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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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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篇1

一、寻租(rent seeking)的一般理论

寻租理论是以20世纪60—70年代经济学家们在讨论垄断、关税和政府管制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中戈登·塔洛克于1967年写的《关税、垄断和盗窃的福利成本》这篇论文标志着寻租理论的兴起。经济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给寻租下定义。无论怎么定义,其引申出的共同点就是:寻租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活动,从对整个社会福利的贡献来说是一种非合意的行为,其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租金无处不在,哪里有特权哪里就存在租金,哪里有信息不对称和流动性不对称阻碍资源流动,哪里就存在租金。租金存在于私人物品市场、要素市场、资本市场和政治市场之中。只要有租金,就可以预料到,必然有寻租行为和随之发生的系列寻租活动:抽租(rent extraction)、避租(rent avoidance)、护租(rent protection)、创租(rent creation),这系列的活动都伴随着资金无谓的损失。改革的任务是,要设计出这样的制度,它们允许和鼓励通过创造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而创造租金的那些竞争形式,打击那些致力于获取和保留现存租金的竞争。

现在,寻租理论被广泛引用到许多领域。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主题。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差异及其寻租支出分析

篇2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企业所得税是建筑业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企业经营发展和参与竞争存在影响,因此研究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界定与利弊

现行税法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并存,适用于不同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数额有直接的影响,关系着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适用何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意义重大。

(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界定。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额并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则是指纳税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上六类情形符合其中一项,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核定,目前北京市主要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由于长期适用核定征收,很多建筑业纳税人有一个误解,即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征收方式。但实际情况是,从国家设置企业所得税一开始就是以查账征收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从两者关系来看,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本源方式,而核定征收是针对目前部分纳税人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而采取的权宜之举。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不是一般的并列关系,而是以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补充关系。不仅仅在我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查账征收方式作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征收方式为补充。因此,在实际税务工作中,应以查账征收为一般原则,以核定征收为例外。对于能够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三)建筑业企业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比较分析

1、查账征收。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查账征收方式具有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各种课税的功能,是一种远比核定征收更具有伦理性的收税方式”。查账征收较之核定征收,更为规范、更为科学、更加能体现纳税人纳税自主性,就建筑业而言,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查账征收能够促进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效的会计信息可以为企业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核定征收由于对财务会计核算要求较低,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财务健全的积极性,而查账征收对财务制度、账册设置以及原始凭证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可以促进企业建制建账、规范财务行为,使财务信息更准确地反映出企业效益状况。

二是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更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的实现。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是国家根据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测算得出,是统一的硬性标准,因此只能代表行业的总体水平不能反映单个企业的经营状况。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实际利润低甚至没有利润的亏损企业也要交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这显然是违反企业所得税以收益课税的设税本意和税法公平的。而查账征收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收益多多纳税、收益少少纳税、没有收益不纳税,更符合公平的要求。

三是就当前建筑业经济状况和现行税收政策而言,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企业税负要低,更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发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税负差异主要体现在利润率与应税所得率的比较上。核定征收是分行业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税率确定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对于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能够令企业少缴税款,而对于利润率低于应税所得税率的企业,核定征收会导致企业税款增加,税负加重。目前,北京地区建筑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9%,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税负率为2.25%,而就建筑业经济现状而言,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是远远达不到9%的,因此,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税负水平要高于查账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状况和财务人员水平要求比较高,企业的纳税成本也相对较高,对于经营规模较小、财务不健全的纳税人适用查账征收难度很大,若无法实现正确核算收入、成本或者取得合法的凭证,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进而无法实现税款应收尽收。

2、核定征收。虽然在前文分析中核定征收较之查账征收有很多的弊端,但核定征收作为税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征收方式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税款计征简便,对企业财务水平要求较低。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只需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对企业财务会计及办税人员水平要求不高,同时,纳税申报程序也相对简单,方便企业申报纳税。

二是计征标准确定,促进税款征收。在企业财务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实现正确核实,很多企业存在成本混乱、多列支出的问题,核定征收方式由于对同一行业适用统一的计征标准,因此能够避免企业因无法正确计算税款而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

三是征管相对简易,降低基层税务机关管理压力。随着现代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同时新增税源数量大、类型多,这为企业所得税的日管带来了很大难度,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征管压力日益增大。核定征收方式相对查账征收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要低,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都相对简易,能够有效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征管压力。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各有利弊,查账征收更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理和税收公平,但要求较高,适用于财务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而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方式的补充,相对简单易行,适合于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的征管。

二、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及财务核算分析

(一)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按照目前建筑业经营情况,可以将建筑企业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经营规模,财务相对健全,能够实现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二是没有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非独立法人,通常以分公司形式存在,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纳入被挂靠企业统一核算,且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是利用分转包的形式,分包高资质等级企业在社会上承接的工程,属于独立的法人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纳税;四是既没资质又未挂靠的小建筑公司等,独立法人,但经营规模很小,财务通常很不健全。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税制,以上四类建筑企业中,第二类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余三个类型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行业经营的复杂性导致了各类型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一,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

