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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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法律效力
现场签证是国内建筑业中为解决施工过程中现场发生的临时责任事件的责任认定而衍生出来的概念,在国际工程合同中从来只有索赔,没有签证概念。国际工程中都是通过索赔解决问题。由于现场签证起源于中国计划体制定额环境,在中国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下发展,但由于现场签证发展还并未成熟,法律法规中对现场签证的相关定义也并不统一。
1 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1.1 清单体系下对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量清单的运用也逐渐增多,现场签证的地位就显得十分重要。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为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了预留金的概念――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在施工过程中,规定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此时已初步形成现场签证的形式,但是03《清单计价规范》没有给出现场签证的具体定义。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版《清单计价规范》)首次提出现场签证的概念。随着现场签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广泛使用,现场签证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现场签证从最早的“狭义签证”演变为“广义签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设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可见,现场签证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关键文件。
与其他状态补偿机制相比,现场签证是应对合同状态变化的简化机制,已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解决合同状态补偿问题的绿色通道。
1.2国内文献中对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许多学者虽然给出了不同的关于现场签证的定义,但是他们的结论都侧面的验证了现场签证对于合同状态变化时的处理方法。陈晖指出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1];汤莲斌认为现场签证是指除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发生的各项工程及其耗用的工料和其他费用的证明文件[2];涂予波将现场签证定义为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预算中未包含而施工现场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3];周帮荣认为施工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施工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4];严小丽认为现场签证是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签证[5];学者顾广平认为现场签证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种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工程内容以外的各种费用、工期顺延、经济索赔等所达成的意见表示一致的补充依据[6]。
从大量的文献可以看出,现场签证法律效力主要基于在现场签证在法律上有依据,有相关合同约定、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上,才能体现出现场签证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结合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签证的定义及学者的定义可以发现,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 合同体系下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研究
2.1基于合同的不完备性,现场签证是合同状态发生变化后的平衡点
无论是56号令还是99版或13版《示范文本》在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中并未涉及到关于现场签证的条款,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已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现行合同范本的改进意见,并应增加并细化关于现场签证的条款:《示范文本》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和追索工程款的条款操作性不强,尚需细化;第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方式、签证、索赔和审价的专业管理和责任落实约定不够详细。合同的不完备性是引起合同争端的主要原因,拖欠因履约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等原因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证款就是引起争端事件的一种。合同的不完备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难以在事前制定详尽无遗的规则,且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自然属性,不可避免的出现合同外的事项,而现场签证改善了传统合同补偿确认流程及确认资料填写的复杂性,降低了合同状态补偿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2.2基于合理工程量的形成,现场签证是竣工结算的模糊影响因素之一
从竣工结算编制的依据可以看出,现场签证单作为竣工结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工程竣工结算虽然是工程项目的最后一阶段,但是竣工结算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竣工结算受到几十甚至上百的因素影响,而不是单一因素的控制,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及原始资料的积累决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质量。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很多,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此只要能视为工程合同组成部分的全部资料都是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如果工程变更比较小,例如增加场地平整的工作内容、改变了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工程量的计算误差。这样的工程变更并不涉及对工程实体内容的改变,所以无需变更设计,对于这样的工程变更,我国普遍的做法是由工程师签现场施工签证并经业主认可,施工签证的效用实质上等同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变更令。
3法律、法规及法释中现场签证法律效力的体现
在《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下,现场签证具有法律效力。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是“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11.2.1、11.2.4),2004年《369号文》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约定现场签证是对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协商、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9条提到了签证一词,该司法解释中提及到签证文件,但未对现场签证的含义作出解释,该条款中的签证只是指签证的工程量,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现场签证概念。因此,现场签证是工程结算时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的约束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等文件对实际工程施工中需进行现场签证的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如图1所示。
图1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
4 结语
通过清单体系、合同体系、法律法规以及文献研究可以得出,现场签证的作用在于对合同状态的补偿。虽然在国外的合同文本中不存在现场签证的概念,但是通过对ICE合同和《新红皮书》中有关变更、索赔的相关条文的学习,可以发现现场签证的内容依旧存在于其中。同时,我国的《合同法》虽然属于大陆法系,但13版《合同示范文本》是参照《新红皮书》而编写的,所以在示范文本中也无现场签证的概念。合同具有的不完备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难以在事前制定详尽无遗的规则,且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自然属性,不可避免的出现合同外的事项,而现场签证改善了传统合同补偿确认流程及确认资料填写的复杂性,降低了合同状态补偿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由于建设项目的特殊性,现场签证往往不可避免,而其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也经常成为投资失控的重要原因,而由于对于现场签证的研究不够深入,概念尚不统一,因此现场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经常引起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因此通过清单体系、合同体系、法律法规以及文献中现场签证的效力研究,为今后更好地研究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晖.做好现场签证与工程价款结算[J]中国招标,2012(39):27-28.
[2]汤莲斌.做好现场签证管理工作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措施[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12(2):42-44.
[3]涂予波.求真务实是现场签证管理的重点[J]山西建筑,2010(28):201-202.
[4]周帮荣.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加强施工现场的签证管理[J].建设监理,2007(04):50-51+55.
[5]严小丽,叶枫.业主、承包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的措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4):106-109.
[6]顾广平.浅析如何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J.]山西建筑,2009(07):259-260.
[7]朱文斌.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合同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5.
[8]耿忠.对施工合同计价条款的缺陷分析[J].时代金融,2011(5):230-231.
