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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的法律规定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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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的法律规定

篇1

评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首先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然后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委员会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科学评标方法和具体评标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评审信息;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过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即评标委员会实行“依法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择优推荐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双方合同的签订是招投标活动的最后重要环节。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签订除遵守《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循《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条例》的一些规定。对于采取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要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视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为成立。公路工程的建设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二、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计量支付及合同管理

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计量与支付是合同主体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施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计量支付的正常进行首先以合同为原则,以合同为依据,如双方在施工前签订的合同中所包含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均是计量与支付的重要依据。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首先按照“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可向其支付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发包单位应该在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工程价款的70%,材料和设备预付款要提供相应的票据。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支付款项有工程款、暂定金额、计日工、保留金、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价格调整等。承包人首先要出具由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中间交工证书,以证明所完工工程的质量合格,然后由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各结构、各部位、各类型项目的计量方法,依照计量程序,进行准确计量,经双方认可后,编制中间计量单、计量汇总表、计量支付申请表,中期支付证书等。自进度付款开始,发包人每期将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要求,扣留一定百分比的质量保证金(扣至总额达到合同条款规定限额为止),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预付款将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分期扣回。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即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

在合同管理的工程变更、索赔、工程转分包等方面,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1)时间性:变更、索赔等事项发生的确定首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严格时间段内由承包人提出,由监理工程师确认,规定时间以外提出的事项将不予认可。(2)确定性:具体合同管理事项的确定,如何种变更是变更范围内的,索赔的确立要哪些基本条件,合法的分包条件如何等均要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标准性:如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和索赔费用计算中单价和费率的分析与确定,要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按照特定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计算,以保证结果的合理性。

三、公路工程建设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针对近几年各行各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突出问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这一问题,做到高度重视、主动预防,化解矛盾,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的安全运行。作为项目法人,首先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劳务用工工资发放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内容,并将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严重违约行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一旦违约,

项目法人有权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履约担保金进行支付,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每期计量支付时暂扣应支付金额的1.5%~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在每年年终(不足一年的在其完工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专项检查,根据农民工和施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发放工资的影像资料等,确认施工单位已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本年度所扣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予以返还。若有农民工反映存在欠薪情况,经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属实,即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支付,若不予支付,则将先期扣除的1.5%~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严防年终结算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公开机制、信用管理等,在单位工程完工时及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夕,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相关投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或恶劣影响的施工单位,降低其信用评价。

篇2

一、分包量的确定

分包量确定多大合适?是签订分包合同的关键问题之一,因为它关系到分包单价以及分包合同能否履行。分包量越小,发生的管理费等成本相对越高,合同价自然越高,这对降低工程成本不利。分包量越小,分包商数量就越多,增加了总包在管理上的困难。相反,分包量太大,而分包商在资金和施工技术设备上又不一定能满足进度和质量的要求,势必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最终进度,可能引起经济纠纷。因此,分包量的确定,必须根据工程总进度的要求,根据分包成本和分包商的综合施工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然后决定采用大分包还是多头分包,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二、工程范围要明确

分包合同的工程范围必须非常明确,如房屋基础工程的承包,是在±0.00标高处止,还是在地面垫层处止;是包括余土外运,还是只到回填为止,等等,都必须在回填中详细说明。同时,一些辅助工作,如测量放线、场内水电连接等也必须明确。分清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避免扯皮。

三、分包商之间的协调

大中型工程的施工现场一般有多家分包商。作为总包商,要在宏观上满足工程总进度的要求,在微观上对各自为政的分包商的施工工序、进度加强管理,进行协调,做到遍地开花但方寸不乱,保证总工期。因此,合同要规定分包商的计划都必须服从总包的总计划要求,一旦总包商指令分包商修改计划,加快进度,分包商必须服从,并无条件地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将被视为违约,要承担一切后果。

四、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金

分包合同必须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并从进度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许经总包认可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有效期至合同终止的无条件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金是总包管理分包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

五、工期

合同的工期问题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关键项工程的分包,其进度不仅影响分包者自己的进度而且会影响到其他分包商的进度,甚至整个工程的进度。所以,在确定各分包商合同的工期时,必须根据工程总施工计划工期的要求,留有一定余地,分别确定各分包工程的工期。同时,分包合同中还必须有详细的分批、分段、分项工期表,以随时掌握并控制分包商的进度。对一些经常计划脱期的分包商,要根据工期表,及时提出书面警告。一旦断定分包商确实无力履行合同,则应及时按合同有关条款,制裁分包商,包括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预付款保函,甚至处以必要的罚金。

六、对分包商无力履行合同的处理

在分包合同中应规定,总包商有权根据工期表判断分包商的进度及施工能力,若发现分包商无力履行合同,经两次警告仍无明显好转,则视为分包商无力履行合同,总包商有权单方宣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和预付款保函。还要根据当地法规和合同条款,对分包商延误工期进行罚款,罚款比例在分包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

七、材料供应和材料预付款

分包合同的材料供应各不相同一种是由总包商提供,并规定损耗率,分包商只负责包工;另一种是总包商只提供几大主材的官价指标,有分包商负责购买、运输。这两种办法各有优点,前者对材料认可、成本核定有好处,后者总包商管理简单方便。

若分包商提供材料,总包商需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款。为防止分包商将本工程的材料用于其它工地,合同必须明确规定,预付款必须是在材料到现场盘点后,才能在每月的进度款中予以支付。

八、付款方式和时间

分包合同的付款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如总包合同中有外汇工程,分包合同则可因分包商为当地公司,少给甚至不给外汇,而全部支付当地货币。至于付款时间,只能在总包受到业主的工程款后,才能支付。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补偿问题,可与总包合同一样,业主付总包就付,业主付多少总包就付多少,做到公平合理,既不占便宜也不吃亏。

九、索赔问题

分包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分包商提出索赔问题。为避免承担业主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索赔的风险,分包合同中表现明确规定,除因总包失误造成分包的经济损失外,所有的施工索赔都应得到业主的认可,并只有在支付总包人以后才能支付分包商。

篇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种主要合同类别,在实践中,由于工程施工是一种复杂的动态过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经常产生诸多纠纷,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工程款拖欠问题。建筑市场“粥多僧少”的状况导致施工方始终处于弱势,而施工方与业主方这种先天的不平等关系在工程款纠纷中往往造成施工方权益受损,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业主方无理拖欠工程款,从而实现合同利益,对于施工方来说尤为重要。

工程款拖欠是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侵犯合同权利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承包人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和催告权以保障其合同利益的充分实现,因此如何正确使用这两大权利无疑成为承包人应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双方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与请求权相对。我国合同法特别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制度。抗辩制度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旨在维持合同履行上的权利义务平衡。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方正确利用抗辩权是预防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手段。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履行上具有牵连性以及债务同时届清偿期时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法理基础。