(二)建筑业企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较之一般企业,建筑业财务核算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建筑工程周期长,完工进度和完成工作量的确定比较困难,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复杂、不易匹配;二是水泥、砖石、沙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者大都是个体经营性质,无法提供合法发票,能够提供发票的则材料价格显著升高,加大企业成本,同时材料数量不易计量和控制,导致企业成本核算大都不规范;三是异地施工比较普遍,经营环境复杂多样,很多建筑施工是在外地偏远地区进行,一般只派驻项目负责人并不派驻财务人员,财务核算更加困难;四是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常常垫资施工,在未获得收入的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缴纳税款对企业负担过重,在实际中,很多企业依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

三、对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的思考

(一)依法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既要消除建筑企业认为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征收方式的错误误解,又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既不能单纯依赖核定征收,也不能片面强调查账征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确定的六项标准,并充分结合行业特点,依据企业实际的财务核算、账簿设置或纳税申报等状况,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完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向查账征收方式迈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科学化的实现不仅依靠对企业的严格管理,更应依赖于合理的税收政策安排。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地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账簿设置、依法正确申报。

1、建立核定征收累进应税所得率制度。在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上,改变现行的分行业单一比例税率方式,参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制度,建立分行业累进应税所得率,以收入额或经营规模标准划分设置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对于经营规模大、收入高的企业制定高的应税所得率。这样将有利于扶持小规模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大企业尽快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2、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现行税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除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一些符合建筑业行业特点的优惠政策,突出查账征收方式的优势,降低企业适用查账征收而带来的财务成本。

3、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应参照房地产行业制定单独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细化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对行业普遍存在的核算难点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企业财务核算运行。

(三)强化对建筑业企业的政策辅导和征收管理。一是对建筑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企业人员的税法意识,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二是强化建筑业征收管理。建立与建委等部门的信息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建筑企业招标、施工、竣工等方面的信息,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税法进行偷税漏税、虚假记账、虚假申报等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上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应通过更加科学的政策设置和征管措施,建立“以查账征收为主导、以核定征收为辅助、两种征收方式并存”的良性发展轨道,使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互相结合、互为补充,共同促进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

篇3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人为主观判定问题

(1)问题分析

以当年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条件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企业会计人员依据对公司未来期间盈利能力及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对于预测的方法、预测精确度的测算,准则与税法都未进行规定。

人为的主观判断会带来利润的操控空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会相应地减少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增加净利润。如果上市公司为粉饰报表,在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强行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财务报告的使用者。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会计准则中应增加对未来会计期间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判断的具体规定,以统一口径,减少人为操纵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管理层签字批准的业绩预测,用以判断未来可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对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提供依据。

(3)税收征管工作改进建议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判定依据的税务检查。目前,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续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合规性审核方面,缺乏与企业财务报表的交叉比对。以当年利润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企业应在连续的五个纳税年度对企业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事项进行处理,税收征管工作应关注此类存在会计估计的事项,鉴定是否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因素,并进行风险预警,降低可能的税收风险。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复确认问题

(1)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重复确认问题的分析

在合并报表业务中,按照CAS18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规定。被合并方因采用权益法核算,因账面价值调整产生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内容,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因子公司已经在独立的财务报表中对递延所得税进行了确认,在合并报表层面再次确认递延所得税会造成重复确认。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体现企业真实发生业务的内容。在合并报表业务中,企业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减少重复确认问题,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3)税收征管工作改进建议

依据税法规定,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在企业合并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既不符合资产与负债的定义,也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条件。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因母公司与子公司独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报表的编制对于实际税收征收管理没有直接帮助。为了加强合并报表中的信息披露,增加母公司、子公司的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内容的披露,可以有利于后续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直接的信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财务报表列示问题

(1)财务报表列示问题总结

在所得税会计实务中,存在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商誉的初始确认,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等,这些暂时性差异都没有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列示。另外,因税法与准则规定不同,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因税法扣除比例的限制无法全额扣除产生的差异,只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调整,在财务报表中也未进行相关的披露。这些特殊事项在发生时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但是在财务报告中却没有进行列示与披露。这会增加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之间信息比对的难度,不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篇4

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77号公告规定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77号公告规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77号公告还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篇5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无法确定企业2008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四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也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将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内。

同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在2008年末,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确定2008年不符合条件却按小型微利企业已进行预缴申报的企业,需要将已享受的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

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将原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不再予以承认,在2008年预缴时,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篇6

一、企业财务核算现状分析

(一)企业聘用财务人员的随意性较大,管理水平低

当前,大多数企业的财务制度存在不健全的现象,这就导致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比较混乱,其主要体现在企业聘用财务人员随意性方面,包括:第一,当前大多数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存在老龄化的现象,由于老会计人员对新的税收知识接收能力较差,电脑操作水平也较低,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电脑信息化的使用是会计人员必须掌握的,但是,大多数会计人员对电脑操作知识都不是很了解,甚至有的会计人员对电脑信息化的使用一无所知;第二,大多数企业招聘的是大中专会计毕业生,由于学生刚从学校毕业,缺乏做账经验,导致企业财务核算管理需有待改善;第三,亲戚朋友兼职会计,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小型企业都是属于个人投资或亲戚合伙的企业,由于大朋友多数投资人把自己信得过的朋友作为财务人员,但这些财务人员不够深入了解会计知识,甚至有的完全不了解会计知识,导致大多数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不规范;第四,企业记账,由于大多数小型企业没有设立专职会计人员,大都数都是采用记账的方式,由于一名财务人员同时兼职多个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并且财务人员更换也较频繁,甚至有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更换两个或三个以上的会计人员,由于兼职会计人员都是按照企业老板提供的资料来按部就班归类记账,这就导致企业账目根本无法反应出企业的真实情况,例如现金交易不用开具发票的,一般不会在账面上反应,企业记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税务评估稽查时,由于企业财务人员没有依据来说明具体财务情况,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缺乏真实性;第五,小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费用,一般会聘用业务规模较少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在税收上的风险不容易暴露。

