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新的增值税法

新的增值税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1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新的增值税法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新的增值税法

篇1

一、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注意点

新增值税法相对于旧的增值税法,有了许多的增减变化,在不同的人群、事件上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就像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就是新增值税法下的,也是工作人员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需要注意的地方,有的地方是可以抵扣的,而有些是没有办法更改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一般纳税人可直接计算、一次性全额抵扣其符合条件的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取消了原试点地区按照增量计算退税的办法。原试点地区未抵扣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一次性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新增值税法是在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也就是说,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于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但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际购进的固定资产也不得抵扣。在核算固定资产的时候不仅仅要注意资产的规模、持有人等等还要注意时间,是否符合抵扣的时间要求。固定资产有许许多多的不同类型,不一样的资产的会计核算方式也有一定的出入,因此,在核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分清类型,像是对于取得类的固定资产,新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材料采购的会计核算方法一致,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同的固定资产的核算都是不同的,这个也是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核算遇到的问题

新增值税法的实行,对于会计核算来说相对于一次改革,改革就意味着创新,新事物的出现对于旧事物是一场打击,也就会有许多的问题出现,经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发现,主要的问题可以总结如下:

(一)新旧标准不明确,门槛如旧

我国的经济快速地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物价也是日益上涨,对于以前的1000元或是2000元的设备标准对于现在的社会标准是相对较低的。像是企业的办公设备,从开始的桌子、凳子到现在的电脑、椅子等等,都是有了提高都是新制度的专用标准还是相对低下了,不符合现在的社会需求。

(二)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存在不足

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而言,主要就是年限折旧和工作量折旧这两种方法,对于不同的设备是不太合理的。例如,我国事业单位中的高等教育部门的实训设备,因为对高等教育部门来说,只有计提折旧的资产的真正价值才能被准确无误地体现出来,这样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以及固定资产的损失和消耗情况才能更为真实准确。

(三)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管理、督查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固定资产管理,好像还没有专门设置督查机构和管理机构,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常常出现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不能彻底落实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目前的实际情况也不容乐观,财务人员的责任心还不足以面对所有问题,缺乏独立性,凡事听从领导安排;就是财务部门对管理固定资产工作有人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就像是国有资产账实分离,账实不符,管账与管物脱节的现象层出不穷,形成单位资产存量不实,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缺乏内部控制制度,资产领用、保管、台帐或记录不健全,无定期盘点制度或长期不进行盘点。

三、解决新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对策与建议

有问题就需要想办去解决问题,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就是其灵魂,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更是需要科学合理,不容出错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给出的建议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制定新的确认标准,符合当前经济环境

固定资产也是有大有小,像是办公用品这一类的小型固定资产,更是需要及时确认,时常更换。对于大型的设备,不同型号、不同类别、不同作用的都需要详细的划分核算类型,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核算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固定资产核算的精确度。

(二)折旧管理加强,折旧方法改进

固定资产折旧是单位都会经历的一个环节,新制度的出台,改进了折旧方式,按照固定资产的规模、性质和价值,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确定适合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例如,高教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计提折旧时,应增加“累计折旧”科目。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要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其实际价值来计提金额,账务处理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这样就能更准确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使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一致。

(三)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篇2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2)12(a)-0036-01

1 创新研究的意义

高职院校进行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出的是符合社会需求的实用型人才,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落后于新时代的环境,各学科也已经进行多角度的教学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税法课程也不例外需要进行改革,研究在工商管理、财会等专业如何能够因材施教,在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多种教法相结合将这门新兴的课程充分的分享给学生,让他们去理解和应用到实际。

2 理论依据

在教学过程要让学生充分理解“税”这个概念和新形势下的一个理念及他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涉及税种结构、财政体制、税收征管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税种结构上,我国现行货物劳务税体系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形成以增值税普遍征收为主、以消费税特殊调节为辅的税制格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不仅体现为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也显示出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直观,后者的影响更深远。其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营业税改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负担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推动了专业分工、提高了创新效率。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促进社会就业。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更利于国家进行税收监控。

3 实际教学

我们现在大多数院校实施的哺乳是教学,老师填鸭式的一阵喂,学生被动的接受,死记硬背书本知识,对知识的甄别和理解知识流域字面而不是知识的本身,所接触的也都是专业的知识,没有将知识转化为技能。教师的教学只局限于书本教学,一本教材闯天下,枯燥的课堂、沉闷的气氛,对于知识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及影响和他存在的意义没有丰富和合理的讲授和传导。你可以去想象一群坐在教师里的学生和一个拿个书本的老师如何能够理解税收如何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是增加了负担,如何能够理解这种税收如何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还是阻碍了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在教学中改进教法,在研究的过程我们从实际出发,让学生投身到企业中,我们这种投身企业中不是让他真正的去企业中工作,而是将不同企业不同月份的税收情况进行分析让他去理解税收改革的意义,对他们日后投身到企业中对税务的理解有深刻的不可磨灭的印象。