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进度款而言,合同中往往约定了一定的支付期限,如在确认进度计量结果后14天内支付工程款,即承包方按时申报的月工作量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发包方应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未支付经确认的进度款时,承包方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同样,如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结算款或其他款项的,承包方也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承包方对抗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最常用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而言,发包方支付预付款通常是承包方开工的前提条件,如发包方不支付预付款或没按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承包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开工。就工程进度款而言,如发包方没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开展后期工程施工。承包方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对抗发包方的履行请求,为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当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影响承包方对发包方主张违约责任。

3.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以前,有权中止债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前提条件是承包方已履行完毕施工义务,如承包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发包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情形,有权中止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承包方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时要慎重,因为在证据缺乏确切充分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必须密切留意发包方的经营状况和收集相关的证据,而且行使时必须立即通知对方。

二、运用催告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

催告权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1)催告权的具体适用

1.承包人对工程进度款的催告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GF―99―0201《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26.3条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第26.4条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司法解释》以及《通用条款》的规定赋予了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时向发包人行使催告的权利。发包人经催告后如果仍未支付工程款,并且这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款的催告权

按照《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GF―99―0201《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 33.4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是承包人的权利也是其行使优先权的前置程序。

承包人具体运用该法条行使催告权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这种催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如“催告函”、“催款函”等,而不是随口说说;第二、在书面催告中应明确具体的付款期限。

综上,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针对容易引发争议的工程款问题,处于弱势的承包方应当注重合同管理,把好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通过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催告权预防和对抗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切实保障工程款如期如数收取,这样才能完全实现自身的合同利益,在严峻的利益博弈中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 王长勇、林建伟主编.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2

篇4

    从九十年代初开始的全国性的大规模房地产开发热在经过两三年之后便骤然 降温。与此同时,一些刚圈起地皮还未来得及建设或工程尚未完工就被迫停工的 “烂尾工程”也随处可见。

    烂尾工程从主观上可分为恶意和非恶意两种,‘所谓恶意的是指房地产开发商 故意欺诈或见利忘义,在贷款未还,工程款未付,并收取了许多预付款后便卷款 而去。所谓非恶意的是指开发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房地产项目, 一旦资金来源不畅,工程便被迫停顿。

    烂尾工程不仅常常引发纠纷,而且所造成的损害波及面非常广。一般来说, 烂尾工程的受害者主要有:

    1.国家

    烂尾工程使国家土地常年闲置,不仅影响土地费用的及时回收,而且由于所建房屋不能进入正常的流通领域,也使国家的有关税收流失,直接造成国家土地资源和财富的巨大浪费。

    2.银行

    房地产项目投资大,如果离开银行的支持,仅凭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房地产开发是难以顺利进行的。而银行贷款的回收一般是在工程竣工并取得销售业绩 后。若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银行贷款也就难以按期回归。我市目前几处大的烂尾 工程银行都是最大的债仅人。

    3.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高利润、高风险的产业。房地产投资必须经过周密的市场分析和科学论证后方可实施。然而在高利润的诱惑下,一些开发商未经充分论证,便盲目上房地产项目,导致投资失误,身背巨额债务而使企业破产或停业。青岛市最多时房地产企业有四、五百家,而现在真正有项目又能正常运?转的也就是一百多家。

    4.建筑商 .

    尽管这几年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施工单位垫款承包。但为了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常以带资施工为条件参与工程招标。当施工单位无力继续垫资,建设单位后续资金又跟不上而出现烂尾工程时,施工单位不仅损失了垫付的资金,而且应得承包费也难以获得。

    5.消费者

    根据法律规定,投入的工程款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达到工程总额的25%以上便可开始预售。一旦形成烂尾工程,消费者既得不到房子常常要不回预付款,所受损失可想而知。

    6.材料供应商

    近几年,建筑材料市场竞争激烈,为争取客户,许多供应商常采用赊销的办法促销。一旦房子盖不起来,开发商赔了本或携款而逃,所供应的建筑材料也就打了水漂。

    二、形成烂尾工作的原因

    造成烂尾工程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宏观方面的,也有微观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有客观因素,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本文主要从法律方面分析一下烂尾工程的原因。

    1.立法滞后

    全国性的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是从一九九二年开始的,对如此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立法上是缺乏准备的。对房地产开发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性及预防措施。以致在这股房地产开发热后期,一些矛盾纠纷便纷纷暴露出来。而我们却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中的无序状况,解决房地产开发中的各种矛盾。比如因对房地产公司的审批、设立、资质条件、项目立项等缺乏严密的程序规定,以致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哄而上盲目设立。一些新设立的公司虽无一分钱的资金,但靠玩“空手道”,炒地皮,炒项目,照样大发横财,而一些项目炒了七、八手之后仍然是空地一片。

    2.法律意识不强,执法欠缺力度

    本来我国房地产方面的立法就很不完善,但既便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也很不理想。比如《土地管理法》在一九八六年便颁布实施。其中规定了较严格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和审批程序。如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凹0亩以上,其他土地20阗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但实际上,化整为零,越权批地,甚至以集体所有的土地搞商品房开发的现象仍很普遍。从九五年开始,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国家又颁布了不少新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中严格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等等。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执行的也并不太好,有些根本没有自有资金的也照样大搞房地产开发。未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发给土地使用证,土地常年闲置也未按规定罚款或没收土地。如此“宽松”的执法环境,也难怪有人甘冒风险钻法律空子。

    3.对开发商的资质条件审查不严

    不管国家房地产开发的宏观政策如何调整,也无论房地产市场多么冷谈,那些资金实力雄厚,资质条件合法的房地产公司,可能在某一阶段的营销业绩会受到一些影响,但这样的公司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抗风浪”能力,很少会出现烂尾工程。可以说,开发商的资信情况如何是能否形成烂尾工程的关键。然而前几年,恰恰对这一关键问题,即对房地产公司设立时的资信情况缺乏严格而有效的审查。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房地产开发一哄而上,不管有无资金、有无项目,先注册个房地产公司再说。一时间虽然成立了不少房地产公司,但真正有项目的却不多,有项目而又有开发实力的就更少。这一资质审查上的漏洞,不能不说是形成烂尾工程的最直接原因。

    4.预售条件执行不严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交齐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二是按提交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但在实践中对这一规定执行得并不好。许多房地产公司甚至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都交不起,但照样上房地产项目。前期开发的资金不足便靠提前预售筹集资金,很多根本就达不到25%的投资标准便开始预售。这样做一方面把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销售不畅便极易出现烂尾工程。

    5.对工程款监管不力,未能专款专用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从银行的贷款还是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款,必须用于工程 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开发商拆了东墙补西墙,随 意挪用工程款的情况相当普遍。工程款不能到位必然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进度上不去必然影响销售,一旦形成恶性循环,出现烂尾工程出就在所难免。

    6.房地产开发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严格

    房地产开发中包括一系列合同。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程建设承包 合同》、房地产贷款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等。在这些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如果缺乏有效的担保措施,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缺乏有效的保障,而且债务人在没有履约压力时,消极履约就很难避免。现在的一些格式合同要么对担保内容不加规定,要么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一旦开发商履约受挫, 而合同中又缺少有效的担保措施时,一些开发商可能在权衡利弊得失,认为一走了之或置之不管对自己更有利时,他就宁愿让工程烂尾。

