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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建设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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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建设

篇1

关键词:离岸金融策略选择

离岸金融从20世纪70年代产生至今,已经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与地位。时至今日,伦敦、纽约、东京、香港等大型国际金融中心,均同时拥有在岸和离岸市场;而建设一个不能经营离岸业务的“主流”国际金融中心,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然而,目前在中国,离岸金融仍然属于边缘化的新生事物,面临着曲高和寡、叫好不叫座的困境。尽管离岸金融试点从深圳扩展到上海和天津,尽管各地媒体和学术界对于谁应当建立离岸金融中心一度争论得不亦乐乎(当然一般是论证应在本地建立离岸金融中心),但是至少就目前看来,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正式启动还是比较遥远的事情。然而,回避不是办法。如果我们不想再做声名狼藉的“世界工厂”,让发达国家一边骂我们倾销一边享受我们廉价地牺牲本国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制造并出口的商品;如果我们不想再做国际金融游戏规则的消极接受者,将自己绑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之下,把低回报的美国国债当作宝贝似的一个劲儿地购买,以致不得不成为向美国经济输血最多的、号称“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如果我们不想再将购买美国的房地产和投行债券这些被斥为“毒垃圾”的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增值的主要手段,以致上百亿美元的投资在次贷危机中血本无归;如果我们不想再位于国际金融系统产业链的底层,不断将本国劳动人民在制造与贸易行业用血汗积累起来的财富轻易地送到霸权主导的国际金融系统产业链顶端,并任由后者通过汇率安排、金融危机等多种手段掠夺我们的财富……那么,我们就必须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我们就必须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在这一竞争过程中,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是颇为关键的一环。

在阐明了必要性的前提下,策略选择的问题,即以何种方式推进大陆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问题,就变得非常关键了。具体来说,有关的策略选择应当涵盖外汇管制、业务发展、市场选择和法制建设四个问题,而这四个问题正是未来大陆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必须突破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一、外汇管制策略

所谓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令、条例等形式对外汇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汇入和汇出、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方式及总兑换比价所进行的限制。外汇管制的目标,一般是维持本国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秩序、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本国竞争力等。外汇管制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贸易与非贸易外汇、资本输出入、非居民存款帐户、黄金输出入、汇率调整及动作等等。

目前一般存在三种外汇管理体制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外汇管制,即对所有外汇收支活动都实行管制,多数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第二种是部分外汇管制形式,即对外汇收支的经常项目不实行管制,准许自由兑换外币和汇出汇入外汇,但对资本项目实行不同程度的管制,少数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采取这种方式。第三种是名义上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原则上对居民和非居民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都不加限制,允许货币自由兑换,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实施间接的或变相的限制措施。

外汇管制的方法可分为直接管制方法和间接管制方法。前者是指外汇管制机构明文规定外汇的买卖方式、数量以及汇率,并对各种外汇业务实行直接、强制的管理和控制。后者则是指国家通过诸如许可证制度、进口配额制度、外汇平准基金制度(主要通过央行实施)、互惠信贷协定网络制度(主要在发达国家央行之间运用)等形式,间接影响外汇业务,从而达到外汇管制的目的。从另一角度上看,外汇管理的方法又可分为数量管制、汇价管制和综合管制三种,即从外汇业务的数量上、或从汇价上、或从两者的结合上实行外汇管理。

在国际层面上,调整外汇管制问题的规范主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该条第2款(a)规定,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批准,成员国不可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支付或转移进行限制或实行歧视性汇兑安排或多重货币做法,但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为经常性国际交易所进行的付款和转移。而该条第2款(b)规定,包含任何一个会员国货币的汇兑合同,如果与该成员国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时,在任何会员国境内均属于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续与实行必须与本协定相一致。这实际上就赋予了成员国外汇管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14条对成员国实施有关外汇管制的国际义务做了过渡安排。依据这一条款,成员国可以通知IMF保留某些限制并根据情况调整;成员国不能恢复已经取消的限制或实行新的限制;成员国与IMF应每年进行磋商以决定是否继续实行限制;但成员国不能出于非国际收支方面的原因实施限制措施。

可见,就目前的国际规范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仅要求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不把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IMF仅可在特定环境下要求国家加强资本控制。这一标准尽管较低,但有利于在绝大多数国家内部推行和实施,因此,中国目前的外汇管制状况,也是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要求的。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若要推行离岸金融业务乃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这样的低标准显然是不够的,不解决外汇管制的问题,就无法顺利地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

那么,我们应该在外汇管制的问题上作何策略选择呢?

