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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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1―7740(2009)07-0089-03
一、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如何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文件之中: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二,1997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97年规定》);其三,1998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8年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表现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例如,同一行为主体实施了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为主体,法律事实牵连,刑民案件交叉。第二类,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的复杂性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异性,决定了对同一法律事实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造成了公、检、法三部门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存有分歧,有的认为是刑事案件,有的则认为是民事案件,由此形成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第三类,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刑民案件交叉。此类交叉实质上是源于法规竞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对于第一类刑民交叉案件,《1998年规定》第1条、第10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这类案件,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对于第二类刑民交叉案件,《1998年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显然,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只要某一经济纠纷涉嫌犯罪就专属刑法调整而绝对排斥民事救济。然而,该规定存在两大不足:首先,经济纠纷案件仅仅是有经济犯罪嫌疑,而案件最终是属于经济犯罪还是普通的经济纠纷,取决于结果,人民法院不能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前决定案件是普通民事经济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次,刑法与民法虽然都是保护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但是二者在手段和功能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且刑事救济手段并不当然排斥民事救济手段,在刑法所不能实现的方面应该尽可能发挥民法的作用。因此,对于仅仅有犯罪嫌疑的经济案件,不能驳回而应该裁定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线索和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三类刑民交叉案件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根据犯罪嫌疑的发现时间,这类刑民交叉案件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诉讼审结后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第一种案件,和第二种案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无争议,笔者在此不多做探求。对于第三种案件,立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对于这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争议较多。其主要的问题表现在:其一,在处理模式上,是继续保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是废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其二,“先刑后民”原则是否合理?下文主要围绕这几二个问题进行探讨。
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既极为复杂又十分重要的问题,虽然《刑诉法》第一编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对其作了规定,但由于该法所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和简单,因而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和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识和作法,因此,在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刑诉法》的今天,对其仍有进一步研讨的必要。
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审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有关赔偿损失的请求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
2.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从主体上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这一特征表明,附带民事诉讼的主持者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就附带民事诉讼而言,人民检察院只有权,而无处理权。《刑诉法》第78条还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审判”只能是人民法院的活动而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因此,唯有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才有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时,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此为其一。
其二,《刑诉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谓“在刑事诉讼过程”包括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阶段,从司法实践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不同的理解。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如果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接受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权力对损害赔偿问题作出裁决,而只是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解,然后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赔偿问题进行审判。但是,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又撤销的案件,被害人要求赔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或决定不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调解不成,被害人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讼。