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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要素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40:40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税法基本要素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税法基本要素

篇1

(一)微课资源是保证课程内容时效性和实用性的重要手段 

借助微课的“短小精”和“资源共享”,教师利用微课程即时上传、更新最新的税法和会计相关政策,培养学生泛在学习能力,提高学生学习内容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二)将微课融入高職“税务会计”课程标准指导教师教学,是提升课程教学效果的有效路径 

微课内容、形式多样,可以根据“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即各大税种的计算、核算和纳税申报,设计制作不同形式的微课,并将其合理地应用于课前、课中和课后,以代替单一的多媒体授课模式,构建网络教学和传统教学有机融合的新型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模式。这将有利于调动专职教师的教学热情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变教、学方式,提升课程教学效果。 

二、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内容框架设计 

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应依照“互联网+职业人”的理念,以“精简理论,突出技能”为宗旨,“以学生为主体,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确定课程内容,开展微课设计,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1]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税务会计岗位认知;第二部分是各大税种的实务操作。具体的微课内容框架设计如下。 

(一)税务会计岗位认知 

本部分可制作“征税和纳税”“税制构成基本要素”“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领取发票”和“配套习题”5个微课视频,使学生具备必要的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能根据企业办税岗位职责熟悉办税工作流程。 

(二)各大税种的实务 

该部分可分为“企业增值税实务” “ 企业消费税实务” “ 企业关税实务” “ 企业所得税实务” “个人所得税实务”和“ 企业其他税种实务”6个模块。 

1.“企业增值税实务”部分可制作“增值税的基本要素(理论)”“增值税的基本要素(习题)”“一般纳税人税率、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销项税额的计算(理论)(分行业)”“销项税额的计算(案例)”“进项税额的计算(理论)(分行业)”“进项税额的计算(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案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理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案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理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算(案例)”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掌握不同行业会计主体的涉税业务资料,计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并能进行网上申报。 

2.“企业消费税实务”部分可制作“消费税的基本要素(理论)”“消费税的基本要素(习题)”“消费税的计算流程”“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可抵扣消费税税额的确定”“消费税的核算(理论)”“消费税的核算(案例)”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的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能够对消费税的涉税业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熟练完成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工作。 

3.“企业关税实务”部分可制作“关税的基本要素(理论)”“关税的基本要素(习题)”“进口关税的计算(理论)”“进口关税的计算(案例)”“出口关税的计算(理论)”“进口关税的计算(案例)”“关税税额的核算”和“关税的申报缴纳”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进出口商品应纳的关税税额;能够填制海关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能够根据进出口业务进行关税的账务处理。 

4.“企业所得税实务”部分可制作“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理论)”“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习题)”“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 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境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案例)”“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案例)”“本年应退补应纳所得额的计算(案例)”“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综合案例)”“企业所得税核算的程序(理论)”“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案例)”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能够采用资产负债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正确规范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熟练进行纳税申报。

    5.“个人所得税实务” 部分可制作“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理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习题)”“平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综合案例)”“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额的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能够对个人所得税涉税业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够正确规范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能熟练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6.“企业其他税实务”制作“城建税实务(理论)”“城建税实务(案例)”“房产税实务(理论)”“房产税实务(案例)”“城镇土地使用税实务(理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务(案例)”“土地增值税实务(理论)”“土地增值税实务(案例)”“车船税实务(理论)”“车船税实务(案例)”“印花税实务(理论)”和“印花税实务(案例)”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的应纳税额;能够根据相关涉税业务对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印花税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够准确填制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申报表,并能够熟练进行纳税申报工作。 

三、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实施建议 

(一)应选择具有丰富税务会计实践经验的双师型专业教师为学生授课 

“税务会计”是一门需紧跟现行財税政策,实践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具有实际纳税经验的教师可以更好地将理论和实际结合,并且传授课本未能提及的纳税经验,从而拓宽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2] 

(二)将课程内容碎片化 

通过上述内容框架可以看出,利用微课可以将每个项目任务的内容根据知识点或技能点进行合理拆分,精细化处理,并配上准确题目,以5-10分钟的短小视频方式呈现。从而降低学生的认知负荷,方便学生随时查阅学习中出现的难点和疑点,帮助学生自主学习和深度学习。 

(三)灵活运用微课资源 

微课内容的展现形式多样,可以根据“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制作不同形式的微课,比如:对于理论型的微课,教师应注重讲解的深入浅出、引人入胜,争取实现在很短的时间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完美体现教师的教学水平;对于案例解析型的微课,教师应注重案例的选择,应由易到难,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的递进培养,以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对于纳税申报流程的微课制作,教师应借助动画效果的视频帮助学生理解、记忆和掌握。[3]通过精心的教学设计,教师可以合理地将微课应用于每次课的课前、课中或课后,并鼓励学生学会有效利用信息资源泛在学习。 

(四)课程教学多采用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 

对于“税务会计”课程的学习,学生只有在熟悉和理解相关的税法条例基础上,才能正确计算各税种的应纳税额。而税法条例的繁琐和冗长,往往让学生感到枯燥,望而却步。因此,教师应结合合适的案例,采用启发式的引导,借助微课的碎片化、易查疑的优势,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税收政策,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根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完成纳税申报任务。在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法是非常重要且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调动学生课堂学习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开阔学生的思维,帮助学生记忆,培养其创新意识和职业能力。 

参考文献: 

篇2

实行统一核算,是指分公司的会计核算有总公司一并进行。实施细则加上这个前提条件主要为了防止企业转移定价抵消增值税的操作。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中图分类号:G712;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5-0162-03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稳健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取得了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经济越发展,税收也就越重要。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税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相应地,对熟悉税法、精通纳税实务的人才需求随之加大。据近年对人才市场的调查,众多的企业在招聘企业财务人员时,都不约而同地要求应聘人员必须熟悉国家财务制度及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一般纳税人税务流程,并且掌握开票、报税等纳税实务的基本操作。有的企业甚至提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同时具有办税员上岗证者优先录用。为了适应人才市场对人才需求的新变化,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要求,高职院校必须对税法课程进行深入的教学改革。如何实施这一改革,已经成为当前高职教育会计专业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当前税法课程存在的问题

税法课程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各高职院校对税法课程名称设置不尽相同,有的称为中国税制,有的称作国家税收,还有的称作税法,或是税法基础知识、税务基础知识等。税法课程设置的性质,有的作为专业基础课程,有的则作为专业核心课程等。无论该课程是在课程名称上有所不同,还是在课程设置上存在差异,在当前的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学中,税法课程均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在课程的设计与教学上多数院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问题:

1.课程教学目标未能很好地支撑专业培养目标。高职教育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其主要性质特征为职业性和实践性。当前高职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一般表述为:本课程讲授税的基本要素、我国现行税种以及税收征管法等内容,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税种的相关知识,并能够依法处理企业税务上的法律问题。由此可见,高职税法课程教学目标局限于我国税制的基本要素,偏重于税种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解读,而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特征表现得不明显,未能很好地支撑会计专业培养目标。

2.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未能与职业岗位工作任务紧密对接。高职院校当前开设的税法课程,其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大多由税收基础知识、三大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附加税费等具体税费种的相关法规和征稽、申报等内容构成。这种学科型的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相对于税法知识而言,是较完整的,对于系统地学习、研究我国税法有着积极作用。但相对于以职业性、实践性为特征的高职教育而言,其教学内容体系则是不完整的,它未能体现一个完整的企业办税员职业工作过程,所以。也未能与相应的职业岗位工作任务紧密对接。

3.陈旧的课程教学模式未能较好地满足高职教育需要。当前高职税法课程教学模式多采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在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教师虽然在传授税法理论知识的同时,也传授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制方法,但仍停留在以税说税形式上,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缺乏企业纳税实务操作实践。以现代先进职业教育课程理论来衡量,这种传统的课程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税法课程改革探索

1.税法课程性质定位。针对高等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实用型人才的目标,我们以就业为导向,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行业需求调研、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围绕着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确定税法课程的学习要求达到以下目标:(1)掌握中小企业税务登记表的填制技能,具有办理中小企业税务登记的能力。(2)掌握中小企业办税人员税法与核算理论及技术,具有熟练处理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会计帐务的能力。(3)掌握中小企业基本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技术,为申报中小企业税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技术基础。(4)掌握中小企业流转税、所得税纳税筹划基础理论和技术,具有中小企业办税人员简单纳税筹划能力。(5)为后续专业课程学习奠定基础。

2.税法课程改革基本思路。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的改革应作为一项系统改革工程来进行。从课程性质的定位到课程标准制定,从课程教学内容选取、组织和序化到课程教学模式、方法手段实施等等,要力求做到课程整体优化而不是局部改革。

3.税法课程内容设计。对高职会计税法课程内容应基于工作过程进行系统化设计。根据高职教育特点,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根据税务机关、企业纳税事务工作要求和学生个体的职业发展需要来确定教学内容。根据工作程序和人的认知规律组织、序化教学内容。在授课过程中,将课程设计由若干个不同类型的企业,如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商品流通一般纳税人企业、商品流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建筑安装企业、运输企业、娱乐服务业等构建成若干个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包括税务登记、常规税法实务、纳税申报三个学习性工作任务,每个任务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特点设计不同的子任务,将税收筹划意识融入其中,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从而突破传统的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如下图)。

4.税法课程教学模式设计。对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模式应与企业办税员岗位相对应进行设计。按照企业办税员工作,如“企业开业税务登记……企业常规税务办理……企业纳税申报”等过程组织实施教学,采用虚拟企业、角色扮演、以工带学、工学结合、“做教学训”一体化工作体验式教学模式,将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渗透其中,把课程教学演变成一个连贯的、可实际操作的业务训练。基本理论以必须和够用为标准,突出岗位技能训练,贯彻实施“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让学生的学习融于实际工作过程,为实现专业教学理论与实践零距离对接,为学生的就业和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例如,在采用角色扮演法教学中,让学生在日常涉税业务处理流程中,扮演企业业务经办人员、会计、出纳、银行办事员、税收管理员等角色。通过相互间的业务往来模拟训练,让学生掌握办税员岗位在实际工作中的分工及与相关企业内部、社会业务各部门衔接业务关系的处理技巧。通过角色扮演将枯燥的业务处理程序,描述转变为生动的课堂游戏,既激发了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又让学生通过角色体验加深了对未来所从事岗位的理解,提升了自身的职业素质。通过这样的教学改革,实现了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重大突破。

三、税法课程改革体会

通过对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改革的探索,可以较好地解决如下问题:

篇4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a)-0-02

会计教学的基本要素决定着教学水平的高低,一般来地,会计课程教学基本要素包含:教师在课上的讲解、课堂上学生的讨论、学生的作业、学生参与的专业实践、老师使用的教材以及教学质量的评价体系。高职学院以教学为主学校,高职教学无疑成为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提高会计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是要服从于学校抓教学质量的总体方向,会计专业提倡建设精品课程,它必须要转变教学观念,把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贯穿于教学的整个过程。2009年,我校会计专业的基础会计学课程被联院评为精品课程,从改革会计专业课程教学基本要素着手,在教学改革中体现学校精细化管理的精神实质,在高职会计教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的改革创新,探索会计教学和实习实训环节的教学改革新路子,把高职教育大目标融进会计课程教学的基本要素中。

1 运用主题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

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性环节是教师的有效课堂教学,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起着主导作用。在课上教师与学生面面相对,学生对会计课程的学习是否有兴趣与学生主观能动性能否较好的发挥,这些与教师的积极引导密切相关,师生进行有效互动,才能促进教学相长。所以教师在课前进行充分准备是十分必要,教师对教材的内容进行合理优化,改革教与学的方法,努力提高会计教学质量。教师在会计课堂教学中应该考虑会计课程的特点,创设最佳的教学情境、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手段与恰当的教学方法,主题教学模式包含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项目教学法、师生互动法、启发式教学法和课堂评价法等。采用适当的教学模式是提高有效课堂教学质量的有效保障,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教学设计的水平的高低。所以教者应该考虑会计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所使用的教学资源和科学研究积累状况,将会计课程教学的内容进行整合,然后进行模块化设计教学。根据各门会计课程的特点,设计出一定数量的具体问题,要侧重于突出发现与解决实际问题的问题上,老师要进行引导、启迪思维的主题教学模式,努力激发学生学习的潜在能力。在以教学为主的高职学校,课堂教学应重视强化会计基础知识,对学生的知识结构进行优化,合理把握少而精与深而广的关系。应用型和技能型相结合是会计专业的典型特点,会计的各相关专业课程之间的知识要点的联系是很密切的,存在着内部的逻辑联系。

