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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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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

篇1

2污水处理工程特点

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使用功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该定于该城市区域内地势较低的位置。由于城市污水粘稠度较大,同时污水所含成分也非常复杂,污水处理厂所配备的污水处理系统、构筑物以及配套附属设施(厂外厂外截污管道、厂外供电工程)多而复杂。首先了解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城市污水主要通过起始端与结束端之间的高度差产生水流动力,污水自然流动经过各类处理系统和相关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各类井室、各类水池等),主要处理工艺包括除砂、生物处理、沉泥等等过程,最后经过检验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通过尾部泵房排出处理好的水。接下来具体分析污水处理工程所具备主要典型特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使用功能决定了配套的构筑物非常多,其中各类构筑物之间是通过防水管道连接起来的,因此检查各构筑物连接处是否存在泄漏点,并且做好相应的防漏措施,这都是非常重要的。这里探讨连接部位出现泄露点主要有以下原因:(1)由于地基处理等原因,各类构筑物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沉降情况;(2)防水管道的选材,在安装之前提前考察好防水管道材料的质量要求;(3)防水套管的安装质量非常重要,如果防水套管安装不当很有可能出现泄漏情况。因此需要提前做好相应的防漏措施:(1)在防水管道与各构筑物的连接部位处预埋柔性防水套管;(2)在安装防水管道前观测沉降情况;(3)在已观测的沉降情况,拟设计使用管道拐弯或井位的方法尽量消除沉降所产生的不利应力。城市污水粘稠度大,其所含成分也非常复杂,研究表明污水的腐蚀性也相对较大,污水处理厂配套设备中的钢构件、套管等构件都应注意必须进行喷砂除锈,然后多次涂刷环氧漆,控制污水和空气对构件的腐蚀情况,提高污水处理设备的耐久性。污水的水流动力主要依靠高度差产生,保证污水自然流动经过每一个处理系统和各构筑物。因此各类构筑物的前后高度(即进、出口标高)以及污水处理设备的标高均必须精密设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使用时严格观测控制各类指标。如果各类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有可能导致污水流速降低,从而造成管底沉积污泥,影响污水处理效率,给使用和维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污水处理厂安装工艺及相关管控措施

施工准备工作是影响工程的进度、费用和质量的控制目标的关键因素。施工准备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施工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认真识图审图,全面理解和掌握图纸所反映的设计意图,确定图纸是否还存在问题以及相应解决方案,做到未雨绸缪;项目经理组织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各类规范编制施工人员使用计划、施工材料使用计划以及施工机械使用计划,做好施工方案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施工前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能力以及质量意识。对于焊工、电工、起重等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施工前需要对相关施工人员做好岗前技术培训,保证每位职工合格上岗。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端正每位职工的生产管理态度,切实把“质量第一”的思想方针深入落实到生产管理过程中,深化每位职工对该指导方针的理解。首先对管理层和一线生产层管理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从而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工作质量要求来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对一线生产层严格执行自我检查、抽查、定期检查的方式,确保工程实施全过程一直处于检查控制的状态中,保证杜绝质量事故,避免返工,发现问题能够解决,将事故扼杀于萌芽中。

篇2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人们对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是城市污水泵站运行管理安装污水泵设备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本文主要是阐述城市污水泵站的建设、在污水泵设备安装运行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与可行性的思路,以及如何做好对污水泵设备安装运行管理的工作、如果污水泵设备安装出现了故障,那么应该怎样进行维修和管理。通过对污水泵站进行管理和监测,从而使污水泵安装设备提高其运行效率,以达到保障人们的正常的上产、生活秩序。

一、城市污水泵站的建设

1.生产生活的需要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城市污水泵站的建设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对于一个城市的污水处理,需要许多个污水处理厂,为了节约资源,因此,在我国的一些城市建设污水泵站。污水泵站的形成是按照节能、减少城市污染来运行的,其目的就是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2.污水泵站的构成

城市中污水泵站的建设,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污水泵的使用非常普遍,多数是用于机械生产中,它的使用空间正在逐步扩大。同时,污水泵站的污水泵所消耗的电量也很大,在现代社会,污水泵站主要使用的动力机,是人们熟知的柴油机和电动机。污水泵站是一个非常大的用电系统,其中,柴油机的能量损耗主要是热量的损耗加上机械运作中的损耗。因此,如何降低污水泵的能量损耗,提高污水站运行的经济效益,多我国的各个城市污水泵站建设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城市中污水泵设备安装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排水方式不合理,造成了能量浪费

在生活中,我们知道污水的排放和污水泵站的运行管理方式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系统。同时,污水泵站的排水方式不同,很多的污水泵是采用了恒速的排水方式,恒速的排水方式不能适合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因为这种方式会造成污水泵站能量的浪费,究其原因是不能将排水的入口排水流量和出口的排水流量相等同,这样就导致了从深井里抽出的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污水排放量不平衡

对于城市的污水的排放,应该采用科学合理的排放方法,我们知道污水泵站间的关系是密切联系的,它们处于相互协调,相互抑制的阶段,如果很难做到进入污水池的排放量与排出污水池的量之间的平衡,那么就会导致能源损耗,或者出现污水外溢的情况。

3.污染严重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都有污水泵站,然而,国家对污水泵站的管理很少,只是单一的考虑污水泵站对于污水处理的方法,却忽视了对其进行管理。管理混乱,势必造成污水排放污染、噪声污染,出现这种现象的时候,人们的生活就会受到干扰,环境得到破坏,人们不能够正常的生活。因此,对于污水泵站的管理,不能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应该抓出主要的矛盾,并进行分析。

4.没有对排水节电进行深入研究

对于污水排放如何能节电,不能只是在概念上研究,还要从排水节电理论方面进行探讨,知道污水泵站变流量等,最佳节电排放的时间,这样就能更系统的掌握各个水泵站正在运行的网络系统。因此,要对排水节电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深入的研究,从而使污水泵站的各个系统正常工作。

5.操作程序复杂,耗费了而大量的劳动力

对于水泵排水设备的实际操作步骤比较复杂,这就要求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给予相应的指导,如果任用的操作人员不懂得使用的方法,那么就会导致操作程序困难,方式不正确,并且浪费了大量的劳动力,从而使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大。

6.在实际操作中,管理费用非常高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国家对污水泵不断研究,污水泵站在当今社会,主要是靠人工操作,然而,在管理过程中,对人力、物力的开销也很大,所需要的费用很多。这样就造成了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预期效果。

7.排水不当,会造成管线堵塞

由于一些污水泵站中的排水方式无法及时控制,导致了污水排放自流不畅通,从而管线很容易造成堵塞,甚至出现污水泵的泵体受到严重的破坏现象。所以,污水泵在排水的过程中,应该才有有效的合理的运行方式,避免造成管线堵塞,使积水增多。

三、怎样维修污水泵设备

1.使用积极的预防维修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在使用污水泵进行排水时避免不了会出现一些故障,如何使这些故障减轻呢,并能够进行维修,也是污水泵站应该关注的问题。通过对其进行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积极预防维修,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污水泵安装设备得到有效的保护,可以对整体上的缺陷进行重新设计,从而延长污水泵的使用寿命。因此,维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时候维修工作的心理准备,加强他们的专业技能。使维修故障降到最低。

