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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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
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
(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
(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
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
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纳税人法制意识及维权意识的增强,对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组的每位同志都有一种如饥似渴、锲而不舍、好学不倦的精神。业余时间,我们排除干扰,拒绝一切不必要的应酬,把精力用在学习上,我们组要求每个同志必须做到“四会”(会税收政策、会财务会计核算、会宣传税法、会微机操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大家开展各种形式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学习一切要学习的东西,并把它当成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改变一切不良的习惯,挡住诱惑,心无旁骛,潜心静读,养成结合工作认真学习理论,深入思考问题,刻苦钻研业务的好习惯。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拓宽知识面,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双管齐下”,对纳税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进行税法公示,在办税服务大厅设咨询触摸屏,税法公告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让所有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随时咨询查找;二是送政策上门,对分局所辖的税源大户,如东风股份公司、华光、江汉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坚持每月上门服务,帮助、督促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三是开展业务培训,对分局辖区内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分期、分批开展税收政策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日前,所辖企业的会计人员均达到合格,并取得了由市局统一颁发的上岗证书。确保政策执行不出现“死角”和“盲区”。
二、优化人员配置,合理安排岗责
我们流转税组共有成员5人(段刚、蔺涛、刘贵洪、尹国军、张妮娜),作为管理科下属的基层组织,一切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税收收入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要想把基层建设落在实处,就必须以人为本,带好队伍,切实把基层建设的要求变成每个干部的自觉行为。在分局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基层流转税执法工作实际,遵循以事定岗、依岗定责、岗位制约、权责相当的原则,进一步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税源监控,明确岗位设置,统一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对全组执法岗责重新设定,以实现岗位、责任、机构、人员的有机结合。具体来讲,即依照分局规范执法工作需求将原来设定的4个岗位(一般纳税人认定岗、转正岗、减免退税岗、待批文书岗)整合为“五人一岗”的流转税管理岗,实行“一岗多人,一人多责”的设定模式,个人工作考核与奖金挂钩,通过奖勤罚懒,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提高了每个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学习的积极性与自觉性,由过去只掌握单项业务转变为通晓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和减免退税等多项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促使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完善一般纳税人管理,强化高效的服务意识。建立起信息化条件下业务重组,责任到人、人尽其才的工作机制。转变管理工作思路,大力拓宽纳税服务方式,坚持内外结合,规范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工作。
三、严把认定关口,搞好转正核实
为了适应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创造更加广阔和发展空间,我们改进了以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事宜,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请审批的繁琐程序,认真执行市局新印发的操作规程,把更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转换角度,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变被动为主动,现场办公,及时准确地为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__]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国税发明电[20__]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__〕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崛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中小企业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和措施,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力度上,都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主要限于税率和减免税上,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而诸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做法并不常见,程序又过于严格繁琐,并且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重要的竞争能力的培育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如下: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第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现行增值税制度把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从1998年7月起,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规定没有变化),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使得二者之间的市场交易受到阻碍。一般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一般纳税人作为销售方,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作为购买方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税法规定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大小与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时,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销售方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使用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由税务所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多数小企业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割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经营链条。小规模纳税人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二)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1.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定的较低,优惠税率20%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较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较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偏长。目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加快,加上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快,采用直线折旧,年限偏长,但要加速折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3.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由于企业经营规模不同,势必对中小企业不利。
4.个人股东再投资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小企业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为实收资本,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加大了扩大投资的税负,从而影响到中小企业再投资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中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面
1.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存在不足。不少地方只重视对税源大户、大型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对中小企业要么管得过严,要么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出了问题一味处罚,导致中小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3.中小企业没有充分享有税收优惠的知情权。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不少中小企业对自己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尽管现在对新办中小型企业、对申办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不少中小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
1.改革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消除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对于从事商业经营中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年销售额标准,对未达到销售额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
2.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可考虑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