伴随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知识的更新的速度比较快,我们要高度重视及时准确的把会计学科最前沿的最新知识和最新的会计规则与会计法规引进会计课程教学中来,可以做到有效缩短课堂知识与社会实践之间的距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重视形式上不拘一格,提倡传统教学方式与现代教学方式相融合,从传统教学方式中吸收精华内容;发散与集中相融合,从发散思维中总结出教学的智慧,把学生学习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促进学生通过自主探索与相互讨论进行学习,加强学生合作交流,教师通过启发式教学,重点讲解解决问题思路、解题方法,对知识避免简单式灌输,激励学生进行独立思维、大胆猜想,把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转为主题式教学模式,以学生为学习主休的教学方式来替代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在主题教学模式下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品质。

2 展开研讨,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

传统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教师满堂灌输,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定期开展专题研讨课可以让学生参与教学的各个环节,以此达到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目的,在教学中我们根据对税法课程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特点,专门开设4课时的专题研讨课,研讨税款如何计算与税收如何管理等问题,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等章节,涉及到税法中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知识点。研讨的课程内容密切联系生产实际,贴近学生现实生活,我们对研讨题目所涉及知识点的分析和计算公式的具体应用,对学生加强专业训练力度,实现教改所要求的目标。我们所设计的题目大多数都没有统一答案,一些题目不给出完整与准确的条件,这样就需要学生根据自己所讲述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补充。教师提前把研讨的题目发给学生,学生分成小组准备,每小组5- 6个学生,每个小组根据学生自己的特点进行工作分工,包含题目所涉及收集资料、分析各种问题、对PPT的制作和课堂讲述和问题解答。

篇5

税务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非常熟悉,而在我国,则处于初始阶段,人们对此有极大的兴趣但似乎又心有所忌,目前对税务筹划尚无统一定义。笔者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以适应国家税收法律为前提,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等环节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合理法律依据。

依法纳税是一个企业的义务,同时,纳税人又享有与纳税有关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对称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指导原则之一,与纳税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尽管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并不是说企业就没有权力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税务事宜进行有效的安排。强调纳税义务而忽视纳税权利其实是一种误解。在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纳税人应该享有一系列权利,比如《税收征管法》、《经济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赔偿法》等法律,都详细指出了纳税人应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并告知纳税人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可以享有的权利有:

1.了解税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政策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延期申报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表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减税、免税的申请需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机关审批。

5.享受税收优惠权。尽管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这一条规定,实际上享受税收优惠是企业的权利之一。因为,企业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企业就可以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给予的好处。

归根到底,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就是企业学习和了解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赋予的延期纳税、减免税与税收优惠权利的过程,它既合理又合法。充分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企业自身的涉税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应该是国家法律鼓励、提倡和保护的。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之一。会计制度是企业开展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的总称。企业以一般会计原则、会计假设作为指导思想,以具体会计准则为依据,对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借助会计凭证及账簿进行归类、确认与计量,并于其期末编制反映企业当期总括信息的财务报表。严格遵循《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种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提供能够正确揭示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一项基本要求。所以,会计制度是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企业从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开始,到填制会计凭证、编制账簿、登记会计账簿、出具会计报表,无论哪一环节的账务处理都涉及税收。企业的投资、筹资、股利分配活动,企业的供应、生产、销售过程,都会发生纳税义务?从而要确认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税款。可以说企业的任何一项具体业务、任何一种决策活动无不涉及到会计处理,即税收的会计处理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1、会计信息是计算确定应纳税额的基础。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是严格遵循会计标准、将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会计语言,使其具有客观性、可理解性的保证。同时,企业会计资料通常由独立第三方审计,这就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从而可以成为税务部门对企业征税的直接依据。税基的计算和税率的确定,一般都是从会计资料获得认定信息。例如,税法没有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直接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准;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相一致,应纳税额的计算也直接以会计资料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是有差异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在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总之,会计信息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

2、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企业良好纳税的保证。各国税法都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会计资料不能满足真实可靠要求,那么,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对纳税人的负面影响非常大。它意味着企业的行为不值得信赖,企业将因此失去很多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从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加强会计核算不仅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加强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可谓一举两得。

3、纳税人不仅要熟悉本国会计制度,而且要了解其他国家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是企业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是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的差异,会计制度也存在一定差异。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跨国投融资越来越普遍,纳税人在从事跨国经济活动时还必须了解其他国家的会计制度。

三、税收制度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重要依据

税收制度是企业履行其纳税义务的直接依据。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所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严格根据国家税收制度的要求计算并申报纳税是企业的义务。认真学习与贯彻国家的税收制度,既是国家对企业的法定要求,也是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与效率的内在要求。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应该熟悉的税收制度具体规定有:

1应纳税种种类。应该缴纳哪些税是企业首先要了解的内容。由于企业的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千差万别,企业应该缴纳的税种也会不同。到目前为止,我国开征的税种有23个。尽管税种种类繁多,但是,每个国家一般都规定有主体税种。如有的国家以所得税为主,有的国家以流转税为主。主体税种是企业应该重点筹划的对象。

2税制要素。税制要素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企业征税的固定性特征的主要体现,这是所有企业必须了解的内容,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掌握的内容。

第一,纳税人。纳税人身份界定对企业非常重要,因为它可能影响到企业税负的高低。首先,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区别,不可混同;其次,纳税人可以分为法人纳税人与非法人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有限义务纳税人与无限义务纳税人。每一种纳税人的性质不同,其具体纳税义务可能有一定差异。

第二,计税依据是企业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因为应纳税额一般等于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它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高低。计税依据分为价值量和实物量两类,其中计税价格又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计税依据对不同的税种可能有选择性条款以及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上税法与会计有差异,这些应值得企业注意。

第三,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征税的标的物,它是税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划分税种的主要标志。企业发生的纳税义务应该明确属于哪一类征税对象,然后判断属于哪一个税目或是否属于某一税目的征税范围。如果企业的经济行为不属于税目或征税的具体范围,当然企业就不用缴税。这是企业税务筹划时必须认真研究的内容。

第四,税率。税率是国家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也是决定应纳税额高低的直接因素。因此,税率被认为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不同,纳税人的负担会不同;纳税人的性质、行业、产品、地区不同,税率差异可能会很大。所以,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决策尤其要关注税制中税率的详细规定。

第五,其他要素。如减免税、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等,都是企业确定其纳税义务和进行税务筹划必须熟悉的税制要素。

四、企业税务筹划的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

当今世界有两种会计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会计与税法合一模式,即在应纳税额的计算口径上税法与会计核算的规定保持一致;另一种模式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会计与税法分离模式,即在应纳税额的计算口径上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实际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与税法的离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因为会计核算有其自身的规律,它不可能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财务会计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为企业管理提供信息。而税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而制定的。两者的服务主体不同,欲达目的各异,所以会计与税法的具体规定难以统一。国家征税是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应纳税额,但是确定应纳税额又必须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并对会计信息进行适当调整。税收制度与财务会计是对立统一的。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安体富.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篇6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篇7

