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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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需求方面,美国也开始与其他发达国家采取一致立场,而在供给环节,依然是市场驱动。美国的法律体系,几乎为医疗支出的持续上升打了保票,尽管目前他们的支出水平已经是全世界最高。当需求方获得补助之后,供给方肯定会继续抬高价格。在我看来,当前美国的医疗保健系统格局是不可持续的。它缺乏供给环节的价格监管机制。而要改变这一不合理现状,只能等到现有这套系统撞了墙,无法持续的时候。
全民医疗保健服务是本届奥巴马政府最大的历史遗产。有了这项成绩,才能确保这位总统作为一个言而有信的人物存在。因为医疗保健行业规模和实力过于强大,他不可能完全解决供给方面的成本问题。经他修订后的医疗保健系统,依然缺乏稳定性。仅仅依靠改变需求环节,而不去触动供给环节,美国不可能得到类似于欧洲国家的成果。
最高法院裁决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大大提高了奥巴马再次当选总统的可能性。如果医改法案被否决,奥巴马就要背负一个失败的任期去参加竞选。即便是他的支持者,也很难拿出富有说服力的论据投他一票,选他的理由只是因为对手更差。
美国作为一个当之无愧的强国,长期处于高位,且还在持续攀升的医疗保健支出,已经成了其经济难以承受的重负。如果美国的医疗支出可以减少一半,降到日本的水平,那么美国财政和贸易都会出现盈余。
不断升高的医疗支出,部分反映了不断下降的国民健康水平,国家竞争力也随之下降。美国居民肥胖率高达36%。我很早就说过,这才是美国面临的真正威胁。提供全民医疗保障,当然是推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一步,但却没能抓住美国医疗政策的病根,治标不治本。
合理饮食会给身体提供满足生长需要的各种营养成分,不断提高我们的身体素质,达到健康的水平。饮食不当,营养不良或者营养过剩都会给我们带来各种各样的伤害。吃得过于丰富会给我们带来肥胖症,三高,糖尿病等疾症。如果不及时治疗,有可能引癌变,不仅会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的影响,甚至会导致死亡。
能量的摄入和消耗应保持平衡。经过调研得知,脂肪的摄入不能够超过摄入总能量的 30%,我们吃的脂肪类的食物应该多为不饱和脂肪。正确合理的饮食中,游离糖的摄入量应该低于摄入总糖量的 5%,我们对食盐的摄取,应该降低在每天 5克一下,这样会对于高血压、冠心病起到预防的效果。
营养摄入量不足的话,对健康也对造成一定的影响,营养不良会导致贫血,低血压,维生素矿物质等缺失,对青少年健康会有及其大的影响。智力发育,集中力,都会受到影响。怀孕期营养不良可带来早产、畸形。再者,对于吃饭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也有关系,卫生状况不好对身体健康对造成极大的影响,食物上生长的寄生虫细菌微生物等有毒的物质会随着食物的摄取进入人的身体,慢性急性肠胃炎,中毒反应,恶性肿瘤都与其密切相关。
二、健康管理产品的现状及分析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社会压力越来越大,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医疗保健行业一直呈上升状态,作为医疗保健行业最为突出的健康管理产品方向,越来越受到重视。涨速迅猛。但是现有的健康管理产品产品功能上面来说不够丰富,缺少自己的特点,对于数据的处理没有足够精确地大数据库,缺少对比。这样就使得现有的健康管理产品对我们的身体健康达不到其该有的目的,空有其表,而且大多数的健康管理产品是针对于老年人设计的,并没有代表性,缺乏针对性和合理性。是这类市场的空缺。
以合理膳食为切入点的健康管理产品极为重要,针对个人的身体状况,运动情况,健康医疗,合理安排饮食,融入到健康管理产品的具体设计方法中。
三、基于合理膳食的健康管理产品设计方法研究
(一)产品的系统设计方法
我们要进行研究的健康管理产品设计研究是通过合理膳食对自身身体状况及数据对饮食进行合理安排并做到保持身体健康,预防疾病的目的。市面上的大多数产品仅仅通过测量数据来分析饮食,并不能贴切的符合每个人的自身,没有智能化的产品是不能达到现在人的需求,人机交互智能系统是设计的关键,通过智能化的感应来分析我们所需要的营养,对我们的身体状况有具体的分析解决方案,合理安排一日三餐,对健康进行彻底的监控,叨叨我们健康管理产品设计的预期目标。
(二)产品的系统设计方法对健康管理产品的影响
根据产品的系统设计主要原则 ,对合理膳食的健康管理产品设计分为三部分进行研究。
第一,产品的主题部分,也就是我们所要研究的产品主体,对合理膳食的健康管理产品进行创新设计,研究的主要方面包括产品的控制器部分,具体到能监控身体状况的感应系统,还有外观设计等方面,色彩搭配,零件的配置与组装,这些都要符合人机工程,并且有交互设计融入其中。
第二,产品的表现部分,这一部分传达给消费者的是精神层面的要求,与主体相配合的界面,APP等产品的设计,涉及到的界面设计,情感交互,中控系统的完成,现代人的设计方式相结合,运用到多种设计原则。
第三,产品的可行性分析,对市面上的健康管理产品进行大规模的市场调研,对消费者关心的部分进行可行性的设计分析,基于产品的功能,进行的外观型设计也要进行市场调研,根据消费者满意度进行接下来的可行性分析,合理膳食的健康管理产品受众群体分类不仅局限于老年人,所以对更广层次上的人群分析尤为重要,可行性分析决定了产品的落地性,把产品落地才设计的根本。
四、结语
近些年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是生活方式,精神层面也有了巨大的提升,人们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接下来要关心的是精神层面,对于疾病的预防是现代人的需求,有需求就会有市场,设计是来源于生活,来源于需求,时代的进步导致设计的进步,服务性的设计备受关注,设计师应该改变传统的形式,基于产品系统性设计,以合理膳食为基础,重要的是运用人机工程学,交互设计,将先进的技术引用到我们的健康管理产品中去,设计出符合现代人生活方式的产品,真正的做到预测并监控我们的健康,造福人类。
参考文献:
[1]李彬彬 .设计心理学 [M].北京 :中国青年出版社 ,2001.
1 现状与问题