    7.银行支持不力,短期行为

    房地产开发投资巨大,如果离开了银行的支持可以说寸步难行。然而在前几 年的房地产开发中,当开商出现暂时的困难,工程进度缓慢,销售不畅时,许多 银行不是积极为开发商供血,输氧,而常常是担心自己的投资收不回来而采取 “断奶”措施,不仅不继续提从贷款而且采用种种方法催还贷款。这样戏,常使 后续开发项目难以为继。而没有后续资金,项目完不成,不能取得销售收人,自然银行的贷款就还不上。实际上许多烂尾工程就是在银行采取“断奶”措施后出现的。

    三、烂尾工程的预防

    预防烂尾工程,除了在宏观上国家要加强房地产立法,注意产业政策的调 整,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立法,注意产业政策的调整,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力 度外,笔者在此简述几种具体方法。

    1.注意资信审查

    这种审查既所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也包括有关当事人的自我审查。作为 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应将重点放在房地产公司的设立,项目的审批以及贷款条件 等方面。作为当事人则应将审查的重点放在合同的审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环 节。对开发商的资质、信誉、开发业绩,项目前景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 分析。

    2.加强用款监督,专款专用

    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预售款,必须用于工程建设。而要做到这一点,仅凭开 发商的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在香港和一些发达国家常采用如下两种方法:

    (1)银行监管。即开发商在银行贷款时即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对银行的贷款以及 买房者的预付款,银行仅凭自己委托的工程师及律师所提供的工程进度证明放 款。使放款进度与工程进度保持一致。这样可以有效地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预 防款项流失或挪作他用。但这种方法受银行业务量,专业分工的影响较大,而且 对买房者的预付款往往难以监管。

    (2)律师监管。即将消费者的预付款打人律师事务所专用帐户,然后根据与律师事务所签有委托协议的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拨 款。律师监管对消费者预售款的用途监督比较有效。采用这一监管措施应特别注 意与监理工程师的合作。这一监管方法既能使预售款专款专用,同时还能打消买 房者的顾虑,增强他们的购买信心。(在香港,预售楼花款必须进律师行的专户, 由律师行根据工程进度放款)当然采用这一方法对律师的专业要求极高,律师除了必须精通房地产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建筑学常识和金融知识。

    3.严格预售条件

    法律之所以对商品房预售规定了较严格的条件,笔者认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强调从事商品房开发必须量力而行,并且必须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以防止风险转移,避免风险扩大。一些开发商在远未达到这一标准时便开始预售,而这样做的开发商一般资金实力都较差。提前预售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而且也加重了开发商的债务负担。许多开发商就是债务负担不堪重负,工程建设遥遥无期的情况下破罐子破摔或逃之夭夭的。因此若想有效地控制风险,避免出现烂尾工程就必须严把预售条件。

    4.严禁垫款施工

    以垫款承包为条件争揽工程可以说是建筑业的一大痼疾。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格禁止垫款承包,但由监督处罚措施不力。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实难避免。而垫款施工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工程量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开发商不追加工程款,建筑商就以停工给开发商施压,一旦后续工程款不能到位,而建筑商又无力继续垫款时,就会形成烂尾工程。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垫款承包,将垫款承包视为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只有这样,开发商在立项开发时才能量力而行,从而避免后劲不足而产生烂尾工。

    5.重视监理监督

篇5

AXIMA纠纷案合约风险管理

针对与分包AXIMA的纠纷,总包方及时组建包括项目班子、相关专业骨干人员、欧洲顾问、中国银行顾问、法国和英国的两家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专项管理团队,采取有效措施,有力管控住风险,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总包方对合同效力风险管理得当。AXIMA纠纷案中最为核心也是双方争论最多的就是合同效力问题。纠纷爆发早期,AXIMA以分包合同未得到业主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对此,项目专项管理团队作出分析:分包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业主批准前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若条件成就,合同自始有效;若条件确定不成就,合同无效。同时,由于分包合同中未约定业主审批时限,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如未指定一定的期间,条件应认为可于任何时候成就”以及第1179条规定“条件成就时,其效力溯及至契约订立之日”,故而业主批准这个生效条件可于任何时候成就,其效力追溯至合同签订之日。基于以上分析,总包方积极推动业主审批各项事宜,并于7月7日获得业主有条件的非中止性批准。随后,AXIMA主张业主批准附有保留项,并非真正批准。总包方予以反驳:虽然业主批准是带有保留意见的,但其同时申明保留意见为非中止性,分包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由此看出业主已对分包商资质进行了批准,并认可分包合同的履行效力。退一步讲,若业主批准因带有保留意见而不被认定为条件成就,但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78条“附条件之债的债务人阻止该条件的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AXIMA若阻止条件成就,将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业主在保留意见中要求AXIMA承诺遵守主合同所附施工图纸及主合同工期。在分包合同中已约定:分包商应承担和履行主合同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应在主合同列明的竣工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因此,在方案变更得不到业主和监理批准的情况下,遵守主合同图纸和工期是AXIMA应有的合同义务。提供相关业绩介绍和法国的税号均是AXIMA的附随义务。业主已作出有保留的批准,而这三项保留意见均需由AXIMA来消除,因此条件能否成就更多地依赖于AXIMA,而不再是业主方。AXIMA不提供相关材料以消除保留项,属于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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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付式消费中的合同

(一)预付式消费的历史发展

预付式消费是指先付费,后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形式。预付式消费的存在远远早于法律对它的规范。从历史上看,预付式消费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大概可以分为三类:强制型、身份型和交易习惯型。

第一种类型,缔约的一方通常处于优越地位。比如,地主要求罗马的农民提前支付租金,在我国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也要预付租金。

第二种类型主要是针对少数地位尊贵的人,这种预付式消费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朱巍教授在新型消费形式法律责任研讨会上指出:在欧洲17、18世纪的时候,贵族到地中海躲避瘟疫之时,他们预定旅店要带一种卡,就是要证明你是贵族。中国唐宋时期的“浣衣院”办理的娱乐卡也有这种性质,这个阶段消费卡的性质不是商业流通的工具。

第三种类型主要是在长期交易中的产生的习惯,与赊账相反,买卖的一方在消费前提前支付费用。比如,在茶叶原料的收购,习惯上有现购、预购两种。预购是指根据头卖双方协商,预付订金。预购比现款收购价低二成左右。也就是说,交易的一方为了获取较低的交易价格而提前支付货款。

(二)预付式消费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来自《每日经济新闻》一份不完全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预付费产品(不包括通讯、公交)市场达3000亿元,其中,仅有少部分发卡机构取得政府部门“发卡”资质批准。

预付费能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者通过预付一定的费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一方面可以方便结算,不必携带大量的现金,另一方面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其次,对于经营者来说。通过持卡人的折扣、优惠来吸引客流,而且能够提前得到预售服务价款,有利资金的回笼、扭转,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占领更大的消费市场。

