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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管理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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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管理法

篇1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工作。

第五条在本区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的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所形成的财政资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除外)。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指各类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未与事业单位脱钩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依法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第九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财政部门备案;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规范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特殊原因需要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公开、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和受托单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原先开设的收入过渡户(财政专户分户)即刻取消。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信息联网、实时入库(专户)的征缴方式,执收单位可采取直接解缴或集中解缴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依法收到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凭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先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依法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退还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收取的往来款项(暂存性)资金,应当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专户拨入执收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到的属于应税行为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和程序;

(二)认真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并积极组织落实;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核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收款银行应当加强协调,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缴款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解缴国库;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新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其他账户。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实行收支脱钩(分步实施)。执收单位的支出不再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激励机制,增强执收单位依法征收的责任心,积极调动执收单位增收的积极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认真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执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除必须保留的新版专用票据外,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区)》。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缴款人出具财政部门监制(江苏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财政部监制(江苏省)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票据,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缴销、审核、保管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五)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的,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六)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篇2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三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四条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税源特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对核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一)购销业务:

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业,按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设工程勘查设计业务:按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租赁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费用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保管费用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保费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七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认定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认定的,可向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篇3

2.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了与工商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积极鼓励群众依法监督税收征管工作。新《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鼓励群众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3.为严格税务登记制度,新《实施细则》不仅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还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为防止关联企业发生非法避税行为,新《实施细则》不仅详细阐明了关联企业的定义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还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对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以非法避税为目的的非正常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新《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是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新《实施细则》提供了四种计算方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计算;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计算;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计算;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篇4

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冒着严寒来参加我们的听证会,我提议大家用掌声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谢意!

听证会共有以下议程:

1、职能部门陈述单位进行管理办法和取价标准陈述。

2、公众陈述方代表陈述。

3、职能部门就公众陈述方意见、建议、质疑进行答疑互动。

4、主持人总结双方陈述意见、建议。经书记员笔录汇总后双方代表确定无误后签字。

为开好本次听证会,提请各位注意以下会议纪律和事项:

1、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准大声喧哗、吵闹、鼓掌等,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设为振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拍照、摄像等。

2、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有打断或影响其他人员发言以及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3、听证会申请邀请代表在听证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利,履行如实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的义务。除职能部门主陈述词外,代表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钟,代表每次发言采取举手的方式,如超过规定时间,主持人有权中止,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意见的,可以用书面形式提交给听证组。

4、发言应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发表与会议主题无关的言论。

5、旁听和列席人员无权参与听证会的质证和辩论,应当在会场保持安静,不得有妨碍会场秩序的行为。旁听代表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到会务组领取《征求意见表》填写后,会后交会务组。

6、听证会结束时,听证方各方代表应在审阅听证笔录后签字。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职能部门陈述单位进行取价标准和管理办法陈述。

1、先请县财政局同志进行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依据陈述。

2、下面请县物价局同志进行相关矿产品金属制品,取价标准陈述。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公众陈述方代表陈述,主要是发表意见和建议,请代表们踊跃举手发言。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职能部门就公众陈述方意见、建议、质疑进行答疑互动。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由我总结双方陈述意见、建议。请书记员结合刚才各位陈述人、代表建议发言做好笔录。

一、职能部门陈述方的主要观点

1、我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征收现状堪忧,存在五大不利因素:一是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征税依据获取难。二是部分企业自主纳税意识不强,存在偷漏税现象。三是我县现有征管模式不科学,管理失衡需改进。四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复杂,职能部门难控管。五是相关产业税费流失严重,征收额度太少。所以急需改革。

2、外地相邻县市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应对我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

3、出台《我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六大好处:一是可保护和促进合理利用我县有限矿产资源。二是可规范矿产品金属制品征收管理秩序,促进业主纳税意义,三是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公平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负担。四是可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五是可提高职能部门工作效率,控制减少管理成本。六是可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为今后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4、《县矿产品金属制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科学性、操作性较强,明确了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机构设置。将设定县矿产品金属制品集中征收管理局受职能部门委托征收。

二是征收方式。将采取源头征收和站点征收相结合,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站点征收和汇算清缴相结合模式,未建帐或财务不全的纳税人实行站点征收方式。

三是征收对象和范围。征收对象为在我县境内从事矿产品金属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征收的矿产品、金属制品为煤炭等14类。

