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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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纷纷发挥自己的长处,力争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谋得自己的一席之地。而在影响企业收益的各种因素中,税收又占有不能忽视的地位。所以怎么样才能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降低缴纳的税款,以提高企业的整体收益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现代企业,纷纷开始研究税务筹划,试图设计出一个更适合企业发展的税务规划方案。
一、要对税务筹划的定义有明确的认识
什么是税务筹划呢?简单的说,就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和范围内,对企业即将进行的投资、建设和各种经营活动等进行周密的事前规划,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款和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最佳效果。但是要特别注意的一点就是,绝对不能把税务筹划和不法企业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等同起来。这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税务筹划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这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偷税漏税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而且税务筹划是在经营活动发生之前所做的一种事前行为,偷税漏税则是在企业一系列运作活动之后发生的事后行为。要对税务筹划有一个正确准确的认识,才能很好地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二、税务筹划带来的经意效益
1、税务筹划带来的微观效益
(1)税务筹划对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的作用
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经营企业的最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而利益的来源就是生产成本与最终受益之间的差额,差额越大,收益也就越大。
一般意义上的生产成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投入到生产当中的物质资料、仪器设备、人员薪酬费用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管理费用等等。另一种就是国家根据税收法规制定的原则对企业的经营所得所收取的税收,而税收带有国家强制性,如果不交,那就是违法。所以,企业经营者如果想要在经营中获取最大利益,除了降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费用以外,就还需要通过种种途径来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而税务筹划就是企业提高经营效益、降低成本的一种重要手段。
(2)税务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税收是一种伴随着企业各个生产环节的行为,存在于企业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扩大等一系列的活动当中。正因为税收贯穿于整个企业的运作当中,如果企业想要更加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降低缴纳的税款,就应当把税务筹划也贯穿到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活动当中去。税务筹划就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资金成本计算采用不同的方式,从而为降低税款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3)税务筹划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税务筹划的正确进行不单单能够降低纳税款项,更重要的是,严格进行税务筹划能够很好地指导企业决策人做出正确的财政决策和引导企业进行有效的经济活动。能够使企业的决策更合理、投资更合理、运作更加正常。能够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达到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的作用。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程。这要求企业运用更加规范的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从而达到合理控税的目的。
(4)税务筹划对纳税人意识的提高有很大帮助
不法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不但给国家造成恶劣影响,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由于企业领导者缺乏基本的纳税意识造成的。而企业管理者做好税务筹划的前提就是要了解税法,只有了解的税法才能做出正确的筹划。税务筹划是以实现企业利益为目标的,在这一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也就促使了企业经营者对纳税意识的正确认识和提高。
2、税务筹划的宏观效益
(1)税务筹划对提高社会总产出具有积极作用
税务筹划不光能给企业经营带来更加丰厚的利益,而且还能提高社会总产出。当社会总产出与社会最优产出达到不平衡的状态,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也会从而降低。但是在市场经济的现实经营当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会起到一定作用。保护地区经济和谐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使平均分配。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结果往往是使得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提高。这其中政府的政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税务筹划在提高社会总产出的同时,究竟提高还是降低资源优化配置效率,还要看政府的决策取向是否正确。
(2)税务筹划能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税务筹划是为企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尽可能地降低纳税数额,这从表面上来看,可能会降低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从长远看来,国家通过税收的经济杠杆进行调控,能够让国家的宏观经济逐步走向产业化合理化的经营道路。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企业经营模式得以不断提升,也让企业更加主动地进行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所以,从长远看来,企业实施有效的税务筹划不仅能够促使企业自身的发展,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而企业效益的大幅度提高,国家税收的基础变大了,实际所收得的税款也会相应增加。所以,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但不会降低,反而会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而同步提升。
(3)税务筹划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
企业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是国家允许和支持的,因为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制定税务筹划,从而减轻企业纳税的负担,而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也对企业经营成本和整体的最终收益带来有益影响,所以在这个角度上来说,企业制定税务筹划是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积极响应,能够让企业自觉自愿地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税务活动,从而实现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根本目标。所以,当纳税人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一系列税务筹划的时候,不光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在客观上也配合了国家实行的宏观调控政策,达到了双赢的局面。
三、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以财务管理总目标的实现为原则
企业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必须要以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为原则。不同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时应该以企业自身的发展为出发点来设定税务筹划方案。如果不顾实际情况,而盲目的降低当前纳税额,很可能不能实现总体上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收益,而且还可能会给企业增加税收负担。所以,在企业为自身设定筹划方案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和企业未来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利益。如果仅仅为了降低税款而制定方案,很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2、税务筹划要以法律为基本原则
不管什么样的税务筹划方案,合法性永远是放在第一位的。各种税务筹划行为都必须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税务筹划,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应缴税款,都是等同于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这些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应当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这二者分别是对财务会计主体行为及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若二者主体在企业财务纳税过程中违背了相关法律,势必受到应有惩处。另外,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企业纳税人及相关税务筹划人员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法律的变动。按照法律的变动范围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规划方法始终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
3、为财务决策而服务的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应该以为财务决策而服务为原则,因为不管什么样的税务筹划最终都会落实到企业的财务经营的实际行动上面去。会对企业的各个流程如:投资、生产、扩大再生产等产生重要影响。所以税务筹划要以为财务决策服务为原则,不可以独立出来不加联系。而正确的税务筹划也是能够让财务决策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如果离开了税务筹划,企业的决策很可能会出现问题,从而影响到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4、税务筹划要遵行事前行为的原则
不管什么样的税务筹划,都必须要事前进行,通过正确的方案来指导企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等行为。从而让企业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减少应该支付的税款。达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如果企业在事前未能进行税务筹划,而已经开始了投资、建设等行为,那么与之相对应的缴税义务就已经形成,那么如果再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其本质就等同于偷税漏税,势必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税务筹划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必须是在缴税行为和缴税义务发生之前采取行为。
四、税务筹划的必要条件
1、增强税务筹划意识
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和水平,但是许多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对税务筹划的意识还是相当薄弱和不明确。绝大多数企业遇到问题和困难的时候,只知道抱怨客观条件不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国家政策法规不完善等等。而很少有企业会从自身找原因。而缺乏从自身找原因的意识的根源就在于缺乏税务筹划的意识,缺乏在各项投资、经营和建设活动之前就做好规划部署的意识。客观原因不是没有,但是为什么有的企业能够重新站起来,而有的企业却一蹶不振?没有良好的税务筹划意识是一个关键原因。所以企业想要谋得更好的发展,提高税务筹划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是非常必要的。而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更加应当积极学习相关的税务筹划知识,并且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税务筹划最优方案,以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进行全面细致的基础工作
税务筹划是一个贯穿于企业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行为,因为企业的任何一个动作,都可能产生相应的税款。所以在税务筹划方案设置之前,要对企业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做细致周密的调查,要把各项基本工作落实到位。这样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才具有实际的可行性。才能达到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
五、结束语
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甚为重要,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最终效益,而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财务人员及纳税人应事先对税务筹划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这样才能辅助企业选择正确的规划方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162-02
目前,企业吸引和留住高管人员办法通常是给予其一定的实物福利,比如为其购买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这种一次性较大金额的奖励与分成若干期奖励(递延奖励)相比,因更有利于稳定高管队伍,保持企业竞争力,在实务中多被企业采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其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获得实物福利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这一方面如果不考虑纳税筹划问题,就会使高管人员在得到实物福利的同时,也负担了较重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在某些时候也很有可能会增加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因此,在高管人员实物分配方面,企业很有必要与高管人员协作开展纳税筹划,规避涉税风险。在此,我们仅以轿车和住房两项常见的实物福利加以分析,本文暂不考虑相关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及资金时间价值对个人及企业的税收影响。
一、以轿车作为实物福利的纳税筹划分析
