的防范做出约定外,如能积极利用社会保险手段来转移部分风险,对于保障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经营活动的顺利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谁先开辟新的险种,谁就可能占领先机,而且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市场规模正是推行这一行业责任险最有利的市场保障。

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保行业责任险,从而使作为被保险人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在承办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因过失给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有了这种专业保险的保障,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疑吃了一颗定心丸,在业务开展和企业规模发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顾之忧。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产生纠纷也会将风险转移,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并不是说房地产中介机构投保了行业责任险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仍然属于一种财险,对于造成损失产生赔偿责任的责任人,保险公司仍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需要加强业务学习与交流,提高房地产评估师、经纪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执业水平,健全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篇2

(一)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07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98.9%。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07年1月,苏仙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

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07年3月,**市**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嘉禾县城关镇一房东李某家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激动与房东李某发生争执,并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报案,要求追究李某责任,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就扣押嘉禾来住**的车辆。司法所的同志意识到情况紧急,迅速将情况上报镇里和县司法局。镇里立组织纠纷协调处理小组奔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深入调查情况,同时通知法医验尸确定死因,并联系**县新墟镇干部一起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共同处理。经法医鉴定,邹某属正常死亡。调查中发现,邹某与李某同居生活了两年。事实清楚后,城关司法所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跨市、县的突发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由于防范机制不断健全,全市民间纠纷发生率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统计数字表明,2004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种矛盾纠纷14830起,2005年为11350起,2006年为8992起,2005年比2004年下降了23.5%,2006年比2005年下降了20.8%。人民调解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

芽状态和基层,大大减少了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斗殴事件,成为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市的人民调解经验在2007年4月9日《湖南日报》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

(二)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县、乡、村、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661个。其中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1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257个,村民调委会2974个,社区调委会207个,厂矿、企业及各类专门调委会212个;有人民调解员1.3万人,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3.8万人,并在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调解庭(室)。各乡镇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国土所、林业站和水管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委员会,构筑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乡、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和“五有”(有标识牌、有办公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建立健全了目标管理、持证上岗、纠纷登记、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十多项管理制度;实行纠纷情报信息月报制、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跨地域联谊联调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制度;加强了联络互访机制、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督办机制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标准,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领域逐步拓展。为了有效整合和强化化调解职能,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北湖区成立了三调解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具体履行牵头、协调、督办、考核、问责等10项工作职责,并配备流动调解车一台,设立“流动调解庭”,建立了由“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五个一”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明确了与行政调解对接工作范围。对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指派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流动调解庭”,赶赴纠纷现场进行集中调解。资兴市对涉及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民间纠纷和简易经济纠纷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资兴、北湖还积极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派人到调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现场调解纠纷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资兴、北湖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临武县在交警大队设立调解室,有效调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汝城县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设立了司法调解协调中心、治安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协调中心。安仁、桂阳、苏仙、嘉禾等司法局通过“三调联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2007年1月,同新建材市场一门面的产业主曹某一纸诉状将租赁其门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双方因门面归还时间产生分岐发生打斗,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双方积怨较深。北湖区三调联动工作办公室获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介入调处,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消除了当事人的积怨。据统计,北湖区自流动调解庭成立以来,共组织和参与调处重大矛盾纠纷79起,调处成功77起,其中成功调处跨区县边界纠纷36起。

二、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不断发生,涉法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矿产资源、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

(二)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统计数字表明,全市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利益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2004年度为19.7%,2006年度为21.5%,2007年一季度达到了28.3%。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三、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对各县(市、区)和部分乡镇的走访调查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

(一)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一是有的基层领导

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处落实。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条件相对好些的村,调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资性补助,但经济较差的村,调解主任连工资性补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实,更不能保障其为调处纠纷而支出的费用。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明显偏低。二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我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识贫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效力的发挥。此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有些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大力推行“三调联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全面推行北湖区“流动调解庭”的成功经验和“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的“五个一”做法,尽快形成“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三)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在“调防结合”上下功夫。人民调解一方面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时地去化解这些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特别是的发生。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处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时的信息。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篇3

今天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再是单一的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还有房地产经纪等活动,房地产中介企业也不再是单一为卖方(即一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二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屋产权人)服务,更多的要对消费者即购房者负责,充当着“中间人”这一角色。在这些专业的交易活动中必然产生专业类型的风险,因此参与房地产中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需要对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加以了解并作出积极的预防措施。

二、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中介从法律角度解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中介有关的合同。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常见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购房者等合同主体其签订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风险,实现交易目的,获得预期利益。

(一)、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一项业务,其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有:

1、来自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

交易主体的风险一般指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的主体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说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

对于不同的房产所有人,其在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人想卖小房换大房,有的人想低价买高价卖,有的人则是由于出现法律纠纷或陷入债务危机,还有的人是由于婚姻变故或是家庭纠纷。例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况在认定合同法律责任时一般认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买方委托中介机构选购房屋,是出于对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的信任和信赖,因此,对于交易主体是否合法,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中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给交易一方造成损失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来自交易标的物的风险。

交易标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介机构应当告知该交易标的物不能进行转让:①交易标的物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②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③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④交易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般指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卖方)刻意隐瞒制造虚假证明等而给房地产中介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来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意味着就此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后果。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过户并颁发产权证书。

但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双方对交房时间、付款期限等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其中一方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害。为保证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应提示交易双方对诸如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房地产中介机构避免不必要风险和损失。

房地产中介机构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诸多的法律风险,关键是应当在交易前对交易房屋的产权等情况作一个彻底的了解,谨慎与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委托、独家等关联合同。同时为了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还应认真审查该房屋产权证明、有无权利限制等情况,如中介机构未能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房屋产权人或购房者因此遭受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1、过失引起的风险。

这一风险包括估价师未尽到义务、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可能存在的事项未能如实披露等。

一般情况下,估价风险与主观因素关联较大,如因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导致产生风险。专业方面的风险如估价人员未能正确掌握房地产价值标准对估价的影响,使估价目的与估价方法、估价价值不匹配,或估价报告文字叙述不当,造成委托方误解,或估价人员对评估参数及评估信息资料真实性的甄别、价格含义等缺乏正确的把握,而导致估价结果与事实相差悬殊,从而引发估价纠纷风险。

由工作态度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有估价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估价报告质量低劣,或受自身执业能力限制,使估价结论发生较大偏差,在未明确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下,就盲目估价,导致估价不实。另外在对国家相关政策理解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轻率确定经济性贬值率或贬值额,以及估价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使估价结论失去公允性,从而发生经济纠纷的风险。

2、非过失风险,主要系客观因素引发的风险。

包括估价师与他人恶意串通、明知对方有隐瞒行为仍出具虚假估价报价等。除估价人员本身原因外,由客观外界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也比较多,通常情况下有,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未能真实告知评估人员,或有意拖延提供有关证件而造成评估不准确造成了经济纠纷,例如隐瞒产权不明晰、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等情况,致使估价严重失实。同时,法律、经济政策等方面不可预料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风险。另外,由于我国统计资料的存在不系统、不完全、严重滞后的问题,给估价操作带来难度,易造成估价失实而引发争议。委托方对估价报告使用不当,也容易产生风险,造成经济纠纷。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其中专章对房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机构、业务的管理予以了规定,对于其法律责任未有专门明确,只是强调了违反管理规定的一般罚则,即行政责任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规定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泛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法律责任,通常,合同责任既包括合同约定的责任,同时也包括法律规定的责任。其中,合同各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责任;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以及居间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

三、如何减少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风险,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自身应尽妥善谨慎的审查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尽的谨慎审查义务,前面已经陈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险,转移部分风险,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1、何谓行业责任险。

行业责任险,又称为专业赔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专业人士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业责任险是化解执业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律规定某些从事专业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必须购买行业责任险,即常说的强制保险。行业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诞生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85年,在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张行业责任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单,但由于种种原因,行业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直难以得到众人的重视,发展十分缓慢。而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发达国家因行业过失引发的纠纷和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因此,行业责任保险开始逐渐引起大家的关注,市场对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被极大地激发。目前,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行业责任保险已经涵盖了医生、护士、药剂师、美容师、律师、会计师、公证人、建筑师、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和人、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等数十种不同的行业。可以说,行业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我国已推行的有关行业责任险。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责任保险起步较晚,水平也不高,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外责任险业务占其财产险业务总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而目前我国责任保险业务量只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3%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少数险种上,行业责任保险所占比例虽然很少,但这一领域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值得期待。正因如此,近段时间国内各家保险公司显然加快了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开拓和营销,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近年先后一口气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律师责任险、建筑工程责任险等新的责任险种,并准备继续推出校园(方)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等全国性的新险种。

行业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不仅对合理规避行业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是造成行业责任保险迅速走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专业人士履行职责的期望值在不断升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也给消费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使得行业责任引起的投诉和纠纷近年来呈快速上升势头。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那些原先不同程度带有“行政色彩”的专业职业,如公证、会计、律师、医生等都已经开始逐步走向市场化,它们成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机构,因此,一些过去由国家负担的行业赔偿责任将逐步由机构和个人自行承担,这些都有效地激发了市场对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公证、律师等行业成了社会上的热门行业,和老百姓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但同时这些专业行业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道德风险,如假证明、假报表、假材料等实在让人防不胜防,因此,买份保险转移一下风险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了。

3、房地产中介机构设立行业责任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责任险,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对风险的防范作出约定外,如能积极利用社会保险手段来转移部分风险,对于保障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经营活动的顺利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对一个还没有打开大门的发展中保险市场来说,差距代表着挑战和机遇,也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占据了这一市场的主动权,就有可能在这一业务领域大有作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谁先开辟新的险种,谁就可能占领先机,而且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市场规模正是推行这一行业责任险最有利的市场保障。

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保行业责任险,从而使作为被保险人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在承办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因过失给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有了这种专业保险的保障,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疑吃了一颗定心丸,在业务开展和企业规模发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顾之忧。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产生纠纷也会将风险转移,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培育更加有竞争力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实现房地产中介行业加速整合,进入良性循环发展,从而实现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保险企业的双赢。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走向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市场经济乃是一种信用经济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信誉立则企业兴,信誉失则企业衰。诚信是社会形成过程中逐渐发展出的社会契约之一,也是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房地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基本条件,不偏不倚如实地向客户提供信息,既是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其专业水准的体现。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实、或作宣传时故意夸大、掩饰租售房屋的优、缺点,必然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有益于房地产中介真正在品牌化道路上发挥诚信作为一种隐性资源的优势。

但并不是说房地产中介机构投保了行业责任险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仍然属于一种财险,对于造成损失产生赔偿责任的责任人,保险公司仍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需要加强业务学习与交流,提高房地产评估师、经纪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执业水平,健全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新晨