(二)财务核算不够规范

企业财务核算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账目不健全,大多数企业都没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来设置、使用、保管账簿等,由于当前大多数企业存在账簿设置不全、设置账外账、甚至有的企业不设置账簿等现状,造成企业不能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成本及费用等不能进行财务核算;第二,存在记账不规范的现象,由于大多数小型企业存在现金交易和白条入账等现象,这就造成账目数据不规范和信息缺乏真实性;第三,企业核算方式与财务人员核算存在不统一的现象,由于大多数小型企业采用的是手工记账的方式,其经营方式也比较灵活方便,这就造成企业财务核算比较混乱。

二、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探讨

(一)申报数据缺乏真实性,导致企业税收收入减少

由于企业的账目较混乱,大多数企业存在账目信息不真实的现象,导致企业在纳税申报数据中不能真实反映出企业的税收核算情况,进而造成企业税收收入的质量,甚至有的财务人员以核算混乱为借口,不严格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来核定征收,大多数财务人员采用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方式,导致企业税收收入减少。

(二)核算管理比较混乱,造成企业稽查震慑力发挥不够

税务稽查的基础工作是财务核算,由于企业财务核算管理较混乱,这就给企业稽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企业稽查力度不够还受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第一,大多数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主要放在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检查上,并且稽查工作主要是通过管理部门来进行纳税评估的,然而,管理部门只注重纳税评估的重点检查上;第二,受查前辅导稽查方式的影响,在日常家检查中,小型企业往往采用自查补税的方式来实现稽查工作,却对存在偷漏税的行为不作处罚处理,只需要偷漏税者进行补缴,这就造成企业稽查力度不够;第三,受税收执法考核指标的影响,对于申报率考核指标来说,一般指标为100%,但是,在申报考核中,纳税人一般不按期申报,这就给基层人员的税收管理工作加大了一定的难度,若基层人员在催报无果的情况,一般会出现税收管理人员代为申报和自垫税款的现象,这种“保姆式”的税收管理使税务稽查震慑力发挥不够,由于行政处罚力度不够,造成纳税人的不法行为时常发生。

(三)财务信息隐蔽型较强,税源控管难度加大

小型企业具有点多面广和经营变化情况大的现象,这就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充分掌握企业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的产品数量,同时也无法掌握企业的帐外销售行为,导致企业的账目数据信息缺乏隐蔽性,对税源数据也难以实施控管。虽然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对企业的建账建制工作,但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对于基层的管理,由于大多数小型企业仍然采用手工记账的方式,导致现代化的征税手段难以发挥作用,并且在现金交易方面,由于现金交易收入便于不开具发票,也不入账,进而造成税务机关难以对企业帐外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三、加强企业税收和财务核算管理对策

(一)提高企业财务核算水平

对于当前企业财务核算的现状,企业应对财务核算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由于财务人员是财务核算工作的主要管理者,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财务核算工作,因此,提高财务人员的核算水平是加强企业财务核算工作的重要保障。针对财务人员,不仅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也应注重德育教学,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保证财务人员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另外,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的宣传,通过采用免费发放和召开政策会等措施,使纳税人对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会计制度来设置账簿,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财务核算工作的检查,督促企业财务人员认真对企业所产生的成本、收入、费用进行核算,促进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使纳税人及时进行税务的缴纳。

(二)建立企业财务人员聘用体制,加强财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于财政部门说,应加强对代账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尤其是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若企业采用记账的方式,就要求记账的财务人员不仅要具有会计证,还需要具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上岗证”,财务人员需持证上岗;第二,招聘完财务人员后,记账公司应加强对代账会计财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学习,让财务人员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财税政策,并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使财务人员正确运用财税政策,以保证财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在个体记账会计中,应注重对其进行分类处理,采用分地区集中管理的方式,便于相关部门对财务信息的掌握、监督检查;第四,要加强对协助企业做假账财务人员的处罚,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杜绝财务人员做假账。

(三)按照企业财务核算管理制度来加强企业税收和财务核算监督

在建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方面,应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地税及相关部门的参与,利用公众信息网公开信用等级,从而加强企业税收和财务核算监督。因此,税务部门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税务机关应组织财政部、工商等部门来加强企业财务和税收核算管理,要求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企业的财务制度来建立账务,对账务信息进行正确税收核算;第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完善部门的工作,将财务核算工作纳入到税务范围内,将税务与职能部门的实时监督工作相互结合,以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四)加大对企业的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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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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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

,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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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企业所得税负担及衡量指标