例:2008年初,某企业为留住企业高管人员实行奖励措施。企业拟购买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奖励企业高管人员李某。该企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假定轿车折旧年限为4年,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残值因素),公司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假定李某每月工资5 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 600元)。
(一)三种方案介绍
方案一:公司直接购买轿车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了李某的个人名下,以奖励的方式直接发放。
方案二:由李某写具借条后向企业借钱30万元,由李某自行购置轿车。同时,企业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在5年内按每年6万元将30万元分别支付给李某,李某每年再以该项奖金分次偿还企业借款30万元。
方案三:由公司购买车辆作为办公用车,按固定资产处理,并指定归李某专人使用,油耗及修理费由李某个人负担。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轿车以奖励的方式无偿赠予李某。
(二)三种方案下李某及企业负担的税收情况分析
1.方案一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每月工资=5 000+300 000÷5÷12=10 000(元),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说明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
第二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10 000×20%-375)×5×12=97 500(元)。
第三步:分析结果。
方案一中企业因不需额外承担税款,故税款为0元;个人承担税款97 500元;合计税款为97 500元。
2.方案二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第一步:确定每年末奖金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60 000÷12=5 000(元),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说明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第二步:计算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5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0 000×15%-125)×5=44 375(元)。
第三步:计算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5 000-1 600)×15-125] ×60=23 100(元)
第四部: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4375+23100=67475(元)
第五步:分析结果。
方案二中企业不需额外承担税款,税款为0元;个人承担税款67 475元;合计税款为67 475元。
3.方案三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1)李某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由于2008年购车时轿车产权属于企业,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个人只是拥有使用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到2013年,此时企业将该轿车以年末奖励方式无偿赠予李某(假定5年后轿车公允价值为150 000元),则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150 000÷12=12 500(元),说明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元。
第二步:计算年末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 000×20%-375=29 625(元)。
第三步: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0-1 600)×15-125] ×60=23 100(元)
第四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9 625+23 100=52 725(元)
(2)企业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企业支付购买轿车的支出300 000元,由于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处理,此时轿车的折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年折旧额为300 000元;则5年合计可减少企业所得税75000元(300 000元×25%)。到2013年,企业将该轿车以年末奖励方式无偿赠予李某,应视同销售处理,由于轿车公允价值远低于原值,故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3)分析结果
方案三种个人和企业合计税款为-22 275元(52 725元-7 5000元)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方案三是一个双赢方案,个人及企业均能达到明显的节税效果,其次是方案二,再次是方案一。
二、以住房作为实物福利的纳税筹划分析
同样的分配方案是否也可以在住房实物福利上采用呢?我们仍以李某及其公司为例试做分析。
例:2008年初,某企业为留住企业高管人员实行奖励措施。企业拟准备购买一套300 000元的住房奖励企业高管人员李某。该企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假定房屋折旧年限为20年,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残值因素),公司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假定李某每月工资5 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 600元)
(一)三种方案介绍
方案一:公司直接购买住房将所有权办到了李某的个人名下,以奖励的方式直接发放。
方案二:由李某写具借条后向企业借钱300 000元,由李某购置住房,产权证由企业保管,李某在任期内不能辞职。同时,企业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在5年内按每年60 000元将300 000元分别支付给李某,李某每年再以该项奖金分次偿还企业借款。
方案三:企业将购买的300 000元住房先作为办公用房,做固定资产处理,无偿提供给李某使用。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住房以奖励的方式赠予李某。假定该房屋折旧年限为20年,不考虑残值。由于房地产的上涨因素,假定5年后该住房的公允价值为500 000元。
(二)三种方案下李某及企业负担的税收情况分析
1.方案一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由于计算过程同上,不再累述,双方合计税款为97 500元。
2.方案二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由于计算过程同上,不再累述,双方合计税款为67 475元。
3.方案三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1)李某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当年及其后五年,李某无偿使用公司房产,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不予征税。(但严格的从税法分析,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暂不予以考虑);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住房以年末奖励的方式赠予李某,李某应该按年末取得一次性奖励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500 000÷12=41 667(元),查表说明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3 375。
第二步:计算年末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款=500 000×30%-3 375=146 625(元)。
第三步:计算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0-1600)×15-125] ×60=23100(元)
第四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46625+23100=169725(元)
(2)企业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方案三中企业应承担的税款计算如下:
第一,企业购置房产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5年共计提折旧75 000元(300 000÷20×5),可抵减企业所得税18 750元(75 000×25%)。
第二,李某工作5年后,企业将房产以奖励方式赠给李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企业应纳营业税10 000元[(500 000-300 000)×5%]。
第三,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 000元(10 000×10%)。
第四,应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的赠与如果不属于直系亲属赠与或公益性赠与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旧房产需出具评估机构提供的旧房产的评估价格,假定评估机构出具该房产的评估价格为400 000元,则土地增值税包括转让收入500 000元,扣除项目411 000元(400 000+10 000+1 000),增值额89 000元(500 000-411 000),增值率21.65%(89 000÷411 000),应纳土地增值税26 700元(89 000×30%),
第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500 000-300 000÷20×5)×25%=106 250(元)。
企业以上5项合计税款:10 000+1 000+26 700+106 250-18 750=125 200 (元)
(3)分析结果
方案三中个人和企业合计税款为294925元(169725+125 200),如果再将免费使用公司房产的个人所得税考虑进去,个人税负会更重。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的规定和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对公司财务中涉及到税务方面的活动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政府部门和税法中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可以选择的条款,来减轻公司税收负担的行为,也被称为纳税筹划。
1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起源
目前在发达国家中税务筹划已经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记载,税务筹划的诞生追溯到19世纪的意大利,但是现代税务咨询成立于1959年的欧洲税务联合会,这是由从事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员和团体组成,其联合会成员遍及欧洲各地国家。欧洲税务联合会提出在联合会中的税务专家是以事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方面的服务,因此在税务方面真正形成了税务筹划的出现,从而不断地发展起来的。而在我们国家,税务筹划方面的发展较晚,其发展速度比较缓慢。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才在不断地担负起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人们收入分配的职能,也是税务筹划的概念在企业中运行,为企业的良好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发展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关于税务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少。这主要是由以下二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的经营自受到极大限制;同时,企业每年为国家所贡献的利税作为国有企业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企业没有税务筹划的压力和动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上对税务筹划存在错误认识,特别是税法详细地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却很少、甚至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这使很多人把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同起来,使纳税人从事税务筹划承担了过高的涉税风险,因此阻碍了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及其实际应用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受到了重视,企业税务筹划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悄然兴起并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其研究的成果日渐增多。
我国税务筹划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逐渐出现的。《税收筹划》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税务筹划方面的专著,《避税与反避税全书》中谨慎地介绍了避税和反避税的一些技术。随后,关于税务筹划理论和实务的相关著作才大量出现。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现代企业的合理避税筹划》、《纳税筹划宝典》、《国际税收筹划》、《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原理与实务》,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用到的每年的指定教材《税务实务》等等,这些著作主要从理论的角度谈论了关于税务筹划的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税种税务筹划等内容,个别著作还从企业的业务环节的角度对公司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此外,《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也对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中采用分税种的结构,详细地讲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纳什么税,应该交多少税,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申报的途径,怎么样才能享受到那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才能申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等内容。该书的目的是能够帮助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社会上的个人和家庭学习和掌握税法知识,正确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张美中(2005)的《最优纳税方案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从税收实务的角度分析,书中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到的主要税种为主线,依次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以及其他税种纳税方案的选择;同时并在介绍每一种税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给出了案例和对案。贺志东(2002)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中,主要从分税种的角度来介绍了税收要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在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纳税筹划的提议。文中对房地产企业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其他税种的涉税环节进行了纳税方面的提议。梁云凤(2006)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中,通过介绍房地产行业中涉及到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房地产企业业务流程中涉及到的税收筹划进行了一些探讨。