2.进行监测性的维修方式

在工作运行过程中,对污水泵安装设备进行监测性维修,是考察实际工作状况的主要环节,它主要是针对检查设备使用的温度是否太高了,会不会楚翔异常的现象,如果出现的监测结果有问题,那么就会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维修的效果好的话,需要对维修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

3.加快事后维修的速度,缓和事故出现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我们知道,如果采用的方式和方法不同,出现事故的原因和维修的程度也不一样,所以,事后进行对污水泵安装设备的维修,在不同程度上所需要的费用也是截然不同的。如果事故发生的程度小,那么,维修起来的难度就不会大,所用的费用也不高,如果出现的事故大,那么就会增加维修难度,从而花掉的费用也增多,然而维修的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过长,还会影响正常的工作。因此,要聘用更多懂专业技术的维修人员,当事故出现时候,能过及时进行维修。

四、加强对城市污水泵设备安装运行的管理

1.做好污水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污水泵站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离不开对污水泵站的管理,伴随着我国城市污水的不断增加,排水使用的设备并不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因此,加强对污水泵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安全工作关系到人们的身心健康。所以,要求相关的负责人做好污水泵设备的管理工作。

2.加强对城市污水泵站的监控工作

在实际的操作中,专业的技术人员都知道,污水泵站的站与站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为了确保污水泵安装设备的正常运转,做好监控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对污水泵站的监控,主要是监控污水泵的运作状态,以及对现场进行控制,通过收集数据和信息,最后将这些上报给有关部门,并进行更系统的检查,从而保障污水泵安装设备正常工作。

总结: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人们的生产、生活排水工程与城市的发展,老百姓的生活环境有着必然的联系,同时,也是我们遵循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的目标。对于城市中的污水排放,应该采取合理的方法,对城市污水泵安装设备的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其中,还要任用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人员,并能给予有利的指导和帮助,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我们要不断地在实际生活中摸索出一些科学规律。

参考文献:

[1]叶华等.新型软起动器在污水处理厂项目改造中的应用[J].自动化技

篇3

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特点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作用是对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工业废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可以说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水源水质以及城市饮用水安全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机电设备无疑是整个污水处理厂的核心环节,现阶段的污水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格栅除污机、提升泵、转鼓格栅、砂水分离器、抽砂泵、鼓风机、各种空气阀、刮泥机以及吸泥机等,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治理能力,需要对污水处理厂的机电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污水处理厂机电设备调试范围如下表1所示:

表1 污水处理厂的机电设备

2、机电设备调试方案分析

城市污水处理厂使用的各种设备在品种、规格、质量以及性能都应该符合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并且严格按照GB50334-2002《城市污水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下就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机电设备调试方案进行分析:

2.1 空载试车

对格栅除污机进行空载试车时首先需要检查格栅条的纵向面与导轨侧向面应该保持平行,耙齿与栅条的啮合应该无卡阻,间隙应该不大于0.5mm,啮合深度不应该小于35mm,在确保安装准确无误后开动电源检查空载运行状况。空载运行中栅片的运动轨迹正常没有卡阻或者突跳现象,而且运行过程中栅片上的垃圾不应该回落到渠内。

检查水泵机组安装的密封性,不应该有漏水、漏油等现象。引导潜水泵升降的倒杆必须平行且垂直,自动连接处的金属面之间应该有效密封;立式轴流泵的主轴轴线安装应该保持垂直,连接牢固;螺杆泵的泵体及泵夹套必须经过液压试验,水泵底座应该采用地脚螺栓固定,二次浇注材料应该保证密实;水泵出水口配置的成对法兰安装应该平直;水泵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的安装应该牢固,水泵的电缆距吸入口不得小于350。

砂水分离器的安装以及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基础牢固可靠而且连接砂水分离器的各个接口无渗水现象。然后检查砂水分离器的供配电系统的完整性,确保无误后开动电源,检查砂水分离器的空载运行情况。

鼓风机的安装的位置和标高需要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中的进风阀、配管、消声器等辅助设备连接紧密无松动现象,联轴器、轴承、主轴与轴颈之间的组装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在各项检测指标都合格后,进行空载试车,鼓风装置试车需要按照设备文件执行,具体操作是开启鼓风机,先使用点动,然后再正式启动,检查内容包括检查鼓风机空在运行状况以及各项运行参数、检查消声器与防振装置的效果、检查管路中的进风阀、配管的密封性,然后再按照相同的步骤对鼓风机进行并网试验。

沉淀池设备进行空载试车前首先需要根据设计标准检查沉淀池的几何尺寸、标高以及池底平整度。然后检查沉淀池的设备安装的平整度以及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沉淀池的刮板要和池底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运过程中不会受到池底摩擦使刮泥机运行受阻。当沉淀池符合设计要求时,逐台启动刮泥机的电源进行空载试车,检查刮泥机和吸泥机的运行状况。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刮泥机和吸泥机设备运行时候的灵敏性,检查撇渣板和刮泥板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卡位以及突跳等现象,检查刮泥机导轮运行是否正常等。

2.2 负载试验

场外格栅泵房进行负载试验时,首先给进水渠道和泵前池中注满水,然后启动电源分别检查格栅除污机的工作状态、皮带输送机的运转状况以及各闸、阀门启闭的灵敏性和密封性。然后启动提升泵的电源分别检查提升泵以及止回阀的工作状态、电磁流量计、皮带输送机驱动电机的电流、电压以及轴温是否正常。

旋流沉砂池的负载试验,首先给沉砂池注水至指定水位,启动可调速旋流浆,检查旋流浆在沉砂池中的运行状况。然后启动抽砂泵和砂水分离器,分别检查启动抽砂泵和砂水分离器的工作状态,再将水注满检查旋流沉砂池是否存在漏水现象以及各闸、阀门启闭的灵敏性以及密封性。

二沉池的负载试验,首先给池中注水淹没曝气头为止,然后打开供气干管供气阀门。此时需要严格控制二沉池的通气量,先启动一台鼓风机,向二沉池供气根据曝气情况作相应调节,然后继续向二沉池中注水,并且适当增加供气量,检查曝气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然后再给二沉池注水至指定水位,检查二沉池是否存在渗漏现象,并且开启厌氧搅拌器、缺氧搅拌器在二沉池中运行状况,开启混合液回流泵和污泥回流泵,检查各台回流泵工作状况,检查各闸、阀门启闭的灵敏性以及密封性。

浓缩池的负载试验,首先给池中注水至制定水位,然后启刮泥机,检查刮泥机在浓缩池中运行状态是否平稳。启动排泥系统的各种阀门,检查套筒阀和各种启闭机之间管道连接的密封性以及闸门、阀门启闭的灵敏性以及密封性。此外,还需要对加氯接触器的负载试验,首先检查加氯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然后给池中注水至制定水位,启动开关并且严格控制加氯量,检验加氯装置的运行状态和各闸、阀门启闭的灵敏性以及密封性,并且检查控制系统以及报警系统的工作情况。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介绍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特点,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厂工程质量管理对场外格栅泵房、格栅间、旋流沉砂池、鼓风机房、二沉池以及浓缩池中各机电设备调试进行重点分析,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以及提高污水处理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晓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氨氧化菌及细菌群落结构与功能研究[D].清华大学,2010年.

