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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消防安全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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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消防安全培训

篇1

当前,许多建筑工地因电焊、遗留火种、电线短路等引起的火灾屡见不鲜,一场场无情的大火暴露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意识相当薄弱、防火自救能力低下、违章违规操作、没有制定消防安全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违规现象,也从根本上暴露了当前我国一些建筑工地面临的消防安全问题,防火工作不容乐观。虽然有关部门对工地消防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措施,但由于思想上不重视、麻痹大意,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善等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工地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当前,春季已经到来,各建筑工地已逐渐恢复正常施工,这时强化对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易燃、可燃材料随意堆放、缺少必要的消防器材、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车道、明火作业区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以及危险物品库房混用等等是建筑工地内普遍存在的火灾隐患。有的建筑物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施工,有的虽然经过消防审批但施工单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还有一些单位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设计时净宽度和数量,从而留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加上部分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素质较差,不知道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缺少应有的消防常识,主观上舍不得投入资金,购置必备的消防器材。雇佣临时民工流动性大,没有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不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不会利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不会报警、不会组织人员疏散,尤其是施工时间短、作业分散的民工,很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导致火灾隐患重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为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一、消防部门规范执法,严把审批关,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单位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及技术标准避免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最终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目的。

二、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一是要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侧风向。二是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减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三是民工宿舍附近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大型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池以及必要的消防通讯、报警装置。

三、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是确定法定代表人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视检查。

二是对临时民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特别是要加强对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坚持持证上岗。

三是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瓶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派一监护人,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同时清理干净其周围可燃物。

四是在民工宿舍、员工休息室、危险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处设立醒目的严禁吸烟等消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吸烟室或指定安全的吸烟地点。

五是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应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线路接头是否良好、有无保险装置、是否存在短路发热、绝缘损坏等现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篇2

为切实抓好此次文物消防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召开专门会议,传达了文件精神,对我县的文物消防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汲取火灾的惨痛教训,扎实做好文物消防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我局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本次大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了领导管理职责和工作分工。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有效地预防和抑制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切实做好大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了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消除隐患。

三、加强学习,积极宣传

组织全局职工参加消防演练,参观了火灾案例图片展览,听取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讲授,从正面引导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营造消防工作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通过接受扎实有效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了我局职工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了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四、突出重点,严格排查

全面大排查是这次活动的基础,我局开展了拉网式消防安全大排查,全面检查了各文物点、文物库房的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状况,以及工作人员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情况。

五、加强值班,确保安全

进一步完善领导带班、文物库房进出登记、用电用火、夜间巡查等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工作、交接班有记录,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六、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本次文物消防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为各文物点、文物库房,在大排查整治中重点检查火源、电源管理是否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情况,工作人员消防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等,在检查中发现肖公馆存在电线老化、居民私拉乱接现象。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落实了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和预案,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七、存在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县的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虽经大量的宣传教育,但仍有少数人防火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知识了解不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1.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一是继续把文物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文保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二是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篇3

【 abstract 】 commodity wholesale market because of large communities, where there is a fire safety accident, easy to cause major casualties and property losses, therefore, strengthen the commodity wholesale market fire safety work is very important, combined with a commodity wholesale market in the safety situation is discussed,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 key words 】 commodity wholesale market; Fire control safety;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现在的商品批发市场无论是在建筑布局、还是在经营理念、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由以往单一、小规模的商铺群发展为功能复杂、形式多样的商业综合体。当前,多数商品批发市场一般设置在商住楼的商业楼层或者是由老商场、老仓库等改造而成、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设在地下建筑内,建筑防火设计不能达到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还较多,给消防监督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商品批发市场通常集商品销售和货物存放两种功能于一体,经营的商品大部分都是易燃、可燃物,数量多且集中,并且市场内人员密集、流动量大,一旦失火,很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本文针对某地区商品批发市场的消防安全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提出了相应的应急对策。

一、某地区商品批发市场消防安全现状

(一)根据实地调研,该地区商品批发市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店铺密度过大、店铺间通道狭窄。由于该地区商品批发市场地处市区中心,且地处坡地,经营空间十分有限,加上市场内多数商场是在老旧城区基础上改造形成,在形成的初期就造成了店铺密集,通道狭窄的情况。

2.可燃商品多、商品储存管理不规范。该地区商品批发市场主要以经营服装、小商品与日用百货为主。这些商品大多属于可燃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且商场内火灾荷载大。