3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不足
从以上对税收筹划方面的研究现状的回顾我们可以知道,尽管国内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全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方面也有所涉及。但我们也发现,现有的研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首先,更多的是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对税务筹划进行探讨,而不是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展开;首次,在税务筹划的制度基础方面,仅局限于对税收政策的介绍,没有从更深层次的、从法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可能使税务筹划的理论与方法得不到很好的理解;最后,现在的研究大多没有从企业战略或财务战略的层次来讨论企业的税务筹划,而仅仅从企业经营的层次来讨论税务筹划,这可能使企业税务筹划的效果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筹划和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的,而我国税务筹划起步则更晚,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所谓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战略、经营、投融资等活动,旨在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务筹划的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小化和最迟化、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即实现“经济纳税”。严格意义上的税务筹划,要求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税务筹划不是万能的,但税务筹划确实是有空间的。
(二)税务筹划与偷避税的区别通过历史考察发现:企业为减轻自身税负,所采用的手段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非法到非违法进而到合法的四个演变发展阶段:偷税、避税、节税与税务筹划。四者之间既有演进的逻辑连续性,也相互区别。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通常也是一种事后行为。税务筹划与避税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立法意图、政策导向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态度,前者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后者是纳税人钻税法漏洞。虽然在理论上税务筹划与避税有一定区别,但在实践中,两者往往难以完全划分清楚。避税是一种逆法意识,节税是一种顺法意识;避税不违反税法或不直接触犯税法,而节税则符合税法。税务筹划的重要目的和结果就是获取“节税”收益,节税是税务筹划的初级阶段,税务筹划是在节税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二、税务筹划思想的缘起与发展
税务筹划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财会管理水平以及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等,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普遍性、多变性、专业性以及政策导向性等显著特点。虽然税务筹划方法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但是税务筹划中蕴含的根本思想(理念)具有普遍性,对增强税务筹划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价值。迄今为止,系统性的税务筹划思想理论研究仍十分欠缺。
(一)税务筹划的系统思想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种类繁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也多种多样,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为税,房产税和契税等财产税。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分为供、产、销等流程,这些大流程又由各种小流程构成。税收与流程密切相关,税收产生于经济业务,业务流程决定税收的性质与流量。通过流程再造和优化,可以相应改变税收的性质与流量。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设计时,通过形式转化、“口袋转移”和业务期间转换,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再造优势来改变税收。流程理念和转化理念服务于系统思想,系统思想要求从整体和全局出发,综合权衡各税种的税收负担,决不能因为对某个税种进行筹划而将税负转嫁到另一个税种,或者使某一环节税负减轻的同时增加另一环节税负,进而造成企业总税负的增加,得不偿失。
(二)税务筹划的战略思想迈克尔・波特(Porter,1985)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价值链(value Chain)”理论认为,一般企业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由管理、设计、采购、生产、销售、交货等一系列创造价值的活动所组成的链条式集合体。战略联盟是两个及以上企业通过价值链某项或某几项活动的共享与协调,达到拓展价值链和增强竞争力目的的活动。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制度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涉税事项的巧妙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税管理活动。税务筹划与企业的融资、投资和收益分配活动密切相关,而税收又具有刚性和无偿给付等特征,因此,税务筹划可能引致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
税务筹划不仅是一个财务问题,而且是一种实现企业价值增长与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企业价值链某一环节的改善或优化。都可能与税务筹划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因此,站在战略高度,用战略思想统领税务筹划工作,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将企业价值链与税务筹划有机结合,对企业未来全部涉税事项进行统筹策划,最终达到企业整体税负最轻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税务筹划目标。
(三)税务筹划的契约思想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从契约角度考虑税收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司与税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税法就是一种公共契约;二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职工等)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博弈竞争合作关系,其博弈合作靠契约来维系。对于纳税人来说,树立契约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实现统筹规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蔡昌,2007)。
契约是维持各种社会关系最基本的因素。税务筹划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得到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度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当突破税法的“容忍”限度,纳税人便无法再借助自由等契约理念的保护,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损公肥私的目的。由于对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动机的驱使、征纳双方的有限理性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的非完备性,导致契约理念在税务筹划中被异化,不仅使税务筹划丧失正当性,而且使契约理念本身的价值目标和功能遭到践踏。在税务筹划中,契约自由空间的底限就是税法边界,税务筹划越接近税法边界,税法刚性就越强;离税法边界越远,税务筹划行为越安全。在现实中,税收契约的非完备性及其执行的不到位,可能给税务筹划带来空间。因此,需要促进税务筹划中被异化的契约思想向理性回归,重塑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
(四)税务筹划的博弈思想征纳双方需进行持续性的重复博弈,税收征管者希望在发现避税或节税的路径之后使之越变越窄;而纳税人试图在这条路径最终被封堵之前跨越过去。从博弈论的角度考察,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是矛盾对立统一的双方:政府凭借国家权力希望尽可能多征税;而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国家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体,纳税人则受制度的制约并依规纳税。税负过高或过低,博弈双方都难以达成一定的协议即“纳什均衡”,很可能造成“双输”的局面。然而,协议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协
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诱因的驱使下,博弈双方都有违反协议的动机。从而使协议的制定成为问题的关键。税收法律制度就是博弈双方的协议,因而在制定和实施时必须权衡税收法律制度遵守或破坏的收益比较问题。
企业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这一协议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盖地,2008)。进行税务筹划时,信息是不完全和非对称的。纳税人的税务筹划风险和征管者的查处是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征纳双方都在不断地收集和利用信息来修正预期决策和行动,使得博弈结果偏离完全信息下的均衡状态,这是一个不断修正和重复的博弈过程。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风险使得违规后被查处的概率及处罚具有不确定性。税务筹划者的决策不仅要考虑法律制度规定,还要根据稽查者对违规惩处的情况。推测自己被查处的概率和损失,从而确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与边界。此外,在税务筹划活动中,合作博弈能够增进合作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产生合作剩余,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税务机关、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并非双方合谋、偷逃骗税,而是一种正当行为,很多场合下都可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效果。企业需要树立博弈思想。既要协调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又要充分利用与客户及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筹划的空间,尽最大努力发挥出税务筹划的潜在功效。
(五)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思想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并非都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税务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思想就是造成税务筹划失败的重要根源。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不能一味地追求税收成本的最低化。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而必须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净收益。
目前在发达国家中税务筹划已经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记载,税务筹划的诞生追溯到19世纪的意大利,但是现代税务咨询成立于1959年的欧洲税务联合会,这是由从事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员和团体组成,其联合会成员遍及欧洲各地国家。欧洲税务联合会提出在联合会中的税务专家是以事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方面的服务,因此在税务方面真正形成了税务筹划的出现,从而不断地发展起来的。而在我们国家,税务筹划方面的发展较晚,其发展速度比较缓慢。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才在不断地担负起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人们收入分配的职能,也是税务筹划的概念在企业中运行,为企业的良好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发展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关于税务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少。这主要是由以下二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在以往的计划经济收集整理体制下,企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的经营自受到极大限制;同时,企业每年为国家所贡献的利税作为国有企业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企业没有税务筹划的压力和动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上对税务筹划存在错误认识,特别是税法详细地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却很少、甚至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这使很多人把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同起来,使纳税人从事税务筹划承担了过高的涉税风险,因此阻碍了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及其实际应用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受到了重视,企业税务筹划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悄然兴起并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其研究的成果日渐增多。