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即对哪些犯罪行为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诉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人们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认识不尽一致,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凡是造成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财产犯罪中,以侵害财产的数额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案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盗窃、贪污、诈骗等,因为此类案件被告人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给予刑事处罚也是由于其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第三种意见认为,破坏性犯罪造成毁坏的,如毁坏公私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等,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这类犯罪是以犯罪危害结果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第四种意见认为,原则上对于一切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根据《刑法》第64条关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被害人所受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的,就没有必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均存在不合理之处,有必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对此,笔者认为,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与被害人的利益,应将这两种诉讼模式分立,在实现公正前提下兼顾效率。在民事赔偿救济问题上,参照法国的做法,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选择权,由他们自己选择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其权益的最大化。当事人一旦作出选择,则原则上不得反悔,案件应按其选定的程序进行。不过,当事人的这种选择权也不应当绝对化,而应因案而异:如果案情简单,适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渠道;如果案情复杂,不适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限制被害人的选择权,告知其向民事庭或者将案件转交民事庭处理。
三、“先刑后民”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刑事侦查部门,由后者进行刑事追诉。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在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之所以不必经过民事诉讼是为了避免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同时也为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与此相关联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如何对待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呢?《通知》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可见,人民法院(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负有审查、核实责任,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对事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意见一致,即予以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误,则不予认可,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由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刑事诉讼不仅涉及到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同时还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刑事诉讼较之其他性质的程序,包括行政程序,要求更加严格,刑事证明标准也要高于其他程序。因此,在行政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而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中独立判断。
应松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认识还不统一,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样,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曾刊登过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案例。本案中,法院对陈某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后,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所以有必要协调不同系列的两个诉讼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哪一个优先的问题,否则容易造成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的裁判相互矛盾。判断的标准是,如果某一诉讼的裁判结果是另一诉讼进行的前提或先决条件,那么作为前提问题的诉讼程序应优先进行,而另一诉讼程序应中止,等待前提问题的裁判结果。
“刑事优先”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已经作为一般原则适用,这是有其法理基础的。一般而言,刑事诉讼较民事、行政诉讼,其诉讼客体、诉讼结果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相应的其诉讼程序、诉讼制度也更加严格。具体到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般在已提起行政诉讼后,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又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先中止行政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刑事判决无罪,则行政诉讼继续审查是否有行政违法问题;如裁判有罪,则不再继续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但正如陈光中教授谈到的,“优先”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实践中,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实行行政诉讼优先,本案正是如此。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审理结果是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前提,直接影响刑事诉讼,因此应当先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具体处理意见是:如果行政判决原告败诉,维持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提起公诉,但刑事诉讼中还要全面审查,负事故主要责任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有必要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经行政诉讼审查认定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不合法、原告不应负主要责任,我主张不必再进行刑事诉讼,因为再提起刑事诉讼已失去基础,且法院的刑事判决不能否定先已存在的行政判决。如果刑事审判庭对行政判决有意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研究,通过内部程序纠正,也就是说在本案原告胜诉的情况下,只有行政判决被依法撤销后,才能再开始刑事诉讼程序。
案例二 2001年10月15日,甲省A市某化工公司报案,称乙省某农药厂在B市的经营部负责人吴某,利用合同诈骗该厂货款11万余元。A市公安局于2002年4月6日对吴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A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未能执行)。吴在取保候审期间,以A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财产权为由向乙省B市C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市公安局分别向C区和B市两级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均被驳回。同年9月29日,C区法院判决撤销A市公安局对吴的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决定,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赔偿金及经济损失,在A市和B市两地报纸上向吴发表道歉声明。A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20日,B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光中:本案主要涉及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如何加以制约和救济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留等活动以及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搜查、扣押等均属于刑事诉讼行为,具有司法性质。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我认为,本案中,B市、C区两级法院受理吴某起诉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有悖于法理。
