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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5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电力企业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电力企业法律法规

篇1

近几年来,电力企业利用合同这一形式进行市场交易,取得了显著成绩。虽然我们的合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不尽如人意。在购电售电、电力并网、物资采购、投资合资、设备购销、股权转让、建设施工、土地使用、担保、租赁等合同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签约把关不严,签订的合同存在着缺陷,履约过程控制不力等。

合同管理既是一种经营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如何在合同管理中规避合同的法律风险,我们作如下探究。

一、要形成人员、部门、制度三落实的合同管理格局

当前,社会信用普遍较差,合同履约成本高、履约效率低下,为规避合同法律风险,企业要形成人员、部门、制度三落实的合同管理格局。

在企业的决策层应有经理或经营副经理分管合同事务;在管理层应有合同管理部门人员专管合同,或者明确某个部门人员兼管合同。在执行层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承办合同。切实做到合同工作有人布置,有人负责,有人承办,有人考核。

要真正做到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应建立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或者叫《合同管理规定》)是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企业要认真制订或修订自己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合同评审及签订、法人授权委托、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内部合同的管理、合同报表及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关闭及结算、合同的检查评价等都应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管理办法》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中应明确规定企业有关人员在合同管理活动中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要实现合同管理“三落实”,不可忽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即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有的企业把自己的法律顾问等同于“消防员”,忽视了“防疫员”的作用。不少法律顾问一年到头主要忙于打官司,而为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抓好合同管理的法律服务做得不够。企业要充分调动法律顾问的积极性,让他们参加企业经营决策活动,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让他们大胆地进行企业合同管理、参与商务谈判、做好诉讼、仲裁方面的法律工作。

要实现合同管理“三落实”,企业要加强全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重点是推进本企业的普法规划的实施,首先抓好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和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

事实证明,合同管理“三落实”抓得好的电力企业,合同纠纷或合同法律风险就很少发生,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少受到侵害或不受侵害。

二、要认真把好合同签订关

(一)谈判、审查、批准等三权分立及其责任

要签一个好的合同,应认真把好签约关。这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体现了规避合同风险,防患于未然的法律要求,也是企业面对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险恶性的一种自我约束。

签订合同要把好合同谈判、审查、批准等三关。一般情况下,这三关的把关权应该分立,使其互相制约。

合同谈判人员负责考察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洽谈人要对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可得利益负责。

合同审查人员对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严密,意思表示是否确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评价和审查。审查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和严密性负责。一般来说,任何合同未经审查不得签约,不得签订在前,审查在后。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行使合同的批准权。合同是否签订生效,企业能否依约履行,对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有利,由批准人决定。批准人对合同的经济效益和法律风险承担责任。

(二)把好合同签订关的一些具体作法

1、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为了避免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风险,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商业信誉等情况,千万不能盲目地和对方签订合同。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3种:(1)营业执照——属非法人企业的;(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法人企业的;(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我国法律中用来证明企业身份的文件,上面记载的事项是法定的,了解上面记载的事项,有助于我们对对方的认识和了解。

例如“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金,你可以了解到该企业当年成立时候的资本和能力,以及该企业的最低价值。为此,你可以知道对方一部分信用情况但不是全部。

执照上记载的营业地址是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总部。签约之前,你可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到对方营业地址“看一看”!如果对方事实上的营业地址几经变动,你要问一个为什么?如果对方没有营业地址,说明对方经营状况极差或者是个皮包公司,你可要当心才是!如果你对对方企业是否存在还有怀疑,可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一查对方企业的“年检”情况。

由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只能说明企业成立之时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而经过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对对方企业的经营现状作认真的、全面的了解。

2、合同主体应适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会因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使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

贵州桐梓县箭头乡水电站未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綦江人阮流财以该水电站名义与某供电局用电所签订了电力并网协议,后因并网问题未能解决,双方对簿公堂。双方均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导致并网协议无效。

供电企业自己的内设机构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未取得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以该内设机构的名义签订供用电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会因为签约主体不合格,致使供用电合同效力受到影响。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认真审查用电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当一个企业或公司处于筹建阶段,则只能以筹建主体为签约主体,在企业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后,可由筹建主体将原合同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法人,也可以终止原合同而签订新合同。

有的电力企业与另外的企业或者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如果对方不按约定偿还借款,打起官司来,法院判决电力企业除可以收回借款本金外,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都将上交给国库。这是因为货币借款是一项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企业之间或企业与行政单位之间均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为他们不是借款合同主体,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

经济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以签订的,要签订就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一定要进行严格的主体资格审查,以保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3、合同客体应合法

客体,是指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某种行为。但客体必须合法。

某供电企业的多经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把钱存到某商业银行,实质上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放高利贷的合同。如果该合同的客体是物,即钱,那么高利贷就不构成客体非法;但法律认为客体是放贷行为,那么客体就是非法的了。

有的电力企业为了贪图便宜,购买走私汽车。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其客体是“走私的汽车”,因客体非法,而导致合同无效。为此,签订合同,明确客体,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4、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全面具体

我们电力企业对外签订的某些经济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不全面具体。如:合同标的不明确;价格条款不清楚;履行期限和时间不明确;履行地点不具体;履行方式不清楚;无违约责任条款;数字条款不确定等。

合同内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大多数的法律纠纷都出在权利义务上。要积极争取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起草合同,因为合同的起草人总是首先考虑本企业的利益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的供用电合同,往往忽视履行地点的约定。例如:用电人的电能计量方式多为低压计量,而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却大多在高压处,电能通过导体又必然有损耗,这样必然产生线损。如果在合同中不约定履行地点,用电人就会误认为电能计量表处就是履行地点。

为避免找用电人收取线损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应按照《合同法》第187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的规定,来明确履行地点。

电力企业经济合同中,不少企业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重视。例如:某电力施工企业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一台250t吊车到攀枝花。卸车时发现,吊车拨杆严重受损。该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日子把吊车安全运达目的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该运输合同中没有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向运输公司索赔,在具体操作上出现了很多困难。

电力企业在经济合同中,应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中列出了违约责任的6种形式:(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定金罚则;(5)支付违约金;(6)价格制裁(详见《合同法》第63条)。这几种形式,可供我们选择。

5、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炼准确

合同语言如果不严谨、准确,容易发生歧义,这给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麻烦,甚至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某《高压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部份有这样一段文字:“窃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l条确定,供电人查获用电人窃电时,应予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电……”这里用“终止”显然不妥,应改为“中止”。否则,与《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的规定相矛盾。

在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中,对于“终止”、“中止”、“停止”、“制止”等词汇的使用要慎重,要用词准确。

某《低压供用电合同》出现了“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的句子。这里的“及时”没有时间限制,可以有多种解释,容易误解。这里可用多少个小时“之内”来替换“及时”一词。《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语言应避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否则,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供电人将处于不利地位。很显然,“及时”一词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电人。

“及时”不是准确的时间概念。合同语言中,对期限作规定往往使用时间介词,如用“之前”、“之后”、“之内”来表述。

有的供用电合同对用电人窃电使用“处罚”一词也是不妥的。供电企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用“处罚”一词对待用电人。供电人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但没有处罚用电人的权利。

合同语言有时因一字之差或歧义导致纠纷。合同起草后要字斟句酌地审查每一句话或每一个字。

6、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起草完毕,双方当事人认可后,便进入签约这个环节。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对方签约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即审查该委托书是否明确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委托书的原件要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

授权委托书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由被授权人向本企业提供复人的姓名、职务资料及法定代表人同意的证明资料,复人必须持有转授权委托书。

