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40:3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农副产品贸易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在整个进出口贸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顺差曾是中国国际贸易顺差的重要来源。但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数据显示,中国近年来的农产品国际贸易处于逆差。本文基于6年的进出口数据运用国际市场占有率、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贸易专门化指数(TSC)3个指标衡量了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并与世界主要农产品贸易国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其影响因素,寻求提高中国农产品贸易竞争力的对策。
一、中国农产品贸易现状
为了便于国家间的横向比较,本文采用了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的中国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数据。
表1的数据显示,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呈现递增的趋势,特别是从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产品贸易额有大幅度的提高,说明加入WTO为中国农产品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但是贸易逆差的不断扩大也说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确实存在着很大的挑战。
二、农产品贸易竞争力的国际比较
本文选择了2000-2005年全球农产品贸易进出口额位于前列的11个国家,并将中国的农产品贸易与它们进行比较。本文利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进出口数据对各国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显性比较优势(TCA)指数、贸易专门化(TSC)指数进行了计算和分析。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世界主要农产品贸易国的竞争力状况。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标的实证分析
国际市场占有率是是一国出口总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例,反映一国出口的整体竞争力。各国农产品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的计算见表2。
在2000-2005年的国际农产品市场上,美国始终是国际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国家,保持在10%左右,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其市场占有率也有下降的趋势。法国、德国和荷兰的市场占有率保持在5%以上,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英国、澳大利亚的市场占有率相差不大,都保持在3%左右,并且较为稳定。而巴西作为除中国以外的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国际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在2005年达到4.7%,达到了世界第五。“以农立国”,“以农富国”是巴西的国策,大宗农产品出口是巴西主要出口创汇来源。
加入WTO并没有使中国的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有显著的提高,在3%左右波动,在12个主要农产品出口国中处于相对劣势。
(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指标的实证分析
巴拉萨(1976)提出了显性比较优势(RevealedComparativeAdvantages)指数这个指标。他认为,一个国家某一产业贸易的比较优势可以用该产业在该国出口中所占的份额与世界贸易中该产业占总贸易额的份额之比来显示。
RCA=(X[i,j]/X[i])/(X[w,j]/X[w])其中,RCA代表某类商品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X[i,j]代表i国的j类商品的出口额,X[i]代表i国所有商品的出口总额,X[w,j]代表j类商品的世界出口总额,X[w]代表所有商品的世界出口总额。
一般而言,如果RCA指数大于1,表示该国在该类商品的出口上相对集中,在这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取值越大比较优势越大。RCA指数小于1,说明该产业处于比较劣势。
从RCA指数来看,在农产品产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有美国、法国、西班牙、荷兰、巴西和澳大利亚。其中巴西和澳大利亚的RCA指数最高,都超过了3。特别是巴西,从2002年起连续4年都在4以上,表现出很强的国际竞争力。意大利的RCA指数在1附近波动,而中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的RCA指数都小于1,处于比较劣势(见表3)。
从6年以来的变化趋势来看,RCA指数有波动上升趋势的国家是西班牙和巴西。特别是巴西,从2000年的3.61上升到2004年的4.22,2005年虽有下降,但是仍然保持着世界第一的位置。而中国和澳大利亚在RCA指数上有明显的下降趋势。除2004年外,澳大利亚的RCA指数从2000年的3.76下降到2005年的3.03,呈现与巴西完全相反的变化趋势。中国的RCA指数变化也不容乐观,2000年到2005年下降了近50%,国际竞争力较弱,农产品已经不再是中国出口的优势产业。显然,在RCA指数的比较中,巴西和澳大利亚是世界农产品市场上最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
(三)贸易专门化指数(TSC)指标的实证分析
贸易专门化指数(TSC),也称贸易竞争力指数,是某一产业净出口与该产业进出口总额的比例,用来说明该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指数越接近1,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越强,反之则越弱;指数为负,表明该产品为净进口,没有国际竞争力。
TSC指数取值的范围在[-1,1]之间。若该指数大于0,表示该国产品的生产效率高于国际水平,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力。若该指数为0,即为水平分工,说明该国食品贸易与国际水平相当。
由表4的数据可知,TSC指数6年来一直为负数的国家有中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说明这些国家是农产品贸易的净进口国,是农产品贸易进口专业化国家,也说明其农产品贸易出口竞争力较差。与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家相比,中国的TSC指数排在较后,出口竞争力处于相对劣势。统计中的国家大多数TSC指数近年来都是正数,表明这些国家的农产品是出口专业化,拥有较强的出口竞争力。其中,巴西和澳大利亚的TSC指数从2001年开始始终保持在0.6以上,甚至达到0.7以上。加拿大、法国、西班牙、荷兰的TSC指数也都基本保持在0.1以上,有较强的出口竞争力。而美国和比利时的TSC指数则与0接近。
从6年的变化趋势来看,有上升趋势的国家是德国和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特别是巴西,从2000年的0.4上升到2005年的近0.8,处于世界第一,出口竞争力的提高十分显著。美国、西班牙、英国、澳大利亚有缓慢的下降趋势。加拿大、法国、意大利、荷兰的TSC指数在稳定中有波动,而比利时的TSC指数呈倒“N”型变化。中国的TSC指数在2003年、2004年下降较为明显,2005年略有回升,但总体来说其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处于相对劣势。