前述两点原因只是一般原因,对于不同行业,经营者采用预付式经营模式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现在市场上的预付式消费卡主要分为四类:

1、垄断型的服务行业,例如电话卡、电卡、煤气、水卡等,这种类型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交易双方地位不同,一方凭借其较为优越的地位,为保障其自身利益的实现,强迫另一方提前履行交付义务。此类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有限,所以只能预付。

2、高档消费场所,例如说高尔夫球俱乐部,这种类型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二种象征身份的情况,此种类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前回流资金,更是为了保障参与成员处于物质条件水平相似的人文环境中。

3、便民服务行业,比如洗衣店、美容店、家电维修、健身店、洗车店、洗浴店等等,此类服务行业产生预付式经营模式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每次消费金额较小,采用预付式消费卡便于结算;另一方面,此类行业经营者一旦开始运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增多,他的成本变化不大,但利润大幅增加,所以经营者要想尽办法吸收更多消费者,他们经常用优惠、折扣等方法吸引顾客。这就是为什么虽然一些非服务类行业,比如卖小吃,他们每次交易金额也较小,但预付式消费的普遍性远远没有便民服务类的高。

4、网络产品,例如杀毒软件等软件的使用收费、某些网站和某些游戏的使用费用等。由于网络服务具有虚拟性,商家对消费者的信任小于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

(三)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消息称“预付款消费陷阱多”已成为2008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服务类申诉6763件,占全部申诉的43%,其中预付费消费等新型消费形式所引发的申诉成为热点。今年以来,北京市消协系统接到涉及各类预付费消费投诉372件。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出现的问题归结于以下几点:

1、商家霸气消费者选择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卡”上设置许多不合理条款,免除自已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

如:使用消费卡和优惠券时被告知不能同时使用或者只能用多少;在使用时间、服务的范围上设置条件;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单方面作出的强制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会员人员增加时,没有相应增加技术和服务人员,场地、设施也没有相应增加等等,造成服务质量无法保障。

3、停业、歇业追偿难。部分经营者不讲诚信,在经营预期内无法兑现所收的预付款需提供的服务,在未清偿通知、公告的前提下一走了之,不知去向;消费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进行追偿,花费大、时间长、成本高、手续复杂,而且能否如数追偿还尚未可知。

4、经营者变更后履约难。部分经营者由于生意不好等原因,将经营场地转给他人,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新的经营者就中止或拒绝提供前任店主所约定的消费承诺。

5、缺乏证据举证难。由于大多经营者都是用“卡”来代替合同,收款后又不开具票据,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对于商家服务的内容、质量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或者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证据,造成调解难、举证难、兑现难,只能被迫接受经营者认可的服务。”

在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往往拿出凭借其事先订立好的合同条款、经营规章或会员规定等等作为其主要抗辩理由,而这些往往是属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下文将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问题进行讨论。

(四)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定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3、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曾于1998年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作了规定。但2003年12月,由于《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调整等原因,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述

1、格式条款的界定

我国的合同法第39条中是这样界定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称为格式合同,并且未作明确定义。

德国民法将格式条款称做“一般交易条款”。

德国民法典在第305条指出一般交易条款是指所有为多数量的合同而预先拟定的、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向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

法国合同法上的附合合同(contratd’adhésion),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以色列1964年制定的《标准合同法》中将格式合同称为“标准合同”并且在该法的第一条中规定,该法所谓标准合同,是指以提供商品及服务为目的,其文句的全部或一部是由提供商品及服务者(供给者)或供给者之预先制定,规定供给者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各种合同条件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将格式条款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如下定义:所谓定型化契约条款是指企业经营者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立契约之用而单方拟定之契约条款。

2、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根据以上几种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其中有两点能够基本达成共识,一是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二是格式条款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

关于格式条款的其它特征,比如说: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多数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订立的等等,但学者的意见并不统一。

比如,在住房危机时,为找房屋居住,承租人不得不接受出租人事先确定的租金支付条件。又比如雇主对于雇员提出要么加班要么辞职的要求,雇员大多选择加班。从这些比较特殊的例子就可以看出不是所有格式条款都具有一些上述的法律特征,但上述特征能够反映一般格式条款的特点。

3、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

学者张严方将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的积极作用总结为以下三点:一是符合高效、低成本的经济生活要求;二是保障交易的稳定和安全;三是补充法规的不足,促进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论研究

1、预付式消费中出现格式条款的原因

从格式条款的第三个积极作用“补无法规的不足,促进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可以解释为什么预付式消费中为什么会有大量的格式条款。由于合同法对无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明确规定。在预付式消费这种新型消费形式中的经营者必须提供详尽明确的合同,使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化,促进交易达成。

2、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的现状与研究的必要性

由于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无形中就给了经营者一种权利,大量经营者利用此种权利为自己牟利,这样就会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其主要合同权利的条款。

(1)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单方确定价格,搭售商品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格式条款却为企业单方确定商品价格、搭售商品提供了方便。预付式消费中商家往往采用“套餐式”经营模式,这实际上是捆绑销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2)限制消费者使用时间,有些预付卡上载明:节假日不得使用,或者规定有效期,并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3)限制消费者使用主体有的预付卡上往往载明此卡只能用于本人使用,这是预付卡的记名性;另一方面却又说明遗失不补,这是预付卡的不记名性。两者矛盾,经营者同时规定,直接限制了消费者的使用权。

(4)限制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范围。有的预付卡上往往载明此卡只能用于本店部分服务。

(5)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救济权,在预付卡上往往载明在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商家不负责。

(6)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权利救济的范围。在预付卡上载明赔偿的最高金额,这实际上部分免除了其赔偿责任。另外,商家往往在预付卡合同的最后载明,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在发生纠纷时,以格式合同的为抗辩理由。

三、解决预付卡问题的几种路径

解决预付卡的格式条款问题、完成对预付卡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监管制度。现在国家已经启动修改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的工作并纳入五年立法计划,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起草,其中规范预付款被列入的立法内容。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有关退款的,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退款制度。因为只要消费者有权退款,消费者在发现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使得自身利益减损时,可以要求退款。这就迫使经营者完全履行其义务。

1、发卡主体。发卡主体主要分为两种:自行发放和第三方发放。自行发放的预付卡应由政府进行申报登记,根据预付卡单次发放金额和发放总额,确定批准的行政级别,并进行登记。对于第三方发放应将主体限于银行,将预付款直接存入银行,同时还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批。

2、发卡审核内容。行政部门经营审核内容包括:预付卡发放合同的内容和发卡单位资质。发卡合同的审核就包括审核其中是否有格式条款,是否有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发卡单位的资质主要指该单位的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其发放的预付卡总额大于其清偿能力,行政部门有权要求提供保证金。对于银行监管时,审核内容主要是合同内容。

3、日常监管。在发卡单位运营过程中,对于自行发放的预付卡,经营者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到行政部门登记其已经发放的预付卡数量。具体做法可以是发放预付卡前,预付卡上需要有行政部门的印章。这样行政部门就可以确定预付卡的数量,如果预付卡数量超过经营者清偿能力,经营者仍需提供保证金。