[2]吴宇航.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开工[N].湄洲日报,2009年.

篇4

二、背景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化学品船舶,简称散化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用于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按其毒性大小被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物质毒性最高,D类相对而言最低。散化船向海洋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混合物的途径主要有货舱压载水、洗舱水、操作失误发生溢漏和海难事故等,对海洋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和压载水。

由于散化船载运的货物多具有毒害污染性,而且卸货后往往需要清洗货舱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洗舱水排放入海,为避免有毒液体物质的入海排放对海洋造成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在《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中对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的排放设定了严格的限制要求。目前,每年进出上海港水域装卸货的外国籍散化船多达5 500艘次,而且多数散化船在卸货完毕后都在长江口水域进行洗舱作业并将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排入长江口水域,对长江口水域的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如果船方不按规定进行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处置,将会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产生很大影响。

三、案例分析

近两年,上海海事局加强了对外国籍散化船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排放作业的跟踪检查,并将船舶自动识别(AIS)远程监控系统引入检查之中,查处了16起外国籍散化船非法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案件,罚款达97.4万元人民币,有力打击了外轮在我国水域肆意排放有毒污染物的势态,在外国散化船公司中引起震动。分析所查处的散化船在长江口水域非法排放洗舱水案件,可以从成因上将案件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船方缺乏基本的防污染控制意识,不了解MARPOL公约对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的排放控制要求而造成的非法排污。

为避免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入海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第5条“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和第8条“控制措施”对含有A、B、C、D类物质的洗舱水的排放入海设定了严格的控制标准,虽然控制标准依有毒液体物质类别不同而不尽相同,但都必须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少于25米处排放,而且排放时航速应在7节以上。此外,在卸载A类及高粘度、凝固性B类物质后还必须对货舱进行强制预洗。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外国籍散化船的船方根本不了解MARPOL公约对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全凭自己的主观意识与经验进行洗舱水的排放处置。此类原因造成的非法排污案件在我们查处的10起中占到了两起。例如:巴拿马籍散化船“GENKI”轮曾连续多次在航速不足1节的情况下将含A类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排入我国水域;巴拿马籍散化船“Y.P”轮在卸载高粘度、凝固性B类物质后未按规定进行强制预洗,而将大量含高粘度、凝固性B类物质的洗舱水排入我国水域。

(二)船方对公约的“排放要求”中“最近陆地”概念的错误理解所造成的“非故意排污”。

MARPOL公约中的“最近陆地”是指各国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也就是“领海基线”,在我国,“领海基线”是指沿海最外缘岛礁(领海基点)依次相连所形成的一条条折线,其中长江口水域领海基线为领海基点“佘山岛”与领海基点“海礁”间连线。MARPOL公约对“最近陆地”的解释体现了对沿海半封闭水域与岛礁水域的保护,与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立法也是相一致的。即外国商船在通过我国领海水域时,不得对我国海洋权益与安全造成损害。

散化船洗舱后必须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也就意味着船舶必须航行到我国领海以外水域进行洗舱水的排放处置。然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大多数船长将“最近陆地”错认为是指距船舶最近的岛屿,在排放时只需要保证距船12海里范围内没有陆地或岛礁即可,而此时船舶往往位于领海甚至内水水域以内,因此往往造成散化船在公约禁止排放的内水或领海水域内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例如,巴拿马籍散化船“H.K.SH”轮于2004年8月1日22∶15至8月2日02∶00在长江口水域清洗货舱,并将200吨含有C类有毒液体物质(甲苯、醋酸乙烯单体)排放入海,“H.K.SH”轮航海日志、GPS船位记录簿与海图作业表明,该轮8月1日22∶00至22∶46航行在我国领海水域内,其此段时间内约38吨含有毒化工品的洗舱水的排海作业违反了MARPOL73/78附则II的要求,系非法排污。“H.K.SH”轮船长在执法人员的调查中解释为将“最近陆地”错误理解为长江口水域的花鸟山、佘山岛而导致违反规定非法排污。

(三)船方明知相关规定,为贪图安逸、节省时间与油耗,而在长江口水域故意非法排污。

此类故意非法排污行为主要集中于在长江口水域洗舱后必须回靠上海港或靠宁波港装货的船舶。在上海港或江苏沿江各港卸货后驶往韩国或日本装货的船舶必定航经领海以外水域,可以在航行途中灵活地选择洗舱时间,按规定进行洗舱水的排放处置,没有故意非法排污的必要。而在长江口水域洗舱后必须回靠上海港装货的船舶若要按规定排放洗舱水,就必须航行到距长江口散化船锚地约13海里以外的水域,在排放完洗舱水后又要回到长江口散化船锚地等候进上海港。而洗舱后靠泊宁波港装货的船舶为按规定排放洗舱水也要产生较远的绕航。为节省时间与油耗,也由于贪图安逸,大多数散化船在这种情况下都只是在长江口锚地锚泊或在锚地水域内绕圈航行并进行洗舱,将大量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直接排入长江口锚地,这类非法排污行为在我们查处的16起案件中占到了10起。

然而,慑于海事主管机关对散化船于长江口水域非法排污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许多散化船在故意非法排污后往往制作假记录,在检查货物记录簿、航海日志、GPS船位记录簿等记录时,发现所有的记录均表明船舶排放洗舱水时航行于领海以外水域,而且航海日志与GPS船位记录簿的船舶动态记录具有连续性,看不出任何破绽,有的散化船甚至在所有的记录簿中隐匿其排放洗舱水的船舶动态,单从船方的记录无法发现其非法排污行为,给执法人员的调查带来很大难度。

对于这类船舶,海事部门可以借助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其非法排污行为加以查处。对凡是在长江口洗舱后回靠上海港装货或驶往宁波港装货的船舶,复印货物记录簿、航海日志、GPS船位记录簿等相关法定记录进行取证,并对船长、大副进行询问、调查,确定船舶排放洗舱水的事实与排放时间段,之后向AIS中心调取该船当时时段的AIS船舶动态记录,即可发现其非法排污行为。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一:巴拿马籍散化船“Y.PIONEER”轮2005年11月13日在上海港卸货后回靠上海港装货途中,曾于11月14日20∶00至22∶00在长江口水域清洗货舱,并于22∶00至24∶00将约37吨含B类有毒液体物质(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的洗舱水排放入海。“Y.PIONEER”轮货物记录簿的记录表明,该轮22∶00开始将洗舱水排放入海时,位于31°18.5’N122°56.4’E处;24∶00结束排污时,位于31°27.2’N122°56.2’E处,航海日志的历史记录表明该船当时一直航行在领海以外水域。所有相关记录都表明船舶当时航行在符合公约要求的水域,但由于该船洗舱后又回靠上海港装货,有重大非法排污嫌疑,因此执法人员复印了货物记录簿与航海日志相关页并要求船方签字盖章进行取证,待回去获取该船当时AIS船位历史记录后再进行详细调查,AIS记录表明:“Y.PIONEER”轮排放洗舱水时一直在长江口散化锚地(内水水域)内绕圈航行,其排放含B类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的行为已违反了MARPOL73/78附则II的要求,系非法排污。