(四)实证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3个指标的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巴西和澳大利亚在RCA指数和TSC指数两个指标上处于领先地位,美国在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标上处于领先,这3个国家具有最强的农产品贸易竞争力。法国、荷兰等国的竞争力也较强。目前来看,中国的农产品与这些国家相比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而且有恶化的趋势,中国农产品要赶上欧美发达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也说明中国农产品贸易存在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提高中国农产品贸易竞争力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农产品仍然普遍存在着规模小、成本高、技术含量低、品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不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等问题,要解决这些农产品本身的问题,离不开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宏观政策措施。为应对全球市场的挑战,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尽快全面建立出口企业的HACCP、GMP等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出口食品质量追溯体系。
第二,国家要建立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机制,保障出口企业的HACCP、GMP等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运转。防止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徒有其表。
第三,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渐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在土地承包给各家各户的前提下,允许经营权流通,土地适当集中经营形成现代的农业企业。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7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5-0135-02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产品出口一直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的几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传统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弱化,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疫检验制度和措施、包装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社会条款等为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日益盛行,我国出口农产品面临越来越多的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挑战。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我国农产品出口如何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农产品出口企业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本文从政府角度提出了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从宏观角度来看,政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农业标准化是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以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及产后的管理服务为对象,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为使一定的农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从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来看,农业标准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保护水平。
从长远来看,构建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技术标准和法规体系,是减少农产品国际贸易摩擦、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根本途径和最佳方法。然而,国际上目前采用的标准、制度、要求等绝大多数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制度、要求等直接衍化而来的,代表了其自身的根本利益,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技术标准,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这不仅会使我们能够实时跟踪国际标准的变化动态,而且还能最终使国际标准反映我们自己的利益。这对于我国农产品出口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是非常有利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未来的农产品贸易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第二,健全技术标准认证和检测体系。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的消费成为当今主导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潮流。面对严峻形势,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技术标准、认证和检测体系。目前中国许多农产品的品种已经落后,我们应适应绿色消费的发展趋势,采取可行的发展战略,发展生态农业,及时调整农产品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大力开发有益于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的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发展绿色产业、有机产业,并提升农业产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就我国出口产品目前遭遇技术壁垒的情况来看,基本停留在“埋单”阶段,之所以陷入这种被动的境地,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预警机制。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单个企业难以全面掌握所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因此政府各部门应积极参与进来,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要求成员国公布其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解答利益当事国提出的问题,确保其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的透明度,各国间应相互提供必需的咨询、资料乃至援助的原则,各成员方在WTO/TBT协议下提供有关技术标准、法规的国家级咨询点。我国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中心、数据库及咨询机构,为相关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并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农业政府部门、农产品生产加工部门、经营单位和出口企业等相关机构,使我国农产品适应和满足国际标准和进口国的技术性要求,避免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赢得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动权。