(2)原方型合同专用章早已停止使用,要拒绝社会企业使用废章。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工商[1997]7号文”指出:“更换经济合同专用章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逐步进行,到1998年4月30日止。更换期间,原方形和新式椭圆形合同专用章同时并用。从1998年5月1日起,原方形合同专用章停止使用。”

(3)和对方签订的合同是你很少见到的而且又是很重要的合同,建议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该合同的公证。这样可避免合同内容的违法或合同无效。

三、对履约的过程实施控制

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承担义务的过程,就是履约的过程。抓好履约过程的控制,要重点抓好如下工作:

1、加强自身合同意识,全面履行我方合同义务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具体操作合同的责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本企业应尽的各项义务。合同的协办部门应尽协作之责,积极为承办部门创造履约条件,促进履约的顺利进行。合同管理部门承担管理之责,一要对承办部门履行合同进行督促、检查、评价;二要积极协调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间的工作。

另外,这几个部门都有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交涉,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风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2、抓好合同变更、中止、纠纷处理等工作

在履约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变更合同、中止合同、合同纠纷处理等不确定的工作环节。

对于合同变更即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要促使对方及时“签单”或记载于会议记录之中,使之成为合同附件。这里“新情况的出现”是指不同于原合同、原计划安排的变化,例如合同标的变更、履约进展放慢、履约地点改变、质量标准提高、材料价格变化等,从而影响履行期限和合同价款。利用“签单”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对这些变化予以互相确认,有利于以后的合同结算。

对于合同的中止,要非常慎重。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于履约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来处理,最好不要影响履约期限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3、做好合同索赔的准备工作

合同索赔的依据是合同,除了有意识地在合同中设立索赔条款和违约条款外,更为重要的是,从合同履行的第一天起,至合同履行完毕,要坚持做好履约记录和搜集保存好有关资料,做好履约档案的管理,便于将来主张赔偿时,从中提取有关的证据材料。

篇2

中图分类号:TU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342-01

1.前言

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人们用电需求不断提高,这也需要电力系统更加完善,并保证系统输送稳定。

2.基于PDCA的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流程

在百度百科中,将工作方法定义为:是指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目的和效果所采取的办法和手段。最简单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是PDCA循环,展开来就是凡事有记录,有计划,有执行,有结果,有改进,在这个过程中时刻体现目标驱动和用数据为证。一般而言,电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中期的查评及整改、撰写自查自评报告、申请达标评级工作,后期的迎接第三方现场查评工作。其三个阶段之间是承前启后关联的,是PDCA循环的,而每个阶段内部,也是PDCA循环的。

3.电网企业培训体系建设难点

虽然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但几十年的大型国有企业外部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剧了电力企业培训体系建设的困难程度。

3.1 训文化与理念认识存在误区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部门对培训重要性较为认可,但往往基层部分员工对培训工作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区。广泛存在“培训万能论”“培训是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的事情”“培训能立刻见效”等认知误区,由于这些认知误区,员工培训心态往往过于放松,导致培训效果欠佳。

3.2 员工参与培训积极性不高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层级员工对培训工作重要程度认识较高,但落实到个人,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工学矛盾突出,员工工作量较大,造成培训时间与工作时间冲突;二是培训针对性不足,导致员工参与培训意愿不强;三是培训费用报销流程复杂,导致员工培训心理懈怠;四是培训考核与员工岗位晋升关联不大,导致培训积极性不高。

3.3 培训针对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培训项目计划设置针对性不足。在计划制订过程中,很大程度站在企业发展角度,根据组织需求制定培训项目,然后确定参与课程人员,对员工岗位胜任能力的差距分析偏弱,课程与员工个人需求有差距,降低了员工培训积极性。

3.4 培训需求收集有效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部分员工缺乏对培训需求的思考,出现班组需求与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不相关的情况,员工个性化需求与岗位胜任能力契合度不高。培训需求收集形式与渠道不够多样,反馈机制不完善,使得需求分析缺乏有效的来源。

3.5 培训相关激励不足

部分企业内由于考核激励未能和员工绩效、薪酬、晋升紧密结合,人力资源各模块未能有效联动,导致很多工作有要求无考核、有考核无激励或是激励措施太少、效果不足。此外,员工培训与绩效晋升无关联导致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3.6 培训评估难度大

培训结束后,多数企业主要开展一级评估、二级评估,虽然可以通过培训前与培训后的测试,观察员工培训后的成绩改善,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缺乏有效的观察手段。三、四级评估在开展过程中,没有一定的标准,跟踪时间长,投入的人力较多,存在一定人为主观性,很难持续开展。

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措施

4.1 前期准备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1.1在遴选人员取得内外审资格方面。一是遴选人员不严肃,许多参加内外审资质取证人员,多是即将退休或者部分对此感兴趣的员工,或是工作比较休闲员工;另一个是遴选人员时,没有考虑专业覆盖问题,形成专业空当;三是单位中层干部少有参加,特别是作为牵头部门的领导干部或专责参加内外审资格培训取证更少。没有认识到,遴选人员是开展达标评级的“播种机、宣传队”,也是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专家队伍。

4.1.2企业达标评级工作方案往往是一人拟定,征求极少数人意见建议,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签发,一纸文件流转,少有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在企业安委会或办公会议上研究决策。其结果是工作方案不细、考虑不周、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落实乏力。

4.2 中期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2.1企业自查常见问题表现

目前在一些企业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体系梳理不深不细,如注重对企业管理制度目录体系查评,缺乏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查评等;二是习惯性做法认识根深蒂固,如以职工健康体检代替职业病检查等;三是以母公司要求或企标、习惯代替查评标准;四是自查自评不认真,漏洞百出;五是企业自查报告讨论审核不足,用词模糊,如部分变电站、部分 10 千伏线路等存在某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出现第三方查评时的窘态,更是达标评级成为走过程,过后一切如故,返回原点!

4.2.2自查自评工作方法

开展企业自查自评有两种工作方法,一种是自上而下方法,另一种是自下而上方法。但实施中,各个专业都存在并行工作。

自上而下工作方法是先从梳理查评企业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每个管理制度(含管理的、技术的、工作的等企标)等与国家、行业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的耦合度查评,从而归纳总结出存在的问题,进而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第二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第三步是开展问题的整改,包括问题整改责任领导、部门、班组、完成时限、资金等,进而进行整改监督。

自下而上工作方法是直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再归纳分析查评问题,是什么问题,整改什么问题,对于不需要停电的问题,立即整改,对需要停电才能整改,进入检修计划整改。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有必须收集、归类、存档查评结果,对以达到标准要求的,提供佐证;对于需要整改才能达到标准要求,提供已整改的佐证或已列入整改计划的佐证。他们是自查报告中必不可少的,也是自查报告以及结论的最重要依据。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电力生产作业技术复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安全生产造成不利条件。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篇3

企业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自然风险是自然界的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商业风险是市场因素所导致的,而法律风险则是各种因素综合所致的,但其结果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它会导致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在一些不可预期的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将面临一定的企业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又可划分为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违约所造成的风险谓之直接风险,由事实或行为引发需要电力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风险谓之间接风险。因此,电力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提升全员法律意识,强化员工法制观念,建立和完善健全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极力掌控电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组建能够切实维权的组织体系,是电力企业在当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必要前提。