篇4

法务会计的产生,解决了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解决与协调会计法律纠纷和治理财务报表舞弊提供了有力手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为解决和处理会计法律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中,诸多经济案件的发生、审判事例却使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区分什么是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什么是属于违法的会计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还不是一件十分简单明了的事。自从“琼民源事件”后,从“红光实业”到“银广夏”,从“亿安科技”到“麦科特”到“格林柯尔系的瓦解”,证券市场爆发的一连串欺骗投资者的事件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经济活动中的诚信原则遭到重创。在这种背景下,法务会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过失、纠纷案件进行会计专门计量和反映,为法庭提供有关违法、违纪和舞弊金额、经济损失等定量,以保障客户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内容

(一)概念

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作出了简单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即“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李若山(2000)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盖地(2000)认为法务会计应分别从实务与学科两个方面定义,从实务的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检察、判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合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谭立(2005)认为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刘彬(2008)认为:法务会计作为一种崭新的会计领域,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着眼于社会当前最迫切的需要,并且要结合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的胜任能力。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优势体现在对会计、审计及会计法律知识的运用上,更多的是与财务事项有关。

以上几种观点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法务会计的概念可归纳为运用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来处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一种服务活动。

(二)法务会计的内容

从法律事项所涉及的经济内容来看,我国的法务会计内容应该包括:企业税务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和司法会计等。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法务会计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还突出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先天不足

在我国,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首先,很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存在着有一些分歧与争议。

1、我国的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范围狭小,目前仅停留在经济舞弊贪污案件的查处方面,而对法务会计在个人方面的应用(如财产分割问题)研究甚少。

2、从事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研究的人数较少,相关专业文章的发表也屈指可数,这不利于国内理论观点的交融。

3、理论体系不完善,其理论体系构建只是在财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上增砖添瓦,不成体系,更没体现出会计学与法学的有机结合,会计界与法学界还没真正融合。

(二)法务会计实践存在欠缺

我国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开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

1、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较少、范围较窄。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与司法会计、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上。

2、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缺乏问题不仅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教学工作带来被动;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据收集活动受到技术方面的限制,甚至出现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3、现有法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尚需提高。目前司法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于应付诉讼的阶段。许多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法务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因而导致法务会计实践中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情形。

(三)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缺失

我国还未制定法务会计方面的法规和制度,从而使得我国的法务会计的发展缺少必要的客观环境。

1、由于缺乏适当的法律法规致使意识不足,大多数司法法人员缺乏对法务会计专业的认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问题要求鉴定人解决等情形。

2、法务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技术标准和准则。现实司法会计技术文书所透露出的针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不足便做出鉴定结论、应当验证技术事项出现重大疏漏、结论的论证不严谨等不当做法,足以说明由于检案无章可循,已使一些司法会计检案带有明显的随意性。

3、专家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目前的以鉴定人为主体、以专家证人为补充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然而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还未完善,影响着法务会计在法庭上的作用。

(四)法务会计机构和行业协会不完善

我国还未建立专门的法务会计机构和法务会计协会,这不利于我国法务会计的稳定发展和行业沟通以及技术交流。

三、对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几点建议及展望

(一)对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量,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等各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会计学界应当与法学界加强联系与沟通,尤其是会计学界应广泛吸收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当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有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2、强化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由于法务会计业务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因些对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以及为客户保密等几方面的内容予以严格规范是非常必要的。逐步建立健全诸如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一套法规制度,各级会计主管部门、会计学会应主动与法律界、社会公众沟通,使我们的会计法规、会计思维、会计观念能够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有效遵循。

3、确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当前,我国有关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时,依据的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而没有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这必然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准确性,也影响法务会计的发展。故我国应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完善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应包括: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对比检验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其标准等几个方面。

4、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在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中,我们应该从专家证人资格的审定以及专家证人作证的具体程序两方面予以规范,从法律上对专家证人进行合理的规范,从而防止缠诉的出现,保障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的有效性。

5、建立专门法务会计机构和行业协会。据报导,在美国前100家最大会计师事务所中,有近60%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在美国,目前与法务会计有关职业组织主要有四个: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美国法务会计理事会、全美法务会计师协会、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中国对此可以借鉴。可喜的是,上海市成立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并确定了上海复兴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等36家单位为该市首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

6、加强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在开设会计学专业、经济法专业或其他法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培养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并逐步在高校中增设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方向。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趋势展望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效率相对有限,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所有者与经营者、投资方与筹资方、债权方与债务方、政府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层出不穷。在加大开放力度的过程中,利益冲突升级在所难免,会计职业屡被卷入诉讼浪潮之中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法务会计研究面临着相当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挑战,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发展法务会计研究的大好机遇。“四大”会计公司进军法律领域的动向,可能足以说明从事法学和会计学交叉领域的研究大有可为。

现代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当代社会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使得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法务会计更加为社会所需要,它必将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与各行业齐头并进。从当前来看,由于各国的法务会计部门只是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的一个部门,当某些事项涉及到会计事务所的利益需要法务会计的出面时,出于行业利益的顾虑,可能有碍于公平,这就必然要求法务会计从会计事务所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具有自己独立的组织。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将日益增加。可以预见,法务会计将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支撑行业,也将成为中国未来10年最热门的职业之一。由于我国的司法会计相对于法务会计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诉讼制度的优化上来讲,法务会计替代司法会计是一种趋势,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在我国大有前景。

参考文献:

1、盖地.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J].河北财会,2000(1).

2、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洪剑峭.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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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98.9%。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年1月,*区*镇*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年3月,永州市蓝山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县城关镇一房东李某家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激动与房东李某发生争执,并到*县城关司法所报案,要求追究李某责任,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就扣押*来住蓝山的车辆。司法所的同志意识到情况紧急,迅速将情况上报镇里和县司法局。镇里立组织纠纷协调处理小组奔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深入调查情况,同时通知法医验尸确定死因,并联系蓝山县新墟镇干部一起到*县城关司法所共同处理。经法医鉴定,邹某属正常死亡。调查中发现,邹某与李某同居生活了两年。事实清楚后,城关司法所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跨市、县的突发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由于防范机制不断健全,全市民间纠纷发生率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统计数字表明,20*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种矛盾纠纷14830起,20*年为11350起,20*年为8992起,20*年比20*年下降了23.5%,20*年比20*年下降了20.8%。人民调解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大大减少了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斗殴事件,成为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市的人民调解经验在20*年4月9日《湖南日报》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

(二)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县、乡、村、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661个。其中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1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257个,村民调委会2974个,社区调委会2*个,厂矿、企业及各类专门调委会212个;有人民调解员1.3万人,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3.8万人,并在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调解庭(室)。各乡镇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国土所、林业站和水管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委员会,构筑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乡、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和“五有”(有标识牌、有办公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建立健全了目标管理、持证上岗、纠纷登记、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十多项管理制度;实行纠纷情报信息月报制、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跨地域联谊联调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制度;加强了联络互访机制、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督办机制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标准,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领域逐步拓展。为了有效整合和强化化调解职能,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区成立了三调解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具体履行牵头、协调、督办、考核、问责等10项工作职责,并配备流动调解车一台,设立“流动调解庭”,建立了由“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五个一”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明确了与行政调解对接工作范围。对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指派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流动调解庭”,赶赴纠纷现场进行集中调解。*市对涉及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民间纠纷和简易经济纠纷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还积极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派人到调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现场调解纠纷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临武县在交警大队设立调解室,有效调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汝城县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设立了司法调解协调中心、治安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协调中心。安仁、桂阳、*、*等司法局通过“三调联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20*年1月,同新建材市场一门面的产业主曹某一纸诉状将租赁其门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双方因门面归还时间产生分岐发生打斗,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双方积怨较深。*区三调联动工作办公室获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介入调处,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消除了当事人的积怨。据统计,*区自流动调解庭成立以来,共组织和参与调处重大矛盾纠纷79起,调处成功77起,其中成功调处跨区县边界纠纷36起。

二、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不断发生,涉法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矿产资源、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

(二)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统计数字表明,全市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利益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20*年度为19.7%,20*年度为21.5%,20*年一季度达到了28.3%。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三、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对各县(市、区)和部分乡镇的走访调查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

(一)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一是有的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处落实。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条件相对好些的村,调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资性补助,但经济较差的村,调解主任连工资性补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实,更不能保障其为调处纠纷而支出的费用。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明显偏低。二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我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识贫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效力的发挥。此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有些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大力推行“三调联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全面推行*区“流动调解庭”的成功经验和“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的“五个一”做法,尽快形成“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篇6

缺陷一: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讯问不同犯罪嫌疑人。

笔者在一案的办理中发现,在公安讯问笔录上竟显示出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讯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1].出现此问题的原因有二,一是记录人疏忽大意填错了时间,二是确因人员有限而导致一人在同一时间交替讯问二名犯罪嫌疑人。当这样的证据同时出示时,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一名侦查人员办案,造成的后果轻则是法庭上的被动,重则是证据的不被采用,倘若该证据是有罪证据的话,后果就更不堪设想了。

缺陷二:侦查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故意伤害案,该伤害案发生在某派出所内,民警王某正值案发现场,目睹了案发的全过程,具备了担当证人的资格,他本不该再行使对此案的侦查职能,但他后来作为委托人委托某鉴定机关对该案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作了伤情鉴定,并向其他办案人员提供了证言。其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项的规定[2],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办案人员事前既已了解案情,就有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成为案件的证人。在同一案件中,既作证人又作侦查人员,就容易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利于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分析判断证据,进而影响正确认定案件实事、公正处理案件。

缺陷三:证人担任保证人。

笔者在办理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中,经审查发现王某交通肇事后电话通知其外甥高某,并由高某驾车将王某带至交通部门。后来,王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同时准许了由高某担任王某的保证人,其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之规定。我们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那么高某就应该以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作证。为此,具有证人身份的高某再担任王某的保证人是欠妥的。

缺陷四:侦查实验程序不合法。

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为了查明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行了侦查实验,但卷里无公安局长批准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3].虽然侦查实验的结果可能是真实的,但由于没有履行批准程序,承办人将案件退回了公安机关。因为侦查实验是一种再现曾经发生过的侦查手段,为与过去发生过的事情达到最大限度地相同,必须保证侦查实验过程中的程序合法,其中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缺陷五:扣押赃物、赃款不出具正式的扣押清单。

某些公安侦查人员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款物后,不仅未出具正式的扣押物品清单,并且卷宗中也无任何反映,甚至于连一张白条也没有,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5条之规定[4].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就是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等工作的监督,防止某些侦查人员出现违法乱纪现象。所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后,扣押机关必须出具详细、确实、正式的物品清单。

缺陷六:拘留时间延长不合法。

从笔者办案的实践看,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均经过了第一次延长,约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都经过了第二次延长。由于现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刑事诉讼法》第69条[5]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予以规定,为此笔者不能确定公安机关的第一次延长是否合法,但对于约百分之九十的第二次延长,笔者认为有相当一部分是欠妥的。例如,有些案件为一人犯罪,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且为初犯。对此情况,拘留的羁押期限应该说并不需要延长至30日,但公安机关仍进行了第二次延长,很明显这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缺陷七: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共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更是明确指出: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本来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来说,人保与钱保是不应该同时出现的,但笔者在办案中还是发现了该现象的存在。