3.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的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使得中小企业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制度
1.对中小企业实行较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前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困难的条件下,主要应依赖其内部融资,而提高内部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就是增强内部积累。所以,我国应降低现行中小企业所得税率。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减免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润没有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考虑只实行10%的优惠税率。
2.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很快,中小企业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允许中小企业定额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给中小企业规定一个年利润额界限,界限之下,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额度税前列支;界限之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税负。
4.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 10年;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对中小企业转让带来的损失,购买企业可在5年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以促进资本的快速自由流动,使中小企业能够迅速增加资本,扩大规模。允许税种自由选择。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之间自主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在中小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增长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创建中小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专门用于中小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对应用结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对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对中小企业之间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三)优化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执法公平、方便中小企业纳税、节省中小企业纳税成本,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1.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将中小企业置于与大企业平等的地位。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办税程序。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扩大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建账和核算能力弱的中小企业,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税务,认真搞好建账建证工作,使中小企业所得税符合其实际盈利水平,以兼顾不同层次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需要。
5.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纳税预约服务制度、定期纳税辅导制度、定期上门联系制度、税企联系卡制度,切实做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6.推行中小企业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务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对纳税细则不了解而造成的纳税失误。
7.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设立税收网站和纳税信用专页,开通中小企业税收咨询热线,积极传播税收政策信息。税务部门应根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不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特点,充分利用其接触面广、信息快、人才多的优势,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信息咨询、纳税辅导、会计指导等各种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据对我市56129户增值税纳税人的调查,符合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有17289户,其余38840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对照新的认定标准,即将有4500多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3500多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据对这8000多户即将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这些企业会计核算普遍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大多是个体手工作坊,生产工人在8人左右,管理人员只有1-2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大多是品牌销售商店,或是小型批发商店,从业人员在3-5人,管理人员也只有1-2人。从节约管理成本的角度考虑,这些企业根本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由1名管理人员,甚至是老板本人进行简单的会计核算。
二是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水平不高。这些企业所谓的“会计人员”,一般只有初中、高中文化,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会计培训,对会计知识特别是新修订后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知之甚少,只能记个简单的“流水账”,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的要求,有明显差距。
三是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不够规范。根据国家去年颁布的新内控标准,企业会计核算要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建立实物盘点、银行对账、凭证审核传递等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由于这些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
面对上述问题,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国税机关要把帮助和促进企业健全会计核算,作为当前优化纳税服务、实施个性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一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要深入中小企业,广泛宣传新出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是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于企业开拓市场空间、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健全会计核算对于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挖掘管理潜力,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管理效益的重要意义,增强企业用好、用足税收政策,规范会计核算的信心和决心。
关键词:
营改增”;制造企业;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原非增值税应税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从2012年1月试点执行后,现在已经基本落实完善,无论是在实施地区还是实施行业都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国全方位的推广。从最开始的部分地区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营改增”,到广播影视业、铁路、邮电通信业的少数地区试点,最后完成了全国范围内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项政策的实施,对原本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营改增”影响收入的确认过程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一大显而易见的区别就是,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说,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原本将营业税也纳入其中,而营改增后则将不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入到收入项目中。这样一来,两种税计算的税基就不同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而营改增后相当于在一定程度加上降低了税基,减轻了税负;另一方面,由于两税的会计处理也不同,营业税相应的计入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最后计算利润时是要考虑在内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则与利润无关,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征缴,从这一点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同时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二)“营改增”影响企业经营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战略规划,或许是发展多元化经营,转型到某个行业,或许是定下的战略目标,要在多大程度上超越竞争者。但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实施,对于很多企业的经营都带来了影响。比如,电信业的税率整体处于上升趋势,如果企业之前的战略规划是想转型进入此行业,那就意味着要承担更加重的税收负担,可能与企业之前的利润目标不符,阻碍企业的转型;另外,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比较特殊,是按照营业额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这两类人的征收方式也不一样。从试点到推广的经验来看,改征后符合小规模纳税标准的纳税人来说纳税金额通常相比于之前有所减少,但是改征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的税负情况却要根据采购对应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例来定的,只有当购进的比例足够大时,税负才会下降。