我国税务筹划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逐渐出现的。《税收筹划》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税务筹划方面的专著,《避税与反避税全书》中谨慎地介绍了避税和反避税的一些技术。随后,关于税务筹划理论和实务的相关著作才大量出现。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现代企业的合理避税筹划》、《纳税筹划宝典》、《国际税收筹划》、《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原理与实务》,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用到的每年的指定教材《税务实务》等等,这些著作主要从理论的角度谈论了关于税务筹划的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税种税务筹划等内容,个别著作还从企业的业务环节的角度对公司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此外,《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也对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中采用分税种的结构,详细地讲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纳什么税,应该交多少税,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申报的途径,怎么样才能享受到那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才能申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等内容。该书的目的是能够帮助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社会上的个人和家庭学习和掌握税法知识,正确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张美中(2005)的《最优纳税方案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从税收实务的角度分析,书中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到的主要税种为主线,依次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以及其他税种纳税方案的选择;同时并在介绍每一种税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给出了案例和对案。
3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不足
现有的研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首先,更多的是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对税务筹划进行探讨,而不是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展开;首次,在税务筹划的制度基础方面,仅局限于对税收政策的介绍,没有从更深层次的、从法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可能使税务筹划的理论与方法得不到很好的理解;最后,现在的研究大多没有从企业战略或财务战略的层次来讨论企业的税务筹划,而仅仅从企业经营的层次来讨论税务筹划,这可能使企业税务筹划的效果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4 对企业的减税效应
一、前言
纳税筹划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生产物,其发生与发展的历史并不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纳税筹划的起源应该为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在当时,意大利出现了很多专职的税务专家,有偿的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企业也逐步开始关注纳税筹划,1959年,欧洲成立了世界上的第一家税务联合会,该会由从事税务咨询的专家组成,其成员遍及奥地利、比利时、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20多个欧洲国家。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税务专家是以税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服务,于是真正形成了一种独立于业务的新业务,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纳税筹划。近30年,纳税筹划(TaXPlnaning)在欧美发达国家更是盛行,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很多企业和个人也从中赚取了大笔的利润。与此同时纳税筹划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对其研究也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入。
我国的经济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年学入,国内的经济形势尚好,特别是我国政府积极的主导经济,不断的出台政策促进我国企业向多元化,国际化以及开放化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外资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拉动力量,国家政府还一力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向更新更快的方向发展,以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新,为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在这一政策的影响下,高新科技企业成为了我国政府的优扶对象,对过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扶政策,而其中税收无疑是企业获益最大的政策之一。科技型企业做为高科技产业,在我国享受纳税优惠政策,但怎样用好政策,保证企业即要依法纳税,又要降低企业成本,实现科学纳税,这就需要企业纳税筹划来实现。
二、科技型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因素很多企业在投资时只顾及眼前利益,而对可持续发展不予重视,我的国税收政策是有地域性和行业性的,很多企业在投资时即将企业的选址以及行业和投资的方式排除在了纳收优惠政策之外,使很多企业在经营运作中纳税成为了沉重的负担,严重压迫了企业的营利能力。
2 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因素企业管理者由于对经营方式不注重选择,并且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只依靠单一渠道,并且对经营方式不加以分析和筹划,使企业的经营运作举步维艰,也因为经营决策的失误,使企业的经营负税沉重,纳税的能力不足。
3 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因素融资的渠道和形式过于单一,并且不注重对纳税的回避,使融资过程成为了负资产的累积过程,不仅仅是资金的利率高,而且税收的砝码也大,并且资金的流动性差,无形之中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科技型企业纳税筹划体系的构建
1 企业应注重投资决策的筹划
企业在立项时,即要从全盘考虑纳税筹划。节税与投资是正比例关系,节税可以实现投资收益的扩大。因此,企业在投资立项时,即要充分考虑纳税。应从企业的选入点筹划做起,很多地区是我国政策的优扶区域,比如四川,深圳等,都是我国的纳税优扶区,在这些地区开办企业在选入点上即可形成优势,降低企业的投资内耗。而且在以上地区投资建厂时,不仅在原材料、手工艺以及金融环境等方面有优势,而且在后期的金融投资,以及纳税上都享有相对的政策优势。在这些地区建厂即赢在了赢利的起跑线上。我国税收的基点比率为33%,而在税收优扶区域的15%的税率使企业的盈利性更大。在税收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即可实现企业盈利的扩大。企业的盈利能力越能,纳税筹划的优势也就越加明显。另外,对关联行业的纳税基点也应该是企业纳税筹划的考虑因素。因为在很多地区的交能纳税比率也是相对较低的,比如享受优抚政策的港口,就应成为企业投资办厂的首选因素之一,在享受优抚政策的港口,不仅可以享受通关的低税点,而且在所得税、流转税、行为税等方面都可实现收益。
2 企业应注重经营决策税收筹划
科技型企业的经营在经营方式上可选的范畴极广,即使不进行高新技术的产业发展,也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挂牌来实现低税率。因为在企业的经营模式罚定上,是没有固定模式的,而且很多产品通过科技的创新,以及产品的特性等,都可以形成高新技术的产业优势。而企业通过高新技术的挂靠?即可实现低税点经营。另外,在在经营方式的选择上企业也有很强的自,经营怎样的产品,采取怎样的经营模式,都是由企业自主选择。因此,这就使企业在经营模式的定型上即可享受到征税的优扶政策。另外,投资虽然是忆定的,但对于投资方向的选择企业却仍有自,在自主选择投资取向时,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投资对象以及投资形式来强化企业控税的灵活度。在采购和销售对象的选择上这一优势体现的更加明显。因为我国在税制上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来纳税的,而是根据发票的种类纳税,即企业通过产业模式的定型,即可享受一定范围的优惠政策,比如免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等,企业用这些发票,即可实现纳税的合理经济筹划。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应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入税收筹划,通过此项筹划可以实现税收、海关(进出口)、出入境、金融信贷、优先行政审批、许可,直通车服务、企业借聘和从内地调入科技人员以及人员赴港出国、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销售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保证用电、用水和通讯、建设用地和购置住房等八个方面的优惠,对于企业的经营获利有巨大的利润空间。
3 企业应注重财务决策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相关概述
(一)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又被称作合理避税,1935年参与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是这样表述税收筹划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安排自己的事业,倘若依据法律而做出某些安排能够少缴纳税收,那么就不能够强迫其多缴纳税收。这个观点在当时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逐渐发展,税收筹划的定义逐渐规范化,即:在当前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企业通过事先筹划与安排经营、投资与理财活动等,从而尽可能获取节税的经济利益。由此可以看到,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要符合国家法律以及相关税收法规且税收筹划必须发生在企业投资理财与生产经营活动之前。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首先,合法原则。一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精神前提;二是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济法规以及财务方面的相关条款开展税收筹划;三是企业应当对我国税法的各种动态予以全面掌握后,才能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四是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及时对税收筹划的相关方案进行修改与完善,使之满足税法的变化。其次,经济原则。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首先要企业的效益应当是重点考虑内容。一是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要尽可能避免对个别税种减少的过度重视,而是要考虑在整体上减少税收负担率;二是企业在对相应的纳税方案进行评估的时候,应当使用资金时间价值的有关理论作为标准,要对不同的纳税方案开展比较,相同纳税方案在不同时期所具有的税收负担开展比较,当然在具体比较过程中,企业只有将其变为现值,才可以进行一定的比较。再次,财务决策原则。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要将税收筹划融入进企业财务决策中,服务于财务决策。最后,风险防范原则。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规定的边缘开展,这就意味着税收筹划存在着极大的经营风险。企业如果忽略了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那么税收筹划很可能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三)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首先,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够对企业投资、财政分配以及融资等过程涉及到的税收予以解决,使得企业能够最优化地合理配置拥有的财务资源。其次,通过税收筹划,能够保证企业监管的有效性,让企业金融目标得到更准确、更快的确立。最后,倘若可以使用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的合理性开展税收筹划,不但能够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还能够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二、税收筹划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
(一)企业正向盈余管理时税收筹划
对其产生的影响企业的正向盈余管理常常是通过延迟确认费或加速确认收入等应计利润管理方式,或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及价格折扣等方式以增加操纵费用和销售费用支出等真实交易方式,或通过利用会计政策变更等措施调增会计盈余。当企业运用上述手段来开展盈余管理的时候,常常面临着盈余管理成本与盈余管理收益之间的权衡。当企业处于正向盈余管理的时候,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支付更高地所得税成本,即企业可以利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开展税收筹划,使会计盈余上涨的同时税收成本不增加。根据有关调查,许多上市企业的确存在利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开展税收筹划来减少盈余管理产生的所得税成本的行为。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时候,企业可以选择如下集中折旧方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以及年限平均法等等几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而言,许多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加速折旧法来降低税收负担率,然而这却会相应地使得会计盈余减少。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上,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而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该基于最有效最充分地利用成本费用其抵税效应,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免费使用”的资金。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前期成本比较大的计价方法,当物价水平上升时,选择加权平均法更为合适;当物价水平降低时,选择先进先出法;然而企业采取这两种方法都会对会计盈余造成不利的影响。由此可见,税收筹划对企业正向盈余管理造成了抑制作用,所以可以这样说,当企业开展正向盈余管理的时候,税收筹划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呈负相关。
(二)企业负向盈余管理时税收筹划
对其产生的影响据有关研究发现,企业为了获取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常常会采取降低利润的盈余管理措施,还有的企业为了平滑利润也会采取降低盈余的管理措施。尤其是当企业本期收益远远高于预期的时候,为了确保利润持续稳定增长,这些企业往往会采取提前确认损失或费用和延迟确认收入等管理方式来将本期盈余予以降低。由于我国是采取间接计算法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企业采取负向盈余管理时,伴随本期利润总额的减少,税收负担率也会自动降低。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其目的就是为了延迟纳税从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从税收筹划角度而言,企业管理层会产生提前确认费用和推迟确认收益的动机,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来降低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此,如果企业目的是为了降低本期盈余的时候,盈余管理和税收筹划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相一致的,因此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够达到进一步降低盈余的目的。由此可见,当企业开展负向盈余管理的时候,税收筹划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呈正相关。
三、企业控制税收筹划风险可行策略