作者简介:陈春鸣(1987-),男,湖南双峰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城市与环境科学系,助教;孙成访(1970-),女,吉林德惠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城市与环境科学系,教授。(广东 东莞 523419)
基金项目:本文系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3-2014年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14-0108-02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中国房地产行业日新月异,土木工程专业为社会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为房地产行业良好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作为独立学院的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于2013年新增土木工程专业,旨在为广东地方建设培育应用型本科人才,同时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作为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必修课之一,结合课程特点和本院学生情况,该课程开展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一、独立学院办学定位及土木专业建设需求
独立学院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举办的本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2008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旨在对独立学院办学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政策出台后独立学院发展状态更加有序。独立学院的应用型本科培养目标和学生的素质基础与公办高校有许多差异,如果完全照搬其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就会影响独立学院培养目标的实现。[1]独立学院办学定位基本立足于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服务于地方经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也为广东地方建设培育了大批急需的应用型人才。
土木工程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工科专业,结合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凸显“实用”是独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开展应用型教育的关键与核心原则。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内容涵盖面很广,基础知识相对枯燥乏味,对于工科学生学习起来相对缺乏兴趣。若不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学生特点、课程要求进行教学改革,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目标较难实现。同时,建设法规也是学生毕业后从事建设相关工作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无论学生就业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懂法守法是必备素质。因此,独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中,开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十分有意义。
二、课程特点
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是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土木工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针对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理论知识传授基础上应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课程特点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一是课程的重要性。我国工程类执业资格考试如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建筑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是其必测的一门课程。工程实践中如此重视此方面能力,足以说明本课程在土木工程专业学习中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二是理论生涩、法律条款枯燥。基础知识相对晦涩难懂、缺乏趣味性,通过教学改革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三是课程涵盖内容多。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知识,其涵盖内容广而散,传统教学方式难以形成知识体系。
三、课程教学存在问题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2,3]并根据近几年来教学过程经验总结及学生学习过程的反馈意见,该课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在教学需要特别注意。
1.教学内容
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存在主要问题有:第一,教材陈旧落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会不定期修订与更新,使之更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很多教材未能及时修订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适应。第二,内容繁多,知识交叉。建设工程是一项在多方的共同参与下完成的复杂的建设活动,涉及的方面较广,且有一定的融合性,需要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对教学内容进行统筹安排,并理清彼此之间的联系。第三,案例教学存在不足。法规课程内容存在文理结合的特点,既有众多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需要识记和辨析,也有结合工程实际的专业性,目前也缺乏适合高等专科院校层次独立本科院校培养应用型学生使用的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际案例的教材。[4]
2.教学方法和手段
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表现为填鸭式和灌输式教学法。学习课堂中教师是主体,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教授,授课过程教师可能过多地阐释法条,忽视理论联系实际,[5]导致未能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大幅降低了教师的导学功能,课堂气氛单调沉闷,学生学习兴趣不够浓厚。
实践教学环节缺乏。法规的具体表现方式存在差异性,也存在合理与否性,教师将不合法的情形和规定解释得很透彻明了,学生学完后可能印象很浅,如在招投标法规章节中,教师若详细列举出废标的各种情形并做出解释,学生当时也许容易理解,但掌握不够牢固,若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效果会大相径庭。
3.考核办法
目前内容单一、形式刻板的闭卷考试无法较全面地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也无法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改革措施
针对前述存在问题,改革现有的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育方法,寻求一种更科学、更有效的教育方法十分有必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专业培养目标和本学院实际情况,本课程的教学改革主要方面如下。
1.教学内容与时俱进,教辅材料与教材紧密结合
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不定期修订,为做到教学内容要与时俱进,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应不断修订教学大纲并遴选最新版本教材,并对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影响较大的突出的实际问题开展专题讲解。本课程叙述性较强,理论知识较为分散和繁杂,并有知识点交叉的现象,要求授课教师在夯实理论基础,理清知识点间联系,同时分配较多的时间供学生自学和讨论,开展实践教学。
该课程涉及知识面较宽,信息容量大,将学好本课程基础知识并能融会贯通的希望全部寄托在短暂的课堂上是不现实的,要求学生在紧密结合教材前提下,多搜集相关的辅导书籍、参考文献和工程案例,避免出现知识点支离破碎的情况,建立起知识整体框架,学会融会贯通。
2.改变传统教学方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相结合
为提高学习兴趣和效果,进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相结合是十分必要。由于课程理论知识浅显但过于分散,因此理论教学时间尽量缩短,在此基础上进行案例教学,案例学习过程中能生动地将理论知识彼此贯通并深化理解,学生学习兴趣大增,课堂气氛更加融洽,教学效果得到很好的改善。针对个别章节可适当地引入情景案例模拟,增强实践能力,如在学习招投标法规章节时,布置学生设计招投标会,将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行为方式参与性的开展演练,同时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能行为予以展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得到充分体现。
除此之外,课堂上也可适当引入辩论式、研讨式、讲演式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去分析问题,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3.考核方式采用闭卷考试与平时成绩、课程报告相结合
以考促学,考试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意义,其目的主要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情况,同时促进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兼具文理特点,基本理论和和基本概念较多,同时应用性也很强。对于建设工程法规仅根据闭卷考试无法真实反映学生对课程的掌握情况,尤其是对实际工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方面。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参与讨论、回答问题等情况,在课程结束后布置综合案例,以课程报告形式来考核学生对综合工程案例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4.加重实践教学比重,多媒体案例法与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
通过笔者多年教学实践发现,多媒体案例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最直接手段,但未必是最有效的。在建设工程法规课中加重实践教学比重,课堂上要改变以教师为主体的授课方式,尝试将多媒体案例教学与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关于走出去,主要是在教学安排中适时穿插几次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进入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公司或工程设计企业等,相关企业可通过系实践办建立的实习基地中选择。关于引进来主要是邀请同行业的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或建设工程企业从事工程法规相关工作的负责人走进课堂,为学生讲解经典案例和答疑解惑,开阔学生视野和增长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孙成访,吴运建.独立学院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新思路[J].经济师,2007,(12):128-129.