缺陷八: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材料不能及时送审。

笔者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中,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但就是仅仅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材料而不能公诉,导致案件二次退补。甚至有些问题还被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造成公诉方被动。例如在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中,由于侦查机关取证不全面,只调取了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证人证言,而未调取有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人证言,而被告人及其人在当庭提出此项要求,并要求新的证人出庭,导致庭审的延期审理,给公诉人造成很大被动。

二、导致侦查缺陷的原因

造成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种种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部分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法律知识储备不足。

上述人保和钱保的共用以及侦查实验不经批准、应回避而不回避、由证人担任保证人的现象,笔者认为形成的主要原因就是有些侦查人员虽然认识到学法懂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储备明显不足。知识是素质的基础。侦查人员法律知识的多寡,决定着其有无成熟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对法和法律现象有无正确的看法和评价,同时也是能否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多数侦查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掌握还是比较准确的。但是有些侦查人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深入,对有些重要问题的理解存在严重的偏差。

(二)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固定收集证据的能力欠缺。

作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者,有些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提高明显滞后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在收集、固定证据的效率和质量难以满足控罪和庭审的需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对证据的要求很高,侦查机关应转变过去有罪推定的旧观念,改变过去以供求证、先供后证的重视口供的取证模式,突出对其它人证物证等直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力争使每一起案件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述拘留时间延长不合法的现象就表明了一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强。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不应该成为公安第二次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打破以前的办案模式和办案理念,不要过度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相反的,要在其他证据的调查和取得上多下功夫,用事实和其他证据来突破其心里防线,让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

(三)现行的公安侦查机关侦查体制不尽合理。

现行公安机关侦审部门合并的侦查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由于侦查部门的考核标准多局限于破案数量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多少,这就使侦查人员常常满足于这两个标准,而对案件质量则考虑较少,办案重心明显倾向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因为其考核机制重点在于捕与不捕,而不在诉与不诉,更不管是否能提交审判,其是否是有罪和罪轻罪重的问题。不少侦查人员存在着只要检察机关批捕了就万事大吉,这样势必使预审业务中继续取证、补证、深挖余罪等诸多问题就变得毫无意义,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和准度。

(四)现行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定位存在缺陷。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审查和审判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负责,但实质上却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结构。在这种结构下,检察机关承担着诉讼风险和后果,但却无权指挥侦查活动、影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侦查人员拥有侦查权,收集、固定证据却不直接承受因证据不足而造成的败诉风险和后果。这种权利和责任的错位,必然造成侦查人员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对破案后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犯罪证据缺乏足够的内在动力,尤其是一些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的退补意见往往拖拉、敷衍,甚至抵触、满不在乎。

(五)个别侦查人员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责任心不强。

个别侦查人员认为只要案件得以侦破,有证据能证实犯罪即可,而不是注重证据确实、充分,把案件办成铁案。代表国家力量的机关和个体力量的对比差异以及长期的办案经历,使一些侦查人员淡化了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意识。他们漠视甚至于毫不关心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为了能“拿下”案件,他们为尽其所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采用一些非正当的手段、方法。这样对于采用从表面看来只是有“滥用”嫌疑的“延长拘留期限”手段更不足为奇了。

(六)公安机关警力不足。

由于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公安工作也随之做出重大调整和变革,基层民警面临更大的压力。如:企业改制带来的下岗失业、劳资纠纷等不断引发的,涉外经济、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使跨国经济纠纷增多,境内外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造成外口管理难度加大,犯罪行为的有组织化、国际化、隐蔽化、高科技化,使公安安全防范管理工作量大增等等。对公安工作而言,所有的具体工作都落在了基层民警身上。而当前我们国家警察的数量与迅速增加的刑事案件是不成比例的,为此警力不足、特别是刑事警察的力量不足,也是导致上述某些问题出现的因素之一,这也是我们必须理解的客观原因。

三、纠正公安侦查缺陷的对策

减少公安侦查缺陷,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在现阶段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既需要公安侦查机关增强证据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也需要检察机关转变工作方式,加强与侦查机关的交流与沟通。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

通过开展专门的如何收集、固定证据的法律业务培训和定期观看庭审案例等方式,提高侦查人员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意识,通过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增强侦查人员按照庭审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二)开展侦诉换位活动。

如侦诉控辩对抗赛、邀请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业务研讨等,进行角色转换,实行换位思考,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引导侦查人员从公诉的角度,从符合庭审需要的角度审视侦查活动,对如何收集和固定证据有更为明确的认识,减少侦查活动的盲目性、违法性,提高在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是建立依法适时介入、公诉引导侦查机制。

建立重、特大案件定期通报,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使整个侦查活动紧紧围绕公诉工作展开,就侦查方向、取证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具体指导,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定期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制度。

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定期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座谈,总结成功之处和教训,以便侦查工作的改进。

注释: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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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83-0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不断加快,公证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然而我国公证制度还处于发展中,保障公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等都很不完善,导致公证实践中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公证程序还有进一步完善、公证质量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公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是程序和质量,国家、社会对公证行业的期望很高,公证同仁也在不断探索研究,努力克服、解决公证程序与公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公证工作充分发挥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

一、对公证程序与公证质量

(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中法定程序就是我们所说的公证程序。公证程序是《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公证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必须遵循的规则。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才能确保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把公证业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公民负责任的行业,才能保证公证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二)公证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证质量是指公证管理部门管理活动、公证处管理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的优劣性质和程度。它不仅包括公证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也包括公证处的公证活动。狭义的公证质量仅指公证人员办理的具体公证文书及其所必需的法定证据材料和程序是否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其程度即法定的证据材料是否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标准。通常,我们所说的公证质量是指狭义的公证质量。公证质量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有无错证和假证,所以提高公证质量就是减少错证和假证的发生。公证质量是公证效力的可靠保证,是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核心,是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公证质量直接关系到公证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公证行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提高公证质量是不断推进公证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

二、我国公证程序与公证质量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C程序与公证质量的现状。我国第一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5年8月28日诞生,确定了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公证制度建设和公证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公证法》是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它为广大公证人员依法从事公证执业活动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支持,也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06年司法部的《公证程序规则》引入了新的制度机制,完善了新的公证原则,进一步健全了公证法律制度,规范了公证执业行为。《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颁布实施,明确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公证执业活动基本原则,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公证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十多年过去,中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新的公证业务与公证现象不断出现,旧的公证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变化,这就对完善公证程序、提高公证质量有了更高要求。

(二)我国公证程序与公证质量存在的问题。(1)公证立法滞后。公证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是影响公证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外,公证行业在实务操作中所依据的办证规则,大多是早些年制定的,近几年虽然行业协会制定或修订了部分公证业务办理的指导意见,可也远远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和公证实践的需求。(2)公正程序流于形式,漏洞较多。实践中,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方面仍有不到位之处。按照办证规则对有关证明材料或事项应当核实的,有的未进行核实,有的核实程序也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有些证据是需要公证人员实地调查的,可是很多时候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号码问一下,或是直接让当事人自己找个证明人来做个笔录。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告知形式简单,有些告知书内容缺乏针对性;告知有时就是走走过场,多数使用告知书的方式,没有将告知的内容记录存档,当事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告知的内容。笔录制作方面,在谈话笔录上,一些公证员格式化问题严重,笔录内容几乎一模一样,而且简单,缺乏重点,没有具体针对个案进行提问。在质量把关方面,自质量检查、审批制度实行以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虽三令五申,但有些公证处还是将质量检查、审批程序视为形式,甚至个别公证处只有审批而没有质量检查的环节,导致质量检查与审批脱节,错证丛生。(3)部分公证人员综合素质欠缺,造成程序不规范、质量没保证。虽然《公证法》对公证员的条件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从现状看,一些公证员的思想观念、法律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仍不尽如人意,表现在:基础知识薄弱,文字功底不扎实,所出具的公证书表述不准确,常出现错字别字;对新的法律学习掌握不够,专业知识退化;擅自降低收费,片面逐利,损害公证形象;不依法依程序办证,由辅助人员包办,违背公证人员亲自办证原则。(4)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公证质量。公证法明确列为禁止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行业协会也采取了很多措施进行约束,但在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仍然存在,给回扣、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等现象屡有发生。公证行业是以公益性、非营利性为立法本意的,不应当引入经济学意义上的、以营利为目的、追逐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竞争。不正当的行业内竞争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形象,也直接影响公证质量。

三、对完善公证程序和提高公证质量的建议

(一)加强公证机构、性质、队伍、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设计理念,赋予公证制度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与公民的社会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独特职能,预防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立法明确公证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明确公证机构真正享有人、财、物自和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业法人地位,并在公证收费和税收两方面充分体现公证机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要求。提高对公证员任职资格条件,在区域和层级上对公证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从体制上消除因争夺经济利益而导致的公证机构不正当竞争。

(二)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办证程序。(1)建立全覆盖的有效的证据核查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执行核对、审查制度。首先,要逐个审查材料的内容,重点审查材料与公证事项的联系程度,确定该材料是否必要。其次,健全材料分析制度,要对全部材料进行系统分析,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审查它们是否相真实可靠。最后,健全信息数字化制度,采取综合审查方式和手段,提高审核鉴别能力。利用先进的证件识别技术设备(如身份证识别仪等),对公证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提高鉴别真假证书技能;借助互连网查询有关部门公开的信息、数据,运用技巧询问、与询问笔录对照分析等方法和手段,对公证证据进行查证核实,以发现和排除虚假证据。(2)建立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制度。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告知的内容和告知义务,不论是在法律意义、权利义务、办证程序等程序性告知内容方面,还是在不同公证事项的法律规定、具体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等实体性告知内容方面;不论是采用告知书、询问笔录形式告知,还是因特殊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告知,都要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3)完善办证流程,彻底落实质检制度。公证质量检验是保证公证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恒久坚持。公证机构要依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细则》等规定,完善和细化办证流程,明确公证书流转目的要求、环节岗位职责、衔接方式、操作标准、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合理运作。健全公证质量检验制度,落实监督机制,控制错证和假证的发生。