二、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没有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和相关的维权组织机构。我国的电力企业过度的行政管理,以致弱化了电力企业履行民事义务的意识与能力。因此,国内的一些关于电力的法律法规中,会经常在无意中模糊了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和民事行为的界限,进而造成了可能的法律风险。其次是电力企业从业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企业内部从法人员力量薄弱。传统的电力企业管理模式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进而使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这主要表现在电力安装业务方面。因电力安装业务相当一部分是由供电企业分离出来的电力多种经营企业完成,所以电力安装业务存在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因大部分电力企业从业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为淡薄,所以这其中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正当竞争。再者,电力企业因对司法实践的认识不足,以致在进行实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部分供电企业再者是电力企业维权力度薄弱,在依法维权等法律纠纷中,电力企业大都处于弱势状态,进而使电力企业蒙受额外的损失。另有,电力企业合同风险也是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部分。目前,电力合同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内容不完备,更新不及时,因电力产业的飞速发展,电网在不断更新改造,随之供电线路名称、编号都会发生新的变化,但是电力合同中,经常会存在更新不及时,以致所签合同产权分界点与现场不符,进而导致纠纷的发生。二是,电力合同在发生变更或是合同转让时,电力企业经常会忽略对电力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以致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却没有续签,进而导致纠纷的发生。三是,电力合同内容不够严谨,逻辑混乱,进而导致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不完整,不利于合同的正确履行和责任的清晰认定,进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合同是保障电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的最基本文件,合同贯穿于电力企业运行的全过程。

三、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第一,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力度。

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减少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在任何生活工作中,都应遵循“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电力企业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也不是不可避免的。目前而言,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减少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必经途径之一。在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最重要的是要有统筹兼顾的、大局的、全方位的管理概念。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产生于电力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所以只有全方位的大局管理原则才能结合电力企业的本身特色,才能贯穿到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才能真正有效的建筑起一道全方位的大局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火墙。在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标准化、规范化电力企业各大管理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规章制度以及标准来明确并规范各部门、各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避免出现某些环节无人负责,而某些环节则是多头管理,其实这些都是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管理漏洞,都会影响电力企业的效能。当然,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还应与时俱进,保持动态平衡,遵循“优胜劣汰”的生存原则,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更新的机制,结合时展步伐以及电力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及时的改革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使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保持准确性和针对性。再者,在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电力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是重中之重。国家相关部门应公平化、公正化的制定相关电力的法律法规,划清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和民事行为的界限。与此同时,电力企业也应该加强其作为一般产权人的履行民事义务的意识与能力。

第二,加强电力企业法制法律风险防范教育,提高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任何事情被广泛认知,都离不开强力的宣传教育,所以电力企业应该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加强电力企业从业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也提升电力客户的安全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加强电力企业从业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为了促进电力企业的规范管理,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开展电力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时,可以通过案例法治讲座,以及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纳入培训计划和日常业务学习计划的形式开展。在开展提升电力客户的安全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时,应从提高全体公民的安全用电、合法用电意识等方面开展,使其达到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提高电力客户的自觉避险能力,进而降低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的目的。

第三,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降低电力企业法律风险。

合同是企业客户之间的法律桥梁,供求合同在供电企业合法经营中有着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电力供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伴有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发生,但是其未能得到足够电力企业应有的重视,进而未能妥善解决,进而导致电力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因此,建立合同管理体系是形势所需。在市场化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只有合法合理化的科学管理模式,才能在这庞大的电力商业大军中脱颖而出。因而,认真分析当前形势下法律风险,对于电力企业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有着非常大的意义。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包含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以及合同归档制度等[4]。总而言之,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是有效防范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篇4

(一)劳动用工方面

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并没有全部使用先进的智能化和自动化的机器设备,还是需要聘用大量的工作人员来维护和建设企业。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电力企业在聘用工作人员时较以前已经更为规范,但因企业较大,有时在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上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例如有时基层电力企业在和劳动人员签订合同之前,未对工作中的危险性进行明确说明,且合同内容未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来拟定,签订合同时也未按照合理化的流程来实施。另外,在合同签订的条款中,未对保险中的条例进行明确,未严格按照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来合理分配保险的种类。同时在用工培训方面有待加强,除了应对已经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加强日常管理外,尤其应增加对新员工或是临时员工的安全培训,加大企业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二)电力建设方面

对于电力企业来说,目前在改造或建设电网的过程中,纠纷数量仍保持高位运行。例如,在电网的维护和建设工作中,常常会产生电磁污染问题,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没有针对电磁污染的情况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在电网建设过程中,常常因阻工出现工期延迟。又如,在电网建设过程中,时常遇到违章建筑物的情况,因为通常情况下,电力设施设备不会在新建的建筑物范围内选址,但是如果选择在老街范围中,建设杆线又十分不便,甚至还存在着私自建造房屋或在原来房屋的面积基础上私自加宽或加高的情况,这些问题都不利于电网的建设,同时也给核算赔偿工作带来了困难。

(三)其他方面

目前,电力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涉及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如营销法律风险、调度法律风险、安全生产以及依法决策法律风险等等。

二、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预警对策研究

(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形成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也就是通过让企业利用法律风险中存在的明显指标的信息来对网络形成反馈,以此来强化企业风险的控制和监督,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它的重要功能体现在它可以理顺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流程,实现预警的网络化和电子化,也就是可以通过使用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来实现辨识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价、评估和警示等,另外,还可以通过使用此机制来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数据库进行在线检索、维护和查询等,在给企业管理者提供法律风险预警平台和法律咨询的同时,也可以实现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企业间的法律风险管理的互动交流和沟通。

要构建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就要遵守系统的整体性和根据风险的动态性,来及时更新和调整法律风险评价、估计、辨识的方法,并且要灵敏的找到企业法律风险中的关键风险因素,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给风险管理者提供有效的风险决策信息。

(二)形成网络化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在社会转型期间,随着法律规定的更新不断加快,使得企业运营中出现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因此,网络化的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也需要其他受益者、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参与。在这种大背景下,如何使用网络是形成全国或区域性的法律预警机制的关键问题。网络化预警机制的构成,是由政府的法律风险预警中心系统、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预警系统和受益者的终端相连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它是由数据库子系统、风险警示子系统、中心系统入口和风险分析子系统组成的。操作流程是,由受益者和企业分别把风险预警的检测和历史信息,由政府的风险预警中心传达到数据库子系统中进行储存,来给受益者和电力企业提供企业法律风险的依据。

(三)全面提升依法治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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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企业自身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造成企业未能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从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包括运营、人力、市场、财务、战略等法律风险。随着电力行业发展,电力工程逐渐向高参数、大容量发展,电力工程企业面对的工程难度越来越大,合同额越来越高。在市场经济逐渐发展和法治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实现电力企业合法经营、依法保护企业权益是电力企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内在需求。

一、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电力工程企业的法律风险从不同角度有不同分法。从风险形成角度,法律风险可分为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

内部法律风险主要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管理及重要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例如,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重要事件授权委托书、重大经营决策等未提交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核后未按制度执行,就可能造成失误、舞弊、重大差错而导致损失;企业内部缺乏财务管理严格的约束机制,导致财务监管及法律防控不严,给管理人员提供可乘之机,为亲朋好友谋取不当利益或利用违法手段来侵吞国有资产等埋下隐患。从经验教训来看,内部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源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相关岗位人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或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中未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影响,对国家法律法规认知不充分、存在侥幸心理故意违法经营等,这些都是引起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

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变化而引发的企业难以避免或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例如,电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或审查不严引起的违反环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侵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行为;合同管理不严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文审查不严,为合同的履行及以后产生纠纷后的诉讼埋下隐患;对方当事人资质审查不严,出现违法挂靠使用他人资质或以全部转包的方式来承揽工程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结构,在外部沟通环境中,不可避免需与政府、相关公司、组织、个人等进行交易、买卖等商业行为,这个过程本身就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这些引发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完全控制和避免的,所以企业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果主要是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或债权债务能以履行,严重的将导致企业难以生存甚至破产。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机制的构建