4 环境教学

我们在进行这门课程的时候也是在为国家培养税收人才,我们不能指望着通过书本知识的传授学生就掌握了这门技能,这里既有税款的征收又有先关的执法,在研究中我们践行环境教学,这里的环境教学我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真正的环境教学让学生身临其境参与到税收工作和执法中,让其去了解征管中的矛盾和税收监控的方法。二是模拟环境,氛围教学,由教师为学生设计典型的税收工作情节环境,包括税收相关的开业登记、发票领购、防伪认证,申报纳税等具体的工作环境。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发现问题就可因材施教,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以便其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篇3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72-02

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新税法的颁布,经济条件的变化,促使税收筹划的策略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曾一度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直到近期才得到了系统的论述。

我国的中小企业涉及领域广泛,所有制形式多样,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但中小企业治理结构普遍不规范,财务水平较低,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知道的不多,分不清违法偷税和合法避税的界限,不熟悉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减少税收支出的机会,或是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也少了很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只能从企业内部一些细小的地方着手降低企业的税负。因此,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更为不易。

一、新税法下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中国流转税中重要的税种之一,它在我国三项流转税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60%左右,在全部工商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在40%以上。同时,由于增值税实行的两档税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明文规定了纳税人在税率、税额、出口退税等方面有众多的优惠政策,加上增值税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或缺陷,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增值税筹划

对于小企业来说,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则享有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3%),而一般纳税人则按照规定的购进扣税法计算税额。同样的销售额,同样的增值额,用征收率和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是不一样的。

例如:某企业当月销售额为100万元,进货税额为13.6万元(增值率为20%),适用增值税税率17%。

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3% =3万元。

用购进扣税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17%-13.6万元=3.4万元。

由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经测算,按3%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17.6%的增值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大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大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小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小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测定好增值率后,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在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创造了条件。

具体方法:及时掌握进销项的比重,如果销项大于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货,并及时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应及时付清货款。这样可加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但此法的操作要注意取得合法发票,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必须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三)利用兼营行为的增值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此时应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此时应分别计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例1: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3%,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3%)×3%=2.91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3%)×3%=2.33万元。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2.33+1=3.33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42万元。

例2:若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17%,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7%=17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13.6+1=14.6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4万元。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的计算方法会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方法。若企业对兼营业务要分开核算,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否则就会被要求按高税率的增值税一并增收。

二、税收政策趋势及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现阶段的国家税收政策趋势

总的来说,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征管制度的逐步健全,企业能在现有条件下降低税额的空间越来越小。但由于自去年全球金融风暴的席卷,各个国家的各个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的整体经济增长速度也在放缓。为此,国家政府必将采取措施,出台相关政策,以抵御和应对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如: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降低从事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税收负担,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不仅能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里能起到扩大投资、刺激消费和拉动内需的作用,也能达到降低本国企业的税务负担,保障企业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力图在整个大环境中站稳脚跟的目的。

(二)为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2.政策解读:税收筹划是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的,及时知道国家新出台税收政策并且正确解读十分重要。若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甚至错误的理解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反而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本来的目标,加重税负。所以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实质,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脚步,国家税收法制化建设一刻没有停息过,为了更好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把握新修订出台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这是让会计人员了解并熟悉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最有效途径,并且树立起会计人员节税的意识。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的事,也与员工的自身利益有关,每个会计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尹音频.税收筹划[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陈玉青,陈经中,赵洪进.小企业纳税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王亚卓.新税法下纳税申报与纳税筹划实务[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4]徐信艳.税收实务与税收筹划[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篇4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二)已开具的第一份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最后一份发票记帐联原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二、验旧购新程序

(一)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上述资料如实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记帐联(记帐联应认真核实打印在密码区内的代码和号码是否与纸质发票代码和号码一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同时,在新《税网》或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验旧模块下,将已填开的发票代码、号码按起止号录入、保存,其中:金额栏是否需录入数据由各区县(市)局根据征管情况确定,作废发票可按正常填开使用处理。验旧岗位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专用发票记帐联上签注“已审验”字样和盖章。

篇5

陈翰麟:据我们了解,全球一百多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大约为28.6%。中国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并不高。

另外,评价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合理,我们不应单纯进行名义税率的比较,还应考虑企业的实际税负。在中国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下,企业实际发生的很多费用只能在限额以内扣除,扣除的限额低,或者有的费用不能扣除。而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费用扣除范围有所扩大。因此,两税合并后,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是要大于名义税率的降幅的。

《新理财》:两税合并后会不会降低对外资的吸引力?

陈翰麟:税收政策仅仅是外国投资者考虑的一个方面。而在更大程度上,他们可能更关注中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环境。我们没有必要把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像新加坡或者香港那样低,因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竞争的环境和优势是不一样的。

对于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也给予了从老法到新法的过渡期。在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后没多久,国务院在12月26日就连续了两个文件,明确了对现有企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在新法颁布前,外商投资企业可能有很多的疑虑和想法。但随着过渡期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这些疑虑大多已被消除。

此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原来在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制下颁布的很多文件是否仍然适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我相信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地做这方面的工作,也希望他们考虑到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能够给予一个相对照顾的过渡政策。

《新理财》: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这是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之后,第二批实行该项改革试点的地区。您怎么看待?