制造企业指以生产、流通、服务为主,以满足社会需要来获取利润的经济实体。我国制造企业主要分为食品加工、烟草制造、纺织业、化学制造、医药制造等类型。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企业。从本质来讲,企业所得税是政府调节企业盈余水平、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它是政府利用征税的形式对企业利润规模的繁育,是确保企业税基标准化的方法。企业所得税在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本着宏观调控目的,政府针对企业所得税制订了一些税收激励和限制措施。企业所得税负担衡量指标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名义所得税负担和实际所得税负担,其中,名义所得税负担=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所得税负担在计算中要涉及递延所得税费用处理。追求利润是企业的根本目标,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负,是提高企业税后收益的重要方法。

二、影响制造企业所得税的负税因素

(一)税制结构

不同的税种共同组成了税制,单个税种收入相加就是税收总收入,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政府会施行不同的税种。税制不合理,税种增减水平变化,都有可能会影响企业税负。目前,我国共有17个税种,税种结构体系以流转税为主,以所得税为辅,以财产税、行为税为补充。我国税制结构是不断变化的,2008年之后,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结构性减税政策也被提上日程。随后,以减轻整体税负为主的结构性减税改革方案出台。结构性减税所减的税种是有选择性的,它关注的是税制结构的优化,其中,营改增是政府最具代表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变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于资本有机成本较高的行业来说,营改增有效解决了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并且,增值税进行抵扣政策,为下游企业、企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新设备购买进项税额抵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上游企业来讲,企业实际税负却增加了。因此,可以说,税制结构改变,可以直接影响企业所属的税负水平。

(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控制贫富分化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经济策略。在不同的时期,我国政府所制定、施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近年来,为了鼓励制造企业自主创新,政府施行的优惠政策有: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的费用可以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医药制造企业为了研制新产品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只要单台价值在10万元之下的,可以税前直接扣除,但是不能再提取折旧;企业利用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少征、免征所得税。如化工企业如果利用企业以外的煤矸石、粉煤灰为原料进行建材生产,自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少交、免交所得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进行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时,改造投资可以用来抵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政府投资抵免所得税特殊规定的企业,可抵免部分企业所得税。总之,企业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企业执行税率体现出来,制造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资源性企业和低技术企业的税负高于高技术企业。

(三)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政府对企业税收实施的征收和管理活动。税收征管的依据主要是税法和征管法,税收征管的主体是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其根本目的是为国家税收调控政策提供帮助。税收征管方式会影响国家税收分配导向,还会影响企业税负。因为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家和地方机构共同征收,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税收征管尺度变得更加复杂。而从企业的角度来安静,税收征管尺度,制造企业对税收征管的遵从情况,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负。税收部门的征管效率越底,企业所得税负水平也较低。大企业在纳税和融资方面要接受更加严厉的审核,企业生产规模变大时,企业实际利润增长可能会与企业税负相抵消,因此制造企业要避免盲目追求规模而不关注报酬递增效果的做法。

三、制造企业所得税负非税影响因素

(一)公司资本结构和规模

在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一定的手段来融资,还会通过吸引更多的投资方、更大的成本输出来扩大规模。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时,企业会运用一定的负债融资政策来节税,企业所得税负水平也会发生变化。同样,企业规模越大,所要担负的实际税负率也较高。因此,可以说企业资本结构和规模对企业所得税负的影响是极其明显的。企业资本结构越底,企业资产负债率越高,而负债有时候可以成为税收的挡板,因此,企业在融资时,要考虑财政杠杆对税收的影响,积极发挥负债的税盾效应,以获得更多的收益。

(二)企业盈利能力

企业盈利能力是企业资本增值能力和企业获利能力的总和。企业盈利能力较强,意味着企业净资产净利率较高,也意味着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而纳税人的利润差距正是国家税收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经济水平相当的纳税人来说,他们所要承担的税负是等额的。但是,如果企业盈利能力不同,政府会根据权衡理论推理企业所得税负,政府对他们征收的税费肯定也是不同的。通常来说,获利能力较强的企业,税负率也较高。究其原因,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为了不断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经常要寻找和实施保证企业税收利润最大化的措施,企业所得税负水平也较低。

(三)企业资本密集度与股权集中度

企业资本密集度多会通过企业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来反映出来,企业资本密集度反映了企业的投资策略。制造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能产生一定的税盾收益,而税法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这必然会对企业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实际税负与不同种类的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有关,固定资产所占比重不同,企业实际税负也会有所不同。国外许多学者很早就证明了这一点,即资本密集度会给企业实际税负带来直接的反向的影响。我国学者王延明也得出了与此有关的论断,即企业资产密集度与企业实际税负的关系是反向相关关系。不过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滞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在当期允许抵扣。如此一来,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和折旧处理关注度也会有所增强,企业固定资产比率会不断上升,企业资金密集度也会变大,企业税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在同一纳税期内,总税收中增值税所占比重越大,企业所得税负则较低。资本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在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时,税收会有所增长。企业股权集中度指企业股权分布和集中状况,企业股权集中度有高度集中、分散和相对集中三种,股权集中度会影响企业稳定性及企业所得税负。相对来说,国有股权比重较大的企业,其实际税负水平也较低。企业股权越集中,企业选用积极的纳税方式时所遇到的阻力也越小,企业税负也较少。