四是集中征收税费项目。煤炭税费按原规定执行,另13类按规定的七税七费执行。

五是征收依据。分别为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是征收标准测算。原则为:①是销售价格根据市场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②是先税后费原则;③是低税费负担广覆盖原则。以吨为计征单位。销售价格确定为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下按市场调查综合取价。征收标准以先税后费原则不高于邻近县市确定。

七是使用票证。为专用的5种合法票证。

八是资金管理。将在县非税局设立税费集中征管专户统一归口管理。

篇5

    第三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四)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下同),应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权限如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发、供电企业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确定。

    (五)不同投资、核算体制的机组,由于隶属于各自不同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

    (六)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办理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其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也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报其所属的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予以抵减。

    第八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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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纳税户的耕地,凡是同生产队的大田比邻或者穿插的,不论土地多少,都应当按照所在地生产队的大田税负征收农业税,并且根据农田的多少和农业收入的高低等不同情况,另外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于个别生活困难的纳税户,经过或者镇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不予加成。

三、居民户耕种的少量十边地暂不征税,但是,对于耕种十边地较多。超过当地社员自留地一般标准的,应当征收农业税。

四、农田座落在征收房地产税地区的,可以按照征收房地产税的规定征收房地产税,不征收农业税。但是,对于农田面积较大,周围群众意见较多的纳税户,也可以改征农业税。

五、个体纳税户种植的粮田和棉田,农业税应当征收实物,其他耕地可以征收代金。个别纳税户交纳实物有困难的,经过或者镇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以改征代金。

六、个体纳税户交纳的农业税(包括加成税额和附加),不论交纳实物或者现金,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剔除或者扣回购货券。但是,对于农产品以自食为主的居民户,可以不予计算剔除或者扣回购货券。

七、个体纳税户应当在国家规定的纳库期限内交纳农业税,逾期交税的应当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以每逾期一天按照应当征税额的千分之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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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办理程序为:1)纳税人申请;2)税务机关受理;3)税务机关核准;三个程序环环相扣,互相监督。

二、现行做法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本来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而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所见到的有另外一种现象,部分注销户名不副实,有的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上大做文章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改头换面

从调查中来看,这种情况80%主要集中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第一种情况为:纳税人利用生意差、资金周转困难、想到异地发展等形式作为“幌子”到税务机关要求注销税务登记。一方面又在其它的地方重操旧业开始经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和管理人员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第二种情况为:有的纳税人在进行假注销税务登记后,为防畚检查,故意几个月不经营,等风声不紧后继续经营。第三种情况为:采取“突然死亡”,注销登记,然后以家人或其他人的名义,更换法人代表,另起炉灶,成立新公司。第四种情况为:由于税务人员人手少,征管力量薄弱,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事后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逃避打击

近年来国税系统加大了对纳税人监控力度,少数企业为经营、纳税不规范的企业,在税务机关组织大规模专项检查权之前,闻风而逃,因经营不善等借口纷纷办理注销手续,

从而逃避达税务机关的稽查。

(三)滥竽充数

一些现行个体纳税户,经营规模和税款缴纳方面均达不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标准,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的有关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后,另外注册新公司,变相地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对于上述这些注销登记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变相逃避政府职能部门对其的监控,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是偷税的一种变相行为。

(四)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前大量购买发票

从调查中来看,解散、破产、撤消企业中都有部分没有缴销的发票,有的企业财务人员还利用企业解散、破产、撤消前工作上的便利,大量购买发票,税务机关检查清算要收回发票时,总是以各种原因推辞、撒慌说发票已经丢失,将发票据为己有,日后出售和为他人代开谋取私利。

(五)纳税人利用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形,偷逃税款

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在调查中某县国税部门所辖管企业就有这中情况,机械厂是一家老厂,现有职工人数280人,年龄都在40——50岁之间,主要生产机械阀门的初加工,将初加工的产品销售到xxx阀门有限公司,和这家阀门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经济效益一般,职工的工资也能按时发放、税款也可以及时缴纳,2003年9月合同到期,该阀门有限公司由于某种原因也迁到外地,寻找了新的合作伙伴,取消了与机械厂的合同,致使产品大量积压,苦于无奈,企业派大批的销售人员到全国的几个大宗城市寻求新的合作伙伴,但最终都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欠下了38万元的税款。2004年10月企业宣布解散。在清算过程中企业的法人、财务人员、员工认为现在企业都不存在了,当前面临着失业,企业拍卖后的钱连工人的工资和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都不够,你们税务部门还要我们把税款结清,是不是没有一点人情味。