二、非增值税应税企业的税收筹划
(一)加大税收政策变动培训力度“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相关行业来说,带来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相当一部分相关企业并未意识到对于他们来说这既是一个提高绩效的契机又是一个挑战,只有那些注意抓住机会懂得税收筹划的企业才能赢得这场变革的胜利。所以企业税收筹划的第一步就是要做好税收筹划培训,使相关财务人员在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基础上,增强税收筹划意识,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企业选择有利境地进行经营。
(二)重新规划成本利润空间税收政策的改变使得企业的利润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变,这种大形势下,同行肯定会在定价方面有所行动。企业要在成本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大环境的变化,洞察先机,对定价做一个调整,让企业相对于同行业应在起跑线上。企业应该注意,由于“营改增”的实施,企业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是减轻的,这样利润就有了一定的上升空间。企业一方面可以调整定价,使税负更低,另一方面也可以调整生产结构,将多余的利润空间用来投入到别的行业中。
三、“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生产制造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确实只对原本营业税纳税人进行了改革,生产制造企业原本就是只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照常理说这项政策的实施对其是不会产生什么影响的,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生产制造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其经营过程中,需要与很多企业打交道、来往,其它相关企业的纳税方式改变避免不了给生产制造企业到来影响。谈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生产制造企业的影响,就免不了提到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幸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生产制造企业免不了与交通运输公司打交道,从前由于交通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所以无法为生产制造业开具抵税凭证。如今政策改变,生产制造业企业可以在运输方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做进项税额,做纳税抵扣,为企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一般纳税人在研发支出、广告费用、租赁费用方面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大大的降低,使利润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如此一来,企业便有多余的资金运用到相关项目中去;另一方面,上述服务对应的会计科目大多是“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这几个科目都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上述费用相对减少,那么利润分配自然就会增多,净资产增加。
四、“营改增”背景下生产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因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纳税人类别可选择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而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自己选择纳税人类别的权利,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筹划,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自己决定纳税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易征收,而一般纳税人有13%(与农产品相关业务才能使用)和17%两档,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但是由于国家有具体规定:纳税人一旦被核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可以再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重新进行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当企业在申报时要小心谨慎,做好未来的筹划,避免做出让自己后悔的决定。举个例子,当制造业企业的年销售额为700万,而相关原材料购进金额是400万。若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则税负为:700万*3%=21万;若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为:700万*17%-400万*17%=51万。很明显,这时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于减轻税负。假设生产制造业企业的销售额为A,原材料购进额为B,满足一下条件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才能做到与小规模纳税人等同:A*3%=(A-B)*17%。通过计算得知,只有当购进金额达到或者超过销售额的82%时,生产制造业选择一般纳税人才是有利的。但是营改增后,由于生产制造业企业与原本是营业税纳税企业而现在是增值税纳税企业来往,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多,可以用来做进项抵扣的业务更多,所以这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是个好消息,原材料购进金额不必满足那么高的比例企业就能申请一般纳税人。
(二)加大研发力度我国生产制造业的发展当前处于瓶颈期,主要是依靠机械的加工,而缺乏自己的核心技术,在国际市场甚至是中国市场都缺乏竞争力。当前,只有创新和研发能够拯救中国的制造业企业。恰逢我国“营改增”这项税收改革政策,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企业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为自己赢得生存空间。“营改增”的实施使得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也征收增值税,如果制造业企业加大在这方面的投入,相对之前来说,就能有一大笔的研发费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税基,对制造业企业来说是天上掉馅饼的事。制造业企业要利用这个机遇,实现从传统加工制造到依靠科技创新的转型。
(三)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还是比较大的,国家出台过很多相关政策鼓励制造业的发展,尤其是“营改增”以来,能被制造业用来税收筹划的政策更是相对于之前有所增多。国家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可能会对相关的纳税环节减征或者免征,也可能对相关的商品减征或者免征;另外,企业要搞清楚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企业分别享受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能参透国家的税收政策,再利用“营改增”的机遇,合理合法的降低税收负担相信并不是什么难事。
(四)发展相关业务部门对于制造业来说,原本企业不敢多元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因是因为企业害怕税收负担加重,如果两边发展的话很有可能造成重复征税的局面。而现在由于都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就不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企业就可以发展相关业务部门。比如,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运输公司,除负责自己公司的销售运输也可以接单其它运输劳务;企业也可以将生产制造与财务审计分离开来,可以同专业的记账公司或者是事务所合作,一方面做到更加专业化,另一方面,“营改增”的实施又使企业不至于承担巨额服务费用。
五、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的一项好政策,对于我国企业总体来说都有益于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他们的发展。但是,无论是”营改增“目标行业还是生产制造业,都要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做好税收筹划才能真正的从国家政策中得益。
参考文献:
[1]袁玲“.营改增”背景下的几点税收筹划变化分析[N].吉林工商学院报,2015
[2]祁雁菲,付雷.浅析“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J].现代经济信息,2015
1、加强现有的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深化流转税管理。
2、完善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减免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调研工作。做好增值税转型的调研和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流转税制改革。一要科学测算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按要求进行测算上报,为上级机关决策服务;二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税收鼓励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规范流转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精细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强税源管理,重点是税源监控和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管理;2、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坚持“三约谈一核实”的要求,把好实地核查、领导审核关,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将年审纳入到日常管理中来;3、巩固和提高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强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如有重大事件发生要向分局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及时书面报告情况,确保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强发票管理,在一般纳税人中大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版普通发票使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严格依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点是做好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
五、推进流转税信息化建设。
1、做好建立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准备,根据分局实际向上级
提出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各项需求的建议,确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和传输质量;