4、经营结束时的制度。经营者结束经营时,应该有两种选择,一是退还消费者未消费预付款,对于无法找到消费者的那部分预付款,应当交给行政部门,等待消费者领取。二是将发卡地位由其它经营者继承。此时,新的经营者需要通过行政部门的日常登记,明确自身的债务总数,行政部门还要对新的经营者进行审查。

通过这样一系列的行政监管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在预付式中的权利,但这样的制度同样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行政管理成本过高、权利集中容易滋生腐败、手续复杂影响交易便捷等等,这些问题还要在不断实践中寻找最佳答案。

参考文献:

[1]作者为2009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营者以收取预付费的方式经营存在的问题与现状调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项目组的负责人

[2]周友军主编《物权法教程》第:241页

[3]李穆文主编《刀耕火种的古代农业》第:38页

[4]/cn/news-d.asp?id=136佛山律师网

[5]中国人民云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云南省委员会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合编《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42辑云南进出口贸易》第:213页

[6]每日经济新闻网/newshtml/20090619/20090619025047336.html

[7]《人民日报》(2009年3月14日07版)记者:肖枚

[8]中国消费者报/2009年/10月/23日/第A02版法制之窗

[9]慎重参与预付款消费——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08年第2号消费警示广西315维权网/bencandy.php?fid=12&id=77

[10]《解放日报》60周年祝贺专版2009年5月8日第10版

[11]《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第:88页

[12]《法国现代合同法》尹田编著梁慧星主编第120页

[13]《格式合同条款研究》苏号朋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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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公司的现状

公司主要从事非水电基础行业,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为了生存,借船出海,1987年就进入国外承揽工程,历经多年的艰苦奋斗,终于走出一条国际化的道路,成为水电系统国际化经营的排头兵。多年来,先后在亚洲、非洲等二十几个国家承揽工程,涉及英语、法语、俄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等五大语系,承接合同额达70亿美元,目前国外每年完成产值占公司年营业收入的60%以上,利润占到70%以上,职工年人均收入持续增长,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目前公司正在按照“国际优先,统筹国内,突出主业,相关多元,做强做优,争创国际一流”的发展战略,集合优势资源,为早日建成电建集团旗下的质量效益型国际强局正全力开拓国际市场。

2、蒙古铁路工程概况

蒙古国家基础设施落后,市场潜力巨大。公司所承接的蒙古铁路项目位于蒙古国与中国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接壤的南戈壁省境内,全长225km,是Ukhaa Khudag (UHG)煤矿向中国出口煤炭而修建的专用铁路线。项目的业主是蒙古能源铁路有限公司Energy Resource Rail LLC ( ERR )。项目所需要的施工设备、国内采购的物资材料均由乌拉特中旗巴音杭盖苏木境内的甘其毛道口岸进入蒙古境内。

主要施工内容;铁路5标K120+000—K170+000、6标K170+000---K212+000和GS标212+000---217+550段,全长97公里,包括道路清基、路基土石方挖填、基层填筑、排水工程(边沟、涵洞)、动物通道、交叉口及永久砾石便道(3.5米宽)等,不包含道砟填筑和铺轨内容,合同金额5100万美元。

3、项目的进展情况

蒙古铁路项目于2012年4月份投标,没有进行公开开标,经过多次谈判,集团国际公司与蒙古铁路能源公司(ERR)在2012年7月5日签订施工合同,7月6号,业主得到项目部承诺的注册公司和保函及时开具的承诺信函后,拨付200万美元的预付款。自此项目部的各项工作正式启动,设备招标采购开始进行,项目部人员立即进入现场,当地政府批复主营地土地使用许可后,8月份建设营地。目前营地已投入使用,现场的测量放线和试验工作已全面展开,为2013年工程全面开工提供了前提条件。

4、项目的合同履约问题

菲迪克条款是被国际公认的合同标准条款,海外工程招投标均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并按照与该项目相适应的菲迪克条款签订施工合同,许多国家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的海外工程,招投标双方的关系是由双方签订合同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熟悉运用合同条款是从事海外工程管理的基本功。因此在海外招投标及签订合同前,要转变经营观念,理解各条款的含义和内在联系,弄清楚合同条款与国内的异同点,掌握条款的主要内容,做到心中有数,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办事,适应海外工程按合同条款进行合同管理的需要,切忌按照国内的习惯墨守成规及生搬硬套,以免在施工过程发现合同问题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蒙古铁路项目的合同条款是在菲迪克条款的基础上,业主进行增加部分特殊条款形成的,本身不是很复杂,由于理解有分歧造成目前资金紧张。主要是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问题,条款中明确要求承包商提供可转让和没有截止日期的条件,在国内开具保函后须通过蒙古当地银行确认有效性由银行转交给业主,不能由承包商直接给业主,这个条款的目的一是业主可以把保函转让给第三方,也可以都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二是如果承包商违约业主可直接由蒙古的银行将违约款扣除,不需要到国内银行进行划转。由于目前没能满足保函的条件,业主就拿合同条款来说事情,不给预付款是承包商的问题,与他没关系,所以合同条款是解决问题的唯一砝码,来不得半点马虎。虽然工程还没正常开工,目前正在协商谈判来解决问题,这个事情毕竟给双方合作都带来不快,影响了信誉,早知今日,合同条款就要逐字逐句研究透彻。

ERR公司为铁路项目设置较多管理部门有MVM监理公司,第三方独立工程师,设计公司,测量公司和ERR的现场管理人员,还有正在洽谈韩国三星公司总承包,虽然我们的合同已签订,业主在10月22日施工进度协调会上表示有可能由三星公司支付中水电工程款,我方强调了合同中明确规定应由业主支付我方工程款,而不是由EPC总承包商,为防止工程进度款支付受到制约,断然拒绝了对方的这种想法。

5、培养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

国际市场需要各方面的管理人才,高素质施工、商务、财务管理等人员都必不可少,一个项目不仅要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而且要善于随机应变,找出合同的变化,来争取好的经济效益,最重要的还要搞好财务管理,做好财务的成本管理。由于财务管理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要求财务人员既要掌握国内相关财政、财务、税收、资产管理等政策法规,又要熟悉国际规则和项目所在国的会计、金融、税收、法律等,同时具有丰富的实践精神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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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

北京市建筑工程门窗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门窗(以下简称为货物)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货物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使用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尺寸

数量

气密性

水密性

抗风压

保温性能

(k值)

单价

总价款:大写: 小写:

货物质量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包装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增加采购量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本条约定的单价执行。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方式付款:

(1)按月付款: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_元的预付款,每月________日前支付上月供货货款的________%,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________%,余款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

(2)按供货量付款: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_元的预付款,乙方每供货达到________后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________%,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________%,余款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交(提)货最后时限________日仍未通知乙方交付剩余货物的,应当在________日内按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总量办理结算支付货款。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1.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货物交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甲方指定的货物签收人: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8.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货物的验收及检测