(六)后续管理未跟上

在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使得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工作逐渐成为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导致了税款的大量流失。

为此,建议采取以下相应措施加以完善

1、加强税法宣传,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实践证明,税收宣传在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保证税收改革顺利进行,推动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这一薄弱环节的宣传。同时,还应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套完整的纳税信息体系,是用以记载和查询纳税人信用状况的基础平台,可以引导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也可以将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紧密约束结合起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可以从体制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2、实行注销税务登记专项稽查制度和建立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制度

对纳税人注销登记实行专项税收稽查制度,有利于保持税务管理的完整性,堵塞因纳税人注销登记而流失税款的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建立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制度,就是要从制度上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通过加强对此类纳税人未处置资产的后续监管和巡查,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为此,税务机关要建立注销企业登记台账,详细记录纳税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及尚未处置的资产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机制,从法律上明确部门间的协调与制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协税护税制度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对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营造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形成。协税护税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相对稳定的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并通过组织协税护税网络活动达到内外信息畅通,相互支持配合,协税护税有力的工作要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但没有对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可以说,缺乏法律责任约束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应当尽快修订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应从法律上明确对不支持、不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

四、建立双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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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 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或代扣代缴契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

财政部门可按契税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财政部门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以及用于非营利性的食堂、学生宿舍、实验室、档案资料室、库房、会议室、接待室、图书馆、住院部、体育场所的;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标准面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

第九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部门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而申请退税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批退税。

第十五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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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是指凡涉及土地、房产领域开发和交易应向国家缴纳的各项税收及各种非税收入,由县政府组织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集中征收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二条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工作由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的日常工作,下设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一体化中心),实行集中办公,一体化服务,切实降低单位征收成本、推进透明行政、方便群众办事。由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人防、国税、地税、房产、城管、科技、气象、发改、经济、银行等部门进入县一体化中心集中办公。

第三条按照“以票管税管费、先税费后办证”的原则,对土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办证等各环节应缴纳的税费,实施“一站式”征收。

第四条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工作实行“七个统一”:

(一)统一税费项目,明确征收标准;

(二)统一配合,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三)统一项目资料库,实现计划控制和源头控管;

(四)统一审批程序,实现“联审联批”和即时发证;

(五)统一网络,实现管理电算化;

(六)统一办事流程,实现“一站式”服务;

(七)统一稽查机制,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费流失。

第二章征管范围和税费种类

第五条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并或拆旧建新而发生的资产产权变更或交易、商品房(增量房,下同)开发和交易、个人合资合作建房、个人拆旧建新、单位非住房和政府非住房建设工程、存量房(二手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下同)交易、土地使用登记办证和房屋产权证办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行为、房地产出租和自营业务、处罚土地违法违规占用和交易、处罚违法违章建筑、偷漏税费的稽查处罚等业务。

第六条凡涉及土地、建筑及其交易、办证等各环节的所有税费(包括服务性收费,下同)统一纳入县一体化中心征管。

(一)财政部门:土地价款、土地收益金、滞纳金及罚款。

(二)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建筑耗材未按规定取得购进发票应补交的增值税、滞纳金及罚款。

(三)地税部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四)规划部门:建筑物定点放线费,工程测量费,规划道路定线费,地、县、乡图编绘费、工程竣工测量费,工程线路测量费。

(五)建设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施工安全服务费。

(六)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经济部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八)城管部门: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费、建筑垃圾处置费。

(九)科技部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十)国土资源部门:工程测量费、用地管理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地籍调查费、抵押登记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十一)房产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预防费、住房及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房屋分户图测量费、测量成果利用费、房产测绘费、换证服务费、档案利用服务费、维修基金、房产抵押手续费。

(十二)气象部门:防雷技术服务费。

(十三)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建筑业、房屋交易的价格调节基金、环卫费及以上款项的滞纳金及罚款由县一体化中心代收。

第三章税费标准和计算价格

第七条土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办证等各环节应缴的税收和非税收入,包括按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征的定额标准以及按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计征的比例标准,由县一体化中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另行文)。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时的计税价格和计费价格以实际价格为准,当实际价格低于市场价时,以政府的基准地价修正的标定地价和财税部门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业务流程

第九条县一体化中心整合各职能部门对土地、房产开发建设和交易、办证等各个环节业务的审批、征税、收费、开票、办证、稽查等行政管理职能,设立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人防办、经济局、城管局、房产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银行等11个职能部门的办事窗口,具体负责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税费计算征缴和证件制作工作。

