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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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途径是以正面教育培养人。作为农贸市场的管理,只有把人教育好了,才能思想统一、行动一致,才能抓内容管理、抓经营秩序整顿,才能打造“文明、诚信、放心”的市场品牌。花园路农贸市场本着“重在教育,重在规范”的方针,加强教育引导,帮助规范完善,教育员工与经营户讲信誉、讲诚信、讲质量、讲服务,增强他们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文明经商的意识。一是制定文明职工“五要守则”: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文明用语,按章管理;尊重经营户,一视同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清正廉洁,不贪不占。“五要守则”已成为市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道德、作风建设的核心内容,严格规范着每一个人的一言一行。二是制定目标考核文件,着力规范管理。每年年初,市场党支部都以“反骄破满,牢记‘两个务必’,攀高争先,强化争创意识;定岗定职,牢记爱岗敬业,规范管理,强化责任意识”为主要内容,制定考核文件,实行目标考核。三是在经营管理中提出和实行“五真、五不”要求:交真心,热情对待每一个顾客;讲真话,介绍商品实事求是;卖真货,不制假售假,不以次充好;开真价,商品明码标价不欺诈;做真账,开具正规发票交足税费;在经营过程中不拉客、不欺诈、不短斤少两、不使用厚马夹袋、不销售变质商品。每年年终对照标准和要求,评出50名诚信经营户,并让其挂牌示范。这些做法都有效地推动了全场经营户素质的提高。
二、建章立制规范人
一、肯定成绩,正视不足,增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年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一是开展调查摸底。由区府办牵头,组织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全区农贸市场进行了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我区农贸市场真实情况。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根据省、市农贸市场会议有关精神,专门成立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目标要求、责任主体和政策措施。三是狠抓工作推进。去年,区、镇合力抓落实、强推进,完成了中心农贸市场和浔东中心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其中,中心农贸市场顺利通过了“省文明示范市场”考核验收。
应该说,去年的工作成效明显,对此,要充分肯定。但是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我区农贸市场底子薄、基础差,要全面实现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非常艰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设施陈旧,改造任务繁重。我区大部分农贸市场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设施陈旧、手续不全,且普遍存在“脏、乱、差”等现象,无论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农残检测、食品安全监测,与省政府“地不湿、无异味、菜安全、价公道、计量准、可休息、可追溯、联成网”的目标要求差距明显,亟需改造提升。经初步测算,全区24家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共需资金近2.1亿元,资金压力较大。
(二)市场主体众多,体制机制不畅。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是一项公益性、民生性、社会性事业,而农贸市场管办分离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市场举办者往往重视经济效益,而轻视社会效益,使得市场的公益性和盈利性无法达到有机统一,这也需要我们在接下来的工作过程中研究解决。此外,去年以来,虽然各镇(开发区)按照区政府的要求明确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分管领导,建立了工作班子,但各镇(开发区)在市场改造过程中还存在着“等、看和畏难”现象,工作的积极谋划、主动作为还有待提高。
(三)经营秩序混乱,管理有待提升。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不仅仅是硬件设施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提升市场经营管理水平、为居民营造一个舒适、安全的购菜、购物环境。针对我区农贸市场目前在市场经营秩序、农副产品安全检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各市场业主必须转变工作观念,在市场硬件设施改造的同时,努力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升我区农贸市场整体形象。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实事来抓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涉及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管理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更是政府职责所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惠及千家万户,是最直接、最迫切的一项民生工程。所以说,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绝不是一项形象工程,而是实实在在、非常紧迫的政治任务。在刚刚结束的区“两会”上,也已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了今年全区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对照省、市要求,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我们要全面完成24家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程,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因此,各镇(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推进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作,并以此次改造提升为契机,将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我区农贸市场整体水平。
三、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确保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早开工、早竣工、早惠民
(一)精心谋划,完善农贸市场改造方案。要按照《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省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和《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要求,因地制宜,根据每个市场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分步实施,层层推进。要从本地客观条件出发,用足、用活现有政策,既充分考虑老百姓的需求与生活习惯,又与城镇、农村的整体发展和规划相适应,发挥政策效益。对改造中的市场要严格审查,保证市场改造提升的质量与档次,满足群众方便购物、环境整洁、品种齐全、功能完备等要求,切实提高改造的成效。
(二)齐抓共管,加快市场改造推进力度。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工作内容,需要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切实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筹协调,狠抓工作推进。工商分局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组织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指导基层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等制度建设。接下来,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调整到区工商分局,因此,商务局和工商分局要搞好工作上的衔接,防止出现工作推进上的真空。区发改委(物价局)要做好项目审批与申报工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物价监管。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全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区城管执法局要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及街道占道经营整治工作。区农林局要组织菜篮子基地与农贸市场直销摊位对接,积极探索农产品流通新模式,做好动物疫情检查和预防。区消防大队要督促、指导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过程中的消防规范和消防安全工作。
国土、规划、公安、环保、卫计、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全程参与。各镇(开发区)要抓紧成立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措施,抓好辖区内所属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工作,安排落实本级财政配套扶持资金。此外,镇要抓紧做好中心城区商贸布点规划,完善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定点布局。区市场发展公司要负责做好区市场发展公司所属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
1.监管压力大,存在畏难情绪。农贸市场是各种农产品、副食品、水产品等商品集中交易的场所,由于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还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还存在躲避、应付的心理。另外,由于商品来源的复杂性、销售的快捷性、销路的多样性等原因,客观上增加了工商部门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管的难度。加之,工商部门监管干部人手少,其他监管任务重,很难形成一个强势的执法合力。上述多种因素的存在,使得工商监管干部产生畏难情绪,认为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好管,也管不好。
2.主体职责不明,配合机制难以形成。1994 年新修订的《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对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监督管理者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主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但由于相关主体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到位等原因,相关主体职责不清,更谈不上形成一种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如浙江省丽水市工商局城南工商所4月份查到的母猪肉案件,在涉及到是否属于母猪肉的鉴定结论由谁作出时,农业部门说是由经贸部门出具,而经贸部门则说由农业部门出具,相互推诿,以致工商部门进退两难。