陈翰麟:整个试点的大方向,初衷和最终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把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全国施行。因为增值税毕竟是国家的主要税种,占中国税收收入的30%以上,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推行,很难准确预测影响到底有多大。所以两次试点主要是作为摸底,看看影响的覆盖面,并从试点的过程中积累经验,了解在全国范围推行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方面问题。所以,两次试点的目的都是为实现增值税在全国范围转型,从而完善增值税税制。

第二批和第一批试点除了在实行的行业上有一些调整外,基本上是一样的。但试点毕竟有一定限制,除了有行业的限制外,固定资产仅限于机器设备,并且采用增量抵扣的方法。所以,试点不一定能完全反映出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转型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只能提供一定有益的借鉴。

《新理财》:2008年是否有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可能?您认为实现增值税全面转型还需要多久?

陈翰麟:目前还不能确定中国政府在2008年是否会扩大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地区。但从2004年和2007年两次试点,有关部门已经累积了很多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再次扩大试点地区,还是直接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转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很多人认为,试点是对一个地区、特定行业有一定倾斜性的优惠政策。同样的政策再进一步倾斜到另外一个地区,是否合适,这个问题值得商榷。因为如果政策有倾斜性,就会带来一些征管上的问题和矛盾,对于那些不能享受倾斜性政策的企业,他们会觉得不公平。此外,如果政策有倾斜性,一些企业就会想方设法争取优惠政策,有可能会出现避税、逃税的问题,带来税收征管上的困难。我认为,根据两批试点的实施情况,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已经累积了一定的经验,在考虑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转型时,会充分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

增值税全面转型,不但要从税收来考虑,还要从整个宏观上来考虑。允许企业增值税全面转换成消费型,将会促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那么,这也需要与国家整体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相配合。所以,目前尚不能肯定2008年增值税全面转型会在全国推行,但我认为,按照中国政府制定的时间表,在十一五期间增值税完成全面转型的可能性很大。

由于在全国实行增值税全面转型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我认为在实施全面转型的过程中可能也会有一些过渡的政策。

《新理财》:如果增值税全面转型,您认为对企业的税负会有多大的影响?

陈翰麟:增值税全面转型对每个企业的影响不一样,要看企业是劳动密集型,还是技术密集型。但是,增值税全面转型,肯定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好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从而会使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大的竞争力。很难说这一转型对企业具体有多大影响,但总体而言,增值税全面转型将会促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增加技术投入,会改变企业的消费和投资行为。

篇6

1现行增值税财税处理的差异

1.1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差异的表现形式为: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的差异是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根据会计属性和持续经营假设,这些差异可归纳为“可回转性差异”和“不可回转性差异”两大类。

可回转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金额上一致,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如企业销售商品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讫货款,但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税法规定要在发生期作销售,会计上却应在五个条件同时满足后才作收入处理。

不可回转性差异即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项目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不作收入,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如税法对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规定等;二是会计规定应冲减收入,税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减少销售,否则不予冲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或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会计准则没有这一规定。

又如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在逾期一年以后应作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会计根据谨慎原则确定为逾期两年转作其他业务收入,逾期两年后仍未退还,此时表现的是可回转性差异。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企业不可能转作收入,则表现为不可回转性差异。又如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金,属于可回转性差异,未支付货款时不得抵扣,支付货款后方可作进项抵扣。假设购进货物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支付货款,则变成为不可回转性差异。

1.2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2差异成因分析

2.1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2处理依据的原则不同

新的增值税税制付诸实施后,会计对增值税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些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象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应警惕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偷逃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额”,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当期增值税的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上不稳定,并体现到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二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表现为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的规定,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

3增值税会计改革思路

3.1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税务组织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因为,这样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建议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3.2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在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们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具体会计核算步骤。

①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③在确认进项、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收法规的要求。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上述的“价税合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首先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其次,因为其无进项税抵扣权,上述处理中关于进项税额确认的账务处理都不会涉及;最后,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多交的增值税税额,贷方余额为其欠缴的增值税税额。二是增值税税收法规日趋完善,也正面临税制改革之时,重塑增值税的会计模式,对于充分发挥增值税会计的作用,规范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目前,英国是唯一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

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又能通过差异调整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缴纳税款,还可以还原会计要素在会计报表中的原来面目,应该成为中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方向。

3.3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

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为正确处理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与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差异,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分别用于核算应付未付的进项税额和应收未收的销项税额。建议取消税收法规中关于“货到扣税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须交税。这样,既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发票申报抵扣,又可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相关指标。

参考文献

[1]梁俊娇.纳税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篇7

“视同销售”范畴的界定

严格地说,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予以界定的范畴,其本意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转移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而相应征收适用税种。可能是基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历史的紧密联系,“视同销售”这一术语被相当多的会计专业人士较随意地运用到会计场合,并想当然地用以指导账务处理行为。