[2]潘安平.《建筑与房地产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温州大学学报,2006,(1):76-80.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 abstract 】 this paper from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eaning, the scope of business and related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discuss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1涵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roject Planning)和项目控制(Project Control),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参考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此定义也是大部分国家建造师协会认可的)。该定义相关字段的意义如下:
1.1.1“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指的是项目的实施阶段;
1.1.2“项目策划”指的是目标控制前的一系列筹划和准备工作;
1.1.3“费用目标”对业主而言是投资目标,对施工方来说是成本目标。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1.2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2.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1.2.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1.2.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1.2.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2.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1.2.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1.2.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1.2.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1.3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3.1建设法律有:《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1.3.2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3.3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1.3.4部门规章有:《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
2建设工程监理
2.1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2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2.3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3.1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3.2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3.3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4小结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比于建设工程监理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行业准入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扩展和延伸,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订单式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二十多年来,全国广大质量监理和监督工作者遵循 “公正、求实、 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使得受监工程质量覆盖面不断扩大,力度也逐步增强。一些大中型或重点工程项目在行之有效的监理和监督管理下,工程质量有了非常显著的提高,近年来,全国已经涌现出一批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优质样板工程,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 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工程监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还并不完善,因为有的地区监理公司刚刚建立,很多地区的质量监理和监督工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有的还尚未制订地方性法规,有的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督基本还是一个空白。
1 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概念及内容
1.1 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具体监督过程中,监督方式及内容的设置应自始至终贯穿事前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资料审查;二是对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 的质保体系进行审查。)事中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作业面的抽查;二是工程实体抽查。)、事后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主要分部验收的监督,二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的控制与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监督相结合,以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把好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交验的监督关。
1.2 工程监理的概念和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从目前监理制度发展的过程和发展方向上看,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为:三控制(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工程监理单位的性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为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性质就是代表政府行使质量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监督工作是集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于一体的一门科学,它具有外在性、平等性 、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等基本特征;监督的主体是独立的,而不是依附和服从于被监督者的。因此,监督关系决不是以被临督者自愿为基础建立的,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监督机构与施工企业之问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机构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威,对施工企业有行政处罚权,对于建设单位、企业等与工程有关的各方面,质量临督是强制性的,不是委托监督关系,而是必须接受政府监督,因此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
建设监理单位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经营型监理企业,具有企业法人地位,是受建设单位 (业主)委托 ,或通过招标投标获得经营业务,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依据经济合同建立的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现阶段 ,建设监理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 ,遵循的原则是 “公正、独立 、 自主 ”,其性质是企业行为,监理单位可以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健康发展。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职责与权限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 ,任务明确 ,覆盖面广,对所在范围大小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政,监督工程质量 ,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同时也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不仅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行政干预,而且可以根据政府授权行使行政处理和处罚权,对实施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违章行为提请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监督机构应负的责任,是依据行政法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
建设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 (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企业,依据与业主所签合同进行监理活动。监理的任务是协助业主实现项目目标,监理的内容是 “三控一管一协调”。监理的深度和广度不尽相同,有对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 、工程施工等各阶段的监理,也有对其中某个阶段的监理 。当前,一般是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尽管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同属企业,但是,建设监理企业有其特殊地位,一方面是由于它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实施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对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赋予了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不同的职责,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行使管理、监督、 检验和认可权,但并未改变其企业的属性,因而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又是平等的主体。建设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在工程的监理中,确定了检查制度与具体方法,如:对回填土工程要求采用钎探探测法分层检测其密实度与地面承载力。模板工程着重检查其支架及支撑系统的刚度、强度与稳定性,结构标高、平面与截面尺寸。钢筋混凝土工程检查其原材料质量,钢筋的规格与尺寸、以及其构造要求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控制混凝土的配比,保证计量准确,搅拌时间,浇筑与振捣方法,厚度与混凝土的密实性,施工顺序、流向的正确性与连续性、混凝土的终凝时间及蓄水养护情况。然而,工程在施工方案指导下,通过组织施工其工程质量达到了优良标准,同时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4 结论
在多年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对工程监理有着深刻的认识,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只有以质量、安全、工期和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经过全面分析、综合考虑,进行权衡、比较后做出科学、合理、正确的施工方案,按照既定的施工程序、顺序、起点流向和施工方法、劳力组织、机械设备和其他技术经济指标的各项措施,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科学管理、实行质量控制,检查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严格认真实施、其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绝对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关系是休戚相关的。正确的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5
建设工程法规是建筑施工专业一门重要课程,学习掌握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对于建筑业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应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典型的建设活动实际案例中,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应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一、案例教学简介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它缘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通常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进一步理解掌握教材中相关知识、原理。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作为主要教学素材,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案例背景中,通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交流等形式,培养学生在面对实际工作情景的分析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思想,目前在中等职业学校许多课程教学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突出的优点:(一)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枯燥的知识具体化,使之处于形象生动的情景中,通过联系实际工作,缩短教学与实际工作的差距,让学生可以更清楚、更深刻地理解掌握相关知识原理。(二)案例教学可促使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发展。在教学中教师鼓励学生自主探索,大胆质疑,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不足之处寻求进一步完善的方法。(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纯由教师讲学生听的状况,把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讲授变得生动活泼,从而有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知识原理,并能达到灵活应用举一反三的教学成效。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首先,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自身特点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这些法律规章知识本身显得抽象,也比较枯燥乏味,采用传统课堂教学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法律规章知识具体化,通过建设活动工作中实际案例情景,拉近教学与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从而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其次,教学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学习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目的在于应用,学生将来毕业后在建设活动工作中,能够应用所学的法律规章知识,做到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这就要求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确定教学目标时应结合建设活动实际工作情景,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实践应用性。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