3.科技手段缺失,效能没有充分发挥。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200个商位以上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浙江省嘉兴市相关市场虽然均己配备设施,但大部分市场配套设施还很不完备,检测商品范围还极其有限,像注水肉这样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工商部门还是难以实施定性检测和进行查处。另外,实际操作也令人担忧,作为承担检测任务的市场举办方由于人员身份的限制、安全意识的淡化、考核的缺失等原因,检测工作缺乏制度化、日常化、实效化。同样,各工商所配备的快速检测箱,由于人员的兼职性、非专业性等原因也没有充分发挥其作为现有科技手段应有的支撑作用,对于工商部门精确监管的效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4.文明意识缺少普及,失信行为屡屡存在。由于经营主体忙于打理生意,不注重文明素养的提高,加之,市场主办者、监管者没有注重对经营者文明程度的提高,没有注重对一个市场商业文明的培育,以致没有研究和探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培养经营者的文明意识、守法意识、诚信意识,以致于市场内短斤少两、欺行霸市、经销不合格商品等行为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信誉。
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
1.明确主体责任,完善责任机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相关主体必须对食品安全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提请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市场举办者、市场经营者、监督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以责任状的形式固化政府与监管者,监管者与市场主办者,监管者与经营者,主办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使相关主体尤其是监管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密切的监管配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食品安全监管合力。如我们丽水市农贸市场内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点一般由市场主办方投资设立,日常检测工作的开展也由市场主办方指定人员负责实施,但发现问题食品时单靠市场主办方责令下柜,事实表明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后续问题的处理如果工商部门适时介入,警示和教育作用定然强于市场主办方,因为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机关有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作后盾的。这就需要在检测中,工商部门与市场主办方建立起一种分工协助的配合机制,切不可放手不管,由市场主办方负责到底。
2.立足科技手段,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检测中心、检测车、检测点、检测箱四位一体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的建立,彻底改变了工商部门完全依靠经验和依靠其他力量发现问题食品的现状,是工商部门依靠自己科技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突破。所以,工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检测手段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检测手段的应有功能,为精确监管,精确打击起到应有的作用。
3.完善举报网络,提高反应能力。农贸市场是一个商品集中交易的场所,人流的混杂性、经营时间的提前性、停业时间的延续性、交易的隐蔽性等特点使监管干部发现违法行为极具难度。如何建立和完善举报网络体系建设成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快速查处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命题。笔者从工商等有关部门11月份和12月份对嘉兴市区水产肉食品市场病死猪肉案件的成功查处看,消费举报网络和市场内部经营网络的建立和健全对一些重大案件的查处具有重要作用。工商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如在显著位置设定宣传栏,张贴有关申诉举报内容、程序的宣传材料,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工商部门要快速出动,切实加以维护,从而给消费者一种信任感、可靠感,从而形成一种浓厚的维权举报氛围。划行归市的一个显著优点是便于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监督,工商部门要在市场内相关行业中选定具有良好声誉,敢于维护社会正义的组长和副组长若干人,同时,积极培育监督员,通过他们加强行业自律教育和内部举报网络建设,从而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和监督力度。
1 蔬菜条码制销售的概念
蔬菜条码制销售就是销售者在蔬菜销售过程中将蔬菜追溯码(即条码)粘贴于消费者所购买的蔬菜表面或包装上,消费者可以根据蔬菜追溯码(即条码)查询蔬菜质量安全信息。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查找到生产者,投诉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通过农户的生产台账记录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从而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其特点是通过纸质生产台账追溯生产源头,符合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中规定的建立生产记录和鼓励、引导对农产品进行标识的要求。
2 蔬菜条码制销售的追溯流程
蔬菜条码制销售的追溯流程见图1。
3 实施蔬菜条码制销售的作用
实施蔬菜条码制销售,贴上条码就相当于给蔬菜配上了“身份证”,也相当于“一张发票”、“一个承诺”,具有一举多得的作用。
3.1 提高生产者的安全意识
实施蔬菜条码制销售后,一旦出现蔬菜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蔬菜条码追查生产者,进行追根溯源,对于蔬菜生产者来说,蔬菜条码制销售就像是一个“紧箍咒”,时刻督促菜农提高蔬菜质量安全生产意识,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3.2 促进销售者诚信经营
自产自销户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在蔬菜条码制销售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条码所含信息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还可以不断积累销售信用,逐步打造自我品牌,培育固定客户。因此,蔬菜条码制销售促进了销售者间的良性竞争,引导销售者进行诚信经营,为最终实现蔬菜优质优价奠定了基础。
3.3 满足市民的消费需求
蔬菜条码制销售不仅有效提高了消费者对蔬菜质量安全的知情权,还有利于消费者通过条码了解所购蔬菜产品的相关情况,做到明白购买,放心消费;同时还可有效提高消费者自身利益的维护权,一旦出现蔬菜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条码追根溯源,维护自身权益,从而满足市民的消费需求。
3.4 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蔬菜条码制销售有效约束了蔬菜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工作强度。同时,一旦某蔬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蔬菜产品的条码信息追根溯源,及时准确控制或召回、销毁问题产品,迅速将为害控制到最低限度。
4 实施蔬菜条码制销售的主要内容
以乡镇农贸市场为实施主体,以蔬菜自产自销户为实施对象,按照建立一支队伍、设立一本台账、建好一套系统、设置一块标牌、粘贴一张条码“五个一”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蔬菜条码制销售管理体系,实现蔬菜“生产有记录、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给生产者以利益、销售者以责任、消费者以信心。其核心内容是设立一本台账、建好一套系统、粘贴一张条码。通过纸质生产台账追溯生产过程,符合目前菜农素质和家庭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
4.1 建立一支队伍
以现有乡镇农服中心检测员和农贸市场检验员为基础,组建一支负责蔬菜条码制销售执行情况监管的专业队伍,并确立一名条码制销售管理人员,通过专业培训,提高其蔬菜质量检测能力和“条码”信息采集、日常监管、操作流程控制能力。
4.2 设立一本台账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
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
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 场地要求
4.1 选址
4.1.1 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
定执行。
4.1.2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 建筑
4.2.1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 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 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 面积
4.3.1 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
积不低于XX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
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 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 装修
4.4.1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 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 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 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 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 场内布局
5.1 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
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
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 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 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
贮运鲜活家禽。
5.4 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
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 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 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