有必要指明,即便我们要在会计上使用“视同销售”这一词汇,它也和税法上的不是同一概念。从目前大部分文献来看,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对于货物的非销售性转移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即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澄清这一概念以后,再对增值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辨析,就会发现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会计上未必作为销售处理,同样地,如果出现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的一些特殊事项,而税法上却没有视同销售也不足为奇。而且仔细鉴别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二者在视同销售的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这对于那些习惯了“会计跟着税法走”的会计工作者来说,又添加了一些迷乱色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前三项和第(8)项,由于争议不大,本文不予讨论。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也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典型的视同销售范畴是在增值税法上明确体现出来的,而且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纷争,也主要停留于此。因此,下文就以增值税条例上的有关规定为基准,其他方面的规定为补充,对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在视同销售事项认定上的异同进行比较,并对相应的会计处理原则予以澄清和辨析。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的“视同销售”认定异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即要计算“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条例上认定的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是否视同销售而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针对“特殊事项的确认”的有关解释中指出,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则视同销售处理。据此不难发现增值税法规和所得税法规对于“视同销售”认定的分歧所在。至于会计上能否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则更加显得微妙。相比较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认定上确实与税法、特别是与企业所得税法有相通之处。其典型事项可列举如下:

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法定负债)的形成,即在会计上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另一方面,会计上对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等,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样,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对于这一行为,会计一方面需要根据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销售处理,即根据货物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活动

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项目被视同销售,因此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将其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会计上此类事项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者该项投资活动属于“企

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则会计上将此类投资也视同销售而相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当然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相关货物用于投资而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会计上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确认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这其实意味着会计上并没有将此类事项作为销售,既不确认销售收入,也无所谓结转销售成本。

4.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货物基本属于变相的销售行为,所以也几乎毫无疑问,无论是增值税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将其视同销售而计算销项税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考虑计量属性标准的选择要求。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在会计上就把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销售,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但在另一方面,如果该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双方用于交换的货物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则此时该非货币资产交换就不应作为销售处理了,而只是按照货物账面成本转账。

5.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分配、和抵债等活动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简称分配)和偿还债务(简称抵债,包括债务重组在内)等,在增值税条例上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样被作为销售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由此可见,这些内容与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类似,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保持高度吻合的地方。

购进货物的“视同销售”认定异同

对于购进货物是否视同销售,增值税条例上有着两种鲜明的观念,即一部分被划归为视同销售项目,另一部分则被看作是不予抵扣项目。这作为增值税法规上的硬性规定,大致是根据货物是否转移到企业外部而加以划分的,其中它把用于企业员工福利的购进货物视为在“企业内部转移”,这是其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同之处之一。到会计与这两种税收法规的异同,主要列示如下:

1.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事项属于不可抵扣事项,即在购进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不能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当作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与之相对应,会计上自然就不能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货物成本,否则就意味着会计在账面上“擅自”确定应纳税义务的减少。相应地,如果上述购进货物是因为改变初定的用途而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企业“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变得不能抵扣了,即需要在会计上把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反向注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体现了会计对于增值税条例的“高度配合”。类似的,企业所得税法通常也不会将上述事项视同销售,不需要考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对于此类事项,增值税条例上并没有视同销售而只是把它们被认定为不予抵扣项目,相应地会计上也应当将为上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或者在改变用途时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转计人相关成本费用中去。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则把此类视同销售,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至于会计在这方面的处理多少有些微妙,并存在值得争议的地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精神,这通常被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即“非货币利”看待,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指出,“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人成本费用”。通常而言,如果企业购进货物直接马上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购买成本通常即为其公允价值,企业按成本转账而不确认销售收入基本无可非议。但如果购进货物的成本与公允价值有一定出入,比如某商场购进的准备用于出售的库存商品在储备一段时期后被当作非货币福利发放给职工,商品的现时公允价值与其原购买成本可能有一定出入,如果按照准则的规范精神,会计上也应当视同销售,即根据现时一般售价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根据原账面价值结转其销售成本,而且值得强调的是.在纳税事宜上,会计上并没有“发言权”.应根据增值税法规确认“进项税额转出”,而不能因为会计上可能确认了销售收入,而想当然地确认“销项税额”。

3.购进货物用于投资

这一点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中的解释一样,即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把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上则需要考虑该项投资活动的结果,如果投资没有达到合并标准,或者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上就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投资形成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则不被视同销售,而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

4.购进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这一点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类似,即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上都视同销售处理,至于会计上是否视同销售则需要考虑会计所采用的计量属性标准。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上将其销售处理,否则不作为销售,而按照成本转账。

5.购进货物用于分配、抵债等活动

对于这类行为,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相应事项一致,会计与增值税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保持完全一致,即各自均按照视同销售原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综上分析,结合当前的会计和纳税实务,会计与税法在视同销售认定的异同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情形:

其一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规以及会计准则一般都视同销售的情况,如:(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分配、以及抵债等;(3)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4)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其二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上视同销售而会计上并不作为销售的情况,如:(1)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2)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成本模式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捐赠等。

篇8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管对于国家还是企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正确地处理增值税核算,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盈利。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的关键是要确定计税销售额,明确计税销售额的范围。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主要分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和没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两种情关于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张 芸 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摘要: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文章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尤其是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以及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出租包装物时,属于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工业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计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税率)。

2.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时,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应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来进行计算。

3.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项税额是不可以扣减的;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在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时,应将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4.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1)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①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注:该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即与被包装物税率一致)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非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即按整体售价确认销项税,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

特别强调:包装物租金为价外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二)工业企业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对外投资、捐赠、分配,进行非货币易,这些都属于没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应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来确定。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对于这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都要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货物的正常销售价格计算。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反映销售额或反映的销售额不准确,其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按照企业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这样的顺序来进行确定。对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要注意三点:

(1)若应税货物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则组成计税价格加计应征收的消费税额;(2)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其他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0%;(3)关于公式中的成本,自产的货物为其实际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的货物为其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

3.非货币易。工业企业的非货币易主要是指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工业企业在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时,应视为销售行为的发生,以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它只注重对相关税务会计信息的提供,忽视了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很容易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现象的出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尚存在一些问题,增值税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来显示的,就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缺乏可理解性。这样就增加了企业财务活动的不透明性,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受增值税抵扣、减免等影响非常大,增值税会计信息应当单独披露,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违背了重要性原则。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实现财务会计目标和税务会计目标完全分离式是不太现实的,应该采用适度分离的混合模式,财务会计遵循其计量原则和信息质量要求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核算和报告,税务会计则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其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递延进项税额” 与应缴未缴增值税分开列示,在利润表中要使增值税费用的信息得到充分的显示,使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当期已缴和期末未缴税额等信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得到全面地反映,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信息。

篇9

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税品种很多,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主要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价内税,税金本身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主要包括消费税、营业税两大流转税种以及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第二类是价外税,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购买货物人支付的商品市场价格由生产价格和商品税金两部分组成,以不含税价格计征税款,主要是指增值税。

对于价内税,在会计实务中,一般贷记“应缴税费”及消费税、资源税等明细科目,并在收入确认日或资产负债日将其金额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损益类科目。所以价内税的支付对利润有直接影响,它会直接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对利润的影响则较为复杂。从计税原理来看,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增值税的征收并不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例如,某一般纳税企业销售A产品一批,则会计处理时一般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若同时企业购入B材料一批,则借记“原材料”、“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按照增值税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所以它对营业收入以及要转入营业成本的原材料等存货的实际成本并没有影响,从而不会影响利润。但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对企业利润没有任何影响。

首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分配、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其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及“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企业购进物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出租、出借包装物因逾期未收回而没收押金等等情况,同样要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损益类科目,从而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

再比如说一些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项目。例如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完税凭证,或者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事项的,则按照税法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应缴增值税要计入存货的成本,从而使销售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金额增加,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由于费用增加,从而降低了企业利润所得。这些都是一些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特殊例子。

今年税法关于增值税的规定有重大变化。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原始成本(购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仍不得抵税)。国家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出台这项改革措施,一方面是顺应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趋势,另一方面,其鼓励企业加大生产型投资、冀图拉动内需和经济增长的政策意图十分明显。对于企业、特别是固定资产比例较大的企业比如电力企业来说,这项政策对企业的利润有较大影响。在措施实施以前,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按照新的税法规定,其中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应缴增值税要单独列出,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虽然从当期看,该政策调整对企业的利润和应税所得并没有直接影响,但随着折旧的计提,在折旧方法不变的条件下,无论是采用年限平均法还是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原始成本的下降都会直接导致应计提折旧额的下降,从而使企业的年折旧额下降,这无疑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

综上所述,虽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影响企业利润,但在某些情况下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企业的利润所得。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时应注意区别。同时,企业的相关管理和决策人员也应该密切关注国家税法的变化,及时根据国家相应政策变化对自身的生产经营进行积极调整,做出最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参考文献:

[1]周启涛: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发展的影响[J].财政税收,2008,(4)

篇10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改良支出等,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将其金额计入非应税项目――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如果不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企业将少缴这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在建工程―XX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被领用,用于应税项目,但最终其价值未被确认

如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毁损、被盗、非常损失等,由于这部分存货将永久退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其它应收款――XXX

贷:生产成本―XX产品

库存商品―XX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外购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未用于应税项目、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应重新确认,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

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如:1.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2.用于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有关项目

如1.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2.用于管理部门;3.用于非生产性机构;4.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固定资产;5.用于修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由于价值已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XX工程

管理费用―XX费用项目

长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XX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有关项目,出了本企业

如: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广告;3.样品;4.捐赠;5.对外投资;6.分配给股东等行为。由于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应视同销售,会计上应作为收入确认处理,同时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特殊业务的处理

第一,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只要是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确认,均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XX机构(XX商品)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发出用于销售的商品,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正常的商品销售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作商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产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等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再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因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等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再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五,发出委托代销的货物如果时间达到180天,即使未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按税法有关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六,售后回购销售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

第七,售后租回销售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也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同上。

第八,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那么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那么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但在发出商品时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在不涉及补价情况下,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换入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换出资产)

第十,债务重组中以商品产品抵偿债务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可以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商品产品出售业务与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只不过在该项业务中并没有实际的货币资金流入与流出。因此债务重组中债务方的最终损益来自两部分:正常的商品销售业务产生的损益和债务重组利得。债务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篇11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但影响到会计利润,影响到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而且同时影响到企业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因此销售商品收入必将成为税务征管人员关注和稽查的重点。特别是会计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并存,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持续进行,财税人员更加关注收入在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确认的差异问题以及出现差异的调整对策。

一、会计与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基本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满足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即: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要严格,在满足4个条件的基础上,必须要满足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了减少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直接用一个明显的标准即“发货”作为判断的前提条件,因为在通常条件下,发货后就会满足所得税法判断收入实现的4个条件,这是考虑小企业财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后的现实选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为了更好地帮助财务人员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财税判断,会计和税法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都明确了收入确认的依据,财务人员首先要明确合同中规定的销售方式所体现的财税差异及需要纳税调整的方法。