然而,现行法将刑事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必然引发以下问题,即如何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进行制约,以及对因强制措施违法而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救济。考虑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借刑事诉讼之名,非法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还比较多,而且往往是出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驱动,解决这一问题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对此,我的看法,一是强化检察监督,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完善立法,赋予检察院以强制纠正权;二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即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前,须向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说明理由,获得后者的授权,并根据后者签发的令状执行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后,须及时将其带至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面前,由后者审查确定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决定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或释放。司法审查制度,不仅为西方两大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同时也规定在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中,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
与此相比,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行政诉讼来对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救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问题,但在可行性与有效性方面存在着不足。一方面,两类诉讼同时进行,以行政诉讼制约刑事诉讼,既不顺理成章,也难以奏效,不利于诉讼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此外,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公民个人都不啻于一个沉重的负担,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应松年: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对于公安机关以刑事司法行为的名义干预经济纠纷,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情况如何处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救济真空。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客体,公安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则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审查。实践中,某些公安机关以刑事司法行为名义规避行政诉讼的审查,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经常发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都要进行审查,但是必须要进行到相应的程序才有可能纠正并停止损害,此前则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这种事后救济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不及时、不充分的。
他项权利设定包括几种情况,最常见的是拟收购的土地或地上建筑物被查封、抵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查封、抵押的财产短期内无法解除,将不能进行处置。因此,抵押的土地必须在解除抵押后,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土地收储补偿费的使用、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办理土地收购储备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再予以收购。而被查封、冻结的土地一般不办理收购储备,确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收购储备的,需与法院、债权人按照规定程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查封或者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后,再实施土地收购储备。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经济纠纷,或正在诉讼期间,短期内不能处置其资产。此类地一般不宜收购,确需收购的,可采取土地收购费用单独挂账、证据保全、委托企业上属单位暂管等措施,视法院判定的结果、债权债务双方达成的协议等再进行交易。
企业资不抵债阻碍土地收购
一是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土地的补偿费远低于其债务总额,土地收购储备后易带来经济纠纷、职工情绪不稳定等不良后果;二是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缺口较大,高于正常收购补偿标准;三是企业负债较重,与债权人达不成合理债务处置方案,无法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该类用地有别于上述他项权利中的纠纷情况,制定该类用地的收购储备政策应该在“以人为本”的大原则下区别对待。符合国家政策且又能自行安置职工的,原划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处置,出让地则可自行转让;不能协议出让或转让的,可以制定优惠收购储备政策。
与城市规划难以衔接
最常见的问题是土地收购储备前期规划的范围,与拟收购地块的边界不一致,导致被动扩大收购范围,进而引发许多问题。如扩大收购范围后涉及大量居民住宅拆迁,而土地储备机构没有安置房源;扩大收购范围后涉及国防、军工、铁路、重大设施等特殊地上物短期内无法拆除、迁移,或者拆除、迁移的补偿标准过高,土地储备机构无力承担;扩大收储范围后新纳入地块的土地使用人,以破坏正常生产等名义索要土地补偿费高于正常补偿标准,且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等。
钱东朋友:
商品房的购买不像一般商品的购买那样简单,房地产的交易程序较为复杂,且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着不少不完善之处,所以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易出现各种问题,请大家对以下几个环节给予充分关注:
A.慎签认购书
购房者购房前除应审查常说的“五证两书”外,还应注意审查开发商的资信情况:
1.开发商有无重大经济纠纷或涉诉案件及其后果;
2.开发商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历史情况,有无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等。
经过上述工作并选定一处房产后,开发商或其商会要求购房者签署楼宇认购书并向发展商交付定金或认购金,但签订认购书或交付定金并不是法定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而仅为房地产交易中一种习惯做法。认购书一般都规定了“认购方应于×日内签订买卖合约,如逾期未签订合约及交付定金,所交付定金不予退还”等类似条款,虽然签署了上述条款且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买卖合约并不意味着定金认购金必然不能退还,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购房者采用以下方法:一是不要急于在签订认购书时马上交钱,给自己预留一些考虑时间;二是对认购书中的上述条款进行书面修改,约定如认购方决定放弃购房,发展商应将定金认购金退还。如定金认购金已经交付,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商或其商处把签约时间延长。