(三)完善证据收集、证据核查、审批、责任等制度,健全公证质量保证体系。(1)规范证据收集制度。明确受理各类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供的基本证据范围。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同的公证员在承办公证业务时,有可能在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方面会有所差别,但其结果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即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而有了具体的证据收集制度,公证员取证就有了统一的依据。这就要求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调动公证员取证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又要约束公证员取证的不规范行为。(2)规范审批制度。审批主要包括全面审查、审批意见。规范的审批是指要明确审批人必须履行全面审查之责。审批人不仅要审查承办人提供的材料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还要根据报送材料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材料、补充调查;不仅要审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还要审查承办人的办证程序是否合法,文书上签字、印鉴是否齐全等。审批是公证办证程序中重要的监督环节,负责公证业务审批的公证员,如果不履行全面审查之责,公证办证程序就缺失了内部监督机制。因此,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应当具体明确,使审批不流于形式,为公证质量提供进一步的保障。(3)规范公证责任制度。公证行业的信用,是需要很长时间积累的。任何时候,公证事业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价。要根据公证行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公证责任制度,加强对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的考核和监督,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对那些不顾公证职责,不讲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公证质量和信誉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触犯刑律者,更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学习制度,坚持不懈提高公证队伍素质。(1)探索完善学习管理模式。建立全员学习型公证处是历史发展对公证工作的必然要求,应在公证处牢固树立“人人学习,终生学习”的现念,使学习成为公证处人员特别是公证员的习惯。要强化学习管理模式,将学习与公证业务实绩考核结合起来,与奖惩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细致完善、操作性强的激励机制,通过学习激发公证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2)运用组合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是公证质量的关键,没有较强的业务素质,要保证公证的质量只能是一句空话。要采用走出去引进来等方式,不断提高公证队伍素质。一是建立健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制度和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与之相适应,国家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断出台,这就要求公证人员要不断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为了保证学习的效率和质量,要建立专门机构管理组织公证机构的学习。要鼓励公证人员自学,组织他们走出去交流,请专家学者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内人士开展讲座,筹措经费送公证员到高校进修。管理者、执业者都要适时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二是建立疑难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公C事项也越来越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经常出现,对此,必须坚持集体研究讨论办理原则。让公证员各抒己见,查资料,找依据,最终形成统一的意见,求得问题的解决。通过这种方法,还能使公证人员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三是实行新老人员配合办证制度。老公证员相对来说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而年轻的公证人员思维比较敏捷,接受新知识快,二者进行搭配组合,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相得益彰。

公证质量事关公证业的兴衰成败,是公证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而公证程序又是公证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不断完善公证程序,提高公证质量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全社会特别是公证业界应当共同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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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3

二、澳门与内地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现状 4

(一)、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渊源 4

(二)、澳门司法协助的内容范围与司法协助机关 5

(三)、澳门司法协助情况统计 6

三、澳门统一区际司法协助草案的内容探索 7

(一)、总则 7

(二)、司法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 9

(三)、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9

1)、民商事裁决与仲裁的范围 10

2)、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提出及附件 10

3)、提交裁决承认与执行请求的两地主管法院 11

4)、作出裁决法院的管辖权确定标准 11

5)有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问题 12

6)、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及其拒绝的标准 12

7)、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效力与费用 13

8)、附则 13

四、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景 13

一、 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与原则

(一)、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与概念

从14世纪起, 后期的注释学派代表巴特鲁士(bartolus,1314-1357)与他的学生巴尔杜斯(bardus,1327-1400)在研究法律冲突式时所提出的法则区别说成为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的基础。Www.133229.Com以后又出现了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 ,它被称为国际司法协助。

然而,从区际司法协助上的主权性质来分析,区际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是有区别的。区际司法协助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内独立法域之间为保证实现本法域司法权,相互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职能或提供某些便利的制度, 区际司法协助是与一个国家主权有关的司法协助,它属于(单一制或联邦制)复合法域国家的国内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一个国家内与另一国家内的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包括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 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与两个以上主权有关的司法协助,它不属于区际司法协助,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内法。虽然在主权的标准上,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也以是否在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内来区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 ,但是区际司法协助却往往并不像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那样仅限于具有域外效力的民商法领域 。区际司法协助可以包括私法与公法的内容,它可分为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和行政司法协助(比如:欧洲委员会1977年通过的《关于在行政案件中向国外送达文书的欧洲公约》),但尤以刑法与民商法的协助为主。

除此之外,从区际司法协助内容上分析,区际司法协助还可分为狭义区际司法协助和广义区际司法协助。持狭义观点的认为,司法协助仅限于一国中独立法域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收集证据。英美国家、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多持此种狭义观点。澳门与

适用于不同国家中的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而制定的,它原不属于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 在已有的区际司法协助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照搬。

至于其它关于澳门与内地关于法院裁决(包括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虽然还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是由于澳门实行的是单边的有限度的开放主义,也即“有条件单向承认”的原则,所以澳门与内地及与国外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典第1199条至1205条的审查程序处理。在没有其它优先的法律规定(比如澳门民法典第1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优于普通法律)的情况下,外地法院的裁决或仲裁员的裁决可以以普通执行程序处理,也即按民事诉讼法典第24条由初级法院执行(但是由中级法院受理)。

(二)、澳门司法协助的内容范围与司法协助机关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6条第1款及第5条(3)项的规定,命令公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适用本安排。在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方面,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它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受托事项时,如果该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可以不予执行,但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不予执行的原因。此外,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代为查询并提供本辖区的有关法律。

从司法协助机关方面来看,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至于关于澳门与内地或国外关于法院裁决(包括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主要按以上提到的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内容处理。涉及确认的管辖法院按9/1999号文件有中级法院处理,涉及确认的审查条件按照民诉法典第1200条等相关条款。

(三)、澳门司法协助情况统计

从内地法院通过澳门终审法院委托澳门各法院的送达司法文书与调查取证方面来分析,从2001年7月3日起至2004年3月16日有递增的趋势。2001年司法协助案件为8件,2002年为34件,2003年53件,2004年从1月1日起至3月16日有10件。但与澳门法院通过国内各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内法院办理送达司法文书与调查取证相比较,澳门法院委托内地法院的司法协助的案件相对较少。从2001年至2004年3月16日共有14件,这与澳门与内地人口与疆域悬殊有关。从比例上看,实际上澳门委托内地的司法协助比内地委托澳门的法院要多。

如果从送达司法文书与调查取证两个方面来统计完成的情况的话,那幺从2001年7月3日起至2004年3月16日内地法院完成送达司法文书案件为94件,待完成为8件;完成调查取证2件,待完成为1件。共计完成数为96件,待完成数为9件。在同一期间,澳门法院完成送达司法文书案件为3件,待完成的为1件,完成调查取证9件,待完成的1件。从中可以看出,澳门法院在完成的调查取证数上远远高出内地众多法院完成对澳门所请求的调查取证。

总之,两地法院完成司法协助数为108件,待完成的11件。从两地法院的数值来看内地与澳门随着经济的交往,司法上的协助日益重要,这符合世界各国以往所出现的趋势。加上2003年10月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这种重要性的分量会更重。

除刑事司法协助与行政司法协助之外,上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统计数值的内容也值得分析。从司法协助相关的案件的类型来看,最多的是买卖合同纠纷,然后依次为经济纠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其它合同纠纷包括借贷合同纠纷等等。他涉及到合同法与公司法等领域。其它诸如离婚、侵权、继承、破产、商标与专利、抚养等也有涉及。这表明内地与澳门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主要集中在民商法与经济法领域。而从所请求的内地法院来看,主要集中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占请求数的31.43%, 其次是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占请求数的17.14%, 依次为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为最高人民法院,较少的为江苏与浙江以及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从中可以看到,除了上海作为

澳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初级法院执行。

2、应规定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及拒绝司法协助的原则。在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方面,缔约双方应根据协议相互提供下列司法协助:1)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3)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3) 协议规定的其它协助。如协议是兼有民事、刑事方面内容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议,还需加上其它内容 。

司法协助的拒绝是指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提供某项司法协助有损于本法域的公共利益或违反本法域公共政策,或者认为按照本法域法律,该项请求不属本司法协助所指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但须将拒绝的理由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在刑法等方面另有规定,比如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政治性质或为军事犯罪时,而按照被请求方法律,请求所涉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时,需要本着“一国两制”精神论证理由才可以拒绝等 。

3. 应规定区际司法协助的适用法。缔约双方在本法域内实施司法协助的措施,各自适用其本法域法律,但司法协助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请求一方的中心机关按照本法域的法律规定,决定采用最适当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被请求一方的法院代为调查取证的方式,适用本法域法律,必要时可以实施本法域法律规定的适当的强制措施。在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时,被请求机关应适用其本法域的法律,根据请求,它也可以采用请求书所特别要求的方式,但以不违反上述法律为限。

此外,可参照相关的司法协助公约去规定诉讼费用的预付、减免(法律援助)、诉讼费用的保证金、中文文字与翻译文字。在民商兼有刑事与行政的司法协助协议中,还需对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保护与费用的补偿做出规定。

(二)、司法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

如上述所述,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6条第1款及第5条(3)项的规定,已命令公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 的安排(注意与香港相比,香港没有调查取证的内容)。所以,就澳门与内地的民商事协助而言,如有必要,可根据此协议结合双方的实践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与补充。在此不再阐述。

(三)、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澳门与内地在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目前还没有司法协助协议。而香港与内地已有了互相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澳门可以加以参考 。此外,葡萄牙虽然于1994年10月18日有保留 批准加入纽约公约,但是并没有将公约延伸到澳门。但是

裁决的情况下,根据在其法域内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未参加诉讼并被缺席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已被适当地通知应诉;d)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事先未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诉讼标的作出最终裁决;f) 在作出该裁决的诉讼程序开始前,相同当事人未就同一诉讼标的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提起诉讼;g)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裁决的承认或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与法律;h) 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裁决不论基于何种理由,都不是不可执行的;i) 裁决或其结果均不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任何法律的基本的与绝对的原则相抵触;j)根据法律规定,裁决不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但是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a) 按照被请求一方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则,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b) 在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请求一方法院没有适用按照被请求一方区际私法冲突规则应适用的法律,但其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相同结果的除外;c) 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d) 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e) 裁决的强制执行有损于被请求一方的

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39/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

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号。此安排于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9. 澳门还参加了相关的公约,它们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于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70年3月18日于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4年3月1 日于海牙)、《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1958年4月15日于海牙)、《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准据法公约》(1961年10月5日于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1961年10月5日于海。

篇9

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不规范不文明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十分关注。我们要从省院反贪局做起,以推进反贪工作转型升级为引领,全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等,并从思想深处和认识高度充分认识在反贪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极端必要性和极端紧迫性,努力为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要突出整改重点。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突出什么问题。突出抓好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严格规范扣押、冻结、处理涉案物等重点规范的落实。要强化整改措施。省院反贪局将建立定人定市分片联系指导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督查督办。加强制度建设,从省检察院层面,抓紧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办案的意见等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并适时在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组织开展若干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坚决及时监督纠正,该通报的通报,该点名批评的点名批评。要严明司法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教育,认真落实“两个责任”要求,坚决反对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惩治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行为,树立反贪部门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突出抓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坚持以最严的标准、最严的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反贪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二)

各省、自治区检察院纷纷要求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深入贯彻会议精神,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最高检的部署上来,在抓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要深刻认识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坚决纠正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真正把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

就全面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提出,要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推进严格司法;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要以推进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建设为着力点,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强调,云南检察机关要坚持眼睛向内,正视自身存在的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围绕重点部门和环节,从自身司法办案和履行监督责任两个方面查找问题,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环节薄弱就重点强化哪个环节,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眼下适值岁末年初,各项检察工作任务繁重,薛江武就此特别强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决不能因为临近岁末年初而有缓一缓、拖一拖的思想,要根据最高检的总体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分析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特别要牢牢把握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总结验收四个阶段,逐一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工作抓手和时间要求,规划好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热潮还在继续。各地检察机关正严格对照最高检确定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逐一对照排查自身司法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纠正司法不公正、不文明行为,全面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三)

