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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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处理盈亏财税工作时企业不到位的政策解读
现阶段,对于国家有关企业处理盈亏财税工作,很多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往往出现政策解读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企业出现很多额外损失。比如,依照《企业财务通则》[1]相关规定,除国家行政法规与法律特别规定外,我国企业净利润年度分配一定要根据既定顺序实施严格的利润税后分配,但是,实际利润分配处理时,很多企业并未依照相关律法规定程序实施利润分配,这就导致企业在财务申请或者查账时,无法获得应有补偿。
(二)企业处理盈亏财税内控机制不完善
我国很多企业在管理内部财务时,缺乏完善、合理、科学的处理盈亏财税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与规范,同时也未构建完善、专业处理盈亏财税的企业内控机构,在管理企业盈亏财务处理时,独立性严重缺乏,导致企业内控工作者在控制与管理处理企业盈亏财税时,缺乏充分、科学、有效的监督处罚方式与体制依据,导致企业处理盈亏财税机制出现形同虚设的情况。
(三)不完善的企业处理盈亏财务法律法规
尽管当前我国有很多关于处理企业盈亏财税的律法规定,但是这些律法都缺乏条理性与系统性。而且处理盈亏财务律法权威性比较低,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为缺乏。还有一些企业中的经营管理者以企业内部文件替代律法规定,导致企业处理盈亏财税的措施大量存在,政出多门,这就加大了创新与改革企业处理盈亏财税的挑战与难度。
二、有效处理企业盈亏财税的措施及建议
(一)正确解读企业相关政策,对相关处理程序进行熟练掌握
财务人员必须对企业相关盈亏财税问题的律法规定与处理政策进行深入而正确的解读,并对相关盈亏税收处理程序进行熟练掌握,比如,在处理企业盈亏财税时,一定要根据以下程序认真实施。
1、对先前企业年度亏损要及时弥补
对企业盈利财税问题处理时,首先,财务会计人员要及时弥补企业先前财税亏损,待完成这项工作后,才可以实施其它操作。
2、提取企业利润中十层的法定公积金
企业法定公积金的主要作用是弥补企业亏损,以使企业资本得以不断增加,进一步扩大企业内部的资金基础。法定公积金与企业内部资本公积金不同,是根据律法程序,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所提取的企业资金。如果所提取法定公积金数额占企业所注册资本的一半,可停止提取法定公积金。
3、应该将一定数额公积金在利润中任意提取
任意公积金是依照企业内部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议协商决定除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二)对企业处理盈亏财税内控机制予以建立健全
企业必须不断健全与完善内部处理盈亏财税内控机制,并对相关企业内部政策管理机制予以不断完善,以构建一种规范、科学的处理盈亏财税内控模式,可以从企业内部各岗位与部门中对企业处理相关盈亏财税工作予以积极参与和支持。此外,还要不断强化企业处理盈亏财税工作本身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在处理企业盈亏财税时,能够保证公开、公正、公平,进而确保企业能够有效、顺利实施盈亏财税相关处理工作。
(三)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处理盈亏财税的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处理盈亏财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企业在处理盈亏财税时的相关律法建设。依照经济需求与时代变化,相应的修订与完善企业相关财务律法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在处理盈亏财税工作中的行为与问题,对企业相关处理盈亏财税的配套律法与政策进行不断健全与完善,构建企业内部处理盈亏财税的律法机制。
(四)构建企业处理盈亏财税信息化平台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222-01
一、法律法规研读与结论
(一)法律法规研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以下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其具体规定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列第2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
其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支出中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
同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研读结论
1.非金融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计算的本金上限为权益投资的2倍;利率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非金融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计算的本金无上限;利率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下转228页)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实证
(一)实证资料
目前,电子商务已日益深入我国市场经济,成为现代服务业的主要领域之一,在市场营销、客户服务、成本管理等方面均发挥着作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主要运作模式包括B2B、B2C、C2C三类。随着电子商务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行业已呈现出以下发展状况及趋势:
(一)行业规模迅速扩大
自2001年到2011年,B2B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从2001年的1350余家,增加至2009年的5320余家,年均增长速度达18.7%。而B2C、C2C及其他模式的电子商务网站,则由2001年的1985家上升至2011年的6962家,年均增长速度达17.0%,并分别在2004年、2008年,迎来了两次发展高峰。这与“非典”后网民网络购物意识的觉醒,及全球金融危机下网购省钱消费的观念有着紧密关联。
(二)地域分布集中在发达省市,行业分布侧重服装与家电
目前,国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及北京等经济较为的省市。其中,长三角市场份额达33.52%,珠三角为32.04%,北京为8.86%,而国内其他地方为25.58%。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通常电子商务配套产业环境较为完善,政府扶持力度较大,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为理想。此外,经济的繁荣也使这些地方的居民网上购物、商户网上交易较为活跃。这些均为当地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行业分布方面,因纺织服装、家电数码均为与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必需品,在所有行业中市场份额最大,2011年分别达到14.32%和10.35%。排在三至十名的行业依次为:钢铁机械、化工医药、建筑建材、农林、五金、包装印刷、食品糖酒、礼品饰品等。
(三)电子商务逐步向电子服务扩张,呈现产业链与供应链全覆盖趋势
电子商务厂商为迅速建立行业壁垒,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其所提供的服务日趋外延化。即从仅提供信息服务升级到提供网站平台服务,由资讯提供向交易服务转变。随着各领域、各行业之间的交叉融合化,电子商务逐步呈现向电子服务扩张与升级的趋势。电子服务以现代服务业依托,为服务业、工业、农业等不同行业,企业、团体、家庭、个人等不同对象的社会或个体活动提供网络化与信息化的支持服务,涵盖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企业信息化管理、新媒体应用、数字旅游、数字教育、电子医疗、数字社区、数字家庭等领域。而在这十一项领域中,前六项都与电子商务直接或间接关联。可见,“电子服务业”的诞生,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延伸密不可分。
二、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管理整合能力有限,营销意识薄弱
行业电子商务网站作为集中行业资讯、商情的主要平台,已经成为中小型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重要途径。随着行业电子商务网站的会员数量逐步增加,供需信息量急剧膨胀。其中,不乏大量过期、虚假信息。因此,虽有众多信息量,但由于缺乏整合、加工,企业会员仍较难快速、准确地做出决策。除了信息流环节外,电子商务厂商整合物流、资金流能力也非常有限,这点在垂直行业领域尤为显著。同时,营销作为电子商务厂商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基础,涉及建站、网站优化、经营、支付、资源整合等诸多领域。目前,多数厂商的营销水平仍处于基本层面,无法满足不同企业对营销的不同需求。
(二)物流配套体系仍需完善
在我国,先进的电子商务和落后的物流形成了鲜明对比。物流服务存在的诸多问题已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一是运输成本较高。昂贵的运输成本给消费者造成了负担,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二是网站响应速度较慢,往往延误发货时间。电子商务的优势之一就是时间,然而现时情况是网站不能够对客户的需求及时满足,导致许多不必要的等待,浪费了客户的时间。三是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和覆盖范围有限。现存的运输配送体系仍不完善,相对集中于大中城市,对小城市的辐射力稍显不足,此外,商品和服务种类较少,同质性现象比较严重,缺乏自身的独特性。
(三)电子商务人才缺乏
电子商务是信息化与商务运营的有机结合,在实际操作层面,需要大量既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又精通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然而,我国大多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从创业开始最需要和最重视的是开拓市场的营销能手,信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匮乏成为行业面临的普遍问题。加之这类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成本很高,形成了制约电子商务服务产业发展的人才瓶颈。一方面,由于文理分科、学科隔阂、培养方案不合理、高水平师资匮乏等原因,导致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缺乏。另一方面,在理论层面,与实际需要相比,创新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电子商务专家学者也较为稀缺,致使一些前瞻性的研究工作难以开展。
(四)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网络安全存在隐患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中,还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如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企业内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信用中介服务落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奖惩机制、网上虚假、不健康甚至违法商业信息等。同时,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也严重影响着我国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诸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安全等。信息在网络的传输过程中被截获、传输的文件可能被篡改、伪造电子邮件、假冒他人身份、违反事先承诺等问题均是电子商务安全面临的重要威胁。
(五)现行的税收制度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存在较多问题,已难以适应其发展的需要。首先,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与税收原则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不协调。税收负担不平衡,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难以准确定义,虚拟的交易市场,这些都显著影响着税收的效率、公平和中性原则。其次,现行税制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制要素规定未能与其适当匹配,导致税收征管出现了法律空白。税法中对税制要素的规定是征管工作和纳税义务能够同时进行的依据,具体为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程序、地点、时间等。而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界定不清,征税对象相对模糊,纳税程序复杂,纳税的地点和时间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税制要素的不确定带来了很大的征税风险。再次,电子商务影响了主体税种的税收,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各种税制要素定义不明,导致主体税种在电子商务中的大量流失。此外,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已远超各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国家直接的立法水平也存在不对称,这必然会出现税制套利现象,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业发展的财税体制与政策建议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政策面依然向好,相关管理体系日渐完善,但在市场发展管理和扶持方面仍存在错位和缺位的问题。电子商务因其无边界,无法明确归类,使得国家法律监管方面存在较多漏洞,亟需政策加以引导。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业的发展,良好的财税体质与政策环境不可或缺。针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有关财税法律法规