3.消防设施不足。该地区商品批发市场内部分商场系老旧建筑改造而来,自动消防设施设备不足,存在先天火灾隐患。

4.安全通道狭窄、占道经营。由于历史原因,各商场内的通道相对较窄,加上经营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只顾经济利益而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经营户将摊位扩充到了安全疏散通道中,占道经营的现象还是屡有发生。

5.消防通道堵塞严重。由于货物的进出,以及人们进行商品采购批发时,需要车辆协助,因此,市场内的停车场经常被各种交通工具,以及运送货色的车辆堵塞,使得人员和车辆的出入都非常困难,消防通道经常出现堵塞现象。

6.防火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社会单位不能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淡化消防安全管理。二是教育培训不到位。主要是由于市场从业人员流动性大,还不能做到百分百从业人员都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三是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许多单位管理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缺失、损坏以及消防通道堵塞等情况视而不见,或者即便是看到了,也习以为常,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为了有针对性的制定消防安全对策,将该地区商品批发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归类:

1.室外消防安全问题:主要存在占用消防扑救场地、消防车道和防火间距的现象。一是消防扑救场地、消防车道设置停车场。二是设置室外摊位。

2.室内消防安全问题:一是部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差。二是不同程度地存在室内占道经营现象。三是居民住宅改建为库房。大量经营户擅自将私有住宅改为库房,增加了建筑的火灾负荷,增大了火灾危险性。

3.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一是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二是教育培训不到位,市场从业人员仍有少部分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三是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

二、商品批发市场消防安全应急对策

(一) 规范内部消防安全秩序、提升设施设备完好率。消防部门可以会同各办场单位对市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划定标志标线,加大对占道经营、违章吸烟、使用明火等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纠正经营户占道经营行为,形成整治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在各办场单位对建筑内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基础上,消防部门要对该地区所有建筑的内部消防设施进行逐一测试。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派专人上门服务,积极协助各办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和措施。切实对涉及疏散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栓系统等进行更新改造,消除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提高消防设施完好率。同时根据火灾荷载的不同分布,在重点区域加强配置灭火器,做到数量充足、维护良好、位置适当、取用方便, 关键时刻可以提高初期火灾处置能力,使初起之火得到有效控制。

(二)完善灭火预案,提高火灾扑救及疏散应急能力。各商场市场均应结合内部实际对内部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检验和修订,并适时开展演练。消防部门也应深入现场,对市场的市政水源、交通状况和各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对火灾扑救应急处置预案进行细致修订,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可靠性。同时,会同市政部门对该区域的市政消防设施进行实地勘察,制作区域市政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标定新增市政消火栓位置。

(三) 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消防部门应紧紧围绕“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抓住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这条主线,组织各办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会,对照标准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档案。办场单位还应当与各摊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起消防安全体系,构建起责任连带制,通过互相监督、互相管理的方式,使摊户能够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发挥主人翁意识,做到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有意识地维护市场的消防安全。进一步提高各办场单位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能力。同时,消防部门应会同市政部门、交警部门共同对市场的主要消防车道进行划线并设置交通标志,做好建筑周边违章占道的整治工作。

(四)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整体自救自防能力。由于市场从业人员多来自各个层面,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对消防安全的认识更是相差较大,因此,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对市场人员的培训教育,将培训学习作为市场管理人员一大考核内容,以此增强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全面提升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素养。同时还应当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通过以会代训、互帮互教、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大对安全的宣传力度,形成人人讲消防、事事重消防的局面,在潜移默化中养成摊户及管理人员地消防的重视。并且还应当加大消防演练,帮助摊户掌握自我救护、自我逃生的相关能力,避免在发生消防事故时过多的人员伤亡。

篇4

0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建筑工地众多而繁忙,加上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不断出现并被广泛应用,建筑施工现场出现了大量的火灾隐患,如不加以监督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

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发生多起建筑施工现场因施工不慎引起的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例如:

2010年6月27日凌晨2时14分,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金三角加油站西50米处的一个建筑工地发生了火灾,现场火光冲天。此次火灾事故是由于工地工人在实施切割作业时因操作不当所引起的,造成大量房屋烧毁,经济损失惨重。

2010年10月5日晚7时30分左右,广州天河区一楼盘工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3万根杉木焚烧殆尽,火灾烧毁附近住宅、商用楼,总建筑面积近15万平方米。起火原因:线路老化引起电线起火。这惨痛的事故给人们拉响了警钟!