3、积极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认真核实一般纳税人增值
税普通发票(不含商业零售)的用量,做好企业DOS版开票金税卡的更换工作;
4、协助技服单位搞好企业端开票系统升级培训工作;
5、做好前期准备,有计划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认证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中推行“网上认证”工作。
(二)所得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进一步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税源、征收、减免税和资料管理五方面的内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税政策宣传、政策执行落实、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三个环节的工作。
(2)在税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税税源册籍管理,抓好税源普查工作,掌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的确定到税款入库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减免税管理上,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申报程序、严格按权限办理。
(5)完善资料管理。使资料管理贯穿于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建立所得税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归档保管、反馈等制度。
三、根据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所得税规范管理。建立税源登记制度,加强部门配合,主动取得工商、国税部门支持,定期核对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发现漏征漏管户应及时补办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管理。并及时对企业的各项有效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并将这些资料进行适当数据处理。
四、严格加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管理,监督企业如实反映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加强预征管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预缴的期限和金额,并严格按确定的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六、大力清理欠税,建立台账,逐户逐月落实收入进度和压欠情况
七、根据汇缴清缴改革要求,落实好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组织召开了一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的财务负/:请记住我站域名/责人、办税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安排布置二0__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财产损失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报批,对按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做到及时调查核实,严把政策关口,严格报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为主要目标,围绕“征管六率”分析、查补征管漏洞,加强税源的有效控管,不断提高分局征管质量,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如实编报征管质量考核表。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沟通,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及时做好新办户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税收议,提高管辖争工作效率。
三、核实在册的税务登记户和注册登记户,及时发现和处理准备逃跑或已失踪纳税人,清理非正常户,追缴相关证件,并配合稽查部门追缴流失的税款。
四、认真做好个体税收的管理,积极探索科学的个体经营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进的定税方法,完善电子定税管理办法, 及时调整行业参数水平。
五、结合实际推行经济、灵活、便利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做好同城办税各环节的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好下岗再就业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公正执法,优质服务。
六、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继续完善税收管理员职能,提高征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纳税服务。进一步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把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作为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点,以优质的税收服务引导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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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划纳税人身份
筹划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推广以后,企业改成缴交增值税。增值额纳税,指的是销项税额和可抵扣购进项税额的差,一般纳税人缴交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指的是以一定的征收率乘以销售额为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简易征收办法。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出租车、公交客运、轮客渡等可以选择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税收。另外,以下情况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因此,按照相关政策,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达到减税目的,应当从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两个方面进行考虑,进行合并与分立,灵活选择纳税人身份,实现减轻税收负担。
二、筹划采购业务
(一)选择采购对象
当有多个供应商可以选择的时候,只从可抵扣或者价格单方面考虑是不对的,也就是说不能只考虑选择进项可抵扣的供应商或者低价格供应商。理由如下: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实行简易征收办法,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该选择价格较低、质量可靠的供应商最适合。当然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价格和质量处于同一水平的情况下,理智的选择是向一般纳税人进行物资采购。
(二)选择采购时间
应该从三个方面考虑选择采购时间。第一,现金流动性。如果企业要选择一般纳税人做为供应商,因为可抵扣金额的抵扣和销售的支出存在时间差,所以流动现金紧张的话,企业就要慎重考虑。第二,注意采购时间。目前,营改增不断推广中,企业应懂得享受抵扣额,就是学会延迟购进设备和应税劳务。第三,在购进业务发生后,企业应该马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好本月完成抵扣。
三、筹划销售业务
(一)筹划劳务外包
企业必须尽可能利用税收政策,将劳务业务承包给同行,享受抵扣进项税额,从而成本降低了,利润提高了。详细的规定见下:购进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如果是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服务,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税额,乘以征收率7%。
(二)筹划结算方式
企业为了推迟税款,实现减税目的,可以灵活选择结算方式。企业应该把直接收款方式改变成分期付款等其它多种方式,推迟、分摊眼下的税收负担,资金布局就优化了,资金利用效率也就提高了。
(三)筹划经营模式
有形动产租赁,指的是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把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且所有权没有变更的活动。干租业务和光租业务,都是有形动产租赁。因此,企业应当通过转变经营模式,在进行干租业务和光租业务时,配备专用人员,这样就可以把有形动产租赁改变成交通运输业,税率从17%降低至11%,6%的税收就减少了。
经营模式不同,税率是不同的,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企业必须灵活选择经营策略,争取降低税收,增加利润。
四、筹划优惠政策
(一)筹划优惠政策
文件规定:取消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的政策,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因此,对于营改增的过渡政策,企业应该仔细研究,详细分析税收优惠,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政策。
(二)筹划差额征税
差额纳税能够增加进项的抵扣额,也就可以降低税收。因此,企业应该力争在差额纳税优惠名单之中,减轻税收。
(三)筹划免税项
国家税务总局了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企业应该进行积极地筹划,争取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可以利用免税政策选择不同的领域和行业,力争价格优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外,做为一般纳税人,进项可抵扣,将会大大提高企业的经营力,提升利润。
五、注意事项
(一)重视筹划决策
首先是筹划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合并和分立、缴税程序与会计核算,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相对高,必须从成本与税负两个方面进行同时考虑,才能保证实现企业目标。再者是筹划结算方式,为了推迟纳税,没有收到货款就不要开发票。最后是筹划经营模式,在为干租业务与光租业务配备专业人员,改变经营模式的时候,必须考虑增加人员后,企业是否提高了利益,千万不能只注意税收上的好处却不注重企业整体利益。
(二)重视统筹处理
企业税务是系统性的活动,它的显著特征是综合性,专业性。筹划税务应该做好计划,同时也要统筹安排,培训、教育和宣传必须落实到位,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与筹划意识应当提升,在专业人士和中介的帮助下,争取涉税零风险。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必须加强,税收要求的变化方向应该注意,对税收政策的应变和敏锐也应当提高,才能在企业税务筹划时,做出准确的判断。另外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工作要认真做好,才能做到低风险开票,进行及时有效抵扣。
营改增是国内现在最重要的税制改革,难度大,涉面广,政策不断变化,这对企业来说,是挑战,关键要懂得税务筹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减轻税收。
参考文献
[1]黄翠玲.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2.