首先,应完善税收实体法相关内容。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可以采用扩展原有税收实体法约束范围和对象的方法使其对电子商务发挥效力。具体来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清晰界定纳税人,明确纳税主体,保障征管效率。二是完善关税征收,分别在线和离线贸易,对其实行有区别的关税政策。三是在印花税方面,准确定义电子订单的法律地位,保护在线交易中我国法律划定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各种交易的顺利进行。其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征管法》仍然不能完全指导税收征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在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交易发票、纳税申报、以及其他相关的交易凭证方面的相关规定仍需完善,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再次,加强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在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基础上,构建完善的纳税、征管框架,统一监管、规范操作。除此之外,还需要完善和电子商务相关的其他领域的法律,如金融、商贸、会计准则等,支持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二)实行基于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
(二)税收管理中会计信息控制可行性要想实现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控制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企业管理者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中的某种可能性进行选择。(1)会计信息不确定性分析。会计信息不确定性指会计信息偏离企业的价值核心而显示出来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外部不确定性和内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为企业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下,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进行控制提供了可能,继而实现企业税收管理目标。(2)在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中,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发生或确定具有可选择性。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会发生特殊事项的经营业务。虽然这些特殊业务很少发生,但一旦发生,其会计核算会更加复杂,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一般事前就对特殊事项的经济业务进行税收筹划,以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对此,企业也会有多个纳税方案,而企业会根据一定时期的经营目标来选取其中一种方案予以实行。这也说明了企业在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中,对其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确定具有可选择性。
二、税收管理中会计信息现状及影响
(一)会计信息发展现状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在涉及到企业会计事项的许多方面做了调整,并逐渐与国际会计规范趋于一致;如将“公允价值”引入新准则之中、着重凸显了“金融资产”这一新资产分类名词的地位等。《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前企业的会计管理与会计核算。首先,《企业会计准则》中条款的变化使企业开始意识到经济环境和其所处的市场条件的变化,并据此重新制定企业决策;其次,企业也要准确了解《企业会计准则》,并对企业内部的会计管理实践进行适当调整。
(二)税收管理中会计信息的突出问题(1)企业会计信息不准确。不准确的企业会计信息会给企业经营决策造成不良影响。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企业呈现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但并非所有的企业会计信息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可以分为违法性失真和非违法性失真两种。企业故意为之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是“会计信息造假”的表现;而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专业基础不扎实引起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则会使企业会计信息呈现出不准确的信息。笔者重点分析违法性企业会计信息失真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环境的日益变化,现代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愈发普遍了。尤其是对拉动国内就业起很大作用的中小企业,他们一方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另一方面也是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灾区。另外,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企业会计管理也不是很规范,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从业素质也不高,继而使得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2)无法获取完善的企业会计信息。除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外,会计信息还存在另外一大问题,即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这主要是由于在企业对其具体经济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并没有注意收集与该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信息,这就使得后续的会计信息整理、分析和会计确认、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无法有效控制企业的会计信息。即使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管理与核算,也会由于在会计信息处理前期未有效控制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而对企业的纳税情况造成影响。
(三)会计信息失真对税务管理的影响(1)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信息不确定性的影响。由于企业的经济业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会计处理活动本身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是其自有的属性。这一客观存在的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税收利益也存在极大影响,企业管理人员应重视这种不确定性,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对于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信息确认、计量、核算和管理,如果有关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的财务报告上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对企业参与的经济交易所创造的价值描述不真实,就会改变企业纳税基数,继而改变企业纳税额度,使企业承担多缴纳税款或少缴税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税务风险。另外,企业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其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就会影响企业收集纳税信息,无法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交缴纳税款依据,继而不能对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证明,这也可能使企业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承担一定的税务风险。(2)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会计信息造假的影响。我国法律对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会计信息造假有具体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定义了“偷税”的概念,并对其处罚办法进行了规定。企业如果有偷税行为,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可能受到诸如罚款或刑事处罚等不同的处罚。企业对其涉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信息造假会使其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在业界的形象,从而阻碍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控制理论背景下税收管理会计信息系统优化
(一)重视对会计信息的控制(1)充分了解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要提高对会计信息形成过程的控制程度,深化企业会计人员对涉税会计信息重要性的理解,就要充分掌握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很多会计事项的处理方式上各有区别,使每种法规都具有不同的立法框架,由于立法基础不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经济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上体现出了不同的方式。另外,虽然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相互独立,但在规制企业税务相关行为上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企业在具体会计事项处理中,涉及到税务方面的会计核算时,要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收集、数据核算,然后再对比我国税法的规定,确定企业的纳税额度,使企业的纳税义务通过会计核算的形式反映出来。(2)企业要对会计信息的形成有完整的认识。企业在进行经济交易或经济事项时,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数据资料,企业的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这些数据予以保留,并交与会计部门进行整理和分析;然后,对上述数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处理,最终形成会计报表。会计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并掌握上述会计处理过程,按照规定处理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财务信息支持。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会计信息形成过程的重要性,完整掌握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有效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35-1
一、企业间资金借贷有不同的种类,并非所有种类都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首先,根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通常认定: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属无效合同。然而这种一概的认定,事实上忽略了企业间资金借贷所存在的不同种类和情形。
其次,对于企业间的资金借贷,通常的理解是无关企业间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资金拆借,是企业在擅自经营银行贷款业务,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然而,这其实仅仅只是一般情况下的企业间借贷,还有一种特殊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情形,那就是关联企业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下称“临时调剂”),与前述通常意义上企业资金拆借有着本质的差别。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调剂是指:对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确实资金压力巨大又告贷无门,或者来不及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另一关联企业对资金匮乏企业给予的临时性资金支持和调剂。
二、我国财税相关法规及部分法院事实上已经开始肯定临时调剂的有效性
第一,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调剂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而且这种行为已经为我国财税相关法律、法规所肯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即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应按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2010年浙江省高院下达《关于为中心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三点规定“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而自2011年以来,浙江很多地方已经为企业间借贷“松绑”,其中,宁波市中院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为“要有自己主营的业务,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利率不超过合法的范围”,即可认定为有效。