最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目前,国家在各行各业广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行业也不例外,学生将来毕业后参加各级各类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时,建设工程法规是必考科目之一。从考试试卷考核的内容来看,主要通过一些实际工作情景或案例的形式来检测考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掌握情况。因此,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来看很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
三、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的实施
(一)案例引入
在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相关建设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确定相应教学目标,然后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案例背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帮助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离开案例,案例教学也就无从谈起。选择适当的案例对教学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通常应满足以下原则:一是实践性,指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应符合建设活动的实际,不能随意主观臆造脱离相关建设活动;二是相关性,指教学案例必须与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紧密相关,能有效地实现相应教学目标;三是代表性,指教学案例能反映建设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情况,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四是全面性,指教学案例背景资料应尽可能涵盖建设工程法规的主要内容。例如,在学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时,在实际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施工单位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方式,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上述案例选择原则,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选择时,则应尽量涵盖什么样的投标文件会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甚至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况方面的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背景资料】
某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规定2011年3月15日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最后时间,2011年3月16日上午9:00为投标截止时间。A、B、C三家公司在2011年3月14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A公司由于路上塞车赶到投标现场时已是9:01,但此时开标工作尚未开始,B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30递交了投标文件,由于时间仓促投标文件密封签上忘了加盖单位公章,决定在开标时予以澄清说明,C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45递交了投标文件,为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了一项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问题】
招标人是否应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说明理由。
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应作废标处理?说明理由。
招标人对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可做怎样的处理?说明理由。
(二)案例讨论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目的在于配合课堂教学进度,通过教师教授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然后进行案例引入,组织案例讨论。例如在讲授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知识后,引入上述案例背景资料,并提出相关问题,引导和督促学生应用招投标法知识,经过调查研究、独立思考、独立决策、小组讨论、集中交流,最终解决案例中提出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步骤:
学生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一般提前一周左右印发给学生,学生课前预习熟悉案例,然后查阅资料,调查研究,解答问题,拟写发言提纲。比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教学时,我将上述背景资料及问题提前分发给学生,有的学生非常认真,上网搜索招投标法相关资料,有的走访招标公司、施工企业,请教有关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案例讨论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教师要做好学生课前准备的检查督导工作,并将学生拟写的发言提纲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为了便于案例讨论顺利开展,采用4-6人一个小组的形式进行。由于学生个体素质的差异性,在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时,一般遵循“异质分组”的原则,即各小组成员由不同层次学生组成,推选组织能力较强的学生担任小组长。各小组长负责召集本组内学生进行组内案例交流,这一阶段工作可安排在自习课或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综合各人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推荐口头表达能力强的优秀学生作为小组代表,准备参加全班的案例讨论。
全班案例讨论,各组代表发言。全班案例讨论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为保证公平性,发言顺序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在各小组代表发言时,要求其他各组成员保持安静,并做好记录;第二阶段各小组观点相互辩论,目的是相互启发、相互补充,最终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例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在案例讨论阶段,根据前述案例背景资料对问题1,有的小组认为招标人可接受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路上塞车属于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意愿,同时迟到仅1分钟时间且开标工作尚未开始,不会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有小组认为招标人应拒绝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A公司递交投标文件时为9:01,而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是9:00,依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对问题2,有的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标,原因是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显然属于一般性工作失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过澄清说明之后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也有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为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可能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失去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对问题3也引起了各组间的激烈讨论,大家各执己见针锋相对,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此阶段,教师的主要工作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有序、自由的讨论氛围,不必参与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
(三)案例评价总结
在学生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讨论结束后,首先,教师应对各小组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评价,依据各小组表现情况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三类等级,并记入平时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学期综合成绩评定的一部分,以此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其次,教师要根据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并结合学生小组发言情况,进行归纳总结,阐明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分析的要点,指出各小组发言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例如,在前述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根据背景资料对问题1的分析应主要围绕“投标截止时间”这一要点进行,并结合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展开论述,而不是从“情理”上去推论,情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前面谈到的各小组对问题1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孰是孰非也就不言而喻了。最后,在教师评价总结结束后,要求学生进一步独立撰写案例分析的心得体会报告,由教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锻炼学生运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的理解。
实践表明,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形象的典型案例中,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引入、案例讨论及案例评价总结教学环节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加深了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理解掌握,从而最终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建设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过程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支柱产业,而提高工程质量是我国建筑业的长期战略方针。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综合项目,其工程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与财产的安全,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该行业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刻不容缓。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任务是向社会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结果,为建设工程质量的判定提供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仅建设方要用,监理方要用,设计方要用,施工单位要用,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用。若干年后,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鉴定、仲裁机构还要用。因此,其在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起到的是基础作用和手段作用,保证了检测工作质量,就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只有走在建筑业的前列,才能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完善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又是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虽然自1986年以来,建设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文件对推动建设系统形成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曾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许多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产生。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仍落后于整个建筑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不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在很多方面不符合行业的国际惯例,不符合科学规律,这不但影响了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本文仅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现状进行分析。
1 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
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影响与其对建设法制的影响极其相似。建设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但由于建设管理体制和相关部门职能配置等方面的原因。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投资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市场管理等分散在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建设部的名称与“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不完全符合,内部机构设置也存在同样问题。机关行文通常在“建设事业”、“建设行业”、“建设系统”、“建设领域”等诸多概念上,字斟句酌,但始终没有确定各自的内涵和确切的定义,用语极不规范。由此带来了建设立法内容、立法规划及其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诸多缺陷。由于部门职能的重复交叉,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配置和实际需要分别立法,导致了本可以通过一两部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解决的问题,要由多部法律、法规对其做出规定,不仅提高了立法的成本,也降低了行政效率和企业效率。
2 目前状况