这次专项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牢固树立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重点围绕我分管的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部门,突出整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态度蛮横,对案件存在问题推脱逃避,不注重释法说理,不注重矛盾化解。

2.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言行强势,作风霸道强硬,压制和妨害诉讼参与人正当权利行使。

3.执法办案不讲策略效果,不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不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4.对告状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置之不理,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

5、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各项规定不到位,图简单,怕麻烦;不尊重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该请示汇报不请示汇报,擅自决定处理案件。办案制度执行不严格,丢失卷宗材料和证据。

7、出席法庭不按规定着检察制服,法庭用语不规范,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审判人员、被告人和辩护人,指派不具有检察员或者检察员身份的人员出庭,没有受检察长指派擅自出席法庭。

8、民行部门不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或不经检察长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滥用检察建议,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不规范、不严谨,一些通过口头或其他书面方式即可纠正的错误,不适当使用检察建议,一份检察建议多头发放,重复统计,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超期办案。

9、刑事诉讼中,不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侵犯律师和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0、不依法听取或不注重听取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律师和当事人所提意见不按规定附卷或在相关文书中予以体现,对律师合法要求不能依法及时办理,造成律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畅,有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反映和表达。

11、办案数据造假,把有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多报,不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不报、少报或者迟报。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各个环节,为争取多得考评计分弄虚作假、凑监督数量。在公诉等环节,职务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人为分人分案起诉,虚报案件审结率,等等。

12、不认真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重办案期限监督,轻办案活动监督,发现和纠正浅层次问题多、重大问题少,在违法违规办案监督方面存在空白和“盲区”。

13、不认真履行案件质量评查职责,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质,对特定种类案件的评查不及时,导致案件质量问题没有被及时发现、纠正,造成负面后果。执行不到位,监督的刚性不足,责任追究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对扩大解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违法违规办案情形疏于监督。

14、组织、监督案件信息公开不力,选择性公开、延迟性公开、不规范公开比较普遍,没有形成以公开倒逼规范司法行为的态势。

15、超越职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16、利用职权,违法办案、徇私舞弊。

篇10

我们认真贯彻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不断增强大局观念和中心意识,牢固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办案考虑稳定,执法想到发展,自觉把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贯穿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全过程。一是突出查办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和投资者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集中力量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审批、城市建设和管理、项目投资、企业注册、税收征管等行政管理活动中,,索贿受贿,严重版权所有害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妨害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给企业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利用企业改革、改制之机,贪污、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严重破坏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公平竞争,情节严重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等“三类案件”,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今年以来,共依法查办“三类案件”件。二是正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依法办案。办案中注意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教育干部大多数出发,该打击的坚决打击、该保护的依法保护、能挽救的尽力挽救。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钻改革空子趁机实施犯罪的,坚决依法打击;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有争议的,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依法慎重处理;对改革中的失误者,在查明问题后积极帮助教育;对确属被错告或诬告的,及时澄清是非,坚决支持干事创业的干部。三是讲究办案策略方法,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在办案中十分注重讲究策略方法,决定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以及调查取证等,都做到依法慎重进行,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不间断企业指挥系统,不间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损害企业无形资产,注重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到党委、政府和企业的好评。四是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服务效果。我们结合正在开展的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和岗位大练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提出的“九条卡死”和省院制定的“六条禁令”,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肃纪律,从严治检,廉洁服务,塑造公正、严格、文明的执法作风。今年我们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之所以社会反映较好,就是因为有良好的执法作风、严明的执法纪律和公正的执法行为,得到了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和尊重。

二、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查办大要案力度,促进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我们牢固树立质量为本的意识,把加大工作力度体现到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上。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件人,其中重特大案件件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余万元。目前,所有案件已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除人被上呈至上级检察院、人相对不之外,其余全部到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一)精筛细选线索,严把初查关口。因举报人多头举报、保密性差或举报失实等原因,举报线索普遍存在成案率较低的特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清白的被举报人,同时不使重大犯罪分子漏网,我们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把初查案件作为查案的重中之重来抓。初查前对所掌握线索的来源、可信度、所涉及事实性质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进行具体分析,精心筛选,从中找出价值高的线索,把功夫用在初查上,以提高成案率。除非掌握其确凿的犯罪事实,不轻易传唤被初查对象,今年所接触的初查对象,成案率达。我们在接到举报劳动保险处袁某、中医院赵某结伙贪污案时,没有轻易接触嫌疑人,而是在初查上下大气力,经过近个月的初查筛选固定好其一条犯罪事实,其后又分析赵某系从犯,较易突破,遂制订了先接触赵、迫袁自首的侦查策略,顺利将此案突破。

(二)突出办案重点,深挖窝案串案。我院把群众反映强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部门的案件查处,作为处理涉法上访、维护稳定,服务“平安××”建设的重点,先后在教育、供销、矿产、丝绸、盐业等系统查处窝案、串案件人。特别是在矿产办、盐业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转变行政执法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密切党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工作中,我们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注重从小案挖出大案,从一案挖出窝案、串案。如我们在查办市兴贸玉米开发公司会计仇某挪用公款案中,仅掌握其截留万元货款的线索,从其经常出入证券公司这一疑点入手,重点核对其掌管的帐目与证券公司的联系,一举查清了其挪用公款笔万元炒股的犯罪事实。我们在市丝绸公司,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举立查了经理王某特大受贿、挪用公款案,副经理郑某特大受贿、挪用公款案,均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三)依法快侦快诉,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多年的办案实践,我院形成了一整套有××特色的职务犯罪查案方式。其主旨就是通过快侦快诉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案件质量。这一办案经验先后被(上级市市院、省院和高检院反贪总局转发,省院国家森检察长还专门作了亲笔批示,使这一做法被制成专题片作为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具体做法主要有四点。一是发挥整体优势,集中打歼灭战。我们根据不同案件需要,打破科室界线,集中整合全局人力量,集中突破案件,遇到特殊复杂案件时,统一抽调办案骨干参与办案。二是加快诉讼节奏,提高办案效率。我们始终坚持把加快节奏作为衡量自侦工作的重要指标,作为排除干扰和阻力的重要手段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既抓质量,又抓效率,二者有机统一。三是把人文关怀融入办案之中。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改进办案方式,在办案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倡导人文关怀,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增强“人情味”。如为接受讯问的嫌疑人准备药品,使用普通牌照车辆而非使用警车传唤嫌疑人、取证等等。在依法文明、安全办案的前提下,坚持以诚待人,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帮助嫌疑人及其家属解决各种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从而感化犯罪嫌疑人,促使他们尽快认罪服法,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四是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及时固定证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的特殊作用,使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关书证和视听资料互为一体,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证人翻证、嫌疑人翻供情况出现。由于做到了以上几点,今年我院办理的所有案件中,没有出现延长办案期限、延期审理等现象,保证了案件质量,提高了案件的处结率,增强了办案效果。

(四)强化安全意识,狠抓办案安全防范。我们还始终把办案安全防范放在自侦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一是进一步完善切实可行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强化安全意识,使办案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运行。二是加大落实力度,强化事前、事后、事中的监督制约,办案中分管检察长靠案,对每个讯问室的情况全程监控,随时录相。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解决,防微杜渐。四是加强外部监督。我们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机制,探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聘请了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人民监督员,主动向他们通报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公正文明执法。五是纪检部门跟踪监督,多方位保证办案安全。为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提高办案质量,我院创立的“三簿跟踪”监督经验先后被高检院、省院转发,在今年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现场会上被推广。

三、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必不可少的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院的工作亮点之一。近年来,我们坚持在市委统一部署下开展检察预防工作,不断研究有效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并逐渐探索出预防职务犯罪“个案预防、专版权所有项预防、系统预防”三结合工作经验。一是个案预防。我们根据上级院《个案预防工作规则》的“五个一”预防工作要求,即“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针对个案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好发案单位的预防工作,个案预防率达,超出(上级市)检察机关个案预防率的基数一倍。通过扎实有效的个案预防,增强了发案单位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促使发案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再发生,最终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社会效果。二是系统预防。即在金融、工商、税务、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重点预防。以加强对行业的全面监督为目标,在个行业和系统举办法制讲座余次,并采取联席会议、案件分析会、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性,扩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影响和效果。如根据近年民政系统发案较多的现实,我们深入调研,积极协调,今年月份帮助民政局制订了廉政纪律条,使民政系统廉政建设有章可循。三是专项预防。即把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以及投资大、社会广泛关注的“村村通”等重点建设项目作为预防重点,开展“工程合同、廉政协议”同签和“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同创活动。今年以来,共参与监督投资额万元以上招投标工程项,工程总金额近亿元。同时,我们还采取街头法律咨询、图片展览、集中授课辅导、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预防宣传工作。在全国第三个法制宣传日和“平安××”法制宣传活动中,我们结合当前预防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共散发宣传材料余份,回答咨询余人次。今年月,“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月”活动中,我们将近三年来的预防成果和典型案例制作成专题片和宣传展板——《构筑职务犯罪防线》,受到上级院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总的看,当前尽管我们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但职务犯罪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仍在滋长蔓延,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犯罪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从当前查办案件情况看,除多发于国有企业、金融等重点行业外,正逐步向一些新领域延伸,如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行业部门也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重点部位。今年以来,共立查教育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件。三是犯罪行业特征越来越明显,一些公职人员把市场交易规则用于公共管理活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有什么权就用什么权,有多大权就用多大权。今年以来,共在土地矿产系统立查职务犯罪案件件。三是作案手段日趋复杂狡猾。职务犯罪主体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其社会阅历丰富,反侦查能力较强,着手犯罪前深思熟虑,犯罪手段凸显智能化,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往往造成“内贪外廉”的假象,有的则作案后迅速携款潜逃,规避打击。立查的龙都建材城办事员周召运贪污万元案,作案后携款潜逃,被抓获归案。

篇11

财务欺诈使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如果企业没有行之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将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和风险。Silverstone(2012)认为财务欺诈包括信用把戏、伪造、篡改数据、骗税和其他各种骗局。美国欺诈检查协会定义的职业欺诈是“利用个人的工作职位,故意滥用或占有雇主的资源或财产从而谋取私利”。白领犯罪是财务欺诈的一种,犯罪形式有盗用资金、做假账、收取贿赂或其他骗局。白领犯罪的滋生给企业的资产和信誉带来了恶性影响,迫使许多国家针对白领犯罪采取了治理措施,在此过程中审计师被赋予了重要的责任,其工作环境已然发生变化。Christensen(2015)指出,在美国审计准则中越来越强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检查财务欺诈及虚假陈述的职责。审计师在越来越大的压力下,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需要更为专业的技术作为支撑和补充。直面财务欺诈的法务会计正是其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财务欺诈检测存在偶然性的弊端,因此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确保财务欺诈检测的准确率成为重中之重。但在面对财务欺诈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恶性影响时,例如管理层变更、股价下跌、破产、法律诉讼等,法务会计这一专业领域的产生发展更加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不同