三、随着经济发展,各方各面均呼吁应当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其一,对于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总理在今年四次提出,总理在不同的场合、通过不同途径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其二,2012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提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间借贷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问题未作规定,合同法仅对公民间借贷作了规定。根据企业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情况,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应当由金融法规或金融政策确定为合法借贷。有代表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的金融政策,有条件地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许可非金融机构不以放贷为主业的、一定范围内的借贷行为,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规定。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现实的司法理念、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原有司法解释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如坚持一味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显然是一种武断的做法。
四、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区别认定的法律前瞻
(一)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别认定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时代背景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需要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秩序,因此严格禁止任何破坏了金融业务专营的行为,当时企业间频繁的借贷破坏了这种金融秩序,所以为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逐步完善的阶段,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但是当前金融服务的垄断和其他融资渠道的不畅通根本无法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有些企业之间目的合理、借入资金也不流入受限制行业的拆借不但不会对金融秩序构成威胁,反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别认定,符合最高院的努力方向。最高院曾就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问题征求过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建议放开企业间借贷,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间借贷普遍存在;二是《合同法》没有明确禁止;三是既然民间借贷己经放开,再禁止企业间借贷,对企业“不公平”。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最高院的征求意见并未被有关部门采纳。尽管最高院及人民银行还未修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相关规定,但浙江省高院的司法实践却已经支持了企业间借贷行为。
当前,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盛不衰,就必须时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朝着自己所制定的经济目标方向迈进,获取最大的利润,这是现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要完成的基本目标。税务在本企业内部中确实有重要位置,而税务会计师在税务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所以,对税务会计师加以认识和了解将产生积极的深远意义。
一、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分析
1.税务会计师的专业技术与实际事务操作层面,在审计技术与审计程序中不可缺少。税务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执行税法,认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依法纳税,这样一种规范审核不仅是企业内部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详细评估及概括的重要依据,并且,税务会计师还承担着相应的监督权力,在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中属于一项重要内容。从审计角度上来看,对各项应纳税额进行审核,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等,这是税务会计师审计必须进行的工作程序。从审计依据的角度上来看,具体涵盖了国家税收法规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一环节是税务会计师执业的根本性依据。另外,税务会计师时必须遵循国家税法相关执业准则及规则,执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结论和纳税申报具有一定的可靠性,这样能够将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全面的反映出来。由于,税务会计师实际工作中还承担着审计技术的职责,实际审计时会发现在企业各部门的纳税情况,绝大部分都需要进行税收监督管理控制,以避免税务成本费用有过多的支出。假如有发现不规范申报,企业必须加以有效的核实与计算,以收入过程中的成本计算为主,制定出一套切实有效的税收报告。由此,从上文中我们不难看出,税务会计师具有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了企业所需的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非常有必要对税务会计师税务的充分认识,正因为只有这样,也将大大地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2.现阶段,现代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同时行将采用了税务模式。这里所说的税务,指的就是纳税主体委托税务会计师,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替其对有关税务事宜进行办理。税务会计师要在其权限范围内,以纳税人的名义,包含了扣缴义务人代替纳税主体办理纳税申报,负责纳税事项的一切服务活动,具体地说:有注销税务登记证、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月季年度纳税申报、税费汇算清缴、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等。现阶段,由于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每天的营业范围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而要构建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又有难度,但必须运用税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的核算与审计,因此,这就采用税务的方式从事开展税务管理工作,这是现阶段被众多企业所认可的税务发展模式。另外,如果只一味的靠着注册会计师进行税务,对于该业务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求是无法满足的,还需要有一个专业化的税务机构作为依托,应不断的借助专门的税务中介机构,比如税务师事务所等。现阶段,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的同时存在,有利于彼此间的竞争、促进以及各方面能力水平的共同提高,鞭策税务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并将其服务功能进行全面的转变,拓展服务范围,促使企业提高财务管理素质,提高涉税管理水平这是税务所发挥关键的问题所在。
3.点滴税务实务。我们在税务过程中,经常碰到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的具体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文件精神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区分资产损失与其他支出。指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区分销售折让与资产损失。企业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区分资产损失申报年度。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证明该项目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4)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应具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件为证据外;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规定精神办理。
二、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具有的作用
1.帮助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税收。在企业所有义务中,依法纳税占有重要位置,税收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关键性的手段。实际中,税务会计人员应始终遵循着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的帮助企业对各项会计业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合理的避税能够降低企业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对于企业规模扩大再生产具有重要作用。从企业未来发展情况上看,无论对企业资本的积累,还是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均有着一定的帮助。
今年的1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在部分区域和行业中进行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将现有的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成征收增值税。在已有的增值税百分之十七的标准税率及百分之十三的低税率基础上,又重新增加了百分之十一和百分之六这两档税率。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我国未来的税率变动趋势将会是多种税率,而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税率的多层次要求税务会计师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企业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企业内部的税收进行细致的筹划,以求得合理避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2.有利于发挥会计和税收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帮助企业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基本工具,为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实际工作中,税务会计师应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将企业的纳税活动加以核算和反映,对企业纳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另外,税务机关还可以按照税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查看纳税人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良行为存在,要全面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处理好各方面的收益分配关系。
3.可以监督企业依法纳税,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稽查工作。根据相关法规,对企业应缴税费准确的核算,这是税务会计师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之一。企业实际缴纳税款时,不仅需要税务部门的监督,而且,企业内部还必须实行自我监督,以防止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而导致企业税务风险。首先,企业税务会计师应监督企业依法进行纳税,所以,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账务进行有效的处理,并且,还要将有关凭证保存与整理,以帮助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税务机关在准备税务稽查前,企业内部的账务事先应进行全面的检查,以避免存在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发生。企业应在税务稽查工作开展之前,将存在的错误加以改正,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纳税风险现象发生。其次,税务稽查工作进行时,税务会计师必须端正自己的态度,自觉的配合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主动地提供相关的资料供给税务稽查工作,如账簿、凭证等,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具备真实性、可靠性。另外,如果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了企业存在的问题,那么,就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的账务进行重新的整改和纳税调整或者补缴税款等。如果企业对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着异议,那么,企业应在缴纳应缴税金后,将自己的疑虑传达给有关部门,并申请复议。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具体作用就是研究如何将企业自身税务管理素质、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以进一步增强企业内部涉税处理能力及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同时,还要制定有效的措施统筹纳税,降低税收负担,避免纳税风险,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通过设立税务会计师岗位,对企业财务成本控制的完善,管理服务意识与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企业营造出良好的财务环境,这是当前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发展过程中的实际要求和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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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晓梅,孟怀宇.如何建立一套系统的增值税稽查程序[J].科技信息.2010(14).