电力工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存在多样性、复杂性,而且也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或领域。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它所具有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此同时,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常常是相伴相生并具有转化性,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综合、系统、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工作,必须从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人才机构构建等方面入手,通过运用全面、全程的管理手段,最终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1.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各项流程和作业的管理规范,其本质是行为规范及标准化,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延伸。通过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它是企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就要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法律风险防控之中,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各项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最终以“法治”代替“人治”。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应当运用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考核等制度体系。制度的建立既应体现法律风险管理动态闭环的管理过程,又应当将企业法律风险制度涵盖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有规划。企业应制定《法制工作规划》和《普法宣传规划》。其次,应有良好的制度系统保障,如制定相关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重大经济合同法律审查办法》、《重要决策法律审查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办法》等。再次,应落实法律制度考核机制,分清责任,严格奖惩,制定《经济纠纷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法律风险控制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且要有良好的监督落实机制,用以指导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企业要采用动态循环控制的原理,运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管理方法,通过建立动态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达到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的目标。针对电力工程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①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电力工程企业主要的经济行为,通过合同的签订,从而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是电力工程企业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地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是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方法。要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首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国家或国际推荐的规范版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FIDIC推荐使用的红皮书、白皮书等;在未有标准版本时,企业应尽量参照规范版本,在规范版本基础上与相关法律部门一起制定企业自行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格式。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避免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企业应该根据工程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标准文本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内容。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和授权管理制度。在合同评审和签订的全过程中,程序的流程及授权规定需明确且规范,确保合同在意向沟通、招标、投标、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全过程均能被管理与监控,尽可能降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是由人去组织实施的,它的运作与经营离不开人。按照现行的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劳务合同、薪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伤事故、劳务解聘等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企业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从而减少或避免用人劳动关系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平稳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③建立完善的诉讼管理制度。诉讼是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法律风险发生后的一项事后补救措施。在诉讼发生后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法律部门要积极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诉讼或应对诉讼,尽可能提早策划,准备相关材料,避免证据消失及诉讼时效过期。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企业的需要,积极将诉讼的事后被动控制转向提前准备的事前控制,积极做好诉讼的前期准备,切实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减少引发诉讼纠纷的各种因素危害。

3.加强企业法律机构的构建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的设置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通过聘用社会律师,由兼职律师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种是企业在内部任用法律从业人员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三种是企业采用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和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这三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及业务的需求进行合理选择。相对而言,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相对外聘律师对企业内部情况更为了解,能更多地站在企业管理和经营要求的角度思考问题,能全盘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做出的决策更能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而且,很多时候,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作为企业管理部门中的一员,能更多地参与企业的管理环节,能起到更大的事前防范作用;外聘律师更多的是一种顾问角色,或者“救火队”的角色,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以事前培训和事后救济为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佳模式应是公司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咨询、风险控制、制度制定、重大事项法律确定等,需要运用熟练企业内部情况的内部法律从业人员来进行业务的把控;某些专项的法律,需要由社会有专长的律师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某些特殊的海事法律、国际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等项目,更需要了解专项法律、对专项领域情况了解的人进行规划和处理。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构,建立起以法律专业人力为主、其他相关人员在法律机构指导下为辅的机构体系,使法律机构不断完善。

三、总结

在电力工程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同时,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带动着各个产业的发展。在电力工程方面,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在企业法律风险存在的同时,如何做好法律防范甚为重要。电力工程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风险机制完善、人才机构构建等方法,运用管理的手段,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来完成企业各个环节的管理,从而减少企业管理体系在法律上的缺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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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崔玲.浅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J].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5]杨国兵,蒋宇冰,方圆圆.建章立制 曲突徙薪――发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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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要关头,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可以说是法治经济,要求市场经济中的各经济主体任何的活动都要遵循一定的市场法则,遵守相关法律的约束与管辖。依法治企就是在这种发展环境下产生的,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无可避免的产物,其主旨是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经营管理活动,任何的企业活动必须要符合规章制度要求。因此,我国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治企,只有具备依法治企的意念和决心,不断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措施,才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实现电力企业现代化建设这一重要目标。

一、推行依法治企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加快,电力企业作为支撑社会主义整体建设的重要环节,其发展轨迹和方向都必要时刻与国家的保持一致性。比如依法治国是从国务院在十五大提出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条件和有力保障,而作为电力企业需要做的不仅是学习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纲略,更需要的是根据其自身制定一套强有力的依法管理企业、发展企业、监督企业的系统,保障电力企业社会主义现代化管理制度顺利建立,推进电力企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简而改之,依法治企是新时期电力企业管理内部组织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备良药,是关系着企业长远发展的第一要务,能够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规避一些违背国家及市场规则的行为决策所可能带来的风险,降低企业某些不合理举动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电力企业中,依法治企对于日常企业管理而言存在着两个必要性:

第一,企业的任何决策离不开法律。当前的市场竞争激烈而变化莫测,客户对于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企业就需要根据这些复杂多变的形势制定新的发展目标,在技术上进行革新,在生产安装上提高服务质量和严肃态度,在后期跟踪服务上做出重大的改变,这些环节上的任何变动和决策基本上都离不开依法制定,很多内容的改革都必须要符合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依法治企就是电力企业依法决策的最根本需要。

第二,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离不开法律。企业制定基本的管理制度时难免需要参考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知识,各个生产销售环节以及人员管理方面都需要依法管理。比如,电力企业的外出安装维护部门需要根据《电力法》以及《劳动法》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工作时间,这些工作制度还必须要体现出这类人员的工作性质,提供给户外危险工作者一定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职工权益,制定合理的经营管理措施和危机处理措施,确保企业的人员安全和基本保障制度落实到地、落实到个人。

二、目前电力企业中依法治企的现状

其实,从建国以来我国就开始在企业中宣传依法治企的重要性,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其法治企业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作为国家支柱产业的电力企业,绝大多数能够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期跟踪服务等多个细节强调依法治企的必要性,管理层与员工能够看到法治企业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重视法治工作,增强企业的各方面素质和竞争力;但也有少部分基层电力企业模糊依法治企的概念和内容,淡薄依法治企的作用,以至于企业出现较大的管理问题,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随意性的经营管理决策较多,违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较普遍,从而导致企业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1.依法治企贯彻实施不利的原因。整体上看,除了几家巨头外,大多数电力企业的法治管理理念和措施都相对落后一些,没有享受过“牵手之喜”或者“切肤之痛”的电力企业更是极度的忽视依法治企的必要性,法治工作面临着比较尴尬的局面,亟待国家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内部对其进行整顿宣传。纵观这种局面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缺乏基本的依法治企意识;其二,依法治企缺乏长期性和连续性;其三, 依法治企存在一定局限性。

2.目前依法治企的主要表现。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电力企业依法治企的概况如下:

(1)法务部门形同虚设,作用偏低。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法务部门就如同企业的私人律师一样,主要负责处理企业的所有法律事务,在企业整个机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调查出来的数据显示,欧美的诸多电力企业均设有法务部门,比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拥有着决定的话语权,身兼经理层和董事会的法律顾问,其所带领的法务部总人数达到400余名;法国电力公司的企业律师顾问同样达到近400人。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促使企业律师顾问的职能逐渐全面化,已不单单是以往的“麻烦处理站”,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重要职能、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部门,法务部已经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对企业的重要活动拥有重要的决策权。而在我国的诸多电力企业中,法务部门的规模和人员,以及对企业发挥的有效作用都不理想,除了寥寥几家的龙头企业外,多数电力企业的法务部门规模小、人员少,企业高层对于法务人员的招聘并不感兴趣,他们普遍认为法务部设立没有太多作用,一旦企业出现法律问题,他们更乐意去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