目前的外汇管制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问题上。

所谓资本项目,是指一国在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负债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贷款、证券等。1996年,中国大陆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而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一直处于逐步推进过程中。目前,在IHF所划分的43个资本项目中,在中国有将近一半的资本项目交易不受限制或较少受限制,40%以上的资本项目交易受较多限制,10%以上的资本项目交易受严格管制。也就是说,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未实现完全的可自由兑换。

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长期策略,也是实现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关键一步。因为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必然要求交易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本币不能实现可自由兑换,那么该离岸金融市场很难就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在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也很难占到优势。

但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一个长期的步骤,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也就只能继续等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相反,我们可以选择一些短期的策略,从而既能够立即推进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又能够与逐步完全取消外汇管制的长远规划相适应。

在短期策略上,我们可以在维持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完全自由兑换的前提下,作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就是将本币——人民币排除在交易货币之外,而仅选择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第二种选择,就是允许本币作为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货币,但交易对象仅限于本国金融机构一一即居民,本币离岸金融交易暂时不对非居民开放。

就第一种短期策略而言,目前来讲是比较可行的。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都采用了这一做法,即将尚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本币排除在离岸金融交易货币范围之外。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绝非长久之计。很多发展中国家尽管采用这种做法建立起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其竞争力却因此大打折扣,难以抗衡本币业务充分开展的纽约、东京离岸金融市场,而目前离岸金融市场交易货币本币化的趋势已经比较明显,就连禁止本币交易的鼻祖一一英国伦敦,也已经开始变相地从事本币交易业务。因此,这一策略至多只能作为过渡措施采用,一旦本国离岸金融市场顺利建立、本币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条件基本具备,就应当转换策略,使本币与其他自由货币一样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

而就第二种策略选择来说,这一做法既可以放开本币业务,又可以避开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还可以保护本国金融机构的业务份额。尽管这样做看似比较灵活,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经济上都会遇到较多障碍。尤其是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依据GATS和自己的入世承诺,将赋予外资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表明中国积极地履行了对WTO的义务;但若放开离岸金融业务,又不允许非居民从事本币离岸金融交易,显然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更何况,离岸金融交易的主力,历来就是非居民,居民从事的离岸金融交易在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大,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将本币业务局限在居民范围内,不仅违背离岸金融的运行规律,而且有喧宾夺主之嫌。因此,此种策略一定要慎用,如果非用不可的话,也必须在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机制以及经济得失的基础上实行。较有可能被主管部门采用的贯彻这一短期策略的具体做法,应该是推行本币离岸业务的“试点”,而从事试点的单位自然是由主管部门指定本国金融机构。

总之,在外汇管制的策略选择上,短期内我国可以暂时维持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管制,同时将本币业务排除在允许的离岸金融业务范围之外,或者先由本国金融机构试点办理本币业务;而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取消外汇管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使人民币成为中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

二、业务发展策略

在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上,也有一个策略选择的问题。就是说,未来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是将业务范围限制在传统的离岸货币业务上呢,还是将业务范围扩展到离岸证券业务乃至其他衍生业务上?

前面在讨论离岸金融监管法的时候已经指出过,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都并未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制在传统的货币业务上,仅有少数国家(如日本)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业务上。显然,若要充分发挥离岸金融市场的筹资融资作用,将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上是不明智的。对于中国这样的处在发展中的经济大国而言,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就是为了有效地吸引和利用资金,而不是像日本当年那样为了回流海外日元而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因此,我们不可能作茧自缚,将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限制在存贷款业务上。

尽管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我国确实仅开展了部分离岸货币业务的试点,试点单位也仅限于部分银行,但这毕竟不同于正式的实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试点的业务范围绝不等同于未来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更何况,目前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已经触及离岸证券业务的范畴。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机制。尽管QFII和QDII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但两者一个是非居民投资中国证券市场,一个是居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都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一旦内地的离岸金融市场启动,有关的机构就可以顺势将这两种业务整合并移植到离岸金融市场这一个平台上。更重要的是,这两款涉外证券投资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经说明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不仅仅限于货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但是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上,业务范围应当既包括离岸货币业务,也包括离岸证券业务。

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若允许开展离岸证券业务,那么应如何具体规定离岸金融业务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和证券业务,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离岸业务是否可以开展?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有的国家允许市场主体从事离岸债券、离岸股票和离岸票据业务,但是没有将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列入可交易的行列;而有的国家则允许所有的金融产品、包括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从中国的国情来考虑,我认为应该采取第一种做法,即将债券、股票、期货等传统的证券业务列入离岸业务范围,而不将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列入离岸金融范围。这首先是因为,一般只有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和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才可能在最广泛的程度上规定离岸业务范围,而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一般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中国大陆没有可能选择前两种市场模式,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其次,离岸金融衍生产品在全部离岸业务中所占的份额一般比较少,将其排除不会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质量。再次,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速、机制复杂、风险较大,即使在监管相对较严格的在岸市场上都很难加以规制,如果在监管相对宽松的离岸市场上开展此类业务,更容易因监管法制的失位而导致风险。最后,考虑到中国大陆金融市场开放的进度,目前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即便是在在岸市场上都不能经营,要将想这些产品搬到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就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总之,在业务发展策略的选择上,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应同时发展离岸货币业务和离岸证券业务,但其中的离岸证券业务应仅包括传统的证券业务,而不包括诸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三、市场选择策略

广义上讲,市场选择策略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选择何种离岸金融市场模式,二是选择何处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这里主要讨论市场模式选择问题。

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选择,乃是市场所在国实行监管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存在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和虚拟业务型三种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其中内外业务分离型为当今的主流模式。