经过近30年、几代人的艰苦创业,我院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妇幼保健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区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性指标稳步提升,生命指标逐年下降。但是在体制、管理、人才、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1 我院规模较小,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保健业务用房拥挤,二级专业分组普遍未设,即使挂有牌子,也是形同虚设。妇幼卫生的群体保健工作经费短缺,虽然能保证保健人员的基本工资,但没有专项业务经费,使得现在医院相对更重视临床工作,形成以临床养保健的格局。
1.2 机构设置不够科学,人员结构不合理。医院的科室是按照人事部门的编制安排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55名职工的医院,仅行政科室就有院办、医教科、财务后勤科、安保科等个科室;基层保健科仅有6人。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重复的现象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忙闲不均,遇有困难互相推诿扯皮的事情层出不穷。
1.3 缺乏较为先进的医疗保健设备,不能满足广大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要,如:乳腺保健、遗传优生、更年期保健、儿童口腔及眼保健等保健科室的设备严重缺乏。乳腺疾病的确诊、治疗,对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和出生缺陷进行产前诊断,对不孕不育的诊断处理,对更年期保健有帮助的激素水平的测定、骨密度测定等还无法开展。
1.4 人才缺乏。尤其是既懂临床又懂保健的学科带头人缺乏,一个学科带头人能兴旺一个科室,由于计划经济时代未重视开展临床,加上体制上人才难以进入或不愿进入,致使临床业务水平相对落后。
1.5 在用人制度上,聘任制流于形式,考核依然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中层管理干部,虽然按照上级人事部门的意见在2006年进行竞争上岗,但是考核并没有落到实处,双方也没有责权利的约定,实际是换汤不换药,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1.6 我们对分配制度做了一些小改革。从2004年以来,推行院科两级综合目标责任制,但未实行全成本核算,并且档案工资全发,由于分配方案不合理,不能体现多劳多得,职工意见大,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我院分配制度的改革没有起到实效。
1.7 妇幼保健服务没有特色,内容空洞,在人们群众心目中的信誉不高,不利于拓展服务市场。如:2006年开展的新生儿游泳中心,2007年购进的微量元素分析仪,现几乎处于瘫痪状态。
1.8 财务管理职能没有很好地发挥,财务人员成了单位的“记帐员”。医院管理上重投入轻管理,重收入轻支出,资产管理和资产利用效率总体水平不高,加之业务单一,致使医疗成本居高不下。
1.9 保健网底面临破裂。农村卫生投入和补偿变化后,卫生院的生存面临危机,自然更加注重有临床收益的医疗工作,而忽视了社会效益为主的预防保健工作,加上乡镇妇幼专干人员不稳定、素质偏低,致使网底面临破裂。
2 今后发展的思路
妇幼保健院作为东川区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的业务管理指导机构,其改革与发展必然同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密切相关;在卫生综合改革的新时期,必须创新理念、创新运行机制、创新科技、创新服务模式,加快妇幼保健院可持续性发展的步伐。
2.1 以市场导向为依据,用创新的理念强化管理
2.1.1 精炼医院精神,确立发展目标。结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精炼出“团结敬业、求实创新”的医院精神,“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医院价值观,“关爱病人健康、共建温馨家园”的医院理念,“仁爱、诚信、严谨、博学”的行为准则和“追求卓越、争创第一”的医院奋斗目标。重视培养团队精神,逐步建立起职工之间、科室之间积极向上、相互支持、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健康向上的医院精神、团结创新的团队精神和宏伟而又实际的医院目标,让广大职工心中有目标、行动有方向、工作有动力,使之为实现医院目标而努力拼搏。
2.1.2 引入营销理念,拓展服务市场。要经常性的了解妇幼保健服务的需求情况,掌握各医疗保健机构的经营状况,分析医疗保健市场的竞争形势,对患者满意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提出改善医疗保健服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利用各种传播手段,做好妇幼保健项目的推广和宣传工作,为妇女儿童提供所需的保健服务项目,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水平。
2.1.3 履行政府职能,加强质量督导。妇幼保健院要在做好保健,特色临床服务工作的同时,承担好提供妇幼保健信息、检查和指导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等行政职能。指导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组织检查辖区妇幼保健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质量督导;按照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制订保健量化考核管理指标,对妇幼保健实施量化管理,确保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报酬得到落实。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理顺本地区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思路,大力推广妇幼保健适宜技术,强化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有效地提高本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由此实现社会责任。