B.签定标准买卖契约
垦利县法院2002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02年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03年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2003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为了进一步搞活经济,优势互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总则
1、乙方经营甲方_________至_________班线,每日_________班,始发站暂定_________发车时间_________暂定为上午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确切发车时间由两地始发站安排,甲方保留变更发车时间和变更站点的权力。
2、本协议期限_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合作愉快,无经济纠纷,乙方可优先向甲方协商续营协议。如协议不成,甲方收回线路经营权、牌照及有关证件,车辆残值归乙方处置,甲方予以提供有关手续。
3、__________方投放客车的厂牌型号为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自编号为_________,额定座位数为_________座,发动机号为_________。购车资金合计_________元,付款方式: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一次性付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业务的相关手续(进站证、通行证、线路牌)、站点安排,安全行车事故的协调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及票务结算、财务结算。
2、甲方负责乙方应向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交纳各种费用的代收代缴工作。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年检、春运检验和有关换证、年审工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委托经营中,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伍万元,用于意外事故及严重违章处罚之用,不足部分应在次月补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押金在合同期满后,归还乙方。
2、乙方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应于每月上旬按实缴金额向甲方交纳营业税、养路费、陆管费、车船税等国家代征代收费用如因国家政策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乙方在运营前交甲方管理费全年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整。(乙方在购车及有关手续办理中,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正常按时运行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3、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政策,如实申报营收情况。营运中发生的一切业务费包括纳税、养路费、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_________方面费用由甲方代收代付,每月每辆车暂扣缴营业税__________元,代办服务费_________元,不足部分及时补交。如有违反,一切责任,包括停止营运和取消营运资格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在营运中,应严格遵守客运规定和交通法规。由于乙方违法、违规等原因而出现被管理部门取消经营或注销线路等后果,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_________万元整。发生行车事故要按照交通法规规定,迅速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报案并和甲方联系,及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事故费用险保险公司理赔外,差额及其它部分由乙方承担,停班期间的管理费、代征代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5、委托经营期间内乙方每月30日前将结帐票款单交给甲方。甲方在次月20日-25日结算票款,如逾期结算票款,结帐单将作废。
6、在营运期内,车辆必须按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的例行保养,维护甲方的声誉。要服从甲方对车辆的二级保养、年检、春运等检查安排。如脱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营运中,严禁携带危险品、禁运品;车未停妥,严禁上下客;对旅客要热情服务,合理收费。如发生骗客、甩客、途中卖客行为或带有黑恶势力欺行霸市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直至解除合同。
8、委托经营期间内,根据行业规范标准和要求,乙方必须做到“着装统一,标志明显,语言规范,热情服务,安全营运”。如乙方因服务质量或其他问题造成新闻媒介公开批评及管理部门通报、处罚、记分,乙方将全部承担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乙方在受委托经营期内,具有分享盈利和承担亏损的责任。如经营不当或客运市场原因,确实无法经营,车辆可寻找过户单位,由甲方协助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并支付甲方违约___________万元,将所有线路经营证件交还甲方。合同期满,乙方将车辆通过中介部门(旧车交易市场)转向第三方,原车牌更新权利归甲方所有。如私自转让,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转让前后的一切经济问题和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涉。
10、甲方在营运中,发生营运车辆由于脱班、缺班造成乘客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经营期内营运车辆保险由甲方代办。为切实保护好乘客安全,意外伤害得到有效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甲方强制投保_________万元。车上责任险及其他险种按规定投保。乙方车辆如需更换发动机及车架,应按规定事先到甲方车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并作罚款处理。
12、乙方聘用驾驶员委托甲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应提供真实合法材料,甲方协助办理。乙方不得聘用不合格或持伪造证件的人员,如发现类似情况,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乙方聘用驾驶员的一切福利待遇、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情况,造成驾驶员伤亡致残且因此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4、经营期内,甲方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乙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教育、管理的责任。乙方必须与甲方签定《委托经营安全行车责任协议书》。乙方作为安全生产签约责任人,必须服从并协助甲方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教育、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组织聘用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行车、规范服务、业务学习等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附则:
1、委托经营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该班线无法营运或国家政策及有关部门对所经营的客运班线作统一规划调整时(以有关部门文件为准),合同期限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以本协议为依据。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文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繁荣,尤其是随之而生的各种法律的不断完善,更是促进其健康发展。其中的经济合同法,地位非常重要,它是使得企业获得正常的经济效益的保证,但是也往往因为经济合同法,各种经济纠纷问题层出不穷。在众多的法律风险中,经济合同法律引发的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对于该种类型的法律纠纷往往需要劳民伤财才能处理解决,另外,企业往往还需要承担对企业本身影响不好的严重后果。所以,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为了将某些纠纷扼杀在摇篮中,保证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为维护其信誉和形象提供保证。