显然,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更能适应我国的需要。首先,这种市场模式适应于由国家政策推动而建立的离岸金融市场,美国和日本在建立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均采取了这种模式,这与我国的情况是类似的;也就是说,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需要、也必须依靠国家政策的推动,这跟英国、香港这样的具有长期金融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自发建立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的情况是根本不同的。其次,尽管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是基于国家政策推动,但是我们的国家政策绝不是通过提供避税便利吸引离岸资金入账和离岸公司注册来获得收费,而是要真正地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建立真正的、具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因此,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绝非我国的选择。再次,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通过隔离在岸账户与离岸帐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内外业务渗透而带来的风险,起到保护国家金融秩序的作用。最后,考虑到我国的外汇管制仍然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那么在离岸金融业务中实行内外业务的分离就是不二选择了。

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虽然是内外业务分离型的,但也允许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一定程度的渗透,而过分严格的内外分离会使创建离岸金融市场的意义打折扣。因此,我国在建立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内外业务渗透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我认为,在市场建立初期,内外业务的渗透绝对是要禁止的,因为前期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是开展离岸业务、顺利建成离岸市场而不是扩展渗透业务,且由于渗透业务监管上的难度更大、所带来的风险较高,若贸然推进,不仅得不到预期效果,反而很容易引发风险并导致损失,可谓得不偿失。在离岸市场已经建立、市场秩序已经稳定、离岸业务顺利铺开、监管法制比较成熟的基础上,我国可以考虑逐步地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从而最大限度地拓展业务、利用资金。

具体到内外业务渗透的制度设计上,我认为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首先,在一开始的时候,应当只允许离岸资金向国内渗漏,而不允许国内资金向离岸渗漏,这样可以控制因国内流动性过剩而可能导致的离岸金融市场泡沫;其次,在有关的金融制度构建比较成熟、尤其是金融监管法制比较完备之后,可以进一步允许离岸与在岸业务的双向渗透;.再次,渗透的规模总的来说是不断扩大的,但是也不能就此认为其规模不可以缩减,渗透规模应当是灵活而适度的,从而既满足国内经济建设的需求,又不冲击国内物价水平,也不妨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最后,在允许渗透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渗漏关系的监管,有关的监管措施应当有效和及时,且在设计有关的法制的时候,应当确保监管当局能够随着离岸业务渗透的进展对监管措施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法制建设策略

完整意义上的离岸金融法一般包括三大部分:离岸金融法基本原则、离岸金融交易法、离岸金融监管法。那么,相应地,作为市场所在国的中国,在建设本国离岸金融市场、对发生于其境内离岸市场上的离岸金融关系进行规制与协调的过程中,也需要依靠这三部分的法律制度作为规范交易和监管的标准。只不过,在具体推行上述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依据情况的需要,选择不同的策略。

理论上讲,最理想的立法方式,就是制定一部《离岸金融法》,全面调整离岸金融交易关系与离岸金融监管关系,明确有关法律原则。至于一些相关的细节问题以及经常发生变化的问题,则可以由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规章来处理。但是,这种法制状态是很难一步到位的。首先,在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并建设本国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国家很可能会采取逐步的、渐进的方式,比如先放开离岸货币业务再放开离岸证券业务,有关的法制建设只有跟着市场建设形势逐步开展,而不可能一步到位。其次,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之初,国家可能有一段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业务限制的过渡期,立法机关或主管机构也可以先制定一些层级较低的、暂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待到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时机成熟,再在清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法》。尽管可能必须经历一个过渡阶段,但只要立法的长期策略是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法》,那么法律规制的最优效果仍然可以实现;而且,我们可以通过这一逐步法典化的过程,根据现实中的问题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最终制定的《离岸金融法》具备并保持先进性。

当然,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有两种选择。一是将离岸金融交易法和离岸金融监管法分开,各自制定法律,这种做法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相比之下比较浪费立法资源,且可能导致离岸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被分割;另一种就是不集中制定离岸金融交易法和离岸金融监管法,而将它们分散到合同法、税法、外汇法、证券法、银行法等既有法律中去,也就是说主要靠修订原有法律完成对离岸金融关系的规制。我认为这种选择不能完全体现离岸金融法的性质,也不利于法律的明确性,容易出现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何况由于离岸金融的特殊性,即使主要采取修订原有立法的方式也不能避免在某些问题上另立新法,实际上根本不能节省立法资源;更为关键的是,对于离岸金融关系这个快速发展的新兴事物,如果没有规定统一的、普遍的、抽象的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旧法的修改还是对具体问题的另立新法都赶不上离岸金融实践的发展速度,届时法官面对具体法律规则没有规范的新问题就只能是束手无策。

篇2

离岸金融指高度自由化和国际化的金融管理体制和优惠税收制度下的,在一国金融体系之外的,由非居民参与的资金融通。上海自贸区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是开放制度探索的阵地,目前已经将成熟经验推广至全国,将涌现出更多的自贸区。由此,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才是自贸区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长远目标。

