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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改革的意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3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税收征管改革的意义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税收征管改革的意义

篇1

2、问:到哪一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

答:到2025年。

3、问:《意见》落实的稳步推进阶段是什么时间?

答:2021年7月—2021年底。

4、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四精”指的是什么?

答:四精”即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5、问:《意见》体现了“十四五”规划实现共同富裕方向,围绕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堵点、痛点问题,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什么为突破口的智慧税务?

答: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

6、问:精确实施税务监管,着力提升税法遵从度,建立健全以什么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篇2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达3949.35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6%,占全国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水平任然处于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效率也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常维持在50%以上的水平,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额与理论税额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过程中出现“逆征收”的情况。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申报制度。鼓励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2万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清楚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收入情况,不确定纳税人是否申报,以及申报数额、项目是否属实,因此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税。而工资薪金阶层往往实行源泉扣缴,不容易出现偷逃漏税。因此,容易出现对高收入者不征税,而税负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仅没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逆征收”情况,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当前各地区自己花费人力物力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而全国性的联网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纳税人没有统一的税号,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报。而对于那些自由职业者,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很难查证。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税软件,个人所得税管理无法实现全国联网,也没法统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海关、工商、银行等缺乏信息交换与信息比对,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另外,电子报税统一征收系统标准,数字不够准确。

3.税收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队伍庞大,征税成本高。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包含大量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率低,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经费不足、交通通信设备差等原因,对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和征收还处在定额定率征收的低级阶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税收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庞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税收、财政、会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同时队伍的庞大同样带来了巨大的办公设备支出,也增加了征税的成本。

4.征管质量不高,逃税现象严重。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众多,税源隐蔽分散,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税务机关无法监控隐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会整体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因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管难度最大、逃税面最宽的税种。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现金形式实现,在实践中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还做不到完全严格的扣缴。

5.纳税宣传不够,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工资薪金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纳税人在领取所得时得到的是已经由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纯收入,无需再自行缴纳。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想法设法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减免或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应当对其进行宣传和税收征纳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觉纳税的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1.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和税制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督和管理,鼓励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报纳税,健全税务服务,为纳税人节税提供服务和帮助。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优惠措施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2.尽快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个人税号,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机关联网管理。纳税人的各种收支、纳税情况、社会保险费等都与该税号挂钩。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偷逃税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以依其情节严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额度并计入其个人税务档案。(2)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推广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平台。税务部门应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内外协作,既要做好与国地税内部的纵向联网,也要做好与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在切实加强计算机应用安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应引进精通计算机的高素质人才,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税务干部的信息化办公能力,从而更好地控制住税源,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3)开发统一软件,建立自我纳税评估机制,提高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质量。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新要求,尽快统一研发全国性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从而更合理地整合现有的“CTAIS”、“金税工程”等系统,并自动选定评估对象、读取数据、进行数据测算,促进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同时,建立自我评估机制,主要实行自我管理,税务机关仅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对从事金融、演艺等高收入职业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督、重点征管。

3.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提高征管人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充实稽查力度,广收案源信息。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首先需要适当增加专业税务人员,完善税务机构设置。未来的税收征管过程中,除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外,征管人员也将通过数据库系统掌握更多个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隐私情况,要求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4.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建立个人税收违法与查询系统。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应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加快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公布于众,从而有效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隐形成本。对个人偷税行为,除进行罚款等以上相应的处罚外,甚至应计入个人的税收档案和诚信档案。同时,应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纳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将是否诚信纳税确定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参考文献

[1]潘孝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评价与改进[J].财政经济研究.2011(2)

[2]周优.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9(1)

[3]刘晓凤.“金砖四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J].涉外税务.2009(10)

篇3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并且取得相应进展.从2004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统一各类企业的所得税改革,我国的税制改革可谓是轰轰烈烈

    与税制改革相比,税收征管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1983-1984年、1994年进行两次重大税制改革时,都没有推出整体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与之协调.大多数专家学者在研究税制改革时,都忽略了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维托.坦齐所说"税收是强调可行性的学问.一种不可管理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时,必须把税收征管纳入其研究范围,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使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均衡发展

    一、税制改革和优化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优化税制理论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尽量使这些损失达到最小.在最简化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将效率损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标.而在较为复杂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则应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社会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优化的税制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模式,是各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逐渐向最优化的税制结构靠拢,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效率损失逐渐降低,税收公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不断增强,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这样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表明,许多国家以复杂的税制去服务于众多的政策目标,结果实际执行的税制往往不同于税法意义的名义税制,实际效果也大大偏离了政策初衷.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突出.因此,试图利用税收工具实现过多的社会经济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作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赋予它过多的额外的目标,本身也不符合优化税制的思想,反而会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如过多的税种、过高的税率、过多地对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和繁杂的税收优惠的形式和数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税制复杂的因素.对过窄的税基征收高税率不仅违背了有效和公平课税的要求,而且也鼓励了逃税,启动了过多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了纳税人的奉行.所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反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繁杂的税收优惠形式和数量,则会降低征管的难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税制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一般而言,税制本身包含的区别对待特征越少,税率越低,税收优惠越简单,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随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强,税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韩国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宽和更加简单限定税基,加上更加统一的税率结构的税制改革和优化的措施,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此,世界银行把通过简化税基的确定加强税收征管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发展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够使税务部门高效率地贯彻和执行税法,使税收职能真正发挥出效能与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仅有税率、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等税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税收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还必须有税务部门的征管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

    税收征管对税制改革与优化具有约束作用.税收制度是通过税收征管作用于税收分配的,税收征管充当了税收制度与税收分配之间的中介.严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税制的贯彻执行,并能及时发现税制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相反,超前或滞后的征管会成为税制正确实施的绊脚石,阻碍税制改革与税制优化的过程.如世界银行2006年11月发表的《全球纳税情况总图》指出,许多国家税务征管要求过于苛刻,遵从征管已成为企业的重负.如规定公司年平均报送35页的纳税申报表,每家公司处理税务事务平均耗时约322小时.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差异较大,巴西的企业填报年申报表要花2600小时,而瑞典的企业平均只需花68小时.复杂的税收征管体制效率低下,势必导致税收收入下滑,无法体现其真实税负,不能实现税制改革和优化的目标