(一)企业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具体的税收事项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再加上在一定范围内税务机关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税务执法人员参差不齐的素质等方面的影响,会使得税收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这就可能给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不仅需要正确理解现行的税收政策,还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争取在业务上获取税务机关的认可与指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企业应当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利率、汇率变动、产品市价波动等客观环境因素的变化必然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再加上如果企业对当前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运用,就会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企业预期目标,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各个企业应当加强对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尽力熟悉并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在充分掌握自身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基础上,将两者结合起来予以细细研究,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够预测并制定出多种税收筹划方案,并通过比较各种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优化选择既遵循税收法律规法规,又符合企业自身利益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全面提升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企业税收筹划人员自身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收筹划方案的可靠性,决定了税收筹划是否成功。因此企业必须对税收筹划人员加强法律、税收、会计、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真正对上述培训内容了解透彻以及充分掌握,只有如此才能够满足税收筹划的要求,从而提升税收筹划工作的工作质量,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筹划的风险。如有必要,企业还可以考虑向外聘请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为针对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四、结论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背景下,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了企业财务战略体系的重要构成之一,是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先简单阐述了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然后具体分析了税收筹划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企业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借此提供相应参考,使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有效处理好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控制好税收筹划风险,最终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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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是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统一。政府通过税收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企业以创造利润、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与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博弈愈加激烈,相对于偷税、漏税等行为所受到的严重处罚,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的合理避税手段也不断多样化。博弈论起源于数学和地理学科,近年来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经济领域。从博弈论角度出发,探讨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根据纳什均衡,实现最优化策略组合,促使企业纳税与税务部门征税协调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一、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
企业的避税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一些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在货物、劳务、资本等方面与关联方进行价格协商,从我国向税率较低的国家进行货物销售、劳务输出时,制定较低的价格,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2001年的日本千代田化工建设株式会社营业税征税事件,该企业与我国一家公司合作某化工项目,却签订了境内、境外两个不同的合同,企图通过利用我国税法空隙(对国外的劳务行为不予征税),把劳务行为强行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二是资本弱化。企业在投、融资上人为降低权益资本与借贷资本的比例,从企业税前利息找突破口,以获得更丰厚的税前利息扣除。三是利用电子商务避税。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B2C、B2B、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层出不穷,一些企业以此为契机,把传统的“有纸”交易转到互联网上的“无纸”交易,从而实现躲避税收的目的。
从政府方面看,针对企业花样百出的避税手段,相应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例如:目前美、德、英等国家只把个别反避税写入税法,而我国在2008年已把一般反避税条例写入新税法之中,对关联转让、资本弱化等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加大了对避税的处罚。2009年我国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强调纳税人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近年来,随着我国引资规模不断壮大,虽然我国相应出台了一定的政策,但避税与反避税间的博弈却没有丝毫平息,两者的博弈愈加激烈。例如:2003年,我国最大轻工业纳税大户宝洁公司的避税案,补税达8 149万元。据国家税务局统计,2008年我国转让定价案件共涉及企业174户,追补亏损7.5亿元;2009年全国转让定价案件涉及企业179户,结案167件,追回亏损8.7亿元。其中2008年深圳市地税局对当地一家企业补税金额达到4.23亿元,是我国至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案件。在当前形势下,基于博弈理论,探索一条兼顾政府与企业双方利益的最佳策略组合显得尤为重要。
二、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均衡状态分析
从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上看,相对于博弈论中合作式最优策略组合,政府与企业间的税收博弈则是一种“非合作式”博弈。企业合理避税与税收部门间的博弈可根据“纳什均衡”理论进行分析,在企业合理避税与政府税务部门的策略选择组合中,两个参与者都面临当对方不改变策略时,自己的策略是最优的。在纳什设置的博弈均衡点上,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部门都不会有单独改变策略的冲动。如在表1中,企业与税务部门都不了解对方的具体行动。将企业不避税与税务部门不查处设置为“1”,将企业合理避税与税务部门反避税设置为“0”,将负收益设置为“-1”。企业与税务部门两者则拥有“不避税”、“合理避税”、“不查处”、“反避税”四种状态,在表1中,每个元素均由两个数字组合而成,分别代表两个对抗者的收益。从表1中可以看出,当企业与税务部门坚持不避税与反避税时,面临的结果只能是0、1或-1,而当两者选择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时,各自收益为“0.5”,才是最为互惠的策略组合,最终形成帕累托最优策略。
三、基于博弈论基础上的企业与税务部门的策略选择
通过帕累托最优策略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以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必须从自身出发,在不违法的条件下做好合理的避税,税务部门要不断加大反避税力度,加强相关制度、法规的建设,调整税收筹划空间,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一)企业
企业要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加强合理避税。首先,要在充分纳税筹划的基础上,除可在沿海口岸等地区利用“保税区”进行合理避税,还可以探索利用区域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内陆地区“避税港”进行合理避税。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政策逐渐收敛。而随着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政策的出台,在我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开发区、技术合作区大量涌现,这些都成为企业新的“避税港”,企业可将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以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可以利用国家的投资导向来安排合理避税。近年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由区域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演变为产业引导和宏观调控。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制造业大受影响,出口额锐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延长产业链,成为国家鼓励的投资方向。传统的高耗能、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化工、钢铁等)增加了相关的税收,以达到抑制产能过剩的目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未来的趋势,低碳、环保、清洁能源产业成为新的税收优惠产业。针对这一现状,企业可以通过进行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第三,虽然新税法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方面有了严格规定,但企业仍可在新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政策等策略组合来进行合理避税。在“独立交易”原则下,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合理使用转让定价方法,在限定的扣除比例内进行税费的筹划。在资本弱化的使用中,可在坚持权益资本和借贷资本在1:1比例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进行纳税的筹划。例如:企业可把投资方向转入内地免税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低碳产业,保持一定的权益资本与借贷资本比例,在税务部门预定价的基础上对劳务、原材料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二)政府
一方面,税务机关要认识到企业的合理避税是企业的正当理财行为,纳税人的节税动机与税的征收是一对客观的矛盾,以客观的态度对待企业的合理避税。首先,政府要从引导产业方向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其次,要在法律方面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划清合理避税的界线,使纳税人避税有法可依。第三,税务机关要贯彻好我国的税收分配公平与效率原则,主动对合理避税手段进行督导。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强化对非合理避税的制约力度。首先,针对企业关联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传统避税手段,要加强关联企业的举证责任,审慎企业是否属于“独立交易”,重点做好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监管。充分发挥好海关、工商等协税力量进行避税的监督,审查企业避税的“合理性”。针对资本弱化,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关联方与企业的债权性、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利息支出时的计算方面内容,但仅限于“关联企业”之间,很容易造成企业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进行避税。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在核实企业的债权性与权益性融资额基础上,将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债权性融资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后进行扣除。同时要设定债权性与权益性融资的最低比例标准,而不是通过笼统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在比例设定时要采取“差别化对待”的原则,对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比例标准。同时,税务机关要建立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联动机制,争取银行的支持,共同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监管。其次,针对目前逐步炙热化的电子商务避税,应加快电子商务避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政策。实施电子商务备案制度,规范纳税人的网上行为,对其网上交易进行详细规定,监督网上交易。为每个网上交易的企业设置税务备案号,要求电子商务的企业按时对相关网络交易材料进行申报。将电子商务嵌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完善现行税法。完善会计法、经济法等法律,大力开展电子商务纳税审计,对纳税人的商务流通、支付、会计系统进行实时审计。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税务部门要及时与网络支付组织(如:支付宝)进行沟通与协作,共同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监督。
总之,企业与税务机关作为不同的决策体是一种非合作式博弈,只有当两者同时选择合理避税与加强反避税时,才能形成帕累托最优策略。企业要在纳税策划的基础上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协调,充分利用好国家区域经济、投资导向等相关优惠政策,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合理的资本弱化、关联企业成本转让等避税方式,达到节省税款、扩大税后利润的目的。政府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划定合理避税界线,在反避税的前提下加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引领产业发展方向,最终促进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伟.国际转让定价:利益博弈与税制安排[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4).