关键词 营改增 改革 纳税筹划
当前,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为“营改增”)已经成为各界讨论的最热门话题,自从2011年11月起,我国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就开始下发各城市地区“营改增”试点方案。目前,参加扩围试点的省市已达10个。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并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一个内容,其主要是指企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允许下,通过对企业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规划,使其与企业税收筹划相结合,进而实现企业降低税收的主要财务管理目标。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其根本与偷税、漏税等行为不同,它具有合法性、预见性以及目的性等特点。具体表现主要为,其一,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允许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下可以进行,所以,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相比较,纳税筹划的主要区别性特点就是其具有合法性。其二,纳税筹划具有预见性,主要是指对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和纳税行为进行筹集与规划,具有对未来事项进行事先预见的主要特点。其三,纳税筹划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主要是指对企业经济行为的规划,进而来达到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主要目的。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环境
“营改增”的初衷是在于合理的减税,这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一样的,但纳税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任何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不具备一定的社会环境是无法进行的,且不容许存在的。因此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更需要有基本的社会环境来保驾护航。
(一)加强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我国采取税收法律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依据。完善税收法治的基础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立法。因为纳税筹划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筹划活动。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备,其一,将很难确定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企业对自身的这种行为是属于纳税筹划还是属于违法逃税等具有不确定性;其二,如果国家的税收法律不健全,那么企业纳税人可能会通过法律的一些不足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本不用通过纳税筹划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建设,对纳税筹划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对企业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是纳税筹划的主要社会环境。纳税筹划其自身就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负从轻的一项基本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人进行的一种强制征税。税收与捐款不同,它具有强制性,同时,纳税人也没有多缴纳税款的必要,其所缴纳的金额是通过计算而得到的。纳税人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经济行为而进行缴纳,这即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治国家下可选择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这样才会使纳税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发展壮大。如果纳税人权利得不到保护和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的纳税筹划权也必然得不到保障。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措施
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营改增实际上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方便的条件。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目的和经营活动的特点,寻找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来选择纳税方案,实现节税目标、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达到企业财富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一)合理利用相关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要充分的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营改增的政策当中所提到的营业税还会延续以前原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如何合理地利用这一政策合理进行筹划呢?首先,要认真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重视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期限、抵扣额度、审批程序等规定。避免盲目扩大解释税收优惠范围并严格遵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免征的申请程序。其次,要区分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虽然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增值税零税率均属于税收优惠方式,都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但是三者之间仍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最后,企业要慎重放弃减免税权利,充分认识到放弃减免税权利的法律后果,即未来三年内均按照适用税率全额征税。与此同时,营改增相关政策还对某些行业的适用税率进行了优惠调整,企业应当加以应用,更好的在纳税筹划中发挥作用。
(二)纳入筹划的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把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身份其对应的税率和计税方法是不同的,这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有着不同的规划。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是一般纳税人交的税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交的税多,我们先计算一个销售额的增值率即:指增值额占销售额的比率。在一个特定的增值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数额相同,我们把这个特定的增值率称为“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当增值率低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一些数学公式的运算,我们就可以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如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来合理安排进行纳税筹划;其二,当小规模纳税人调整为一般纳税人时,要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会计核算制度,需培养和聘用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从业人员,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最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相较为复杂,投入的财力和物力也需要较多,这些都会增加其相关的纳税成本。因此,在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下,纳税筹划要充分的考虑到企业纳税人的主要身份。
(三)结合经营,选择合适的采购渠道
企业在经营生产的过程中有较多个供应商,在向这些供应商购入原材料和所需材料时也存在着增值税。在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改革下,增值税的主要作用是可以进行抵扣。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进货采购选择渠道不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可抵扣的比例也不同,将会影响其实际税收负担。这就需要进行合理的筹划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因扣除率低或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呢?可以通过计算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来选择,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给予的销售价格(含税)折扣少于价格折让临界点,应选择从一般纳税人那进货;如果折扣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则选择行小规模纳税人那进货。
另外,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方法计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作为进货渠道,使得税后收益最大。
(五)选择有利本企业的销售结算方式
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特别在营改增下,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筹划也要采用这样的原则,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最优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节约企业的流动资金,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款与发票同步进行。即在求得采购方理解的基础上,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以防止垫付税款。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4、采用赊销方式,分期收款结算,收多少款,开多少发票。
5、近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6、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销售。
以上这些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只有充分运用、把握灵活,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四、总结