   虽然税制改革与优化会受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制约,但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进步、法制的健全、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政府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会逐渐提高.而政府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逐步提高则会给税制改革与优化的选择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课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它不能就个人各项所得的高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难于体现公平税负,也不利于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所以很多学者主张我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然而,在税收征管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要求更高.国际税收发展的实践表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要求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建立电脑管理资讯网路,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灰色"或"黑色"个人收入的存在,妨碍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确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现金交易也使许多个人收入游离于控管之外.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以及相关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会逐渐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过渡,这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解收入、促进公平方面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整个税制结构更加完善,进而促进税制改革和优化的实现     税收收入是理论税制、税收政策导向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数.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水平对税收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法规定与实际课税结果都存在差异.如果理想的税制超越了现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税收收入大大低于应征税款,则税制的目标就难以充分实现.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的综合征收率已经由1994年的50%上下提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间提升了20个百分点.具体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征收率(参见图1)则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间提升了28.2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近年来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实征税款与应征税款的差距逐渐缩小,当初税制设计的目标逐渐显现

    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存在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方面,完善科学的税制可以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有效的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制度政策目标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无论从哪一个层面看,客观上都要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互协调,均衡发展.也正是因为税收在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方面虽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要受到税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价,决定了税制在确定其政策目标和繁简程度时,应当以已经或可能达到的税收征管能力为前提.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对于税制改革和优化的重要性,它对于我们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税制改革和优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无论是在税制改革和优化时,还是在优化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时,都应该综合考虑二者之间的关系,使税制改革和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

    (一)应对税制进行改革与优化

    税制改革与优化应遵循法制化、简化税制、便利征纳的原则.首先,要尽快完成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税收基本法应包括各级政府开征新税种、调整已有税种的程序、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逐步健全税收实体法,将所有税种完成立法手续.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税收程序法,使税收执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简化税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项法律要得到恰当地执行就必须既适应环境又便于执行.如果将太多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融入税法,就会造成税制的复杂,既不便于纳税人也不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如果发现他们难以正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就不会自觉遵守税法进行税收的自我评估.同样,如果税基设计不合理,或者规定了许多减免和扣除等,就会使执行碰到困难.在健全税收实体法过程中应尽量使税制简化.简化税制不等于实行简单的税制,更不是说税种越少越好,而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税收的本质、特点及作用,科学、合理地设置税种.我们应注意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作为具体体现税制主要形式的税法,必须全面、系统、协调、简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执行.在不同税种和同一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要拖泥带水,冗长繁杂,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叠等问题.以免出现年年补充解释、层层补充解释和"打补丁"的现象.二是税种和税基、税目、税率以及计算征收制度等的选择与确定应具体,符合客观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税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发挥税收的双重作用

    (二)优化税收征管,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篇4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我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存在施工时间长、投资大的特点,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虽然税收利率的差别依然存在,但是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渐降低。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如何通过税务筹划,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以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部分企业使用违法违规的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因此,必须要加强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

一、我国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的税收征管的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来强势发展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却十分困难,在各行业税收管理中,基本处于末项的位置。如何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引导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法进行纳税,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我国房地产与建安企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隐瞒预售收入

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将预售购房的金额挂名在其他金额往来上,或者记录在短期借贷项目中,在账面上没有真是的反应。不仅如此,部分企业私下制作凭证,预售房屋,将金额存入其他账户中,故意隐瞒预售收入,企图逃脱所得税。

(二)隐瞒销售收入

由于 目前的国内经济形势处于低迷状态,各地的房地产销售量大幅下降,销售价格也降低,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在经济势头较差的情况下,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故意隐瞒销售收入,偷逃所得税。

(三)混淆应税收入

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将视同销售收入的部分金额故意隐瞒,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如果被税务部门发现,再确认联系。

(四)属地纳税意识低

建安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由于部分注册的企业实际施工地址与注册地址并不一致,多数企业的属地纳税意识薄弱,拖欠税款或者直接在注册地纳税的事件屡见不鲜。

二、强化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实施税收征管的意义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房地产的行业税收也随之增加。目前,税收在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显现,房地产的税收已经成为我国的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的来源部分。

自从新的《营业税条例》、《增值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以来,关于预收款项、甲供材等政策的变化较大,确定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中关于预收款项以及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以及其税款的计算成为了重点和难点所在,在相关业务处理中,应该保持高度的重视。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探析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的政策与措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深入探析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同时也是十分棘手的难点。由于影响税收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以及税收征管因素。通过对于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收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税收征管因素虽与税收的影响提供有力的参考,用实例分析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力。

(二)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完善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房地产行业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突出位置日益显现。通过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尤其归纳整理是针对开发环节、销售环节等税款征收管理方面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开展同业税负分析

税收负担作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同同一行业中,数值相差不大。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同行业的税负分析研究,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确定出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根据税负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开展监督活动,有利于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

(四)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考核税收征管力度

通过对于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分析,在考核评价税收征管力度、测算地区的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之后,可以从税务机关的另一个角度去分析研究各类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考核税收征管力度,不断改进税收征管的措施方法,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

(五)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建立税收预警机制

由于近年来国家实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日益体现出来。根据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加强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问题,对房地产及建安企业与税收有关的数据统计分析,有利于税收机关掌握房地产相关行业的税收收入的变化情况,对于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监控、避免税收漏洞、建立税收预警机制、促进税收征管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强化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完善税收政策,开展同行业税负分析,考核评价税收征管力度,建立相应的税收预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5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纳税人组织形式、新的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变化,税源呈现流动性、多变性和复杂性,税收管理更加纷繁复杂,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日渐突出。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质效,200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审时度势,适应新的发展时期发展要求,提出了“信息管税”战略,并作十二五时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战略之一。

信息管税的内涵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完善管理机制,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以达到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的管理目标。

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和实践,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信息管税”是我国征管创新改革的新生事物,是顺应时展,学习借鉴国际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与我国税收管理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在思想认识、资源配置、信息管税的技术方法等方面存在许多瓶颈需要破解,很多难题需要探索和研究解决。

一、我国“信息管税”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一)信息管税的理念尚未形成普遍共识,思想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很多税务管理人员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信息管税的重要性,更多还是基于传统管理理念,征管力量偏重于对纳税人下户管理、实施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缺乏广泛利用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实施针对性和有效性管理,造成了征纳成本居高不下,纳税人满意度不高,征管资源浪费严重,征管质量效率偏低。