二、准确及时出具各项财务报表,提供月、季度预算分析。

及时报送各项对外会计报表,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报表。根据各单位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各单位的预算的执行与完成情况进行月度与季度分析,配合绩效考核出具准确无误的财务信息,财务部在4月下旬协助公司领导召开了预算分析会议,就各考核单位预算完成情况提供了参考信息和考核分析意见。

三、开展财务内部稽核,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堵塞漏洞。

对**三家医院的财务核算进行了内部稽核,发现*的会计科目使用有个别科目不符合财务标准规范,有个别费用报销不符合费用报销规定,没有经过公司董事长审批,财务对仓库的监控不是很到位。而三家医院的财务处理都较规范,暂时没有发现特殊问题。加强单据的审核,对于各项费用支出建立支出数据库,对超出预算的支出及时提醒各单位办理预算调整申请,发现不合理的支出则必须经过审计程序,及时纠正不符合财务手续的事项,规避财务风险。

四、做好税务筹划和财务规划,规避税务风险。

在集团各单位之间根据配比和权责发生制合理分配各项发票,并根据油品行业的特点建立了税负平衡表,通过电子表格的分析手法,平衡税负指标;完善发票入账手续,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合理规避税务风险。根据医院的减免税政策,和白坭地税局沟通,组织准备三年免税期的减免税材料,申办地税减免;准备**医院的减免税资料,补齐各项基建合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通过和实力雄厚的税务师事务所沟通与协作,对公司的股权架构、资产结构作了初步规划。

五、和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相关的事务。

配合资产部做好每月盘点计划,安排好财务人员进行实地盘点工作。配合资金部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的收付。配合审计部每月的审计例行检查,对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时出具审计整改意见对于合理的建议作出对应的财务处理。财务部肩负着监督和服务的重要职能。所谓监督就是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监督集团公司的财务运作,调控各项费用的合理支出,保证财务物资的安全;服务就是服务于集团与下属各公司、服务于员工、服务于客户;以促进各公司开拓市尝增收节支,从而谋取利润最大化。监督与服务是统一的,监督促进服务,服务为了更好的监督。

我认为:忠于职守、厉行监督、诚信服务是做好财务人员的基本要素。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首先,于6月份分两批开展财务人员培训与考核,邀请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新的所得税法和我公司相关的税收筹划知识给财务主管进行税法知识培训,有重点性地做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结合xx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对会计、出纳、统计出具相对应的试题,进行财务各岗位人员的基本业务水平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和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对财务人员出具5月份的绩效考核分数,并出具相应的处理方案。xx季度财务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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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394(2017)04-0076-05

一、支架式教学模式的概述

支架式教学模式(ScaffoldingInstruction)是在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学习理论影响下形成的比较成熟的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认为:“支架式教学应当为学习者对知识的理解提供和建构一种概念框架,这种框架中的概念是为发展学习者对问题的进一步理解所需要的。为此,教师先要把复杂的教学任务加以分解,以便于把学生的理解逐步引向深入”[1]。这里的“支架”就是“帮助”的意思,如建筑物上的脚手架所起作用是一样的。教师是学生掌握建构内化更高认知活动技能过程中的“脚手架”,利用“脚手架”的支撑作用把管理学习的任务逐步通过教师转移给学生,从而使学生智力能够从实际发展水平提升到更高的潜在发展水平。常用的支架式教学支架包括示例、解释说明、建议、列图表、指导等。支架式教学模式有助于学生学习和理解结构化的知识,有利于学生特长和个性发展的发挥:支架式教学模式通常包括五个基本教学环节。搭建脚手架;进入问题情境;独立探索;协作学习;学习效果评价。

二、《税法》教学中引入支架式教学模式的意义

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税法》课程是会计学专业的一门必修核心主干课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和应用性,在学科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前承《经济法》《会计学》等相关课程,同时为《中级会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审计学原理》等相关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专业理论基础。《税法》课程的教学,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國税收体系以及各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掌握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税收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能正确准确计算各种税种的应纳税额及处理税收征纳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以满足社会对财经工作者在税收方面的需求。

(一)《税法》课程特点

1.内容多

《税法》课程与其他法律课程一样,教学内容严谨而抽象并且理论性极。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三大部分。其中,税收实体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目的税法等;税收程序法包括税收征管法和税务行政管理法等。此外,还要涉及税收、财政、法律、会计、对外贸易等相关知识,信息容量很大。在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传统教学实践中,学生普遍感觉到教学内容太多并且抽象枯燥繁杂,学习难度较大。

2.课时少

大多数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税法》课程一般安排一学期16周、每周2-3个课时的讲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将各个单行法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税收优惠等税收法律要素由点到面地讲透,实现《税法》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3.时效性强

从健全税制的角度或者提升立法层次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的税制正进行着不断的调整与改革,每年都有大量的税收文件修改与实施,使得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税法》教学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给教师和学生都带来较大的压力。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此次改革对《税法》教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引入支架式教学模式的意义

高校会计学本科阶段的教育是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是为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服务。如何有效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率,是任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一直思考和不断探讨的话题。在《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如果教师上课采取注入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和方法,以讲授为主,忽视学生的主体作用,不仅会产生学生建构知识困难等弊端,而且可能会弱化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限制其逻辑思维的发展。如果将支架式教学模式引入《税法》的教学,将会有效改变这一局面。因为支架式教学模式强调学生学习由外部刺激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能够在已有的知识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地积极实践,从而建构出新的经验和知识体系,不在仅仅是被动接受知识;同时,教师也不再是知识灌输者的角色,而是充当了帮助学生建构知识促进者的身份。此外,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中有很多结构化的知识,完全适合采用支架式教学模式建构《税法》知识的支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讲授帮助学生搭建“支架”,激励质疑,让学生自己去主动学习相应内容,这样教师既能做到讲解重点,突破难点,而且还能激发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想象力,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和创造性,便于学生更深刻理解掌握所学知识,从而取得更好的学习效果。

三、支架式教学模式在《税法》教学中的实践研究

(一)建立支架

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是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知识,其中税收实体法是学习的重点。税收实体法,包含了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资源类税法、财产类税法、行为目的税法等八章内容,故本文以税收实体法的教学为例来阐释在《税法》课程中支架式教学模式的具体运用。