目前,“营改增”尚处在试点阶段,对纳税人有很大的筹划空间,但有必要强调的是,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条件,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充分研究现行税收政策,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迎来了收官之战,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旨在让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企业,更应不断加强自身税务筹划意识,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一、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一)改变了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得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运营模式,现代服务企业不断地进行自身的创新发展,这对于任何形式的现代服务企业都是一大改进。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对于发票的管理使用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一般,这都给现代服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服务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不熟练
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衔接问题。现代服务企业的管理和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运用直接关系着该企业的税务筹划、经济利益。而目前一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财会税收人员没有掌握“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使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运用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企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在纳税时间、课税对象及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三)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当的税务筹划风险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至关重要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步入缴纳增值税的时代。如果现代服务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会明显提高。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应纳税额会相应减少。如果现代服务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率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会影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而对于现代服务企业中人力资本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几乎没有进项税额的,无法进行抵扣。
(四)节税收益与纳税筹划成本的不匹配风险
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权衡利弊,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现代服务企业由过去交营业税改成现在缴纳增值税,其原先所使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再满足企业目前的筹划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的政策环境,需要进行重新规划方案,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而新的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否能够弥补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尚不确定。税务筹划的成本过高甚至会导致企业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代价。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政策给现代服务企业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现代服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下面讲述几项具体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转变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于大型的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在设立新公司时,可以通过设置新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新成立的分公司初期可能成本支出大于收益而产生亏损,总公司可以借助总公司的收益与分公司的亏损,进行互补。同时,还可以通过进行特殊的合法关联交易节约税收。
(二)有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特殊涉税事项、即征即退项目等。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创造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从企业整体的税负角度进行考虑。此外,不管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的营改增政策,现代服务企业均应适度关注,进行税务筹划。
(三)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首要考虑事项。为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临界额的计算,以确定本企业应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的很多纳税者变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借鉴盈亏临界点计算原理,并假设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的税负平衡点。纳税人还应注意申请认定的时间,而不是随意进行选择。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分立来转换纳税人身份。如果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四)构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税务管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现代服务企业应积极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方式,并准确掌握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缴纳方式的改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其会计核算体系会有重大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发票的正确管理使用方面。因此,企业应将财务工作的重心放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上,尤其是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更应定期学习“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积极应对税收政策的变更。
(五)科W安排纳税时间节点
关键词 :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策划;运输业
我国从2013 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其中对交通运输业提供的应税服务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税收制度的改革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给运输业纳税筹划带来了新的课题。
一、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纳税筹划的路径
(一)选择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筹划
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不同类型纳税人税负不同,必将给纳税人带来新的选择。
对年销售额接近500 万运输企业,是选择申请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来确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实现的应税服务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征收率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就是按增值额征税,增值额相当于企业实现的营业毛利;当运输企业的毛利率越高,增值额越大,征收的增值税就越多。当运输企业的税负(毛利率×增值税率)大于3%,即毛利率大于27.27%时,说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当运输毛利率小于27.2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上只是在理论上进行分析;由于现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抵扣进项税,理论上的增值额与实际增值额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进行纳税筹划应根据运输企业以往年度的有关经营资料进行测算;如以前年度实现的应税服务收入,每年消耗的燃料、动力,购置的运输设备及修理配件,外购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外购的应税劳务等。
例1.甲运输公司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经营情况如下表:
根据资料,甲运输公司平均物耗成本在65.5%,增值率达到34.5%。增值税税负3.797%,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的水平,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有利;但是也要考虑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经营业务的发展。
(二)享受免税与放弃免税的选择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运输企业是享受免税还是放弃免税,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2.某航空运输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公司每年增加的进项税额比较大。由于公司新增的是货物运输业务,货物运输业务处于开拓期,货物运输收入较少。2013 年,该公司计划购买航空器材花费金取得增值税进项税340 万元,消耗航空油料及后勤的进项税额为260 万元,取得航空货物运输收入2000 万元(不含税),飞机播洒农药服务收入1000 万元(不含税)。该公司有两种选择:
享受免税,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进项税转出=600万×1000 万/(1000 万+2000 万)=200 万元,增加营运成本200 万元;
放弃免税,应纳增值税3000 万×11%-600 万=-270万。
如果公司未来3年还要进行设备投入,进项税额比较大,而货物运输收入不会增加许多,3 年内放弃免税就比较合理。3年后,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增加比较大,以及前3年选择放弃免税政策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可以在以后实现的销项税中抵扣,因此选择免税对企业有利。
(三)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
纳税风险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上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承担税收收法律责任所付出的代价。降低纳税风险会减少纳税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实现税收筹划目标的要求。运输业营改增后,不仅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而且在税收管理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纳税人应熟悉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定,规范应税行为,认真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处理涉税业务;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在会计核算上,对运输企业提供不同应税服务项目,使用不同税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应税项目收入,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对运输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就不能享受免税、减税优惠政策;此外还要注意避免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原增值税企业纳税筹划的路径