综上所说,税收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自从我国政府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行绿色税制以来,许多企业都借助合理的税制加快了产业结构升级步伐,这也为制造企业摆脱发展困境提供了条件。因此,在国家法定税率稳定的基础上,制造企业要及时关注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动向,积极迎合政府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合理控制自身组织形式、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征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投融资决策。一方面要走高技术、低成本发展道路,利用各种非税因素合理避税,以实现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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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重申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确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办法,强调了“实际利润额”的概念,根据税款可承担性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弥合企业所得税累计预缴税额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明确了未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了修订。公告沿用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实际利润额”的名词,并修订了前期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有关问题。公告附件明确,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解读

1.预缴企业所得税是税收征纳中的法定事项。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系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财政资金,需求是刚性的,是永续的,这就要求税收收入能予以匹配,预缴企业所得税就是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的保证措施之一。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上的行为瑕疵一般为三种:不按期申报税款,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或进行虚假申报。

(1)对于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税款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纳税人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除办理了法定的、且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外,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中,曾有“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的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该文件已经全文失效。从《税收征管法》的法条字面意思看,“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没有对应纳税款进行内涵限定,也没有将预缴税款排除出去,所以,将虚假申报已经构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认定为偷税行为,也是没有错误的。对于进行了虚假申报,但后期改正,并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法是严苛的,在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做好纳税服务,纳税人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合作博弈,相辅相成,“合而不同,是谓大同”,共建征纳和谐关系。

4.以简化税收程序、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理念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办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目标

1.争取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虽然存在三种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但一般而言,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与汇算清缴的差异较小。当然,在报告年度企业收入及利润指标将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企业应争取税务机关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2.开展筹划,避免多预缴税款。由于受季节性以及订单均衡性影响,有些企业一定时期的收益并不很均衡,年度内“前高后低”的情况有时会发生;如果简单地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才发现多预缴了税款,虽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是,退税手续复杂而繁琐,牵涉到税务、国库、银行等组织。实践中,多缴纳的税款很可能被滞留抵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这将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并导致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

3.控制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正确理解国税函〔2009〕3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 70%”的要求,将多余的税款留在企业汇算清缴期缴纳,以节约资金利息占用。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天生的博弈关系,作为税务机关要争取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不少于70%;而作为纳税人,一般应将预缴税款控制在全年应缴税款的70%。例如,若某企业纳税年度每季度均产生1 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做得好,将每季度预缴税款比例控制在年度应缴税款的70%,预缴税款共计2 800万元;而在汇算清缴期缴纳税款1 200万元,若税款均是在纳税期的15日解缴入库,则此项筹划,相当于纳税人取得了4笔300万元资金不同期限(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贷款利息收入。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在如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所确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的内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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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和附件2)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七)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九)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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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08)02-0008-05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ax Revenue Increase and Economic Growth

[WT]――A Case Stud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GU Cheng1, WANG Yuan-lin2

[HK41](1. 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and Taxation,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2. School of Mathematics and Quantitative Economics,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HK41]Abstract:Recent years have seen the rapid increase of tax revenue in China. This paper examined the effects on tax revenue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caused by facts in economy,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The result of empirical study illustrates that elasticit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about 1.21. The improvement of tax administration and the adjustment of tax policy also contribute to the growth of tax revenue. Among them, tax administration efficiency plays a prominent role in the rapid increase of tax revenue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Key words:real estate industry;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elasticity

1 引言

近年来,中国的税收增长幅度大大超过GDP的增长幅度,呈现出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达到28778.54亿元,为2000年的2.29倍,税收占GDP的比重也于2005年攀升至15.7%[1]。表1中的数据表明,中国各年度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都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在2001年甚至达到了2.6,税收收入出现了“超常增长”[2]。

对于导致税收收入增长幅度长期超GDP增长幅度的原因,理论界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胡怡建指出,超常增长的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政策因素调整和其他因素作用而引起的名义收入增加,包括改革性虚增、政策性虚增、制度性虚增、体制性虚增、计划性虚增和基础性虚增等,虚增因素会随着制度的稳定而大大减少,财政收入也终将步入稳定增长的轨道[3]。刘尚希认为,当前中国税收的快速增长,是许多临时性因素作用的结果,并不代表长期趋势;若去掉这些临时性因素,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大体合适的;目前中国实施减税政策不会有效果,其负面效应会大于正面效应[4]。钱晟、卢凌波从税收来源和使用的角度分析税收增长的原因,指出税收增长是供给约束和需求刺激两类因素共同作用相互平衡的结果,1998年以来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是拉动中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直接动因[5]。有的学者认为,税收的超常增长不单纯是经济总量扩张的结果,经济结构的变动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产业结构、地区结构、所有制结构等方面的变化都对税收收入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6,7]。余显才从便于预测税收增长趋势及评价税收对经济产生的影响出发,依据超常增长是否反映税收的真实性,将税收超常增长的因素分为实增和虚增两大类因素,认为减少税收超常增长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政府行为方式[8]。吕冰洋分析了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各省区(市)税收征管效率的差异和进步水平,指出税收征管效率的大幅度提高是导致税收超常增长的重要原因[9]。