案例二:巴拿马籍散化船“S BIRDIE”轮于2005年4月30日在南通卸货后靠宁波港装货途中,曾于5月3日01∶00至07∶00在长江口水域清洗货舱,并于01∶00至07∶10将含有D类有毒液体物质(异丁烯酸甲酯、丙烯酸)的洗舱水排放入海。“S BIRDIE”轮货物记录簿的洗舱水排放记录、航海日志的船舶动态历史记录等所有相关记录都表明该船当时航行在符合公约要求的领海以外水域,但由于该船自上海港驶往宁波装货并在途中洗舱,有重大非法排污嫌疑,因此执法人员复印了货物记录簿与航海日志相关页,并要求船方签字盖章进行取证,待回去获取该船当时AIS船位历史记录后再进行详细调查,AIS船位记录表明:“S BIRDIE”轮05∶00至05∶20在长江口锚地锚泊,05∶20至05∶40在长江口锚地水域航行,其他时段“SUN BIRDIE”轮将AIS设备关闭。姑且不论“SUN BIRDIE”轮01∶00至07∶10内其他时段的船舶动态,该船05∶00至05∶40在长江口锚地内排放含有毒化工品的洗舱水的作业已违反了MARPOL73/78附则Ⅱ的要求,系非法排污。

四、管理对策

严格控制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物的排放,维护水域清洁是海事机构的重要责任。为确保散化船的有毒污染物排放处置满足公约要求,最大限度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与人员健康的污染损害,海事机构一方面应加大对非法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应完善现有的监管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船方的政策宣传,提高船方的防污染管理意识。

(1)加强对散化船洗舱水排放处置的跟踪检查,加大对散化船非法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Ⅱ对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的排放控制要求,在现场检查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因素:

* 确定有毒液体物质的危害类别

由于散化船在卸载A类及高粘度、凝固性B类物质后必须对货舱进行强制预洗,因此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有毒物质是否属于A类及高粘度、凝固性B类有毒液体物质,以及在卸载A类及高粘度、凝固性B类有毒液体物质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强制预洗。检查中可以通过货主提供的货物信息(Cargo information)、IBC规则等确定货物的危害类别。

应特别注意对高粘度、凝固性B类物质的确认,其中涉及货物熔点、卸货温度、货物粘度等多种因素,绝不可仅通过某一单一因素加以判定。检查中应先确认卸货温度,再结合货物的粘度与熔点方,可确定该物质是否属于高粘度物质。

* 确定散化船排放洗舱水时的船速、距“最近陆地”距离及水深

散化船在排放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时,必须在距“最近陆地”海里以外及水深25米以上的水域以7节以上的航速航行。因此在检查中应重点对散化船排放洗舱水时的船速、距“最近陆地”距离及水域水深进行检查。

检查中主要结合《货物记录簿》、《航海日志》与《GPS记录簿》等记录,对船舶动态记录的一致性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货物记录簿》中的(F)18与(F)19项,了解船舶开始及结束排放洗舱水的时间,以及排放时的船速,根据《货物记录簿》(F)18项中注明的启泵和停泵的时间,结合当时的《航海日志》、《GPS船位记录簿》等其他记录,确定船舶排放洗舱水时的真实位置与航速。

对于《货物记录簿》、《航海日志》与《GPS记录簿》中均隐匿船舶排放洗舱水时的动态(航速、位置)记录,或船舶涉嫌伪造动态记录,或船方在询问调查中对动态记录以各种理由提出否认的,首先对船长、大副进行询问调查,确定船舶排放洗舱水的事实与排放时间段,之后再向AIS中心调取船舶排放洗舱水时的AIS动态记录即可确定船舶当时的实际动态,并确定船舶是否非法排污。

(2)完善现有监管手段,建议通过地方性立法,对AIS的24小时开启提出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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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公司属于某市重点发展的工程机械产业链的龙头企业,近三年来该机械公司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得到大幅提升,为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有力地带动某市工程机械产业链以及相关产业发展,某机械公司挖掘机技改项目建设迫在眉捷,对现有的有效资源进行整合,在满足消防、环保、市政园林等专项要求条件下,对原有已建并投入使用的钢结构工业厂房进行改扩建。

1 工程概况

本期挖掘机技改项目:结构车间(二)调试返修车间接跨工程,建筑面积5208.23m²;挖掘机涂装、装配联合厂房B接跨,建筑面积6950.26m²;结构件二工场接跨工程,建筑面积3795.05m²;产品装配工场接跨及结构件二工场装配车间南北接跨工程,建筑面积9196m²;机加工车间南北接跨,建筑面积5985m²。以上五个钢结构厂房均为接跨工程,涉及新、旧厂房屋面彩钢板搭接事宜,亦造成屋面漏水薄弱关键部位。

现因设计新建厂房屋面采用的彩钢板板型要求为肋高不小于60mm,波宽不小于300mm,而旧厂房屋面彩钢板尺寸为肋高50~55mm,波宽330mm,在施工期间,按设计要求选用屋面彩钢板准备施工时发现与原厂房屋面彩钢板板型不吻合;并于市场上联系原厂房彩钢板板型时联系不到;采用板型接近的施工项目有挖掘机结构件二工场接跨、挖掘机结构件二装配车间接跨(南、北两侧)、挖掘机结构车间二接跨、产品装配车间接跨;施工时各个单体的屋面彩板搭接情况为:挖掘机结构件二工场接跨原厂房屋面檩条面比新厂房屋面檩条面高80,新厂房屋面彩钢板置于原厂房屋面彩钢板下方施工安装;挖掘机结构件二装配车间接跨北侧、挖掘机结构车间二(调试返修车间)接跨、产品装配车间接跨工程新旧厂房屋面檩条面施工高度一致,因新厂房彩钢板型比原厂房彩钢板型宽15,且原厂房屋面彩钢板边沿与檩条全部用自攻螺丝及固定座锁死,新厂房屋面彩钢板置于原厂房屋面彩钢板下方时施工拆除难度大、并会对原厂房屋面围护系统造成破坏等,将新厂房屋面彩钢板安装于原厂房屋面彩钢板上方安装。挖掘机结构件二装配车间接跨南侧与原厂房屋面彩钢板无搭接,与原厂房屋面彩钢板间缝隙可采用收边排水;叉车机加工屋面彩钢板板型一致,可置于原厂房屋面彩钢板下方安装。