2.1.4 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开展以人为本的健康管理。要加强对妇幼卫生信息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网络。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为科学评价妇幼卫生事业、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依据。要建立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库,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评估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
2.1.5 组织实施妇幼保健“三网”监测工作。逐级完成督导任务,并对上一年的监测工作进行质量评估;逐步完成城区(社区)的“三网”监测工作。
2.1.6 以项目为载体,着力解决实现“两纲”的难点问题。自2000年起实施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对改善我区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条件,集中力量突破制约“两纲”实现的难点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配齐了乡、村卫生机构的产科等设备,培训县、乡、村卫生人员,资助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降消”项目的实施形成了一套有效保护母婴安全的管理模式和技术对策。项目的实施迅速提高了我区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下降明显,做好“降消”项目,管好用好项目资金,以项目促工作,带动妇幼卫生整体水平提高。
2.2 创新运行机制,加快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变
2.2.1 积极推行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用工薪酬制度。按照《卫生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实施方案》和《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反复征求意见,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做好改革方案的设计工作,采取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方式鼓励良性竞争,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竞争与挑战,对中层干部和护士长实行竞争上岗、科室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低职高聘,对综合服务能力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实行高职低聘甚至待聘,建立起有利于优秀人才快速成长的新型用人制度。将津贴与工资分离,以科室成本核算为基础,建立全面科学的量化考核体系,定期对干部、职工的考核等级进行确定,依据量化考核结果,建立起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新型员工薪酬制度,有效地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2.2.2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系。依据“关爱病人健康、共建温馨家园”的医院理念,导入以人为本的管理方法,以职工为中心,尊重人,理解人,全心全意相信知识分子、全心全意关心知识分子、全心全意依靠知识分子、全心全意支持知识分子,为广大职工做好服务,增强民主管理意识,畅通民主管理渠道,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发挥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职工建设医院的积极性、主动性。
2.3 创新科技,打造一流品牌专科
2.3.1 实行人才发展战略,提升妇幼保健机构的竞争实力。医疗保健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要靠良好的机制吸引关键人才、事业感情留住优秀人才、发展远景聚集实用人才。对专业技术人员来讲,不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地位是最大愿望,获得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机会是一种极大的激励。要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对各类技术人员分层次进行培训,实行学分管理。对初级人员主要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强化理论和技能考核;对中级以上人员,挑选出有发展潜力者进行针对性的相关培训,催使一些优秀人才尽快成为“名医”;对高级人员着力培养成为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