要了解独立审计与法务会计的配合对预防和治理财务欺诈所起的作用,首先要了解两者之间的不同职责和任务。审计师工作的焦点在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在一定的重要性水平上是否是真实公允的陈述,通过特定的审计程序检查财务报表在审计范围内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根据审计结果,在财务报表对外公布之前,审计师会要求管理层更改错误陈述,或者通过审计意见提醒投资人关于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然而审计师并不会追究重大错报的来源或起因。法务会计则扮演着与传统审计完全不同的角色,法务会计是实情调查者,而不提供结论或看法。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具备与审计师截然不同的专业技术、思维模式、教育培训以及经历。正如Gersonetal.(2015)的概括,法务会计工作的焦点是通过搜集各种证据来侦查可疑的或已知的作假行为———关于实施者、内容、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起因等真实信息。简言之,审计着重于舞弊的风险,法务会计着重于舞弊的疑点、指控以及证据。审计师依据充足的证据合理地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其价值在于增加了企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而法务会计人员采集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或反驳关于财务舞弊存在与否的疑虑,法务会计的价值在于解决关于企业存在财务欺诈的所有可疑之处。审计师的工作是日常性、周期性的,类似于日常的巡逻工作,需要确保大范围的安全,筛选出高风险的区域并重点排查。而法务会计人员在需要的时点上进行工作,如侦探一般,针对疑点,发现实情并找到证据。在审计中,许多不重要的矛盾和差错在工作表中被确认并记录下来,但不会在企业的账务上进行调整。因为重要性水平的概念帮助审计师滤除不重要的信息,从而实现有效快速的工作。然而,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范畴中不存在抽样或重要性水平的概念,所有相关的证据都需要被搜集和验证。不管多么微小的或是在正常情况下不重要的事情都有可能影响整体的侦查。

二、传统审计在舞弊检查中的不足

在财务舞弊的检查方面,之所以需要法务会计发挥重要作用,是因为传统审计在这一方面存在不足。首先,审计师并不能为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做担保,因为审计工作运行在顾客(即企业)的控制之下。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审计师的工作提供最基础的信息来源。如果企业管理层本身是舞弊者,擅长骗取他人的信任,会通过伪造文件来误导尚不具备专业怀疑态度的审计师。许多审计师并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和经历来对抗舞弊,在其专业学习的过程中往往缺乏对于舞弊检查的训练。在工作中,审计师的专业职责受限于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对于非法行为的责任也仅局限于对财务报表存在潜在影响的不法行为进行调查。由于着重于审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又常常受限于时间和经济等因素,审计师往往难以深入调查在个别经济交易中隐藏着的财务舞弊。其次,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审计准则,这使得审计业务流程有迹可循,审计师确认企业财务报表存在风险的位置,审计范围和审计焦点都可以被限定。审计业务相对固定的流程以及可预测的特点使其为隐藏舞弊创造了条件,舞弊者可以在可预测的审计范围之外实施舞弊。此外,依据何芹(2012)的观点,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公共审计服务的同时,需要考虑其自身的盈利性,在恶性行业竞争的压力下,审计师很可能会压缩审计时间,降低审计成本,从而影响审计的公正性。

三、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协作

针对独立审计存在的不足及面临的挑战,法务会计成为弥补其不足的利器。法务会计人员与审计师的协作配合是预防与检查舞弊的有效方式。其前提是,法务会计人员首先需要详尽地了解审计师的工作,例如,审计师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时长,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内部控制等,以确保舞弊检查的安全和周密。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协作的优势在于,比起新来的法务会计人员,审计师对于企业有更深的了解,在其以往的工作过程中已熟知企业的概况,大到企业的潜在风险、业务范围、工作流程,小到人员构成、经济交易如何发生以及相关会计账簿凭证。通过与审计师的合作,从舞弊检查的最开始,法务会计人员就能迅速获取大量的背景信息。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法务会计人员还可以从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师那里搜集到更为详细的企业相关信息。更重要的是,审计师能为舞弊检查带来关键的独立审计技术,例如,收集整合原始凭证、抽样、访问相关人员、检验以及分析相关数据。此外,审计师会带来其在长期的审计工作中形成的项目管理才能,包括如何制定项目计划,如何按规定时间规划进程,解决争端,记录以及传递最终意见。审计师还会在舞弊检查方法、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后续措施等方面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此外,要想预防财务欺诈,在独立审计与法务会计提供坚实保障的同时,企业也需要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并在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发展企业文化。同时,国家应加大对于财务欺诈的惩罚力度,提高舞弊的预期成本。在预知其获得的经济利益要承担巨大的处罚与赔偿时,犯罪人员很可能被震慑从而放弃舞弊计划。所以,法务会计人员不仅要与审计师合作来治理舞弊,也要与企业管理层及各方协力,寻找企业存在的安全漏洞,提出未来预防舞弊的建议,共筑预防财务欺诈的网络。

四、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并行的优势在于,法务会计人员与审计师所要求的资历不同,两者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同。法务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是预防侦测白领犯罪,可以在审计师遇到理论或实际难题时充分发挥其作用,为治理财务欺诈提供更有力的技术。例如Debnath(2017)指出,近些年来,网络欺诈在许多国家涌现,而企业之间的频繁交易,以及企业业务流程的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使企业面临着潜在的威胁。审计师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技术而面临严峻的挑战,这时具备IT专业技术的法务会计人员可以更强有力地处理网络欺诈难题。法务会计的概念最早由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定义:“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李若山等(2000)提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学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侦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事务,提出自己的专业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行业”。根据Carnes(2011)的统计,在澳大利亚、加拿大魁北克省、爱尔兰、南非以及印度,法务会计人员都由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在美国,法务会计人员并不是单一地由财会专业人士组成,而是来自于不同行业的专家:审计师、会计、舞弊稽查人员、防损专员、辩护律师、教育者和犯罪学家。尽管法务会计人员的构成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但为实现其自身使命,法务会计人员均需要具备一系列的专业知识及技能。(二)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法务会计人员首先需要具备过硬的会计知识背景,因为法务会计本身就是对会计学更广义的运用,即用会计学科知识来辅助解决法律事务或是审计业务。在特定的舞弊检查中,法务会计人员应熟知企业所在地区的会计准则、会计惯例及特点,因为一些看似不正当的账目有可能是当地常见的会计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掌握审计工作流程和方法,熟练运用财务分析和会计指标来发现财务预警信号,对法务会计人员而言也是必备的技能。同时,法务会计人员要跳出财务会计固定的思维模式,不被数据所局限,不尽信财务报表中的可见数字,要挖掘数字背后隐藏的疑点,在法律调查中充分运用会计学知识。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具备探究思维和调查技巧。白领犯罪具有隐蔽性的特点,通常情况下犯罪线索难以被察觉,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各种犯罪类型及犯罪特征有详细了解,对财务预警信号有高度敏感性,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做出精准的判断,并时刻保持专业的怀疑精神。Brooksetal.(2006)分析了动机理论的重要性,认为充分利用动机理论,分析舞弊者的动机和心理因素,可疑的行为以及舞弊者可能利用的企业内部控制漏洞,可以判断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并进行深入的侦查。又如Debnath(2017)提出,社会工程学对企业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社会工程学的实施者擅长心理战术,即利用员工的心理弱点进行攻击来骗取企业的机密信息。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法务会计人员在犯罪检查中应积极调动犯罪学以及心理学学科的知识。口头及书面的交流技巧也是法务会计人员必备的重要技能之一。法务会计人员为查找实情,应依据直觉、怀疑和专业技术,对有可能提供有用信息的各方面进行访问,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局面。在发现实情之后,需要运用有效的沟通技巧说服顾客、保险公司、律师或是法官相信他的发现。在法庭上面对对方的质疑和询问时,能灵活应对答复。同时,J.Cali(2013)重点讨论了书面沟通的重要性,为了完成任务,法务会计人员需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来列报其所发现的事实,陈述事实,解释缘由并评估损失,必要时还应对如何预防和阻止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出建议。大多数情况下,法务会计人员会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在法庭上呈现其发现及证据,解释与具体的不法行为相关的财务交易。所以,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法庭程序以及与证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的知识。对于相应的法律要熟记于心,尤其是与证据相关的要求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成果有重要影响,例如:法院要求的证据标准,证据的获得及保留方式,如何呈报证据以及如何对另一方提供的财务证据进行质证。

五、结论

尽管独立审计与法务会计的角色截然不同,但二者肩负着共同的责任,那就是财务欺诈的治理。白领犯罪隐蔽在企业之中,会给企业造成巨额的损失,使企业丧失声誉以及投资人的信心。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形势,独立审计在挑战和负重下可以积极引入法务会计的技术和力量从而弥补其自身的不足,法务会计在独立审计详实的背景信息和审计技术的帮助下,可以实现高效率的舞弊检查。独立审计与法务会计的并行,为治理财务欺诈提供了双重保障。

参考文献:

[1]Gerson,Brolly,Skalak.Therolesofaudi-torsandforensicaccountinginvestigators[J].AGuidetoForensicAccountingInvestigation,2015,(2).

[2]Hegazy,Sangster,Kotb.MappingforensicaccountingintheUK[J].JournalofInternationalAccounting,AuditingandTaxation,2017,(28).