屋面彩钢板已施工完的项目有:挖掘机结构件二工场接跨、挖掘机结构件二装配车间接跨北侧、挖掘机结构车间二(调试返修车间)接跨、产品装配车间接跨四个项目,下雨时均出现屋面漏水,经现场检查,发现于新旧屋面接缝漏点较多,后经多次整改,但整改效果不明显,屋面漏雨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于2011年11月22日与监理、设计院、业务主一起至屋面上观察,随后即对所有接跨厂房漏水等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原则,对屋面尚未施工的挖掘机结构件二装配车间接跨南侧、叉车机加工接跨屋面彩钢板搭接施工方案进行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1.1 原厂房屋面彩钢板在施工过程中,攻丝力量过重或过轻,自螺丝打偏、打斜等,都可能使自攻丝橡胶垫片变形、脱落或者形成凹面,造成屋面点滴漏水并通过保温棉聚积,积少成多,形成多点漏水板。

1.2 原厂房屋面彩钢板咬合边为180度咬合,雨水落于彩钢板咬合边内,在原厂房天沟未拆除时,咬合边内雨水落于天沟内排水;现因工程施工需要,原厂房天沟(新旧接跨交接处)已全部拆除,原厂房彩钢板咬合边内雨水落于车间地面上。

1.3 新旧彩钢板间搭接缝,彩钢板搭接处漏水;两张板之间缝隙过大、自攻丝没有打满形成了空隙,玻璃胶填充不足或因热胀冷缩刚性钢板拉开玻璃胶等等原因造成。

现针对各个接跨项目漏水原因,采取防水施工处理方案如下:

2 挖掘机结构件二工场接跨:

于新旧厂房屋面彩板搭接处面层增加一道柔性防水。下方增加一道内天沟,设置水管排水;(见示意图)

柔性防水材料施工工艺如下:

2.1 基面处理

在防水施工前检查屋面彩钢板表面,确保屋面彩钢板牢固、干净、平整、无锈蚀、无冻物、无潮湿、疏松颗粒、孔洞及凹凸物或其它可能妨碍防水系统的粘结性杂物,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2.1.1 更换已生锈固件,在适当的位置增加铆钉固件。

2.1.2 用除锈砂纸将生锈区域打磨干净,直至呈现金属本色,然后涂一层基层涂料。

2.1.3 用扫把或毛刷清除灰尘及其它附着脏物,泥浆,流痕用铲刀等工具清除干净,确保金属基面干净干燥。

2.2 涂覆工序

2.2.1 屋面彩钢板搭接处先涂一层沃的基层涂料,在其仍为潮湿时,把1.1米宽的E型聚酯布铺在其中,从上面用沃的基层涂料充分浸透E型聚酯布,以致辞全干。

2.2.2 在做好防水处理区域涂一层沃的表层涂料,沃的表层涂料35/20升(分两次涂刷作业,可保证涂刷的均匀性)。

2.2.3 沃的基层涂料的单层涂覆率为40/20升,E型聚酯布使用率为90-95%。

3 挖掘机结构车间二(调试返修车间)接跨、挖掘机结构件二装配车间接跨北侧、产品装配车间接跨:

新旧厂房屋面彩板搭接处面层增加一道柔性防水。下方增加一道内天沟,设置水管排水;(见示意图)

柔性防水材料施工工艺如下:

3.1 彩钢板基层处理:

彩钢板基层处理前要首先检查彩钢板新旧搭接处的质量和干燥程度并加以清扫,确保金属屋面牢固、干净、无锈蚀。不符合上述情况侧分别做如下处理:

3.1.1 更换已生锈固件,在适当的位置增加铆钉固件。

3.1.2 用除锈砂纸将生锈区域打磨干净,直至呈现金属本色,然后涂一层基层涂料。

3.1.3 用扫把或毛刷清除灰尘及其它附着脏物,泥浆,流痕用铲刀等工具清除干净,确保金属基面干净干燥。

3.1.4 新旧彩钢板搭接处的缝隙用PME-901进行填补。

3.2 防水刷涂工艺

3.2.1 对要进行防水区域进行涂刷。

3.2.2 对所有刷涂部位检查补刷。

3.2.3 待第一次涂层表干后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均匀刷涂。

3.2.4 彩钢板新旧搭接处重点刷涂。

3.3 应注意问题:

3.3.1 施工时应将已配制好的太阳神彩钢板屋面防水涂料按配合比搅拌均匀。

3.3.2 一次涂刷的面积,根据基层处理干燥时间的长短和施工进度的快慢确定。

3.3.3 基层处理后宜在当天刷涂完毕,但也要根据情况灵活确定。当涂刷两遍时,第二遍涂刷应在第一遍干燥后进行。第三遍刷涂第二遍彻底干透后在进行刷涂。工期紧张的情况下,可先涂好三遍,隔天在进行加强刷涂,这样能防止夜晚露水对防水层的破坏。

3.3.4 防水涂刷施工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度℃,预计在涂料表干12小时内有雨均不得施工。

3.3.5 涂料开桶后加3%的水用木棍搅拌均匀。

3.3.6 太阳神防水涂料采用涂刷方式作业,涂刷次数视涂层厚度而定。

3.3.7 太阳神防水涂料形成防水涂层时、厚度不低于1mm。

3.3.8 太阳神防水涂料在形成涂层时,不要让人员走动,在涂层硬化后严禁拖拉重物,以防损坏防水层。

4 挖掘机结构件二装配车间接跨南侧:

5 机加工接跨(南、北两侧):

新旧厂房屋面彩板波峰搭接处因施工时存有破损现象,个别搭接处缝隙过大,波峰处增加一道柔性防水于屋面防水;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钢结构厂房新旧屋面搭接漏水的原因具体分析,并针对具体原因采取相应防水措施,经多道设防达到防水效果,保质保量完成各接跨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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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税务风险理论 企业风险指的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一般企业风险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企业风险还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两类。税务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一种,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其结果导致企业多缴了税或少缴了税。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有多种可能。从外部原因看,包括税收法制建设水平、税收制度的变化、国家反避税政策的变化、政府对逃税避税的态度等。而从内部因素看,包括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对税收环境的了解和解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企业的执行力等。

(二)税务风险管理理论 企业风险管理涉及的风险和机会影响价值的创造或保持。是一个从战略制定到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待风险的一系列信念与态度,目的是确定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并进行管理,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针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理解,人们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从传统风险管理观点到全面风险管理观点发展的过程。传统的观点认为风险管理是一个具体而孤立的活动,范围是局部的,多指的是具体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对应的风险管理也以各个职能部门为单位,主要是由会计、内审部门负责。但随着时间的发展,企业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了,人们认识到风险管理并不是某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而应该上升到整个公司的层面上,去考虑企业作为一个整体面对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存在的风险。全面风险管理指的是,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策略、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税务风险管理,就在人们的认识发展到全面风险管理观点时产生的,属于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侧重于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风险管理,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企业发生涉税风险。