(二)受制于交易信息申报、报送义务等征管立法局限的影响,信息采集的质量不高,很多纳税人申报信息数据真实性较差;各级税务机关能采集到的涉税信息渠道范围狭窄,信息数据数量不足,准确性不高,及时性和有效性不强;对解决征纳信息不对称至关重要的重要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数据无法真实取得,政府部门的第三方信息采集的渠道不通畅,信息资源共享度、透明度不够,直接影响了数据比对分析的质量,进而影响征管质效。

(三)信息数据的分析应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是采集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数量不足使得管理系统内部产生很多垃圾数据,影响了分析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二是缺乏对信息数据资源的集中整合、审核、比对和加工利用;三是分析指标和数据标准的量化过程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没有充分发挥数据分析在税收征管中应有的作用;四是数据的深度挖掘的技术和方法与税收管理业务结合运用不够;五是业务与技术融合度不够,开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难以适应实际税收征管变革的需要,有待于和实际的经济、税收政策、征管改革及信息技术的变革相适应,如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和税收风险预警监控缺乏有效整合,实际的应用技术拓展和开发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信息管税的对策

深入推进和实施信息管税,除了需要解决理念认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探索有效的途径,运用科学的信息管税的技术和方法,促进征管质效不断提高。

(一)信息管税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思路的重大变革,是科学发展理念在税收征管中的实际应用。因此,要把实施信息管税理念提升到战略高度,贯穿和运用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通过有效运用信息管税的科学技术与方法,有效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一是要广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信息管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二是应该充分认识到信息管税不仅仅是技术和方法手段的转变,而是涉及税收管理思想观念、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组织机构等各方面重大和深刻的变革;三是充分认识到信息管税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管理理念和管理业务的变革,各级政府都要齐抓共管,积极配合,形成全社会的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发展趋势

(二)进一步拓宽信息采集的来源和渠道,提升信息数据质量

1、在不断完善税务系统内部涉税信息采集的同时,加强对外部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即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实地采集纳税人的第一手涉税信息数据,同时加强对征纳之外的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如从工商、海关、银行、统计部门等获得的涉税信息的综合利用,尽最大可能获得广泛充足的信息数据源;扩大信息采集的内容,既要采集全面系统的静态涉税信息,即纳税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消耗、能耗、产品库存销售的规模总量和结构方面的静态数据资料,更要注重对纳税人动态信息的采集和监控,如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工艺流程、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变动方面的动态信息,趋势变化规律,如原材料消耗或成本的变动、销售或经营收入的变动、利润及税负的变动等,为有效开展数据分析提供丰富的基础信息数据。

篇6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0202021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5日

一、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背景和意义

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在京津冀产业升级、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财税政策支持。为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2014年7月税务总局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4月,中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三地间企业流动;同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税务部门这些措施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优化区域税收环境提供了保障。

在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但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其在调控经济和要素分配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发展和要素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大小在于落实的程度高低,税收征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研究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问题,改进阻碍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税收相关政策,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健康协同发展。

二、京津冀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征管相关法律不健全,执法标准不一。税收征管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税务机关及不同的纳税人等多个主体,有效处理征管发生的社会关系需要有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随后至2015年4月期间共经过三次修正和完善。虽然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总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但是经济发展迅速,各种各样新的经济形式层出不穷,税法的细节规定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因此,在总体税收政策框架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各地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以及执行程度是不同的。

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中,三地税收征管中执法标准不一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是某些税收法规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实际征管工作的复杂性,规定模糊不够明确,漏洞较多,变通空间大、规范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后续的有效监督,大大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二是税收法律中存在很多税收自由裁量权。很多具体税收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条件、范围、幅度等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决定,各地征管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这也导致了对同一个税收案件,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有所不同的现象。税收征管执法标准的不一致,会让跨区域经营企业无所适从,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带来很多的人为障碍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二)行政壁垒严重,税收征管协作水平不高。当前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都是依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按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由于合理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及各地税务机关出于各地经济利益考虑,往往以行政区域为依托形成各种壁垒,阻碍了税务部门间的横向协作。税务征管尽管是一种依法行使的执法行为,但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地方行政干预。

针对京津冀三地而言,京津冀一体化逐步推进,三地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跨区域涉税行为越来越多。虽然京津冀三地会针对一些税收征管案件一起查办,但实际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三地间缺乏相应的税收管理协作管理制度和一个固定的协调管理机构,协作税收征管的流程及责任追究方面缺乏法律形式的制度加以约束。各区域税务征收管理往往缺乏全局意识,而仅仅基于自身地区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本地有利的案件往往高度重,对于本地无利或有执法风险的案件就不积极处理。针对存在的这种问题,2015年6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财税分成、利益分享的相关问题加以明确,并制定了标准和方法。但是,如何将这个政策规定切实贯彻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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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息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计算机在征管中的普及,对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从目前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税收业务基础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对信息化全面建设和应用造成困难。信息输入环节是信息化发展的首要环节,因此信息输入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但由于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征管工作不规范、征管资料不全、资料传递不到位、资料录入垃圾数据多等现象大量存在,影响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

2、缺乏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对税收业务接触不多,而税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又亟需进一步提高,目前在国税系统中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使得征管软件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

3、计算机使用水平低,大多税务人员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发挥其数据输入及表证单书的生成功能,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4、全国没有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统一征管模式。各地在软件开发上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缺乏统一的开发推广。

二、我国现行征管格局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与世界性征管改革的趋势是一致的,且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征管改革取消了基层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减免税的权力,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和由此造成的税收不公;第二次征管改革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代之以“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模式。应该说,第二次征管改革是征管史上的一次革命,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由传统的粗放式管理向现代集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转变,基本上包涵了自行申报纳税、优化服务、征管信息化等一系列具有现代征管意义的内容。几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这一次征管改革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和行政管理要求的,对保证收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及加强税收队伍建设起到了较大作用。但现行征管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具体做法上的不统一,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执法的随意性并未从根本上消除。由于对征管的理解不同以及各地环境条件的差异,各地在操作方法上不统一,管理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加之传统的强调完成计划收入任务思想的影响,执法不规范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是由于片面地将“自行申报”理解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缴税,“集中征收、分类管理”理解为人员、场所的高度集中,征收、管理机构的分离,带来三个问题:第一,在目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面对面办税”的现实情况下,征收场所的集中必然增加企业办税成本。纳税人从发生到终止纳税义务,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频繁地领购发票,每月申报缴税等一系列涉税业务。而目前大多数涉税业务都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而且一项业务可能需要往返几次,如果实行税务征收场所的过度集中,给纳税人带来的不方便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对税收信息的集中及分析利用重视不够,对纳税人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监控转为对大量表证单书的管理,从而降低了税源动态情况控管能力。