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是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商品房能够交付使用说明已通过了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当然不排除部分房屋没有通过验收就出售的情况),如果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还要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绝大多数的结果是复验仍然合格。但是如果有少数质量监督人员违法操作,使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而购买人还再向他们申请重新核验,结果只能是合格,购买人的权益就无法保障。这是我国的质量监督机制客观造成的,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而规定中又没有明确向哪一级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即使是向上一级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也未必就一定能做出公正的复验。更设有明确规定购买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的检测机构来复验,而法院是否能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结论来否定这种政府行为,在现阶段还有很大的难度,也缺乏相应的依据。
3 目前争论的热点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我国得到逐步确立,市场机制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中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率的方式,而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建设工程项目在我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伴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快速发展,作为配置建筑活动资源的建筑市场机制的种种弊端也逐步显现,在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中出现了许多不按照市场规则行事的案例,引起了许多的纠纷与问题。而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建筑活动主体之间的沟通纽带,同时也作为建设工程市场的剂,在完善建设工程市场合理、健康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说我国的建设工程企业应该痛定思痛,各利益主体方都应该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而这其中尤其以合同的规范订立和执行为重中之重,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应该对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中的合同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合同管理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用的政策建议。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主体双方——承包商和发包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条约,这其中,承包商按照发包商的建设要求承建相应的工程项目,而发包商则按照工程完工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约束文本,对在建设过程中工程的设计、施工标准、报酬支付、违约处理等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一直属于比较活跃的市场,各方面的发展比较迅速,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市场内部不仅吸引了众多国外知名的大型建设企业进行投标建设,同时,中国的建设工程企业也逐步开始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而且由于中国建设军团在国外拥有比较好的口碑,因此一直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得到了国际认可。但是,在取得了诸多成就的背后,我们同时也发现随着建设工程项目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对于建设工程方面的管理水平已经开始满足不了国际大型工程的需要,在对工程的管理方面,中国的建设企业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
(一)缺乏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对于工程合同的法律及法规规定主要是1999年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是,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只是笼统的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签订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与说明,而对于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我国的《刑法》中也仅有部分说明。在上述两部法律中,仅仅是对合同管理进行了大致规定,并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而且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导致了在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中,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出现,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二)存在大量不合规合同文本,各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文本是按照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订立的,国家对于合同文本的制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合规格的合同文本。一方面,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中不依照建设部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比较多,发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很多都采取自制承包合同的形式来签订承包合同。而自制合同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约定的合同条款中,条款的词语用法、条款的前后衔接、条款的文本格式等都与规范合同文本有很大的差别,尤其对于一些不法的发包商而言,他们倾向于自制合同文本,这样就可以通过一些模糊的字眼以及笼统的语句来规避自身的风险,等到承包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发包商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另一种解释来获得为自身利益辩护的权利。
(三)签订合同各方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发生违约
在我国,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一般水平都比较有限,很多都是农民出身,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他们对于合同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般都是通过行业习惯行事,因此一旦出现了法律问题,都会束手无策。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上,合同签订方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承包商在与发包商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后,一般还会进行工程的分包,这就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转包现象。在转包过程中,一级承包商通常会将一项建设工程肢解为多项工程,这种对工程的随意肢解,极大降低了工程的建设质量,而且一级承包商将工程转包完成之后,二级承包商又会将工程进行转包,因此,这就导致了发包人对于工程的质量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最终导致多方出现违约的现象。
其次,工程的建设各方在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往往过于草率,一方面,工程的发包商急需将工程发包出去,从而可以尽快地完成工程,而工程的承包商则由于招投标一项工程比较困难,当一项工程中标之后,必然会急于签订合同,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不会自习琢磨合同的各类条款是否符合自身的利益,也往往造成了工程质量的严重下降,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的混乱,最终将导致严重的违约行为。
(四)培训机制不健全,缺乏精通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
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发展过程中,精通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是非常缺乏的。由于工程建设并不是热门学科,而且从事这方面职业会非常辛苦,这就导致了许多优秀人才不会从事这方面的研究,而最终参与这方面学习的人员一般都集中于转业人员或者被迫学习这方面知识的人员,这就导致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根本就提不起兴趣,最后向企业输送的人才并不适用于企业的发展需要,而且这部分人员极度缺乏实践知识,而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高校输送的人才往往非常有限。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本身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建设工程企业需要的人才必须既有合同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而且还需要拥有工程建设方面的实践背景,才能够合理的处理好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国外,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都是参加过专业培训的工程师,而且他们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资格考试,拥有良好的合同管理理念与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够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团队。
(五)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在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当前,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外对于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已经普遍实行了电脑操作,实现了完全的“无纸化”运行模式,而在我国,由于建设工程计算机网络并不是特别普及,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我国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配套软件系统开发力度不够,即使一些建设企业已经开始实行信息化管理,但是,他们的软件系统仍然沿用的是国外七八十年代的软件系统,非常落后,这在承接国际工程项目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尤其突出,我国的合同管理软件系统太过于陈旧,跟不上国际上的潮流趋势。同时,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手段过于落后还体现在对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着管理混乱的情况。
四、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政策建议
由于我国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不多,有许多地方存在漏洞或不规范之处,只有认真思考、善于总结,不断进取,才能尽快弥补差距,赶上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一)建立并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都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系统地规定,但是,我们也发现在这些现存的法律法规之中,很多的法律条文仅仅对问题进行了比较笼统的规定,缺乏一系列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也造成了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上违法乱纪的现象特别严重。
因此,今后各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并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根据国际形势,增补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能够更加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领域,从双方开始的业务洽谈,到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再到合同的具体签订,以及施工过程的管理规定,甚至最后的违约赔偿等方面,出台一系列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得建设工程企业在具体的合同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制定并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上,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一般都是按照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该合同文本是建设部按照多数企业的情况编制的一项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中具有普遍适用性,这对于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在具体签订建设合同时,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该示范文本进行签订,因此,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导致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时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因此,对于建设工程企业而言,在今后应该主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其他的一些自拟合同,应该杜绝签订。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自从加入到WTO组织之后,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日益受到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各种国际争端也日益上升,这与我们没有实行国际通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树立“合同就是法律”的观念