(三)一般反避税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办法》中关于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内容有六条。综观这六条内容,提炼出与企业关联交易有关的税务风险:风险点一是《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考虑了明确了在评定调查对象时会考虑到交易的形式和实质。如果企业的行为被确定为不可接受的避税,税务当局可能会基于商业环境重新定义税务安排,或者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或者重新确认或重新分配涉及各方之间的收入、成本、亏损以及税收减免。风险点二是《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此规定强调要对一般反避税调整所涉及的交易重新定性,取消企业由于避税安排而获得的税收利益,否定避税实体的存在,尤其是对于一些壳公司。风险点三是《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因此,同期资料的准备是否齐全,在企业应对税局的一般反避税调查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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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这主要体现在处理特点、税务产生和抵扣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1.处理特点

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有着自身的处理特点,这一特点主要是自从2013年8月1日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部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将会在我国大范围内推开。除此之外,其处理特点主要还包括了试点之前的货物和相应的劳务的挂账留抵进项税额如何能够更好地在试点之后进行合理的抵扣和核算。

因此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同时具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2.税务产生和抵扣

在税务产生和抵扣的过程中,原增值税通常是纳税人应当具有的应税服务。并且如果在试点之日前货物和劳务的留抵进项税额在试点之日后抵扣,通常则会出现相应的本来已经抵扣的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的进项税抵扣了“营改增”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从而造成相应的会计处理误差。

二、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包括了许多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处理原则、案例分析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

1.处理原则。“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有着自身的处理原则。在“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计算出本期货物和劳务整体的销项税额,并且对于占据的本期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和相应的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之间的比例有着清晰的了解。除此之外,在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应当注重用8月发生的全部销项税额减去8月取得并认证相符的全部进项税额,从而能够更加便利的计算出8月包含销售货物、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在内总的应纳税额;另外,在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还应当再将8月总的应纳税额乘以8月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占总的销项税额的比例,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计算出8月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最后通过比较8月“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与7月31日企业账面上进项税额的留抵额,来判断出其中较小者就是8月允许抵扣的留抵税额。

2.案例分析。以某个从2013年8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营改增”的某私有企业作为案例来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进行说明。该企业的在税法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其经营的业务主要以销售自身生产的货物为主。除此之外,该企业自有的5台运营用汽车也提供对外的货物运输服务。假设该企业的业务包括了

(1)该企业的销售货物从2013年7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进项税额”留抵税额5.69万元;

(2)自从2013年的8月,该私营企业的销售模具取得的产品收入合计28万元,销项税额4.76万元,5辆运输车辆取得的货运业务收入合计(含税)8.88万元,销项税额0.88万元;

(3)2013年8月,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28万元,货运汽车取得购进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16万元。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出其“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合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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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是指一个企业将自身的股权对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转让,使企业控制权移交的过程。股权收购业务涉及的税种主要由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构成。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进行重组时进行征收的税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两种处理方式。一般税务处理对收购与被收购企业的所得税规定如下,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收购方所确认的股权转让、损失,收购方获得的股权计税公允价值为基础。特殊税务处理方式应该按照特殊的处理方式,需要以被收购企业的计税基础确定,在进行税务处理中暂时不确认资产转让带来的所得与损失,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所得,对所得进行相应的扣缴。在营业税,根据国家的营业税管理规定,对股权转让业务不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对于契税,国家规定在进行股权转让中,企业土地与房屋权不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不征收契税。印花税是合同转移承载资金的万分之五,由合同各方分别进行纳税和承担。

2 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对于股权收购业务进行一般性的税务处理上,根据国家的相关税务管理规定,一般税务处理需要对被收购方的股权、资产的转让所得与造成的损失,对收购方获取的股权与资产作为计税基础,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原则不变。由国家的政策得知,在被收购的企业进行股权和资产转让时,收购企业所得的股权和资产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在进行股权收购业务时,股权收购交易涉及股东的交易,企业的所得税不发生改变。

3 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于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在股权收购过程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应该按照特殊的处理方式,区别于一般税务处理方式,以被收购企业的计税基础确定,在进行税务处理中暂时不确认资产转让带来的所得与损失,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被收购企业的原有资产和其他所得税不变。在进行重组交易时,交易双方在进行股权支付上,暂时不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与损失,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相应的调整。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主要是国家从政策上对企业重组的鼓励,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案例需要符合一系列的目的和条件。首先,重组企业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推迟、减少税款为主要目的。其次,被收购与合并的资产和股权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五,并且重组后,一年内不允许改变以往的经营活动。最后,重组获得的股权不允许在一年内进行交易。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方式,需要重组企业对自身的重组动机、经营和权益的连续性进行保证,防止不正当的非法避税,防止国家的税款流失。

4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同一个重组业务中,交易双方需要采用同一种税务处理方式。交易双方需要都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或者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在股权收购业务中,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对双方的影响各不相同,下面对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案例进行了分析。

4.1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收购方,丙企业以现金2125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A进行收购,购买A企业的股东甲手中的85%的股权,A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对于收购方丙企业的款项一次性到位时,需要丙企业通过A公司间接的将款项支付给甲公司。在实际的财务处理时,企业A向银行存款21250万元,并支付给股东甲,甲的实收资本(股本)为5950万元,丙的计税基础为21250万元。丙企业给股东甲进行付款时,付款21250万元,若直接付款,不经过A公司。丙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如果丙为自然人,对股权方甲支付股款时,无需会计处理,直接支付21250万元。被收购方A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区别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为法人股东,则股权转让时银行存款为21250万元,长期的期权投资为5950万元,整体的投资收益为15300万元。如果转让方甲为自然人,则转让股权时,需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21250-5950)×20%=3060万元,股东方甲无需进行账务的处理。

4.2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案例分析 案例:企业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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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或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出现缺位、越位现象而可能形成的后果。这类风险平时最容易忽视,但实际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极为严重的,除了对整个税收秩序造成混乱外,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影响到一个地方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能够了事的了。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钱某,在对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王某所在的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王某。钱某的这一做法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钱某的行为侵害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法理分析本案情十分简单,违法事实清晰明了,即税务人员钱某的行为侵害了纳税人,也就是大华公司的要求保密权。所谓要求保密权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了执法相对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税收执法相对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保密的一种合法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纳税人的要求保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税务人员钱某因朋友关系泄露了大华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税务人员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因税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税局税务所派王某和赵某对其辖区内的某饭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该饭店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000元,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即3000元罚款的决定,限于11月12日前缴纳入库。由于该饭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准备搬迁,该饭店经理借机立即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货物转移运走。检查人员察觉后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当即扣押了该饭店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饭店开具了扣押收据。11月5日,该饭店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1月9日,该税务所将扣押的商品货物归还给了该饭店。该饭店发现归还的部分货物损坏,经确认价值5000元,随即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

2、法理分析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而本案中,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税务人员对该饭店不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应当采取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税务人员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所在执法中完全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3)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3000元罚款的决定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超过2000元的罚款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属于越权行为。(4)税务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税务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属程序违法并且查封了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已经远远超过饭店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务保全措施。”而税务所却是在饭店补缴之后几日内才对其解除的税收保全措施,且税务所未尽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义务,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损坏。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针对以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饭店可依法获得赔偿。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导致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当导致前两种风险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更为严重时,就会相应引发此类风险,它与前两种风险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导致质上的不同。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该厂的厂长牛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李某,先后给李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电缆厂涉嫌偷税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