一、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相关知识简介
(一)概念
所谓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就是指因为各种变化的发生,比如法律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社会环境与先前的不同、企业本身的某些失信行为或者企业本身某些权利行使的缺位等等,而最终发生的种种合同纠纷,并为了解决处理此纠纷而造成的各种损失或者需要承担的各种后果。
(二)原因
实际上由以上概念可以看到产生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其一,企业外部环境状况的改变;其二,企业本身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享受应有的权利;其三,企业没有根据法律对其风险采取必要的控制手段。
二、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经济合同法就是把企业和市场连接在一起的中介,发挥着桥梁作用,可以说,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和经济合同紧密相联的。所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才能更好地降低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才能实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保证企业无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十分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1. 各种合同主体形式的审查。第一,关于法人形式的审查。主要方法就是到工商部门,查证企业的相关证件,看是否齐全,万不可轻信企业一方的说辞或者单凭资料就妄下结论。第二,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却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进行独立性签订合同,同时接受法人形式的审查。第三,对于没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它们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所以不能签合同,即便签了合同,也是无效合同。第四,法人的经营范围需要进行审查。法人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否则就当违法论处。
2. 合同主体的实质审查。该审查就是要核实对方的资历和信誉等能力,一般来说,在签订合同之前都有一个斟酌过程,那么这一审查可以为选择提供参考,如果有纠纷产生,也可以把这个审查当成依据,其审查内容有:第一,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第二,审查对方资本注册是否属实;第三,要清楚对方的净资产是多少。净资产能够反映企业的承担责任的能力;第四,要清楚对方的法定地址和实体公司的地址,该地址是合同当事人的企业活动中心,如果没有法定地址可以反映出对方其他信息也可能是不可靠的,这是为其他调查提供线索;第五,审查对方的银行账户,看其流动资金是否充足够用;第六,负债情况如何,是否有固定资产的抵押;第七,审查对方的经营史,比如企业业绩、盈亏情况、信誉情况等。
(二)合同签订阶段
1. 合同形式以书面合同为主。书面合同是实体有质感的,是真实存在的,可以为以后解决相关纠纷提供实实在在的依据的。而口头形式或是其他形式则没有这样的优势。
2. 合同格式要规范、表达要清晰。在规范的格式内,使用标准化的书面语来进行清晰的相互约束,防止玩文字游戏。
3. 合同的内容条款都得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权利要清晰,义务也不能含糊,都要真实具体,不可太过抽象。尤其是对于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处罚、赔偿等更是要具体明确。
4. 对于格式合同,那些责任性的条款需要免除或是进行条件性限制。
5. 合同签订人问题。一般来说,是法定代表人才能签订合同,如果是其他人,在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或者是在权限范围内,也可以签订合同。并且要把授权委托书以附件的形式留下来,作为证明材料。
(三)合同履行阶段
1. 在合同履行阶段,建立适当的预警机制,主要是起到监控性作用。这种行为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各种问题,把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2.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把所有资料都收集保存好,要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用途有二:对于整个合同的履行情况有记录作用,还可以将双方责任清晰化,避免发生纠纷。
3. 合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化内容,那么,就需要以书面形式签补补充协议或者是变更协议。
4. 在货物交易时要进行验收付,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留有证据证明此次交易的具体情况,以避免之后出现纠纷。
5. 要确认各种联系方式,尤其是传真、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在交换各自的传真、电子邮件时,最好能够加盖公章,以证实其真实可靠性,或者授权代表签字也可。
6. 权利的享有也需要及时。比如,如果对方有违合同条款,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或者履行合同的抗辩权等。
(四)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阶段
1.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合同才能发生变更,任何一方不能私自变更合同。变更的内容不能含糊,要明确清晰化,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协议。
一 合理的用电检查可以减少电能流失,避免和减小供用电双方的经济损失
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减少电能无偿流失,减小供用电双方的经济损失,维护供用电秩序,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供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这是所有供用电行为进行的依据和标准。对于供电方来说,优质的用电检查可以起到维护电网安全、纠正不良用电行为和反窃电的效果,减少电能无偿流失,为供电部门和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对于用电方来说,正当合理的用电检查可以保障用电安全间接保障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了用电企业产能经济的再创造,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支持。但由于对用电检要性的认识不够,有些用电企业逃避检查,还有些利欲熏心的企业违章用电,以此作为经济增长的手段之一,因此窃电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更要加强用电检查,减少用电安全隐患和人为造成的电量损失。
二 用电检查的内容、方法及难点
用电检查工作可分为计划性检查、营业普查、专项检查、事故检查、突击性检查。怎样进行用电检查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电能损失呢?主要是对使用电力对象进行安全、隐患、计量、质量、营销、设施性能诸方面的管理、检测、评估的行为,是提供研究今后用电工作的最基本依据。用电检查,是新兴的职业项目,是电工、检测等工程技术人员最基本的应知应会的操作技能。各类用电设备的检查标准和规范,安全运行与管理,用电管理、违约用电、电能计量及窃电查处等方面的内容。
供电企业对于用电用户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反窃电对策是用电检查的重点和难点。因为窃电行为隐密,窃电手段往往又与新技术结合并随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供电企业构成复杂等原因,窃电行为时有发生,检查不利窃电行为有扩大趋势,因此用电检查工作和反窃电措施工作不容放松。
三 加强用电检查和反窃电工作,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1.常见的反窃电措施
第一,技术防窃电。建立一支专业技术过硬的反窃电队伍,钻研高科技防窃电和反窃电技术,用技术手段预防、查处和打击窃电行为。技术防窃电方法很多,常见和常用的主要是针对计量装置的防窃电技术。例如,对计量装置加装加固计量箱,对编程器进行密码设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测录仪,更换新的智能电表等。
第二,供电部门对外宣传,对内教育,防止计量人员与用电企业联合窃电。广泛开展《电力法》等宣传教育,营造强大的反窃电氛围,从声势上起到教育和威慑作用。对内开展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防止内部员工参与窃电行为,防止员工出现明知窃电行为存在而无动于衷不采取措施制止等行为。另外,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让员工明白,参与窃电和明知不报都会受到法律惩处。