一、会计违法与犯罪的特征
会计违法与犯罪作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方面,分析会计违法与犯罪特征必须先认识违法犯罪的特征。
(一)违法的特征
违法有广义和狭义概念之分。广义违法是指个人或者社会组织一切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和情节轻重区分,广义违法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人们习惯上指的违法通常指一般违法行为,即狭义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二,违法行为是行为主体有过错或过失的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有时行为主体虽有过错或过失,且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范就不是违法行为。例如行为主体违反道德规范但不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只有当行为主体有过错或过失,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同时违反法律规范,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才是一般违法行为。
(二)犯罪的特征
犯罪作为广义违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既具有一般违法的共性,又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依照上述规定,犯罪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行为:
第一,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第二,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了刑法。只有当社会危害行为触犯了刑律,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第三,应受刑法处罚性。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应受刑法处罚性”是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区别所在。
(三)会计违法与犯罪的特征
会计违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会计违法是指个人或者社会组织一切违反会计及会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包括一般会计违法和会计犯罪。一般会计违法即狭义会计违法,是指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违反会计及会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尚不构成会计犯罪的行为。会计犯罪是指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违反会计及会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会计违法具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会计犯罪具有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此外,会计违法与犯罪还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会计违法犯罪主体是会计活动或与会计相关活动中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会计违法犯罪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团体。应当注意会计违法犯罪不仅仅是会计人员违法犯罪,任何会计活动或与会计相关活动中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可能构成会计违法犯罪。
第二,会计违法犯罪是在会计活动或与会计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常见的会计活动一般包括核算和监督两个方面,如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核对账簿、编制审查报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等等。会计相关活动是会计工作所涉及的核算和监督以外的相关活动,如财产管理、资金收付、税收征管、档案管理、信息,等等。
第三,会计违法犯罪是违反会计及会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目前我国会计法律包括《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两部。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财政法规、金融法规、税收法规、企业法规、合同法规等。会计行政法规包括《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部门规章,《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会计违法与犯罪的关系
会计违法和会计犯罪都属于广义会计违法行为,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一)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的联系
首先,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都属于广义违法范畴,当然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都是会计活动或与会计相关活动中所涉及单位和个人有过错或过失的行为。
再次,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都具有会计违法性。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都是违反会计及会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会计违法性”是会计违法犯罪与其他违法犯罪的区别所在。
最后,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都具有法律责任性。会计违法应依照会计及会计相关法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而会计犯罪应依照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的区别
第一,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会计违法行为虽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与会计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远不及后者。社会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是区分会计违法和会计犯罪的界限。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处罚依据不同。会计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会计及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因此不作为犯罪看待,不受刑法管辖,可依据会计及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会计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会计及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违法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触犯了刑法相应条款,应依照刑法定罪量刑。
第三,法律责任方式不同。会计犯罪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承担刑事责任。会计违法行为不具有应受刑法处罚性质,只承担行政责任。
综上分析可见,会计违法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会计犯罪行为必然违法。就某种意义上说,从会计违法到会计犯罪其实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对于会计或与会计相关活动中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应遵纪守法,一旦发生违法行为更要及时醒悟、悬崖勒马,否则必然走向犯罪的深渊,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会计违法与犯罪的处罚
(一)会计违法与犯罪行为
会计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多种形式,结合《会计法》等法规可以将主要会计违法行为归纳为以下19种:(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1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1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15)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16)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17)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18)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19)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
至于会计犯罪,我国《会计法》等法规中只在有关会计违法行为中设置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没有明确界定会计犯罪行为。《刑法》也没有把会计犯罪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时,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有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刑法》修正案中作了具体规定。
(二)会计违法与犯罪的法律责任形式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主体的制裁。会计违法与犯罪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两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一般会计违法行为只追究行政责任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会计犯罪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责令限期改正。如上述1至10项、17至18项所列会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19项会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罚款。如上述1至10项、17至18项所列会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通报。如上述第11项和第12项会计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上述1至12项、17至18项所列会计违法行为,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可以给予违法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如上述1至18项所列会计违法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犯罪虽然没有在《刑法》中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但对照《会计法》和《刑法》中与会计犯罪有关的刑事责任条款,可以归纳的主要会计犯罪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偷税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渎职罪。这些会计犯罪应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会计违法与犯罪作为我国违法犯罪中的高发现象,其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只有全社会高度关注,充分认识其特征和危害性,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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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军.走出黑洞:当代中国失范现象批判[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不完善, 管理流于形式
在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例子。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的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范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间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明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市场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入恶性循环中。
二、解决措施
(一)制定长期发展规划, 指导短期实践
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要深刻认识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解决普通民众的居住条件和