(2)在职企业法律人员薪酬待遇偏低,人才流失率偏高。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中,管理层认为法务人员只是辅人员,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效益,所以给予法务人员的薪酬待遇往往比其他岗位的偏低,这就导致法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即使企业出现问题,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事宜时,这些法务人员也只是象征性的走形式,并没有真正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因为对比社会中的法务工作者,电力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工资偏低,逐渐越来越多的法务人员离开电力企业。同时,又因为偏低的薪酬待遇,很多法务人员不愿意进入电力企业,进而导致电力企业的法务人员更为稀缺,进入恶性循环的局面。

(3)人情管理重于法治管理。我国电力企业现有的管理制度中,对于领导者人格魅力的服从性,远远高于对法律的服从性,整个大环境中人治企业的氛围浓厚,依法治企的戏份相对较少。可以说,我国电力企业未来发展好与坏依然寄托在主要领导者的身上,领导者具备超强的人格魅力,则可能更容易得到员工的拥护和支持,企业经营活动开展较为顺利,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更为乐观。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员工注重的是领导者的个人喜好和工作习惯,从而忽视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一旦领导者的行为意图与法律、政策要求不相吻合时,员工更偏向与遵循领导者意愿而行动,不去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这样的结果就是电力企业中领导者的话语权越来越重,很多规章制度都是以领导者的意愿为主,“依法治企”这一发展战略逐渐变为笑话,被企业各类群体所忽视,企业管理中的法治概念与活动逐渐边缘化。

三、加强电力企业管理中依法治企的建议

1.增强领导层依法治企的意识。电力企业的领导者和各层管理者必须要具有法治意识,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性落实到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促进企业依法治企的合理有效性。对企业而言,领导者和管理层的依法治企意识与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呈现正相关性,高层坚持依法治企,善用法治、合理使用法治,彻底摒弃人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电力企业发展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求,能够有效地规范员工职能,能够更好地塑造企业形象。因此,加强电力企业高层的法制培训,增强其对法律权威性的认知度,引导企业各项决策更趋于合理性,各项经营管理行为能够严格遵循法律章程,有效地预防不恰当决策带来的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电力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团队。根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国电力企业虽然部分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聘请的专业法务人员,但是机构规模并不大,内部职能分工也并不明确,尤其是在一些基层电力企业中大多还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往往聘请的是第三方事务所客串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外聘法律人员对电力专业的熟识度并不高,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并没有发挥到应有的法律顾问作用,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更是很少听取这些法律顾问的意见。因此,我国的电力企业必须要建立一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团队,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电力企业相继进入改革浪潮中,“集约化经营、集团化运作”的经营管理模式亟需这样一支团队,服务于各层电力企业,提升法律部门在各层电力企业中的地位。比如,电力企业可以与高校合作,直接利用校园招聘寻找一些具备高素质的年轻法律群体;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招聘招揽具备较高专业能力的法务人员,给予其充分信赖与较好的待遇,吸引大量的优质法务人员进入电力企业,为电力企业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服务,提升现有电力企业的依法治企工作效率。

3.建立现代化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我国电力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垂直管理,下级机构的工作安排和监管均依赖于上级单位,这种模式需要企业具备健全的制度做保障,只有规章制度跟得上企业发展需求,才能够有效地限制人员的不恰当行为,约束各级人员违法侵权行为的高发性。因此,电力企业必须尽快完善依法决策制度,建立科学、合理、严谨、相互制约的权利运行机制,配备周全的辅助机制,比如事前论证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企业依法治企的力度。

四、结束语

电力工业是影响国民经济活动的基础行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产业。因此,作为我国电力工业中核心机构的电力企业,必须要紧跟时展步伐,顺应市场经济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发展的需求,充分意识到依法治企的重要性,打造一支具备法治精神和意识的企业团队,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的长久发展奠定能源基础。

参考文献:

[1]董曦.法治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M].广西电业,2010(2):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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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U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 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 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事实上, 企业如果对法律风险行为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 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 企业管理应该越来越规范, 企业管理者也应树立守法意识。所以, 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也是公司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存在的问题

电力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 在市场经济中, 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 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 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 总结得出目前电力企业在防范法律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

由于各级电力部门多年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 造成许多供电企业仍旧按照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和思考方式处理问题,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 对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电力企业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主要表现为不正当竞争、电力设施验收不当等。 其中, 不正当竞争主要是电力安装业务问题。目前电力安装业务相当一部分是由供电企业分离出来的电力多种经营企业完成, 而这些电力多种经营企业大多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 与电力企业是平等的实体, 但与电力企业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供电企业指定用户在电力多种经营企业办理的一些业务行为,可能违反了《电力法》,也可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还表现在对司法实践的认识不足。目前民事法律风险是电力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主要集中在因触电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等方面。其中,因触电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风险最大。近年来, 触电伤亡纠纷大量发生, 成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 全国电力企业每年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损失高达十几亿元。在司法实践中, 地方法官往往从保护弱势群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处理案件, 让供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 使得电力企业在电力伤害赔偿案件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二) 合同缺乏有效的管理

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是电力企业另一个主要的风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 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 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 所以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能否实施有效管理, 把好合同关, 也是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力企业目前的合同管理存在诸多题。特别是由于电力企业在市场上长期处于实际上的强势地位, 企业的员工对合同管理普遍不够重视。 很多合同未能得到有效的过程管理及监管, 使得合同履行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合同出现问题之后也未能及时的进行总结, 甚至有的明显错误和失策的合同根本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三)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近年, 电力企业在电力生产方面的管理可以说是上了一个台阶。但是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企业内部还存在着责任不清, 分工不明的情况, 加上制度的不健全, 监管不力等都给电力企业带来了法律的风险。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就可能导致的犯罪包括国有

资产流失犯罪、 职务犯罪、 单位犯罪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事故罪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电力企业面临的市场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 法律风险越来越大。

电力企业中还存在比如内外勾结窃电; 出纳员卷款潜逃; 在签订、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电力多种经营企业虚假注册等事件。笔者在电力企业工作中就遇到过营业员利用收费系统漏洞卷走用户电费, 还有企业人员与外单位签订了对本企业严重不利的经济合同, 这些都属于可能的职务犯罪。 造成这些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仅仅建立制度还不行, 还要建立保障制度得以贯彻的机制。

(四)电力法律、 法规不够完善

在我国电力方面的法律、 法规还不够完善, 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例如反窃电的有关法规。虽然《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部分条款都对此有规定, 但内容比较笼统零乱, 对窃电行为的刑事处罚不具备可操作性。 尽管可以将窃电归为盗窃罪, 但在实际工作中电力企业很难和司法部门合作, 利用刑事法律对窃电犯罪进行打击。

我国的电力企业历来被赋予大量的电力行政管理的职能, 过度的行政管理, 弱化了电力企业作为一般产权人履行民事义务的意识与能力。因此, 国家关于电力的一些法律法规, 会在无意中模糊了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和民事行为的界限, 造成了可能的法律风险。例如,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窃电中如果工作方式方法不对, 就可能超越行政执法权而出现行政违法的风险。

三、 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对于电力企业及时发现、 减少法律风险具有重大意义。具体对策包括:

(一)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电力企业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包括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