上述各种观点反映了目前国内学者对中国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关系的基本认识。从研究方法上看,由于在对税收增长的考察中难以剥离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国内对税收超常增长原因的分析仍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和数据比较的层面上,这样得出的结论往往缺乏应有的说服力。此外,尽管意识到经济结构的变动对税收增长的影响,但目前的研究多驻足于考察经济总量与税收增长的关系,主要采用GDP增长率与总体税收增长率进行回归的实证分析方法。实际上,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税种的税基不同,经济因素对各行业和税种税收增长的作用差别极大,因此,有必要对具体行业的税收负担和具体税种的税收收入增长加以深入研究。为了更好地解释中国税收的超常增长现象,本文选择了近年来全国各地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变动情况,运用计量经济学中的Panel Data检验方法,对税收增长超经济增长的原因进行实证分析。

谷 成,等: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以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为例

Vo1.27, No.2预测2008年第2期

2 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框架

税收来源于经济。早在19世纪末,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瓦格纳在他的著名的“四项九端”税收原则中就提出了财政政策原则,即税收应能灵活地保证国家财政经费开支需要的原则。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收入充分原则和收入弹性原则。收入充分原则是指赋税必须能够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税收收入的弹性原则是指税收应能基于法律自动增加或自然增收[10]。后来,各国在税制设计时都强调税收制度本身的收入弹性对于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性,即要求税制应能随着国民经济的增加而自动增加,以保证国家收入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而无需通过经常调整税基、变动税率或开征新税种来增加收入以应急用[11]。因为调整税基、变动税率或开征新税种均须经过复杂的程序,在政治上是比较困难的,往往缓不应急。

2.1 决定税收增长的主要因素

2.1.1 经济因素

税收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因此一定时期内税收分配的规模和增长速度首先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速度。具体而言,影响税收增长的经济因素主要有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效益水平的变化以及价格水平的变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主要包括产业结构的变动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动。其中,产业结构的变动体现着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规律,它对税收增长和税收结构变动的影响是主要的。产业结构的变动一方面反映着经济增长的特征,另一方面又影响着税收收入的规模和结构。在应税GDP中,有高税率产业GDP和低税率产业GDP之分,前者对税收增长的贡献较大,后者的贡献则相对较小。显然,提高高税率产业GDP的比重,有利于税收的快速增长。

影响税收增长的经济效益因素主要指企业利润的变动。从经济上看,税收收入最终来源于国民收入,因而经济效益对税收增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尽管存在一些属于企业经营之外的因素,如银行8次降息和“贷转股”大大减少了企业利息支出,出口退税率的提高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补贴收入,一些企业通过实行资产剥离“包装上市”进而虚增了利润[12],但企业经济效益水平仍有所回升,这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增长。

价格因素对税收增长也有一定的影响。因为价格的提高可以使税基在名义上提高,从而导致税收增长,这在累进税制下表现最为明显。

2.1.2 税基覆盖范围

从法律角度看,税基是计算税额的基数,它表明国家按什么征税或人民按什么纳税。从经济上看,税基是征税对象的数量[13]。如果税制所能覆盖的范围不够全面,有部分经济增长没有计入税基,这部分经济增长就不能为税收增长做出贡献,形成税收漏出。在一定的经济增长条件下,这种税收漏出越多,税收增长相应也就会变慢。税基覆盖范围主要取决于一国税制的完善程度。税制越完善,税收覆盖范围大,税收漏出少,税收就能与经济同步增长。

2.1.3 税制累进程度

税收增长速度的快慢,通常是由税制安排和税收结构决定的。从理论上讲,在采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将与经济增长幅度持平;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增长幅度将超过经济增长幅度。换言之,税制的累进程度越高,当经济增长速度提高时就能提取更多的税收,税收增长速度就越快。在全部税收中具有累进性的所得税比重越大,整个税制的累进程度就越高;累退性的定额税比重越大,税制的累进程度就越差。按照税制的内在规律,不同的税制结构有不同的税收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水平相对应――税制的累进程度与税收增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2.1.4 税收征管能力

经济决定税收是税收的基本原理。然而,经济增长只是提供了可供征税的税源,对这些税源是否课税、哪些应当课税、如何课税、课什么税、课税多少由税收制度决定,而最后能实现多少税收收入入库,则受税收征管水平制约。不经过这样一系列步骤,很难想象税收会自动从经济中产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可以将此原理进一步理解为经济决定税源、制度决定税基和税额,征管决定收入。

管理因素对税收增长的影响主要是税务管理部门通过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带动税收收入增长。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国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强。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实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原来税收专管员制度造成的税收减免随意、管理松散等现象;二是加强了税收信息化建设,主要体现为在税收征管中普遍应用计算机网络,尤其是金税工程建设提高了税收监控能力。

2.2 税收弹性和税收浮动率

上述导致税收收入增长的因素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税收制度的内生影响。对于具体的税种而言,如果随着经济的增长,税基在GDP的份额中扩大了,或者税基向高税率的行业倾斜,那么税收收入的增长率就会高于经济的增长率;反之亦然。二是税收制度的变化,例如改变税制结构和税基、税率,或者改变税收征管体制等。