提高生活品质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的独特地位。在把握住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总体思路。在追求短期效应的同时更应确立长期发展目标。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城乡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谐良性发展。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做充分实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出台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这才是确保房地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保障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单纯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调控难以有效解决。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是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径。要正确认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调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正视市场失灵的存在,但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基础上, 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度的干预,最终建立起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为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理顺中央与地方在房地产管理的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确立双方的职责范围,并做好监督工作。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认真把握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精髓,在房地产业的经济管理价值取向上要与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从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调控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财税体制进行索性改革,遏制土地财政,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对于房地产业的依赖。
一是要研究关于税收政策制度方面的问题。加入WTO之后,关税减让、出口退税数量的变化、不同产业部门经营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将对我国财政收入、财税政策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需要对降低关税后的财政收入、出口退税、税收优惠、国内税收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合理规范的政策制度,充分运用税收手段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我国利益。
二是要研究财政补贴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是WTO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其中,有些补贴需要按照WTO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采取与WTO相关规定一致的补贴措施。同时,还需研究如何利用WTO现有规则,合理合法地对我国工商企业提供积极有力的财政支持,促进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是要研究对农业的财政支持问题。对本国农业给予一定支持,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WTO允许成员方在其法律框架内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享受其他国家农产品市场开放带来的机遇和益处,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并遵循WTO有关农产品贸易规则。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国的农业,避免争端,有必要认真研究WTO农业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采取与WTO规则相适应的农业支持政策和支持方式,为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做必要的准备。
四是要研究关于国有企业管理问题。加入WTO后,外资企业进一步进入我国市场,国有企业必然面临更为直接、激烈的国际竞争。为适应这种变化,我国企业必须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赢得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时间,争取更加主动有利的地位。在国有企业管理问题上,需要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监督管理、国有股权控制、上市、转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管理等方面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管理措施,为我国企业广泛参与竞争创造条件。
加入WTO,对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将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无论是内容、形式,还是理念,都需逐步适应WTO的要求。
首先要抓紧做好有关财税法规制度的清理、废止、修订和完善工作。根据WTO规则以及我国政府的承诺,有关财税方面需要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按时间要求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我国加入WTO前需要完成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另一类是入世后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对于入世前需要完成修订工作的财税法规制度,有些已修订完成,没有完成的也正在抓紧进行。对于入世后适时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当前也应积极做好研究准备工作。在财政执法方面,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树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执法观念,WTO规则在各成员方的有效实施,要求各成员方建立高效的执法程序,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
如要进一步加强间接宏观调控,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微观管理,控制许可、审批的数量;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的营造和维护,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等。
中国国防经济60年来深刻的制度变迁实践为我们继续推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为切实消除不利于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诸多制度缺陷,更好地推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式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制度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与发展全局,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和利益的调整,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和协调,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的宏观调控制度。
1、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益发展,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市场化取向也日益明确。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即使市场机制是完全地发挥作用,也解决不了全部问题。”而国家利益的刚性又使国防经济运行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离不开国家计划的宏观指导,在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指导性的计划制度。
针对现有计划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在市场化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计划制度改革,从总体上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以国家指导性计划为主的计划制度模式。要在充分考虑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制订国防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计划来推动制度创新顺利进行。今后一段时间,在促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需要尽快建立以下支持系统:一是科学的宏观调控计划目标系统;二是强力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系统;三是计划的决策、审议、咨询与评估系统;四是现代化的经济预测和信息系统;五是重要商品、物资的采购、储存与调节系统等。
2、完善多元化的投资制度。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并实施,我国国防经济领域多元化的投资制度已初步形成,大量的非政府财政资金不断进入国防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的渠道也不断得到拓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必须进一步完善。
第一,要进一步改进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管理方式,确立相关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国家投资的保全制度,加强投资和项目监管,强化各方面、各环节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同时积极探索采用代建、租赁、借用、补偿和调配等新的投资方式。
第二,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引入社会资本的现实要求,积极引入非政府性的社会资本,切实推进国防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军队等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性引导和资投入,可采用事后补偿等办法,鼓励相关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前期研发,缓解资金紧张等问题。同时加强调控手段的运用,通过对国防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研究,合理、科学地确定国防经济投资发展战略目标,引导相关投资主体进行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第三,加快培育国防投资领域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一是深化现有军工企业改革,使之真正成为市场投资主体;二是大力发展投资市场化的投资中介体系,鼓励建立并完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咨询、信息、资产项目评估、预决算审计验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规范的投资中介机构;三是积极发展资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业以适当的形式整体上市,适度增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新型投融资方式。
3、完善相关财税金融制度。在历史上,国家有关财税、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对国防经济尤其是国防科技工业的资助和扶持力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防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新时期,现有财税金融制度离保障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要对承担国防任务的有关企业和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建立规范、公平的财政、税收支持、服务体系。从财政、税收上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放具有军民两用或通用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防领域发展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生产、引进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资机制,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营造更加有利的金融政策环境。逐步建立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国防市场。同时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为进入国防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具体、有效的国防经济运行机制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离不开健全、成熟的运行机制。新世纪新阶段,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需要不断完善以下运行机制。