第三,加强处罚力度。在法律惩罚上,虽将窃电纳入盗窃罪,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存在立法缺陷,适格不能,无法对窃电行为充分发挥作用。一些检查人员在抗拒检查和处罚窃电行为时也拿不出强有力的政策作为后盾,因此呼吁国家在这方面加强立法,尤其是加强对窃电行为在刑法上的执行力,加强惩处力度,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窃电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惩处窃电,节约能源,这是做好节能经济的一个重要措施。
2.避免因用电检查而产生的用电经济纠纷
近年来,由用电检查引起的供用电方的纠纷时有发生。由于电力法规可操作性差,查处违章、窃电行为往往带来用户的反抗,如果检查人员不谨慎,不依照法律法规依按程序输擅自行动,势必让用户抓住把柄,妨碍检查。
供电部门的职能之一是对辖区内的用电客户进行检查用电情况、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权力,但必须遵循调查取证、下达通知、停电、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恢复送电等处理程序。必须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手段合理适当。调查取证时一定两人以上在场,出示相关证件;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窃电证据;调查取证处罚时要做到有法可依,按章办事,依序进行。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用电纠纷。
3.用电检查的注意事项
(一)邻里纠纷。主要是指居住在一栋楼、一座院落或一个村庄的左邻右舍之间因各种琐事或者积怨发生的纠纷。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经常因一些道路通行、子女问题或其他公用事业引起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属纠纷。主要是指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土地的所有权、使用纠纷等。常见的有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以及房子漏水问题纠纷、房子高度影响采光问题纠纷等等。这类纠纷牵扯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让步。
(三)家庭婚姻纠纷。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赡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纠纷等等,而婚姻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双方因一方毁约而发生的纠纷。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几千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家庭虽小,但却是构成整个大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子”,无数个家庭的整合便形成了社会,社会当中自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个家庭中的矛盾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而家庭矛盾的适时适度的解决又是保障整个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这类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虽然不宜过多参与,但是可协同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等民间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对家庭、夫妻、街坊邻居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予以化解,从而使每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赔偿纠纷。主要是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财物损毁赔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又包括故意伤害他人的赔偿纠纷、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赔偿纠纷以及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纠纷。财物损毁赔偿纠纷又包括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纠纷、过失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纠纷以及畜禽损毁人财物的赔偿纠纷等。这类纠纷因果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处理起来就相对别的纠纷简单一些。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因环境污染、城管拆建、劳资债权、经济纠纷等引发的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
二、当前民间矛盾纠纷的现状
一是民间纠纷的数量不断趋于上升。在基层派出所的接处警钟,民间纠纷占据了绝大部分,且数量不断趋于上升。以西城派出所为例,今年1-8月份,接警108起,民间纠纷75起,占69.4%;民间纠纷较去年同期上升15.6%。
二是民间纠纷暗藏不安定因素。在众多的民间纠纷中,隐藏着不安定因素,这些因素一旦引发,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处置不当,就是影响社会面稳定的大事。
三是民间纠纷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民间纠纷虽然因小矛盾引起,但一旦解决不好,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因为一些小矛盾引起打架斗殴头破血流的现象在农村经常发生。
三、当前基层民警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既存在应调解案件未调解,也存在不该调解的调解了。其中调解范围扩大现象尤为突出。实际工作中,大量属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各类民事、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为了及时缓解矛盾、替群众分忧解难等原因,不得不超越行政调解范围进行此类纠纷调解。同时也有少数已构成刑事案件或后果、情节比较严重的治安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办案人法律政策水平不高等因素,以调代处、以调代罚的现象屡有发生。
(二)调解工作不规范。主要问题是取证不及时,延误战机,造成双方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因而无法确定赔偿标准,引起当事人不满。某些民警在受理一些因日常琐事引起的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毛病是常常以为事小,省略了一些基本的访问、取证工作;有的甚至连起码的当事人笔录也省略了,一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些细节问题有分歧就无法得到证实,调解民警就失去对双方责任裁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会失败,此时办案民警将做更多的弥补工作,事倍而功半,还有可能被投诉。
(三)调解意识淡薄。调解工作费时、费力,成效似乎也比不上打击处理、追逃、破案等工作。目前绩效考核并不考核民警调解工作导致部分民警对调解工作重视不足,工作随意性强,能推则推,推诿搪塞,久拖不决。有的对调解工作过地自信,认为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制于我,方法简单,在没有做好调解前各项准备工作就作出调解意见,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被动。
(四)调解技巧不高。有些民警工作积极,责任心也很强,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也很充分,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如有些民警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调解的前期工作都做到位了,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全部听你(民警)的"、"你说了算"等等"真诚"的承诺,自我感觉良好,在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责任承受度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事与愿违。调解结果与当事人心理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时,调解不易成功,容易引起,致使重复调解而耗费大量时间。