对外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是: 通过宣传、教育, 以提高全体公民的安全用电、 合法用电意识, 自觉避险。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 从而降低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而对窃电、 违反电力合同用电等, 配合国家普法工作的开展进行案例宣传, 打击犯罪, 维护企业利益。宣传主体应实行多元化和社会化, 除电力企业自身参加外, 应注意鼓励学校、 幼儿园、 家庭、 城市居委会、 农村基层组织、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司法机关等积极参与、 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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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企业要采取多渠道、广形式的宣传教育使企业的领导及每一位员工充分认识到法制建设的作用与企业发展的密切关系。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必须承担为国家、社会和资产所有者的义务与责任。只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靠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合同、守信用,强化纳税意识,依法诚信纳税,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纠正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坚持依法经营,企业才能健康发展。就是说,企业本身只有做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拥有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才能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使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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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7.35.16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企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会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因此电力企业在发展中必须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聘请专业人员管理法律事务,保护企业的形象,维护企业的利益。

1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现状

1.1管理的共性问题

社会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的创新和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的改革和创新也使得法律事务的工作难以满足当前的企业发展需求,进而出现思维的误区和认知模式,忽视了法律事务在电力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法律工作管理的不足也使法律风险增大,对企业法律事务的开展造成严重的阻碍,企业法律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直接法律形式的影响。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如果存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会使其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其次,间接形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出现法律事故。比如在运行中,出现侵权行为,导致企业陷入法律纠纷。可见,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分布比较广而且风险大,引起风险的要素也比较多和复杂。[1]

1.2管理的个性问题

个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大众的法律意识提升,电力产业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在日常生活中,生产环节的影响巨大,同时这也增加了实际用电的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率。而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使得大众开始擅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导致电力企业面临诸多的诉讼案件。而且案件的数量增加幅度不断提升,因为电力事故造成的经济索赔也不断增加。[2]

第二,电力企业的服务能力受到限制。当前电力企业服务能力和质量都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电力企业在实际的运行中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增大,由于停电以及安全事故发生的法律事件不断增多,同时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在赔偿的过程中,企业没有将停电情况及时通知给用户,用户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对用户造成一定的损失,会以此为由要求赔偿,而面对用户的要求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赔偿来息事宁人。所以电力企业运行中,必须要做好基础工作,加强企业上下的风险防范意识。

2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的对策

2.1注重基层法律事务的完善

基层是电力企业工作的基础内容,同时也是企业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电力企业的经营主要来自对基层的管理。所以在企业的运营中,必须要注重对基层法律事务的完善。从当前大部分电力企业的情况来看,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也比较强。所以当前对于电力企业来说,主要的工作内容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基础法务力量的建设;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分公司的法律建设,从而使基层企业的法务力量越来越强,并形成一个网络。[3]将管理的重心下移,注重对基层力量的积蓄,同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提升对基层法务开展的重视,有效地解决企业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管理水平的提升,加强对基层法务工作的重视,不断地提升法律顾问以及法律事务的比较,改善法律管理问题,使法务工作逐渐向规范化和高效化发展。对电力集团法务管控能力的提升以及对资源配置的优化,使供电企业基层的情况更完善,及时发现基层法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进行调整,进而促进供电企业法务管理的合理化和信息化,提升电力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

2.2明确电力企业依法治理的方向

首先,加强对电力企业内部管控机制的完善,电力企业的法务服务中不仅包括管理职能,同时也包括监督职能。因此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开展还需要将企业的中心服务为重心,注重对工作要点问题的把握,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纳入法务监督,提升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法律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对容易引发法律风险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规避。保证企业项目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不能下达决策;企业管理制度与法律违背不得下发和执行。

其次,需要注重将法律管理与经营的结合。电力企业的法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不仅要注重对诉讼安全的处理,同时还需要尽可能地降低法律风险,更好地完成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的法务人员也需要划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保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及时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同时企业的重大会议,也需要有法务人员的参与,特别是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谈判过程,企业需要做到对法律风险的早预防,将法律工作由事后的补救转化为事前的预防,有利于企业的法律问题解决。[4]

2.3建立高素质的法务团队

高素质的法务团队是保障供电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视,加强对法务人员的培训。首先,树立良好的学习观念,在工作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其次,建立较强的工作责任意识,以最饱满的热情和最严谨的态度投入到法律事务中;再次加强自身的使命感,在工作中将法律事务工作作为工作的中心和方向;最后,培养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懂得法律方面的问题同时还需要能够掌握管理、外语以及经济等方面的理论。经过长期的实践,使电力企业的法务人员逐渐培养成为重事实、守规矩、顾大局的工作作风,保持良好的企业法务工作传统。此外,供电企业还需要注重对法务人员思想观念的更新,消除错误理念,不断地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法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5]

3结论

电力企业的发展使得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法律事务管理能够有效地避免电力企业的法律纠纷,降低电力企业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利益。所以电力企业还需要加强对法律事务问题的研究,提升法律事务的管理效率,加强法律事务人员队伍的建设,为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泽鸿.新形勢下提升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的思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5(16):72-74. 

[2]王振军.浅谈发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及风险防范[J].大科技,2014(2):302-303. 

[3]吴立环.关于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相关问题探析[J].低碳世界,2016(31):1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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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企业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主体。这一主体地位的转变,标志着电力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普通民事行为人,不再具有任何特权,法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底线,企业必须以依法经营为生命线,才能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保持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态势。而通过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将法律关口前移,进而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目的---规避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法律的运用及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种形势下,电力企业如何从实际情况出发,把握自身的优势,通过不断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妥善运用法律知识来防范法律风险,以较低的成本化解法律纠纷,以法律论证为经营决策提供切实可行的支撑和依据,以风险识别和控制来指导风险的防范,最终保障电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系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的探讨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电力企业发展及其经营管理现状分析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在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和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电力企业也经历了几次调整和改革。1949年建国后,中央政府成立燃料工业部,管理全国煤炭、电力和石油行业。之后体制变迁成为能源部。1993年,能源部撤销,电力工业部成立。1998年,电力工业部撤销,组建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成立标志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电力企业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性质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能力并承担民事责任,而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到国家经贸委等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到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企业全面实现了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2002年,国家制定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方案,重组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电网资产。改革后,电力市场交易价格由政府主导定价,供电企业成为集产供销于一身的市场主体,对外销售自己的产品—电能,内部管理上为公司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是一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虽然具有行业性的垄断地位,但在经营管理中并不具有垄断性的特权,他不但受普通法的约束,如《民法》,《合同法》,还受特别法和行政法规的规范,如《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

但电力企业在纠纷解决中多处于被动地位,究其原因是具有强者的光环。仅以广东省某一发达地市供电企业的纠纷情况为基础,2011年共发生诉讼及非诉讼法律纠纷15起,涉及标的额约为3045万元,其中,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涉案标的就达560万元,补偿金额达130万元。这一信息表明,与电有关的纠纷,供电企业易于成为高发和众矢之地,而且,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考虑到和谐与社会稳定因素,基于公平责任,供电企业可能会给予相关当事人以一定的补偿,进而,造成恶意诉讼的不良循环。供电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越来越高,风险成为现实后,其所需要的成本越来越大。

2、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2.1 电力企业所要面临的特有的法律风险及其危害

由于电力行业的诸多特殊性,电力企业除了要面临其它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之外,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的法律风险具有广泛性、诱惑性、依附性、转化性、隐蔽性、动态性相对客观性等特点,一般包括:对外法律风险和对内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对外法律风险包括:投资、承包法律风险;交易法律风险;借贷、税收、担保法律风险;资产管理法律风险;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等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对内法律风险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和消防、卫生、安全管理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将会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的经济损失,另外,企业无形资产损失也会受到破坏,而且法律风险一旦转化为法律事件,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2 经营管理过程产生法律风险的根源