第一,完善竞争机制。一是形成民用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准入与退出制度。要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军品市场的准入与认证,把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用高技术企业广泛吸纳进来,与军工企业一道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形成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对进入军品市场的单位和任务承制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形成灵活有序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二是建立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标准制度。可借鉴、参照发达国家推进军民融合的一些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一方面加快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凡是民用标准能够满足军事要求的尽量直接采用,不再单独制订军用标准,在确保武器装备作战使用性能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符合军用要求的民用标准,对那些低于民用标准或能用民用标准代替的军用标准,明确采用民用标准;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各种已经失去先进型的军用标准进行修改,并使之制度化。
第二,完善激励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建设和研发;通过设立民用高技术提升国防基础能力的专项资金,鼓励吸纳、引进民用高技术和相关能力。二是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消民用高技术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顾虑。对于企业自行投资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和建设设备,其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成果转让时应缴纳知识产权转让费或培训费;鼓励研发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强强联合,共同分享知识产权和由此带来的产业化收益。
第三,完善评价机制。要建立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的信息服务和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评估并动态跟踪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相关情况和动向,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别的军品需求信息制度,建设开通政府主管的军品市场网站,搭建适合民用企业发展特点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及时定向相关政策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等信息,指导民用企业加强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为民用企业提供了解军品市场进入政策和程序的低成本渠道,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种种障碍与问题。二是建立军品市场信息统计、补充、完善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为军品市场的经济分析提供最直接的参考基础,成为有关政策制度形成的有力支撑。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引进民用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程序的监督,强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军品任务招投标制度的要求,分别制订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杜绝寻租等腐败现象滋生。二是加强对程度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和相关行业的特殊要求,建立军工科研生产资格审查、资质认证制度和能进能出的准入退出机制,并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企业进行诚信跟踪和管理,切实把好民用企业的进入关。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都要受一定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在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促进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防科技工业和装备采购方面。首先要制订、颁布一系列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法》(规范投资主体及其行为,确立投资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明确各层次投资主体的经济权益和责任风险,以及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等;将承担国防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合资企业等纳入投资计划等)、《军品信息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军品信息的范围、军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渠道、军品信息的权限等)、《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国防科技成果产权的属性、管理权限与职责等,明确在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国家、集体、个人等之间的权属关系),等等。其次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如要完善《合同法》中对军品合同的具体规定、修订有关军品税收政策,对承担国防任务的企业包括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等一视同仁等。此外,要对一些已经过时、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总体上已不适应当前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甚至相抵触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进行废止。
2、国民经济动员方面。一是要加快国民经济动员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国家应依据《宪法》、《国防法》等有关法规,尽快制定出台《国民经济动员法》,确立国民经济动员的基本方针原则、基本任务、动员体制、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奖惩办法等,明确把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纳入国民经济动员范畴。这样,既利用国民经济动员机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又通过抢险救灾等非战争行动的实践拉动国民经济动员应战工作的发展;同时,在制定、修订其他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动员需要,尽可能地融入国防条款,赋予其国防功能。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基本法规,逐步制定和完善民用运力、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补偿等配套法规,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行业部门如何履行国防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二是要加强地方性法规的配套衔接。各级地方人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和程序,把党和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动员的政策指示上升为国家意志,把基层的成功经验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用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使之与基层实际相结合、与动员需求相衔接、与国家基本法相配套、与其他法律相补充,形成依法动员的法律法规体系。
3、军队后勤保障方面。当前主要是应尽快出台规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设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统领下出台《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法》,与即将出台的《国民经济动员法》和修订后的《中国后勤条例》配套运作,共同作为统揽地方供应商和军队行为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基本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运行机制、合同管理、纠纷调解与仲裁等规范体系。同时,对《后勤条例》进行及时修订,使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相适应。
中国国防经济60年来深刻的制度变迁实践为我们继续推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为切实消除不利于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诸多制度缺陷,更好地推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式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制度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与发展全局,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和利益的调整,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和协调,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的宏观调控制度。
1、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益发展,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市场化取向也日益明确。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即使市场机制是完全地发挥作用,也解决不了全部问题。”而国家利益的刚性又使国防经济运行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离不开国家计划的宏观指导,在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指导性的计划制度。
针对现有计划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在市场化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计划制度改革,从总体上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以国家指导性计划为主的计划制度模式。要在充分考虑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制订国防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计划来推动制度创新顺利进行。今后一段时间,在促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需要尽快建立以下支持系统:一是科学的宏观调控计划目标系统;二是强力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系统;三是计划的决策、审议、咨询与评估系统;四是现代化的经济预测和信息系统;五是重要商品、物资的采购、储存与调节系统等。
2、完善多元化的投资制度。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并实施,我国国防经济领域多元化的投资制度已初步形成,大量的非政府财政资金不断进入国防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的渠道也不断得到拓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必须进一步完善。
第一,要进一步改进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管理方式,确立相关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国家投资的保全制度,加强投资和项目监管,强化各方面、各环节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同时积极探索采用代建、租赁、借用、补偿和调配等新的投资方式。
第二,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引入社会资本的现实要求,积极引入非政府性的社会资本,切实推进国防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军队等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性引导和资投入,可采用事后补偿等办法,鼓励相关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前期研发,缓解资金紧张等问题。同时加强调控手段的运用,通过对国防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研究,合理、科学地确定国防经济投资发展战略目标,引导相关投资主体进行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第三,加快培育国防投资领域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一是深化现有军工企业改革,使之真正成为市场投资主体;二是大力发展投资市场化的投资中介体系,鼓励建立并完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咨询、信息、资产项目评估、预决算审计验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规范的投资中介机构;三是积极发展资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业以适当的形式整体上市,适度增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新型投融资方式。