设立综合管理窗口,负责县一体化中心日常工作和发改部门审批备案、应缴税费的最后确认、相关部门证件办理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各部门办理没有纳入“一体化”循环征收的收费及罚款业务。

第十条县一体化中心办事审批实行“一厅管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证”的“一站式”服务,实行土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许可、建筑许可、竣工验收、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颁证、房屋产权办证、国有房地产自营和出租等9个环节的内部循环。利用内部循环表进行联审联批,税费由各执收单位计算,综合管理窗口审批。受理业务的前置条件和行政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证由综合管理窗口把关。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县一体化中心专门设置专业局域网,实行电脑开票和电脑打印证件。

第十二条房地产税费征管软件统一各职能部门的原有软件,县一体化中心拥有对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等四个部门办理各自证件的授意权,即对纳税缴费办证人没有办理税费缴纳业务的,县一体化中心就不能为其办理相应证件。

第十三条建立“一户式”存储基础数据库,综合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信息、工商部门的注册信息、发改部门的项目信息、建设部门的建设信息、规划部门的规划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信息等相关部门信息。信息数据资料库建成后,信息资料数据在县一体化中心所有窗口传递共享,用于税费预测、数据分析、全程监控和税费征缴、检查清收等方面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实行“七证一表两票”和资料备案管理。“七证一表两票”纳入县一体化中心管理,实行集中办理,切实做到“以票控税控费,先税费后发证”。

“七证一表”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契证、房屋产权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两票”即税务发票、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服务性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运行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只接受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单个自然人竞拍,不接受多个自然人联合体报名参与竞拍。

第十六条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运行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将对进入县一体化中心的各执收单位停止发放非税收入收费票据,由县一体化中心统一办理各部门的收费业务。对必须进行现场执行的,经县一体化中心审核批准,由县一体化中心统一向各执收单位发放和结算非税收入收费票据,并在发放的票据上注明专用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县一体化中心实现的非税收入实行县财政与各职能部门分成的办法(不含土地出让收入和建筑行业劳保基金)。收入分成须遵循以下原则:确保单位既得利益的原则;收入分成共享的原则;确保单位正常运转的原则。以年—2009年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完成或超过基数的分成标准将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实际情况待“一体化”征收运行半年后制定具体分成细则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返还单位的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其余上交县财政。

第十八条部门自行查补的收入,由县财政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进行分配;由县一体化中心查补出的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十九条按照县一体化中心实际入库税费总额的3%提取工作经费,设立专账,年初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县一体化中心日常运转开支。

第二十条建立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一体化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集中研究解决一体化征管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第二十一条成立“县房地产行业联合执法大队”,从监察、法制、财政、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防、房产、国税、地税、经济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全县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占地、违法违规建筑、偷漏拖欠税费的行为开展常年稽查。

第七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办事,实行项目资料公开传递、阳光操作、信息数据共享,实现房地产各项税费业务均在县一体化中心内部进行联审联批,税费在县一体化中心缴纳。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各项税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税费征收项目。严禁收“人情税、人情费”,坚决杜绝收入流失。

第二十四条严禁县一体化中心外发证、税前发证、费前发证、私自发证和在县一体化中心外给单位提供“两票”等行为。一经查出,立即停止其单位的非税收入返还,并从财政下拨经费中扣缴其造成流失的税费。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派出人员由县一体化中心管理,入驻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由县一体化中心向派出单位反馈情况,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由县一体化中心和派出单位共同考评。对工作中涉及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及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等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不能按基本要求履行县一体化中心工作职责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县一体化中心要及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退回原单位,原派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另行委派人员。

第二十六条土地及房屋中介评估机构必须以规程结合市场价格为准则开展评估。对有意出具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评估报告,县一体化中心要将情况及时向评估机构通报;对屡次有意出具不符合规程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停止其参与本行政区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上报其主管行政部门,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县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一体化征管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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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认识

1.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落后和贫穷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中国要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须毫不动摇地把发展经济放在首位,各项工作都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开展。无论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还是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和生态的保护,都有赖于经济的发展。

2.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环境、资源永续利用的条件下进行经济和社会建设,保持发展的持续性和良好势头。因此,保护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可持续发展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利益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利益的发展。我国要实施可持续发展,就要开创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代替传统的、落后的发展模式,把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起来,把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在现阶段,要实现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财政政策取向