三是税收征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税收征管基础资料不规范、不完善,不能为税务管理、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第二,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监控网络不健全,不能为专业化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保障。第三,专业化税收管理中征管查分工不明确,衔接不严密,税收管理、监控不到位。第四,纳税申报多元化体系不够完善。

四是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目前税务人员受教育程度不高,专业人员少,税收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研究生以上仅占0.08%,全日制大学文化程度占4%,大中专文化程度占57%,高中以下的占38%。

由此可见,征管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严重制约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国外依托信息化建立征管机制的现状

世界性的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综观各国征管改革的历程,不论改革的具体细节有何种差异,其形成的征管格局是一致的,即在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前提下,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计算机网络监控,管理、稽查与服务相配合,形成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相互制约的现代税收征管机制。

一方面,各国都把计算机网络建设摆在了税收征管的重要位置,大大提高了征管质量与效率。如美国在国内收入局设立了1个电脑中心,全国设立了9个服务中心,将征管的各个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每年处理10亿份以上的申报表。再如属于发展中国家的阿根廷,在统一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纳税行为建立不同的网络子系统:比如针对重点税源的“2000计划系统”,针对进出口税收管理的“玛利亚系统”,以及强化稽查的“奥赛里系统”等。此外,德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都实现了全国联网,征管业务全部由电脑完成。另一方面,与税收征管网络化相适应,申报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如美国建立了联邦税款电子付款系统,受理各类电子申报纳税。在德国,绝大多数纳税人都通过电子邮件申报纳税。澳大利亚70%以上的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现代化征管手段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四、加速信息化建设对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意义重大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税收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目前税收系统中,信息化建设还远不能满足需要。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应用软件开发管理不规范、应用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较低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在此情况下,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职能基层征管机构仍大量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权力分散、缺乏制约,税收执法中仍然存在随意性,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都要求通过加速信息化建设来解决,因此,笔者认为,税收信息化绝不是把税收工作由以前的手工操作简单的移植到计算机上,而是税收征管的一场革命,它涉及到权力结构的调整和工作方式的改变,对税务干部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税收信息化不是用信息化来适应现在的工作方式,而是要用信息化来改造目前的工作。加速税收信息化对建立科学的征管格局、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监督和外部监控,提高税收公共服务水平都意义重大。

(一)信息化解决了信息快速准确集中这个征管中的关键问题,使集中征收、专业管理和重点稽查成为可能。

1、现有征管模式实行的是专业化征管,其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仍是集中征收的基础。如何解决集中征收给纳税人带来的困难,途径就是建立统一集中的网络系统,让纳税人面对征收网络系统,以各种灵活的方式申报纳税,从而实现集中征收,由场所的集中转变为信息的集中,这样既解决了场所集中条件下纳税人申报的困难,又实现了信息快速准确地传输与交流。为进行有效的专业管理和稽查创造了信息条件。

2、专业化管理,也必须是信息的专业化。以有限的税务人员面对日益增加的纳税人,即使建立了专业管理局,要实现对纳税过程的全面监控,首先应该是对纳税信息的监控,只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各类纳税人的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入、检索、分类,并对其变化进行动态分析,才能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与措施,使管理深化。

3、税源监控信息和征收信息的集中与分析,为设置多种选案模型、筛选案源进行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提供了基础,所以,信息化也是专业稽查的重要条件。

(二)信息化解决了“信息不对称”这个管理难题,实现了信息共享与透明,为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治理征管中的腐败打下了基础。

执法随意性和税务腐败现象大多数情况下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在电脑网络信息系统的支持下,纳税人的初始信息即为几个相互独立的专业部门所掌握和共享,且在征管环节上分解了管理人员的信息处理权,这就使得信息更透明且为多个部门相互控制,从而堵塞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漏洞,从机制上消除了执法的随意性与税务腐败问题。而且实行税收征管电子化后,由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等都实现了程序化、制度化,并且每一项业务操作都将被计算机自动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随时查询和核实。通过计算机应用,建立起一套以机器管人的新机制,不仅便于检查和考评,而且能增强对干部执法的约束力,促进征管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客观上为廉政制约机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以有效地避免关系税、人情税和随意延缓减免税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信息化解决了人工管理带来的效率低下、随意性大的问题,提高了服务质量。

首先,信息化使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了以信息为纽带的内部严密控制和外部多种申报方式相结合的征纳关系,办事效率的提高,时间的缩短,误差的减少,即简便、快捷、高效将是这种征纳关系的特点,当然它也是优化服务的首要目标。其次,信息化为准确掌握与核实纳税人的情况提供了基础,对合理确定税负,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提供了依据。这是提高服务质量的核心内容,也只有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四)信息化是降低征收成本的主要途径。

税收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收税所须建立征收机构及场所、支付税务人员工资以及办公费用等构成的征管费用;二是纳税人进行做帐、申报、咨询等所构成的缴纳成本。在税收总量既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的高低决定了税收征管效率。有关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成本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如1996年美国的征收成本率为0.6%,日本为0.8%,加拿大为1.6%,而中国则为4.73%(这只是统计数字,实际情况可能要比这个数字更大一些)。我国在1998年加大征收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以来,征收成本更有所上升。这其中,信息化程度低是主要原因。因为要获得同样的信息发展中国家往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只有加速实现信息化,才可以大大提高数据的处理速度和准确性,减少征纳双方在人、财、物和时间方面的耗费,进一步缩小效率与成本之间的比例,税务部门可把更多的精力充实到管理和稽查系列,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五)信息化可加大税源监控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开展税收信息化建设,使用计算机并建立网络系统后,各级税务机关将对相关信息系统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挖掘、汇总的基础上,建立起集中管理、相互依存、数据规范、安全可靠的综合信息库,内容涵盖征收管理、税收法规、文书档案、稽查信息等内容,各级税务部门可在同一数据库里,按照自己的权限和业务要求产生不同的应用,如综合查询、税源分析、稽查选案等,及时监控税源变动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依托信息化建设并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