在西方合同被视为“圣经”,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同神圣不可侵犯,虽然通过多年的合同管理实践,我国广大的工程建设者合同意识已普遍增强,但还远没有达到“合同就是法律”的境界,迫切需要树立从法律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合同的观念和意识。合同领先。合同双方一切以合同为准绳,每一项工作开始前,双方都要先看看合同上是如何写的;每拿到一份信函、图纸,就要先查查合同条款上是怎么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内心深处要树立合同就是上帝的思想,一切均要按合同办事。合同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性。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进度计划、材料供应、安全文明、质保质检、文件信息、财务人事、以及生活、卫生、法律等权利义务的方方面面,是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涉及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到工程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是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同时,合同管理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仅是经营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的工作,而是需要合同参与各方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是全员的合同管理。“三全”原则已成为合同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成立专职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既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合同管理,又必须是专业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任务必须由专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不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特点和组织形式,可分别设立合同部、合同经理、合同工程师和合同管理员。设置合同管理部门(科室)。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可设置合同管理部门(科室),由合同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所有工程合同的总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市场和工程信息;编制招标文件,参与审查投标报价,参与合同谈判与合同的签订,对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处理与承包商、勘察设计、监理和其它方面重大的合同关系,组织重大索赔工作;对合同实施进行总的指导,分析和诊断。
(五)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合同管理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里,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大力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没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不仅需要配备先进的硬件,如计算机,绘图仪,扫描仪等,还要配备先进的软件,如项目管理软件P3、工程制图软件AUTCAD、结构计算软件PKPM等,更需要使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熟练地掌握和使用各种硬件和软件,并进行软件的二次开发,结合国内建筑业中其它先进的应用的软件(如财务、劳资、预算、供应)和大量的以电子文本储存的信息(如价格、标准、规范、代码等),充分发挥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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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建筑行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完善,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行为进行规范,并且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取得了相当好的成效,但是,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仍旧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为工程项目质量以及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因此,现阶段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具有实际意义。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指项目在国家法律保护并监督下依据特定的程序,邀请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从中评定出符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优秀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也是对建设产品市场预价进行交易的采购方式。按照建设工程生产组织的特点,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知识的集成,业主方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虽然有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项目管理,但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既可以是全过程的招投标,也可以是阶段性的招投标;既是整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也是某一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招投标。总之,招投标已经渗透于建设工程的整个管理过程中。
二、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确保工程造价合乎市场机制,使其更加合理化
首先,公开工程招投标可以让合乎条件的工程承包商公开公平竞争,是充分尊重市场竞争机制的表现。借助市场竞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其次,在建筑工程行业,工程承包商劳动成本是有差异的。通过招投标管理,能对建筑工程行业实现有效的优胜劣汰,实现了生产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推行招投标管理能实现供求双方地择优选择,满足了供求双方的需要,为良好的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招投标管理可以对工程建造细节做有效的管理。例如: 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竣工投产、交付使用过程的招标。总承包商根据业主所提出的建设项目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职工培训、试生产、竣工投产等实行全面报价投标。
避免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营私舞弊现象
工程建设过程的营私舞弊是建筑工程质量最大的隐患。一方面,推行招投标管理能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透明度。严格遵守工程招投标管理程序,借助高素质的专家及技术评估支持,能够避免盲目过度竞争现象发生。有效避免工程腐败现象发生。另一方面,经过正常程序招标,按照招标合同承包商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满足一些私人欲望的回扣必然得不到保障,这样还能挽救一些误入歧途的人。
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度较低
现阶段,挂靠现象在我国建筑行业较为普遍,假招标现象习以为常,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现阶段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我国《招投标法》对招投标的部分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对于相关单位的资格预审及评标等关键环节的规定过于粗糙,并未明确标底的地位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必须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招投标有序进行。
行政干预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象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好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而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如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做个“陪衬”,使招投标走形式,出现规避招投标和假招标现象。
招投标运作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许多建设单位缺乏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缺乏招投标工程管理经验,评标细则不够完善,上限价不准确,与此同时,监督机制不健全,围标、串标等现象仍旧普遍存在。另外,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部分投标单位故意压低报价,而且投标书的编制不够规范。
招投标的评标体现还不够科学,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招投标的过程是需要很多科学的参数做依据。对于招投标的参与者的资质审核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但目前国内招投标项目评标标准方面的定义还不完善,只是给予一个概念参考,没有详细的科学数据指标指导招标的进程。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对策
完善各类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涉及工程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以及施工后期的交付和物业管理。规范工程施工的立法建设,提高建筑行业准入标准,严格审查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对资质不合乎条件的施工单位要加紧整改或予以取缔。建立施工单位的诚信档案,对出现过违规操作的建筑单位依法进行通报,并将投标单位的诚信档案作为重要指标考核。依法建立完善的建筑行业规范制度,能有效保障建筑市场公平的竞争原则。
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
1、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明确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政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2、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和贯彻落实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及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企业资质的严格审查,对非法转包、分包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投标单位违法挂靠或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进行严惩。
(三)重视工程建筑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服务社会需要
人才的匮乏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标服务中介的服务水平,也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效提高。通过不断完善学校的学科建设,提高高校建筑专业的教育水平。另外,重视在职工程建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建筑招标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在社会要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社会的重视度。
强化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力度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相关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等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管理力度,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能,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的监管。另外,还要明确招投标办以及建管部门的具体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招投标行为的发生,推进招投标市场的法制化管理。
把好招投标程序关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合理、科学规范。此外,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要行为公正,对招标工作的具体内容要做到严格保密。另外,招标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尽可能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进而保证上限价的准确合理,最终编制出严谨的、科学的、高质量的招标文件。除此之外,对招投标合同的签订也应严格管理,在合同编写过程中应尽可能做到合法、全面、详细,其中的技术规范内容必须详实、准确,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结束语
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因此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至关重要。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能减少工程建设中的舞弊行为,有效提高工程建造的质量,减少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为建设事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DOI] 10.13939/ki.zgsc.2015.24.122
1 加强环保基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1.1 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并熟悉相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
近几年,财政部先后出台了许多与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为环保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性的参照文本。笔者认为,加强环保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首先要认真地去学习有关的基本建设工程法规和规章,如《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法》等。通过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办法的学习,弄懂弄通制度办法,增强和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水平,提高依法、依规办事的能力。
1.2 财会人员还要努力学习并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知识
为使财务管理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竣工验收等阶段充分发挥其监督、控制的职能作用,而不是仅限于会计管理、只是按基本建设计划被动地进行资金的支付及会计核算,财会人员要加强对概预算知识、工程管理知识、合同管理知识等的学习,全面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努力为环保工程建设服务。
2 规范建设项目会计基础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强化财务会审制
环保工程基建财务管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是其中很重要的两个方面。
2.1 规范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抓好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按照既遵守会计核算制度,又有利于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则,合理设置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认真做好环保建设工程经济业务核算工作,为财务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
2.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财务管理T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包括财会人员岗位职责、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等,尤其要注意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对环保建设工程资金营运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2.3 建立并强化建设项目财务会审制