根据产生法律风险的根源来看,可以划分为企业内部因素与企业外部因素两个方面。

(1)电力企业内部因素。虽然进入了市场经济,但由于电力企业转型相对比较晚,企业的惯性思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上,没有完全转变过来。对于市场经济认识还不够,缺乏自主经营的思想和行动;同时电力企业转型较晚,其法制建设依然比较薄弱,所制定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的漏洞;一些电力企业的管理者对于法律工作的重视不够,抱着侥幸的心态,想钻法律的漏洞;成本控制缺乏科学性,致使工程设计与生产上缺乏合理性而导致技术上存在问题;经营管理中的监督工作不到位,疏忽大意为违法分子留下了有机可趁的漏洞。

(2)电力企业外部因素。外部的环境因素也会为电力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电力法律法规多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与现时电力企业的发展明显滞后,而且,电力行政管理的缺位,都使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举步维艰,比如公司的运营,企业中的产权等;另外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有所区别,在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上不具有可复制性,导致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的识别难度高,革新需要探索出自己的道路,因此相关的法律也还是边摸索边完善,一旦不能和经营管理与时俱进就会出现法律风险。

3、电力企业如何在经营管理中运用法律知识防范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法治氛围和企业经营环境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风险和事项层出不穷,电力企业应如何更好的面对,如何在经营管理中运用法律知识防范法律风险是急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典型企业的研究和分析,结合在电力企业的应用实践,构筑好法律风险防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成效初显。

3.1 制定周全的法律风险管理计划,重视法律风险评估

法律风险管理战略是电力企业在综合考虑发展战略、竞争状况、管理能力以及资源配置等多方因素的前提下,详细制定的具有统帅性以及纲领性的在企业内部统一执行的战略部署。这其中包括了预防性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和突发法律风险事件管理预案。详细来说,电力企业要在经营管理流程的整体设计上保障一定资质和数量的法律顾问以及法务人员参与其中,并在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发挥出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电力企业在制定重大经济决策之前,必须要主动争取法律专家的意见,邀请法律顾问对该决策的可行性与合法性以及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律论证,最终提供一个书面的法律论证报告,让企业了解该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决策的的施行。

3.2 从经营管理制度上保证企业的经营决策合法

电力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前提必须在国家的法律范围内制定。电力企业要跟据国家最新完善出台的《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坚持合法经营、合法管理,发现规章制度方面的漏洞要及时处理,使企业在正常的轨道上不断坚持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要做到具体细致、考虑周全,比如合同管理、诉讼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对于它们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方式的规定都要确保全面到位。这样可以使企业在内部和外部都受到法律制度的严格规范和制约。总得来说,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避免事后补救、严密监控过程的内部规章制度。

3.3 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及时建立和不断完善

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且要与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文化、员工培训合理的结合起来,把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当作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没有法律缺陷和漏洞。企业法律相关内容的费用支出要做出明确的财务预算,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法律风险控制的健康发展。在日常管理中要严格建立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制,使其与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相联系,共同参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监督和完善工作。

3.4 建立健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更好的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企业要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则能够帮助电力企业更好地实现现代化管理。法律顾问是电力企业依法经营以及防范法律风险的有力保障。电力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关系到市场经济建设的最终成败。企业法律顾问能够为电力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对于维护电力生产秩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灵活性的组成部分,法律顾问的良好发展有助于推动先进文化的进步。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电力企业以及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而维护企业与职工的权益就是更好地维护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4、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基本前提,而法律知识更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电力企业更好发展的有力武器。因此,在这种条件下,电力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知识提升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优势,加强风险防范,以保障电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主动权。

参考文献

[1]赵煜.电力企业现代管理[J].中国电力教育,2010.

[2]宋宇,王坤.当前电力企业管理创新的抓手[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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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懂法、守法是促进我国电力企业正常发展和长远发展的根本要求,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那么最后必然会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但是,从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看,不少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特别重视。以下本文就现代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具体讨论。

一、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概述

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包括多个方面:第一,内部纠纷风险。所谓内部纠纷风险指的是企业的内部结构以及内部管理之间的权益纠纷问题,如股东权益纠纷问题、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等,这部分法律风险和纠纷是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也是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融资、投资以及兼并和改制的风险;第三,合同风险。合同风险较为常见,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还是企业的生产,其各个操作流程均与合同密切相关,而由此出现的问题就是我们所谓的合同风险问题,将会对企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第四,设立和解散风险。设立和解散的风险是电力企业经营发展中最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在最初的设计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办事,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在接下来的企业发展中必然会埋下沉重的隐患,最终会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此外,在解散过程中,企业如果进行债务清算和承担也将会是严峻的问题;第五,人力资源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中的法律风险指的是在用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劳动纠纷,如人员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人员工资分配和结算的风险等等;第六,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是当前社会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不少企业和个人缺乏知识产权风险艺术,因此容易出现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况,形成知识产权风险。

二、当前我国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现状及问题

(一)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

加强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必须要求企业领导、管理人员以及员工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在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掌握到更多与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的知识,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但是,正是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过于看重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而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不足,因此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严重的法律风险隐患,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具体来说,我国电力企业对于法律风险防范的薄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企业根本没有注意到法律风险问题,工作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不断增大;第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部门人员对于当前的相关法律认识不清、解读不完全,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虽然有注意法律风险问题,但是却没有办法将工作到位,无法真正的避免法律风险的出现。

(二)未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不仅要求企业能够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日常的工作、经营和合同管理中进行规范操作,还要求企业能够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预防法律风险,降低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然而,我国部分电力企业在世界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却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健全,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够完善、人员的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不够清晰等情况,使得企业的内部结构较为松散,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

三、现代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探究

(一)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要加强现代电力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必须要求企业上下能够强化自我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认识到法律风险带给企业发展的危害,并认识到应该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预防,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从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来看,他们应该要加强对法律风险和认识,根据本企业以及当前国家的法制规定,找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然后分析应该怎样来进行风险的防范。然后,企业需要在整个企业范围进行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工作人员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危害,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并要求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进行规范的工作,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基础上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首先,企业应该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让所有的工作人员明白应该如何在实际的工作中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并指导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为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其次,为了保证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执行力度,企业还必须要建立健全的惩罚和激励机制。对于表现良好地工作人员,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的规定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表扬,而对于违反制度规定、行为不够规范的工作人员,企业也必须要加强对其制约和惩罚,以此来保证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落实;最后,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合同体系。合同风险是电力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要求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的合同体系,要完善合同相关制度以及归档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在合同签订前后也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地法律风险防范,尽量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聘请更加专业的法律顾问

不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聘请足够专业的法律顾问,这是导致电力企业法律风险加大的重要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以及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变化与发展,电力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复杂,要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已经不是简单的依靠工作规范就可以避免的,还必须要求专业人士在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进行具体的指导。因此,聘请更加专业的法律顾问成为必要。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顾问的专业能力,并通过适当的人力资源制度管理如工薪管理、责任制度管理等来提高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四)保证企业领导决策的合法性

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中,设立风险、内部权益纠纷风险以及解散风险等均与领导的决策能力和决策主张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要切实保证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效果不仅需要加强对员工工作行为的规范,制定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人才聘请制度,还需要企业领导能够加强对决策的重视,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即使找出决策中的不当之处,并进行调整和转变。企业领导在决策过程中可以多方参考法律顾问的意见,还需要对本企业的规范制度、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氛围,在决策时要从全面的角度进行科学分析和管理,防止给有心人士以可乘之机,造成法律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类型较多,有设计和解散风险、合同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等,无论是哪一种风险,其给我国电力企业的长远发展均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采用加大宣传和教育的方式进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宣传,并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同时要聘请更加专业的法律顾问,保证企业领导决策的合法性,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何磊 单位: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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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梦华.火力发电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5).