1.经济增长的财政政策。

(1)总量平衡的财政政策。财政是影响总量平衡的一个重要变量,财政影响总量平衡,是通过财政发挥其自身的职能实现的。财政具有资源配置职能。财政可以通过自身的收支活动,引导资源的流向,进而改变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原有格局,形成新的总量平衡关系。例如,通过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化,改变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支出的比例、购买性支出与转移性支出的比例,进而改变社会资源配置的状态;通过政府投资、税收和补贴,调节社会收支规模、投资方向,调节社会消费规模、消费方向,促使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达到新的平衡。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以自动调控为主的财政运行机制:当社会总供给超过总需求时,财政可以实行扩张性政策,增加支出或减少税收或者两者并举,由此扩大总需求;当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时,财政可以实行紧缩政策,减少支出或增加税收或者两者并举,由此抑制总需求。同时,在解决需求不足时,必须注意防止财政风险。

(2)产业结构的财政政策。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三农”问题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正、负外部性,例如,进城务工的农民具有正负外部性。大多数可以成为城市优秀的工人,这些农民工素质高,可以成为高素质的工人,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相反,极个别农民素质低,到城市中偷窃,生产不好的产品,从而造成一些社会问题,这是外部性负效应。“三农”问题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只有从理论上充分认识“三农”的外部性,才能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科学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应当在统一城乡税制的前提下,对农业实现全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建立起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值税对大工业是一种先进的税制,但它不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进行增值税改革的同时,应当对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以及小规模企业实行较优惠的税收政策。

(3)区域经济的财政政策。近几年来,我国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在不断增大,加入WTO后,由于各地区把握经济发展机遇的程度不同,以及资源、区位、政策等因素的作用,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在短期内将进一步扩大。乡镇财政作为最基层的一级财政,除了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外,乡镇财政收入的主体是农业收入。加入WTO后,农业受的冲击大,再加上国家计划用3~5年的时间在全国取消农业税,即使是一些工业比较发达的乡镇,乡镇工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也有向城市集中的可能。这样,乡镇财政收入就要减少,有些乡镇财政将陷入困境。为了调控地区间的发展差距,中央财政必须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对落后地区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地方税的运行机制,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

2.人类发展的财政政策。人口和资源、经济与社会系统的协调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人口作为实现发展的要素之一,其数量和质量必须和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系统相协调。从目前情况看,人口的过快增长,人口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这些,已经对资源环境产生了沉重压力。可持续发展要求控制人口增长,重视人力资源的投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平衡。为此,必须加大对控制人口规模的财政支持,建立起科学的管理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分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应当费改税;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人性化的税前扣除制度。

3.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按照社会事业的不同类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基层财政和政权是国家财政与政权的基础,应当从制度方面解决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问题,完善地方税运行机制及转移支付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实行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财政应当加大对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支持;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更加自主、优惠的财政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社会事业发展,多渠道筹措社会发展资金,注意搞好经济发展政策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4.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工业结构不合理是造成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主要因素,也是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把环境保护同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其中,发展环保产业及其高新技术就成为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为此,需要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一是要把环保产业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来重点加以扶持、引导和管理,逐步提高环保产业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二是要建立环保科技进步投入机制,促进环保科技进步及其产业化。要按照有关法律要求,保证政府科技投入的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加大对高新技术的支持,对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在建设和试制期间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扶持,以降低有关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投入风险,调动其开发研究高新技术的积极性。三是建立重点结构调整项目的补贴机制。对因技术落后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企业,强制淘汰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等,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如提供贷款贴息、社会保障和配套资金等。四是要建立、落实发展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机制。除了目前在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所得税等方面对环保产业给予支持外,还应在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对环保产业的发展给予积极鼓励。

5.科技进步的财政政策。为了体现对科技投资事业的鼓励,不仅应该对其采用消费型的增值税,而且还应该适当地调整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具体来说,就是对技术含量高、经确认为高新技术的产品,其生产与销售也应该按照低税率(13%)纳税,这样,就可以充分体现政府对高科技企业乃至风险投资事业的重视。还可以考虑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按适当比例返还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流转税是主要税源,为了解决科技企业设备价值量大、更新速度快、占用资金多的问题,可以考虑对高新技术企业或与技术开发有关的机器设备实行“税改投”政策,即将应征未征的增值税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这种税收优惠相对于其他优惠措施针对性强,更能刺激企业在购置科研设备方面投入资金,从而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硬件水平。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可持续发展