不区分税制的内在动因和外在因素,笼统地以税收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来描述税收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变化的动态特征,这样的指标通常被称为“税收浮动率”(Tax Bouyancy)。税收浮动率反映的是多种因素对税收收入增长的贡献,以及导致的税收收入总体与GDP变化的对应关系,因此无法反映税制内在因素对税收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变化的作用。而税制内在因素对于税收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变化的作用,才能真正体现税制的内在收入特征。

成熟的税收制度在通过税制的内生影响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同时,也保持了税收的稳定性。由于税收浮动率这一指标不能反映一国税制的内在因素对于税收收入随经济增长而相应变化的特征,因而研究者们就开始探寻另外一种指标,利用另外一种计量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个指标就是税收弹性[14]。税收弹性(Tax Elasticity)是在既定的税收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计算出来的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换言之,税收弹性剔除了影响某一年度或某一时期税收收入增长的特殊因素,从而保证计算出来的结果能够反映一国基本税制所能体现的组织收入的内在特征,揭示税收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变化的内在轨迹。税制本身的收入弹性对于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随着税制的逐步稳定和税收征管制度的渐趋完善,税收收入的增长将更多地取决于税制本身的收入弹性。

计算税收弹性需要采用一定的经济计量学方法。在计算过程中,以税收收入为因变量,以GDP为自变量,同时还须设定其他的一定数量的相关控制变量,比如税收征管因素的变化,特定税收政策的变化等,由此剔除影响某一年度或某一时期税收收入增长的特殊因素,从而保证得到的税收收入弹性能够反映一国基本税制所能体现的组织税收收入的内在特征。根据这一定义和计量方法计算出来的税收收入弹性,能够更加深入地揭示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增长而变化的内在轨迹[15]。

基于以上对包括经济增长在内的税收增长因素的分析,我们建立分析税收增长的计量模型,以此来定量说明影响税收增长的经济因素和其他因素的作用效果。我们之所以选择分析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的增长因素,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税制收入结构上看,所得税在2000和2001年几乎以50%的速度增长,2003和2004年也分别达到了19%和3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一直名列前茅,2005年更是达到了2.77,居各税种之首[16]。分析影响企业所得税增长的原因对于解释中国税收收入的超常增长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二是从行业税收角度看,在现行税制结构下,产业结构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正向影响最为显著――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产值比提高明显有利于税收总收入的增长;在第三产业中,房地产业税收增长最快。考察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增长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显然有利于从产业结构变化的角度探讨中国税收收入增长过速的原因。三是除了从2002年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分成规则发生了些许变化外,近年来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都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这也有益于排除过多的税收政策变动因素对税收增长造成的干扰。

在进行实证分析时,各指标的取值均为当年价格或名义增长率[17]。这是考虑到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尽管实际经济总量可能并不发生改变,但由于对应的税基扩大,税收可能会随着通货膨胀而增长,因此价格因素对税收增长的影响就隐含在各自变量的系数中。

3.2 数据整理

在本文使用的数据中,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收入(TAX)、房地产业生产总值(RGRP)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2001~2006);税收征管效率提高值采用了吕冰洋、李峰的测算结果。由于在《中国税务年鉴》中,自2001年起才将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与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分开统计,目前能够得到的最新版本是2006年的《中国税务年鉴》,因此模型中的样本空间为2000~2005年中国省级单位的相关数据,共186个观测值。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最为明显的税收政策变化是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37号文件)确立的分成规则。因此,在模型中,我们引入虚拟变量来表示这种政策变动,具体地说,税收政策变动变量(POL)在2002年以前的取值为0,2002及之后各年度的取值为1。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计量检验及结果分析

我们采用固定模型面板数据对税收增长因素加以检验,在进行实证计量分析时,我们对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房地产业生产总值都取自然对数,这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为了去除数据中的趋势变化因素,防止产生多重共线性;二是为了便于系数的经济解释。检验的结果如下。

上述检验结果表明,在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增长方程中,房地产业生产总值的变化和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对税收增长具有明显的影响,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达到了1.21,而税收政策的变动在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中的作用较小且并不显著。

从理论上讲,比例税率的收入弹性应是1,而累进税率的收入弹性应大于1。尽管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但在实践中,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18]。税率上的这种规定实际上就使中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累进性,这也是导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弹性大于1的主要原因。

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是导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模型中的计量检验结果表明,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对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的弹性为3,且该系数的检验结果十分显著。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一方面源于各级税务机关税收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完善,另一方面则源于税收计划和任务的压力。财政支出的瓦格纳法则表明,经济增长到一定阶段,需要国家拨付大量财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司法服务建设以及解决市场拥挤等问题。改革开放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开始提速,运输、电力、教育等产业需要大量的基础先行资本,为经济起飞创造必要的条件。这些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投入。与此同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的行为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仍带有计划的色彩和痕迹。这种过渡性在税收方面的表现就是国家采用主观税收计划的形式,而不是以客观经济基础为依据下达年度税收任务。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采用“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编制和分配税收计划[19],以保证一定水平的税收增长,进而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其中,“基数”是上年的税收计划或上年实际完成的税收收入;“系数”是根据财政支出需要确定的本年度税收收入增长比例;“特殊因素”主要是有可能造成本年度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或大幅度减少的个别因素。在中国,税收计划被赋予了中央集权的权威性,完成税收任务的需求压力甚至可能压倒税收供给能力的限制,成为决定实际税收增长的首要力量。这就使通过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而导致的税收增长速度快于由税制内在特征所决定的增长速度,由此而出现所谓的税收超长增长问题。