对于学习《税法》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学生而言,“现有发展水平”是学生已经学习了《基础会计》、《经济法》等相关课程,掌握了会计的记账方法和程序以及法学的基础理论。“即将达到的发展水平”是这门课程要学习的最主要内容即税收实体法的相关知识,所以构建《税法》课程的支架以单行法的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以单行法的基础理论、基本内容、计税管理等三方面内容为主干。

具体而言,实体法的税法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征收办法和纳税地点以及总则、罚则、附则等要素。各单行法的基础理论主要阐述单行法的概念分类、特点及作用;单行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各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优惠政策;各税种的计税管理主要涉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涉及纳税期限、征收办法和纳税地点以及总则、罚则、附则。税法学建构的支架可以用图1来表示。通过建立这个知识“支架”,帮助学生掌握实体法要学习的相应内容和体系框架;如果学生在学习税收实体法的每一章内容都按照这样的框架体系去学习、思考、比较、探索,必将会促进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同化”和“顺应”。

(二)进入情境

根据已经建构的支架,自然产生了相对应的问题,也就是概念框架中的各节点。比如:各个单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各个税种的特点和作用有哪些?各个税种在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优惠政策方面有哪些规定?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与申报?各税种的纳税期限、征收方法、纳税地点、总则、罚则和附则等征收管理方面各有哪些要求?

实体法中各个单行法的概念体现了税法的内涵,因为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各单行法的概念特别强调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在增值税税法的概念别强调应调整对象是:国家和增值税纳税人;而消费税税法的概念别强调应调整对象是:国家和消费税纳税人。各个单行法的特点和作用可以分别从各自立法的目的和背景上去理解。

纳税人是纳税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与征税对象或征税范围相关;各个单行法的征税范围与征税对象密切相关,它是征税对象的进一步补充,单行法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劳务、财产、收入、所得、土地和行为。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其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比如,在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各稅种之间征税范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征收消费税、资源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的同时一定征收增值税,因为消费税、资源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是基于增值税课征的税收。

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主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深度。税法在实际运用中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增值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均采用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的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法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资源税法和车船税法采用定额税率。总体上,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为各税种的基本要素,是学习的重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申报是各税种的核心教学内容,涉及的信息量较大。授课时,可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内容再分别建立框架。下面以若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例建构“支架”,见图2增值税计税管理架构的支架所示。增值税征收办法有简易征收和抵扣征收两种,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采取简易征税的办法,不抵扣进项税额,只要学会把含税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即可。一般规模纳税人采取税额抵扣的办法,即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为应纳增值税额。因此,把销项税额的确定和进项税额的确定为主干,确定销项税额的支架节点分别为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确定进项税额支架的节点分别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独立探索

教师通过支架的搭建和情境的引入,帮助学生系统性认识税法课程的主要知识点。独立探索环节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进行共同的探索。需要强调的是,需要强调的是,独立探索不是让学生独自独立探索,而是在师生的互动过程中的共同探索。共同探索中,教师应适时启发或提示,引导学生自己去思索,同时及时为学生答疑解惑,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所学知识仔细推敲,将抽象严谨的税法条文转化为生动形象的法理,帮助学生积极内化所学的知识主题,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以进项税额的确定为例,从“搭脚手架”和“进入情景”两个环节学生已经掌握了进项税额的抵扣的相关知识点,比如理解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凭票抵扣,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就可以进行抵扣;第二种情况计算抵扣,通过法定的扣除率和支付金额计算抵扣。课堂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探索:是不是只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相关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为什么?怎样进行认证抵扣?如果不抵扣又如何进行处理?课堂上学生很容易回答第一个问题:不是只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则往往需要进一步深入设问,即哪些情形即使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联也不准抵扣?若不能抵扣又如何进行处理?此时,有的学生回答购进货物保管不善丢失、被盗情形;有的学生回答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用作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形;有的学生回答虚假发票的抵扣联等等。尽管学生的回答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不能抵扣的情形;但不够专业;教师此时要引导学生理解专有名词“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提醒学生注意当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主管税务部门规定时也不能抵扣,比如发票超过了180天才办理认证抵扣的情形。对于若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如何进行处理的回答,同学讨论的结果都是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货物或资产劳务的成本,课堂用极短的时间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教师在释疑这个知识点时还可以联系相应会计账务处理的方法来加深同学们对该规定的理解。由此可见,课堂探索主要解决学生易出错和难以掌握的知识点,独立环节的探索设计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的教学原则。

学生独立探索环节是支架式教学的最难实施的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引导学生探索问题对教师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等有较高的要求。教师对学生探索过程的引导主要通过课堂上的提问、课后的作业、课后的面对面交流等方式进行。同时教师还应根据出现的问题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因势利导,提升学生分析、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学生能够沿着教师搭建的教学“支架”逐步完成知识层面的攀升。

(四)协作学习

在实际教学活动中,税法教学的第一次课可以特别强调协作学习的重要性,将班级学生分组并固定学生的座位便于小组成员在一起集体讨论。在课前、课中和课后的教学环节中,教师应经常布置需要集体完成的学习任务,在课堂上要求小组发言人汇报本组学习的成果,并由教师和其他同学一起现场点评。比如在增值税抵扣的知识点课堂讲解时,进一步引导学生小组讨论“如果购进货物的扣税凭证已经抵扣认证后,将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不动产的工程建造,又该如何处理?”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能不能采取退税方式?在此阶段,教师要了解学生合作讨论进程和结果,适时对学生进行提示和指导,帮助学生逐步摆脱支架,把学习任务逐步交给学生完成。经过同学们讨论,最后学生都能理解进项税额的转出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原理;懂得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能采取退税方式的税务处理的原理。

(五)学习效果评价

该环节的考核评价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评价情况,主要是评价学生的参与度;第二,学生个人对小组协作学习所做出的贡献程度,主要是评价学生的协作能力;第三,学生所学专业掌握情况,主要是评价学生的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学习效果评价可以由各学习小组展示自己成果,让学生体验成就感,《税法》课程学习效果的评价方式可以采用书面作业、PPT、口头表述、课程测试等多样的形式。学习效果评价通常分三个步骤实施:首先,由学生自身反思是否真正深刻理解掌握了所要学习的抽象的法理法条;其次,同学之间相互评价;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评价,对存在问题予以澄清,统一学生认识,对好的解决方案进行表扬。

