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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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64)国房字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所提的各项意见,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同时,私房管理工作与广大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做好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和私房管理工作,是当前城市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望各地组织一定的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加以解决,以巩固私房改造工作的成果,加强对私房的维修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附二: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务院:
现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的工作,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58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先后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的形式,除少数大城市对私营房产公司和一些大房主实行公私合营以外,绝大多数是实行国家经租。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按照上述办法,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1亿平方米,这对于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房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起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同时,我们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
(二)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镇和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地方,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出租房屋,是否还实行国家经租,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许多地方为了防止房主逃避改造,规定私房一律不准买卖,房主顾虑很大。多数房主只收租,不修房,房屋失修情况很严重。也有不少房主千方百计撵房客搬家,有的房主甚至拆房卖料,企图逃避改造。
二为了巩固私房改造工作的成果,加强对私房的维修和管理,利用私房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巩固私房改造的成果,进一步明确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
根据1956年中央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批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额,只要符合规定,一般应当稳定不变;低于原房租20%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国家经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而被拆除或因修缮管理不善等人为事故而损毁,应当继续付给房主应得的固定租金;如果因水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损毁,应当停止付给房主固定租金,对生活有困难的房主,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对于有反攻倒算行为的房主,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损失、民愤很大的,应当经过法院给予必要的制裁。各地在今后工作中,对于一些依靠房租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主,应当继续加强教育和改造,使他们逐渐地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合理地调整改造起点,实事求是地解决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全部消灭房屋私人占有制的情况下,私房改造的起点是一个主要的政策界限。因此,对于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适当的,应当进行合理的调整。
1.大中城市改造起点在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之间或者稍多一些的,一般可不再变动。个别地方改造起点达300平方米的,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批准,适当降低改造起点,继续进行私房改造。
2.小城市(包括镇)改造起点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提高改造起点,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改造起点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有些偏低,但为避免过多的退房,引起新的矛盾,又不宜一律重新调整。我们意见,改造起点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改造起点进行调整,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3.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已经实行了无起点改造的,除了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可以退还以外,一般不再变动。
4.房主的自住房已经实行国家经租的,一般应当退还。自住房留得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调剂给一些房屋。但是已经给予适当调剂的,不能因房主人口增加再退给房屋。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现在迁回本地的,应当退给一部分房屋。
5.对于过去因房主生活困难经批准暂缓改造的房屋,应当区别房主现在的家庭经济状况,可以全部补改,也可以部分免改或全部免改。今后不再保留暂缓改造的名义。
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房主的房屋,应当尽可能地退还原来的房屋。如果退还原来房屋有很大困难时,也可以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房屋退还后,原来的租凭关系,一般应当换约续租,房主不得撵房客搬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的时候,房主不愿接受应该退还的房屋,要求继续由国家经租的,应当允许。
以上问题,凡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进行处理基本符合上述原则的,一律不再变动。
(三)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地进行镇的私房改造工作。
工商业和手工业相当集中,绝大多数居民从事这些行业,按照1963年12月7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的规定,设置镇的建制的地方,一般应当进行私房改造工作。为避免触动占有房屋不多的小房主,今后改造起点大体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为宜,同时,应当给房主留够自住房。以农业为主,不设置镇的建制,属于农村人民公社的集镇,现在不进行私房改造工作;过去已进行了私房改造的,也不要撤销。
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镇的建制的地方,现在是否进行私房改造,如何改造,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
(四)允许私人出租小量的房屋,加强私房的管理和维修。
对出租房屋较多的房主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大部分私有出租房屋由国家经租以后,允许私人出租小量的房屋,可以调剂余缺,减少私人修房和建房的顾虑,减轻国家建设住宅的负担。但是,也不免会产生抬高租金,进行非法剥削和不注意修房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私房的管理和维修。
1.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私有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或买卖。如果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
2.禁止高租、押租以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剥削。同时,又要保障房主合理的房租收入。现在租金过高、过低,允许适当调整。
3.对于私有房屋的买卖,应当加强管理,禁止投机倒把和以买卖房屋盈利。私房买卖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经过审查批准,才能成交。
4.房主不愿自己直接经营出租房屋,可以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经营,用房租维修房屋,定期结算,结余部分交给房主。房主不愿继续委托经营时,可以在结清帐目以后,将房屋退回房主。
5.加强对私有出租房屋维修的管理工作,提倡建立房屋修缮基金,从每月房租中提取适当数量储存起来,专门用于维修房屋。对于那些生活并不困难而只收租不修房的房主,房管部门应当督促他们修房;拒不修房的,应当由法院判决,强制他们修房。对于那些严重失修、房主无力继续经营、愿意出卖的房屋,房管部门可以作价收购。
6.目前,不少房主确实无力修房,建议从城市征收的房地产税中拨出一部分,作为私房修缮的贷款。同时,对于私房修缮所需要的材料和劳力,有关部门也给予适当的安排。
1 做一个好警察的思想基础
1.1 要具有公正之心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察作为执法者,就要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能因私利私情而徇私枉法。公正是评价警察执法的重要依据,警察作为执法者,要时刻遵循公正的基本原则。法制社会的建设离不开警察忠实的执行法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长记在心。
1.2 要具有亲民、为民之心
警察的工作十分琐屑细致,小到解决社区琐事,大到面对灾难之时站在第一线保障人民利益,惩恶扬善,保障人民日常生活安定,警察与人民时时刻刻都分不开。警察的工作要做到人民群总满意并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必然需要时刻保持亲民、为民之心,只有秉承亲民、为民之心,才能真正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爱戴。
1.3 要具有奉献之心
要做好一个警察,要从内心深处甘于奉献,将自己的热情、汗水甚至生命奉献给人民和国家,这一切都是有回报的,一个好警察,必将赢得人民的尊敬和赞扬,我们的奉献使我们的生命更加有意义。
1.4 要具有忠诚之心