2010年11月13日1时1分,清华学堂修缮工地发生火灾,现场过火面积达800平方米左右。火灾对清华学堂造成了严重损失,此次火灾事故是由学堂附近违规放烟花所引起的。

2010年11月15日14时,在上海市余姚路胶州路,教师公寓住宅在装修期间因脚手架起火,造成100多人受伤、58人遇难的惨痛教训。起火原因:经调查分析,该公寓在装修作业中,施工脚手架搭建时,两名电焊工违规实施电焊作业引燃施工防护尼龙网和其它可燃物,在极短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立体式大火,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一起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因此,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已迫在眉睫。现笔者就建筑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及其成因与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对策谈几点个人的体会及认识,在此与大家共同商榷。

1当前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现状

1.1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建筑施工单位应负责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但是在实际中许多施工单位只重视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就是不重视消防安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单位多层转包或转包给多个施工队伍,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脱节,致使制定了消防安全措施也无法贯彻落实。

1.2建筑施工现场堆放和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多

对于任何建筑工地来说,其共同的特点就是现场易燃可燃物多,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装饰、装修材料等易燃品。有些建筑工地由于受到场地的限制,房屋、棚屋之间,建筑材料跺与垛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有些建筑材料堆跺堵塞了消防车道,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重大的损失。

1.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多,容易跑、漏电

现代化的施工,使电刨、电锯等各种电气设备在建筑施工中广泛使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容易跑电或漏电,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灾。

1.4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用火用电多,极易引起火灾

现在大型建筑工地各种设备多、施工技术复杂,现场通常布满大量的金属骨架、框架、支架、吊架以及各种管道、线管,而它们之间的连接一般都靠电焊施工。由于高层建筑中的框骨架施工和设备安装及工程装修中的电焊火花飞溅、散落,加上有的电焊施工无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致使电焊火花很容易引燃施工现场的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1.5员工宿舍大多是简易可燃临时用房

员工宿舍屋内人员密集,衣物、被子等可燃物品较多,乱拉电气线路现象比较普遍,尤其到了冬季,室内使用电暖器、电褥子取暖,用电炉子做饭等,在用火用电方面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火灾。

1.6施工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自防自救能力差

建筑施工单位强调的只是施工速度、施工质量,对消防安全的强调则较少,未举办过消防安全培训班,同时大多施工人员来自农村,自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了解甚少,一旦发生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差。

1.7建筑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严重不足

施工现场大多采用临时水源,水压存在严重不足,且未设置消防水池,尤其是在可燃建筑材料附近,一旦发生火灾,扑救火灾最基本的水源问题都解决不了。配置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的一个有效办法,但是就有些施工单位只讲究经济效益,不重视消防安全,不舍得在消防方面投资,尤其是一些室内装修工程,在现场不配置灭火器或配置数量不足。有些施工现场配置了灭火器,但是型号不对。有些施工单位为防止灭火器丢失、损坏,不是锁起来就是固定在某个位置,致使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使用灭火器材。

2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及其成因分析

2.1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灾蔓延速度快

由于受施工现场局限性的影响,多数施工现场内的办公室、员工休息室、职工宿舍、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或者形成“一”字型排列,并且这些建筑大多为临时性,结构简易,且耐火等级多为三、四级。另外,一些职工宿舍与重要仓库和危险品库房相互毗连,甚至临时建筑物相互间隔仅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进行分隔,加之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此外,因施工需要,部分施工现场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作为安全防护物,也有使用简易板房作为工程部和工人宿舍,特别是装修现场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猛烈燃烧,迅速蔓延。

2.2不按施工图纸和消防要求进行施工,随意降低防火技术标准

少数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施工;有的虽然经过消防审批,但施工单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还有一些单位为节省成本,大量选用低价位的可燃材料,严重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增加了建筑的火灾荷载,偷工减料现象严重,选用的电线、吊顶、龙骨、室内家具、地面铺设材料、墙布等根本不采取防火措施;有的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且擅自减少消防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宽度,从而遗留了先天性火灾隐患。

2.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1)施工现场随意存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一些建筑工地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车道;在已建成的建筑物外侧采用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物未及时拆除,占用了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更有些工地未划分明火作业区,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擅自在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地以及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内实施明火作业,导致火灾发生的机率增大。