(一)以开放带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

上海自贸区定位于成为亚太区最大的自由港,最新的“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显示,上海以排名全球第七位跻身十大国际航运中心,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国际经济秩序的重构,上海将以更开放的综合实力赶超亚太其他金融自由港。近代以来上海一直是中国经济的前沿窗口,拥有完备的工业体系,同时也是金融中心与技术创新工厂,通过与国内和国外的贸易、航运、制造业、金融等产业的一体化联动,信息科技、智能工业等新技术动力已逐步出现,率先实现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顺理成章。上海自贸区的目的不在于设立新的特区,而是要形成全国推广的复制方案,达到由上海辐射全国的带动效应,通过“一带一路”。高端装备出海,工业4.0,丝绸之路基金等国家战略拉动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形成在亚太地区活跃的贸易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

(二)由点到面探索全国的金融改革。

上海自贸区既不是新的特区,也不是政策扶持的新洼地,而是建立国际化经济制度蓝本的根本转变,社会经济治理的新模式,负面清单与世界商业模式全面趋同。自贸区建设的核心内容是通过金融改革建设离岸金融市场,目的是优化社会融资效率,维持金融体系简单高效。区内允许全球金融机构开展高度市场化的业务,从企业注册到监管也要求政府简政放权,率先探索人民币的国际化、汇率自由浮动和利率的市场化、资本市场沪港通等等。由此,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在境内外融资,充分利用欧美刺激经济而实行的低利率资金,并借机实行外并购,海外资金与技术整体利用,配置世界优质资源。自由不等于没有监管,金融创新过程需要加强风险的控制。那么,通过区内试点的方法既能预见到改革红利,也能将风险降低到可控程度。

(三)肩负人民币国际化的使命。

上海作为“一带一路”规划的跨境贸易与金融重点窗口,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为自贸区深入开展国际贸易服务提供了新的契机,使得上海建立国际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清算中心地位的前景日趋明显。2014年人民币的支付货币市场份额创下2.17%的新纪录,成功跃升全球第五大支付货币,有28个国家与我国开展互换,与1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清算安排协定,同147个国家和地区有跨境人民币收支,30多个国家和地区把人民币作为外汇储备。目前的国际金融力量正在经历危机后的重新洗牌,集聚与分化趋势显著,各国金融产业加速深化,随着人民币在世界贸易中的结算储蓄地位的提高,人民币国际化的新机遇也将在自贸区首先显现。自贸区在9大领域,对98项细则进行改革,其中与金融领域相关的细则多达15项,并将以产品创新的形式呈现。力求在离岸市场建设中肩负起人民币国际化的历史使命。

自贸区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可行性

从国际来看,目前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产值和出口规模已是世界第一,进口世界第二,外汇储备达到3.84万亿美元,居全球之首。我国先后在法兰克福、首尔、巴黎、卢森堡、多哈、多伦多、悉尼等地建立了人民币清算安排。从国内来看,目前经济转型任重道远,贸易顺差持续,新旧产业两极分化,经济增长低速运行。随着自贸区离岸业务发展的细则逐步落实,上海发展离岸金融中心正当其时。

(一)中国亟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原来依靠人口红利的中国制造模式已经不可持续。依靠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来实现技术强国、金融强国战略,是适应新时代国际竞争格局的必然选择,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从政府治理理念、市场运作模式等方面发挥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杠杆作用。是中国实现经济结构调整,改变自身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的战略性举措。

(二)巨额外汇储备保值增值。

2014年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达1029亿美元,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对外拥有高达1.74万亿的净债权,但投资收益差额却是负数。随着我国外汇储备资产的规模不断扩大,提高外汇资产的收益率,实现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压力也日益增大,在这种情形下,以离岸金融中心为试验区,适度开放资本项下的人民币可兑换,让更多的资金自由流动,吸纳更低成本的资金,获取更高的回报率,是降低巨额外汇储备,减少机会成本的有力举措。

(三)人民币的跨境交易和跨境结算初具规模。

自从2005年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始终处于升值通道。各国对人民币交易和持有的需求日益增加。过去3年,人民币超过了25种货币,成为全球第五大常用支付货币,占支付货币市场份额的2.17%.逼近日元的2.69%。目前,韩国、英国、澳大利亚、巴西、欧洲央行纷纷与中国央行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英国、法国、卢森堡和德国都在争取成为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

(四)中国经济的规模抗风险能力增加。

由于国内经济总量和金融业规模的巨大,一般性资本跨境流动很难对其形成颠覆性的影响。在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还有待进一步放开,优先开放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资本项下人民币可兑换对国内金融市场较为有利且风险可控,这为自贸区若干金融改革试验提供了有利契机。

(五)上海拥有广阔的经济腹地。

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实体经济的质量是推动离岸金融市场壮大的重要基础,大的离岸中心都是背靠发达的工业或服务业中心。上海广阔的经济腹地和金融腹地是其各项业务蓬勃发展的支柱。上海所处的区域宏观环境与亚太主要离岸中心极为相似,如果借鉴日本、新加坡、香港的实践经验,选择内外分离模式的离岸金融中心模式较为合适。大胆尝试金融改革开放的诸项措施,上海自贸区作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前景不可估量,其人民币离岸业务的规模和影响力将大大超过香港,香港受制于大陆的结构调整,目前难以发挥更大的能量。