3、完善相关财税金融制度。在历史上,国家有关财税、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对国防经济尤其是国防科技工业的资助和扶持力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防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新时期,现有财税金融制度离保障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要对承担国防任务的有关企业和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建立规范、公平的财政、税收支持、服务体系。从财政、税收上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放具有军民两用或通用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防领域发展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生产、引进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资机制,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营造更加有利的金融政策环境。逐步建立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国防市场。同时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为进入国防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具体、有效的国防经济运行机制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离不开健全、成熟的运行机制。新世纪新阶段,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需要不断完善以下运行机制。
第一,完善竞争机制。一是形成民用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准入与退出制度。要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军品市场的准入与认证,把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用高技术企业广泛吸纳进来,与军工企业一道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形成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对进入军品市场的单位和任务承制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形成灵活有序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二是建立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标准制度。可借鉴、参照发达国家推进军民融合的一些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一方面加快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凡是民用标准能够满足军事要求的尽量直接采用,不再单独制订军用标准,在确保武器装备作战使用性能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符合军用要求的民用标准,对那些低于民用标准或能用民用标准代替的军用标准,明确采用民用标准;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各种已经失去先进型的军用标准进行修改,并使之制度化。
第二,完善激励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建设和研发;通过设立民用高技术提升国防基础能力的专项资金,鼓励吸纳、引进民用高技术和相关能力。二是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消民用高技术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顾虑。对于企业自行投资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和建设设备,其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成果转让时应缴纳知识产权转让费或培训费;鼓励研发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强强联合,共同分享知识产权和由此带来的产业化收益。
第三,完善评价机制。要建立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的信息服务和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评估并动态跟踪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相关情况和动向,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别的军品需求信息制度,建设开通政府主管的军品市场网站,搭建适合民用企业发展特点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及时定向相关政策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等信息,指导民用企业加强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为民用企业提供了解军品市场进入政策和程序的低成本渠道,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种种障碍与问题。二是建立军品市场信息统计、补充、完善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为军品市场的经济分析提供最直接的基础,成为有关政策制度形成的有力支撑。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引进民用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程序的监督,强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军品任务招投标制度的要求,分别制订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杜绝寻租等****现象滋生。二是加强对程度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和相关行业的特殊要求,建立军工科研生产资格审查、资质认证制度和能进能出的准入退出机制,并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企业进行诚信跟踪和管理,切实把好民用企业的进入关。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都要受一定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在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促进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防科技工业和装备采购方面。首先要制订、颁布一系列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法》(规范投资主体及其行为,确立投资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明确各层次投资主体的经济权益和责任风险,以及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等;将承担国防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合资企业等纳入投资计划等)、《军品信息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军品信息的范围、军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渠道、军品信息的权限等)、《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国防科技成果产权的属性、管理权限与职责等,明确在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国家、集体、个人等之间的权属关系),等等。其次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如要完善《合同法》中对军品合同的具体规定、修订有关军品税收政策,对承担国防任务的企业包括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等一视同仁等。此外,要对一些已经过时、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总体上已不适应当前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甚至相抵触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进行废止。
2、国民经济动员方面。一是要加快国民经济动员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国家应依据《宪法》、《国防法》等有关法规,尽快制定出台《国民经济动员法》,确立国民经济动员的基本方针原则、基本任务、动员体制、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奖惩办法等,明确把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纳入国民经济动员范畴。这样,既利用国民经济动员机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又通过抢险救灾等非战争行动的实践拉动国民经济动员应战工作的发展;同时,在制定、修订其他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动员需要,尽可能地融入国防条款,赋予其国防功能。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基本法规,逐步制定和完善民用运力、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补偿等配套法规,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行业部门如何履行国防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二是要加强地方性法规的配套衔接。各级地方人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和程序,把党和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动员的政策指示上升为国家意志,把基层的成功经验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用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使之与基层实际相结合、与动员需求相衔接、与国家基本法相配套、与其他法律相补充,形成依法动员的法律法规体系。
3、军队后勤保障方面。当前主要是应尽快出台规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设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统领下出台《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法》,与即将出台的《国民经济动员法》和修订后的《中国后勤条例》配套运作,共同作为统揽地方供应商和军队行为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基本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运行机制、合同管理、纠纷调解与仲裁等规范体系。同时,对《后勤条例》进行及时修订,使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相适应。
企业的经营结果无非是盈利和亏损两种。对企业盈亏的财税进行处理是财务会计人员的基本工作内容。然而,在实际的处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政出多门,例如企业税收政策、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企业财经政策之间存在差异,或者实际执行与具体政策之间不连续,例如国家实行的企业补亏手续与补亏政策之间缺少相应的链接,使得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进行盈亏财税的处理时常常出现“紊乱”的现象,存在多种问题。因此,熟练掌握企业盈亏财税处理方面的相关内容、政策和流程,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目前我国企业在处理财税盈亏方面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不断的提高企业在盈亏财税处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进而促进和推动企业的经营发展。
一、企业盈亏的财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
(一)企业对盈亏财税处理工作的政策解读不到位。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国家有关企业盈亏财税处理工作的相关政策的解读不到位,造成企业不必要的额外损失。例如,根据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的年度净利润分配,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按照既定的顺序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然而在实际的分配处理过程中,有些企业并没有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利润的分配,使得企业在今后的查账或者其他财务申请时,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企业缺乏完善的盈亏财税处理内控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的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完善的盈亏财税处理内部控制的规范和制度。没有建立专门的完善的企业盈亏财税处理内控机构,缺乏相应的盈亏财税处理内控人员。再加上对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管理缺乏独立性,使得内控人员在进行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管理和控制时,没有充分的制度依据和监督处罚手段,造成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三)国家对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是缺乏系统性和条理性,其盈亏财税处理法律的权威性不高,缺乏可操作性。在许多企业中,管理人员将这些法律法规用企业内部的文件作为代替,造成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方法各异、政出多门,给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改革和创新增加了难度和挑战。