一、税收筹划的归因分析
我国的税收是建立在税收法律规范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税收,正因为如此,税收征管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必然会遵循它的调控,而且我国通过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明确界定了相对人应尽的各种义务,正是由于这种前提的存在,才使得纳税人合法降低税负成本成为了可能。在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形式赋予纳税人一系列权利,而税收筹划就是这些权利中重要的一种。究其原因,这是取决于权利的两个基本内涵:一是法的规定性,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法律规定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主观能动性在权利拥有者身上的充分体现。前者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后者则体现在即使法律对相对人实施权利进行了规定,但仍然需要要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需求,也就是说纳税人对自己涉税行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研判,甚至于能够较为准确的预测即将给自己带来的效益。任何经济行为基本上都存在者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税收筹划这一特殊经济行为也不例外。
(一)税收筹划的主观因素
纳税人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从而产生了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需求,这就是税收筹划的主观动因。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即使税负是公平、正当、合理的,都是对纳税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强制分配。就纳税人而言,纳税则意味着自身利益的流失,与政府之间并不是一种等价交换,纳税更多的是迫于政府管理的强制性。就政府管理层面来说,他们也会考虑以何种更为积极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进一步使纳税人能够更多地感受到由于自身履行纳税义务所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社会经济利益,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纳税遵从度。但在现实中,政府采取的各种举措无论效果如何,总会有纳税人通过特定的方式和手段,千方百计地达到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目的,从而实现其所谓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的客观因素表现
税收筹划的客观因素表现在多个方面,但主要可以归集为以下四个方面:税负落差是首要因素。一个国家内的税收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在具体的税收征管活动中,各级政府为达到特定的目的仍然会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不同区域实行特殊的税收倾斜政策。通货膨胀是其次因。各种税率的“档次爬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通货膨胀所导致,不仅使税收扣除不足,关键还影响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从而使税本受到了严重侵蚀。不仅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和资本遭受了吞噬,而且给储蓄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更是在现有经济环境下对税收筹划行为的一种恶性刺激激励。再次是边际税率因素。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负担”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税收总额(或某一种税)占GNP的比重,而是指构成整个税收筹划因素的最终负担,也就是边际税收负担的边际税率。具体表现在如果边际税率所体现的税收负担越重,那么税收筹划的动机则会越强烈。第四是法律因素。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滞后性,所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都是在特定的事物产生后,甚至于产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的,对于税收法律法规也同样存在这种问题,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在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都会有各自的特点,而这种复杂的外部税收环境的瞬息万变,不可能也不会有非常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及时去规范它,“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法律原则,则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寻租空间。
二、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解和认识
研究税收筹划的起源,其实是由最早的简单避税发展演化而来的。由于历史上各个时期的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过过重的税赋,纳税人或者是负税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各种偷、逃、抗税行为在受到政府的多次严厉打击和制裁后,转而寻求更为有效的避税方法,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税收筹划的演进。在这一演进过程中,大部分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而其中一部分纳税人则顺利过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纳税人通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漏洞和设计缺陷,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实现了规避纳税或减少纳税的目的。现实中的税收政策漏洞,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按照税法立法目的应该征税的行为,实体税法中没有相关征税规定,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征收;第二种是税法明确必须征税,但难以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操作而没有征税;第三种是税收立法相关条款不严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同的抉择。但是随着立法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的日趋完善,这种利用立法漏洞和征管漏洞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则会困难重重。现代企业税收筹划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什么?实现这个目标所要遵循得原则又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
(一)不违法原则、涉税零风险原则和目标保护性原则
一个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该最先要考虑实现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就是不违法原则、涉税零风险原则,这也是区别于偷、逃、抗、骗税的关键。否则,如果一个企业采取违法的手段进行筹划的话,不但不能达到最初节减税款的目的,而且会遭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同时也必然会对整个企业的商业形象产生不良的影响。涉税零风险我们可以理解为税收征管相对人通过一定的筹划安排,使自身在税收方面处于一种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极端”状态,在整个税收筹划过程中,纳税人清楚地把握事物变化的关键点,做好事物的定性判断,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能针对不同的事件,相机而动,恰如其分的制定税收筹划策略,将使税负截然不同。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针对性原则和总体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分析
进行税收筹划时,利益相关人要区别对待,准确把握不同的经济环境,从而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做到有的放矢。这是因为存在着不同的外在和内在空间环境,如时期、地区、行业、部门、生产规模等等,国家对其都有着不尽相同的税收政策导向。因而利益相对人必须要对自身的外围空间环境进行准确研判,比如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的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政策、乃至于每个生产经营环节可能存在的税收法律法规上的漏洞等等。在此基础上,纳税人才可能准确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达到预期目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些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少缴了一些税金或降低了部分税负,但却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对税收筹划目标认识上的误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因而其目标取决于企业管理的目标,也就是说在比对研判方案时,不能将降低税收成本作为唯一的目标,从而导致因该筹划方案的落实造成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的异常状况发生,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筹划方案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在进行筹划时不仅要考虑节减税,还要考虑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现时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短期利益还要考虑长期效益;更不能局限于所得的增加还要关注资本增加。因此,税收筹划应该以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要彻底改变税收筹划就是少缴税款这一狭隘思想。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2
企业税务管理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科学降低税收支出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下面我们从产品促销和政府补助两个方面浅谈一下企业纳税策略及风险管理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产品促销纳税策略和风险控制
如何吸引顾客,引起顾客的购买欲望,提高企业的销售额,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是现代企业不得不思考的难题。现在许多企业会利用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赠送是最常所用一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
销售赠送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为扩大销售而采取的特殊销售方式,在销售的同时赠送购买者事先约定的一些物品和有价证券。我们常见的销售方式主要有买一赠一,捆绑销售,购物赠券等赠送销售方式。
商业营销过程中,销售商品送购物券的活动,不仅销售商品按照发票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赠送购物券还要视同销售货物,另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1.“买一赠一”和“捆绑销售”模式。“买一赠一”或者“捆绑销售”,即消费者在购买某项商品时,可以免费得出某项商品,或者以远远低于赠品的价钱购买赠品。
首先免费得到赠品的情况,对于一般销售或者赠送行为时,在企业财务处理和税收政策问题上,是很明确的,但是赠品应该如何看待,如何征税?就赠品而言,消费者无需对赠品付款,如果从字面上理解,该赠品应该视为无偿赠送,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应该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但赠品表面上看是无偿的,可得出赠品的情况,必须是先购买,只有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之后,赠予的行为才会发生,即赠予与销售同时发生,俗称搭售,所以这里的赠予可以视为有偿赠予,整个销售行为推定为商业折扣。
2.购物赠券的赠送形式。通常的话,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金额的不同,得到不同的面值的代金券,在固定范围内消费时,抵顶现金或者兑换部分商品,某商场临近十一,国庆节搞促销活动,采取“商品赠送代金券”的方式,如顾客一次性销售100元,可赠送一张50元的代金券,这张赠券可以在商场指定的范围再次消费时,抵顶现金50元,我们将赠送代金券和使用代金券,分成两个环节来看待,商家对外赠送的代金券,只是作为商品销售打折的书面承诺,究竟能否实现,要等到下次销售,才可以确定。
二、政府补助纳税策略与风险控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要由政府来弥补。再如,为了环境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因此,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的,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但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
1.政府补助的特征。
(1)一是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2)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2.政府补助的形式有四种:(1)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2)财政贴息。(3)税收返回。(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征税收入。实际操作中,对哪些财政拨款、基金可以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往往把握不准,索性把所有的上述收入都列为不征税收入,给自己留下了很大隐患。
三、企业税务危机与危机管理策略
税务危机这个概念,目前理论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税务危机是指政府几乎无法征收到税金的问题,这是从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理解税务危机的;一种观点认为,税务危机是因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等受到纳税人的复议、诉讼、舆论抨击,面临信誉丧失、赔偿、人身攻击等危险状态,这是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税务危机就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评估、约谈、稽查,或是媒体对企业不当涉税事项的披露,导致企业股价产生较大波动、税务信誉降低、被罚款甚至无法继续经营的危险状态,这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理解税务危机。
1.企业税务策略选取存在的风险,企业三种不同的税务策略:
(1)激进税务策略:采取的是一种进攻姿态,积极利用一切减少税款和延期纳税的机会来增加收入和利润。若企业选择此税务策略,风险性大,并有可能因此受到税务处罚,产生税务危机。
(2)保守税务策略:相对来说,更加注重公司税务风险。若企业选择此税务策略,风险性较小,但有可能会因此而缴纳了税企之间还有争议的税款。
(3)“激进+保守”相结合的税务策略:根据不同的纳税事项、纳税主体,选择不同的税务策略。若企业选择此税务策略,风险性可控,也能适当减轻税负。
2.接受税务检查带来的风险。税务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制度。通过税务检查,虽然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但是查处偷税、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税务危机。
税务检查细分为三种:税务自查、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三种税务检查均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税务危机。
(1)税务自查。税务自查是指税务机关的建议检查方式,企业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进行自我检查,检查力度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于税务稽查。
企业做事按照制度或政府要求,但是不等于没有差错,如果复审或再次按过程操作一遍,你会发现绝对结果不一样。因为现代企业的业务越来越复杂,任何人任何时间在任何地方做任何事都在变化。
(2)税务检查。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
(3)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参考文献:
[1]司茹.财务人员纳税风险防范的新理念[J].生产力研究,2013(03).