(六)利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有利契机。

继英国之后.3月17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申请以创始成员国身份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至此,欧洲最大的4个经济体均已决定加入亚投行,他们同时也是七国集团的成员,此轮由中国主导的国际金融机构获得全球主要经济力量的认可,对接自贸区的离岸市场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市场预期,人民国际化已经成为全球金融稳定的重要支柱。

自贸区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建设内外分离型离岸中心。

根据业务和监管范围分类,离岸金融市场主要有混合型、分离型、渗漏型及避税港型等离岸金融市场(表1)。比较而言,上海更适合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其一、目前国内存款利率、资本项目兑换、汇率并没有完全放开管制,而自贸区目前的要求是大类彻底放开,小类严格管理,根据自贸区的发育阶段把自贸区与境内市场进行高度隔离;其二、自贸区的建设经验表明,老牌的混合型离岸中心由于政治和自由经济起步阶段不同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备,期初经验较为复杂不易追溯,例如香港和伦敦,而有可复制经验的离岸中心起步阶段都是采取渐进式的内外分离模式,分别阶段管理便于操作,如纽约、新加坡和东京,其后视离岸市场发育前景和国际贸易环境再向混合型演变。

(二)建立完整的金融创新监管体制。

由于离岸金融市场的高度自由化,它往往也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孵化池。资产证券化、股指期货、个股期权等产品优化了资产配置标的,获得更好的投资组合。与此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工具的特性,套利行为可能乘数效应的放大市场风险,波及整个离岸市场。创新提供了新机遇也增大了监管难度。创新和监管始终是相辅相成的,监管为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创新又能推动监管的进一步深化。因此可以从顶层设计高度建立金融监管联合协调机制,扫除金融创新的监管盲区。

篇3

由于电能不能大规模有效存储以及电力供需的实时平衡性要求,导致电力价格剧烈波动,给市场成员带来了巨大的价格风险,如果不能有效管理该风险,将带来灾难性后果,如美国加州市场。电力市场需要发展各种合同以吸引市场参与者,同时降低交易成本;允许市场参与者锁定电力价格以确保他们有制定适当短期和中期计划的机会,以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是市场一项很重要的服务。为锁定电力价格需要建立电力期货和期权市场,运用这些电力金融工具,市场参与者可有效地管理

风险。

健全的电力市场不仅需要电力现货交易市场,而且需要电力金融市场,包括电力期货市场和电力期权市场。电力期货不仅可以弥补电力现货风险,更重要的是电力期货价格是一种重要的市场信息,可以指导电力开发商决策电力投资。电力交易的流畅性带来了激烈的竞争,从而形成了一个竞争、有效的电力现货市场,这为电力期货市场的建立准备了条件。

一、电力金融市场概述

电力市场由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金融市场两部分组成。电力现货市场包括日前竞价市场、实时平衡市场以及电力远期合同市场。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特点是交易对象为电力,交易目的也是电力的物理交割,因此可以将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方式称为电力现货交易。电力现货市场针对的是电力的生产、传输和销售,由电力市场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现货市场的调度和结算,电力现货市场属于电力市场规则的监管范畴。电力金融市场则是电力现货市场的金融衍生,参照期货、期权交易的基本原理进行电力期货、电力期权等电力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此外,差价合同也属于电力金融产品。这里将电力期货交易等不以电力商品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称为电力金融交易。电力金融交易可以在政府批准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电力金融交易不属电力市场规则监管。

(一)电力期货

期货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签订的在确定的将来时间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期货合约是在远期合约标准化后形成的。电力期货是指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如交割月)以确定的价格交易一定的电能的合同。电力期货的功能如下:(1)电力期货交易具有良好的价格发现功能;(2)电力期货有利等电力企业规避风险,套值保期;(3)电力期货市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4)电力期货市场有利于电力体制改革深化及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

(二)电力期权

电力期权是一种选择权,电力期权交易实质是对电力商品或其使用权的买卖。电力期权购买者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之后,有在一定时间内以事先确定好的某一份格向期权售出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电力商品、电力商品合约或服务的权利,在电力期权合约的有效期内,买主可以行使或转卖这种权利。标准的电力期权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可以有效地管理市场风险,已在北欧和美国PJM等市场引入。

二、我国电力期货和期权合约的设计

从欧美各国目前运作良好的各个电力市场可以看到:一个完善的电力市场中,电力交易所和独立系统操作机构严格分开是很重要的,还有多种交易方式(如远期合约交易、期货交易、短期双边市场和平衡市场)相结合,能丰富电力交易方式,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简化报价形式,限制市场投机。

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国外电力金融合约准则,设计未来的电力期货的标准合约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交易单位。标注电力期货交易的标准单位,一般地,单位为MW・h;峰荷时段(6:00~22:00)496 MW・h;谷荷时段(22:00~次日6:00)248 MW・h,但根据交割月工作日的数量的不同,实际交割的电量也会相应改变。