依托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应包括两部分,即内部征管控制系统信息化和外部申报系统多元化。内部征管控制系统信息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征管信息化系统软件,建立高层次技术支持系统,包括网络、数据库、服务器及平台。实行统一代码和运作机制,实现从基层征管到高层决策的信息共享与功能相联。而多元化申报方式诸如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储蓄申报等,使纳税人不受纳税场所的束缚,只要将信息集中到征收机构的服务器上即可实现申报,扩大了申报空间,缩短了时间,集中征收和专业化管理才算真正实现。最终达到的效果应该是建立符合信息技术要求的、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流程及表证单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岗位衔接体系,既要重视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的衔接,又不能忽视其内部各个岗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衔接;既要能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尽可能地优化人员配置,节约人力资源,使各项税收业务都按预定的、规范的、制度化的工作流程开展。

笔者认为,要想加速信息化建设,首先应增强三个观念:一是服务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必须面向税收业务,为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服务;面向社会,切实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面向基层,为广大的税务干部服务。二是效率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讲究成本和效率观念。对内,要有利于简化广大税务干部日常繁琐劳动,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税收征收率,降低征税成本;对外,要有利于纳税人节省办税费用,降低纳税成本。三是应用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在于应用,对今后一段时期而言,应用水平的高低将决定税收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影响到税收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持续发展。

那么,如何通过加速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达到数据集中、数据共享、数据的高效利用,从而建立科学的征管格局呢﹖

首先,重视税收业务的基础工作,建立严密、科学、规范、统一的管理制度。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是实现信息化的前提,所以,税务机关应强化日管,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违章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稽查选案准确率等征管质量指标;税务信息化涉及税务内部的多部门、多岗位和多环节,因此,部门的协调配合、人员的细化分工、岗位的定职定责、环节间的有效衔接,都需要有严密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保证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网络建设,提高信息的集中化程度。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得比较早,发展比较快,大大小小的信息化数据库建了不少,这些数据库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何更好地规范、统一这些系统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应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数据集中程度,建立一个直达总局的数据库。

第三,整合各个管理系统为全国统一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税收信息化在建设过程中,迄今为止没有规范的系统应用平台,导致信息不能共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大大小小30多个各类征管应用软件,这些软件大都自成系统,这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本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构筑一个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在此基础上,将各类管理系统整合为一个全国统一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达到数据的集中、共享。

第四,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纳税信息服务应当包括三个体系:(一)税收公共服务体系。这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税收公共服务平台。纳税人在这个税收公共服务平台上应能够查询到各级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各种涉税事宜的办理指南,各类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税收政策,以及税务公告和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作废、丢失信息,纳税人关心的各种涉税统计信息,各种证照审批结果,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等等,根据权限还可以得到个性化的资料、信息和相关的各种服务。(二)税收征收管理服务体系。这个应用平台应与税务机关后台涉税业务数据库相连接,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征管全程的网上业务服务,即建设完善的“网上税务局”。“网上税务局”是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智能化”纳税服务的技术平台,过去的税务网站,大多只是宣传税务机关形象方面的内容,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现在建设税务网站必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一方面,税务网站不仅要有各种涉税资料,而且应该实现网上“自助报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站通知,纳税人可以在网络上完成办理证照、待批文书的审批等事宜。(三)面向纳税人的呼叫中心体系。在这个应用平台上,纳税人可以得到税务人员实时在线的服务和帮助,及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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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收成本的定义

税收的征收成本是指国家在取得税收收入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它包括了人员的工资、基建设备的投入、税务事业费等。由于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过程主要分为立法、征管、查处三个阶段。因此,税收的征收成本由立法成本、征管成本、查处成本三部分构成。本文所定义的征税成本具体表现为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的现状

对税收征收成本进行核算分析反映了政府较强的成本意识以及对纳税人的充分尊重,是一国法制健全、文明进步的表现。在我国,因为政府人制度存在的缺陷,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多数税务机关对税收成本控制的观念意识不强。因此,忽视了取得税收收入所付出的各种费用的上升。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财政税收成本偏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一)税制及相关政策存在缺陷。整体来看,现行的税收制度及税收政策等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财政税收成本的偏高。例如,在税率方面,我国目前使用的税率较为复杂多样,一些纳税人和纳税单位无法在短时间内清楚的了解到自身需要交纳的税费种类和数额。加上一些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一些纳税人萌生逃税漏税的念头,导致税收监管工作量增加,征税成本也随之上升。

(二)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1994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国税和地税分开缴纳的税收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在该制度下,财政税收收入实现了有效的增加,但也导致了财政税收成本的上升。

(三)相关部门成本意识的淡薄。目前,很多财政税收相关部门都缺乏必要的成本意识。一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容易出现大手大脚的心理,导致铺张浪费现象的出现,极大的增加了财政税收行政成本。还有一些部门在进行资金配置的时候缺乏科学性,没有对成本予以严格控制,导致大量资金的浪费。

二、加强和改善征税成本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征税成本管理观念,强化征税成本意识

1.成本管理与提高效率的辩证关系。征税征管成本并不是总量越低越好,无本治税只是理想化的管理。目前,组织结构和人员因素不能实现一刀切的激进改革,应该循序渐进设立成本管理的目标,在满足税收征管需求的前提下提升征管效率和降低征税成本。同时,通过对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从战略高度来实施成本管理,理清征税成本与征税收入的关系,实现成本管理与提高效率的统一。

2.兼顾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征税成本管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短期成本和长期成本的关系。有些工作可能会增加近期的成本,但收效却是长远的,这就要求我们既要防止急功近利,只顾眼前,追求短期效应,忽视长期建设,又要防止不切实际,盲目追求高科技和软硬件设备的{投入,使征税征管成本的增长超过现实的承载能力和预期的增长,导致事倍功半。

(二)改进征税成本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当前税务工作的难度和要求不断提高,在努力深挖税源潜力的同时,要降低税收成本。在现实条件下,选择更为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和手段将利于征税成本的降低,同时合适的手段将能从现代税务工作中总结出较为合适的发展经验,为未来的发展道路打下坚实的保障性基础。

1.引进国外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成本管理技术和手段,对我国税务成本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日本、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税收成本控制方面都有很好的成效,既降低了成本,又提高了收入,平均成本收入率均在2%以下。由此可见,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对于不断摸索税务工作未来的发展道路和前进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合理设置税务机构。对于地域宽广,人员稀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减少税务机构的设置,开通网络办税方便纳税人办税。在经济条件发达、人口密集的地区,改变以往按行政区域设置税务机构的做法,按照不同行业,收入规模和其他便于管理的指标为依据,合理设置税务机构,调整机构分布,不断优化机构设置,降低税收成本支出。