2、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电缆厂涉嫌偷税,却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由上面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暴力抗税类风险

(一)概念

暴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胁方法等不友好的强硬形式拒不缴纳税款而直接危及执法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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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a)-0237-01

21世纪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已经普遍应用到当前的税务工作中,传统税务培训无论在培训内容上还是在培训模式上,都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税务工作的要求,因此,现阶段要切实加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模式创新,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当前税务干部培训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 培训对象局限性大,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税务工作的培训对象集中在岗位要员身上,包括局长、所长、稽查等岗位,这些人对税务工作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而很多没有培训资格的税务工作人员又缺乏必要的知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培训资源的浪费。除此之外,现阶段我国的税务干部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而一些年轻的税务干部则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他们进行相同的税务教育培训也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

1.2 培训方法单一

目前,我国的税务教育培训大多为短期培训,教育培训方法单一,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缺乏多模式、多渠道的税务培训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务工作的培训内容越来越丰富,仅凭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无法满足培训的要求,情境模拟、多媒体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互动型教学方式应该广泛应用到税务教育培训工作中。

1.3 教育培训机制不够健全

缺乏科学、合理的教育需求分析和评价机制是我国税务培训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很多税务培训计划都属于短期培训,依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没有从整体上对税务知识和技能进行分析和安排,导致培训计划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而奖惩机制的缺乏使部分税务干部对税务培训学习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税务培训成为一种形式,成效甚微。

此外,税务培训内容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很多税务培训计划的培训对象来自于不同的岗位,他们具有不同的知识需求,对他们进行相同内容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2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模式的创新途径

当前我国税务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强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势在必行。针对税务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健全培训体制、创新培训方式、优化培训手段、完善奖惩机制等方面加强改进。

2.1 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保障机制

创新税务干部的培训模式,首先应该建立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整体把握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机制,首先应该从培训的指导思想入手,加强税务干部对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引起他们对培训学习的重视,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效果。其次,要根据组织、岗位以及个人需求的不同,制定合理的长期、短期培训方案,杜绝无系统、无条理的培训现象发生。培训计划的制定要遵循组织及个人的培养规律,从长远角度出发,培养税务干部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逐步建立起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培养体系。最后,应该从培训计划的设计、考核、档案管理、评价结果等方面着手,制定严格、详细的基本制度,确保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有法可依。

2.2 依照不同的培养需求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对于知识层面不同而又处于不同岗位的税务干部而言,其所需的培训内容有很大差异,要想获得更理想的教育培训效果,分级分类进行培训是最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法。一方面,由于税务干部具体岗位、职位的不同导致培训内容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于企业税源管理人员而言,在培训时应该以讲解会计知识、会计制度、税法差异等为主,而对于稽查岗位的人员而言,应该以稽查技巧、稽查程序、案例分析等为主;另一方面,由于税务干部的知识层次和文化素养不同,导致他们在知识储备量、分析理解能力、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进而影响到教育培训工作的成果。对于基础薄弱的人而言,应该加强培训基础知识,而对于高层次人员来说,则应该加强培训他们的知识应用能力。

2.3 优化培训手段,拓展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单一是目前我国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拓展教育培训方式,实现培训形式的多样化,对于提高税务干部培训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应该将短期培训、长期培训与初任教育培训、任职教育培训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每一项培训都成为系统培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应该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备,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和生动性。同时,应该改变以教师为主体的传统教学模式,在授课时通过情境模拟、角色扮演、分组讨论、案例分析等课堂活动活跃氛围,增加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最后,要紧跟时展的潮流,多吸引讲师、教授等开展专题讲座活动,使领导干部能够及时把握好宏观经济、知识经济、税收政策、税收发展等方面的形势,提高他们的宏观意识和调控能力。

2.4 进一步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合理、完善的奖惩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发税务干部的培训学习热情,提高他们对教育培训的重视程度。教育培训部门可以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的成果进行量化考核,通过与预期目标以及其他教育培训项目进行对比,评估培训结果,总结培训的经验和教训,为新的培训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参与教育培训的个人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员工综合能力的一项评价指标,并依此对员工的晋升、奖金等进行判断。对于培训效果不好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惩处,限期要求达到培训效果或者实行下岗、降级使用。而对于事业心强、培训结果优异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提供给他们更好的发展机遇。

此外,创新税务干部的培训模式,应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优势,将培训学习随时化、随地化。培训部门可以搭建网络教育平台,以网络资源为依托,建立网上学习课堂,教师将课件、资料等到网上,并通过建立教育论坛及时地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在实际培训中,培训部门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学习沙龙,给参与培训的人员提供良好的交流讨论场所,促进税务干部的共同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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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合同价格条款中应明确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许多不懂得税务管理与筹划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高低,却没有看清楚合同里面的价格是不是含增值税。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因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税。

    【案例分析1】一生产型企业作为买家,按100元的含税价格购买,支出100元,可以抵扣14.53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是85.47元;按100元的不含税价格购买,直接支出117元,可以抵扣17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100元,显然对买家来讲,含税价更有利。所以采购时一定要注意分清卖方提供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其实,通过对以上的案例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对买家有利,对卖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卖家有利,对买家不利。

    2、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者。

    在采购原材料特别是采购固定资产时,涉及金额大,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当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供应商承担有关的税费负担,但供应商没有缴纳税费的情况下,除非在当地税务局进行了备案手续,否则,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人还是购买方,因为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要以税法为准。

    【案例分析2】甲企业为销售建材而购买了一间临街旺铺,价值150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送契税和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按合同规定,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契税6万元,印花税0.45万元,滞纳金5000多元。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甲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甲企业的法律责任。因为开发商承诺的契税等税费,意思只是由开发商代企业缴纳,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开发商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买房的甲企业而不是开发商。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延期缴纳税款和漏税的责任要由买方甲企业进行承担。

    要规避甲企业承担开发商没有支付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必须在签定经济合同时,拿着该份经济买卖合同到铺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去进行备案,同时要及时督促开发商把其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缴纳完毕后,才付清铺面的购买价款。或者在经济合同中修改条款“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但是由甲企业代收代缴。”这样签定的合同,甲企业可以在支付开发商的购买价款时就可以把由开发商承担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进行扣除,然后,甲企业去当地税务局缴纳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凭有关的完税凭证到当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二)在合同中明确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实现增值税的延期纳税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基于此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定经济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定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案例分析3】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家具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此规定,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款项的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了销项税额116.24万元[800÷(1+17)×17%],属于延期缴纳税款行为;若对未收到的8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经济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起到延缓缴纳增值税,并收到免费使用税款资金的功效。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次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4】某造纸厂2010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三)分解合同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1、营业税纳税人有时可以在合同中把营业额进行分解,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5】2012年4月份,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产品推销会,参展的客户共有400家,共取得营业收入3500万元。该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给展览馆租金等费用1500万元。请问应怎样进行纳税筹划使税负更轻?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该展览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中介服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3500×5%=175(万元)。