1.乙方应当出具货物的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出示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提供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具体检测项目应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口货物还应当提供报关单等进口凭证。乙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2.甲方应当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尺寸、数量当场查验核实,并将验收情况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货物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甲方也可在收到货物后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3.甲方有权要求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技术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

4.双方对于封样以及复检的办法,按《住宅建设门窗应用规范》和《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等有关规定执行。

5.双方约定的复检检测鉴定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费由甲方承担;但经检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6.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已对货物实际使用的,视为对货物的认可。

第六条 双方其他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提前_______日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乙方进行确认,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结算并支付货款。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示的方法,对货物妥善保管、搬运、使用。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2)乙方应当对货物的保管及使用方法进行技术交底。

(3)乙方应当明确告知配套使用产品的保质期限或有效期限。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的千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供货;逾期付款达到应付货款的_______%以上并超过___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提)货的,应当比照乙方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货物交接地点或收货人错误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交货期限顺延。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交货价款的千分之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__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交货后被甲方依合同约定拒收或退货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_______日内,以快递签收、公证送达等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丧失解除权。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原地址为准。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件人应当在邮寄详情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及简要内容。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向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3.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出示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复印件交付对方备案。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并在_______日内提供书面证明。

5.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筑工程门窗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根据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建筑工程门窗采购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篇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

北京市建筑工程塑料管材管件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塑料管材管件(以下简称为货物)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货物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使用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备注

总价款:大写: 小写: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增加采购量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本条约定的单价执行

第三条 技术质量要求

1.货物质量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2.货物性能的其他技术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对货物原材料的技术要求是:符合相关原材料标准的要求,并通过“静液压状态下热稳定性(8760h)检验”

4.对货物生产工艺的技术要求是: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生产

5.货物的质保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包装物的提供、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1.包装物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甲方提供并承担费用

2.包装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方式付款:

(1)按月付款: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元的预付款,每月日前支付上月供货货款的________%,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________%,余款于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2)按供货量付款: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计______________元的预付款,乙方每供货达到后__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________%,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________%,余款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2.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交(提)货最后时限日仍未通知乙方交付剩余货物的,应当在日内按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总量办理结算支付货款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1.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货物交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甲方指定的货物签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8.其他约定: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货物的验收及检测

1.乙方应当出具货物的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出示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提供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具体检测项目应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进口货物还应当提供报关单等进口凭证。乙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2.甲方应当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的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查验核实,并将验收情况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货物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甲方也可在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3.甲方有权要求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技术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

4.双方对于封样以及复检的办法,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复检的项目与检测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样品采集与封样的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双方约定的复检检测鉴定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费由甲方承担;但经检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已对货物实际使用的,视为对货物的认可。

第八条 双方其他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提前____日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乙方进行确认,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结算并支付货款。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示的方法,对货物妥善保管、搬运、使用。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2)乙方应当对货物的保管及使用方法进行技术交底。

(3)乙方应当明确告知配套使用产品的保质期限或有效期限。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的千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供货;逾期付款达到应付货款的____%以上并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提)货的,应当比照乙方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包装物造成交货迟延的,应当比照乙方逾期交货支付违约金,交货期限顺延。

(4)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货物交接地点或收货人错误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交货期限顺延。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交货价款的千分之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交货后被甲方依合同约定拒收或退货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

________日内,以快递签收、公证送达等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丧失解除权。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原地址为准。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件人应当在邮寄详情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及简要内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向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讼;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3.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出示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复印件交付对方备案。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并在____日内提供书面证明。

5.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0

关键词: 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建议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7-0102-02

0 引言

在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内,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地位重要而复杂,这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最为复杂。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施工企业不善于及时行驶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法律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了解,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不同的阶段,也都会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履约顺序。

1 法律规定及解读建设工程履约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6条、67条、68条中明确规定的三种合同抗辩权。每种合同抗辩权的具体情况和解读

如下:

1.1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

1.2 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订有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先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义务的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在 “指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又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需要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其中一方在对方还没有履行抗辩权前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时不符合约定的,也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是合同法规定的如何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就是对先期违约合同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例如在一个工程即将施工的开工阶段,双方在订有工程款预付款条款的合同中,应该明确由发包人先行按约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在其没有先行支付预付款的前提下,有权使其停止施工、要求其赔偿损失等。

1.3 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或者抽逃资金;(三)商业信誉度丧失;(四)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又没有确切证据终止履行合约”行为的,有权中止履行。

根据上述的规定,很显然“不安抗辩权”是一支“双刃剑”。权利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首先,必须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的“不安”情形。其次,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再次,在程序上必须是先主张中止履行,然后视情况再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但保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出现了法定的“不安”情形,而无能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时,施工企业就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停止施工或留置工程不进行交付的措施,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直至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使解除合同和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法定抗辩权,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留置工程和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不以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有约定为前提。

2 施工企业有效行使履约抗辩权的相关因素

为了让施工企业认真学习并真正解读法律规定的合同履约抗辩权,预防出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教训。并知道如何娴熟地运用履约抗辩权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应成为现如今施工企业提高企业自我维权的法务能力的重大课题和当务之急。三点相关措施如下:

2.1 有针对性组织培训学习活动,提高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施工企业缺乏法务能力的主要表现是对抗辩权不够了解造成的,这就需要企业重视合同履约抗辩权的管理,也是企业拥有自我维权法务能力的重要标志。施工企业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不够,对本行业合同履约抗辩权的问题也加以去了解,就造成企业出现严重的损失,但是企业却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寻找相应的措施提高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需要结合企业现状和市场实际情况研究,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培训学习活动,通过专题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各层次员工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2.2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应对被动局面 施工企业只有加强履约抗辩权方面的管理,提高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水平及时检查发现疏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就不会出现通过法律诉讼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了,往往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日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发包人提出合理的理由时就会出现反驳胜诉的情况,这样在应对政策上就处于明显的被动。而把行使履约抗辩权作为工程签证和索赔的中心问题和关键点,该签证就要签证,该索赔的坚持提出索赔,就可以预防和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动情况的发生。

2.3 建立、健全法务部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面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的复杂性,施工企业的法务部门对于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务人员并不完全熟悉行业情况,遇到法务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造成在企业天天应付仲裁和诉讼案件,这是因为施工企业法务部门不健全因素造成的,所以企业需要提高合同管理预防出现疏漏造成相应的损失。施工企业为了适应履约管理的需要,应该尽快完善适应本行业特点的专业法务部门,并配备一些有行业经验的专职法务人员以备不时

之需。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发包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履约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施工企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从根本上扭转施工企业在履约管理中的被动局面,为了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我们需要及时、娴熟的运用履约抗辩权来保障自己权益。

参考文献:

篇11

管道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发的标准文件,通用性强。但下级单位没有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修订,采购不同的管道工程物资仍使用同一种版本的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制造过程质量控制、包装和售后服务等要求不同。另外,一些需供货方安装调试、报验的“交钥匙物资”,与简单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要求相同显然是不合适的。过于简单会造成合同约束不全,给以后的执行带来隐患;过于复杂则会造成许多条款不适用。