此外,由于WTO/TBT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应定期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并且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向各缔约方提供资料,接受不定期咨询,我国也应当将所制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及时地介绍给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时,应当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监控检验,当进口方贸然提出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时,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反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第四,完善自身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我国政府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参照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的基础上,适时构筑我国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特别是要尽快将我们自己的技术优势嵌入标准体系之中,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自身利益。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体系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技术法规与认证体系,使保护体系有法可依。由此以来,一方面可以保护国内的贸易环境和生态环境,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并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进口国慑于被报复的可能,尽量减少歧视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有这样,我国农产品出口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第五,参与双边或多边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中国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在战略性领域和我国技术性贸易摩擦频繁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贸易谈判,建立双边或多边的技术磋商与调解机制,强化同国外权威认证机构尤其是现有的国际互认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争取签署互认协议,建立产品认证、体系认证与实验室认可的相互认证机制,帮助农产品出口企业跨越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六,利用WTO绿箱补贴和黄箱补贴保护农业产业。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农产品给予各种补贴(也称为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这也是造成农产品贸易扭曲的一个重要因素。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原则上把补贴分为两大类:绿箱补贴和黄箱补贴。前者包括政府公共服务,诸如农业科学研究、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控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投入、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粮食安全等12项等不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的直接支付内容。后者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面积补助、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及农产品营销贷款贴息等内容。协定对绿箱补贴,并没有一概加以限制。
第七,研究利用WTO/TBT协议中的特殊条款。深入研究和充分利用WTO/TBT协议中的多边贸易体系谈判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合理对抗机制、报复措施、贸易救济措施及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以维护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合法权益。
Abstract:With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oughts only harmonious environment can help human being, the origin of the concept “animal welfare” is based on a concentration on the feelings and the behaviors animals themselves have. But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use animal welfare to restrict import, which greatly affects trade development of our agricultural products, especially of livestock products. In line of the concept of harmonious social development, China should seek for appropriate contermesures, pay close attention to expression of interests of agriculture and farmers in foreign trade, and finnal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Concept of Harmonious Development;Review on Animal Welfare;Foreign Trade of China'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动物福利法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是1976年休斯(Hughes)提出的,它是指饲养农场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现在其含义扩展为人类在考虑动物感受痛苦能力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对其造成伤害,反对和防止对动物的虐待。但实际上早在1789年,英国人边沁(J.Benthan)就提出了“保护动物权利”的理念。他在其所著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动物具有免遭无端折磨的权利”,并要求结束对动物的残酷行为。在此后的100年中,动物保护运动在西方不断壮大。19世纪20年代,动物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经过动物保护运动者的不懈努力,1822年由爱尔兰政治家马丁说服英国议会通过了人类历史上首部以保护动物权利为目的的《禁止虐待家畜法案》,即《马丁法案》。根据该法案,在全国范围内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而受到惩罚。“马丁法案”虽然只适用于大型家畜,但这是在动物保护运动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动物保护运动浪潮在西方全面兴起,并波及到世界其他地区,有关思想已深入人心,其保护的内容也不断丰富。