(四)盈亏财税处理的信息化程度低。目前,虽然我国有一些企业已经引用了较为先进的企业财务管理控制办公软件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控制形式,但由于其软件应用范围和操作人员水平的限制,通常只是减轻了财务会计运算的工作量,而没有真正发挥出其在企业内部财务信息化管理控制中的作用,无法真正实现企业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盈亏财税处理的管理力度不足。企业在实际的盈亏财税处理过程中,有些部门只注重眼前自身的局部利益,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的、长远的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实际发生业务的数量和金额虚报、瞒报,严重阻碍了企业盈亏财税处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的核算和分析,进而造成企业盈亏财税处理核算的不准确。
(六)缺乏强有力的会计基础。目前,我国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最大化,授权、指使会计机构、会计部门或者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制作企业假账,对企业正常的财务会计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破坏。同时,在企业中,有些会计人员由于其法律意识和管理观念淡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偏低,使得他们无法准确地对记账凭证、财务数据进行填制、分析和处理,导致企业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全面、正确、有效地记录和反映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财务经济活动,造成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失真。此外,部分会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弄虚作假,故意违纪,导致企业财务报告的数据不真实,造成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
二、加强企业盈亏财税问题处理的措施
针对上文中提到的有关企业盈亏财税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在实际的处理工作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加强盈亏财税处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进而促进和推动企业的不断健康发展。
(一)企业要正确的解读有关政策,熟练掌握相关处理程序。企业的相关财务工作人员要对国家颁布的有关企业盈亏财税问题的处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正确和深入的解读,熟练掌握相关的处理程序。例如,对企业盈利财税的处理就必须要依照以下的程序进行,即:
1.要及时弥补企业以前的年度亏损。在处理企业盈利的财税问题时,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做的就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存在的亏损。在这项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其他的操作。
制定实施财税优惠政策是国家鼓励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合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环保事业发展,积极引导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方向,对国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可以起到很好的助力作用[1]。近年来,无论是在鼓励治污企业加强污水治理还是在引导水处理设备产业发展方向方面,我国的污水处理产业都亟需国家给予经济与政策上的支撑与支持。为此,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关于污水治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并适时地科学、系统评价和客观掌握我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情况,持续调整和鼓励发展相关环保产业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问题分析
目前,国家和地方对于污水处理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为主。近年来国家与地方颁布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污水处理企业的税负压力,间接的扶持了我国的污水处理产业,对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通过政策分析和市场调研发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1)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优惠重合,且企业难以享受实质性优惠。购置目录设备所得税优惠在时间上与“三年三减半”优惠区间重合,无法充分发挥这两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治理废水的鼓励性作用。此外,在开始运营的前3~5年,污水处理企业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而当企业进入获利期时,优惠政策也基本到期,企业难以享受到实质性的优惠。(2)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偏少。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系统健全,关于污水处理领域的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详细规定,但其他税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水处理的优惠政策尚不够完善[2]。因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治污企业的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仅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显得优惠力度明显不足。此外,企业所得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有直接影响,势必会降低地方政府推进优惠政策落实的积极性。(3)现行的税收政策优惠范围较窄,税收优惠政策难落实。目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只对再生水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行“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对污水中的其他可利用资源的回收无优惠,且回收利用的资源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取得相关票据,优惠抵扣率也往往低于征税率[3-4],从而加大了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税负。各地方土地使用税优惠对象几乎全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而排污私营企业享受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较少,加之排污生产企业用地多属商业用地,用地成本较高,如在修建污水处理设施过程中不能享受一定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这对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也会大大削弱企业治理废水的积极性。企业所得税在促进废水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全面,税收优惠力度也相对较大,但也存在优惠范围划定不合理,政策实施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财税[2008]48号文件公布了19类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专用设备,并明确了不同领域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条件与范围。但优惠目录中只有7种设备属于污水处理专用设备,一方面,这些设备占治污企业投资额比例极低,导致设备购买方申报优惠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的界定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与实际工程用到的设备种类和性能参数存在不小差距,无法起到引导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但大多数的污水处理企业不能符合该优惠政策规定,尤其是中小企业一般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5],导致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4)退税备案手续复杂,退税效率低。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通常需要财税部门、环保部门和申报企业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办理目录设备优惠退税的手续繁多,容易出现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的问题。同时,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兼具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财税部门工作人员与环保部门及申报企业之间对申报项目是否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界定存在偏差[6]。目前尚缺乏科学明确可行的判定方法,使得财税部门在税费减免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对企业是否能够给与税收优惠无法进行有效判定,退税效率低。(5)目录普及度低。通过调研发现,国家所颁布的优惠政策仅为部分国家环保部门及专业投资环保公司所了解,而优惠政策的真正使用对象——各治污企业及工程设计人员则对行业内相关政策知晓度较低,这使得国家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建议
(1)扩大税种优惠范围,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为了更好地体现政策目标,建议政策制定部门适当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优惠。例如,可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由专用设备购买费用的10%提升到30%,并适当延长所得税优惠年限至5~6年;增大享受免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或将专用设备购买费用的增值税予以抵免;亦可通过将污水处理专用设备的运行费用和土地使用税列入优惠范围,有计划、有目的地使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扩大,提高政策实施辐射范围,加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力度,切实提高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的积极性。(2)简化退税备案手续。考虑到污水处理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优势,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备案方法。建议将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界定与退税备案办理过程由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分管,建立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工作联系,简化税收优惠申请与备案程序。此外,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与政策制定和应同步进行,在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即明确退税备案办理手续。(3)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政策部门应适当加强对目录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型网络媒介互补优势,及时有效宣传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增大税收优惠政策普及度。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与享受优惠政策须符合的条件、备案手续等同步宣传,加强政策解读,使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企业能够及时知晓政策,并快速掌握申报要求和办事流程。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和促进污水事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靠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手段积极配合。例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的监管力度,使治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对废水排放的有关规定。对于严格遵守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可实行相关环境经济政策对其进行扶植,使其享受更大的经济优惠;对于不按照国家排放标准实现废水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排放要求的,可中止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并视具体污染严重程度追回企业已享受到的部分或全部优惠税款。
参考文献
[1]刘晓萍.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0.
[2]关于西部大开发及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N].内蒙古财会,2013,6:46-49.
[3]曲顺兰,路春城.循环经济与税收[J].税务研究,2005,9:7-10.
[4]乐丽萍.促进我区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理论研究,2007,1: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