2.3.2 加大设备投入力度,打造高科技专科优势平台。在医疗保健市场竞争中,一流的设备对于人才的成长、专科的建设、科技的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妇幼保健机构要瞄准妇幼保健、妇幼特色临床专科优势确立这一目标,加大专科设备的投入力度,高标准超前建立高科技设备技术平台。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设立医院科技创新激励基金,对科技创新人员给予重奖,通过科技创新极大地推动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建设与发展,催生出妇幼保健机构的品牌专科,提升妇幼保健机构的竞争实力。
2.3.3 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医疗保健行为。成立医疗保健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健工作制度、严格各项操作规程、出台科室和各级专业人员质量考核标准,对医疗保健质量全面进行考核评比,将考核结果与科室绩效、科主任业绩、职工的奖惩挂钩;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科室的质量评价体系,增强职工的自律意识、质量意识,增强医院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的能力,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实力,树立医院良好的质量、服务品牌。
2.4 创新服务模式,留住患者心
2.4.1 改善就医环境,建设绿色医院。重视妇幼保健机构视觉形象与感觉形象的设计,对照绿色医院的建设标准,对接诊区、辅助检查区、住院区等分别进行现代化装修好改造,对院内外环境进行绿化、美化,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科学布局和便捷就医的合理流程,使就诊、住院环境舒适化、家庭化、温馨化,确实满足不同服务群体的心理需求。
2.4.2 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人性化服务。教育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患者是妇幼保健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个人专业成功与辉煌的前提,要确实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模式,为病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人性化服务,要让广大妇女儿童切实感受到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与质量是一流的。
房子占据了人们的眼球,《意见》的关注面绝不是几个平方米。《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我国目前养老保障体系的三个大层次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这是在1993年到2005年一系列变革后初步形成的。《意见》并没有触及业已形成的基本框架,而是试图运用政策把更多的社会力量导向养老行业,“借船出海”的意味似乎更大。
《意见》的主要任务包括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等。这将直接刺激养老服务业的本身巨大产品和服务需求释放,发展潜力巨大,目标数亿人口的养老产业巨舰已经浮出水面。
最直接的受益者无疑是医疗保健行业。我国60岁以上老人有健康问题的比例非常高,老年人的医疗服务、保养保健、专业护理是刚性需求。现行养老体制下,很多老年人得不到应有的医疗护理服务,《意见》的落实将促进医疗资源向老年倾斜,未来将催生巨大的老年人医疗服务和医疗产品需求。
此外,针对老年人的医疗IT、自动报警、电子档案、健康咨询等增值服务的发展,将为医疗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机会。老年人对信息服务的需求并不局限于医疗信息服务,《意见》中提出的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的要求,还包括老年电子商务、家政预约、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目前,已经有企业提出“居家养老云服务”的设想。
《意见》中明确强调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门槛、鼓励境外资本、民营企业进入。闻风而动的地产界立即推出了“养老地产”的概念,但探其实质,大多是基于创办养老机构的用地,土地出让金较低,并享有福利彩票公益基金、地方财政专项补助、银行贷款利率等各项优惠,因此迅速成为房地产资金追逐的对象。
养老服务涵盖老年人衣食住行、生活照料、用品生产、医疗健康服务、文化娱乐、金融等方方面面,涉及面广,产业链长。医疗、生活、信息等服务只是满足了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未来老年人需求市场的进一步激发将会为老年人教育、旅游、文化休闲等带来机遇。
【中图分类号】R7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4-0321-02
1 孕期保健合同的概述
1.1 孕期保健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合意。[1]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孕期保健合同则是发生在有条件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孕父母之间的,以医疗机构提供保健、诊疗服务,孕父母支付医疗费用为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它是基于医疗机构与孕妇之间医疗知识、技术上的悬殊性及孕妇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医疗合同。孕期保健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属于人身性质的合同,故其合同不但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到《侵权责任法》及公法上的约束。
1.2 孕期保健合同的特征:
1.2.1 订立合同时医院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的限制:契约自由是现代私法的精髓,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它必然受到各种限制,特别是在涉及社会公共领域。在孕期保健合同中,医院拥有专业设备和技术而占据优势地位,孕产妇通常对医疗技术和保健内容知之甚少,为保障孕产妇的合法权利,确保合同内容的公平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医事立法不应该允许凌驾于必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之上的意思自治。[3]
1.2.2 合同内容的高度抽象性:孕产妇与医疗机构订立孕期保健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安全健康的怀孕、生产和胎儿健康的出生。然而,作为孕期保健合同主要内容之一的医疗保健行为,具体包括哪些,在母婴保健合同成立时是很难确定的。其一般都需要医护人员在了解孕产妇及胎儿的相关情况后,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方能确定,并随着孕妇及胎儿身体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孕妇及胎儿个体差异和健康状况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医疗保健、诊疗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得在整个保健过程从合同成立后所进行的各个具体医疗行为,在一开始便不能具体预定。
1.2.3 法律对医疗机构的义务做了大量强制性的规定:众所周知,孕期保健是一个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特点的社会事业,医疗行业的公益性本质在我国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孕期保健事业关系到每一位孕产妇(及胎儿)的生命与健康,关系到我们优生优育政策能否良性实施。故国家公权力当然的介入到孕期保健合同领域,将大量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加以规定,以限制医疗机构的意思自治,使其承担合理的社会责任,把本属于私法性质的合同权利义务转换成公法性质的强制性规定。
1.2.4 孕期保健合同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上,孕期保健合同比一般的医疗合同更加严格,即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有权与孕妇签订孕期保健服务。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孕期保健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实施孕期保健服务行为的相关条件和医疗技术人员,并在其执业许可证的登记范围内有关于孕期保健的事项。
1.3 孕期保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不论其形式是书面、口头,也不关注其是明示还是默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即告成立。然而诸如孕期保健合同在内的医疗合同何时成立,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这里有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即孕期保健合同中何者是要约方,何者是承诺方。
目前理论界多数学者认为患者是要约方。[4]即患者向医院提出挂号的行为视为要约,医院接受患者的挂号行为视为承诺。但是也有极力反对此观点的主张,认为患者的挂号行为是要约邀请,医院出具挂号单的行为是要约。[5]其中反对理由大致有:①把患者的挂号行为视为要约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的规定;②承诺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医院接受患者的挂号更像是一种义务。[6]
笔者认为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从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利益以及维护良好的医学伦理,为使患者占有一定主动权以使医患双方在合同中地位平等,在孕期保健合同中,应以患者向医院提出挂号请求为要约,医院接受患者的挂号请求为承诺。究其法理依据,首先,尽管医疗行为有很高的抽象性,但是患者的挂号请求完全可以使合同的必要内容固定下来,以符合法律对要约的要求。即患者提出希望医院给其提供一定医疗行为的意思表示,就足以确定合同的必要内容,从而满足要约的构成条件。至于具体是什么样的医疗行为、价格条款如何,完全可以通过诊疗护理常规、国家对不同医疗行为、药品的定价来确定,合同成立后,医疗机构也应该遵照执行,否则即构成违约。其次,医院出具挂号单的行为符合承诺的一般要件。就医院的挂号行为而言,只要孕妇向医疗机构发出挂号的要约,医院一般立即就向孕妇做出出具挂号单或者其他承诺行为。有学者认为以医院接受患者的挂号具有强制性、更像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来反对患者的挂号请求是要约太过牵强。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均对涉及一些人们生产生活密不可分的公共领域具有特殊的规定,以此来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切实保护。
2 孕期保健合同的性质