(三)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征管体系

深化征税征管改革的目标是“两提高、两降低”:即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征税流失率和征纳成本。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征管机制、办法不能解决的现实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成本明显趋高的突出问题也日益显现。因此,要着力构建现代征税征管新体系,不断创新征税征管手段。在思想认识上树立三个理念:

1.树立促进税法遵从理念。发达国家普遍将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我国也于2009年提出“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观。因此,要进一步确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A,税务机关通过优化服务、公正执法,促进税法遵从的理念。

2.树立征税风险管理理念。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加强征税征管,是目前世界各国有效地防范征税流失的普遍做法。以风险分析为核心,以风险应对为抓手,以不遵从风险为重点,实施差异化管理,实现管理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风险管理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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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谦.对降低征税成本的探讨[J].改革与开放,2009(04).

[3]刘万钧.浅谈如何控制我国的税收成本[J].中国税务,

2010(07):57.

[4]唐文贤.基层税收征管成本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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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 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 [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 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 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 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 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 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 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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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改革后地方税收征管变化

(一)征管环境的变化

其一,国地税的管理格局。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工作由国税和地税两个部门共同实施,国税与地税人员和工作量相对均衡,国税与地税共同进行税收征管,保证地方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但是,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国税和地税机构势必会产生重大调整,其中,地税系统将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在主体税源的带动作用缺失下将迎来全新的挑战;另一方面国税机构也会进行适当调整,国地税共同征管的格局将会被打破,但这也是营改增的必然结果。其二,地方政府的关注度。 税收与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关系密切,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势必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影响,而地方政府对于营改增所投入的关注力度近年来也逐步加强。

(二)征管环节的变化

其一,税源监控管理问题。受经济、税收政策的影响,以及内部管理水平的差异,涉税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往往无法保证税收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诸多汇总问题将给税收管理部门带来较大的征管难度。此外,目前国内许多企业都存在跨行业经营行为,除了主营业务之外,企业还经营其他项目。由于增值税税率上的差距,企业为降低税收负担,可能会直接转移收入项目,以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此举必然造成税收征管机构监管难度提升。其二,发票管理问题。发票虚开、代开问题较为严重,这将对地方税收增长带来巨大阻碍。同时,国内税率设定为不同行业的税率有着一定的差距,使得企业拆分经营的可能性增大。而企业一旦拆分经营,交由其他行业的企业代开发票,将导致业务的真实性无从查起,造成大量税收无端流失。

三、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征管应对思路

(一)出台补充政策

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和实施,对地方原有税收征管工作影响众多。对此,必须要出台对应的补充政策,以提升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平稳性,减少税收征管难度;要在原有划转增值税的基础上,将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一并划转,以协调国税和地税部门工作负担,强化税源监管;要加强对国外增值税政策的借鉴和学习,对国际上统一标准税率予以深度解读和研究,以进一步优化目前国内增值税的税率层次,降低行业之间的税负差异问题;要统一税率标准,在保证税收简单、便捷的同时,加快营改增政策的深化和落实,推动我国税收整体改革步伐。

(二)推动征管规范化

首先,税收部门应该保证税收征管信息的有效性和完善性,采取地毯式排查方法,与工商部门联合进行信息的比对,在线上、线下公示各种信息,做好信息的更新和完善工作。其次,必须要加强对信息准确性的核查,对各行业的重复信息、虚假信息和垃圾信息予以剔除,并对错误信息进行校正和修订,以保证信息的整体质量。

(三)改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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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3-145-02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将我国纳入了市场经济发展轨道。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市场手段来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长期以来,人们存在着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普遍认为只有企业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只有企业才拥有经济资源,才要讲究合理配置资源,行政机关不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拥有的资源可以不计经济效益。众所周知,任何资源都具有稀缺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征税管理的行政人力资源,是一种人力资源,一样具有有限性、稀缺性、经济性,如何将有限的国家征税管理人力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发挥出最佳的经济效益,是现代国家各级税务领导者应考虑的问题之一。财税改革是新一轮改革中的重要环节,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效率,创新征管模式是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资源及税收征管资源

有关于资源的问题,经济学界早有定论,认为“资源”是指一国或一定地区内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具体又可以划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类。前者如阳光、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原、动物、矿藏等;后者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以及经过劳动创造的各种物质财富。资源具有稀缺性的自然特征。税收征管资源包括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等,这些也是有一定的稀缺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编制,经费也有预算,不可任意扩大,税务机关在完成税款征收任务,其可以动用的“资源”是有一定的限制。可是,在有限的税收征管资源条件下,要圆满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这就必须进行征管模式创新,提高税收征管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关税收征管资源,应该是一个比较广的范畴。笔者认为,只要有利于税款征收入库的要素都是税收征管管理资源,包括信息资源、市场要素资源、系统资源等。而注册税务师的工作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中介机构和助手,也应该包括在税收征管资源中。

二、注册税务师资源对税收征管模式创新的意义

税款征收也要讲究成本效益原则,也要讲究绩效。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同于以往任何社会制度的税收。在原始社会,没有劳动剩余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也就没有税收。由于社会进一步的发展,生产力得到提高,出现了劳动剩余产品,也就产生了一个集团无偿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阶级的产生,也就产生了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税收就产生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税收,具有剥削的性质,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为人民服务的。税务机关为完成人民委托的任务,就必须精打细算。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资源,对税收征管模式创新有如下意义。

1.完善信息来源渠道,充分整合信息资源。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企业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国际经济发展不平衡非常突出,避税和反避税问题成为世界各国的热门话题。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经济发展下滑,各国的税源紧张。另一方面,现代世界的经济发展复杂化,各种经营模式、技术等信息复杂。税源管理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信息管理,信息是避税和反避税的最重要征管资源之一,很多税收征管问题要依靠信息资源。注册税务师参与税务中介方面,可以凭借其独特的专业技能等,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资源。例如,让注册税务师参与完成企业的同期资料准备,就是很好的例证。