1.引导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业和私人对于可持续发展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捐款,允许在所得税税前100%的扣除,给予免征流转税的优惠;对风险投资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引导民间资金向高科技项目流动,促进科技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国债资金应尽可能减少直接支出,而逐步提高采用财政参股、补贴、贴息以及风险投资等间接投资的比重,这样一方面可以吸收启动民间投资的相应跟入,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财务管理;积极争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资助。

2.争取金融组织贷款。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例如,一些公共设施明知要赔钱,“赔钱也要干”,这就是“政府行为”。此类资金在我国外债中所占的比重不大,截至2002年6月底我国的外债余额为1700亿美元,政府债务余额为496.8亿美元,占34.4%.由政府行为来主办的项目,当然就只能由政府财政出钱,财政没有钱就借债。据了解,亚行在今后10年内,每年提供10~15亿美元,用于西部地区修公路;世界银行在今后10年内,每年提供10~15亿美元,搞8~10个项目。按照世界银行的政策,我国农业部门能够利用的只有三项:生物多样化行动计划项目;农村能源项目、节水农业项目;农发基金项目。2001年世界粮食计划署承诺对华援助8590万美元,将向广西、山西、宁夏、新疆、甘肃、贵州、青海、安徽等省提供价值相当于5590万元美元的粮食援助和3000万美元的粮食用于学校供膳项目。对国内金融组织,应当对其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贷款实行贴息政策。

3.各地争取立项。各地应当根据联合国及我国政府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或者可持续发展项目规划,争取国际组织及我国政府的财政政策支持。

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使用中,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逐年增加。银行对于生态环境建设贷款应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特殊性,适当延长偿还期限。积极运用债券和证券市场,发挥信贷政策的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稳妥地推进环境保护方面的费税改革,研究对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产品征收环境税,或利用现有税种增强税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宏观调控功能。完善有利于废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全面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和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要逐步达到略有赢利的水平。开展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利用市场机制降低控制污染治理成本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参考文献:

1.万莹。积极财政政策下的税收政策取向。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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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税收是一个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规费和土地收入是一级政府筹措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渠道,加强房地产税费征管、做大房地产税收是一个地区提升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现实与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县房地产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全县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的税费贡献与其发展速度极不相称,整个行业存在大量偷漏税费现象。推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有利于公平税费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堵塞税费流失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全面推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既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政府可用财力增长、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的迫切需要,更是加速经济发展和实现财政增收的迫切需要,对当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平安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到偷逃骗税、搞“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自觉地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配合,创新机制,着力推进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把握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重点

我县对房地产税费实行“一体化”征管的主要做法是按照依法征收税费的原则,对承担房地产税收征管职责的财政、国税、地税、城建、土管、房管、经贸、人防等部门的管理体制和权限范围进行整合完善,在保证现行职责权限不变的基础上,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以数据比对为依托,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将全部税费在一个大厅进行“一厅管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为纳税人提供全面、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优质、高效的“一体化”服务,实现各个税种和收费项目之间的有机衔接。具体内容有五个:

一是以“先税后证”为基,做好“配合”二字文章。

征管中心要严格按照:

第一,房地产交易人到业务咨询台了解政策及办事程序,并由业务咨询台移交至税费申报岗。

第二,房地产交易人提供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填好内部循环表,由税费申报岗审核后移交至税费评审岗。

第三,房地产交易人持资料交由税费评审岗核定应缴税费,再移交至主任办公室(领导岗)审核。

第四,房地产交易人持资料由领导岗审核签字后,移交至银行代办点缴款。

第五,房地产交易人持银行缴款回单,到计税岗开具完税凭证,再到计费岗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房地产交易人持完税凭证和缴费票据到中心办证岗办理“四证”。至此,大厅办事流程全部完毕。

这6道办事流程办理税费业务,各项税费业务均要在大厅内部循环表上进行联审联批,项目资料公开传递,切实做到“阳光操作”。同时,城建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含商品房预集许可证)、契证、税票(含销售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共“四证两票”要全部纳入征管大厅统一编号、统一办理和统一开具,同时逐步建立局域网实行电脑开票和发证,切实做到以票控税、以票控费、以票控证,先税费后办证,坚决杜绝税前发证、费前发证、私自发证的行为。凡涉及到税费减免的,必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以政府抄告单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减免额度进行减免。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自行减免税费。

