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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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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

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

(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

(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

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

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篇2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纳税人法制意识及维权意识的增强,对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组的每位同志都有一种如饥似渴、锲而不舍、好学不倦的精神。业余时间,我们排除干扰,拒绝一切不必要的应酬,把精力用在学习上,我们组要求每个同志必须做到“四会”(会税收政策、会财务会计核算、会宣传税法、会微机操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大家开展各种形式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学习一切要学习的东西,并把它当成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改变一切不良的习惯,挡住诱惑,心无旁骛,潜心静读,养成结合工作认真学习理论,深入思考问题,刻苦钻研业务的好习惯。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拓宽知识面,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双管齐下”,对纳税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进行税法公示,在办税服务大厅设咨询触摸屏,税法公告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让所有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随时咨询查找;二是送政策上门,对分局所辖的税源大户,如东风股份公司、华光、江汉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坚持每月上门服务,帮助、督促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三是开展业务培训,对分局辖区内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分期、分批开展税收政策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日前,所辖企业的会计人员均达到合格,并取得了由市局统一颁发的上岗证书。确保政策执行不出现“死角”和“盲区”。

二、优化人员配置,合理安排岗责

我们流转税组共有成员5人(段刚、蔺涛、刘贵洪、尹国军、张妮娜),作为管理科下属的基层组织,一切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税收收入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要想把基层建设落在实处,就必须以人为本,带好队伍,切实把基层建设的要求变成每个干部的自觉行为。在分局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基层流转税执法工作实际,遵循以事定岗、依岗定责、岗位制约、权责相当的原则,进一步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税源监控,明确岗位设置,统一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对全组执法岗责重新设定,以实现岗位、责任、机构、人员的有机结合。具体来讲,即依照分局规范执法工作需求将原来设定的4个岗位(一般纳税人认定岗、转正岗、减免退税岗、待批文书岗)整合为“五人一岗”的流转税管理岗,实行“一岗多人,一人多责”的设定模式,个人工作考核与奖金挂钩,通过奖勤罚懒,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提高了每个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学习的积极性与自觉性,由过去只掌握单项业务转变为通晓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和减免退税等多项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促使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完善一般纳税人管理,强化高效的服务意识。建立起信息化条件下业务重组,责任到人、人尽其才的工作机制。转变管理工作思路,大力拓宽纳税服务方式,坚持内外结合,规范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工作。

三、严把认定关口,搞好转正核实

为了适应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创造更加广阔和发展空间,我们改进了以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事宜,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请审批的繁琐程序,认真执行市局新印发的操作规程,把更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转换角度,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变被动为主动,现场办公,及时准确地为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

篇3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__]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国税发明电[20__]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__〕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篇4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崛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中小企业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和措施,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力度上,都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主要限于税率和减免税上,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而诸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做法并不常见,程序又过于严格繁琐,并且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重要的竞争能力的培育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如下: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第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现行增值税制度把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从1998年7月起,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规定没有变化),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使得二者之间的市场交易受到阻碍。一般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一般纳税人作为销售方,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作为购买方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税法规定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大小与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时,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销售方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使用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由税务所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多数小企业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割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经营链条。小规模纳税人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二)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1.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定的较低,优惠税率20%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较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较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偏长。目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加快,加上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快,采用直线折旧,年限偏长,但要加速折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3.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由于企业经营规模不同,势必对中小企业不利。

4.个人股东再投资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小企业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为实收资本,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加大了扩大投资的税负,从而影响到中小企业再投资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中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面

1.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存在不足。不少地方只重视对税源大户、大型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对中小企业要么管得过严,要么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出了问题一味处罚,导致中小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3.中小企业没有充分享有税收优惠的知情权。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不少中小企业对自己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尽管现在对新办中小型企业、对申办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不少中小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

1.改革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消除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对于从事商业经营中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年销售额标准,对未达到销售额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

2.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可考虑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

3.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的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使得中小企业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制度

1.对中小企业实行较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前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困难的条件下,主要应依赖其内部融资,而提高内部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就是增强内部积累。所以,我国应降低现行中小企业所得税率。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减免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润没有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考虑只实行10%的优惠税率。

2.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很快,中小企业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允许中小企业定额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给中小企业规定一个年利润额界限,界限之下,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额度税前列支;界限之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税负。

4.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 10年;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对中小企业转让带来的损失,购买企业可在5年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以促进资本的快速自由流动,使中小企业能够迅速增加资本,扩大规模。允许税种自由选择。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之间自主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在中小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增长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创建中小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专门用于中小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对应用结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对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对中小企业之间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三)优化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执法公平、方便中小企业纳税、节省中小企业纳税成本,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1.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将中小企业置于与大企业平等的地位。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办税程序。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扩大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建账和核算能力弱的中小企业,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税务,认真搞好建账建证工作,使中小企业所得税符合其实际盈利水平,以兼顾不同层次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需要。

5.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纳税预约服务制度、定期纳税辅导制度、定期上门联系制度、税企联系卡制度,切实做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6.推行中小企业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务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对纳税细则不了解而造成的纳税失误。

7.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设立税收网站和纳税信用专页,开通中小企业税收咨询热线,积极传播税收政策信息。税务部门应根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不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特点,充分利用其接触面广、信息快、人才多的优势,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信息咨询、纳税辅导、会计指导等各种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篇5

据对我市56129户增值税纳税人的调查,符合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有17289户,其余38840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对照新的认定标准,即将有4500多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3500多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据对这8000多户即将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这些企业会计核算普遍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大多是个体手工作坊,生产工人在8人左右,管理人员只有1-2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大多是品牌销售商店,或是小型批发商店,从业人员在3-5人,管理人员也只有1-2人。从节约管理成本的角度考虑,这些企业根本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由1名管理人员,甚至是老板本人进行简单的会计核算。

二是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水平不高。这些企业所谓的“会计人员”,一般只有初中、高中文化,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会计培训,对会计知识特别是新修订后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知之甚少,只能记个简单的“流水账”,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的要求,有明显差距。

三是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不够规范。根据国家去年颁布的新内控标准,企业会计核算要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建立实物盘点、银行对账、凭证审核传递等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由于这些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

面对上述问题,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国税机关要把帮助和促进企业健全会计核算,作为当前优化纳税服务、实施个性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一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要深入中小企业,广泛宣传新出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是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于企业开拓市场空间、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健全会计核算对于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挖掘管理潜力,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管理效益的重要意义,增强企业用好、用足税收政策,规范会计核算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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