①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但它们的动物福利法都有类似的主旨:尊重动物权利,保护生态,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合理保护利用动物资源,发展经济。动物福利的提出是基于保护动物的尊严及其内在价值的考虑,笔者认为,这种内在价值首先表现为自然界和谐发展意义上与人同等重要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分子,而且对动物福利的关注即是维护人类自身的道德观念,体现了人类的情感,是人类进步的表现。发达国家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动物福利的关注本身就体现了和谐这一思想;同时,它也是基于人类健康的考虑。
②当然,在国际贸易中也明显体现出基于本国贸易利益的考虑。 所以,自马丁法案后,欧美大部分国家陆续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
③而且这些国家对动物福利的立法随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的补充和改进中,并逐渐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于是还出现了一 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要求各国的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匹配。国际上各种动物保护协会也十分活跃。这些组织通过扶持世界各地的本土成员组织在世界范围内改善动物福利的状况,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制定动物福利的统一标准。
④ 总之,笔者认为,“动物福利”理念的起源,是建立在环境和谐才能造就人类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对动物本身也具有的情感与行为的一种关注。国外动物福利的发展也越来越表现出法制化、高标准化、贸易的壁垒趋势等特点。从国家发达程度以及立法的角度审视和关注动物福利的起源和发展,对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应该大有帮助。
二、动物福利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关税的大幅削减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配额、进口许可证的逐渐拆除,用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于是各种新的贸易壁垒应运而生。西方国家认为以动物福利为理由来限制国际贸易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他们不断向国际社会施加影响,要求把动物福利问题纳入到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中。他们在进体动物时,利用已有的动物福利的优势,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判断是否准予进口。他们不但在动物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要求执行动物福利标准,而且对于进口的动物产品也要求符合动物福利法规方面的技术指标。
欧盟在这方面表现尤为活跃。①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动物福利已经影响着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2003年2月,WTO农业委员会提出的《农业谈判关于未来承诺模式的草案》,已吸收了某些国家的意见,将“动物福利支付”列入“绿箱政策”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已承认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作为WTO成员,这必将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受动物疫病“技术壁垒”及部分国家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和禽类产品禁运的影响,“十五”期间我国畜产品出口整体不如市场预期,出口增速低于园艺产品和水产品增长。畜产品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000年的16.5%下降到2005年的13.1%,下降3.4个百分点。尽管在贸易壁垒有增无减、检测标准越发苛刻的情况下,国家对促进农产品出口推出了相关政策措施使得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在2005年达到558.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57%,但畜产品贸易逆差却从2000年的6 814万美元增加到了2005年的62 555万美元。② 究其原因,在当今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明显看出不同国家之间因动物福利引发的矛盾呈现上升趋势。中国企业也毫无例外。
2002年,某欧盟国家的一家进口贸易商准备从我国一个饲养5 000万只肉鸡的公司购买大量的活体肉鸡,但是由于进口商认为鸡舍“不够宽敞舒适”,未达到欧盟规定的一些动物福利标准而取消了交易。欧盟是我国传统的禽肉产品出口市场,由于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对我国禽肉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已经封关多年。近几年来,为了使我国禽肉产品重返欧盟市场,我国曾多次邀请欧盟来我国进行检查。每次检查都对肉鸡屠宰、运输的动物福利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1997年7月欧盟曾禁止进口我国养殖扇贝(当时我国产量占世界产量80%);我国鳗鱼因恶喹酸事件遭日本进口商拒绝;2001年9月,欧盟因氯霉素残留问题将我国的冻虾产品纳入快速预警机制;2002年1月,欧盟正式通过决议,全面暂停从我国进口水产品(包括动物源性产品);由于我国水产品的氯霉素含量超标,2003年,在食人鲳事件中,国际动物福利组织发表了一份言辞激烈的声明:如不尽可能退运食人鲳,就应对食人鲳进行安乐死,否则将呼吁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贸易;2005年,来自国际上的一系列有关于“中国虐杀动物取皮”、“中国没有动物福利”的指责,以及“封杀中国皮衣”的呼声,正在将这个行业卷入一场风暴中心。 动物福利问题频频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特别是动物福利问题已经影响到我国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口,日益明显地成为动物源性食品国际贸易的一个新的壁垒。我国是农产品贸易大国,动物源性产品出口一旦受阻,不但损失会十分巨大,其他与动物密切相关的产业,如医药业、服装业、食品加工业等等也很难置身度外,其带来的损失将无法估计。而且更应值得关注的是,这种影响涉及在发达国家看来都值得补贴的农业,在开放经济和贸易主体日益多元化条件下,它也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民利益的获取。
三、未来我国应对动物福利问题的对策