    (2)纳税筹划方案:

    该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可以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其中2000万元服务收入汇到展览公司,由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另外1500万元直接汇给展览馆,由展览馆给客户开具发票。但是,改变收款模式可能会给展览馆增加收款工作,双方可以洽谈回报方式。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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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规定 税法对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因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都分别规定了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现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比如,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实现的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所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其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而营业税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的,其收入的确认时间都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等。可见,一般会计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是依据商品所有权转移和货款结算的时间,而税法依据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的时间。

(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涉税处理 商业折扣,税法上称“折扣销售”,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与销售同时发生。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应全额计征增值税。当然,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现金折扣,税法上称“销售折扣”,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折扣的一种折扣优待方式,一般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税法规定,折扣额一律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要按全额计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实务操作中,何时开具结算凭证及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

二、案例分析

[例1]基本情况: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协议规定交货日期为当年5月10日,但乙公司要于协议签订的当月预付全部货款。甲公司在当月末收到预付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增值税(暂不考虑其他税费,下同),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甲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是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以发票开具的时间来认定,因此,企业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显然,该案例的会计处理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甲公司预收款的当月并未将商品发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只有在商品发出后才可以开具发票,且之前收到的预收货款只能作为一项负债处理。

由上可见,甲公司在收款的同时只需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待收入确认时再开具发票,这会使应缴纳税款的资金流出随着收入的确认而递延。

[例2]基本情况:丙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该公司生产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分别由其指定的全国各地经销商独家销售,产品售价由公司统一制定,公司与经销商按协议价结算,同时公司与经销商在合同中约定,若经销商A于2009年全年累计购买其产品达到3000万元(不含税价,协议价,下同),公司给予总价款2%的返利。2009年某地A经销商全年累计购买产品达3500万元,丙公司平时销售时向经销商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全年价款3000万元,税金510万元;年末向经销商A收取货款余额时,对A应得返利直接从货款余额中扣除;对于返利部分的款项则采用变通办法,由经销商A出具来货途中破损手书证明方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违背了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同时规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可见,提供合法证据是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关键。该案例中经销商A提供的途中货物破损手书证明,属非合法证据;丙公司对销售返利直接从货款余额中扣除并列为管理费用,对购销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从购货方角度看,如此操作客观上为购货方偷税提供了方便。因为购货方是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核算的,一方面虚增存货成本,销售后转化为销售成本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虚增进项税抵扣金额,造成少缴增值税等税费。从销货方角度看,如此操作不仅没有减轻税负,而且会带来纳税风险。因为销售方也是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核算,一方面增加了计税收入,既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又多缴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另一方面作为管理费用列支的坏账损失,因为没有充分、合法的内外部证据,不能证实其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因而也无法税前扣除。

由上可知,丙公司对购买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给予购买方的所谓返利,实际上就是为了鼓励购买方多买而给予的价格优惠,属于商业折扣性质。为此,丙公司要达到减少税收支出的目的,可以选择累计商业折扣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方法。对于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求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相关规定,即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通知单》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出具的。销售方在抄税时,自然是以扣减后的数据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由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在减少增值税的同时,相应减少了消费税等税费。丙公司2009年按上述规定办法,对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给予的价格优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少缴税费,同时也解决了对折扣额缺少合法凭据无法入账的问题。当然,该方法虽解决了丙公司的纳税难题,但由于是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先,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后,而且年终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一个纳税年度所销售货物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而不仅是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在年度内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仍然包括在平时应税货物销售额内交纳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直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才予以扣减。对于后者,丙公司可以将年终集中折扣变为平时分散折扣,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所收取的价款和购买方所支付的价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价款来计算。通过比较,两种方法都符合税法的规定,且在一个年度内扣除的折扣总额是相同的,只是按后者处理时需考虑经销商以前年度的购货情况。但由于从销售额中扣除的时间不同,产生的资金使用效果不同。前者是折扣部分的税款缴纳在先扣减在后,使公司平时失去了对这部分资金的支配权;后者是折扣部分的税款随销售额的扣减而随之扣减,使公司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后者较前者占有一定的优势。

[例3]基本情况: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18,日销售一批产品给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8万元、税金3 06万元,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符合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已公司于6月25日支付了货款。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丁公司多缴税款。丁公司销售商品时已按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货款时则需按给予购货方已公司的折扣额部分另开红字发票,这意味着销货方应按全额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虽然丁公司为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了购货方现金折扣条件,但该笔销售业务的发生与实际收款的时间在同一月份,丁公司可以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中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这既遵循了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也符合税法的规定,会使销售方少缴折扣部分的税款。

可见,当企业一项销售业务发生时何时开具发票,应视业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前提是必须符合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该案例对于销货方来说,采取商业折扣较现金折扣有利,会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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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账务处理规定

从会计角度看,房地产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假设为A)、“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假设为B)、“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假设为C)三个科目来对本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核算。

在取得预售收入时,房地产企业需按预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此时在账务处理中需借记C、贷记B,在实际缴纳时再将B予以转出。在项目竣工后,企业需按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计算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费用,并进行借记A、贷记C的处理,将C的科目余额转平。而在取得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确定后,根据其应补缴的差额直接进行借记A、贷记B的处理,在完成补缴时再将B予以转出。经过以上账务处理,A、B、C科目的余额应均为零。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即先期预缴、收入结算和清算补缴。而由于会税差异的存在,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的核算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时间性差异,虽然从账面上看对其最终的财务结果没有太大的影响,但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的存在,因此对此还需予以必要的关注。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案例分析

例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甲企业于2007年开始销售一楼盘,并于当年实现预售收入10亿元,下一年度2008年实现预售收入30亿元,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至此该楼盘以告售罄,并于2009年底结转该楼盘的全部销售收入60亿元。2010年7月,经税务机关清算核定,该楼盘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800万元。假设该楼盘均为小户型普通住宅,甲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其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甲企业取得该楼盘的预售收入10亿元,据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500万元(100000万元×5‰),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摊费用――预交土地增值税5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5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2)2008年,甲企业取得该楼盘的预售收入30亿元,据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500万元(300000万元×5‰),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摊费用――预交土地增值税15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5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00万元

(3)2009年,甲企业取得该楼盘的销售收入20亿元,据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万元(200000万元×5‰),并于年底结转全部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摊费用――预交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3000万元

贷:待摊费用――预交土地增值税3000万元

(4)2010年7月,根据税务机关的清算结果需补缴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4800万元-3000万元),并已全部交讫,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18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00万元

四、总结

由上述案例可知,甲企业在2007-2009年度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已被分别计入这三年的应纳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根据配比原则也应将这三年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500万元、1500万元和1000万元,分别在其各自年度的应纳所得中予以扣除,作为应纳所得的抵减项处理。但是,由于2010年度相关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4800万元,超出了2009年底所确认的相关金额,因此应将该差额1800万元作为本年度的应纳所得处理,并予以调增。由此可见,会税差异的长期存在将使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更为复杂化,为此企业需要不断的调整才可予以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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