2.霸王条款问题

一些采购合同的付款条件近似“霸王条款”,只允许“卖方货到并现场验收合格后,买方按合同约定付款”。对于一些买方市场的物资,供方为了尽快销售物资,勉强能够达成协议;但对于一些卖方市场或合同管控较严格的物资,双方则很难达成一致。如果买方要求“货到并验收合格后付款”,而卖方要求“款到后发货”,双方如何达成一致,又如何实现“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条款模糊问题

一些采购合同规定迟交货要缴纳一部分违约金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但合同内容上却并未规定具体交货时间,只写“接到甲方(采购方)通知后××日内”,造成卖方必须提前把产品生产好,随时等候买方通知,一方面买方在物资仓储、保管等都需要再支付一定的费用;另一方面某些物资如果长期存放于不满足保管条件的地方,其使用价值会降低,对双方都没有益处。

4.现场服务问题

管道工程建设所需设备大多需要专业人员来安装、调试,有些需要供货商的配合。对于需要供货商配合安装调试的设备,采购合同没有约定卖方需到的现场次数及超出次数后“有偿服务”的条款,致使卖方到现场服务几次后,配合现场服务的积极性不高,或经多次协调后才能到现场且提出一些“有偿服务”的要求。由于合同中没有做出相关约定,无法根据合同向业主或委托采购单位再收取费用,给合同地执行带来困难。

5.质保期问题

管道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有的甚至长达7~8年,对于此类工程,采购合同仍规定物资的质保期从物资到达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1~2年。也就是说,物资在工程竣工之时已超过其质保期5~6年,极容易出现质量隐患,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将很难追究供货商的责任。

6.内外有别问题

根据规定,管道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应与供方签订HSE协议,这是管道工程施工现场HSE管理的要求,也是GB/T24001、28001标准和Q/SY1002.1-2013标准的要求。它作为约束双方环境、健康和安全行为的文件,与采购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不应只要求国内供方签订HSE协议,对国外供方则也要有这方面的强制要求,必须做到一视同仁。

7.货款拖欠问题

管道工程建设具有“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特点,工程建设物资一般都需先期到达施工现场,有的甚至提前一年或几年。由于管道工程业主按施工进度进行拨款,采购物资到货验收合格后无法按合同约定付款,过程一旦延期,支付合同尾款就会“无限延长”,一些供方不得不靠“律师函”来索要货款。

二、解决方案

1.根据实际修改合同文本,使其适应不同物资的采购要求

采购合同是物资采购的法律文书,对需方和供方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应本着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的态度,避免造成合同的随意性。因此,合同双方应根据所采购物资的固有特性,确定合同所需签订的条款,修改表述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删除无用的条款,增加必须明确的条款。

2.合同双方充分协商,按阶段付款

在管道工程建设中,需方与供方的关系是互利互惠的,管道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众多供方的支持和配合,签订“霸王条款”是一种短期的行为。由于管道工程建设物资一般都有一定的制造、运输、验收、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阶段,因此,需方可按其供应的不同阶段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如制造阶段支付10%~20%,出厂验收合格支付20%~30%,现场验收合格支付10%~20%,安装调试合格支付10%~20%等。对于需要支付预付款的货物,采购单位应向商和生产商同时索取近

3年的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若审计报告没有负面评价且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5%、净资产收益率均高于7%、近3年平均资产负债率平均低于70%、净资产收益率平均高于8%,则说明该供货商破产的风险较小,可以支付。对于其新材料、新设备的试制,可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为防止合同风险,这部分款项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不宜超过30%。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于大宗、常用的材料、设备设施,经双方协商可不支付预付款。

3.强化沟通,掌握物资交货时间的主动权

尽管管道工程有其固有的特性,如工期问题会受到种种客观条件制约而有时无法事先确定,致使一些管道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无法规定具体交货时间,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强化沟通来解决。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作为采购服务方,一方面,要加强与工程项目部的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工程进度和面临的问题,及时调整采购进度计划,在合同中明确物资大致的供货时间;另一方面,要及时与供方沟通,随时掌握所采购物资的生产、运输进度,一旦施工现场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供方调整生产进度。

4.在合同中明确供方到现场无偿服务次数、有偿服务价格等内容

获取合理的利润是企业的追求,要求供方长时间的无偿服务必将导致矛盾产生。要调动供方到现场服务的积极性,提高其服务水平,就必须使其“有利可图”。因此,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明确供方到现场无偿服务次数和有偿服务价格。管道工程项目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及现场的管理,在要求供货厂商现场服务前,应确保施工现场具备服务条件,以便厂商人员到达后及时完成服务,减少服务次数,降低供货厂商的现场服务成本,提高其现场服务质量和积极性。此外,采购单位现场服务人员应积极与项目部协调,主动掌握现场施工实际,以便后方人员协调供货厂商现场服务,做好各项工作。

5.正确区分质保期和保修期,规定阶梯式的质保或保修费用

质保期是指厂商承诺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时间段。质保期的终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一般由生产者自行确定。保修期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确定保修期要解决的问题是,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出现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时,其出卖人或承揽人在一定期间内负有维修以恢复标的物正常使用功能的义务,并承担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管道工程物资采购合同要明确质保期和保修期,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在具体确定质保期和保修期阶梯式费用时,管道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可参考家电行业的相关规定。如质保期1年,保修期1年内收取合同价款的0.5%,2年收取合同价款的1%,3年收取合同价款的1.5%等,由工程业主或承建单位选择。这样既照顾了供方的利益,提高其服务积极性,又避免了超过质保期供方不愿意再服务的情况。

6.签订HSE协议,国内外供方应一视同仁

管道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与供方签订HSE协议是约束供需双方在物资供应全过程中相关事项的规定,它与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既然规定采购物资必须签订HSE协议,就不应内外有别。一旦涉及违反HSE协议的法律责任问题,签署协议的可以依据协议处理,没有签署协议则将为日后的纠纷处理埋下隐患。

7.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货款

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作为管道工程建设业主,要在建设合同中明确规定采购物资货款的支付方式及违约的处罚方式,工程项目部应严格执行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合同。采购单位应及时按照采购委托协议的要求,向管道工程项目部申请进度款;项目部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向采购单位拨付,降低供货厂商的成本,提高其供货质量和服务积极性。

篇12

1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

1.1商品房认购书的基本内容

1.1.1商品房认购书的概念在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开发商一般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作为买卖合同签署前双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1]签售的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买受方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

1.1.2商品房认购书的特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是购房者与开发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

1.1.3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2]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返还定金。但若是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1.2商品房预售合同

1.2.1商品房预售合同含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

1.2.2商品房预售合同特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远期买卖合同,其标的物为非现实存在的物,而是将来的物,商品房预售中出卖的标的物为在建房屋,很多甚至为未建房屋。如果对预售交易行为放任自流,买受人(预购人)承受的风险将大大高于现房买卖的风险,并极易引发房地产交易中过度投机、欺诈等违法行为。