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务会审制度,对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并将会审情况进行通报。通过集中财务会审,及时了解和发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建设项目财会人员提供了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以此来共同探索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思路和办法。
3 加强环保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能否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因此项目资金管理是环保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机制。
3.1 依法依规加强计划、预算管理,规范资金安排
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项目可研、初设批复等文件,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按年度计划积极筹集资金,并组织落实资金的使用,不搞计划外项目,不将资金挪作他用,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2 建立健全基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制度
根据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制订用款计划,并对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及时了解,资金的拨付以用款计划为依据,按工作程序、工程进度、支出预算进行拨款。其基本程序为:施工方申请一监理工程师审核一现场管理部门核实一各职能部门复核(工程管理部门重点核实工程量、单价及有无合同外项目等;财务部门重点审核本期结算数、累计结算数、预付工程款扣回数、本期支付数是否准确)一项目领导小组研究一项目负责人审批一财务部门付款一反馈信息。
3.3 加大内部监督的范围和力度
环保建设工程资金的运转有其特殊方式,它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因此,加强环保建设工程财务管理不仅要加强事后监督,更应该加强事前、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既可以是内部监督也可以是外部监督,但事前、事中监督则主要依靠内部监督。只有加强内部监督,才能切实保证重点建设工程资金规范有序地运行。
4 严把环保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关
作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成果――竣工财务决算,是综合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财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做到按规程、规定期限及时编报,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4.1 财务部门对工程决算应进行全面监管
由于竣工决算是在搞好日常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要求基建财务人员要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从概预算的审查、项目招投标、商定施工合同、工程实施与价款结算、直至竣工决算编报完成。
4.2 抓好工程竣工后的各项基础工作
工程竣工后,财务人员要全面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清理债权债务,并落实最后余额数;要认真核实基本建设拨款额,核实各项支出,在此基础上,正确计算基本建设支出和各项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对不应计入建设成本的项目要及时剔除,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待摊费用应正确分摊,以保证竣工决算编制的正确性。
5 结论
关键词:
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后1998年,我国开始大范围地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的试点,截止2014年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应用,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得到了快速良好的发展。但从实际来看,由于工程监理不到位而发生建筑事故的情况频频发生,而在建设安全管理方面也明显有着监理的职责范围不明确,甚至扩大化的趋势,这些现象的存在均不利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自1988年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工作以来,由于其在建设工程管理当中的重要作用,很快便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其发展当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位不清。首先,角色定位不清。在《建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监理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代表,需要对施工单位的各个工程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建筑行业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工程人员认为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需要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于是便有部分工程人员将“第三方”与监理人员混淆,认为监理人员并不是代表的建设方利益,甚至有些监理人员自身对职责范围和立场也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监理人员的角色定位不清。其次,服务内容定位不清。这一方面是由于监理在我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每次制度的更新基本都会对监理有一个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穿插让许多监理人员产生错觉,对于监理的概念模糊不清,难以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另一方面是由于理论界与实践界对监理的概念有一定的差别,各个阶段的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对于监理这一概念认识也是随着监理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这使得刚刚上岗监理人员对自身的职责内容认识不准,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最后,责任界定不清。由于对监理概念的认识不清晰,加上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表现出对其职责界定范围越来越窄的现象,导致许多工程人员不能明确地认识监理的责任范围。现阶段,有许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在追究责任时,出现惩罚过轻或是惩罚过重的现象,由于安全事故而获罪入狱的监理人员时有出现,极易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
(2)业务水平不高。在业务水平方面,主要是指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一方面他们对自身工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难以保障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受建筑环境的影响,他们自身也缺乏学习的动力,导致其综合素质一直难以提升,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也大多是与“前辈”学习,受传统的监理思想影响重,难以与市场越来越高的工程质量要求保持一致。甚至在许多的工程人员看来,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监督基本没有什么作用,监理这一职位本身就是可有可无的。这样一来,监理的工作就得不到重视,对其工作的效果也是褒贬不一,进一步导致其业务水平难以得到提升。
(3)行业积弊较重。一方面,目前我国监理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行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同行之间恶性竞争、无序压价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极度缺乏优秀的监理人才,而从业人员收入低、综合素质不高、流动性大,服务标准缺失、服务深度不清,职责履行不到位等现象十分严重,监理手段单一、装备缺乏,行业地位不高、社会形象不佳,市场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诚信体系尚待健全。另一方面,监理企业利润微薄且日益下滑,监理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监理服务不到位,且二者相互影响并呈现恶性循环状态。这些都使得我国监理行业弊端重重,并且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帮助改善这一现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解决目前监理存在的各种问题。
(1)统一认识,合理定位。首先,统一监理概念和服务范围。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支持,2014年我国的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当中对监理的工作有了明确的规定,其明确指出了目前监理的概念和服务范围。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引导政策和措施,督促并要求各工程单位及时摒弃旧的监理思想,从管理人员开始,逐阶的学习和推行新的规范,做到对监理概念和服务范围的明确认识。同时,对于已有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来说,需要对其进行统一的培训,避免其一味地采用旧的规范,不但影响工程质量,也会对新晋监理人员造成影响,而对于新上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入职培训,使其对监理的概念和服务范围做到心中有数。其次,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合理定位。在宏观方面,应当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推行力度,并按照《建筑法》等对监理的岗位职责做到明文规定,使监理工作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和利益代表,同时对于建设当中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任体要做到责任到岗,以便在出现建设事故时能够做到严格、公正。在微观方面,监理人员要积极地学习相关的政策规范,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
(2)加强监理队伍建设。针对目前监理队伍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现象,在社会方面一方面可从教育入手,加强对在校监理专业学生的实践培养,增设相关的实践课程,从而使学生在入职时就能够对监理工作有一定的认训,避免盲目跟从,受传统监理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监理这一行业的宣传和教育,督促监理行业的学生或是工作人员积极考取监理证书,提高专业素质。在建设单位方面,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招聘工作,做到监理的招聘计划,提高招聘的专业性,从而为企业引进专业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应当加大监理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从而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加大监理行业管理力度。我国的监理行业弊端多,与我国监理行业监管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对于监理行业当中的不良风气进行严格的整治,促进监理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同时,也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由于监理人员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现象,应当有明确的惩罚机制,从而起到整顿监理行业纪律的作用。同时,工程监理行业还应大力提升工程监理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广信息化管理手段;成立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会,加强行业发展研究。加强监理业务的标准化建设、积极跟踪当前的先进信息技术,拥抱席卷世界的信息化大潮,不断加强监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向着专业、高效的方向发展。
3结论
在工程监理的发展当中,我国也引入了不少国外的经验,但由于我国国情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只有积极采取相关的对策措施,才能做到建设工程监理健康快速的发展。
作者:刘祖洪 单位:南昌市市财政工程管理处
参考文献
[1]王忠仁.浅论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商品与质量,2015(8).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1.市场供求关系失衡,造成市场竞争不规范,影响了合理定价。近几年来,在宏观政策调控下,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从事建筑施工的队伍却以更大幅度增加,供不应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一些施工企业为争得施工任务不得不面对难以接受的招标条件,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市场交易,施工企业只有压低价格承包工程,长此下去,企业缺少更新改造的劲头,冲击了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而现行的政策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样也就更加助长了建筑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
2.造价管理观念落后,政府过分干预。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在造价管理与控制上,存在观念陈旧,思想落后,对建筑工程造价缺乏整体概念和认识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对材料市场价格的监管,已经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控制,转为市场调节,市场现行材料价格随市场的波动而波动,市场起主要的调节作用,但是市场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其自身调节机制不是万能的,完全依靠市场不可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要求政府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建筑行业的价格调整上,改变落后的观念和思想,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杠杆作用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干预,这是防止建筑工程造价市场混乱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市场观念淡薄,当地政府市场价格过多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对建筑工程的造价上沿用老套的方法,严重阻碍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工程肢解发包,行业垄断严重。由于建筑市场缺乏规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不是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肢解工程多方发包。也有某些行业依靠特权垄断发包。造成现场的总包单位无法协调安排进度和对现场的统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费。工程肢解发包和行业垄断增加了中间环节,抬高了工程造价,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4.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在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款,对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规范。但事实上出于各种原因,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还不能应对市场经济下复杂多变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许多法律法规条款没有涉及到影响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内容,出现法律法规盲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此外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法制的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合理、有效。