2.交割等级。电力商品的种类和标号参照交易所规定。

3.报价方式:一般为元/(MW・h)。

4.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一般为元/(MW・h)。

5.每日价格最大波幅(涨跌停板幅度)。防止大规模投机现象扰乱市场秩序。电力现货价格波动比较频繁,波动幅度较大,因此涨跌停板幅度应该较其他期货品种更大一些,这样更有利于活跃交易。同时,为有效控制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电力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也应该较其他期货品种要高。因此,在合约中将涨跌停板幅度设为5%,交易保证金设为10%,这样可抵御2个停板带来的风险,有利于风险规避。

6.契约月份。规定期货合约可进行交易的月份;l~12月由于电力在每个月份基本上都是大量生产和大量需要的,因此,电力交割月份可连续设置交割月,即1~12月全部作为交割月。

7.交易时间。规定本期货合约可以开始进行交易和转手的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5:00。

8.最后交易日。规定在期货交付前最后一次交易的时间,防止电力期货在交付前过于频繁地转手;可以考虑取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第5个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9.交割标准品。电力是一种标准很严格的产品,各地的电力一般都能较好地满足统一电能质量要求(如频率波动50±O.2 Hz,电压波动±5%等)。

10.交割地点。需要根据实际的电网予以预先指定,通常是选在负荷中心的超高压大型变电所。

11.交割率。平均每小时交割2 MW,具体也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相互协议做出相应修改。

12.交割单位。交割单位是由交割月份的天数确定。

13.交割周期。每个交割日有16 h峰荷(6:00~22:00),功率为2 MW;谷荷合约每天交付8 h(22:00~次日6:00)功率为2 MW。

14.进度安排。买卖双方必须遵从输电服务商的调度安排。

15.实物期货交易。购电商或售电商如想交易等量的实物头寸,必须向交易所提交一份请求。

篇4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务

现在银行出现的资源配置问题以及影子银行规模的急剧泛滥起源于监管套利。事实上,始于2008年金融危机时国家给出的4万亿投资就导致当年的新增信贷达到10万多亿,信贷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GDP) 之比在过去五年里从120%升至近200%。

一方面这笔资金的投入刺激了经济的快速复苏,但同时也产生了副作用,其一就包括股市自2009下半年到今天的狂泻不止。与此同时,老百姓的存款到了银行没转出去,银行没有向实体经济注资反而通过信托等表外业务中的理财产品(影子银行)进行获利,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影子贷款增长了大约三分之一,增至约28 万亿元人民币(与GDP 之比达50%),这就促成了资金的“空转”现象。

改革的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是关键。如今庞大的影子银行规模就源于金融机构绕过监管的套利行为的叠加,大量资金在金融机构的操作之下通过杠杆投资和期限错配套取利差,资金在各个金融机构间循环往复获取利润。要控制信贷规模的投放就要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让各个商业银行整改其银行的资源配置办法。光靠管制存贷利差是不够的,现在银行内部出现的是金融资源的错配,实质上就是资金的来源越发地短期化,资金的回流越来越长期化,某些银行和中介机构便利用银行间市场出借资金或者把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去。当下宏观数据中M2与GDP的比值在不断地扩大,到今年一季度,M2与GDP的比值已近200%,这意味着货币投放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正在不断减弱,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大量的社会融资其实并没有投入到实体经济当中。糟糕的是实体建设变得很难得到金融的支持。

现在的情况是,地方投融资贷款很多是通过融资信托拆借来保证项目资金链不断,然而地方平台民营经济融资难、贵的问题仍然存在,这就源于银行自身信贷的控制力度不够,采取的表外套利行为居多导致形成的。目前来看,市场上的金融中介增多,而这些机构相互间都有“渊源”,像银行会介绍信托公司去做项目,银行链上的利率太好挣了,这样的“资源共享”就造成“金融寻租”这样的腐败情况。套利行为屡见不鲜。

另外,虽然一方面我国的股份制银行在全球的资产排名非常靠前,但是工、农、中、建90%的利润贡献都是来自国内,国外利润比例很低。国有制银行应该学部分盈利都来自于海外的比如汇丰银行,积极加入到国际并购中去,通过利率市场化,加入全球竞争,而事实上现在也是参与海外并购的好时机。

如何提升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更多地考虑如何将利率改革与中国现有货币信贷现状相融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利率市场化的时机选择和节奏安排上也非常重要。

截至目前,美国、日本等推行最优贷款利率机制的国家或地区均已实行商业银行自主报价。显然,商业银行分散化的自主报价较好地反映了各家银行对市场竞争态势、自身成本收入结构和利差变化情况的判断,避免了官定利率不能真实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弊端。在各家银行自主报价基础上,央行或其他机构通过公布统一的最优贷款利率,在兼顾不同银行的利益诉求的同时,还可以尽量避免银行业因过低报价而出现“价格战”竞争。未来依然要鼓励理财产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同时要继续规范其边界,利率市场化则是让资本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积极培育两级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自1995年起就开始呼吁进行监管改革。但当时的历史条件还不成熟,现在看来,地方金融风险日益突出,监管改革越来越多地受到认可。要更多地让地方成立金融办,给地方政府在金融方面更多的权利,采取各地“自扫门前雪”的办法增加地方金融办的监管权。