二是以“一窗服务”为纲,做好“效责”二字文章。

一体化中心内设有以财政局牵头,涵括地税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人防办、城管局、经济局、收费等十一个部门。房地产职能部门要派出懂政策、熟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窗口负责人,各窗口间要按照一体化工作流程,既分工又合作,在提高服务意识的同时,业务操作要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一体化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窗口在征收中主动落实收费公示制、办事公开制,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并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推行文明用语。如缩短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等业务的办理时限,若企业或群众急需,能做到即受即办,当天办结。对急办产权证入学、入户籍及企业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融资等实行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同时实行网上审批,做到岗位设置科学化、业务操作程序化、数据资料档案化,保证交易办证既安全又便捷高效。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财政、房产、地税窗口的工作职责,确保政策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是以“系统平台”为轴,做好“操作”二字文章。

我县的一体化管理系统要依照房产、财政、地税三个部门工作流程来搭建,要严格按照由房管系统服务器、一体化系统服务器,通过交换机连接至各个部门窗口终端来实现业务处理,并通过VPN专线实现网络监控,必须集中体现出“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信息共享,链式管理,数据控管”的先进管理理念,要达到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要从根本上避免人情评估、虚假合同、少开税票等违规现象发生。

四是以“最低计价”为根,做好“防控”二字文章。

为保证最低计税价格的科学合理,我们要设置先进的最低限价系统,该系统需由房产基本信息子系统、房屋坐落地址智能匹配系统和房产计税价格数据库系统等三个子功能模块组成。该系统要在实地踏查并建立房地产基本信息库、专业评估公司结合信息库信息确定评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自动通过内置参数对评估基准价格进行调节并最终生成最低计税价格,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房一价”,要努力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纳税异常,以达到保证房地产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目的。

五是以“数据共享”为控,做好“监管”二字文章。

数据共享方面:一是同步采集初始信息。以税费一体化征收软件为抓手,综合国土、工商、发改、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建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数据库,信息资料数据在各部门传递共享,实现一表式采集、一户式存储,确保纳税人或缴费人涉税涉费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同步监控税费动态。在全角度、多渠道汇集缴款人动态信息的同时,注重分析与纳税相关信息,查找漏缴、少缴问题及成因,及时查漏补缺。三是同步制定计征标准。每年由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测定县城各路段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基准造价,按个人、单位、开发商分类制定各项目的执收标准,报政府审批公布后执行,税费计征标准统一。四是同步征收税费。项目申报人在申请办证缴费时,必须同步申报纳税,税费同时缴清后,才能申领证件。

监管方面:一是要同步检查。不管是日常检查,还是专项检查或专案稽查,都坚持税费统查,查费必查税、查税必查费,分类掌握税费检查信息资料,分别加工整理,保障税费统查质量。二是要同步分析,着重从办证户应缴税费业务关联点入手,在纵横比对中,拓展检查深度的线索和方向。三要是同步结算,对房地产企业以年度税费结算为重点,同步结算税费征纳缴欠情况,着重查处少缴、漏缴等现象,有计划地加大欠缴税费清理力度,以收入实绩彰显检查结算实效。

三、确保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工作取得实效

(一)提高对一体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好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既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局明确的近年来的重点工作,也是发挥税收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水平的内在要求。同时,房地产业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好与坏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税收任务的完成。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起长远观念,坚持长抓不懈,切实把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作为近时期税收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积极履行协税、护税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时协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清查清缴工作顺利进行。财政、地税、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共同推进“先税后证”制度的落实,努力构建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税侦等部门,要协助征收机关加大对欠税单位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偷逃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各房地产开发商要消除思想顾虑,积极配合做好清查清缴工作,如实申报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确保房地产各项税收应收尽收。各征收机关要规范征管员的工作行为,严禁收人情税和随意减免税,严禁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深入开展对本地区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查找和剖析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薄弱点、征管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大胆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四房”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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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区非税收入的构成、规模及特点

从我区的区级财政收入构成来看,主要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组成。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罚没收入、国库存款利息以及基金收入等。从规模上看,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较大,且收入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__年我区非税收入额为33,090万元,占当年全部财政收入的18.3%;20__年收入额为37,861万元,占15%;20__年收入额为37,940万元,占11.8%,20__年收入额为45,633万元,占10.9%。在非税收入中,基金收入占较大比重,要占到全部非税收入的一半以上。大量非税收入的存在,为缓解政府部门经费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政府财政收入中,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门的收费、集资、摊派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由于其没有纳入预算内和财政管理,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混乱局面,其负面效应也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认为非税收入并非真正的财政收入。受传统观念以及较长时间以来财政管理较为粗放的影响,部分执收部门认为非税收入是单位执收的,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理应作为成本补偿,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收入,无须纳入预算管理。二是认为非税收入不形成政府可用财力,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除部分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外,确有相当部分非税收入仍在实行专户管理,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也是列收列支。因此有人认为非税收入并不形成政府可用财力。三是认为非税收入规模过大影响了财政收入质量。一般认为税收收入应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收入的规模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实力、发展水平的高低,如果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过大,则表明这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2、管理方式不到位,统筹调剂乏力。日前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收入实质上仍归部门单位所有,反映为谁收谁用,多收多用。这种收费多少与单位利益直接关系使得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都有一种本能的多收费冲动。加之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财政部门在编制综合预算时采取先预算外后预算内,部门、单位往往人为地将年初收入预算编制过低,支出预算编制过大,造成本应科学、规范的部门预算中带有相当的人为因素,使非税收入的管理流于形式,财政统筹调剂乏力。