(一)对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劳务的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如果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的运输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比征收增值税更节省纳税成本,就将企业内部提供运输劳务部门分离出去,成为一个独立核算的运输单位,为企业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劳务,单独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改为征收增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劳务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即销售货物适用17%或13%税率,提供运输服务按11%税率计算增值税;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劳务行为应按新的思路进行筹划。
1.适当降低应税货物销售价格,提高运输费用标准由于销售货物税率高于运费收入增值税率,降低货物销售价格所减少的增值税会大于提高运费收入而增加的增值税。但是企业进行筹划时应注意其合理性。例3.某水泥生产企业预计全年销售水泥收入9500万,预计收取运费(不含税)230 万,增值税销项税1640.3万;在不影响购货方利益的前提下,如果适当提高运费价格,降低水泥销售价格,水泥收入9400 万,运费收入330 万,预计增值税销项税1634.3 万,节省增值税6 万元。
2.销售货物尽可能不免费提供运输服务
一般情况下,如果销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即使不收取运费,也会将运费打入货物的销售价格,将运费转嫁给购货方;这样企业会按货物销售额的17%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多纳税。如上例,如果企业提供运输不收取运费,会将运费230 万打入货物销售价格,企业货物销售额9730 万,增值税销项税1654.10 万,导致多纳应纳增值税14.40万。
由于目前“营改增”没有全部铺开,因此对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劳务行为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所面临着不同的纳税环境。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支付运输劳务的筹划
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增值税纳税人外购货物,选择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可根据运输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运费金额11%抵扣进项税;如果选择小规模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增值税企业将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正常情况下应选择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但是如果小规模人在运费价格上给予适当的让步,使其支付的运费成本低于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所付出的成本,也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问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运费价格上让步幅度有多大,需要确定一个衡点。
我们从现金流入流出角度对上述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并将每种选择方案净现金流出进行比较,做出最优选择。
第一,选择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支付的运费含税金额R,则应抵扣的进项税R/(1+11%)×11%,付出的运费成本R/(1+11%),因抵扣进项税而减少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1+11%)×11%×(7%+3%),同时因减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而增加所得税R/(1+11%)×11%×(7%+3%)×25%,则净现金流出0.8935R。
第二,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生进项税,支付的运费为F,现金净流出F。
当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费现金净流出等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现金净流出时,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付出的成本都是相同的,即F=0.8935R。
一、前言
为了加快推进减税进程,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管体系,深化税务体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营改增”政策应运而生,并于十二五规划得以确定和试点实施。在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实施过程中,其在减轻企业税负,降低税收成本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要求企业必须做好纳税筹划的应对工作。
二、纳税筹划基本概念
从纳税人角度出发,所谓纳税筹划,指的是以纳税人为核心,在遵守财税制度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根据纳税人现实条件和所处纳税环境,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法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降低纳税压力的一种行为、一种活动。从企业角度出发,纳税筹划指的是以企业为核心,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所处纳税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制定一系列筹划措施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目的,实现企业财政收入的健康提升[1]。从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其筹划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减轻税负,合理增加财务收入。企业在实施纳税筹划工作时,应遵循既定的原则来进行,包括成本效益原则、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原则、时效性原则等。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增加企业收入。纳税是企业的基本义务,是每个公民及组织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税收制度、税收环境、税收政策在不断变化,要求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具备动态特性,具备时效性。
三、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改增,最直观的意思就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它隶属于税收制度方面的政策,具体指的是将以往应缴纳的营业税项目改称为增值税项目,也就是说不再对营业商品进行全额征税,而改变为仅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缓解企业税负压力。这次税收政策出台是我国自1994年以来所进行的又一次重大税收制度改革,涉及范围更广,实施力度更大[2]。在以往的营业税税制体制下,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税负压力和高昂的税收成本。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2012年上海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运行,之后很快扩展至全国范围内,目前营改增已正式施行,营业税开始推出历史舞台。
就现阶段税收征管所取得实际效果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进一步优化了税制体制结构,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减轻税负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具有双重性,积极影响体现在减轻大多数企业的税负,消极影响体现在增加了小部分企业的税负,这看起来有些矛盾,却也符合常理,主要取决于被影响对象[3]。
四、营改增政策视角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发票管理,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
为了保证营改增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和贯彻落实,国家在法律层面针对增值税发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对于非法使用、伪造、出售增值税发票的将给予严厉的惩罚。这种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在所有税种中属于最严格的一种,一旦发票使用不当将有可能引发刑事问题[4]。因而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必须要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严格发票管理,尽量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这是因为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稍微扩大了一些,企业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供应商可以获得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实现较多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充分考虑纳税人身份,制定科学适用的纳税计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对不同纳税人身份制定了不同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时正确定位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以保证增值税缴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纳税计划科学性和适用性。目前,根据企业纳税能力和资金规模等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主要分为两种,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它们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企业纳税身份的不同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程度和影响结果不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增加收益目标,正确合理的确定自身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纳税能力、资金规模、产品特性、会计核算体系和当前所处纳税环境等一系列相关因素,确定出适合于自己的{税人身份,这对其自身纳税筹划计划的制定和我国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来说均具有重要影响[5]。
(三)正确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构建良好税企关系