在美国,保险(放心保)公司都是在州一级注册,联邦政府不管。我国保监会成立已经十几年了,保险资产在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并没有怎么提高,保险工具发展仍然很落后。银、证、保三会应该加快把机构的审批权下放给省一级,自己更多的是制定法规、监管检查。但是监管层对于金融产品的审批要加强,监管部门应该更多地对金融产品的各个功能进行审批而不是以机构为出发点,比如应当根据他们各自的职能把资本市场的产品交由证监会审核,保险产品由保监会负责。现在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如果有产品找的是证监会,实际上就是产品和机构相互割裂的“一条龙”体系。像PE/VC 这个行业,做基金的要到发改委注册登记,但是首先需要得到保监会的同意才能继续,这样就阻止了很多机构的进一步审批。同时,监管层还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这样单一的监管的策略也不利于行业发展。正在兴起的金融租赁的审批也该放开。目前金融租赁只有银监会能审批,商务部的金融租赁又不被视为金融机构,只能去贷款做租赁使得他们的业务成本高,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对比实体经济来讲,金融租赁不仅仅是一个融资手段,不仅仅是一个优化财务结构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设需要魄力

加快金融市场的多层次建设,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只有两个交易所,资本交易市场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现在要加大创新创业型企业、扩大PE/VC领域的政策研究。我们现在的主板市场就需要改革。我国的IPO的发行体制亟待整改,需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而取消IPO的审批制度就取决于监管部门的认识和胆量,放开IPO审批制度并不可怕。以前计委对于每一笔信贷都要进行审批。在1998 年决定取消审批步骤时大家就担心会不会出乱子,但事实上信贷市场之后就好多了,银行开始直接选择项目、自主定价,这是走向市场的一个很重要、关键的一步。

银行利率不市场化,导致贷款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反差,由于企业债券利率大大低于银行贷款,债券期限又长,造成债券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债券发行长期依靠审批或变相审批管理,只能选择低风险或者无风险的大型企业或政府项目,债券发行也难以真正市场化,中小企业难以到债券市场融资,直接融资难以发展。

重新布局地方金融网络

要让中小企业民营资本在金融市场的比例加大首先就要降低银行的准入门槛,引进更多的竞争者,这将不仅有利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也有利于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使其更好地服务好实体经济。

中国长期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数量不足。在新疆喀什就有银行未能服务好实体的现实状况,当地国有制的银行给予地方项目的贷款太少,放出的资金只有30%,吸存却达到了80%、90%。扩大发展当地的信用社,重建地区的金融网络开展民营金融机构的布局,比如在陕甘川、新疆等西部地区把国有制银行的地方营业网点卖给民营机构,多在县域地区进行试点,组建区域性的信贷公司和小微银行。多组建此类机构让他们在当地进行融资和放款。否则,中央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全国19个省市对当地的对口支援,还赶不上全国性商业银行从当地吸走的资金。所以应该重新构造金融网络的布置,而这个也可以和市场金融的准入,放开民营金融结合起来,而这可能对于实体经济进行更多的支持、缩小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等都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使用并购贷款“调节产能过剩行业”

总理在6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到了“支持调整过剩产能,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定向开展并购贷款,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新增授信”这一改革事项。

这其中提到的并购贷款,(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

然而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并不完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权益融资方面,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像并购贷款这样的杠杆性金融融资办法必须要有杠杆作用,这是一种开创性办法。

篇5

人民币国际化的提出由来已久,却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直至2009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中国日益强大的经济综合实力和不断提升的国际竞争力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了有利条件,而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更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人民币国际化将是一个复杂的漫长过程。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发达、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金融衍生产品比较匮乏,以及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化尚未实现等,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

一、发达的金融市场是一国货币实现国际化的重要支撑

一般来说,货币要实现国际化,需要一系列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货币发行国的政治稳定;二是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三是进出口量占据全球的较大比例;四是货币币值稳定,其他的国家、其他的投资者对该国货币的币值比较有信心;五是拥有深入开放的金融市场;此外,还需要有相对比较宽松的资本账户管理政策。

在这些条件中,发达的金融市场是一国货币实现国际化的重要支撑。美元之所以远远超越其他货币,在全球占主导地位,除了经济实力外,美国金融市场要比其他市场,尤其是欧洲金融市场发达是主要原因。发达的金融市场为货币国际化提供支持,主要原因是一国货币国际化后就将有大量的货币在国外流通,这要求该国的金融市场在国际上为货币的流动提供服务。只有健全完善金融市场的支持,货币才能在全球范围内无障碍地顺畅流动。[1]于是,发达的金融市场就成为货币国际化的前提,也成为货币国际化的重要运行载体。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直接决定了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进而也对该国货币的国际化进程有所影响。如果国内金融体系的健全性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远远不能适应本币国际化的要求,而盲目实施不切实际的本币国际化的方针,那么就极容易导致金融泡沫膨胀和经济衰退的结果。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为本国货币国际化提供了必要的环境和平台;一国货币要成为国际货币,必然要在一个较发达的市场上来行使其交换及支付的职能,如果没有发展完善的金融市场,那么货币国际化将缺少推进的基础,也只能成为空谈。同时,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效率的提高,将使更多的结算和融资通过该国市场,利用该国货币进行,从而提升该币作为国际货币的地位。