四、结语

教学方法的研究是一个经久不衰非常值得探讨的话题,《税法》教学过程中引入支架式教学模式在培养学生的能力素质和提高教学效果方面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注重支架式教学模式的同时,不可以排斥或否定其他教学模式。此外,支架式教学模式需要教师构建讲授知识内涵和外延框架,但由于学生个体素质差异,如果教师不能有效搭建不同层次的教学支架,将不利于因材施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支架式教学模式实质上对教师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將支架式教学模式引入税法教学,根据教学的具体内容,灵活运用教学的支架,经过不断实践探索,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能,对于丰富《税法》等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伍尔福克.教育心理学[M].何先友,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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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税收原则是我国政府在设计、制定、修改、实施税制和税法、税收征收以及监管过程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理论准则。对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则会对传统税法制度包括税收法定、公平、效率和中性等原则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冲击

原有的税收法律对于实体交易中进行税收征管相关的内容和过程均有明确的规定。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方式,关于其具体的征管手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健全,特别是虚拟的网上交易导致纳税主体人身份难以判断。由此对于传统税收制度下应具备的税收主体、对象、期限、金额等在C2C电子商务环境中变得难以确定,使得传统的税法原则给C2C领域腾出了一片空白,加上税务机关近几年来对C2C行业的放任使之完全处于税收真空状态。

(二)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制约

效率原则要求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占所征税款的比重尽可能低。传统的交易模式中,税务部门多数从中间商以及代扣代缴人处取得税款。但由于C2C模式电子商务自身独特的交易方式, 使得广大的网上个人交易者成为税务机关征税的对象,分散的纳税群体需要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庞大的税收联网征管体系才有可能进行征税。建立以及维护联网征管体系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尤其是前期的固定成本,这将致使效率原则受到严重影响。

(三)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失衡

税收公平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收基本准则之一,按照其原则,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但由于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主体、金额和对象的虚拟性致使其处于免税状态,特别是某些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C2C电子商务模式时,将出现性质相同但形式不同的传统贸易主体与C2C电子商务主体之间一个按企业性质正常缴纳税费,一个则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税负的不公现象,从而出现同样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在税法征管过程中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这将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四)对税收中性原则的阻碍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在税收征管中应保持中立,从而让市场经济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和调节,并使纳税人不增加额外的其他负担或损失,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而对当前C2C电子商务模式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卖家来说如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征管手段出现的话,无异于国家和税务机关默许了C2C电子商务逃税避税的现状,那么税收中性原则无法得到贯彻实施。因此从税收中性原则来说,继续默认现状将会间接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2 对税收构成要素的影响

虽然我国税法涉及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范围很广,但总体上其税收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内容共同组成。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要素亦受影响。以纳税人这一基本要素来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买卖双方存在虚拟性,且C2C电子商务模式中,店家无需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登记即可经营,和实体经济中的漏征漏管户类似,这使得传统的征管方法不能很准确地对征税纳税人进行身份的确定,而纳税人等税收要素的不能确定则影响到税务部门正常开展对C2C 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税收征管工作。即使卖家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如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实名、注册地址甚至营业执照的网上登记,但如果注册人提供的是假资料,淘宝网管理员也缺少有效的鉴别措施。并且淘宝网至今没有被赋予代扣代缴网店增值税、营业税的权利。因此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确定谁是纳税人从而无法实施征管。而作为税收制度第二构成要素的课税对象,即征税的依据上,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了税种和税率的不同。而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中衍生出的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信息传递来提供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税务征管的课税对象。如网上阅书这一情况,买家只要在互联网上付款购买数据权就可随时浏览或得到图书,而税务机关对于该类交易是属于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属于提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就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种由于课税对象划分不清,致使和课税对象有直接联系的税目、税率也不能确定,因此税务部门也无法开展有效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3 对现行税种的影响

(一)对增值税的影响

对于淘宝网这样以销售有形商品为主的贸易平台,增值税无疑是受影响最大的税种。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应该是由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并且现行增值税通常是用目的地原则征收。作为纳税义务人来说,只有确定了向何地交纳税款即税收管辖权,才知道去什么地方缴税。而C2C模式电子商务的交易中,由于联机计算机的 IP 地址可以动态分配,以及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得个人网上注册开店的地址和其从事交易活动的地址往往并不一致,因此也不容易确定其交易的正确地址,造成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并容易造成C2C电子商户的有意避税。

(二)对消费税的影响

淘宝网现有所销售的商品基本已涵盖了我国税法规定的需要征收消费税的所有税目范围。由于按我国现有征税制度规定,除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其它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收。根据前文提到C2C 电子商务在进口环节对关税的影响,同一环节中的消费税也将流失。基于我国现有国情,一是消费购买者不知道也不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则税务机关的现状难以掌握进口商品的数据信息。

(三)对营业税的影响

营业税的缴纳主要依据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场所。而在C2C电子商务环境下,其交易对象不易识别、地点被虚拟化致使对营业税的征收陷入困境。比如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以在淘宝购买办公软件为例,卖家通常会提供一个下载链接或序列号代替邮寄软件产品,其纳税主体和地点将十分隐蔽。这对于C2C模式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的确定同上文提到的增值税一样非常困难。此外对于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科技公司来说,其劳务和研发所取得的收入应列入邮电通信业税目中,还是列入其他服务业税目中,也没有明确合理的税法规定。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对于C2C形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较流转税而言将更大。征收所得税需要计算收入、成本费用和所得,本身就是一件技术和征管难度很大的工作,对于C2C 电子商务而言,上述任何一个要素的核定均很困难。对于实体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尚难以用查账征收这种精准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以合适的比率附带征收个人所得税。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的个人所税规定来进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个所得税率确定。

4 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

按照税收的可税性理论,要对C2C电子商务实施税收征管,首先需要对其征管制度的相应基础条件进行分析,这包含了社会经济、技术实践及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

(一)具备基本的经济实力

淘宝网作为我国目前最大的C2C电子商务模式运营商,用户数量庞大且增长快速,并且已培育出一批初具规模实力雄厚的店商。然而C2C市场的繁荣未能体现在税收收入上。随着C2C电子商务交易金额的逐年增加,C2C模式的发展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如此迅速发展的市场规模和庞大资金流量为我国进行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提供了经济基础,而与此相对应的空白的税收局面必将引起税务部门对C2C电子商务活动的关注和规范,因此对其征税将会成为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具备征收技术力量