(五)调解工作缺乏指导。上级公安机关对于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基
本上是一个"空门",调解水平较高的民警都是自学的,通过调解形形的各类纠纷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来提高自己的调解水平和工作能力。基层民警很少接受过关于调解方面的专门业务指导,也很少见到关于调解方面的业务指导书籍、资料。经常调解失败容易使民警对调解工作产生厌倦甚至产生畏难心理。 四、治安纠纷调解的对策
(一)要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纠纷调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复杂,在工作中我们受理的纠纷包括家庭、邻里、宅基地、婚约等纠纷,涉及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充实自己,总结处理,解决纠纷问题的方法,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娴熟的群众工作技能。只有这样,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才能做到不盲目,有理有据。
(二)要深入调查,掌握纠纷实情。调解之前,一定要对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切不可贸然进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前一定要掌握纠纷的前因、过程和损害程度。对当事人受伤害的案件,民警应提醒就医,并及时到医院了解伤势,制作笔录,让伤者感觉到民警负责的态度,对以后的调解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以保证我们在调解中言而有据、言而有理、结论公正、双方满意。
(三)要耐心倾听,摸清对方底线。调解中,要耐心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听取他们的意见。纠纷的实质就是双方的利益冲突,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准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双方的利益底线,在双方陈述中摸清对方底线,为成功调解打牢基础。
信用卡小巧精致,支付方便,有免息期,持卡人在很多商户可享受优惠活动……这些“充满诱惑”的优点使得很多人开始了迫不及待地加入到“刷卡一族”。
然而,很多人在开始享受时尚消费生活后,却忽视了信用卡“靓丽”外表后堪称“严厉”的还款条款,随之而来的经济纠纷也常常让人措手不及。信用卡滞纳金纠纷“罗生门”愈演愈烈。
事实上,信用卡纠纷案近年来呈现爆炸式增长的态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的首个个人消费贷款审判白皮书显示,该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2005年为78件,但2011年收案数量猛增至5558件。而这些案件中,银行持卡人的案件超过了95%。
从全国情况来看,近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也呈井喷的态势,比例最高的就是涉及恶意透支纠纷案件。
实际上,对于普通持卡人而言,透支款收取利息、滞纳金也的确是一笔“糊涂账”。西城区法院民三庭庭长王珊表示,西城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询问部分银行人,他们甚至对于如何计算都说不上来。陈先生也承认,自己也遇到这类问题之后才开始认真去研究怎么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
银监会在2011年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中将滞纳金条款列为信用卡申请材料中的重要条款,强调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披露滞纳金的收取方式,切实保护持卡人的知情权。
“让人不能淡定”的滞纳金
在纠纷当中,最令人诟病的,当属发卡行的全额罚息和滞纳金。
所谓全额罚息就是指在超过最后还款日之后,若持卡人未全额偿还信用卡消费金额,发卡行就会对持卡人按照当期账单全额罚款计息。也就是说,本期账单金额,消费者还最低还款额和只剩一元钱没还,最终收取的利息是一样的;哪怕只差一元钱未还,每天也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利息。
信用卡未及时还款,就要接受如此高额“罚息”,不少人希望银行能更人性化,执行“部分罚息”制度,但目前只有工行对已经偿还的部分免收利息,未偿还的部分从消费入账之日起每天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而除了这部分利息外,银行规定,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近日记者从几家银行了解到,目前银行普遍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
陈先生向记者举例说:如果一个人4月1日刷卡消费了10000元,他还款日是下个月10日,按照银行的普遍比例,最低还款额是1000元。不管此人在还款日当天是还了9000还是1000,因为未能足额还完当期账单全部金额,他都得要向银行支付利息10000×0.0005×40(4月1日至5月10日)=200元。如果他只还了500元,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就要另外在加收500×0.05=25元的滞纳金。
目前国内银行除了工行的滞纳金上限为500元外,其他银行均无无上限。这就意味着如果你手持一张非工行的信用卡,拖欠一两年不还款,就有可能产生“天价”滞纳金。陈先生还表示,《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只有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护的范围,银行根本不该收取滞纳金。
还信用卡本来面目
陈先生的质疑也是目前信用卡纠纷当中最突出的问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收取信用卡客户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它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就是说,不属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
而上述白皮书也在信用卡风险分析第一部分提出滞纳金问题。法院指出,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是不断累进、重复收取的,持卡人即使知道各个种类金额的计算方法,也很难明确预期所有款项合并计算后自己要承担的责任。法官建议,银行在发卡前应让持卡人充分了解透支消费后可能承担的责任。
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是新形势下我市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需要,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都要把招商引资,扩大开放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认真地做好招商引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为外商来长投资提供优惠的政策、优良的环境和优质的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和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强化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由市计委公布我市投资导向目录和重点招商项目,用以引导外商的投向。
凡外商来长投资,属于我市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的项目,不需要国家及省、市平衡资金,不是污染或高耗水的项目,不需立项审批,只要备齐国家规定和各种文件,到市利用外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资办)备案后,即可到工商局登记注册。
凡外商来长投资的限制类项目和各类项目的前期建设、后期管理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市外资办组织相关部门每周召开例会,集中办公,联合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联合审批的具体参加部门由市外资办根据项目审批的实际需要确定。
凡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都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将管理服务内容、标准、时限等向外商公开。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材料要一次性说明修改意见和要求。