二、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调整

会计和税法上都明确了预收货款、委托代销、分期收款方式下对收入的确认,下面从这三种销售方式进行财税差异比较与调整。

(一)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对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和税法都强调企业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先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由于企业开了发票就必须要缴纳增值税,但这时企业没有发货,所以会计和所得税不需要确认收入;另一方面的差异体现在企业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但会计和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依据为完工百分比法。这两个方面会造成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会计、所得税确认收入时间的差异。

两种情况下,企业在开出发票或者预收货款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发货或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会计和税法上的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实践中有两种具体的操作方式: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但不论采用哪种方式,对于委托方来说,会计、增值税、所得税都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但增值税有一个例外情况,即虽然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但发出货物已经满180天,则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也就是说,企业虽然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但货物已经发出满180天,委托方应该给对方开出发票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会计上确认收入,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在该特殊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和会计、企业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

(三)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但两个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可以看出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上和税法上确认计量收入的金额相同,不会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但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分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在发出商品时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减;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会计上把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但所得税法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确认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

(四)多种销售方式结合应用销售货物

企业在实践中,往往是多种方式结合应用销售货物。例如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先预收10%的货款,企业发货时收取50%的货款,发货三个月后收取30%的货款,剩余的10%是企业的质保金,在商品发货一年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就收取货款。这是预收货款方式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结合运用。企业应根据税法和会计的政策分别进行判断,确认收入。例如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则预收货款时,企业不开发票,不缴纳税收;在企业发货时,企业开出60%的销售发票,缴纳60%的增值税,会计上确认60%的收入,所得税确认60%的收入,三者之间没有差异;在发货三个月后,由于质保金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都需要缴纳,企业应开出40%的销售发票,缴纳40%的增值税,会计上确认40%的收入,所得税确认40%的收入,三者之间没有差异。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上不是分期确认收入,而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变,会计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不同,就需要对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三、视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调整

会计上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强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就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能确认收入,但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一)税收政策对视同销售的主要规定

增值税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即: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税函〔2008〕828号和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条件。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所得税法由于企业法人才需要缴纳,视同销售判断的基本依据在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在不同的法人单位之间进行了转移,则在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如果没有转移,则不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对特殊情况下的视同销售价格进行了规定:外购货物对外赠送可以按照买价作为销售收入。但需要明确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不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如果符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条件,需要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应相应确认负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不符合会计和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条件,则会计和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应根据相应的政策进行判断,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中央空调用于本单位的厂房,中央空调的成本80 000元,售价100 000元。根据增值税的政策,该项业务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根据售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所得税的政策,该项业务没有造成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不应视同销售;根据会计的规定不确认收入。在明晰政策的基础上,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97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三)会计与所得税差异的调整

对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会出现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况,对此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便正确地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送给企业的潜在客户,商品成本10 000元,售价20 000元,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通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13 40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由于该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但符合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则在企业汇算清缴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作如下的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20 000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10 000元,即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纳税调增10 000元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践中财务人员认为该项经济业务应作进一步调整。因为这项经济业务可以分解成两件事情:第一步,把自产的产品销售出去,产品的价值增值得以实现;第二步,把产品销售出去获得的经济利益送给潜在的客户。那么销售费用就应该增加10 000元,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一步纳税调减10 000元。虽然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作出如上调整后,调增和调减的金额相等,并没有影响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并不能不进行纳税调整。因为不影响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企业当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没有超过收入的15%,另外进行纳税调整可以增加企业的视同销售收入,可以增加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扣除。财务人员的这种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这样做缺乏税法的明确依据,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因此对于该项经济业务的进一步调整要做好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

四、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调整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销售方式的不断创新,企业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财务人员需要根据政策研究不同方式下的增值税、会计与所得税的处理,研究会计与所得税是否出现差异,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一)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应该看作企业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购买货物,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两项业务进行处理。会计和所得税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因此对于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会计和所得税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会计和所得税按照确认收入和同时购买商品进行处理,会计和所得税不会出现差异;第二种,会计和所得税都不确认收入,但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

买一赠一即顾客在购买商品时同时给予客户赠品,例如顾客购买一台不含增值税价格5 000元的冰箱,赠送客户一台不含增值税价格1 000元的微波炉,增值税税率17%,企业共收取5 850元。在增值税上,由于不属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因为是买了冰箱才赠送微波炉,所以不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企业会计和所得税上,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以会计和所得税上的收入总计5 000元,增值税850元。

商品销售收入在税收上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上的确认与税法上的确认存在一定差距。会计上企业执行的准则不同,所体现的财税差异有时也不同,由于视同销售方式和特殊销售方式的存在,使商品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更加复杂,财务人员在处理商品销售收入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因为合同中所规定的销售方式不同,所适用的财税政策就不同,财务人员进行财税处理的依据应根据销售合同;二是财务人员要改变过去的传统思维,认为增值税的确认依据和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二者之间没有差异,财务人员要重视二者之间出现差异的情况,不能认为二者之间必须一致;三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会计和税收政策的学习,会计和税收政策变化快,只有掌握最新的财税政策,才能准确地寻找差异,进行准确的调整。

【参考文献】

[1] 司茹.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思路之选择[J].财会月刊,2010(34).