[3]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洪剑峭.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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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领导重视,健全机构,齐抓共管

我单位一贯重视离退休工作,把离退休工作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联系起来,充分认识做好离退休工作的重要性。离退休工作不仅有很强的政治性,还有很强的政策性。当前,改革不断向深层次发展,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也会触及到离退休职工的利益。我单位党政领导认识到:离退休老同志是我国地质事业发展的战斗者和见证人,为地质事业做出过重大的贡献,是我们的宝贵财富,绝不能当作是一种负担。他们虽然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仍然关心党和国家大事,关心地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我们只有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才能把他们的愿望和热情转化为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转化为提高我们工作水平、做好各项工作的精神动力。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照顾好老同志,让他们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真正体现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优越性,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退休人员逐年增多,老干部工作已成为地勘单位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直接关系着单位伍的稳定。对此我们形成了共识,做好离退休工作,不仅是为单位伍稳定做贡献,更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继承和发展党的事业、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去认识离退休工作,重视离退休工作。因此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在确定各项工作总体布局时统筹考虑离退休工作;在研究制定各项改革措施时,注意照顾离退休职工的利益,使他们既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又老有所教、老有所学。

由于认识正确到位,我们把离退休管理工作列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加大了工作力度,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健全了组织机构,设立专门职能部门--离退休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把离退休党员组织起来,成立了离退休党支部;建起和完善职工活动中心,为老同志提供了活动场所;制定离退休管理工作制度,做到责任到位,具体到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到季末年底汇报工作时必须汇报退管工作,布置工作时必须布置退管工作,检查总结工作时必须检查总结退管工作。离退休工作有机构、有组织、有活动阵地、有管理服务人员、有工作制度,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狠抓有关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认真负责、深入细致地做好离退休工作。

二、落实老同志政治待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离退休职工空闲时间较多,这决定了他们既需要物质方面的照顾,更需要精神方面的关怀。我们在政治生活上关心老同志,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待遇。首先是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成立了离退休党支部,保证离退休党支部组织健全和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离退休支部共有党员120名,配备了一名有能力和经验的干部担任支部书记,支部委员都经过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几年来,离退休党支部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思想观念转变、化解矛盾、稳定单位伍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离退休党支部坚持过好党的组织生活,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一次小组会、一次支委会,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七一”都召开座谈会,积极组织党员参与大单位党委举办的知识竞赛等活动,组织政治学习,如:十六大精神专题学习会、《》学习会等,人手一册《支部生活》杂志,双职工的退休党员加发《党风》杂志1份,十六大召开后,向每位党员发放《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十个懂得》小册子和《中国共产程》单行本,对居住外地的党员,还将学习资料邮寄给他们。通过学习和教育管理,提高了离退休党员的思想觉悟,转变思想观念,增强组织观念,不支持不参与群众性的。

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党员,支部书记还经常上门拜访。其次重视加强对退休党员、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离退休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特别是做人的思想工作。我们注意了解和关注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细致地做好他们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学习通报制度,及时组织学习,传达文件,使离退休职工能够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家、局、单位的新形势。我们每半年召开一次离退休职工大会,有重要事情随时召开,将近期上级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些文件精神如增加离退休生活费、地方社保部门增调养老金等情况通报给大家。每年大单位职代会后,我们都及时传达会议精神,让广大老同志了解单位上的情况,更好的支持大单位工作。今年4月还组织传达学习何局长在局地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使离退休职工认清了当前地勘工作的形势以及改革发展的方向、思路,参加会议的近百名退休职工并展开讨论,多数老同志都能认识到地勘单位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要争取主动,少指责埋怨,等、靠、要都不能解决问题。要提高认识,跟上形势,确保单位伍稳定,支持在职的同志工作,支持单位领导的工作,少找麻烦,不添乱子,让他们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逐步改善地勘单位伍“一穷三旧”的落后状况。再次是注意倾听老同志的意见。我们每年年初均召开离退休职工座谈会,大单位党政领导参加并向离退休职工报告单位上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同时认真广泛听取离退休同志对生产经营及单位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且努力解决好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让老同志感到自己仍是单位的一分子,单位的生存发展与他们息息相关,从而更加关心和支持单位的发展。

我们深入细致做好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由于地勘工作正处在改革的重要时期,计划经济的思想短时间还难于消除,在单位伍中还有很大的影响力,也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单位伍的稳定。因此我们注意及时分析老同志的思想状况,增强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多侧面、多角度地做好正面引导、解疑释惑、理顺情绪的工作。注重做好深入细致、灵活多样的思想工作,点面结合,区分对象,普遍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特别注意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各方共同配合,形成合力,求得实效。。如离退休费发放的问题,进入地方养老保险后,退休职工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部份的养老金通过养老金存折由退休职工个人领取,单位发放部分则根据省局文件精神,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差。对此,有极少数职工不理解,接受不了,我们就多次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解疑释惑,并邀请地方社保部门领导来会上向退休职工进行解释,通过细致的工作,使老同志理解了上级文件精神,确保了稳定。近400人的离退休职工队伍是个大队伍,时常会有邻里之间、家庭内部的口角纠纷、矛盾发生,我们的退管干部都能及时参与调解,化解矛盾,尤其是有两宗退休职工内部的经济纠纷,达五六年之久,互相扯皮、指责,喊打喊杀,不仅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也严重影响单位伍的形象。离退休科领导深入调查,了解具体情况,通过多次谈话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我们还注意依靠退休党员、干部协助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把他们当作中坚力量来维护队伍的稳定,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保障老同志生活待遇,解决好住房、医疗问题

1、努力解决退休人员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

我单位是从xx山区迁到xx市新基地来的,职工住房一直成为左右职工队伍稳定的一个因素。尽管几届领导班子作了极大的努力,住房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但仍无法满足需要。个别职工因暂时没有住上楼房还跑到单位上来吵闹,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也影响队伍的稳定。为了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的住房,我们班子研究分房方案时对退休职工给予了优惠政策,在分房计分上向退休人员倾斜,工龄分、野外工作分的分值比较高,对老同志予以特殊照顾,特别是60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同志直接分房,不再需要计分。副处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在分房时更是比单位级领导首先选房。对较困难的退休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单位上允许他们分期分批付房款,甚至采取特殊办法解决特别困难的退休职工的住房,使他们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住不上楼房。通过多年的努力和省局的扶持,到目前为止,我单位256户离退休职工全部住上了楼房。退休人员住房紧张的情况得到了解决,对稳定单位伍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解决住房问题后,我们还注意改善基地的居住环境,建设花园式小区,投入资金整治基地环境,绿化、美化小区,修建了公园、花圃,植树种草,安装路灯、彩灯。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单位基地面貌焕然一新,去年被市评为“花园式单位”。对此,一位老同志说:“自己做梦也想不到能住在这么好的环境里”。我们同时还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改造基地供水、供电等生活设施,方便职工的生活。今年又在小区建立了闭路监控、报警系统,今后如果老同志有困难需要帮助,通过报警电话就会有巡警上门帮忙。通过以上努力,我们改善了居住环境,使离退休职工能够安心“安居”。

2、按政策落实“两费”,改善医疗条件,解决看病难问题。

能否按政策规定落实“两费”是衡量一个单位是否重视离退休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单位班子十分注意这方面的工作。尽管单位上经济也很困难,多年来省局拨款缺口也较大,但我们仍然做到了每月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生活费,光此一项我们每年就要支付80万元左右。在医疗费方面,省局多年没有拨款,由于老同志多,重病大病也多,这样,一年至少又要支付35~40万元医疗费,但我们在单位上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千方百计确保了退休职工的治病医疗。多次修订医疗费报销等规定,对离休干部按照规定按季度全额报销;职业病人不超过半年按规定全额报销;其他退休职工按住院先后、病类轻重、费用情况分别次数给予报销。每年年底,对退休职工未报销的医疗费进行全面了解、调查,提交单位班子研究,争取安排资金。春节前,给花费大、年纪大、家庭较困难的职工优先给予报销;其他费用较少的,给予先报销一部份,剩余部分待后再安排报销。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单位退休职工进入地方医疗保险以前所发生的医疗费已全部报销完毕,没有拖欠一分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自年月全单位进入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后,针对个人医保门诊费用偏少、住院治疗“门槛费”较高的新问题,考虑到减轻退休职工的经济负担,我们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从单位上的财力出发,经单位班子认真研究,决定设立医疗基金,对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7%的基础上,由单位再补助10%的医疗费用,这有助于减轻重病大病职工(目前全单位矽肺病、癌症、脑血管病、工伤等重病号近50多人)的医疗费负担。

另外,从今年月份起,将过去探望住院老同志送营养品的做法改为送慰问金,住院的职工每人次送慰问金300元,也可以为职工减轻一些负担。目前离休干部医疗费仍由单位按规定实报实销,二十多名职业病退休职工的医疗费,除地方医保统筹报销外,其余部份仍由单位报销。对一些有困难的病危职工,我们还及时借款给他们,设法帮忙解决经济困难,甚至发动大家捐款,去年底今年初就有两位职工得到单位上帮助,转危为安。对那些无亲属照顾的患病老同志,离退休科还派人到医院照顾。单位有关部门的同志还积极帮助退休职工办理特定门诊申报手续以及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等医保手续,方便了离退休职工。我们采取这些措施做法是要说明,我们并没有忘记老职工为地质事业所做的贡献。虽然进入了地方医疗保险,离退休职工个人仍有各种困难,我们还应一如既往的关心他们,体现组织对他们的关怀。这样使他们的心理平衡一些,能够共享到改革成果,对促进单位伍稳定也有一定的作用。

我单位基地相距市区较远,老同志的一般常见病,都在单位医务所诊治,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原来医务所用房比较破旧,设备简陋,检查、诊断缺少仪器。近几年我们逐年给予支持和帮助,累计投入约40多万元,用于搬迁、装修用房,先后购置了x光机、b超、心电图、化验、理疗等必要的设备仪器,诊室、药房、病房等分开管理,办好了医务所。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我们还积极与地方联系,支持医务所获得批准成为市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这样既解决了老同志到市区看病难的问题,又可减少往返奔波的交通费用,体现了“老有所医”。

四、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

单位党政领导始终把关心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当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关心困难退休职工的生活,每年年底离退休科会同工会做好对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开展送温暖活动,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同志,如年春节,发放慰问金4.16万元,慰问离休干部、老劳模以及伤残、特困职工。对生活遇到暂时困难的退休职工给予困难补助,近三年共发放补助16人次,金额7150元。有长期困难的退休职工则帮助申请社会救济,为一户低于当地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特困户申办了社会救济,使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线。近两三年,单位经济逐渐有所好转,在职职工享受的福利,老同志也可以享受到。单位上在中秋节和春节给每位退休人员发放节日慰问金,离休干部则与在职干部享受同等待遇,离休干部也同样有电话费补贴。退休职工每月都可以领到18元的水电费补贴和25元的物业费补贴。组织好节日活动,每年春节和老人节,由离退休科具体负责组织召开座谈会或茶话会。单位党、政、工领导出席会议,通报单位上的情况,与老同志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节假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如蓝球比赛、长跑、扑克、象棋、围棋、跳棋、乒乓球比赛等,活跃老同志文化生活。

前几年我们在经济较困难的情况下,筹集资金建起了活动中心大楼,内设阅览室、健身室、娱乐室等,同时逐年投入资金充实活动中心的各类设施,为离退休老同志创造了良好的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保证老同志能够“走出来,动起来,乐起来”,创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氛围。许多老同志说单位上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不仅为我们盖了活动中心楼,还尽最大努力改善了健身娱乐设施,关心我们的文化生活,我们再没有理由不支持大单位的工作。

篇13

一、提高认识,领导重视,健全机构,齐抓共管

我单位一贯重视离退休工作,把离退休工作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联系起来,充分认识做好离退休工作的重要性。离退休工作不仅有很强的政治性,还有很强的政策性。当前,改革不断向深层次发展,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也会触及到离退休职工的利益。我单位党政领导认识到:离退休老同志是我国地质事业发展的战斗者和见证人,为地质事业做出过重大的贡献,是我们的宝贵财富,绝不能当作是一种负担。他们虽然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仍然关心党和国家大事,关心地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我们只有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才能把他们的愿望和热情转化为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转化为提高我们工作水平、做好各项工作的精神动力。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照顾好老同志,让他们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真正体现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优越性,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退休人员逐年增多,老干部工作已成为地勘单位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直接关系着单位伍的稳定。对此我们形成了共识,做好离退休工作,不仅是为单位伍稳定做贡献,更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继承和发展党的事业、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去认识离退休工作,重视离退休工作。因此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在确定各项工作总体布局时统筹考虑离退休工作;在研究制定各项改革措施时,注意照顾离退休职工的利益,使他们既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又老有所教、老有所学。