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利用是营改增政策实施下企业纳税筹划所需做的首要工作,特别是过渡时期的优惠税收政策利用。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对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即位于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可以继续享有原有的优惠税收政策,部分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应对这些优惠税收政策加以合理正确的利用,而不能盲目的、过于注重税收优惠,尤其是专门针对过渡时期所指定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是国家帮助企业有效应对营改增给自身带来税负增加等不利影响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所出台的一种保障性措施,在纳税筹划中对这些税收政策、优惠政策进行客观合理的把握,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减轻税负负担。此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由各地税务部门予以落实,各地税务部门所采取征管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也不相同,基于此认识,企业与税务部门构建良好的税企关系,无疑有利于企业良好纳税筹划的编制。
五、总结
税收作为国家财务收入的重要来源,作为企业、个体的基本责任义务,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均密不可分。在营改增政策以正式实施的背景下,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以健康、合理提升财务收入为目标,制定科学适用的纳税筹划方案,正确确定自身纳税人身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促进营改增政策积极影响进一步放大。
参考文献
[1]王金男.营改增对物流业上市公司影响的实证研究[D].东北石油大学,2014.
[2]金勇.“营改增”政策视角下的A企业纳税筹划[D].青岛理工大学,2014.
[3]徐敏,赖清莲.“营改增”视角下的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明日风尚,2016,08:114.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099-02
一、新增值税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二,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进项税额的规定。第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从90天延长至180天。第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二)固定资产进口和销售方面
第一,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消除了购买和使用国内外设备在增值税纳税方面的差异。第二,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第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要按照适用税率或简易办法征税。
(三)纳税人资格认定方面
第一,将一般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调整了适用税率
第一,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与4%统一下调至3%。第二,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至17%。第三,调高了个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
(五)调整和规范了相关配套政策
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二、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方面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纳税人可依据税法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税务筹划。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时,通常可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来判别究竟哪种纳税人身份更能实现“节税”目的。
(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是指企业产品的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是指当一般纳税人的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抵扣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因此,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率=1-抵扣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改制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发生了变化,因此各类型企业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数值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当企业销售普通产品时,若增值率为17.65%,或抵扣率为82.35%,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17.65%,或本期的抵扣率低于82.35%,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当企业销售低税率产品时,若其增值率为23.08%,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23.08%,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所以,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上,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的特点,针对销售产品的增值率、购进资产的可抵扣税额数量等情况,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经营业务进行适当的合并或分立,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
2.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当纳税人有兼营和混合销售等行为时,则应考虑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鉴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比营业税税率低,所以从事兼营或混合销售等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不分开核算,可将税率控制在3%的最低水平。
(二)进项税额方面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物资其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而优惠的幅度则由价格折让临界点来决定。假设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A;而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B,则:{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城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时,价格折让临界点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若购进的货物普通产品,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同理,若购进的货物为低税率产品,则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折让幅度为90.33%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
对销售方而言,由于税率的调整,此价格折让临界点比增值税改制前的数值均有所下调。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身征收率下调的同时应注意价格折让临界点的相应变化,增强成本控制,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对购货方而言,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详细比较各类型供应商的产品价格与质量,结合价格折让临界点,合理选择供应商以降低税负,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三)税率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仅有一般税率17%,还有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率为3%,还有按照简易办法确定的征收率4%或6%。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按照适用相应税率,降低企业税负。而从事矿产品经营的企业应注重税率调高后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及时对经营策略进行调整,减轻因税率变动而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优惠、税率的优惠、销项税额计算上的优惠、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减免税优惠、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很多机会,企业应熟练运用这些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五)会计核算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这些规定要求纳税人加强会计核算,针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征税和免税、减税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达到享受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税收利益。
三、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有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外部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扭曲投资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内部风险包括预期经营活动变化风险、筹划控制风险、筹划心理风险、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风险。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重视筹划风险,采取各项措施,进行筹划风险防范。第一,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税务筹划。第二,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程序,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第三,加强对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筹划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四,企业管理层应充分重视税务管理,建立税务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进行税务筹划风险评估。第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重视企业整体和局部利益,短期和长期利益的协调。第六,重视利用税务中介。企业应借助注册税务师等税务中介的专业、技术、信息等优势,帮助自身实施税务筹划,这样不仅可以事半功倍,也可将企业筹划风险转嫁给中介机构。第七,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以确保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合法,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第八,要正视税务筹划的作用,适当降低对筹划期望,以减轻筹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压力,降低筹划心理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