篇12

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虽然已尽可能地考虑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一致,但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矛盾仍然难以避免。这些矛盾有的可以通过纳税调整加以解决;有的矛盾则无法协调,除非改变会计处理方法,或者调整税收法规才能解决(本文着重讨论后一种矛盾)。充分揭示两者的矛盾,分析探讨解决的办法,这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在收入确认方面的矛盾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在做出原则规定的同时,还必须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缴库、堵塞税收漏洞、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平负担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两者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和标准等方面的矛盾。

(一)包装物押金处理的矛盾

从理论上讲,应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不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应当计人销售额征税。2181其他应付款科目和510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使用说明规定:收到包装物押金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税法出于“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由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客户,因此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属企业的“或有事项”。按税法规定,即使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也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等。那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呢?

税法的规定有其充分的理由与合理性,为了保证税法的权威性,在此只能调整会计的处理方法,可将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先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到期没收押金,再冲消“管理费用”;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应当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为计税依据,将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全部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若到期没收押金,也不需进行账务调整。核算举例如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外销酒精取得收入100000元,另向客户收取增值税17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元,合计款项119340元已收到,不含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为2000元[2340÷(1+17%)].

(1)取得销售收入和包装物押金时,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9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其他应付款 2340

(2)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100(10200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00

(3)计算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 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4)如果退还包装物押金,则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5)如果没收上述押金,则应冲消已列入“管理费用”的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管理费用 340

(二)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处理的矛盾

1603在建工程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冲减工程成本,即将获得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但税法规定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并入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般情况下,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税范围等发生矛盾时,企业会计必须服从税法的规定,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加以调整、修正和补充。在此应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获得的试运营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床来应交的所得税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递延税款”等科目,试运营收入减去应交税款的差额,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三)对无法支付的款项处理的矛盾

2121应付账款科目使用说明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但税法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人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①。应当按税法规定调整会计处理的方法:将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以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扣除本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时间的矛盾

(一)非正常损失的盘亏、毁损原材料处理的矛盾

1211原材料科目使用说明只规定了“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原材料盘亏或毁损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但没有提及其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而191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使用说明规定: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等,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在此虽然提到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但与税法规定有矛盾。税法的规定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这说明正常损失的盘亏和毁损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在账务处理中有两点需要纠正:第一,企业在清查盘点中发现原材料盘亏,在查明是否属于正常损失等原因之前,不能将盘亏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第二,在查明原因以后,企业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中的非正常损失部分,除了应按其实际成本扣除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的余额列入营业外支出外,还应当按规定结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清查盘点中发现库存材料盘亏,在查明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等原因之前,可先按原材料的账面价结转: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2)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价税合计数列入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正常损失)

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商业企业外购商品支付运费处理的矛盾

1201物资采购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商业企业外购商品支付的运费直接计人当期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但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交易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③。所以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外购商品支付的运费,如果按规定取得运输发票的,应以实际支付的运费扣减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入营业费用,会计分录是:

借:营业费用(实际支付的运费-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三)可抵扣进项税额确认时间的矛盾

1201物资采购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分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外购物资支付价款或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时,一律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借记“物资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但是税法却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不一定就可以核算进项税额,还必须符合“工业入库,商业付款”的条件④,否则,应当通过“待扣税金”账户予以反映。因此,按税法规定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物资采购的账务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1、款已付或者已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的,工业企业要区分物资是否已入库,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物资本入库时,应当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做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核算的,则可记入“在途物资”科目)

待扣税金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现金、应付票据)

(2)物资入库后,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

并对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而商业企业只要付款,不论物资是否已到,均可将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直接记入“进项税额”科目,则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做会计分录: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外购物资已到并已办理结算手续,但未付款或未开出商业汇票的,商业企业应通过“待扣税金”科目核算,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做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

待扣税金

贷:应付账款

支付货款或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后,再做会计分录:

(1)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

而工业企业则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可直接记:

借:物资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核算的,可记入“原材料”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三、资产纳税问题的矛盾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价的矛盾

由于无形资产开发是否成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计价规定要体现稳健原则。因此,对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仅将其“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却规定:“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依法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在无形资产开发费用中所占比重很小,所以这一矛盾的实质是“技术开发费”全部费用化还是全部资本化的问题。我们既不能要求企业会计制度摒弃稳健原则,将开发费用全部资本化,也不能修改税法规定,按稳健原则将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因此,在实务中可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再按评估价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处理的矛盾

篇1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增值税会计核算仅在《存货》、《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固定资产》、《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等准则中稍作说

明,并未作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这导致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现状是“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规范会计行为”,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的要求明显不符,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核算的内容不尽明晰,使会计核算难于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销项税额是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或劳务提供者代税务机关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现将二者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核算,而导致该科目常出现借方余额,难以理解借方余额的经济实质。同时再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应交上期的增值税,将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分别在两个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则,“出口退税”退的是企业已经承担的进项税额,理应抵减其进项税额,但企业在办理完出口退税手续后,对其进行的会计处理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似乎反映应交增值税的增加①。