对外投资技术先进型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认定,市科委和外经贸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项目审批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手续时,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土地评估和用地项目审核,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源的审查发证,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环保部门对中、小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卡的批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安部门对常驻本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只要不影响国家公全、社会秩序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消防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消防项目的批复,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员工的长期居留证,随到随签,需要延期的,可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气、供热申请,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条件允许的主管部门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计划停水、停热、停气,要通过新闻媒介提前48小时通告;事故停水、停气、停热,均应立即抢修,小漏12小时内修复,大漏连续抢修,但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计划停电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备案用户,其它用户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抢修人员一般必须在2个小时内地到达现场。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申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进出口报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和减免税手续在3个工作日完成。
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检注册登记的申报,做到随到随办;办理普惠制产地签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出口查验放行商品,如属紧急情况,商检人员可在查验现场签发放行单;对集装箱装运进口商品的报检人,如一时不能提供齐全单据,实行《紧急放行单》制度,先审核放行,3日内补齐单据资料。
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的外汇汇入、汇出,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局或有关银行要安全、及时、准确处理。
加快口岸建设。在办好航空口岸的同时,积极办好陆路口岸,实现集装箱进出口在我市口岸办理各种手续。
对上述各条款的时限规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前向外商予以说明;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均视为同意,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凡违背有关“三优”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各部门应对责任者和主管领导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外资办。
各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全天候服务,对外商因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审批申报文件的,有关部门则应在节假日内提供服务,以满足外商的特殊要求。
三、加大治滥力度,规范执法行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
对需要征收费用的项目,要明确征收标准、征收时间和执收单位,并编制《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手册》,实行双向公开,由外商和有关部门依据标准缴费。收费手册规定以外的临时收费或暂时没有统一标准的收费,收费人员在收费时要实行登记,详细填写收费项目名称、标准、数额、收费依据等,并签字盖章。不登记者,企业可以拒付。收费登记簿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企业保存,监察部门定期检查。
清理规范各类检查行为。对确有必要的常规检查,由市外资办定期组织统一联检;非常规性检查要实行检查审批制,由检查部门向市外办提出申请,市外资办对检查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持证进行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违犯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首先向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超过期限仍不整改的再按规定实施处罚。外商投资企业对处罚不服的,可向外商投诉中心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对社会活动的赞助应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
审慎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在使用查封帐户、拘传企业法人代表等强制手段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慎重态度。对中方投资者原有的债务纠纷或其它经济纠纷,凡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不得让合资企业负连带责任;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不得查封外商的小汽车、住宅等个人财产。
四、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在供水、供热、供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服务方面,享有与我市内资企业同等到待遇,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产品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收费方面及在过桥、过路和城市管理收费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市内资企业享有同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凡生产非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生产我市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产品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自定。
外商在住宿、就医、子女就学、购置物业、购买车船机票和旅游景点门票以及安装私人电话时,一律按我市居民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对待有境外驾驶执照,需要办理境内驾驶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有三年以上驾龄的,办要交通法规书面考试合格,即可领取驾驶证。考试时根据申报可以选择使用中文或外文试卷。
五、加强对投资服务的监督检查
市外资办每半年要召开一次投资政策说明会,增加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政策落实。市里要选择一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为我市行政执法监督企业,市政府每半年听取一次他们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反映,并由他们对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评议,将其结果作为评议各部门工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成立长春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市委组织部为组长单位,市纪检委、监察局、人事局和市政府督查室为成员单位,负责对我市各部门落实和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要作为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 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历质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
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 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 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请记住我站域名/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
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