篇12

2、行政执法人员底气不足,有畏难情绪。80年代后期,电力部门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成立了护电民警办公室,统一作公安服装,配警车,配武器。政企合一时期,虽未统一装备和作装,但独立行使执法权。现在执法权没有了。部分从事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对“多年婆婆成媳妇”的现状一时不适应。认识有偏差。一提起行政执法,就联想到我们没有行政执法权,参加行政执法心里总是不踏实,畏难情绪较大。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有的县(区)供电公司与地方经贸委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关系没有建立起来,从事行政执法从员没有领到行政执法证件。

3、供电企业自身保卫力量严重不足。原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1]296号文《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单位按照意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中第三条规定,建立完善电力保卫机构,从严管理电力保卫队伍,各级电力企业保卫机构是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各级地方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配合地方各级公安部门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电力企业保卫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不足。市供电公司只有一名电力设施保护专职;县(区)供电公司没有单独设立保卫部门没有设专职,而大量工作都需要市、县两级供电企业的同志去做。且层次参差不齐,未经专业执法培训,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致使电力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执行达不到如期的效果。

二、对策:

一、提高认识,摆正位置。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1996年出台的《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体制改革到位后,行政执法主体是各地经贸委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电力企业配合电力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由过去的主角变为配角。仅仅是角色的转换,但主要工作还是我们做。这并不是执法力量的削弱,而是一种力量的整合。借助政府的力量共同做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将会更大。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政企分开到位后,电力管理部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即使成立这支队伍,主要力量还是要以电力企业为主。这是因为,电力行政执法的特点决定了对执法人员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而电力企业长期以来聚集了大量行政执法人员,这是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宝贵财富和基础。

二、组建联合执法队伍。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离不开队伍。根据省、市政府文件精神,2002年下半年起,我省淮安、扬州等市的经贸委开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承担起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联合供电企业的力量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办公室联合执法,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发、供、用的管理以及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和电力监管工作。淮安市的做法是以经贸委电力能源处为骨干,抽调供电公司保卫部、营销部、法律事务部共23人组成。市经贸委电力能源处处长任主任,公司保卫部主任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供电公司。行政执法文书统一盖经贸委的印章。供电公司参加行政执法人员统一领取了行政执法证。这样做,既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两年多来,联合执法100多次。2004年7月11日,淮安市区健康西路富丽花园附近发生的一起汽车撞杆逃逸,引起严重倒杆事件。供电公司保卫部立即向市经贸委领导汇报,联合执法队会同市交警一大队干警连夜组织案件调查,经过10余天的奋战,终于侦破了此案。9月1日市交巡警一大队召集价格认证中心、市经贸委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供电公司保卫部的同志、肇事车主开会,宣布行政处罚决定,责成肇事车主安某赔偿供电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又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三、成立电力治安办公室。

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这是势在必行的一种做法,并非权宜之计。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二种做法可以借鉴:一是紧密型的。目前,我省宿迁、南京、徐州等市、县已采取了这种做法。商请公安机关派2—3名干警进驻电力企业工作。二是松散型的。由电力企业保卫部门和公安局刑警大队建立工作关系,不集中办公,一旦有事召之即来。淮安、连云港采取了这种做法。实践证明,这两种做法都比较实用。都能对电力设施的有效保护、打击窃电、维护公共安全和电力企业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在遇到重大专项行动时两部门可以紧密合作;另一方面,方便两个机关日常沟通,公安部门能及时掌握情况,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部门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确保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证据的有效性。本来证据的取得只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标准就可以采信,但在过去的实践中,一直存在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证据的效力问题。各地的实际情况是,只要是公安人员取得的证据,法院采信的概率就更大一些,供电部门即使知道一些住户和单位有窃电、破坏电力设施等嫌疑,尽管有充分的现场证据,法院一般也很难采信。

2、为参与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了保障。过去,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经常受到质疑或严重阻挠,围攻、殴打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威胁到生命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无法予以及时制止和查处,造成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极大困难,很多情况下是借助公安人员的力量才得以顺利进行。如:入户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时需要进入居民的住处,例如对窃电行为的查处。《宪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法律也有这方面内容的规定。如果执法人员行为不慎,不仅仅是违法,还存在违宪问题。根据各地经验,公安机关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往往比较顺利,能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篇13

Abstract: to govern the file is to do well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is the basic guarantee of archives work, is the archives law gives us the sacred responsibility, also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must follow one of the standards.

Key words: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file work,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电力企业档案工作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来自档案的管理和全员的法制观念及档案意识、思想观念、现代化管理的基础设施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有着复杂的内、外在因素和管理上的因素,消除这些因素,也绝非一日之功。作为档案工作人员,我们更多地需要从自身寻找问题的答案,逐步地、理性地去面对、去解决,即使纯属于客观外界的一些问题,也应通过我们自身的努力,使之逐渐向好的方向发展。

一、加强法制化建设,提高全员的档案意识

坚持依法治档是搞好电力企业档案工作的基本保障,是《档案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遵循的准则之一。从入世后我国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宏观背景中,我们切身感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电力企业已成为独立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实体。对于企业自身档案的管理,已不可能像过去那样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档案目标管理活动来实施和推动,更多的则靠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自我约束来管自身的档案。这就需要企业必须切实加强自身的档案法制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要大力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让《档案法》及各项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形成依法治档,有章可循的管理机制。同时,根据我国人世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发展趋势下,企业间各种经济纠纷、涉外官司也会大幅增加。要想在各类法律诉讼中赢得胜局,企业档案是否完整,就成为首当其冲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将迫使企业要转变观念,重视档案工作。除此之外,由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企业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档案意识亦将提高,从而有利于引导企业档案工作走向依法监督、依法治理的良性循环轨道,也有助于促进企业档案业务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强化档案服务意识,突出以信息资源为中心的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思想观念的更新必将带来档案工作自身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档案管理的重要职责就是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企业档案部门只有面对现实,再大胆工拓创新,才能适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当前,世界范围的网络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正在改变着档案工作的服务方式、工作方式和利用方式。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如果能够紧紧围绕着为企业的中心工作服务上出主意、想问题、做贡献,档案工作生存、发展的空间就会拓宽。否则,没有明确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强烈愿望,不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接轨,档案工作发展的路子就会越走越窄。档案工作的本身是信息管理工作,档案部门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档案。新形势下为适应企业生存、发展需要,档案部门应充分利用室藏档案信息资源,突出以信息资源为中心的管理,做好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但是,要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并非轻而一举之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1.建立良好的档案信息结构体系是开展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只有结构合理、质量优化、种类齐全的信息体系,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需要。只有加强企业档案基础工作,才能优化室藏档案信息资源,为突出以信息资源为中心的管理奠定基础。2.把握服务对象关心的热点,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及时把握不同时期企业中心工作的关注点,并把这个关注点作为档案信息开发的着力点,在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内容中,显示档案的价值。3.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创造了有利的前提条件。

三、坚持依法治档,依法管档,在常态管理中具备法制化意识

电力企业始终要坚持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档案法》、《保密法》及国家、系统和地方有档案工作的制度、规定、标准和法规。增强全员法制观念。同时提高档案及网络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敬业精神和主人翁责任感。坚持依法治档,依法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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