国际税收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的跨境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则。国际税收的筹划需要拥有丰富的国际税收原理知识,从而找到一条不仅减少纳税而又不损害商业活动和资金流的途径。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源于1935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在该案例中,汤姆林爵士做出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种观点得到了英国及法律界的广泛认同。此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编撰了《国际税收辞汇》一书,书中对税收筹划下了更加精准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二)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
跨国公司指的是集团的公司内部结构体系,包括总持股公司和分布在与母公司非同一税收管辖区内的其他国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除了具备一般税收筹划(国内税收筹划)的特点以外,还有以下两个不同于国内税收筹划的特性: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指的是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在国际范围内开展的,涉及各国税收法规以及国际税收协定;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活动具有复杂性。复杂性是指相对于一般的税收筹划活动,国际税收筹划面临的是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税收环境,规划的是跨国投资经营等活动,其复杂程度及不可预见性要远超过一般税收筹划活动。
(三)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不能触犯、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税收条文。
2.经济性原则: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活动既要能够减轻单独子公司及海外分支机构的税收负担,又不因取得税收利益而影响全球经营战略的实施,牺牲其整体利益。
3.计划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总部对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做出细致统一的安排,并适时进行检查和调整,以免与有关国家变更后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相抵触或不符合经济原则。
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是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通过合理的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可以有效的降低跨国企业的国际税负。
(一)跨国分公司或子公司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拓展市场时,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有跨国分公司与跨国子公司两大类。
根据《国际税收辞典》中对子公司的注释,子公司指的是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
一般来说,和设立分公司相比较,设立子公司有如下优点: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然而,分公司的设立也有它的优点: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税收。
由此可见,与分公司相比,子公司的税收体系相对独立,它通过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征收的税收,有效解决了棘手的双重征税问题。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由于子公司资产的相对独立,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从这个基本差别出发,投资公司形式取决于所能带来的税收利益。
例如,某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为1000000英镑,其中,母公司的国内利润为900000英镑,所得税率为33%;国外投资公司利润为100000英镑。假如采用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利润所得将汇总到总公司缴纳税款,故该跨国公司需交所得税1000000×33%=330000英镑。
假如国外投资为子公司形式,再将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税负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比较:一种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低,为10%,应缴税收为10000英镑;另一种情况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高,为40%,应缴税收为40000英镑。
从表1可以看出,在第二种情况下,整个集团多缴纳了700英镑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增加了0.7%,超过了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的应缴税额。由此可见,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国,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而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国,分公司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设立金融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国外的金融机构或公司筹措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任何相关税收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借款,跨国公司居住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境外贷款者不愿意承担这笔额外税收,于是,他们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以及其它费率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跨国公司。为了避免高额的贷款利率,跨国公司就必须在第三国设立金融公司,通过公司对境外贷款者进行融资,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设立投资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有价证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对财产转让的增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财产租赁收益要缴纳不动产所得税,为了得到税收利益,母公司可以选择在一些免征上述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以此来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国际税收筹划角度看,投资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其资金用于投资免税债券,或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将可以有效避免向利息征收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
母公司在无税管辖区建立投资公司吸收基金,后将其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高的资产、不动产等。为了避免预提税,要选择对资产所得不征预提税,或者按国际税收协定可少缴预提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其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支出之间的差额,这笔利润没有所得税,可用于跨国集团的投资项目。此外,以可靠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人,也可提高投资的可靠性。
转移定价法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一)转移定价法释义
转移定价指的是在分权经营体制下,关联企业对于分权部门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内部交易所制定的价格,是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和分权部门业绩评价问题而产生的,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转移定价法目前已被广泛应用在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当中,而它的大量应用,对企业以及国家都带来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将集团利润转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或对该子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对外公布的利润,减少企业税负;运用转移定价在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整体资源的统一调配,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运用转移定价改变基本成本来摆脱政府的价格管制,避免反倾销、反垄断指控;运用转移定价将税前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保证集团的利润最大化;通过制定和改变跨国集团的转移定价规则,会改变相关国家的外贸额。
(二)转移定价发生的领域
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发生在有形财产的销售、无形财产的转让、服务提供等领域。
有形财产指的是一切物质性的有用的东西,通常也称为货物。从商业角度,主要包含三大类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及其设备和生产线)。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却能使拥有者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受益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行为权力和公共关系三大类。服务的提供也是关联企业间进行转让定价的重要领域。国际关联企业间的服务提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可称为日常服务的提供,如提供会计、法律服务。其二是与无形资产转让相关的技术协助。其三本质上也是属于技术协助但与无形资产无关,如提供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协助。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按照市场公开公平的作价标准,来收取或支付报酬,就产生转让定价的事实。其四是管理性的服务,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总部派遣雇员到外国分支机构管理新的设备和训练当地员工,在该雇员报酬支付标准和在何地入账上,公司会做出有利于其整体利益的安排。
(三)跨国企业如何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可以使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收入和费用发生增减,其结果必然影响有关国家的相应税收收入。以转移定价进行的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涉及四方面的分配关系的变化:
跨国集团内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另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财权分配关系的变化。
具体来说,笔者将利用转让定价影响跨国企业成本、利润的常见方式总结为以下八个方面。通过商品交易,如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商品上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增加或减少子公司利润;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技术、管理、设计、维修、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利润;通过抬高向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价格扩大折旧基数,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利用子公司系统销售机构人为提高或降低佣金回扣,影响公司销售收入;利用公司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影响子公司销售成本;在关键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帐、损失赔偿等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通过提供贷款利息高低影响产品成本费用;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转移利润。
为了说明转移定价在国际税收筹划中是如何降低企业税负的,本文举例说明。假定母公司所在国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子公司所在国乙国税率为30%,子公司要把一批产品卖给甲国的母公司,这批产品的总成本为5000元,子公司原定价为7000元,现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现比较子公司提高转移定价后跨国公司的总税负变化:
该跨国公司原税负:(7000-5000)×30%+(9000-7000)×40=1400
提高转移定价后的税负:(8000-5000)×30%+(9000-8000)×40%=1300
上例公司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建议
审查国内法征税条款和税收遵从规则,了解交易所涉及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惯例;通过费用扣除,减少税前利润,减少企业所担税负;利用给予外国资本和技术等的特殊手段减免。有的国家对外国的资本技术给予特殊的税收减免;对外国利润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就时间成本来说提供了一种节税机会。通过设立中介公司,改变会计期间,使用不同的法律实体来推迟纳税;通过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将未分配的利润留在国外,避免本国纳税;通过来源分摊办法将税前利润在各个不同的受益国之间进行分割。跨国企业的税基必须根据世界各国营业活动恰当的结果给予分割;最大可能的使用外国税收抵免。许多国家通过抵免法实行双重税收优惠。它们可能只对预提税实行直接抵免,也可能就股息对潜在的收入实行间接抵免;仔细审查跨国交易中的汇兑损益。跨国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外汇兑换损益及其税收后果;利用恰当法律机构来实现营业和税收的目标。海外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实体进行。对于税收筹划,每种实体都有长处也有不足。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当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才对股东征税;遵守不同国家的国内税法和反避税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收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我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相对于欧洲国家起源比较晚,从2013年开始进入全面发展阶段。PPP项目的特点是投资金额大、项目周期比较长,因此存在的财税风险也很大,尤其我国存在部分PPP项目操作不规范、变相融资等现象存在,使PPP项目推动压力增大。目前我国PPP项目落地率达55%左右,处于建设期的项目居多,随着PPP项目规模的扩大,建设期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的差异也在显现,加之目前我国未建立完善的PPP项目税收管理办法,PPP项目的税收激励政策严重缺位,影响PPP项目的推动进程。PPP项目建设期如未能进行很好的税收筹划将影响PPP项目全流程财税问题,在此,我将就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一、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建设期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项目建设前期的税收问题