3、财政职能被肢解,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实际中,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财政职能被肢解,难以发挥整体效应。一方面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规模过快膨胀难以有效控制,给企业、单位造成额外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且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也严重侵蚀了税基,出现了“费挤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分散了地区财力,削弱了政府调控能力,影响了税收作为“内在稳定器”功能的发挥,造成分配无序,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消极腐败行为。此外,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名义上为财政性资金,实则为部门单位使用,纳入预算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也基本上是列收列支,不能有效地形成地方可用财力,无形中虚增了一块财政收入,影响了地方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4、法制不健全,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目前,我区在非税收入管理上依据的大多为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没有制定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审批收费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涉及设立收费项目的条款非常少。到实际工作中一般由业务部门向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审批机关依据单位财政经费不足实质上就成了审批收费的基本依据。法制建设跟不上,依法管理也就难以实现,加之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乏力,非税收入在片管和使用安排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三、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思路和建议

非税收入日前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财政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其规范的最终目标应是财权上收,将全部的非税收入收归国库,纳入预算,充分发挥非税收入在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制止收入流失和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要从根本上改变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和体制缺陷,就必须在认识上有所转变,体制上有所创新,在管理上有所突破。

1、对非税收入应予以正确认识。首先要从思想上根本转变对非税收入的片面模糊认识,从根本上讲,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都是政府财政收入,如同主粮杂粮都是粮食一样。非税收入是国家制定政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权属国家,管理权归国家。随着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非税收入也将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与国家税收一起都将由政府统筹安排,与税收收入一起成为政府可用财力。即使暂时没有纳入财政统筹安排的非税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执收单位的经费不足。从我区情况来看,如果没有非税收入,财政收支矛盾会更加突出,各项事业发展也必将受到影响。既然非税收入也属于政府采用财力,就不能说非税收入规模过大或比例过高导致影响财政收入质量。规模过大或过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纵向情况分析,从中央到市至区县,越到基层非税收入相对而言规模就越大。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结构不大一样,发达地区因税源充足会取消一些非税收入项目或减少纳入一般预算的非税收入,而落后地区有可能在非税收入上“做文章”,非税收入规模过高或过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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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税收征收法律制度中有发票的知识和增值税的知识,对于以上知识,采用以实践为主、理论为辅的方式进行教学,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拿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可以给学生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学生先试填写。要求是:

开票日期是2009年10月25日;购货单位名称:万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电话:万通市广达市128号,8765430;纳税人登记号:435667889;开户银行及账号:河北银行合平路运行,13425677889。

商品名称是甲商品,计量单位:千克,数量:2000,单价20(含税价),税率17%。

销货单位名称:四方公司;地址电话:清江市兴达路,2344555。

纳税人登记号:5677899999;开户银行账号:098776666556。

根据以上条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单位处盖上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要求写出会计分录,购货单位的、销货单位的。

在学生填写过程中教师可以进行随堂巡视并进行个别指导。在学生填写过程中教师可以提示学生(目的是使学生先认识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发票的正上方是椭圆形的税务监制章,左上方是开票日期,发票的正中间是表格,表格左下方是收款人和开票单位,表格外边右侧是第几联(记账联、存根联、抵扣联),表格里有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的信息,有单价、金额、税额,还有价税合计。教师可以在学生填写同时给学生补充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发票按用途分的,是用于增值税的一种发票,而且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学生对于增值税也许不太熟悉,教师要告诉学生增值税是一种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种,是一种价外税,要引导学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去做会计分录,即把要填写增值税专用票作为一个原始凭证,根据这个原始凭证做记账凭证。

会计分录是(会计主体是购货单位):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销货单位的会计分录做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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