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情况

1、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深度和广度不够。真正成熟的金融市场的标准是:好企业可以随时通过丰富的融资产品与渠道进行融资;长期投资者能够得到合适稳定的回报;市场价格基本合理;市场参与者遵守规则。但目前中国金融市场远远没有达到这些标准。决定人民币国际化关键的人民币“投资池”尚未形成;国内一级和二级市场、场内和场外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分割现象;同业拆借利率尚未成为引导整个利率体系的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等。总之,我国尚未形成一个高度开放、规模巨大、品种繁多、赢利性和安全性达到规范的适应货币国际化要求的金融市场。

2、利率和汇率缺少市场化。利率是资金的使用价格和时间价格,汇率则是货币的交换价格,两者应分别由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供求来决定,否则就会被压制或是被扭曲,从而导致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压制和经济行为的扭曲。如果利率不能反映真实的货币借贷市场的供求,并以真实的市场利率引导其他金融商品的价格;如果汇率不能真实反映本币和外币的供求,并以真实的市场利率参与国际经贸往来,该国货币就难成为国际货币,并承担起国际货币的职能。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经济阶段,利率、汇率市场化的进程受到诸如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央行宏观调控能力、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资本项目开放的风险防范能力等因素的制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3、金融市场主体竞争力较弱。发达的现代金融体系是央行有效执行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基石。目前,我国金融系统的主体仍为四大国有银行,虽然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革,但在整体运行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上仍和发达国家存在不小差距,特别是,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观念和行为模式仍旧阻碍着国有银行的国际化进程。

4、金融风险防范的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也有部门金融监管职能。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通常只注重国内的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而对国际金融风险的防范还需加强。特别是随着货币国际化的加快,本币的流出也将日益增多,而境外本币的增加会使得市场投机因素增多,容易造成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时期削弱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的效用,甚是造成宏观经济政策的失效和失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都是很好的例子。虽然它们对我国造成的直接冲击不大,但不能说明我们已经具备了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我国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5、金融市场尚不完备。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是很不完备的,除了传统的银行信用间接融资外,仅仅局限于同业拆借业务和票据承兑业务,发展很慢。主要表现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没有投资欲望和价值观念;银行没有企业化,信贷资金尚有供给制,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尚不发达,信用工具缺乏.现有证券的不流通;价格体系的不合理,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准确及时的投资信息,资金得不到合理流动;金融立法、章程残缺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等。

三、加强金融市场建设

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措施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金融市场建设,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支持:

1、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坚持将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作为重心,进一步扩容我国债券市场、丰富和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品种、加大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力度,为境内外人民币提供交易和投资的“资产池”。相对来说,债券市场融资便利程度要超过股市,融资效率较高。很多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甚至超过了股票市场。因此,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要以推进产品创新和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增强市场功能为着力点。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公司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同时,重视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等的协调发展,建立完善各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使各市场之间联通互动,提高金融市场整体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这样才能适应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需要。

2、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优化市场参与者结构,适当扩大境外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规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中资参与国际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有序开放,为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条件。支付清算体系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内容,对于金融市场的效率和资金的安全性具有重要影响。随着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日益成为强势货币,以及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不断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支付清算体系的国际化也显得日益迫切。为此,应该加紧制定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注重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应组建统一高效的金融服务结算服务体系,构建与国家支付系统全面对接的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金融交易结算平台,形成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竞争力;还应当完善有关清算制度安排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健全、清晰、透明的法律框架。

3、积极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快外汇市场发展。

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内在要求。当一国货币国际化程度提高,其他国家和居民持有的该国货币的量到达一定程度时,该国政府就要承担资本项目可兑换义务。随着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开展,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已经加快,因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外汇市场自身建设,培育货币经纪公司,引入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促进外汇供求结构的多元化;增开人民币对世界主要可兑换货币的外汇交易业务,推进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不断丰富外汇交易品种;适时推出外汇期货,不断完善外汇市场价格发现、资源配置和避险服务的功能,牢牢掌握人民币汇率的自主定价权。

4、进一步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

应加快推进境内居民到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非居民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落户、中外合资建立金融机构等方面。目前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已开展,因此应逐步开放非居民拥有的人民币债权对国内市场的投资功能,这会使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虽然近年来股票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制度性因素等各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发展仍然不足,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另外需要大力推动和发展债券市场。相对来说,债券市场融资便利程度要超过股市,融资效率较高。很多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甚至超过了股票市场,我国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打破体制上的制约。同时,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器要,必须从人提高金融千部、职工队伍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为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做好人事上的准备。

5、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金融市场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的手段之一。但是,金融市场的开放要建立在中央银行制度比较发达、控制能力较强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中央银行调控手段尚不完备,也不配套,中央银行本身的力且也很脆弱,倘若全面开放金融市场,中央银行是很难驾驭得住的。因此,目前中央银行应着力应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再贷款利率这样二个工具,来控制专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在这个过程中,研究完善中央银行的调节手段,在增强中央银行自身能力的基础上开放金融市场,并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贯彻紧缩和松动银根的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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