忠诚即是我们的政治理念要坚定、组织纪律要严明、价值观要高尚。要做一个好警察,我们就要忠诚于党的政治理念,忠于执法为民的工作信念,忠于法律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一个拥有忠诚之心的警察,必然能够在自己的岗位甘于奉献,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自己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这样的警察,一定是人民心目中的好警察。
2 做一个好警察的具体策略
2.1 态度严谨细致,各方面考虑周到
作为一名检察院的人民警察,一方面要考虑到司法工作的特点,同时要知道各项工作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了解每个具体的工作环节,把工作细节处理完善。二是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一方面要有一个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要了解每个具体任务的特点并制定详细方案,方案中虞熬弄清楚具体工作内容、人员分配情况瞪情况。三是要关注任务完成中的细节问题,在司法工作中如果出现疏漏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因此,在工作中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要认真对待每件小事,防止事故隐患的出现。
2.2 在工作中做好布局
对手中工作进行科学、细致的安排,在具体任务重贯彻科学发展观,做到善始善终。所以,作为一名司法警察必须认识到每次任务的重要性,明确任务失败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后果,任务成功对于维护司法尊严的意义。然后要制定合理的方案,全面考虑任务的内容、目的和实施环境,并据此制定解决办法,要把每个细节都考虑周全;遇到突发问题根据应急预案来处理,同时要根据事情发展及时更改解决措施,弥补方案中的不足。
2.3 善于总结经验技巧
解决任何问题都有相应的方法与技巧,如果技巧应用的好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一名司法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注意学习提高、积累经验,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仔细琢磨潜心研究学习现场处置方式,总结经验教训,尝试不同的解决办法。比如在处理民事强制任务时为了顺利完成任务必须细心。在强制执行前必须仔细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各方面情况,比如生活环境,家庭情况、有无对抗情绪等;其次还要有耐心,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尊重和时间,让他们充分表达意愿和提出医院,然后耐心细致的从法律角度给予捷达。也许一次姓解答无法让他们满意,但是只要坚持不懈的努力,耐心的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最终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再次,平常工作中警员和同时要加强沟通,执行任务时才能很快明白上级和同时的目的;执行任务时有很多技巧,只要在工作中善于总结和思考,并把总结出的经验和技巧应用到工作中,就会更加顺利快速的完成各项任务。
3 结语
要做好一个警察,要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保持忠诚公正、纪律严明、甘于奉献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国家放心。同时还要保持崇高的使命感责任感,不断加强业务和政治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要能够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的重大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振声.好警察形象研究[J].公安研究,1995(02).
[2] 温佳晨.以吾行,卫汝生――论如何成为人民心中的好警察[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3(04).
[3] 童孟侯.感动一代人的好警察马人俊[J].档案春秋,2011(08).
[4] 张立波.样才能做一个好警察[J].现代世界警察,2016(10).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是于都县委、县政府着眼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的一项重大工作部署,是推动该县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现实需要。于都县民政局高度重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把其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牢牢抓在手上,落实在具体行动中,聚焦健全机制、狠抓落实,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了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推进措施和完成时限;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定期调度,大力推动,确保推进工作落地落实。
一、注重三个结合,强化主动担当
一是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与加强党的建设相结合。更加自觉地把做好市域社会治理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将各项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班子成员,把各项具体任务逐一分解到相关股室,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与民政主责主业相结合。结合民政主责主业,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重点在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展志愿服务、关爱困难儿童等方面,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推动民政系统市域社会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三是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与联创共建相结合。积极加强与县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研究工作方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为工作开展献计出力。
二、突出三个重点,聚焦关键环节
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是全社会各行各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营造安全稳定的用电环境是各级各部门应当履行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义务。在当前这一敏感关键的时期,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对各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估计。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做好当前保电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举措,确保全县各处电力隐患有效及时整改到位。
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通过治理,到2012年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消除电力通道内的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县域内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重大电力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
工作重点:对电力线路通道内影响供电安全的线下树木进行砍伐,对存有火灾隐患的建筑物、堆积物进行拆除或清理。
治理范围:经过县域内的500KV、110KV、35KV、10KV、0.4KV线路通道。
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12日—10月15日)
组织召开全县消除电力通道安全隐患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工作中,充分利用媒体、高音广播、印发宣传单等有效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此次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线路安全隐患危害性的认识,打消侥幸心理,营造群众支持、社会理解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治理阶段(10月16日—10月25日)
各相关乡镇(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各自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线下树木、违章建筑和堆积物组织人力全面进行清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此外,公安消防、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隐患整改的整体合力。(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二)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25日—10月31日)
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线路通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专项治理不达标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保障措施
(讯)近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纲要》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纲要》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到2020年,实现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并提出了三大基础性措施。一是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地区内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三是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纲要》强调,要做好五个方面的支撑保障工作:一是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加大政策支持;三是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四是推动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五是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来源:简由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