电子商务征税的主要标准是交易额,在第三方支付广泛应用前,个人网店的交易对象和交易额很难确定,因此造成对C2C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技术瓶颈。但近几年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个人网店已集中在如淘宝、拍拍、易趣等主要几个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这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均有着自已的第三方支付方式,由于其便捷性、安全性从而成为越来越多的网民进行网络交易的支付习惯。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已达到22038亿元,同比增长118.1%。从目前网商和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看,C2C市场的诸多重要数据如店铺数量、成交金额、成交数量等信息均可获得。这可以成为税收征管的突破口。在税务机关自身技术研发上,重庆市渝中区自2008年就开始试行电子商务监督所,该所通过为监管人配置电脑和相关取证勘察箱等专业设备,实现了随机取

证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从而破解了以前对于个人网络交易无法确定的交易地址、信息、数据删改和加密的技术难题,实现了在电子商务监管领域实现全程的市场监管。

(三)具有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r形

对于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其涉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已经显现出跟不上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明过C2C电子商务税收相关问题。从征税的内涵来看,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网店其从事的也是交易和销售行为,而依法纳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通过征税以保障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公平、良性发展。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在对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已开始了初具雏型的法律法规的探索和准备。如早在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确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了依据。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意味着我国第一个明确对数字化商品征税的法律制度构建的文件出台。随后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实名制”要求,即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者,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一法规被业界认为是对C2C电子商务活动征税迈出的实质性第一步,它是确定交易主体、明确纳税地点以及建立网络交易信用体制的基础,从而为推行C2C模式的网络商品交易实名制税收征管创造了条件。可以说,经过这几年的酝酿,C2C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在我国政府的关注下,对于C2C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进行征税的理念已逐渐在我国学术界和相关部门中获得肯定。虽然这些政策条例有些并没有得以有效实施,但国家及地方政府积极推行的各项法规政策为我国C2C电子商务合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构建创造了积极有利的条件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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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是合理使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积极的事前事后安排,减轻或延缓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理财行为。税收筹划是法律许可的合法行为,与偷税、避税有本质区别。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基本要素,税率既定时, 企业应纳税额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收入既定时,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列支成本费用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扩大企业利润的目的。以下探讨企业运营各阶段,合法合理地利用成本费用的计量来节税的方法。

二、成本费用在企业运营各阶段的税收筹划

1.初创阶段

(1)分公司的设立。不同于原来将内资企业是否独立核算作为是否作为独立纳税人的规定,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在各地的子公司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使得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均衡各分公司税负。这样的调节可以加大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尤其是设立初期无法盈利的行业,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使总、分公司之间实行盈亏互抵,减少应纳税额。

(2)开办费的摊销。开办费的税收筹划重点在于确定摊销比例,最大化开办费用。税法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 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 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尽管税法规定了摊销期限,但并未限定摊销方法是否必须为平均摊销法。因此, 企业应在前期提高开办费的摊销比例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或是在企业可以预期盈利年度时,在利润较多的年份多摊销一些,弹性的利用摊销比例,合理避税。

2.生产经营阶段

(1)存货的计量。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在目前物价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符合稳健原则,可以增加本期销货成本,降低期末存货价值,减轻税负。尤其是在资金流动性较差时,延缓纳税就等于是从国家获取到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保障企业财务安全。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量。折旧的核算过程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由不同折旧方法计算所得的年折旧额不同程度地冲减着累进税制下的纳税额,导致了应纳税额的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发又有双倍余额法、年数总和法等。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加速折旧法有利于加速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延缓了当期所得税税款的缴纳。在企业亏损时,考虑到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的规定,如果某年度的亏损额不能在其后的纳税年度中得以弥补,那么加速折旧费用的抵税作用就不能发挥,此时需要合理延长折旧年限,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类似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应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从而充分利用折旧的节税效用,合理避税。

(3)利息支出。税法对企业筹资过程发生的利息支出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分为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但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并非可全部用于抵税。当企业处于减免税期或亏损年度时, 为最大化以后年度费用化利息支出,应尽早将利息支出资本化;而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应尽量费用化利息支出, 以充分列支可税前抵减的费用。

(4)人工成本的计量。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调节发放年终奖的时间来筹划税负。新税法实施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应将年终奖延期发放,加大企业在高税率年度的税前可抵扣金额,即减少税基以节税;相反的,税率降低的企业则可以提前发放。通过这样的筹划,不仅节约了人工成本的所得税,还有以这部分人工成本为基础计收的限额列支的费用,如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所得税。另外,新税法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企业可以通过聘用特殊就业人员减轻企业的税负,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

(5)非经常性费用。大型机器的修理费用、厂房修缮费用等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经常费用也可以通过像调节人工成本的支付时间那样,来筹划企业税负。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将修理、修缮推迟发生;反之可提前。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新税法保留了企业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的选择权,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中。企业初创阶段并享有减免税收的政策优惠时,可以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延长,将资产的摊销额递延到税收优惠期满后的成本费用,从而充分利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可在税前抵减的摊销额。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没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则应缩减摊销期限,以加速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成本回收,前移后期成本、费用获得延期纳税的资金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 成本费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税前扣除项,对企业所需承担的税收负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直接联系着企业的利益。但无论是从数量、还是时点上对成本费用的调节,都要综合考量企业的战略目标、财务目标,恪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为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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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篇12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篇13

税收对储蓄的影响主要包括对政府公共储蓄的影响和对私人储蓄的影响。税收扩大政府公共储蓄的措施主要有:在不改变现行税制条件下,提高税率;开征新税,扩大税源;改进税务管理,减少避税与漏税。提高现行税率很容易见到效果,但在现行税率很高的情况下,再进一步提高税率有很大困难,且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反对。开征新税,虽然容易执行,但在短期内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改进税务管理具有较大的现实性。下面,我们将对上述措施一一进行评论。

(一)提高税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根据供应学派“拉弗曲线”,当税率弹性超出一定数值时,税率的提高不但不能增加税收收入,相反会减少税收收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用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有很大的困难。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大多数经济学家注重社会分配的公平,强烈要求解决社会贫困问题,不惜以高税收来牺牲生产效率。执行高税收、高社会福利政策的西欧各国,深受其害,经济增长速度明显落后于美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发展中国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空间更为有限。第一,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边际税率已达到甚至超出工业化国家的水平,再进一步提高有很大困难;第二,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小,即使个人所得税收提高1倍,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财政收入问题。提高公司所得税也有一定的困难,公司所得税的税率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将直接削弱一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能力。同时,也将引起本国资本的大量外流。以德国为例,20世纪九十年代初,德国的公司税最高税率达50%,日本是44%,美国33%。据《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近三年德国所获外国直接投资100亿美元,而同期英国获830亿美元,西班牙获330亿美元,荷兰获近200亿美元。同时,德国公司纷纷将资金投向海外。1990年德国在外投资高达300亿马克,近两倍于外国资本三年在德国的投资额,拜尔、巴斯夫、赫希斯特三大化学公司将资金投向荷兰和美国,钢铁工业将资金转向巴西,制造业、汽车业把目光投向韩国,纺织业资金流入香港。1991年德国企业在国外投资是其同期在国内投资的15倍。