2.可以节约税收征管人力资源,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基于资源稀缺性的赋,税务机关的人员编制是有限的,而经济增长拉动投资需求,纳税主体却越来越多。税务机关人手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目前在笔者所在局,平均每人所管理各类纳税人达3000户之余,平均日走访企业要达10户,征管任务之重可想而知。由于征管任务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办法腾出时间来学习新的税法、知识、技能,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注册税务师是税务专业人士,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资源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人力资源,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3.有利于节约税收征收经费资源,提高纳税人资金的使用绩效。前面已述及,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务机关本身并不创造财富,只是参于社会财富分配的一个重要环节。税务机关所有的经费都是来源于纳税人,来源于人民,是受人民的委托来使用经费,所以有必要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由于税务机关给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务检查等是没有向纳税人收费的,而注册税务师给纳税人提供服务时是有偿的,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注册税务师提供的涉税服务时效率更高,所以充分合理使用注册税务师资源有利于节约税收征收经费资源,提高纳税人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创新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

税务机关如何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资源来达到最佳的成本效益,好钢用在刀刃上呢?笔者认为,通过让注册税务师参与纳税评估,通过政府劳务购买、招标,除传统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等,开展咨询服务等进行多维度的资源整合。笔者认为,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资源进行税收征管模式创新。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的执行者,在征管中处于核心地位,应起到方向性的作用,积极引导注册税务师参与税收征管环节中来,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聘请注册税务师协助完成涉税服务,做到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要规范行业有序竞争、加大行业质量控制及监管。

1.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加强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有序竞争。在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资源征收管理模式创新情况下,注册税务师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征管资源,因此,注册税务师资源的质量决定着征管质量,要治理注册税务师资源质量,首先必须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有序竞争,将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注册税务师行业中来。注册税务师职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样受“价值规律”的制约。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竞争不规范,恶意降价承接业务严重。过低的收费很难得到高质量的产品。另外,对于“高产量”的也要关注,因为人的工作产量是有一定极限的,每完成一项工作任务,都必须投入一定的时间。笔者认为,要治理注册税务师资源质量,主要从两方面下手,一是规范收费,二是规范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投入和产量。

2.各级税务主管机关加大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控制,对违法违规加大惩治力度。注册税务师协会是行业的自律组织,税务机关要维护高质量的征管资源,税务机关本身也应该对注册税务师加大管理力度,积极引导。

3.将税务机关的行政资源和注册税务师资源相互配合。面对税源日益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推出了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改变思路,以风险为导向,在征管中重点突出。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利用注册税务师征管资源的基础上,有重点选择征管中的难点重点要点。

参考文献:

[1] 李渊,王静.税收征管资源的整合[J].税务研究,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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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分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各类税源的日常动态监控和细化分析,提出初步性工作意见或建议,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从建国到现在,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为了满足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也在不断推进。以现行税法的颁布为界限可将其变革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1994年以前税收征管体制的变革

我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实行征管于一身的模式,即以税务管理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其组织形式表现为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按具体情况设置税务工作岗位,税务人员对纳税户进行专责管理。税款征收方式为税务人员上门催款。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与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实行征管权利的分离和制约,同时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1994年以后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并于1997年在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这一模式的过程中,取消了原来专管员管户制度,建立了办税服务厅。加上计算机网络体系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广泛运用,我国的税收征管走向了由传统的粗放型管理向现代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

以2000年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为重要标志,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进入了专业化与信息化并存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这次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征管改革中又再次突出了“强化管理”的要求,

2004年税管改革又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方向,并在部分地区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这代表了新征管模式下的一种分类管理与服务形式。

二、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异同分析

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既不是税收专管员制度的翻版,也不是对其的全面否定。它是在客观、全面、辩证的分析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继承和发展,在新形势和新条件下赋予其新的内容。

(一)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的相同点

实行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税源的管理。这一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监控管理有实效,管理员与企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流动、财务核算水平等有着直观适时的了解,能够有效的监督各种税收政策的实施。二是分户、分类到人的做法使得税源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人,便于内部管理和责任划分。

(二)税收管理员和税收专管员制度的不同点

1、征纳关系的改善

税务专管员时期的税款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税收任务以政府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方式下达。而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的征收工作却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行为,它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不再对纳税人各项涉税事务进行承揽包办,从而划清了征纳双方的责任界限。

2、征管职能的转变

税务专管员集“征管查”三项职能于一身,而税收管理员的职能范围明显收缩。它的定位侧重于管理环节。另外,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法律和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措施都已经逐步完善,这就避免了专管员制度下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现象的再度发生,管理员的权限得到了限制。

3、管理手段的进步

税务专管员的工作主要靠手工完成,实行粗放式管理,效率较低,且管理质量难以保证。而如今,信息化手段使得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性的人工操作中解脱出来,税收管理效率大大提高,税源管理和精细化成为可能,税收执法透明度和税务行政管理的水平也得以提高。另外,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各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建立使得管理质量有了一定的保证。

4、业务素质的提高

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是专管员制度下的“单兵作战”无法胜任的。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不但要掌握相关的税收实体法,对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标准有清楚的认识,而且还要按照程序法的要求,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工作要求大大提高。但是,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在专业分工、集中管理、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之上,它能有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优势,应对复杂的税源情势。

三、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义

(一)加强税源监督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分类管理要求,全面建立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使得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的税源和管户责任及其权限得以明确。通过税收管理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推动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的积极管理,采集全面的、动态的一手税源资料,减少了税源漏管的可能性。

税收管理员税源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税收管理员掌握的各类税源资料按照“一户制”管理的要求纳入管理系统中,实行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源的管理和监控。

另外,税收管理员制度中的纳税评估也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税收管理员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可以最直接的了解分管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并在评估发现问题时进行实地调查,采取对应的措施。这不但可以有效控制税源,还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税收风险。

(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优化纳税环境

首先,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对纳税人的服务变得更加直接。税收管理员可以直接下户,或者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自己的管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并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直接的收集和反馈,这种直接服务顺畅了双方沟通的渠道,提高了办税效率。

其次,主动服务成为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服务的一大特色。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动态,为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答疑解难,并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由于税源管理更加精细化,客观上要求纳税服务也必须更加细致、周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税企关系得以融洽。

再次,税收管理员制度使得税收管理员直接面对纳税人,因此,税务机关容易在第一时间获得纳税人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并对该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服务。

最后,税收管理员需要下户了解管户情况,因此,其接触到的人员就不仅仅是办税的财务人员,而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方面人员,这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面就更广泛了。