(二)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主要通过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予以揭示。这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1.在资产负债表中,据增值税会计内涵,企业购进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事实上就是企业资金的耗费占用,其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揭示,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负债,这违背了“报表揭示必须与财务概念结构保持一致”的要求,导致资产负债表的财务信息失真,有悖报表列示明晰性的要求。2.在利润表中,由于增值税不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企业获取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导致报表使用者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及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当前“价税分离”模式下的利润表将增值税游离在损益表之外,这割裂了增值税与利润的关系,违背了“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3.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中报表中,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单独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了解。

(三)各会计主体间信息缺乏可比性

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造成各个会计主体之间的信息缺乏可比性。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自增值税在我国实施以来,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相对固定,但是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却经常进行,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退税率与征税率的差异导致的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随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即使在出口货物同一售价情况下,这部分按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额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都会有差异,就会导致企业的各项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2.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会因是否计算增值税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导致信息不可比。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则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该发票未获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可能不具备可比性。3.就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征收增值税的工商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类账户均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这些账户却都含营业税,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会计报表的合并缺乏合理的基础。

(四)各方税负不尽公平

税款缴纳采用收付实现制是国际惯例,但我们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取得,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在赊购赊销情况下就会出现购销双方税收负担不公平的情况②。

1.赊销方负担增大。赊销方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额外负担,一方面,赊销方在尚未收回款项时仍需按规定时间实际缴纳销项税额,造成企业资金的提前流出;另一方面,在发生坏账时,赊销方要同时承担货款和已经缴纳的销项税额两部分的损失,加重了赊销方的负担。

2.赊购方可获得额外的利益。赊购方可以获得两方面的额外利益,一方面,赊购方没有实际付出货币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延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另一方面,赊购方在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可以获得货款和已经抵扣销项税额大进项税额两部分好处,可以美化赊购方的经营成果。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影响

自征收增值税以来,在保证财政收入、消除投资恶性膨胀、适应税收征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增值税的优越性还未充分发挥,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1.征税范围仍偏窄。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虽然涵盖了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将与货物交易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行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从而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的抵扣链条“中

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自身的税收制约作用,也无法正确划分“中断”出的征税范围,还会导致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后的重复征税。2.扣税凭证不规范。为保证增值税扣税机制的顺利实施,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专门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操作中的扣税凭证却不局限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从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等,又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3.减免税优惠方式过多,既有直接减免,又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该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影响了增值税会计作用的发挥。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会使会计目标偏重于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提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同时,采用“财税合一”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也势必造成与其他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难以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该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得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开展,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已初步具备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环境和条件,以“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取代“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

由于现行增值税税制的不完善和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缺陷,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上述的诸多问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增值税的征管,应该在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基础上,制定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重新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细化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为了增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在“财税分流”的模式下,考虑到增值税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可建构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增值税纳税企业可以设置“增值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税款―增值税”三个账户,分别核算会计上的增值税费用、税法上的应纳增值税额和会计与税法差异影响的纳税额。单独设置一个损益类账户――“增值税费用”账户,该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由于增值税是企业的成本费用,其核算应遵循会计原则进行,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但这一进项税,是已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余额为零。继续保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有关增值税税金的计算和交纳,该账户贷方登记按本期税法确认的销项税,借方登记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和已交纳的税金,余额为企业应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设置“递延税款―增值税”账户核算值税会计暂时性增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该账户借方登记会计销售额小于税费销售额产生的销售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贷方登记会计购进额大于税法购进额产生的购进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期末余额为企业待抵扣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从而揭示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

(二)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财税分流模式的总原则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财务会计不受税法具体规定的影响,按照其本身的要求与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如果财务会计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依据这一总原则设计增值税会计模式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财务会计如何对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即如何根据会计本身的要求与原则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恰当的核算与报告;二是增值税会计如何通过特殊的方法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与抵扣权利,其实质是解决如何向通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及税务部门这一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三)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

从我国会计准则研究建设的过程来看,在创新的同时,还学习和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经验。然而,美国并未实行增值税,受美国会计团体影响较深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至今也未把增值税会计准则纳入议程,以致在他们的经验和资料中找不到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方法,更没有该项准则。受此影响,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也仅仅是在部分准则里简要提及,无法作为进行增值税核算的依据。如果说《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由于差异及其调整所引起,其理论与方法已经比较成熟,那么,增值税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存在差异调整的问题,其理论与方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也成熟起来。现实中,增值税业务已经涉及到企业销等各个方面,涉及金额之大、确认和计量之复杂丝毫不亚于所得税。基于目前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存在差异,又因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及其以增值额为课征对象的特点,导致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复杂化,因此,正确认识增值税会计和制定出旨在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行为的具体准则便成为无可回避的课题。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

上述现行增值税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除阻碍了增值税优越性的发挥、增大了征管的难度以外,还对增值税会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

1.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管理,应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考虑到照顾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采取循序渐进、逐步到位的办法。可以先考虑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联度高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其他的劳务服务业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些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稳过渡。

2.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进行认真清理,该取消的应该坚决取消。

【主要参考文献】

[1] 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赵海阳.对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设想[J].审计月刊,2004(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