它有别于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合同是一种明显的行政合同。关于医疗合同的性质,民法理论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一种劳务,虽然医疗行为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特殊技能、知识、或技术,但也是以一定的作为为主给付内容,故其本质上是劳务合同的一种。就典型的劳务合同的类型,可分为雇佣、承揽和委托三种。医疗合同究竟归类于哪种合同类型,民法理论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如委任合同说、准委任合同说、承揽合同说、雇佣合同说等。从法律上把某类合同做出定性,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如何更好的规范人们的生活和指导司法实践,使在该类合同中的当事人能够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也能公平、高效地得到救济。上述关于医疗合同法律性质的诸种学说中,在我国民法中仅有委托合同及承揽合同是有名合同,故此,我们把准委托合同说、雇佣合同说作为指导我们司法的理论基础,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笔者认为,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民法理论,我们把孕期保健合同定位于委托合同并以此来指导司法实践更趋于合法法理和立法现状。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受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最主要的两个特征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也是委托合同成立的基础;一是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在孕期保健合同中,孕产妇基于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将有关孕期保健事宜委托给医疗机构,授权其利用其专业设备和专业技能为自己处理相关事务,以达到“母子平安”的目的,是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内涵。孕期保健合同和诸如律师合同在内的技术服务合同一样,是有相同的社会背景的,即: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某类专业技术的无知或不够专业,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授权他人办理某些专业事务。
3 孕期保健合同的主体
即作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意欲进行孕期保健的孕妇。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孕期保健合同的主体是孕妇和医生。这是对医疗合同主体的一种误解。现代医疗服务提供者多数是医疗组织,一个孕妇在医疗保健过程中常需经多个医生诊断和提供医疗干预措施,故在孕期保健合同中,医务人员只是医疗组织的工作人员,医疗组织才是合同的主体。
3.1 孕期保健服务提供方:由于孕期保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有条件提供孕期保健服务,我国法律对孕期保健服务提供者作出了很多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孕期保健机构需是具备相当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登记事项中有孕期保健服务这一诊疗科目,且经省级人民政府许可并颁发相应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以作为孕期保健合同的主体。
3.2 孕妇:在孕期保健合同中,对于作为当事人的孕妇一方,法律没有做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孕期保健合同和一般的医疗合同不同,在一般的医疗合同中,可能由于患者系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出现合同主体的差异;由于孕妇不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绝大多数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此,合同的主体相对单一。但也不是说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孕期保健合同的主体,其仅限于怀孕期间的妇女。
3.3 胎儿:关于胎儿的权利保护及权利能力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话题,有学者认为,从更好的保护胎儿利益的角度应将胎儿视为有权利能力的人。如台湾学者梁慧星认为,“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将胎儿视为已出生。笔者认为,胎儿不是孕期保健合同的主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在孕期保健合同中,合同签订之时胎儿尚未出生,尽管合同内容有可能影响到其利益,并对其出生后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其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就合同作出任何约定,也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任何责任。
4 孕期保健合同的客体
合同的客体,习惯上又称为标的,是指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将合同主体间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关于合同的客体,我国民法学界有两种主张:一是认为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即债务人的给付[7];二是认为合同的客体是权利义务关系所围绕之发生的物、行为或智力成果。[8]笔者认为,合同的客体是一定的行为。在合同中无论是权利人的权利,还是义务人的义务,其指向对象均是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积极的给付(作为)和消极的给付(不作为)。积极的作为是以义务人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为内容的给付,如在孕期保健合同中,医生应给孕妇提供一定的医学检查、提出医学建议等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是以义务人不为某种特定行为为内容的给付,如在孕期保健合同中医生不得侵犯孕妇的隐私、不得没有必要而大开处方等。