由于认识正确到位,我们把离退休管理工作列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加大了工作力度,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健全了组织机构,设立专门职能部门--离退休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把离退休党员组织起来,成立了离退休党支部;建起和完善职工活动中心,为老同志提供了活动场所;制定离退休管理工作制度,做到责任到位,具体到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到季末年底汇报工作时必须汇报退管工作,布置工作时必须布置退管工作,检查总结工作时必须检查总结退管工作。离退休工作有机构、有组织、有活动阵地、有管理服务人员、有工作制度,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狠抓有关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认真负责、深入细致地做好离退休工作。

二、落实老同志政治待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离退休职工空闲时间较多,这决定了他们既需要物质方面的照顾,更需要精神方面的关怀。我们在政治生活上关心老同志,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待遇。首先是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成立了离退休党支部,保证离退休党支部组织健全和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离退休支部共有党员120名,配备了一名有能力和经验的干部担任支部书记,支部委员都经过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几年来,离退休党支部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思想观念转变、化解矛盾、稳定单位伍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离退休党支部坚持过好党的组织生活,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一次小组会、一次支委会,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七一”都召开座谈会,积极组织党员参与大单位党委举办的知识竞赛等活动,组织政治学习,如:十六大精神专题学习会、《》学习会等,人手一册《支部生活》杂志,双职工的退休党员加发《党风》杂志1份,十七大召开后,向每位党员发放《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十个懂得》小册子和《中国共产程》单行本,对居住外地的党员,还将学习资料邮寄给他们。通过学习和教育管理,提高了离退休党员的思想觉悟,转变思想观念,增强组织观念,不支持不参与群众性的。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党员,支部书记还经常上门拜访。其次重视加强对退休党员、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离退休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特别是做人的思想工作。我们注意了解和关注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细致地做好他们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学习通报制度,及时组织学习,传达文件,使离退休职工能够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家、局、单位的新形势。我们每半年召开一次离退休职工大会,有重要事情随时召开,将近期上级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些文件精神如增加离退休生活费、地方社保部门增调养老金等情况通报给大家。每年大单位职代会后,我们都及时传达会议精神,让广大老同志了解单位上的情况,更好的支持大单位工作。今年4月还组织传达学习何局长在局地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使离退休职工认清了当前地勘工作的形势以及改革发展的方向、思路,参加会议的近百名退休职工并展开讨论,多数老同志都能认识到地勘单位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要争取主动,少指责埋怨,等、靠、要都不能解决问题。要提高认识,跟上形势,确保单位伍稳定,支持在职的同志工作,支持单位领导的工作,少找麻烦,不添乱子,让他们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逐步改善地勘单位伍“一穷三旧”的落后状况。再次是注意倾听老同志的意见。我们每年年初均召开离退休职工座谈会,大单位党政领导参加并向离退休职工报告单位上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同时认真广泛听取离退休同志对生产经营及单位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且努力解决好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让老同志感到自己仍是单位的一分子,单位的生存发展与他们息息相关,从而更加关心和支持单位的发展。

我们深入细致做好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由于地勘工作正处在改革的重要时期,计划经济的思想短时间还难于消除,在单位伍中还有很大的影响力,也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单位伍的稳定。因此我们注意及时分析老同志的思想状况,增强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多侧面、多角度地做好正面引导、解疑释惑、理顺情绪的工作。注重做好深入细致、灵活多样的思想工作,点面结合,区分对象,普遍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特别注意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各方共同配合,形成合力,求得实效。。如离退休费发放的问题,进入地方养老保险后,退休职工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部份的养老金通过养老金存折由退休职工个人领取,单位发放部分则根据省局文件精神,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差。对此,有极少数职工不理解,接受不了,我们就多次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解疑释惑,并邀请地方社保部门领导来会上向退休职工进行解释,通过细致的工作,使老同志理解了上级文件精神,确保了稳定。近400人的离退休职工队伍是个大队伍,时常会有邻里之间、家庭内部的口角纠纷、矛盾发生,我们的退管干部都能及时参与调解,化解矛盾,尤其是有两宗退休职工内部的经济纠纷,达五六年之久,互相扯皮、指责,喊打喊杀,不仅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也严重影响单位伍的形象。离退休科领导深入调查,了解具体情况,通过多次谈话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我们还注意依靠退休党员、干部协助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把他们当作中坚力量来维护队伍的稳定,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保障老同志生活待遇,解决好住房、医疗问题

1、努力解决退休人员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

我单位是从山区迁到市新基地来的,职工住房一直成为左右职工队伍稳定的一个因素。尽管几届领导班子作了极大的努力,住房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但仍无法满足需要。个别职工因暂时没有住上楼房还跑到单位上来吵闹,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也影响队伍的稳定。为了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的住房,我们班子研究分房方案时对退休职工给予了优惠政策,在分房计分上向退休人员倾斜,工龄分、野外工作分的分值比较高,对老同志予以特殊照顾,特别是60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同志直接分房,不再需要计分。副处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在分房时更是比单位级领导首先选房。对较困难的退休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单位上允许他们分期分批付房款,甚至采取特殊办法解决特别困难的退休职工的住房,使他们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住不上楼房。通过多年的努力和省局的扶持,到目前为止,我单位256户离退休职工全部住上了楼房。退休人员住房紧张的情况得到了解决,对稳定单位伍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解决住房问题后,我们还注意改善基地的居住环境,建设花园式小区,投入资金整治基地环境,绿化、美化小区,修建了公园、花圃,植树种草,安装路灯、彩灯。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单位基地面貌焕然一新,去年被市评为“花园式单位”。对此,一位老同志说:“自己做梦也想不到能住在这么好的环境里”。我们同时还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改造基地供水、供电等生活设施,方便职工的生活。今年又在小区建立了闭路监控、报警系统,今后如果老同志有困难需要帮助,通过报警电话就会有巡警上门帮忙。通过以上努力,我们改善了居住环境,使离退休职工能够安心“安居”。

2、按政策落实“两费”,改善医疗条件,解决看病难问题。

能否按政策规定落实“两费”是衡量一个单位是否重视离退休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单位班子十分注意这方面的工作。尽管单位上经济也很困难,多年来省局拨款缺口也较大,但我们仍然做到了每月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生活费,光此一项我们每年就要支付80万元左右。在医疗费方面,省局多年没有拨款(只给了离休干部医疗费),由于老同志多,重病大病也多,这样,一年至少又要支付35~40万元医疗费,但我们在单位上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千方百计确保了退休职工的治病医疗。多次修订医疗费报销等规定,对离休干部按照规定按季度全额报销;职业病人不超过半年按规定全额报销;其他退休职工按住院先后、病类轻重、费用情况分别次数给予报销。每年年底,对退休职工未报销的医疗费进行全面了解、调查,提交单位班子研究,争取安排资金。春节前,给花费大、年纪大、家庭较困难的职工优先给予报销;其他费用较少的,给予先报销一部份,剩余部分待后再安排报销。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单位退休职工进入地方医疗保险以前所发生的医疗费已全部报销完毕,没有拖欠一分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自年11月全单位进入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后,针对个人医保门诊费用偏少、住院治疗“门槛费”较高的新问题,考虑到减轻退休职工的经济负担,我们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从单位上的财力出发,经单位班子认真研究,决定设立医疗基金,对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7%的基础上,由单位再补助10%的医疗费用,这有助于减轻重病大病职工(目前全单位矽肺病、癌症、脑血管病、工伤等重病号近50多人)的医疗费负担。另外,从今年5月份起,将过去探望住院老同志送营养品的做法改为送慰问金,住院的职工每人次送慰问金300元,也可以为职工减轻一些负担。目前离休干部医疗费仍由单位按规定实报实销,二十多名职业病退休职工的医疗费,除地方医保统筹报销外,其余部份仍由单位报销。对一些有困难的病危职工,我们还及时借款给他们,设法帮忙解决经济困难,甚至发动大家捐款,去年底今年初就有两位职工得到单位上帮助,转危为安。对那些无亲属照顾的患病老同志,离退休科还派人到医院照顾。单位有关部门的同志还积极帮助退休职工办理特定门诊申报手续以及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等医保手续,方便了离退休职工。我们采取这些措施做法是要说明,我们并没有忘记老职工为地质事业所做的贡献。虽然进入了地方医疗保险,离退休职工个人仍有各种困难,我们还应一如既往的关心他们,体现组织对他们的关怀。这样使他们的心理平衡一些,能够共享到改革成果,对促进单位伍稳定也有一定的作用。

我单位基地相距市区较远,老同志的一般常见病,都在单位医务所诊治,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原来医务所用房比较破旧,设备简陋,检查、诊断缺少仪器。近几年我们逐年给予支持和帮助,累计投入约40多万元,用于搬迁、装修用房,先后购置了光机、B超、心电图、化验、理疗等必要的设备仪器,诊室、药房、病房等分开管理,办好了医务所。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我们还积极与地方联系,支持医务所获得批准成为市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这样既解决了老同志到市区看病难的问题,又可减少往返奔波的交通费用,体现了“老有所医”。

四、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

单位党政领导始终把关心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当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关心困难退休职工的生活,每年年底离退休科会同工会做好对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开展送温暖活动,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同志,如年春节,发放慰问金4.16万元,慰问离休干部、老劳模以及伤残、特困职工。对生活遇到暂时困难的退休职工给予困难补助,近三年共发放补助16人次,金额7150元。有长期困难的退休职工则帮助申请社会救济,为一户低于当地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特困户申办了社会救济,使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线。近两三年,单位经济逐渐有所好转,在职职工享受的福利,老同志也可以享受到。单位上在中秋节和春节给每位退休人员发放节日慰问金,离休干部则与在职干部享受同等待遇,离休干部也同样有电话费补贴。退休职工每月都可以领到18元的水电费补贴和25元的物业费补贴。组织好节日活动,每年春节和老人节,由离退休科具体负责组织召开座谈会或茶话会。单位党、政、工领导出席会议,通报单位上的情况,与老同志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节假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如蓝球比赛、长跑、扑克、象棋、围棋、跳棋、乒乓球比赛等,活跃老同志文化生活。

前几年我们在经济较困难的情况下,筹集资金建起了活动中心大楼,内设阅览室、健身室、娱乐室等,同时逐年投入资金充实活动中心的各类设施,为离退休老同志创造了良好的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保证老同志能够“走出来,动起来,乐起来”,创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氛围。许多老同志说单位上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不仅为我们盖了活动中心楼,还尽最大努力改善了健身娱乐设施,关心我们的文化生活,我们再没有理由不支持大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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