PPP项目多数为不动产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会直接影响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务成本。项目公司一般通过“招拍挂”、无偿划拨、购买陈旧建筑物、烂尾楼及其他构筑物方式取得与地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1.增值税方面:PPP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未形成收入,但会有大量的进项税产生,且进项税只抵不退的税收政策,从而占用建设期间的资金成本。2.印花税方面:PPP项目建设阶段的印花税负很大,会使项目公司产生很大的资金压力。PPP项目合同的签订也存在着一定的涉税风险。3.契税方面:在项目建设前期,拆迁补偿及土地出让金都会影响契税的计税基础,会产生多纳契税的风险。4.企业所得税方面: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费用的支付,直接影响项目公司成本确认,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
(二)项目建设施工阶段产生的税收问题
1.增值税方面:项目公司成立后将进行组织项目建设施工,与承包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运营投资方和建设方,需要从项目周期全流程角度考虑增值税给PPP项目带来的影响。如存在项目公司拆迁补偿不能进项税抵扣,建设期融资所取得贷款利息不能进项抵扣,项目公司建设结束形成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前会产生大量的进项税留抵而造成资金压力等问题。2.关于企业所得税: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并未产生应税收入,但会对项目运营期产生重大所得税影响,甲供工程直接影响项目公司采购成本,甲供的税收优惠尚未落到实处,施工方的人工费、地方料(如砂、土、石料等)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都直接影响了项目公司的所得税问题。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在前面对涉及的各税种进行涉税分析可以看出,集中的问题还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方面。
(一)项目筹建阶段
1.关于增值税:在建设期间,会产生大量的进项税,如果项目公司未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税收登记,而且无法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都会产生大量的税收负担。PPP项目公司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时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而此时平台公司往往只能出具往来票据,而无法取得拆迁办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如果拆迁补偿款是由项目公司支付给个人,更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造成项目公司税负增加。2.关于印花税:因为大量的合同会在项目建设前期签署,印花税项目多,金额大,会占用资金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PPP项目的印花税优惠事项,会造成项目建设期产生大量的税收负担。3.关于契税:当前很多PPP项目都存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情况,因为这部款项不能冲减当初合同约定的相关成本费用,造成契税计税依据得不到减少,多缴了契税。4.关于企业所得税:PPP项目公司一般都会涉及拆迁补偿问题,一般由政府支付给项目公司形成收入。但PPP项目支付的拆迁费用,如果前期已由政府垫付,项目公司而无法取得正规财政监制票据而导致此项支出不得进行税前列支。
(二)项目建造阶段
1.关于增值税:项目建造形成不同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相同,项目建造中涉及增值税问题比较多,增值税税务处理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方之间的税务处理,二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的税务处理,三者之间有很密切的关联性,很难分开定论。建设期项目公司最主要的成本构成是工程的外包,项目公司工程外包成本也就是总承包是建筑施工收入,总承包方往往是社会资本方的全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此看来,社会资本方,既作为项目投资者,又作为项目实际建造施工方,需要考虑全链条的成本税务问题。而项目公司需要综合考虑整个生命周期以及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的整体税负。2.关于企业所得税:项目公司在采取外包建设的情形下,项目公司并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将基础设施发包给其他方,因此项目公司不应该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而应该视PPP项目合同内容规定,分别确认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另外,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招投标的发包方是BOT业务的项目公司,建筑企业一般将建筑发票开发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常以固定资产列示,未计入无形资产,将影响项目运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重大税收影响。
三、问题的建议解决
结合上述原因分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是充分认识到PPP项目的重要意义和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的必然性,只有从上到下形成共识,才可能集中可能集中的全部力量来实施PPP项目,才可能发挥PPP项目功能,成为引领当前经济发展走出困局的良策。二是要出台相关法律、税收专项政策,支持PPP项目健康有序发展,那就是向国家呼吁尽快出PPP项目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防止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造成违法风险,比如操作不当会成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或融资手段。在税收方面,比如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项目优惠仅给到了公共基础设施方面,而对于公共服务的医院、学校等并没有此项优惠政策。
(一)项目筹建阶段
1.建设期增值税考虑:项目公司因为是履行受托责任,取得的用于拆迁补偿的费用,不作为自己的收入,不交增值税,或者仅就劳务所得部分缴纳增值税。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从流转税看,主要指增值税及其附加费。自实行了“营改增”,项目公司要享受增值税税收待遇,首先,需要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取得合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身份;其次,在开展自营工程或分包工程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后,充分了解并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在承建城市污水处理时,可以享受现行规定中的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以及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由于相关的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相应地,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会予以免征。建议项目公司同样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拆迁补偿款的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差额扣除的办法减轻增值税税负。2.印花税方面考虑:建议修订并出台有关PPP项目印花税优惠政策,如延长印花税的纳税时间,在合同完成的时间内分段履行,而不是在合同升效之日起执行;调整印花税税率,以减轻项目建设期的资金压力;对所得税减免范围同样适用于印花税。建议出台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以明确PPP项目合同免税的优惠政策。3.契税方面考虑:在PPP项目实践中,基于实际上最终的拆迁补偿款由政府承担这一事实,对这部分补偿费较为合理的办法就是,在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不提及拆迁补偿费问题,而另外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明确拆迁补偿费由政府负责,项目公司仅受托代为履行,以减少契税基数。同时也减少项目运营期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产生的影响。4.所得税方面考虑:拆迁发生的支出不作为本公司费用,收到拆迁补偿费用时,也不做为本公司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业务,陆续推出了各种形式的“以奖代补”政策。这种奖励是否属于项目公司的应税所得,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因此,项目公司需要按照以上条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时应单设账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从而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的免税。
(二)项目建设施工阶段
中图分类号:F5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9-108-02
一、营改增相关情况
营改增始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推出的大范围,具有很强针对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属于整个宏观调控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促进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减轻中小第三产业企业的税负,促进其专业分工,保证其顺利发展。并且健全和完善我国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达到优化投资、消费、出口三架国民经济马车的结构,使其保持足够的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增值税自1954在法国开征后被许多国家所引用,现在已超过170个国家在征收增值税。我国也不例外,字1979年引入此税种之后,征税对象从机器机械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秀拍劳务活动,并对其他不增收增值税的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可抵扣进项税范围,促进了企业的投资和技术进步。2011年财政部和税务局进行进一步改革,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也纳入征收范围,从而使得这部分经济活动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改征收增值税。服务业涉及到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见证咨询服务等。而税率也相应增加两档,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其他适用6%的税率,与原来的13%和17%构成四档税率,部分经济活动如技术转让等实行税收减免.
营业税起源于周代“商贾虞衡”,由我国1993年由中国国务院令第136好开始实施,200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对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交通运输业,税率3%)、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税率5%)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经济活动征缴营业税。
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当今国际大多数国家都对商品和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我国同时增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由于货物和劳务实际上也需要消耗其他经济资源和劳务,所以存在重复征税,进行营改增后,将改变这一局面,同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出口货物劳务退税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这一改革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有利于我国的税制完善和国际化战略的实施。
营改增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对服务业营业额全额进行营业税征收,税负过重,重复征收,而营改增后,由于从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的角度出发制定税收政策,将促进我国第三产业,尤其是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营改增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务、货物的国际竞争力。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出口不会进行退税,从而抬高了我国劳务和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进行营改增后,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更加有利于在国际市场取得价格优势,从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三、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但对于企业财务来说,这一改革在现阶段的改革初期呈现不同的影响。
首先是对于不同行业的税负。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固定资产比重较大,可抵扣的税负增加,但同时税率由原来的3%提高到11%,所以税负变化幅度不会太大,但从实际征收中来看,这部分企业仍然有一定幅度的税负下降,但下降的期间和企业间的差异较明显。但对于另外一些主要成本为劳务及其他非可抵扣类资产的行业来说,税负呈现差异性,有些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在改革中应当顾及这部分企业的利益,对税率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对应税金额进行进一步的规定,而企业也应当关注政府出台的法规,及时申请对于这项问题的财政补助,才可以提高企业净利润,避免亏损。
其次是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的税负。增值税纳税人按照规模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除交通运输业的其他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收,实际税率下降2%,但对于一般纳税人,将按照6%的增值税率进行征收,这比原来的营业税反而高出1%,如果企业的可抵扣税负不能抵消这部分,将成为企业的新增税负。针对这一想象,政府也应当提高相应的解决方案,使得其最终税负不超过征收营业税期间的税负。
再次,对于企业本身的财务系统来说,也应当进行优化学习。
对于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应当就这一部分进行培训和学习,以提高其素质和工作能力,研究和处理好企业相关账务并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改革后对于企业是否增加了其实际税负的财务相关信息,及时对政府财政性补助提出申请。
对于企业的账务处理流程方面,企业也应当根据营改增的文件和要求对企业情况进行区分,改进账务处理流程,在税务筹划方面也应该作出改变以维护企业利益并正确计算和申报纳税,如对于在不同地区建立分公司的企业,应当在改革初期进行业务转移,获取更多的税收支持,无论是现阶段税收减少了还是增加了的企业都是如此,而在后期则由于税制完善可以避免税收不公平现象,另外也要增加对于增值税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以及增值税汇算清缴方式及时间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营改增后,企业应该重新对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以保持其有效性。特别要注意对于票据的管理,账务处理程序是否被遵守以及税收筹划方面的实际工作,制定和实施营改增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反思和发现漏洞。
制定新的业务计划。根据营改增,企业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财政对于第三产业发展以促进结构调整的愿景,而交通运输业的税负降低也可以促使需要大宗运输且运输成本占总成本很大比例的企业决策是否需要引进属于本公司的运输部门,并制定进一步企业转型和升级的战略方向。
综上,营改增虽然具有很强的必要性,但在现阶段的改革初期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对于企业,唯有不断了解新的政策并进行学习才能保持本企业的获利并保证企业抓住时机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