、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 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 设施设备
6.1 给排水设施
6.1.1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
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 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
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
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 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 供电设施
6.2.1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 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
6.2.3 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 通风设施
6.3.1 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 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XX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
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 活禽销售点必须设置排风设施。
6.3.4 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
良好。
6.4 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
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 消防安全设施
6.5.1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 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 冷藏保鲜设备
6.6.1 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 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 XXm2以上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 柜台设置
7.1 总体设计
7.1.1 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
置应整齐排列。
7.1.2 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
?0.8米。
7.1.3 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 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 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保持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 分类设计
7.2.1 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
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 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 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 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
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 3
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 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
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
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 活禽交易区必须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
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 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 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 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必须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
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 商品陈列与销售
8.1 蔬菜类
8.1.1 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 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 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 鲜冻肉类
8.2.1 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
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2.3 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 保持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
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
8.2.6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 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 水产品类
8.3.1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 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
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 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必须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
一次。
8.4 豆制品类
8.4.1 豆制品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 熟食卤品
8.5.1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
,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 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 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 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 酱腌菜类
8.6.1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 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 清真食品
8.7.1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 包装
9.1 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
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 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10 卫生
10.1 环境卫生
10.1.1 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10.1.2 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
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
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
人员。
10.2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 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 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
11 市场规范
11.1 规范
11.1.1 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 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 质量规范
11.2.1 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 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
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 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
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 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 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 证照规范
11.3.1 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 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 价格规范
11.4.1 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 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
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3 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 计量规范
11.5.1 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1.5.2 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5.3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提供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 服务规范
11.6.1 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6.2 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必须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6.3 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