如何从实际情况出发,在顺应国际社会重视动物福利问题大趋势的前提下,减少 和避免动物福利问题影响我国禽肉产品出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自然和谐发展的角度看,我国无论从国内外,还是从经济、社会角度都应积极应对国际社会呼声日强的动物福利问题。 首先,立法是和谐之根本。作为农业或者农民利益的维护在对外贸易中更需要立法保护。要加快和完善立法与执法工作,并通过立法改变国际社会对我国动物福利重视程度不真实和片面的认识,从而创造动物福利客观的和谐环境,有计划地使我国相关的动物产业逐渐与国际标准接轨会对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产生积极的影响。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和提高动物福利,其核心与本质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它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状况和水平。
目前,即使像《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单行法也只是重在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野生动物”,受保护的动物要么是珍稀种类,要么对人有用,普通的野生动物并不在保护之列,其他更只是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若干零散条文中,并无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立法是一方面,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却更加重要。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值得欣慰的是,动物福利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法律界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11年5月,我国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了修改,新增了“福利”一章,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所应享有的福利。这是我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条文中。
另外,《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正在修改,部分条款将体现动物福利的理念。 第二,要加强我国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近年来,在我国出口的动物产品中遭国外退货或销毁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其中的原因之一就与我国在执行动物福利标准不足方面有关,如随便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饲养管理条件差,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的过程中,不能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导致动物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出口标准。为了改变农产品生产中片面追求数量不求质量的做法和执行动物福利标准不足,建立产品加工质量控制体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实施的“从农场到餐桌”战略——食品加工业在管理上实行“良好生产操作规程(GMP)”,在安全控制上普遍实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和ISO9000族标准体系。 第三,要加大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宣传力度,要从和谐发展观提高社会各阶层提高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的意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动物福利意识和动物福利工作比较落后,特别是食用畜禽动物主要饲养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农村,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仍占主导地位,动物福利问题十分突出。
因此,从动物福利角度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发展的意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这可以在农村从大力推广绿色畜产品生产技术,改革传统的宰杀方式入手,并建立农村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他们传达最新农业政策和动态,让他们及时了解国外对进口家禽和禽类产品的动物福利要求,逐步改变不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做法。要充分发挥我国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的共同作用,采取不同渠道、不同方式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直接交流、实证说明、现场考察等方式来改变企业的认识。 第四,要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参与动物福利研究。动物福利的改善是有条件的,不论是改善所需的投入,改善过程本身,还是改善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它都需要大量的研究成果作为先决条件。
国外动物福利条款、标准的制定是建立在科学的实验、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的。在资金与设备允许的条件下,我国应当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参与动物福利方面的科学研究,形成我国自己的标准体系。一方面,作为具有国家顶尖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应当对动物福利这类新兴课题具有高度的敏感度,及早地加入到对该课题的研究中,以获得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国家应当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鼓励,推动我国在动物福利问题上形成自主的科学认识。 第五,要积极同他国进行谈判,争取有利的贸易条款。由于历史、文化、经济上的原因,各国对动物是否存在权利以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仍存在争议。发达国家没有权利单方面将动物福利标准强加于他国。而我国短期之内也难以改变现有的生产模式与消费理念。对于不合理的道德壁垒我国有必要据理力争。为了给国内企业创造一定的适应期,也为了争取合理的利益,我国在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中应积极加强与他国的谈判,争取对我国有利的条款。 总之,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多方面的公共政策问题。
虽然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但它们的动物福利法都有类似的主旨。当动物福利的贸易壁垒作用已见端倪,说明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为应对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我国在很多方面做了努力,但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值得肯定的一点是,动物福利问题的提出、重视与解决,将十分有力地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从而推动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赵书华,张瑞东.动物福利壁垒,离我们还有多远[J].经济问题探索, 2005,(4):50-53.