(2)用电量大、电气线路铺设不规范。随着当前施工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现场机械化操作和用电量大幅度增加,临时性用电多,安装极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现象严重,特别是在工人宿舍和食堂,电线接头随处可见。由于电线移动频繁,致使绝缘层破损较严重,易引起短路引起火灾,更为严重的是许多配电箱随意安装在可燃木制构件上。

(3)违章使用明火的现象普遍存在。施工期间,部分电焊、气焊工作人员无证上岗,频繁使用电刨、电锯、切割机、电焊等,且保护措施缺乏,有的存在边营业边施工现象。施工、住宿人员用火用电等管理不严,在现场使用火炉、液化石油气等生活用火设施较多,存在极大火灾隐患。

(4)忽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施工单位氧气、乙炔使用频繁,加之民工食堂大部分采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一旦使用管理方法不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5)忽略烟头等火源管理。施工现场办公室、民工宿舍、建筑材料堆场可燃、易燃物较多,并且雇佣的临时民工、外来人员吸烟的随意性强,一旦将烟头丢弃在火灾危险等地方,时间一长,极易造成火灾。

(6)忽视意外火灾。这种火灾是由于不能预见或忽视管理引起的,主要是管理不到位导致民工因泄私愤而发生的放火案件。

2.4消防器材配备严重不足,消防通道不畅

在一些建筑工地现场,除了少数较大的工地配备有少量的灭火器材外,在一些中、小型工地,根本无任何消防器材,一些施工人员为图方便,将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随处堆放,造成消防通道不畅。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2.5消防安全意识谈薄,消防安全素质较差

在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很多施工负责人不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认为消防管理是建设单位的事,与己无关,舍不得投入资金购置必备的消防器材。建筑工人流动性大,未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对于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很少,侥幸心理严重。另外,由于工人从事重体力活,下班疲劳睡觉不易醒,一旦发生火灾,发现不及时,极易酿成大灾。

3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3.1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公安部有关条令规定,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消防职能部门要按各自法定职责,加强督察。

3.2要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

(1)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情况,要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侧风向。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

(2)要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减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提高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且相互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宿舍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

(3)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道不得少于两处,且宽度不小于3.5米。同时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堵塞消防车道,更不得占用消防车道作业。

(4)民工宿舍严禁将窗口封死,要保证应急人员出入畅通、安全,并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3要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和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动态检查

(1)在建筑工程审核中一定要准确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严格把关建审关,对各类建筑物内部不同部位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也一定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要求,同时要限制可燃复合材料的使用量,特别是建筑物内部装修材料。

(2)对建筑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有无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等情况也要严格把关。

(3)把好建筑装修电气审核关。主要是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可燃隔断夹层内而未穿防火阻燃管保护。

(4)依法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动态消防安全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要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用火用电和危险品的储存情况、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3.4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1)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成立义务消防安全组织,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视检查,重点巡查有无遗留烟头、电火源、明火等安全隐患。

(2)对雇佣的临时民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特别是要加强对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之持证上岗。

(3)确保施工单位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消防工作网络。

3.5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

施工单位要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线路接头是否良好、有无保险装置、是否存在短路发热、绝缘损坏等现象;电气设备周围是否有可燃物,尤其是危险物品库房内电气设备、灯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3.6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

(1)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瓶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派一监护人,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的同时清理干净其周围可燃物,防止焊珠四处喷溅。

(2)要在民工宿舍、员工休息室、危险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处设立醒目的严禁吸烟等消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吸烟室或指定安全的吸烟地点。

3.7加强储存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储存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时要设立专用仓库,要求与其它建筑物保持至少15米的间距,不得超量储存,同时派专人负责收发登记。

3.8配备消防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为防患于未然,建筑工地无论大小,都应配备灭火器材,针对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大部分文化较低且民工较多的现状,施工单位要针对这些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自防自救培训,并从加强管理入手,工地重要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防火宣传标志,并加强工地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

4结束语

总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都必须慎之又慎。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便进一步开展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标准化教育,其目的是加强企业自律、促进依法施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火灾隐患和火险因素,全面实现平安施工,努力营造良好的和谐建设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我们消防监管部门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学谦,岳庚吉主编.建筑消防百问[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12月第2版

[2]那建兴,田占稳主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

[3]李坤宅编著.建筑施工安全资料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年3月第2版

[4]李国防主编,岳庚吉,郑俊岭副主编.消防安全培训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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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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