1.2.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商品房预售是被许可的,但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制进行较强的国家干预。规定了专门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4]

1.3商品房买卖合同

1.3.1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3.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我国的《合同法》;另外,由于对房屋进行交易是买受人一项特别大的家庭开支,该类合同大量存在且很复杂,在我国该类合同仅适用《合同法》还不足以对买受人做到很完善和充分的保障,所以,除过《合同法》还有其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之间的关系

2.1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相同之处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都是民事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以不动产为标的物,都是要式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各方都以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取得利益,都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定的权利,卖方获得定金或房款,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合同中买受人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对这些合同都进行干预。出售方在签订这些合同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

2.2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区别

2.2.1合同签订的阶段不同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人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为了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宜进行确认而签订的,它先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这之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

2.2.2出卖方所具有的条件不同商品房出售方在买受方签定认购书必须具备时前面所提及的各种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方还必须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和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说明;而商品房现售合同出卖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五证”、“二书”、“一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所有权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2.2.3合同的内容不同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其本身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是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认购物业的名称;②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③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④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房屋预售和现售买卖合同则必须要具备详尽的条款,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2.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时不需要到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双方只要签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以进行预售登记,以保护买受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现房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不行。

2.2.5法律后果不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订立《认购书》,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认购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认购书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赖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尽最大诚信进行谈判磋商以缔结正式合同,因此只要当时人如期来洽谈,并将认购书约定的条款作为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认为已经诚信履行了认购书的义务。

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签订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了保护买受方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6]根据这一规定,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假如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又将该套房屋预售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第一个购房者买卖合同在先,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要获得救济则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3签订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3.1签合同时要注意的共同事项

3.1.1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房屋认购方或者买受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卖方有出售房屋的资格。

3.1.2将卖方宣传的优惠尽量写入合同卖方为了促销房屋会使出浑身解数进行宣传,如“优惠价格”、“小区配套完善”、“超大楼间距”、“60%绿化率”等口号,但可能最终难以实现。购房者应当为防止口说无凭或者对方无法兑现要求将这些内容都明确写入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无法实现的后果。

3.2不同合同的风险防范

3.2.1防止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的防范①交钱之前请多考虑。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您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您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您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您支付钱款。②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③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具体条款可以这样拟定: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由于购房者其他合理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购房者有权放弃认购房屋,开发商应在收到购房者发出的书面通知之后的几日内将购房者所交认购金或定金全部返还。④尽量不交定金,避免“没收”条款。尤其是如果您还没有下定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一定要注意房地产开发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债务未履行时,对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若收取定金方毁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尽管没有约定收取定金,如果《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一旦您不签订“所收预付款将不予返还这种“没收”条款依然会导致您无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钱款。通常,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约定,在签署《认购书》后若干时间内签署正式预(出)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房地产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但由于认购书缺少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从而造成购房者在这段时间发现问题时,面临签约后的风险和终止签约丧失定金的两难局面。因此双方要在协议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⑤抓住对方违约要求返还款项。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您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人,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您才能够底气十足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3.2.2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风险防范①审查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即审查是否具备“五证”。除具备之前论述的“四证”外,还应当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具备这“五证”,才可以进行公开销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具备了其他四证的基础上予以核发的,是开发商具备预售资格的最后条件。有些开发商就可能会进行违法操作,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有可能导致购房合同无效。对该证的审查是预防购房风险的关键环节之一。②对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的风险防范。由于在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交付使用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如果房地产价格暴涨,开发商就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已经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再次售于第三人。为防范此风险,购房者可以在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7]

3.2.3现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现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是一个是现房一个是期房,所以,买卖现房合同时不仅应注意预售商品房的防范注意事项,还应当注意其他的一些事项:①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进行审查,如果不具备,说明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开发商的交付行为。如果具备上述三个文件,就要与开发商对房屋进行共同验收。如果发现问题存在应暂时不接收。如果问题不严重,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由其维修,但是应当让开发商进行书面确认质量问题的存在,并承诺维修期间及补偿办法。如果问题比较严重,则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维权。②产权办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购房者获得产权证是其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与之相对应,交付房屋后开发商的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成之后,由购房者自行完成分户登记,此阶段开发商还应到尽协助义务。[8]由于购房者对办理产权事宜并不熟悉,最好在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全程办证,这样可以防止因产权证的原因而影响按揭贷款的办理。

参考文献:

[1]yezhu.info/shangpinfangrengoushu2/.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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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商品房认购书的概念在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开发商一般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作为买卖合同签署前双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签售的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买受方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

1.1.2商品房认购书的特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是购房者与开发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

1.1.3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返还定金。但若是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1.2商品房预售合同

1.2.1商品房预售合同含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2.2商品房预售合同特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远期买卖合同,其标的物为非现实存在的物,而是将来的物,商品房预售中出卖的标的物为在建房屋,很多甚至为未建房屋。如果对预售交易行为放任自流,买受人(预购人)承受的风险将大大高于现房买卖的风险,并极易引发房地产交易中过度投机、欺诈等违法行为。

1.2.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商品房预售是被许可的,但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制进行较强的国家干预。规定了专门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3商品房买卖合同

1.3.1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3.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我国的《合同法》;另外,由于对房屋进行交易是买受人一项特别大的家庭开支,该类合同大量存在且很复杂,在我国该类合同仅适用《合同法》还不足以对买受人做到很完善和充分的保障,所以,除过《合同法》还有其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之间的关系

2.1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相同之处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都是民事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以不动产为标的物,都是要式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各方都以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取得利益,都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定的权利,卖方获得定金或房款,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合同中买受人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对这些合同都进行干预。出售方在签订这些合同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

2.2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区别

2.2.1合同签订的阶段不同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人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为了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宜进行确认而签订的,它先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这之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

2.2.2出卖方所具有的条件不同商品房出售方在买受方签定认购书必须具备时前面所提及的各种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方还必须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和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说明;而商品房现售合同出卖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五证”、“二书”、“一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所有权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2.2.3合同的内容不同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其本身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是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认购物业的名称;②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③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④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房屋预售和现售买卖合同则必须要具备详尽的条款,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2.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时不需要到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双方只要签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以进行预售登记,以保护买受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现房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不行。

2.2.5法律后果不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订立《认购书》,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认购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认购书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赖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尽最大诚信进行谈判磋商以缔结正式合同,因此只要当时人如期来洽谈,并将认购书约定的条款作为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认为已经诚信履行了认购书的义务。

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签订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了保护买受方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根据这一规定,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假如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又将该套房屋预售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第一个购房者买卖合同在先,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要获得救济则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3签订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3.1签合同时要注意的共同事项

3.1.1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房屋认购方或者买受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卖方有出售房屋的资格。

3.1.2将卖方宣传的优惠尽量写入合同卖方为了促销房屋会使出浑身解数进行宣传,如“优惠价格”、“小区配套完善”、“超大楼间距”、“60%绿化率”等口号,但可能最终难以实现。购房者应当为防止口说无凭或者对方无法兑现要求将这些内容都明确写入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无法实现的后果。

3.2不同合同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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