以集中中央财力为目标的企业所得税分成规则的改变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信任度的降低,产生动态不一致问题[20]。这时,地方政府不会以上一年度或以往年度的分成规则为既定条件编制预算,在支出责任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能会减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积极性,具体形式包括滥用免税权、与企业合谋隐瞒利润,将预算内收入转化为预算外收入等。同时,以其他不规范的方式(如收费等)开辟新的收入来源。这样的结果很可能使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增长速度放慢。但从模型的检验结果上看,由税收政策变动导致的税收收入增长系数很小且并不显著,这表明分成规则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并未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4 结论与建议

近年来,中国税收呈现出的超常增长态势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理论界的关注,普遍认为经济性因素、管理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可能是导致税收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分析上述各种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作用,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选择了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作为考察对象,实证分析了各种因素对税收超常增长的影响。

税收增长计量模型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弹性约为1.21。此外,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以及税收政策的变动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税收的增长。其中,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对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明显,而税收政策调整在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中的作用并不显著。

如果一国税收收入增长主要是依靠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而实现的,那么其税收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比值就很难反映该国税制所体现出的税收收入组织能力,从较长一段时期看,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也很难得到保证。因为,当该国税收征管达到一定的水平后,其税收收入就很难再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中国现阶段控制税收超常增长的根本途径应当是以税收的征收管理为突破口,逐步规范政府在税收领域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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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所谓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从理论上来讲,税收与税源具有一致性,即一个地方有多大规模的税源就应该产生多少的税收,但在现实中,由于生产活动的复杂性,如汇总纳税和跨地区经营等情况的存在,造成税收发生转移,从而导致税收与税源的不一致。

汇总纳税导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

汇总纳税,是指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将分公司的所得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纳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将其所得并入总机构所得,最终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种纳税方式下,如果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不同地区,那么即使分支机构产生经营所得,创造了税源,但该所得对当地政府并没有税收贡献或税收贡献与税源较少,其产生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最终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得。这种情况必然造成税收从分支机构所在地向总机构所在地转移,导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

这里以宜昌地区为例,中国邮政,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和中国铁通等六家公司均在宜昌设立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全部实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从2004年至2006年,该六家公司在宜昌应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216.65万元、7184.76万元和9955.44万元,累计应缴纳22356.85万元,在汇总纳税下,宜昌作为税收的转出地,税收收入而均转移到北京、上海等总公司所在地,转出额度分别为56582.5万元、82324.38万元和82486.76万元,累计达到221393.64万元。

跨地区经营导致的税收与税源的背离

跨地区经营企业,是指从国内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进行投资、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向其登记注册地(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当其向注册地以外地区进行投资、销售或者其他经营活动时,势必造成经营活动所在地有相应收入,即产生了税源,但该收入对应的所得税必须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最终由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如此一来,必然造成了税收从生产经营所在地向登记注册所在地转移。导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这种现象突出表现在水电工程建设、铁路运输、管道运输、水电站等大型跨区域经营项目中。

以陕西地区为例,从2001到2005年,仅仅内资企业所得税一项就分别从陕西省转移出10.38亿元、12.79亿元、15.18亿元、26.02亿元和36.69亿元,可以看出移出数额逐年增加,5年合计移出101.06亿元,平均每年转出20.21亿元。在这5年期间,最为突出地表现在能源和金融两个行业,税收转出数额最大,能源行业移出为42.59亿元,金融行业移出55.26亿元,两行业合计转出额97.85亿元,占上述12个行业税收移出总额的96.82%。

资源性产品上下游价格差异引起的税收与税源背离

许多资源性产品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生产环节价格是由政府确定,而在销售环节则按照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原则来定价,再加之某些企业运用转移定价手段,造成资源性产品价格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形成较大反差,使利润向销售环节转移。在此情况下,将会导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从上游单位转移到下游单位,即从资源输出地转移到资源输入地。

区域间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弊端

违背税收属地原则,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税收征管中的属地原则,强调税收收入归属地这一特征。因此明确谁是税收征管的执法主体这一问题尤为重要。当前,由于我国税制没有把收入归属作为一个重要的税制要素,税收相关规定也只是明确这个税在什么地点交,没有明确这个税的税源是在哪些地方形成的,也没有明确那些产生税源的地区是不是应该获得税收。在这一环境背景下,当存在税收与税源背离时,不仅造成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漏洞,而且增加税收征管难度,使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具体而言,对于税收转出地的税务机关,虽然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税源变化动态,具备管理优势,但是却不能越权收税,即使管理到位也无法取得税收收入,是“能管管不了”;对于税收转入地的税务机关,由于不熟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税源详情,只能依据企业单方方面申报情况进行征收管理,难免是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够全面,结果“想管也管不好”。

侵害地方政府利益,降低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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