(二)开征新税种、增加税源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仍具有一定的空间。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建设经验少,税制很不完善,造成一些该征未征的税源被忽视了。比如,车辆登记税、燃油税,等等。我国就是20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征收车辆登记税的,1999年1月开征燃油税。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由于税制建设时间长,税收制度规范,税收征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增加新的税收收入空间有限。

(三)与提高税率、开辟新税源等措施相比,改善税务管理是增加税收收入的最重要措施。改善税务管理既不需要提高现行税率,也不需要增加新税种,只要提高税务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加强税务征管,降低税务成本,就能使税收收入大大增加。然而,管理制度的缺陷和税务管理人员素质的低下、惩罚措施不力以及腐败现象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逃税在世界各国极为严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的统计数字,到1998年8月底,辽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工商户为158万户,比国税局47.5万的税务登记总户数多出110.5万户,比地税65.4万户多出93万多户。四川省清查漏征漏管户18800户,其中漏征户5900户,漏管户9100户。不仅发展中国家存在漏征漏管,而且发达国家也存在这个问题。根据美国国内税务局的调查报告,1976年美国有75亿到1000亿美元的合法收入没有申报联邦个人所得税,由此造成的个人所得税损失在128亿到170亿美元之间。1983年全美有1316亿美元合法收入、392亿美元的非法收入没有申报联邦个人所得税,损失税收430亿美元。世界各国的征税效率都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水准。与工业化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征税效率更低。这种状况表明,世界各国无需提高税率,只要在现有税收征管基础上做些努力,便可以提高15~50%的税收收入。

资本形成来自于储蓄,而储蓄中私人储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社会储蓄的重要来源。所得税的征收将不利于私人储蓄,因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直接减少个人收入。关于个人所得税对私人储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对私人储蓄的影响很小,因为发展中国家高收入阶层消费倾向高,对他们征税,对私人储蓄不会产生多大影响。这种观点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可找到事实佐证。我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没有走向资本主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拥有大量财富的地主阶级满足于简单再生产,把再生产过程所创造的大量财富用于非生产性消费。生产规模的扩大主要依靠增加劳动力和进行土地兼并;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与私人储蓄的替代性很强,税收直接减少私人储蓄。雷蒙德•F•米克塞尔和詹姆士•E•津瑟在《发展中国家储蓄功能的性质?押理论与实证文献综述》中曾指出,政府储蓄每增加1美元,私人储蓄就减少57美分。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较实际地反映了客观现实。因为不同收入阶层在一定时期有着不同的消费习惯,同一收入阶层,其消费水平大致是一样的。在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消费水平一般呈刚性状态。个人收入的减少并不能减少消费,而是减少储蓄,除非税负很高,以致影响正常消费水平,消费和储蓄则都会受到影响。

二、税收与投资

储蓄表明了资本的供给状况,储蓄是资本形成的前提条件。但是,要形成物质资本,还需要有投资活动。投资就是企业、政府和个人将储蓄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活动具有明显的消极作用,因为税收和利润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极端,税收直接减少企业的净利润。企业的净利润扣除股利后,都要用来投资,税收会直接减少企业的投资量。

(一)税收对私人企业实物资产投资额的影响。在人们的现实经济生活中,私人企业主是否购置厂房、设备的投资决策,要受许多方面因素影响。但是,一般来说在私人企业产品销售前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私人企业是否愿意进行实物资产的投资,关键取决于投资是否有利可图。根据美国经济学家乔根森首先提出的新古典投资模型,只要企业追加一个单位的投资所带来的收益(边际收益)大于这笔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企业就愿意进行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将一直进行到投资的边际收益正好等于这笔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时为止。在乔根森模型中,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是指企业拥有一笔实物资产所产生的全部机会成本。在考虑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时,总的来看,企业所得税会从两个方面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润征税,从而会减少企业投资的净收益。而在政府征税的情况下,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所真正关心的是投资的税后净收益;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往往规定了有折旧扣除条款或投资税收抵免,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

(二)税收对私人家庭资产组合决策的影响。金融资产是私人家庭投资的主要对象。由于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可给人们带来的收益率不同,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也就不同。所以,投资者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往往要同时持有几种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资产,并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一个适当的资产组合。那么,究竟税收会不会影响对投资者选择资产组合的决策,实质上就是税收对风险承担的影响。因为,如果税收能够影响人们对风险的承担,则课税一定会导致风险资产的比重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资产组合结构发生变化;同样,如果税收不会影响人们对风险的承担,人们在选择资产组合结构时就不会受到税收的干扰,因而税收也就不会对资产组合产生影响。而实际上,税收是否会影响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关键取决于所得税法是否允许投资者用投资亏损抵消投资收益。如果在不允许抵消的情况下,所得税会降低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而在允许抵消的情况下,由于政府实际已成为投资者的“合伙人”,因而所得税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就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它降低了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从而会降低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另一方面它又降低了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从而会增加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

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影响企业成本和企业利润率的一个税种,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一,它对资本的边际收入征税,使得投资的报酬率下降,有可能抑制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二,企业所得税允许对折旧、利息等成本项目在税前予以扣除,降低了实际的资本成本,从而鼓励了企业的投资行为。因而,在其他条件假定不变的情况下,凡是会使企业的投资报酬率下降或企业的资本成本提高的税收措施,都会抑制企业的投资活动,降低整个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凡是使企业的投资报酬率提高或企业的资本成本下降的税收措施,都会促进企业的投资行为,刺激企业投资的意愿。

企业投资行为的结果都是不确定的,企业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样就存在一个对投资风险承担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加大了企业投资的风险。当企业获利时,政府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得部分企业投资的收益,然而当企业投资失败造成亏损时,政府并不会相应地为企业分担部分损失。当然,为了引导企业增加风险投资,大部分国家的所得税法都允许对企业亏损进行一定程度的结转,用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税前利润直接弥补亏损。在大多数情况下,亏损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的。这样,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抵补的价值小于实际的亏损,税收对企业投资的消极作用仍然存在。即使在允许用以前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对投资风险的影响依然不能完全消除。加之亏损结转往往都有期限所限,并不能无限地结转。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就应当采取措施分担企业的损失,对企业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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