李克杰.动物福利全球大会及应采取的对策[J].世界农业, 2005,(1):11-14.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产品出口一直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的几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传统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弱化,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疫检验制度和措施、包装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社会条款等为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日益盛行,我国出口农产品面临越来越多的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挑战。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我国农产品出口如何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农产品出口企业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本文从政府角度提出了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从宏观角度来看,政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农业标准化是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以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及产后的管理服务为对象,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为使一定的农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从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来看,农业标准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保护水平。
从长远来看,构建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技术标准和法规体系,是减少农产品国际贸易摩擦、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根本途径和最佳方法。然而,国际上目前采用的标准、制度、要求等绝大多数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制度、要求等直接衍化而来的,代表了其自身的根本利益,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技术标准,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这不仅会使我们能够实时跟踪国际标准的变化动态,而且还能最终使国际标准反映我们自己的利益。这对于我国农产品出口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是非常有利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未来的农产品贸易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第二,健全技术标准认证和检测体系。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的消费成为当今主导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潮流。面对严峻形势,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技术标准、认证和检测体系。目前中国许多农产品的品种已经落后,我们应适应绿色消费的发展趋势,采取可行的发展战略,发展生态农业,及时调整农产品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大力开发有益于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的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发展绿色产业、有机产业,并提升农业产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就我国出口产品目前遭遇技术壁垒的情况来看,基本停留在“埋单”阶段,之所以陷入这种被动的境地,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预警机制。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单个企业难以全面掌握所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因此政府各部门应积极参与进来,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要求成员国公布其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解答利益当事国提出的问题,确保其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的透明度,各国间应相互提供必需的咨询、资料乃至援助的原则,各成员方在wto/tbt协议下提供有关技术标准、法规的国家级咨询点。我国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中心、数据库及咨询机构,为相关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并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农业政府部门、农产品生产加工部门、经营单位和出口企业等相关机构,使我国农产品适应和满足国际标准和进口国的技术性要求,避免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赢得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动权。
此外,由于wto/tbt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应定期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并且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向各缔约方提供资料,接受不定期咨询,我国也应当将所制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及时地介绍给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时,应当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监控检验,当进口方贸然提出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时,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反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第四,完善自身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我国政府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参照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的基础上,适时构筑我国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特别是要尽快将我们自己的技术优势嵌入标准体系之中,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自身利益。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体系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技术法规与认证体系,使保护体系有法可依。