合同的客体是给付,给付的性质属于行为,它与合同的给付内容或对象是不同的。那种认为合同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的观点,正是混淆了合同的客体和合同客体的具体内容,将债务人给付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视为债的客体。[9]孕期保健合同中的客体是指医疗机构向孕妇提供的孕期保健服务行为,具体包括检查行为、诊断行为、医学建议行为及治疗行为,即怀孕期间有关孕妇及胎儿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畸形矫正及各种以孕妇和胎儿身心健康为目的的行为。
5 孕期保健合同的内容
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孕父母方和医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即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也有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医患纠纷是医患双方围绕诊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争执,其基础便是双方的义务履行当与不当的争议。[10]故,如何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便成了医患纠纷解决的关键所在。由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哲学概念,合同一方的权利也就是对方的义务,因此,本文将从双方在孕期保健合同中的义务来分析该类合同的内容。
5.1 医方的义务:
5.1.1 诊疗义务。在孕期保健中医疗机构首先应当履行的义务。双方在合同成立以后,孕期保健机构一般均给孕妇提供一份《孕期保健手册》,并在孕期保健手册中详细介绍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诊疗义务包括检查、诊断、治疗等具体的诊疗过程。须强调的是,医方在此只要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尽其所能,即使出现孕产妇或胎儿损伤的后果,医方的义务也已履行完毕。[11]
5.1.2 提供咨询意见和医学建议的义务:这是在经治医师初步确定孕妇及胎儿是否健康后,医疗机构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孕期保健合同成立后,作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方,应当及时提供恰当、具体的咨询意见,并根据孕产妇的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医学建议,以期达到孕产妇安全怀孕,胎儿健康发育的目的。
5.1.3 产前诊断义务。从义务的性质上看,该义务即属于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具有竟合性。《母婴保健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的规定了其“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立法目的,为使此目的更好的实现,该法接着为医方设置了产前诊断的义务。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不仅直接损及母婴健康,还会间接累及优生优育政策的实施,给社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5.1.4 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为了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出来的义务。该类义务在合同中一般无需直接约定。在孕期保健合同中,此类义务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如保密报告义务、制作保管病例的义务,医疗机构也应当遵行,否则也可能构成违约。
5.2 孕妇方的义务。
5.2.1 协助义务:在孕期保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要孕妇和医生的密切配合,同心协力才能使医疗保健、诊疗行为能达到预期效果。合同双方有着共同的目的,医疗行为也必须依靠医患双方的配合,才能很好的完成。
5.2.2 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在我国,医疗机构基本上都是有偿服务,尽管对于医疗合同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见解,但是其民法属性是毋庸置疑的。依照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孕产妇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支付对价义务,且不论医疗干预行为的结果如何,在医方开列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后,除滥收、错收情况外,孕父母均应在如数交付医疗费用,否则,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 史尚宽.合同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28
[2] 王岳.论医疗合同[J].中国卫生法制;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