5.对造价中介组织管理力度不够。近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而相应的管理制度却不配套,各种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审批未能严格执行,造成从业人员素质不一。某些中介组织不按规定办事,缺乏公正性。中介组织对承担的咨询服务不负经济责任,也没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特别是标底编制中,错算、漏算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举措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5)01-0040-01
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各地工程建设项目逐年飞速增加。然而建设工程市场的不规范操作问题也自然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挂靠经营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工程建设的热点问题。因此,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对挂靠经营的特征、表现形式、法律规定、法律风险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且做好各项控制与防范措施。
一、挂靠的概述
(一)概念。挂靠,通常是指没有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行为【1】。
(二)特征。挂靠人没有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是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只是以自己企业的名誉对外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不对施工项目实施管理,不承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外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
(三)表现形式
(1)借用施工资质型。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有承揽工程的手段和能力,借用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2)内部承包型。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某个人利用具备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挂靠人一般在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担任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企业则负责处理与业主、监理等其他单位的对外事务,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借用施工资质型挂靠,内部承包型挂靠显然更具隐蔽性,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二、挂靠经营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挂靠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挂靠行为的规定基本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对业主单位的责任界定不够详细,对其不规范操作行为缺乏法律约束条款。同时,对挂靠行为的法律界定条款太少,且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据此在实践中进行违法认定和处罚执法。
(二)国家实行的严格资质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2007年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条款是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说明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非常严格;这个规定也把没有资质或资质低的施工企业排除在工程建设市场外。这些企业自己没有能力通过招投标承揽工程,只能另辟捷径,无疑是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导致工程建设企业挂靠经营的原因。
(三)挂靠双方“利益、双赢”的驱动和“资金、人脉关系”的优势互补。利益驱动是产生挂靠的根本原因。被挂靠的一方,出借自己的资质这一无形资产,得到管理费,达到了为企业创收的目的,同时在不增加人员、机具设备、投资的情况下,有了更多的项目,既扩大了知名度,又积累了工作业绩,实现了名利双收;而挂靠单位依赖自己多方面的人脉关系而参与投标获取工程,又不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去获得相应的资质,通过使用被挂靠单位相应的资质,与业主、主管部门玩起了猫腻,最终达到承揽本不该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三、建设工程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分析及责任承担
(一)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1)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情况下,相对被挂靠方是有利的。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挂靠行为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依然可以要求业主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而相对业主方,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时,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条款无效,业主方会面临很多风险,如被挂靠方随时终止合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等,业主方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
(2)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要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方没有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相反还要求被挂靠人返还之前支付的工程款。
(二)对挂靠双方非法经营所得面临法院判决没收的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挂靠合同无效后,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减去实际投入(包括材料、设备及劳务费支出、自身管理费、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如果法院判令收缴,而挂靠人实际投入中的自身管理费部分又往往鉴定不实,说不定挂靠人会亏损。被挂靠人的所得比较容易确定,通常按照工程合同金额或按照每笔打入被挂靠人账户的工程总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收缴。
(三)挂靠人安全管理不善,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挂靠人的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相对是较差的,一旦违规操作、不执行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偷工减料、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健全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将给被挂靠人造成不堪设想的法律后果。
四、结束语
二、监理责任的定义
1、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自身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1)越级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2)转让监理业务;(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6)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8)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界限已有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将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
2、监理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义务,对方应当监督检查的不合格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可以明确,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在施工中质量控制方面应承担责任
工程施工质量是由施工企业直接负责的,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依据或者未尽合同义务实施监理而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失控的,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1)如果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程序和职责,履行了监理合同相关义务,因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等因素达不到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合同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而实际完成的质量等级为合格),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2)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如果监理单位所派的监理人员“勤奋认真地工作”,由于其工作能力、水平不够或者实践经验不足,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4)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认的,并谋取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法规)。如果上述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在施工进度控制方面应承担责任
(1)因为《建设监理规范》第5、6条中第1款、第二款明确规定,总监有责任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如果监理单位所批准的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因施工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者有遗漏项目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了承包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外,监理单位也负有审批责任。
(2)根据《规范》第5、6、3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监理单位工程师未进行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或者发现实际进度拖后于计划进度,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按期完成进度计划,听之任之,监理单位应承担失察责任。
(3)根据《规范》第5、6、4条的规定的相应内容,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理月报中未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没有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监理单位应承担过失责任。
5、工程监理在投资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验收。这是法规对总监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也说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授权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如果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不授予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那么,监理单位将不承担投资控制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授予监理方投资控制权,监理单位应承担起投资控制的责任。如果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计量以及签证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款的签证是总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总监未能履行该项义务,或者未能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的,则其个人应承担责任。
6、工程监理因设计文件的错误而未进行及时处理应承担的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文件的错误引起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因为设计文件是设计单位的“产品”,设计文件的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免除设计单位因承担的直接的、主要的责任。如果设计文件是存在明显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如“强制性条文”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者设计单位图纸中存在标高、轴线和标注等明显错误,在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能发现或发现未及时提出修改,说明监理人员未认真工作,或者未按有关建设法规、标准为依据实施监理,可以说监理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为《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第3款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应该说明的是,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因为在设计文件实施之前,要经过图纸审查机构的审查,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以及图纸会审等多项程序。
7、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条例》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中,只有一个条款与监理有关,其内容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归纳起来,第十四条包含了对监理单位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一是要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二是要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三是要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乍一看,文字不多,理解不难,仔细研究,内容不少,责任重大。
8、监理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