由此以来,一方面可以保护国内的贸易环境和生态环境,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并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进口国慑于被报复的可能,尽量减少歧视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有这样,我国农产品出口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第五,参与双边或多边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中国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在战略性领域和我国技术性贸易摩擦频繁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贸易谈判,建立双边或多边的技术磋商与调解机制,强化同国外权威认证机构尤其是现有的国际互认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争取签署互认协议,建立产品认证、体系认证与实验室认可的相互认证机制,帮助农产品出口企业跨越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六,利用wto绿箱补贴和黄箱补贴保护农业产业。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农产品给予各种补贴(也称为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这也是造成农产品贸易扭曲的一个重要因素。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原则上把补贴分为两大类:绿箱补贴和黄箱补贴。前者包括政府公共服务,诸如农业科学研究、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控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投入、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粮食安全等12项等不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的直接支付内容。后者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面积补助、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及农产品营销贷款贴息等内容。协定对绿箱补贴,并没有一概加以限制。
90年代以来,越南全国人口的八成都是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的劳动者约占越南总人口的七成。2010年越南GDP总量达1980万亿越盾,按银行间美元兑越盾比价计算,折合1046亿美元,比2009年净增130亿美元。
一、越南农产品分析
(一)主要农产品分析
越南的农产品非常丰富,但其最主要的传统主食和主要作物仍然是水稻,越南全国种植面积的60-70%均是水稻。越南水稻在冬春季、夏秋季及10月前后三个季节都有产出,即会有三季水稻。但是,与其高产量的水稻相比,随着饮食多样化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每年人均大米消费量呈下降趋势。
此外,越南境内不生产小麦,但对小麦的需求量也不小,那么这就全部需要靠从境外进口。在越南,绝大多数小麦加工企业或面粉加工厂为国营或集体所有制,而较为活跃的民间资本或私人企业则比较少。鉴于此种情况,越南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尽力鼓励中国投资在进行投资时,尽量介入到面粉加工行业。
(二)农副产品贸易情况分析
近年来,越南本地的农副产品,如大米、咖啡等逐渐为国内外所熟知,随着知名度的不断提高,这些农副产品的出口增长也越来越快。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00年的时候,越南国内的农副产品贸易出口额达到23亿美元,而到2005时,农副产品贸易出口额已经超过36亿美元,比2000年时增长了五成多。与农产品出口额相比较而言,越南的农产品出口额占世界总出口额的比重则相对稳定,如再2000年时,越南农副产品出口额为5.6‰,到2002年和2003年时,越南农副产品出口额偏低,此数据为4.8‰,但是到2005年时,该项数据则提升到5.6‰。
二、越南农产品国际贸易对策
(一)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国际贸易
1、对特殊产品给予适当保护
所谓特殊产品是指越南加入WTO后,世贸组织内部的一些有政策保护的农产品。而越南制定的相关保护政策应该包括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两个领域。在既有的WTO规则下,农产品国际贸易要获得越南国内支持,则必须有较为具体的保护措施及对象。根据此项原则,越南在进行农产品出口贸易时,农产品出口者或者企业应该获得越来越多的政府支持,比如基础设施建设、延伸服务的培训项目,特别是那些关于安全、清洁及绿色农业生产的培训,显得至为关键。
2、政府应发挥应有的效用,为农产品出口贸易企业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
针对越南而言,可以采用的具体措施包括:搭建类似行业协会的先关组织及农产品出口贸易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在农产品出口贸易信息产生量比较大的市场建立贸易信息搜集网络;政府应加强对出口贸易的规律性研究;强化从中央到地方的出口贸易信息搜集体系;投入资源建立、维护和发展农产品出口贸易企业的相关网站。
(二)提升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程度
提升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程度,不断推进产品品质规范化管理,不断调整农副产品品质,从多个方面综合提升越南农副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在越南,诸如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生产机械化水平不太高,需要依靠大量的劳动力,而越南正好是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越南农副产品的国际贸易发展。同时,目前的这种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也限制了其向更大规模及更高方向发展。基于此点,越南应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骤,不断缩短越南与其他国家在农副产品生产、营销等方面的差距,以尽早实现越南农副产品生产有劳动密集型向机械化转变,从而进一步促进越南农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三)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
越南农副产品的出口量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与美国及欧盟诸国等先进国家相比较而言,非常缺乏国际营销经验。国际营销经验的缺乏,在于人才的缺乏,而越南人才的缺乏也就是造成其缺乏营销经验的重要原因。人才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提升国际营销的效果。要提高这种营销的效果,越南政府可以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网络,以此网络为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的农副产品贸易的供求信息及市场行情信息等,通过这种信息的流通,以不断增加农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经验。
结束语
越南已经跻身于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行列,农副产品是越南主要的出口农产品。面对着泰国、印度和中国三个农产品出口大国的市场竞争压力,越南应该在政府方面积极鼓励相关的贸易业务,制定相关政策;在发展现代农业化方面,应积极提升农业生产的质量;在商业信息及信息化方面,应积极搭建贸易平台;只有这样,越南才能在国际贸易中有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行.越南农业发展概况,粮食流通技术[J],2007年第5期
[2]凤凰网财经.finance.省略/roll/20101231/31412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