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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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化应用在税收征管中的意义与作用。坚定不移地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敏锐把握信息革命发展的大趋势,让信息化应用更科学地服务于税收征管意义重大。

第一、营造了“依法治税”的纳税环境。首先,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了解或掌握税收政策和纳税流程,使其增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更能与税务部门建立起和谐的征纳关系。其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可以更好地监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纳税人在开户银行的资金流转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以此更好地约束、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再次,许多执法过程都要通过电脑完成,从而减少乃至消除了税务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遏制“关系税”、“人情税”等执法随意性起着较大的作用。

第二、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应用,使税务征管工作方式产生了质的变化,税收数据的存放高度集中,打破了部门界限,实现资源与信息的高度共享,不仅提高了征管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征纳成本。主要表现为:(1)纳税人随时随地可通过电脑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涉税事宜快捷而方便。(2)税款的征收和划解从手工化、纸面化操作向电子化、无纸化转变,电子票据代替了纸质票据,必然降低征税成本。(3)税务信息资料的存档实施电子化,保证了税收资料的系统和完整,方便税务人员按不同的需要进行查阅。同时,数据的集中存放与处理也充分节约了软硬件资源。

第三、有利于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税务机关是国民经济济运行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大量经济分析与决策的任务。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使税务机关的决策更加科学,更加民主。首先,互联网的应用极大地拓宽了税务部门获取信息资源的渠道,使税务机关掌握更详尽的税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应收尽收。其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涉及到行政管理、税收业务、信息技术各个层面。因而,不能各自为阵,必须依靠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保障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再次,互联网为税务部门与社会公众提供了相互交流的平台,有利于税务部门集思广益、听取民众呼声,从而作出更加科学的决策,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四、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计算机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它的广泛运用必然与现代化的管理体制相匹配,而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流程的主要特点就是将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统一化。科学先进的征管软件系统彻底改变了各自为阵的局面,消除了各自信息的人为孤立,实现了由人管人到制度管人、程序管人的跨越,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第五、提高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效率和水平。税务部门推进信息化建设,其意义不仅在于网络,而且还在于政务。一方面,税收申报方式的改革,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自动划卡扣税等多元化方式申报纳税,实现“足不出户,办完税务”的理想境界,节约了纳税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手段,促进了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工作作风的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为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二、目前我市地税征管系统在信息化应用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

从20*年下半年开始,建成了以省局为中心的省局、市局、区(县)局、基层分局四级网络结构,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和视频会议的正常召开,形势喜人。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笔者在基层征管实践中体验到:现有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还较低,满足不了征管改革的需要,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现行征管模式是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的,而随着一体化建设步子的加快,我们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却还不够强,应用水平还比较低,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传输仍有相当比例是纸质传送,造成征管各环节信息不畅。同时,先进的系统停留在浅层面的运用上,局限于一般性的数据处理,缺乏对数据库信息资源的分析整理和有效利用,征管和办公一体化软件的巨大潜能无法充分地发挥,造成设备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二、信息资源不能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共享和使用。在系统内部由于各应用软件数据结构不一致、采集标准不统一,运行平台不兼容等,从而产生所谓的“孤岛信息”。例如:许多报表还得靠基层管理员估计加统计来编制,结果往往同一项内容反映给计会科与税政科的数据却不相同。在地税系统外部,征管软件系统没有与国税、财政、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实现网络对接,使软件的外延功能无法释放,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根本体现不出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优势。

第三、信息化应用的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严重不足。信息化征管需要大量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系统的税务人员,而目前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具有较高电脑办公水平的人才并不多,既精通计算机网络应用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复合型人才则更少,这大大制约了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此外,有限的信息技术人员一般集中在机关的信息中心,基层技术人员非常匮乏,造成机关与基层信息化运用的不平衡,对税收征管改革带来重大的影响。

第四、税源监控管理缺乏力度。征管上线、集中征收后,基层管理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状态。而目前的税务信息化程度偏低,又不能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信息采集来源渠道有限,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源结构及发展变化等要素缺乏了解,弱化了税收征管。

第五、征管质量考核反映不了实际征管水平。在我们地税系统,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缺乏科学性,有些考核标准制定过高,超越了基层工作的实际,有的考核指标对促进征管意义不大。于是乎,基层管理部门只能整天疲于应付各种考核。大家为了取得较好的考核成绩,往往对有考核的工作内容比较重视,而对未列入考核的内容则不予理睬。当税收任务压力过大时,许多管理员不得不做些表面性工作,甚至弄虚作假来应对上级的考核。比如:上级部门特别强调考核“纳税申报率”,而不注重抓好“申报准确率”。结果往往导致“申报率”上升,税负率却反而下降的现象发生。显然,“申报率”高根本反映不出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仅抓“申报率”而不重视抓好“申报准确率”几乎是在作无用功。

第六、网络运行安全有时得不到保障。现代化税务征管以强大的网络为依托,如果网络运行没有安全保证,征管工作就难以开展。在实际操作中,时常遇到省局网络系统调试或维修的情况,基层税务人员只好被迫暂停手上的工作耐心等待。这时,一线税务人员往往只能面对纳税人催促办税的诉求干着急,掉眼泪。最可怕的是,前几年电脑还出现过资料失真的情况,屏幕上的汉字变成了乱七八糟的酷似“韩国文字”的东西。

三、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使其更科学地服务于税收征管。

鉴于上述信息化运用中存在的阻碍税收征管的种种弊端,笔者提出几点参考建议,欲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第一、转变观念,向深层次管理职能扩展。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如果不实现征管软件的顺利运行,就失去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因此,各级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加强学习,改变传统的手工劳动,适应政务办公的电子化、自动化、网络化,扩大计算机应用领域,从浅层次管理职能向分析、预测、决策辅助等深层次管理职能扩展,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提高地税部门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信息化专业队伍的建设。税收信息化建设,人才是关键。电子税务属于高科技的范畴,不仅需要组织高、精、尖的信息技术人才攻关,而且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素质。目前我们税务人员队伍现状与人才的要求尚有不少距离。大量引进人才不太现实,只有加强对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算机应用知识的培训,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全员参与,将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运用人员分层培训,才能满足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

第三、加强信息交换,发挥共享作用。在加速国、地税信息交换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实现与工商、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使税收征管实行全方位的监控,提高税款征收、税收稽查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护税协税网络的沟通,把计算机信息处理的优势与人工信息采集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征管资料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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